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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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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XX市工商局:

XX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XX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第2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1.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筑作为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其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的扩建和维修、改建都必须以建筑工程档案资料为基础,从而必须加强和重视建筑施工中资料管理工作。2.城市防灾和灾后重建的基础资料。建筑工程资料在城市预防自然灾害和城市灾后重建中,可以帮助建设部门针对性的提出改建计划书和预防措施。我们可以针对建筑工程的薄弱环节,制定预防应急预案。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工程资料可以帮助我们恢复建筑的本来面目,促进重建工程制定合理的方案。3.建筑工程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支持。建筑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和后期的维护、管理中都离不开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是建筑工程的重要依据。在出现问题时首先就是查阅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所以做好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二、建筑施工中资料的内容构成

1.施工资料的形成过程及相关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资料形成过程同时也是工程项目逐步成型的一个过程,由此施工资料的管理与工程的施工是同步,在此过程中离不开各方主体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会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形成规范的建筑工程资料。所以在各方主体的工作过程中,会形成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工程资料。施工方的资料主要体现的是实体施工质量方面的资料;监理方体现的资料主要是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管理资料;建筑单位体现的资料既是监督检查资料。由此,各方主体形成的资料都必须真实、完整、清晰。2.施工资料形成的内容。施工资料形成的内容比较复杂多样化。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主要体现的是施工方案的形成、向单位相关部门报审、修改以及方案通过形成的技术交底资料。而施工物资资料,主要包括的是相关质量的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认定书、产品许可证以及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此外,还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证、质量证明、材料、配件检验记录以及设备进场调试记录等。3.竣工图归档。竣工图是归档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在工程项目建成之后,竣工图是最直观的追溯文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会出现施工技术变更、设计变更等不确定因素,但是这些变更都会清晰的显示在竣工图中,所以竣工图是建设项目维修、保养、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故重视和加强竣工图归档工作的管理,并且保证竣工图的有效性、真实性是我们工作关键。希望可以为后续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竣工图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综合竣工图。室外专业竣工图以及专业竣工图。如果不是改变原设计结构、工艺等一般性变更直接在图纸上进行标注,但凡涉及到结构、工艺、管线等重要部位的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图纸,并且标明变更内容。总之,不断加强建筑施工资料管理是一项需要不断深化完善的工作,我们必须做到及时、完整、有序以及全方位的进行施工资料管理,不断提高施工资料管理人员的意识和规范化管理责任。

三、深化建筑施工资料管理的对策

1.强化施工管理人员及资料管理。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有关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相关文件的培训,促进资料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不断提高资料管理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实现从根本上对施工资料进行全面整合和梳理。对已经交回的归档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及时补充缺失内容,形成标准化的文件。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施工资料,而且为施工档案的整体提供的参考。对于一些技术复杂,包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新材料的施工资料应该特别重视,通过严格的资料管理制度保证资料的有效作用。2.强化参建各方的沟通。加强与参建各方的沟通与联系,尤其是对于分包方的资料管理应规范、有序地进行,不能事中不管理,事后满后抓。将奖惩机制与施工管理资料挂钩,既起到约束作用又起到督促作用,从而纠正资料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3.做好建筑施工档案资料的监理工作。3.1施工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和运用。在项目监理部分进场之后,应该将项目施工合同资料进行及时搜集,并且明确了解双方合同承包的工程范围,还要熟悉合同工期、工程质量验收、合同价款、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内容,将这些内容都要纳入监理工作资料范围。所以监理工程师要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施工合同,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3.2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正确认识和运用。3.2.1《监理规划》需要结合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并且明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方法和措施。正确的运用《监理计划》,会使监理工作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预控性。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整个项目的基本概况和特点,明确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工作制度,使监理工作更具有针对性。3.2.2《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或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以《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为依据进行编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体现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内容。《监理实施细则》的运用,是在所监理的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4.加强对档案的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平台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从而实现了项目的施工过程随时随地进行监控。例如在施工现场安装相应的摄像头,并且与后台的网络平台连接起来,各方主体都可以从网络平台获得自己需要的影响资料,并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可以做到实时了解。同时在施工过中大大减少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此外影像资料可以与施工资料同时归档保存,比书面资料更直观的显示工作具体施工情况。

四、结语

第3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钢结构厂房;施工监理;监理规划

1.针对项目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1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健全岗位建设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公司派驻现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组建,人员配置要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数量满足监理现场需要, 并在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同时,要加强现场岗位建设和形象建设,完善现场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监理人员的行为,保证监理人员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监理机构的工作效率。

1.2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完善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项目监理的实施。在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组织有关监理人员针对钢结构工程特点、规模进行编制,明确监理过程中“四大控制”的程序、措施、手段,并在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2.做好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

2.1强化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

图纸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图纸与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工艺技术条件,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同时,要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检查施工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力争把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减少因图纸问题对工程质量、进度的影响。

2.2认真审查钢结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全面指导工程实施的技术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进度。因此,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针对性和重点。审查的重点内容有:

(1)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治理体系的建立。(2)非凡工种的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3)新工艺的应用。(4)对工程项目的针对性。(5)质量、进度控制的措施和方法。(6)施工计划(工期)的安排。

3.加强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1钢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控制

钢结构工程的基础一般都采用混凝土独立柱基础,基础的混凝土及钢筋、模板的施工与其他工程的施工工序及方法相同,而基础独立柱中预埋的螺栓是质量控制的重点,单个螺栓及每组螺栓之间的间距、高低的偏差,直接影响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质量。

3.2钢结构主体工程的质量控制

(1)钢构件的质量验收。钢构件的加工已实行工厂化生产, 钢构件的进场质量验收就非常重要,构件进场我们除了按明细表核查数量,并进行外观感官、几何尺寸、合格证检查外,还检查了以下资料:①钢材材质的复试单(原件);②钢材的材质证实(复印件须盖生产单位公章,还需说明原件的存放地);③无损检测报告(原件)。(2)钢构件安装质量控制。柱、梁安装时,我们主要检查柱底版下的垫铁是否垫实、垫平,柱是否垂直和位移,梁的垂直、平直、侧向弯曲、螺栓的拧紧程度以及摩擦面清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起吊。当钢结构安装形成空间固定单元,并进行验收合格后,要求施工单位将柱底板和基础顶面的空间用膨胀混凝土二次浇筑密实。(3)螺栓安装质量的控制。钢结构工程中螺栓连接一般用高强螺栓和普通螺栓。普通螺栓连接,每个螺栓一端不得垫2个以上垫片,螺栓孔不得用气割扩孔,螺栓拧紧后外露螺纹不得少于2个螺距;高强螺栓使用前我们检查螺栓的合格证和复试单,安装过程中板叠接触面应平整,接触面必须大于75%,边缘缝隙不得大于0.8mm,高强螺栓应自由穿入,不得敲打和扩孔;高强螺栓不得作为临时安装螺栓,螺栓拧紧应按一个方向施拧,当天安装的应终拧完毕,终拧完毕应逐个检查,对欠拧、超拧的应进行补拧或更换。(4)焊接质量的控制。钢结构使焊前,对焊条的合格证进行检查,按说明书要求使用,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一、二焊缝不得有气孔、夹渣、弧坑裂纹,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满焊等缺陷,一、二级焊缝按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在规定的焊缝及部位要检查焊工的钢印。不合格的焊缝不得擅自处理,定出修改工艺后再处理,同一部位的焊缝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5)涂刷工程质量的控制。钢结构涂刷前,涂刷的构件表面不得有焊渣、油污、水和毛刺等异物,涂刷边数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3门窗工程安装质量的控制

钢窗安装质量的控制重点有两点:(1)钢窗进场合格证、产品试验报告及外观的检查。(2)钢窗和固定钢窗的立柱之间的间隙控制。先施工固定钢窗的立柱,有可能出现钢窗与立柱之间缝隙过大或钢窗安不上。我们在监理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先固定钢窗一边的立柱,待钢窗完全固定就位后,再焊接另一边的立柱,这样保证钢窗与立柱之间无缝隙。

3.4压型彩板安装质量控制

压型彩板进场后,要进行外观和合格证的检查,并复核与压型板施工安装有关钢构件的安装精度,清除檩条安装时的焊缝药皮和飞溅物,并涂刷防锈漆进行防腐处理。彩板安装时,要按墙面进行排版,从一端开始进行,板与板之间必须咬紧,再用螺钉固定,墙板接缝处做好防水处理。

4.加强施工工期控制

(1)本工程在完工后将很快投入使用,故如何保证在预定工期内顺利完成,也是监理控制的重点。根据本工程特点,基础施工及混凝土主体施工是影响工期的主要因素,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此部分的进度控制将作为整个工程进度控制的重点。(2)因本工程为一生产厂房工程,故其土建施工后期设备安装单位将提早介入,如何协调安装单位和土建工程的关系,亦是影响工期的重要因素,故在监理过程中,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大,且钢结构、围护结构、土建结构、安装单位是由不同的单位完成的,相互间没有合同关系,会产生很多矛盾,特别是工期协调、场地协调、材料保管、成品保护等等,处理不好会影响工期、质量和造成费用无谓增加,特别是易造成安全事故,这就要求监理单位与业主进行大量的协调和进度安排,所以我们应从合同、管理、组织、信息等多方面进行帮助和协调,建议业主指定总包单位统一现场协调,管理并做好计划。

5.加强施工投资控制

(1)选择好的投资方案,重视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或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2)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针对量大,质量、价款波动大的材料的涨价预测,采取对策,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3)严格审核变更和签证,并做到证据齐全、解释合理、真实可信、及时处理。

第4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xx〕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xx〕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5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过失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丙、丁、戊五个股东欲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系中国人,丙、丁、戊系外国人。各方通过合同、章程对合资事项进行了约定。章程中明确,甲、乙各占股份30%,丙占20%,丁、戊各占10%;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企业于是得以成立。

      甲在企业成立两年后与另一人己(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该合同获得了乙、丁、戊同意。其后,己交付了转让款。但甲因股价上涨,拒绝办理报批手续,己在与甲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甲提出,因股权转让合同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应属无效。己则提出,合同虽未经审批,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早有规定,且该章程也经过审批,故甲转让股权无须再办理审批变更手续。

      本案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一个缩影,里面涉及诸多疑难问题需要分析和探讨。

      二、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按行政审批的碰撞与冲突

      企业章程是股东行为的指针。因此,章程的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之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3条、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规定,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显然,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内容,且必须经行政机构审批后才能生效。然而,《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到本案,对甲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于己是否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既然章程在企业成立前已通过审批,表明审批机关已同意股东可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股权,而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章程规定,故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观点二认为,既然《实施细则》第20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该章程即使经过了审批,甲与己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还是必须经过审批。

      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有三种情形:(1)章程的规定与《实施细则》规定完全一致,即要求股东转让股权时得到其余所有股东的同意;(2)章程的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如本案中章程规定,任何一方如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3)章程对股权的转让根本未涉及。因此,笔者在探讨上述两种观点时,结合章程规定的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一)对《实施细则》冲突条款的梳理与把握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显然,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存在。其既可享受税收上的种种优惠,即学界通称的“超国民待遇”;又有着投资范围的限制,即国家出于安全或控制经济命脉的考量,禁止企业涉足某些领域。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随着股东股权的转让,企业的性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本可享受的待遇可能会随之丧失,一些被禁止投资的领域可能又面临开放。由于股权的转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对此进行审批和把关就成为必要,而这只能在具体的转让行为发生时才能实现,抽象的企业章程规定不足以体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是否按章程行事本身就是一个需审查认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二更符合立法的意图。

      (二)章程对股权转让的个性化规定与《实施细则》第20条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事实上,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并非皆和《实施细则》第20条完全一致,从《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分析,企业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股权转让行政审批的出发点在于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不随之发生变动。因此,只要股权的转让不与上述事项相悖,应当允许章程对此作出个性化的规定。否则,不但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内部之间的不统一,也易造成实践适用的混乱。本案中甲将股份转让给己,已经获得乙、丁、戊同意,虽丙未同意,但甲的行为已符合章程规定的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甲的转让行为对上述事项也不产生影响,故行政审批机构不能以甲的行为未获得其他所有股东的同意为由,否定其效力。进一步分析,《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本身就存在问题。其在第1款中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在第2款中又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既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其余所有股东同意,表明其余所有股东皆赞成其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岂非毫无意义?

      三、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解析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签约一方往往因种种原因,拒绝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在协商未果情形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审批手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必须先行认定该合同的效力,而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例如在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件中,[1]法院内部就存在三种观点:

第6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7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30号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1989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1989〕39号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惠州、汕头、湛江、韶关、肇庆、茂名、梅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揭阳、云浮市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8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一、关于征迁工作

1、项目业主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如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用地勘界、征地告知、社保审核、工程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和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

(2)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起草和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项目用地范围的放样。

(4)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对影响全局的问题,无法解决的提交项目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负责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6)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进度款审核和拨付工作。同时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工程管理过程中上报工程变更进行研究按规定批准。

(7)负责项目净地后的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除外)。

2、所在乡镇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全面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征迁工作。

(2)负责按项目建设审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与被征迁户进行谈判,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规定签订后由项目业主审核盖章。

(3)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的管理,牵头组织清理群众借机进行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4)负责做好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群众思想工作,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5)负责按规定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的选择和合同签订工作。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乡镇所有,用于雇佣拆迁队伍费用,不足部分从房屋拆迁服务费提取;委托评估公司费用由项目业主支出。

(6)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果树及坟墓等地上物进行丈量清点、登记造册,公示后发放补偿款。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评估、补偿、安置的认定;同时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派员全过程参与征迁审核工作。

(7)负责交付征迁后的净地供项目业主工程建设。

(8)负责由项目业主经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后移交的安置房建设。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现场管理、组织拆迁户代表参与安置房工程建设。负责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申报等工作。

(9)负责安置房差价款收取、回迁。

3、国土部门

(1)负责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

(2)协助项目所在地乡镇、项目业主开展被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的丈量确认和内业资料审核等工作。

二、关于征迁经费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征地拆迁服务费包干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综129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9篇: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鼓励群众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3.为严格税务登记制度,新《实施细则》不仅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还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防止关联企业发生非法避税行为,新《实施细则》不仅详细阐明了关联企业的定义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还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以非法避税为目的的非正常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是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于调整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具体措施,新《实施细则》提供了四种计算方法: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计算;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计算;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计算;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5.为保护纳税人权益,改变过去单纯强调纳税人义务,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强调诚信原则,大力提倡诚信纳税。新《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对单价5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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