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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审查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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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审查细则

第1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农资打假一直是我们农业局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在接到省农业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后,局领导及时组织各职能科站召开了农资打假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到这次开展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是是实现明年夏粮丰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于九月份下了市农法发[2009]70号《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对所辖县(区、市)的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这次秋季农资打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以来,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一直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来抓。积极组织了植保、种子、农药等专业人员,开展了街头咨询、送法下乡,结合秋耕生产积极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并将简易识别、使用优质农资和“主要农作物主推品种”和“购种须知”等编写成宣传资料进行了发放,共印发宣传资料8万份。我们还印制了**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卡片,扩大农业综合执法的影响,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服务。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也提高了农资经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为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周密安排,严格执法

根据秋季农资生产经营特点,我们采取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监管相结合,市场监督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分阶段、有针对性地对农资产品质量和市场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和重点案件的跟踪查处工作。在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中明确种子、农药、肥料为打假的重点产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九月底对小麦主产区的农资市场进行了抽查,在9—10月份,出动执法人员1920人/次,检查企业24个,整顿市场132个,查获种子46090公斤,农药200公斤,货值15.3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32万元。我们在接到山西省农药检定所对太谷恒丰日光温室技术服务部、榆次绿丰农业科技部、榆次太行种子服务部和榆次鹏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农药质量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查扣了不合格农药,立案审查,目前此案正在查处中。通过这些举措使**市农资市场秩序取得了根本性的好转,保障了秋季农业生产安全。

四、存在问题

1、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经营不适宜本区域的国审品种种子,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化肥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第2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四、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好了青山、锦石、中路铺、乌石等6个水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面积10万亩,其中中路铺绿色大米基地面积2万亩,青山桥3万亩。有5个千亩以上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即响水乡红莱苔基地,面积15000亩;河口、白石、谭家山、花石等乡镇的湘莲基地,面积5000亩;羊鹿茶场的绿色食品基地,面积1000亩;白石乡优质西瓜基地,面积2000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已报省绿办审查。对2家申报无公害认证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完成了认证相关材料组织工作并已交省农业厅绿办。

六、认真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在重点季节、重要节假日加大对重点市场、超市的检查力度。全年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了对农业投入的监管工作,严格了种子、农药、化肥、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资和违禁使用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积极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维护好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发展环境。

七、积极开展市场准入工作

我局牵头,协调畜牧、工商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21号文件)和湘潭县蔬菜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草案)。协助金鹏农贸市场设立农残检验检测室,购RP-420速测仪及药品等,费用2.2万元。选派了一名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农产品检测站跟班实习和赴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培训学习。同时,我局派人到常德专题学习了市场准入工作经验。

八、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为确保“两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8月30日召开的全县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员会,参会对象是农技站长、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负责人。印发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发[20**)36号文件)。同时,采用现场检测、宣传法律、指导帮助、限期整改等方法进行了认真督查。重点督查了**、**、**、**、**10个乡镇。共对4个农产品生产基地(蔬菜),4家超市、1个生产大米加工企业和9个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抽检蔬菜样品59个;同时针对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整改。取得六个方面的成效: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做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宣传到位。农资经营户、生产企业、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有明显好转。二是市农业局的《关于查禁甲胺磷等农药产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张贴到位,限用农药台帐都发到了经营点(店)。每个乡镇都现场检查了1—3个经营点(店),均未发现禁用农药;限用农药台帐登记较好的有青山、花石、杨家桥。三是谭家山蔬菜基地生产档案较为齐全,整个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均有记录。四是获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包装标识较规范,没有发现冒用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现象。五是金鹏农贸市场有农残检验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并按检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步步高超市有配送中心提供的检测单,但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六是有不少乡镇典型。如**镇针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有新招,由镇政府出钱出力,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固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栏,为常年经营蔬菜户统文秘站全体成员尽心为你服务一照相发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牌公示。**镇政府组织召开全乡范围内的农资经营点(店)、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贸市场、生产基地、超市等单位共30多人的会议,会议邀请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工商部门的同志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镇政府拨工作经费3000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3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豁免制度

一、豁免制度概述

反垄断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法的法律制度。

各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制度,一般都限于电力、铁路、燃气、自来水、通信、邮政、金融、保险、农业等行业。学界依照行业的经济特点以及豁免制度依据之不同,将这些行业分为自然垄断行业和政策性垄断(非行政垄断)行业。经济学起初用规模经济来解释自然垄断现象,现在又开始用次可加性进行诠释。自然垄断中“自然”的本来含义,是说明这种垄断不是通过政府干预人为地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的,而是由于某行业的规模经济或成本次可加性的原因,企业通过价格和非价格竞争,处于劣势的企业被击败并退出市场,或者一旦某一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其他企业因达不到市场现有的成本价格水平而无法进入。如电力、邮政、铁路运输、自来水、煤气等行业。政策性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该行业中发生的特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农业、金融、保险、交通运输是其中的代表性行业。

保护竞争公平是各国公认的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竞争结果的公平则要求注重市场竞争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防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或者垄断者滥用优势市场地位,限制和排斥竞争。社会公平属于高位阶价值标准,通过宪法保护而实现,竞争公平属于下位价值标准,通过经济法保护而实现。当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社会公平价值应当优先受到保护,这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当把由竞争而实现的公共利益与一定的垄断而实现的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比较,假如后者优于前者,即可以将此垄断行为视为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为。

二、豁免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马歇尔说到:“把一切垄断都认为是坏事是毫无充分理由的简单化,将对英国的经济发展有害无益。”因此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存在着豁免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叶,从西方国家开始,发生了一场以放松政府管制为特征的改革运动,涉及到几乎所有的垄断性行业。主要表现在:(1)放松管制;(2)非国有化;(3)引入竞争。导致各国反垄断豁免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一是适用豁免的行业范围不断缩小;二是适用豁免的行业不再是整体不予适用反垄断法,而只是对其中的部分行为例外不予适用。

美国反垄断豁免制度,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外,其他豁免制度如保险业、州行为、请愿行为、体育运动都趋向于严厉。日本和德国亦进行相似修法。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更是充分利用反垄断豁免制度,以维护其本国经济利益。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波音与麦道合并案就是典型案例。波音所占的大型商用飞机市场份额为60%,麦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为5%,单就这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而言,已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而合并后的波音公司成为美国干线客机市场上的唯一供应商。但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局的联合调查结论是:“在商用飞机或军用飞机市场上,并购都不会实质性减少竞争或意图形成垄断”,调查结论还否认了美国意图通过允许并购以增强国际竞争、维护美国贸易利益的这一说法。

三、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1.《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是对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经营活动予以豁免。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二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目前主要包括四类:(1)烟草业;(2)食盐;(3)干草和麻黄草;(4)化肥、农药、农膜。

2.《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四、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路径改进

1.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豁免,规定的十分笼统,判断的标准只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命脉,这在使用中有很大的弹性。相比较国外比如说美国,它也规定了许多自然垄断的行业,如将出口贸易者联合体、劳工组织、部分职业运动等都排除在适用范围外,采用的是一种列举的方式,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的明确。所以我国《反垄断法》中选择予以豁免的行业、地区或厂商时,应当基于充分的资料和准确的评测,可予豁免的应当是需要短期保护的产业或不能开放竞争的产业,具体标准应当首先以立法的方式予以 明确政府对特定部门、地区的补贴应当是少数的、有期限的和逐步回退的;即使是自然垄断的部门,如民航、电力、煤气、电信等部门,都可以采取个案豁免的方法;应当提高个案豁免授予程序的透明度;建立定期的审查制度;开放讨论豁免选择的得当与否,听取社会的意见。

2.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从第十五条的规定内容看,仍显过于概括。目前应在第十五条框架下着手制定相关的条例和细则,以便于该条规定能够具体实施。相关的条例和细则应明确:

第一,应当有“本身违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一些不符合第十五条条件的“核心卡特尔”不适用该条的豁免规定,免去个案审查的劳烦。如将一些横向价格协定、划分市场协议划入此类。这样做除了可以提高法律运作效率外,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另有特殊的意义。在社会法治程度不高,人们普遍守法意识不强,对法律规定不敏感的情况下,立法“宜特则特”。即以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

第二,应有成批豁免的规定。对于成批豁免范围内的垄断协议,应明确无需审查,自动豁免。这个范围包括:(1)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和农业联合协议;(2)第十五条第1款第1项的研究协议,第1项的专业化协议,第6项的出口卡特尔;(3)对于第十五条第1款第4项的公共利益条款,应理解为一般性条款,并将独家购买协议、独家授权协议解释为符合公共利益,列入集体豁免范围。集体豁免是一种与本身违法相对应的制度,其实质是“本身合法”。本身违法与本身合法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简化分析过程,降低司法成本,同时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从理论上讲,法的确定性是一种价值选择,而法的不确定性则是一种客观实在,法律正是以不断寻求精确化的结论和选择为目标。不确定性因素在法律制度中客观存在,但法律可以自身的制度安排来克服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力求实现正义。

第三,应确立个案分析的具体标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第十五条中是可以豁免的情形之一。但在相关实施条例和细则中,则应将其明确为属于一般条款。即,把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决定能否豁免的唯一和最高标准。而在解释社会公共利益时,应以效率为导向,兼顾公平。具体说,就是把能否带来效益的提高,包括成本效益和质量效益,作为判断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首要标准。只有在符合这个条件的前提下,才作进一步分析。“公平”指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济学家指出,效益的提高更符合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故对于第十五条第2款中的规定的“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应作从低解释,将其解释为“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24.

第4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5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第三次会议的决定,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等部局,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十月份,对全国14个省进行了联合督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今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情况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下发后,农业部、公安部等五部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就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全国范围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农资打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对14省的统计,今年农资打假共出动检查人员33.1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市场1.3万多个,检查各类农资经营网点、门市部27.2万个,检查各类农资生产企业2.46万家,捣毁各类农资制假售假窝点1342个。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1326起,涉案货值5.01亿元,其中10万元以上的案件190多件。查处不合格种子398.1万公斤,劣质肥料2.5万吨,假冒伪劣、禁用和过期不能使用的农药36.85万公斤,伪劣兽药1万多公斤,各种无证冒证和伪劣农机及其零配件16万台/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亿元。

工作中有以下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得力

各地参与农资联合打假部门的领导都较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大多数地方成立了农资打假协调小组,设立了农资打假办公室,明确了专职人员,公布了举报电话,将农资打假列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省农业厅把农资专项打假作为重点工作抓,以此来促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形成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农资打假的局面。

为了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各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局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的精神,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下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发文,召开会议等方式安排农资打假工作。

(二)综合执法,农资打假工作逐步规范

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探索农业行政执法新的运行机制。福建、江苏、贵州等省农业厅成立了农业执法总队。湖南省农业厅今年从厅内各有关执法单位抽调了16名执法人员组成农资打假队伍。全国有77个地(市),815个县(市)成立了农业执法支队、大队。在今年的农资打假专项斗争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山西省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机构建设,今年2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晋办发〔2001〕9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结合市(地)、县机构改革,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步骤,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集中综合执法,使农资市场的监管经常化、规范化。

四川省成都市编委专门发文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落实编制20名,市政府发文进一步明确了编制、人员管理(按公务员管理)和经费问题(纳入财政预算)。该市执法大队成立后,2000年就查处违法案件650起,比1999年增长60多倍,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32.4吨,是1999年的6倍;2001年1-9月,查处违法案件1086起,比2000年同期增长30%;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94.9吨,比2000年增长192%。

(三)广泛宣传,营造农资打假氛围

为使农资打假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了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少地方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开设了农资打假专栏,加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方面法律规章的普及和宣传,报道农资打假活动信息,并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假售假窝点进行曝光。

浙江省农业厅召开了三次农资打假工作新闻会,各新闻单位多次派员参加省执法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河南省共出动宣传车3865车次,悬挂条幅760个,张贴标语53670条,在广播、电视、报刊上播放、刊登农资打假信息849次,举办大型咨询活动87次,印发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27.91万份。福建省执法总队在省电视台制作了7个农资打假专题节目。广东省农业厅召开了由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供销社领导与执法人员和新闻记者参加的销毁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现场会,公开销毁查获的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近100个品种,共25吨,货值100多万元。

(四)突出重点,抓好关键时段的整治行动

江苏省农林厅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春播期间,开展了以春播用种、夏季作物用肥、春季畜禽用药、饲料为重点的春季打假护农大行动;夏季与省质监局联合开展了肥料专项整治行动;7月至9月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治;8月至10月部署了全省畜牧行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秋季开展了以小麦、油菜为重点秋播种子专项整治行动。浙江省农业厅针对养猪户和饲料经销户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违规经营病猪等现象,开展了“劣病毒”猪肉专项整治工作。河北采取整治重点市场,按农时季节,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的方式推进农资打假工作。种子整治的重点是玉米杂交种子和抗虫棉种子,主要集中在石家庄市和保定市种子市场以及棉花集中产区;农药整治的重点是“三证”不全、假冒伪劣以及国家禁用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农资专业市场以及生产工艺落后、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药生产厂;肥料以复混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以登记证号、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为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专业市场;农机及零配件集中检查生产和销售企业(网点)、农机维修市场和有影响的农机市场集散地。

(五)集中力量,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与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社、经贸委等部门紧密合作、协同办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江苏省公安系统全年出动2000多人次进行农资打假执法活动。四川、重庆两省(市)都十分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四川省查处典型案件16起,重庆市查处典型案件6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四川宜宾县水稻种子案、重庆国威农药案和四川省武胜县杂交玉米种子案等三起案件都迅速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了查处。

农资打假涉及的范围广。各省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农业、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畜牧、饲料、农机、供销等部门互相配合,立足本职,积极行动,共同开展打假整治工作,形成了合力,使农资打假效果显著。湖南省华容县制售假农药案的侦破就是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安、监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联合行动取得的成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发为止,已产销杀虫脒170多吨,销售货值71万多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收审,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针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特点,为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果,各级农业部门无论在市场检查还是在典型案件查处过程中,都主动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河北今年查处的标值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上都是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办案,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的结果。山西省农业部门在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整顿忻州市忻府区奶牛市场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依法行政,确保农资打假工作持续健康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省加快了一些配套法规的建设,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了打假人员的素质。许多省根据《种子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出台了可操作的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一些省还建立了农资打假工作制度。如江苏省农林厅建立了打假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县农业局每周五报市局,市局每周一报省厅,对于重大突况和重大事件即查即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续报。为确保农资打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省还加大农资打假工作督查力度。江苏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级督查一级的方式今年已组织了两次督查活动,除检查面上工作外,重点对领导批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大案要案进行督查。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培训班。河北省今年组织了1095人次的种子法知识培训和576人次的种子检验知识培训。山西省农业厅今年举办了5期执法人员培训班,有1200名市(地)、市县执法人员和分管农业执法的领导参加了培训。

一些省制定了农资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处理程序等制度。使农资打假案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印发了《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及内部管理规定》,包括了总队科室的责任制,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工作守则、“十不准”规定、学习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队务会议制度、受理投诉或举报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外勤执法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罚没物品交接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文件或文书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等17项。

二、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农资产品问题仍很严重

从督查情况看,农资管理和打假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并逐年呈蔓延趋势,许多领域的问题积重难返。虽然今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打假行动,但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目前农资市场无证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现象仍然很突出,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非法经营者在农资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销售农药、化肥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不断出现;农资和百货混合经营现象不在少数。兽药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还有兽药、人药同时经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如:

(1)无证生产和造假状况还比较突出。制假售假活动由公开、半公开向地下、半地下,组织性、隐蔽性、对抗性增强,手段趋向智能化,增加了打假工作的难度。

(2)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业部今年春夏对市场上的农药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农药为16%,有1/5的单位经营了不合格农药,这些是在合法的经营单位里抽出的登记过的农药产品,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假劣农药就更多了。据陕西省畜牧部门抽查,“九五”期间,兽药质量抽检合格率为77%;近期对市场质量抽检合格率为50%。青海省西宁市经销的蔬菜品种近百种,但通过审定的只有20多种,大部分种子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标签。

(3)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农业部今年抽查了2586个农药标签,不合格率为54.6%,有的地方农药标签不合格率高达80%。有的擅自修改已审定的标签内容,有的扩大使用范围,有的盗用、冒用他人登记号,有的用一个登记证用于多个产品,还有的采用光写商品名而不写含量和使用情况等欺骗手段坑害农民,严重干扰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引起了农民与合法生产企业的强烈不满,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立即进行整顿。

(4)误导消费的广告多。主要是兽药和农药表现最为突出,虚夸产品质量的不少。有的企业还用“农业部推广新产品”、“中国农学会推荐产品”等来误导消费者。

(二)少数农业部门对开展农资打假的认识还不到位,执法意识薄弱

一些地方认为农资打假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事,和农业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县级农业部门甚至放弃法定职权,不闻不动,根本没有安排部署和组织检查。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对农资制假售假不仅不打击,而且还加以庇护。如有的农药生产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大量化学农药,使用在禁止使用的作物(果菜)上,坑害消费者。当检查发现后,地方出面说情、辩解,难于处理。另外,农业部门内不少单位也经营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有不少单位,既进行经营活动,又有管理职能,还有的审批、登记、检测、监督集一体,使本应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失效。

(四)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化肥、农机质量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饲料、水产种苗等其他农资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渔药、渔具市场的监管不明确,个别地方存在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

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五)参与农资执法的机构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国务院抓农资执法、打假的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和农业部门等多个单位。农业部门内又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但真正对农资市场和生产单位的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适应农资执法特点要求的,既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质,又具有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执法人员缺乏。

督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部门之间配合得不是很好,案件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沟通不够。有的省反映,由于各部门各自行使管理职能,缺少沟通与协调,往往出现多部门对同一行政管理对象多次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很大。此外,农资打假工作多部门操作,部门之间通气不够,发文多,部分内容交叉重叠,形式主义的东西也不少,工作实效不高。有的反映泛泛的执法检查多,实际查处的案件少。农资质量抽检工作开展不够,结果公开不够。多数地方的农资执法,仅仅检查销售机构,从销售机构查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时,对销售者做出处罚后便草草收兵,不再顺藤摸瓜,追究更深背景和生产者的责任,使更大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制假售假的源头未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了农资违法案件中,小案多,大案少的假象。

(六)农业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不稳定

各地普遍反映,缺乏农资打假专项经费,缺少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工具,抽样检查、假劣产品的销毁、联合执法等系列费用难以解决。参加农资打假的人员大部分是临时从各系统抽调的,执法意识不强。

基层反映,上级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系统的农业行政执法指导,影响了农业执法的顺利进行。

三、农资打假工作的改进意见

(一)从“五不放过”入手,找准农资打假切入点

这次督查组共带回102个需要督办的案件,至目前已有85个查处完毕,剩下的17个,还将继续督办。有关领导批转的案件有10起,有9起通过督办已依法查清并进行了处理,还有1起正在查处中。各地投诉的转有关业务司局的案件10件,已有1件查清,其余9件正在追查中。

我们将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总结,追根溯源。

在大案要案查处过程中,各级农业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同时,对于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认真查清伪劣农资源头和流向。对于源头非本省、市、县辖区范围内伪劣农资,要及时向有关省或市、县通报情况,请其他省或市、县查清和处理,或请上级单位处理。

要做到查处的案件有始有终,办事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对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完全必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农资打假方式只能是暂时的应急措施,今后要从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管理机制和经费保证等方考虑这个问题。

在当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猖獗的严峻形势下,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假是不可少的。因此,九个部委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认识农资打假的重要意义,在农资打假方面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各负其责,如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好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工商部门检查营业执照和市场秩序等,农业部门检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包装标识等。

(三)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当前正在清理修改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文件之机,加速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省反映,一是尽快制定肥料法;二是出台农机管理、水产种苗等方面法律法规;三是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四是制定农药、兽药、种子、肥料等包装标签准则,统一标签规范等。

(四)农资打假的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大农资打假案件的查处力度,关键的是要有健全的执法队伍,大量农资案件的查处需要专职农业执法队伍负责。这是在新形势下,赋予给农业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的职能。目前农业执法队伍很薄弱,近两年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把原来比较分散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起来,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立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农业综合执法是值得推广的。各级农业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和调整,理顺各相关机构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避免部门间或部门内执法不一致,造成多头执法,损害国家形象。各相关执法部门均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依法开展农资市场准入工作。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等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实行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农业部门要认真进行检验、实验、鉴定,对不符合条件和质量标准的,不予办理产品许可、登记手续,不允许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快研究制定必要和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不合格农资产品不出厂。

二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农资打假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资执法机关要建立农资打假情况月报或季报制度,逐级上报农资打假工作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大案要案情况等,以便及时指导和协调。

四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一定要严,不能以罚代刑,以情代法,不追源头,不追究相关责任,包庇纵容,甚至知法犯法,否则就无法开创农资打假的新局面。

第6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飕飕冷风、2009年小幅回暖之后,2010年的食品行业再次经历了机遇挑战的洗礼。2010年的食品行业,用“跌宕起伏”来概括并不贴切的,“有惊无险”似乎才能说明现状。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凸显出行业发展的“艰难和不容易”,但随着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事件均已销声匿迹,我们的食品行业又一次从逆境中走出。

对于2010年的食品行业,我们可以用四大关键词对其进行概括和总结:历经“诚信”带来的压力,政府及企业们纷纷希望通过“追溯”和“第三方认证”来对食品的安全质量进行把控,并通过“法规标准”的密集出台以完成对行业的监督规范,这些都为我们勾画了一幅美丽的蓝图,使我们坚信希望就在眼前。

站在2010年岁末回望,本刊特对2010年度的关键词进行盘点,以期勾勒出清晰的行业发展脉络,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

诚信体系建设

最近,“围脖”上流行一段话:早上起床,吃根地沟油炸的油条,切两个苏丹红咸鸭蛋,冲一杯三聚牛奶。中午,在食堂要一个注水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碗翻新陈大米饭。下班,菜场来条避孕药鱼、再开一瓶甲醇酒,吃一个硫磺馒头。这看似略带夸张的网络调侃语,不仅透露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失望无奈,更主要的是它反映出个别食品企业诚信的缺失。

回顾2010年发生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闻事件,“食品安全门”事件充斥着我们的眼球,使国人刚刚恢复的信心大打折扣。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安全事件的发生,虽然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为许多方面的原因,但归根结底反应出的还是我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诚信缺失的问题。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我国食品资深专家周德翼也认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本质上是资源约束和社会诚信缺失双重约束的结果。中国的资源约束本身决定中国必须使用高风险的、“集约”生产技术,而诚信的缺失则使得安全食品的生产成为不可能。中国的食品数量安全的保障是以牺牲质量安全为前提的,如果中国彻底销毁所有的不安全食品,中国将没有食品可供使用。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为此,工信部于2010年三季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15部门(单位)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形成协同指导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且在加快健全相关规章、工作标准和制度,依法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加紧研究建立全国统 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等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并做好地方、行业协会相应诚信信息平台的对接。

同时,为进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工信部已会同发展委等部委率先在黑龙江省的乳制品行业和河南省肉类加工行业启动了试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此项工作的带动下,食品企业已认识到建立食品诚信体系的重要性,并开始积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食品追溯

随着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凸现,各国政府和组织相继出台7--系列控制体系,如BRC和GMP等,以此加强对食品的管理。由于上述体系只能完成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控,因此如果从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安全管理来说,食品追溯便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欧美国家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而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仍需不断地对其调整,健全。此同时,由于现阶段,我国对食品行业的监管是多头监管、分段监管,基本上是农业部门管种植和养殖,质监部门管生产和加工,工商部、_管流通领域,而卫生部门则管消费,环节环节之间松散的结构使得食品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传递链接,所以,除了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外,采用科技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追踪管理,将整个过程中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记录下来,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农业部为了进一步推进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提高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项目建设质量效益,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力珐(试行)》等制度,组织制定了《2010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并组织完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面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蔬菜》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生产加工信息全程记录,在提高产品透明度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条辨别产品真伪的有效途径,对于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推进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方认证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而第三方认证是指具有公信力之认证机构对被认证之公司是否合法存在的认证,以及该认证申请人是否属于并符合认证机构之相关规范要求的查证。第三方认证能够给企业带来诸多益处: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消除不稳定性并拓展市场机遇,而且定期评估的过程还可以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感、忠诚度和积极性,获得和维持认证的过程还有助于确保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持续的优化和改进。同时,第三方认证还有助于企业向合作方和消费者证明自身始终处于一种良性的运行状态。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和外经贸部门推出系列办法,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和质量认证。

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增长迅速,对外贸易快速发展,我国食品出口量值也呈几何级数增长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看到个中蕴藏着的巨大的商机,于是纷纷来到我国设立认证公司及办事处机构。目前,它们的分支机构主要集中在中国的沿海城市,以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为中心向沿海城市延伸。从北到南,已经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温州、厦门、深圳、广州等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主要包括瑞士s@s、德国TOV、英国NTERTEK、法国BVQI美国uL等,它们是现今世界上最负盛名的独立第三方产品安全测试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权威认证机构。这些公司也是在我国主要的权威第三方认证机构,都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

由于这些第三方认证机构把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思想、理念和方法通过严谨的检测认证服务,传递给更多的中国企业,因此也为中国企业扩大出口和提高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的出台对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推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2010年国家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治理,整顿的力度,接连出台了多项行业新规及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生乳》(GBl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仪器装备标准《食品安全国标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及《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0版)》等相关政策法规、检测标准相继。

这些规定及标准,进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各方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为保让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及技术依据。

后记

第7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边整顿、边规范、边提高,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重点及措施

以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特别是新韶镇腐竹生产小作坊)、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和集体食堂为整治重点,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整治工作由区食安办牵头,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经贸局和区工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以农业投入品为整治重点,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1、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一是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产品来源及销售状况等进行普查和登记,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档案,摸清本地及外埠农业投入品的销售状况,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督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区等种植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制度,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三是积极配合市卫生监督部门强化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开展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使用或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四是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建立一批经营规范、质量可靠的放心农资店,强化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

2、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加快农业标准化的培训、示范和推广。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等模式,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的标准化意识。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推进优质农产品认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实施农产品品牌发展战略。

3、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为切入点,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和管理,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档案,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保护和管理,有效控制和防止外来污染。

(二)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为整治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整治。一是在摸清底数、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进行违规生产的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二是加大帮扶和引导力度,积极推动小作坊联营发展,有效促进食品整体质量控制水平的提高。三是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2、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新韶镇腐竹生产小作坊。一是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采购和使用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情况,摸清食品添加剂的来源,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二是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整治重点区域,新韶镇腐竹生产列为食品市场重点整治区域,以豆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蜜饯等为整治重点品种,坚决打击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三是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黑窝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食品违法案件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开展对糕点等新增加的食品生产行业的许可工作,依法查处茶叶等28类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加快实施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处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监督企业做好回收食品的登记和销毁工作。严厉查处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为整治重点,加强流通环节监管

1、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整治。认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狠抓集贸市场、风采楼、风度路、火车站、站南批发街、学校周边、小食杂店、小摊点等重点场所的整治,着力解决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问题。同时,坚持整顿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农村食品质量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健全自律机制。

2、继续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不断规范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溯源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关口前移。严厉查处销售来源不明、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及《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市区选点开设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售卖区,引导市民科学消费,从而间接引导农产品的规范化生产。

3、推进农村现代食品流通网络建设。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市场建设,发挥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鼓励名优食品在农村市场流通。

(四)以集体食堂为整治重点,加强消费环节监管

1、开展集体食堂整治。一是按照《餐饮业和集体配餐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辖区内集体食堂进行摸底调查,对集体食堂的名称、地址、面积、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就餐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二是加强集体食堂生活饮用水的监管,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三是加强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各集体食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卫生管理责任人。四是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增强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物中毒防范意识。

2、积极配合市卫生监督部门推进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加大对使用原料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及《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严格餐饮业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继续开展“放心旅游、放心饮食”活动。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卫生监督,进一步改善卫生设施,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镇、办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把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权一致,同时要大力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实现无缝监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二)完善信息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落实信息管理制度,定期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网络等信息平台的作用,及时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监管信息和检测结果在各种媒体上。

(三)完善事故应急体系

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演练,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的步骤和程序,提高实战能力。各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准确事故有关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影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配合市卫生监督部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尤其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件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使不法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第8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关键词:中小食品企业;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 现状问题 ;对策措施

引言: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我国食品安全的高度担忧。食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也伴随着每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政府监管出来的。”专家的话语虽不能被广泛认同,但也反映了政府和公众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起食品安全首要责任的期盼和要求。同时,每当出现重大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标准”也被一次次提上桌面,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的确,标准作为食品企业生产和政府有效监管的技术工具和手段,对食品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能否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担当起公众对其的重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标准是中小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石

食品安全与食品在生产和消费所有环节存在的安全危害有关,在食品链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和供应链参与者的共同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职,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基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采取综合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高和确保整个食品产业链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食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更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与技术支撑。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40多万家左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中小食品企业占食品企业总数的90%以上。比起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大型食品企业,中小微企业由于其人员、专业知识、资金、资源、基础条件、食品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缺乏,理解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薄弱,供应链安全防线脆弱,易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诚然,企业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建立在以法制、企业道德诚信和社会责任基础之上,涉及公共政策和服务、社会风险控制、检测和政府监管等复杂的综合体系。但是,毋庸讳言,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诸如标准缺失,科学性、协调性、通用性差,标准实施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是制约中小食品企业建立有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现状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新模式,真正从法律上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建立了有卫生部担任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负责标准制定的管理体制,确立了以风险评估为核心的标准科学制度,界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和范围八种类别。

目前,已正式制定了29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新的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原则,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制定的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1]

三、标准制约中小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现状问题

由于旧的标准模式、体制机制、水平和能力限制,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标准的服务支撑等方面存在着众多问题。

(一)标准缺乏科学性难以保证标准的实用性

科学性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首要原则,由于我国相关科学研究基础薄弱、能力和水平等因素制约,目前尚不能做到所有标准以科学性为首要原则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大量农兽药、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限量指标,基本没有通过消费者膳食调查研究、暴露量评估等风险评估技术而制定。许多标准内容或技术指标科学性差,不能适应食品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技术要求。诸如对原料的要求严于成品要求;原料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成品中却规定不得检出;国外可以使用国内禁用等等是标准内容普遍存在的科学性差问题。例如,酱油中的焦堂色,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但是对于加了酱油的红烧肉是否能够含有防腐剂却并没规定要求。

(二)重要标准和指标缺位难以铸就标准的完整性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整体缺乏完整性,重要标准或指标缺失,造成企业标准执行难。

1.重要产品标准或指标缺失

现有的食品标准,虽门类齐全,数量众多,但对于一些企业生产和市场监管迫切需要的标准和安全要求缺失严重。象生制即食水产品、无蔗糖食品及低糖食品等目前均无标准。食用植物油有GB 1535《大豆油》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多达31项,但是,食用调和油市场乱象已多年,酝酿8年的国家标准至今尚未出台,企业只能参照1998年制定的行业标准SB/T 10292《食用调和油》生产,由于该标准未标明配料油所占比例,造成生产商都按各自标准配比生产,给某些不法生产企业钻了市场监管空白,损害了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关联标准相互配套性差

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模式规定,对于食品安全限量等基础标准能够涵盖的通用要求,食品产品标准应尽可能地引用相关的基础标准。但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少与横向标准之间的衔接,不管基础通用标准是否已涵盖要求,盲目引用,使得标准内容操作性实用性差。如:稀奶油、发酵乳两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与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不配套。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与检测方法是一个相互关联和制约的标准整体,作为食品安全符合性评价的重要方法,检测方法标准如果与产品标准不配套,标准就没有适用性和可操性。我国2400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配套的只占近四成。各类农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虽然标准数量多,但配套性差,缺乏对酶制剂、促长剂等精确有效的监测技术和农药的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不配套,影响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测和判定依据,降低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多头标准各行其道交叉重复难能达成标准协调性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标准分管和制定主体多头,单就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各相关标委会等机构或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更是涉及十多个标准制定和主管机构,造成标准体系杂乱无序,交叉重复相互打架,企业标准执行乱,目前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

1.食品安全标准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不协调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称GB 2760)与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中的食品分类不协调、不衔接。

QS制度将食品分为28大类,是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市场监管的依据。GB 2760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按原料、加工工艺、食用对象等对食品进行类别识别,其特殊内涵是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禁用范围,由于二个分类系统互不一致和协调,同一食品往往有不同的类别与解释。例如,馒头、青团和粽子在GB 2760分类系统中释义为粮食制品,不得添加任何色素,但QS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归属为蒸煮类糕点,根据GB 2760标准,糕点可以使用色素。

现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两大最关键的标准或制度之间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导致食品归属难,对食品添加剂等化学制品使用和禁用的理解和判断产生错位。

2.各类标准内容和技术要求交叉重复不统一

各级标准之间各自开车、各行其道,经常有同一种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共管,同一产品的技术特性有不同的标准规定其差异化的技术要求,相互交叉予盾。例如,白砂糖分别有GB 317-2006 和GB 13104-2005两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共管。唑螨酯在柑橘中的限量GB25193 规定0.2mg/kg,NY 831 规定1mg/kg。国家标准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的二氧化硫指标≤0.4g/kg,而GB 2760中未对坚果或炒货中的二氧化硫作出相应的规定,也即理解为不得检出。

相关标准间交叉重复、不协调和不统一问题,导致同一食品在此标准中达标而在彼标准中未达标,使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无所适从, 监管部门无从下手。

(四)标准超期服役修订滞后难于确保标准时效性

随着科学技术和食品制造业工艺技术的飞速发展,应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实行标准动态修改维护。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基本的标准(技术法规)动态维护机制。例如,CAC确定的优先评价重点清单上50%是旧农药,根据最新的科学发展信息和更高的消费者健康保护水平,对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欧盟于1993年至2009年对全欧盟范围内植物保护产品进行为期16年漫长的重新评估。日本对实施的肯定列表“临时残留限量”标准规定每5年复审一次。

我国大部分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标准复审修订严重滞后,有些标准甚至二三十年没有修订维护。农兽药、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限量标准,必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最新的科学研究数据和信息实行动态修改维护,以保持标准的时效性,但我国许多安全限量标准动态修订滞后,象兽药残留标准距今已10年。标准动态维护时效性差,难于适应食品行业生产工艺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五)标准实施服务支持机制不到位难以保证标准执行及时性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唯一目标是让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以实现对消费者的高标准保护。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复杂、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性高,因此,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服务保障机制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对中小食品企业的宣传培训及释义非常不到位。

企业了解标准信息的渠道单一,新颁布标准没有相关的实施宣传材料,第一时间拿不到正式标准文本,也没有全面的、清晰、规范的共公信息查询平台。新制修订标准宣传解释不倒位,遇到标准比较模糊难以解释,缺乏相应的咨询途径,也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对标准解惑释义。相当多标准由于本身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差,存在着名词术语界定不清,产品分类错位混乱,尤其是一些重要的通用标准,如食品添加剂国家GB2760,牵涉到很多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但标准后没有相配套的释义和明确解释,造成对标准的理解不一,导致误读和误判,影响了企业的标准执行与符合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同时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第9篇:农药经营审查细则范文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截止2001年底, 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 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 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计算,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工业产品征税。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第二是增值税征收模式方面的问题。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据报道,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高青县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业户不足增值时户的15%。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第六,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口货物的税额不能抵扣,规定不合理。 

第七,不完善的价外税很难推动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第一,进一步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增值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改革发展思路。鼓励纳税人、会计部门、税务部门、海关、大专院校等共同探讨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第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参照国际惯例,适当降低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优化税率税目结构。 

第四,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提高农产品抵扣幅度,规范扣税时间和扣税凭证。 

第五,改革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科学合理的规定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力求切实可行。 

第七,制订措施,施行完全可行的价外税制度。 

第八,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 

第九,重视增值税的合理纳税策划,实行先进的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方法,强化增值税征管;严格税务执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控政策,加强反偷、逃、骗税工作。在实践中审计企业偷逃增值税的可行方法有: 

1、账簿封锁法,是指将被审单位的全部账簿实行预先封锁,再根据需要逐一取出审查的方法。该方法是针对企业惯以设置真假两套账偷税而研究设计和使用的。对设置真伪两套账的单位,如果我们还沿用传统的“要账”方式,想查什么账向会计索要什么账,那么只能就他编造的专门应付你的那一套 

“外部账”情况审查,最终也查不出什么结果,这恰好上了企业的当。现在,我们采取比较讲究审查策略的“账簿封锁法”在实施审查前先把装存已用、在用和未用会计资料的档案柜、办公桌抽屉等全部加贴“封条”待查;然后再分步逐本逐册地取出详审细查。这样,就能让被查人隐瞒无隙,辩解无益,所有隐瞒收入的涉税问题便可查个水落石出。 

2、成本分析和推算技术,是指审查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的材料消耗或销售收入不实时,可以根据会计相关成本资料,沿正反两个方面逐步分析各指标构成要素和推算其涉税业务的应发生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额相对照,以求得发现疑点,取得证据的专业技术方法。如审查期企业材料消耗明显高于历史水平,由此而导致材料财入的批次、频率和额度相应增加,进项税额偏高。这时,就可以在了解企业的工艺配方、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审查企业生产成本计算表中的材料消耗的结构和数额,并逐笔审阅材料明细账的贷方发生数额,必要时还应该对材料库存予以盘点,以查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放出方向及其数额,最后证实企业有改变用途、变卖材料、以物易物等发出而挤入成本又未转出进项税额,或有通过虚列生产消耗达到增加购进多扣进项税额目的的偷税事实。 

3、 发票对号法,是指在利用“顺差法”审阅企业原始凭证时,对本企业已经开出并入账的“记账联”号码与“存根”号码相核对的技术手段。该方法应用简便,对审查企业隐藏发票偷税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检查时,应首先将直接牵联增值税的《工商业统一发货票》和《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无论数 

额多寡,一律将票号顺次记录下来,经过整理后,看先后是否连号。如果有断号,经核查“存根”又没有“误填作废”,则表明企业有“压票”或隐匿发票的偷税事实。 

4、跟踪追查法,即在审查甲方的涉税购销业务结束后,按照甲方业务中存在的乙方向其书立的或其书立给乙方的凭据为线索,直接跟踪到乙方追查,以考证双方同笔业务一致性和取得延伸审查效果的方法。比如我们审查某农药厂时,发现该厂1999年先后9次从本地一化工厂购进材料共191.87万元,9张增值税发票共注明税额326179元;到第二个月我们审查该化工厂销售业务时,便拿出审查农药厂时掌握的材料,结果发现有一笔发票开出发票数额28.36万元(含税)的票据没有进账反映销售,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比开给农药厂的金额285744.12万元少了235294.12元,减少税额正好4万元。从而证实了该化工厂有不上账和开“大头小尾”发票偷增值税的事实。 

5、 网络检索法 

伴随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我国经济管理已进入计算机网络时代。税务审计机构应该跟上社会发展步伐,增加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投资,做到与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联网。实施税务审计时,就可以在网面上迅速地检索出被审单位接受或开给异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单位的发票的真伪性和填写内容 

的准确性、数额真实性等,从而增强对开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空头发票等的辩别和鉴定能力,提高审查的效率。 

6、 重点抽查询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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