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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信息通信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
为有效地提高通信工程档案的质量,更好地做好通信工程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和现代化管理,避免出现归档文件不及时、不齐全等问题,就要对通信工程档案提出标准化要求,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委信息系统科技档案分类及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我单位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大致分为开工、施工、竣工三个阶段,档案管理要与这三个阶段实现“三个同步”,必须紧扣这三个环节。工程项目立项阶段档案部门在工程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与通信工程项目的资料员、档案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做好收集准备工作。这一阶段需收集、整理的档案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评估、环境预测、调查报告、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招投标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鉴定和审批等。在工程施工阶段在工程实施阶段,档案部门应及时了解工程进度,督促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定期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一阶段需收集、整理的档案文件包括:开工报告,施工合同,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等;通信设备的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建筑安装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及材料代用通知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重大事故处理报告等;设备开箱、安装、调试记录;施工总结、技术总结、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竣工验收是档案工作的关键环节,档案管理部门应直接参与验收工作,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这一阶段需收集、整理的档案资料包括:一是验收竣工文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全部竣工图、项目质量评审报告鉴定书、工程现场声像材料和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等;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试运行及维护记录等材料。
加大音像资料收集力度
关键词 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变更;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0-0346-02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Planning and Design Changes of Land Reclamation Project:Taking Land Reclamation Project in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ZHENG Xiao-gang 1 WEI Jing 2 LIU Shu-ming 1
(1 La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enter of Hebei Province,Shijiazhuang Hebei 050051; 2 Hebei Institute of Geological Survey)
Abstract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changes of land reclamation project were inevitable in the process of project implementation.In order to reduce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changes,the paper took land reclamation project in Hebei Province as an example,integrated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project management,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n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change types,reasons and problems,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to reduce planning and design changes.
Key words land reclamation;the planning and design changes;Hebei Province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项目原规划的过程中,由于国家重大工程的实施而导致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原规划设计与预算存在严重的错(漏)部分、施工现场条件或工程使用意图发生变化、因权属纠纷等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对原规划设计需进行局部调整的活动[1]。
为规范管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国家、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从国家层面上,出台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在省级层面上,出台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虽已有规范文件的约束,但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项目设计变更总会出现各种问题,本文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分析变更的类型、原因,并提出对策。
1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类型
一是项目区受益群众意愿发生改变,与原设计有冲突,提出变更。二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施工情况的变化,或者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设计缺陷或为了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提出的变更。三是由项目承担方提出的项目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政策调整、发展方向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等因素,提出变更。四是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水文、施工材料等因素,及施工现场突况,提出的变更。五是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原有设计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提出的设计变更[2]。
2 造成项目设计变更的原因
2.1 不可抗拒因素变更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文物、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地块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变更。如最近几年高铁、南水北调、高速公路的建设都造成了个别项目局部田块的调整,甚至影响到项目的总规模、新增耕地等指标,必须通过变更才能完成计划指标。
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申报到实施时间过长
从项目申报程序较多,程序过长。根据《河北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申报程序,一个总量项目县局组卷、经市局审查、论证,才可上报省厅,省厅再进行会审,论证。一个项目从申报到审批下来可达1~2年的时间,导致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项目区在未动工之前项目实地已经与申报时的现状不符,导致无法按原设计施工;二是项目预算还未执行,已经遇到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流标等问题出现。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变更。
2.3 规划设计脱离实际
目前,还有一批2006年左右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主要是由于当时项目是在缺乏经验、缺少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整治设计与建设标准的情况下设计,导致方案设计效果较好,但是实际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设计过程着重于追求画面美观性、可视性,忽略了设计区域的实际情况,一味追求田成方块、路成行的“理想效果”,以至出现“丘陵区的路还是直线”这种违背自然规律、脱离实际的情况[3]。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进行设计变更。
2.4 群众意见的多重影响
在进行设计时,当地群众或者群众代表充分参与了项目设计的全过程,从项目选址、到项目工程规划,都听取了群众意见。当地群众为成功立项,对项目设计也充分配合;但到项目实施工程中,个别群众为了私己利益,或者是群众矛盾,对施工不予配合,阻挠项目施工。
2.5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
施工条件的变化,一是地质勘探深度不足,开挖后暴露的地质条件与规划设计提供的情况不符,被迫更改设计,如机井工程,原设计时参考与项目区相近或相似的水文地质资料,并没进行物探工作,到实际施工时经常出现与设计不符的情况。二是在人们无法预测和抗拒的自然力作用下,地面、地质情况发生巨大的改变,如特大洪水、地震、灾害性地质滑动等。三是经济、社会环境等发生了改变,如战争、罢工、动乱等。四是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的变化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都会引起规划设计变更。
3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随意变更
个别项目承担单位不按照变更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原则,随意变更。从审查的变更资料来看,普遍存在变更后设计标准降低的问题,主要是农田水利工程和道路标准降低。究其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为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质量,导致变更后工程缩水,故意降低设计标准。
3.2 变更申请滞后,造成审查困境
为了减少项目改变后等待申报的时间,有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先进行变更后施工,等施工结束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给变更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不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
3.3 变更申请材料质量较差,无从审查
各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交的变更材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变更理由不充分,东拼西凑;二是报卷资料不全,如缺少项目所在地村民监督小组、原设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等单位的证明资料;三是内容不全,主要是每部分要求写的内容不全;四是数据一致性差,变更文本、预算和图件数据不一致;五是提供图件制图不规范;六是变更预算编制不合规,导致上级审查部门、专家无法进行可行性审查。
3.4 对变更内涵理解不清,申报程序不规范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对变更分类和批准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变更政策理解不透,或者寻求蒙混过关,擅自使用批准权限,经常出现“不该本级批准而批准”的现象,导致项目验收时无法验收。
4 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的建议
4.1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工作。
项目设计已经立项,必须严格执行。确实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执行项目报备制度,完善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4.2 规范申报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申请资料是审查的基础,也是批复规划设计变更的重要依据。各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提供变更资料,要求资料翔实,佐证齐全,数据一致,图件制图规范。
4.3 加大变更申请资料的审查力度
规划设计变更影响到各有关单位的利益,处理时协调、沟通的工作量非常大。对规划设计变更既要重视又要谨慎,既要避免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更要禁忌不计后果、草率处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变更设计时,一要注意时效性,及时办理变更事宜;二是要规范审查程序和审查权限,要按程序报批,不能越权审查批准;三是审查时要内业与外业相结合,在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变更方案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保证变更后项目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4.4 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工作管理,提高规划设计质量
在施工后进行规划设计的变更,对工程质量的影响非常大,同时也给工程管理带来了困难。因此,要加强工程前期的规划和设计,做好科学、严谨的规划,从源头上减少更改规划设计情况。一是加强规划设计队伍的资质管理,目前参与河北省土地整治设计工作的单位不仅有本科院校、科研院所,还有企业单位。从调查看本科院校、科研院所取得的资质与土地整治设计无关,企业单位就根本没有相关资质。为从源头把关,建立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实行准入制度,对设计标准不高、脱离实际、影响项目实施的应予追究责任。二是省级国土技术部门要规范规划设计工作,制订相应的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规范和规程,让设计单位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规划设计科学、切实可行。尽管河北省出台了《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但随着土地整治内涵的推广,部分内容已经不合时宜,标准必须解释修订,达到与时俱进。
4.5 加强对各市、县土地整治管理人员的培训
由于近几年各市、县土地整治管理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真正对业务熟练的少之甚少,而土地整治事业正经历一场新的革命,土地整治内涵的拓展,为这个事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但新的一些规定、要求也扑面而来。为此,必须加大市、县级土地整治管理人员的业务培养,把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法规贯穿下去,让基层人员真正领会,才能避免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上的失误,减少项目设计变更。
5 结语
随着河北省土地整治事业的拓展,整治项目数量不断增加,项目规模、投资不断扩大,尤其是随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开展,项目管理的复杂性不断增大,规划设计变更成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工作。必须逐步规范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制度,提高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查力度,使得项目的变更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促进河北省土地整治事业的健康发展[4-5]。
6 参考文献
[1] 田玉福.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初探[J].资源产业,2005,7(2):38-40.
[2] 姜国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例[J].国土资源,2009(6):46-47.
[3] 孟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初探[J].农业开发研究,2009(1):36-38.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现对项目成本、进度、质量的有效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纳入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公众福利项目以及其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包括本县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政府性融资、建设单位自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资金管理
第五条发改、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结合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汇总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六条经批准的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的,按原预算报批程序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研后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追加支出预算。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和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前应当报财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合同中应当列明项目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八条直接支付项目资金的,参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的数额与用途相一致,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用途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后,方可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和有关项目合同,编写申请工程款报告(含附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工程款报告(含附件)后,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查,按照工程完成进度分阶段拨付制度(特殊情况下实行预付款的结算方式)决定是否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将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书面送达发改、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价款结(决)算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工程决算及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查、确认。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建设单位应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上交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第一节:验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37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要点的通知》(建质函〔2018〕28号)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8、《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
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50722-2011)
第二节:验收原则
关键部位(工序)节点验收是高风险关键节点开工前或分部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参与验收,并引入社会专家评估机制,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直接监督下,对重大危险源与重大风险源的关键节点各项准备工作是否满足复杂施工条件要求或满足下道工序施工的验收。单位工程所有关键节点验收完成是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基础。
轨道交通工程存在开(复)工或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原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作为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特殊条件下联络通道泵站(冻结工法)封孔第一条:验收条件
1.施工图纸已通过会审,并完成勘察、设计、管线等各类交底,交底资料齐全;
2.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并完成相关交底工作。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3.编制完成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相关细则交底工作;
4.监测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5.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
6.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7.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措施已落实,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功率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已落实;
8.明确冻结孔割管封孔顺序及组数;
9.临边围护和上下通道符合要求,人员进出及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0. 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或桌面演练(管片壁后注浆、木楔封堵、聚氨酯发泡试验等);
11. 施工区域照明通行是否到位;
12. 已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及轴流风扇,作业前进行气体检测并保证作业面通风,并配有应急电源满足持续换气通风;
第二条:验收汇报格式与内容
1、《施工小结》由施工单位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本次验收范围2)、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3)、工程主要变更设计,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4)、工程施工中的难点及采取的技术措施5)、质量安全验收条件情况 6)、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划分情况7)、工程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销项情况8)、关键(工序)验收自评结论意见
9)、各类附件:例如材料确认证明等
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验收范围2)、监理工作的依据3)、采用规范、标准及执行国家、地方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履行情况4)、工程主要变更设计,包括变更内容、原因,变更后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5)、工程中质量安全监控情况(包括:验收条件、监理监控行为、平行检测监测等情况)6)、施工中的特点、难点和施工中出现问题处理情况7)、过程提出的整改问题销项情况8)、本次关键(工序)验收质量评估结论意见
9)、各类附件:例如材料确认证明等
3、《施工监测小结》以及《第三方监测小结》,分别由施工监测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位置及周边环境2)工程特难点3)监测内容的设置4)监测点的布置5)监测投入的仪器设备第三章 附表一:特殊条件下联络通道泵站(冻结工法)封孔验收条件检查表
工程名称:编号:
序号
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监理单位复核结果
备注
1
施工图纸已通过会审,并完成勘察、设计交底,交底资料齐全。
2
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并完成相关交底工作。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善。
3
编制完成监理单位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完成相关细则交底工作。
4
监测方案已完成编制、审核,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已按监测方案布置监测控制点,且已测取初始值。
5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
6
人员、设备、材料均已到位,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
7
对本工程潜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和分析,已编制完成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措施已落实,应急物资到位,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应急电源功率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已落实。
8
明确冻结孔割管封孔顺序及组数。
9
临边围护和上下通道符合要求,人员进出及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0
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或桌面演练(管片壁后注浆、木楔封堵、聚氨酯发泡试验等)。
检查人员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内容提要: 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设立的基金。为了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防止创业投资基金偏离其设立目的,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的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对象单一、监管标准不一等问题。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应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同时,应扩大监管对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统一监管立法。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创业投资基金这种金融业态在我国开始得以发展。不过,由于受体制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创业投资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步。[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一边倒”的倾向,那就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一味地予以鼓励、促进而忽视对其之监管。其实,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不是限制创业投资的发展,相反,缺乏监管只会导致创业投资活动的无序及对其设立目的的背离。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有关的立法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监管问题进行探讨。
一、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监管需求
(一)“创业投资基金”考辨
在我国当前,由于缺乏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立法,“创业投资基金”一词的使用较为混乱,其往往同“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概念互换使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或创业风险投资。例如,1999年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2]将创业投资等同于“风险投资”,2008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和工程院联合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第8条[3]将创业投资等同于“创业风险投资”。其二,将创业投资等同于股权投资。例如,2003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3条[4]和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局)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5]便采取了这样的表达方式。其三,将创业投资基金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例如,2009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采用“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6]的表述。此外,创业投资基金同产业投资基金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更是经常被互换使用。
其实,上述几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一,在“创业投资”与“产业投资”的关系中,创业投资是产业投资的一种形式,各国创业投资一般仅指对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的投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将其限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产业投资的范围大于此“,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7]其二,“创业”一词译自英文的“venture”,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venture”的动词含义是“to take(the)chances”,即“冒险”,名词含义是“an under-taking attended with risk,especislly one aiming at making monye”,即“所从事的风险事业,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8]由此看来,创业投资本身寓有风险性,因而也可以称其为“风险投资”或“创业风险投资”。但是,由于所有的投资(如证券投资)都有风险,因而“风险投资”的外延显然要大于“创业投资”。其三,创业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我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采取“股权投资”这样的定义方式。同时,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一般采用私募方式筹集,[9]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但是,创业投资并不等于股权投资。一方面,股权投资既是创业投资的方式,也是其他投资(如产业投资中的基础设施投资)的方式;另一方面,创业投资必须考虑投资对象的政策性,符合产业政策,而股权投资则不以此为限,可以投资于任何领域(如企业并购)。其四“,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并非同一关系,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此时,基金采取企业的形式,企业就是基金,如美国投资公司就是美国投资基金的基本组织形式,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也属于此类。但是,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采取非企业形式,如契约式、信托制等。
通过将创业投资基金同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创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为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设立的基金,其具有风险性,更具有产业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和产业政策性对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需求
1.防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如前所述,“风险性”是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属性。同其他所有投资基金一样,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系统性风险(对所有投资都可能带来损失的普遍性风险,如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对市场中某些个别投资基金可能造成损失的非普遍性风险,如政策对特定投资的限制);管理风险(即基金管理人对信息的占有、对经济形势的分析等判断做出错误决策的风险);机制风险(如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分权制衡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10]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被限定于“处于发展初期或困境阶段的企业”,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比较起来,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性一般更大。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最热门的风险投资基金——S·罗森管理公司到1998年初,共投资了36个公司,有8个经过了成功的首次公开发行,有8个已经破产,另外20个仍在生命线上挣扎”。[11]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创业投资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也易诱致风险的发生。例如,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非常突出。有调查表明,我国“有42.9%的被调查机构认为创业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大约一半是准确的;只有两家被调查企业认为创业企业提供的信息大部分不准确。……创业企业向创投机构提供的企业有关信息有包装的成分,信息的真实性值得怀疑”。[12]显然,信息不对称必定会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如,我国现行立法的有些规定也可能给创业投资基金埋下风险隐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这意味着创投企业除了能用自有资本进行投资外,在投资完资本之后还可以拿股权作价投资。[13]此规定的初衷是增加可投资种类,实现创投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但如果允许这种“股权”投资链条无限延伸下去,最初的投资失败——就如美国次贷的断供导致后续投资的危机一样——将导致整个投资链条的崩溃。
诚然,并非所有的风险都需要通过监管来解决和防范,但投资风险的存在客观上对国家监管提出了要求,因为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而国家则负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义务——正如美国《证券法》所宣称的,保护投资者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是联邦《证券法》和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第一位的义务。[14]
2.防止创业投资基金偏离其设立目的
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初衷是扶持特定企业创业(一般为尚处于发展初期和困境阶段的企业),但在基金的实际运行中经常会发生偏离该初衷的现象。例如,调查发现,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行为偏重短期化,创业企业一般可分为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期等几个发展阶段,但我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大多不愿意投入处于种子期的企业,而最愿意投入扩张期、成熟期的企业,特别是可能在近期内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因为投入种子期不仅风险大,而且资金被锁住的时间也长;投入扩张期、成熟期则风险小,资金被占用的时问也短;如果投入即将上市的企业,则投资很快可以变现,可能获得巨大的赢利。[15]又如,我国当前有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发生了变异,甚至从创业扶持沦为高利贷公司或变相的典当行。通过对相关行业的调查发现,有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办了和银行相同的业务,暗中以高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款月利率2%,贷款月利率3%,如此发展下去,有可能沦为高利贷公司或变相的典当行,与国家鼓励创业投资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初衷背道而驰”。[16]因此,为保障创业投资基金的健康运行和发展,真正实现其设立的目的,国家监管不可或缺。
二、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现状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1998年以前,我国的创投企业非常少。由于当时创投企业被认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便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从1998年到2004年,管制得以放松,创业投资公司大量出现,但管制的放松也导致市场的混乱无序,受法律和机构投资者缺位等因素的限制,该时期本土设立的创投企业绝大多数是自我管理的公司型。[17 ]2005年以后,随着一系列立法的颁布和修订,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监管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基础。
从监管原则来看,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原则,严格限制机构投资者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18]从监管框架来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可以适用现行一些基本立法的规定。例如,我国目前创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成立,也有部分采取契约或信托方式成立,因而有关这类基金的监管同时就适用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除此之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也有一些特殊的立法,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企业型”基金的监管。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设立,由商务部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外商投资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则实行备案制与审批制。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与备案制,未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也不享受政策扶持,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二是对“信托型”基金的监管。我国目前对信托业监管主要针对狭义的信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19]所以我国对以信托形式设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实行核准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若以集合资金信托形式设立,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批,并符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起、管理及投资等业务,需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的相关规定。[20]
(二)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部门不明确
我国早期对产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成立后,其并未成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根据(1998)1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俗称《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产业投资基金审批管理等权限并未授予证监会。当前,负责组织产业(含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但其“负责”仅限于“组织”,其他部门也参与其中,如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都有监管的权力。由于缺乏系统的立法,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便带来了问题。例如,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但是,“地市一级如何监管、由哪个部门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有哪些、使用何种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则根本没有涉及,给企业的经营运作带来了困惑,也不利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1]
2.监管对象主要限于基金投资人
从法律关系分析,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对象至少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行过程等,但我国目前监管的重点对象仅限于投资人。例如,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大规模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予以限制。从国外来看,养老金、社保、保险、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是创业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提供者,但在国内,对这些机构还不能完全自主地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制约了本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22]又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也主要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为导向。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于因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和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问题则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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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标准不一
由于缺乏统一的基本立法,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便出现标准不一、政出多门的现象。首先,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资创业投资基金和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实行不同的标准,但是,作为WTO的成员国,无歧视待遇原则是必须要贯彻的,将来我国必定面临统一监管标准的问题。其次,同为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未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该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但也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这使得这类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再次,为促进创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规定,但各地的监管标准不一,例如,天津市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注册成立后,必须向天津市发改委、金融服务办、国税与地税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重庆市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并且重庆市银监局也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23]而北京市《海淀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则根本就没有涉及监管的内容。
三、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
(一)监管模式的选择
根据不同的标准,监管模式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一是根据监管的来源分为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模式。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的监管;自律监管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内部治理形成的监管,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监管。此外,行业协会的监管一般也被看做内部监管。二是在前面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分类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目前国际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括为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24]三是根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业务环节)的不同,分为机构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机构监管就是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则以业务的环节为监管对象。
关于自律监管和外部监管模式,两者各有利弊。自律监管有助于提高内部效率但难以有效克服市场失灵,而外部监管有助于防范风险但会影响效率。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宜采取内部监管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创业投资基金一般采取私募的方式,而私募比公募更具有人合性,因而具有自律监管的基础,且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基金市场不可避免的缺陷,必要的外部监管仍然不可缺少。
关于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笔者认为采取功能监管是一种现实的选择。首先,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属于机构监管的模式,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但对产业(含创业)投资基金则没有规定明确且独立的监管机构,也就是说尚缺乏机构监管的基础。其次,混业经营虽然在我国当前还基本上属于禁区,但从发展趋势来看,混业经营,至少部分混业经营将来是一种趋势;从当前来看,这种趋势也已经开始体现。显然,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纯粹的机构监管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监管的要求。最后,采用功能监管可以实现监管的目标,如发改委负责登记、备案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监管注册,商务部门监管外资,等等。[25]明确了监管模式也就明确了监管主体。
(二)监管对象的扩大
前文已述,我国当前将监管对象主要指向基金投资人是不够的,有必要将监管对象扩大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行过程。因此,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完善,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对投资人的管理,使其成为“合格投资人”和“谨慎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将监管对象扩大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的运行过程。首先,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依靠的是市场力量,也就是说主要依靠投资人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规则选择合适的管理人,但是,政府和行业协议也可以为此制定相关的选择规则,淘汰不合格的管理人。其次,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可以借鉴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托管人”的规定,要求托管人具有诸如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人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此外,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其设立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并接受其监管。最后,对于基金运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基金的发起和募集、基金的投资、基金的增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份额的转让和交易、基金的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的监管。
(三)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由于笔者认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宜采取内部监管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模式,自律监管(对内部监管而言)便非常重要。英国属于行业自律的典型,英国主要通过投资顾问和基金经理人协会、单位信托协会、投资信托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来实现投资基金市场的管理。除三个自律性机构外,英国投资基金市场的自律规则也比较完善,这些规则由各协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各协会均实行会员制,并规定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各会员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若有违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并不能从事相应的投资基金业务。[26]随着我国当前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数量的增多,已有不少人呼吁尽快成立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其组织股权投资(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当然,行业自律并非超脱法律的自律,同时,行业协会有时也负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实施有关政策的职责,这些都离不开相关法律的规范。
(四)统一监管立法
监管标准不一是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一个明显弊端,克服此弊端的途径就是统一监管立法。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统一受美国《证券法》的调整,因为其私人股权基金份额是证券的一种从而受到证券法的调整。[27]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采取这种由《证券法》统一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的模式并不适合,但是,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已有一定的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在起草之中,因而可以考虑实行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统一的立法,即制定统一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在其中规定基金监管的内容,包括监管模式、监管对象、自律监管等等,这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前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弥补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基本法的缺失,还可以解决将来产业投资基金监管同创业投资基金监管相互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
注释:
[1]参见郭向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问题的几点看法》,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070912/n252101660.shtml,2010年9月12日访问。
[2]该意见第3条规定: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3]该政策第8条规定: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
[4]该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5]该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6]该通知前言部分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7]杨席:《产业投资基金概念之匡正》,《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2期。
[8]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West Publish Co.1990.p.1556.
[9]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要求私募方式募集,我国《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也要求“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私募方式”。
[10]朱姝:《我国投资基金监管研究》,《决策与信息》2008年第4期。
[11]刘曼红主编:《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页。
[12]张立艳:《我国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天津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13]该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14]Robert Connolly.Comment:Legitimizing Private Placement Broker-dealers Who Deal With PrivateInvestment Funds:A Proposal For A New Regulatory Regime And A Limited Exception To Registra-tion,,40 J.Marshall L.Rev(The John Marshall Law Review).703,Winter,2007.
[15]林洁:《常州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商业》2008年第36期。
[16]、[21]杨振林、吴俊莲:《对乌海市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内蒙古金融研究》2008年第1期。
[17]曹文炼:《迎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新阶段与新挑战——在“长三角”六省一市创业投资论坛上的讲话》,http://hbvc.net/1515/html/?23.html,2007年10月17日访问。
[18]目前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地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人股权及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但允许全国社保基金、信托投资公司在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内投资于私人股权及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私人股权仍处于试点阶段。
[19]席月民:《我国信托业监管改革的重要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0]杨明奇:《西方国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2]黄亚玲、赖建平、赵忠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刍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drcnet.com.cn/DRCnet.common.web/DocViewSummary.aspx?version=finance&docid=2228383&leafid=25&Chnid=14&gourl=/DRCnet.common.web/docview.aspx,2010年5月19日访问。
[23]杨明奇:《西方国家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方金融》2009年第4期。
[24]陶耿、陈安宝:《投资基金外部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经济师》2009年第7期。
[25]关于创业投资基金是否需要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尚属于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美国的立法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看作一种非实体性企业,因此不需要在工商局登记,从而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则更倾向于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作为一种实体性企业,需要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缴纳相应税收,因此我国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至今仍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参见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应从杠杆风险控制入手》,《中国证券报》2010年1月15日。
第二条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公示。县项目办会同发改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家投资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法人须将招标方案送县发改委审核后报自治州发改委核准,方可组织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实施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治县招投标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招标前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为: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整性,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审批文件。
(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土地预审、环境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审批意见等。
(三)资金落实情况,包括国家、区、州投资计划,县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上述内容经办公室审查通过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机构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项目业主及招标机构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并实施。
第六条自治县项目合同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工作。所有项目合同未经领导小组审查,不得签订。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及工程监理合同前,必须将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审查其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发改委会同财政、项目监管单位、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及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设备储备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法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不能按期完工项目,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施工所需建筑材料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概算执行。施工期间,一律不得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如有特殊正当理由需要调整时,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项目全程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及时向县发改委、统计、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料。
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将其违法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64号)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条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和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的需要,项目资金分别实行报帐制管理和拨付制管理。
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等国家明确要求报帐的资金按照报帐制管理。拨付制:除报帐制外的其他国家投资均实行拨付制。资金拨付按照自治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完工后,留10%的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可将保证金如数拨付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成经项目法人试运行并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内容、程序等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供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
四、标的: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以是依法能够进行转让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五、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产权转让规则依法确定的转让价格。国有资产的转让应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
六、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转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产权转让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的转让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该价款的确定依据为:_______/资产评估机构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产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评估价值。
第三条 产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支付产权转让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承担债务以外的方式转让甲方全部产权的,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任选一条)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职工的安置方案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案安置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六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
1.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产权转让的税费负担
1.双方约定,对本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属于转让双方分别交纳的税费,采取分别承担的方式解决。即甲方承担甲方应交纳的税费,乙方承担乙方应交纳的税费。
2.对于本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属于单方交纳的税费,双方约定由__________方承担。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宇
(1)甲方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甲方是产权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且权属清晰,并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3)转让的产权是未被设置抵押、质押或者被依法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的,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3)具有购买该产权的资金支付能力,能够承担并履行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_______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就应付价款按银行同期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未按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_________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双方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合同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双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 评标 评标专家 管理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全国各地招标机构陆续建立了评标专家库。随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各方面评标专家的需求量逐渐增大,这极大地促进了评标专家库的发展。因此,随着评标专家库的发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已成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严把评标专家入库关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进行一定限制,加强审核力度,严防专家不专的现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格进行严格的认定,除认真审查报送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对其的教育情况、从业经历、诚信记录、业内人员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应及时纳入评标专家库,将知识老化、不了解市场变化、年龄较大等不能胜任的评标专家清除出库。树立长期建设,动态管理的理念。严格把好评标专家入库关,实现评标专家的高起点,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优化评标专家的抽取及通知管理
(一)优化评标专家抽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目前,各地评标专家抽取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这种方式虽然部分杜绝了人为因素,但有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时选择的专业分类过细,致使有的专家连续数天参与评标,而有的专家几个月甚至半年都没有评标机会。因此,对技术要求简单的一般招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时专业分类可选择三级;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较高的招标项目,可在四级以上更加细化的分类专业库中随机抽取。
(二)优化评标专家通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信息的泄露将直接影响到评标的公正性,因此,要加强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管理。(1)在抽取及通知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缩小知道评标专家名单的人员范围,使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可能性降到最低。(2)加强对通知评标专家过程的监督,确保评标专家的通知按照抽取的顺序进行,从根本上杜绝评标专家通知的随意性。(3)针对负责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的人员应制定相应的问责制度,在评标专家管理过程中发生过错应被问责,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要完善入库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记录,以便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更有针对性,避免评标专家专业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的发生。
三、实行专家库动态信息化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逐渐应用于招投标过程。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是我国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的纲领性文件,它将成为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促使我国许多地方及企业开始构建网上招投标系统,这使评标专家实现信息化管理变为可能。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可以实现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一)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奖励制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1)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要建立电子档案,除对评标专家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入库时间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外,还要对评标专家抽取次数、评标次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项目、评标工作态度、评分记录、奖励记录、处罚记录、培训情况、评标专家信息变更等平时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积累的数据进行归纳记录。(2)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在建立评标专家电子档案的基础上,在日常考核中,可建立积分制。即所有专家都有一个相同的起始积分,同时,设立一些考核指标,如评标出勤情况、评标工作态度、评标纪律遵守情况、专业知识、评标质量、配合监督检查情况、培训情况、职业道德等,把考核指标量化后形成《评标专家考核量化评价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人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由招标机构按《评标专家考核量化评价表》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在年终考核中,对累计分值高且无违规违纪记录的评标专家给予奖励;对无违规违纪记录,但其他项得分比较低的,要有针对性地对专家进行培训;对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评标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其他指标得分比较低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有违规违纪记录,并且年记录次数超过三次的评标专家,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
目前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资格(相关的证书和职称)资历(工作年限)虽然都达到了要求,但在认定评标专家资格时很难逐一考察专家实际业务能力、从事的实际工作与评审专业是否相符,所以存在着专家实际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评标专家库中老专家的知识比较渊博,经验比较丰富,对问题的分析也比较全面,但是其对一些新技术、新材料及新产品等却不太了解;年轻专家对市场以及新产品的了解更多一些,但是年轻专家的经验不如老专家丰富,对问题的分析比较片面。同时,有些评标专家在其工作领域或专业内虽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却不太熟悉,因此造成评标质量不高。
针对这种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通过开发招标投标业务培训系统,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力度,实现评标专家在线培训及辅导。首先,关注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变化,保证招标投标业务培训系统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动态更新,使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对新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有进一步的了解。其次,收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请评标专家分析学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学习,汲取评标经验,提高评标质量。最后,开设评标专家交流论坛。评标专家可在论坛进行讨论,相互交流评标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通过交流,可以弥补老专家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了解不多的欠缺,增强年轻专家的实践经验和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使评标专家的自身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高。每年度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发放评标专家资格证,并要求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必须持证评标。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是招标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它对于保证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起着重要作用。做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对于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为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