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街道办事处自查自纠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保自查自律活动,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此基础上,努力采取新技术、新管理手段,实现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大的企事业单位。
全区参加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为:
1.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2.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
3.区环委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增加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三、工作原则
(一)排污单位自查自律原则。在区环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和自我整改、提高,在自查自律中主动、有效地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管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守法、社会行为等5个方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从年至年(部分指标评价时间为—年)。评价结果分为环保模范、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等4个类别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标示。对“黑色”、“黄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监察、监测、监管力度,促进重点排污单位提升等级;组织和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认真落实。对“绿色”、“蓝色”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表彰、鼓励,促进其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扎实有序推进原则。各有关部门、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加强组织,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行动。行动步骤依次为: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审、区环委会评定。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均应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复核。
(四)实施动态管理原则。加强评估跟踪管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我整改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制度,引导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等级评定后,重点排污单位因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评价等级降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评价等级降为“黑色”。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完成污染治理工作,按程序申请提高其评价等级。
(五)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1号),在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自律行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切实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和达标排放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
四、工作步骤
本次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时间为年月至年6月,分6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对象确定阶段(年月30日前)区环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本区参加自查自律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熟悉行动标准、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对象自查自纠自评阶段(年月日—6月3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于月30日前向重点排污单位发送参加《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告知书》(见附件2)。
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对照《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如实填写《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见附件3)并进行等级自我评价,认真做好自查自律工作总结和档案建档,于6月30日前将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期间,区环委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认真、主动地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逾期未完成申报或拒不申报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黑色”等级进行评定。
(三)等级评价阶段(年7月1日—8月31日)区重点排污单位将《市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逐级进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初评(年7月1日—7月20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按“一单位一档”进行整理,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核实,提出评价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当地群众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反映、看法。同时,要做好与重点排污单位的沟通,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将初评结果反馈给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现场核实。经过必要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后,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形成等级初评意见,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核实评价材料、初评意见报区环委会办公室。
2.区环委会评定(年7月21日—8月20日)区环委会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送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组织进行评审;对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入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反映意见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和现场复核,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查摆对证,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当地群众、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复核会。区环委会经过认真评审,形成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8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审,市环委会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区环委会。
(四)函告阶段(年8月21日—8月31日)
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最终评定结果函告有关单位;同时,区环委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函告基本要求如下:
1.正式函告重点排污单位;
2.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市、区两级发改、经济、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等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管依据(见附件5);
3.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管理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市、区两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见附件6)。
(五)整改提高阶段(年9月1日—年2月28日)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评定为“绿色”的,抓好典型示范;对评定为“蓝色”的,抓好巩固提升;对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实施限期整改。
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评定结果告知书后20日内,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内容、期限、资金、目标。整改方案应于9月20日前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逐项逐条完成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对拒不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六)总结验收阶段(年月日—6月30日)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核实后上报,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申请等级变更,其中,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等级变更。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黄色”重点排污单位,评价等级降为“黑色”,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黑色”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等级变更结果确定后,区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等级变更结果再次函告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见附件7—9)。
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对本辖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材料应于年6月1日前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于年6月份组织对各地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工作进行验收,检点排污单位档案材料,并进行实地抽检。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在《晚报》及当地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主流媒体上对仍为“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公布曝光。
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全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强化,“黑色”重点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摘牌,“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基本达到“蓝色”、“绿色”等级。
五、激励约束措施
通过将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等级评定、整改结果与商业信贷、评先评优、争创名牌、上市融资、专项资金补助、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以及行政许可、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经济、法律管理措施挂钩,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主动整改,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一)等级为“绿色”的单位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可优先予以环保核查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在重点排污单位申请有关项目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
4.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等级为“蓝色”的单位
1.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时予以适当倾斜。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予以环保核查。
3.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推荐。
(三)等级为“黄色”的单位
1.根据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等级降为“黑色”,责令停产整顿。
3.环保部门加大现场巡查次数,每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
5.在单位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取消单位和个人参评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等级为“黑色”的单位
1.根据环保自查自律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治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3.每月向环保部门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新建项目行政许可;函告给其他经贸部门,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函告给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用地行政许可;函告给工商部门,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函告给供电、供水部门,采取限电、停电、断电以及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5.函告给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请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银监部门监督、推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环保认证、上市环保核查等实行环保否决。
8.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委〔〕118号),排污单位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
(五)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整改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内“黑色”等级的排污单位数量没有明显减少的,实施“区域限批”。
六、职责分工
(一)为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区环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监管。
1.区环保局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重点污染源治理工作。
2.建立齐抓共管的污染监管机制。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激励约束措施。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评价、函告、整改和验收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巡查力度;在“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宣传,开辟专栏,组织多种媒体及时报道相关内容。发改、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要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定为“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水限电、停水停电、断水断电措施。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社会责任管理,将自查自律行动等级评定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策的落实。
(三)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本单位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找出差距、明确目标,不断规范和改进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等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夯实环保基础条件,完善环保硬件设施,健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努力实现和谐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增强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调动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同时,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及时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
(二)加强组织指导。由区政府成立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的日常工作。
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自查自律行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等级评定标准、内容和方法。要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统计、污染控制等各方面基础工作,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政策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找环保薄弱环节,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要注重自查自律行动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益,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和指导“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和帮助其认真落实,切实改善环境行为。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着重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黄色”、“黑色”重点排污单位的巡查,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联合检查、交叉互检等措施,加大快速响应、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力度。大力敦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同时进一步实现污染物削减。
(四)发挥市场作用。在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将重点排污单位行政许可、环境违法等相关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促进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环境问题。
一、加强领导
会议结束后,我单位立即成立涉农资金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涉农资金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整改落实。
二、自查自纠涉及的专项资金情况
(一)2010年以来涉农资金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村一品项目扶持资金结存3.33万元,示范村建设补助结存4.2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结存1.86万元。
(二)2013-2014年度情况
上级共拨付涉农资金727.37万元,已拨付686.37万元,未拨付资金31万元;街道办事处涉农项目资金支出67.6万元。具体如下:
1、农业生产发展(36.95万元)
(1)一村一品工程扶持资金14.25万元,已拨付到户;
(2)小型水库经费3万元,已拨付施工建设单位;
(3)现代农业项目扶持资金14.7万元,已拨付申报单位;
(4)农业示范园奖励5万元,未拨付。
2、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26万元)
(1)省级文明村奖励款8万元,未拨付;
(2)生态文明村奖励款18万元,未拨付。
3、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732.02万元)
(1)一事一议项目财政奖补资金216万元,已全部拨付到村;
(2)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资金82.5万元,已全部拨付到村;
(3)农业幸福院专项资金7万元,已拨付到村;
(4)农村环境整治奖补资金348.92万元,已拨付到位;
(5)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社区建设奖补)10万元,已拨付到村:
(6)殡葬惠民补助资金24.8万元,已用现金发放到户;
(7)计生晚婚晚育、独生子女费等资金42.8万元,已用现金发放到户。
三、自查存在的问题
我街道严格按照涉农资金管理规定检查内容,对2013-2014年所有涉农资金进行了自查,发现存在部分专款拨付不及时的情况,未发现虚假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涉农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对2010年以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涉农资金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一村一品项目扶持资金3.33万元立即拨付项目申报单位;示范村建设补助4.2万元已付清,按要求做好帐务处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86万元,因项目尚未全部完工,将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四、整改措施和下一步打算
1、针对存在专款拨付不及时的问题,涉农资金整治领导小组已责令相关单位和部门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立即作出整改,按照项目资金要求拨付到位。
2、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涉农资金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为全面了解年上半年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定于月上旬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全面督导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今年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情况,“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整治、“瘦肉精”清查、严厉打击非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查处等情况。
二、督导检查方式
本次督导检查采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账资料与实地查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听取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汇报。(二)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台帐。(三)随机抽查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及经营单位、餐饮单位等。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从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分别推荐1-2个备查单位,由督导组随机抽查,检点是中小型企业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食堂、农家乐以及企业食品添加剂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四)对各单位督导检查情况形成督导检查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进行通报。
三、督导时间及人员安排
各单位自查于前完成,督导检查从开始至结束,具体时间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前,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面是好的,但潜在的安全隐患还比较多,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力以赴抓紧抓好。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水源地污染必须依法整治,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等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乡镇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3、城市主要供水水源管理单位执行水资源调度指令不到位的;
4、未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者违法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
5、未办理取水许可证,违法取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7、供水、需水单位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违规计量、违规收取水费,扰乱供需水市场秩序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或者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的;
2、应征未征或者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水资源费征收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其它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水资源保护方面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养殖、建筑等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3、未经许可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年8月份开始,至年11月25日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根据实际,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启动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根据方案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本辖区内违法取水、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0日)。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在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水源案件、屡查屡犯的典型违法取水案件,要进行挂牌督办,组织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水资源违法行为登记备案并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尤其是“挂牌督办”案件进行落实,坚决依法办理。
(五)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总结,经批准后上报。
四、责任分工
(一)市水利局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二)市人民法院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三)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水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标准的监督及超计划加价水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六)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市城建局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监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采用节水型工艺或设备。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建成区内违法取水工程的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九)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全市水环境状况监督检查,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十三)市政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提供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法人、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负责对城市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和开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强化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打击违法行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整顿与规范、打击与疏导、监管与自律的关系,运用各种手段,以规范管理市场为目的,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树立诚实守信经营的先进文化理念。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段时期的集中专项整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惩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长效管理的制度建设有新的突破;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总体上进一步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调整充实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有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工商、公安、消防、经贸、安监、环保、文化、卫生、农业、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行政指导,引导和督促经营者持证照合法经营,与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各镇、街道和市场开办者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对相关部门整治各类市场安全隐患的督查,及时将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予以通报,并负责抓好隐患整改落实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消防、工商、经贸、卫生、环保、农业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力度。(此项工作涉及前置审批的,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负责,对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整治非法购买、使用侵权假冒商标、标识和包装等违法行为,同时以涉外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侵权为重点,依法进行从严查处,对于应该依法立案查处的,由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查处。(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公安、消防、各镇、街道和市场开办者等部门配合)
(五)加大文化市场巡查力度,对市场不良文化的行为予以整治。(此项工作由区文化局牵头,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餐饮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等卫生安全。(此项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工商、管、环保和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
(七)加强对生产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工商部门配合)
(八)加强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工商局牵头,环保、农业局、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对噪声、空气等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此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公安、消防、工商、文体部门和各镇、街道等部门配合)
(十)对不规范的广告责令限期整改,严厉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各镇、街道、管等部门配合)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年9月开始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一是各镇、街道督促各村(居)委会和市场开办管理单位开展督促经营者办理证照和守法经营宣传,对无证无照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并引导其及时办理相关证、照。二是工商、公安、文体、卫生、安监、消防、质监、环保、管和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对重点部位的违法经营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二)集中办理证、照阶段。(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对排查到无证照经营的,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由经营者、所在村(居)或市场开办者集中收集办理证照的有关材料,交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有关部门对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申请者,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予以办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相关部门对拒不办理证照,或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经指导整改,仍然无法到位的,报无证无照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重点进行整治。对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予以严厉打击;对屡教不改,数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长效监管阶段(年12月1日以后)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门听取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工作汇报。二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根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三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经营者行业自律,继续采取行政指导、定期送法和有关部门协调等手段,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不断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区和谐经营、守法经营的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经营者全面了解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增强守法意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突出重点,重在治本。各相关单位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坚持日常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教育引导与整顿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进行整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违法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建立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战役目标
按照省市区政府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的部署,推动各社区在前阶段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排查社会单位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死亡人数、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目标,有效遏制特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特重大火灾,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火灾稳中有降,为辖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街道研究,决定成立街道“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指挥部,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任指挥长,街道派出所副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街道行政办、安办、宣传、教育、经济办、社区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街道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安办主任兼任。
同时,为了促进“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开展,指挥部下设督察组,由街道安办主任任组长,负责督查各社区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各社区要切实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组织领导,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和包社区民警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推动、落实社区的“清剿火患”工作。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防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各类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铁皮房。全面排查社区、小旅馆、小餐馆、小洗浴、美容美发店、小商店、小网吧、小生产加工作坊,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店,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储蓄、经营使用的铁皮房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三合一”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它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要将木屋毗连区等以及电子、制衣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也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各社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9日至10月13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部署,向社会公告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二)自查整改阶段(10月14日至10月21日)。各社区对已经明确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业主发放“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社区对本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督促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同时收集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所有消防审批手续复印件。
(三)“清剿火患”阶段(10月22日至月6日)。各社区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前阶段以及排查过单位和场所要开展“回头看”。要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战役工作阶段性目标,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应分别至少完成35%、70%、90%。
(四)总结阶段(年月日至月20日)。街道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召集各社区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五、工作原则、措施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清剿火患”战役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为主的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各社区为排查具体工作单位,开展网格化排查,并会同检查组开展拉网式检查。
(二)工作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组成检查组,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实行逐级排查清剿火患工作责任制,把工作落到实处。
2、实行网格化排查,拉网式检查,建立健全档案。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个网格内各“清剿”的范围和重点要明确责任、任务,落实排查检查人员、排查检查进度,检查严格按检查流程开展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排查检查单位场所,建立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
3、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社区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对阻碍执行公务与暴力抗法的,对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报告派出所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上报街道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
4、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街道及各社区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清剿火患”战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领导,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
2、落实责任、注重实效。各社区要认真开展排查,同时积极配合检查组,逐个单位拉网过滤,不留死角。对确需拘留责任人员,取缔、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的,要书面上报街道提交指挥部协调执行。对于干扰、阻扰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3、建立制度、落实保障。“清剿火患”战役期间,要建立三项制度:一要建立奖励制度。对“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实施严格奖励制度。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点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影响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现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治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及行政责任。二要建立“清剿火患”战役联络员制度。各社区要确定集中整治联络员,上报街道安办。三要建立“清剿火患”战役信息交流制度。编写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主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民政资金执法监察暨农村低保工作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和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刚才,市监察局局长同志宣读了《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市民政局副局长传达了月日市乡镇及工矿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调查工作会议精神,市民政局局长同志就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作了动员报告,并就做好农村低保核查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这些都是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了的,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全市民政资金执法监察暨农村低保核查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扎实做好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
(一)充分理解民政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是市政府今年加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有三方面的必要性:一是有错必纠。有错必纠,这是我们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初衷。长期以来,我市市、乡两级政府(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在民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上,总体看是安全有效的,为维护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高度关注民生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民政工作内容不断丰富,对象不断扩大,范围不断延伸,资金不断增多。在这种大形势、大背景下,我们原有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与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在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上,我们一些地方、一些干部已经暴露出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二是防微杜渐。防微杜渐,这是我们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他们民生权利的最后一道兜底防线,尤其是救灾救济资金的使用管理,更是老百姓的救命线,是一条高压线,各级各有关部门绝不能挤占、截留、挪用。但我们个别地方、个别干部,却明知此行祸,偏向祸趋之;只看当前,不看长远;只晓得蝇头小利,不知道民间疾苦。一旦资金调度困难,就想打民政资金的主意;一旦资金明确到具体救助对象,就清查其有无历史欠帐,以前政府代其垫付资金现象,希望以此抵扣。这些都是极端危险,极端错误的。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只有通过开展执法监察等一系列过硬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才能有利于教育和保护干部,才能确保民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才能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中。三是规范管理。规范管理,这是我们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目标。民政事业要实现科学发展,一条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必须要加强民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如何加强规范管理,核心要把握三条:第一条,必须及时。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安排春荒或冬令救助资金时,市必须在5日内办结,乡镇办必须在10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灾民手中。第二条,必须真实。资金的发放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村委会在接到乡镇办救灾粮款分配数后,必须在1日内完成救济对象的确定和救济数量分配并对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方能发放救济粮款。同时,乡镇办及村委会要大力推行临时救助卡制度,妥善保存灾民申请书、村民代表评议会议记录、救济人员公示榜、发放救济粮款灾民签领表等原始资料,不准代领救灾粮款,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可由村委会指定人员领取,并监督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户、落实到人;第三条,必须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建立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严格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规范、有效,防止出现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防止出现优亲厚友、、悖理违法等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组织人员督促检查下级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不按时分配下拔救灾款物、截留、挪用上级下拔救灾款物、发放救灾款物帐目不清,手续不完备、短斤少两、导致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民政资金管理,历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关心的热点问题。由于历史、地理等多方面原因,我市自然灾害多,受灾程度深,需救灾救济面广,上级每年都会下拨大量的救灾款物。对这些救灾款物如何管理使用,上级高度关注。特别在今年我市遭受五十年不遇的雪凝灾害情况下,目前上级已经下拨了大量救灾款物,下步还会下拨更多的救灾款物帮助我市恢复重建。在整个恢复重建中,如果我市在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出了问题,我们难以向老百姓交代,难以向市委、政府交代,也难以向上级交代。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牢记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开展好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畅通渠道,快速拔付,确保安全,提高效率,为建设“阳光民政、廉洁民政”提供重要保障。
(二)切实增强做好民政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
关于如何开展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会前,市政府进行了专题研究。大家一致认为,由于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意义重大,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联动,采取纵向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这是开展好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为此,我强调三点:一要主动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我们的指导思想是要加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推进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领会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二要主动履职。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市政府决定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刚才,明高同志在宣读《方案》时,已经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明确,我不再重复。在主动履职的问题上,今天我只强调一点,民政部门作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一定要正确认识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切实做到在思想上不抵触,在自查自纠上不隐瞒,在整改落实上不敷衍,在对待问题上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完善机制上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要主动配合。在本次执法监察活动中,无论是自查自纠、全面检查还是重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明工作纪律,主动配合执法监察组工作,如发现在自查自纠、纠偏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甚至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
(三)务求民政资金执法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性
这次民政专项资金执法监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动员大量人力和财力,精心组织,才能保证工作成效。为此,我强调三点:一要确保政治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通过这次执法监察活动,体现出对民政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出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出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政治觉悟,体现出以民为本、为民执政的高尚政治品质。二要确保社会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通过这次执法监察活动,广大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政工作的浓厚氛围,把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心真正落到实处。三要确保工作效应。就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通过这次执法监察活动,进一步树立全市民政系统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工作形象,进一步树立全市民政干部特别讲政治、特别讲正气的工作作风,以优异的工作业绩进一步争取上级对我市民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努力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扎实做好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和乡镇及工矿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摸底调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基础,是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建设,也是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扎实组织开展好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迫切需要。去年以来,我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全面建立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绝大多数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在总结以往做法、巩固已有成果、保持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开展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就是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以达到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目的。
二要充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是促进农村低保政策更好地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的重要措施。由于我市农村低保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不少地方在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对象认定、低保金计算、民主评困、张榜公示、定期审核、分类施保、动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统计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办法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同时,农村低保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开展此次全面核查工作,就是为了在准确判研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农村困难群众。
三要充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是确保农村低保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为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发挥了“兜底”作用。我市农村贫困面相对较大,稳定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任务繁重。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还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开展此次全面核查工作,就是为了找准“应保未保”的原因,核准“需保障困难群众底数,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使农村低保金真正用在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身上。
四要充分做好此次全面核查工作,是对农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扶贫工作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效果的一次检验。农村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扶贫工作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措施,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制度建立起来了,政策规定出台了,资金也层层下拨了,实施效果究竟如何?困难群众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村入户,才能得出真实全面的答案。此次进村入户开展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困难群众“零距离”和“全方位”接触,也是对我们的工作效果的一次检验。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好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
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好核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落实到人,注意抓好重点环节。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努力做到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抓出成效。
一要突出核查工作重点。此次核查,是一次农村低保工作的全面核查,要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实情。短短一个月时间,要把所有情况弄清、摸准,难以做到,也不现实。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和抓住两个重点:一是对各地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这两条收入线以下的困难群众底数。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农村低保核查的标准问题,也就是哪些收入需计入纯收入的范围,哪些收入不计入纯收入?比如,农民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经营性收入以及务工收入就要计入纯收入的范围,而抚恤金、学生奖学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疗救助金等就不应当计入农民纯收入的范围,这个标准在下发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标准。二是对已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审核,准确掌握他们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从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掌握方法,核查到位。简要概括,也就是八个字:排查、审核、检查、督导。
第一是排查,就是要抓好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和82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群众人数的摸底排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实际,按照自下而上原则的和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在指导村民委员会自查和上报贫困农户花名册的基础上,乡、镇、办要组织力量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市人民政府要抽调力量深入乡、镇、办加强指导,搞好复查工作。
第二是审核,就是要抓好已保障对象的年度审核工作。入户核查保障对象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情况,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是否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以及相应调整保障类别和档次的意见,按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第三是检查,就是检查基层农村低保工作实际落实情况。检查各地是否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由村组提名)、村民委员会民主评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和“三榜公示”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检查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划拨和发放到户情况,基层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情况。
第四是督导,就是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此次核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地要把抓落实、重实效作为此次核查工作的关键和重点,要力戒形式主义、核查过后无实质性效果的现象。在核查过程中,要抓好督促检查,及时指导各地解决共性问题,研究破解难点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纪问题;要注意发现培养典型,总结成功经验,为规范完善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市人民政府将抽派人员组成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分赴各乡、镇、办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乡、镇、办也要组织农村低保督促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要注重宣传引导。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借助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的机会,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进一步向群众和社会全面介绍、广泛宣传农村低保政策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保障对象范围、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申请审批程序、分类划档、资金来源、监督管理等情况,引导他们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协助政府共同做好工作。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功能,使他们认识到,这只是一项针对生活常年困难群众的救助制度,基本目标是保障缺少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要走向脱贫致富道路,提高生活水平还要依靠自身的努力。
四要认真抓好核查数据统计汇总会商工作。核查数据是此次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成效的体现。数据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因此,要高度重视核查数据汇总会商工作。对乡、镇、办上报的数据,市民政、财政、监察、农业、农办、统计等部门,对照当地农村低收入和绝对贫困人口数据认真进行会商,发现数据失真或有疑问的,要抓紧重新核查。最终确定后,要经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对各乡镇办上报的数据不能简单汇总上报了事,更不能随意调整。
五要严肃核查工作纪律。核查中,不得错统、漏统、虚报、瞒报,人为缩小或扩大相关数据。要坚决纠正层层分指标、“一户一保”、轮流救助、二次分配等错误做法,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平均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全面做好核查工作全程监督,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察,严肃查处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或干扰核查工作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贪污、挪用、截留、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要把做好此次农村低保全面核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核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各级领导干部和核查工作人员要带着深厚的感情,牢固树立为困难群众服好务的思想,发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讲真话、报实情、办实事,不辜负党和政府的重托与困难群众的期待。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农村低保工作涉及的部门和环节很多。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真正形成合力。市民政局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具体组织核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基层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引导有劳力农村低保家庭调整农业结构,提高生产效益。监察、审计部门要研究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农村低保的基层部门和组织,承担着逐村逐户调查以及审核、审批、发放、动态管理等一系列繁重工作,直接面对困难群众,需要处理群众之间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农村低保这一德政善举能否真正取得成效,最后还要看基层的这“最后一道关口”。因此,要着力强化基层服务网络,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科学整合市、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真正做到有机构理事、有人员做事、有条件办事,确保农村低保规范、细致和可持续发展。农村低保涉及人口多、信息量大,要加强农村低保管理的基础工作,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建设相关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减轻基层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核查队伍建设。做好农村低保核查工作,抓好核查队伍建设是关键。会后,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及时从各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核查队伍,并通过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各种方式,认真做好核查人员培训工作,使广大核查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有关政策和标准,确保核查工作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核查数据科学、准确。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骨干力量和教学人员,开展好指导、培训。
几年来,通过各级统计行政部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为宣传贯彻落实《统计法》、提升统计工作地位、改善统计工作环境、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成绩有目共睹。但本人觉得在监督检查方式上还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即把目前按计划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中先检查后整改的方式,改为先整改后检查的形式,效果会更加理想。
一、先检查后整改的作用和意义。
1、可以有效地改善当前监督检查存在的不足。通过近几年的监督检查实践,我感到目前的检查形式普遍存在重检查轻整改、重数据质量轻全面工作质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一些存在数据质量问题比较严重或统计基础工作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后即基本完成法律程序或完成检查工作任务,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成效如何、整改方案是否落实到位,很少再进行“回头看”。被查单位也觉得已被处理,整改到位不到位也无所谓。从而使统计监督检查只起到发现问题、指出问题作用。
2、可以进一步实现监督检查的目的,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
“统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证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监督检查的作用:是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是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有力武器,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才能树立统计法的权威。”采取先整改后检查的方式,让被检查单位早知道被检查情况、早了解统计工作标准、早进行检查准备,围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在检查之前逐条逐项对照落实,促进统计工作更健康的开展。
3、可以使统计监督检查更加人性化。统计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以上统计行政部门的权力,带有一定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采取先告知、后检查的执法形式,给被检查单位留有充足的了解统计法律、落实统计法律的时间,进一步体现“无情法律,有情执法”的执法理念。
4、统计监督检查和程序要求,能够落实先整改后检查。目前我们组织开展的统计监督检查,是严格按照《讲义》中“统计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定”(同上,第32页)组织实施的,即按照制定计划、备案、通知、处理、报告的组织程序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都是在年初制定好并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构备案的,检查单位与组织检查的时间也基本是按照计划实施的。既然监督检查对象是年初计划好的,则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象随机抽查带有随机性。因此可以把计划提前发到被检查单位,明确检查的主要内容,详细告知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标准,提出自查要求,从而让被检查单位提前进入做好检查准备,提前把需要落实的工作落实到位,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
二、实现的途径:
1、提前告知。监督检查计划在年初制定好并备案以后,既发给被检查检查对象,让被检查对象提前清楚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达到的标准,让被检查单位领导早引起对统计工作检查的重视,早部署、早准备,提高统计工作质量,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
2、检查通知内容要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提前告知的通知要简明扼要,具有可操作性。一要写明检查的法律依据;二要写明检查的具体时间;三要写明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基础工作、数据质量、统计普法三方面的内容。四要写明具体要求。对企事业单位或行政部门,要明确“六要”,即: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和统计人员要有统计普法证,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和统计人员要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要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要有统计管理制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八有四要”,即有牌子、有班子、有公章、有固定办公室、有电脑、有电话、有制度、有办公桌椅;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和统计人员要有统计普法证,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和统计人员要了解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行政编制统计人员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仙居县就如何加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由于中层岗位本身的特殊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当前中层干部队伍中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队伍活力有所增强,但人员流动不畅,整体年龄偏大。2002年,我县曾推出县财政局预算科长、县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科长等10多个部门20多个一线热门中层岗位,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层干部跨部门竞争上岗,有效地推动了各单位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规范开展。各乡镇、街道也纷纷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了中层干部聘任制、缺位竞岗、末位待岗等制度,干部队伍活力得到增强。但是,整体而言,中层干部队伍的流动性还是相对较差,尤其是一些业务部门和部分效益较好的单位,“中层板结”现象较为突出,有的中层股级干部如果没有被提拔,就一直待在原地,甚至10多年不挪位。据统计,截至到今年4月底,仙居县共有中层干部1214名(县级机关部门876名,乡镇街道338名),其中,30岁以下的153名,占12.6%,30-40岁的465名,占38.3%,40岁以上的596名,占49.1%。年轻人偏少,直接局限了中层干部的选拔余地,有的单位想实施内部竞争上岗,也因符合条件的人选太少而形不成有效的竞争。“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人员的不能正常流动,不仅造成了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的老化,使队伍缺乏应有的活力和激情,而且容易产生复杂的人际关系和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二)学历结构得到改善,但经历相对单一,基层工作经验较缺乏。据统计,仙居县目前的中层干部队伍中,研究生学历的1名,占0.1%;大学学历的421名,占34.7%;大专学历的521名,占43%;中专或高中学历的247名,占20.4%;初中及以下学历的24名,占2%,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学历结构有了明显改善。近年来我县先后选派了80多名年轻干部到基层、企业、农村、一线和招商引资一线培养锻炼,帮助他们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但是,由于各单位内部的交流轮岗一般不多,跨部门交流更少,不少中层干部一直都在一两个固定岗位上工作,接触的工作内容、范围、对象,处理工作的方式基本类似,就容易导致部分干部尽管工作多年,工作阅历、基层实际的工作经验还是比较缺乏。同时,部分单位对中层干部的任用仍停留在论资排辈上,老的中层下去了,下面挨着上,形成40岁干部接替50岁干部的现象,不少优秀年轻干部不能及时上台阶经受锻炼,阻碍了他们成长的步伐。
(三)编制管理难度较大,超职数配备和政事混岗使用现象较为普遍。按照“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规定,一个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是一一对应的,而实际上,目前各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从事行政职位工作的不在少数。据初步统计,目前县级机关配备的421个中层职位中,由非行政编制人员混岗使用的有113人,占26.8%,这其中若除去不存在混岗现象的181个公检法司中层职位,混岗的比例则高达47.1%;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混岗使用的比例为34.1%,而且,从目前情况看,这个比例还呈上升趋势。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科室配备中层干部原则上是,4人以下设1职,5-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设1正2副,人员特别多、任务特别重、工作性质特殊的科室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设职数。据统计,全县机关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可设科室367个,实际设置了412个,平均每个科室实际配备中层干部2名以上;各乡镇、街道规定的内设科室数为120个,实际设置的科室包括下属办事处超过了160个,平均每个科室也配备了近2名中层干部。这其中还不包括由于各种原因“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编制、职数和规格的单位。作为干部晋升的第一个台阶,尽可能多地设置中层干部,短期内是有利于调动本单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但从长远看,由此导致的“官众兵寡”,不仅不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而且降低了中层职位本身的含金量,最终影响到整个干部队伍的优化。
(四)制度逐步建立,但个别单位执行不够到位,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为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的选任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工作,2004年,仙居县率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中层干部的任用原则、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了中层干部任前审批和任用备案、交流轮岗、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等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关于中层干部选拔方面的反映明显减少,新提任中层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在调查中发现,各单位在上报竞争上岗的方案和正副股级干部任前请示、任用审批、备案方面做得还比较规范,除极个别外,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但在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注明拟任干部曾受党政纪处分情况等方面,个别单位却打起了“球”,一定程度上存在自行任命或隐瞒不报的现象。部分单位对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缺少系统和长远的选拔、培养、教育规划,重提拔、轻培养,重使用、轻管理的倾向较突出,一定程度地影响了中层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对中层干部的考核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有力,容易导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的存在,也助长了工作懒散、敷衍了事等不良风气的滋生,挫伤部分干部想事的主动性和干事的积极性。
二、原因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仙居县中层干部队伍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公务员进口环节存在瓶颈。按照规定,各单位的行政编制数都是固定的,只有在出现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才能拿到进人指标,并主要通过全省统一招考的渠道录用公务员。但实际上,由于各单位间的横向交流不多,内部人员除去被提拔到其他单位或到龄退休外,很难腾出空余的编制,同时实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的制度后,有限的行政编制又往往被退二线的老同志所占用。这样就直接导致各单位年轻人缺乏,人员整体老化严重,在街道和一些“热门”单位尤为明显。
(二)干部交流制度不够完善。我县尚未统一出台关于科级以下干部交流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制订的《关于加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若干意见》中虽然提及股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制度,但有关表述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属性,干部单向趋利流动的迹象比较明显,大家都希望从落后乡镇流向发达乡镇,从乡镇流向街道、部门,从“冷门”单位、岗位流向“热门”单位、岗位。而且现行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干部条块分割的状况,也给干部的正常交流增加了难度,没有全县统一的政策和有力的措施,跨部门、跨地域的双向交流轮岗显然很难开展得起来。这也是造成“领导干部临时工,一般干部长期工”、“中(层)梗阻”等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干部出口不畅能上不能下。乐上恐下、上荣下耻的传统“官”念深入人心,而中层股级干部虽然是“将尾”但好歹还是“兵头”,或多或少的实惠和荣誉感,更促使干部“保官进位”,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下”的难度。在一个单位内部,除非有很明显的失误或年龄因素,否则要“下”一个中层干部,谈何容易。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后的职位限制,中层干部晋升的机会相对较少,“后备”中层干部十来年仍原地踏步的不是少数。原有的中层干部很难“下课”或晋升交流出去,下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需要及时调动,自然而然,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也就在所难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乏力。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相对而言,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的关注度还是不够,干部任用的公开度和民主程度都还偏低。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县中层干部选任方式比较单一,单位党委直接任命的比重偏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还不够大,中层干部提拔任用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很大程度上仍掌握在少数领导者的手中。尤其是在超职数设置和混岗使用中层干部方面,赋予所在单位领导太大的自由裁定权,带来的弊端更大。
(五)干部年度考核失之于宽。省市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规定,提出了量化测评打分的详细标准和栏目。我们姑且不去谈论考核方法和指标体系本身的合理性如何,实际上,各单位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走过场决不是个别现象,“排排坐、分果果”,“轮流坐庄当优秀,你好我好大家好”一直大行其道,除非有逃不掉的“硬伤”,一个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出现“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作为干部中的一员中层干部自然也不例外。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求各单位把加强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利用周一学习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切实加大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程序的宣传力度,形成鲜明的工作导向和强大的舆论氛围,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势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旧观念,增强广大机关干部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各单位党委(党组)尤其是主要领导要解放思想,敢于放权,敢动真格,引导广大中层干部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改革,正确对待权力,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推进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抓住源头,严格机构和职数管理
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管理权限与选拔培养途径,严格按照职位设置和标准,把好中层职位配置和职务升降任免关,从源头上堵住超编超职数配备和不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现象。已超职数配备的单位,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及时将职数调整到规定的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的内设机构和增配的中层干部,组织部门在后备干部选拔等工作中将不予以承认。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层岗位原则上由班子成员或科室中层干部兼任,个别出于工作需要另设的,作为培养年轻干部压担锻炼的岗位,不归为中层职数。下属事业单位干部提任机关中层职务,要从严控制,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4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层职务两年以上。对不按照要求任用的股级干部,组织部门坚决做到“四个不批”:即超职数配备的不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批、未按程序选任的不批、公示有反映未核实的不批。
(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
一是积极推进中层干部的交流轮岗。明确规定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科室任正副职满8年的中层干部,必须在单位内部轮岗。特别是从事人、财、物管理,负责证、照、牌核发以及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中层干部,要首先考虑轮岗交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免去职务。同时本着调优、调顺、调强的原则,加大中层职位公开竞岗的力度,通过经常性的合理的轮岗交流,保持中层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二是严格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与本单位正副职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中层干部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也不得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三是探索开展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实行中层正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得票情况,竞争上岗还应公开竞争者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相关的任职手续。四是实行中层干部岗位胜任度评价制度。对中层干部的年度考核增加任职评价栏目,并规定在任职评价中基本胜任、不胜任票合计超过30%的,进行谈话诫免或交流;连续两年出现基本胜任、不胜任票合计超过30%的,予以免职;面向基层的窗口单位,还要在服务对象中开展测评,对不满意票数比较集中的中层干部,予以交流、免职。五是着力拓宽中层干部的锻炼培养渠道。不断创新干部实践锻炼的形式和方法,搭建平台,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在大力选派中层干部到急、难、险、重一线锻炼,挑担子、学本领的同时,积极联系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项目挂职锻炼,通过上挂下派,多岗位交流,帮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他们处理复杂问题和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