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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处理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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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处理报告

第1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矿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的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

第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传,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保护城市水环境的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排水设施保护。

支持环保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及其建设标准。已建成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排水。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维护运营单位的义务如下:

(一)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排放未达标污水。

(三)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泥质泥量、运营成本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送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六)汛期加强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预案采取排涝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一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三米以内。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或者铺设其他管线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第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

(二)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三)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或者穿线;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不得建设用户排水设施。在建筑物与建筑控制线之间敞开式区域必需建设用户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单位代管,所需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依法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量超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迁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意见后制定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迁改或者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设施及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应当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指导和监督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前款措施外还应当定期对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质、水量进行检查和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除采取前两款措施外还应当建设医疗废水预处理消毒设施,对产生的医疗废水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与

维修及其相关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维护单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开工之日起道路红线范围内已有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禁止无证排水或者不按许可规定排水。

第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在发票上单独列明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与水费收入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收集、处理及其配套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管,财政、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排水、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排)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取水量数据。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部门或者单

位应当与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实行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并按规定时限,如实填报用水量和收费数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二条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

(二)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

(三)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管网、泵站、河渠水系、新开河道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出路畅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取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住宅小区可以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管、水利、气象、公安交警、建设、电力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会商、联动机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内涝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排水户应当服从防涝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防涝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与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确保城市景观和汛期排沥需要。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

置排水抢修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规划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规划及其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拖延、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三)减免、缓征、隐瞒、滞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用水量数据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排水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

(五)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的;

(七)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或者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催缴;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年欠缴污水处理费数额确定处罚倍数并进行相应罚款:

欠缴数额不足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一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足六十万元的,处应缴数额二点五倍罚款;

欠缴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处应缴数额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2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设计参数

中途分类号:U664.9+2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概况:

某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工程规划总规模为6×104 m3/d,分三期进行建设。一期(本工程)工程设计规模为1.5×104 m3/d,二期工程规模增至3.0×104 m3/d,三期工程规模最终至6.0×104 m3/d。

此污水厂远期建设总用地面积为92.5亩,其中一期污水厂用地面积35亩,二期污水厂用地面积21亩,三期污水厂用地面积36.5亩。

按照新区工业基地排水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范围总控制面积15平方公里。上述区域内的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污水收集后进入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

本工程主要采用CAST工艺+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除臭、污泥处理、工艺配套建筑物及厂区建筑物等七部分。

预处理部分构筑物有控制井、粗格栅间及进水提升泵房、细格栅间及曝气沉砂池(各一座)。

生物处理部分有CAST生物池(一组二座)。

深度处理部分有调节池(一座),高密度反应沉淀池(一座),纤维转盘滤池(一座),紫外线消毒渠(一座)及巴氏计量渠(一座)。

生物除臭系统包括预处理部分除臭、污泥部分除臭和除臭生物滤池一座。

污泥处理部分有储泥曝气池(一座)和污泥脱水车间(一座)。

工艺建筑物有加药间(与脱水机房合建)、鼓风机房、厂区回用水泵房、热泵机房、变配电室、进水水质分析间及出水水质分析间(各一座)。

厂区建筑物有综合办公楼、食堂及浴室、车库及库房、传达室各一座。

二、设计进出水水质

(一)进水水质

根据《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当地市环保局环评批复,确定以下结论: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各项指标均不高,属于典型的城市污水水质。提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如下表2.1所示:

表2.1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指标

(二)出水水质

本工程处理后的污水出路为大型自然水体河流。根据当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要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故确定工业基地污水厂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标准为:

CODcr≤50mg/lBOD5≤10mg/l

SS≤10mg/l TN≤15 mg/l

NH3-N≤5mg/l(8mg/l)TP≤0.5 mg/l

(注: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设计工艺流程

三、污水处理厂总体设计

根据《新区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污水处理采用CAST工艺+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出水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泥采用机械浓缩+机械脱水一体机脱水。工艺流程框图如下:

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四、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设计

(一)工程设计规模:1.5×104m3/d;

(二)总变化系数Kz=1.50;

(三)最高日,最大时流量:937.5m3/h;

(四)平均日,平均时流量:625m3/h。

污水工艺设计计算时,粗格栅、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以及构筑物之间连接管道按最高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CAST生物反应池、调节池、高密度反应沉淀、纤维转盘滤池按平均日平均时流量乘以系数1.0考虑。

污泥工艺设计计算时,根据确定的污水计算流量所计算的最大污泥量,设计确定各污泥处理构筑物的规模。

五、主要构筑物设计

CAST生物池:

新建CAST生物池一组(2格),按处理能力1.5万吨/日设计。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功能:

CAST生物池分2个格,每格均分为厌氧选择区和主反应区。设置厌氧区的目的在于破坏难降解的高分子有机物,同时污泥中聚磷菌释放磷,同时产生ADP,为后续工艺在好氧条件下聚磷菌过量摄取磷创造条件。此外,通过厌氧过程会产生污泥选择作用,可有效防止污泥膨胀。

·运行

CAST反应池的设计运转周期为6小时,其中进水曝气4小时,沉淀1小时,滗水1小时。将2个反应池分别编号为1#、2#,

两个反应池轮流进水,从整体看,进水是连续的,出水是间歇性的,各池进水是间歇的。在每个周期的反应过程中,反复进行曝气、缺氧搅拌、再曝气、再搅拌,从而实现氨氮硝化与反硝化的过程,达到除碳脱氮目的。

·设计参数:

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MLSS):4300mg/L;

有机物污泥负荷:0.069KgBOD5/kgMLSS.d;

污泥回流比为:20%;

污泥龄:22.1d;

污泥产率:1.034Kgss/ kgMLSS.d。

本污水处理工艺在脱碳的同时,需要同步进行除磷脱氮。经计算,每分钟需要空气量为77m3/min。本系统污泥产量368.45 m3/d(含水率99.2%)。

·结构型式与尺寸:

CAST反应池结构尺寸L×B×H = 61.9m×49.4m×5.6m,有效水深5.00m,超高0.60m,总有效容积V有效=15289 m3。其中厌氧选择区有效容积2594m3,水力停留时间为4.15小时,占总池容17.0%;主反应区有效容积12695m3,水力停留时间为20.3小时。

·安装设备:

CAST反应池内主要设备有潜水搅拌器、剩余污泥泵、回流污泥泵、滗水器、膜片管式曝气器、电动阀等。

(一)潜水搅拌器:

共5台,4用1备(1台库房备用)。在每一厌氧选择区内设2台潜水搅拌器,叶轮直径D=2500mm,功率N=2.3kw,连续运行,以保证厌氧区泥水充分混合,搅拌强度应达到液体流速≥0.3m/s。

(二) 剩余污泥泵:

共3台,2用1备(1台库房备用)。每单池内设潜水污泥泵1台。排泥泵可在反应池滗水时将剩余污泥排至储泥池,每周期运行一次,每次排泥量约46 m3 ,Q=137m3/h,H=8m, N=4.7kw。

(三)回流污泥泵:

共3台,2用1备(1台库房备用)。每单池内设潜水污泥泵1台。回流污泥泵主要用于将主反应区混合液回流至厌氧选择区。Q=126m3/h,H=6m, N=4.7kw。

(四)滗水器:

共4台,每单池内设2台。单台滗水能力900-1300 m3/h,N=1.5kw。

(五) 膜片管式曝气器:

共1584套,每单池792套。曝气膜群采用小直径橡胶曝气软管,环向张力小,同时有很好的防倒流及缓冲作用,比较适用于间歇曝气。其使用寿命比传统产品长数倍,更主要特点是传氧效率高,节约能耗,检修维护方便。

(六)电动蝶阀;

DN500mm进水电动蝶阀:共2个,每池1个。

DN300mm曝气电动蝶阀:共2个,每池1个。

六、结语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大大地削减了排入内河的污染物质,减轻了对本地内河水环境的污染负荷,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保护城市地下水水源以及保证水体功能方面,均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属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投资一般较大,从直接经济效益上看,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直接投资效益并不显著,但从广义上看,其投资的间接经济效果显著,它主要通过减少污水排放对社会造成经济损失而表现出来:

(一)可减少企业分散进行污水治理所增加的投资和运行费用。

第3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依据xx号文件要求,就我县20*年度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自查如下:

一、环境质量目标(总分xx分,自查得xx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总分xx分,自查得xx分)

全年监测1xx次,据市环境监测通报,COD和NH3达标率比往年有大幅度提高。得xx分。

(二)、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总分x分,自查得x分)。

例行监测达标率100%,得x分。

(三)、中心城区大气环境控治我县没有此项任务。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单独考核项目,自查得满分)

一是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二是治理工程上完成了污水处理厂建设并通过验收,排放无超标排放现象。三是结构调整方面,关闭了xx纸厂xx分公司制浆线和xxx纸厂。四是规范编制了总量减排计划年度方案,“三大体系”运行正常,污染减排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及时上报了减排信息资料,无环境综合整治污染反弹,无瞒报谎报情况;完成了减排任务,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自查污染减排得满分。

三、环境综合整治(总分xx分,自查得xx)

(一)、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治理情况(总分x分,自查x分)

完成了xxxx牧业公司xx牧业公司畜禽养殖污染限期治理任务。计x分。

(二)、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满分x分,自查x)

完成了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一是xx县xx化工有限公司完成停产治理;二是我县xx乡xx村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建设,并通过验收,三是完成了xxx牧业公司、xxx牧业公司限期治理;四是关闭了xx纸业xx分公司制将线和xx纸厂。自查得6分。

四、工业污染防治(总分xx分,自查得xx分)

(一)、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满分x分,自查x分)

上级检查、抽查、监测中,没有超标排放现象。得x分。

(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满分x分,自查x分)

上报市审批xx个项目,县级审批xx个项目。没有未批先建和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建设项目。得xx分

(三)、规划环评我县无此任务

(四)、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满分x分,自查得5分)

一是我县严格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制度,得x分。二是完成了年度环保竣工验收,得2分。

(五)、国家、省重点监控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及联网(满分x分,自查x分)

xxx公司、xxx酒精公司、xx化工公司等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正常运行率、联网率100%。计5分。

(六)、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情况(满分4分,自查得4分)

查处违法案件xx起,查处结案率100%。得4分。

(七)、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满分3分,自查得3分)

6月中旬前完成了污染普查入户调查,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分析上报,11月底前建立了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得3分。

(八)、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满分2分,得2分)

xx酒精公司通过了验收,得2分。

五、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总分8分,自查得8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验收(满分2分,得2分)

我县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了验收。计2分。

(二)、城市污水管网配套及收水情况(满分6分,得6分)

完善了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收水率7x%以上,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计6分。

六、生态环境保护(总分10分,自查得10分)

(一)、《农村污染防治规划》(20*-2020)编制(满分2分,得2分)

按要求及时上报了《农村污染防治规划》有关材料。计2分。

(二)、优美小城镇的规划编制,我县无此任务。

(三)、生态文明村创建(满分3分,得3分)

按照《20*年xx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xxx村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通过验收,计3分。

(四)、生态示范区或生态县建设情况

我县没有此项目标任务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我县无此任务

(六)、秸杆禁烧情况(满分4分,自查得4分)

未发生焚烧秸秆现象,计4分。

七、辐射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总分6分,自查得6分)

(一)、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满分2分,计2分)

严格执行“月报告和周报告”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计2分。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满分2分,计2分)

完成zz个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计2分

(三)、放射性废源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固废集中处理率(满分2分,自查得分2分)

经排查,我县无放射性废源、废物,计1分,自2006年起把所有医疗机构废物纳入了南阳市废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自此固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了100%,计1分。

八、和应急能力建设(总分5分,自查得5分)

(一)、工作(满分3分,自查3分)

20*年我县妥善处理上级交办、转办件36件,立案率、优质办理率100%,无重信重访、恶性上访、集体上访现象,计3分。

(二)、防范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满分2分,计2分)

第4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水污染所造成的经济、生态和人类健康危害是明显的。解决的方案,就是要进行污水处理。但是,各国在污水控制技术方面的投资有限,新的土地利用方式限制污水径流的能力有限,世界上许多沿海主要海湾、河流和湖泊污染十分严重。

印度的亚穆纳河:4年前,在新德里还能看到孩子们在一条被污染成棕色的河流里玩耍,该河流实际上是一条庞大的城市下水道,这就是印度的亚穆纳河。亚穆纳河发源于喜马拉雅山,河流注入印度的恒河,被认为是印度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河里经常有一些年轻的游泳者,帮人们往河心葬礼仪式运送鲜花和饰品,他们以此挣钱。他们的胳膊和腿经常在脏水里搅动,许多人的皮肤已经感染了疾病,布满了疮伤,这可能是由河底腐烂物产生的沼气造成的。

孟加拉湾:恒河位于印度的北部,自西向东流过印度,而布里甘加河则流过孟加拉国,流入北部严重污染的孟加拉湾。恒河和布里甘加河都流经人口密集的地区,河流污染物包括工业和农业化学废物、污水、垃圾、医疗垃圾、动物尸体、石油和塑料等。孟加拉国首都达卡附近,布里甘加河已经臭气熏天,鱼类无法在河里生存。印度总理莫迪去年全面启动了恒河清理项目,每日接收未经处理的污水达37亿升。上一个恒河清理计划在1985年宣告失败了,据说是因为公共投资不足。

美国密西西比河“死亡地带”:密西西比河是美国最长的河流,也是污染最严重的河流。河流的主要污染源除了生活污水外,还有农药和营养物质。当河流流入墨西哥湾时,密西西比河形成了一个面积在15500~20700平方公里的“死亡地带”,正好在新奥尔良的南部,“死亡地带”极度缺氧,海洋生物难以生存。缺氧的水体主要是河流带来过量的氮和磷造成的,这些氮和磷多来自上游的农场。营养物质还会造成藻类过度生长,阻挡阳光进入水体,缺氧不适于虾类、鱼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繁殖生成。

第5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一、总体目标要求和指导方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打造生态*、和谐*”战略目标,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线,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环保工作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文化创新,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解决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使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八个方面的具体工作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八个方面具体工作目标:

(一)污染减排工作目标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1%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以上。

(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

--基本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三)城乡污水、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目标

--*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诸暨市达到70%以上,其余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72%以上;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97%以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21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107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到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

--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建立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上传率、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

--环境监测机构、执法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目标

--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继续实施“千里清水河道”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6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到90%以上,“青山白化”治理率达到90%以上,完成0.4万平方米国省道边坡复绿。

(七)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5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全市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年;

--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级以上城市比例大于70%;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八)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至少有3个县(市)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有所上升。

三、十一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1.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全面完成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推进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热电行业力争淘汰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落实减排。加快推进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和热电、建材等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4.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减排。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二)继续重点推进水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

1.开展曹娥江水域排污口整治。*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排污口外移至杭州湾。嵊新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区、*县、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等曹娥江沿线主体水域所有分散式点源排放口全部拆除。具备进网条件的污染源全部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进网条件的污染源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开展杭甬运河*段沿岸环境污染整治。杭甬运河*段沿岸开展工业水污染源、生活污水、规模化养殖场整治。

3.实施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实施*市区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企业的关停或搬迁。

4.解决全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和进管企业规范排污问题。全市综合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并稳定正常运行;进管企业必须严格控制污水总量和进管标准,未能达标的必须限期治理,对超总量的,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污水处理厂建立管理台帐,规范处置,达标排放,有条件的还要努力提高排放标准。

5.开展全市热电企业污染持续整治。热电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运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有条件的企业要实施深度脱硫。

6.开展市区马山海塘片、斗门马海片化工企业污染及城市水环境持续整治。完善区域内排水泵站及管线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污水预处理设施,生产、生活污水达标进管;完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规范工业固废贮存及处置;推进生态化改造进程。继续实施市区河道清水工程。

7.开展*县印染化工企业污染持续整治。加快印染化工企业“中水回用”建设,提高“中水回用”比例。积极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染整革命”。控制企业的污水排量,保证达标纳管。

8.开展诸暨山下湖珍珠养殖加工行业污染整治。认真做好珍珠养殖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实施清污分流,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规范剖蚌场,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珍珠染漂洗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

9.开展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和道墟化工小区化工企业污染持续整治。加快上虞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建设;继续开展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废水、废气污染专项整治,确保园区大气、水体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关停、淘汰、改造一批重污染化工项目;道墟化工小区工业污水全部截污进网并开展废气污染专项整治;对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10.推进嵊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进管。嵊州市区老城区实施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完善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收集处理率,其中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

11.推进新昌县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进管及城区医药化工企业废气整治。新昌县城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完成城南、临江社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使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60%以上。深化医药化工企业废气整治。

(三)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10年前,全面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积极推进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0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须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到2010年*市区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全面资源化利用。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

5.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抓紧制定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到2010年建成县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继续巩固、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四)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1.继续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建立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

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修编水产养殖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推进生态渔场(塘)建设,建立高效生态水产养殖基地和健康养殖示范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到2010年,完成一批生活污水处理示范村建设,有效处理生活污水的行政村比例达到40%以上。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杆综合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5.积极推进河沟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积严重的农村河沟池塘,建立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其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到2010年,全面完成农村河沟池塘疏浚整治,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6.着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创建绿化示范村,村庄周围宜林荒山和迹地更新绿化率达到95%以上,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0%以上。

(五)加大环境监管和环保执法力度

1.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继续以“清风行动促减排、飞行监测查超标”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减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2.妥善化解环境隐患。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不断完善环境隐患排查、化解和环境投诉调处机制,力争不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事故和。强化辐射和危险废物管理。

3.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挂牌督办、事后督察、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六)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

1.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等制度,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落实“绿色信贷”和“绿色出口”制度。

2.夯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基础。进一步加强环保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创造条件在中心镇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意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3.创新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实施本行政区域“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把“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和环保科技服务业

1.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以各种方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产业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

2.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水平。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培育环保咨询业市场,在建设项目决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中推行咨询报告制度。

3.大力培养引进环保科技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环保科研人员和技术成果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建设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1.建成*水处理三期钱塘江工程,到2010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日处理能力提高到110万吨。建成永久性污水排放口及其配套的污水输送管线工程,解决曹娥江大闸建成后的处理出水排放问题。

2.建成日处理工业危险废物60吨、医疗废物10吨的*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二期工程,实现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弃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3.建成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污泥1000吨的*市垃圾和污泥处理综合工程。解决市区和*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问题。

4.建成20吨/日的杭州湾上虞化工园区工业危险固废处置二期工程。

5.建成上虞市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二期工程,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6.确保嵊新污水处理厂一期15万吨/日工程稳定运行,同时加快截污管网建设,减轻新昌、嵊州两地工业、生活污水对曹娥江上游的污染压力。

7.完成一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2010年前,全市再完成19个乡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具体为越城区皋埠镇,*县钱清、平水、杨汛桥镇,诸暨市大唐、店口、江藻、枫桥、牌头、直埠、五泄、王家井、山下湖镇,上虞市松厦、章镇、丰惠镇,嵊州市甘霖、长乐镇,新昌县儒岙镇。

(九)加快推进土壤、矿山、河道等生态修复保护

1.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建设“沃土工程”示范区,建立冬绿肥示范基地。按照生态环保要求,科学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和滩涂围垦。

2.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到2010年,创建绿色矿山13座以上。

3.继续推进“千里清水河道”建设。继续对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

4.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加快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5.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林、生态经济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加强湿地保护,新建改造农田林网,促进城镇、平原绿化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到2010年全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基本建成,林分质量得到提高,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

(十)实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1.加强工业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施生态、环境、节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适度超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中供热、供气,实现污水、垃圾和废弃物的统一处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区内企业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2.按照生态产业链的发展要求,建立“生产?消费?分解”的产业循环体系。科学规划产业上下游项目及关联项目,通过“补链”工程,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循环利用。根据区内企业物流或能源流传递等方式,调整优化企业布局,形成资源共享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组合。

3.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构建节约资源的技术支撑体系。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和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攻关,努力构建较为完备的技术支撑体系。

4.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把好企业或项目的准入关,不得引进任何污染严重的产业与项目;鼓励支持入区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形成推进清洁生产的发展机制。

5.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研究制定区内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开展区域性规划环评工作,加快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区内环保设施联建共享,并与区外环保设施有机配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协调。

(十一)继续深入开展生态创建

1.积极培育发展生态文化,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教育。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职责。深入开展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全民行动,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第6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2014年面对产能不足、外部干扰等诸多困难,在油田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厂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年生产原油1000011吨,实现利润4.05亿元;无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原油产量持续稳定。科学组织生产,领导班子全面深入基层调研促产,及时解决生产难题,确保了各环节的顺畅运行,圆满完成了100万吨生产任务;完善了《油井计量管理办法》,健全了“五级”油井计量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间歇采油和有序运油,有效提升了油井管理水平。

科学开发水平提升。完善了注水监管体系,理顺了注水成员单位的职能,启动公司精细注水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污水处理站点的改造和投用进度,确保污水达标回注;加快数据库建设,完成历年储量数据录入;《樊川区正270井区长4+5、长6油藏评价》《鄂尔多斯盆地中部特低渗储层评价技术研究与应用》分别荣获陕西省科学技术三等奖、石油化工一等奖。

企业管理不断精细。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梳理和规范全厂业务流程,汇编了《工作流程》;加快推进“四定”工作,撤销了注水大队、运输大队,成立了车辆管理中心等机构,完成用工总量压缩指标的40%,从机关及直属非生产单位向一线调配人员205人;完善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将预算指标分解落实到井、到车、到人,杜绝了无预算、超预算的现象,实现了预算费用的有效控制;深化对标管理,建立“五级”对标体系,形成了全厂上下联动的对标机制。

项目建设有效实施。续建项目方面,寨子洼集油站储油罐扩建和污水处理改造完工,志丹基地职工活动中心完成桩基工程,吴堡35KVA变电站完成设备招标,烟雾峁集油站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项目方面,4个注水站的“清改污”及寨17井硬化、寨子洼消防通道硬化已完工,何家洼注水站工程完成设计评审,樊川区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全环保平稳运行。开展安全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建设,117人参加了HSE专题培训,3981人参加了采油工、注水泵工等8类岗位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全年查处各类隐患856处,均整改到位;加强油区综合治理,破获刑事案件9起,办理治安案件12起,查获涉油车59辆,销毁45辆,追回被盗原油221.6吨。

第7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一、创建举措

扬州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生态道德教育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进行,从城市到农村,全市行动。

1.加强生态道德教育,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扬州市大力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培育全民的生态道德意识,提高人们的生态文化素养,从而促成公众由被动转化为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

1)大力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在民众中广泛普及低碳环保知识,自觉选购节能、节水产品;大力提倡重拎布袋子、菜篮子,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养成节约、环保、健康的消费习惯。扬州参与了全球熄灯一小时活动,与全球3000多城市近10亿人一起接力,用实际行动,在美丽的黑暗瞬间,展示对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支持。

2)推进学校环境基础教育和社会实践。全市中小学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引导学生欣赏和关爱大自然,关注家庭、社区、国家和全球环境问题,选择有益于环境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各类环保主题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带动家庭、影响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3)倡导节约资源能源,绿色消费(推行环保理念)。扬州市把资源节约落到实处,注重医疗设施、医疗环境、医疗服务过程的节能降耗,节约一次性医用耗材,制定管理制度,节约水、电、暖、气、油等能源,让各种物资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商场(超市)经营过程中,坚持绿色采购,优先采购有环保标志的商品,优先组织销售环保节能产品。向顾客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在商场醒目位置设置倡导绿色消费的宣传设施,与生产商签订统一回收协议,回收废旧产品和包装物。

2.加强党和政府的行政推力,实施全民生态行动计划。生态城市建设与每个扬州人息息相关,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和社区,上至政府官员,下至社区居民都行动起来,全民参与生态建设。

1)倡导政府绿色采购。倡导政府采购部门优先采购高效、节能、节水或环保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

2)深入开展“户户放绿、清洁家园”大行动。发动每个家庭从我做起,从每天做起,保持家前屋后、公共楼道的环境卫生;开展以绿化美化庭院、阳台为主要内容的“家家养花、户户放绿”主题活动,美化绿化居住环境,不断彰显“绿杨城郭是扬州”的城市特色。

3)自觉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严格遵守环保政策、法律法规,鼓励企业积极开展ISO14000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等工作,切实降低企业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自觉开展或参与各种环保公益活动,展示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加大绿色产品、绿色技术使用开发,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切实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4)建设古城人文商旅区。保护传统建筑风貌,弘扬古城特色。甘泉路、广陵路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对于两旁的古建筑,他们将按原风貌进行修缮,保持“青砖小瓦马头墙”的扬州建筑特色,并且将历史风貌延续,保持明清的建筑风格。

3. 以推进循环经济为核心,加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根据《扬州生态市建设规划》,(扬州市)着力构建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是全市生态市(删除)建设重点。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原则,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向“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转变。

1)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培育发展高科技、高附加、高利税、低污染、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生态工业项目,鼓励发展废弃物资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化的“静脉产业”项目,优化和完善园区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实现园区由工业链向生态链的转变。

2)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全市各级工业园遵循“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 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建立不同企业之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从源头上将污染物排放量减至最低,实现区域清洁生产。到2012年,全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创成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4.以环境综合整治为平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010年7月,扬州市举办国家生态乡镇专题培训班,230多名乡镇干部参加培训,对乡镇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进行的总体指导及建议。

1)重点抓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正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建设进度;对于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抓紧时间进行设备调试,迅速投入正常运行。注重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确保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2)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加强镇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着力解决暴露垃圾问题。要建立健全镇区环境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清理整顿镇区环境面貌,切实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3)扎实做好迎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客观总结创建工作的成效和不足,突出创建亮点,完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软件指标材料;突出主要考核指标,认真准备迎查项目,精心挑选迎查线路,虚心接受专家考评。

4)突出抓好生态创建亮点工程。每个镇都要在工业污染防治、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节能减排、“一池三改”、高效农业、河道整治、秸秆综合利用以及绿色系列创建等方面培植一两个典型和亮点,充分展示扬州生态建设的新成果。二、制度保障

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必须全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形成制度完善、政策到位、监管有力的体制机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生态行动领导小组,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绿色创建工作。要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制定定期考核督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行动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评比,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据生态市创建相关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3)制定落实奖惩措施。市政府制定了“以奖代补”政策,印发了《扬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截至目前,市财政已下拨生态创建奖励资金一千六百多万元。

4)营造浓郁氛围。增强创建宣传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制定和细化宣传计划,加强与报社、电视、电台的沟通联系,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要做到每天有声音,每周有专期,每月有专版,集中宣传报道生态创建工作动态、举措、成效和典型。大力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创建、关心创建的浓郁氛围。

三、创建成效

扬州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构思及相关政策的实施,使扬州在经济和环境方面都有了极大的改善,推动了扬州生态文明建设,加快了扬州的整体发展。

1)生态细胞工程创建有了新进展。2010年,全市新增22个乡镇通过国家生态乡镇考核,上报到国家环保部待审核命名,是全省当年通过国家生态乡镇考核数量最多的地市。全市累计创成省市级生态村九百多个。

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新突破。去年以来,全市有38个乡镇新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累计已有64个乡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市区六圩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高邮海潮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均已建成投运。全市69个乡镇建设了垃圾中转站,配备了垃圾压缩机和清运车。

3)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有了新成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百万人清洁家园大行动”活动,农村环境面貌发生明显改观。各县(市、区)加强农村“四位一体”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全市基本实现农村环境长效管护队伍的全覆盖。

第8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一)全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意见》,全力加大支持经济发展的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建设项目审批速度。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努力实行"随到随审"制度,及时审批;对权限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切实落实好重点项目预先介入制度和重点项目专人负责制度。项目审批时间在去年提速20%的基础上又提速了20%。此外,从五月中旬起,我局正式启用网上申报系统。各镇区的饮食娱乐服务类和区域开发及其他类项目均可通过网络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将不再直接受理以上两类项目。

上半年,共审批项目1532件(其中有市重大项目172项),包括报告书48件、报告表738件、登记表746件,预审项目915件。行政服务窗口共受理项目3697件,办结固废转移审批829件,排污许可证184件。

二是加大服务经济的力度。一方面,积极推进环保联络员制度。对企业的环保诉求,坚决做到"能办则办、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截止目前,已走访企业82家,帮助企业解决50多个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落实预先介入制度。积极主动与各区镇招商人员联系,对各区镇在谈项目,提前介入,给予指导。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议各地立即终止谈判,以免浪费人、财、物力;凡是符合产业导向的,积极给予帮助,实行审批提速。此外,在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还对具体项目创新灵活的审批方法,确保企业"早核准、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

此外,还与我市金融部门联合推出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环境行为评级较低但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企业,及时提升环境行为等级,确保企业及时获得信贷支持。半年来,已为十几家企业进行了环境信用修复。

三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执法从严、行政处罚从轻、纠违重在整改的原则,严格落实"首查教育、二查整改和整改到位不处罚"的执法要求,把行政执法的重心放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守法经营上,重点抓好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上半年,共行政处罚违法企业8家,处罚金额19.9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56%和84%(去年同期处罚违法企业18家,处罚金额125万元)。另对8家已立案但后期整改到位的企业,作出了免于处罚的决定。

此外,还切实降低环境监测收费,对部分服务性监测项目实行"减半收费",对监督性监测实行不收费。上半年减免环境监测收费15余万元。

四是全力推进重点(实事)工程。坚持做到"领导、认识、责任、落实"四个到位,在年初就成立了工作班子,并制订了《环保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机关科室分工负责,重点项目落实专人,要求责任部门及具体督办人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抓好进度。到目前为止,我局负责的重点工作(实事工程)都能够按照序时要求顺利推进。有关污水管网建设、扩建三家(陆家、张浦、锦溪)污水处理厂、继续实施乡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艺改造以及在30个自然村落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等工作,都已纳入市镇长目标责任书中,从年中督查情况的来看,各项工作进展都比较顺利。

(二)着力抓好污染物减排工作

严格执行《**市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全市减排工作。在源头控制上,产业布局优先考虑环境容量,禁止建设与产业政策不符和含磷氮排放的项目。在结构优化上,排出低产出、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有计划、有组织、有节奏地实施转移或关停。在工程进度上,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做到月检查、月通报,确保减排工程早实施、早完工、早见效。在项目管理上,切实加强工作台帐建设和减排项目现场管理,抓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此外,还认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出台了《**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

经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共削减cod1660吨、so2660吨,完满完成了半年度减排工作任务。

(三)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治理

一是坚持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落实阳澄湖蓝藻防控措施,完善蓝藻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饮用水有机污染物深度分析能力,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截至目前共编制完成蓝藻日报47期。对饮用水源地、调水通道及重点河流实行全方位巡查监测,上半年共完成污染源监督监测1646次。此外,还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行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对于部分超标断面,要求各区镇认真分析超标原因,提出相关治理措施,持续改善水质。

二是高度重视空气污染整治。加快建设禁燃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空气污染排放企业实施全面整改,大力削减工业废气排放强度。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力度,启动机动车尾气综合整治,严格按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加大不达标车辆治理和淘汰力度。加大建筑扬尘污染控制,全面落实清洁施工、文明施工要求。此外,还认真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加大秸秆禁烧的巡查和执法力度,重点对公路交通干线周边地区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地区,进行不间断巡查。今年夏收季节,我市没有发生秸秆大面积焚烧的情形。

三是切实做好固废监管工作。对我市23家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完成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基础工作。商卫生局修订了《**市卫生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并联合开展了医疗废物专项检查活动。配合经贸委、安监局对双鹤药业遗留的废水处理库存的有机废水及报废的各类化学品中间体、化学试剂等进行了妥善处理。此外,还对绿利来的水处理污泥的处置进行跟踪调查和管理。对原化工厂"黑脚子事件"展开调查、取证及分析鉴定工作。半年来,共现场检查213厂次,开出整改通知30份。

四是认真做好核与辐射监管工作。对我市24家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等级划分(其中高风险单位4家、中风险单位4家、低风险单位16家),并定期对涉源单位开展严格执法检查。全面落实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防火、防水、防盗、防抢等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放射源转移备案和转让审批制度,加强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等辐射事故。督促企业将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及时送贮,减少安全隐患。此外,还切实加强企业申请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9篇:医疗污水处理报告范文

一、权利与义务

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卫生部1991年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特别是5月12日国务院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上法律法规与各级政府紧急情况下出台的各种通知、通告等,构建了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健全法律体系,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现实。

在防治非典,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公民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有不同义务:

(一)政府

领导、组织和实施防治工作,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重点依法履行好下列职责:

1、如实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不得隐瞒、谎报;

2、切断传染途径,采取紧急措施,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取消公共集会活动,临时征集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用水水源等;

3、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直至封锁(或

解除)疫区等;

4、调动本辖区内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5、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人员、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6、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特殊行业

1、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码头、车站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各类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手套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行车时必须开窗,保持通风等列为必须执行的规定条款。

2、食品销售单位要从进货渠道上严格把关。饭(酒)店和餐饮业作为“防非”

工作重点,严禁经销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尽量少销或不销售容易传染病毒的非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以阻断疫病的传染渠道。

3、沐浴、美发美容等直接为居民服务的行业,每天都要对工作间消毒,对毛巾、

浴室、使用工具等按法定要求进行彻底消毒;一旦发现顾客有咳嗽、发烧等病症,要立即劝其到医院检查,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

4、政府定价的商品,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合理定价,切不可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5、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保证城市交通畅通、有序。未经省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立关卡,阻碍城市交通的正常营运。公交企业未经城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或减少车辆和发车班次。

(三)公民个人

在享有知情权和健康权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医疗或防疫部门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2、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或防疫机构报告;

3、传染病人及其亲属等,要配合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等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门的强制;

4、在传染病等未得到治愈或有关嫌疑未排除前,不得从事有关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违法与处罚

抗击“非典”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参与,容不得任何人有半点的轻视或放纵,否则,就会触犯法律法规规定——

(一)妨害“非典”防治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要表现在:

1、拒绝隔离。包括逃避隔离甚至暴力阻碍;不服从管理而强行进出传染病隔离

区。

处罚: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于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列》第19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消极防范。单位或个人认为事不关己,消极应对,甚至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私营业主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其雇员中出现的“非典”或疑似病例;或擅自驱赶雇员离职;或准许、纵容其继续从事规定中禁止的传染病人从事的工作。

处罚:根据《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凡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还规定,单位犯此罪的,要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3、放任传播。是指故意引起“非典”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对公众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

处罚:适用《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款的规定,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常见的与“非典”相关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政府机关、医疗等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医疗、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哄抢财物;

3、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

4、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等。

处罚;对具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23条、第27条的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22条和39条的规定,从事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的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部门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瞒报、谎报造成传播流行的,轻则给予警告,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9章第409条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1、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处罚:按有关的价格法规等进行处罚。对其中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论处。

2、制假售劣。

处罚:依《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凡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论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以传播传染病给他人为手段的故意损害特定对象身体健康的故意伤害,一旦实际已造成他人感染“非典”,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有引起检疫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劳动者的利益,违反了《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多个条款。

非法解雇民工。在少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所雇佣的外地民工传播“非典”,擅自作出解雇或无限期停止外地民工特别是曾被隔离民工工作的决定。

擅自克扣工资。对于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响应政府号召,尽法定义务积极采取隔离等应对措施的劳动者,有的单位拒发其隔离期间的工资福利。

歧视康复员工。一些“非典”患者康复后,按规定应享有恢复工作的权利,但有些用人单位却拒绝安排其工作或无故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

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在“非典”防治中,一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卫生条件被查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虽然暂时没有发现“非典”及其疑似病例,但也存在相当的隐患。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强化消毒及发放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却遭到拒绝。

对这些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35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

三、救助政策

非典型传染性肺炎疫情发生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防治措施,在保护公众健康权的同时,出台一系列救助政策,保护企业、公民的利益。

(一)“非典”治疗费用

医院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规定。

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帐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

患者住院观察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押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救治过程中发身的各项费用也按记帐方式,患者无须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二)对农村“防非”收费

按照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紧急通知精神,严禁借防治非典名义向农民乱收费:

消毒费用。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场所、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

体检费用。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宣传费用。向农民发放宣传防治非典知识手册、宣传画等,要实行免费提供,严禁借宣传防治非典名义向村组、农户摊派有关宣传费用;

防护费用。预防非典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由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不准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

(三)对城镇居民“防非”收费

1、各地、各部门严禁以疫病防治为名收取隔离期间保证金、隔离费、管理责任保证金等费用;

2、各单位、物业小区、居民住宅小区和村镇为限制出入人员,在“非典”防治期间实施出入证管理,应实行免费发放,且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证费;

3、对于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人员,一律实行免费体检,并不得将其费转嫁给任何单位。

(四)部分行业规费

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1、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2、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3、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版权所有

4、对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5、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