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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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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

第1篇:学校收费范文

学校行政班子认真学习了教育局的通知后,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校花网*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收费自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x(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

副组长:xxx (直接负责人。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成 员:xxx(直接负责人。分别负责一至六年级各班自查情况的收集、督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由各班开展认真的自查自纠,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然后由学校自查领导小组复查。三、自查情况。

1、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零”收费。

2、学校不存在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补习班、培训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没有教师私自收费补课的现象存在。包括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收费的补课;以民办学校的名义,由本校动员、本校老师课件下载*上课,举办以本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并收费以及将教室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3、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不存在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通过家长委员会

、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现象。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5、不存在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6、没有违规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费用。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困难学生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8、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第2篇:学校收费范文

按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有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规定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所以,补课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可以去咨询一下当地教育局。 而且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课应属于义务补课,不应收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学校收费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高校收费管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高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形成适应山东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由政府、社会、学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摊培养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费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

第四条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

第五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

1.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MBA、MPA学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

5.自费来华留学生;

6.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7.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二)住宿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主要考试项目有: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保送生考试;

8.小语种招生考试;

9.自主招生考试;

10.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1.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2.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国家或省价格、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高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由标准教职工人员成本、标准学生支出成本、标准日常教学维持成本、标准土地和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四部分构成,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进行监审。

第十条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学生标准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学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高校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区别项目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代收费项目和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高校(含中央部委驻鲁高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高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属高校暨中央部委驻鲁高校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高校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九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校教学用教材可以由学校指定,由学生自主购买,也可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应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二十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学费、考试费、培训收费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支出,住宿费用于学生宿舍管理、维修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等,代收费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

高校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高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高校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各项收费收入按照部门综合预算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学校的非税收入。

高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校应酌情减免学费。高校学费减免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政府奖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4篇:学校收费范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5篇:学校收费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 收费 内部控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多渠道筹措资金成为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形式。而在各种教育资金来源中,高校收费在教育资金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几年,国家教育部等单位针对高校收费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发现收费中存在一定的乱象,而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或者说无效才是高校收费工作问题的根源所在。因而,建立一套适合高校情况的、严格、效率、实用的收费内部控制体系成为解决收费乱象的重要武器。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它是为加强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完善。而这些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统称为内部控制体系。所谓高校收费的内部控制体系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高校收费工作方式、制定严密的高校收费控制制度,使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合规、合法、严谨、实用,从而保证高校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内控体系的要求,结合高等学校特点,高校收费内部控制体系应该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一是科学、效率的收费方式;二是严谨、完善的内部监督。下面分别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科学、效率的收费方式

近些年,随着高等学校扩招,在校学生人数呈现逐年递增态势,高校内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再包括各类代收款项,高校收费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劳动强度。针对这种情况,高校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科学、效率的收费方式:

(一)采用先进的收费工具与手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收费工作中,要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选用成熟的高等学校收费软件进行。由于在校学生规模的增加,收费工作要提高效率就要采用计算机进行工作,原有的手工开票收费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形势的需要。由于收费资金来源已经成为高校办学资金中的重点资金来源,收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高校办学经费的充足与否,甚至可以说关系到每一位教职工的“饭碗”,因此,高校对于收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因而要及时掌握收费完成情况、收费数据、欠费数据、以及具体数据分布等多方资料,这些信息要想在短时间内提供出来,必然要借助计算机来完成。而成熟的收费软件本身就可以为我们提供一部分及时的汇总、分析数据,为收费工作的管理与开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

(二)与银行建立形式多样的代收费合作关系

近些年,国内的几家大银行,如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都针对高等学校收费工作开发了各种形式的合作代收费软件系统,包括银行批量代扣学杂费、学生生源地银行直接缴费、银行POS机划卡缴费等等。这些代收费软件的开发既没有占用高校的资金,又能为学校提供高效率的代收费服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银行进行长期合作,将银行代收费结果以批量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送到学校的收费系统中,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免除了与银行之间的收费资金结算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减轻自身工作压力。

(三)定期进行收费岗位技能培训

收费工作是基础的技能型工作,要求收费人员掌握点钞、真假钞识别、银行POS机刷卡、计算机录入、收费软件使用等多种技能,而技能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收费工作水平以及服务学生窗口的形象。因此,高校应定期对收费人员进行多形式、多侧面的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工作水平。

(四)根据高校特点安排灵活机动的收费时间

高等学校学生上课时间比较集中,一般上午课程比较满,下午空余时间较多,可是收费人员工作时间基本按照在八点上班、中午休息,下午两三点上班、四点结账,五点下班了。正是在学生空余时间多,可以交学费的时候,我们要么在休息,要么就要结账、下班,不方面学费收缴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收费岗位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情况,上午上班时间适当延后,中午可以采用不休息或倒休的形式,这样就方便了学生缴费,也利于收费资金的筹集工作。

二、严谨、完善的收费内部控制机制

收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保证收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手段。一套合理、科学的内部收费控制制度可以提高收费工作效率、避免工作中的失误,是圆满、顺利完成收费工作的必要保证。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理论的观点,高校收费内部控制主要需要做好不相容职务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内部监督机制控制三方面的工作,这三个方面的工作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具体的作用如图所示:

具体的控制职能介绍如下:

(一)职责分工控制

即对于收费工作中的不相容职务要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来承担,以避免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在收费工作中,有些职责是不能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比如:收费和记账、收费与审核、收费与标准设置等等。对于这些不相容职责,从防止舞弊、保护工作人员的角度出发,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通过这种对不相容职责的分工控制,可以使收费各个岗位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和监督,保证职责分工控制职能的实现。

(二)授权控制

对于收费工作中的每一个岗位,明确办理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内容。要求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职责,即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按照目前高校收费情况,应该设置的岗位以及职责如下:

第6篇:学校收费范文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日前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要求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

《措施》要求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三部门要求,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措施》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赵婀娜 《人民日报》 2012年2月24日)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再编写教辅材料

管理或能影响学校的利益相关单位不能再组织编写教辅材料了。近日,教育部在其网站上《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切断这一饱受诟病的利益链条。

据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01年,针对当时教辅材料存在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10多年过去了,教辅材料市场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种类繁杂、质量良莠不齐、价格虚高、市场混乱、使用缺乏规范。

《通知》希望能够改变这一状况并对教辅材料的编写者提出了3点要求:一是强调教辅材料的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二是要求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通知》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通知》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教育教学实际合理确定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范围,确定本省配备教辅材料的学科、年级、种类和具体程序。

为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而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包括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原春琳 《中国青年报》 2012年2月25日)

我国中小学课本过难内容将删除 小学识字量不变

日前,教育部介绍了新课标的修订背景和新变化。中小学生负担过重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教育部表示,这次新课标的修订努力从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安排课程容量和难度。在课程容量控制上,大部分学科进一步精选了内容,减少了学科内容条目。在课程难度控制上,有些学科直接删去了过难的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十六大以来的新成就”,如物理增加了与“宇宙探索”“我国载人航天事业”“新能源”等有关知识。一些现实问题也作为课程内容,如化学把“婴儿奶粉中的蛋白质含量”“臭氧空洞和臭氧层保护”等有关知识列入了课程内容。

另外,理科课程强化了实验要求。如物理明确列出了学生必做的20个实验,化学要求学生独立完成8个实验,以加强动手能力的培养。

针对媒体报道的小学中低年级减少识字量,教育部相关官员回应,其实整个小学阶段识字写字总量保持不变。

依据小学阶段不同年龄学生语言发展特点和小学语文识字、写字教学情况调查结果,修订后的语文课程标准对小学不同年级学生写字量作了适当调整,以更好地遵循识字写字循序渐进的规律。调整之后,低、中年级适当减少了写字量,高年级相应增加了写字量,整个小学阶段识字写字总量保持不变,仍然要求认识常用汉字3000个左右,会写常用汉字2500个左右。(周逸梅 《京华时报》 2012年2月8日)

湖北高校自主招生将扩大至农村高中

湖北省今年拟实施的“飞翔计划”,将助农村学生共享优质教育。按“计划”,从今秋开学起,高校自主招生由现在以面向省示范高中为主,扩大到面向所有高中尤其是农村高中;全省102所省级示范高中每校每学年将另外专门招收50名农村籍学生,由湖北省补助学费和生活费;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城乡初中的比例,提高到70%。

今年湖北教育工作的要点还包括:提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推进每个乡镇建一所中心幼儿园,推进农村标准化幼儿园建设,规范学前教育收费;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高工程”,3000名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尤其是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将获集中培训;启动“农村学校启明星计划”,每年从全省城镇学校选派500名左右干部和教师组成启明星团队,到150所农村乡镇以下学校任职任教,团队服务期为3年,省教育厅按校长每人每年3万元、教师每人每年2万元给予补助。(田豆豆 人民网 2012年2月28日)

学前教育项目收效显著 全国新增1.6万所幼儿园

近日,记者从2月23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在郑州召开的国家学前教育项目工作会上获悉,国家学前教育项目启动实施半年来,收效显著。初步统计,2011年全国幼儿园总数增加了1.6万所,在园幼儿规模增加了400多万人。

为支持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难题,2011年9月,国家出台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启动实施了包括加大财政投入建幼儿园、幼师培训等在内的4类7个学前重大项目。项目实施半年来,通过以项目促改革,我国学前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显现出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增加。在国家项目支持下,全国各地新建改扩建了一批幼儿园,在农村小学增设了一批附属幼儿园,积极扶持部门、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快速增加。

二是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大幅增长。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地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有了突破性增长。特别是省本级财政加大了对困难地区的调控支持力度,2011年省本级财政投入,陕西、福建达到4亿元,江苏3.6亿元,黑龙江2.5亿元,河南2亿元,四川1.6亿元,贵州1.5亿元。

三是幼儿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加快核定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及时补充了一批合格教师,加大了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去年幼儿教师“国培计划”共培训6.9万名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各省也相继加强了农村幼儿教师及转岗教师培训。

四是学前教育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各地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范办园的政策措施。北京、辽宁、河南等8省市出台了学前教育综合奖补办法,明确了对部门、集体、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措施;上海、江苏等9省市出台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陕西则全面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郭久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年2月24日)

山东省4年内有望免试上大学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针对大校大班情况,规划提出新建高中不得超过50个班;为促进高校人才培养与高中教育相衔接,推动大学教师参与中小学教学;制定、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政策,支持公办学校依法设立社会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教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山东省普通高中班额要求控制在50人以下,每个乡镇将拥有1所中心幼儿园。山东省还将探索高考学生注册入学办法,山东省学生有望免试上大学。

“十二五”期间,山东省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重点之一是扩大高校考试招生自,构建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理念,适应高等教育需求和基础教育发展的多种考试方式和多元录取模式相结合的考试招生录取体系。

在考试模式上,从2012年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并行开始,山东省将逐步推行本科与专科(高职)入学分类考试。其中,普通本科入学考试继续执行全国招生政策,统一组织考试,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高等职业教育单独组织考试录取。

第7篇:学校收费范文

【课程介绍】一对一,小班等多种班型自由选择,针对不同基础的学员制定适合的学习方案,结合学员自身特点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授课时间,给学员匹配适合的老师进行授课,切实保证学习效果及达分目标。

【温馨提示】400免费热线咨询方法:您好,请您先拨打前10位总机号码,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后5位分机号码,稍等片刻即可接通校方顾问老师,可以跟老师说明的您目前的外语水平,明确自己的学习需求及所要达到的学习目标,咨询授课时间安排、学习周期及免费试听课预约安排等情况,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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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学校收费范文

为树立良好的学校与教师形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学校成立了由校长把关、监督的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文件精神和操作方式,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二、开学初对社会、教师和家长均实行了校务公开,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了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让家长明白交费。

三、学校没有要求学生购买,推销辅导资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对本学区暂住人口均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收费。

四、收费手续规范,所用收费均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据,无摊派、搭车收费行为。局按规定所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五、对于公用经费保障经费的使用,我校坚持认真预算,精打细算,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合理使用,努力改善我校的办学条件。我校参加了各种教师培训活动,开展各项教学活动,交纳日常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等,购置办公用品,如移动黑板、教参、备课笔记、扫把等,进行学校维修和美化活动等,都利用经费作为保障,才得以顺利进行。

六、我校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落实,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农民工子女3人,免除其借读费。

七、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纳入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都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

第9篇:学校收费范文

我国的学分制改革几经起伏,目前正处于第四次全国性改革的阶段。虽然多数院校尚没有能力实施完全的学分制,只是实行“改良的学年制”或“折衷的学分制”,如:弹性学年制、有选修课的学年制、学年学分制等等,但是学分制已深入人心,并代表了新世纪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学分制具有积极的主体认定功能和充分的自主选择功能,尊重学生“自我选择、自我管理和自我计划”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得到了极大提高。学分制采用了更细化的教育服务计量单位——“学分”,适应了社会和个人对教育服务多元化、个性化、多变性、开放性的要求,极大地激活了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和管理制度的僵化局面。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