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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它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进行的。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
1.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地执行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行政管理不是简单、机械的活动,法律规范也不是自发运作的准则。现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复杂多样、变化无穷的社会现实问题及事务。在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法律规范如何具体执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基本形式,决定了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包括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在依法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适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不致遭受侵犯。当前,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违法与不当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纠正违法行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
3.依法履行检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两点需要给予重视。一是既要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也要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既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作为行政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
二、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
(一)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实施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的威信,增加了社会矛盾。这与我们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积极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行政执法的自身特征需要切实加强监督
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着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还相当突出。
三、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务实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既要注重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促使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又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情合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及时纠正;对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权限,及时查处。因此,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务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有力的切入点。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需要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利益冲突加剧,突发事件频发。而行政执法行为因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涉及面广等特征,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不合法,甚至是不恰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倘若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极容易成为一个“着火点”,如江西宜黄强拆引发的自焚事件,都与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合法、不恰当有着深刻的关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合法性、也要合理性,既要注重执法内容的合法合理,也要注重方式方法的合情合理,从而实现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切实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需要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乱立章法、越权执法;有些执法人员或滥施处罚、以罚代法、贪赃枉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如有毒食品、矿难等公共事件,就是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所种下的恶果。这些现象的存在是法治社会的毒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阻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既可以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对渎职、失职、贪污受贿的违法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违纪的执法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出分。从而有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四、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构建
(一)立法设置
在立法层面,要积极争取人大的支持,在法律层面细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特别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时作为“杀手锏”的相应权力。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不合法、不合理并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执法行为,可行使提请罢免权,即提请人大免除相应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从而避免有责无权的尴尬。
(二)机构设置
在机构设置方面,笔者认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关系甚大的监督职能,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构,专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并且应当赋予相当的权力,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震慑力。
(三)制度设置
(一)在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政抗诉是检察权监督审判权是否合法行使的一项制度,监督对象是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但它是否对行政行为(行政权)也进行了监督在学术界则有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抗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抗诉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不是对行政权的监督。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行政判决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判断,是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裁判提起抗诉,是针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法定程序是否正确合法提起的抗诉,检察机关具有这项程序的权力,目的是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实质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权的运用)。因此,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并不对行政权进行监督。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创新,是检察权直接监督行政权一种表现形式。其法律依据是《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判断一切违法行为的最高标准;其历史渊源是我国御史制度和列宁的一般监督权的思想,御史监督包括对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监督,“也是一项没有实体性决定权的程序性权力”。列宁一般监督权的思想在我国1954年《宪法》第81条中有充分的体现。那么,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形式,要求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主要针对在行政机关对某一行业领域执法时不当或非法行使权力产生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监督,检察建议发出的前提是,当事人一般不能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行政权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问题。比如,《山东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中,对涉农、土地资源、环保、社会保障等领域违公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求通过督促、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2.提起行政公诉。行政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该种方式在有的地方已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比如,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对该县工商局违规收取300余家企业合同鉴证费提讼,县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主张。
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路径选择
从立法与检察实践中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制度,没有统一立法程序,但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中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成熟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本土文化资源,创建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具体制度,使我们有章可循,为以后的立法完善提供一种新思路。检察权监督行政权具体制度主要内容就是行政执法领域的检察建议程序与行政公诉运行程序以及二者程序如何衔接问题。
(一)域外的做法
1.瑞典议会监察员。它是在《宪法》保障前提下监督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议会监察员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申诉,有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甚至提起纪律处分特别报告,但无权行政机关的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寻求司法手段。议会监察员制度与我国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特征有相似性,都有《宪法》保障,且具有程序性、单向性、主动性、公益性等特征,但我国法律提出检察建议程序中并没有调查权、报告权等权力,应当加以借鉴。
2.域外行政公诉。在美国,联邦检察总长和检察官都有权决定并参与涉及到社会公益任何行政案件,但要求必须先行调查,然后才能提讼。德国1960年颁布《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公益代表人制度,即各级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各级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英国也有类似的制度,英国检察总长在提起行政公诉时,还可以申请对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禁止令判决。总而言之不管英美法系检察总长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公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从公共利益出发,监督制约行政权,体现权力制约权力的精神,我国也不应例外。
(二)行政公诉前置程序———检察建议程序检察建议是以软性约束的形式监督行政权,其实质是提醒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重新进行审慎的考量。检察建议的效力只是引起一定的程序,即接受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置若罔闻,不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考量后,可以作出是否提起行政公诉的决定。[5]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作出检察建议过程中,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调查权是检察建议运行程序的核心问题,检察官行使调查权,向行政执法单位和有关公民调查取证,不得拒绝。检察官只有取得了第一手资料才能对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性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增强检察建议的说服力。若不赋予调查权,难以取得监督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会变得苍白无力。赋予调查权也为后续行政公诉程序提供证据材料,为检察官正确作出行政公诉提供事实依据。
(三)行政公诉程序[6]当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方式不足以阻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用公诉权抗衡。因此,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权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相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柔而言,公诉权是作为强制性启动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它与检察建议程序的关系,从司法权本质角度来看,公诉权介入行政诉讼的深度和广度应该是最后的,它不仅不排斥其他一切对行政违法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可能渠道和手段,还为检察建议等手段提供优先适用的空间。行政公诉是一个程序繁琐、期间较长的过程,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实施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仿照英国行政公诉制度中的禁止令程序,在将来的立法中应当规定诉前临时禁令程序。经检察机关、公益社团甚至公民个人的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迅即暂停该行政行为,是一种必要的诉前救济措施和制度安排,以达到防止行政权滥用的目的。在整个行政公诉运行过程中,应当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1.行政公诉具体运行程序。(1)行政公诉范围。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有限干预原则,我们可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某些涉及公民重大利益损害的案件纳入行政公诉范围,具体而言:(a)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国家财产事关国家利益,诸如税务机关不收或少收税等行为将给国家造成损失。(b)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的行政作为与不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置之不理;有的甚至,对不符合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滥发行政许可等,只顾眼前利益,忘记长远利益,极有可能导致资源环境危机的案件。(c)扰乱市场秩序与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对于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是部门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或是违反《会计法》、《金融法》等妨害国家宏观调控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处罚或本身就是实行者,检察机关有权行政公诉。(d)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对象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客观存在的公共利益性,而行政机关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以内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使其具有合法的“外衣”。检察机关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诉,应严格限制范围,主要是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e)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或重大侵民的行政案件。比如政府违法占用处理公共设施,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或案件标的较大、涉及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或不法行政行为虽侵犯个体利益,但后果十分严重,受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自行而请求检察机关援助的行政案件等等。(2)立案。这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行使检察权的起点。一般而言,只有公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危害,影响到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现行《行政诉讼法》提讼,检察院才可考虑是否立案,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a)存在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利益。(b)属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管辖范围。(c)具有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人提起行政公诉的必要。(3)行政公诉案件的审查。内容应当包括:(a)行政违法事实。(b)行政对象的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害。(c)确认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d)审查是否符合提起行政公诉的条件。对于决定提起行政公诉的案件,由检察官制作行政书,代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符合提起行政公诉的案件,则视情况作出不、或撤销案件的决定。(4)庭前及庭中程序。此程序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诉后,参与法庭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过程。此程序按先后依次为:(a)调阅涉案卷宗。(b)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制作行政书。(c)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参与诉讼。其中包括宣读行政书;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报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询问和质证;发表出庭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辩论。(d)同时对法庭审判过程是否合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5)审判程序终结后果。主要是指对行政公诉案件裁判结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了行政行为,则其判决的法律后果主要由被告行政主体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行政公诉过程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就完善相关的行政过程中管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以及防范类似情况的发生,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检察建议,这类似于瑞典议会行政监察员制度的纪律处分报告。对严重失职者,可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交相关案件线索。如果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对于一审裁判,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对于生效终审判决,法院驳回检察院公诉请求,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确认。因而并不存在判决后果需要承担的问题。同时,由于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根据检察监督权的性质,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其提请法院启动行政审判程序,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目的已经实现,可以认为已经履行了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理应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民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但公平、正义是人们对检察工作一直以来的期盼,也是检察工作本身所应体现的最终价值。于是有着健全组织形式和合法报道资格的新闻媒体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对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检察工作进行监督自然成为新闻媒体符合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检察机关冷静思考判断及审慎适用法律。检察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严肃性使得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相反,新闻监督是主动的,具有扩张性或称侵略性,新闻媒体会主动对检察工作这一社会热点领域进行报道、监督。检察工作与新闻监督虽都追求真实,但检察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舆论监督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条件。首先,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身份出现,但有着事关其生存的商业利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其次,新闻监督的时效性特征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可能像检察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地了解,并且新闻报道简洁的风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闻监督的报道详实、周密。第三,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检察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接受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而新闻从业人员除了专业法律报刊或栏目的记者及相关人员,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了解是肤浅和陌生的,正是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监督检察工作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新闻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办理。检察机关为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新闻舆论监督,这样,检察工作与新闻舆论监督就会处于紧张的状态。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平衡互动是大势所趋
从价值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都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社会需要对检察工作评头论足,也需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既然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就只能在其中促其平衡,使其互动。从实践来看,绝对的平衡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基本都是向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倾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影响巨大,但终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过多干预必然使得新闻媒体这一脆弱的力量受到伤害,难以发挥其作用。美国总统杰佛逊曾说过:“宁可没有政府,也不能没有报纸。”况且,新闻监督的负面影响,是由新闻本身之特性所决定的,对它不可能像要求检察工作那样严格。其实,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是有利无弊的,新闻舆论监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好处比它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社会在从中得益时必然也要付出代价。为此,全社会包括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应持一种宽容态度。如实践中,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一方面可能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消除办案中的干扰因素,对案件秉公处理。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成熟的做法是新闻媒体可以对正在进行的检察工作可以报道,但不加评论;吸取检察工作的方法,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法,让专家说话,力求客观;报道检察工作的记者专门化、专业化,让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工作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充分尊重;监督要适度等等。
三、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我国宪法虽然未规定新闻自由,但同样规定了言论与出版自由,而且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新闻自由包括新闻舆论监督也是我国宪法中延伸出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模式尚未健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存在许多问题,如: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公开评论、指责甚至煽动社会舆论予以定性,明显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也喜欢找新闻媒体来“曝光”,而不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要看到检察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到社会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因为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刚刚起步,需要社会的扶持以营造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而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况且公平、正义不是建立在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之上。检察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的参与来加以纠正,革除弊端,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提高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检察工作可以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互动,检察工作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线索,而新闻舆论监督恰好发现了大量反腐线索,因为权限原因,没法将监督进行得更彻底,而检察机关恰好可以及时跟进,对新闻所反映的事实利用检察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检察工作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互动,也就有了必然联系和可行性。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将新闻舆论监督融入检察工作中去,检察机关要想在各级国家机关甚至全社会做到事事监督和实时监督是不可能的,就是仅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也是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新闻媒体监督所具有的群众基础性广泛,信息覆盖面大、信息反馈及时这一特性,及时寻找、搜集、挖掘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新闻线索,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立健全促民生、保发展,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陈博、刘杰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
[2]《新闻舆论监督研究》,田大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一、坚持依法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之家”
1、依法健全组织,创新服务理念
提高工会队伍的自身素质,既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殷切希望,也是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决定因素,是工会组织与时俱进的要求。公交总公司工会坚持以法治化、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坚持哪里有职工,工会组织就组建到哪里,工会组织关系就明确到哪里,工会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职工入会率达到100%。建立健全了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制。完善了工会日常工作管理、工会目标化管理、工会例会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开展活动好,作用发挥好”的“四好”工会创建活动,确保了工会组织健全,充满活力。同时各级工会干部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班组、深入职工,摸准职工思想动态,了解职工所需所求,与职工交朋友,努力把工会组织建成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2、依法履行职责,创新服务水平
在法治中国的当下,对工会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对工会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抓住机遇,加强法治工会建设,工会干部的素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工会干部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体,工会干部的法制意识、维护能力、依法办事和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自觉性的高低,直接决定维权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因此,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政策法律水平、办事效率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公交总公司坚持工会干部培训制度,经常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工会干部教育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网络自学、走出去、请进来以及相互学习交流等形式,开拓工会干部视野。近几年,外请的授课老师从全国到省、市各级有二十多人。通过借鉴和学习知名企业工会工作的先进经验,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攀升,每年都创新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打造出许多特色工作品牌,为建好职工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创新“温暖之家”
工会要在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和规范职工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好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加强和创新服务中体现更大作为。
1.通过建立和创新源头参与、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做到依法维护
要积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宣传普及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推动企业和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要紧紧抓住平等协商这个关键环节,把岗位工资标准、职工休息休假与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等内容作为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协商重点,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抓住规范运作这个关键环节,积极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和决策权。抓住群众监督这个关键环节,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抓住督促整改这个关键环节,切实增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实效。抓住预防预警这个关键环节,有效地发挥企业工会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通过落实职工生活后勤保障
要把职工群众的事情作为头等大事,认认真真、竭尽全力去做实、做细、做好。不论职工群众的事多么细小繁杂,都要在具体的职工群众保障机制上体现维以职工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来评判工会工作创新水平,工会在服务职工群众的同时,要经常组织职工群众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让职工群众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维护职工群众的学习权、受教育权,这也是对职工最好的维护。公交总公司工会树立职工利益无小事理念,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各项制度机制,各级工会干部不定期走访路队、车间、车场、偏远线路,积极了解、掌握职工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要求,着力改善职工食堂设施、就餐环境、职工的工作休息条件和健康保障条件以及职工文体活动条件。坚持开展“职工互助”、“金秋助学扶困育才’’行动,精心组织好“送温暖”系列帮扶和精准帮扶活动,把企业的温暖、工会组织的关心送到职工心坎上。连续四年开展的走线路、进班组、访职工活动,为职工解决子女就业、就学、看病等实际困难百余件次,体现出维护、协调、服务三位一体的大维护格局,得到职工的充分认可,使职工体会到了职工之家的温暖。
三、坚持依法搭建桥梁纽带,创新“奋进之家”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任,当好经济建设的服务者。一方面把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统筹考虑。另一方面,工会组织必须把服务企业改革发展作为大局,组织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和发展。
1.抓队伍提素质
工会的每一项工作都体现企业和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工会的每一项活动都事关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工会必须把企业经营的难点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实实在在为企业发展和职工素质的提升出实招、办实事。要把“创造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作为新时期工会工作新的抓手。广泛动员职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为构建和谐企业建功立业。
2.聚力量促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作中既要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快经济技术发展,又要与时俱进、使工会工作全面创新。要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组织起来,把工人阶级的力量充分地凝聚起来,把职工群众中蕴藏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形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排水总公司工会始终坚持职工文化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按照突出思想性凝心聚力、注重群众性激发干劲、体现时代性力求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办职工大课堂、有计划地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文化活动,在维护职工物质利益的同时,维护了职工的精神需求、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进一步凝聚了队伍,提振了精神,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总结
总之,在当前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时期,要让工会工作走向法制化,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找准切入点、着力点、落脚点,努力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参考文献:
[1]胡锦光:《行政法概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场馆建设规模呈急速增长态势
自1985年全国体育场地建设以来,我国体育基础设施综合功能进入较快发展时期。与1995年第4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相比,2003年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的普查数据显示,与第四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相比,全国体育场地占地面积共增加了11.8亿平方米,增长110.28%,场地面积共增加了5.5亿平方米,增长70.51,我国现有850080个各类体育场地中,体育系统有18481个,从投资规模、场馆数量、占地面积、人均场地面积等数据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3]。以2012年底全国大陆总人口135404万人(不含港澳台地区)计算,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6.28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0.871平方米,1914.5人均投入体育场地建设资金为141.39元。从表1可以看出,近30年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各项指标有较大的增长,场地规模不断扩大、建设资金投入步伐加快、人均场地面积、每万人拥有场地数和人均场地投资额等指标均有了很大的提高。表1可见,公共体育场馆主要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场馆规模大、功能多、综合服务能力强,如何使政府财政投入产生公共效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源供给,对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具有独特的导向示范作用。供给与需求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资源环境就有什么样的消费观。作为政府改善城市体育基础设施环境,为居民体育消费的不断增长提供物质基础及服务保障,体育消费需求在2008-2013年5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快速增长。中国城镇居民在运动娱乐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已从280元增加到450元平均增长20.2%。2008年全国居民用于体育用品的支出位于消费支出的第5位,居于住房、教育、购车、电器之后[4]。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体育参与方式呈多元化、多样化和非组织化,基层群众体育组织占体育参与者27.3%,大多数体育参与者是在非组织条件下自发进行的。这与城镇居民参与体育消费方式有关,表明群众参与体育活动是一个多因素过程,其中决定因素之一是场馆资源供给环境与服务功能有关。随着我国城市化社会变革,2012年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化率达到51.3%[5],城市化生活节奏使人们日常从事体育活动环境空间扩大,体育健身场馆综合服务功能也得到扩展。目前我国的体育人口已达到人口总数的37%,比2008年提高了3%,体育人口(每周参加体育活动不低于3次)的增长变化以及体育健身项目日趋城市化。
二、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特征与发展趋势
(一)公益性资源需求急速增长
体育资源是公共体育场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资源是通过各种体育产品满足公民体育需求的重要公共产品,其本质是公益性的。体育资源在体育场馆文化展示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作为训练、竞赛和体育活动场所公共体育场馆,在群众体育开展的项目既要符合大众健身特征,又要兼顾公益性资源需求,经营主要依托产业资源探索市场运营和产业开发的多种经营之路。体育场馆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国民体制健康测试、全民健身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培训,成为满足大众多层次、多元化的体育需求服务导向,更多地承担了展示体育文化公益性形象。如公共体育服务在健身技术指导、项目推广和组织管理方面表现出群众性、公益性和社会性发展趋势。2008-2010年大众体育健身场所以年均30﹪增长率,健身消费选择公益性体育场馆的比例明显高于盈利性体育场馆[6]17-21。2008-2013年,全国城镇参与体育活动场所呈现出体育健身休闲消费市场需求面广、参与群体众多以及数量庞大的另一个连锁问题是体育活动需要大量场馆。从根本上解决公益性体育资源需求日益增长和公益性体育场馆不足的问题,这无疑对公共体育场馆提供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形式和内容的过程中,面临公益性需求的挑战。如提供高水平竞技表演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消费者技术讲座或现场指导,学生体质监测、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等,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体育资源公益性的重要作用。
(二)运营机制不断完善
结构整合、功能分化建立政府和经营主体相互关系,是公共体育场馆市场运行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体育资源重新整合,在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引导公益性项目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多地承担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形象,对于公共产品公益性社会影响广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运营机制就是发挥市场运行机制基本要素,把公共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政府兴建体育场馆的公益性定位。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体育场地数量比较丰富,比较各区域体育场地规模可以发现,经营主体受限于运营机制偏离市场因素,与资源的公益属性不符,是当前不同的运营管理模式的共性。由于多数场馆在建设设计较多考虑比赛功能和经济功能,大型体育场馆设施档次高、投入大、经营管理费用居高不下,以盈利性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的项目设置表现出,经营功能大于服务功能,限制了场馆的多功能利用率。尤其是场馆人力资源配置缺乏公益性意识,场馆非营利项目比例小,场地运营空间不足,资源开发利用潜能未能发挥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这种具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公共产品消费需求效应开始发挥公益性影响作用。
(三)项目设置始终以健身项目为主
运动项目是体育场馆的基本形式,从公益性项目设置内容来看,在面向社会开放上体育健身项目始终占据较大比重(见图2)。体育类经营项目几乎覆盖了目前开展的所有经营项目,包括球类和游泳等健身项目,均为体育健身项目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元老级项目。经营效益最大的项目依次为,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包括健身需求大的武术和五人制足球等体育休闲健身项目。其中,器械健身、健美操、太极拳、太极扇、保龄球和网球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便逐渐成为覆盖率较高的全民健身项目。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虽然是传统群众性比赛项目的时间相对比较早,但在北京奥运会后这些基础性和观赏性体育竞赛项目,作为体育场馆项目设置呈现健身化趋势。在对公共体育场馆运营项目增长情况分析后看到,经营主体受限于成本效益因素的影响,以盈利性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的项目设置表现出。收费价格高于运营成本,经营功能大于服务功能,与公共产品资源的公益属性不符,非盈利项目成短板。依据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资源配置、经营环境、项目设置、收费价格、收入分配(利润)、产品与劳务等运营成本,人们的体育行为对公益性经营的公共体育场馆在开放时间、设施功能、产品供给、营销手段、收费价格等因素直接或间接反映不同体育消费方式和意向,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经营主体多元化和经济运行市场化,政府集中统一分配体育资源的体制已被打破,促进社会资源重新整合;其次,场馆经营外部环境的不断发生变迁的过程中收费价格与公益性项目设置的矛盾日益凸显,加之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分化,人们体育消费层次需求也在改变消费结构,而且城乡居民参与体育健身消费观念更热衷于公益性场所。
三、公益性对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的发展、协调的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以此视角,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应具有的三个重要特征。第一,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是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保障的发展。体育场馆设施虽然以竞赛、训练为主,但它的根本目标是推进体育文化强国建设,满足公民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需求的公共产品,发挥体育资源优势,强化公共服务功能分化升级。第二,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发展的服务性,公益产品、公益活动归根结底取决于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性。第三,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注重文化、资源、环境发展的协调性,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将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现实基础。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公益性资源需求对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
(一)公共服务功能引致场馆功能分化
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赛事参与者多、规模大、功能强、社会需求日增,包括活动内容、形式、场地等涉及人群面广。2011年体育系统所属752个大型体育场馆中,场馆结构、利益结构、服务功能由保证赛事到产业经营的结构转型。强化服务功能,弱化行政职能,资源供给方式由政府集中管理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机制已经打破,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源泉。公共体育场馆在肩负项目训练保障外,向社会开放、体育培训、信息开发等方面完善服务功能,如国家奥体中心所属30个训练场对外开放的有27个,为群众提供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游泳等各项健身活动场地,开放率达到90%,2008-2010年每年接纳前来健身群体300多万人次[7],在经营结构上,由技术、餐饮、休闲服务为主,在服务功能上,逐步转变以场地租赁经营为主,向体育文化创意为主体的转变。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共体育场馆功能分化存在现有行政体制机制问题还没有根本改变,需在市场运行中结构功能得到进一步分化。产品消费市场是由供给到服务,由单一政府供给资源向市场调节配置资源的转变。可见,公共体育场馆公共服务功能所引致场馆功能分化转移升级,必然产生体育服务产业自身内在的、深层的结构转型发展。
(二)有效体育消费需求不足
我国全民健身计划主要靠各级群体部们组织实施。一些部门仍以组织群体活动次数、参加人数多少等作为判定群体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而全民健身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结果造成广大群众的体育需求得不到满足。另外,这种组织起来的群体活动往往成本过大,群众既无参与的愿望又缺乏持续支付健身活动消费的愿望,导致有效体育需求严重不足。制约我国居民体育消费需求的根本原因,一是居民收入增长慢,体育产品消费价格增长快;二是缺少公共体育活动场地设施,无法满足低端收入体育消费的需求;三是体育资源市场不健全,没有统一收费价格标准。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有55%的人每周参加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体育活动,其中,选择收费场地健身的青少年占1/3[8]20-22,而中老年则是免费健身场地的主体,占51.2%。这说明人们健康意识正在加强,同时也表明不同年龄的个体有不同的看法和需求。虽然选择体育场馆健身群体比例有所增加,但是,体育场馆依然受到有效需求不足所带来的挑战。一方面,花钱买健康的体育参与行为存在差异,居民收入总体水平极不平衡;另一方面,消费愿望、资源分配和服务功能则受到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的公益性受到人们的质疑。述几方面需求表明,有效体育消费需求不足,势必会给公益性体育资源有效需求带来新的挑战,长此以往不利于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
(三)公益性场馆受关注程度较低
稀缺资源、缺少公益性的价格机制无疑会影响体育场馆经营本身的公共性,降低公共产品市场关注度。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是核心,其魅力在于项目设置非盈利性、公共性以及运营管理中提供公益性体育服务,在于它能带给消费者技术指导和健康讲座服务,产生强烈的健身刺激和健康体验。如何发挥体育资源优势,培养与掀起公众日益增长体育需求,把的目光引向公共体育场馆,已成为场馆自身和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公众和社会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关注度,关乎运营本身一系列市场开发,包括根据不同对象向公众提供低成本服务或免费服务,通过电视媒体作公益性广告,吸引商业赞助等,而相关市场开发正是公共体育场馆得以长远发展的必然之路[9]15-17。同时,现代体育场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运营本身,运营的作用上升到体育赛事表演市场与城市服务产业相关联。公益性体育场馆项目设置一旦不能满足公众需求,必然影响公共体育场馆的总体形象以及借助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扩大和提升公益性认知度,从而使加速城市体育产业转型发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四、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公益环境
公共体育场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主要包括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内环境)与公共产品社会需求(外环境)等。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缺乏可持续性的基础。目前,我国体育场馆管理机构主要是:省市体育局场馆(场地)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由自主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管理模式;政府、体育局联合企业合作运营管理,如国家奥体中心发挥体育资源优势举办体育竞赛、文体表演、群众性全民健身运动会等社会公益活动。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政府模式,在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公众之间构建一种新型的公益性环境系统。以公共服务为导向,在环境创造资源过程中形成新的可持续的资源环境。我们可以根据公共产品公益环境对体育消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具体的表达,它既能够体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供给主体的多样性基础作用所具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模式,也能体现出体育消费活动的有效需求,从而集中反映出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环境服务系统,使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持续得到体制的扶持,持续成为全民健身计划中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体育资源的公益环境,政府服务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基本职能,保护公共资源环境是体育场馆公益性运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利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调节职能和服务职能,着力保障体育资源改善民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表明,体育场馆设施成为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保障,公共体育场馆服务于群众体育活动内容、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利用健身路径和体育场馆成为健身群体主要选择。公共体育场馆规模大、功能多、服务范围广、社会功能特殊,对强化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具有重要意义。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从根本上讲,公共体育服务要符合公共产品公益属性和公共利益。作为体育文化展示舞台,公共体育场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超越公益性资源供给形式和内容,如全民健身体育活动、群众体育赛事等项目,通过政府功能分化与场馆结构功能整合,强化服务职能,弱化行政功能,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公益性理念。虽然体育场馆资源空间有限,公益性项目设置要符合并反映社会价值标准要求,既要兼顾项目对经济发展整体的影响,也要体现项目直接服务对象的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将商业性项目或盈利性经营项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三)创新运营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运用价值规律、供需规律和竞争规律为基本方式来配置资源,必然滋生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不但使产业领域面对市场运营,而且体育领域也面临一种新的外部压力。这种外部压力对体育产业领域内竞争意识和效率意识形成和强化,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体育场馆属于资源型产业,法律监督评估机制对于市场运营的体育产业有现实的意义。因此,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服务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及监督机制。体育部门要充分行使对体育场馆的监督职能,制订并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加强对各级体育场馆工作的评价与表彰,将管理工作制度纳入各级体育部门考核目标。可以通过建立政府评价与社会评价并行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评价体系,从不同侧面评价运营管理的综合效益。
(四)大力培育公益品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