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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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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准则

第1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目的及依据比较

编制中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对此,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都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这种观点下,中报信息应着眼于过去,着重反映企业中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管理者的行为,强调的是客观性、可靠性和反映的真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报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中报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使用者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强调是相关性和预测的有用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报信息使用者有可能注重的是企业过去的利润水平和经营情况,还有可能利用中报的信息对未来期间进行预测,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综合。与以上三种观点相对应的编制观念依次可以称为独立观(discrete view)、整体观(inte-gral view)和合并观(comloinative view)。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采用的是独立观,其公司法规定,要把中期看作与年度一样的独立的会计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交易和会计事项应和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一样列入中期报告。采用独立观的还包括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我国的香港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采用的是整体观,明确规定要把中期只看作是年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关递延、待摊、应计及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以整个年度为基础。采用整体观的还有我国的等国家和地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采用的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即合并观,第34号国际会计则规定,企业应采用与编制年报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中报,但中报涵盖的期间不论是半年还是单季,都不得年度经营结果的衡量。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采用的是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的观念,也是合并观。准则规定,“中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又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虽然以上三种观念区别较大,但在实践中界限越来越模糊。例如,FASB名义上采用的是整体观念,但它的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标准却与独立观相一致。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比较及差异分析

1.中报的基本组成。各国中报的基本组成大同小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28号意见书规定中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简略的会计报表附注,其重点是放在对中期收益数据的公开揭示上。澳大利亚中报的组成和美国基本相似。IASC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的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的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选择性的会计报表说明性附注。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中报编报的时间要求。关于中报编报的时间要求,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应按季度编制中报,并在该季结束后45天内向该委员会提供10—Q的报告。澳大利亚AASB非常强调成本效用,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半年为单位编报中报。IASC对以何种频率编报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性规定,但鼓励股票公开交易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报告。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中报是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实务中,我国对上市公司要求半年报,但考虑到我国企业有到境外上市的情况,有可能需要编报短于半年的中期报告。因此,我国中报主要指半年报,有时也指季报。

3.中报内容详略程度比较。中报是否应同年报一样要求内容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对此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SEC只要求公司按10—Q提供有限的财务资料,中期报表项目可详可略,报表附注可以简化,认为资料的及时性可以弥补资料细节的不足。因而,美国上市公司通常只提供较为简单的中报。澳大利亚对中报内容详细程度的要求与美国基本接近,也是采用简化的会计报表。IASC将中报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有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但同时表明决不禁止企业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我国的《中报准则》明确规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的会计报表相一致,又规定报表附注应至少披露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14个方面的信息,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投资者的分析能力较差的现状。

4.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中报通常要求提供前期的可比资料,对此项规定的要求各国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别。美国SEC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收益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如果管理当局认为提供上一会计年度可比期间末的资产负债表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季节性波动,可以提供这样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可以提供离本中期末最近的12个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澳大利亚AASB和IASC对此要求的规定基本上与美国相同,不同的是IASC还要求提供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权益变动表。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报应提供的比较中期会计报表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年初至今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今和上年度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这与IASC和美国SEC的规定基本相同。

5.对中期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一般地,对会计政策变更披露的要求各国相差较大,因而对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各国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美国FASB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内,则该变更的累积应包括在第一个中期报告的净收益中;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以外的期间中,应将变更会计年度中变更之前的中期报告改用新的会计政策加以重报;当不能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也不能模拟金额时,可以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金额,但应在报表的附注中披露采用新会计政策对各中期以及年初至今报表的每股净收益的影响数,并同时在附注中说明忽略累积影响数和模拟信息的理由。澳大利亚AASB规定中期会计报告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应视变更的影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IASC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和影响数。我国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期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且,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能够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对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和相关数字做追溯调整,同时对涉及到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也应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会计期间一贯采用。

三、中期财务报告比较的启示

1.采用独立观或一体观,实质上是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的权衡。在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靠性应是第一位的,相关性应是第二位的。因此,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更应采用独立观。

2.虽然我国中期报告也包括季报,但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到境外上市的个别情况,大部分中期报告还是半年报。从及时性和决策有用性的角度考虑,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全部采用季报的形式,使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能及时、公平地获取信息。

3.应坚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格式和的完整性。尽管我国中期财务报告要求采用与年报相同的会计格式与内容,可能会加大上市公司的编制成本,但这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挤兑中报利润水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1] IASNO.34:“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1998.

[2]财政部会计司:《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1999,(3)。

[3] APB Opinion NO.28:“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1973.

[4]财政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2001,(11)。

[5]沈小南。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几个[J].会计,1999,(3)。

第2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关键词:中国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趋同  等效

        0 引言

        会计准则(accounting rincile)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按其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1 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与现状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各国经济遭受严重创伤,财政体系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基于此,国际社会强烈要求重新修改目前通用的国家会计准则,甚至抛弃现有体系,重新制定国际统一标准的高效合理的会计准则标准,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做出了积极回应,目前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形势进行了修改。2009年9月2日,中国在这种背景下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向国内外广泛征求意见。《路线图》根据当前国际形势的最新变化,提出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财政部《路线图》,旨在倡导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促进iasb在会计准则重大修改中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响应财政部的号召,笔者将对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和特征进行研究,以总结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未来发展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应避免的隐患,希望中国能够成功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

        2 各国及经济体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特点及经验教训

        2.1 美国

        在iasc改组前后,美国尤其是其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在iasc改组前,fasb只是作为iasc理事会的观察员参加会议,他并不支持国际会计准则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应用,也对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持抵制态度。因为美国认为自己的会计准则研究水平、技术能力和fasb准则的质量都要高于iasc及其的国际会计准则。然而,在美国资本市场跨国融资能力受到影响的现实利益的驱动下,尤其是在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态度明朗后,美国一改以前的消极做法,转而全方位积极介入。

        总之美国在会计准则国际化上,并非完全被动地接受国际会计准则,而是在接受一些完善、成熟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也在积极游说iasb接受其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者通过参加制定、修订的方式,使其基本会计原则与思想国际化。其次美国对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是有选择的、部分接受的渐进式态度。

        2.2 欧盟

        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世界上最早积极表态支持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趋同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了题为“欧盟财务报告战略:未来走向”的建议文件,认为应强制性要求在欧盟上市的所有公司最迟于2005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02年3月,欧洲议会批准了该建议。2002年7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的第1606/2002号决议”,为ias/ifrs在欧盟的实施彻底扫除了法律障碍。至此,欧盟正式决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采纳国际会计准则。欧盟关于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进程的表态,使之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的最主要的“客户”。

        欧盟对ias/ifrs并不是毫无保留、无条件接收的,而是实行了非常严格的双层认可机制。所谓双层认可机制,是指第一层次技术层次,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负责。efrag的主要职能包括:①以事前介入的方式与iasb广泛接触,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及其他活动,确保iasb在制定准则时充分了解和关注欧盟所提出的重大会计问题,维护欧盟的利益。②为欧盟委员会接受采用个别ias提供专业评估与咨询,就是否予以认可和采纳提出建议,同时协调欧盟内部有关使用ias的利益团体的意见。第二层次为立法层次,由欧盟会计监管委员会(accounting regulatory committee, arc)负责。arc在立法层次上负责审批efrag提交的建议及具体时间表。欧盟委员会根据arc每次会议讨论的结果命令采用那些准则。

        欧盟认可趋同中有“等效”(equivalence)的理念。国际趋同是一个过程,百分之百的相同不一定可行,而如果目标一致,地区间的具有保护作用的准则是可以相互认可的。这种“等效”认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支持。2008年,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了等价会计准则技术咨询意见,欧盟承认美国、日本会计准则与ifrs的等效地位。因此在欧盟境内证券市场上交易的非欧盟公司的财务报表如果是根据这两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可不必进行调整。

        总之,欧盟的双层认可机制一方面使其无需另起炉灶建立自己的准则委员会,避免了由此产生的过高成本;同时也从技术和政治层面统一了各成员国立场,增强了欧盟对会计国际趋同的影响力。其次由欧盟委员会发起的会计准则等效认定已经产生了一定全球影响,并使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会计准则趋同的终极目标是使会计准则完全相同,而会计准则等效则承认不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被投资者熟知和理解。在会计准则的协调过程中,强调等效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政策含义。另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一个过程,如何有理、有序推进趋同工作,从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做好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分重要。

        2.3 俄罗斯

        2002年,俄罗斯宣布从2004年起开始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表明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道路上其选择了一条突变式的变迁路径。而当时以俄罗斯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很难具备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所需要的各种经济条件,之所以这样做是受本国宏观经济体制方式的影响,其意图无非是想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接轨,以便缩短改革的阵痛期、提高改革的效率。然而,这种方式弊端是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改革中的较大混乱,甚至可能欲速则不达。其实,当时就连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许多技术专家也认为俄罗斯全面接受与实施ifrss的改革方案具有较大盲目性。

        3各国及经济体经验教训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启示

        3.1 主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订,争取更多发言权

        从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可以看出,两者都不是被动的全盘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主动争取iasb的控制权。笔者认为,我国应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订,例如对iasb的征求意见稿积极反馈,利用iasb的开放机制参加其举办的会议,提供观点,派人去iasb工作等尽可能扩大我国在iasb中的影响。另外,我国还应加强地区间的区域性会计合作,联系与我国经济背景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共同探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对策,并提供给iasb,以促使其能倾听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声音并考虑到其特殊的经济业务和事项,照顾到这些国家的实际利益。

        3.2 趋同要从考虑本国利益,不能盲目跟风

        刘玉廷司长曾指出,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不应是一种盲目的被动跟从,而应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主动选择。如果趋同的结果不利于中国国家和企业利益,那我们宁可不要这样的趋同;趋同是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中国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例如对于iasb将对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做重大修改,我国的态度是中国不宜盲目跟风,大幅度改革现有财务报表的内部结构和列报项目。因为现有的财务报表列报结构和项目在实务中应用良好,似无必要进行较大的结构性调整,如果对报表列报作出重大修改,法律上也存在某些障碍,而且会计准则的修改可能会引起企业、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一系列连锁反应,配套的措施如纳税、考核等必然跟进,而这些问题很可能导致企业付出巨大的转换成本。

        3.3 趋同要分步、分批平稳进行,避免引起大的会计秩序混乱

        自2005年以来,中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未出现大的震荡和会计秩序混乱的情况,成为经济转型国家成功实现会计制度改革的范例。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此后,基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危害和国际社会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机构的强烈呼吁,我国于2009年9月2日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国际社会的意见。在未来我国应落实《路线图》规定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时间安排,吸取俄罗斯的教训,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使中国能够平稳实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

        3.4 趋同是第一步,等效是目标

        会计准则等效体现了欧盟多元化的国际政治理念。通过对不同国家会计准则的等效认定,不仅使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国家特色,而且避免了fasb或iasb独享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我国会计准则实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等效,有利于贯彻中央提出的“走出去”战略,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但要完成与世界主要经济体会计准则的等效,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欧盟给予中国会计准则暂时性等效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对中国执行会计准则的效力和效果持保留态度。在欧盟看来,会计准则等效不仅仅是会计准则形式上的一致,还要求具备健全的准则实施与保障机制、良好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因此,对中国的会计协调而言,会计准则趋同是第一步,而相关的制度建设、市场建设也非常关键。

        3.5 密切关注美国、欧盟会计准则趋同进程

        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经济联合体是iasb的核心成员,势必对国际财务报告的制订产生重大影响。趋同不等于盲从,不能为了趋同于国际社会而不顾我国自己的国情,从而给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我们制订《路线图》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各民族的利益和长远发展,如果因为趋同国际社会而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损害,就会与我们制订《路线图》的初衷背道而驰了,也会得不偿失。但是这个问题还要辩证的看,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发展,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的发展来带动,所以我们需要找到一条我国和国际社会共赢的会计准则发展道路,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的就是这一目的。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和经济联合体是iasb的核心成员,其认可的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资本市场还具有巨大影响力,所以我们在制定会计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不参考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原则。iasb与fasb目前正按照双方在2006年2月签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趋同路线图——2006-2008”开展若干趋同项目。

        3.6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合作

        “趋同是进步,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一个过程;趋同是一种互动”的四项会计国际趋同的基本主张,既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其国际趋同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又是我国坚持原则、积极趋同、参与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础与平台。我国已经和iasb、美国、欧盟、香港、韩国等签署了有关协议,并开展了双边、多边协调活动。在未来的趋同工作中,我国应该以更加开放的态度,与发达国家、新兴市场以及转型经济国家一道共同寻求建设性、互动性、多赢性的解决方案,为制定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贡献力量。

        3.7 积极推进会计教育国际化

        会计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会计教育国际化。我国应积极推进会计教育的国际化,调整和完善我们自己的会计教育体系,为我国培养具有国际会计知识视角和技能、精通国际会计知识和惯例的会计人才,从根本上实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

参考文献:

[1]方拥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欧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央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

[2]刘玉廷.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架构、趋同与等效[j].会计研究,2007(3).

第3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一、《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套单独的准则,该准则由第1章至35章的正文和术语汇编组成,其与前言、资料来源表、结论基础、解释性财务报表和列报与披露一览表一并,具体内容如下:

(一)前言在前言中,该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简要的说明,解释了通用财务报表旨在充分满足广大使用者(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和公共部门)的一般信息需求和满足那些无权要求主体按其特定信息需求编报报告的广大使用者的一般信息需求,包括单独列报的报表或在其他公开文件(例如年报或招股说明书)中列报的报表,还解释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权威性、结构及维护问题。

(二)正文正文的内容主要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共35章。第1章明确了中小主体的范围。规定中小主体是这样的主体:一是不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二是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财务报表。外部使用者包括诸如不参与管理业务的所有者、现有和潜在的债权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同时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主体负有公共受托责任:一是其债务或权益工具已在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包括当地的和地区性的市场)交易或者正发行这样的工具以备在公开市场交易;二是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以信托方式持有广大外部人士的资产,如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和经销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银行。第2章确立了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指出中小主体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有关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帮助那些无权要求主体按特定的信息需求编制报告的广大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报表也呈现了管理层受托责任的结果。确立了编制中小主体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和一般原则,指出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要求,是基于来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般原则。第3章至第10章确定了财务报表编制的标准。该部分解释了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确定了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表、综合收益表和收益表、权益变动表和收益与留存收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报的信息以及如何列报,界定了主体应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和联合财务报表的相关情形及编制这些报表的程序,还提供了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财务报表中差错的更正的相关指南。第11章至第31章规定了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了金融工具(包括基本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终止确认、计量和披露,还规定了存货、联营中的投资和合营中的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企业合并和商誉、租赁、准备和或有事项、负债和权益、收入、政府补助、借款费用、以股利为基础的支付、资产减值、雇员福利、所得税、外币交易、恶性通货膨胀的会计处理。第32章至第35章定义了报告期后事项,并规定了确认、计量和披露这些事项的原则,规定了关联方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提供了关于中小主体涉及农业、采掘活动及服务特许权这三种特殊活动时的财务报告指南,还规定了首次使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应如何过渡。

(三)其他术语汇编对准则中涉及的术语进行了归纳,资料来源表对准则中涉及内容的资料来源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对照分析,结论基础对该准则的立项、讨论过程、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解释性财务报表和列报与披露一览表对财务报表的列报与披露给出了详细说明。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规定,为了更好的减轻中小主体的负担,初步定于每隔三年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一次有限的调整,修改的生效日期与其日至少间隔一年的时间。

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特点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特点包括:在制定模式上采用了分立法;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逻辑起点;内容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体如下:

(一)在制定模式上采用了分立法从实质上来看,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实施差别报告制度的一种措施,而实施差别报告制度的方法主要有一体法和分立法。一体法是指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中小企业问题并且在准则中提供报告豁免条款的办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准则制定者必须关注中小企业的报表使用者对每一个特殊问题的特殊需求,也迫使准则制定者考虑让中小企业参与准则制定过程,缺点在于中小企业在应用自己的准则时,迫使到主导会计准则体系中寻找,增加了执行成本。分立法是指单独制定一个准则,将其他准则中阐述的所有与中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都集中在该会计准则中。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相关的准则执行,降低了企业的执行成本,但其缺点在于准则制定者在制定的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基于使用者需求,选择使用分立法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逻辑起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概念框架、原则以及解释公告中摘录基本概念,并且考虑使用者需求和基于成本效益的原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适当修改,其对资产、负债、权益、业绩、收益、费用等的基本界定都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因此《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逻辑起点。

(三)内容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内容是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体系制定的,但又存在着一些变化。一是与中小主体无关的准则都删除了。如删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广泛外部主体的资产,负有公共受托责任,还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因为这两部分的内容往往针对的是有债务或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主体,属于赋有公共受托责任的范畴。二是该准则只保留了简单的会计政策选项。如不允许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无形资产的重新估价选择,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选用成本模型不能选

择使用公允价值,除非主体无需付出过度的成本或努力就能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等。三是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原则都简单化了。比如借款费用和开发成本全部费用化,不允许资本化,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小主体应用于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计量基础主要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等。四是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大幅度减少。该准则简化了业务的具体确认与计量原则,与这些具体原则相关的披露也随之简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使用者需求和成本效益的考虑做出了适当简化,即满足了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比较中小主体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动情况的需求,也减轻了中小主体编制财务报表的负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决定,最后是否采纳《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

三、启示与建议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刘玉廷(2009)指出力争2010年除小企业外,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届时,将全面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规定,从而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统一会计标准和指标口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并完善资本市场。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我国当前唯一的中小企业会计标准,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从其设计的合理性还有执行效果来看,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推动我国中小企业会计标准的改进势在必行。处于保持一致并便于衔接的目的,可考虑将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命名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建立小企业会计准则启示如下:

(一)引入“公共受托责任”界定其适用范围按照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应先明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企业,然后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界定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范围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践经验,引入“公共受托责任”的定性概念,再结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小企业的定量概念。时发奇(2009)将公共受托责任的本质内涵定义为:存在众多外部利益相关者,并且该利益对于这些外部主体是切身而直接的,并且这些外部主体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他们所需的企业财务信息,因而只能依赖企业提供的通用财务报表。刘永泽(2007)认为,我国具有公共责任的企业包括:一是上市公司;二是其他具有公共责任的企业,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组织机构,其活动涉及到大众的利益,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基于以上论述,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适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一是没有“公共受托责任”;二是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小企业的标准。这样的话,无论什么行业、什么组织形式的小企业,只要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小企业范畴的,就应当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4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改革及影响

(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重要意义我国的会计标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逐步修正和完善起来。从1993年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大规模的会计制度改革,到2006年财政部了包括39项准则在内的一整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制度改革既提升了会计信息质量,又进一步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充分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

(二)金融工具变革的影响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自1993年开始的会计改革进人最为重要的阶段。其中,与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其制定的主要思路是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前期广泛采纳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前提下,坚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此次变革改变了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方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反映企业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但该准则的实施也导致了金融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波动的加剧。面临新准则的实施,企业必须加强资产配置的能力,以避免经营业绩的不稳定性。通过不断地实践与磨合,我国顺利完成了新准则的平稳过渡。实践证明,与国际准则接轨的新准则为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创造了优越的软环境,显著提高了我国财务数据的国际公信力,促使我国金融行业与国际金融行业的进一步融合,降低了金融行业的交易和会计遵循成本,大大增强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能力。

二、国际会计准则IFRS9改革及其特征

(一)国际会计准则改革背景与目标国际会计准则变更是以金融危机爆发为导火索,目标是使准则更为简化和审慎。国际准则理事会提出在2010年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

(二)IFRS 9与IAS39的区别IFRS9与IAS39最本质的差异体现在新准则的分类更为简化,计量更加谨慎。改变原准则的四分类为两分类,使固定收益类资产可以按摊余成本计量,同时与减值规定配套,加强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权益类投资趋向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浮动盈亏体现为当期损益具体差异如表1所示。

(三)美国准则动态美国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多次声明要实现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其于近期的金融工具准则征求意见稿(ASU),却在会计计量和减值方面与IFRES出现了较大的分歧,这使得国际准则进一步变革的前景变得更为艰难。

三、国际会计准则IFRS9变化的影响分析

(一)资产的影响由于新准则的分类与计量使得固定收益类可按摊余成本计量,在资产方不再反应市场的变化与趋势。从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角度,一方面增加了资产配置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有可能改变金融行业中某些企业偿付能力报表中的认可资产价值,进而影响到偿付力的充足率。

(二)利润的影响新准则导致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且权益类金融资产在资本市场的表现会极大地影响到投资结果,必然导致投资收益随资本市场的变化而出现大幅波动,其相应产生的上市公司利润和股价的波动极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此外,新准则要求权益类资产一旦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出售该资产获得的差价收入便不能计入利润表,也无法真实体现投资运作的结果。

(三)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企业需要加强对准则变革相关内容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增设预期信用损失评估职能与流程,同时必须在系统开发上做大量的前期投入,以确保准则的顺利过渡,这样的必然形成公司在短期内经营成本的迅速上升,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

四、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相关建议

(一)促进国内准则与IFRS9全面接轨

2007年国内新会计准则实施距离IFRS9要求切换时间不到五年,从我国的实际条件来看。即刻与国际新准则接轨难度和影响很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内和国际准则体系仍存在不完全匹配的特性。一方面,资本市场发达程度不同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仅仅经历了短短20年的发展,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投资理念和估值体系尚不成熟,市场自我调节和修正功能也未能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波动性导致资本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频繁,与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相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投机性。而IFRS9的实施将使更多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波动性将可能导致公允价值有失公允,从而与准则制定的初衷相悖。特别是当资本市场大幅下挫,甚至遭遇金融危机时,我国企业的公允价值将面临大幅度缩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金融体系监管重点不同。国际监管界在全球监管改革方向达成多项共识的同时,在限制银行规模及经营活动,针对全球银行业征税以及对冲基金监管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这些分歧点也是下一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最大变数所在。同时,新兴市场及发展中经济体的金融体系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具有不同特点,更适用于差异化的监管标准。由于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资本市场发展、金融体系监管等IFRS9实施的基础环境等环节上存在差异,从而使国内和国际准则体系在特性上无法实现完全匹配,因此IFRS9在实施中面临着诸多难点问题。

二是准则实施存在压力。首先,公允价值缺乏参考标准。IFRS9要求所有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缺乏权威性的参考标准。主要体现在:一是新兴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普遍存在,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一个公开一致或者可信的渠道进行金融工具估值;二是估值成本高,有些对非上市公司投资或股权比例较小的投资很难取得所需信息,甚至可能出现为了评估而评估的现象,企业付出极高成本,而评估的结果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三是估值技术较为落后,估值过程中涉及到模型设计、参数选择等考虑的因素,以及对现实市场的判断等多种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由于估值技术尚不成熟,可能出现估值结果误差较大等问题。其次,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提高。IFRS9可以从会计角度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目的,赋予管理层更多的选择权,也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根据准则要求进行主观判断的情况较以往有所增加,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将对财务报表能否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再次,审计风险上升。由于准则中涉及主观判断的因素越来越多,这对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建立更严密的审计程序,收集更充分的审计证据,从而相应增加审计难度和工作量,最终导致审计成本增加,审计风险上升。最后,企业准则实施成本增加。IFRS9的实施对国内企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企业需要在短时期内对系统、人员、流程等方面进行提升,以适应准则变革的要求,因此必然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在准则全面接轨的市场条件和基础条件不具备成熟条件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向IASB申请豁免政策,在准则趋同的整体框架范围内。允许国内企业仍执行现行准则,暂缓IFRS9的全面实施。

(二)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接轨条件一是制定贴近我国市场的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细则,强化操作性。IFRS9的规定较为宽泛,企业在实际实施操作中可能面临多种选择,建议监管机构及时出台操作细则,举出具体事例,避免企业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当而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时利用准则界定模糊而相应调节利润。建议采取的操作细则能够明确商业模式定义和判断标准;明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是否允许卖出,以及明确卖出频率和数量的限制;明确企业计提投资减值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信用风险的界定和评估;明确企业持有的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计入损益的具体标准。另一方面,,适应本土性。从当前全球金融格局来看,尽管我国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日益上升,但发达经济体仍是游戏规则的制定方,发展中经济体更多地扮演的是接受和履行规则的角色。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具有不同特点,因此建议不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标准和会计准则,而应在准则趋同的基础上采用有针对性的会计政策细则。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具有不成熟和波动性等初期特点,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成果波动性过大,为了做好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同时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格局,建议监管机构在制度上允许企业建立资本市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建立将会有利于缓解在资本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对企业利润的严重影响,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和公允。

二是成立专业、权威的估值机构。IFRS9中规定,所有的权益工具都必须以公允价值计价,只有在有模型支持的限定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如果市场上并没有可供选择的专业估值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估值规范制度,企业之间估值模型和估值参数的选取就会存在着很大差异。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精确性和可比性,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着无法获取有效估值价格的管理风险,也可能存在一些企业借助估值技术进行利润操纵的道德风险。对此,建议监管机构成立专业的估值机构,规范公允价值评估制度,从而为企业提供权威的、统一的估值信息。

参考文献:

[1](美)爱普斯顿、(印)莫扎著,曲晓辉、李宗彦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与应用》,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

[2]汪祥耀、邓川:《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

第5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摘要:作为有关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的第一阶段成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1FRS4)仍然允许各国保险公司在大多数领域维持当地现有的会计政策,但同时也对一些事项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这些强制性要求多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有关,对我国也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4;非寿险业务;准备金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6)03-0037-04

概述

在2004年以前,不存在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国际会计准则,世界各国保险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五花八门,千差万别。为了协调各国和各地区的保险会计实践,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地进行涉及保险行业的经济决策,自上世纪90年代末起,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开始着手建立有关保险合同的国际会计准则。”

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欧盟时间表等原因,②2002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ASB)决定将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制订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分别称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phaseI and phase)。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进行有限的、过渡性的改善,并要求保险人按照要求披露相关信息。2004年3月,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4"),标志着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IFRS4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实行。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及列示规则,将重点关注如何引入公允价值准则来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IASB目前没有对第二阶段设置时间表,但希望在2007或2008年正式颁布并生效。

作为有关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的第一阶段成果,IFRS4允许各国保险公司在大多数领域维持当地现有的会计政策,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强制性要求。具体来说,IFRS4允许保险人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得重新变为下列做法的事项主要包括:(1)对准备金继续采用非折现的方法计提;(2)在保险负债的估计中加入额外的谨慎性;(3)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反映未来的投资额度;(4)继续确认递延取得成本(DAC);(5)允许保险分支机构采用不一样的会计政策等。同时,IFRS4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包括:(1)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报表上列示;(2)保险人应当对负债进行充足性测试;(3)负债必须列示再保险以前的金额,再保险资产应该单独列示,不得与相关负债抵扣;(4)保险人必须按照规定披露保险合同的相应信息等。仔细分析不难发现,1FRS4的许多规定都是直接针对保险负债制订的,其他规定也多与保险负债密切相关。③考虑到准备金是构成保险负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分析IFRS4涉及准备金的强制性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显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履行非寿险业务未了责任所需要的资金额度,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其他责任准备金等。目前,我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核算和列示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细则》。该管理办法对准备金种类、计提方法等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涉及会计核算和报告问题。2006年初,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主要是在“借鉴IFRS4”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会计实务,特别是我同保险公司境外上市情况”起草的。从准则的现有内容以及准则制订者的态度来看,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特点是毋庸置疑的。④有鉴于此,本文拟研究IFRS4中涉及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主要强制性要求,并结合我国现已颁布的会计法规和监管法规从三个方面分别探讨这些强制性要求对我国的启示。

一、有关“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报表上列示”的规定

1.IFRS4的相关规定

对于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而言,某些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虽然不经常发生,但往往导致数额非常巨大的赔案,以致根据保险人正常的经验率来提留的责任准备金根本不足以应付这些巨灾索赔支出。因此,在许多国家中,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业务提取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 reserves)来应对巨灾风险。类似地,有些国家允许或者要求非寿险保险人建立平衡准备金(equalization reserves),来应对某些类型保险合同赔付经验的随机波动风险,例如要求对冰雹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建立平衡准备金。

在IFRS4中,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报表上列示。这一处理方法反映了IASB的一贯观点,即对资产减值采取“已发生损失”模型(incurred loss),而不是“预期损失”模型(expectedloss),不允许企业为未来的业务损失提取准备金。⑤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是基于现在或者未来的合同所可能发生的未来巨灾损失和随机波动风险而设计的,而保险人对这些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还没有承担责任。IASB认为,对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发生、但在报告日还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提准备金,会对财务结果起到一个的作用;加上这些准备金的计提又是不透明的,将使得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大为减弱,因此下允许其作为负债项目列示。此外,从社会角度看,除了增加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之外,IFRS4的这一规定还可能带来其他两个好处:(1)可以减少经理层手中掌握的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现金流量的数量,因此有利于股东的利益;(2)由于减少了人为增加准备金数额的可能性,保险公司的缴税金额可能增加。

2.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那些要求作为负债项目计提巨灾和平衡准备金的国家或地区而言(例如德同),IFRS4的这一规定对当地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有很大的影响。但对于那些原本就没有要求作为负债项目计提巨灾和平衡准备金的国家或地区而言,IFRS4的这一规定就没有什么直接影响了。我国属于后一种情形。以前巨灾准备金在我国被称为“总准备金”,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取。但在现行的监管法规和会计法规中,都没有对巨灾准备金作出明确规定。⑥因此从表面上看,IFRS4

有关巨灾准备金的禁止性规定不会直接对我国现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数量和会计核算、报告列示产生任何影响。但仔细分析,IFRS4的这一规定仍然对我同有很大启示。

简单说来,IFRS4禁止巨灾准备金作为负债科目刊示的事实并没有取消巨灾准备金存在的意义。由于巨灾风险始终存在,而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⑦应对这一风险的资金准备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必须的;如何按照符合IFRS4规定的新方式计提和管理巨灾准备金,成为所有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正视的一项难题和挑战。一种解决思路是,假设“如果巨灾准备不作为负债项目列示,还是可以作为股权项目存在的”。事实上,在德国从本地GAAP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转化的过程中,应对IFRS4这一规定的方法就是将原有的巨灾准备金作为股权资本逐渐消化并重新评估。巨灾准备金作为股权项目列示,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例如增大对股权资本数量的要求、增加股权资本的波动性、提高股权资本成本等。在IASB讨论公允价值计量保险负债时,提出了另一个思路,即巨灾准备金与其他准备金合并,通过在原来非折现的准备金上增加风险溢价的方法来覆盖巨灾风险。此外,一个更简单的办法是直接通过提高保费的形式弥补巨灾风险,但在竞争激烈的非寿险市场上,这个办法的效果令人怀疑。

尽管对巨灾准备金的未来模式仍然存在许多争论,但争论的前提都是巨灾准备金的存在是必须的,其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反观我国,不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实务领域,对巨灾准备金多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还没有意识到巨灾准备金的重要性及其计提、核算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重大影响。IFRS4的相关规定无疑提示我们:必须将如何计提和管理巨灾准备金作为一件非常迫切而重要的课题来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有关“要求对已经确认的保险业务准备金的充足性进行测试”的规定

1.IFRS4的相关规定

由于保险业务准备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础上,为了保证准备金的安全性,IFRS4要求强制性的准备金充足性进行测试,即在分析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上,评估保险债务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提高。就非寿险业务而言,充足率测试应该涵盖所有负债,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对于测试方法,⑧1FRS4的要求是:“测试必须考虑所有合同项下未来现金流量的当前估计值”;对于测试后的会计处理,IFRS4的要求是:“如果测试表明负债是不足够的,则必须将全部不足金额计人损益。”

2.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规定。在保监会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中,则有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较大者:(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余额;(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在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规定包括:“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在实际经验和预期经验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的假设,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经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或等于充足性测试日已经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赔付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比较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草案可以看出,监管制度对准备金充足性的测试对象、测试方法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没有涉及测试后的会计处理问题。在财政部的准则草案中,虽然规定了测试后的会计处理问题,但对测试方法却只字未提。此外,保监会规定测试的对象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政部草案中的测试对象却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而在IFRS4的规定中,对测试的对象、测试的方法、测试后的会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IFRS4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相关规定启示我们,首先需要协调和明确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在具体测试的准备金种类、测试方法和测试后的会计处理问题上达成一致。其次,由于充足性测试的结果最终很可能影响损益,提示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准备金计提和定价程序的管理。最后,如果充足性测试的结果是需要补提准备金,将会加大税收准备金和会计准备金之是的差额。如何协调税务机关监督保险公司上缴税款以及监管机构激励保险公司充分计提准备金、有效保持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将是保险实务中一件棘手的难题,需要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支持。

三、有关“要求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1.IFRS4的相关规定

IASB一向十分注重信息披露事项,在IFRS4的制订过程中就体现了这一点。⑨现阶段IFRS4规定保险人需要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1)披露有助于识别和解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由保险合同带来的金额的认定信息。在准备金方面,具体的披露内容包括:准备金的会计政策、金额、相关假设的确定过程、⑩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分析等;(2)披露有助于使用者理解关于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保险人管理保险合同风险的目标和政策、影响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和条件、有关保险风险的信息等。在准备金方面,特别强调披露损失进展情况,要求对实际索赔数据与以前估计结果进行比较,但最长不超过l0年。

2.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涉及非寿险准备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很简单,主要要求保险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假设和计提方法进行披露。在保监会制定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对信息披露进行要求,但在规定保险公司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准备金评估报告中,要求对准备金评估进行详细的说明,包括评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所采用的重要假设及原因、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准备金提取的充足性情况以及相关假设的变化情况等。在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而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对比我国监管政策与IFRS4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后可以发现,保监会规定的准备金评估报告中的披露事项涵盖了IFRS4有关准备金披露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有关要求披露“上一次准备金提取的精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的内容,对应于IFRS4第二项的披露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建立在精算技术基础上的,尽管存在许多估计损失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但没有一个方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最优的。此外,准备金还与精算师的职业判断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估计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肯定会出现错误。根据Retroni and Beasley(1996)报告,在他们调查的美国保险公司样本中,超过90%的保险公司在估计损失准备金时都发生过重大错误。[1]将以前的估计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显然将增强准备金信息的透明度,增加精算师以外人员对准备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师以更加谨慎、科学的态度进行准备金计提工作。另一方面,对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的相关会计规定可以发现,JFRS4对保险人信息披露的要求远远高于我国现行规定,目前我国会计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在于解释报表,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显然仅仅是对应于IFRS4第一项的披露内容。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草案中,信息披露的内容也仪于此,没有涉及IFR54所要求的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进行披露的内容:

上述对比启示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协调我国监管法规和会计法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目标和要求;另一方面,鉴于未来保险合同披露的长度和复杂程度必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必须细化准备金计提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提前为未来更为复杂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好准备。

注释:

①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改组,其制定国际会计标准的任务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ASB)承担。IASB随之宣布由其颁布的会计标准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PRS),而IASC在1973~2001年之间的各项会计标准依然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IAS)。

②按照欧盟要求,在2005年1月1日及以后,所有在欧盟上市的公司都必须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编制和呈报财务报丧。

③需要说明的是,IFRS4是针对保险合同制定的相关规范,而并非针对整个保险行业。不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负债归类为金融负债,一律不适用IERS4,而适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

④2005年11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IASB发表联合声明,明确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实现趋同,并承诺将对包括公允价值计量在内的三个方面问题向IASB提供研究协助和建议。

⑤例如,对银行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IASB也采用了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lAS39的规定.只有特定经济损失已经发生时.才能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而对于那些未来可能发生但现在并没有发生的损失,无论可能性多大,都不能计提减值准备。

⑥例如,在保监会的《管理办法》中,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种类中没有提到巨灾准备金。

⑦例如,根据ISO的初步统计,截止到2005年第三季度,卡特林纳、丽塔、威尔玛等飓风造成美国当年度财产损失近500亿美元,其中仅卡特林纳飓风一项造成的损失就约高达344亿美元,堪称是有史以来最昂贵的灾难。

⑧事实上,根据1FRS4的规定,充足性测试除了负债外,还包括相应的递延取得成本(DAC)和在商业合并或资产组合转移中确认的无形资产。

⑨事实上,IASR在阐述制订IFRS4的两个目标时,只要求在会计核算方面进行有限度的改善,允许保险公司在大部分领域仍然可以遵守原来当地的会计制度,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⑩如果可能的话,还需要对这些假设进行量化披露。

第6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第8号――经营分部》(以下简称“经营分部”)主要内容特征

(1)“经营分部”规定了企业必须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其经营分部信息的方式,对中期财务报告准则IAS34也进行了部分修正,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对其经营分部的相关信息有选择性的披露。“经营分部”同时对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所在地区及主要客户这些相关信息的披露做了规定。

(2)“经营分部”要求企业报告其分部的财务和相关信息。报告分部是经营分部或者是达到特定标准的经营分部的集合体。经营分部是分别列式可用财务信息的企业组成部分,这些信息通常被管理决策者用来决定资源的分配和进行业绩的评估。分部财务信息报告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用于评估经营分部业绩和对分部进行分布的基础上。

(3)“经营分部”要求企业报告经营分部收益与损失的计量,尤其是收入和费用、资产项目。要求所有报告分部的收入、利润或损失、资产和其他披露项目的数额与企业财务报告相应项目数额协调对应。

(4)“经营分部”要求企业披露描述经营分部的确立方法,分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报告分部与企业财务报告的计量不同之处以及每期分部数据的计量不同之处。

二、“经营分部”与IASl4的比较

(1)适用范围的变化。IASl4披露对象是其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交易,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权益或债务证券过程中的企业。“经营分部”将对象范围扩大为公开招股的企业。并且进一步细化了范围,具体包括:其财务报告归档于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为了公开发行任何类型工具的企业;以公众受托人的身份持有资产,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或券商、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或投资银行类企业;如果企业未要求执行“经营分部”,在依照IFRS编制的财务报告中对分部信息有选择地披露,需要按照“经营分部”的要求披露。

对于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应该披露分部信息,IASl4并未提及,“经营分部”不仅要求企业向股东的中期简化财务报告中报告一些相关经营分部的信息,而且还对中期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通过外部客户取得的收入;通过分部间交易取得的收入;分部利润和损失的计量;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比总资产发生的重大变化;分部确认基础或分部利润、损失的计量基础与上年度财务报告差异的描述;在所得税费用项目、收益和停业部门各项目前全体分部与企业在利润或损失的计量上的协调。但如果企业将诸如所得税费用等项目分配到各报告分部。企业可以在上述项目之后对分部利润和损失和企业利润和损失进行协调。重要协调项目需要分别确认与描述。

(2)分部确定标准的变化。经营分部准则在分部划分的确定标准、分部聚合标准、分部重要性界限等方面,都与IASI4有区别。

首先,分部划分的确定标准的变化。IASl4在分部划分问题上采取了“类似法”,按照各组成部分相似的风险和收益,以产品或劳务以及地区(包括生产地和销售地)划分分部,称作“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经营分部”采用“管理法”确定分部,即以企业内部管理当局进行经营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价业绩而组织的分部为基础,确定对外报告的分部。这种方法使企业对内对外的报告分部相一致,因此又称“重合法”。“经营分部”按企业管理层为了做出经营决策和评估业绩而对内部各部门进行组织的方式,以产品或劳务、地区、法律主体或顾客的种类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确定分部,称作“经营分部”。在此方法下确定的分部称为“经营分部”,认为一个经营分部应具有如下特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能够赚取收人和发生支出(包括与同一企业内的其他分部进行交易所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其经营成果可被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制定者定期检查,以评价每个分部的业绩,并做出资源向其分配的决策;编制的或基于内部报告系统形成的分散财务信息是有用的。

其次,分部聚合标准的变化。IASl4给出了判断两个或多个分部的聚合标准:两个或多个分部呈报了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两个或多个分部在所有影响其风险和收益的因素上相似。在确定产业分布是否相似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生产工艺的性质、产品和服务对应的客户的类型、销售产品或提品或提供劳务的性质、生产工艺的性质、产品和服务对应的客户的类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法以及管理环境的性质;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和政治情况的相似性、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之间的关系、经营的接近性、某一特定地区与经营相关的特定风险、外汇控制规定及潜在的货币风险。

“经营分部”指出,对于具有相似经济特征的经营分部的聚合标准为:经常表现出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在符合草案的核心原则的条件下,如果两个或多个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在以下方面相似可以合并为一个分部进行披露。在确定经营分布是否相似时应考虑的因素与IASl4关于产业分部的聚合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完全一致。 再次,报告分部重要性界限的变化。分部划分后还须按重要性原则,选择对外进行报告的分部。IASl4主要从分部收入、分部经营成果、分部资产三个方面划拨10%的重要性标准。IASl4提出要达到75%的标准,即报告分部对外营业收入合计额应达到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75%的比例。在此基础上,“经营分部”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分部数量的限制,但指出各分部数量超过10个,企业就应考虑是否达到了实际限制的要求,防止分部信息过于琐碎,节约成本。

(3)分部信息计量的变化。对于分部信息的编制基础,IASl4要求分部信息应与整个企业的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经营分部”要求每个经营分部披露的信息都可以被主要经营决策者用于在各分部之间分配资源,评价其业绩。由此可见,在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上,IASl4偏重于信息的可靠性,“经营分部”偏重于信息的相关性。

对于分部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分配,IASl4做出了详细的规定。IASl4定义了分部收入、费用、经营成果、资产、负债及各项目应包括和排除的内容。同时,它对分部经营成果的计量规定了基准方法,从而加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防止企业随意操纵分部信息。“经营分部”认为,由于各企业经营过程和性质的差异而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循过于具体的规则和程序不切实际,所以没有定义这些具体分部项目,但是要求解释每个分部的收益或损失和资产是如何计量的。

(4)披露内容的变化。IASl4按照主次报告形式分别规定了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报告形式要求披露分部相关的收入、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折旧费、摊销费、其他非现金费用、调节信息等。次要报告形式只要求披露对外分部收入、分部资产、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总额等三项基本信息。

“经营分部”未明确提出主次报告形式之分,只是提出,如果用于计量分部利润、损失或资产的信息用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指定决策,则要求企业披露这些具体项目信息。此外,“经营分部”在IASl4的基础上还要求披露下列信息:用于确定企业经营分部的因素中,还包括企业的组织基础(如,管理层是否依照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地域的差异,管理环境的变化来规划组织企业,以及分部是否已经聚合)和每个经营分部收入来源的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类型;除非分部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并且主要经营决策者主要根据利息收入评价分部业绩和对资源分配进行决策,企业应分别披露每个报告分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只有单一分部的企业应披露整个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地区,主要客户。

第7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财务舞弊;财务舞弊空间;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财务舞弊的危害

财务报告舞弊欺骗误导股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首先,舞弊的目的是用不合法的手段夺取他人的财富,从社会整体来看,舞弊不会增加社会总体的财富,只是财富从一部分人的手中转移到另一部分人的手中。从证券市场来看,财务报告舞弊的结果是使财富从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转移到拥有内部信息的一方,也即公司内部人员从外部投资者手中骗取资金。其性质实质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工具对广大投资者进行的掠夺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给广大的外部投资者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其次,财务报告舞弊导致诚信危机,破坏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主体,证券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要树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最为重要的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是要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虚假的财务报告不仅不能有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正面功能的发挥,反而助长了人为操纵与股票投机行为,使得股票市场缺乏有效性,整体运作呈无序状态。因此,本文要对会计准则体系下财务舞弊的空间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将财务舞弊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会计准则体系下财务舞弊的空间

尽管现行准则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舞弊进行了遏制,但现行准则仍然有很多欠缺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中包括其为财务舞弊提供的空间。

(一)公允价值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会计舞弊提供了空间。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我国传统计量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以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此次新会计准则的修订,不再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法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这表明我国会计准则正在逐步和世界接轨,并逐渐扩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除了涉及到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易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外,还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但在我国市场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公允价值却是一个难题,并且企业一旦利用其进行利润操纵,因缺乏可靠的评判标准也很难实施有效监督。

现行准则客观上增大了企业管理层有目的地借助公允价值的运用,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能。尽管现行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做了谨慎设计,国际上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经验,但实际上由于公允价值的概念相对抽象,目前还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现阶段资产评估市场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认显然很难公允。企业管理者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来放大盈余管理空间,进行财务舞弊。而且根据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损益不得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由此取得的收入是净收入,这对财务舞弊的诱惑是极大的。

(二)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中收益确认范围的扩大。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来的“一刀切”做法,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同时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将现行非货币易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做法,改为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并确认置换收益,而在原准则中根本不存在确认收益的问题。因此,新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方法,无疑进一步扩大了企业收益确认的范围。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平滑公司业绩以及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或者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易,来操纵上市公司的当期利润。而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

(三)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构建或生产,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而原会计准则只允许构建固定资产的专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新会计准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企业很可能在资本化条件上做文章,采用一定的手段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资产的要求,扩大利息资本化范围、减少费用的支出,从而提升企业业绩。虽然现行准则中对资本化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生产周期相对比较长的存货。

(四)企业在折旧和摊销上主观判断影响的扩大。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来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一般比较大,只需要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就可以达到目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固定资产科目进行审计的时候,主要关注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估计是否变更,并对折旧额进行测试,防止公司多提或者少提折旧来调整利润。而现行准则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利用折旧来操纵利润的空间。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采用追溯调整。因此,企业只要设法找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的依据,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治理措施

根据前文对空间的剖析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第一,增加对现金流量表的关注。我们在观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同时,要特别关注现金流量表,以识别其中的重大疑点,通过这种方式来间接识别利用公允价值进行舞弊的问题;第二,深入研究有关估价技术法。有关现值估算技术问题的研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在现值估算技术与计算机应用结合等方面的研究;第三,引入全面收益表来区分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这样将不会有人热衷于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第四,设立严格的费用资本化审批制度。严格的两级复核制度对通过费用资本化进行舞弊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五,在折旧和摊销的变更上引进专家责任制。若是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不符,由专家或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必要的情况下,要进行严惩,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08级会计实验班)

主要参考文献:

第8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一、境内外银行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一)票据贴现、转贴现利息收支的差异

,国内银行办理贴现(包括同业贴现)、票据融资(含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对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基本上是沿用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将相关的利息收入和支出全部确认为当期发生的损益。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收支的确认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规定,利息收支应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实际收益率或成本在时间比例的基础上确认,即将相应利息收入或支出分期推销。

(二)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利息收支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金融会计制度》的规定,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证券的到期价值与成交的证券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回购利息,计入出售或回购日当期损益;并于6月21日及12月21日预提从成交日至该计息日止的利息。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收支的确认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规定,利息收支应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实际收益率或成本在时间比例的基础上确认,即将相应利息收入或支出分期摊销。

(三)短期投资收益的处理差异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收支的确认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规定,利息收入应考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在时间比例的基础上确认,对年末短期投资的利息收入也按时间比例分配到不同会计年度。

(四)可供出售投资未实现损益处理差异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债券投资中待售式投资期末账面余额与期末市价差异列为“可供出售投资未实现损益”科目,在报表中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长期债券投资无此分类。

待售证券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等待时机出售的证券。《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待售证券均以公平市价计量,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待售证券(即短期投资)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核算,因此出现了待售证券投资收益核算上的差异。

(五)衍生工具交易净收益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对该类业务采取公平价值核算,比目前有关银行采用的收付实现制更为谨慎合理。远期外汇买卖、调期、期权等衍生工具是风险很大的交易品种,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都曾经在衍生工具的交易上酿成大祸,前者甚至因此而倒闭。但遗憾的是,国内会计准则对此类业务的规范和控制还基本处于空白阶段。

(六)所得税递延税项的差异

这一差异和上述几项差异是密切相关的。消除或减少上述差异,国内、国际报告的递延税项差异也就可以相应消除或减少。但该差异最终能否消除,关键还在于国内外对于所得税处理的统一。目前我国不少银行(包括个别上市银行,如深发展)对于所得税的处理仍应付税款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采用纳税会计法,故只有统一有关所得税处理方法,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一差异。

(七)应付股利的差异

此差异的实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宣布的股利是否应作为调整事项?根据国内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及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非股票股利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而依据《国际会计准则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股利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议或宣布发放的,企业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这些股利作为负债确认。同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企业应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提议或宣告发放的股利金额,并可在资产负债中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予以披露。

二、加快我国银行财务会计国际化的改革建议

目前,随着国内会计准则的逐步修订和健全,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上市商业银行所采用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已颇细微。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7年金融业全面放开后,银行将面对更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银行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这必然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快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过程。我们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逐步完善银行会计规则体系,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全面提升银行管理及会计质量。

(一)衍生工具的核算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已迅速起来。但我国商业银行在此方面没有适用的准则,造成了商业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方面还不十分规范,各银行间缺乏可比性。这不利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也不利于金融规避金融风险。

首先,在制定金融企业具体会计准则时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主席理查德。G.布雷登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指出了成本财务报告无助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并首次提出了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是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基本指导原则,也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计量属性。忽视公允价值的存在,过分推崇账面价值,反而容易造成账面价值不实、会计信息失真。对于银行来讲,由于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更强调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极大提高信息的相关性,使会计信息能反映出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此,我们在制定银行业会计准则时应当考虑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而不是否认“公允价值”。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快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主要应包括:1.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采用“风险报酬法”进行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2.以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基础;3.改进财务会计报告,增设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具体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及交易条件、实际成本与公允价值、损益金额以及有关的风险状况等。

(二)新兴业务、表外业务的规范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尤其是“入世”以后,商业银行通过存贷利差取得收益的占比越来越小,因此,各商业银行都在千方百计寻找新的收入增长点。近年来,中间业务的与开发已成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在进一步拓展。如何对这些现有的以及即将产生的新兴业务进行规范,是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披露,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与国际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存在着范围相对狭窄、业务量较小、会计核算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信息披露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原则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国内各商业银行必将在短时间内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业务。表外业务要发展,建立和维护、严密的核算体系,进行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非常重要。而我国各商业银行目前的表外核算体系,还无法迅捷、完整、真实地披露表外业务信息。我们有必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巴塞尔原则,规范表外业务的会计核算,改善表外业务的披露标准,增加对表外业务风险的量化,充分披露其风险状况。

(三)票据贴现的核算问题

现行将票据贴现的利息收支全部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做法,对会计报表最大的就是不能真实反映当期损益;同时会造成收支在各会计期间分布不均,为人为调整报表提供可乘之机。笔者建议,统一国内外相关利息收支的核算原则,向国际准则靠拢,对利息收支在考虑资产与负债的实际收益率或成本在时间比例的基础上予以确认。

(四)待售式证券投资收益的核算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待售式证券以公平市价计量,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目前上市银行的待售式证券(即短期投资)均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核算。因此对于由待售式证券的市价升高而带来的未实现利得并未在国内报告中得以确认,从而使得国内报告中的待售式证券的投资收益较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投资收益偏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全采用公平市价的条件尚未具备,建议此项问题的解决和改进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相结合而逐步实行。

第9篇:国际财务准则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会计准则;

作者:杨敏等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全球资本市场日益开放融合和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在近年来尤其是在最近十年里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加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或者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使人们认识到,制定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于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国或地区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应当选择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国家或地区则认为,在选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时应当考虑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主张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非“直接采用”的策略。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加转型经济国家,如何选择恰当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对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企业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影响重大。本文拟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形势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顺时应势,积极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国际趋同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2005年,在我国多年会计改革的坚实基础上,在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关于“趋同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过程、趋同是互动和趋同是新的起点”的国际会计趋同五原则指引下,在广大会计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并建立了务实有效的持续趋同机制。中国是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之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国家,走在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或地区的前列。不仅如此,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修改完善,了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既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又切实解决我国会计实际问题。例如,2009年底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大幅提升了我国保险会计水平,领先于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促进了保险行业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切实维护了我国利益。趋同不是让一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单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而应是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各国家或地区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认可。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过程中,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最终促成有关准则按照我们的建议进行了修订。例如,在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均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根据我国反映的情况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投资关系的企业,豁免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的披露成本和披露风险。再如,我国为解决我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计量问题,在多次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中国改制上市的公司从此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持续评估,显著降低了这些上市公司报表编制成本。

3.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平稳有效实施四年多,实施范围也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法,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监管。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连续四年得到良好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支持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全面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也满足了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4.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实施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银行于2009年10月在《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就,并称“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是可供其他国家仿效的良好典范”。欧盟高度评价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进展,充分认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称赞中国经验值得欧盟在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任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层会议上赞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自2005年以来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推动了亚洲与国际的趋同进程,并认为中国过去只是在学习,而现在走到了前沿,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全面修订准则时期已经能够提供良好建议,甚至达到了改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的水平”。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任主席汉斯·胡戈沃斯特访问中国时表示,“在会计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打造了一支专业队伍,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诸多国际机构的赞赏,这些成就足以让中国引以为豪。”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世界一些主要资本市场的等效认可,为降低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成本、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行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条件。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中国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2008年11月,欧盟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认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进入欧洲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我国企业编制调整财务报表,这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转换成本,促进了中欧贸易和资本流动。自2011年年初以来,中欧双方启动了中欧会计准则的最终等效评估,计划于2011年年底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并做出等效互认决议。2011年1月,中欧在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的基础上实现了审计公共监管等效,避免了双方监管机构重复检查,节约了监管资源,对中欧双方会计和审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造就了一批熟悉国际会计实务、具有国际视野、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的国际化人才。自2005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会计人员开始接触并熟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也逐渐具备了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此外,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国内准则研究人员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修订和变动,分析其变动原因以及可能对我国实务产生的影响,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建言献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虽然对我国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更为我国持续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造就了一批卓越的会计人才。

(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的形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要求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响应该倡议,并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当前,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新构建,国际会计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会计国际趋同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日益加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重大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出现了明显衰退。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一方面,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强化国际合作,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的执行模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通过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加强风险管理,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监管。

2.多年来美欧主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扩大,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日益显现,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2位受托人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受托人共有4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5位理事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理事也有4位,监督委员会中也将有可能新增新兴经济体代表,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具体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在中国的积极倡议和主导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中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和马来西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国,由中国负责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工作组重点研究探讨新兴经济体特有的、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在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性组织的成立和崛起,如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增强了本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做出了表率。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计量等项目,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工作,做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互动,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更多地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正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公认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世界各地的权威公共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受托责任和治理结构改革给予了更多关注。为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希望通过重新审议在当前环境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目标的适当性、基金会的现行治理、监督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及其成员构成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既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实现,又维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公共受托责任与独立性,进而提升全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认可度。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多项具体准则修订进入关键时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提供更好的实务指南,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十多项准则项目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降低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从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多个方面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为统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相关处理并对当前实务进行指导,单独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针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修订租赁准则,拟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取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等。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1年上半年的公允价值计量等几项准则以外,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其他准则项目正在修订过程中,有些准则项目预计将于2011年底前或2012年上半年再次征求意见稿,而有些准则项目可能会被延后。

5.各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或趋同策略不一,美日的表态需要积极关注。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等;有些国家或地区表示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例如巴西、印度等;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态度尚不明朗,例如美国、日本等。根据美国和日本已经的路线图,这两个国家将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是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1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了《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探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行方案,但并未做出明确表态。随后,日本于6月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美、日是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对于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否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协调一致,将关系到建立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美、日两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权威部门的动向。

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世界各国和地区能够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趋同层面上,以真正实现全球使用同一套会计准则的目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趋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完全采用,各国家和地区只有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充分获得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益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各国家和地区能够克服文化、法律、政治方面的困难和障碍,最终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一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贯彻执行这样的政策,无疑会给那些尚未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和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二、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目前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策略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据统计,世界上已有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影响力可见一斑。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各国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的策略上总体可以分为“直接采用”模式、“趋同”模式和“认可”模式等三类。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在2011年5月的《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模式。对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影响和运用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科学探索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

(一)“直接采用”模式

在“直接采用”模式下,一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将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国家或地区不再保留会计准则制定权。换句话说,该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或修订程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建设采取直接采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二)“趋同”模式

在“趋同”模式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不直接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其会计准则体系中,而是保留了当地会计准则的准则制定权。采取“趋同”策略的国家或地区不会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在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保留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内容。印度是“趋同”模式下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印度会计准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制定颁布。2011年1月,负责印度会计准则具体制定工作的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国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还兼顾了印度国内法律和经济环境的需要。为了与印度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保持一致,印度会计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印度特殊国情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将准则的过渡日设定为当期、引入额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并保留使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术语等。

(三)“认可”模式

在“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决定采用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由法定机构先执行认可程序。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认可的过程中,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有可能对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欧盟和澳大利亚是采用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欧盟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必须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认可,对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在澳大利亚,法律赋予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负责监督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权力,并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给予直接的战略指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包括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还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特定要求,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增加了一些内容。

(四)“趋同认可”模式

在“趋同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将推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同时保留本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其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权力,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逐项认可,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南、解释或其他披露要求。2011年5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有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的工作人员草案——《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提出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种全新模式——“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注文1】。在该工作计划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强调,“趋同认可”的目标并不是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代替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而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即不是“美国发行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美国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致的”。

概括而言,从上述四种模式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经过认可后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样,未做任何改动,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为当地语言,还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为解决国家特定问题而做出一定修改或为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特定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南。在“认可”模式下,如果最后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做修改,“认可”模式的结果与“直接采用”模式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即为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美国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则是将“趋同”和“认可”两种模式进行了整合。为便于下文分析,我们将上述四种模式归类为两种类型,即“直接采用”和“趋同”模式。

三、结合国际国内形势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格局正在重构的背景下,尤其当美国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态度尚不明朗、日本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我们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抉择,尽可能减小国际政治经济外力的干扰,审慎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既要体现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责任和风范,又要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争取主动,灵活应对。“趋同”策略是我们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和建设过程中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2010年4月,我国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明确中国未来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仍将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式,而非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对我国的法律环境、语言习惯、解决实务问题、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发展的主动性与灵活性等因素的考量,坚持“趋同”策略是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当前与未来发展需要的并且是务实有效的做法。

(一)采用“趋同”模式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国境内企业必须遵循由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直接采用”策略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可能使我国丧失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权。而在“趋同”模式下,企业会计准则仍是我国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根本原则没有改变,但在会计处理原则、确认计量方法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采用“趋同”模式与我国语言习惯相适应

英文和中文的语言习惯具有较大差别,法律语言的形式更是大相径庭,如果将英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字不改搬套翻译成中文,很有可能既没有完全表达准则的原义,又与中文语言习惯和中国法律行文格式相冲突。因此,“直接采用”策略不甚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习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英文名称“EmployeeBenefits”直译为“雇员福利”,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职工”,而非“雇员”,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福利”的范畴比较小,我们将其称为“职工薪酬”,不仅符合我们的法律用语和语言习惯,而且也使名称与该准则所规范的内容更加一致。再如,《国际会计第12号——所得税》中所举的所得税示例都是基于国外税法,在国内外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因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引入的这些所得税示例既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也无助于指导我国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毫无疑问,采用“趋同”模式来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采用“趋同”模式便于及时有效解决中国会计实务问题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实务,解决我国会计实务问题。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采用“趋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模式,是务实、有效的举措。例如,在我国存在大量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业务,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假设我们采用了“直接采用”模式,则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即使我们等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这些项目新准则或修订现有准则,也会因为立项、研究、征求意见、投票表决、准则等一系列应循程序而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改善。

(四)采用“趋同”模式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是由概念框架开始,再一层层地深入展开,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相当原则,这与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目前所接受的教育和已有认知存在一定差距。如果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恐怕会使我国有关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困难。例如,国际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规定与财务报告相对应的具体会计科目,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自行设计其报表格式和确定会计科目名称,这使得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存在一些差异。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统一的报表格式,根据报表项目设置了较为齐全的会计科目,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会计格局调整中争取话语权

目前,美国、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采取“直接采用”或“趋同”模式的态度尚不明朗,而像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则采取了“趋同”模式。“趋同”模式将有利于我国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及解释委员会中的席位直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和技术事务等发声进言,提升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同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成功启动并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中国采取“趋同”策略将更有利于协调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更有助于我国利用这一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交流沟通,在新一轮的国际会计改革中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

(六)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变化过程中保持一定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