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1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关键词:基本建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

历年来,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核算通常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各单位均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财务账套,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与核算。2014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基本建设项目纳入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但依然保留基本建设账套的独立核算,以双轨制维持现有的两种会计制度的模式。随着近年来财政预算体系改革、零余额账户的推出、银行账户的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强制结算等制度的实行,一个单位同时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且日益凸显两种会计制度双轨制的矛盾与冲突。

一、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双轨制下的问题

(一)关于银行账户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下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纳入单位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单一零余额账户中,因此,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基建项目必须要与单位大帐套合并使用,进行统一的收入与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核算。目前,事业单位一般建设资金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程序批准使用。国库零余额额度下达后根据项目进行分解,归集到各自项目的预算额度中,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单位财务账分开独立核算。由于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账套没有独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基本户的银行账户也因根据规定进行银行账户被清理销户。单位的基建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另一部分来源于事业单位自筹,但是,基本建设账套的银行基本户已经不存在,其自筹资金只在单位大账套进行会计科目的形式核算,资金并没有真正拨付,但是在基建账中,这部分资金又作为事业单位的自筹拨款计入资金来源中,导致一定程度的“账账不符”。此外,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行后,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结算,需要单位大账户进行挂账、还款冲销的结算,同时,也须在基本建设账套同步反映,造成财务工作的重复劳动。

(二)关于会计核算

基本建设账套与所财务账套各自独立,在基本建设账套内根据实际承担的建设项目分别单独核算,按规定将决算情况合并纳入单位账簿和相关财务报表。基本建设设置独立账套,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均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根据项目特点及财务管理要求,自定义部分末级明细科目细化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为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基本建设账套核算的同时,需将财务事项在单位的大账套里同步反映。事实上,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账套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这一会计等式核算的会计内容与行政事业单位账套内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的科目并不匹配,需要手工调整合并后才能填报。另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常有自筹资金,其资金的核算一般通过“结转自筹基建”这一科目进行列支,然后再转入基建账,但是这样的核算方法势必造成资金的重复性列支,具体的会计操作中,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也经常会使财务人员产生困惑,容易导致账务混淆。

(三)关于会计报表

由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等式与企业、事业单位不同,会计报表的格式也不一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报表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表、基建借款情况表、投资包干情况表。2014年起,财政部将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保留了资金平衡表,另外设置了投资项目表、资产基本情况表、项目统计分析表。单位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时,也必须将基本建设账套合并纳入一并反映。由于会计等式、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的对应性不够强,即便合并账也会给会计报表的填报造成很大困惑,无法真正将基建项目的会计信息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实时反映,不利于对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分析。

(四)关于财务内控

良好的财务内控制度,能够有效约束单位的主要经济行为和关键岗位人员,确保项目执行和管理行为在良性轨道上良好的运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第81号令)及单位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各单位基本都实行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度,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制、监理制管理,单位内部严格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度。由于基本建设账套与单位本级财务账套的相对分离,其财务内控相应实施不同的内控制度和规程。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内控可能会出现思路不清晰、目标不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相容岗位的设置、关键控制点的具体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决策等环节。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内控的设计,在层次上一样涵盖单位领导班子、管理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甚至单位全体职工。在流程上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而选准关键控制点是规范内控制度的核心,只有抓住关键控制点,才能有效避免内控真空。

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轨的必要性

(一)取消基本建设独立账套,合并至单位法人账套

目前,基建会计核算采用独立账套核算,会计科目也是单独设计,会计恒等式为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相对于其他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区别,对会计人员工作“兼容性”有更高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要求基建并账,避免基建账“游离大账”。但频繁的并账工作,造成了重复的工作,多次并账也容易造成核算上的差错。此外,根据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支付额度统一按项目预算下达,但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要求,涉及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自筹资金是在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无法拨付转到基本建设银行账户(原基建银行账户已撤销),容易造成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交叉混淆,不易统一管理。因此,建议撤销基建项目独立账套核算制度,统一合并至单位账套内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既满足了基建项目独立核算的要求,又实现了法人账套对单位财务收支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整体反映,还减少了合并基建账带来的财务重复工作,提高了管理效率与质量。

(二)对相关会计报表进行优化合并

目前,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年末需要填报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报表为《部门决算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两套报表相互交叉,数据重复统计部分较多,差异在于统计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由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算报表》修订调整而来,总共4张表,分别为资金平衡表(01表)、投资项目表(02表)、资产基本情况表(03表)、项目统计分析表(04表),其中资金平衡表与以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算报表口径一致,但投资项目表与资产基本情况表为近年来调整报表统计口径后新增填报的。笔者认为,该套报表与《部门决算表》统计内容基本重叠,尤其投资项目表,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所财务账形成的固定资产混在一起,无实质意义。另外,资产基本情况表与部门决算的资产情况表统计内容基本一致,但统计口径不同,只需细化部门决算的资产情况表即可。因此,建议将《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合并到部门决算表中,并将《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除资产情况表外的单表各自单独反映。

主要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令,2016.9

第2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关键词:基建会计 事业会计 预算管理 统一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应独立设置账簿、独立编制会计报表,形成目前的基建账簿与事业类账簿分别设立、分别编报的局面。事业单位基建账簿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事业类账簿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一个单位两套账簿并存构成了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框架。但是笔者根据自己实际操作经验发现,随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及财政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两套账簿独立越来越不适应当前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其诸多弊端给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及以防范财务风险带来严重影响。

笔者所在的单位,担负着全市的大型环卫设施基本建设,每年都有市政府的重点建设任务落在我处,基建账项按照有关规定一直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会计报表。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和工程量的增加,笔者发现,这种两套账的核算方法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 一个单位两套账簿并存与会计理论相违背。从会计理论来分析独立设置基建账簿,把它与事业单位事业类账簿人为分开,使得单位的事业经费和基建经费不能在一个会计主体内同时反映。两套账的相互分离,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全貌,这不符合《会计法》第l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规定,对构建完善全面完整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体系非常不利,影响了一个单位财务报表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 单独设置基建账簿也为事业单位规避政府监督,转移财务风险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单位的资产管理存在漏洞。由于分开核算,使得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按不同的核算口径分别于两套账簿之中,容易鱼目混珠。因为基建项目的资金与单位的行政经费来源不一致,使得有些单位巧立名目,在行政账目和基建账目上作人为账务调整,影响账目真实性,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分析时雾里看花。

(三) 独立管理基建财务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基建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单位财务部门也无法对基建项目完工与否、上账与否进行及时检查,经常造成基建投资支出长期挂账,既不转增固定资产,也不按财务制度作费用列支 ,这可能造成单位账面资产小于实际资产,导致账实不符。另外,由于长期挂账,基建投资档案资料未及时整理归档,为日后维修事项也带来诸多不便。其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相关的债权和债务,有时即使在资产交付使用后也无法及时结清相关债务,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结算完毕。单独核算可能造成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混乱,这也违背了独立管理基建财务的初衷。

(四) 两套账簿的存在对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改革起到了消极的作用。目前我市现行的部门预算中一般不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也仅限于部门预算中的行政拨款资金,而基本建设资金大多来自源于基建贷款,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缺少财政的监督,这就增加了资金使用的自由性。另外,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基本建设支出的核算主要归口于两个科目: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由于两套账簿对基建支出的核算内容重叠,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时,实务中已出现同一工程项目的资金由于其来源的不同,其支出要在基建账簿、事业支出账簿分开核算及管理的问题,违反了“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的规定,给会计核算和日后的统计等带来很多不便。

近年来,把基建账簿并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中进行统一核算已成为专家及会计工作者的共识,已有很多人撰文建议合并。笔者也认为,把基建账簿并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范围进行统一核算已具备相应的基础。首先,企业已经在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并轨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尝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其次,财政部颁发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为基建账簿并入事业收支账簿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根据笔者的实际操作经验认为,目前情况下,把基建核算纳入事业单位会计还需要作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首先,从宏观上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制度。建议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收支分类科目》为基础,相互衔接,达到既要满足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满足政府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又使开展基建项目的核算得以顺利完成。

其次,强化单位的部门预算工作。单位根据当年工程项目建议书,将基本建设的用款计划并入当年的部门预算中,政府贷款的工程资金与单位行政经费一样经过财政资金网络下拨到工程建设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手段监管资金使用。这样,收支既适应了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又满足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单位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治理。

再次,统一核算后的基建业务会计处理,笔者也作了如下尝试性建议:

第一,资产类账户。增设“在建工程”一级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实际发生但尚未完工项目的支出。单位可根据需要增设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该科目年末余额表示尚未完工的投入;第二,支出类账户。增设“基本建设支出”科目,该科目核算年度内完工的基建项目的全部支出。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基本建设支出”,并根据竣工决算等会计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分别等额记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账户。第三,净资产类账户。在“结余”科目下增设“基建结余”二级科目,该科目核算已完工项目的资金余额,科目借方数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中已完工项目的贷方;第四,收入类账户。在 “拨入专款”科目下增设“拨入基建款”二级科目,该科目核算单位收到的财政性基建专款。年末该科目余额表示尚未完工工程对应的拨入基建款,已完工项目则转入“基建结余”贷方。在实际中,单位可根据需要,在上述科目下增设更下一级子科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年终时,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结转。这样,既规范了基建会计的核算工作,也使单位的财务核算更加全面完整,资产管理也更加方便集中。

另外,调整相关的基建报表。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还需把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明细表列入事业单位报表的编报内容,使之成为一个单位完整、全面的会计报表。基建报表原有的资金平衡表、主要指标表予以取消。

总之,从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视角下重构基建核算体系,把它并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核算范围,从更深层次及长远来看,对构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佚名.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J] 中州审计,2005年11月

第3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机关财政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和营业性较强的工作,财政管理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机关的凝集力、战役力和工作效率。科学管理好机关财政工作,对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现就科学管理、依法理财谈点浅显的观点。

一、增强机关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性和需要性

(一)增强机关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性。增强机关财政管理,是顺应县政府公共财务管理的客观需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必定要求,不只有利于增强和标准单位行政行为,削减行政成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还有利于从源头上反腐倡廉,并有用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增强机关财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性。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好处主体出现多元化。我们必需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机关财政管理,坚持节约型机关,对立铺张浪费,继续发扬节俭开国、艰辛斗争、克已奉公、清廉高效的优秀传统,这不只是缓解财务资金供求矛盾的需求,更是贯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和县政府形象、亲密党和县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的需求。

二、深化改革,增强管理,提高财务资金运用效益

(一)深化国库集中付出和县政府进出分类改革。国库集中付出是以国库单一账户系统为基本,以健全的财务付出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及时清理系统为依托,一切预算单位需求购置商品或付出劳务款子时,由预算单位提出请求,经国库集中付出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经过单一账户系统付出给收款人的准则。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包括财务部分在央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和财务部分在贸易银行设立的用于工资付出、县政府收购、经费支出等集中清理的财务集中付出专户,以及财务部分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日常支出的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付出的基本运作顺序是:预算单位依照同意的用款方案向财务付出机构提出请求,经付出机构审核赞同后在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中向收款人付出款子,然后,经过银行清理系统由零余额账户与财务集中付出专户进行清理,再由集中付出专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理。在国库集中付出方法下,因为银行间的清理是经过核算机收集及时进行的,因此财务付出专户和预算单位的账户在天天清理完毕后都该当是零余额账户,财务资金的日常节余都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中。

经由这几年的工作实践,在局统一部署和大力支持下,我局国库集中付出改革正稳步推进。总的看,运转优越,结果明显。

县政府进出分类改革是财务预算管理的一项主要的基本性工作,直接关系到财务预算管理的通明度,关系到财务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是公共财务体制建设的一个主要环节。进行县政府进出分类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顺应市场经济前提下改变县政府本能机能、坚持公共财务系统的总体要求,逐渐构成一套既合适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较为标准合理的县政府进出分类系统,为进一步深化财务改革、提高预算通明度、增强财务监督发明有利前提。县政府进出分类改革首要包括坚持新的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三方面内容。对县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具体、标准、明细地反映县政府各项收入起原;坚持新的县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系统,以便明晰反映县政府本能机能活动的支出总量、构造与方向;确立新的县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系统,明细反映县政府各项支出的详细用处。

为了使单位财政管理与财务改革相顺应,完成县政府进出分类改革的平稳过度,完成县政府进出分类改革新旧管理系统相联接,我们依照财务各项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升级账务管理系统,优质高效地完成了新旧两套会计科目预算编报工作。

(二)增强县政府收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县政府收购准则是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顺应的公共财务框架系统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财务支出管理改革的一个主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强财务监督的一个治本之策。这已为我们几年来履行县政府收购工作的实践和成效所证实。运用财务性资金收购依法制订的县政府集中收购目录以内的或目录以外收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严格依照《县政府收购法》规则的方法和收购顺序进行,对经过公开投标的,请纪检监察审计部分参加招投标的全进程,进行最后定标,保证县政府收购“阳光工程”的贯彻执行。严格节制无预算、无资金起原的收购,硬化收购预算约束管理,从源头上标准县政府收购行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继续围绕财务支出改革,做好县政府收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推进部分预算的细化和国库直接付出准则的深化开展。还要进一步增强县政府收购准则建设,促进四大家及相关单位县政府收购的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是我们开展营业活动和完成工作任务的物质基本。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单位财政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其任务就是要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好,避免国有资产流掉,提高国有资产应用效率,最大限制地发扬其保证效果。一是要避免和克制重钱轻物的景象,做到既要增强钱币资金管理,又要增强各项什物资产的管理,把管钱和管物结合起来。二是要科学合理地装备各项资产,合理调度资产,提高资产应用效率。要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后勤保证工作的需求,本着厉行节省、对立浪费的准则,科学合理地装备和运用各项资产。既要知足单位营业工作的合理需求,又要避免反复购置、积压和损掉浪费,最大限制地发扬资产的应用效率。三是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则,增强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让渡等管理。处置固定资产必需严格执行报批和资产评价准则,经同意后处置,防止资产处置的自觉性、随意性和腐败景象的繁殖。四是结合我局关于《县委人大县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施行方法》的通知精神(事管[]6号),增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依据我们工作的特点和管理需求,增强活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的准则建设。做到合理分工,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健全准则。切实增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实时清算债务、债权,按期清点固定资产,保证各项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积极推进绩效评价,逐渐坚持支出绩效评价准则。依照目标科学、简洁易行、操作性强的要求,确定财务绩效评价的方法和办法,围绕支出项目、部分支出和支出综合绩效等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增强评价后果在财政管理中的效果,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派和政策调整的主要根据,还充分运用绩效评价后果,实时发现宽和决财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完善财政管理准则。

三、做好基本工作,保证资金运转安全

(一)增强财政管理和预算约束。财政管理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要严格恪守各项财政规章和财生意律,依法理财,合理、节省、有用地运用每一项资金。

1.坚持健全财政准则,标准单位财政行为。财政准则是单位财政管理的基本根据和行为标准。必需认真贯实单位统一的财政会计准则,并结合实践状况,制订内部财政管理准则,逐渐构成科学、标准、系统的财政管理准则系统,使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准则在单位内部获得详细的表现和贯实,保证各项财政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完成财政管理标准化、准则化。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践,对准则进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使之能顺应后勤保证事业发展的需求。

2.严格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坚持科学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加强预算通明度,完成“阳光预算”,坚持专项资金项目评价机制,促进预算的科学化和标准化。要依照效率与约束统筹的准则,健全预算约束机制,一是健全预算决定计划机制,杜绝随意决定计划、越权决定计划行为;二是健全预算编制管理准则,完成单位部分预算编制工作的有章循序运转;三是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准则,完成预算资金运用标准,切实加强预算刚性约束;四是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准则,加大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对各类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并按规则独自明细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专项资金运用的全体效益。在预算执行进程中,要坚持节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积极采取办法,克勤克俭,少花钱多做事。对立花钱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将节俭节省办法落实到资金筹集、分派和运用的每一个环节。

进一步完善以国库集中付出为首要内容的预算执行形式,在继续做好工资统发和县政府收购资金国库集中付出的基本上,逐渐扩展集中付出范围,提高预算支出的通明度,保证各项财务性资金按标准的顺序在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内运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财务资金安全有用运转。

(二)增强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基本建设财政管理是切实做到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的保证。随着近年来了国家和民间关于基本建设资金的不断投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也在逐渐完善,各个项目都能依照基本建设标准施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施工监理制的施行,使建设项目在管理上发生了质的飞跃,为基本建设财政管理增添了新的生机。与此还,也对基本建设财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施行的全进程,无论是开端前的设计,照样完毕后的验收,都与财政部分有着非常严密的联络。任何一个环节没有财政部分的参加,就会使财政管理发生脱节,这是财政工作的延续性决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认识而改动的客观需求。这种参加不只仅是协助,更不是旁听,主要的是监督、是管理,是熟知整个进程的每个环节,是克勤克俭地合理运用基本建设资金,使这局部资金充分地发扬其应有的效能。假如脱节了,就无法参加监督,那么就不免会有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景象发生,那么也就无法克勤克俭,资金就不能进行合理有用的运转,管好、用好这些资金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论。如“四大家”办公楼外墙装修等革新工程的顺利施行就很好地证实了财政工作在项目基本建设方面的主要性。

增强基本建设财政管理的目标是为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充分发扬资金的效能,使有限的资金投入,获得最大的投资结果。要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运用效能则必需对基本建设项目施行事前、事中和过后的监督。只要不断增强这些方面的监督力度,才干有用地根除的温床,才干保证基本建设资金标准有序的运转。

(三)增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本工作标准》赋予会计人员的主要责任,必需严格认真的实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多样,会计监督变得异常艰难。会计人员依法实行会计监督职责,一方面要认真把握财经司法、法律、准则,以便精确地判别出各类经济活动能否法、合理的界线,不断提高会计监督程度;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监督观念和改良工作办法,对不合理的进出予以避免和改正,特别是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正当性、精确性和完好性的审核和监督要加大力度,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做好分析工作,对记录禁绝确、不完好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增补。经过会计监督,切实维护财务资金安全、完好,提高资金运用结果,促进科学理财,使与廉政相悖的行为无藏身之地。

四、增强本身本质,切实提高依法理财的才能

第4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一、关于事业单位资产会计要素定义的问题

目前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主要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共同规范。在其准则和财务规则中规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该定义描述了事业单位资产的三个特征:(1)是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2)能以货币计量的;(3)是一种经济资源。这与目前理论界对资产的定义是有差别的。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论财务会计概念》第三辑《财务报表的要素》中指出:“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其重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资产蕴涵着可能的未来利益;(2)特定个体能借助它获得利益,并对其他方面之取得它加以控制;(3)使个体有权取得或控制利益的交易或其他事项业已发生。

实质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的《论财务会计概念》关于资产的定义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非盈利组织。其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企业和非赢利组织所需的资财都从各种来源取得,其二是资财或资产是企业和非盈利组织生命所系的血液。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明确公共部门(包括政府)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即资产具有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权属性两个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其部分被划归企业,部分被划归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因此作为其拥有的资产和其他实体所拥有的资产是同质的。都应是一个实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实体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关于事业单位资产范围的问题

(一)财务规则与准则及制度不协调之处

首先,关于存货的定义不一致。财务规则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而在准则(试行)中规定的存货是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实质上,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一个实体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

其次,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准则(试行)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但对规定的标准没有进行说明。

(二)现行财务规则与准则及制度涉及资产的几个重要问题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在使用过程中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这样导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现时净值随时间推移相差越来越大。而且,由于固定资产的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必然导致成本费用,虚增赢余。再者,修购基金的提取与固定资产的损耗没有必然的关联,从而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影响会计信息的提供。2.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之外。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没有对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事项做出规范,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中对基本建设拨款收支及结余的核算有所涉及,但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三者之间的核算口径不相一致。

3.资产减值的计提问题。资产预期能否会为实体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重要特征。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实体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实体的资产。比如,事业单位在年末检查存货时发现存货毁损、无望收回的债权等情况,应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以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因为根据资产的定义,上述项目已经不能给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将其继续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上必将导致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价值有“水分”,从而导致不能揭示资产潜在风险,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

4.投资核算过于笼统,不够细化。现行财务规则和准则对对外投资的核算过于简单。没有区分长、短期投资,没有细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因此不利于加强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几点建议

1.重新定义资产概念。事业单位的资产应是一个实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实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实体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资源。定义应突出资产的本质。

第5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基建并账;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必要性

(一)基建数据游离于事业财务报表之外的弊端

在实行基建并账之前,事业单位所发生的基建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收入支出及负债都只在基建财务账套中反映,提供基建财务报表,基建项目中形成的应归属于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权益等相关数据未能在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反映,这就形成了一个单位,既有基建报表又有事业报表且都不能单独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整个经济业务活动情况。

(二)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客观要求

定期并账将基建数据纳入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核算体系,在财务报表中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权益状况,避免分离独立账给事业单位带去的会计信息真实度问题,使决策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能根据完整的会计信息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三)有效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

事业单位随着规模的扩大也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克服因资金不足而制约事业单位发展的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基本建设资金,而这部分资金没有一套规范合理的财务体制对其进行统一核算,反应不了真实地资产、负债情况。基建账与“大账”的合并,能对事业单位的资金活动进行全面的监控,全面反映资产负债情况,降低事业单位的负债风险。

二、新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影响

分别于2012年4月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都明确了有关在建工程的概念,并规定了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以上规定都充分表明今后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财务数据要在单位会计“大账”中有所体现,并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需要单独设立基建账、单独核算,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 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 号)等。对于非基建投资业务,由事业账进行核算(包括动用自筹资金转入基本建设项目使用时),其主要依据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由于两套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如何将基建账有关财务数据正确的并入会计“大账”中,将是笔者下面所要阐述的内容。

三、如何将基建账并入“大账”

(一)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所适用的会计制度

1. 将基建账有关科目的余额并入到会计“大账”中。财政部于2012年、2013年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上述规定对事业账中有关基建科目的设置、建新账时如何并账等都作了详细说明,以下笔者以举例形式说明基建账并入新账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中央级事业单位基建账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各科目余额如下(假设该单位只有一个基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000万元,“设备投资”500万元,“待摊投资”600万元,“银行存款”100万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00万元,“其他应收款”5万元,“基建拨款”5302万元,“其他应付款”3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在2013年1月1日建新账、并基建账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5100万(4000万+500万+600万)

银行存款100万

财政应返还额度100万

其他应收款5万

贷:其他应付款3万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工程5100万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202万

2.科目余额并入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定期将基建账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到“大账”中,这也是并账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按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要求,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至少有两个重要提示,一是只要当月基建账有科目发生额,当月就要做并账的工作,而不能累积几个月做一次并账。二是要针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某个科目借贷方相抵后的净发生额直接并入到“大账”中。

由于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尚未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二)并账科目的设置及调整

基建账中通常会有发生额的科目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器材采购”、“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等。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在事业“大账”中都有对应的一级科目,因此只需将上述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对应科目中即可完成并账。若事业“大账”相关科目有明细核算及辅助核算要求,则应先分析后再进行并账。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器材采购”、“预付工程款”等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科目,应将其发生额并入事业“大账”“在建工程”科目中,若有明细核算和辅助核算要求,则应进行分析后再编写会计分录。在并账时,除了相应增加事业“大账”资产类和净资产类科目的发生额,还应同时增加支出类科目的发生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预付工程款”等属于预付款性质的科目应同时增加“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这两个科目的发生额。

由于事业“大账”的收入类科目每年末都需要进行结转,即余额为零。而基建账“基建拨款”科目反映的是拨款收入的累计金额,该科目在事业“大账”中没有相对应的科目,因此“基建拨款”的发生额不需并入事业“大账”。

四、并入“大账”对财务人员的要求

实现基建并账,事业单位应建立基建并账制度,分清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各自的责任,保障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新制度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轨制的实行,要求基建会计人员不仅应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务,还要提供事业会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不仅要熟悉基建会计也要了解事业会计。对于事业会计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须精通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还应当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具备通过基建并账数据“还原”经济业务、通过数据识别真假的能力,充分发挥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及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能力。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常见业务进行举例阐述。例:某中央级事业单位XX房屋改扩建项目某月发生以下业务(所有业务收支均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

1. 支付建安投资款400万元,预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待摊投资300万元。

2. 收到财政拨款2000万元。

3. 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

4. 借支现金4万元。

5. 结转部分预付工程款150万元。

根据上述业务,事业大账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XX项目)400万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投资(XX项目)300万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项目)200万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工程(XX项目) 900万

借: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XX项目)200万

事业支出-基建建设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XX项目)700万

贷:零余额用款额度900万

2.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000万

贷:财政补助收入2000万

3.借:库存现金-零余额5万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万

4.借:其他应收款4万

贷:库存现金-零余额4万

5.借:事业支出-基建建设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XX项目)150万

贷: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XX项目)150万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XX项目)150万

贷: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项目)150万

参考文献:

[1]张春艳.关于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相关问题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6).

第6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关键词: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1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及意义

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在执行预算中是否存在超支,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益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监督部门,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从而有效防范项目管理紊乱,做好质量、投资、安全控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全面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1.1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1.1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的审查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的实体内容,建筑面积、设计标准是否符合项目决策期间的要求,是否有随意的扩大或不符合程序的变更,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最终投入。工程的结算价格是否突破

概算价,是否存在突破合同价的现象,认真分析突破合同的原因。还要对预算编制依据适用是否合理进行审核。

1.1.2工程量的审查

工程投资核算的基础是工程量的计算文件,是审计工作的重点。计算量大,项目繁多,容易出现多算、重算或漏算等计算问题,从而影响工程项目的价格。要根据国家统一的规则认真对照施工文件进行校核。从而保证工程量的正确。

1.1.3定额单价及费用费率的审查

认真对照定额及计算规则核实工程预、结算书上所列工程名称、种类、规格、计量单位等信息是否一致,换算定额依据是否适用适当。对于费率的审查,重点审费率标准及费率计算基数选择是否适当。

1.1.4“三价”的审查

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工程单价组成的主要部分,价格选取依据是否准确,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总价格。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价格的调整是难免的,那么调价的项目、调价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审计的工作重点。

2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中加入了审计的元素,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积累成效,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等。虽然工程审计在不断的加强,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解决,具体如下:

2.1审计力量比较薄弱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项目数量巨大,而从事工程审计的人员确是非常有限,形成明显的剪刀差,工程审计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大大降低了工程审计的效率和效果,目前专职的且基本建设审计人员配备比较少。

2.2审计的侧重点依旧停留在项目的价格基础上

工程审计应贯穿于工程项目全周期,但是目前的工程审计依旧停留在工程价格核算的基础上,很大程度上是关心工程的最终造价,对项目前期决策、设计阶段、工程合同形成的工程并未参与,对项目的后评价审计更少。

2.3基建工程审计程序不规范

工程审计中“以决代预”现象突出,一个项目的预算、决算工作量很大,建设单位的专业力量又比较薄弱,以至于施工前建设单位很少做预算,只在项目完成后开展决算;工程合同订立缺失,项目进展中工程付款情况不太乐观,从而出现工程欠款等等一系列问题,为后续的决算审计带来不少麻烦。

2.4基建管理混乱,内审工作难度大

基建程序执行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项目没有进行认真论证,就决策兴建项目。小型项目监督不到位,往往是主管领导研究,武断决策,缺乏科学性,或采取“钓鱼分包”的形式,给财务管理留下隐患。“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导致工程管理的混乱造成,工程审计资料出现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

3主要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由此可见,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审计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该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创新管理,从而提高工程审计的实际意义。经过认真分析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3.1努力提升工程审计队伍的职业素质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程审计人员队伍,开展专门的培训认证,让工程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不能仅局限于工程技术知识,还要懂得财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知识。工程审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

的业务素质,才能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3.2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

一个项目的参与各方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图纸设计、工程发包、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财务付款等方面都制定出相应的内控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减少和避免各种错误的发生。

3.3规范工程管理程序,把好合同关

工程管理程序一定要合法,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合同,维护双方的权益。对重要的合同条款应认真斟酌,要特别注重工程投资、质量、工期、支付进度款、验收、签证变更等内容。

3.4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审计

基建工程审计,材料价格是重点。价格的选定一般是国家颁布的定额、地方政府定期的信息造价和有关文件。但是还有很多需要选取市场价格,工程审计又常常是在事后才开始,市场变化的因素比较多,事后认定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审计人员除了经常了解建材的市场价格,还可以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审计。积累建设过程中材料市场价格的网页等数据。

结语:综合上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有利于建设项目的效益提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基建审计人员不断钻研,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解决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为工程审计事业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汤爱臣.对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的思考[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06,(5).

[2]申光万,周建伟.搞好项目管理审计切实控制工程造价[J].建

第7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提升资金运用效益,推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校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则,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高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高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规则,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校预算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高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

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高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高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则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则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高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高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规则。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高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高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高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高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高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高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规则,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八条高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规则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高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规则,不执行本规则。

第8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工程建设领域是高校腐败容易滋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1999年高校扩招导致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基建项目,在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高校基建部门提供了腐败的温床。针对日趋严重的基建腐败现象,教育系统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于2009年拉开帷幕,通过专项治理,各高校有针对性地健全了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和配套细则,提高了管理水平,切实缓解了社会对于高校基本建设缺乏治理的现象。近几年的改革措施反映了主管部门解决基建腐败问题的决心,但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政策修补总是无法根治顽疾。本文把基建复杂的内部利益关系作为一个“黑箱”整体看待,通过调整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探讨解决基建财务的思路与对策。

二、文献回顾

学术界对于高校基建财务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编制综合财务预算,将基本建设收支纳入事业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师宏,2010),这一点在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体现,即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并入“大账”。其次是在现有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制度,包括加强基建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和会计委派制度(李金平等,2009),以及实行基建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曹异芳,2011)等。最后是对人在执行层面上的研究。实际上,一项制度在理论上构建相对容易,但如何能够被合理有效地执行才是关键。目前对人为因素研究的主要思想是财务管理部门不能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仅仅扮演“出纳”角色,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应该积极主动介入建设项目全过程(蒋妹,2004),具体介入的角度涵盖了专业知识培训(曹异芳,2010)、监督管理(夏虹,2007)、部门协调(郭业军等,2011)等方向。另外,教育部于2012年6月下达了关于加强教育基本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的通知,提出逐步推行教育基建管理干部持证上岗制度,这是对理论研究的积极回应。笔者认为,虽然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对基建领导和职员控制的重要性,但目前的研究仍然停留在表面,对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大多点到为止,总体来看,只是一个上层设计制度――执行制度――监督执行效果的单层次控制体系。

要做到对基建财务问题的有效控制,应当进一步强调人性化管理,所设置的控制标准既能对违规操作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又能对个人深入参与监督产生激励作用。而在现实中,由于个人在对控制行为持有的态度,以及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通过规章制度设立的单层次控制标准难以兼顾参与基建的个人利益与主管部门的监管期望。因此,本文尝试把高校基建财务置于一个多层次的治理体系中进行研究。

基建财务由于长期游离于事业财务预算体系之外,在财务管理上可能会有管理不到的地方。但基建部门及人员一直隶属于高校行政管理之下,这属于财务治理的范畴,即通过财权在学校内部的合理配置,形成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职能部门或关键岗位职员“权、责、利”的划分。因此解决基建财务存在的问题,必须解决对人的多层次控制问题,既要重视正式的制度安排,还要发挥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这实际上就是规范基建财务治理的过程。

三、“黑箱理论”下高校基建财务治理分析

基建财务治理活动是相对人性化的管理工具,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安排实现对人的有效控制。对于基建这一具有复杂业务结构的系统,完全可以不去纠结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如何博弈,这里就用到了“黑箱理论”。该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在于任何事物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即使不清楚“黑箱”的内部结构,仅注意到它对于信息刺激做出如何的反应,注意到它的输入――输出关系,就可对它做出判断。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基建财务治理中,首先要确定控制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即实现规范的基建财务治理;其次是设定输入信息,这一信息可以刺激“黑箱”内部,从而自动梳理与财权相关的各种关系,这就需要对基建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分别进行激励,因为二者的动机有着根本的不同;最后是对输出结果的评价与反馈。其中最重要的是设定输入信息这一环节,我们希望基建领域的经济行为尽可能少的损害学校利益,这里的损害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利益侵占,二是不作为导致的浪费,相关人员的“动机选择”决定了这种以人员激励为导向的治理机制能否达到预期。

(一)基建负责人损害学校利益的动机分析 基建负责人包括主管基建的校领导以及基建部门的关键领导,其损害学校利益的动机选择取决于学校治理环境的强弱。我国高校的基本管理模式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方面目前的高校治理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治理结构,关于采用教授治理模式还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讨论仍在延续,所以作为重要牵制作用的财务治理环节并不健全;另一方面,现有模式下的沟通与联系并不顺畅.如果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与主管基建的校领导分属两个人,任何一个人的不作为都会导致另一个人的权力膨胀,如果同属一人,则权利风险更大。而且学校组建大型项目往往会成立相应的临时机构,该机构与原有基建部门同时存在,也会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关键是在整个治理模式中缺乏一个直接对学校利益负责的监督机构,这是基建财务治理环境的现状。在这种环境下,领导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理由:第一,侵占学校利益的风险较小。一个不健全的治理系统有助于内部人士隐瞒其利益侵占行为,从而使与基建相关负责人有动机不对现有内部控制进行程序上的改进,因为一旦弥补了内部控制的不足,既得利益者的侵占行为将被抑制,只要保持“黑箱”内部的神秘,利益侵占就会持续。第二,不作为带来的浪费并不能被有效衡量。现行高校财务绩效的评价体系并不完善,对于领导层而言,只要没有经济问题,自身职务升迁并不受影响,如果“黑箱”中潜在的问题在自己任期内集中爆发,可能会引起上级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其能力和努力程度的质疑,反而会影响职业生涯。

(二)基建会计人员损害学校利益的动机分析 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基建会计是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入账,来反映相应的经济业务,其损害学校利益的动机选择在于是否尽到审核凭证真实性的义务。现行模式下,会计人员参与基建项目的意愿并不强,一方面是收入水平与自身努力程度关系不大,另一方面是自身对基建“黑箱”讳莫如深的态度,只要原始凭证经过领导签字审核,这项经济业务的责任就明确了,自己按照会计程序做账即可,置身事外也许是最佳选择。泰罗著名的霍桑实验在基建会计身上同样适用,如果在入账前审核每一笔可疑的业务,提高了工作量,收入反而没有提高,同时又是自己和同事的压力增加;如果对明显瑕疵的经济业务放任,事发后可能会连累自己失业或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凭证提供者往往会对违反现有制度的业务凭证进行“包装”后交由会计,两者达到一种默契的行为规范。尽管学者在大声疾呼要基层会计人员积极介入基建项目全过程,转变观念,发扬主人公精神,并且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但这些并没有动摇现有动机选择的基础。

(三)监督的动机分析 作为外部人,更关心的是为什么没有进行监督。其实监督不是孤立的行为准则,即使主管部门制定了面面俱到的监督规则,能否被实施监督的部门和人员有效执行才是关键。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把规则分为操作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和宪法选择规则三个层次,上面提到的监督和执行的过程发生在操作层次,而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发生则在集体选择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层次。通过对实务和理论界的现状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对基建财务的治理思路主要是:操作中出现了问题,调整政策,强制推行,从而影响较低层次的监督行为。但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否则会出现制定与执行的脱节。因为任何一个分析的层次上改变规则都会增加个人所要面临的风险,较高层次的改变破坏了预期的稳定性,可能会增加了在操作层面的人们的不确定性,“黑箱”内部的参与者选择不改变是最优策略,而外部监督者面临的仍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黑箱”,监督的效果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种从上而下的政策制定模式,无法调整每个层次内部参与者的关系,即无法让参与者监督其他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制度制定与执行衔接不畅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环节的缺失。按照让・皮埃尔・戈丹的观点,所谓治理就是网络化的公共行为,其与过去的行政等级架构和因循守旧的程序有很大不同,如果行政上级的指挥缺少谈判程序,各行为体之间有必要进行调整,这样“黑箱”必须打开才能保证公平,而打开“黑箱”的在现有高校治理模式中并不现实。那么,在“黑箱”存在的前提下,输入激励政策调整相关领导与会计人员的动机,通过谈判以契约的方式确定并实施,这样在不打开“黑箱”的情况下,也能保证输出比较理想的控制效果,笔者认为这是适应现行高校运行模式的最佳途径。因此,规范高校基建财务治理的思路就是:通过安排激励制度,以意识诱导的方式激发利益相关者对财务治理的有效执行;通过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行为约束的方式减少或抑制治理缺陷的发生。

四、高校基建财务治理政策建议

以往的政策导向都是以外部强制介入为主,比如强化权力制衡,设立监督机构等,本文希望制定一系列政策,可以把分属不同部门但与基建项目相关的人员以非正式的方式组织起来,在“黑箱”中实现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做出不损害高校利益的判断,为这个虚拟的组织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根据上述思路,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纳入绩效体系 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为契机,根据高校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岗位制定灵活的激励机制。对于参与像基建这种具有特殊利益诱惑的单位和个人,其收入水平要与其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完成既定的绩效目标挂钩。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尽量细化,不能细化的尽量流程化

(二)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规则制定 前文提到要实现相互监督的局面,这种局面可以通过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实现。相关利益者是一个虚拟的组织存在,其在通过自主治理处理现实问题时,会把不同层次的规则结合起来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策略,而缺乏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权力的人们则会滞留在一个单一的层次上,他们面临的问题的结构对其是既定的,他们最有可能做的是在既定的边界内选择策略。这种虚拟的组织可以通过承诺的方式存在,这种承诺是建立在“只要别人不违反规则,我也绝不会违法规则”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参与者做出自我承诺,便有了监督其他人行为的动机,为的是使自己确信大多数人都是遵守规则的。这种权变式的自我承诺和相互监督这两者是相互补充、相互加强的,当参与者自己设计规则时,为了减少监督成本,更会如此。这些政策的建立能够影响激励,使参与者能够自愿遵守在这些系统中设计的操作规则,监督各自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把“黑箱”中的制度安排维持下去。

(三)实行弹性惩罚机制 除了正面的激励措施以外,还需要相应的惩罚机制,但这种机制有别于刚性惩罚机制。所谓刚性惩罚机制,实际上是制度制定者为了减少设计成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这些制度可能来源某成功经验的总结,或者来源于简单的抄袭复制。而弹性的惩罚机制是参与者参与制定的规则,一旦发现违规行为,首先去了解违规发生的特定环境,参与决定合适的制裁措施。如果一个通常都遵守规则,只是在某一场合偶然出现了严重问题的违规者,其他参与者也许只想通过一个小小的惩罚提醒违规者注意遵守规则的重要性,每个人都会听说已经发生的事情,违规者的信誉取决于他们未来遵守规则的情况。如果其他参与者认为违规者能够在未来基本遵守规则,他就能无所顾虑地继续现有的遵守规则的策略选择。如果有人反复违规,就可能产生对准自愿遵守的真正威胁,对于这种情况,其他参与者期待提高制裁的强度,以制止这些违规者新的违规行为的发生,并防止其他人去仿效这些违规者的做法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第9篇: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范文

第一,计提专用基金的问题。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奖贷基金时既没有资金的流出或流失,净资产也没有减少,只不过在支出增加的同时增加了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只有在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发生耗费时,才会导致资金的流出或损失。由此可知,提取专用基金并没有发生资金的耗费及损失,也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不能构成事业单位的支出。

第二,基本建设支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单独列出,并明确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这主要是由于事业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两套账的原因。然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支出管理中却没有将基本建设支出纳入支出范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只将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纳入结转自筹基建支出中进行核算。定义口径的不一致造成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不统一。而从另一方面看,结转自筹基建是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是货币资金在不同的账务体系中循环,并没有发生资金耗费或损失,不符合确认支出会计要素的定义,并不是真正的支出。

第三,与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不相符。我国实行新的预算会计制度以来,以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为目标的财政体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上述财政体制的改革也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内容发生了新的变化,原有的会计要素定义及会计记账基础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预算内的资金支付只是一种额度的减少或者说是虚拟价值的流动,并没有资金流出或流失。此外,随着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出现了采购环节与付款环节的脱节,出现货物已经到达但发票账单还没有到达或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在付款方式上也存在一次付款、分期付款、预留保修金等尾款,如果按传统的支出会计要素定义和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支出的话,根本无法处理。

第四,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其他收入反映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并不完整,因为没有反映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收入。此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还规定,高等学校在收到固定资产捐赠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这样处理,虽然使事业单位的接受捐赠的收入完整反映出来,但是支出却是虚增的,因为并没有发生资金耗费及损失,不符合支出会计要素的定义。

第五,经营性业务的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财政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解释,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不存在收付实现制的“支出”这一会计问题,故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这一会计要素。但是事业单位由于业务活动的多样化、复杂化,其经营活动实际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没有实质区别,理应将当期经营活动的收支项目进行配比。此外,由于事业单位需要缴纳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如果用现行支出会计要素定义,那么事业单位的纳税调整工作量相当大。

第六,投资亏损问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转让债券投资以及到期兑付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实际上投资亏损应该属于事业单位开展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将其冲减“其他收入”是不适当的。

第七,利息支出的问题。事业单位的利息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列为支出,但是在事业单位账上反映的利息支出采用费用化处理,而在建设单位反映的借款利息却可以资本化处理,同样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利息因为会计处理的不同导致不同的结果。

第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在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无法反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也无法反映受托事业单位的资产保全责任。其弊端是:一是价值背离。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远。二是虚增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按原值反映,没有体现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虚增了资产总量。三是成本不完整。事业单位在购置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一次记入“事业支出”,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投入使用的月份一次性摊销记入“事业支出”科目,从投入使用的月份起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金额为零。但实际情况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较大,使用期限较长,则会造成严重的账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