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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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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第1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巩固治理“吃空饷”工作成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拟定人员调配政策,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在编制限额内,按规定承办市直单位、镇、街道和集聚区人员、人才的调配、录(聘)用事宜;各单位的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按规定向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坚持组织、编制、工资关系与人事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完成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手续办理,调出单位不再保留已调走人员人事、工资关系。

3、工资关系未随人事关系转办的人员,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职务晋升的从工资关系理顺之日起执行。

4、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相关文书内部传递渠道,及时调整调动人员的编制、人事、工资手续,有效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失控的现象发生。

5、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6、调动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二、规范借用人员管理

1、严格审批借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须将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选基本材料,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并报编办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借出工作人员的,将核减借出单位编制和经费,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借用人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做好对借用人员表现的鉴定并向借出单位反馈,同时将借用人员返回情况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须向组织、人社部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3、被借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返岗,不准拖延,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范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要强化对日常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人员平时的工作作风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基本称职(合格)的,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2、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适当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3、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外出学习的人员,从脱产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超过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对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8、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其他错误的不确定等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撤职处分当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一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年不确定等次;受到二年处分的,处分第一年考核不称职,第二、三年不确定等次。

9、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0、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由组织、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资待遇。

四、规范执行退休制度

1、坚持到龄即退原则。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本人申请,可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3、严禁违规办理提前离岗内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办理工作人员内退和离岗待退。

4、对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工作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应追缴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而多领待遇部分。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人社、财政部门可暂缓该单位人事、经费办理。

五、规范受党政纪法纪处分人员待遇的调整程序

1、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决定后,需将处分决定及时抄送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部门。

2、当事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组织、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对当事人的当年考核结果进行预处理备案。

3、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处分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受处分人员相关情况,调整其工资福利待遇。

4、当事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人员工资办理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司法机关。

六、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事(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按相关规定执行。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原单位 要及时督促其限期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单位)津贴补贴月执行标准按60%计发,事业单位人员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5%计发。

3、一个月内,事假累计7--10天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60%发放,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旷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4、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给。

5、工作人员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全部工资。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请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或自行休假的,视为旷工。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两个月内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七、规范遗属补助领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领取遗属补助实行实名制。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遗属补助证书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取。各单位每半年要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发现享受遗属补助人员不再符合条件的,须在一个月内到人社部门核消其遗属补助证书,取消相关待遇。

2、各机关事业单位有人员亡故的,当事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到市编办办理减编手续,并将减编结果报送组织、财政、人社部门,核销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3、财政、人社部门定期对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核销不符合条件人员的领取资格。

八、加强试用期人员管理

1、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试用期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做好传帮带,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2、对新招录(聘)用人员应当安排在录(聘)用职位工作,试用期内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组织或人社部门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3、要做好对试用期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工作,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聘)用机关应按规定给予任职定级(正式聘用),未经考核不得任职定级(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录(聘)用资格。

第2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央、省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以提高民政干部素质为出发点,着眼民政工作发展需要, 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教育培训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继续推动机关干部 读书活动, 第批推荐了本参阅书籍。二是认真选派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年共组织机关和厅属单位名厅级干部、名处级干部、名科级干部分别参加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省直党校、行政学院的学习培训,还有名同志参加了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境外培训;下半年集中选派处级干部参加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的学习,较好地实现了“xxx”期间干部轮训的目标任务。组织全厅公务员参加并通过了省年度公务员通用能力学习考试和考核。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厅机关干部在线学习,在年度考核中,通过率达.%,名列个省直单位第位,我厅位同志获优秀学员称号。三是狠抓民政系统业务培训。年,全年举办各类培训班期,参训人次,培训人数较年上升.%,超过了“xxx”时期前三年的总和,覆盖全省所有市县乡镇,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年省直有关单位抽调各级领导干部参加专题培训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号)精神,与省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期“推进民生工程、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专题研讨班,部分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各市民政局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共人参加了培训研讨。培训班还组织了全体学员赴上海市进行异地教学,实地参观上海市在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继续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在民政部的指导下,我省开展了期灾害信息员技能鉴定工作,共有名灾害信息员参加鉴定,有%以上的同志通过综合考评。还积极组织推荐我省民政职工参加 全国民政行业技师的技能鉴定工作,我省共推荐名同志参加部里的技能考评。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年,人事干部工作,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根据工作需要,遵照厅党组决定,在选拔机关处级干部和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作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把执行《条例》规定贯穿于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一是认真制定选拔工作实施意见,厅党组研究同意后认真实施。二是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程序 。三是实行差额考察和考察预告。四是实行公示制度。五是实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的领导职务人员 全部执行试用期制度。在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注重改革探索,不断创新和完善选拔任用方式,采取公开竞选的方法选拔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厅属单位领导空缺情况,坚持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有位同志通过公开选拔走上处级领导岗位。此次选拔既为参加的同志提供了展示素质和能力的平台,也增强了选人用人的透明度,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公正。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增强干部工作活力积累了经验。

三、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根据厅机关和厅属单位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时选拔配备了领导班子,一批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 二是根据编制情况,面向全国、公开透明,按规定和程序录用了名公务员,充实机关处室工作力量,在强化人员素质,提升学历层次,降低平均年龄等方面成效明显。三是注重选拔任用女干部。全年共选拔名处级干部中,女同志就有名,占年度选拔任用干部总数的%。四是继续执行选拔周岁以上和周岁以上的同志担任正处和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规定,推动年轻同志担任领导职务,尽力降低处级领导干部平均年龄。另外,在多方面争取下,省编制部门为我厅增加了一个调研员职数。

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逐步推进。年月份参与修订了《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征求意见稿,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六支队伍建设工作之中。 《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下发后,在积极推动实施工作的同时,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大力推进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宣传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依托社会工作刊物和社会新闻媒体,围绕《规划纲要》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试点等,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层次,增强宣传效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培训班、汇报会、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扩大影响力提高认知度。二是起草了《省中长期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和《省社会工作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三是积极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组织个试点单位 参加了全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培训班。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启动了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各个试点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和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为做好下步工作积累经验。为推动试点工作,于年月,召开了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座谈会。部分市民政局分管局长、人事(社工)科长及民政部批准的两批试点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个单位汇报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安排。 四是组织协调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为保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考前,我厅联合省人事厅下发了考试通知。年省共有人报名参加,其中人考试过关,取得了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合格率为.%。截止年年底,我省已有名同志获得职业水平资格证书。

五、厅属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服务工作步伐加快。一是加强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健全领导班子、保持可持续发展、全面加强管理、增强服务能力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为个厅属事业单位加强了领导力量,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二是坚持实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制度。为个厅属单位招聘名同志(其中两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名,财会人员名。两个中心招聘名文字综合职位的管理人员)。三是积极完成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新的岗位管理制度,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了重新设置。我厅个厅属事业单位, 全面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六、人事管理日常工作规范有序。一是机构改革工作全面完成。按照政府机构“三定”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了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及“三定”方案的后续工作(如:人事任免、处室名称、印章刻制、门牌、岗位桌卡变更等)。二是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三定”方案修订了《省民政厅机关岗位职责及ab岗设置》,实现了岗位职责(ab岗)挂牌上墙。 年度考核 、工资管理 、职工退休管理 、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 、人事统计、人事信息基础工作、 厅属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申报工作等,也都按照有关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一年中,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够注意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把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重要原则遵循。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严守组织纪律,严格要求自己,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注重《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遵守各项规定要求,廉洁自律、警钟长鸣,力求做到心不贪、眼不馋、手不沾。勤勤恳恳干工作、清清白白做事情。

第3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区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拨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区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区教育局应设立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卫生局、区农林局要明确一名人员,其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账员兼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调处、统计报告等多个环节。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的购置计划,区财政根据区财力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予以适当安排。未经审批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购置计划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数额(属于更新的资产,应按先履行处置审批手续,后按购置程序办理),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单位资产状况及财力状况,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区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方可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拨付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经费下达之前,应当将涉及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区级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要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分管财政区长批准。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外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之间的调剂,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调剂,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同意,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或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调剂;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出、调入以区财政局的批文或审批表为依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护保养、清查、统计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台帐、分类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价入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区级各行政事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办理所使用和管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评估的,还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区级各行政单位和各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区财政局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审批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出租、出借等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报告;

(6)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区级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事项的审核报告;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资料。

(三)区财政局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的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类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是区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料购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办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3万元以上(含3万)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长审定,3万元以下资产处置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向区级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申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审定。

(三)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原占有单位应将资产取得的相关资料,若是可动资产,同资产一并移交区财政局。

(四)处理。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一)撤销、合并、分立、转制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撤销、合并、分立、转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准文件;

2、资产清查清单和审计报告;

3、处置资产基本情况(下同):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资金来源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

(二)资产出售、出让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处置资产基本情况;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建筑物,除1-3项规定外,还应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及采取的处置方式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资产损失、报废核销的申请(包括报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造成资产损失的原因);

2、报废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3、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对报损、报废资产的鉴定报告;

5、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申请报废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其它资产处置事项提交的相关资料,比照以上条款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占用、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报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局进行备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报废净收益,缴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再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将净收益定期缴入区级国库。

第三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设立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变更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隶属关系改变的政府批准文件;

(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

(三)变更资产情况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

(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五)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行政事业单位原主管部门对资产变更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注销产权登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理、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申办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

(六)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遗失或者毁坏,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区级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不服从调解或裁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上报区政府审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区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清查工作的立项申请;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清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方案说明。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和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区财政局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区财政局、区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轻重缓减、减拨、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职尽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及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区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区级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区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4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从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州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州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州信息公开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州生源,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工作中要重点安排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优先参加见习实践。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各类媒体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科室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见习计划中来。

(二)组织开发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

1、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见习单位应当是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自愿提供各类就业见习工作岗位,并能提供一些具有一定管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市本级(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今年将确定5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2、见习基地申报条件。在具备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一年内为毕业生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并能从见习毕业生中录用10%以上为正式员工的,可确定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由州人事局等六部门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挂牌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并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可以继续挂牌,今后可长期参加我市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

3、见习单位申报程序。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我市的见习工作政策和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可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向市人才中心进行申报,填写《*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人才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核认定。确定为见习单位的用人单位,须与组织实施机构签订《见习单位参与实施机构开展*州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

见习单位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试运行一期后,经评估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根据见习单位上报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在*州信息公开网向社会,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应填写《*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市人才中心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4)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见习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报名经人事部门复核后,由人才中心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人才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方签订《*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并报实施机构鉴证备案。

五、见习管理与跟踪服务

1、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聘用的,中止见习活动)。在该单位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期间各方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完成任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生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经核实人事部门可取消其参与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见习期间,人事部门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4、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毕业生的实际表现能力和工作能力,对毕业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州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见附件6),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作为今后招聘选用的依据。

5、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与人事部门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第5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一、鉴定站的性质与管理体制

(1)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2)鉴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准政府机构",它既是收费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型中介组织,其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3)鉴定站必须接受其管理部门(一般为其上级劳动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及劳动部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

(4)为保证发证部门(水利部委托的劳动部门)对鉴定站鉴定工作的有效监督,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

(5)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与培训分开的体制。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鉴定站负责鉴定,鉴定站与培训部门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6)鉴定站站长的聘任与解聘,须由上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经水利部同意,劳动部批准。

(7)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鉴定站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

(2)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

(3)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4)鉴定站应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水利行业工人考核培训教材,鉴定站组织考核时应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5)鉴定站须每年对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每一种的不同等级组织一次鉴定,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鉴定地域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公告,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6)鉴定站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技术档案,并将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以满足统计、查询的需要。

(7)鉴定站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鉴定场所的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添置,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8)鉴定站每年须向其管理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考核鉴定计划。

三、鉴定站的纪律与奖惩

(1)鉴定站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2)鉴定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试题泄密和评判泄密。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突出贡献的鉴定站工作人员,水利部将给予奖励。

(4)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

(5)鉴定站应该严格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如有滥发证、降低鉴定标准等现象,水利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撤销鉴定站。

四、鉴定站的收费与使用

(1)职业技能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用,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2)鉴定站鉴定收费标准按当地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渠道按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6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医和对地方开放的驻军医疗单位。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简称不良后果)的事故。

《办法》中所称的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系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因未经技术鉴定而暂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第四条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致使诊疗护理工作出现不良后果。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二、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一般或特殊的检查治疗时,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七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医务人员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手续、制度,借故拖延、推诿,以致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擅自盲目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示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与手术人员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或损伤重要器官,遗留异物在体内,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护理不当发生严重褥疮、烫(烧)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产人员不认真进行产前检查和观察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药械供应人员不认直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无菌要求,造成严重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医技人员在检查治疗中,丢失标本,错报、迟报结果,拍错片,配错血,污染血液,治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物,贴错标签,写错剂量和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予校正而照方发药造成不良后果和制剂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投入临床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医务人员滥用麻醉药品,违反操作规程错选麻醉药品、剂量和方式造成不良后果和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医务人员不坚持医疗原则,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或滥用毒、剧、限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技术过失,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  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疗事故登记报造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按照《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一级医疗事故。

二、相当于一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

第十二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可以向发生事件的医疗单位或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意见,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有争议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须在医疗单位填写尸检协议书,并经患者家属签署意见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病理解剖技术人员施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因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后提出查处要求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答复病员或家属。如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单位的处理意见无争议,经双方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后,处理意见生效。如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应在答复病员、家属及其当事医务人员的同时,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地、州)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人的;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二、陈述意见书;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五、尸检报告;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的支付,应由医疗单位负担的,在医疗经费中列支:应由个体开业医支付的,由其本人负担;应由临时组织的医疗队、手术队补偿的,由其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费用(从通知之日起计算),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医疗单位不负责办理和解决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而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以及死亡产妇留有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职业、无家属和无生活来源的,应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安置。

病员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7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一、鼓励引才引智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凡引进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我县主导产业急需的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来*落户并服务五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5万元、2-10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易地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1:1承担。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需提前书面请示县编办,经批复后直接办理录用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经引进单位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原工龄连续计算并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引进上述人才的配偶原则上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政府组团的赴市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补助宣传费和摊位费。鼓励工业企业(含服务企业)大力引进各类紧缺人才,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创业。留学人员受聘到*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龙实施转化的,经相关部门认可,可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基金资助。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智力。大力提倡柔性引进高层次智力,建立由人事部门为牵头、市场需求为导向、行业单位为主体、项目运作为载体的高级专家访问站,进一步拓宽引智渠道。通过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的配套补助;因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国家级专家来龙短期服务,按其在*工作天数计算,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给予院士每人每天1000元的补贴,其他国家级专家每人每天500元的补贴;引进博士、硕士等高级专业人才,服务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引智效果突出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和工业企业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籍生源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聘用期间,年总体收入一般不低于全县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参照企业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从2009年开始,在我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已在村(社区)工作的且连续2年考核均称职以上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5分;连续3年考核均称职以上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10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视专业条件安排一定名额面向已在村(社区)、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招考。

建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本地就业年度考核制度,对中职学校当年毕业生毕业后30%以上留在*就业满1年以上的,县财政按此类毕业生实际数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补助。开展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普通高中毕(结)业生,根据就业岗位的技能要求,由县教育局、县农办组织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基本适应从业需要。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100%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其中对贫困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见习基地制度,鼓励*籍应历届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本县工业企业见习,见习期间(3-6个月)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80%给予见习基地补助。实习期满后,通过考核鉴定,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员可与实习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凡*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回*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的,三年内其养老保险由企业缴纳的部分,由县财政按50%补贴给所在企业;被聘用到本县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主导产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的,可享受1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由政府和企业按1:1承担。凡*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回*自主创业的,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2年内政府给予项目贷款部分贴息,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

(五)实行人才自由落户政策和“人才绿卡”制度。凡来*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家属、子女、直系亲属的户口可以直接落在*城区。非*籍的外来人才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来*工作或创业,符合《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可由县人事劳动部门发给《人才绿卡》,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常住人才同等对待,并根据有关材料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其工龄可给予连续计算。

(六)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政府对人才公寓建设专项用地作出统筹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造人才公寓。人才公寓面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租售。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置或租赁人才公寓,用于符合条件的本单位人才居住。

(七)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开办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给予享受服务业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时对招收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在站工作时间,再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津贴补助。

(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设立分机构。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设立分机构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鼓励培养人才

(十)加强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从制度建设入手,构筑并完善继续教育政策体系、工作体系、教学体系和服务体系,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建立继续教育带薪学习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形成政府、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继续教育经费要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税前列支,并列入成本或事业费开支。对新办服务业人才的培训,按县委[20*]38号文件执行。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参加专业技术类出国培训,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按照国家的资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资助。

(十一)深入实施“115”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进入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养序列。在市“115”人才工程五年一个培养周期内,累计选拔100名左右优秀人才进入各层次培养人选。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入选人员进行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入选“11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的培养人员,发给人才津贴和入选证书,五年培养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列支。从入选人员中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市“115”人才优秀科研项目评选活动,对优秀科研项目给予奖励,大力弘扬各类人才的创新精神。

(十二)积极推进创业素质工程。每年推荐一批企业家参加创业素质培训,对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经推荐参加工商管理培训或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凭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按规定学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工程硕士研究生进修班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培训,按每天每人15元标准予以补助;企业技术蓝领的培训,企业委托培训或企业订单培训的初级工、中级工,凭本地企业用工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培训费的50%标准予以补助。县本级举办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短期轮训班,按每天每人15元标准予以补助;县本级举办工程技术人员主题讲座的,按每期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当选的“衢州市十大优秀企业家”和“*县十大优秀企业家”参加衢州大学苑及其推荐的大学进修,凭荣誉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推荐表,按规定对其学费予以全额补助。以上所需经费在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列支。

(十三)不断深化万名农民素质工程。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订农民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贴近市场需求、贴近农民意愿、贴近本地产业发展”的原则,扎实推进新型农民技能等级培训。重点对应届毕业的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生和30岁以下农村青年劳动力开展以获得国家资格证书为目标的专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同时加强对农村经营管理人才、营销经纪人、农技推广人才、种养能手和能工巧匠等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要注重整合培训资源,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实效性。

(十四)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年开始到2010年,按照“需求定向,企业主导,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根据“3+5+*”产业体系发展需求,重点在特种纸、笋竹加工、机械电子、纺织等领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本县企业在职职工,经县劳动部门报名审核,并向上级培训鉴定机构推荐,参加实行政府补助培训项目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培训的,均可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的培训经费补助,所需经费从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为: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800元、高级工每人500元。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定期定量参加业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确保参加技能培训鉴定人数占技术工人总数比重逐年增加。企业技术工人占总量的比重、开展职工培训的状况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以作为企业参加投标评优、资质评优的参考条件。

三、加大人才激励

(十五)开展“*县优秀人才”、“*县领军人才”评选,深化“*县拔尖人才”评选。在我县各行各业现职专业人才,包括通过柔性流动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即人事、工资关系在外地,但主持我县区域内的重大科研、技改项目的专家),规模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第一线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劳动者中开展“*县优秀人才”、“*县领军人才”、“*县拔尖人才”评选。“*县优秀人才”是我县各行业学科的优秀代表,其水平在我县同类学科中属于优秀水平。每次评选100名左右,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县领军人才”是我县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其水平在市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每次评选30名左右,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县拔尖人才”是我县重点行业、领域的精英人才,其水平在省市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是我县人才队伍的领头雁,是我县人才评选的最高荣誉奖项。每次评选10名左右,由县委、县政府表彰,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由用人单位发给拔尖人才津贴100元/月(暂定三年),每年组织一次慰问、一次体格检查,每届组织一次疗养。*县优秀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一项,三年一轮回。20*年评选*县优秀人才,2009年评选*县领军人才,2010年评选*县拔尖人才,2011年起进入下一轮评选。*县领军人才原则上在优秀人才中选拔产生,*县拔尖人才原则上在领军人才中选拔产生。已经获得“*县拔尖人才”称号的,可以直接参与拔尖人才的评选。连续三次评上“*县拔尖人才”的,终身享受“*县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参加以后的“*县拔尖人才”选拔,若符合条件,可以不占评选名额。

(*)开展“*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20*年开始,在本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各类工业企业中,开展“*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当选的企业家由县政府授予“*县十大优秀企业家”称号,并颁发奖杯和奖金。

(十七)实施名师名医名记者等激励工程。在教育、卫生、广电等系统开展名师名医名记者名主持人等评选,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激励创业创新。对在一线工作、积极投身项目课题研究、发挥传帮带作用明显、为我县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名师名医名记者名主持人等,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给予奖励。

(十八)实行各类特级专家奖励制度。从20*年开始,每年对已取得“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名中医”称号的各类在职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称职以上的由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的奖励。从20*年开始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每三年评选一次,评上的享受教授工资待遇。

(十九)设立总师职务。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在一些业务性强、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设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行政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总师实行聘任制,被聘任为相关总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享受县管副科级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二十)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和工业新产品;获国外、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由政府出台政策给予奖励。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加大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重奖。

(二十一)支持建立多元化分配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体现不同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机制和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企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自,鼓励分配向实绩、贡献、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积极推行“人才持股”的股份制模式,鼓励用人单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机制,大胆尝试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

(二十二)切实关心爱护各类人才。建立县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建立人才健康档案,建立人才定期体检、定期疗养制度。各级都要重视人才工作,要建立人才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报县委人才办备案。各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为从事科研工作的高级专家配备助手,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经费。

四、落实经费保障

(二十三)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基金的投入。从20*年开始,县政府设立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人才招聘、人才智力引进、各类人才资助和奖励,财政每年列入预算,随财力增长和人才工作的需要而增长。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开发事业。

(二十四)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并实施《*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人才资源开发专项基金项目申请制度,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附则

第8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一、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指的是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委托或指派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我国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证据问题是所有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对于人们法院案件审判意义重大。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制度中的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越完善,证据审查越科学,对案件处理越有帮助。如果司法鉴定制度有缺陷,在证据审查中将出现大量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服,必然会多诉诸法律。

 

二、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中归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仅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程序和部分问题做了零散规定。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实务相匹配,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就司法鉴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适用范围下载的问题,且这些规定多为部位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当前,我国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医鉴定外尚没有形成一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司法鉴定行业标准,且不同部门的鉴定标准大多依据经验制定,存在科学性的质疑,同一事项的鉴定,依据不同行业标准将产生较大的结果差别。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非常多,管理杂乱,没有专门同一的部门进行领导和监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部分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本门是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些是医院学校单位机构。各个机构之间各自为政,为了招揽业务,导致鉴定标准常被轻视。同时鉴定机构之间联系较少,没有统一的领导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服从各自的管理部门,难以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规定,鉴定制度不规范化

 

目前,多数鉴定领域没有技术标准,导致鉴定随意性大、重复鉴定等问题。法医鉴定的适用标准都是很早制订的,难以适应现在诉讼的要求,特别是伤残鉴定,只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却没有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导致评定人身损害伤残等级时无标准可引用,出现引用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大不相同,同样的伤情鉴定结论相差悬殊。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

 

司法鉴定人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特殊证人,我国现有诉讼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在实践中,鉴定人员出庭的概率非常低,这一方面是我国法官对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认识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鉴定人的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地域经济条件等造成的,这些都致使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由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涉诉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上访,降低了诉讼调解纷争的功能。

 

三、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机构混乱,欠缺管理和领导的状况,要求对司法鉴定行业进行统一的管理。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出来,区别于行政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二是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建立统一的标准,防止当事人和鉴定机构的道德风险。三是统一鉴定费用收取标准,这能更好地保护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是鉴定必须费用要求败诉方承担,这能更加显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第五是建立司法鉴定行业级别制度,这可以不断促进行业内良性竞争,同时上一级机构可以否定下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机构更加遵守职业守则,保证待鉴事项能够有明确的最终鉴定结论。不断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对鉴定人把好准入关,推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考核。定期进行鉴定人培训,提高他们专业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我国证据体系的重要内容,公正与效率理应成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这对于鉴别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司法鉴定机关混乱的现状,必须将公检法机关中内设的鉴定机构急性剥离,以免出现自审自鉴等不符合诉讼原理的现象,更好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客观性。

 

(二)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

 

首先,要对鉴定资格的取得规定严格程序。可以按照不同的鉴定类别组织不同的资格考试,只有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才能在相应的范围内从事对应的鉴定工作。为了督促鉴定人员不断学习,可以按照鉴定种类的难以程度,对鉴定人员定期(1年或2年)进行考核培训并组织统一的测试,对通过继续考核的鉴定人才允许其继续执业。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当前我国相关规定鉴定人员具有查询权、参与权、要求权、拒绝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但是规定鉴定人的安全保障权对于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率非常重要,这样可以较大城的山个消除鉴定人容易成为涉案人员打击报复对象的心理顾虑。另外,也需要健全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人责任只是笼统地指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具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却没有予以具体规定,这需要在法律修改案中进行完善。

 

(三)规范司法鉴定程序

 

第一,具体规定鉴定启动权。我国当前鉴定启动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法院,但是按照

 

我国实际,可以建议建立法官行使鉴定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申请权。第二,鉴定机构的选择应充分遵循当事人意见,这样能够使得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更为信服,减少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第三,加大法官审查、采信鉴定结论的法定义务。鉴定意见是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法官在开庭时应认真对鉴定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防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与表面。第四,不断完善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至于重新鉴定的主体应赋予给当事人,但是将决定权赋予法院。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其鉴定活动的监督。我国当前的鉴定机构都是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为了使鉴定机构活动更好地服务审判,保证审判活动公证、高效进行,必须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系统和科学管理,根据法院当事人的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对信誉不高的鉴定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不断强化司法鉴定监督,强化对鉴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对鉴定活动中出现的违规事件,出现以期查办以期并及时采取通报清除等措施,敦促其进行整改。

 

四、结语

 

当前,我国诉讼活动不断朝着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将我国建成社会和足以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经途径和必然选择,能否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化,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证明方法的科学和理性。而司法证明方法中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内容,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应有之义。

第9篇:事业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文

编号:_________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填写说明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聘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日变更___年_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岗位调整通知书

字第号:(乙方)

因你在___年度/_______聘期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的有关规定,我方对你的工作岗位做以下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

附件三: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与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终止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

特此证明。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聘用合同续签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续签___年___月___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原聘用合同书内容不变,续签合同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乙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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