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闲置土地整改方案范文

闲置土地整改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闲置土地整改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闲置土地整改方案

第1篇:闲置土地整改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土资源局“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总体要求是:全面清理,摸清底数;严肃查处纠正,依法严办案件;切实抓好整改,严格规范管理。通过这次行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省、市两级重要决策的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以租代征”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各镇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国土资源局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清理和整治“未批先用”行为。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前,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和整治闲置土地的行为。重点清查批而未用和闲置撂荒土地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批而未用或批后仍由村民继续耕种的土地要限期开发使用;对批后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但不满两年的,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单位或企业闲置费,并责令单位或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批后闲置撂荒土地满两年的,要坚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组织重新出让;对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清退和恢复耕种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要根据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和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8日前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0日)。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和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迎接省、部检查的准备。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并对一些疑难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牛瑞华任组长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同时以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为主体,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开展执法工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性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最近一个时期,区国土资源局、区广电中心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定期召开新闻会,相关信息,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媒体曝光不少于3起有影响且性质恶劣的案件,要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第2篇:闲置土地整改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土地例行督察为契机,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提高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水平,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积极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升土地调控政策的应变能力和效果,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打造良好土地管理平台,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督察内容

(一)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1、耕地保护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及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实际的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2、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3、土地登记情况。土地登记“五不准”执行情况,依法确权登记情况。

4、土地执法检查情况。违法用地情况,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整改情况。

5、土地供应利用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情况,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情况,节约用地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6、土地政策执行情况。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和调控政策落实情况,房地产用地调控和监管情况,保障房用地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执行情况。

7、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等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8、其他。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合规情况、反映问题解决情况等。

(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情况

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政府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财政、税务、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的涉地资金管理,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施工许可,公安部门对移交案件的处理情况,监察、人保部门对移送人员的处理情况,政府融资平台及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抵押融资以及相关涉地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涉地事项履行职责和审批监管行为。

三、督察重点

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违法用地情况,2009至2011年批次供地率情况,2011年和2012年保障房用地实际落实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征地补偿款落实情况,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省、市、县出台的涉土法规政策是否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等。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认真准备耕地保护、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资料、台帐、卷宗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文件和领导批示等。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问题,对清理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开展对卫星遥感监测图斑的内外业核查,摸清监测时段内合法用地、违法用地、未变化等情况,认真汇总各类数据。采取边核查边处理的方法,对核查出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整改到位。按照一宗地一个卷宗的要求,做好卷宗的整理装订工作,确保内容全面详实、表格式样规范。3月23日前,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自查清理总结报告。

准备的主要资料:

1、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相关报表、报告、台账;

2、201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台账;

3、2011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土地管理工作总结;

4、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基准地价图、基准地价表及区片综合地价资料;

5、2011年度城市(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违法用地立案查处、土地登记(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供地、2011年及2012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台账及档案;

6、2011年度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台账及相关资料;

7、2011年度征地补偿费支付台账、政府土地抵押资料;

8、2011年度闲置土地清理相关资料,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资料;

9、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的政策文件。

(二)督察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31日)

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的主要工作、方法措施、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同时准备好检查现场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在我市督察期间,我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搞好协调配合、资料提供和相关服务工作,按照督察组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2年6月1日-8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的意见要求,对照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管理秩序。加大对违法用地严重区域的整改力度,对国家土地督察局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察,确保整改到位。扎实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占地。进一步提高供地效率,切实做好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清理工作,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情况分类调查,建立台帐,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土地有效供应。加强土地规划和计划调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批地供地审查。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针对可能引发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将其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8月31日前,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处理情况总结。

(四)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20日)

全面总结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分析查找我县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对督察组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照督察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自验,扎实做好迎接督察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迎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确保圆满完成土地例行督察任务。

(二)强化分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础资料的收集汇总、案件查处、业务指导;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负责移交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审查、执行;宣传部门负责例行督察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附表13、14、15中有填写任务的建设、发改等部门,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卷宗整理、表格填写,并积极与国土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确保所有数据正确一致,经得住推敲。对由于卷宗数据等问题而导致对例行督察产生负面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闲置土地整改方案范文

刚才,*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去年以来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今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这些意见我都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两个县市作了典型发言,从不同侧面介绍了经验做法,很有借鉴意义。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依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20*年,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实现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统一,保护资源与保障需求的统一,严格执法与优化发展环境的统一。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继续收紧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严格执法,维护了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强化了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加大了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了一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特别是通过开展三项土地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查处了一批重点典型案件,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通过了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维护了良好的国土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市没有发生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高效服务,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要求,严把土地‘‘闸门”,强化用地审批,大力推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扎实开展了挂钩试点和城乡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千方百计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去年省里分配给我市6200亩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做工作,我市去年实际报批用地1.4万亩,可以说,全市没有因为土地问题而影响项目落地。三是创新机制,实现了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全面实行国土资源有偿使用,重点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土资源收益取得新突破,20*年全市实现政府国土资源收益24.8亿元。规范完善了国土资源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程序,特别是通过政务大厅有效规范土地一、二级市场的交易,防止了有关税费的流失,20*年政务大厅实现各种政府收费14.2亿元,契税收缴6761万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整合扎实推进,全市矿业权布局进一步合理,泰山石保护综合整治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

这些成绩,体现了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系统高度的大局意识和坚强的执行能力,体现了国土资源部门的服务意识和以人为本观念。同志们付出了努力,经受了考验。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大家表示诚挚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二、创新思路,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今年市政府确定了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6%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些工业项目、旅游服务项目的发展作支撑,而工业项目、旅游服务项目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同时,今年各县市区也有一些大项目、好项目需要落地。而今年国土继续实行从严从紧的土地政策,国家下达省里的建设用地指标核减了1.8万亩,我市的建设用地指标也更加紧张,保证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必须大力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挖潜盘活存量用地。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彻底扭转用地单位“宽打宽用、大手大脚”的观念和土地利用方式。各级政府在筹划本地区建设用地时,必须坚持眼睛向内、眼睛向下,在思路上从主要“盯住指标、扩大增量”向依靠“节约挖潜、盘活存量”转变。二是要明确工作重点。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很大,空间很广。要在“城中村”、“空心村”、工矿废弃地整理复垦,充分利用企业闲置土地,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大盘活挖潜力度特别是加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盘活挖潜,通过调查测算,我市现有农村空闲地15.63万亩,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17%,主要是农村空闲宅基地、学校、办公场所、废弃砖瓦窑厂及停产破产乡村企业用地。对这部分闲置低效用地,一方面通过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政策进行整合利用,对闲置用地进行拆除复耕,置换出有效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到相关项目上。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面积较大、位置较好、能直接利用的旧村委办公用地、破产企业用地、学校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重新安排项目。三是要创新推进机制。要管住供地总量,形成节约集约的“倒逼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控制引导作用,强化指标约束和投资强度标准约束,实行定额管理。今年要把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作为工作重点,加快修编进度,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年内基本完成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全面启动县、乡规划修编。规划修编任务繁重,涉及方方面面,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特别是在修编经费上要给予保障。要强化经济手段,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工业及四类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体系。要加强批后监管,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严厉打击囤地炒地行为,对供而不用或少用、低效粗放利用、擅自改变规划开发强度等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收回。要严格落实好国家、省的建设用地标准,进一步制定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机制,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

三、严格执法,维护全市发展大局

去年以来,我市通过开展三项土地执法专项行动,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也要清醒看到,土地违法违规形势依然严峻。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国土与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查处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同时进一步强化动态巡查,推动执法关口前移,不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制度化建设。

最近,国土资源部部署了第八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我市涉及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和泰山管委。这次卫片执法检查的结果将为土地违法处分、实行问责制提供基础数据和重要依据。三区和泰山管委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卫片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把这次执法检查作为今年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核实底数,依法处理到位。要按照部、省文件要求,抓紧开展内外业核查汇总,逐宗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国土资源、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对卫片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及时立案查处。对此次执法检查,三区和泰山管委的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全过程组织处理,主要领导要全面掌握情况,对有关重大问题要直接介入处理。要支持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本次没有被纳入卫片检查的县、市,也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同是要高度重视工作,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调处力度,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监管力度,以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回头看”行动为总抓手,一是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整合,改变矿山“多小散”的局面,使矿山的开局趋于合理。二是与安监部门密切配合抓好矿山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历史遗留的安全隐患要进行深入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个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三是积极预防地质灾害,高度重视极端天气对地质和矿业生产的影响,健全地质灾害预防预报机制,完善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的搬迁避让,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驾驭国土资源工作能力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希望各位分管负责同志切实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研究和学习,进一步增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驾驭能力和决策水平。省委省政府已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列为对各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我市也将参照省里的要求制定对县市区的具体考核办法,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和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政府问责制度,既要问责耕地保护总量,也要问责违法用地个案,还要问责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做到违法必问责。

(二)强化部门责任。要适应国土资源综合性、全局性增强的特点,研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国土资源监管新机制,解决耕地保护中“一家管、大家用”的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更加主动地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第4篇:闲置土地整改方案范文

上海土地市场缺憾重重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上海的土地使用制度已从无偿、无限期、无流动转变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确立,运行机制和组织建设也有了很大进展。其间,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内资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有偿、土地租赁等改革。2000年后,实行了内外销商品住房的并轨。2001年5月,修订了《上海市土地出让办法》,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除经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外,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标拍卖。2003年又细化和完善了制度建设,并逐步推进“熟地”招标出让。

然而上海市的土地市场建设仍处在经济转轨、体制转型的大环境中,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尚未真正意义的全面形成;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负面的因素尚待认识和克服。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运作体制上还存在“双轨制”

上海市土地市场当前有四种“双轨”现象:土地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双轨,供地方式存在有偿使用和行政划拨的双轨,增量和存量土地管理体制的双轨,以及市场价格机制和协议出让价格的双轨。“双轨制”引发的土地资产利益的冲突或流失,规避有偿利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在需要从“统一”的视角,提出并轨的程序、方案和时序;需要从“规范”的视角界定运行边界和内涵;需要从“透明”的视角,明确产权和利益关系,进一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2001年至2005年,曾根据不同阶段土地市场的实际需求,结合地块的具体情况,先后探索试行了“价高优先、价中优先、有效区间内价高优先”等评标办法。其中,“价中优先”反映的是大部分投标人对地价的“平均”承受水平,难以从“优”择商,使一些管理水平高、成本控制好、资金运作佳、从而能承受更高地价的投标者在招标中占不到优势。这不仅未能充分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同时还造成了土地资产的流失。“有效区间内价高优先”的实质是底价至限价区域内的价高者得。从开标实践情况看,“只控地价、不控房价”,可能会放大开发商的超额利润。另外,难以对关联或联盟企业的价格合谋进行有效防范。

因此,需要统一规范各种出让方式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地价基本准则;需从“透明”的层面,公开竞争的规则和出让价格。

三、市场配置方式上,有偿使用方式还显单一

目前上海以一次性出让的批租制已趋成熟,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程度不断提高。经营性土地出让公开招标的比例已从2001年下半:年的17%,到2002年超过50%,2003年以后的75%以上。但年租制的市场认可度低,比例少,目前隐形地通过地上物租赁和通过划拨土地转性租赁的现象还存在。同时由于土地租赁还缺乏与土地出让一样的“同权同利”的基础,在一些难以以一次性批租出让的区域,由于缺乏灵活的资源配置办法,客观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闲置或流失。另外,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还缺乏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配套制度,对作价入股的土地国有资产难以考量。

因此,需要统一创设一个出让、租赁并存的互通平台;需要规范实行年租制的租赁范围、期限、方式和供应模式;需公开价格形成机制和土地租赁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包括作价入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最终完善上海市土地出让、转让和租赁及作价入股等不同层次的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

四、市场配置效率上,还缺少相应的评价制度

鉴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未来的土地利用更强调“低能耗、高产出、能循环、可持续”,同时成熟的土地市场应具有配套的跟踪评估和后评估制度,以检查和考量资源利用情况。目前还缺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和土地利用效率的判别标准。包括对闲置土地、低效土地盘活利用的“引逼机制”和相关工作制度。因此,需要“统一”建立相关的效率评价制度, “规范”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公示透明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中的效率状态。

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大卖场”

按照上海“十一五”规划纲要,要在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培育结构合理、运作有序、效率优先、利益兼顾的统一规范透明的土地市场。总体上实行“六个统一”和“六个规范”。

“六个统一”是:一,全市统一公布供地计划及入市信息

建议在上年的12月份,最迟不超过当年1月份,全市统一公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进入市场的时间。入市信息分上、下半年两次公布。第一季度可公布全年计划量的70%。第二次30%安排在7月份。对计划执行信息可结合合同管理方式进行全程上网公示。供应计划的调整也要及时对外公示,特殊情况供应量减少和计划增加也要提前公示。计划向社会公布后必须严格兑现,体现政府的诚信。

二、统一交易地块入市条件

先储备后入市。今后凡是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交易的土地都是政府储备中心出来的地,都必须由政府储备中心收购,按市场统一价格补偿。

先收地后入市。即对原国有土地政府收回使用权,收回方式通过土地储备,补偿按统一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依法先征收,按政策和规定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影响。

净地入市。即对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拆除地上所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建筑物,水、电、气、路等都通到地块,开发商取得地块即可规划设计和施工。

明确规划参数和其他有关建设条件。明确地块的规划用途及可建设的总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入许可。

三、统一收购储备

体制和形式的分散,思想认识和利益的不统一,给储备制度的推进带来一些困难。如要求市、区联合储备的地块,区(县)往往考虑自身的利益,动迁等前期开发难度大、成本高的都推给市里,而相对成本低、容易操作的区里自己做。

土地储备这个“蓄水池”,必须是一个统一的蓄水池。目前已有的20多个“蓄水池”很难统一。本课题建议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全市统一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土地储

备工作。

四、统一操作平台

目前由于缺少一个统一的操作平台,土地供求信息渠道显得不畅通,供应和需求双方的信息不能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对接,容易造成土地交易成本高、效率低,效益差。统一操作平台能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供地信息,形成“要土地,找市场”的新格局;能够为土地交易双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理顺土地出让的工作程序,确保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纳入规范管理、健康运行的轨道。

五、统一供地方式

就是要统一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快土地供应的双轨向单轨转变。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及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统一由市房地资源局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加快经营性六类与其他有偿出让统一实行公开出让或租赁。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出让,实行统一平台操作。存量土地在区县完成出让前期工作后,在全市统一的平台上,用统一的标准和方式出让。

六、统一土地收购的补偿标准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要严格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农民动迁严格按照动迁政策补偿安置。城市国有土地收回使用权的补偿,对居住建筑严格按现行的动迁政策给居民补偿和安置,非居住用房可采取市场评估、综合平衡、统一定价、适时调整的方法进行。目前浦江办实行市政府批准的补偿办法,建议可将此办法推广到全市城市非居住用房的补偿中。对已出让地块,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六个规范是:一,规范土地公开交易范围和内容

规范一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范围。国家规定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和商品房六类经营性用地,其他有偿使用的工业项目、经营性公共利益项目,限房价竞地价的中低价位商品住宅项目都应纳入公开交易的范围。

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上的土地转变性质和转让交易行为。包括原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或不改变用途通过转让或租赁改变使用人主体,或既改变性质又改变使用人主体的,及已出让土地进入市场转让的等等均应规范运作。

规范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转让行为,包括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的转让等。

以上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目录,以便对照执行,对特殊暂不进入公开交易的项目也必须规范相关的条件,制定规范的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如民营企业已出让土地的再转让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建议实行登记备案制等。

二、规范透明操作程序

土地交易的程序可规范为:

分布土地分配人市计划,各区县按计划和有关要求上报具体地块,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和市交易平台公开入市地块有关资料及交易程序。

地块所在区、县办理出让或租赁合同,市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决定受让人、受租人,交易平台规范操作提出受让人、受租人。建议每一个环节必须规范相应流程,特别是交易操作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从开始到最终推荐受让人或受租人这个环节,必须制定详细操作规范,如标书的制定,评标标准等都必须规范,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规范公开出让和转让的方式

目前公开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招投标、挂牌和拍卖。对于某一具体项目应采取何种方式,本课题研究认为:

招投标方式开发商对地价的考虑比较理性,是基于对市场和本企业的经营能力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但缺少直接面对面的竞争氛围,另外对评标标准制定和把握,掺杂了不少的人为因素,难于保证中标的公正性。因此对一些重大的标志性示范性项目,如大型成片的旧区改造项目等建议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受让人,不单纯从地价因素考虑,要以综合因素评定最终决定受让人。

采取挂牌出让方式相对市场程度较高,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引入了一定的竞争机制,最终挂牌的时间可以两次三次摘牌,即多次出价。适用于一般中小型项目。

拍卖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体现资源配置方式的高透明度。拍卖竞争,成交价格基本上市场化,既能体现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又为政府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时对促进企业自身经营水平的提高有好处。一般的商业用地、娱乐用地,服务用地等都可以采取拍卖方式。

依法转让受让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依法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均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规范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防止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公司法人代表等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形成机制

对居住保障型的项目、有偿使用公共设施项目、少数独特型和排他性项目等土地价格形成,在市场评估的前提下,确保原土地使用人的利益不受影响,不低于基准地价决定出让价;市场化配置土地的项目用地价格形成,原则上由市场决定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价高者优先”,减少人为因素,引导投资人实现理性竞价条件下的充分竞争,充分体现土地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五、规范出让合同文本

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示范合同文本要求,将项目类型、土地公开出让程序、开工及竣工时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加以细化规范和约束。同时,实行出让后的年检制度,年检情况上网公布。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方案。二要抓紧归并和规范目前出让和拆迁两个合同的操作模式,实行全市统一并且和国家要求接轨的合同文本模式。三要明确规范不履行合同的处罚措施。出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交地、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处罚措施,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树立政府和受让方执行合同的严肃性。四是应当规范受让人的资格条件,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杜绝为“特定对象”度身设定条件、制定标书。将资格设定规范在是否符合WTO的公平、公正、公开上,是否符合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相关的法规上。

六、规范公示制度,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明确公示内容。主要有土地供应规划计划、入市时间、地块资料、交易规则、交易场所、时间、受让人或承租人简况,受让或承租价格,开发要求、开发进度、年检情况和处罚意见等。

公示途径有主要媒体、市局门户网站及区县固定交易场所。

分别设定公示时间。交易时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上公示。招投标发标到评标、挂牌到摘牌应有一定时间。公示的内容保留3年以上。

相关的制度建设

为推动上海市统一规范透明的土地市场建设,在制度建设方面,目前拟着手拟定《上海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上海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加强对《上海市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政策》的研究。

此外关于推进土地年租制的政策,建议如下:

实施年租制的范围除商品房开发项目外的经营项目都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项目,已经建立租赁关系的建筑物、场地出租的划拨土地,规划调整期间的短期用地、临时用地,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以租赁方式处置。

租赁期限应体现灵活的原则。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可以实行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也可以长期租赁(不超过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并可以在租赁期间,通过补充合同约定,调整租赁期限。

租赁方式应体现规范的原则。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并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协议租赁的条件、标准、结果,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租金确定应以基准租金为最低租金,按照租赁方式不同,实行市场租金制和协议租金制。其中,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等公开方式租赁的,采取竞价机制,租赁金额以实际成交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租赁的,不得低于基准租金和按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供地模式应体现租赁地块前期开发的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理念。土地一级开发逐渐由储备中心一家转向专业开发企业共同参与的格局。可根据实际采取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租赁土地的一级开发;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开发企业的投资和利润通过收取熟地地租逐年收回。

租金调整应稳定和减少调整频率及幅度,有利于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对确属需要调整的,一是规定法定条件;二是对土地进行定期评议。目前可规定总的原则:在土地的租期内,承租人可以明确计算出可能发生调整的租金上限,及租期内支付的租金总额。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