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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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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

第1篇: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范文

【关键词】准则国际趋同,其他综合收益,财务报表列报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印发,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新的准则将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特别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强化报表在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引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概念,进而更好地将会计准则融入实践之中。“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这一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中的定义实质是一致的。简单用公式表示如下:综合收益=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净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

该项目涵盖的内容包括: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利率互换与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者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数额;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等事项。

二、我国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存在的问题

1、综合收益总额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不匹配。根据准则的要求,调整后的利润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金额应当等于“净利润”项目的金额加上“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金额。毛志宏、冉丹和季风三位学者在2012年发表的《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和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文中采用数理统计的方式展示了2009 - 2011年年报期间,每年均有一些上市公司漏填或错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金额。

2、附注中未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的内容。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除了要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外,还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的内容。直到2012年年报期间,我国仍有部分上市公司或是出于避免公开企业过多信息、一定程度上粉饰利润的目的或是因为对准则理解不够充分,未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内容。

3、混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由于会计从业人员对于综合收益的理解不清晰,尤其容易混淆综合收益项目与资本公积项目。通常由于权益易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例如,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不能作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又如,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减的资本公积不应列入其他综合收益,因同一控制所产生的对合并方净资产的影响额,不能作为利得或损失处理,而应认定为一项权益易。再如,因政府资本性投入所引起的资本公积增加不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原因是政府资本性投入是政府以股东的身份对企业的投入。

三、具体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普及综合收益的理念。受我国财务会计传统习惯和专业知识限制的影响,目前净利润仍是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一些主要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市盈率等都以净利润为基础。但是,相对于净利润,综合收益能够最大功能地恢复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缩小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通过修订现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提高综合收益重要性,并作为公司上市、退市和银行借贷的评价指标,使得财务报表的数据更符合可靠性原则。

2、加强对上市公司报表附注披露的监督监管力度。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错报、漏报的问题,一方面需要证监会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另一方离不开广大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配合。证监会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证监会的监管职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规范信息违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等市场运行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建立并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者,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讼,并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3、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普遍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和核算方式理解不到位,欠缺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辨别能力,没有适应资产负债观下的综合收益理念,特别是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准则变更后的三大财务报表的勾稽关系认识不清晰。尽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每年都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由于注册会计师们对其他综合收益观念也未能充分理解和掌握,所以“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一直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加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十分必要,这是将准则渗入到实务中的有效途经。

参考文献:

第2篇: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范文

为了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从综合收益、附注披露内容和强制性披露内容三个方面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财务报表应披露的项目和内容。会计信息透明度决定着会计信息的价值,而低质量的会计信息导致了诸多腐败问题。

一、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涵义

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概念,一直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在区域经济、全球经济不断发展融合的趋势下,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成为一项必须解决的客观问题。它最早出现在199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的“核心准则”上,其中有一项是“高质量”,具体解释为“可比性”、“透明性”和“充分披露”。从此,透明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核心概念开始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使用。“透明度”是“高质量”的组成部分。透明的财务报告信息需要符合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相关性等信息质量要求。

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一份研究报告中,将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报告强调了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并对其作用作出了解释,即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从而使信息使用者能够对企业作出准确的评价。

虽然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是从具体范畴来考虑,会计信息透明度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可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是透明度存在的基础,也是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前提;二是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和恰当披露。可靠恰当的披露更能使信息使用者通过会计信息获得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运行、经营成果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等信息。

二、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反腐价值

会计信息透明度与反腐败存在正比例关系。会计信息透明度越高,反腐败越彻底;反之,腐败问题的解决能促进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充分性的披露障碍也将有所减少。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一)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会计作为公共性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在经济发展中,企业的发展影响着经济的进步,而经济腐败问题则是经济发展中不可忽略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增加企业内部压力和外部监督,能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反腐败工作取得效果,才能保持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是预防腐败的必要手段

会计是计量和记录经济活动的工具,利用这一特殊的经济工具来监督腐败行为,可以提高反腐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因为经济腐败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与会计相关,大多数腐败都会体现到经济上,是金钱和权力的交织。只有会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民主监督,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是治理腐败的根源。所以,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进行财务公开,是反腐败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方法

会计既是一种计量工具也是一种管理活动。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利用会计这一计量工具,根据经济腐败中必然发生的非正常资金运动,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中准确地分析出企业资金的运行状态,对易于发生腐败的环节认真探究,对不正常的资金运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探索出一套会计反腐监督机制,为反腐败实践提供一种新的方法。

三、会计信息透明度现状及产生的腐败问题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时期,会计信息透明度的高低,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了解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具体表现及会计信息透明度问题带来的腐败滋生现象,可为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和腐败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调查表明,针对当前披露的财务信息,没有一家机构投资者认为财务数据“完全可信”,认为基本可信的不到二分之一。会计信息不真实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一大问题。会计信息失真主要体现在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账簿真实填写财务报表,不遵循会计准则基本要求,夸大收入或支出,不能规范地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伪造或者夸大相关大型交易事项,甚至有些企业会编制两套报表,一套虚假的拿来应付信息使用者和监督者,一套真实的拿来作为内部文件,导致报表使用者不能真实地了解信息,给国家和信息使用者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违规的会计信息操纵使企业经济秩序混乱,扰乱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阻碍了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的可能导致企业亏损破产,损害了企业整体的利益。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为腐败者提供了挡箭牌,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很多企业对融资款项的使用、资金预算、利润构成和变化等信息披露不详细,对于未决诉讼、关联方交易、企业合并、提供担保等重要性事项的报告不充分,避重就轻,使投资者产生误解。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在细节上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不够明确,使得企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有主观选择性,造成了企业经营状况的披露不明确、亏损的原因解释不详细,以及对重大信息避而不谈等问题。某些企业利用这种制度上的漏洞,获得舞弊的机会,逃避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使财务反腐难度递增。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性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要求。一些企业内部重大变动、上市公司有关高管的调任、重大重组等重要信息,都在股票价格大幅上升之后才给予披露。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也为企业进行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创造了条件。延迟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将大大降低,同时也使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更加隐蔽化和多样化。

四、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预防腐败

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从宏观来说,依赖于国家的宏观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从微观来说,依赖于企业本身对准则规范的遵循程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一)规范信息披露,完善会计法规

从财政部2014年关于重大会计改革的文件中,可以看到财政部加快会计改革的步伐。其中为了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个新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对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从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出发,从我国反腐败的要求出发,现行会计准则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需进一步关注会计质量的真实性,增强强制性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关联方交易、不同类型财务核算方法的运用条件等细节上继续补充与完善现行的会计准则。

(二)健全内部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减少腐败的产生。鼓励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高中小股东对决策的影响力,通过中小股东对自身利益的需求,对企业的信息披露形成压力,促进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健全和完善董事会制度,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对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者起制约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制度,推行科学和规范的考核制度;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正确的绩效评价,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重视管理者的个人实际能力,建立将管理者的报酬与企业经营成果相对应的薪酬及奖励制度等。以上这些措施对加强企业内部监管、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杜绝腐败的产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力度

外部监督的作用在于保证会计信息披露有其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度的监管是保证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有利条件,是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的保障,也是预防腐败的一大举措。对于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腐败人员,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也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的传递中起着桥梁的作用。企业披露会计信息通常需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处理,如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的估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等。在许多腐败案例中,正是由于企业人员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虚假的财务信息,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虚假信息操纵投资者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才能为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道德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3篇: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范文

【关键词】反向购买 计处理 问题研究

一、我国的反向购买会计概念界定以及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对于IPO上市的审核相当严格,这就促使了一些公司开始开辟新兴的上市之路,其中就萌发出一种反向购买的上市渠道。这种手段可以合理的绕开上市的种种要求,从而较早的实现公司上市开盘的目的。

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反向购买会计的规定如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易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购买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2009年财政部门有对其进行了修订解释。但是虽然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企业对于反向购买的理解等方面的偏差,使得在会计处理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不利于我国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二、我国现行的反向购买会计处理中的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比对,我们发现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中主要存在一下问题:在合并方法的选择方面存在差异,反向购买作为企业合并上市的一种手段,其采用那种合并处理方法进行计量处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2010年,我国又一次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具体章节,并且界定其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但是,这种购买合并时要存在与收购上市形成业务的基本条件下才能进行的,对于那些并不形成的上市业务的企业,我们仍需要采用权益易的基本处理原则进行计量处理;确定合并成本的方法不同,由于合并方法的选择,导致了合并成本的计算存在差异。如果采用反向收购的方法进行,我们通常需要以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与交易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如果采用权益交易的合并方法,由于我国并没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所以其合并成本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反向购买法的相关规定下,我国企业合并是:子公司的的企业合并或者是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等于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每股公允价值的乘积。

商誉确认以及计量的基本问题,采用反向购买的方法在会计处理时可能会导致商誉或者是损益的确认计量问题,这里的商誉跟购买法下的确认方法一致,主要是由于合并成本超过了合并当日母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产生的。但是在权益交易法下,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商誉的后续计量中,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不进行摊销但是需要减值测试处理。反方购买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以及项目列报问题,合并报表的项目计算以及在报表中的列示不同于普通报表,由于反方购买的特殊型,我们在编制以及列报更需注意其计算以及编制的合理准确性。每股收益的计量问题。

除此之外,结合实际处理案例,我们对于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发现,我国反向购买的形式繁多对于会计确认结果的影响,由反向购买中对于原来公司的业务处理可以分为净壳上市以及非净壳上市两种类型。而我国反向购买的有关规定仅仅局限于以定向增发股票形式的会计处理,并没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资产置换形式作出解释,这也是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合并方法的选择可能会导致企业对对利润的操纵,反向购买由于业务的特殊性,又在合并后是否构成业务分为反向购买以及权益交易处理的方法,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其区别不太清楚,造成了处理方法的错误使用。这种错误直接导致了对企业合并信息的影响。其中权益法对于企业利润水平的操作更为容易,大多数企业想方设法的通过调整企业资产以使得其满足权益法的基本条件,避免了商誉的确认,从而对企业的利润进行了操纵。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不同,由于参与合并的双方对于会计处理的不同,然而在合并报表中需要进行了合并处理,个别报表反应的一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而合并的报表则体现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状况。在存在合并商誉的条件下,这两种报表在信息列示中就会存在明显的差异。

三、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改进措施

为了及时解决反向购买中存在问题,并且增强企业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规范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我们需要不断补充以及完善我国合并报表的相关会计处理程序,以更好的促进反向购买的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我国反向购买的相关规定,有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反向购买的形式多样,不仅仅包括定向增发股票的基本形式,还包括资产置换处理等多种方法。针对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中有关反向购买会计的缺陷,我们可以界定好这几种类型的会计定义,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会计处理的规定,尽量避免由于不合理的使用公允价值而造成的利润操纵现象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规定好反向购买中的合并成本的计算确认方法,我国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可以深入研究非标准类型(权益交易法)下的合并成本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其确认、计量以及后续处理的方法,避免由于规范不统一而造成的理解甚至是处理上的偏差。在以被购买方的股权价值作为基础确认合并成本时,面临着市场价值、市场估值以及定向增发等的多项选择,在这种选择下,相关部门需要确定基本的原则,以避免高估或者是低估造成的会计稳健性偏低。

再次,需要提高反向购买会计中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性,遵循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加强反向购买中的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同时,也需要合理的做好企业内部的治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基本利益,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督机制。

最后,需要加强合并报表列示项目以及信息的合理完整性,由于合并中存在公允价值、商誉的计量以及关联方交易等问题,因此企业在处理反向购买会计业务时,要结合相关准则以及实质重于现实等基本要求,加强对于合并信息的计量以及确认,避免通过反向购买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对利润或者是盈余进行操作,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我国反向购买的规定以及问题的分析,以及对于我国基本准则与国际的相比,使得反向购买过程的会计处理更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济价值,增加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以及有用性,合理的完善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促进利益相关者作出更加合理的投资决策。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措施,以促使我国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的合理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杨小青. 反向购买会计问题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13.

[2]王华. 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11.

[3]梁雪梅. 浅析企业并购中反向购买的会计问题[J]. 经济研究导刊,2012.

[4]卞云青.反向购买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分析[J].财会研究,2012.

第4篇: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范文

关键词:养老金;会计核算;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6-0096-02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核算主体

我国2005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则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企业为主体来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应当按照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和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企业年金为会计主体,规范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表等内容。因此,严格来说与绝大多数企业相关的养老金会计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实施,其会计主体是企业本身。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是用来规范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求他们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他们应当将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这有助于提供关于企业年金财务状况、净资产变动等方面的有用信息,进而反映相关各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权责发生制:养老金会计的核算原则

从前,我国对养老金的核算基于收付实现制,而新会计准则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这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

1.对于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际上通常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的。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权责发生制要求,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都应在当期确认。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递延工资)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2.在对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之间的关系上,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也有根本不同的认识。基金筹措是一个财务程序,其目的是转移资产以实现有可动用的资金以履行将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养老金成本的确认是确保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可见,养老金的成本确认和基金筹措是两个独立的环节。而收付实现制却将两者合二为一,即养老金成本直接等同于拨付给托管人的现金数。相反,权责发生制将成本确认环节与基金筹措环节分开,无论当期基金的拨付数是多少,都采用某种可接受的精算方法来计算当期的养老金成本。另外,由于企业的拨付数往往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时,某一会计期间的养老金成本不一定等于该期间企业拨付给养老基金的金额,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养老金成本有利于排除这些干扰因素。无论从何种角度看,与收付实现制相比,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可以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企业年金计划:既定缴存或既定受益

企业年金计划分为既定缴存计划和既定收益计划。《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对两种养老金计划都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主要观点是:

1.既定缴存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既定缴存计划为每个计划参与者提供一个个人账户,并按照既定的公式决定参与者的缴存金额,并不规定其将收到的福利的金额;将来在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参与者所收到的养老金福利仅仅取决于向该个人账户的缴存金额、用该缴存投资赚得的收益以及可被分摊至该个人账户的对其他参与者福利的罚没款项。这样基金的主办者(企业)承担了按预先的协议向职工个人账户缴费的责任。当职工离开企业时,其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随之转移,进入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更换工作的成本,促进了人力资源的流动。企业仅承担按期向账户缴费的义务,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义务,也不承担与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生活费用水平的提高、死亡年龄的推迟及投资风险等),这些风险将由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机构或基金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企业向基金管理者缴存的资产不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企业当期应予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是企业当期应支付的企业年金缴存金,确认的养老金负债是按照基金规定,当期及以前各期累计的应缴未缴企业年金缴存金。

2.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

既定受益计划是指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服务年限等来确定未来养老金的实际支付金额,未来的养老金由企业预先承诺,与计划资产相关的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养老金的金额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函数,如参加者的年龄、服务年数或工资水平。按期足额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如果到期不能按照原先的约定支付养老金,则违约责任亦应由企业承担,换言之,企业承担了不能足额支付的风险、投资失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而该基金的参与者如果提前离开企业,则他过去服务所赚得的养老金很有可能部分、甚至全部丧失。由于既定受益基金需要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和会计估计,如职工未来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年数、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工资水平等,故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当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除当期服务成本外,还涉及过去服务成本、精算利得、损失和利息费用等项目。企业对职工的养老金义务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养老金负债。养老金负债是企业采用一定的精算方法、估计合适的折现率所计算出的未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的折现值。

四、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专设“应付养老金”科目

以前我国基本养老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以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出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而企业年金基金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福利费”。由于我国养老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在计提养老金时,借方科目发生了变化。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以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计提养老金时的养老金负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短期负债不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一项递延工资,不应计入“应付福利费”,而是应该专设“应付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和“应付养老金-企业年金”科目,专门分别核算基本养老金负债和企业年金义务的计提和支付情况。

五、信息列示和披露:养老金会计的基本要求

养老金会计信息是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未对养老金既定交存计划的列报提出要求,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规定,雇主应对本期既定缴存计划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的金额进行披露,披露应包括对本期内影响可比性的任何重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描述,例如雇主提取率的改变,企业合并或剥离股权。养老金既定提存计划不要求列报养老金会计信息,但要求对当期已确认的养老金成本数额进行披露。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未提及列报的问题,对养老金的披露未提出要求,但笔者认为,为使我们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可比性、更易被理解和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职工福利状况的要求,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如下列报信息:“预付养老金”应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应付养老金”应在资产负债表短期负债或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此外,还应在损益表的附注中,对本期养老金计划已确认的成本金额进行表外披露。表外披露还应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详细说明、计量养老金费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本期内影响可比性的任何重大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的描述,例如雇主提取率的改变,企业合并或剥离股权。

参考文献:

[1]郭春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5).

第5篇: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范文

一、财务报告具有决策有用、受托责任双重目标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属于企业对社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根据决策有用观理论,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首要出发点,投资者通过财务报告,正确评价企业的现状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投资决策;债权人通过财务报告,正确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从而作出信贷决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经济管理和监管机关通过财务报告,正确评价经济运行,从而作出宏观经济决策。

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根据受托责任观理论,企业管理层是受委托人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及其各项资产,负有受托责任。企业管理层对投资者负责,应当做到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债权人负责,应当按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归还欠款;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应当遵纪守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义而言,企业管理层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还包括扩大就业、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为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企业管理层按照会计准则编报的年度财务报告,反映了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企业管理层未能履行受托责任,就有可能被辞退、罢免或遭受法律制裁。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是一种公共产品。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投资建立并发展而来的,国家投资的来源是纳税人的税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业价值,上市公司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涉及社会公众。各类企业通过有效执行会计准则编报年度财务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从而吸引投资者通过分析财务报告进行投资。企业和投资者是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或市场经济的关键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企业只有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吸引投资者,从而通过市场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投资者只有不断对企业投资,才能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乃至进入国际市场。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公允,或者是虚假财务报告,就会误导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甚至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这就如同烟酒等假冒伪劣产品会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或导致死亡的道理一样。因此,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才是社会真正需要的公共产品。

基于财务报告具有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双重目标以及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我国,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已上升为法律要求。《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完整。这一法律要求不仅仅是一种会计手续,而是单位负责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法律承诺,即对本单位编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字,也属于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等有关各方作出的法律承诺,表明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编报高质量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和把握的几大领域

(一)随着会计准则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做好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构成了编报高质量财务报告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截至2009年年底,除我国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外,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从上市公司大幅度扩大到非上市企业。我们的目标是,力争2010年除小企业外,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会计准则,2011年扫尾。届时,将全面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规定,从而实现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会计标准和指标口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并完善资本市场。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工作。

三年来,实施会计准则的实践证明,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应当做好新旧衔接,这是执行会计准则的起点和基础。结束旧账转入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只是新旧制度转换结果的表现形式,核心是核定企业资产价值、确认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夯实基础。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要做好人员培训,确保会计人员团队掌握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若干政策规定,以及新旧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要做好软件系统的改造,确保财务系统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转换;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附录要求,确定执行会计准则后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

企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应当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预计负债、所得税、企业合并等项目对期初数的影响,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如下所示:

(二)职业判断是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关键环节,要求会计及相关人员掌握会计准则规定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会计准则有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之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原则导向,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体现了原则为导向。美国会计准则属于规则导向,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涉及的会计问题反映出美国以规则为导向会计准则的不足,那些具有重大风险的特殊目的实体因此没有并入安然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结果是安然公司的重大风险被掩盖,从而构成安然公司崩塌的原因之一。美国从此开始反思,迈出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步伐。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职业判断。比如收入确认、资产减值、递延所得税、预计负债、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权益易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均涉及职业判断。而在规则导向下,企业的交易或事项通常可以直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量化标准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的金额。

职业判断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一把“双刃剑”,恰当的判断所确认和计量的结果就是真实公允的;反之,就成为调节和操控利润的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重大的职业判断,还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定。

如何做好会计职业判断呢?职业判断对会计人员、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注册会计师以及监管部门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专业方面,除具备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外,职业判断的基本要求是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主要是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的定义、内涵和确认、计量要求。比如,何为资产?在确认和计量资产价值时,应当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预期能否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否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等;再如,何为负债?在确认和计量负债价值时,应当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是否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否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等。职业判断的最高层次是诚信,会计人员、企业管理层以及注册会计师等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交易或事项进行职业判断过程中,应当坚持诚信为本,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确保会计信息的高质量。

近年来,企业合并会计已经成为会计准则执行中较为普遍的热点难点问题,其核心是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比如,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主要是看其是否完全按照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如果交易实质上属于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自愿达成的,通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之,如果交易不属于自愿达成的,就属于合并双方资产、负债的简单整合,一般应当认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问题,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获得合理的公允价值金额。如果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巨额商誉的,要予以重点关注。合并成本的确定、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方面要关注是否如实反映了交易的实质,商誉确认后是否及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减值测试等。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16号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职业判断。判断构成业务的,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一些较为复杂的企业合并,既涉及到上市公司,又涉及到非上市公司;既涉及到一般购买,又涉及到反向购买,其中的某些问题不是会计所能解决的,企业不得利用会计准则规定构造交易。

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职业判断结果进行审计时,涉及到再判断问题,需要恪守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判断。

监管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管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利用职业判断操纵利润、虚构交易、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强化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三)A+H股上市公司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我国内地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并建立了持续等效机制,因此,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当存在差异。目前,存在的差异主要是执行问题,比如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关系,不能以此认定存在差异,相关企业应当加以消除,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仍未消除的,应当制定相应措施逐步消除,并在附注中说明原因。再如,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提办法的差异,财政部和保监会高度重视。为了解决此项差异,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保险公司应当在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消除这一差异。

(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自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规范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保险混合合同在满足条件时应当进行分拆;二是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时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三是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再以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保险监管规定为依据计量财务报告目的的保险合同准备金。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现行保险会计进行了重大改革,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升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水平;有助于适当分离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维护保险会计的独立性;有助于提高我国保险会计地位,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质,尤其是新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化比较大的方面,要扎实做好宣传培训和学习理解工作;要做好有关业务流程再造、系统改造和制度修订的工作,将新规定涉及的保险合同认定、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所需的参数和数据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以董事会为最高负责机构,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内部控制,确保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科学性、严肃性和透明度,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和人为操纵;要强化与投资者、债权人和有关监管部门等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能够得到持续、平稳、有效的实施。

(五)正确理解和编制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了趋同,在IASB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认为在我国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是可取的,而且随着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三年的平稳有效实施,引入综合收益的时机已渐成熟。在财务报表中引入综合收益指标,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分析企业的全面收益情况。比如,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原先在利润表中没有反映,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分析企业收益。2009年6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在我国正式引入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同时,为了保持会计准则的基本稳定,我国没有单独增加综合收益表,而是在利润表中直接增加两个项目,分别是“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财政部16号文件对在附注中需详细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规定了统一的格式。

企业在编制2009年度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财政部16号文件的规定,正确界定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并在附注中对其他综合收益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格式作出详细披露。

三、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促进年报质量不断提升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我国企业较快的增速和迅猛发展,各种潜在风险也日益显现,尤其是在遭遇百年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类似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引发的巨额资产损失、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倒闭等案例时有发生。据了解,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合约市值为1 250.0亿元,形成了114.0亿元的浮动净亏损。虽不能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就完全能够杜绝类似案例的发生,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万万不能的。企业只有建立和有效实施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夯实内部管理基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大中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投资国际资本市场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面对国际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复杂环境,我国企业要真正实现“走出去”战略,必须苦练内功、强化内部控制,构筑“安全网”和“防火墙”。从维护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财务报告目标实现的角度看,有必要加强内部控制,尤其与确保财务报表数据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总之,我国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重视和强化内部控制。

(二)深刻理解《基本规范》的丰富内涵

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遵照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着手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对外正式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可以概括出“五个五”,即“五个部门联合”、“五个目标”、“五个原则”、“五个要素”、“五十条”。其中,“五个目标”是指“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这里,“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密切相关,表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对于合理保证年报质量是极为重要的。美国SOX404条款主要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设立的。“五个原则”是指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五个要素”是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的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基本规范》后,我们随即组织力量投入到配套指引的起草工作中。在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下,会计司和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这支专业团队,在对大半个中国的各类企业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后,集中办公,大兵团作战,连续奋战45天,数易其稿,终于完成了配套指引。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每每遇到难题或有争议之处,总不会忘记邀请企业总会计师、总经理、会计师事务所资深专家一同参与讨论,寻求解决方案。这大大地提升了配套指引的可操作性。

应用指引作为配套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它广泛地涵盖了企业治理、业务管理等方方面面,既涉及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工程项目、全面预算、采购、销售等具体业务事项。为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应用指引专设了“财务报告”项目。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和要求,包括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报告的出具和披露等。审计指引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企业,可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应当统筹规划,缜密安排,根据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控制度;应当将内控制度与企业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相衔接、相融合,确保内控制度执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应当加大对企业信息系统的改造或新建投入,将内控制度要求嵌入信息系统,实现对各类业务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企业的总经理、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观念,主动关心、亲身参与、大力支持内控规范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自愿担当起本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推动者和实践者,确保内控规范在本单位的顺利实施。

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整合而影响或降低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下称国办56号文件)。在国办56号文件的指导下,大中小各类会计师事务所紧急行动、顺时应势、加快发展,优化整合与强强联合并进,行业发展步入良性阶段。从事H股审计为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提供了助推力。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的优化整合与以往合并相比,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一是自愿整合。事务所之间的整合是完全自愿的,都能够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发展出发,求大同、存小异,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务求真正融合,没有一家是通过政府主导的“拉郎配”,这就为会计师事务所优化整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强强联合。近期的整合更多体现为证券所与证券所或百强所之间的合并。经过整合,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2002年的105家减少至54家,证券所、百强所之间的强强联合极大地促进了事务所整体实力的提升。截至目前,除“四大”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年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有5家,达到3-5亿元的约有7家,这是会计师事务所贯彻国办56号文件的阶段性成果。按照目前的发展势头,优化整合还将继续。三是彻底合并。整合后被合并的事务所均交回了证券许可证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由财政部、证监会相关公告,不能再以原有资格执业,开弓没有回头箭,这是以往历次整合中没有过的。

整合是为了扶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发展,但是,涉及整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顺利过渡和有序承接,不得由于整合而影响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执业标准、人事、财务、业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充分利用整合后的人才资源;加快整合后的利益调整,控制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风险,提升职业判断能力,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确保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再上新台阶。

内部控制审计是顺利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继续抓好内控规范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内控规范与审计理念、方法和程序密切结合起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协同起来;要强化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要合理调配资源,优化业务结构,改善内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内部控制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的质量。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加强对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尤其是年度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财务报告这一公共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财政部统一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并做好监督检查部署的基础上,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刻领会财政部16号文件精神,以贯彻落实财政部16号文件为契机,继续强化队伍建设,扎扎实实,周密部署,履行职责,努力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要把抓好这项工作提升到维护法律法规权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要统筹兼顾,抓大放小,在抓好日常会计管理事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做好会计技术基础工作;要着力锻造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专门负责会计准则的研究、跟踪、宣讲和指导工作;要吃透弄懂各项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精髓,使自身成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编制财务报告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指导,切实树立起会计准则管理方面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