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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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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念

第1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Excel;实际利率法;溢/折价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5-82 -03

近几年来,我省工商管理系统内审工作对加强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强化监督制约、预防腐败形势的发展,对内部审计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结合近几年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拟对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规范和加强工商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作一初步探讨。

一、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配套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印发的内部审计规范性文件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操作规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操作细则》等,但是,这些制度、办法与国家审计署、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及江苏省内审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相比,未从根本上解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的任务和目标、内部审计权限、惩戒条款、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查方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准则等问题,未形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规范体系,不能进一步指导和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二)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够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的省垂直管理体制,其内部审计机构处在双重领导之下,行政上受到本单位局长的领导,在业务上又受到上级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领导,虽然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的强调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却没有得到贯彻实行,最终导致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了严重挑战,审计出来的结果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关注。其次就是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到财务等敏感性的问题上,往往只会听从领导的意见,能够不上报,就不会上报,能够从轻定性,就会从轻定性。再次,许多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组多为抽调人员临时组团,县级工商部门多以财务人员兼职内部审计工作,自己审自己,就出现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内部审计”概念不清晰现象

尽管 “内部审计”概念对于本系统人员已逐渐耳熟能详,但是“内部审计”概念并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对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没有真正体会,甚至会认为内部审计就是走过场,完成应有的工作程序。内部审计人员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久而久之会变得不负责任,养成懒惰心理,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在履职过程中不能真正发挥内审人员的作用。

(四)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参差不齐

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和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审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会计、计算机、审计、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具备查帐、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和口头与文字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但目前系统内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与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审计质量,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内部审计结果利用效果不高

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质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够,如审计复核、质量检查制度等,存在潜在的审计风险。二是重问题审查,轻处理处罚,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三是重审计意见提出,忽视审计意见落实,忽视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

(六)内部审计技术方法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

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还是停留在对财务收支合规性审查的层面上,没有深入分析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审计主要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且手工操作为主,审计方式单一,审计工作科技含量不高,尽管目前设计了一套审计软件,但是因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齐,软件开发的不够完善等原因,未能真正使用,因此目前的审计方法不能适应行政职能发展变化和审计发展需要。

二、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规范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就显得势在必行。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程序包括: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查、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等,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程序操作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保证。

(一)从制度上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法规、制度、标准与职业道德的健全完善不但能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进行,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因此,必须加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在实践中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情况,不断加以总结、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出较为健全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规范制度体系,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走向制度化和规范法、制度化轨道。

第2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认识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其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理论范畴上,都达到了可以揭示规律的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其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有效的实现行为与规范之间的高效统一。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体系,然而其却在不断的升华和改进,在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政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下,其也在进行不断的改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就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门类。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中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概念、范畴以及基本的体系等,这一理论主要是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所发展得来的,因此,其具备公共行政学中的一些要点。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从市场以及其自身的管理职能等方面入手,深入到市场中,对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监管和控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依据市场准入原则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检查,实施产权保护等,在这一系列的范畴内,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作用,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解释以及规律的揭示,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以及规范的统一范畴内来进行解读。

二、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

要想清楚的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就需要对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进行入手,而所谓的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也就是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可以说,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就是经济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具体层面。政府对经济有着宏观调控的职能,其对经济进行调控和干预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价值和经济规律,采取有效的干预手段,在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对市场进行合理的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只有市场在失稳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理由干预市场经济,而造成市场失稳的主要在于公平和效率,市场自身虽然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却无法有效的克服来自市场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干预,市场外部的干扰只能够通过政府来进行消除和调整,政府利用其干预手段,对市场中的竞争秩序进行合理的维护,合理分配收入,调节市场准入份额,实现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稳定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是尤其必要性的,然而,政府却不可以过多的干预经济,其只能够做到适可而止。其余的经济就需要市场自身进行调节和干预。总而言之,政府与市场之间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状况,也不是完全干预的状况,两者在权利上是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政府以及市场对经济都具有调节的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中,包含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所以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探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要点。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有很多,但是其中的服务职能其是否具备,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而针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也是各人有各人的见解。可以说,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管理和服务之间有着一种较为特殊的关系,而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梳理的时候,也需要能够将服务加入到管理中,依据管理活动来对服务职能进行探讨,从这一点上来说,服务职能无法离开管理而单独存在,两者之间是一种依存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贯彻执行者。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积极为经济基础服务。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就是要帮助和促进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并及时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因此,不能认为强化市场监管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相悖,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也就是强化为经济服务的职能。这种从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视角上所谈论的服务是一种宏观层次上的服务,可称其为“大服务”。

四、工商行政管理与宏观调控

第3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一、全面理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概念和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借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内实现业务工作办公自动化,对外实现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具体的讲就是:对内要能够把业务尽可能地移到网上来办公,通过运用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完成工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信息的采集以及相关的分析、处理、决策与共享;对外要建成以市场主体为电子经济户口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及建成网上工商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登记、注册、备案管理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系统,企业登记基础数据、信用数据、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数据等信息查询、共享系统。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特征就是集“服务、办理、监管”功能于一体,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实现系统内部及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转变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十五”规划中曾明确提出,要建设同级政府及连接中央、省、市、县政府的专用信息网络,建成政府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政府信息在政府机构内部的共享以及政府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然也包含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之内。因此,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时展的需要。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当前信息技术已普遍运用到各个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异常迅速,如果工商部门自身不能学好、用好现代电子、网络技术,那么很难想象工商部门能够承担起今后市场监管的重任。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尤其是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有效保证。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提升工商部门的形象。可以激发广大工商干部进一步增强学习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调动起工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不断适应时展的自信心。

(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途径和可行性

1、对内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和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利用计算机局域网技术和办公自动化处理软件系统,把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的一些业务性工作搬到网上来处理,例如公文处理、督查办理、信息、会议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分析等等都可以通过成熟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来实现。部门之间,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英特网实现企业基本登记数据、信用数据、政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例如江苏省工商信息系统的“三网三库一中心”的网络设计和布局,即是一个例证。“三网”指的是内部业务网、对外协作网、信息服务网;“三库”指的是业务管理数据库、共享信息数据库、多功能信息数据库,“三库”可以为内部业务网、对外协作网、信息服务网提供相关的数据汇总,利用丰富的数据资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一中心”是江苏省企业电子身份(CA)认证中心,为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提供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等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服务。

2、对外实现信息化服务和管理。主要有:一是实行网上注册,建立快捷的市场准入机制。依靠信息网络平台,挂市牌、省牌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有关登记信息的高速传递,加快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设立的速度,为办事者节省时间和开支,提高办事效率。上级局也可以通过网络对下级局的有关登记流程进行网上监控。二是实行电子身份管理,建立动态的市场监管机制。基层工商分局把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数据录入网上“经济户口”,把在日常监管中的关于个体、企业在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网上“经济户口”,不断更新、完善数据信息。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通过“经济户口”信息查询和分析,可以及早发现个体和企业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有无资质、是否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提醒和快速查处。可以通过完善12315网上举报受理系统,做到及时受理和快速调查、处理。

3、要继续加强同IT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电子政务真正成为热点还是近两年的事,即使在国外,也不过是数年的时间。与电子商务相比,电子政务应当说更具中国特色和地方特色。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供应商,都还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作为政府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实现工作业务和流程的优化与重组,最终达到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规范、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目标,可谓任重道远。它需要工商部门和IT企业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加强交流,共同研究,克服难关,共同推动工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向更快、更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员素质

    要使工商行政管理真正走上信息化,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处在市场监管前沿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分局(工商所),更需要大力提高人员素质,改变过去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培养用电脑网络手段办公的习惯。当前虽然大多数人员参加了各种计算机操作知识的培训,或多或少地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但是跟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对人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精通或熟悉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术的人才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力度和普及力度,要首先培养那些业务能力强、事业心强的干部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要把他们充实到各个业务科室和基层分局(工商所),让他们成为计算机技术的带头人,带动整个单位成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学习和提高,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要通过招收公务员的途径,引进优秀的计算机人才,以此带动全系统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网络建设

首先要加强部门计算机硬件建设,及时对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换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局机关的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加强第一线基层分局(工商所)的电脑化办公建设,充分保证县级工商部门计算机网络建设能够紧跟时展步伐。具体地讲就是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硬件维护方面,要以主机房的硬件保障、更新为主,如PC及外设、网络设备、安全产品设备、主机系统等;软件维护方面,要以系统安全、数据备份、软件更新为主,包括系统及工具软件,应用软件以及针对政务信息化的应用需求所提供的咨询规划、系统集成、培训、运营维护等;网络建设方面,要进行整体远景规划、分布建设实施步骤、完善技术支持及服务。目前,要以县级局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为核心,以覆盖整个基层分局(工商所)的计算机网络为目的。通过突出重点,分清主次,有目的、有计划地推进县级工商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

第4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工商管理;基本职能;经济发展

一、引言

中国经济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经济中尤其是在社会整体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政府管理部门也不是完全退出,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那么对于经济治理方面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觑。工商行政管理的发展由来已久,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然手段之一,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管理方式、监督对象以及监管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何在新时代更好的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从宏观上来说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对经济进行监管、为市场提供服务、促进经济环境良性发展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从微观上来说,主要是指各级政府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文希望能够对该问题有一个深入的认识和发掘,为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一次前期的准备。

二、工商行政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特别是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整个经济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景象,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更多的转变为服务发展、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以及消费维权等方面,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1.提供优惠政策,创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二五规划”更进一步强调市场的作用,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地位,国家更加放松了私营工商企业的管制,尤其是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的提出,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对对大学生、下岗工人、专业退役军人、农民等创业群体给予诸多优惠政策。最典型的就是逐渐流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机制,简化了办事流程,优化了办事效率。同时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开始放松市场准入制度,放宽了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出资时间,比如很多地方为了鼓励创业,开始实行注册公司零首付,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经营者提供便利,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另外,对创业者实行税费减免。税收费用是初创公司必须承担的一项成本,为了减轻创业主体的负担,工商管理相关部门推行了税收费用减免的政策。湖北省就在2014年推出了对在校和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创业给予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除此之外,2016年还专门投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予以补贴、以及提供创客孵化器等服务。

2.转变管理思路,提供优质市场服务

首先,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新时期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为社会提供各式各样商品和服务,尤其是电商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兴起,让消费者面临着各种不确定风险,比如不合格商品、不安全食品、售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这就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来为消费者提供权益保障。其次,提供更好的商标和专利权的保护。随着双创政策的提出,各种新思维、新产品、新专利如雨后春笋涌现出来,这些内容是社会创新和进步的关键因素,企业的商标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将直接关系到相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经济秩序能否正常平稳运行。主管部门必须对这些内容进行保护,打击侵犯商标、专利等违法行为,让经营者的权益有保护,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为社会提供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信息、资料,为社会各个方面进行经济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为合同鉴证与合同争议提供相应的行政调解服务。当然作为掌握相应工商管理类信息的部门,也有责任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资质查询、企业信用查询和其他市场信息的披露的服务。

3.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作用巨大,虽然政府简政放权,不在进行过多的事前监管,但是同时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要大力完善以信用等级、行业风险等为基础的行业分类监管体系。基于信用等级、行业风险等进行的行业分类监管,将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更加精细、更加有效,从而做到有的放矢,使得对各行业的监管更加有效,针对性更强,继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另外,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整治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惩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对于净化广告市场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的广告行为有着巨大的作用,有益于形成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继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大局的稳定,保证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

三、结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中重申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议题,这都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上进行适当干预和介入,从中真正发挥作用,真正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市场经济的“带头人”和“监管者”,真正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者:张夏斌 单位:武汉市第六中学

参考文献:

[1]周燕.工商行政管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J].企业导报,2014,7(54):29.

第5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一、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

在市场条件下,广告的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同样,违法广告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期公告表明,2001年上半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回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16份,查处未经审批刊播、使用失效文号、伪造批准文号等各类非法药品广告139份。①违法广告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广告的本义在于广而告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悉广告,其直接结果是将人们置于一个广告无所不在的社会环境。基于这一特征和现实,合法广告的积极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彰显;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同样得以迅速扩散。因此,既积极鼓励广告业的健康,又严格规范广告行为,防止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就成为广告管理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当前我国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广告活动限制太多则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大量出现,不仅使广告受众深受其害,同时还关系到商业信誉、经济秩序、尊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我国在广告立法和执法当中还存在不足之处。解决这些问题,仍有赖于广告立法与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二、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有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广告等)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目前的立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协调问题

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和制定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则调整所有形式的广告,这就有个协调的问题。举例来说,《广告法》对酒类广告仅要求其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洧的用语。但《广告管理条例》却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做广告。此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颁奖部门的规定,以及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授予称号部门的规定等等,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都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的效力问题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文仅讨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讲,规章不属于法的范畴,但依法制定的规章却具有法的效力。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章的制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为依据;规章的内容不得超过本部门的权限范围;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的事项;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的效力必须依据上述基本要求来确定。目前有关广告管理的规章并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现就其无效之情形举例详述之。

第6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一、制贩仿人民币图样产品相关行为认定

(一)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的认定。《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大多数仿人民币图样产品(比如冥币、儿童玩具币)除“行名”及“人物像”用其他文字和图像代替外,其余与人民币主景图案基本一致,还有部分仿人民币图样产品甚至完全“抄袭”人民币图案,只是纸张面积放大或缩小。由此,可以得出这些产品本身就是人民币图样,那么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就理所当然的认定为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但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有没有涉及使用人民币图样呢?《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而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人并没有“通过各种手段”这一行为,所以可以认定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不是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

(二)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行为的认定。相据前述人民币图样概念,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可以直接认定为制作人民币图样行为。同样根据使用人民币图样定义,也可以认定制作人民币图样产品过程中涵盖了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当然制作人民币图样产品一般用于贩卖销售,那么这一行为又可被认定为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

二、处罚规定存在的矛盾和导致的问题

根据前述认定,销售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被认定为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后,如果为非法经营,可直接适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这一处罚规定。但是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过程中既涉及仿制和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又涉及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导致了处罚中存在如下矛盾。

(一)涵盖该类违法行为的实施处罚行政单位不统一,行政检查处罚效率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罚实施部门是人民银行,而非法制作人民币图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这种一个过程需要两个部门处罚的情况,往往需要联合查处,而联合行动一般需要两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协商行动机制,但由于联合行动机会较少,且各部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较为频繁,这种机制难以持之以恒,容易形成脱节,导致查处效率降低,甚至有些时候会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仿制人民币图样和使用人民币图样所产生的违法所得难以区分,导致两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难以实施。《人民银行法》规定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银行应没收违法所得。而《人民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制作仿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违法所得往往是通过销售该产品所得,较难区分哪部分违法所得是制作销售该产品所得,哪部分是使用人民币图样所得,导致了该项处罚难以明责落实。

(三)销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处罚存在行政主体冲突。《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明文规定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这两个处罚规定都含有“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这一句话,恰恰也反过来说明了制作仿制人民币图样过程必然包括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同时既然都有同样一句话也导致了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这一处罚行动的实施者存在冲突,有责任推诿的风险。

三、解决处罚矛盾的三个模式

为消除行政处罚存在的矛盾,应重新划分人民币图样相关主管单位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三个模式:

(一)仿照假币管理模式(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分工模式),规定人民币图样的制作、仿制、买卖以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所查处的相关仿人民币图样物品交由人民银行销毁;人民银行则负责接收和销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物品,审批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申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情况,鉴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相关物品是否涉及人民币图样等等。如果实行该模式,人民币图样管理工作开展的优劣的关键在于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程度,所以建议把人民币图样管理纳入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中去,利用已有平台,强化两部门的协作力度。

第7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

(二)宣传暴力和行为的;

(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

(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其他违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

(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

(三)性行为、性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 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

(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

(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第八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含服务,下同),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一)利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的观点来否定他人的商品,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商品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标志为自己的商品作陪衬宣传;

(四)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贬低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条 广告使用科研成果或统计、调查、文摘、引用语等资料的,应当准确、恰当并标明出处,不得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市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制定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召开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先征得建设(市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机动车的车体外部喷刷、涂写、粘贴广告的,应当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大型户外广告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安全并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市容、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推销商品实行优惠、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优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邮购商品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当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转让技术广告还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第十九条 推销设备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使用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的内容。

有专用附件的设备,其推销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及价格。

第二十条 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广告中不得作欺骗性的包收购产品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加工承揽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对经济效益预测和分析等不能核实的事项不得。

加工承揽广告中应当注明该广告不能作为承接业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的忠告语。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各类招生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招生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广告的证明。其中,大专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高中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承办单位名称、地址、印刷时间、工商登记号;散页印刷品广告,各页均须标明广告字样。

印刷品广告不得出现任何非广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禁止编印、发送报纸形式(有固定报头、开版、连续出版)的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禁止有关组织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出国考察移民等内容的移民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广告审批部门履行广告审批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三)(五)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当事人报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告主要形式(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网络Email、BANNER等进行广告宣传,数据库营销的一种

(九)呼叫中心,数据库营销的一种

(十)利用短信(sms)、彩信进行广告宣传,数据库营销的一种

(十一)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8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 宽恕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一套破坏组织成员间的信任,鼓励成员竞相自首的新策略。本文通过介绍宽恕制度的涵义、卡特尔的危害性及适用条件。并借鉴欧美国家宽恕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宽恕制度 卡特尔 完善建议

一、宽恕制度概述

(一)宽恕制度的概念

宽恕制度,指参与卡特尔的成员在该行为尚未被发现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和违法证据,协助执法当局调查案件,从而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美国是该项制度的创始国。宽恕制度可以说是一项年轻的反垄断法制度。因为相对于1890年颁布的、最早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它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1978年,美国开始制定并实施了该项制度措施。自从该制度诞生起,它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显著的帮助作用。

为了更好的理解宽恕制度,有必要清楚“卡特尔”这一概念的内涵。卡特尔是垄断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垄断组织以达成垄断协议来限制竞争,如固定价格卡特尔、划分市场卡特尔等。

(二)卡特尔的危害性

正常的市场竞争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卡特尔作为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企业之间通过达成价格、产量、划分销售区域的卡特尔,限制了公平竞争,还会排斥其他企业进入该相关市场。如果没有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卡特尔成员占据着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要花费较之前数倍的价格,购买没有任何技术改进的产品。

(三)宽恕制度的适用原理

宽恕制度的设立是一种主动执法。由于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容易调查取证,而有效利用宽恕制度可以打击违法者,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经济学博弈论中有一个有关刑事犯罪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警察把两个犯罪嫌疑人隔离审查,给了他们三个选择:选择一是如果都坦白各判十年;选择二是只有一方坦白,坦白的一方不判刑,而没有坦白的那个将会判刑10年;选择三是都没坦白,因证据不足,各判刑1年。当然隔离审查很关键,为了防止其串供。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嫌疑人都会立即坦白,争当第一个“污点证人”。

(四)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

目前,很多国家开始仿效美国设立宽恕制度。本文主要对宽恕制度实施经验比较丰富的美国、欧共体、日本的宽恕制度进行分析。

1.主体条件

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10月公布了《企业宽恕方针》,规定自首者必须是第一名揭发卡特尔的企业;第二名及其以后的自首者只能利用附加宽恕制度,也可以减免刑罚。1994年10月,美国司法部又公布了《私人免责方针》,只要是提供反托拉斯法局尚未得到的信息的所有的私人均适用。欧共体委员会于2001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参与卡特尔违法行为企业实施罚款减免的告示》(欧共体“2002年告示”),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分为罚款免除对象和减免罚款的对象。罚款免除对象需满足的条件是:欧共体委员会在没有获得充足证据认定企业违法时,能够提供该类证据的最早的自首者。减免罚款的对象需具备的条件是:自首者如果无法完全满足全额免除的条件,却能提供具有附加价值的证据,可以根据来自首的先后顺序,按照三个档次的幅度进行减免。日本在2005年修改的《禁止垄断法》,引入了宽恕制度。与欧共体类似,日本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也分首个免除刑事责任和其后的免除、减额课征金的制度。

综上所述,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法人和个人。各国一般对第一个自首的卡特尔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2.证据要求和合作要求

美国1993年修改后的宽恕制度,免责方针由调查开始前和调查开始后俩部分组成。调查开始前的免责制度需满足6个条件:(1)自首前,执法部门没有获取该企业任何违法信息和证据;(2)企业果断停止了违法行为;(3)企业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并且向执法部门的后续调查提供持续帮助;(4)所通报的违法行为必须是企业的行为;(5)自首者必须尽可能地对被损害者进行赔偿;(6)该企业并不是该违法行为的指导者、策划者,即不是核心卡特尔。欧共体2002年告示,对免除罚款的对象要具备的条件,与美国的规定相似,都强调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不具备足够证据启动调查的决定前,最先提供该证据的自首者可以免除罚款。

显然,反垄断执法当局不仅希望卡特尔成员“争先恐后”地来自首,而且要求自首的对象持续协助调查和提出改正措施。

二、值得借鉴的宽恕制度的先进经验

(一)标记制度

标记(mark)本来是标识、记录的意思。在宽恕制度中就是自首者必须是最先到达反垄断执法当局的污点证人。在很多国家,只有是第一个自首者才能免责。

(二)附加宽恕制度

为了提高卡特尔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宽恕制度还设定第二名及其以后的自首者也可以利用该制度。自首者虽然得不到该案件的免责,但还可以通报该企业在别的相关市场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与之相关联的相关市场中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得到免责。

(三)加强宽恕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法具有震慑力的同时也具有预测功能。1890年的《谢尔曼法》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可是,单纯具有威慑力还不够,需要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如没有污点证人的情况下,各个卡特尔成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如果有污点证人的情况下,污点证人可以免除或减免多少处罚。只有在此种境地,卡特尔成员才会进行利益得失间的权衡。该成员会思考:如果自己不去作污点证人,最后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取得确切证据并起诉后,受到的法律制裁将很严重时,其就会去自首。如果能够保持宽恕制度的透明性、公正性,而且自首者能够预测到其申请结果的话,那么利用该制度的违法企业也会相应地增加。

三、宽恕制度的案例分析

(一)我国的案例——联合利华、宝洁联合涨价案

2011年,3月底,联合利华、保洁、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巨头集体放出风声:从4月份开始将会提高洗衣粉、洗衣液、沐浴露、洗发水的价格,涨幅为5%-15%。全国各地的超市负责人也表示,已接到厂方涨价的通知。随后,发改委“约谈”联合利华的负责人,约谈的内容大致是: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不要随意涨价。并且建议暂缓原定于4月1日执行的调价计划。在发改委约谈之后,四大日化品牌还是涨价了。2011年5月,发改委对联合利华处以200万处罚,但很快联合利华很快又爆出已实现终端提价约10%。

(二)欧盟的案例——联合利华、宝保洁操纵洗衣粉价格案

这两个案件的发生时间相同,主体也有相同的,可是结果却大相径庭。2011年4月13日晚间消息,欧盟市场监管机构宣布,宝洁和联合利华总计将被罚款3.152亿欧元(4.56亿美元)原因是两家公司协同汉高在欧盟的八个国家操纵洗衣粉价格。本次汉高未受处罚,原因是汉高作了污点证人,向欧盟透露了这一价格联盟的消息。欧盟指出这一价格联盟的操纵行为从2002年1月延续至2005年3月。这三家公司都是欧洲市场领先的洗衣粉制造商,他们试图通过价格联盟来确保自己的市场地位,保持产品价格优势。宝洁将支付2.112亿欧元罚款,联合利华被罚1.04亿欧元。

(三)案例评析

同样都是达成了价格卡特尔,可是惩处的方式和力度却很不一样。我国采用“约谈”的方式。约谈被认为是遏制价格操纵的手段之一。有人甚至将“约谈”与反垄断执法和解相提并论。认为用这种温和的方式能节省执法成本。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约谈只是用一种行政手段,而针对企业协同操纵价格的行为完全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去规制该违法行为。其实质是用行政介入的方法阻断了《反垄断法》的适用。对于联合利华协同涨价案,发改委对其罚款200万元,对联合利华而言只是九牛之一毛。在类似的案件上,欧盟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其不仅有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制度(包括宽恕制度),而且对企业间合谋操纵价格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很大,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四、我国的宽恕制度及其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有关宽恕制度的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反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2010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11条:“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情况而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第12条规定:“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光情况并提供重要情况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免处罚。”

(二)我国宽恕制度的完善建议

1.适用对象应该进一步明确

我国对于宽恕制度适用的主体,使用的是“经营者”这一概念,过于模糊。美国关于宽恕制度,不仅有企业宽恕制度,还有私人宽恕制度。在一个企业内部,公司管理人员,也应该具有宽恕制度的主体资格。将个人与企业一并纳入适用对象,会有助于发现更多的卡特尔违法行为。

2.建立自动宽免制度,缩小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中都提到“酌情减轻”和“酌情减免”。“酌情”二字严重削弱了卡特尔成员对宽免制度的预期,即潜在的污点证人认为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他们主动向执法部门申请的积极性就会降低;而自动宽免是指只要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宽免的条件,就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3.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它们的权利比较分散,甚至存在多头执法的现象,而且这三个部门间的执法协调性不够。

第9篇:工商行政管理概念范文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127;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127;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二)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第十六条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