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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路施工、环境影响、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F540.3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的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对沿线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公路线长、面广、点多, 其带来的环境问题已成为新的环境热点。本文在对公路施工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 供有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参考, 使公路建设项目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地降低, 保护公路沿线的环境, 促进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 公路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1 大气环境污染
公路施工期间的大气污染主要为扬尘污染。扬尘包括施工扬尘和运输车辆道路扬尘。在建设过程中,筑路材料的运输、装卸、拌合过程有大量的粉尘散落到周围大气中, 筑路材料堆放期间由于风吹会引起扬尘污染, 尤其是在风速较大或装卸、汽车行驶速度较快的情况下, 粉尘的污染更为严重。扬尘的污染强度与污染源的距离有关, 经测定, 距污染源0 m 处为11.03 mg /m3, 20m 处为2.89 mg /m3, 50 m 处为1.15mg /m3。在有车辆通过和机械施工时, 工作面下风向20 m、50 m 和70m处TSP分别增加70%、50%和20% , 100m 以外影响较小。在无车辆通过和不采用机械施工时, 工作面下风向20m处TSP仅增加10%, 如果车辆带土上路, 还可使300 m 以内道路扬尘有所增加。尘土落在农作物的枝叶上, 影响其正常的光合作用, 造成农业减产; 在居民区, 将使居民生活环境空气严重污染。在气候干燥地区或干旱季节施工, 施工现场的二次扬尘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粉状或者灰状的筑路材料, 在运输过程中会因为包装不严, 或使用过程中不够注意, 在风的作用下到处飞扬, 影响周围环境的空气质量。
沥青烟主要来源于沥青的熬制、搅拌和路面铺装; 施工机械的尾气, 如HC、CO2、SO2、NOx等会加重施工区域的大气污染, 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次污染物排入大气后, HC 和NOx等在紫外线的作用下, 可生成一些过氧化物, 如:臭氧(O3)、过氧酰基硝酸盐(PAN)等二次污染物。这些物质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造血机能均会造成严重危害。
2.2 水环境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造成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桥梁施工和临河路段的施工过程。施工期的影响主要有水上生产工区的钻孔、灌桩过程中的钻渣、泥浆, 在水上拌和混凝土时的废水, 施工机械(如钻机、空压机等)的废油料及脂。另外, 施工营地生产生活区的生活污水也是影响水体的主要因素。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有: 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滤出液, 桥涵隧道施工产生的泥沙、废渣、废水及机械设备的废油排放, 含有害物质的建材、化学品等, 拌合场、预制场等生产废水。对地表水体的污染主要是: 造成水质浑浊, 降低水的透明度; 固体物质大量沉积于河底, 会改变原有底栖生物的生境, 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 公路施工过程中含有大量泥沙颗粒的地表径流排入水体, 还会影响河流水文条件, 降低河流泄洪能力。施工活动会影响施工区域地下水的质量和数量,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 破坏正常的自然规律。
三、公路施工对生态的影响
3.1 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流作用下, 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整个过程。施工期间的开挖、填方等改变了当地原有的地貌, 使沿线的植被遭到破坏, 地表, 土质松软, 从而沿线地区局部生态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地表后被雨水冲刷将造成水土流失, 降低土壤肥力, 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2 对沿线植被的影响
公路施工对地表植物的破坏作用主要表现在: 公路永久性征用土地, 使公路沿线的地表植被遭受损失或损坏; 公路施工期临时用地的地表植被也要遭受损失; 取、弃土石方作业, 使原有地表植被遭到破坏;施工机械碾压、施工人员踩踏使施工作业区植被破坏。
3.3 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是陆地生物生长和生存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是工业、交通、城市建设等不可缺少的宝贵自然资源。公路建设对土地资源的占用是不争的事实, 主要包括旱田、水田、园地、菜地等几大类型的土地, 面积较大, 大大缩小了土地的利用率, 同时对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一定影响。而且, 大量耕地的永久占用减少了当地农田的绝对量,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地农业的减产, 对农业经济造成不利影响。除永久占地以外, 路面及桥涵构造物的施工场地、临时工程、便道等还将产生部分临时占地, 这也会对当地农业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四、 公路施工的环境保护策略
4.1 立足循环经济理念, 建设生态公路
循环经济是指遵循生态规律,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采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措施, 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的活动, 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近年来,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加强公路建设, 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也伴生了一系列的资源能源浪费与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必须彻底转变原有施工模式,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模式管理, 按照“3R” (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在完成公路工程建设的同时, 进行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和建设, 使公路作为一种人文景观与周围的环境在更大范围内融为一体。例如: 选用生态建筑材料, 合理利用原有老路老桥等公路设施, 采取各种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绿色景观生态设计观念, 使用清洁能源等, 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 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 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4.2 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
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制度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公路建设施工期的全程的各个环节实施环境管理的制度。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制度是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是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的要求, 也是强化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制度, 用以规范和强化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有利于把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控制在最低范围以内。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 将从制度上保证和支持公路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的开展, 有利于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将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全程环境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针对公路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采用“四位一体”的施工期全程管理模式, 即承包商、监理、业主和政府有关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的环境管理。在这个环境管理体系中, 施工期环境管理的主体是“四位”,“四位”协同工作, 共同承担公路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达到公路施工期环境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迈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为减轻和防止这些影响提出措施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它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在开始建设之前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就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颁布该项法律以后,受其影响,欧洲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陆续制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环保领导小组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此外,我国的其他环境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规划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对项目开始建设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还适用于国家政策制定和开发区建设等宏观活动,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领域。而从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中美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差异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对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相对较高。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重视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强调经济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逐渐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也应该向着增进人类健康发展。并且,借鉴外国经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也应该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为了使工程尽快上马,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甚至出现先立项建设、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未达标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在建设项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项时就同时着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批环节进行强化。此外,我们还建议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部门,逐步使环境管理人员从技术审查中脱离,进而去从事现场调研、审查和指导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二、“三同时”制度
“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所谓“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在设置或安装防污设施或其他环保设施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通过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研讨,国务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一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污治理项目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以外,对于挖潜、革新和改造的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所有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确定。经过了20余年的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末,“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合运用,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方针。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为了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管理,那么“三同时”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三同时”制度对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同时”制度的目标在于将环境管理活动落实到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等各个环节之中,以保证项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三同时”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为了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节制的利用,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也可以采取“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所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把对环境质量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对环境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且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我国于1986年在甘肃省开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部分试点丁作,1987年开始在甘肃全省范围内推广。到1988年,山东、浙江、山西、江苏等四省以不同形式开始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最初创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横滨市政府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就根岸湾填埋场问题签订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对策。这就是著名的《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该协议是把环境行政合同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协定”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环境污染治理在法规上的不足。协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定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协定双方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选择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围绕环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对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会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在约束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上,协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纷纷效仿。当今,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与法律、行政条例并存的第三种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单位之间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三,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的一些较大的垄断企业之间都签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的环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国也应该逐步使这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扩展至“外部”,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另外,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种环境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保护环境的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三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早在1972年,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中就提出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该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规定,由联邦环保局或已获得联邦环保局批准的州给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点源的任何排污都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否则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在1977年修订后更名为《清洁水法》。借鉴《清洁水法》的相关经验,199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设立了关于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今,美国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发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随着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先后在多个省份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保部门所规定的,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实施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在处理水体污染问题中运用得较多。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国内16个城市重点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其中几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工作。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仅对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报登记要求,而没有对具体执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应法规的同时。还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过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治理期限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提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之后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对此制度进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仅限于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来才发展为对行业和区域环境进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从1978年起,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我国有367项国家限期治理项目及22万项地方限期治理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确定限期治理决定权依据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体制特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权在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长时间)集中下达一批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在制度上难以保证限期治理经常、及时地实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往往选择的是经济效益,会因担心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迟迟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从而导致污染情况加重,污染问题总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也经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并且由于政府不是专职的环保部门,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由环保部门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显得更为合理。由于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问题上的专职性、专业性,并且其拥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因而环保部门对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决定往往更为科学。
六、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并在长期的环保工作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创立的“庇古税”。20世纪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产及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产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额,而在消除这一差额中市场是失灵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以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以此来实现相关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其环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项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大多数国家往往都是将政策管制手段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通过强制执行环境管理标准、颁发许可证等方式来控制企业排污。20世纪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遇到了经济增长率低以及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加大等诸多问题。这时政策管制手段显得力不从心,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显著转变:把经济手段作为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利用经济手段为财政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提供更强的经济刺激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影响。
德国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广泛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荷兰于1983年开始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收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和改善水环境所需资金来确定。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中规定开始在全国六大流域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而从1985年开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排污收费制度。英国在1995年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开始采取排污许可证收费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每个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种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吨33美元收费。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在瑞典颁布。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
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在国内的成功试点后,于1982年7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从根本上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就应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费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费用,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有效地促进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产工艺、新工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发挥环境管理作用的,这可以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国,排污收费主要以征收综合型污染税的方式体现。目前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税范围窄,税率计算不够科学,在实践中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税收政策太过分散,目标不够明确。税种缺乏协调性等等。
今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对生活排放源和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二是根据物价水平的浮动,适当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对排污收费的运行机制加以完善。如加强排污申报和污染评估等等;四是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在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积极听取民众意见。
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自然环境是有着一定的自我净化和生态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环境将失去自我净化能力以及生态自我平衡能力。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态环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围之内,是一条有效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
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排放标准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最高允许限度的规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通常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较早运用此项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对污染总量控制作了相应的规定。1978年,日本在水体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实施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标准控制制度、申报监控制度、限期改进制度、许可证制度中也运用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又陆续在地方性环境法规中得到体现。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行了强化。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有待完善和创新。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总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级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对污染总量控制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三是应将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运用于总量控制制度当中。同时,还应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消减责任,结合总量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进行实施,使政府官员考核有依据、责任有归属,形成有效的总量消减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八、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创建于美国,也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功。当今,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就各国排污权交易的领域来看,大多是针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全称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证明,该项政策能够在降低总的(区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使区域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在包头、开封、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等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认,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业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放权转让费。这成为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尔特公司与如皋亚点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由泰尔特公司将其污水排放指标的余量出售给了亚点公司。这是我国第一例水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其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国国内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排污权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个体排污总量的确定上,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排污权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难题。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会不断走向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在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意见: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科学设计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三是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强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综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着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鉴了外国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并进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国当下的国情而言有着超前性;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又进行了发展,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制止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加以影响。通过规定开发资源的限量标准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标准。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法律强制管理。产权途径及市场治理制度。是环境治理制度的改进阶段。产权途径及市场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执行成本。它通过明晰产权并进而建立市场,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个体拥有一定的环境权利,并且能以多种产权形式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形式已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大大促进了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应的法规转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而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制度法规性的环境管理方式上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途径上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中国在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方面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强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是我国环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措施
危险废物是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及放射性等危害特性的一类特殊的固体废物,并以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繁杂,而鉴别困难。同时,危险废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不但会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而且会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在其生产、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各个过程,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1 危险废物的特征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就被列为危险废物名录:(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2)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这其中,包括医疗废物、化学药品废弃物及重金属废弃物等等。
2 危险废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1 危险废物管理底数不清
就当前我国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危险废物的实际排放量逐渐增大,却并未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置,因而加强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总体情况来看,危险废物的管理底数不清,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也缺乏准确的调查和研究,并不能够掌握危险废物中有害物质的迁移规律,对于危险废物的各项数据信息并不能够合理的掌握。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且运输环节缺乏准确的定位,不利于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导致实际处理效率较低。
2.2 环境执法力度不足
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当前,环保部门把工作的重心主要是放在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监管和治理工作上,重点在抓污染减排项目的问题。二是由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较多且分布很广,环境监管人员相对较少,不能对所有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实施全方位监控,监管不到位造成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三是环境管理人员对危险废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档的精神掌握不透,造成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能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无的放矢。
2.3 危险废物的处置存在不足
目前,有些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实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不统一,有些产生单位在从危险废物提取回收了有价值的物质后,将余料送到焚烧厂,按无害化废物处置;由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造成有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抢着要,没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的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难度较大,有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不能完全满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要求,造成一些危险废物无处可去。处理危险废物核心的问题是管理能力和处置措施,尤其是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环节,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监管机制。
3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
3.1 对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进行规范
加强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需要相关人员加大力度对危险废物进行监督和管理,明确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以及去向,通过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效果,对其产生环节、实际危害特性以及处置方式进行明确,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现代化的危险废物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促进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的规范化进行,促进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3.2 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对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进行科学化控制,在遵循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管理。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切实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促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结合相关单位的实际经济技术条件进行深入分析,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来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针对暂时不利用火不能够加以利用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的分类存放和贮存,对贮存设施和场所进行明确,积极采取无害化措施,促进危险废物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那么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科研和回收利用,多角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3 建立现代化的发展机制,积极完善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危险废物管理的科学化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建立现代化的长效机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以及处置等操作进行规范,针对危险废物的鉴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以及经营许可等程序建立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促进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机制的实际操作性,建立并健全严格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积极进行落实,从而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4 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危险废物的科技电子化管理
4.1 安装现代化的“环保眼”视屏装置
在危险废物的排放口进行现代化的“环保眼”视屏装置的安置,对废料的接取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和全天候的视频监控和录制,通过标准的采集、整理和传输等功能的有效应用,及时对危险废物的异常情况进行把握和控制,以便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对视频监控资料进行有效的存储,从而为后期的处置提供可靠的资料支撑,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 安置计重和车辆定位装置
在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处置和接收单位现场进行网络视频监控服务装置,并且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进行定位装置进行安置,最大程度上避免私自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高效化和科学化。对经营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规范化措施,严格遵照国家相关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最大程度上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从宏观层面来看,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行为,通过高科技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讲环境污染降到最低,是当前相关环境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渠玉英,李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探讨[J].中国环保产业,2012.
关键词 大数据技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大气质量模式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107-02
0 引言
近30年来,我国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使得多种大气污染问题集中爆发,表现为区域复合污染现象突出,大气氧化性增强,多种污染物在大气中发生复杂作用产生二次污染物,并随气象条件进行长距离传输,最终造成跨省市污染、区域性环境恶化趋势等现象。区域大气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手段需要根据污染发生、形成及影响机理研究的深化,并结合污染源变化、气象条件、总量减排、控制技术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与深度分析。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数据包含了在线监测设备、互联网、视频监控、移动设备、IT设备等渠道产生的海量数据,其中80%以上是以非结构化的形式而存在的。传统的区域大气质量模式通过对监测数据、气象数据、地理数据等结构化数据的模拟分析,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对视频、文档等非结构化数据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大数据技术在处理视频、语音、文档、图片等非文字形式呈现的非结构化的数据挖掘、专题分析与预测等方面则更加具备优势。在这样庞大的非结构化数据背后,利用大数据技术,从海量堆积的交互数据当中发现带有趋势性、前瞻性的信息,实现为区域大气质量管理提供有效科学的决策分析。
1 大数据相关概念与应用价值
1.1 大数据概念与特点
在所有的概念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是3V定义[1],即认为大数据需要满足3个特点:规模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同时,有在3V基础上提出4V特点,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IDC)认为大数据还应具有价值性(Value)。尽管存在不同的表述,但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大数据与“海量数据”和“大规模数据”的概念一脉相承,带来了巨大的产业创新的机遇。
1.2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价值
目前,大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已经在医疗服务、零售业、金融业、制造业、物流、电信等行业广泛展开,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产业空间。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投资2亿以上美元,正式启动“大数据发展计划”,计划在环境、科学研究、生物医学等领域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突破[2]。
大数据技术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价值,但这些价值必须通过数据的有效整合、分析和挖掘才能释放出来。对于结构化数据的整合目前有很多解决方案和软件工具,而对于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数据、图像数据、信号数据、音频数据、视频数据等)的融合和整合,则面临了更多的挑战。海量数据的生成和累计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开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可以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之上,诸多环境保护的决策问题必须通过数据分析才能解决。
2 区域大气质量模式的局限性及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突破
2.1 区域大气质量模式的局限性
空气质量模式的应用为区域大气质量控制、分析不同空间尺度上空气质量变化状况和趋势以及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科学依据。按照空间尺度划分,空气质量模式分为微尺度模式、城市模式、区域模式、大陆尺度模式和全球模式[3]。区域大气质量模式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具有一定局限性。
第一,区域大气质量模式通过输入研究地区的源排放、地形以及气象资料,运行模式得到该区域的空气质量数据,由于排放清单、气象数据以及模型自身均由不确定性,空气质量模型的模拟结果与真实值难免存在较大误差;
第二,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结构化与非结构化数据,但是传统意义上的区域大气质量模式不能结合文档、视频、图片等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综合模拟与分析,存在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浪费现象;
第三,区域大气质量模式主要用于分析大气污染成因、机制,对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区域进行识别,并且对环境规划效益进行评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的监管工作难以基于各类模型的分析结论有效开展。
2.2 大数据技术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工作带来的新突破
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的有效整合、分析和挖掘,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传统区域大气质量模式的基础上,大数据技术对区域大气质量管理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了充分管理与应用。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工作的大数据处理流程包括3个方面,分别是数据抽取与集成、数据分析以及数据解释。
2.2.1 对大气质量监测及管理数据进行抽取与整合
区域大气质量监测数据具有多样性、数据来源广泛、数据类型复杂等特点,复杂的数据环境给大数据处理带来了挑战。首先对所需数据源的数据进行抽取和集成,从中提取出关系和实体,经过关联和聚合之后采用统一定义的结构来存储这些数据。在数据集成和提取时需要对数据进行清洗,保证数据质量及可信性。
2.2.2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是整个大数据处理流程的核心,因为大气环境质量数据的价值产生于分析过程,从异构数据源抽取和集成的数据构成了数据分析的原始数据。根据不同应用的需求可以从这些数据中选择全部或部分进行分析。传统的分析技术如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统计分析等在大数据时代需要做出调整。另外由于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数据常常具有实时性特点,需要在处理实时性和准确率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2.2.3 区域大气质量管理与决策的数据解释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数据分析是大数据处理的核心,但环保管理人员往往更关心结果的展示。如果分析的结果正确但没有采用适当的解释方法,则所得到的结果很可能让用户难以理解。数据解释的方法很多。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数据分析结果往往是海量的,同时由于涉及到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以及区域环境与经济发展等多维分析数据,结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复杂,采用传统的解释方法基本不可行。需要通过可视化技术、数据起源技术以及人机交互技术等进行深入解释与展现,利用交互式的数据分析过程来引导用户逐步进行分析,使得用户在得到结果的同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分析结果的由来。
3 大数据技术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应用
总体来说,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综合污染物监测数据、行业交叉应用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多重维度,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深入挖掘与分析,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签署区域环保合作协议,编制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实施省际联合、部门联动的环境监管模式,从而保障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3.1 基于大数据进行区域大气监测数据分析
由于区域内多种污染物同时在大气中发生化学反应,引起暴露和产生沉降,对影响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都有着严重影响。但是区域大气环境监测重点实现单一污染物控制格局,对多种污染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协同控制的分析较少,对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重金属和NH3等相关监测数据缺乏相关分析[4]。
基于大数据技术,通过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等结构化数据与视频监控、暴露人口规模、人口地域分布和人群特征、污染物带来的健康风险等非结构化数据综合分析,实现数据协同减排,分析不同污染物之间的相关关系,并对污染减排量带来的物理损害减少进而减少的经济损失与污染物减排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3.2 通过大数据实现与其他行业信息共享
目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以环境保护各级业务部门为主,与气象、林业、交通等相关行业没有实现数据共享与综合分析,需要综合多行业角度,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测预警。
基于大数据技术,结合气象、林业、交通等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与统计分析。如通过对区域气象条件与机动车统计数据的获取,综合该地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运用大气污染物扩散模型等计算出未来48小时内大气污染状况,并给出相关出行建议,在出现逆温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大气条件下,对相关企业进行排放控制或阶段性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区域大气污染事件的发生。
3.3 大数据技术为区域综合发展提供决策分析
我国现行的空气质量管理仍是典型的属地模式,部门分割,缺乏有力、高效的跨行政区协调机制。虽然发达地区城市群已经开始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进行先试先行,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并没有固化下来形成一种长效机制[5]。
大数据技术的实施,能够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总体规划同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现状和管理水平等要素,在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时限上给出决策支持,实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差别化管理,为建立地区间协调和合作机制提供数据支持,构建“共同但有区别”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管和规划体系。
4 大数据技术应用面临的挑战
目前,大数据技术在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困难与挑战,体现在对海量空气环境监测与管理数据挖掘的四个环节中。空气质量监测与管理数据收集方面,要对来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其他行业的数据附上时空标志,去伪存真,尽可能收集异源甚至是异构的数据,必要时还可与历史数据对照,多角度验证数据的全面性和可信性;对区域大气数据的存储要达到低成本、低能耗、高可靠性目标,在存储时要按照一定规则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通过过滤和去重,减少存储量;对海量大气监测与管理数据的处理涉及上百个参数,其复杂性体现在多源异构、多实体和多空间之间的交互动态性,从大量动态数据中综合信息,并导出可理解的内容;结果实现可视化呈现,如采用标签云、历史流、空间信息流等可视化技术,以图形等可视化方式让结果更容易被理解与接受。
参考文献
[1]Grobelnik M.Big-data computing: Creating revolutionary breakthrough in commerce, science and society.2012.http:///eswc2012 grobelnik big data/.
[2]黄哲学,曹付元,李俊杰,等.面向大数据的海运数据系统关键技术研究[J].网络新媒体技术,2012,1(6):21-26.
[3]刘烽,吴增茂.城市大气质量模式研究进展[J].环境科学进展,1999,7(2):22-30.
“十五”期间,市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城市为载体,以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为抓手,在改善大气环境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环境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
1、实施蓝天工程,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002年,市区好于二级以上天数仅175天。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市政府作出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制定了蓝天工程计划,在市区开展了建设无煤区和改煤区工作,截止年底,全市拆除燃煤锅炉3536台,清洁能源使用率由2002年的35.39%提高到年的49.25%。建成天然气加气站17座;出租车改天然气车辆改装率达到85%;汽车尾气排气检测达标率84.81%;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2619家,更换无煤炭烧烤炉1209个;秸秆禁烧率达到98%;当年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60天,比2002年增加了85天。
2、实施碧水工程,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起步良好。
多年来,我市水污染集中表现在“三河”(沣河、皂河、新河)、四厂(焦化厂、惠安化工厂、西郊热电厂、灞桥热电厂)、一行业(造纸行业)。十五期间,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如下措施实施治理:一是关闭规模以下造纸企业,从源头治理水污染。根据市政府《关于逐步淘汰小规模造纸企业的通知》(市政发146号)文件要求,到年底全市关闭小规模以下(1.7万吨/年)造纸企业共计95家。估计可直接减少废水排放量5000万吨,减少COD排放量近2万吨。二是开展了新河水质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沿岸16家排污企业废水处理实施现场跟踪监督,依法关停了4家不达标的造纸企业,11家企业经治理后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通过治理新河部分河段水质得到初步改善。三是开展严查环境违法专项行动,遏制造纸行业污染反弹。年,全市环保部门共出动检查达一万多人次,检查排污单位3000余家,查处违法企业1636家,其中立案查处191家,结案123家,17家“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被彻底取缔,98家企业被责令停产,88家企业分别被处以罚款,4名党政领导和企业法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实施绿色生态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进展。
“十五”期间,我市实施“大水大绿”工程,完成造林34.47万亩。浐河、灞河经过治理形成人工湖水面积8000亩,改善了周边生态环境。临潼区、周至县作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单位,分别编制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建成2个生态示范乡(镇)、10个生态示范村并通过了市级验收。长安区郭杜镇被国家环保总局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兴庆湖综合治理工程,投资7545万元完成雨水截流、污水改排、引水管道三项工程,成为市区著名景点。为了遏制秦岭北麓资源无序开发的违法行为,我市开展了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先后关闭各类采矿企业48家,撤销房地产项目1个,取缔旅游项目2个,限期治理65家。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我市建成占地34亩,年处理能力达7300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自年11月1日起投入使用,从而彻底解决了医疗废物长期分散处置易产生二次污染的问题。
二、“十一五”环保工作思路
“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思路是:重点解决我市大气污染和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提升环境污染监控和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从而使我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好工业污染防治
1、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管理制度,重点解决执法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2、把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绩效考核中,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渎职、失职行为。
3、以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分配为核心,把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工业污染防治主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施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工程。
4、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保准入标准。
5、以重点污染源为工作重点,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成果,加大对造纸企业和化工企业工业污水治理力度。
6、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完成建成区内的火力发电厂燃煤脱硫工程和石油化工企业工艺尾气污染治理工程。
7、推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档次、走集约化发展模式,提高企业环境绩效。
8、抓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开展工业生态园和循环经济示范点工作,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二)、突出重点流域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
1、全面推进区、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到“十一五”末,主要河流出境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标准要求。
2、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合格率达到100%。
3、完善流域水环境治理机制,在渭河流域消灭劣Ⅴ类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基本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
1、建立秦岭国家级生态保护区,规范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完善自然保护区考核体系,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水平。
2、深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抓好秸秆综合利用,推进有机食品、绿色蔬果生产基地试点建设,积极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设一批生态示范县、乡、村。
3、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避免和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四)、加强核设施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核辐射应急系统,加强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管。
(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1、新建两个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
2、完成区、县环境监测站三级站标准化建设,成立市、区、两级应急监测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3、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4、完成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组建市、区两级应急监察队伍,应付突发环境事件。
5、加强环境信息建设,完成内网和外网建设工程,建设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综合信息平台。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关键词】环境监测;审核;监测数据
1.对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人员的素质要求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具备较全面的环境监测知识,熟悉相关的环境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熟悉质量保证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熟悉各个分析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析原理、检出限及其样品保存技术,并掌握同一项目不同分析方法在适用范围、分析条件、检出限、技术关键等方面的差别,掌握各个分析项目、各分析方法的干扰因子及影响条件,掌握各个分析项目分析结果的合理范围。使所审核的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完整性、精密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2.对监测项目进行质控审查
质控数据审查包括空白值、质控样、平行样、平行密码样、加标回收等审查。实际工作常忽视了空白值、标准曲线相关系数及加标回收审查,需加强这两方面工作。
2.1 审查空白值、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否符合测方法的要求
目前绝大多数监测项目的分析均用到空白和标准曲线,通过扣除空白值从标准曲线算出分析结果,因此空白值与标准曲线合格与否,直接决定结果的准确性。大多数项目的空白值和标准曲线的a、b值均是稳定在一定的范围,通过对照查看空白值和标准曲线的a,b值可判断测试过程中空白试验和标准曲线是否合格。对监测规范没有给出空白值和相关系数范围的,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积累,也可使用有关研究成果。
2.2 加标回收审查
加标回收是检验分析准确度的常用方法。数据审核时要关注加标量及加标回收率。加标量按有关监测规范,加标量要求控制在样品含量的0.5―2倍,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浓度值。加标回收率《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中列出了不同分析项目不同含量范围时加标回收率的范围,数据审核时要看是否超出该范围,如超出,是不合格的。
3.数据合理性分析
数据合理性分析是环境监测数据审核中最重要的一步工作。通过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布点、监测频次、监测时间、仪器设备等审查无误,监测结果的计算也正确的情况下,还不能断定监测所得的数据是准确可靠的,需从多个角度进行数据合理性分析。
3.1 与执行标准相比较
一般的监测项目均有明确的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所得的数据一般也在标准范围附近,当差别太大时,应列为可疑数值,查找原因。如有一地表水溶解氧的自动监测结果为小于1.0mg/L,而相应的执行标准(III类)为5.0mg/L以上,经查是自动监测仪器管路堵塞,需要对管路进行清洗。
3.2 与历史数据相比较
对现有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首先要了解采样地点的本底值范围,特别是例行监测或者是年度监测计划。这种工作一般情况 都是连续性的,一年或是几年,数据可比性比较好,对同点位的数据,如个别项目变化较大,可以先将该值列为可疑数值,然后进行合理性分析。
3.3 项目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监测项目多种多样,有机的、无机的都有,但是物质本身具有相互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监测数据往往存在一种固定关系,这就为我们分监测数据正确与否提供了依据,对一些例行监测数据,可做出直观的判断。如COD、BOD5和高锰酸盐指数之问的关系:根据COD、BOD5和高锰酸盐指数的概念,COD是指用强氧化剂,在酸性条件下将有机物氧化成CO2与H2O所消耗的氧量;BOD5是指在水温为20℃的条件下,微生物氧化有机物所消耗的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是在一定条件下,用高锰酸钾氧化水样中的某些有机物及无机物还原性物质,由消耗的高锰酸钾量计算相当的氧量,结合其实际的测定过程,对于同一份水样三者的监测结果,应存在以下规律:COD>BOD5,COD>CODMn。
4.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的依据
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要严格以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的依据主要有四个组成部份。
4.1 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一l99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等,此外还有各行业的排放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等。
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O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一1997)、《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
4.2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现行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主要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等。
4.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竣工验收技术规范
国家现行的环评导则及竣工验收规范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ttJ/T2.4―199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1994)等。
4.4 单位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单位制订的管理制度主要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监测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等。
5.结论
环境监测的主要成果就是监测数据,如何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为环境管理更好地服务,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严肃性、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M].第4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以环评为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文/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成立于2005年的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是重庆市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通过调整工作思路,转变职能,适应新形势,将评估中心的定位从“面向社会的环境咨询”调整至“为行政审批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工作重心也从“项目评估”调整至“全市环评质量考核及技术监督”上来。通过对工作定位、工作重心的调整,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的环境技术支撑。
为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技术评估工作不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反而是优化项目建设的“调节器”,为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和投运提供基本保证,可以有效避免项目因盲目上马后无法满足环保要求而造成的损失。但原有的技术评估工作方式在“简政放权、服务发展”的大背景下,存在着需要向企业收费、服务时间长等问题。对此,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结合国家、地方的一系列要求,大刀阔斧地对评估工作进行调整,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减免审查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协调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将由重庆市环保局及部分区县环保局审批,且经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审查费用,改由市财政承担,不再向企业收取,企业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这不仅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还优化了支付过程,让审查过程更加便利。
提高审查效率,保障项目进度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转变思路,在提高审查效率,压缩审查时限的同时,促使环评机构缩短环评时间,使项目环评进度进一步加快。一是建设全市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系统,全面实现项目技术审查网上申报。自开通网上申报以来,共有530余个项目申报成功,有效减少报件往返次数,为企业平均节省时间3~5天,项目技术审查申报一次性受理成功比例从75%左右提高到90%以上,较好地解决了传统报件由于要件不齐、资料不全、“跑两次路”的难题,切实保障企业尤其是偏远地区的企业“少跑路,少花钱,多办事”。二是报件流程大幅度优化。企业通过会商系统提前报送所有资料的电子版,并了解相关要求程序。将相关纸质文件送至评估中心后不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在2~3个工作日就可以安排技术审查会议,比以往程序可节约近一半的时间。三是缩短环评文件报批版的报送时限:将技术审查会后环评文件报批版的报送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这样不仅压缩了整个环评阶段的时间,更倒逼环评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的全过程中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开展项目跟踪,超前服务项目建设
针对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常态,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宏观层面着力于服务和支撑经济发展,确保全市重点项目,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能够顺利落地。参考国家及全市2015年重点项目清单,根据“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跟进,掌握进度”的思路,建立台账,主动跟进项目情况,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环评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依托技术优势,发挥平台效益,为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提供高效、优质的技术支撑,确保审查、审批质量不下滑,共同抓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优化技术服务,为行政审批把好关口
随着环评调整、改革的新形势,国家层面,环保部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地方层面,重庆市环保局已经了最新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各级环保行政审批压力不断加大,评估中心将切实采取措施,转变工作思路,抓好技术审查工作,为重庆市环保局及各区县环保行政审批做好技术支撑。
加强技术管理,为区县提供监督指导
随着审批权限的下放,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区县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完善审查程序,掌握审查要点,并且强化与中心的沟通交流,“心往一起想,劲往一处使”。同时,为了使审批权限放下去后区县能接得住、管得好,还要严格区县环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全市环评审批质量稳中有升。
一是建立完善相关机制体系。环评文件质量监督工作的抓手在于环评文件质量抽查,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正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抽查程序规定”,从规范程序、明确责任、过程控制、跟踪整改等方面着力,进一步明确了质量抽查的具体步骤、问题反馈和结果应用等内容,以确保抽查工作的规范、客观、公正。
二是全面加强抽查工作的力度。从数量上,实现全市各区县、各环评机构的全覆盖;从质量上,采取多样化的抽查方式,按照专家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模式,对环评文件进行质量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结论准确。
三是强化抽查工作的结果应用。坚持检查与指导、整改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对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存在重大问题的环评机构依照信用管理办法记分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应的区县环保局和环评机构。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积极进行跟踪管理,做到不仅要“发现问题”,还要“处理问题”。
致力开拓创新,为“三同时”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加强“三同时”过程管理,是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能更好地为建设项目及环境管理服务。熏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受市环保局委托,开展了多年的设计备案工作,下一步将继续总结、梳理“三同时”技术审查实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优化解决方案。完善“三同时”环保设计备案工作,增强环保设计技术审查力量。创新试生产现场核查工作,有效减轻和预防项目试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环境风险。开拓环境监理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利用技术及资源优势,全面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业务培训与指导,积极构建交流平台,及时把握行业动态,引导全市环保技术行业健康发展。
完善制度措施,全面加强机构管理
环评机构管理是新形势下评估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通过一系列重要举措,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管,落实环评机构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完善机构管理制度。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基础,制定更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制度,促进环评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控制度,从源头抓好环评机构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开展好环评机构现场检查。组织人员完成在渝注册的37家环评机构的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人员”和“质量”三大方面。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环评机构及时整改到位,形成“检查有结果,问题有反馈,整改有效果”的良性循环。
开展培训交流,着力强化业务指导
一是加强培训学习。通过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打造一流的环保从业队伍。每年均协调环保部、重庆市内市外专家,为全市环保从业人员开展各类环保技术专题培训会或研讨会。二是加强技术总结。定期编制完成环评管理文件汇编、各类项目技术评估要点,并免费向环评机构、管理部门发放。针对环评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时约谈机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加强沟通与交流。对有问题的环评文件逐步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学习交流平台建设。通过编印评估工作动态,建立网站、QQ群等多种形式,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与平台,及时传递最新的环保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以及工作动态。
注重培养管理,致力专家队伍建设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致力于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真正打造一支“用得起,找得到,靠得住”的专家队伍。不断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多方吸纳各类专家参与环评技术咨询工作。经过多次筛选和不断优化,目前,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已吸纳343名知名专家,涵盖了环境影响、工艺技术、环保治理、清洁生产、技术经济等各领域专家,为全市环保事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抓好专家库建设,培养吸纳优秀人才。建设“专家之家”网络平台,建立电子化、信息化的专家库系统,推进专家管理工作升级。做好专家库的更新、续聘等工作,实现专家动态进出、有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吸纳紧缺优秀人才入库。强化专家培训教育,做好新人库的专家培养,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座谈、交流,进一步提高专家职业素养。
二是注重专家考核与奖惩,明确专家工作权责。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专家管理方面始终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方面通过技术人员对专家在日常审查活动中的纪律遵守、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方面表现进行考评;另一方面结合各区县专家使用情况,报备、了解、掌握专家在全市的履职情况。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续聘或者相关工作的依据。
三是细分专家子库,分级分层管理。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不断拓展专家管理工作外延的同时,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分类别、分项目的分层分级管理模式。根据专家综合情况,按照“核心、紧密、外围”的思路实现分类管理。在现有专家库、备用库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类别再分门别类建立子库。
基于交通信息卡技术 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
文/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13-2017年)》中关于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限期淘汰“黄标车”的要求,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保障机动车增长所需的环境容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3年,重庆市政府了《关于主城区限制“黄标车”行驶的通告》(渝府发[2013] 56号),在主城区内环快速路以内(含)所有道路以及渝都大道(人和立交至双凤桥立交路段),从2013年9月1日起,每天7:00至20:00,禁止“黄标车”行驶。从2014年9月1日起,全天禁止“黄标车”行驶。启动“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根据重庆市政府要求,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而“黄标车”限行管理路面检查具有人力资源耗费大、难于持久开展、纸质标识真伪难以识别、取证困难等问题,“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遭遇瓶颈。
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黄标车”限行执法,重庆市经信委、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启动“基于‘重庆交通信息卡’建设‘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项目,2013年9月, 《利用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建设“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通过专家审定,该系统由重庆市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每年系统的使用部门通过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运行维护基本服务费。建设基于交通信息卡(电子牌)的“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
由重庆市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重庆市智能交通物联网大数据服务平台”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信息化试点、智能交通物联网示范工程和重庆市重点推广应用项目。该平台充分融合射频识别(RFID)、IC卡、视频、微波等成熟技术,实现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的电子化,已累计发放1100多万张电子卡。
利用该系统动态采集全市城区主干道、内环快速路和绕城高速交通信息,可提供多纬度、可量化的交通大数据,通过采集的实时道路通行数据,支持车流统计分析与预测、动态交通诱导联动、车牌防伪、道路交通管控稽查执法,从而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组织、指挥和控制水平,强化交通或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系统还服务于全市路桥通行费、车船税、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在全市1200多个收费车道,所有车管所、车检站、停车场等领域实现规模应用。
基于交通信息卡(电子牌)建设的“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由“环保标志电子登记系统”、“黄标车”(电子牌)信息复合采集点、环保标志信息数据库系统、“黄标车”动态信息数据处理系统、公安交通管理局执法系统等部分组成。
该系统通过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增设手持RFID设备,在电子车牌中录入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通过道路RFID信息采集系统全天候自动取证,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数字化及防伪,对进入限行区域的各类车辆进行跟踪与控制,精确掌握渝籍“黄标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情况,通过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公安交管局“交通执法系统”的信息交换,实现“黄标车”限行管理的自动化、动态化和精细化,可以避免“黄标车”限行管理中路面检查人力资源耗费大、难于持久开展,纸质标识真伪难辨、取证困难等问题,有助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持续开展。
“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有序推进
2014年4月,经多次协商讨论,重庆市公安交管局、环保局、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系统建设推进工作会,会议就系统建设及使用达成一致意见,并与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利用“重庆交通信息卡”(电子牌)项目实施建设“‘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合作协议》。
2014年以来,重庆市环保局、公安交管局、城投金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积极推进系统建设工作,截至目前,“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外场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2014年9月,“黄标车”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投入试运行,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黄标车”明细,2014年9月至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累计14871车次。
利用限行管理信息化系统,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物;污染治理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和意义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监测仪器与监测方法,对某一地区环境中存在的标志性污染物进行测定,得到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该地区环境的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高,经济增长对环境资源的掠夺现象也不断加剧,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降低了环境的自净能力。此外,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也会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当前的环境承载能力已经无法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最终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此时,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性,于是,环境保护工作也应运而生。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准确的数字依据,对评估环境的污染状况、划分环境污染的等级、了解环境污染物迁移和转化的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环境监测的主要监测对象是环境中具有代表性的污染因子,其监测内容十分广泛,包含了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以及声环境等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环境监测通过对环境中的大气、水以及土壤进行采样,分析样本的物力性质和化学性质,并利用仪器对样本所含的成分和不同成分的浓度进行测定,来得出样本中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从而反映出环境污染的真实情况,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二、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污染事故信息传递机制不健全
污染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突发性的,一旦发生,在瞬间将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从而很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只有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提供事故发生信号,而这一信号的提供者就是环境监测部门。通过监测,在发生污染后,监测部门将所监测到的污染信息告知上级部门,从而让采取措施对污染进行救援和善后。可是,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对应急环境监测工作要求非常高。同时,我国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污染事故信息传递机制并不健全。如在应该提供环境污染信息数据的时候,却提供不了,其对污染事故紧急应急监测和信息传递缺乏应有的技术支持,从而不能在第一时间为相关领导部门或者决策部门提供污染事故的性质、产生的破坏性、影响程度等。
2、环境监测财政资金投入较少
环境监测财政资金投入较少,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是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投入更是少的可怜,监测仪器设备的更新、维修、计量检定等都没有固定的投资渠道,还有监测人员的培训也没有相应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得许多监测工作处在一个自生自灭、自我发展的状态,以致许多监测工作效率低下,甚至都无法再继续展开。资金的缺乏,致使环境监测仪器不能及时得到更新,或者有些仪器根本就不能得到合理配置,从而直接影响到环境监测的效果和能力。
3、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在环保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实行环境监测立法是环保工作中的重点内容。然而,由于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监测法律制度,从而使得监测工作的作用、地位、性质等没有明确的依据,发生环境污染现象,其取证过程艰难,举证更是难上加难,最终导致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监测经费保障方式、监测人员管理模式、监测管理体制等都不能实现统一部署,统一执行,对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稳定、健康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再者,在监测工作中,已经颁布的有关文件法规在某些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在某些领域还没有进行规制。比如关于军队环境监测站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还没有正式的法规或者政策文件进行明确规制,从而使得监测站的检测工作名不正言不顺,其监测经费也得不到保证。
三、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措施
1、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质量保证的根本是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监测质量管理中的每一个步骤制订统一的管理程序,规范实验室测验流程。完善素质建设,建立定量考核。抽查、同步监测和质量巡检等制度。加强各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尽快完善各个监测业务领域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并健全适合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度,尽快形成规范化的运营模式,使质量管理制度能在环境监测机构中有效的实施和运行,保证质量管理能落到实处。
2、加强现场环境监测过程的管理
影响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的因素很多,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如采样容器选择、采样点位布设、采样过程及样品保存方法等。如果实施方法有误,会严重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对现场环境的监测过程需提出质控要求,并及时纠正现场采样过程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和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监测对数据准确性的影响。
3、加强人才培养和监测队伍素质建设
环境监测分析、质控及采样等人员操作技能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工作态度的好坏也会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工作质量,对技术负责人员的培训是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和根本保证。
由于监测工作较强的专业性、监测对象的日益复杂化,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发展变化,很多新知识、新技能需要重新学习。因此,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培训,使技术人员熟悉国家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掌握先进监测手段,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质量管理素质和业务素质,从根本上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
4、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随着国家对环保事业的重视和支持。环保领域的业务量也在不断扩大。为实现监测管理的信息化。大量而繁重的工作亟需网络体系的建设,从而减少工作量以及避免出现错误。加强网络体系的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能完全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
5、完善和改进报告审核制度
报告的整个监测过程和结果最后以书面形式体现,因而要实施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制度,建立采样、分析原始记录和报告3级审核制度,层层把关,从源头保证报告的质量。
四、结束语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提高环境监测的质量,能够进一步的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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