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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地资源;现状;对策;安徽宣城;宣州区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发挥林业“三大效益”的载体,没有林地林业建设无从谈起。在当前社会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合理利用、积极保护林地资源已成为政府、林业部门和林业工作者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之一[1-2]。
1宣州区林业基本情况
宣州区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周边与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毗邻,被称之为苏、浙、沪的后花园。2010年又作为皖江经济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主两翼”中的“两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经济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全区林业用地面积91 510.6 hm2,其中有林地面积76 473.9 hm2,疏林地645 hm2,灌木林地7 800 hm2,未成林地3 884.4 hm2,苗圃地125 hm2,无立木林地1 085 hm2,宜林地950.3 hm2,林业辅助生产用地547 hm2,森林覆盖率31.8%,林木绿化率35.7%。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区快速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宝贵资源。
2宣州区林地资源开发应用现状
近年来,在周边苏、浙、沪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带动下,宣州区也成为各企业的投资对象,各类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投资建厂必然引发对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资源自然成为地方政府为企业供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宣州区林业局办理上报林地征占用手续144起,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578.27 hm2,尚有部分项目正在办理。宣州区敬亭林业工作站业务辖市区边缘的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自2005年以来办理上报并经省林业厅批准林地征占用手续36起,征占用林地面积265.45 hm2。
3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宣州区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一是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四是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六是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4搞好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3]。
4.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4]。
4.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4.4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4.5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林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依法管理和使用林地,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林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保证作用。当前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一些与林地管理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办法和措施,如林地报批预审制度、公益林地审批制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制度等。林地征占用审批部门应定期到各地开展一些调研活动,掌握林地征占用工作的相关动态,以便于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相关政策,使林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适应林地管理新形势的要求,从而更好地抓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5参考文献
[1] 潘虹,姜伟.保护林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省林地管理工作综述[J].安徽林业,1998(1):8-9.
[2] 陈日红,余峰.浅谈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林业建设[J].浙江林业科技,2001,21(4):68-70.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林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屏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保护好森林资源,对于优化生态环境、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积极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各项工作措施,使全县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增长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方对生态环境盲目乐观,危机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猖獗,乱砍乱伐现象突出,部分群众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森林资源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县森林资源管理的现状,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一)切实抓好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工作。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对采伐林木,要全面实行“伐前调查、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文件,实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行为。加强对群众生活、生产用材的管理。严禁违法无证砍伐林木烧制木炭,加强对木炭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木材检查站和森林公安、林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木材运输的巡查监管力度,对无证运输木材一律没收,严格查处,不得以罚代证,违规操作。要加大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出超限额采伐行为,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20**年4月1日前,各单位不得审核上报林木采伐申请。
(二)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工作。凡征占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要严格控制林地的使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及监督检查等规定,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及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意识和依法征占用林地意识,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认清开县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措施及各项制度,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三、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责任重大。春节、清明、春耕、备耕时节是我县森林火灾危险期和易发期,各地进山旅游、燃放烟花爆竹、祭奠扫墓等活动将会急剧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将会不断加大,各地各部门务必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要深入广泛开展防火知识的宣传,不断地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落实护林人员巡山护林,管住入山火源,规范林区用火行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加强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要突出抓好扑火队伍建设,提高森林火灾处置能力,加强专业队、半专业和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让扑火队员掌握扑火技巧,增加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工作,落实专人坚持24小时,要强化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各片区森林防火繁荣督促检查,确保全县无重大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监管工作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据统计,今年我局(1月至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2起,查处42起,共处理犯罪人员42人次,林业行政罚款20650元, 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肉苁蓉461公斤。其中滥伐林木案14起,擅自改变和占用林地案2起,森林火灾案1起,毁林案17起,非法破坏植被案2起,河谷林区采挖沙石料案2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案1起,无证饲养野生动物案3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2人次。案件综合查处率为100%。
(一)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
为切实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力度,有效维护林区治安稳定,确保资源安全,创建平安的奋斗目标。根据[XX年]7号文件《关于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XX年年3月至6月30日,我分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打击非法清占林地、破坏植被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质量,我县积极行动,成立了保护森林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青河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李江同志任组长,分局民警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责任。制定了行动方案,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保障,确保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深入到五乡两镇,加大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出动宣传车,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手段,使林业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更多的农牧民自动加入到保林、护林的队伍中。专项行动期间,我分局有力的打击了破坏森林的违法活动,共办理行政案件28起,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肉苁蓉461公斤。其中,滥砍乱伐案件13起;牲畜啃食树木案件7起;非法破坏植被案件2起;河谷林区采挖沙石料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无证饲养案件2起,共处罚28人次。
(二)开展“绿盾行动”
根据关于组织实施“绿盾二号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点和非法占用林地项目为重点,对辖区域内发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无任何审核(批)手续、越权审核(批)、毁林开垦、侵占国有林地等违法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绿盾行动”。这次行动我县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我局组织小组整顿经营秩序,查找薄弱环节,清理违法行为,把清理整顿木材加工点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项目作为工作重点,对辖区域内发生的少占多批、未批先占、无任何审核(批)手续、越权审核(批)、毁林开垦、侵占国有林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撤销违反规定进行经营加工和逾期不接受检审验的经营加工企业(厂点)的木材经营加工资格;对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未按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对违法收购木材,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开展林区案件调查清理工作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阿地林资字〔XX年〕5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XX年年9月组织人员,就我县XX年以来辖区内存在的毁林开垦和其它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共办理行政案件35起。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肉苁蓉461公斤,没收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梭梭柴2方,其中,滥砍乱伐案件14起;牲畜啃食树木案件10起;非法破坏植被案件3起;河谷林区采挖沙石料案件2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2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产品案件1起;河谷林失火案件1起,无证饲养案件2起,共处罚35人次。
我局采取出动宣传车,通过散发宣传单,宣传标语等手段,使林业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特别是对一些边远山区的牧民,以前认为砍树烧火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现在也能自动加入到保林、护林的队伍中。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视是关健。
青河县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县护林防火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开展了护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印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相关宣传材料散发给我县广大农牧民群众,通过广播电视局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向全县群众播放宣传,使全县群众增强护林防火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青河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森林公安分局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与我县野外用火旅游开设点、野外用火矿场、砖场等野外用火户签定了30余份野外生产用火合同书。
今后我分局相将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做到坚持教育宣传为主,预防在先的原则,与我县所有野外用火户签订野外用火合同书,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将起到更大作用。
(二)、加强督导检查
为加大森林防火督查力度,青河县森林公安分局、防火办组成检查组多次对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他们进入林区,对重点防火地区、用火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我分局严格执行了24小时防火值班制度,由分局领导亲自带班,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提高了基层防火工作者业务素质。
由于领导重视,上下协同作战,今年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全县没有发生一起大的森林火灾。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青河县共有五乡两镇,辖区面积15529.5平方公里,但森林公安民警却只有六位,警力严重不足,平时六位民警的工作压力和思想负担比较重。为解决有限的警力和严峻的林区治安形势之间的矛盾,我分局林业公安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提升整体素质等方面着手,积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向素质要警力。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作为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的根本保证,把学习真正转化为工作力、创新力。同时,致力营造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合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团结向上,坚强有力的浓厚氛围。不仅树立了森林公安的形象和权威,凝聚了警心,而且还提高了在新形势下,维护林区秩序的能力,打击林区犯罪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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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林场;林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林地是国有林场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重要的国有资产,林地资源是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国有林场若没有林地,那么必将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城镇化建设等项目征占林地的现象日益增多,再加上一些老百姓抢占、侵占、侵蚀国有林场林地,造成国有林场的发展和生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亟待解决。
1 要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
1.1 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电视台、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下乡放电影、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加大林地管理宣传力度,向林场周边广大村民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占用林场林地行为,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有效地防范破坏林地资源行为的发生
1.2 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批
对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严格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要求,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1.3 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局、矿管局、建设局等部门要与国有林场建立协作机制,对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不得批准开矿和开发性建设。
1.4 建立征占用林地跟踪检查机制
对已审批的征占用林地实行跟踪检查,确保规范用地。同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恢复植被。
2 加强林地资源动态保护管理
将国有林场的林地资源分成几个大片,场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片,森保股各片负责人直接落实到护林点和护林员以及每一个小班地块,每隔10d定期到护林点、小班地块巡查,每月召开旬会,对基层发现的问题集中汇总,研究对策,及时逐级汇报,将林地管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大依法治林工作力度。国有林场应该组织专门人员全面梳理林地方面的遗留问题,摸排林地管理防控风险点,逐步化解林地管理风险。配合当地森林公安分局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不定期对因工程建设、采石、采砂、建塔等占用林地开展检查,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乱占滥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目前,滦平国有林场已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多起,责成补办报批林地占用手续多起,还有1起正在查处之中。
3 建立健全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来建立目标责任制,成立由地方政府和林场共同参与的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考核办法,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其次,规范木材流通管理秩序。坚持凭证运输制度,建立进出厂台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预防税费流失和木材过量消耗,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运输证的签发、监管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批准的木材运输总量核发木材运输证,做好运输证与采伐证的衔接,规范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行为;再次,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木材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木材加工企业无证木材进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凭证经营、木材来源管理、安全生产、台账管理、运输管理、完税管理、木材检尺号印、许可证年检、责任追究等9项制度。
4 全力化解山林纠纷
山林纠纷是一种很容易出现在国有林场及林场周围居住群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影响农村社会及国有林场安全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解决好新老山林纠纷,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国有林场应该全力化解山林纠纷。要建立领导包案责任长效机制;要建立联动调解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建立依法依规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建立宣传法制的纠纷调处机制。
5 加强林场防火安全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森林防火的相关法规,并下发关于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组织宣传车对辖区重点林区、人流密集区进行防火宣传。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扑救能力。及时对义务、专业扑火队员信息进行了核实更新,对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配备了必要的防火器材。强化值班制度,进入森林防火期,国有林场应该实行24h值班、领导带班和火情零报告制度。防火责任人要到岗到位,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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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关键词:水源地;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沾益县
中图分类号:X17 文献标识码:A
1 沾益县水源地概况。沾益县国土面积280.79km2,山区面积2374km2,占全县总面积的84.7%,境内多属构造侵蚀形成的岩溶丘陵地带,夹山间坝子。全县水资源总量27.39亿m3,其中:主水10.09亿m3(地下水资源量5.14亿m3,地表水资源量4.95亿m3),客水17.30亿m3。全县有中型水库3座,总库容1.395亿m3,小(一)型水库19座,总库容0.53亿m3,小(二)型水库110座,总库容0.28亿m3,小塘坝309座,总库容0.11亿m3,已开发利用2.39亿m3,占主水总量的23.7%(占地表水资源的48.3%)。
2 沾益县水源地生态保护现状
2.1 加强综合治理和保护工作力度
(1) 大力实施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沼气池),改善了水源地生态条件,改善了农村水源地径流区点、面源污染。
(2) 加大对库区群众法律法规宣传。利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节庆日,对水库周边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水源地群众对库区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强化对库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有效维护库区生态环境安全。
(3) 加强水库管理。加强对库区生态植被的保护,定期对水面悬浮漂流物进行打捞,对库区管护范围内的垃圾、杂物进行清除、掩埋,并在库区路口和显眼位置分别制作了警示牌和水源地保护公告碑,加强库区保护的宣传和巡查。
2.2 建立了初步保护法规、政策体系。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水土保持工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施工场地、取土区、渣料场进行综合治理。在水库库区及周边山林进行划定区域实施封禁管理,设立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制定《水库库区生态环境管护办法》、《水库库区林政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3 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各职能部门成立了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对水源地的巡查管护力度,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防治,使水源地的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护。林业部门负责水源地森林生态安全及林地的保护;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安全及蓄水量、水质保障的日常管理与保护;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监测与水源地农村污染源的防治及管理;土地部门对水源地非生产性用地进行严格管理与审批。执法网络已履盖到了全县所有水源地的各个角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力量,实施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查处和及时制止各类危害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
3 沾益县水源地生态保护存在问题
(1) 人为活动频繁,致林分质量差,坡耕地呈上升趋势,生态环境质量下落。
(2) 保护资金欠缺。当前,县级财力相对簿弱,水源地生态保护无固定资金来源,多依赖于林业、水利、环保等各部门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实施,水源地保护资金筹集面临较多困难。
(3) 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完善,管护队伍严重不足。当前,还未建立起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和行之有效的水源地保护监督机构,水利、林业、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管理,行政问责制度难于落到实处,治理措施难以形成有效体系。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联动,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4) 受益者生态保护和补偿意识淡薄。长期以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造成了环境资源的极大破坏和浪费,忽视了对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水平的关注,受益者对生态补偿责任意识淡漠。保护者缺乏积极性,水源地群众得不到相应的生态补偿,对水源地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不高,滥采沙石、乱砍滥伐现象较突出。
4 建议与措施
4.1 转变观念,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
(1) 转变观念。由被动的"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向主动的"谁受益谁付费"理念的转变,直接受益者付费补偿。正确处理好上下游之间的补偿和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补偿关系,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利用水、森林资源的,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上游地区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制度创新,由于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政府利用经济激励手段和市场手段来促进生态效益的提高。明确补偿主体,确定各方的权、责、利,水源地生态补偿补偿方为水源地生态受益者,除应交纳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外,还需增加水源地生态补偿费。补偿对象为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按照各自的付出和得益确定补偿数额。做好成本、效益核算,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在水源地保护成本的基础上,考虑用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各用水单位的承受能力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
(2) 加大水源地生态保护和补偿资金的筹集力度。利用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融资方式融资。在BOT方式中,政府部门与私人公司或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授权承担该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并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特许期内,项目业主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特许期满后项目业主须将该项目无偿移交于给政府部门。利用BOT方式开辟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加速资金筹措。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原水水价,提高水资源费,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征收生态补偿税,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增加水源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积极吸收各种形式的民间组织、金融机构、企业集体、环保社团以及个人对水源地生态保护建设的资助和援助,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关注和参与水源地生态补偿。
(3) 加强政策支持,构建生态保护及补偿体系。采用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构建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生态补偿体系。将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有机地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开展水源地的生态补偿工作。加强"造血型"补偿,应用 "项目支持"的形式,形成造血机制与自我发展机制,增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自来水费中收取的反哺资金,直接用于水源地区直补和管理与保护工作。资金使用前期全部用于水源地区的保护整治,后期按3:7的比例,用于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对因保护水源地而受损的群体直补。
(4) 理顺水源区生态保护及补偿的组织管理体制。把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生态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水源地生态保护工作,促进各部门的相互沟通和通力合作,部门联系、上下联动,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地解决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深研究、制定保护政策、办法和工作制度,管理补偿基金,联合各部门执法力力量,落实人员经费,定期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兑现水源地居民生产生活补助,监督水源地群众履行约定义务。
4.2 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
(1)强化水源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环境意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可持续发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在学校、社区、农村、企业等范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源区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林学类课程;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衔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193-03
Thinking on conjunctions between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
Zhang Minxia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Jiangsu Nanjing 210000)
Abstract:As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ourse reform,conjunction of different courses has become a noteworthy subject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Based on the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njunctions among related courses,clearly expresses the supporting effect of the courses on forestry on the course of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Besides,it raises some detailed measures for conjunction on aspects as building the cultivation plan,confirming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course design,as well as teaching practice,which provide reference for building refined course and special course.
Key words:Course on forestry;forestry case;site investigation;conjunction on different courses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作为全国唯一一所为森林公安机关培养人民警察和培训在职森林公安民警的院校,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办理森林案件所必需的公安的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林业知识。《森林案件现场勘查》是学院的一门特色课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主要讲授森林公安在办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有林地、森林火灾等森林刑事案件的勘查方法。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完成要紧密结合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吸收犯罪现场勘查实践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经验和新成果,根据森林案件的现场特点、勘验对象的特点以及勘验技术的特点对案件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运用刑事技术、林业技术和动植物识别的基础知识来勘查。
通过对已学习过该课程的侦查学2010级两个区队68名学生的随机调查,学生一致认为本课程是森林警察学院的一门特色课程,是学校“立足林业,面向公安,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的具体体现。该课程应以《森林资源管理概论》、《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森林防火》等林学类课程为基础,辅助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课程的知识。在调查的68名学生中,有32名学生特别提到该课程的学习要以林学类课程为基础,才能真正学好。因此各门课程在制订计划时,要不断关注课程的实施过程[1]。如何做好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衔接,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担任这几门课程的每位教师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学生的建议,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森林公安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确定林学类课程的知识点
“衔接”一般指的是事物相互联系[2]。不同学者对课程衔接的理解不同。Oliva认为衔接性是指课程的不同层级之间的连续性;Ornstein&Hunkins认为衔接是指课程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可以是垂直的组织,也可以是水平的组织[3]。笔者认为课程衔接首先要做好课程内容的衔接。林学类课程作为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基础,在课程内容的讲授上应按照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确定知识点。林学类课程应包括六大知识群,即我国森林资源概况及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森林基本知识;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植物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六大知识群由四门课程组成,即《森林资源管理概论》、《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森林防火》。其中《森林资源管理概论》主要介绍我国森林资源概况及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森林的基本知识,涉案林地面积测算、涉案材积的测算、木材材积测算,森林区划与森林资源调查成果的应用,林地管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与木材管理的相关内容。《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主要介绍野生动物形态识别(国家重点保护、省级和三有动物),生活习性和地理分布,现场物证提取的主要技术要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运用。《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主要介绍森林植物的基本概念及其保护意义,植物分类基本知识,中国植物资源概况及其分布特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识别,防火树种,植物案件侦查及物证收集和样本保存。《森林防火》主要介绍森林防火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我国森林火灾的特点,林火基础理论,森林火灾的扑救及扑火安全,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与评估,城镇消防基础知识等。通过以上知识点的介绍,为森林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提供帮助,提高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在内容组织上,要注重对林学类知识的应用。
二、明确各知识点对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支撑作用
课程衔接指的是不同学段或某一学科在课程内容、课程标准、教学目标、教科书编制等宏观与微观体系化上的最优组合[4]。从课程内容方面来考虑,在林学类课程涉及的六大知识群中,我国森林资源概况、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及森林的基本知识应作为学习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背景知识,使学生明白自己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方针政策,明白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对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中涉及到的有些名词术语有真正的理解,如森林的概念、森林特征的描述、我国森林采伐的方式及各方式的实施要点、森林更新、森林区划的概念等。通过这些知识的学习,学生能更容易读懂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制作卷宗时,能用专业术语来描述案件,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掌握涉案林木材积、木材材积的测算、林地面积测量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使学生了解有关森林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区分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掌握基本的测算技能,可以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准确判定物证提取的要点、记录涉案面积与材积相关数据更加准确到位,防止调查数据的遗漏,为技术人员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鉴定提供更加全面翔实的资料。
学习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的识别与鉴定技术,使学生牢固树立野生动植物作为物证的意识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培养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识别野生动物的能力,使学生掌握野生动植物的识别与鉴定的基本技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明确涉案的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及保护级别,对一些物种和树种的认定提供了方法和依据,以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在现场勘查中确定物证提取的技术要点,以正确获得涉案野生动植物物证,如何很好地保存物证材料,为下一步送检做好准备,对快速破案具有积极的作用。
学习森林防火的相关知识,使学生明确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了解森林防火的基本知识,熟悉森林火灾的扑救、扑火安全和森林火案的侦查等相关内容,掌握森林防火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进行现场勘查中,能进行森林火灾现场特点分析,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根据植被的燃烧痕迹,确定是地表火、树冠火还是地下火,过火范围及火场总体态势,依据不同森林火灾种类特点,结合风向、风力、坡向、坡位、坡度、海拔、植被等对火势趋向的影响,分析研究现场急进火或稳进火的蔓延规律,结合现场访问情况和灾前现场基础资料初步判断森林火灾案件起火点,以准确判定案件性质。
三、认真研究,通过各种途径做好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衔接
明确了各门课程介绍的主要内容及支撑作用后,就应该寻找切合实际的方法,做好两类课程的衔接。课程衔接应包括纵向与横向两方面。美国课程学者泰勒认为,要使学习经验的组织富有成效,课程编制必须符合3条标准,即继续性、程序性和统合性[5]。“继续性”是指在课程设计上应使学生对于所学知识技能有不断重复练习和继续发展的机会。“程序性”或“阶段性”则强调后一经验需在前一经验基础上更加广泛和深化。“统合性”是指“横”的联系。它考虑各种学习经验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学生行为与所学内容的统一和连贯,即把学生某一学科的能力,作为学生全部能力的重要一环来加以促进,而不是把它作为孤立的能力。林学类课程作为《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基础,后者应是前者的不断重复练习和继续发展,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加广泛和深化,把两者的学习进行综合而不是孤立起来,为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将林学类知识与法律知识、公安执法知识进行综合,使两者相辅相成。但应注意的是要提倡两者结合,决不是学点林学类知识,学点法律知识或执法程序就可以,不是简单地林学类知识与公安类知识的相加,而应该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并合理利用。这就要求担任相关课程的教师均应熟悉林学类知识和公安类知识,讲授林学类知识的教师在介绍相关知识时,重点要讲清每一个知识点的内涵,着重从合理、合法的角度进行介绍,并讲清每一个知识点在办理森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讲授《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教师重点要讲清森林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的依据、原则、程序、人员组成、勘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等,而且要注意对相关林学知识的后续应用(不需再详细展开),如涉案森林特征描述的专用词语、径阶、材积与蓄积量、出材率、主伐、抚育伐等,不能讲外行话和非专业用语。
2.在制订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时,要注意各门课程的时间安排,《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与《森林植物识别与鉴定》课程安排在大一下学期或大二上学期来学习,《森林资源管理概论》与《森林防火》课程要安排在前两门课程之后,前面的课程为后面的课程做准备,在学完以上几门课程后,即安排《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不能相隔太远,做好各门课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学习效果和质量。
3.收集大量案例,为学生提供样本,使学生尽快了解现场勘查的项目和内容,熟悉现场勘查笔录在森林案卷中所起的作用,掌握盗伐滥伐、野生动物、森林植物等不同案件中林学类知识在现场勘查中的操作技能和勘查要点,掌握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通过具体案例让学生了解林学类知识和法律、公安等知识在侦破森林案件中的具体应用。收集办理森林案件的图像资料,使学生形象、具体地掌握森林案件的侦查过程。
4.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均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每门课程实践教学的比重都比较大,可以利用实践教学的机会,将几门课程结合,各任课教师相互配合,为学生设计出各种类型的模拟现场,从接报案开始到现场勘查、调查测算涉案现场的面积或林木材积、认定涉案的物种或植物种类,对案件进行定性,让学生确定处罚的方法和额度。通过综合实习和训练,使知识体系更完善,让学生系统掌握所学的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5.让学生自己设计案例。在案例中应用到林学类知识,如描述发案地点,要用到森林区划系统;描述涉案森林特征,要用到森林结构特征,并能根据林分调查方法进行某些特征因子的调查;会对涉案面积或材积进行测算,学会对案件进行定性。设计野生动物、森林植物案件,应用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中所学到的知识,确定现场的程序、步骤等。
6.改革考试考核方式,进行不同课程间的综合考核,在考核森林案件现场勘查相关知识时,增加对林学类知识的考核,具体考核林学类知识在森林案件现场勘查中的应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使所学的知识更加系统化。
7.担任相关课程的教师应经常进行交流和沟通,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就如何做好课程的衔接进行研究,做到相互学习、相互补充教学中所需的知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水平,注重应用性。通过课程间的渗透、联系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不会产生重复和某些漏洞,防止造成学生单向的、机械的、复现性的思考习惯,这样不利于发展他们多维的、灵活的、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8.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在实验室建设中,打破系部、教研室的界限,做到资源共享,为学校节约场地和经费。开放实验室,满足学生课外学习和训练的需要。如在《森林资源管理概论》课程和《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中都用到的GPS、罗盘仪、全站仪、测树仪、绘图软件等,可由一个实验室购置,其他老师在教学和科研用到时,可以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9.编写合适的教材,进行课程内容的衔接。教材是实现教学目标、实施教学的重要资源,也是教师教学或学生自学的依据[6]。根据以上对林学类课程与《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教学内容的分析,建议结合教学内容和森林公安工作的实际,编写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教学,将现场勘查相关知识与林学类知识有机整合,编写出版教材。
课程横的衔接应发挥联结性与功能性。《森林案件现场勘查》课程的编排不仅要考虑与林学类课程的衔接,还应顾及其他课程间的联结,如痕迹检验、刑事图像、林业法与森林公安执法等。美国学者拉姆利曾经说过,人类知识具有完整性,即使在自然科学,其部分内容有时亦与社会科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说明学科本身的知识不但具有统整性,且在不同学科或领域间彼此亦有横的联结关系。所以,编制课程时应多顾及不同课程间的呼应与联络。内容的选择要注意其功能性,重视其应用性,如不同案件的具体勘查方法的介绍是学生最受欢迎的。只有重视了课程的衔接,才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品牌课程,体现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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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拉尔夫·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施良方,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66.
[6]刘红梅.对大学数学与高中数学课程内容的衔接问题的思考[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高等教育),2011,(6):46-47.
1、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针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质量和安全、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移民工作,加强对移民安置、移民政策兑现、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等专项监察。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及政策兑现的相关规定,坚决查处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作风不实、办事不公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3、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执法监察。坚决查处假借改革之机变相侵占集体林产、侵害林农利益,违规违法低价转让林地、乱砍滥伐林木、领导干部参股入股等违纪违法案件。
二、进一步加强对“四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1、继续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力度。一是抓好我县出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二是制定招投标行政监察规定。三是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招标机构和监理机构的清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积极推行招标文本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规模标准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程序。四是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继续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制度,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问题的查处力度。
2、继续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系列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的操作规范及监督管理措施,积极推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会同国土部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专项执法监察。二是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征用和出让程序,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三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问题,坚决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
3、继续监督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和执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定点、协议采购的品种和范围。二是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和使用专家库进行评标,提高公开招标采购的比例,制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评标行为,严格执行采管分离。三是逐步推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范本,规范采购人行为。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建设步伐,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网上招标、评标,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重点解决各单位各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等问题。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同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全县落实安全生产开展执法监察,对20**年以来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推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和程序,着重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行政监察对象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职的问题,对失、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惩事故责任人,坚决查处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积极发现、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五、继续推进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春季造竹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苗木的采购、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暗箱操作。
2、加强对特殊党费项目设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特殊党费项目设施中项目立项、使用等情况的监管。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学习、心理、经济负担,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