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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1】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
财务人员培训班在我院举办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培训班9月10日-12日在我院举办,由呼和浩特市地税局组织的事业单位21位财务人员参加了培训。本期培训为期3天,开设有当前财税改革形势分析、事业单位所得税政策解析、事业单位财产行为税政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培训课程。
【简讯2】
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业务培训班开班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业务培训班9月14日在我院开班,来自海口市地税系统的41位干部参加了培训。本期培训为期6天,开设有当前财税改革形势分析、纳税服务与现代税收、提高纳税满意度的策略、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纳税服务、管理与沟通的艺术、公务员身体健康与保健等培训课程。
【简讯3】
河北省衡水市地税局纳税评估与税源
监控培训班在我院举办
河北省衡水市地税局纳税评估与税源监控培训班9月8日-17日在我院举办,来自衡水市地税系统的56位干部参加了培训。本期培训为期10天,开设有税源监控、纳税评估、财务报表涉税分析、税会差异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及特殊销售业务、企业涉税会计处理、评估经验介绍、公务员心理健康与心态调适、管理与沟通的艺术等培训课程。
【简讯4】
四川省彭州市地税局干部知识更新培训班开班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参考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②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财政部网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2-127-02
一、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二)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
(三)耐用消费品贷款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家庭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向高档次、多样化发展。由于农民务工和农副业收入有明显季节性,因此十分需要短期消费信贷,以解燃眉之急。
(四)医疗消费贷款
目前,医院的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农村一般家庭积蓄有限,一旦患上重病,往往难以应付高额医疗费用,因而很期盼获得消费信贷的帮助。
可见消费信贷在农村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作为农村信用社利润增长点,信用社更应该采取措施为农村消费信贷开辟道路。
四、促进河南省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
(一)改变农民消费观念
建立健全农村消费信贷引导机制,培育和引导消费者树立经济、科学的消费观念。要从思想上引导广大农民正确理解勤俭节约的时代内涵。认识到扩大并实现消费需求对个人、对国家都有益处,勤俭节约的思想不能丢,但不断提高消费层次和质量的思想也不能少,要倡导人们敢于消费,积极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积极参与消费信贷。
(二)发新品种,刺激信贷
随着新农村建设开展,农业、农村、农民消费需求发生了变化,消费信贷不仅要在制度、机制上进行创新,更要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阶层的特点,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选择需求。各县市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好“窗口指导”作用,通过开展信贷服务创新业务的培训,挖掘信贷服务新品种,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引导农业资金的有效投入,按照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大促进信息通信、旅游休闲、教育培训、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业的发展。
(三)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限
现在各商业银行审批权限不一,有些行盲目放大审批权限,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出现,而有些行过左地上收审批权限,严重束缚了基层行的自,挫伤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对比较成熟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应将授权权限下放给予县级支行。在办理消费贷款时,在注重法律文书有效性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做到随时随贷,方便消费者。
(四)注重抓好营销宣传
农村相对城市来说,地理位置偏僻,信息闭塞,金融产品尤其是新产品的接受慢,要打开农村市场,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建立一支得力的营销宣传队伍,按照三层两线一体化的要求,定时间、定单位、定客户、定人数的开展产品宣传,到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特色产业乡镇,做好宣传演示,开展“一体化”营销。大力宣传其产品和服务。要利用电视、报刊和发放资料、贴标语、写广告等多种载体。向农村宣传金融产品,让金融产品真正“上山下乡”,不断引导、激发农村的金融需求,积极培育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在营销宣传中,语言尽量口语化,少用专业名词和术语,要通俗易懂地向客户详细宣传讲解金融产品品质、性能、作用等,使客户对金融产品接受、认可、喜爱,并自觉向其他客户宣传推荐金融产品。
(五)制定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
农村消费信贷利率应当执行较低的利率,并且根据消费项目不同,而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如:子女上学,因只投入没有产出,而且要连续几年的投入,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婚丧嫁娶。虽然支出较大,但毕竟是暂时的,可上浮20‰建房,虽然投入较多,但日后还能增值,可上浮30%;购车(运输车)、购农机具,因能产生效益,可上浮40%。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二、差异成因分析
(一)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盼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三、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一)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一)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自开征以来就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营业税实施的初期,营业税极大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二)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三)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在营改增实施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试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四)为什么要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起到过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双税并行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这些弊端造成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扭曲,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不利于社会专业化的进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使得重复征税现象增多,加重了企业的累积税负。2、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3、营业税的征收使得增值税原本完整的抵扣链条发生了断裂。4、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给税收的征收带来极大的不便,纳税人往往无法区分两种税种的征收额,增加了营业税征收的困难。5、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严重制约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我国的劳务输出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对劳务输出征收营业税,使得我国的劳务出口缺乏相应的退税机制,造成了我国劳务出口无法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劳务出口。
二、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税率及政策依据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税率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水费
抵扣税率:13%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抵扣税率:自来水企业选择简易征收:3%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
(二)差旅费中的住宿费
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4号
(三)邮政费
抵扣税率:11%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6】156号
(四)电信费
抵扣税率:基础电信为11%;增值电信服务为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6】156号
(五)快递费
同城快递:
抵扣税率:收派服务为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3】106号
异地快递:
抵扣税率:运输服务业11%和收派服务业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提供收派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3】106号
(六)租赁费(有形动产)
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硬?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征收:3%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七)租赁费(不动产)
抵扣税率: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为11%,出租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为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取得自然人出租住宅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八)培训费
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九)高速公路通行费
抵扣税率:3%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十)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抵扣税率:5%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十一)取得固定资产(动产)
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十二)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
抵扣说明:分两期抵扣,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为1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为5%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
抵扣税率:取得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城市、不动产的不同属性,抵扣率不同
政策依据:国税公告【2016】14号;国税公告【2016】15号
(十三)劳务派遣服务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
抵扣税率:6%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3%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扣税率: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三、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等。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基本流程
远程认证: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上门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勾选认证:勾选认证是最新的一种认证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四、全面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经济结构的影响
自从营改增税收模式在2012年1月1日上海试运行以来,其动态一直强烈处于各界人士的关注当中。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已超过12万户企业单位成为了营改增试点。随着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与增值税改革的发展必然趋势,这种税收模式将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并愿意接受和实施该税收制度。以下是该税收模式对企业经济结构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如果实行增值税制度,则对两部分的人群有绝对好处,第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这类企业以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而采用增值税制度可以使税负降低2%。第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税额的,而增值税就存在抵扣税额额度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用运输费用抵扣税额,抵扣的比例将增加4%。
(二)发票影响
税制的改革必然也会引起发票的改革。例如,在营业税税收制度下,服务企业仅仅需要开具服务行业的税务发票就可以了,但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以前的税务发票不能满足税制改革的要求,所以这对发票的改革已是必须的了。对增值税发票的改革首先应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差别不是很大。对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两种发票,一种是专用发票,一种是普通发票,针对这两种发票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这是由于增值税中存在税收抵扣,两种发票不正规的使用会造成税金上缴不对应,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其次是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限额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发票限额比较低,一般新认定增值税税额仅有10万元,这对服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低的?~度,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则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服务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采用增值税制度,发票的改革和规范使用是各个企业应该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
(三)企业结构影响
根据试点内的地区财税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试点内实行营改增后实现了从道道征收、全额征收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方向转变,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促进了产业转型,有力的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营改增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概括以下三点:一是推动服务外包,形成了主辅分离。其中如销售、航空货运等都将生产性的服务业务外包,加快服务业从制造业的分离;二是推动了产业资源结构,提升总部经济。当试点实行程度越来越深入,各类投资与生产要素聚集的更加突出,有不少的律师事务所立足于本部向全国各省的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把营改增影响扩大到了全国各地;三是推动了设备的更新换代,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因为增值税中的抵扣项,使得试点内的企业对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加重视,不仅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内部的工作效率,也直接带动了制造业的发展。
(四)企业管理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的管理也在提升,为了实现给企业减负,企业加强了管理,在上游和下游都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当企业在管理中效果越好,则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下游的企业增加了抵扣额,各个企业在转型升级上得到了有效的加强。总体上来说,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为了能更好的适应这种税收制度,企业不但在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还要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改革。例如很多企业从商业链的构建开始,对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合作伙伴的选择上等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和企业机制,使得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上升,再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速企业资产更新,降低税收,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指导思想
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办法通过充实完善服务网络,健全服务评价与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效益,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引导带动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二、工作目标
以三年时间基本建立包括产品推介、法律法规、网络建设、信息服务、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培训、商务文化、财税、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等服务平台,逐步形成服务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方便快捷,能基本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服务体系,着力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欢迎的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队伍和优质服务产品,使之成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得力助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的龙头。
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制定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计划;
2、协调入驻机构与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构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产品推介、法律法规、网络建设、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创业培训、商务文化、资产评估、财税、人力资源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3、建立与完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银企保对接沟通机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4、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要求
1、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充实和完善服务平台,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
2、中心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服务规范不断开发特色服务产品,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
3、要树立对外统一形象,内部分工协作,形成定期磋商,协同议事机制,加强各机构的合作交流,提高分工协作水平。
五、工作任务与措施
鼓励中心机构通过组织带动优质专业服务资源,创新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大政策扶持,通过服务奖励和服务补贴等方式鼓励中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的支持,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中心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所有内设机构入工业园、进企业开展送服务、送管理活动,同时宣传中心的业务,一年至少开展二次集中“送服务、送管理”活动。
(二)民营企业产品推介中心:有计划组织本县的名优产品推介会一年最少二次,组织本土优质产品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等,不断提高本地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销售率。
(三)资产评估、财税,为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财税活动,新增的财税企业,费用中优惠20%-50%,以减轻企业的财务支出,促进县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四)资讯网:为加强网络信息服务机构要有针对性开展送服务到企业,为民营企业解决网络建设。对新拓展网络建设的收费给予20%-50%的优惠,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不断拓展机构业务,一年中,至少有两次创新的服务活动。并将相关开展活动的资料、图片上传到创业服务股。
(五)法律咨询。每年至少开展二次以上的法律宣传,送服务上门活动,同时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对涉诉收费部分给予20%-50%的优惠。
(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创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培训活动,创新培训模式,同时对企业开展技术质量认证活动,送服务送管理活动。对新开展活动的所收费用给予20%优惠。
(七)新商务。创新服务项目,大力推广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建设。每年需要组织二次以上的业务活动,宣传企业文化建设,新开展业务收取企业部分的20%以上返补企业。
(八)投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咨询,畅通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渠道,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
六、日常管理
(一)各机构所开展业务,要收集相关资料。图片、摄像及开展活动相关资料,及时上报。
(二)各机构开展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情况及优惠企业部分,以书面材料汇总相关资料图片上报创业服务股备案。由创业服务股负责企业服务超市内驻机构开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及落实。
(三)中心将定期每月召开一次由各机构参加的工作会。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及其它事项。各机构上半年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开展业务及开拓新服务项目的情况,年终要有总结。
(四)中心内设机构对外统一形象,统一制作悬挂对外广告牌。统一环境美化,各机构内部办公地方由各自负责。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于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再缴纳5%的营业税,而是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
一、“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规定
“营改增”是指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缴纳增值税。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销售额为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为出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外汇借款)、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等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提供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执行增值税中产生的问题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执行增值税政策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
(一)税负增加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增后,销售额的确认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扣除,但是税率由5%提高到了17%,虽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本金取得普通发票,不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使对于直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进项抵扣仅仅将税款后移,而非降低税负。
而融资租赁的税负计算基数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大了分母,导致税负计算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
(二)销售额差额征税可抵扣票据没有统一执行标准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销售额的差额扣除项目里面有利息扣除,而目前,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惯例是不对客户提供发票,差额扣除时是否可以利息结算单等作为依据,各税务主管机关说法不一,是否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理解,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差额扣除存在风险。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的差额扣除项目里面包含了借款利息,和借款同时发生的借款手续费、担保费、保理费等各种费用项目,如不允许差额扣除,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成本会增加。
(三)3%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该3%的计算依据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设备的本金已被差额扣除,租息部分产生的增值税如果达到3%,则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整体收益率达到25%,这个比率是承租方接受不了的。
三、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转变
(一)加强培训力度,提升财务水平
(1)参加营改增有关的讲座、培训,与同行业进行沟通交流,分享经验,分析教训,快速提升财务人员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水平。
(2)对公司内部进行营改增的培训,转变各业务相关部门原营业税的思考方式及观念,增强业务人员和客户进行市场化谈判的砝码。同时,加强对营改增的理解,在业务谈判中即表明税务局要求提供的票据形式,避免业务发生后的被动获取,节省税务处理时间。
(二)加强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所开具发票由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游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企业的管理重点。在发票的开具、传递、作废、冲红等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坚决防范和抵制虚开发票等发票的违反行为。
(三)加强和税务机关沟通,做好税收筹划
平时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寻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指导;同时,企业应做好纳税筹划,在税务机关指导下,降低企业税负,合法合规纳税。
一、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
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主要定义及表现是:
(一)合同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起。(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对应。(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称之为合同条款,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因此,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条款就不能称其为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二)经济合同的涵义
经济合同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的一种新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三)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经济活动决定税收,经济合同记载和确认经济活动。整个营销过程涉及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销售收入和应付账款实现的时间确定、税款缴纳和抵扣时间的确定以及收款和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这一系列活动都是围绕合同进行。
经济合同涉税管理是达到经济目的所需要付出税收成本的当事人纳税义务负担的约定与明确。企业一定要关注承载企业经营业务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甚至合同谈判时就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考虑,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这样易使企业出现缴税不当、缴糊涂税的情况,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的法律或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负责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进行审核,以实现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合同是经济事项的源头,从合同设计、签定方面入手,通过事先规划,将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因此,分析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有助于企业合理制定防范措施,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二、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分析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和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一)企业投资和设立时的合同财税风险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所谓的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到别的企业,从而形成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并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并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3)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二者都存在虚假的行为,除存在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企业虚假出资后,马上进行撤资,在公司账上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上,产生一种跨年度的无偿借款行为,存在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管理控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的优惠,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土地增值税风险。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并非所有这样的投资都能免征,这仅限于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时,投资方才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三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购销合同的财税风险
(1)低价无票采购风险。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造成企业的损失。从财务角度看,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发票而多负担25%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采购方未索取发票,采购方不能抵扣17%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发票。(2)发票是否含税风险。在实务中,许多不懂税务管理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很少关注合同里面的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格是否含税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3)结算方式与增值税延期纳税。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根据现有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在纳税期限方面很难进行纳税筹划。要想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三)借款合同的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与个人借款须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利息支出发票是否能够取得,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时贷款方须缴纳5% 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垫付的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合同不须缴纳印花税。
(四)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既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合同中财税风险的防范
企业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因合同签署而可能产生的税费进行分析评估,包括涉及的税种、税负等,选择最优方案,从而减少因合同带来的损失。
(一)合同签订管理
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所谓的税务管理是财务安排,理所当然安排给企业财务部、财务总监去把关。业务做完后,突然发现税交多了,然后在财务安排上下工夫,做假账,找假凭证,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大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让谈合同、签合同和审合同的人能有效识别并防范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同时,财务人员应多学习经济法知识,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革趋势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动向,参与合同谈判过程。
(二)合同条款控制
合同中必须明确基本条款,尤其是质量、价格、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如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出厂价或目的地价、离岸价或到岸价等。这是因为价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同的价格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关注价格的表述。
(三)发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发票类型的要求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控制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时,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1)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进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2)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3)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购销过程中财税风险防范
(1)避免采购合同的税收陷阱。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2)合理确定采购合同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款项总额、具体结算方式、税款的负担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企业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购货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3)明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六)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租赁合同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为税前租金以及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假设税前租金为x,税后租金为y,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y=x(1-r),x=y/(1-r)。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x=y/(1-r), 而不是y=x(1-r),企业应以x=y/(1-r) 进成本入账,这样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华尔街的金融风波对世界经济的冲击,最终在2008年下半年以急转直下的经济态势体现了出来,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2009年上半年。就我国而言,在经历了几个季度的疲软之后,经济有了较为明显的复苏迹象。据统计,2009年一季度我国的经济增长率为6.1%,低于2008年第四季度的6.8%,而到200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分别为7.9%,9.0%。一方面,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及相对优惠的税收措施对经济的复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此次经济危机也暴露了我国经济的两个短板:一是我国经济的外向型特征越来越明显。2004年,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只有0.4%,但到了2007年,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上升为2.3%。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外经济体疲软,造成我国出口能力下降,使得我国经济增长率跌入近10年最低谷,而到2009年,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复苏,我国出口能力又逐渐加强,经济增长率逐渐提高。由此可见,出口能力与经济增长直接相关,而且依存度越来越大。二是就业压力增大。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还有社会层面的。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出口受到抑制,大量工厂开工不足甚至倒闭,失业人数增多,就业压力陡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降。理论上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国民消费能力,在就业压力的掣肘下,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因此,扩大内需,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应该是未来财税政策的着力点之一。
二、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利用合理的制度积极扩大内需
1、发展社会保障
国民的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国民消费的前提使他们有能力消费,有信心消费,有胆量消费。在没有能力和信心消费的条件下,通过发展社会保障提高他们消费的胆量,不仅仅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手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预算内的社会保障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13.2%,与发达国家30―40%的比率相差很远,即使与中等发达国家20%的比率相比也还有很大的提高余地。
2、利用财税政策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就业或创业,对在西部就业或创业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助或提供高于东部地区的创业基金。稳定学生的就业或创业,就是稳定了劳动力与消费能力。同时这些大中专毕业生能在工作中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价值。
(二)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税率结构
有针对性调整增值税税率:首先,对于生活必须品,可以借鉴国外的征收方法,使用低税率政策,在一些地方还可以尝试零税率政策。其次,完善增值税税率的梯级制度,即降低总税率的同时,增加多个税率级别,扩大征税的范围。例如,针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盐、自来水、煤气和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生活必须品征收较低的税,而对于汽车,电子消费品则征收较高的税。
调整消费税税率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的分配,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产品或过度消费有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对社会环境造成影响的消费品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调高税率或进一步扩大从量和从价复合计征的范围,用以补贴国民的食品、药品、住房、教育需要。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1、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如果按当前的2000元作为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大多数人的工薪所得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即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应将当前工薪所得的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调至2600元或3000元比较适宜。
2、提高工薪所得的第一级数税率和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
我国工薪所得的第一级数税率为5%,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为5%,显然将5%作为第一级数税率和5%的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有点过小。可以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提高第一级数的税率和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这既保证了税收收入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又有利于低收入者增加收入,扩大消费。
3、将遗产和赠与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将遗产和赠与所得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也有利于促进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
4、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建立纳税档案,采取分月预缴,年度终了按其全年的工薪所得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落实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5、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来源多样化,因此可以将所有的收入来源进行细分,然后按照以下五类进行归类: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营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对于那些投资性的,费用扣除少或不存在费用扣除的,如投资所得,偶然所得可以实行分类征收的方法。而对于普遍意义上的劳务所得,营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可以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或可以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法。
(四)通过财税政策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积极的财税政策应当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一,建立稳定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量。就是要建立完善的、有信用的担保机构和制度体系,将中小企业、第三方担保机构、金融单位结合起来,政府对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甚至还可以入股第三方担保机构以提高其信用。另外,给民间资本的借贷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第二,通过财税政策,鼓励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创新。国家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迁移到中西部地区,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其实施税收、贷款优惠政策,还可以提供一些专项补助资金,对企业的产品设计、技术培训、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提供帮助。第三,加快现代化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正处在工业化时期,服务业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小企业作为服务业的生力军,在旅游、游戏、餐饮、酒店、家政等产业上应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国家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将部分资金分流到第三产业的发展道路上来。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及其涉及的税种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界定,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经济组织。多种“身份”的参与,就形成了一个“排列组合”问题:不同身份投资者的“排列组合”,组成的合伙企业也有所不同。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立了三种类型:
一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泛指自然人或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专业服务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例如: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大都建立了执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或办理了职业保险。
三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涉及的税种
合伙企业是依据其经营内容纳税的,其涉及的税种要分两个纳税主体计算缴纳:
1.合伙企业为纳税主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或者说,合伙企业是这些税种的纳税人。
2.合伙企业投资人为纳税主体,则涉及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或者说,合伙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合伙企业存在两个纳税主体,也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
二、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适用税率
(一)税前扣除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一般企业的税前扣除是较为一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最新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08]65号文件列示的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一致的。
(二)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适应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已公布了最新税率表如下:
由于是在年度中间执行新的税收制度,2011年第46号公告还明确了2011年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则依据各自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合伙企业的分红并入自己企业(单位)的应税所得,一并纳税。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纳税申报
可供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主要有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同时也明确:除了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由合伙企业统一缴纳的税种外,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是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的,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和申报:
一是全部为自然人合伙的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要按各股东分配的利润及其相应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合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是由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的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要分别计算各自的税款:自然人股东按其分配的利润及其相应税率,由合伙企业计算、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分配的利润及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各自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纳税,我们还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或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并入投资者的所得,自然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合伙企业若发亏损,可以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若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自然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并入其单位所得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