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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会计核算;会计信息披露;国际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带来了较大变化。新准则出台所带来的会计核算上的变化,必将对我国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保费收入核算的变化
1、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一个合同只有涉及到一定的风险转移时才算作正式的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险风险转移的衍生保险产品、退休金和年金、投连保单以及只涉及少量风险的合同都不能作为保险合同。同时,新规则要求对综合型的产品进行分拆估值。由于对保险合同的分拆,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幅度“缩水”。当然,虽然保费收入的数字会有所减少,但是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并没有实质的影响。
2、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内容确定收入的实现。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同。新准则要求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内容确定收入的实现,而不像以前那样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予以确认。
3、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新准则的这一规定,使保险收入和保险合同结合起来,能更科学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之相关的偿付能力水平及公司的实力。
4、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会计计量工具。这是新准则一个重要的变化。公允价值计量能极大地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增加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能够提供真实、及时的风险/收益度量,使会计信息反映保险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有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财务风险。公允价值计量在可靠性前提下更加强调相关性(时间性),使实质大于形式,把历史成本的使用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投资收益核算的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按照持有意图可以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不同于原来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算原则,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价,能够体现保险资金投资的浮盈,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收益。与旧准则相比,如果投资的产品不出售,其盈利是不能反映在投资收益中的。可见,由于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新的计量标准,必然导致保险公司的业绩波幅增大。为了减少盈利的波动性,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将股票投资列入交易性投资资产中;为了平滑收益率,一些公司会将原来的短期投资资产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不计入利润的,而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保险业的负债主要是由各种准备金组成。它是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环节,是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最重要的体现。新会计准则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改善,要求保险公司计量和披露四项准备金,分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对巨灾准备金和均衡准备金是否确认为负债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还引入了“充足性测试”的概念,有利于真实准确地核算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而且对那些历史比较悠久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销售了大量老保单,存在较大的利差损,尤其要考虑对准各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以及带来的财务影响。一旦公司确定了充足性测试影响的财务结果,那么投资部门将需要考虑现有资产负债匹配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投资决策;精算部门应将充足性测试纳入工作计划,并检查充足性所应用的假设是否合理。这些对公司的业务流程会造成重大影响。
二、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很多新的报表科目,并对以前的某些科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及定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附注披露要求。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而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新会计准则下,除了要求披露的保险公司报表附注的一般信息之外,着重强调了对以下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1、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程度的信息,以及保留的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在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效果如何,合同分保、临时分保等分保手段运用是否得当,通过分保和共保是否起到了使公司更加平稳运营的作用,保险风险的集中度以及与以前估计相比的实际索赔(即索赔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都应当予以披露。
2、预计负债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各种赔款准备金的经济实质。在新会计准则下,这些信息主要是通过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的披露来反映。对巨灾准备金和均衡准备金,也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及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进行披露。
3、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在新会计准则下,必须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不确定性、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进行披露。但通常情况下可以不披露保险公司的或有资产。
4、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必须按照资产和负债分类对相关估值假设、估值方法等进行披露。由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多,可能会影响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导致财务数据的波动性增加,所以新准则实施后应当尽快建立配套的制度对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加以规范。
5、会计政策的变更,保单持有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等非财务信息应当在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的力度。对承保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合同的期限和条款也应当进行披露。
6、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为了保险公司的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贷款、监督等行为提供价值判断,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经营指标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非财务信息的改进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指标、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7、关联交易的披露。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8、无形资产以及社会责任的披露。一个保
险公司的好坏,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多少。新会计准则下,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无形资产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比以前无疑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来看,还有较大差距。这里,我们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保险合同为参照,进行以下简单的比较分析。
1、关于保险风险的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程度,而在新准则下,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这一分歧,造成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的计量存在显著差异。
2、关于未来索赔准备的确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保险合同引起的索赔在报告日并不存在(如巨灾准备和均衡准备),则不应当将可能的未来索赔准备确认为负债。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巨灾准备金和均衡准备金是否确认为负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3、关于一些在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保险业务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如何分层次、动态地揭示保险资产的质量,如何衡量保险资产是否恶化或陷入困境,在披露表外业务信息方面,如何恰当揭示表外业务所带来的各种风险等,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此比较,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范,行业内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4、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国外保险行业实行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是成熟的市场环境。然而,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利率和汇率还未完全市场化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普遍反映对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如果采用其他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如参照相应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现金流折现分析和期权定价模型等),各保险公司又缺乏专门的人才。而且公允价值的确定人为因素较多,可能会影响其准确性,从而增加财务数据的波动性。
5、关于递延保单获得成本和递延税项等项目处理的差异。在递延承保费用的确认上,新准则不确认递延承保费用。对于保单获得成本则采用一次性摊销的方式,不形成递延保单获得成本。这样,在公司最初的几个经营年度,在会计利润的核算上会有低估的可能,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递延取得成本。目前,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选择的做法是,将与承保新单及续保业务直接相关且根据这些业务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支出,确认为递延承保费用。由此可能导致会计利润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客观反映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完善对策
1、尽快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我国目前没有很明确地对“保险风险的分界点’’进行定义,没有量化保险风险,也就是“究竟赔多少才算保险风险”。所以,应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和行业内统一的标准,加强法律风险意识。
2、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详细披露反映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及再保险等事项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潜在利差损与不良贷款等提足各项准备金或予以剥离。
3、明确巨灾准备与均衡准则的确认。法定会计与公认会计的矛盾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已有体现,两个比较明显的地方是保险合同的定义以及巨灾准备与均衡准则的确认。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公司的上市,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是必然趋势,监管者的信息需求也毋庸置疑。因此,必须对两者予以分离,会计准则的制定不应以达到某种经济后果为目标,而应该以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为目标,监管者可以要求承保人提供与监管相关信息。
4、解决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公允价值是保险公司运行新准则的难点。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损益表,来反映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尤其注意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各种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用现值法计算其公允价值。
关键词:新准则;保险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48-01
为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要求,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将二者合称为“保险会计新准则”)。新准则有许多亮点,如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导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改变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点,《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新准则到现在已实施了近5年,其给保险企业带来的影响也已经显现。
一、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首先,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其次,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再次,明确了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而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保险会计新准则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
(二)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有违经济学原理。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快速增长通常在报表上表现为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了股东对公司价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资源控制在公司经理人手中,客观上助长了内部人对公司资源的控制。
(三)新准则未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虽然新准则规定再保险业务独立核算,但是却未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这可能导致财务再保险的滥用。
三、完善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建议
(一)对保单取得成本进行递延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符合保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可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且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可能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笔者建议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可借鉴美国经验,将取得成本递延,并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予以摊销,以将其和保费收入在保险期间配比。
(二)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
(三)严格要求再保险风险。虽然我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险会计新准则应列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规则,明确界定“再保险风险”,并对“重大再保险风险”进行具体量化。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可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理,或将保险部分与融资部分分拆,分别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理,从源头上防范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
本文是2010年度河北省商业经济学会课题《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财务影响研究》(课题编号HBSJ20100012)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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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3.
下面我就近一段时间金融、保险领域的会计改革和监管发展谈三点意见,同各位一起探讨。
一、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正在经历重大变革
21世纪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致力于建立一套髙质量、全球公认会计准则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力迅速扩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直接采用、准则趋同等方式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会计标准,尤其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承受了巨大压九2009年4月,在G20伦敦峰会的联合声明中,会计准则的改革被纳入到了改革金融体系的框架中,并且呼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监管机构共同改善有关公允价值和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标准。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针对G20的要求提出了一整套解决方案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建立了与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机制,与巴塞尔委员会定期举行相关会议。
目前来看,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会计标准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针对目前金融工具分类标准和减值模型过于复杂而且不统一的问题,全面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制定新的会计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采用单一的减值模型,简化套期会计处理;二是缓解公允价值会计的顺周期效应。改革金融资产减值模型,探索以预期损失模型(ELM)取代已发生损失模型(ILM)的可行性,为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提供计量指引,允许对因流动性缺失导致有价无市的特定金融资产运用内部模型进行估值和计量,允许在业务模式发生变化时进行重分类,赋予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FVO),以减少会计计量错配效应;三是提髙金融机构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改进风险披露准则,强化对合并报表的管理,尤其是特殊目的机构(SPV)的合并。完善终止确认标准,大幅提髙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终止确认门槛。
二、保险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和我国的实践
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和产品的多样性,长期以来,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尤其是准备金的计量,缺乏足够的透明度,而且各国做法差异较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普遍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难以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改组成立后,大力推进保险会计准则的改革。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应G20峰会的要求,为了提髙保险会计准则的透明度,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的工作进度也明显加快,在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基本原则等关键问题上实现了突破,近期将有关征求意见稿。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合同的界定,二是保险负债的计量。在保险合同的界定方面,为了增强不同行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保持金融会计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使得不同金融机构销售的相同或者类似金融产品采用同样的确认计量标准,将保险合同界定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保险成分较少的合同不能认定为保险合同。对于那些转移多种风险的混合风险合同,则必须将其中的保险成分、金融成分和服务成分等拆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标准。在保险负债计量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04年了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成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后,于2007年5月了第二阶段讨论稿,提出了保险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经过近3年的反复研讨论证,基本确定了采用“现行履约价值(CurrentFulfillmentValue)”来计量保险负债的思路。“现行履约价值”计量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基于保险人通常会履行保险合同的假设;采用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尽可能一致的估计(MarketConsistent);对未来现金流量,采用明确的当前估计(ExplicitandCurrentEstimate);反映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TimeValue);包括明确的附加值(ExplicitMargins)。新的保险负债计量模式采用了和其他金融负债逻辑一致的计量方法,提髙了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可读性,使得保险负债更加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新的计量模式基本颠覆了现行传统的保险负债评估模式,对保险公司和监管都提出了巨大挑战。
按照中央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全面趋同,以促进深化扩大对外开放和在国际经济体系中获得有利战略地位的要求和部署,我国于2006年2月25日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保险业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成为第一个全行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行业。为彻底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2008年8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2009年12月25日,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保费确认的新标准,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下的准备金计量原则。
我国这次保险会计改革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保险合同准则第二阶段研究中已经达成的共识、结论和先进做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保险合同进行界定,明确保费收入确认的标准。要求对混合风险合同进行分拆,对不能拆分的其他合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拆分后的保险成分和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相应的收入计入保费收入,其余的合同分别认定为投资合同或者服务合同,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二是制定了财务报告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原则和方法。采用和目前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最新成果基本一致的做法,要求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采用和市场信息一致的当前信息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从2009年年度报告的执行情况看,这次会计改革执行顺利,实现了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这次保险业的改革消除了保险公司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实现了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同时也立足我国保险业实际,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及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吸引更多资本进入保险业。
三、积极参与会计准则改革,及时进行监管协调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
在未来3-5年的一段时期,是保险竞争主体迸发、冲突和融合的时期。目前保险行业中,保险企业的实力和无形资产在保险交易中的权重很大。当今无形资产对经济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可以清晰地看到资产无形化在资产结构中的趋势,无形资产在保险企业的价值中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对无形资产价值及其变动进行全面的识别并确认,那么保险公司就能有效地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投资以及进一步科学的管理。2001 年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目前的经济活动的不适应性渐渐显现了对经济活动、企业行为等不适应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 年颁布,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7年其率先按照该准则执行。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各内容,新准则都有相当大的改变。因此,本文有必要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核算等内容,发现保险企业应用新准则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1.无形资产的定义及范围的调整
保险公司的无形资产,根据新准则,可以理解为:保险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包括自己开发或者购买的,不是实物形态但必须可辨认的这样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相比旧规则,它特别强调了可辨认性在无形资产识别中的特征,排除了无法辨认的无形资产。根据这个定义,公司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属于无形资产,但不包括企业的品牌、创立的公司商誉、报刊名,这样便和无形资产的国际通行处理方式相一致。
针对保险公司,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主要包括:内部创立,外部的购入以及外部作为投资资本的转入。在处理过程中按照来源渠道的不同,进行 “无形资产”科目的设置,从而准确地对保险企业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有效核算。
2.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变化
2. 1 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对于两者是一刀切, “不管如何一旦发生,无形资产变被做为当期的公司的费用,而不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具体的分析”。而新准则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通过具体区分开发阶段支出和研究阶段支出来将保险企业的各种内部研发项目的费用进行归结,”具体地,若企业在初始的研究阶段时,那么企业的支出要归入当期损益,要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若在后期的开发阶段,指出符合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则要归入无形资产,将那些不能进行资本化的则被归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若不能对两个阶段进行区分,那么就将所有支出全部作为费用,同时地在当期损益中记下。
2. 2 对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2.2.1采用更加灵活的摊销方式
摊销方式上,根据旧准则:自取得无形资产的当月时间开始在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合理地进行分期地平均摊销,摊销方法必须是直线法摊销。与此不同的是根据新准则,摊销方式有多种,如生产总量法、直线法、加速摊销法等,保险企业可以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进行摊销。注意的是摊销方式的选择是有要求的,保险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确定的产生效果是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相关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得到合理的反映,不同会计期间,该摊销方法必须如一地运用,不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随意更改。如果在预期实现方式在某些条件下我们无法可靠确定,直线法摊销是必须的选择。对于摊销金额,要进行费用化处理,相对应的另一个会计科目是当期损益。若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那么企业在持有期间不摊销无形资产,同时在每个会计期间完成减值测试。
2.2.2摊销年限更注重实质
根据旧准则,“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超过法律、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的较短者,并且不得超过 10 年; 法律、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的,以不超过10 年的期限进行摊销。”相比较旧规则,新准则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没有摊销期不超过10 年的明确规定,表述为 “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分析判断。若为保险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无法被预见,那么应当作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若保险企业具有使用寿命为有限的无形资产,那么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的摊销,对于摊销期没有固定的规定,从可以使用时到无形资产被确认终止时为止。”另外,新准则针对年限判断表述方面相对于就规则也有了变化。
2.2.3摊销基数中残值的考虑
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摊销基数定为成本和预计残值后的差额。而在旧准则中,摊销基数只考虑成本,没有将残值考虑进去。所以,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新规则,净残值不再限定为零。根据新规则,一般条件下无形资产若使用寿命有限,在下面情形外,残值为零: 预计残值信息可以由活跃的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的交易市场得到;预期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第三方承诺以残值购买这资产。新准则对于残值的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操作起来符合实际和具体。
2. 3 保险企业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相关处理
保险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出租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方面暂时转给别人即让渡。注意的是,考虑到出租无形资产,所有权还是保留在保险企业,所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能注销的。在会计处理上,通过分别将保险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进行确认来对保险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得到收益即产生的租金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按照新规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收入应在同时符合企业流入有与出租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该经济利益(表现为租金收入)的金额能够可以进行可靠计量上述两个条件下才能进行确认。要注意的是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同步地对相关费用进行确认,使得收入与费用的确认相配比。
2.4 保险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核算
保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意味着对企业自身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让渡。保险公司无形资产出售给第三方,通过将企业所流入的经济利益(相关款项)相减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该值要通过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来表示,划入当期损益科目。 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时,根据实际转让收入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差额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2. 5 保险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一般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根据新规则,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计量的原则是,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与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哪个更低,表示为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两者之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应当是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出现时:第一种情况是有其他新技术出现,该无形资产被新技术给替代,严重影响到为保险公司带来可计量的收益的能力;第二种情况是,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因某种原因在当期下跌幅度较大,预期不会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将无形资产的市价恢复到全来的水平;第三种情况是,出现这种非常明确的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被无线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的种种情况。通过借记“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行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来完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
在减值损失时候可以转回问题上,新规则和旧准则截然不同。按照旧规则规定,保险企业以前年度有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时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转回。但按照新准则表述,保险企业一旦提取确认的话,那么减值算是就不允许转回。之所以有该规定,目的是防止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操纵利润,隐瞒企业实际的经营和运作状况,从而在技术上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压缩。
3.保险企业在新规则无形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3. 1 保险企业可能有目的的对开发阶段和研究阶段的支出比例调节
按照新准则,经济主体区别对待将自身的开发与研究支出,各自处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但是,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保险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对财务报表的关键数据进行粉饰,出现故意调节企业在两个阶段中支出比例的可能性,企业对自己该会计期间的利润等经营成果进行化妆,并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3. 2 保险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收到摊销方法的可选择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因为考虑到会计计量本身的局限性,因为同一经济活动保险公司可以有机会根据自己的目标而选择有几种产生不同会计结果的的会计方法,导致到会计方法的多样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之间的取舍和平衡问题。
3. 3 保险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
因为减值准备一旦确认原则上就不能进行转回的处理,产生的可能结果是若个别企业在本会计期间的经营利润较难看时,虽然无形资产减值迹象真真实实的存在,但故意不对减值准备充分计提。另一方面,无形资产难以对其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因为我国部分无形资产具有独特性、保密性、隐蔽性,无形资产市场活跃度不高,进而影响到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测算。这样,会计信息质量能否因为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较好地提升产生怀疑
4.保险企业无形资产核算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无形资产摊销时若使用寿命不确定时,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应该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联系起来。虽然新规则相对于旧规则有些进步,但无形资产若使用寿命不确定则不予摊销的规定显得过于不灵活,同时也方便了个别企业对利润的粉饰。因此,会计事务所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甄别,需要更高的要求。
最后对监管无形资产减值计提方面的加强。虽然新准则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得转回的。但这原则是单向的,因为对无形资产核算只有减值不考虑增值情形,固然符合会计的谨慎性的原则,但却不能顾及真实性及相关性信息。我们可以考虑在制度上如何对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减值计提的监管进行加强,采取疏导而非堵漏的制度设计,才能在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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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与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处理,部分从业人员了解不甚详细。本文笔者根据自己对新准则的理解,对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起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本身和体系,编号和分类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科学化,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没有照搬国际准则的条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以便国内保险公司能够逐步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然而,新准则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就新准则下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作简单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分入业务需要提取准备金,并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该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其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其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其三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语: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因此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年报显示,该公司2009年实现营业收入3420.26亿元,增长9.25%;净利润328.81亿元,同比增长71.8%;每股收益1.16元,拟每股派发现金0.7元。
新准则增肥业绩
中国人寿的年报数据,与其1月29日的业绩预告基本相符,当时公司预计2009年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而之后在3月9日又预增修正公告称净利润同比增长200%以上。
而71.8%的最终年报数据表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其财务的催肥有较大作用,事实上,新会计准则下折现率、死亡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的变化所带来的责任准备金的变动给公司利润的增长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以折现率为例:年报显示,公司采用新准则后,准备金贴现率调整为:保险利益受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为4.4%~5.0%,保险利益不受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为2.69%~5.32%。
该项会计估计变更减少公司09年寿险责任准备金80.2亿元,减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0.65亿元,增加税前利润合计80.85亿元,占2009年税前利润的19%。总而言之,折现率上调提升公司税前利润80.85亿元。
中国人寿业绩增长,除受新会计准则影响外,还与资本市场向好有很大关系,因为2009年沪深300上涨了96.71%,所以中国人寿投资收益大幅增加。
股权型投资占比上升
年报显示,2009年中国人寿大幅提高股票和基金的投资比例,减少了债券投资。截至报告期末,中国人寿实现投资收益628.07亿元,总投资收益率为5.78%。投资资产达人民币11720.93亿元,较2008年同期增长25.%;债权型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为-2.48亿元,2008年为2.75亿元,投资比例由2008年同期的61.43%降低至49.68%;股权型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为18.84亿元,而2008年为-85.91亿元,投资比例由2008年同期的8.01%提升至15.31%。
“面对保费快速增长,资金配置压力依然存在,而如果加息,尽管对公司新增债券配置带来利好,但加息导致的债券价格下跌,对公司已持有债券的账面价值有负面影响。”齐鲁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程彬彬表示。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公司权益占比高,预计一季度减仓幅度有限,2010年将直面投资压力。
“我们估计其他综合收益累计余额达189亿元,公司仍保存较多浮盈。”国信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邵子钦也认为2010年投资环境复杂多变,为公司投资业绩带来不确定性,“今年一季度沪深300下跌6.4%,中证全债上涨2.09%,股票收益率和债券利息收益率同时下降,由于中国人寿权益比重相对较高,虽然一季度略有减仓,但预计幅度有限,一季报将直面投资压力。”
在中国人寿的投资股权动向表中还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保险公司互买股票。中国人寿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在其前十大流通股中,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453万股,比第三季度增持了117万股,位列第六大股东;中国人寿则持有中国平安3.5万股,虽然持股不多,但后者仍是中国人寿重点投资的金融企业之一。这被业界人士认为是保险公司看好行业前景的一种表现。
有意参与农行IPO
在“平深恋”已经走到关键步骤的时候,外界一直在揣摩中国人寿会选择哪家银行。毕竟一旦中国平安完成收购深发展,大力开展综合金融,必然会威胁到中国人寿市场老大的位置。
面对潜在的挑战,要走综合多元化的金融道路,参股银行是中国人寿最佳选择。自从2005年以来,中国人寿已经在银行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资产配置,投资了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深发展、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等9家银行。
在2009年业绩会上,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公开表示,和农行在网点、业务等方面有很强的互补性,早先就已经签了战略合作协议,业务合作也非常顺利。至于改制以后的上市,双方实际上都有意向,并在积极推动,但最终结果还要取决于上市的进程和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
两大隐忧:税负加重,市场遭压
业务方面,由于公司在上市时将高利率保单的包袱全部转嫁给集团公司,因此在最大程度上受益于新准则的实施。然而,新会计准则在增加公司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税收负担。
根据年报,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已赚保费达人民币2750.77 亿元,同比增长3.7%;首年期交保费占长险首年保费比重由2008年同期的21.39%提升至25.42%,10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由2008年同期的38.32%提升至49.71%,意外险保费占短期险保费比重由2008年同期的47.19%提升至50.31%。
续期拉动效应逐步显现,续期保费较2008年同期增长21.3%,续期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重由2008 年同期的32.72%提升至38.20%。
新业务价值稳步提升,一年新业务价值达人民币177.13 亿元,同比增长27.2%;业务承保质量持续提升,公司的保单持续率(14 个月及26 个月)分别达93.66%和87.44%。
然而,利润增长的背后是税收负担的同步增加。对此,邵子钦分析称,根据公司敏感性测试结果,应税所得额按新准则测算,公司2009年净调整后的净资产、有效业务价值、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分别下降2.4%、4.2%、3.2%、2.7%。
此外,邵还表示,国寿通过积极发展期缴业务,拉长缴费期限,虽然实现了结构成功转型,市场地位相对稳固,然而一线城市已逐渐被平安超越,二线城市正面临太保、新华、泰康的竞争威胁。
摘 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金融工具(IFRS 9)实施时间已正式推迟,内容也一改再改,我国财务会计准则是否会与之趋同?我国若跟进实施IFRS 9,存在不少困难。而对于我国的保险业而言,还存在着与国内外其他准则相匹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性细则引导方可完成。
关键词 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准则趋同 保险业
2011年12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IFRS 9)的强制生效日期和过渡性披露》,将IFRS 9的强制生效日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推迟至2015年1月1日,允许提前采用。推迟实施的原因诸多,一是国际各界对已定稿的部分评价不一,其中不乏反对的声音;二是由于保险合同(IFRS 4)等与之相匹配的一系列准则均未,单独实施IFRS 9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三是IFRS 9本身十分复杂,自2009年11月第一次其第一部分起,计划定稿时间一拖再拖,至今仍未能完成,这是实行延期最主要的原因。不管IFRS 9何时实施,也不论计划中将要重新的减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已的有何不同。我国财务人员其实关心的首要问题是:我国是否有计划跟进IFRS 9?是否会将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与负债相关的内容更新为与IFRS 9相一致?希望就此机会了解我国监管机构的准则制定思路。若计划实施IFRS 9,那么,是完全采用IFRS 9的现有框架,还是结合国内的情况,采用“有中国特色的实施方法”?
一、 IFRS 9实施的困难
IFRS 9制定的初衷是将金融资产的计量模式引导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损益的模式为主。因此,实施IFRS 9的关键在于正确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以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状况,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以下几个难点:
(一)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部分主要金融工具流动性严重不足
除股票之外,许多金融工具缺乏必要的流通市场。即使是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国债,其流动性也不并充分。由于许多金融工具缺少流通渠道,交易成本较高,而拥有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又存在非理性炒作情况。使投资者难以直接从流通市场中获得公允价值信息。
(二)估值技术不完善
目前我国债权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主要还是需通过估值技术获得。但由于我国的债券市场尚不成熟,与西方发达市场相比,缺乏金融创新工具,估值技术也不够先进。通过估值技术获得的公允价值准确性不高。如果大范围采用公允价值,尤其是在未具备完善估值技术的情况下对非上市股权等难于取得公允价值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将导致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空间加大,财务结果真实性降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减值
IFRS 9制定之初,恰逢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时。为促进经济恢复,各国政府纷纷降低利率,当时我国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仅为2.25%,而目前该利率则高达3.5%。出于对投资安全性的考虑,许多金融机构(例如保险公司)会配置较大比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前段时期的加息周期,导致存量固定收益类资产面临了较大的浮亏,对公司偿付能力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于是2011年,我国的保险公司纷纷集中发行次级债以补充资本,规模超过以往历年。这可以看作是会计计量方法对公司业务操作影响的一个典型例子。
IFRS 9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可以选择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选择使用摊余成本计量。由于前期加息周期所带来的压力,导致公司在今后会倾向于将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类。若果真如此,IFRS 9实施后,企业仍会有相当大比例的金融资产不以公允价值计量。这样的结果背离实施IFRS 9的初衷。
二、 保险业的问题
对保险业而言,还存在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原则匹配问题。若准备金的计量方法与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有足够高匹配程度,则可以有效降低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避免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大幅波动。而资产负债计量原则的一致性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的实施,解决了之前存在的保守的准备金计量原则和相对市场化的金融资产计量原则之间的矛盾。在解释2号实施之前,由于准备金计量原则过于保守,直接导致收入与支出确认的不匹配,也使得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的利润远远低于同一公司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利润。对于我公司这样的三地上市企业而言,不同准则下利润的不一致会给投资者带来严重困扰,解释2号的实施后,更多的成本费用被允许计入准备金负债,并得以在保单存续期间内摊销,减少了公司新增保单当期的成本,使得资产和负责的确认方式得以更好的匹配,也解决了不同上市地财务报告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二)IFRS4
可惜,在这个问题上,即将颁布的IFRS 4却远远不如2号解释。对保险公司而言,若金融资产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则准备金的计量也应该采用公允价值原则。然而目前IFRS 4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的准备金计量方法中,关于剩余边际的计算方法更接近于成本法。因此,若同时采用IFRS 9和IFRS4,保险公司又将面临新的资产计量原则和负债计量原则不匹配的问题。
而且IFRS4的成熟程度远不及IFRS9,IFRS4中要求保险公司利润表不再采用通用披露科目和格式,而是分别披露各项利润来源。这个思路与常规不符,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从财务报告中获得有效的信息。譬如汽车行业,利润表中也不会将汽车各个零件的利润率一一单独披露。IFRS 4此项要求会导致保险业的财务报告格式十分特殊,使得不具备精算知识的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我们认为这样的要求并不恰当。
目前IFRS4尚未定稿,且其征求意见稿与一般报表使用者的习惯相差甚大,我们认为它没有起到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作用。而IFRS 4和IFRS 9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关系紧密,一个涉及主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一个涉及主要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而这两者目前都改动巨大,如果中国也要跟进实施,尚需准则制定者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否则对企业而言实在是个过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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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勤 省略
[6]IASB.2009.IFRS 9.Financial Instruments.
以往,无论是在保险公司的产品战略层面,还是在保险消费市场,除了传统的保障型险种,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都是三大主力,可谓“三足鼎立”。如今的市场,为何分红险会异军突起,一枝独秀?
新会计准则助推分红险
“分红险的异军突起主要还是缘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长生人寿总精算师王龙根先生告诉记者。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二号解释》,万能险、投连险必须分拆计人保费收入,也就是说万能、投连的大部分承保收入几乎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分红险如果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承保收入都可以计入保费收入。为确保市场份额,各公司都大力发展分红险。同时减少或停止销售万能、投连业务,造成目前‘一险独大’的局面。”王龙根这样认为。
“不仅如此,根据新会计准则,分红险的首年利润可以提取出来计入年度财务报表,增加保险公司的利润,而万能险的首年利润却无法这样操作。此外,对于万能险的税收问题,一直未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万能险的保费因为是分成两块,一部分在保障账户,一部分在投资账户的,到底是对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征收所得税,还是投资账户内外的都要征税,这个大家到现在都说不清楚。所以保险公司也不太愿意做万能险了。”一位不愿具名的精算师说。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今年上半年资本市场低迷,市值缩水过万亿,投连险风光不再,万能险结算利率不断调降,消费者更加偏好分红险这种相对保守的理财保险产品。”国泰人寿精算师则认为。
超高分红主要来自“特殊红利”
但是大家千万别忘了,对分红险而言,其分红部分是极不确定的,而且每年都是会波动的。其实在分红险的宣传单页上,也应该印上一句“分红是不确定的,往年高分红率并不能代表未来业绩”。
往年,分红险往往只有1%~3%的分红率(一般分红保单内含的预定利率在2%左右,加上年度分红,年总收益率在3%~4%左右,有时候年景不好,年度分红还会为0)。而今,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不少公司开始动用“特别红利”这个工具。
分红保单预定利率加上年度分红,再加上保险公司派发的“大礼包”,最终出现7%、8%的超高分红率!这的确让人有些“惊艳”。
特殊红利对于分红险销售的催化作用是立竿见影的,但是特殊红利并不是每年都会派发。业内人士指出,和一般的红利来源不同,寿险公司派发特殊红利来源于超额投资盈余,寿险公司分红业务投资盈余大幅超出一般年度水平的情况下才会派发特殊红利。
比如2008年,基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红火行情,各家寿险公司都有充盈的投资回报,这平添了寿险公司派发特殊红利的底气。但在2010年,资本市场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今年前5个月,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约650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约为1.7%,年化投资收益率为4%左右,与去年全年6.4%的收益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股市动荡的情况下,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并不乐观。将来能分多少红都是问题,更不用想着能派发多少特殊红利。
分红险完全不同于储蓄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作为一款保险产品,分红险的变现性,也就是我们在配置理财产品时候经常强调的流动性相对较低。也就是说,如果想变现,其损失会比较大。
刘阿姨今年就要70岁了,和儿子儿媳孙子一起住在上海的静安区。今年6月初,她到常去的那家银行办事,结果却被工作人员劝说购买一款保险理财产品。
“老阿姨啊,我看你经常来我们行取钱的。其实你都办成储蓄不划算的,现在储蓄利率那么低。这款产品的收益率比储蓄高多了,每年2万元,在10年,期满就能拿回本金和祝寿金,而且每年还能拿5%-6%左右的分红。多好啊。”
刘阿姨虽然被说得有些心动,但不敢自己直接做主,就捧着工作人员给的产品宣传册回家给儿媳妇看。
“妈妈呀,您年纪大了,不适合这种产品的。你想想看,你每年存那么多钱进去,一年下来最多只能领到1000元左右的分红钱。万一中途有急用想把本金取回来,你知道要损失多少吗?就算你中途不取钱用,难道你这些钱要等到10年以后再派用场吗?”媳妇的一番言论让刘阿姨打了退堂鼓。
因为作为保险产品而非“储蓄产品”,分红险在前几年支出的实际运营、管理费用,还有人或代销渠道佣金,还有风险成本等,也是不低的,只是不像万能险、投连险那样一项一项地列明,它主要体现在和保险合同一起发到投保者手中的那张《现金价值表》上。在最初的3年甚至5年内,现金价值的累积速度是比较慢的。换而言之,如果那时想要退保变现,损失是不小的。
而真正的储蓄,可以随时变现,损失的只是利息多少,其本金是100%保证归还的。这也是分红险和储蓄之间的根本差异。很多推销人员打着“储蓄”的幌子来卖分红险,其实是违规的。
消费者还是要“量体裁衣”
对消费者而言,分红险真的是最佳选择么?难道其他险种都不如分红险“好”?
“不能这样说,无论是传统保险,还是分红、万能及投连险,都能满足客户特定需求,各有其优势。‘一险独大’对保险公司甚至整个行业也会形成风险,因此公司在业务结构上仍要保持一定合理性(包括发展传统产品等),而客户仍是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产品。当然,这也有赖于销售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长生人寿总精算师王龙根认为。
无论市场上流行什么,对消费者而言,需要秉持的保险理念还是“量体裁衣”、“度身定做”。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特性,不同人群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必须让产品为自己的需要服务,而不是跟风买流行时尚。
买保险,到底是买保障,还是想“分红”,想要得到高收益?作为理性的消费者,一定要事前想清楚。
分红险有哪些特点
与股市关联度不高 分红险是一种具有一定理财功能的保险,但它比较稳健,主要投资于各类存款、债券等中低风险产品,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比较少,因此与资本市场影响关联度较低,与此相适应,其收益也不会太高。
可分红不超过七成盈利 保险公司并不是把分红保单的全部盈利都分配给保单持有人,而只是可分配盈余的不低于70%的部分。事实上,保险公司分给保单持有人的可能不会超过70%。
分红险收益搞平衡 尽管保单的前几个年度,分红险的分红水平不会很高,而越往后可能会越高,但分红险都有一个“平滑功能”,保险公司一般在经营状况好时都会多留下一些盈余,以便在经营状况差时,从这些预留的盈余中提取一些,从而尽量保持各年度的分红水平平稳。不出现大起大落。
特殊红利不常有 分红险每年
的分红水平不固定,特殊红利更可能是小概率事件。按照规定,寿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并不会给予许诺分红高低。如果客户在投保分红险时,业务员明确许诺并强调回报率,或者将特殊红利也统算到整体分红率上,这就很可能是销售误导,尤其值得消费者警惕。
市场越喧嚣越要冷静
邢 力
每隔几年,保险市场上总会掀起些风浪。一些一度大红大紫的保险产品,在几年之后,就会出人意料地爆发出退保潮。
2000~2001年间,投连险是最最风光的。在面向客户的宣传中,授连险的收益不仅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和其他方式的投资,保证可以赚到钱,甚至可以达到18%的高回报率。可惜到了2002年,轰动一时的投连险集体退保事件让不少保险公司焦头烂额。
2007年,在股市大牛市之际,投连险的高收益神话再次卷土而来,一些小型公司的投连险竟传出“一夜售罄”。只是不出意料地,类似的投连险退保风潮也在第二年如约而至。
如今,受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前些年大红大紫的投连险已退居二线,取而代之的是疯狂程度有过之而元不及的分红险“独步天下”。
尽管险种变了,但保险公司的推销手法却并无两样。销售人员还是以诱人的过往收益率,或者私自承诺高额收益束“诱惑”投保人下单,却隐瞒将来退保会有损失。一旦保险套司投资收益变低高分红率将难以为继,甚至有无法分红等等潜在的不确定性。
常言道,物极必反。任何事物一旦发展到旺盛过头的状态时,往往也意味着暗藏着巨大的危机。
如今的分红险热潮中,记者又依稀嗅到了一丝当年投连险热销时的那股疯狂气息。
在分红险“一险独大”的热闹局面中,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消费者都很容易在分红险热潮中丧失理性。迷失自我,为将来可能爆发的退保潮、偿村能力不足、出现巨大利差损先或造成集中给付难度等问题,埋下“地雷”。
不仅保险市场如此,投资市场皆如此。
2007年10月第一批QDII基金发行时,受到国内投资者狂热追捧,其中首日认购资金规模达到1162亿元的QDII基金,一年后每份净值跌到了历史最低价跌0.324元;2009年,顺应小牛市发行的一只巨无霸基金,再次缔造了神话,然而半年后的今天,其每份净值却已跌到0.8元附近……
房地产市场同样如此。当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持续高涨的乐观态势,可一旦次贷利益链断裂后,随后引发了美国楼市的下跌和全球投资市场的低迷。“多米诺骨牌效应”显现无遗。
国内也不例外,经过了长达7年的持续非理性亢奋,今年年初,中国的房价虽然承接去年的上涨势头继续疯涨。但在中央不断的调控政策打压下,其实已是强弩之末,半年后的今天,已没人再敢否认房价拐点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