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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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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管理措施

第1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太谷县34所学校经营综合性食堂44个,其中大专院校2所,中学6所,农村寄宿制学校26所。

方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及《太谷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对卫生管理、厨房布局、卫生设施、餐具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及信誉度分级。对餐具消毒效果进行现场采样检测。

结 果

卫生管理状况:2007年34所学校中,10所学校建立了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同时建立了食品卫生管理制度,2所学校制定有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88.2%(其中城区100%,农村84.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率为92.3%。2009年,34所学校均成立了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均制定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能对校内食品卫生进行经常性检查,有记录。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97%(其中1所农村学校食堂未达发证条件)。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率达98.5%。

餐厨比:2007年34所学校44个食堂中,餐厨比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标准的占56.9%,2009年底,有34个(77.3%)食堂餐厨比达到标准。3年共增加食品处理区面积2628m2。

卫生设施及布局流程:2007年44个食堂中,基本卫生设施符合《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要求的有20个(45.5%),2009年符合要求的达到33个(75%);布局流程2007年符合要求的有21个(47.7%),2009年达到33个(75%)。

量化评分及信誉度分级:在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把推行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推行覆盖率达到100%。2007年评出B级单位2家,C级单位31家;2009年评出B级单位16家,C级单位18家。按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2007年平均得分62.6分,2009年平均得分80.2分;按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评分,2007年平均得分71分,2009年得分82.6分。

餐饮具检测情况:2007年抽检餐具368份,合格261份,合格率为70.9%,2009年抽检餐具402份,合格389份,合格率为96.8%。

讨 论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是提高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中,首先应落实学校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学校成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由学校领导、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堂负责人组成。卫生监督机构与各学校签订了《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学校签署了《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了学校食堂经营者及卫生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经过整治,各学校提高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了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卫生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其次,要加强对学校领导、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卫生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各级人员做到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卫生操作,杜绝食源性疾患发生。在三年整治过程中,分别开展了学校分管领导、食品管理人员、食堂经营者、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发放了培训资料,培训试卷,不断进行知识强化,有效提高了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

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促进学校食堂自律、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卫生整体水平的科学管理模式。在整治过程中,分别进行了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把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把常规监督变为科学监督,把经验评估变为量化评分,不仅提高了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更提高了学校食堂自律。

第2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

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都有专人负责,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于续。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9、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10、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11、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二、生活区卫生管理

(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3、宿舍内保持清洁卫生,清扫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站堆放,及时清理。

4、生活废水应有污水池,做到卫生区内无污水,无污物。废水不得乱流。

(二)、宿舍卫生值班记录

宿舍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卫生工作,禁止其它人员乱扔废纸、废物,不准随地吐痰。

(三)、宿舍冬季取暖炉安装验收合格证

冬季取暖炉的防煤气中毒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建立验收合格证制度,经验收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

(四)、办公室的卫生管理规定

1、办公室的卫生山办公室全体人员轮流值班,负责打扫,排出值班表。

2、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卫生、打水,做好来访记录,整理文具。文具应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地净,无蝇、无鼠。

3、冬季负责取暖炉的看火,落地炉灰及时清扫,炉灰按指定地点堆放,定期清理外运,防止发生火灾。

三、食堂卫生管理

(一)、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一〉食品卫生

1.采购运输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贮存、保管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上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耍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3.制售过程的卫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饭票要消毒。

(3)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二〉个人卫生

1、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2、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3、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第3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一、公示目的

在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食品卫生监督结果,有助于消费者及时、准确、便捷地了解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做到知情消费;同时有助于引导餐饮业经营单位自律诚信经营,促进其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有助于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监督,规范卫生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食品卫生监督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公示内容和形式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规定全区公示内容和形式。公示内容包括餐饮单位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级别、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食品卫生质量及保质期、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与验收台帐、综合评价结论、现场卫生监督意见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名称、公示日期、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等15项。

采用公示牌的形式在餐饮单位入口处等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限自本次检查开始至下次检查结束,更新时间应不少于卫生监督意见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最长应不超过量化分级要求的监督频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三、公示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实施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与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事项。实施公示制度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现有的其他法律措施的实施。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示牌务必包含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名称、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以便消费者知情消费,同时对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公示内容仅反映最近一次现场日常卫生监督情况。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对餐饮单位因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下降,造成卫生状况与公示内容不符,以及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后果,由餐饮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确定综合评价结论的监督检查时,必须是日常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出该单位的真实卫生状况,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方法步骤

基于餐饮单位数量多、卫生状况差异大以及卫生监督力量相对薄弱等特点,实施公示制度应遵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一)广泛宣传搞好培训

要充分做好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促使餐饮单位积极配合,自觉参与。公示制度实施前,卫生监督机构应向餐饮单位发放“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明白纸”,并采取召开会议、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形成主动参与、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公示制度的实施。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我区决定在城区餐饮单位及全区学校食堂率先实施餐饮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成功后全面推开。

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对城区餐饮单位及学校食堂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食品卫生质量及保质期、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与验收台帐等9个重要项目的卫生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作“现场卫生检查评价表”,作出综合评价结论。9项全部合格的餐饮单位为“卫生状况良好”,用“笑脸”脸谱标志予以标示,有1—2项不合格的为“卫生状况一般”,用“常脸”脸谱标志予以标示,有3项以上不合格的为“卫生状况较差”,用“苦脸”脸谱标志予以标示。将制作的“现场卫生检查评价表”及脸谱粘贴在公示牌上,张贴于被检查餐饮单位的入口处等醒目位置。

卫生监督机构再次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新制作“现场卫生检查评价表”并连同新获得的脸谱,对原有的公示内容予以更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餐饮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公示制度作为落实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我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公示制度顺利实施。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监管责任明确到科室,落实到人,接受社会监督。我所将把开展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情况列入对各监督科室年终考核内容。

第4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

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5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范围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3.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4.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企业;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调味品、食用酒精、瓶装、桶装饮用水、乳与乳制品、酒类、罐头、饮料类食品的生产企业;

2.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生产企业;

4.盟市所在地学生集体供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5.盟市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单位。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面积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采用新工艺生产调味品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生产食用酒精、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的企业在发证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核。

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按《消毒管理办法》执行。

(三)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除自治区及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许可证管辖有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做出决定的,由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管辖。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九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库房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配料间、内包装间、一般生产车间、卫生检查、产品检验与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根据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对所生产食品进行出厂检测的能力(包括:机构、人

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具有产品卫生标准;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食品销售卫生、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经营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粗加工卫生管理、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凉菜制作卫生管理(不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餐厅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保证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将申报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许可申请报告;

(二)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三)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卫生质量控制技术参数);

(七)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场所、环境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十)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十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三)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十四)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初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

(十八)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项所列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

证申请,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后20日内(不包括检验时间),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已达到良好生产规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产单位可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换发及复核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经营散装食品的,应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审查设施、设备设置、功能分区、食品标签,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等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应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定评分,其关键监督项目合格,标化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期满一年后应核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不得重复许可。

第二十八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为所在地六位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统一使用自治区行政区域代码150000,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呼铁XXXX号,XXXX为发证顺序编码。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在我区境内的铁路管辖单位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哈铁XXXX号、沈铁XXXX号。

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加盖或套印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附件填写说明填写。

第三十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对租赁承包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四年的,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每年复核一次,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在许可证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语“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复核一次,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复核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6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复核申请报告;

(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七)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营业执照。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所列内容。

复核合格后,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复核印章或加贴年度复核标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半年,该临时卫生许可证不能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做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对已取得量化等级的单位,在发证或复核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并随量化等级的变更调整标志。

第三十三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或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委托方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提供卫生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卫生标准;

(四)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委托协议,保健食品须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证书。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可不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所在地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纠正。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接到领证通知三个月后仍然不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资源: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资源食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

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营养食品: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6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社会和谐发展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与建设过程中,谁重视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谁就会在同灾难的生死搏斗中赢得主动权。只要政府重视,群众参与,相信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事业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通通过对新时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基本定义进行了阐述,能够思考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在一个时代的特点及存在的必要性。针对国内当前实际状况,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題,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一、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基本定义和特点

传统上认为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主要指的是对各种灾难的处理,以及部分准备和预防工作。而发展到现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指:国家有全方位及完善的立法,政府组织中成立专门处理机构,并且有一套完整的标准作业流程,及成型的指导性理论体系,其主要目标就是建设一个相对卫生安全的社会。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特点具有广泛不确定性、突发性、复杂性和破坏性。

1,广泛不确定性

—切危害国家、利益、人民财产或生命卫生安全为均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范畴。

2、突发性

由于危机常具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特点,事件发生紧急,突然发生、根本无法预料其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根本没有任何征兆的。

3、复杂性

事件的发生非常混乱,不同危害卫生安全的行为同时或者变换产生,受自然因素、社会原因、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4、破坏性

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危机,都必然会不同程度的造成破坏,造成混乱和恐慌,而,发后由于时间以及信息有限,从而导致无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卫生安全管理中主要问题点

一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立国之本,只有具备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卫生安全生产法》等系列法规,但也无法全面的规范复杂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状态,就无法根除其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卫生安全意识薄弱。卫生安全意识淡薄,教育不能及时弥补,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设的姅脚石。很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卫生安全行为做造成,也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卫生安全意识的教育和事故中卫生安全逃生的的培训及处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全民卫生安全意识的学习和培训,才能提高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的进步和发展。三是处理机制不健全、职能分散。我们风险管理工作发展较晚,没有一套完善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缺乏专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权威机构。现已建立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模式,存在被所厲行业、所厲部门分割的严重影响,具有很大的分散特点,没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只能部门进行管理,造成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行使的权力被分散。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后,中央政府会临时组成工作组来进行应对,各种救援队伍去执行被安排的任务,没有隶属关系,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不但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影响工作效率。四是卫生安全管理趋于形式化。由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造成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过程中,有些问题难以解决、方案难以实施,更甚者为了交差,只做了表面文章,而真正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的么、共卫生安全管理只趋于形式,甚至会麻痹一些人的做事态度,酡成更大的危险或卫生安全隐患。

三、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方法

一是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集中统一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明确划分制定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所担任的职贵,建立一套统一的社会救援组织体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平台,以便更好的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国家和地方政府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共享的机制,同时加大管理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共享的力度。食品卫生安全信息的实效性和综合性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部门的重点,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危机时,各个部门联合行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有限的资料来处置危机,共同应对各种挑战。三是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性人才的培养。我国当前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综合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才的短缺,人即是社会活动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所以,人的知识水平会直接影响事件的发展方向和状态,尤其是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工作中,一个是否正确的决策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而能够执行正确指令和行动的因素就是知识。因此,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加强综合性食品卫生安全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

总之,食品卫生安全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所以,在社会和谐发展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有积极、促进的作用。

作者:刘志宇 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考文献:

[1]乔新生.食品卫生管理体制合理吗[J].中国市场.2007(17)

[2]谷京宇,李晓瑜.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01)

[3]周干东.街头食品卫生管理难点及应对策略[J].江苏卫生保健.2006(02)

第7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重大活动具体内容,确定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五条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主办单位与接待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制定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

(四)做好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第九条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情况;(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六)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三日内撰写《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人数确定是否选派卫生监督人员进驻重大活动现场;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接待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活动主办单位、活动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告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安全标准、操作规范、卫生培训、实验室设置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8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餐饮服务员;卫生管理;控制措施

近年来,我国餐饮业整体卫生状况虽然得到不断改善,但实际问题依然突出,其中餐饮服务员的卫生问题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加强餐饮服务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是把住“病从口入”关的重要一环。有许多传染病,如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和某些寄生虫病等,往往通过不健康的服务员污染食品而引起。因此,餐饮服务员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进餐者的身体健康,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餐饮服务员的卫生。

一、餐饮服务员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一)餐饮服务员的个人卫生问题

有的服务员不及时洗澡,身上的汗味很难闻,特别是在夏季,客人闻到后产生反感,从而影响了服务质量。有的男服务员为了赶时髦,留长发或其他“标新立异”的怪发型,甚至将头发染色,我们常听到的关于有消费者在食品中发现头发的此类投诉,很可能是因为服务员不小心将脱落的头发掉入食品中,从而直接影响食品卫生。有的服务员用香味很浓的护肤品护肤,在旁为客人服务的时候很容易引起客人的反感。有的服务员留着长长的指甲,其实手指甲内有许多致病菌,而且指甲很长很脏,在为客人上菜、斟酒时会让客人很反感。有的女服务员涂抹指甲油,而指甲油容易掉,若客人看见手指涂有指甲油会产生联想,认为菜中也会有掉下的指甲油。有的服务员上班期间佩戴戒指、手镯、手链、手表、耳环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和服务操作的饰物。有的将抹布或围裙搭在肩上或夹在腋下,甚至用围裙代替毛巾擦手或擦汗。有的服务员穿着工作衣随意外出、上洗手间,易携带致病菌。

(二)餐饮服务员服务过程中的卫生问题

有的服务员不清洗双手就直接摆台。在摆放餐具、酒具时,用手直接抓拿,甚至将手指伸入杯碗内夹拿,让手印留在了器具内侧,从而影响了餐饮器具的美观和卫生。在一些小型餐饮店里,常见到服务员上菜时不用托盘而直接用手端送菜盘和汤碗,甚至出现手指接触碗口内侧,进而接触菜肴及汤汁的现象。有的服务员在上菜时不注意卫生,对着菜肴大声说话,甚至对着菜肴咳嗽和打喷嚏,这样很可能造成口腔、呼吸道飞沫对菜肴的污染。有的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不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没有适当增设公勺和公筷,由此带来一人单筷所引发的餐饮卫生问题,可能导致疾病的传播。

(三)餐饮企业对服务员的卫生管理问题

尽管国家法律规定,餐饮服务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但有些餐饮企业尤其是小型餐饮企业还存在某些不规范之处,聘用没有健康证的人做服务员,主要是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有些餐饮企业为了省事,没有定期对服务员进行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以及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等,以致有的服务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讲卫生的重要性,在进行服务时,也无视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使食品安全卫生缺乏必要的保障。

二、餐饮服务员卫生问题的控制措施

(一)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1.服务员的身体和仪态卫生。服务员应当做到“五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刮胡须、勤刷牙、勤剪指甲。要求有条件的服务员每天洗澡,冬天也要每隔一两天就洗澡,应该在工作前洗,以保证服务时身体无异味。头发应经常清洗和梳理,保证头上无异味,无头屑。要求男服务员一般两周左右理一次发,不留怪发型,长发不过耳,不留大鬓角,上班前梳理整齐。女服务员不留披肩长发,亦不能留怪发型,宜留短发,或在工作时将头发盘起,必要时可戴上发网。男服务员每天刮一次胡须,保持面部干净整洁。服务员要养成早晨、晚上刷牙的习惯,餐后要漱口。美丽洁白的牙齿,会给客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勤剪指甲是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起码要求,服务员每星期要剪一至两次指甲,女服务员不允许涂抹指甲油。勤洗手,保持手部的清洁,这样可以减少疾病的传播。此外,餐饮服务员在岗位上应精神饱满,态度热情。要做到“七不”和“两个注意”。“七不”即在客人面前不掏耳,不剔牙,不抓头皮,不打哈欠,不抠鼻子,不吃食品,不嚼口香糖。“两个注意”即服务前注意不食韭菜、大蒜和大葱等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在宾客面前咳嗽、打喷嚏须转身,并掩住口鼻。上班期间不得佩戴任何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和服务操作的饰物。

2.服务员的着装卫生。餐饮服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对工作服要经常清洗和熨烫,保持工作服的整洁卫生。男服务员西服裤的长度要适中,上衣平整清洁,纽扣齐全,衬衣要勤洗勤换,保证领子袖口无污渍。领带扎结规范,长度适当,左胸前宜佩戴胸卡,脚穿指定的皮鞋,鞋面清洁光亮。女服务员着装应大方得体,工作服的上衣应大小合身,裙子应长短适宜,清洁平整,宜配穿长筒全肉色丝袜,整体上给人一种和谐的美感。每位餐饮服务员至少要有两套工作服。

(二)规范服务卫生

服务员养成良好的卫生操作习惯,既体现了对客人的礼貌,也是服务素质高的表现。

1.规范摆台卫生。台面是宴席的构成要素,摆台卫生是宴席卫生的重要内容,而餐饮具的卫生是摆台卫生的基础。正式摆台前,首先必须对所用的餐饮具进行必要的卫生检查。餐用具有破损的,如餐盘有裂缝、破边的,玻璃杯有破口等,要立即挑拣出来,不可继续使用,以保证安全。服务员摆台前必须清洗双手,保证双手的清洁卫生。餐具、酒具应用托盘托拿,在不分菜的餐桌上必须摆设公用筷和公用勺,以保证进食的卫生。

2.规范餐前服务卫生。进餐前,当客人到齐后,服务员应给每位客人送上一条餐巾,以给客人保持手、脸的卫生,这是餐前服务卫生必不可少的内容。所送餐巾要用盘具盛装,递送时用餐钳夹取。

3.规范上菜服务卫生。服务员往往是上菜之前,最后一个对做好的菜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的人。“顾客首先是用眼来品尝”。餐厅内销售的各种食品,服务员要从感观上检查其质量,如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则应立即调换。应使用清洁干净的托盘为客人服务。如有菜汤、菜汁洒在托盘内,要及时清洗。托盘是服务员的工具,要养成随时清洁托盘的好习惯。服务操作时动作要轻,要将声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动作要轻,不但表现在上菜等服务上,而且走路、讲话都要体现出这个要求。

4.规范餐间服务卫生。餐间服务卫生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勤换食碟,当食碟尚未完全装满时,就应及时更换。应重视筷勺的使用卫生。运送杯具要使用托盘。拿杯时要拿杯的下半部,高脚杯要拿杯柱,不得拿杯口的部位。任何时候都不要将几个杯子套摞在一起拿,或者抓住几个杯子内壁一起拿。拿小件餐具如筷子、勺、刀叉时,筷子要带筷子套放在杯盘里送给客人,小勺要拿勺把,刀叉要拿柄部。筷和勺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每次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和保洁,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5.规范餐后服务卫生。餐后应向客人再送一次餐巾,供客人清除面部和手上的油污。餐巾每次使用后应再次清洗、消毒和保洁,以防疾病传播。对有传染病的客人使用过的餐具、用具,不要与其他客人的餐具混在一起,要单独存放、清洗,及时单独做好消毒工作。当客人餐毕离席后,服务员应及时收拾餐桌,搞好桌面、地面卫生。

(三)个人卫生制度化

餐饮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一套卫生管理制度的保障。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需要经过长期的卫生教育培训、必要制度措施以及高度的自觉性保障才能完成。

1.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员通过体格检查,可以及早发现疾病,便于及时治疗和早日恢复健康,一方面可以使本人免受疾病折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把疾病传染给广大的消费者和自己的亲属。经定期检查合格后,取得经当地卫生检疫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方能上岗,并随身携带,以便监督机构的检查。

2.宣传教育和卫生培训。餐饮服务员应定期接受有关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充分认识个人卫生与饮食品质的密切关系,自觉按照卫生条例、制度办事;每年都应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新近服务员和临时服务员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只有通过卫生培训,懂得讲卫生的重要性,才能自觉遵守各项操作卫生制度,也才能防止食品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卫生。

3.建立必要的卫生奖惩制度。应针对本餐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卫生奖惩条例,把卫生管理工作列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考核、奖惩紧密挂钩起来。要在支持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同时,认真抓好服务员卫生工作的检查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班组长每班检查,部门经理每日检查,总经理经常抽查。对于认真执行饮食卫生各项规章制度的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和必要的奖励。检查中,凡是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对于情节严重以及屡教不改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令、法规精神和本企业内部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餐饮服务员做好个人卫生的保证。餐饮服务员要增强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

三、结语

餐饮业生产的最终产品是食品。食品除了具有良好的感官性状,以及含有人体所需的各种营养素外,还必须是无毒无害,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食品卫生质量是食品的第一要素。餐饮业卫生管理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系统管理。为了提高餐饮业的卫生质量及服务质量,服务员的卫生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目前餐饮业卫生现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是服务员的卫生问题。如果服务员出现卫生问题,就会影响最终的产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当前,我国的餐饮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必须加强对餐饮服务员的食品营养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规范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享用到营养且卫生的食品。

【参考文献】

[1]曾翔云.食品营养与卫生[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第9篇: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范文

本《办法》适用于区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家办幼儿园。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详见附件),并且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四、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贮存、加工及供应、餐具消毒等应严格按照《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执行。

六、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饭、热饭、热菜、烧汤等服务。

七、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八、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