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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专项检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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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专项检查

第1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2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省商品市场交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治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菜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举措措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然交易农副产品,向县商务局申报同意选址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治理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资源公道、利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治理方案。

第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应考虑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介入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

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和监视指导。

双流工商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交易行为的监视治理。

县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质监、税务、物价、农发、城管等相关部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除县市场治理中央直接经营治理的双流大市场、城西市场、丰乐市场、华阳综合市场、华阳新市场、籍田农贸市场6个市场以及后续由县政府出资新建的市场外,县内其余农贸市场(菜市场)实行属地治理,并遵循同一规划、规范监管的原则。县市场治理中央在县商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监视治理。

第八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贸市场(菜市场)长效治理协调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自主加入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轨制,民主治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作为贸易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按照公道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相关部分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尺度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发改、工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管、卫生、环保、质监等相关部分共同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划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栖身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菜市场)配置应利便群众糊口,知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贸易服务举措措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由县商务局负责,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并按相关划定存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菜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划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尺度。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举措措施、治理机构和专职治理职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匹配的建设资金。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建。

(五)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菜市场)应按划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需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划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栖身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菜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场地和举措措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治理轨制,做好市场的日常治理工作。

(一)依据《食物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口,确保市场食物卫生安全。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治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详细情况,讲演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应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视电话。

(四)建立健全公示轨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进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证照情况、计量公示、违法违章记实、市场治理轨制(包括计量治理、农副产品准入治理等相关轨制)、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抽检结果、分歧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物卫生、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举措措施设备检验等方面的治理职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治理职员工作责任制,市场治理职员按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同一证件上岗。

(六)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用具。

(七)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轨制。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分歧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轨制,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账,记实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轨制。逐日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修合格证实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实,对未取得检疫检修合格证实或检测分歧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分歧格农副产品退出轨制。发现分歧格农副产品应立刻要求经营者休止销售,或监视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视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职员,逐日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生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实,或与有资质的检修机构签订按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修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生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轨制。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出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出产企业、加工单位和治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确保农副产品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划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菜市场)消防治理轨制和职员岗位责任制并当真落实,配置专兼职职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职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分培训,并按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记实,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举措措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摊铺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举措措施、器材。

(三)按期检查农贸市场(菜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功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背划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齐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同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疏散)示意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菜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五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轨制、配备专兼职保洁职员,按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实;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家禽经营区出进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天天清洁消毒轨制,对家禽存放及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轨制;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举措措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泊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洁;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治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从事经营流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夫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轨制,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轨制,建立进货台账,记实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出产经营许可证、食物卫生服务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物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实,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实、肉类动物产品品质检疫合格证实、牲口肉类畜产品品质检修合格证实,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修合格证实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应具有相应正当证实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建立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两章一证”齐全,在摊铺显著位置张挂肉品检疫检修合格证实;外埠输入的生猪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划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逐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轨制;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着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进口食物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腐、防鼠举措措施和冷藏、消毒用具;熟食间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物应分开存放,从业职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商定,在指定地点经营,听从治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轨制。

(二)经营流动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昭示经营者名称、详细经营场所或摊铺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分划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时、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生果;

(五)按照国家划定应当检修、检疫而未检修、检疫或者伪造检修、检疫证实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菜市场)交易流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作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分歧格的计量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二十五条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菜市场)治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工业引导、规划布局、监视指导的职责。县市场治理中央按照市场治理规范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进行详细监管,并指导各镇(街道)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六条双流工商局依法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前提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视治理,依法查处交易流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农发局负责配合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畅通流畅

环节的农产品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检、快检。

第二十八条县水务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负责水产品的养殖环节和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治安治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捍卫机构,落实安全捍卫措施;依法清理取缔市场周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确保交通秩序良好顺畅。

县公安消防部分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消防安全进行监视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县规划局、县建设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视治理,对市场内乱搭乱建行为依法进行取缔;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菜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划定进行审核和监视,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县城管局负责依法取缔东升、华阳、西航港街道等直管区域内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暴市现象(市场周边延伸50米),属地城管中队负责依法取缔所在镇(街道)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暴市现象;负责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和店招店貌治理及活动商贩、占道经营、非法占道市场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双流食药监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菜市场)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对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双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出产加工环节及计量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视治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经营治理工作进行监视,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划定,并按照有关划定适时宣布相关监视抽查结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菜市场)治理纳入县政府专项目标治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场治理中央是双流大市场等6个直接经营的国办农贸市场(菜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其余农贸市场(菜市场)按照属地化治理原则,由所在镇(街道)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治理负总责。

第三十九条县商务局及所属县市场治理中央,按照农贸市场(菜市场)治理办法,负责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经营治理进行指导、监视和检查,并制定和落实赏罚措施。

第四十条对因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运营监视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含食物安全)事故、重大负面影响的详细部分、镇(街道)实行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内其他专业市场治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局承担创文工作多、任务重,局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调整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先后召开工作部署会、整改推进会,逐级逐项分解创文任务,压实创文责任,统筹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力量,上下联动,坚持问题导向,找不足、定措施,以上率下、分片包干,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各类专项整治,开展文明餐桌创建,积极营造文明、诚信经营氛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工作方法,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创文各项工作。

一、深入推进“文明餐桌”创建活动。“文明餐桌”是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一项重要指标。一是以“小餐桌带动大文明”为目标,以“不剩饭、不剩菜,文明用餐、节俭惜福”为主题,重点以文明规范引导为主要内容,在大中型餐饮单位持续推行“三有两戴两提示一奖励”即“厨房有明厨亮灶、就餐有分菜夹、包间有消毒柜”,服务人员“戴遮挡式口罩、戴手套”,就餐场所有“节俭惜福、剩菜打包,饮酒不酗酒、祝酒不劝酒”的温馨提示,实施剩菜打包奖励;小型餐饮单位推行“一有两戴两提示一奖励”即“有消毒柜”、“戴遮挡式口罩、戴手套”、有温馨提示和打包奖励;通过积极开展餐饮示范店和示范街打造,引领和带动周边同类行业学习、规范和提升,文明餐桌创建率100%,宝塔区城区餐饮业全部开展创建活动,并打造文明餐桌示范店118家,示范街5条。二是同市委文明办联合发起“推行公筷公勺、共创文明餐桌”行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摆放桌牌及鼓励有LED显示屏的餐饮单位滚动播放“使用公筷公勺,健康文明用餐”等内容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积极向全市广大市民和全市餐饮单位发出“推行公筷公勺,共建文明餐桌”行动倡议书,大力提高开展“公筷公勺”行动的认知度,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使用公勺公筷的良好习惯;按照重点先行,分类推进的原则,督导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先行开展分餐制和公筷公勺行动,而后逐步向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推广。目前,全市推行公筷公勺或分餐制的餐饮单位达9851家,推行率达67%。

二、积极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市场监管局着力改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环境面貌,认真落实农贸市场常态化监管机制,对全市范围内75个农贸市场派驻执法人员协助市场主办单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市场开办者对照文明城市相关要求做好自查,做好亮证经营工作,各食品商铺、摊位确保食品操作规范,人员健康证齐全;对城区主要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管理工作,市场各经营主体做到摊位卫生四包、商品摆放整齐,无出摊经营、无占道经营;严把食用农产品准入关,采取定性快检和定量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处理,且抽检信息全部按要求公示。全面清理农贸市场内外的占道经营行为,清理占道经营户330余户,市场内拆除了乱搭乱建,统一划线定位,划行归市。在全市所有农贸市场开展“十个没有”平安市场创建和“无黑无恶”市场创建活动,每个农贸市场设置了消费者维权服务站、公布了举报电话和监管部门联络电话。

三、大力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食品黑窝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一票否决。为彻底杜绝负面清单出现,市区联动,分成16个工作组,采取划片包干的方式,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为重点,凌晨5:30统一行动,在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采取地毯式排查,实行问题即知即改即办机制。推行文明城市建设督查交办、日常监管、指导服务“三结合”,摸底调研、问题查摆、整改落实“三同时”的工作机制。对一些简单问题,现场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的不能及时整改问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一对一限时整改落实。向小餐饮店、小食品店、超市、商场无证无照及脏乱差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重拳出击。检查各类食品经营单位2757家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2家、农贸市场和便民市场共78个;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443份,责令105家餐饮单位、28家食品流通单位和10家小作坊限期整改;责令49家餐饮单位、6家食品流通单位和4家小作坊停业整顿;立案19起;抽检食品12个批次。

四、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举办以“诚信经营”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农业等部门共计参与120余人,县区同步参与1000余人,悬挂横幅80条,设立咨询台310个,宣传展板1000余块,发放各种宣传手册及资料3万多册,现场解答咨询1万余人次。开展“诚信示范店”活动,共评选出500余家诚信经营示范店。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覆盖,落实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加强企业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去年全市共有6414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43户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录;完成3018户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开展信用联合惩戒,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院提供的名单依法进行限制,实现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信息的共享。大力推进诚信平台应用,以诚信等级评定为抓手,以信息化智慧监管平台为依托,全面公开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企业信息和监管信息,加大“黑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诚信系统共录入企业22758家,其中A级11491家、B级4660家、C级6607家,消费者有选择、能监督,经营者有尊严、能自律,监管者有自信、受约束的行业诚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第4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创卫整改的请示一阳泉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办公室:

根据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以及城乡清洁工程百日集中整治活动的安排部署,并经我区认真排查,除区级财政投入外还需市政府对以下专项整治费用进行补贴:

1、对桃南路、桃北中路、桃北西路等主干路沿线的楼房、护坡、树木等构筑物进行粉刷,费用650万元.

2、对辖区范围内的桃南路、桃北路等主干人行道重新铺设,对次干人行道进行修整,费用500万元.

3、对辖区范围内“五小”行业店内基础设施进行改造、配备消毒设施等,费用300万元.

4、对各主要街道、支次干道门店的广告牌匾更新规范,费用300万元.

5、对蒙河、洪城河、水泉沟河等河道和全区各类排、泄洪沟、渠、涵的垃圾进行清理,费用800万元.

6、对辖区内主次干道沿路绿篱、草坪等绿化进行修补、更换,费用250万元.

以上六项专项整治费用共计2800万元.由于我区财力有限,为确保我区创建工作能达到国家标准,恳请市政府予以补贴.

特此请示.

创卫整改的请示二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拟邀请国家爱卫会创卫专家(二级教授)、湖北省爱国卫生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专家岳木生教授来我市进行创卫专题培训和现场指导:

一、培训和现场指导时间:

1、20xx年7月12日下午2:30至5:30

2、20xx年7月13日上午8:30至12:00

3、20xx年7月13日下午2:30至5:30

二、培训地点:

1、7月12日下午2:30至5:30在恩施大剧院对州、市直单位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城区三办的分管领导和创卫办主任、社区居委会干部(约600人)进行创卫专题培训,会务由市六创办具体负责。

2、7月13日上午8:30至12:00对航大农贸市场、恩施州中心医院、人民路富民农贸市场、滨江花园小区等处现场指导菜市场规范化建设、功能区分、三防设施、公厕、建筑工地、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及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美容美发店等具体整改工作。市卫计局、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六创办、市创卫办、城区三办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现场工作专班参加(约40人)。

3、 7月13日下午2:30至5:30在市委党校三楼大会议室进行资料收集业务培训。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料员参会(约100人),会务由市创卫办负责。

三、专家住宿恩施华龙城大酒店,住宿费用、往返交通费用、培训费用由市创卫办负责。

专此请示!

创卫整改的请示三一是对经营户进行了宣传动员。商务局局长刘志红讲解了迎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使经营户明白迎审工作不仅事关奎屯市的荣誉,也和我们每个奎屯市民息息相关,市场卫生管理水平提升了,市民购物环境好了,经营者的收入也会相应提高。

二是实行包干负责制。由市商务局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东轩苑农贸市场开展创卫督查管理,市商务局市场运行科负责第二农贸市场,每天委派专人深入市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了联合检查工作制度,每周至少开展二次联合检查。

三是对市场存在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悬乱挂,卫生脏乱差等现象逐一指出,要求二贸市场3日内、东轩苑市场5日内整改完毕。

第5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一、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学习创国卫工作标准。

5月22日上午参加会议后,下午,我局组织干部职工召开专项会议,联合县工商局召开整个县城农贸市场整治动员会。会上,局长要求全局机关干部高度重视创国卫工作,这既是形象升级工程,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同时指出我局对创国卫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针对农贸市场“脏、乱、差”的现象进行综合执法整治。

二、检查督导,做好基础。

按照市场管理“管办分离”的规定,县工商局主要负责市场管理,商务局负责市场规划建设,为了做好创国卫工作,我局主动与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联系,做好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5月25日,配合县工商局对城南综合市场、城北水府市场、金龙市场等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市场业主及时进行整改。

三、成立领导小组,做好创国卫的日常工作。

我局专门成立相应的创国卫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喻进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市场秩序股科长、市场体系股科长,日常办公室设在市场体系股,增加王琳、作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信息搜集、通知会议、总结等,同时做好城区街道包街工作,包括大道至的清洁和秩序。

四、创国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几次开会讨论和检查,主要的问题仍然是农贸市场的“脏乱差”现象,还有是市场建设中出现的先天不足现象。一则是市场管理需要规范的问题,一则是市场建设中因以前改制而出现的市场所有权分散,各自为政,统一建设难度大,导致市场先天不足。

第6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一、强化普法工作,做到责任、思路、目的、重点、载体“五个明确”

一是责任明确,完善工作格局。坚持“统一领导、法治监督、部门实施、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工作方针,成立领导小组,由韩剑局长亲自负责,对全系统普法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断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断完善上下联动的普法格局。

二是思路明确,创新服务意识。做到“三个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发挥职能优势,将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加强宣传,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过程中,进行法制宣传,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与稳定工作相结合,以整顿内务管理为抓手,有针对性开展相关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提升系统干部职工综合素质重要内容之一,并将之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中。

三是目的明确,推进工作机制。将普法、依法行政作为创建“法治型工商”、“监管型工商”、“服务型工商”的基础性工作,在建立领导机制、保障机制的同时,健全督查机制,严格考核机制。

四是重点明确,健全普法体系。突出“四个重点”:以领导班子自身为普法第一对象,狠抓学法用法,初步形成了“决策依法、工作合法、解难找法”的良好工作局面;以“依法行政、服务群众”为宗旨,努力创建“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氛围;以贴近基层为基点,推进普法工作;以市场经济法规培训为中心,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育“诚信企业”。

五是载体明确,形成普法特色。实现“三个强化”:强化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坚持法律宣传先行,贯彻以民为本思想;强化普法阵地建设,通过举办法制文化展览、印发普法读本、制作法制宣传长廊等形式,建立健全法制宣传阵地;强化整体意识,将普法工作置于履行职能、服务地方的全盘工作中,全力打造特色普法模式。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

我局今年在建立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又加强了个人问责制度,每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发现问题以下发执法责任书和进行过错追究来追究责任。做好复议和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好听证工作。一季度我们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积极部署规划“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广泛的开展工商法规宣传

今年年初,人教科会同法制科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干部进行按期的常用法规培训考试,并把二月份作为队伍建设月,组织了3次全员培训,对执法程序,许可软件操作,12315工作实务进行了培训,法制科组织了全员参与的“一季一法考试”及法制员参加了法制业务知识竞赛,较好的提高了全员素质。

1、配备书籍,营造学习氛围,我局十分重视法制书籍的配发管理工作,每个工商所都配备了“法律书橱”,一季度共配备书籍200余册。

2、分局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的计划性和制度性,注重提高培训的效果。为进一步提高学习培训的效果,分局法制科年初制定了《法制业务考试培训方法》,建立了学习台帐,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定期的学习考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疑点。

3、企业科和个私协会根据企业守法经营的需要,组织我区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开办专项的法规培训班,对经营户进行《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一季度针对企业年检高峰,我们专门举办了外资企业年检培训班。

四、围绕“法治”八件实事,加强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工作

一、履行职能,重在监管,市场监管特别是农贸市场监管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一是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市局要求,3月份开展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采集及录入工作,目前已录入市场主体36家,其中,农贸市场15个,其他高市场21个,经营户3614户,其中门面房782个,摊位户2832户。信用分类:A类4个,B类22个。

二是加强节日及两会期间市场监管工作。围绕元旦、春节、五一节、端午节和两会期间开展市场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02人次,车辆159台次,检查各类经营户2131户,取缔无照经营26户,暂扣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14包。,查处假酒3箱,罚款0.3万元,不合格退市食品50公斤。

三是以文明创建为抓手,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主要是围绕文明委的创建要求开展工作,一是年初创建工作防“回潮”,严格按10项创建标准进行检查,巩固创建成果。二是5月份全国文明城市现场会在南京召开,加大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大棚市场安全的监管工作。根据市场处的工作部署,我们及时启动重大事项应急预案,全员动员,明确责任,加强值班和市场巡查,确保了辖区内30个农贸市场无一处倒塌。一是领导重视,明确责任。分局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农贸市场扫雪防工作,调整了扫雪防冻应急小分队人员,明确分局和各科所主要领导是各单位扫雪防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分工包干,责任到人。将辖区内农贸市场责任落实到每个工商所和包干科室,并具体落实到每个工商干部,定点定人,层层负责。三是加强值班,畅通信息。对重点市场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报告情况。通过办公网和电话群发器,建立与工商干部和市场负责人联系,及时互通信息,了解情况。四是不折不扣,狠抓落实。防冻抗灾期间,市场处发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紧急通知和工作要求,我们都能逐条照办,一一落实,从不打半点折扣,真正做到了令行禁止。

四是坚持制度,实行长效监管。坚持农贸市场监管五项制度,特别是每日巡查、工商所周五检查和互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每周五为市场科的市场督查日,内容:工商所对市场的检查情况;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情况通报工商所。

今年来,出动执法人员802人次,车辆159台次,检查各类经营户3131户次,取缔无照经营26户,查处假酒3箱,罚款0.3万元,不合格退市食品50公斤。并将督查情况在办公网和《市场消保工作简报》上通报。

二、把好食品入口关。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年检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1-3月份,主要是对个体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年检,一是查卫生许可;二是查台帐;三是签订新一轮承诺责任书。4-6月份,主要是对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公司制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年检,主要检查索票索证制度的落实情况。目前,60%的个体食杂户进行了年检,商场、超市年检率达10%。二是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市场巡查力度。结合节日市场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对节日和两会期间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秩序。

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市场巡查力度。主要围绕对食杂店和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户的监管来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巡查干部对食品市场及经营户的日常监管。规定网格员每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工商所集中检查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巡查情况及对有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及时在食品市场巡查记录上登记,便于统一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今年来加大了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今年来共进行食品抽检63批次,不合格7批次,立案5件,罚款9.03万元。简易处罚15件,罚款0.36万元。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6月1日,组织对辖区部分食品经营户进行执法检查,在被检查的300多户食品经营户检查中,发现有9户(其中4户为在和燕路上的小超市,有1户业主姓戴)不按照规定要求登记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在一个小区内发现1户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工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规定》当场对9户进行了当场处罚,共罚款2370元,并查获1户经营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案,依法暂扣了14个品种的进口食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6次,主要是添加剂、鸭血、豆制品等专项检查,进行商品质量检测31个批次,其中不合格15批次,立案2件。

今年来,共完成省、市局商品检测122批次,其中不合格33批次,立案12件,罚款64.8万元。共下达食品快速检测批次183个,已检测183批次。完善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台帐制度,共建立快速检测制度台帐、申请单台帐、通知书台帐、抽样单台帐、结果通知单台帐和快速检测台帐。

五、继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第7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2019年以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结合“**”主题教育,积极开展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坚决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

我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学校、车站、城乡结合部周边的小食店为重点,着力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原材料采购情况、添加剂使用情况及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记录、食品是否按贮存条件存放、销售,经营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情况进行排查。截止目前为止,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150人次,排查单位数52家,立案处罚1件。

二、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我所执法人员对辖区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全覆盖排查,包括药店、专卖店、超市、副食店、孕婴店及出租会议场地给单位或个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营销的单位,做到监管全面,不留死角。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本次专项行动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共检查经营主体30家次,未发现问题企业。同时,针对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比较严重,导致了公众容易上当受骗等问题,我所把宣传触角向社区、老人活动区延伸,通过咨询答疑、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等形式,全面推进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工作,共发放宣传单150余份。

三、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我所将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我区创卫工作相结合,主要以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三小店的两证情况、卫生情况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及落实、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具消毒等情况为重点认真检查。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42家,检查校园周边三小店60家。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了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四、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为保障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我所组织人员从食用农产品销售产品溯源、检测两方面入手,重点对经营户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农产品购进把关不严,存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打击。我所以以永辉、重客隆2家大型超市和土桥农贸市场、新村农贸市场2家农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蔬菜、生鲜肉、鸡蛋、水产品等农产品为重点品种,着重查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及进货查验情况。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56人次,检查业户78家。同时,我所切实用好快检手段,组织开展食品快检进市场,2019年快检食用农产品达60批次。

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行动、最严格的执法,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治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行动,坚决守住民生法治底线,有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第8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专题召开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省、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前阶段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落实今明两年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推进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整治规范工作。刚才,我们参观了中心农贸市场,区商务局通报了前阶段所做工作,并就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作了具体说明,市场业主介绍了创建经验,镇、镇做了表态发言,区政府与各镇(开发区)、市场发展公司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应该说,大家对农贸市场改造的目的和任务都非常明确了。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增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一是开展调查摸底。由区府办牵头,组织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区农贸市场真实情况。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市农贸市场会议有关精神,专门成立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目标要求、责任主体和政策措施。三是狠抓工作推进。去年,区、镇合力抓落实、强推进,完成了中心农贸市场和浔东中心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其中,中心农贸市场顺利通过了“省文明示范市场”考核验收。

应该说,去年的工作成效明显,对此,要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我区农贸市场底子薄、基础差,要全面实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设施陈旧,改造任务繁重。我区大部分农贸市场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施陈旧、手续不全,且普遍存在“脏、乱、差”等现象,无论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农残检测、食品安全监测,与省政府“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可追溯、联成网”的目标要求差距明显,亟需改造提升。经初步测算,全区24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共需资金近2.1亿元,资金压力较大。

(二)市场主体众多,体制机制不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一项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事业,而农贸市场管办分离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市场举办者往往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使得市场的公益性和盈利性无法达到有机统一,这也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研究解决。此外,去年以来,虽然各镇(开发区)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明确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管领导,建立了工作班子,但各镇(开发区)在市场改造过程中还存在着“等、看和畏难”现象,工作的积极谋划、主动作为还有待提高。

(三)经营秩序混乱,管理有待提升。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不仅仅是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为居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购菜、购物环境。针对我区农贸市场目前在市场经营秩序、农副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各市场业主必须转变工作观念,在市场硬件设施改造的同时,努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升我区农贸市场整体形象。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来抓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涉及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管理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更是政府职责所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惠及千家万户,是最直接、最迫切的一项民生工程。所以说,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绝不是一项形象工程,而是实实在在、非常紧迫的政治任务。在刚刚结束的区“两会”上,也已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了今年全区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对照省、市要求,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我们要全面完成24家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程,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各镇(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并以此次改造提升为契机,将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我区农贸市场整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确保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早开工、早竣工、早惠民

(一)精心谋划,完善农贸市场改造方案。要按照《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省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和《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市场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分步实施,层层推进。要从本地客观条件出发,用足、用活现有政策,既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与生活习惯,又与城镇、农村的整体发展和规划相适应,发挥政策效益。对改造中的市场要严格审查,保证市场改造提升的质量与档次,满足群众方便购物、环境整洁、品种齐全、功能完备等要求,切实提高改造的成效。

(二)齐抓共管,加快市场改造推进力度。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内容,需要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筹协调,狠抓工作推进。工商分局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组织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指导基层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制度建设。接下来,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调整到区工商分局,因此,商务局和工商分局要搞好工作上的衔接,防止出现工作推进上的真空。区发改委(物价局)要做好项目审批与申报工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物价监管。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城管执法局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占道经营整治工作。区农林局要组织菜篮子基地与农贸市场直销摊位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做好动物疫情检查和预防。区消防大队要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过程中的消防规范和消防安全工作。

国土、规划、公安、环保、卫计、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全程参与。各镇(开发区)要抓紧成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抓好辖区内所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工作,安排落实本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此外,镇要抓紧做好中心城区商贸布点规划,完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定点布局。区市场发展公司要负责做好区市场发展公司所属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

(三)立足长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场硬件设施改造提升后,要建立农贸市场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改造成果、保障群众利益。一要打造专业化的市场管理队伍,提升市场举办者管理队伍素质,定期进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二要落实市场举办者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市场举办者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三要创新农贸市场社会管理模式,实现共同治理、多方共赢。要发挥群众监管、媒体监督的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四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经营户诚信经营自觉性。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公示信用分类结果,鼓励诚信,惩处失信,形成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的氛围。

第9篇:农贸市场专项检查范文

今天,县委、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双创”工作推进会,充分体现了“双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对搞好“双创”工作的坚强决心,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我们将严格按照“双创”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力争在市场秩序监管方面给县委、县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了确保我局承担的“双创”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全面达标,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章违法行为。

我们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严厉打击市场各类违章违法行为。首先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检查、检测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各类食品,尤其是肉类食品、米、面、油、熟食等重要商品,督促食品经营户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商品准入制度,保证商品来源合法,进一步规范索票索证和进销货台账,各大超市全面启动电子查询系统。其次,要围绕解决“三农”问题,积极开展种子、化肥、农药等专项打假行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15”申诉举报运行机制,快速反应、及时出击,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继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积极推行网格化监管、岗位责任制和片区监管责任制等制度,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变无照经营专项整治为常态化的日常监管,使辖区内无照经营率控制在2%以下,亮照率达到100%。第四,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大力整治“黑网吧”,扫除“黄赌毒”,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二、继续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依法对县城两大农贸市场进行重点监管。安排专门力量投入到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中,健全和完善农贸市场商品准入制和市场预警制,帮助市场主办单位尽快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督促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市场业主是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市场秩序、环境卫生、信息宣传等工作。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照“双创”标准制定各类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定期对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帮助规范市场用工管理,做到规范有序、证照齐全,有关资料登记详实。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质量检测、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安全监管制度。同时,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继续实施守法、文明、诚信经营等制度,针对存在的较为严重的“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推行驻场制和巡查制相结合的监管方法,落实卫生管理人员责任,保证各项卫生制度得以落实。积极协助市场主办单位搞好划行归市,彻底清查乱摆摊点和无照经营行为,确保在有限的市场总量下实现“行商归点、坐商归店、农商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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