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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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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大邑县2018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大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8号)、《关于分解印发大邑县2018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大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21号)、《关于印发大邑县2018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 11号)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认真梳理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要求,狠抓专项目标责任的落实,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大气环境,现将我镇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使我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深入推进,取得实效,镇政府专门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陈建康同志任组长,副镇长田维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办室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由宋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营造良好的大气污染防治舆论氛围,我镇通过各种会议、墙报、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大气雾霾污染防治知识,由镇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开展了全镇宣传大气雾霾防治6次,印发宣传资料600多份,在全镇形成了重视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

(一)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大小春禁烧工作。农作物秸秆采用粉碎还田、秸秆堆肥、秸秆覆盖等方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我镇今年以来小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大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全年未发生一起因焚烧农作物秸秆被通报的事件。

(二)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近年来,我镇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目前我镇农村居民主要使用的清洁能源是沼气、电、液化气等,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已达到85%,清洁能源的使用对大气环境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坚持严管工地,控制扬尘污染源头。对施工现场的出入口道路硬化、冲洗设施配置、保洁以及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所有新开工项目冲洗设施都做了硬性规定。二是道路洒水降尘及绿化带冲洗。镇城管中队按照强化治理要求,对城镇范围内的道路及绿化带的降尘坚持每日冲洗,对重点区域的道路实行不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强化清扫、保洁作业、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力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三是加大巡查力度切实有效的遏制大型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突出问题,确保我镇大气环境得到进一步好转。

(四)加强企业的巡查监管。定期、不定期对成都市捷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进行巡查。捷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建立了危废储备间,建立健全了相关环保设施,废气废水、噪音的处理均达标。特别是废气类采用活性炭吸附措施,定期转移回收,和成都三贡化工有限公司签署危废委托处置技术服务合同。

(五)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巩固既有成果。对无合法手续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实行“两断三清”,加强巡查力度,实现“散乱污”企业全部关闭,未发现新增或“死灰复燃”现象。

(六)强化汽修行业VOCs排放管控。我镇域汽修行业共两家,其中倪志江汽修服务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中所产生的危废严格按标准执行,建立健全了微废储存间,废气废水、维修噪音均达到标准,并由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上安陈阳汽修厂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包装、桶、容器进行收集,暂存在厂区内符合规范安全处置设施内,车身维修作业、废油、废水、废气都达到标准,并与相关单位签有处置合同。

    四、存在问题

2018年,我镇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各类建设施工业主对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对超载、沿途撒漏和违规倾倒的运渣车辆查处,监管力度还有待提高。

    五、工作打算

(一)继续按照上级的安排和部署,狠抓目标责任的落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性以及环境意识。

(二)继续做好每一次秸秆禁烧工作,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三)继续做好城镇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四)继续深入开展城乡污染防治。主要是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的清理与覆盖;强化道路洒水降尘及绿化带冲洗;组织人员对超载、沿途撒漏和违规倾倒的运渣车辆进行常态化查处。

 

上安镇人民政府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 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VOCs是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在大气化学反应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日益受到关注。

VOCs成为继COD、NH3-N、SO2、NOx之后国家重点管控的第五类污染物,VOCs的控制和减排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VOCs具有种类多、分布广、涉及行业众多的特点,石化作为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其减排工作是国家VOCs控制的重要内容。

1.石化行业V00s排放对总VOcs排放的贡献率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形成工业企业VOCs监控的有效机制。各种渠道公布的关于VOCs的来源、各排放源的排放量以及贡献等资料大都来自于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Klimont等学者估算的2000年中国VOCs人为源排放量为1563.4万吨,而最近的INTEX B污染源清单显示2006年中国VOCs人为源排放量已达到2320万吨。

2009年起环保部污控司组织中科院生态中心、清华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对VOCs人为源排放情况进行估算。机动车和溶剂使用是大气中VOCs最主要的来源,所占比重分别为21.5%和23.2%;石化行业也是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石化(石油化工、石油炼制)和油品储运过程中排放的VOCs所占比重为14.5%,同时由于我国较大的石油化工企业多为央企,是国家及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石化行业VOCs的防控日益成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企业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

2.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从2012年12月起,国家陆续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对石化行业VOCs治理提出要求。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VOCs控制标准。环保部即将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VOCs控制要求和排放限值也做出了规定。

除了国家层面的相关标准,一些地方也已经或正在制定严格的VOCs控制标准。

2.1 建设项目要求

VOCs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石化项目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o以内;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应在设计与建设中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需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2.2 排放控制要求

2015年底前完成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艺有机废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2015年底前完成严格控制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运损失;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完善废气监测系统(包括有机废气排放口和厂界)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有机废气排放口去除效率≥95%,特殊区域去除效率≥97%。

3.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3.1 企业VOCs排放总量难以准确估算

石化化工生产工序多样,涉及到VOCs排放环节较多。关于总量核算,环保部环境评估中心于2014年5月就《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估算方法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将石化企业的污染源分为11类,针对每一类VOCs排放源,按优先顺序列出了多种估算方法,如实测法、类比监测法、物料衡算法、模型估算法、公式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等。使用排放系数法,计算相对简单,但与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差距较大;采用实测法可以获得准确的VOCs排放量,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测统计技术规范,企业目前普遍没有开展实测,导致准确核算VOCs排放量难度较大。

3.2 技术规范缺乏

设备泄漏是企业VOCs的重要排放源。目前国内的炼化企业多数是20世纪70年代建厂,部分设备、管道、阀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标准并未考虑限制VOCs的排放。如:油泵的密封是单机械密封,甚至还有填料密封;设计规范中生产装置阀门、法兰、垫片的选用只考虑操作、压力和物料的腐蚀性,对物料的渗透性和挥发性考虑很少。国家正在积极推行LDAR技术,但是尚未形成有效的技术规范。

3.3 有机废气处理效率有待提高

石化企业不同生产环节的污染源,VOCs组分气量不同,适应的治理技术也不同。以污水处理厂的废气治理为例,企业采用的治理技术包括生物法、催化燃烧法、吸收法、吸附法和等离子体技术,但是不同处理技术的处理效果差异较大,加上部分企业对处理设施的管理比较粗放,导致非甲烷总烃的处理效率甚至不到50%。

4.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VOCs监测统计体系

国外通常选用总有机碳或总烃浓度并同时选用特征污染物浓度表征VOCs。建议开展行业监测统计方法标准研究,针对每一类排放源建立VOCs监测统计方法,出台行业监测统计技术规范,利用实测法得到各企业真实的VOCs排放总量。

4.2 推行清洁生产,源头削减VOCs的排放

通过加强管理、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革、设备改进等措施,源头控制VOCs的排放。将锅炉、加热炉进行清洁燃料替代;改进工艺,包括推行储油罐密闭一体化技术,转变装卸方式等;改进设备,包括选用高质量密封设备(如屏蔽泵等)、全面推行密闭采样、油品浮顶罐二次密封等。

4.3 完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尽快修订石油化工生产设备、管道、阀门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施工标准,在设计施工阶段充分考虑控制VOCs的排放;尽快出台LDAR技术规范,规范LDAR操作、数据的处理和统计等,解决企业检测数据处理、检测规范和维修要求缺乏等问题。

4.4 开展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适应性研究

石化企业的有机废气污染源包括催化汽油氧化脱硫醇尾气、聚丙烯装置尾气、苯酚装置氧化尾气、橡胶尾气、对苯二甲酸装置氧化尾气、己内酰胺尾气等有组织排放废气以及污水处理系统释放气、酸性水罐呼吸气、油品中间储罐呼吸气、油品装车装船挥发气等无组织排放废气。建议开展专项研究,分析不同污染源VOCs气量、组分,结合工艺特点进行技术评估筛选,并开发新的处理技术,确定最佳可行技术名录。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监测能力;大气污染;监测与防治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2012 enactment of the new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and "key areas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1025 "planning" and other related materials that, in China's future environmental air quality monitoring network settings will be gradually to modernization, vigorously the introduc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scientific reference to China,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bett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dvanced monitoring capabilities are briefly discussed, aimed at the moderniz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ke full use of the service concept,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society, to provide people with a better living environment.

Keywords: monitoring; air pollution; monitoring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E83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现阶段,伴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城市工业化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在逐步的加剧。区域性灰霾、臭氧污染为现象的环境空气质量问题日显突出。因此,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以及为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面临更多更艰难的建设和服务工作任务。近年来,与细颗粒物相关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改善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环保部重点关注的工作。有关的污染防治,也就成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内容。

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对监测能力的需求

对立体综合监测网络及其发展的要求对于任何工作而言,观测或观察总是掌握信息开展工作的第一步。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集约化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这个区域监测体系必须具备以下支持能力:能够形成组织化和网络化的实时监控和周期调查;能够反映区域控制重点和分区分类管理的特征污染物变化;能够反映区域总量减排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能够通过互相联系的网络点位反映城市间和跨区域污染传输的相互影响;能够共享区域环境质量信息。

二、对颗粒物组分源解析及其发展的要求

为了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分析其内因找对关键症结所在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必须建立颗粒物组分源解析能力,以支持区域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施和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并监控有毒有害污染物成分来源,以支持预防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对于以细颗粒物为溯源起点的颗粒物组分源解析,需要完善和发展相关技术和方法,满足如下要求:一是能够判断主要污染控制因子并反映其影响程度,能够进一步反映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控制范围;二是能够判断颗粒物有毒有害成分来源变化并反映其影响程度,结合毒性程度和浓度水平分析,能够进一步追溯相应敏感地区和重点监控污染物范围。

三、对数值分析与预报预警及其发展的要求

有效的工具应用推动了人类文明的产生并贯穿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完成现代的工作同样需要应用现代化的计算机及其专业软件集成系统。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必须建立区域空气质量数值分析与预报预警能力,建立业务预报预警系统和滚动发展式升级改进研发系统,以支持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所需。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业务预报预警和改进研发系统需要满足如下要求。整合国家大气背景站、区域站、城市站地面监测资料,形成区域同化格点分布产品资料;研发可供利用的卫星和地面激光雷达等遥感资料的同化技术,增加立体分析资料;研发全国数值分析预报模式,为精细化区域数值分析预报模式提供初始场和边界条件;研发高分辨率区域数值分析预报模式,为空气质量预报和过程预警提品资料;研发和更新区域污染源清单,为预报预警模式提供及时的污染源排放资料更新;研发适合区域实际情况的大气化学参数化方案,提高模式预报预警水平;建立区域预报产品和信息分发平台,为各区域城市提供精细化公共信息服务和环境管理服务所需资料支持。

四、对成效评估和情景预测及其发展的要求

知己知彼,充分推演各种发展可能,从来都是有条不紊应对变化的工作前提。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依托区域空气质量数值模式模拟技术,必须建立区域大气污染控制与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和情景预测能力,建立预测模拟研究系统,以支持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所需。为了达到上述要求,预测模拟研究系统需要满足如下要求:研发污染控制(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能源清洁利用、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控制等)的情景模拟分析,为环境管理提供区域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施和多污染源综合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研发基于情景模拟的政策支持统计分析产品,为管理工作提供政策分析工具。

对环境健康服务和环境风险控制的要求

工作是为了创造幸福生活和维系可持续化发展环境。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必须建立服务于区域环境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的技术支持能力。对威胁公众健康的患病风险,损害社会生活物质的财产损失风险,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环境变化风险等开展分析。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预测模拟研究系统需要满足如下要求:研发环境风险的模拟分析,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控、预防地区环境安全问题、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所需技术支持;研发履行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国际公约所需的技术支持;研发支持推进大气重金属污染控制所需的技术。

六、存在问题与发展思路探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区域监测网络方面,目前我国环境空气监测网络的范围还局限在城市、缺乏区域有代表性点位和区域联网,关键的区域环境空气数据不足,缺乏进行污染物在区域尺度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其传输影响的监控,还难以支持我国区域层面的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和趋势的环境监控和区域污染治理。而在颗粒物组分源解析、数值分析与预报预警、成效评估和情景预测、环境健康服务和环境风险控制等监测相关的方面,很大程度上还处在零散研究和局限于科学研究的状况,没有形成规模水平和业务化发展。诸如上述类似分析,同样急需开展系统化的建设。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需要调研掌握和整合各方面优势技术,善于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择优应用成果,在高水平应用的基础上高效地进行建设和发展。区域立体综合监测网络、颗粒物组分源解析、数值分析与预报预警、成效评估和情景预测、环境健康服务和环境风险控制的建设是一个需要培育获得春华秋实的过程。如同实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十二五”规划必须充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措施一样,实事求是,加大建设资源投入,拓宽建设支持渠道,开展广泛环境宣传支持,强化科技支撑,也是实现区域监测能力建设并发挥支持效能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徐祖信主编.大气污染防治突出四个重点[Z].上海环境年鉴.2005

[2]朱家骅,夏素兰,魏文韫,余徽,W.Hoflinger.湿法除尘技术进展及变温多相流脱除PM2.5 的新方法[J].化工学报.

[3]王瑛,赵桂凤,张振维.沈阳市黄精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意义及其分类达标分析[J];环境保护科学;1998年01期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但是,煤炭在保障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煤炭大量使用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煤炭燃烧排放加剧雾霾天气,国内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国家宏观调控及供给侧改革持续发力,限制进口劣质煤炭的共识逐渐形成,2015年、2016年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了煤炭质量要求和进出口检验监管要求。

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政策法规概述

2015年以前,我国进口煤炭检验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SN/T 1549―2011)。然而,遗憾的是进口煤炭在2015年前并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仅依据进口煤炭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品质项目、重量鉴定以及外来杂物检验,检出不合格,由贸易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协议收货,这也暴露出对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权威性不足。

自2015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门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第一次对煤炭质量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进口煤炭检验监管的具体操作上,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配套文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且明确了进口煤炭放射性、外来杂物、环保项目的检测,以及后续监管要求。《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2015年全国口岸退运了253批次、94.39万吨砷、汞、氟等含量超标的不合格进口煤炭,云南、广西、新疆、河北、山东、辽宁、浙江、江苏等省均有进口不合格煤炭退运。2015年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成效明显,极大地震慑了不合格煤炭的进口,维护了国家环境和生态安全。

2016年1月1日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进口煤炭的质量要求,首次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环境安全执法监管权力,将进口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大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第一百四条则明确规定,对“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新的法规不断出台后进口煤炭监管存在问题

1.进口煤炭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后续处理的法规依据存疑

进口煤炭强制性指标包括放射性、发热量、灰分、硫、汞、砷、氯、氟等,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四条则明确规定,对“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因此,可以看出进口不合格煤炭依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可以退运处理,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是要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进口不合格煤炭应该如何处置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合格进口煤炭可以退运处置前提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这是否意味着这个前提就是为执行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据,从而不合格进口煤炭的处置必须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处罚?而2016年对于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煤炭的后续处理仍然是退运,而未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没收和行政罚款,是否存在执法不当风险?

另外,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大气法分别对处罚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的执行主体也存在差别。

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对不合格进口商品“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类似处罚处置的是第四十七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煤炭的处罚是第一百五条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进口煤炭放射性检测有局限、效率低

按照《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对进口煤炭进行放射性检验的主要做法是:在堆场边设立检测平台,在卸货过程中,每间隔500吨,在煤堆不同位置随机取约50吨到检测平台,堆成圆锥状,用表面射线检测仪测得辐射值。海港口岸进口煤炭一条船大都5、6万吨,按照目前规程,需要检测100-120次,几乎要不间断检测,耗时费力。

3.面向市场配售的进口煤炭存在申报和后续监管难度大

以笔者所在东莞麻涌口岸的以贸易为主的煤炭公用码头为例,煤炭进口检验完毕后,一般要经过多次转手交易销售后才到达不同的最终消费用户,有部分进口煤炭甚至在港口堆存较长时间后才分批分拆卖出。因此,企业在船舶靠泊前申报时,难以准确填报最终消费用户地信息。

对于符合近距离运输(600公里内)、但不符合远距离运输要求的进口煤炭,除在检验证书中明确告知收货人不得远距离运输,煤炭检验监管部门还进行了后续跟踪监督核查。但是由于市场配售煤炭分批分拆销售的特殊性,一般每船煤炭最终的消费用户数量较多,后续监管的工作量较大,监管难度也较大。

4.进口煤炭形势复杂,进口量有触底回升迹象

数据表明,笔者所在口岸的进口煤炭贸易商在煤炭新规实施后已能主动适应政策要求,2015年下半年开始加大对符合国家强制要求的煤炭进口,进口量出现触底回升迹象。2016年1-7月,全国进口煤炭12924万吨,同比增长6.7%,其中6月份进口量达到2175万吨,同比增长31%,创下自2015年《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新高。

新形势下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建议

1.加强进口煤炭质量管控,理顺监管法律法规

进口煤炭企业加强煤炭质量管控,做好装运前检验,对于煤炭质量风险较高的可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煤炭入境。目前环保指标不合格煤炭技术整改条件不足,依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没收,后续处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所以环保不合格煤炭退运处置是目前最好的办法。质检总局应尽快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部门沟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细则出台前协调好其与商检法矛盾的条款。

2.创新煤炭放射性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建议煤炭监管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进口煤炭放射性检验规程,鉴于进口煤炭比其他进口矿产品的放射性风险低的客观现状,创新煤炭放射性检验监管模式,对进口煤炭放射性进行分类检验监管。对煤种、产地等风险因子与煤炭放射性的联系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划分不同的放射性超标风险等级,对于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3.简化进口煤炭消费地申报,加强后续监管

建议在进口煤炭申报时可以放宽条件,无须提供具体消费地用户信息,企业仅需填报消费地范围和运距。采取“事后”监管模式,把后续监督重心放到进口商品煤销售后的具体流向核查上。主要是加强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进口收货企业的管理,参照《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和主要进口收货企业实施动态分级管理,督促进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每批进口煤炭的贸易文书和质量信息档案,货物流向台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最终消费用户地报告当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以便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后续跟踪监督核查,监督核查中对提供虚假信息将实施降级处罚,甚至禁止其进口,对遵守检验检疫法规、配合检验检疫工作、信用较好的进口主体提供一定的便利通关措施。

4.及时总结新规实施成效,适时调整煤炭质量要求

建议上级宏观调控部门密切关注相关贸易商进口变化情况,以便研究、及时修订《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商品煤煤炭质量指标,适当提高质量要求,以切实提升宏观调控效果,更大程度的保护大气环境。

第5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为深入贯彻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会议要求,认真落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扎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大气污染专项整改,减少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推动铸造行业绿色化改造,切实全面提升我县铸造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使我县铸造企业生产稳定达标排放、提标升级和深度治理,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以下整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升生产工艺、生产装备及污染防治水平”为重点,推动铸造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指数提高,实现铸造行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目标

(1)开展全县铸造企业全面排查,建设全口径清单(立行立改),参照《**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结合**县实际,严格落实《**市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严禁新增铸造业产能,同时按照各乡镇排查出来的铸造业清单,有序引导铸造业入园。

(2)通过实施深度治理,使全县铸造业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全面达标,环境管理全面提升,厂容厂貌整洁,实现清洁生产。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按照省市县要求,举一反三,不局限于省定的39家铸造企业,以**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彻底排查,开展深度治理整治。时间:2019年6月15日至201年10月30日(现已停产企业继续停产治理)。

四、整治任务及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厂区原料、物料、生产设备按区域划分后一律进密封车间;

2、易产生粉尘部位(浇铸、打磨等工序)必须安装二次除尘设施,做到应装尽装,没有遗漏,确保二次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3、按照企业工厂“三化”标准,厂区内该硬化的区域必须硬化,除硬化之外不是预留建设用地的全部绿化、美化,未建设的预留建设用地要进行绿化或者规范覆盖。有条件的要在厂区车间以外的合适位置(绿化带、院墙上等)安装喷淋或者雾森设施,配备清扫、洒水等机械设备,同时安装在线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真正实现厂区整洁、清洁无扬尘。

4、各有关乡镇建立排查台账,要不遗漏一家,以乡、镇为单位,以三大类(A、已停产彻底没有生产能力的;B有生产能力愿意按标准治理的,需制定一式三份整改方案,严格对照标准整改,列出台账,对号销账;C有生产能力不愿意按标准治理的)为大项开展排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谁排查的要责任到人,将所有铸造企业全部纳入。

5、在县攻坚办统筹下,由攻坚办、环保局、工信局等部门邀请专家联合对整改提升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发放准予生产文书后方可生产,没有发放生产文书的一律停产整改,不准生产。

五、实施步骤

综合整治时间段为2019年6月15日至10月30日。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6月21日前)

开展宣传调研,研究制定全县铸造行业深度治理方案,确定整治目标、任务要求、明确整治时限,召开动员会安排布署。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9年6月22日至9月22日)

各有关企业对照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量化目标,明确进度,责任到人,并迅速组织落实,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铸造企业整改方案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县攻坚办和县科工信局各一份。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9年9月23日开始)

完成整治并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需按项目验收程序,聘请两名以上专家出具现场整改验收报告,报县攻坚办、环保局、科工信局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环保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按方案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乡镇属地管理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各铸造企业要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整治要求,多方筹集资金,综合自身存在问题和差距,筛选成熟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积极开展综合整治。

(二)加强检查督导

县科工信局会同环保局、属地乡(镇)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合理确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协助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督促企业进一步量化目标,明确进度,倒排工期,确保治理成效。

(三)严格行政执法

各乡镇要积极推进整治工作。对整治不力或整治进度缓慢的企业,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综合手段促进企业实施整治。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不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严处,坚决停产治理。对消极推诿、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治理无望的企业,适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强制关停。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针对近期各级检查中发现的4S店和汽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各位代表、委员、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街道办事处向大会报告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代表、委员和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建议。

2018年上半年,XX街道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树立抓好环保为经济,发展经济促环保的大局观念,全面开展基层环保工作,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实现了街道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主要做法为:

一、制定预案措施,强化责任落实。一是街道年初按照市、区两级要求制定了《XX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成立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预警期间1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预案严格实施应急停限产措施,为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街道实行每天24小时驻厂监督,秋冬季期间累计驻场监督人员126人次,有效保障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大气污染排放的降低。二是街道制定了《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通过《办法》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精神传达到了最基层,并对服务区和村具体的环境环保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出现的各种环境违规事项进行了问责的详细规定,使基层了解了环境保护工作该干什么,怎么做以及做不到位该承担什么责任。使各服务区、村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抓好专项治理,实现全面规范监管。一是做好落叶禁烧工作。自2017年以来,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秋冬季落叶禁止焚烧工作,街道成立了落叶禁烧领导小组,并由各村成立落叶禁烧巡查组,街道每天派出两个督导组,全天候巡查督导,落叶禁烧工作完成较为圆满。二是做好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取缔和补偿工作。自去年以来街道通过排查发现使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共40家,燃煤锅炉71个,今年通过再巡查发现漏报燃煤锅炉10个,所有涉及燃煤锅炉目前已全部取缔。燃煤锅炉补偿资金495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企业。三是做好餐饮油烟治理工作。街道建成区内已督促完成55家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作,并联合上级环保部门对所有商户油烟净化装置复查后已将补偿款全部发放完毕。四是做好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改工作。街道通过多次摸排共上报小散乱污企业26家,其中取缔类16企业家,规范提升类企业10家。街道组织了多次由街道、公安、环保、综合执法、电力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已将取缔类的16家企业全部取缔到位,达到了“两断三清”的标准;规范提升的10家企业已全部提升到位,获得了环评批复和监测验收等环评手续。五是积极做好涉VOCs企业整治工作。街道通过排查共上报74家涉VOCs排放企业,目前所有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并通过监测,60余家企业已获得监测报告和验收报告,其他企业正积极整改和验收。对不符合产业布局和无法完善手续及污染治理的10家企业漆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六是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的情况,街道申请中央扶持资金450余万元,新建了四个村的污水处理站,一个农村生态湿地和30余个农村水源地保护项目,有力的提升了农村生活环境的整体水平,减少了村庄生活源污染的排放。

三、做好环保督查,落实问题整改。一是为迎接中央环保督查,街道加大了巡查力度,实行“5+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加班加点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环保上存在问题,并监督企业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中央环保督查期间XX街道共收到中央督查转办案件2起,数量为任城区最少的镇街。二是做好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强化督查工作。截止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开展了27轮次不间断的强化督查,XX街道共发现存在的环境问题共10项。已全部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并通过了生态环境部督察组验收检查。三是做好省环保专项督查工作。去年以来省环保督查反馈XX街道环境问题5项,目前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并完成销号。四是做好济宁市“地毯式”集中行动工作。按照市大气指挥部“镇不漏村、村不漏企、企不漏项”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市“地毯式”检查组,对XX辖区内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深入、细致、“地毯式”的全面检查,共发现企业环境环评手续问题18个,企业治污设施问题44个,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提高环境质量。去年以来由于XX街道棚改、校改力度大、任务重,再加上街道驻地济梁路的重型运输车流量巨增以及气代煤工作的全面铺开,扬尘问题尤为突出,给XX空气质量带来极大压力。街道针对生产类污染源、VOCs污染源、建筑工地污染源以及餐饮油烟污染源和道路扬尘污染源,对街道驻地重污染企业进行污染物排放整改,对因各种无法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搬迁或取缔;对建筑、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物料堆场坚决落实8个百分百,对不执行到位的单位进行停业整改。针对济梁公路车流量巨大,扬尘严重的问题。街道办事处大幅加大了清扫频次。并与道路保洁公司签订了增强清扫作业的协议。目前XX街道空气质量排名已从2017年的年均第150名提升到100名,上半年改善率位于全市第5名。

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为进一步改善 区人居环境,提升市容市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市容市貌实际,区城管委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烧烤经营业户

二、责任部门

成立区露天烧烤整治工作专班,专班由区城管委办公室,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全区露天烧烤整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为本辖区内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业户

对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律进店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严禁露天烧烤,经营过程中所用炉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环保无烟炉具。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露天烧烤经营业户

对无固定场所、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业户,一律取缔。

四、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自行整改阶段(2021年4月7日—4月15日)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烧烤经营业户进行摸排,填写调查登记表,下发《致烧烤业户一封信》,对经营业户进行宣传,现场指出整改内容、标准,由经营业户自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4月16日—4月30日)

对整治范围内无视劝阻,拒不整改,继续露天、占道经营的、烧烤炉具不规范的业户,由露天烧烤整治专班、各镇(街道)依法处置。

任务分工:

主城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的露天烧烤整治工作,由区城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参加,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确定每周三、周五为集中活动日,对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露天烧烤进行联合执法。

各镇(街道)辖区内的露天烧烤整治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进行实施,自行确定集中活动时间。区整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5月1日开始,长期坚持)

区城管委办公室、区直相关单位、各镇(街道)对全区露天烧烤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填报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上报区城管委。并制定长效措施,防止问题反弹,区城管委办公室对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多部门协调。本次整治行动是城管委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市容环境治理、餐饮油烟治理等活动,制定的一次专项行动,治理业户数量大,治理难度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各职能部门,局内部各职能科室协同配合,共同完成整治任务。

2、落实责任、保证扎实推进。各参与整治活动的单位、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不推诿、不扯皮,现场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保证整治活动圆满完成。

3、服从指挥听命令。由于执法现场情况复杂,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人员聚集、暴力抗法等情况,要求所有参加人员在现场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自身安全,听从现场总指挥的调度,尽快完成执法任务。

附:露天烧烤整治专班成员名单

烧烤经营业户情况统计表

致烧烤业户的一封信

烧烤业户存在问题现场通知书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露天烧烤整治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第9篇: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范文

关键词: 李沧 黄标车 淘汰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和城市规划的发展,青岛市李沧区由原来的重工业老城区逐渐向北部新城市中心转型,机动车排气污染在李沧区大气污染中的分担率越来越高。其中,运输渣土、物流、旅游等各类黄标车污染尤为严重。这部分汽车大多没有安装有效的尾气排放控制系统,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要求。据测算,1辆高污染黄标车相当于 5辆国Ⅰ车、7辆国Ⅱ车、14辆国Ⅲ车、28辆国Ⅳ车污染物的排放量。因此对高污染黄标车的淘汰,成为改善李沧区空气质量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高污染黄标车[1]是指尾气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汽车。具体判定办法为:2000年7月1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即设计成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吨的载客车辆;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第二类轻型车,即除第一类轻型车以外的,最大总质量≤3.5吨的其他车辆;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汽油车和2001年9月1日前生产的重型柴油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的车辆。

一、李沧区黄标车现状

李沧区是青岛的老工业区,大型物流运输车队多,根据2011年李沧区车辆管理数据统计显示,2011年李沧区需要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为6484辆,约占全市的10%。其中汽油车4679辆,柴油车1805辆;属于非财政供养单位车辆3482辆,属于财政供养单位车辆232辆,属于个人车辆2770辆。车辆类型为客车的高污染黄标车最多,占李沧区高污染黄标车总量的40.3%;其次为货车,占李沧区高污染黄标车总量的29.6%。

2011年李沧区被盗抢、注销、停驶、转出、查封、无信息(无信息,表示在数据统计中找不到该车的任何信息,通常该类车辆已被销毁)的高污染黄标车辆占李沧区高污染黄标车总量的23.5%,其余高污染黄标车仍处在正常营运状态。

2011年李沧区高污染黄标车正常使用的车辆(即检验有效期在2011年以及2011年以后的车辆)占李沧区黄标车总量的33.5%,非正常使用的车辆(即检验有效期在2011年以前的车辆)占总量的58.7%。统计数据显示李沧区大部分黄标车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说明李沧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任务非常艰巨。

二、 高污染黄标车淘汰存在问题

在对李沧区黄标车淘汰的执法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1.没有强制性执法依据,淘汰难度大

黄标车为客车和货车的占李沧区高污染黄标车总量的69.9%,淘汰任务艰巨。根据我国现有的机动车报废标准,大部分黄标车并不在报废之列,地方政府在黄标车淘汰工作中没有直接、强制性执法依据,这为具体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环保部门是黄标车淘汰的主要推动者,但没有相应道路执法权限,只能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

相对于单位的黄标车,占李沧区高污染黄标车总数42.7%的个人黄标车的淘汰难度更大,由于城市发展,许多车主登记的信息已经变更,其车辆无从查找。另外,由于政策补贴的毕竟不是车的残值,车主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车主本身并未违反国家机动车淘汰的相关标准要求,部分黄标车除排放污染物量大以外,车况还不错,因此通常一开始车主有抵触情绪。

2.限行区域过窄,补贴标准制定难

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是淘汰黄标车、降低大气污染、保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有效手段。但目前仅在青岛市市南区6.48平方公里限行[2],包括李沧区的其他区域还未限行,远不能达到淘汰黄标车的目的。另外,缺乏限行标识牌、全方位电子识别监控系统等相应的黄标车配套处罚设施。

在现有标准下,地方政府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手段有限,除了限行,就是鼓励。2011年青岛市政府制订了相应的鼓励政策,暂定了鼓励的补贴标准。为方便车主申办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手续,2011年9月李沧区政府专门设立淘汰高污染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但补贴标准是个动态问题,既要确保地方财政能够承担,又要尽可能减少车主更换车辆造成的损失。

3.黄标车淘汰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相对局限性

黄标车是指高污染排放的车辆,这是个动态概念,相对于国Ⅰ标准的车,国Ⅰ以前的汽油车、国Ⅲ以前的柴油车就是高污染排放车辆。再过几年,部分现在的绿标车可能又会变成高污染排放黄标车辆。

黄标车另一相对性是区域相对性,由于中国不同省市对不同标准的车辆管理力度不一样,淘汰黄标车的力度也不同。青岛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较早于周边其他城市。车主为减少损失,将淘汰的黄标车转卖到环保政策相对宽松的其他城市。甚至有的车主钻本市对外地车辆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法律空隙,将销到外地的黄标车挂上外地牌照后,回流到青岛继续使用。这种现象已从不公平竞争上升到社会层面的不良影响问题上。

三、解决对策

1. 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