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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审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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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审查制度

第1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摘要]苏哈多(Suharto)下台以后,有关媒体控制的法律逐渐宽松,最近印尼已经废除了新闻审查法。但是,印尼要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还需要走漫长的路。首先,新闻传播者必须有良好的新闻纸业道德,所有媒体人员必须尊敬 “公众宗教性和道德规范”。其次、针对印尼是个多民族国家,媒体在报道关于宗教和民族的问题应该慎重,国家应该对此做出限制。再次,政府应该对新闻传播提供较好的法律保护,包括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新闻传播者的人身保护。未来, 希望印尼新一代的年轻人可以改善印尼媒体的规则, 使印尼媒体可以得到更广的自由空间。

[关键词] 印尼媒体,新闻自由, 发展与改革,政权, 宗教, 民族 、审查

Abstract: After suharto quitted the scene, the law's control over media has been gradually released, and Indonesia has abolished news censor law lately. But there's a long way to go for Indonesia to realize real news freedom. Firstly, news communicator must have good news work ethic, and all of them should respect "public religion and ethic". Secondly, Indonesia is a multi-ethnic-group nation. Media should be cautious when reporting the religious and ethnic issues, and government should make some restrictions on it. Lastly, government should offer better law protection for news communication, including the protection for news freedom and person protection for news communicators. In the future, it's expected that the new generation young people in Indonesia will improve the rules of Indonesia media and have it enjoy broaden free space.

Key words: Indonesia Media; News Freedom;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Regime; Religion; Ethnic Group; Censor

一、印尼新闻自由历程的回顾 (1945年至2001年)

在西方国家的民主主义社会来说, 政治与文化经常都被看为不同领域的现象: 高级的文化是高于政治, 而低级文化是底于政治的。有关于文化的研究经常都论述一些理论来详细地描述文化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在印尼来说, 文化与政治似乎都分不开的。在学校, 老师在解释文化时经常也会说了些政治的观念。所以, 从小开始, 印尼人民已经把文化与政治混在一起来理解了。

印尼的政治历史被分为旧制度(Old Order)和新制度(New Order)。所谓的旧制度, 就是印尼第一任总统苏喀诺 (Sukarno) 统治印尼的那段时间 (1945年至1966年); 而新制度就是印尼第二任总统苏哈多 (Suharto) 统治印尼开始直到现在。

在苏喀诺(Sukarno)最后几年的统治之下, 他试着利用各种各样的文化来帮助宣传他所谓的极端的民主主义政治。他的政治主义有另外一个称号, 叫做”准则民主主义” (Guided Democracy)。 他和他的”准则民主主义”(Guided Democracy)把媒体看成是一种可以以只传播有关政府正面的报道, 来控制人民的思想。这引起了现代文化的支持者的反感。

新制度期间, 苏哈多(Suharto)建议了一种观念。他觉得一个国家的强大是要依靠着国家媒体的发展。所以身为国家媒体, 应该只传播有利国家发展的讯息、新思想的创新和人民的意见和思想。这样一来, 就可以帮助国家强大起来。自1970年开始, 政府已经盼望新闻工作者, 就像其他的平民, 来支持国家发展的努力。

但是在实行当中却发生了许多的矛盾。新制度的审查法律只允许报道政府正面消息、支持苏哈多 (Suharto) 政体的媒体。新闻工作者只可以写对政府有利的报道。谁敢写一些社会腐败的事实、让政府失去面子的新闻, 都会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苏哈多(Suharto) 领导印尼时, 以侮辱政府的罪名, 就有很多的新闻记者被关入监狱。自然地, 这引起了人民, 尤其是大学生的不满。 但是在那时候, 很少会发生大学生示威, 因为大家都怕被送入监狱。面对这些问题时, 政府却形容印尼媒体是个“自由但负责任” (“free but responsible”) 的媒体。这样的说法,就让他们似乎拥有权利和义务去识别和确认怎样才算是属于“负责任”的新闻。 [1]

这个问题也反驳了苏哈多(Suharto)他本身曾规定的新闻界条例。在1982年第21号的新闻界基本法里写着 (UU Pokok Pers No.21 Tahun 1982): “媒体绝对有建设性的控制、批评、和改正的权利” (“Pers mempunyai hak kontrol, kritik, dan koreksi yang bersifat konstruktif”)。而且这条国家新闻界条例也被保证在同一个基本法里第5号: “除了保证外, 对人权并不会进行审查和控制”(“Tiadanya sensor dan pembreidelan selain jaminan sesuai dengan hak asasi Warna Negara”)。 [2]

但是还是有一班人勇敢地站出来表示他们的不满和想法。在1993年12月14日, 印尼大学(Universitas Indonesia)的21位大学生在雅加达的印尼国会大楼前为此事示威。很理所当然地, 他们就以”破坏政府的名誉”而被捕。第二天, 印尼大学的几位高级教师被叫到国家教育部来接受审问。这件事震撼了全国, 也惊醒了熟睡已久的大学生们。21位大学生的示威和它的随后真实的报道被视为印尼媒体自由的一个转折点。[3]

在苏哈多(Suharto)的年代, 多数的媒体是以政治为主题的。当然, 内容写的是政府正面的报道。这也是苏哈多(Suharto)政体里的其中一个政策。

自从在1998年苏哈多(Suharto)下台开始, 正式已认识到之前的政治有多么腐败的印尼媒体,开始察觉到媒体自由在一个走向自由主义社会的重要性。苏哈多(Suharto) 的衰落目击了严厉审查法律和当时控制媒体的国家信息部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的废止。

苏哈多(SUHARTO)下台以后, 接下来的十个月, 哈比比(HABIBIE)总统取消了特许制度。他规定了, 任何人妨碍了新闻自由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他也规定了新闻界的自由规范。虽然直到新闻界的道德规范建立了, 它用于新闻界的管理制度却面对了不少的矛盾。

哈比比(HABIBIE)在1999年某一天的新闻记者会里, 再一次强调说他决不会干涉新闻界的自由。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以往的经验, 并不是新闻传播又会再受到干涉。也许会有其它的方面和事情会为新闻自由带来不良的影响。假如政府保护的所谓的新闻界的自由而忽视了各种各样社会的需要,政府也有可能会受到巨大的压力。1999年的新的新闻界法规 (INDONESIAN PRESS LAW) 批准了700多个新的媒体的建立, 比在印尼庆祝第54周年国庆时多了两倍。但从本质来看, 媒体的增加对民众的新闻自由的实现还是不是很明显。因为, 现在在印尼每天的媒体多数只报有关示威的新闻, 和出现了很多没有品质保证的报纸、杂志、和政治漫画。这证明了这条新的法规并没有太大的用处。但在印尼人民的日常生活里, 还是很多提议说不但只有新闻界可以获得发言的自由, 人民也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瓦希德(ABDURRAHMAN WAHID)总统在1999年上台后, 曾经在5月3日的UNESCO和东南亚新闻联盟(THE SOUTHEAST ASIAN PRESS ALLIANCE)典礼上说了这样的一段话:“政府应该保护媒体使它不要受到不想得到自由的各方面力量的干扰。我的行政会盼望着新闻界自由的现象。”(“THE GOVERNMENT HAS TO PROTECT THE PRESS FROM THE MANY FORCES WHO DO NOT WANT FREEDOM. MY ADMINISTRATION LOOKS WITH RELISH ON THE EMERGENCE OF A FREE PRESS.”)。[4]

只是在瓦希德(ABDURRAHMAN WAHID)总统确认新闻界自由的三天后, 准军事部队和瓦希德 (ABDURRAHMAN WAHID)多年以来领导的基层穆斯林组织却攻击了国家的一家最大的日报, 印尼泗水(SURABAYA)发行的《爪哇报》(JAWA POST)。这使《爪哇报》(JAWA POST) 在那天被必关闭了一天。《爪哇报》(JAWA POST)之前有登出一片批评瓦希德(ABDURRAHMAN WAHID)与他亲戚的文章就激怒了这些好战的年轻人组织。之后, 《爪哇报》 (JAWA POST) 在报纸封面登出了该报的认错和道歉, 但是瓦希得 (ABDURRAHMAN WAHID) 却为那些组织辩护。

虽然在2000年里没有发生过印尼新闻工作者被被捕, 但是很多关于攻击和威胁的报道。政治性组织与宗教性组织, 包括警察和军队在示威当中还是回使用暴力。根据东南亚新闻联盟的消息,现在的警察只负责对媒介使用暴力的20%。在当年东南亚新闻联盟(THE SOUTHEAST ASIAN PRESS ALLIANCE) 收到了几百封关于诽谤和不正确的报告的投诉信。

二、民主主义与印尼媒介

最近的印尼的媒介民主化已经看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它在政治和印尼民主主义里, 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之前, 媒介的角色是很确切的, 它必须反映出政府好的一面, 否则它就要接受严重的后果了。所谓严重的后果就是记者被送入监狱、甚至被杀或者在传媒界里受到禁止。当中的例子: 一位印尼记者, 西亚富路顶 (FUAD MUHAMMAD SYAFRUDDIN), 因为他写了政府贪污的调查报告, 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另外一个例子就是, 在苏哈多时代, 有三个杂志被封闭了包括了最著名的新闻杂志: 时代(TEMPO)。时代(TEMPO),此是因为当时登出了关于政府买了前东德的战船的争论, 而被禁止的。就算现在审查法律已被取消了, 媒介的角色还是很含糊的。

新制度(NEW ORDER)的媒体是被政府控制的、透过正式与非正式的法律过程、甚至于被政府所拥有。十多年前的新制度(NEW ORDER) 之间, 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并不像现在那么厉害。由于科技与经济不断地改变, 所以政府对媒体的控制也增加了。

很多人人为1998年苏哈多下台的原因, 不只是因为亚洲金融风暴。当时媒体的醒目和越来越强硬的态度也是当中的原因的。虽然, 一个自由的媒体可以供给人民讯息, 而且也可以帮助决定一个理性的选择, 但是还是不会有太多关于媒体与一个民主主义国家基础的关系的证据。

一位印尼媒体的高级领导, 威图拉儿(WIMAR WITOELAR), 曾经说过这样的话: 他的同事还是在一间没有屋顶的屋子里蹲着, 担心着随时会落下的雨。因此, 他们必须继续写有关政府的报道, 而且也必须“决定他们是要真正的客观, 还是在基础的正面改造情况下才会变得客观” (“DECIDE WHETHER THEY REALLY WANT TO BE OBJECTIVE OR WHETHER THEY WANT TO BE OBJECTIVE IN THE SENSE OF BASICALLY BEING PRO-REFORM”)。[5]

三、印尼新闻界的改革

最近控制印尼媒体的法律并不是很多。事实上, 因为缺少政府条规, 道德的界限基本上是自觉性的。因此, 印尼媒体变成了一个缺乏经验的团体。这影响到了媒体的自由, 和它不再需要经过国家信息部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的严厉审查的作品。 所以, 这引起了一个问题: 如果媒体都在看着每一个人, 那么, 到底是谁在看着媒体呢? 审查法律的废除对西方国家的观察者来说, 会导致所有的后果必须是有建设性的; 自由发言权会导致一个自由社会的建立。尽管如此, 自由化不是适合每个国家, 而且它导致的后果也不一定是好的。

经过了几十年的抑制, 印尼媒体的重生是件值得庆幸的事情, 但同时又是一个艰难的任务的开始。没有了审查法律, 媒体报道公正新闻的责任增加了, 尤其是它们的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因为之前没接触过没有被束缚的报道, 他们的反应会是不同的。自由的媒体会让众人从不同的讯息来源来发表他们自己的想法。这样一来, 印尼媒体至少会像西方国家的观察者所希望的那样, 就是变成真一个正自由的媒体。正如欧乐(Olle) 所建议的:在新制度之下, 为了要减少和西方国家媒体的差异,“从字里行间体会隐含之意”(“reading between the lines”) 是印尼媒体必须拥有的技术。现在, 受众也必须拥有同样的技术来估计哪些报道是不必或者需要注意的。 [6]

一个自由的媒体, 特别是在一个发展中的国家里,对该国家会的稳定会带来两种影响: 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西方国家通常都认为自由的媒体会让大众可以提高他们个人的能力来建立自己的想法, 同时也能够尊敬其他人的意见。CPJ提议, 1999年平安夜发生的基督教堂爆炸案, 证明了 “尽管有怎样的危机气氛, 新闻报道的猛击带来了镇定的影响” (“the rush of media coverage had a soothing effect, despite the atmosphere of crisis.”)的事实。 这件事所指示的是, 媒体启发了事件和避免了谣言的传播。[7]

但是在许多的亚洲国家里, 宗教徒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冲突一天比一天更加紧张。新制度其间, 媒体是被禁止报道有关宗教或民族的。 1999年的印尼新闻界法规 (Indonesian Press Law) 只是规定了“新闻工作者必须尊敬大众的宗教和道德规范” (“respect religious and moral norms of the public”)。 [8] 这又是成了另外一个矛盾: 这样一来, 政府和军队很有可能又再进行之前的 “任务”去限制印尼媒体的报道自由。

虽然CPJ(2000)提议媒体应该在一个危机的气氛里造出镇定的影响,

但在另外一方面,一个曾经被政权埋没的媒体自由, 现在却有煽动冲突的可能性。由于一些障碍和媒体可以自己谨慎地确认一个报道的真实性, 媒体看来可以在一个既不稳定, 又含有挑战性的环境里找到新的自由。但是还是要记得: 毫无根据的宗教和民族的报道可以煽动冲突。

曾经有过一个关于贿赂的报道。记者, 卡拉哈斑 (Hoesin Kalahapan), 写了重造森林资金误用的报道后, 就被绑架, 被折磨了至少三次, 然后成功地逃到了印尼首都雅加达。这证明记者在激怒的大众之下, 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人把这件残酷的事实看成是自由媒体的其中一个负面的后果。

专家威图拉儿(Wimar Witoelar)意识到了最近的媒体作品是处于 “初期困难”, 因为媒体正在从无限的压制走向完全的自由。威图拉儿(Wimar Witoelar) 觉得最近的媒体就像 “刚从严厉的学校毕业的孩子们, 在放假的第一天, 他们跑完了所有的沙地。在那其间, 他们虽然会遭到一些小麻烦, 但是他们还是觉得很自由。”(“It’s like kids being let out of a very tough school and on the first day of vacation, they’re running all over the place sand in some cases a little bid of trouble, but basically people are feeling very free.”)。[9]

所以, 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 新媒体报道规定的缺乏对国家带来了正面性和负面性的影响。可以多让人民建立自己的想法是媒体自由的正面影响。但是, 媒体的自由也会导致在某些人些地方的民族之间和宗教之间的冲突, 这样一来, 也会导致国家的分裂。

虽然在1998年, 苏哈多下台后, 多数的正式禁止已经被取消了, 但是印尼媒体如果要找到真正的自由还是要经过漫长的挣扎。从之前的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来看, 还有考虑到现在国内的新闻协会的指示, 印尼媒体必须要代表广泛的社会文化的交叉才会真正地找到完全的媒体自由。在政府少许的插手之下, 希望印尼的新闻协会可以帮助印尼媒体的改革, 同时也能够发展国家的文化和结合国家的种族。

结 论

1998年5月苏哈多总统下台后, 印尼的新闻界经历了许多的改革。虽然印尼新闻界比以前自由了许多, 但同时也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自由”的后果不一定永远都是好的。新闻工作者本身也不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也经常会受到暴力攻击。

人民希望新闻界得到自由后, 会对社会与国家的结合带来贡献。差不多每天发生的示威, 和许多新媒体作品的出现, 证明了新的印尼媒体政策对社会也有相当的影响。

印尼政府还需要尽力解决国内最敏感的问题, 就是宗教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国际的焦点。最令政府懊恼的是, 政府不能偏于任何的民族和宗教, 所以谁对谁错是个很难判断的事情。新闻工作者因此也还不能太直接了当地写出有关宗教和民族的实情和评论。

印尼新闻界在未来的发展, 很重要的一点是看政府能不能对新闻传播提供较好的法律保护,包括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和新闻传播者的人身保护。如果政府能保证新闻工作者的安全, 相信对媒体本身和国家的发展会带来巨大的帮助。但是, 自由也一定带有负责任。自由的媒体必须对国家要有好处, 而不是对国家有害。

注释:

[1]

he 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In the Censor’s Shadow: Journalism in Suharto’s Indonesia. East Timor: Dili, 1991, p.1.

[2]

Kingsbury, D. Culture and Politics: Issues in Australian Journalism on Indonesia, 1975-1993. Sydney: Griffith University, 1997, p.25.

[参考文献]

[1]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CPJ). Country Report: Indonesia, 2000.

[2]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 (CPJ). Journalism in Suharto’s Indonesia. East Timor: Dili, 1991.

[3]Cowan, Edward. New Freedom: Indonesian Journalists Tread Lightly, IPI Report, No. 4, 2000.

[4]Freedom House. Press Freedom Report, ‘Indonesia’, 2000.

第2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Abstract: The digit camera technique's swift development causes picture creating a false impression to be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nvenient, between the news occupational ethics flaw, the media blind competition as well as 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he work's supervision strength is not causes to send the news photography to make each kind of reason which the alias leaves.

关键词:新闻摄影 真实性 照片造假

key word: News photography Authenticity The picture creates a false impression

对于新闻摄影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数字摄影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为新闻摄影带来了便捷高效的同时,也为新闻照片造假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从美国《洛杉矶》摄影记者布赖恩・瓦尔斯基的“伊拉克军人与难民”照片造假到我国近几年的刘羚羊、张白鸽、周老虎等假照片事件,新闻照片造假频繁出现,使得新闻摄影的真实性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如何维护新闻摄影的真实性,已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真实是新闻摄影必须坚守的准则,无论时代如何进步,技术如何发展,新闻摄影最本质的纪实功能都是不会改变的。

一、新闻摄影的真实性

新闻报道的事件必须真实确凿,它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摄影具有纪实性,能借助摄影器材和光线把被摄对象的形态逼真的记录下来。新闻摄影将摄影技术的纪实性与新闻的纪实性有机的结合起来,他更应该是纪实的,他的形象必须是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必须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实面貌和事物的本质。在新闻摄影实践中,纪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拍摄环节真实

拍摄环节真实要求拍摄的新闻事实要真实,能反映事物的本质;拍摄的对象应该是新闻事物的当事人,不能用“替身”;拍摄的地点要真实,事情在哪里发生就在哪里拍摄,不能人为造景,也不能更换场地;拍摄的态度应客观公正,避免个人喜好、情感等倾向,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制作环节真实

数字摄影技术的发展为新闻图片造假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以前胶片时代的造假非常繁琐,对摄影师的暗房技术要求很高,而现在只要掌握Photoshop的基本技术,在电脑上就可以轻松的对照片进行移花接木。在这种情况下,真实性成了摆在每个新闻摄影者面前的道德课题。作为新闻照片,应只限于对色调、对比度等进行少许优化,不可过多的进行修改,有意篡改图片中的人物形象、更改图片内容更是不允许的。

(三)说明环节真实

摄影记者为新闻照片编写说明词的时候,没有人在一旁监督,也没有具体的尺度去把握说明词的真实性,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写作的弹性比较大。此时如果缺乏客观的态度,个人情感把握不当或者调查不够深入,其词语的表达就会出现偏差。有些记者甚至在编写说明词的时候会故意扩大、歪曲事实。即使一张新闻照片在拍摄和制作环节都是真实的,但是配上虚假的说明词,就会使人们对于照片的理解出现偏差。为避免失实,新闻照片的说明词要保证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以及结果五个方面的说明都要客观真实。

二、新闻照片造假频出的原因

(一)造假技术的便捷性

胶片摄影时代的照片造假形式主要通过暗房的拼贴、叠印、涂红等处理工作完成。这些造假工作需要在传统暗房进行操作,受到传统暗房技术的制约,难度较大,耗时很长,效果也不是非常理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摄影者的造假行为。因此,胶片时代的照片造假更多是发生在拍摄的环节,例如摆拍等行为。但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照片制作技术突破了瓶颈。以前在传统暗房需要进行复杂的操作才能达到的效果,在数字摄影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已变得轻而易举。只要掌握photoshop的基本技术,就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对照片的曝光、对比度、色彩等进行调整,还可根据需要,随意对画面内容删减、增加、移花接木甚至无中生有。造假技术的便捷性,使得新闻假照片层出不穷。

(二)新闻媒体之间的恶性竞争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媒介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资金的来源打破了国家计划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改为主要通过广告费自筹资金。在巨大的利润的诱惑下,媒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尤其在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每天接触到海量的信息,在高密度、快节奏的新闻图片蜂拥而至的时候,读图成为了日常的消遣,人们越来越缺乏耐心去探究新闻的深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导致部分媒体过分追求新闻图片的震撼力和视觉冲击力,淡化了对真实性的要求,忽视了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导致假照片的生成。

(三)约束机制的欠缺

从机制上看,中国的新闻摄影仍是一个没有职业标准和伦理道德标准的领域。时至今日,新闻界和法律界呼唤了很多年的《新闻法》还没有制定出台,对于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惩处更多的是针对新闻侵犯了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以及肖像权的问题上。对新闻造假者的处罚规定仅有1999年新闻出版总署的《报刊刊登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联合《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法规,约束力不强,且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在外在的约束机制如此薄弱的情况下,依靠个人道德进行自律来遏制新闻照片造假行为无异于痴人说梦。在本该接受惩处的造假者名利兼收,坚守新闻道德的从业者却默默无闻的社会大环境下,人们内心的信念很可能动摇,继而加入到造假者的洪流当中去。大多数的人们在进行选择时,都会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想法。这几年不乏假照片显形,造假者被口诛笔伐的事件,但是后来者仍然前赴后继,闹剧频繁出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造假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需要付出的代价,造假者才会这么胆大妄为。

(四)新闻道德教育的缺失

近三十年来,中国大学经历了市场化、国际化、产业化三大,大学的理念越来越混乱,大学不再精心培养能独立思考“人”,而热衷于培养“就业员”。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学校与学生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更好的就业,而不是如何更好的学习。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过分的强调了摄影专业技能的训练,忽视了新闻伦理道德的系统教育。当前的摄影记者绝大多数都在学校接受过新闻摄影的教育,是“科班”出身,但是新闻造假还是如此泛滥、屡禁不绝,除了上述三个原因外,新闻道德教育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保障新闻摄影真实性的措施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约束机制

现有法律对于新闻从业者的惩处多是根据民法与刑法的规定,对新闻侵犯了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于新闻造假行为的约束仅有几个行业法规。法律具有最为严厉的约束力,为了在法律的层面上更好的约束新闻造假行为,应尽快制定出台《新闻法》,明确新闻造假行为的违法构成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制定行业规则,加大对新闻制假者的处罚力度

近几年,国内不断有摄影记者因为照片造假被发现继而被报社解聘的事件发生,但是也不乏有不了了之的结果出现。在国外,一旦发现新闻从业者有意造假,除了被报社解聘外,其个人诚信也会遭受严重的质疑,无法再在新闻界立足,其所在媒体的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相对于外国对新闻造假行为的处罚,我国的处罚力度要轻微的多。当然,我国也有因照片造假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的摄影记者,2008年,轰动一时的“藏羚羊”照片造假事件以刘为强承认造假,被收回所获奖项,失去工作,图片被五大网站封杀,央视国际网站就其获奖事件发表道歉信结束。但是,这种处罚结果只针对于个案,并没有形成行业的统一规则,导致我国对于新闻照片造假行为的处罚轻重不一,结果不同的情况屡有发生。所以,各个媒体应该统一共识,建立一个行业的统一规则,明确新闻照片造假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统一适用于所有造假者。2008年3月18日,《中国新闻摄影学会关于维护新闻摄影真实性原则的有关措施》出台,就是一项重大的进步。

(三)制定新闻照片处理规则,完善新闻照片投稿审查制度

对于新闻照片不能进行内容的增减等违背真实性原则的修改已经是业内公认的规矩,但是对于照片的亮度、对比度、色彩的修改程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且有关媒体与各项摄影大赛对于新闻照片的处理限制往往没有明确说明,以致有的造假者被发现之后,辩解的理由就是事前并不清楚可以修改的程度,这其中也不乏对照片内容进行增减的造假者。这种理由虽然幼稚可笑,但是相关机构缺乏明确的标准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需要制定新闻照片的处理规则,明确可以修改的程度与范围,并进行明确说明。

制定出新闻照片的处理规则之后,照片的投稿审查制度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各个媒体应该要求摄影记者提供RAW格式的照片,各个摄影比赛也应设立专门的技术团队,对入围的摄影作品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在评选结果最终公布之前对作品予以公式,接受监督。社会心态浮躁,很多摄影人渴望一夕成名的机会,各个摄影比赛便成为最好最快的途径,照片造假事件在比赛中屡有出现,这与审查制度不严格是息息相关的,以致有的摄影人存在侥幸心理。照片造假在结果公布出来之后才被发现,这不仅使人们对比赛的严谨性产生质疑,还会降低比赛的公信力。因此,应该完善投稿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假照片的出现。

(四)建立监督机构,发挥公民监督力量

网络的力量往往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从几年前的“周老虎”、“刘羚羊”到今年的金像奖造假事件,都是由网络公民率先发现、坚持不懈,让事情水落石出。在最为轰动的“周老虎”打假事件中,从最初零落的声音到由各个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打假团队联合打假,在确凿的事实面前,陕西省林业厅不得不向公众致歉,网络公民的监督力量体现得淋漓尽致。

因此,行业协会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接受群众对于新闻照片造假的举报,整合网络力量,调查造假事件,公布调查结果。监督机构应建立一整套工作机制,整个事件调查过程须公开、透明,在监督的同时也接受监督,这样才能够真实有效利用自身的条件整合引导网络的力量,使事情更快速、更有效地得到解决。相信在无坚不摧的网络面前,任何造假者都将无所遁形。

参考文献:

[1]李培林.主编.当代新闻摄影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58―263

[2]延百亮.当代新闻摄影[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86―190

[3]莫文.“照片造假”与新闻摄影的自律他律[J].新闻爱好者,2010,4:79―80

[4]曹文星.对数字时代新闻摄影造假的分析和防范[J].中国科技教育,2010,4:107―109

[5]潇潇.论“公民新闻"时代的新闻图片失实[J].合肥学院学报,2010,27(2):83―86

[6]刘赘.浅析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新闻摄影真实性的影响及对策[J].常州工学院学报,2008,26(3):59―62

第3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林语堂提出,一个国家如果想要舆论监督,就必须有个人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要获得宪法的切实保障,否则只会有沉默不语的犬儒主义。然而中国从古代起,就缺少有效表达人民意见的法治途径,而在这种情形下,舆论监督存在巨大的困难和风险。其逻辑结果,便是民众对国家事务漠不关心:“公众对于国家事务的漠视只是民利缺乏保护的自然和逻辑结果,而公众也必须将漠视国家事务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这样的情况是可悲的。

其实,良好的舆论监督有利于社会有序运行。当社会处于气氛紧张的状态时,有效快捷的上传下达途径可以起到减压的作用。林语堂花了很多篇幅分析汉代时太学生运动的兴起、发展及悲惨的结局,认为这正是舆论表达不畅的反常现象。“当社会上存在新闻自由和较为宽松的表达舆论的媒介组织时,学生运动不会发展成为任何有影响或者重要的社会活动。”对于学生运动与舆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他精辟地指出:“当一个政府在人民舆论面前沦落到不可收拾的境地而正常表达舆论的途径被剥夺的时候,学生运动必定被认为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社会现象。”我认为这样的建议对于现在执政者解决社会不稳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人人的意见都能够完整自由地表达出来时,社会的怨气自然会少一些。言论就像河流一样,只能疏导,不能阻塞。

这样一来,作为舆论平台的媒介就变得非常重要。但当时很多报刊未能善尽职守,不仅没能提供表达舆论的平台,连基本的职业要求都没做到,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担当。对新闻从业人员,林语堂提出这样的期待:“我觉得社会大众需要的不仅仅是官方的报道,还需要有批判精神、愿意到处搜集资料、有智慧、训练有素的记者。”林语堂期望报刊是理流的平台,政府和民众可以在此对话,真诚交流,公开争论,他相信真理越辩越明。他对于新闻审查制度恨之入骨,深刻地体会到新闻审查对于一个民族的伤害是巨大的。在书中,他写道:“没有任何民族是可以征服的,除非它的新闻舆论首先被封锁和压制。”林语堂毫不客气地说:“审查制度最坏的特点是它缺乏智能、混乱和过分神经过敏。”

林语堂的这本书呼吁民主、对于新闻业和舆论的保护,因为缺乏对个人的保护、缺乏对统治者的约束,人治之下没有真正的舆论监督。他认为,应该在之下,保护个人权利的真正实现。这里借用林语堂的一句话,作为结尾:“如果在拔河比赛中一端是奴颜婢膝的御用作者和宦官及其党羽,那么另一端必定是人民无畏的声音。”

第4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一、商标监管工作

(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建立制度,抓好落实。为了明确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培育商标品牌工作五年规划、明确挂点领导,任务到科室,责任到人员。实施“五书”商标服务指导制,即《商标保护提示书》、《商标违法告诫书》、《商标印制管理提示书》、《商标注册证有效期续展提示书》、《商标品牌策略提示书》。原创:为了抓落实工作,建立《商标法律宣传制度》等八项制度。

2、贯彻部署,分解任务。3月底,组织召开由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和股长参加的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商广工作会议及《关于开展商标广告信息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围绕省局商标广告绩效评估内容,结合我局实际,部署开展商标广告信息情况调查工作,制定下发《市局2006年商标广告管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重点抓好商标广告信息调查、推行行政指导、推进实施商标品牌等方面工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继续抓好专项行动

1、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傍名牌”商标侵权的专项行动。

2、查处以食品、药品、农资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商标为重点监管对象。

3、以利用企业名称侵犯驰名、著名商标权益行为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假冒行为为整治重点,县局开展保护“万利达”商标专用权行动,全县分三个组九个片对所有电器经营户进行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0人次,车辆3台次,检查电器经营户30户。

4、以商标印制、定牌加工、展销会等为重点监管环节。

5、加强协作,完善商标执法联动机制。与重点企业、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与机构的联系,联手打假维权。

二、广告监管工作

加强户外广告审批监管工作

(1)在户外广告审批方面,指定专人受理、专人审批、专人录入电脑的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股和各工商所对户外广告的审批职责分工,把好前的审批关,并及时将户外广告的信息录入局内网业务综合信息软件。

(2)在户外广告监管方面,一是引导广告经营者依法经营。通过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其建立台帐,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严把审查关。二是推进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在个体工商户领取执照的同时,窗口工作人员就向拟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放《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对其申请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三是加强日常巡查。以违法广告为线索,追根溯源,查处广告主、广告印刷企业非法经营行为,并对已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者实行定期检查,防止擅自更改内容。四是强化基层工商所办案。通过督查、考评等形式,落实广告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五是根据广告经营资格、广告经营行为、守法诚信状况,将广告经营单位按信用等级分为a、b、c、b四类,实行分类巡查监管。六是点面结合,通过局oa系统、形成行政执法股与各工商所、大队之间互通监管信息,把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七是实施《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期提示书》。

(3)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方面,加强同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城市综合治理为契机,抓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结合实际,抓审批、把源头,抓案件、促规范,通过集中整治,重点查处,有效地遏制了虚假广告的泛滥势头。

(三)虚假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长抓不懈

(1)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是积极开展广告诚信自律活动,注重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适应广告业发展要求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广告业整体诚信意识;二是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广告。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引导广告主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时淡化对产品服务功能、诊疗效果的描述,突出企业的品牌和形象,让消费者认牌购药,认牌就医;三是把“打虚假”和“树诚信”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广告监管体制。四是股、所、检查大队三级联动,增强整治查处的力量。落实广告执法办案制度,规范广告执法办案行为。五是在专项治理中实行违法警示制度,轻微的由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立即改正。六是重点抓好广告明码标价工作,具体由执法股协同工商所落实。

(2)加大宣传,实时预警。原创:结合“3.15”活动,通过散发宣传单,及时消费警示;在工商红盾网和0a系统不定期典型五种虚假违法广告案例等多种形式做好整治虚假广告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3)按阶段重点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定期1个月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特别是关注容易产生虚假违法广告隐患的媒体单位、关注容易产生虚假违法的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印刷品广告,进行有重点地开展联合整治工作。

(四)对新闻媒体广告实施长效监管

在去年实施监管的基础上,今年4月份,我局又重新修订下发了《××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违法违章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按a、b、c、d四个层次评定信用等级管理,并指定专人天天监测,实行广告监测通报制度。把对新闻媒体广告监测情况,以季报形式,向上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适时通报,常敲警钟。这个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五个方面成效:一是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加强了沟通和理解,能够处理好部门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二是增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审查员工作责任感,加强了审查把关;三是建立、完善和落实“三审”制度;四是完善新闻媒体广告建档情况;五是违法违规广告率明显下降。

下阶段商标广告工作安排

1、按照工作方案,分阶段抓好扶持商标品牌发展工作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局申报商标注册情况进行督促。原创:

2、认真做好督查落实绩效评估考评工作。五月份将组织人员分二组到各县(市、区)局、工商所督查开展商标专用权行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3、强化商标广告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促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和户外广告审批监管工作真正到位。

第5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年4月至10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日—15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县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16日日—9月30日)。对我县相关媒体、刊物、各类印刷品、广告牌上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0月1日—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年10月16日—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登记备案。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

4、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蒋朝彬和县政府副县长左益任组长,县文体广电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二)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县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县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县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事务工作。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前备案制度。按照《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第6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 职业问责 传媒自律 有管制的自律 启示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一、传媒职业问责的涵义

这里的“职业问责(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也称为“专业职责”或“行业职责”,是指麦奎尔、巴德尔等人提出的四种基本的传媒问责框架之一。四种基本的传媒问责框架是:政治问责(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市场问责(marketaccountability)、公共问责(public accountability)、职业问责(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在麦奎尔看来,职业问责框架具有如下一些特点:其一,职业问责发源于媒介从业人员的自重和自我约束。其二,其机制与程序主要包括一套被媒介专业团体的成员所采纳的公开出版的伦理原则或行为准则,而且也包括那些“对特定媒介行为的抱怨与主张”的倾听与仲裁。其三,处理的问题可能有关伦理或行为准则,但不可避免地都与媒介对个人或团体所造成的伤害或侵犯有关。其四,它具有自愿性、非强制性的优点,是为了媒介与专业者本身的利益的,鼓励自愿性的自我改善和自我控制。其五,它的局限性主要在于:应用范围较狭窄,通常无法对势力强大的媒介产生压力;整体来说,媒介内部专业主义并未得到强力的发展,员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

巴德尔从五个方面把传媒职业问责框架高度概括为:原则――专业主义、伦理原则;决定因素一一自律;参与方式――教育、同行评审;手段――反思、规约、新闻委员会:效果――独立但缺少代表性。

二、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涵义及其实践

综观麦奎尔、巴德尔等人的上述观点可知,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以传媒自律为基础和决定性因素的制度安排,职业问责框架F的传媒自律机制包含媒介专业主义、伦理规约、行业组织、传媒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回应措施等。在此,笔者从下述三个方面来阐述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的涵义及其实践:

其一,以媒介专业主义为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传媒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是把媒介专业主义制度本身隐含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承诺变成约束的规范或机制,是媒介专业主义“制度化的伦理”。但是,这种传媒自律的有效性也由此有赖于媒介内部专业主义的强力发展,其可能的障碍,一是相对于媒介管理者和老板而言,员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二是媒介专业精英主义

其二,包括传媒从业者个体、传媒组织和传媒行业三个层面的自律。

传媒职业问责发源于媒介从业人员的自重和自我约束,其达成是以传媒人的良心自律为基础。可是,如今的媒体已经成了大行业,只有个人良心是不够的。

传媒组织内部自律主要是建立一套符合传媒道德准则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自我审查制度。“质量控制”这个概念覆盖个人道德规范、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任何能更好地为公共服务而提出的积极措施。它关注的角度是中立的,能满足社会交往中各种参与者的需要。”

自我审查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制度。它们的共同点是意见调查员或读者编辑通常是由资深记者担任,他们代表传媒组织的良知,需要得到同行的尊重,对他们的上级应既无所求也不惧怕,工作地位是完全独立的,任务是听取、调查受众的意见和投诉,并做出解释或更正和道歉,使一些简单的纠纷和投诉得以在媒体内部得到解决。

传媒行业自律机制主要包括自律组织、职业道德规约、自律运作机制三个要素。具体来说,就是由具有独立地位和行业功能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具体的、可执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明确道歉、更正、答复、罚款等履责形式;由“新闻评议委员会”之类的自律组织来有效推行传媒道德准则,负责受理外界对传媒界的投诉并进行裁决。

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关注的是责任,它的定位是自由与责任结伴而行。各种协会、同业公会和工会正式通过了某种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都提出了一些制裁措施(例如开除),很多职业道德规范也为新闻记者争取一些法律允许记者享有的权利。

瑞典的新闻评议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的外部监察人制度则开世界风气之先,具备独立于政府之外、并又有一定强制力的特殊地位。英、德两国的新闻自律组织能够要求媒体刊载裁决,但却没有类似瑞典的罚款等更进一步的强制力量。资本力量相对更为强大、且“放任主义”更为明显的美国,新闻自律组织的发展空间就更为受限。

其三,固有的缺陷引发尴尬的遭遇与尝试性突破。

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既是因于媒介专业自治传统的根深蒂固,也是因于传统上以政治(主要是法律和政策)和市场导向为基础的问责机制已不足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且,在传媒问责框架的提出者麦奎尔、巴德尔等人看来,“公共问责“模式才是民主社会确保公众利益得以表达的一个好方法。”“我们应该更经常地提倡向民本视角度‘转变”’也就是说,传媒自律的有效达成还有赖于公众提高公民意识和媒介素养,更多地积极参与媒体公共领域活动与监督媒体,

在实践中,通常正是记者们自己反对在编辑部里引入意见调查员或者读者编辑这类纪检人员。而在一些媒体资方人士或传媒管理人员看来,媒体问责体系意味着记者和大众将逐渐参与对媒体的控制,一些老板通常是把媒体问责内容包括在其公关策略里。这些是传媒组织内部自律遭遇的最大障碍。

而对传媒行业自律而言,1980年代后随着新闻媒体愈发向市场倾斜、媒体组织加强科层控制、记者自主性衰退,除了市场力量较小的北欧之外,其他国家的自律机制都在社会经济的制约下,面临缺乏强制力、导致自律功效有限的普遍缺陷。如同社会责任论的新闻专业规范逐渐成为媒体的卸责与公关策略一般,这些制度化的新闻自律机制,同样逐渐沦为业者的公关与行销工具。

鉴于传媒自律的上述遭遇,近年来欧盟执委会提出了称为“共同管制”(co-regulation)、“有管制的自律”(regulatedself_regulation)或“受监督的自律”(Audited self-regulation)的审慎引入国家规范的的作法。在这种作法中,国家提供“业界自律”得以运行的法定架构,原则上以市场中参与者所共同建立的自律机制为主要原则,政府只设立自律所要达到的公共目标;但是当市场失灵或自律成效不彰、导致公共目标无法达成时,政府就可以依法介入协调、进行处分或调整架构。在私部门方面,则可以在国家不介入实质内容的情况下,设立一个专业组织、规范与自律程序,只要能够符合一定的公共目标期望,就可以免于政府的直接干预。

三、职业问责框架对我国重构传媒自律机制的启示

通过政府以问接方式提供一个传媒自律得以运行的健全的法定架构,结合广大新闻工作者与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加入,建立一个新型的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机制,应是当前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的一个可行方向。职业问责框架下的传媒自律可以为重构我国传媒自律机制提供如下一些具体启示:

其一,赋予媒体行业组织应有的地位和行业功能。

其二,由行业协会组织业界人士和非业界人士或非政府组织共同制定职业道德规范:规范应是具体的、可感知和可执行的,应明确传媒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应对新闻业与娱乐业加以区别,明确经营者与编辑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道德规范准则应根据信息获取阶段、信息筛选阶段、信息处理和阶段及信息发表后阶段等不同的上作阶段进行细化。还应包含如下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的准则:媒体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及对政府的发问应有怎样的伦理尺度?主编应该对其记者的行为负责吗?又该如何负责?转载失实新闻又该如何负责?媒体不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完全相同,诸如平面印刷媒体与视听媒体的区别。还需要一些专门新闻的准则,如财经新闻、体育新闻、法制新闻、娱乐新闻等。

第7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摘要:虚假报道不仅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还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新闻编辑工作者需要理清真实与失实的准确界线,对稿件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稿件所载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编辑修改要尊重原稿或原始素材的真实性,编辑评论措辞要对稿件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多措并举,捍卫新闻的真实性,防控失实新闻的产生。

关键词:新闻;真实性原则;编辑;失实

由于工作失误、处置不当,虚假报道近年来在许多媒体上屡有发生,这既损害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同时又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重温和研究一下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这一话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本着这样一个目的,结合自己对此问题学习心得,文章尝试从以下五个方面简单讨论一下如何正确把握新闻编辑中的真实性原则。

1新闻真实性的一般理解

新闻的真实性,对于一切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者来讲,应该有着较大的一致性认识和共同性约束,因此,针对报纸期刊新闻、广播电视新闻或者网络新闻,在新闻真实性的基本认识方面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

通常意义上来讲,我们所论及的新闻作品的真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这样几种真实:现实真实、事实真实、文学真实和新闻真实。

一件事情,历史地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我们通过观察所了解到的这件事,可以把它称为现实真实;同样是这件事,我们进而需要谈论它、记录它,就需要探究一下这一事件的基本构成要素,以确保我们的谈论或者记录能够忠实地反映事件的本来面貌,我们把这叫做事实真实;表现方式可以有多种,口头的、书面的,抑或拍成电影电视的,但他们在真实性上的要求也就各有不同,尊重作者的创造性,允许必要的改造和虚构的,我们称之为文学的真实,好的文艺性作品、电影、电视剧大多属于这种,而需要尽可能还原现实、保持事物本来面貌的创作,其目的主要是传播信息的这一类,我们统称为新闻真实。

从上面的解说不难看出,这四类真实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事物本身原本所具有的真实,它包括现实真实和事实真实;另一类则是人通过自身观察和了解以后的转述或转译,它包括文学真实和新闻真实。前者概括地称为事物真实,后者可以叫做认识真实。其对立面则是失实。进而,我们不难发现,失实永远不会发生在现实真实和事实真实这一层面,也就是说,事物真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或愿望所能够改变的,也是任何人无法彻底掩盖或抹杀的;只有在认识真实(包括文学真实和新闻真实)的层面,才可能出现失实的现象,究其原因则在于,人的认识都是有局限的,那么作为新闻采制人的个体,在其主观上对新闻事件产生错误认识也就实属正常了。

2新闻真实性的具体体现

从事新闻工作,试图减少或避免失实报道的发生,首先就需要搞清楚,新闻中哪些地方是事实寄身的所在,它又是如何表现的。

按新闻工作的一般流程来看,新闻真实主要涉及这样三个过程中: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新闻的采编过程,以及通过广播的传播或过程。

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新闻真实是以事物真实的面貌出现的。记者要采制新闻,就必须通过观察,认真收集与现实真实和事实真实相关的各种信息,尤其是那些较为隐蔽的、不轻易能够发现的信息,更要花心思、费力气来收集,这是保证新闻真实的首要过程。

其次就是采写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写作本身不单是要把看到的写出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想到的也能够写出来。看到的是事实,把收集到的资料经过充分筛选整理就可以成文,也应该能够保证其真实性;然而对事物或事件的认识结论的表达(即思想或想法),由于个体所处的地位或思想意识的差异,这方面的内容显然最容易失实而成为新闻作品的败笔。对于后者来讲,往往同一个记者个体所具备的职业素养有密切的关联,它考验的是撰稿人对事物或事件认识的准确性、深刻性,更体现了撰稿者的报道目的性和新闻从业态度,需要长期重视和经常磨练。

传播和活动中,者如果是完全忠于稿件,当然是新闻真实的一种典型状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的新闻传播和中,传播者会会需要对编发稿件做出临时性或关键性的更动,这时候则极有可能会出现由于沟通理解不充分所造成的各种误解,这便会成为影响新闻真实的重大因素,失实的风险也就自然加大了,所以必须重视和认真对待。

3编辑工作涉及新闻真实性的主要环节

从新闻事件的角度上看,编辑工作对新闻的真实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是真正的“把关人”,因而新闻真实往往有赖于编辑的认真工作。

在编辑工作中,以下四个环节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保证新闻真实的重要手段,它们是:对稿件来源真实性的审查,对稿件所载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编辑修改对原稿或原始素材真实性的尊重,编辑评论措辞对稿件真实性的评估。

编辑工作的内容,宽泛地说就是审验和选择的工作,但具体到工作环节就各有不同。

首要环节就是审查新闻的来源,即追踪新闻源,了解所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其中所涉及到的人物或事物的基本状况,以确保其真实性,避免对失实信息的采信;下一步就是需要进一步考量新闻事件的产生原因、发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这方面工作就充分体现出了一个编辑的学识修养和业务熟练程度,直觉的判断必须要有理性的推演作为支撑,方能确保判断的准确和正确;进入修改环节时,不妨对原始的素材再进行一次认真地梳理,同时对比原稿,发现异同,需要增删移换的地方,更需要考虑其对事实表达和受众理解可能带来的影响,这样认真的工作体现的就是编辑对新闻事实的尊重;配发和增加评论性的语句,措词一定要中肯,溢美或抹黑都是感情用事的表现,也是制作评论文字的大忌,特别容易造成新闻的失实,应当万分警惕。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工作中,上述编辑环节的工作往往并不是由一名编辑独立完成的,而需要经过多名编辑共同修改和反复审核才能成稿采用,这也是保证新闻真实性的一个关键的工序安排。

4编辑实务中应该重点区分的真实与失实的界限

具体到编辑的业务实际,在选编稿件的时候就需要理清真实与失实的准确界线,以便及时提防不实信息的出现和流播。这方面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情况中:

4.1 需要改变事实要素的时候。原稿如果表述事实要素准确,往往无需做出修改;一旦认为原稿不理想,需要对其中的事实要素进行更动,编辑者就需要特别提醒自己,这样的更动是否会造成以下失误:对事实要素是否存在夸大或缩小,对事实要素地认识是否会出现某种偏差或失误,是否存在杜撰或捏造事实要素的可能。

4.2 需要删节增补时可能会导致的失真。删繁就简是编辑经常要做的事情,删节失真也会随之有机可乘,删节的原则在于既保留精华的事实要素,同时又不能破坏事实的整体和逻辑性,否则就会出现要素缺失而导致的报道失真;另一种情况就是增补,充实是增补的目的,但充实需要建立在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之上,臆断或凭个人的推测、联想所做出的增补,虽不一定失实,但会由于有争议而产生对事实本身的质疑,也会损害新闻的真实性,造成增补失真。

4.3 需要亮明观点表达态度的时候。评论的客观性必须建立在对事实判断准确性的基础之上;一旦个人的认识出现误区,或者评判者带有些许个人好恶,就会造成评判观点有违事实依据的情况,进而再被稍加引申,就会离事实所应显现的真实观点渐行渐远,造成评价判断中的观点失真。

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编辑就需要格外小心,谨慎对待,这样才不至于使得新闻的真实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也就较少出现新闻失真了。

5捍卫新闻的真实性,积极防控失实新闻的产生

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制度完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许多新闻失实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新闻机构要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加强管理、制订科学严谨的业务规程,新闻从业者则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养,端正业务态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这样才能基本避免新闻失实事件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新闻的事情不单是新闻本身的事情,更是社会大众的事情,其它机构和部门,包括全体社会成员,都是维护新闻真实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新闻在监督别人的时候,自己也在或说必须再接受其他社会机构和成员的监督。一旦出现新闻失实现象,无论是当事人、涉及的机构和部门,都应该给予高度重视,主动查明原因、承担责任。这种做法,不单是维护了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者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也维护社会舆论的公正形象,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是有益无害的好事。那些坚持错误、试图掩饰失误的举动,往往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唾弃。惟有如此,才能造就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闻事业。

参考文献

[1] 韩愈,孙理. 浅析电视新闻后期编辑[J] 电影文学.2010(6)

[2] 杨一,黄超. 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专业主义――新媒体生态环境下大众传媒素养的培育[J] 电影评介2009(12)

[3] 张富媛. 从虚假新闻的危害看媒体的社会责任[J] 电影评介2011(2)

第8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净化广告市场环境,铸造汕头诚信品牌,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协会特向全体会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依法办网,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办网。认真规范网站建设、维护及管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一律拒绝制作和。

二、强化审查,严格自律。加强广告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广告前的审查责任。主动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提升自行检验能力,把好网上信息审核关,建立和完善有效防范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

三、抵制低俗,注重公益。要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广告质量和品质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自觉抵制低俗之风,积极公益广告,营造健康、安全、文明的互联网广告环境。

四、诚实守信,加强管理。企业和经营者要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规范广告市场经营行为,决不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监督,规范发展。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广告监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治理网络虚假违法广告,提升互联网行业诚信度。

汕头市互联网协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XX拒绝违法广告倡议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不断提升新闻媒体单位公信力,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提高广告质量,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广播电视台等8家省属、济南市、青岛市新闻媒体单位向全省发出如下倡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把握正确导向。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社会效益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围绕中心工作,谋划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广告在引导正确消费、推动经济发展、培育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创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坚决抵制虚假、违法、低俗广告,不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严格落实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两分开的要求。的广告内容做到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绝不以经济效益为由损害媒体公信力,绝不以市场竞争为由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任何时候都要积极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三、坚持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广告经营有关规定,实行新闻报道、广告经营两分开,主动公开广告收费标准,不随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尊重广告客户的媒体选择自主权,不打压、不诋毁竞争对手,不以非正当手段承揽广告业务;严格广告程序,健全广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和广告“三级审核制”,严把广告审查关。

四、热衷公益事业,弘扬社会正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强化公益广告行为,弘扬优良传统,宣传先进文化,以更多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引导社会公众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不断提高媒体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服从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积极配合管理机关的执法行动,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证据。对有关部门公告或责令停止的违法广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行为的扩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自觉遵守“山东省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维护广告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广告行业科学发展。

倡议单位:大众报业集团 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商报社 山东教育电视台济南日报报业集团 济南广播电视台青岛日报报业集团 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XX年7月29日

XX拒绝虚假违法广告倡议书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决定精神,积极参与政府监管部门开展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铸造健康文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广告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网络广告业健康发展,我代表广东省互联网协会、南方新闻网向广东省网络媒体行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严格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把握正确的广告宣传导向,传播社会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做依法经营广告的实践者、诚实自律的先行者、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广告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二、加强广告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法定广告审查责任,确保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依法承接广告,依法广告,坚决不承接证明文件不全的,以及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广告。

三、以公众利益为本,以社会效益为重,坚守诚实信用的广告原则,不见利忘义,不唯利是图,主动清除网上的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和信息,拒绝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类产品和性仿真器械广告,利用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等各种虚假违法广告。

四、积极投身公益广告事业,大力创作和寓意深刻、简明意赅的公益广告,倡导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树立社会良好风尚,促进广告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自觉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认真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广告的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9篇:新闻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电视广告媒介;社会责任;缺失;对策

广告媒体是广告活动中信息传播的载体,是接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告活动的三大主体之一,广告媒体在广告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小视,尤其是电视广告媒体,它是集声、像、色、字等于一体的大众传播媒介。我国电视广告中时常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电视媒体中盈利性广告所占比例远远大于非盈利性广告;各种问题广告尤其是虚假广告的数量不断增加;低俗广告以及各种炫富广告不断出现;歧视广告和误导广告屡禁不止等等,而这种现象的出现也并非是偶然,电视媒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比如广告传播媒体过分追求商业利益,社会责任意识和广告意识比较淡薄,媒体自身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问题广告的层出不穷。上述这些都是电视媒体社会责任缺失所导致的。

电视广告媒体社会责任是指“作为电视传播载体的电视媒体企业在创造利润时,所承担的对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从内涵上看,这一责任包括经济、道德、法律等三方面:法律责任是遵守所有法律和法规;道德责任是遵循利益关系人评判的可接受行为标准;以及回报社会的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最大化利益关系人的财富和价值。”电视广告媒体社会责任缺失而导致问题广告出现,必然会对社会、广告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损坏广告客户、消费者及其电视媒体的利益,最终造成电视媒体公信力的下降甚至是消失。媒体公信力是指“新闻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为社会公众所信赖的程度,是媒体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以衡量媒体权威性、信誉度和社会影响力的标尺。媒体公信力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其内容的真实性、高尚性和权威性三个方面。”所以电视广告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广告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作用,杜绝问题广告的传播。“广告传播中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于媒介为促进媒体公信力,依据法律准绳,以社会效益为主,刊播让受众愉悦的广告信息。”不仅要完善广告管理法规,进一步细化传媒权责,作为电视广告媒体应从自身出发,在传媒有效监管基础上,应增强传媒人的社会责任和广告意识,规范信息行为,加强媒体自律等。

一、完善广告管理法规,细化传媒权责

目前,针对广告市场我国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如1982年2月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4月的《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6日的《广告管理条例》;1995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7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2015年9月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等,虽然有了上述这些广告法律法规,但广告管理法规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和规范广告行政执法职权的管理和实施,以此来加大对问题广告的惩治力度,从而对我国广告行业及其市场的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关注广告客户、广告公司的职权的同时,要重视广告传媒在广告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在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加大对广告传媒在广告活动中的职权的细化,如对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细化;对广告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在适时、适量、适度上细化;对传媒人在广告活动中的职能的进一步细化等等。将传媒的义务和权利更加细化,目的就是更大限度地发挥广告传媒在广告中的作用,并能对广告传媒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细化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广告监管网络,加大监管力度

电视广告是电视广告媒体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在现代电视广告媒体环境中,电视广告媒体所面对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而各电视广告媒体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在电视广告上。所以广告监督的重要性就得以体现。建立广告监管网络,应该分四步走,第一步,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完善其监管职能,从而体现推进广告监管的整体性;第二步,建立和健全全方位、更加细化的广告审查制度,对广告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第三步,设立专门的广告监管机构或部门,并派专人负责;第四步,要针对监管者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认识,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

如果电视广告媒体建立了广告监管网络,而监督力度不够,那监管的作用就没有更好的发挥。所以首先,电视广告媒体在广告监管网络环境中,要进一步细化媒体的广告监管制度及要求,使得媒体人在广告监管中更有依据。其次,电视广告媒体及媒体人要加强对电视广告媒体的监管力度,在监管中做到提高媒体负责人及执行者的思想认识,对监管将以重视;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并且能采取责任制,发挥各自的优势。第三,执行者工作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等。

三、加强媒体自身的建设,提高电视广告媒体的社会责任

在面对日益激烈的电视广告媒体市场,电视广告媒体为了发展,太热衷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就会出现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所以电视广告媒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媒体管理者要为媒体制定长远的目标和规划;媒体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要建立电视广告媒体在信息过程中的广告经营约束标准;加强媒体人的法律意识,提升电视媒体人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对广告公司的约束和限制,提高广告作品质量;积极提高电视广告媒体的公信力,从媒体公信力、影响力、美誉度以及知名度等角度积极树立电视广告媒体的良好品牌形象等,使电视广告媒体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能力,积极应对来自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挑战,并准确及时地抓住市场机遇。

电视广告媒体及其媒体人,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正确的认识到电视广告媒体的社会责任,并努力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既为媒体赢得利润的最大化的同时积极树立电视媒体在市场中健康品牌形象,也要促进电视广告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电视广告媒体及媒体人在广告活动中,一是要真正明确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扩大电视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三是电视媒体要做好信息职能,使广告成为电视广告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从而实现媒体的经济效益;四是加强电视媒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审美能力以及时尚流行的引导,重视电视广告媒体的文化传播功能;五是要接受来自广告行政、广告行业自律及社会等多方面的监督,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从而体现电视广告媒体的广告法律责任。

四、提升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建立自律规约

加强媒体建设,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等要积极提升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建立媒体自律。媒体人职业道德的提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重视高等教育学校新闻传媒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就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二是电视媒体组织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道德意识;三是在实践工作中要勤于调研,实事求是,力戒浮躁,拒绝诱惑,做到言行一致。

目前,我国也有一些新闻传播媒体的自律规约,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制度的公告》、《中国报业自律公约》。”但还不够,要更加的具体和有针对性,并且加强自律公约的可操作性。电视媒体可以建立自律组织并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媒体人可以在自律组织的引导下,真正实现自我的管理,自我的协调和自我约束,并在自我管理和约束过程中建立起媒体人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五、建立健全媒体审查管理制度,加大追责力度

建立健全媒体对电视广告的审查管理制度,强化广告审查功能。如在传媒内部专门设立的电视广告审查部门或机构,对要的电视广告信息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资格的审查,到广告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配备相应的审查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坚守岗位,实事求是,为电视广告的传播营造一个更加健康、有序、和谐的媒体传播环境。

在电视广告媒体出现社会责任的缺失过程中,作为电视广告媒体的管理者和从业者往往会存在侥幸心理,甚至因惩罚力度不大,进而会铤而走险。所以,电视广告媒体应在积极建立广告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媒体的审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的基础上,还需加大追责力度。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对出现问题广告现象或事件,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做到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要及时进行教育改正,并加大力度严厉打击问题广告;如果损坏了广告客户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那么加大惩罚的力度;如果电视广告媒体在信息过程中已经违法,那应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使其相关人员接受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胡洪彬.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1):17-22.

[2]戴烽,王学发.增强媒体公信力的社会制度建设.江西社会科学,2006(3):13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