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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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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1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和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1]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一批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不过,正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我国6-14岁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2.06%,这意味着有约38%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教育。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4.08%,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2]残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概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对我国与特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纵向上形成了的《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较为完整、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领域和层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种将残疾人教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为我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依据。2006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用较大篇幅甚至专章对残疾人教育作了系统规定。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学制体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则对全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校长及其他人员的编制设置、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关特教的经费渠道及学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范。此外,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不一致我国《宪法》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可以说,这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比较全面。但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中,将接受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三个法律用语不一、彼此矛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而言,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不宜只限定为三类,而将其他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排除在外,这与“零拒绝”的全纳教育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代特殊教育具体化、个别化、特殊化的发展趋势,对残疾人分类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细的趋势。例如,我国台湾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者确定为11种,美国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细分为13种。[3]其实,现实中我国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的学生远不止以上三种,还包括一些脑瘫、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类型的少年儿童。所以,法律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还要符合社会现实。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较为陈旧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对受教育的主体———残疾人的认识。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典型的“机体损伤”观,是陈旧的个体生物医学模式残疾观的反映,认为残疾是个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视了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教育制度等对于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障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次年签字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将残疾看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尤其强调“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可见,残疾未必会导致障碍,它取决于环境。这是比较先进的社会模式残疾观,即将残疾人看作是人类多样性的一个表现,只是由于社会的不理想造成了残疾人在适应社会、与社会互动中出现了障碍,所以要求法律设置和制度安排必须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第二,对特殊教育理念的认识。《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唯一的残疾人教育专项法规,《条例》制定时限于当时立法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没有体现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种先进理念,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从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上对残疾人教育做重大调整,但这一新理念没有完全反映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条例中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实施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三)特殊教育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针对特殊教育的专门法律只有《残疾人教育条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能发挥的效应有限。国务院、教育部曾陆续了一些特殊教育的制度规定,但只是以“办法”“、通知”、“意见”的形式下发,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所以同样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而难以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其他法律中虽然也散见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但缺乏统一指导思想,相互衔接和整合不够,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反观国外很多国家,他们均制定了法律层次更高、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或《残疾人教育法》,在这一专门立法之下,还在各类教育基本法中独立设章或设节进行相应规定。所以,正如学者们所言“,由于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导致与普通教育立法相对应或并列的特殊教育立法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效力层次,使其他相关特殊教育立法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4]#p#分页标题#e#

(四)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现行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宏观,倡导性、宣示性的语言过多,条款的原则性、笼统性明显,而操作性不强。这使得法律的执行产生困难,有损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具体工作的指导和落实。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但残疾类别、接受能力如何评估,并未给予明确指示。又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4条规定,“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这里既没有明确的比例又没有具体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原则性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上和监督上的困难。

(五)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未彰显,缺少特有的原则和规定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基本上是模仿普通教育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既不健全也不符合实际。比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完全依照普通教育的特点,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这与国际上淡化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强调终身教育、一体化教育的趋势相左。又如,现有法律在经费保障、特教师资、资源教室、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环境等特殊教育的特有环节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再如,特殊教育应秉持一系列特殊原则,如优先原则、补偿原则、特别扶助原则等,以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无歧视性评估、鉴定制度和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救济制度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因此,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针对性还有待跟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三、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今后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今后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所以,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既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推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一)明确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要求逻辑完整,具有层次结构。法律制度的静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的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5]从前述分析可见,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只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而对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这一抽象的、总括性的取向未作说明,也没有对特殊教育所应秉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这是造成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彼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法律的价值目标即法的精神,反映的是立法者追求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它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在当今,法律普遍遵循的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民主、自由、平等、发展、文明、进步等,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也一再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所以,特殊教育法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理应将公平、公正作为其价值目标和根本理想,立法机构应该在《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法律中予以明确。此外,特殊教育法律因其规制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也应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的价值追求。我们认为,将全纳教育理念作为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当今特殊教育发展趋势的。

所谓全纳,形式是全部纳入,一个都不能少,实质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人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强调合作、反对歧视,在全纳(“同而不和”)的同时,又尊重个体差异的多样化存在(“和而不同”)。这种理念有利于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原理和基本准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规范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西方国家的很多法律以及多数国际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均在总则或第一章中将其原则展现出来,但我国包括《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内的诸多法律还未形成这样的惯例。今后,我们在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中应将基本原则加以明确,以此体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实践。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将特殊教育法律所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界定为以下8点:1.不歧视原则,即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教育面前一视同仁;2.尊重原则,尊重残疾人的独立和自由,尊重残疾人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人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3.无障碍原则,即保证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提供无障碍的、最少限制的环境以供残疾学生接受教育;4.优先原则,即特殊教育应优先享有国家的优惠和倾斜政策;5.补偿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残疾学生更多的、更特别的照顾和支持,以弥补其自身功能和能力的不足;6.正常化原则,即保证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生活模式相接近,尽量保证残疾人教育回归主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有机融合;7.个别化原则,即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的、适合的教育计划,在教育形式、教育目标、教育评价等方面因人而异、因残施教;8.多方参与和合作原则,即明确政府、社会、学校、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各方在特殊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合作,使特殊教育做到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构建特殊教育的综合支持体系。

(二)积极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工作

首先,应该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在上述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发展的实际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检视当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充法律漏洞、修正不足之处。当前,国务院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教育部正在组织开展修订案的起草工作,这是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条例》修订中,要注意将其与新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相衔接,尤其要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有关教育的原则和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例如,对特殊教育的对象应予以清晰界定,对残疾人的认识应从生物医疗模式转变到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应树立全纳教育的理念并明确其实现的方式等。此外,还要逐步修订其他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p#分页标题#e#

第2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一、制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们残疾人生活的保障

1987年国务院组织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后国务院认为残疾人是数量相当大的一个群体,对于这个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其权益。

在《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这样的条文: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以上些条文都是对我们残疾人起保障作用的。在立法层面,保障有两层意思,一是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促进保障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使残疾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给我们残疾人带来的不仅是精神上的支持,还有更多的“实惠”。《残疾人保障法》一是重申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不受伤害;二是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回想起1990年12月28日,《残疾人保障法》获得高票通过后,我们是何等的激动啊,热烈的掌声伴着我们感动的泪水。我们发自内心的呼喊着:祖国啊母亲,我们感谢你!

二、法在我心中,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过去的二十多年,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随着《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随着残疾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参与社会生活意识的增强,受教育机会、医疗卫生条件、劳动就业、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状况的有很大改善,但是,社会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

《残疾人保障法》虽然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在执行中也不尽其然。九八年我退休后组织关系转到社区,我义务担任任组织委员,开展丰富多彩的组织活动,我们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受到街道组织部的称赞。为了更好的发挥余热,我应聘到社区居委会工作。记得我第一次到街道办事处应聘时,虽然我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名列第三,但最终还是因为我腿有残疾没有被录用。

经过我多次用《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的条文进行申辩后,在我第二次又参加了应聘时,我终于被聘用了。我觉得《残疾人保障法》是大前提,如果没有《残疾人保障法》,我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残疾人保障法》也在我心中扎下根。

三、法在我心中,共筑中国梦

学法、懂法、用法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前提,只有在法治框架内,社会才会有秩序的发展,人民生活才会得到更多的保障。《残疾人保障法》在保障我们权益的同时也提出了我们应尽的义务。在《残疾人保障法》中有这样的条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作为残疾人,社会给了我们那么多的关爱,我们更应该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要以感恩的心去回报国家和社会,以乐观向上的精神去面对生活。我要以关心社区建设为己任,积极支持社区和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加街道给社区布置的各项征文活动,支持社区开展文娱活动,为社区创作许多群众喜闻乐见原创作品,为社区奉献我的微薄之力,在创作中体会着为社区服务的甘甜,享受着付出的收获和快乐。

定义“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关于中国梦的深情阐述,不仅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能量,同时也激励着每一个中国人。

梦是人生奋斗的目标,是人生动力的源泉,实现中国梦要靠我们的努力拼搏去赢取成功。让我们树立信心,在生活中塑造梦中的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成就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3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根据《XX省行政程序规定》《XX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XX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以党的XX大XX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扎实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残疾人合法权益,较好地完成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成立班子,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我会各股室、劳动服务所在认真贯彻全区行政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进一步统一思想,牢记使命,充分认识到做好行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首先,我会专门成立了以理事长为组长,分管行政执法的副理事长为副组长和对此项工作有牵涉的其他同志为成员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加强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其次,充分让全体干部职工明确依法行政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的需要。第三,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就是为经济发展服务,为此上下都在努力形成一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深入宣传和落实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营造行政执法的社会氛围

在上级的指导下,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残疾人工作作为关爱弱势群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和谐XX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力争做到残疾人工作有位置、有投入、有组织、有实效,真心实意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积极探索符合我区特点的扶残助残之路。依靠在司法局成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利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做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发[2008]7号文件和湘发[2009]20号文件的宣传工作,保障了残疾人朋友的合法权益。同时,倡导社会各界都来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树立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结合第XX次“全国助残日”,区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特意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助残日活动做了具体安排部署。在助残日期间,基层残联理事长陪同挂钩领导,深入各基层一线,调查了解基层残疾人工作情况,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60多户;利用标语和电视台大力宣传助残日活动以引起公众进一步关心、关注残疾人事业,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并鼓励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三、加强法制学习,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为加强执法的准确性,严格执法的力度,我会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发[2008]7号和省政府206号令等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根据《XX省行政程序规定》、《XX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XX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会办理了包括党组成员、股室以上负责人和劳动服务所全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积极参加区里的执法学习培训班和考核,并通过与区法制办的协调,减免了部分费用,及时对本部门发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四、拓宽就业渠道,依法推进按比例残疾人就业

    在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我们始终贯穿和实践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思想,以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政府206号令等法律、规章为依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千方百计,广开门路,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一是积极争取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以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为主,派出工作人员深入到全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下发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检年审手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的通知》,做到政策讲透、底子摸清、任务具体。通过宣传,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共安置XX名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主动为残疾人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二是对未安置残疾人和安置未达到比例的单位,依法依规、严格政策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与区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单位一律实行区财政代扣,其他单位由区地税局代征,尽量做到不留死角。今年,预计区财政代扣、地税局代征残保金XX多万元。三是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一次性推荐残疾人就业35人。通过本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既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4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不断拓展残疾人依法维权途径,建立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使全区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组织设置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属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络机构,业务上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主要负责区困难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残疾人法律维权岗由区司法局与区残联联合建立,指定专人担任法律维权岗联络员,负责维权岗与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联络工作。残疾人法律维权岗采取固定值班与机动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每周四(可调整)由律师定期坐班,其他时间按照实际需求随时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维权岗制定律师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律师电话,保证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主要职责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接待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反馈信息;四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五是参与基层残联的调解指导工作。

残疾人法律维权岗的主要职责:

1、为残疾人提供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依法引导化解涉法矛盾纠纷;

3、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4、指导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5、畅通信息动态渠道;

6、上报分类服务统计数据;

7、重大、敏感事项请示报告。

四、服务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2、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争议和经济补偿金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4、除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范围外,其他确实需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维权岗提供帮助的事项。

第5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马正其常务副市长:重庆在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上,提出了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个目标既振奋人心,又任务艰巨。“缩差共富”的难点和重点,主要在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的困难群体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措施,给予了特别的关爱,让他们有尊严和幸福地生活在“阳光重庆”。

记者:请具体谈谈坚持政府主导,推进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马正其常务副市长:重庆是典型的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于一体的年轻直辖市。重庆170万残疾人中,75%生活在农村。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变残疾人生活现状,显得尤为紧迫。要实现这样的愿景,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关键。通过政府主导来组织、调动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培育各类救残助残资源,推进残疾人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

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我们首先从法制建设入手,对《重庆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条例》在涉及残疾人民生的许多规定上实现了新突破,有的在西部领先,有的在全国产生了影响。这一改变,不仅大幅度修改了条款,还增强了操作性,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更好的保障作用。其次,在政策上着力,我们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问题,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残疾人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特别的扶助救助措施,通过“民心工程”、“民生工程”项目加以推动。“十一五”以来,制定完善扶助残疾人规定34个,制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文件31件。第三,在服务上,我们推行大服务、大民生的理念,调动了更多的积极因素、更多的社会资源,来充实服务体系。实施的残疾人复明手术项目中,技术力量上,我们调动了各级医疗机构参与;资金上,我们调动了残联、财政、民政、卫生等职能部门参与。实施的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中,残联、建委、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等部门都参与到了其中。这些项目都加大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第四,在重大公益项目建设上,我们重点关注了弱势群体。2008~2012年实施的市政府十大公益项目中,除了残疾人文体中心、特殊教育中心、精神疾病和暴力型精神病防治中心等3个为残疾人服务的专门项目外,还有几个涉残项目。在这个基础上,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还亲自抓了孤残儿童爱心庄园建设,这个项目由政府投资14个亿,投资规模、可收养人数、档次、环境、功能都算得上全国一流。

近年来,重庆在关心弱势群体方面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在重庆“民生十条”和“共富十二条”的施政投入中,用于包括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扶持残疾人创业在内的“关爱行动”的资金多达上百亿元。

记者:请介绍一下坚持政策先行,探索城乡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

马正其常务副市长:坚持政策先行,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是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我们在全国率先或较早地落实,做到早贯彻、早落实、早执行,让这些好政策的阳光及时照进弱势群体心里。中央7号文件出台后,薄书记迅速批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里同年及时出台了27号文件(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40个区县(自治县)均在2009年底前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这在全国是率先的。随后,市里还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意见》等一系列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特殊优惠政策。二是我们根据重庆的实际情况,凡是涉及残疾人生产生活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以政策的形式规范、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比如2009年出台的《重庆市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补助,将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等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报销范围。同时,我们还把具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政策层面。重庆这几年实施的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政策、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政策、残疾人低保覆盖和调标政策等等,都是由最初的部门临时性救活动上升为政府的长期性政策措施。

坚持政策先行,我们还有一个想法:基于重庆有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特殊身份,我们先行先试,探索如何进行城乡统筹,这其中,就包括如何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统筹发展好城乡残疾人事业,让残疾人享有和健全人同等的尊严和幸福。重庆在2010年召开的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上,就将“加快残疾人托养所建设,确保残有所助”和“发展微型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项目列入了全市“十大民生工程”。 在全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中,我们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中统筹解决,对残疾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在城乡统筹改革中,我们的“缩差共富”、“万元增收”等计划也都包含了对残疾人的帮扶政策。我们始终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残疾人事业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按照“普惠加特惠”原则,把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有关改革措施与残疾人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制定城乡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

记者:市委市政府是如何坚持民生为本,实现残疾人生活阳光普照的?

马正其常务副市长:重庆有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850多万人,要切实保障好这些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就必须坚持民生为本、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实现阳光普照,才能让他们与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第6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根据市委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和民生改善调研的通知精神,市残联认真开展专项调研,现就三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社会管理和残疾人民生基本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我会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关于社会管理和残疾人民生工作,重点以改善民生和促进和谐为目标,在残疾人生活救助、残疾人社会保险、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残疾人生活救助方面

2.残疾人社会保险

加强监督检查,将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提升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确保持证残疾人参保率达到80%以上。

3.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

4.医疗康复工作

5.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及就业扶贫

我市立足市情,因地制宜,着力构建残疾人扶贫长效机制,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加快了残疾人脱贫致富的步伐。

一是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我们选择经济效益好、辐射能力强、生产项目适合残疾人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依托,积极打造星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目前建有3个省级基地、3个泰州市级基地,均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安置和辐射带动的xx00多户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让495户残疾人家庭脱贫。二是积极实施就业扶贫,一方面加大按比例就业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帮助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适时举办就业培训。建立省级**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开展种植、养殖、电动车修理、电脑技能、按摩、美甲等各类职业培训,三年来累计有残疾人xx00人次先后参加种植、养殖、电脑技能、电动车维修、服装制作、盲人按摩等各类培训。帮助扶持 20 名残疾人自谋职业走上了创业之路。三是积极开展助残结对活动,采取一助一、众助一的形式,尤其是倡导机关干部和贫困残疾人助残结对,目前已完成助残结对 对。四是切实抓好教育扶贫,我会连续四年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义务教育实施两免一补,每年对考上大学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都要发放一定的补助,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4000元,2014年我市有9 名残疾学生被普通高校录取,(含高中)累计受益人员达300名。全市初步形成以扶贫效益最大化为取向,以扶贫基地建设为特色,多着并举,多层次、多渠道扶贫的长效机制。

下半年工作思路

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严格执行重残救助人员的统计、申报和资金发放工作,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做好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发放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金发放工作。扩大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扩大残疾人康复项目进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密切关注高考、中考新生录取信息,认真做好高中以上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调查、统计、上报和发放工作,继续做好评残、换证及发证工作。

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水平。扎实推进白内障复明手术、6岁以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假肢安装、盲人按摩等项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村)卫生机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逐步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相应的康复服务。启动残疾人成人康复中心建设。

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窗口,建立城乡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实名制统计管理。重点统计应届以及往届离校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逐一实名登记造册。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建立和完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市残疾人电脑培训中心作用。逐步建立城乡均等的农村就业服务体系。

继续做好残疾人公共服务工作。以康复中心为载体,分期分批对6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积极探索农村残疾人托养工作新路径,打造托养中心品牌。规范乡镇托养中心的管理、运行摸式。

进一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扎实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定期对乡镇残联理事长、专职委员分期分批培训。做好专职委员考核、续聘工作。进一步加强市残联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 争创群众满意服务窗动,为全市残疾人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

近年来,尽管市委、市政府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做了很大的努力,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全市残疾人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分析全市残疾人生存、生活现状,形势不容乐观,部分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一是残疾人享受公共福利优惠仍有差距,除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得到落实外,用电、用气、通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至今未能到位。二是成人康复亟待加强。三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相当部分城区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服务区、公共交通设施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系统、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信息交流无障碍较为滞后,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尚未形成。

反思我市残疾人工作,存在着许多制约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是人道主义思想普及不够,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不强,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还未得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不强,在个别地方和个别部门领导的头脑中,存在着对残疾人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不强,对照残疾预防进家庭、康复指导进家庭、康复医疗进家庭和康复器具进家庭为内容的康复服务四进家庭目标的实现仍有较大差距。

三是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残联机关人员履行代表、管理、服务职能的能力尚显薄弱,素质有待提高,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待遇很低,队伍不够稳定,服务残疾人的水平和能力不足。

三.我们的建议:

1.树立新残疾人观念

不断改善残疾人生活,把残疾人作为能够参与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创造的劳动者来对待。使他们持久地、平等地、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最终与健康人相融合。加强宣传,倡导爱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氛围,在较大范围内形成对残疾人全新的认同。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投入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来。

2.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更加完善的残疾人基础档案。重点掌握残疾人贫困户的生活状况及动态变化,为政府部门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准确依据。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抄送上级部门。

二是建立独立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推行覆盖全社会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定点和定期的保障。加大各级人大执法、各级政协视察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程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是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建立对残疾人的救助制度。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单位应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救助。

四是劳动就业工作制度化。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残联部门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要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残疾人的一种长效保障,必须走制度化的路子。

3.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社保工作力度

一是发挥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主导和引导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设立专项基金,保障资金按时到位足额的发放。

二是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建议政府确定以残联为牵头单位。进行分类保障;同时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信息共享平台,保证牵头单位全面、系统地了解残疾人社会救助情况。

三是积极引导帮助残疾人实现自我价值。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强、自立。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支持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对残疾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对农村的残疾人要与农村扶贫相结合,突出针对性、实用性、通俗性、简便性和灵活性,鼓励农村残疾人扩大种植、养殖业的实用技术培训规模,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残疾人创造各种就业条件。

第7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市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区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切实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各镇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选址、土地使用等给予优先考虑,逐步实现“一个镇建立一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的目标。对残疾人扶贫基地贷款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先落实贷款,适当给予贴息,并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对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提供免费培训,对各种经营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二)积极推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分散就业,并加大扶持力度。对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的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吸纳就业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单位给予鼓励。要稳定残疾人就业,在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福利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必须将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职工安置上岗,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

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通过政策支持,稳定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要提供方便,优先办理注册手续。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按国家规定予以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扶持和发展福利企业,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的政策。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兴办福利企业,对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同等优先的原则加以扶持。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工作,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网,为其就业提供专用信息平台。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免费培训,使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救助体系。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体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将本区城镇地区无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的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补贴,纳入本区对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帮困计划。

扶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符合本区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本区民政医疗救助和医保综合减负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重残贫困无业残疾人,纳入区有关医疗帮困互助计划。

(四)营造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20*年,我区将举办金山区首届残疾人运动会,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载体,集培训、康复和从事简易劳动为一体的公益性助残活动中心,重点解决闲散在社会、无人照顾的智障人士的智力开发、康复、劳动技能培训后再就业等问题。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智障人士融入社会“阳光行动”市政府实事项目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并纳入社区精神文明考核体系。

(五)增加资金投入,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根据规定纳入政府廉租房体系,并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危旧房屋纳入区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解决。

(六)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客,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的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好本区精神病患者就近康复和照料工作。按照市建委20*年制定的《*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的配套用房;按照《*市精神卫生条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的管理和运作经费,通过区、镇二级政府,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精防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解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社会创办的福利性质的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机构,在建设用地、税收、城市建设、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予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贫困精神病人的服药问题,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解决。

二、加强康复工作,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工作扶贫机制。由财政、慈善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保金共同筹集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机制,保障贫困残疾人享有康复权利。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逐步加大康复救助力度,拓展救助项目。加大对适龄(0~7岁)残疾儿童的康复干预力度,针对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提供康复服务,并对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给予康复训练补助。对因贫无法进入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要落实专业康复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市政府即将出台的聋儿人工电子耳蜗安装救助政策、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补助政策、贫困残疾人用品用具个性化适配制度。

(八)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强化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不断拓展康复工作领域,开展上门服务,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九)加强残疾预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研究和干预措施的支持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发生率。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把对新生儿听力障碍、唐氏综合症智力障碍和大畸型的筛查、干预作为预先项目进行研究和实施。贯彻好“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方针,落实好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

落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做好病残儿父母和残疾人员再生育的相关医学鉴定工作。重视已婚残疾夫妇和男性残疾人的生殖保健,注重避孕节育宣传服务的针对性,建立残疾人生殖健康档案,做到宣传上门、服务到人、药具到手,定期为残疾已婚妇女开展妇科检查并做好跟踪服务。搞好残疾人员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

(十)加强康复医学发展,提高康复医疗质量。要建立和健全区康复医疗质量控制网络,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康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要结合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加强康复医学发展。

三、落实扶残助学各项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十一)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力度。继续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为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学帮助。教育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免去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等费用。

(十二)保障重残学生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成人教育。教育部门要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重残学生加强个别化教育。对无法进入教育机构的残疾儿童,要落实特殊教育机构提供“送教上门”等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招生工作中,确保考试合格的各类残疾学生进入相应的学校学习。进一步完善“扶残助学春雨行动”,搞好高中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的助学,全面提高残疾人的学历层次。

四、加大保障力度,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三)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积投配合救助管理站和慈善救助社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征用土地、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要加强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要建立工作机制,畅通残疾人渠道,重视并认真解决中反映的问题。

(十四)加强法制宣传,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做好涉及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全国助残日”法制宣传活动,将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与集中性法制宣传结合起来。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条件,放宽援助范围。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给予经费支持;在诉讼、非诉讼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费用予以减、缓、免,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服务的指导、管理、协调、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中心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

五、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团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镇、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四个纳入。一是感情纳入,要满怀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热爱之心、关爱之情投入工作;二是目标纳入,结合各自业务特点,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考核体系;三是资源纳入,充分运用本部门、本单位的设施、人力和技术等资源,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服务;四是政策纳入,在制订和出台相关政策时,要主动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入的权益,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第8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我为什么想成立一个维护农村残疾人权益的组织?因为我本人就是一个残疾人,我身边的许多人都是残疾人,我和他们的遭遇告诉我,农村残疾人处在我们这个社会底层的底层,要真正维护我们的利益,只能靠我们自己。

我帮一个残疾人打过官司,他叫刘乃堂,家住沂南县孙祖乡六里沟村。他也是全盲,失明前上过几天小学,为了维持生计,学了算命,走街串巷谋生。但他挣的这点钱还要交乡统筹、村提留、农业税、教育集资、公路集资等其他各种税费。1998年农村电网改造,每家每户都要交200元,刘乃堂交不出,村支书就在村里的喇叭里骂他,骂了好几天,他实在受不了了,就去找残联,找乡政府。乡政府派人来处理,反而让他给村书记道歉。200块钱不交,村里就把他家的电给断了。

国家从1991年就开始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不应承担社会性负担。刘乃堂知道这个残疾人保障法。当时这个法在农村很难找到,邻村一个残疾人有一本,就油印了几十本,给了他一本。刘乃堂找到村干部说,按这个法他不该交这个钱。村干部说:法不法的你也别说了,就当我们是跟你要饭吧,你先把这个钱交上,别人我们也就好要了。

后来刘乃堂听说我在帮助残疾人维权,就来找我。我家里搜集有从中央到地方县一级以上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条例,我父亲就念给他听。他听了想讨回公道,我就鼓励他。我们从2000年底开始准备,2001年7月15日在沂南县法院正式立案,要求乡政府退还1998年以前非法收取的税费。立案庭很快立了案。

立案之后他还差一点被乡政府打了。大概是当年的8月4号,乡里派小分队下村清理违欠,当时准备整治三个人,其中就有他。碰巧他不在家,小分队撬了他家的门,砸了家里的东西。他儿子没办法,出去借了298块钱,把所谓的欠款交给了乡政府。

就在第二天,乡政府接到县法院的诉状。8月15号开庭之前,法院多次代表被告方乡政府找到我们,要求我们撤诉,承认以前做错了,答应把我们有证据的那部分费用退还。但我们坚持不撤,最后开了庭。第一次开庭,乡政府不到庭;第二次又没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两次不到庭就可缺席判决,这个官司算我们赢了。

可是寻找证据遇到了很多困难,因为在农村收费从来不给收据,列一张表,交了钱把你的名字一勾,就算完。我们只找到不足100元费用的证据。我们的律师对农村的情况不很了解,只是向我要证据。我说这些事本来就没有非常好的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有些证据不需要我们找,我们只要证明他们收过钱;还有一些证据可以要求法院查账,把以前村里收费的凭证找出来就行了,这些都要我们来做就很困难。但是最终这个案子我们还是赢了。

我们在诉状中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退还非法所收的费用,这些都实现了。尽管根据证据,能退回的钱只有50元,比我们诉讼花的钱少得多,但这说明残疾人也有自己的权利和尊严,是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的。案子开庭时有很多残疾人来听,有些人来自外县,他们拿出几块钱来坐车都很难,但还是要来。不是残疾人没有权利意识,有,只是没有维权的途径。

像刘乃堂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有一家是戴庄镇的,姓李,儿子和媳妇都是聋哑,去年八九月份,他们听说了刘乃堂的案子,知道税费是可以免的,就不想交。有一次村里清理违欠,一个村干部把他叫到村办公室,一进去他发现这屋里就像公堂一样。聋哑人有时候容易急,他一急就立刻有一个乡武装干部上来,打了他脑袋一拳,其他人也围上来打他。法医鉴定打成了轻微脑震荡。他母亲去乡里民政部要求解决,那个武装干部又找上门来打她,还说:你有本事就去告我。一家人非常无奈。

我手上的残疾人找别人的诉状就有好几十份。邻村有一家人,姓高,一家六口,他和媳妇是正常人,父母都是盲人,两个孩子都是婴儿瘫,四口残疾,家境非常窘迫,不但得不到政府照顾,反而收他沉重的费用。没办法,他就去偷,被抓起来关了一段时间,整个家庭五口人的担子都落在他媳妇身上。靠种地谋生,但地又怎么种?他也找人写了一些材料,准备告政府。

第9篇:残疾人保障条例范文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订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利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技能。

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工商、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

(二)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

(四)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以其提出申请的前1个月的情况为准。

第七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的说明;

(三)在职职工岗位安排表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四)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凭证;

(六)无障碍设施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等材料;

(七)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个人缴费证明。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确定由其所辖的区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福利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能够当场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当场办理,换发福利企业证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条 福利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住所,造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无障碍设施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种、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或者无障碍设施配建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依法终止营业或者已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但能确保安排残疾人职工不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并按月向其报送相关材料。

福利企业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残疾人职工工资;

(三)免征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进口税收;

(四)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申请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月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其安排残疾人职工的比例和数量的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福利企业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批准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申请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由民政部门在按月审核认定时予以记录;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并在技术、引进人才、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以享受下列财政补贴和奖励: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奖励;

(三)残疾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补贴和奖励措施。

福利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种类、标准以及申请审批条件、程序,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财政补贴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对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保障残疾人职工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有关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以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奖励审核认定等管理时,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福利企业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财物。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福利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福利企业违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福利企业减免税、财政补贴和奖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强行、变相摊派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内的无障碍设施包括:

(一)无障碍通道: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无障碍坡道;有使用轮椅职工的,建筑物走廊以及办公室(车间)、宿舍和卫生间的出入口适合轮椅进出;有盲人职工的,厂区人行道设置盲道。

(二)无障碍卫生间:有下肢残疾职工的,公共卫生间设置扶手;有使用轮椅职工的,公共卫生间设置无障碍厕位。

(三)无障碍安全警示:厂房、仓库和车间设置安全出口提示;有盲、聋哑人职工的,设置声光报警器。

(四)无障碍宿舍:宿舍内设置求助报警器,浴室内设置安全扶手、防滑装置;有聋哑人职工的,设置专用门铃。

(五)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六)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利企业资格申请条件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