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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有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基本上可以使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为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制度。重点对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与梳理,在分析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与管理体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23-02
目前,中国有四百多座城市供水不足,一百一十多座城市严重缺水,三点二亿农村居民用水安全没有保障。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203条河流408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7.3%、24.3%和18.4%。 在此严峻形势之下,必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来解决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的问题。
1 我国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对水资源进行有效且强力的保护必须以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为前提,因此,在宪法基础之上,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能够在法律范围内顺利进行。以下以效力层级为序简单展开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1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2 法律
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防洪法》等等。这些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基本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1.3 单项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制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这些单行法规可以有效地对某一领域的问题做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1.4 地方性法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能够有效解决地方层级的一些重大水环境问题。
2 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定之不足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符合国情、水情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各项水资源保护活动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立法背景、立法技术以及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水资源保护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资源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缺失,仍采用资源立法和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在资源立法与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资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则是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缺乏对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综合考量。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体系性与协调性,重叠、交叉、矛盾乃至冲突现象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首先,部门立法与行政立法比重过大。由于立法机制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涉及水资源的立法很难突破部门立法的框架。同时由于有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行政立法的影响,水资源保护中实际起作用的是大量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这种以污染防御、行政管制为指导的立法,不仅缺乏引导、激励,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同时更加重了这种体系性缺陷,甚至导致法律冲突。其次,区域立法、区域分段流域立法与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不协调。在水资源保护的大量区域立法中,各地的立法质量上存在较大差异,重复性立法较多,自主性立法较少,区域间有关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或不衔接。各地主要关注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并且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支流与干流部分进行水资源保护立法。
第三,现有水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细致,欠缺可操作性。如水法规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现有立法质量不高、水行政执法不完善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3 水资源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水资源保护立法内涵的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立法所欲实现的目标,是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有关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宗旨,主要在《环境保护法》第1条,《水法》第1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以及《水土保持法》第1条等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
3.1 对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立法宗旨的解读
第一,《水法》等水资源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两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立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防治水污染和保障水安全。
第二,无论是在水资源立法中还是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其立法宗旨都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水资源或保护水环境,二是促进经济发展。这在水资源保护相关的几部法律中均有类似规定,如《环境保护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法》中的”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法》中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
3.2 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缺失
第一,在资源立法与污染立法二分的立法模式之下,水资源立法的宗旨基本上是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核心,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则是以水污染防治为核心,缺乏对水质水量统一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综合考量。
第二,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目的上所采取的二元目的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作出不利解释,以致使经济发展因素被优先考虑而水资源保护因素被舍弃。
第三,“水安全”作为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核心仅在水污染立法中做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而在水资源立法中没有体现,即水资源质量安全已被确立,而水资源数量安全则没有被明确。
3.3 水资源保护立法宗旨的完善
立法宗旨是水资源制定的基础和前提,其确定了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方向和内涵,因此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不言而喻。我认为,其立法宗旨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合理使用、开发、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开发、利用水资源事关治国安邦的大事。我国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因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用水。节约用水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紧缺,减少污废水排放,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措施,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此规定是对构建“节水型社会”的最好响应。保护水资源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经济资源,或者说不仅将其作为经济资源来保护,更应该将其视为自然环境的构成要素或生态资源来保护,不仅保护其经济性能,也要保护其生态功能。
(2)保障水资源质量及数量安全。
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人人都有获得安全用水的设施和经济条件,所获得的水满足清洁和健康的要求,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同时可使自然环境得到妥善保护。” 确立“保障水资源质量及数量安全”的目的是通过提出“水安全”这一核心价值来实现水质水量统一保护的综合性考量。
(3)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与实现观。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可以支撑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社会与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 二是它要求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与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 三是它要求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从而真正把现代经济发展建立在节约资源、增强环境支撑能力、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人类经济活动和发展行为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极限之内,确保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国21世纪议程》早就强调了“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在水资源保护流域,通过制定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 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4.1 现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我国现行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水法》第12条、第1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以及《水土保持法》第六条中有所体现。根据上述规定,水行政管理体制是“统一监管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新型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层次: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对水环境和水资源进行管理。
(2)水行政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职权范围涉及水行政管理的部门除了水利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之外,尚有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多个部门,此即许多学者所谓的“多龙治水”。
(3)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模式是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并重、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机构,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的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4.2 现行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法》规定水利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这种制度割裂了水质与水量的联系,将水质与水量分别交由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主管,造成了环境保护部门与水利部门职能的交叉,重叠乃至冲突。并且《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与《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区域管理体制使水质和水量上的管理更不协调。
(2)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多龙治水”管理模式可以更广泛的调动政府各部门对水管理的参与,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度很不完善。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由于自身利益关系,而出现的“职权交叉,利益相争,责任互推”。
(3)流域管理机制虽然已经被明确,但是其管理实践上仍面临不少问题。目前,水利部在全国设立了七个流域管理机构:长江、黄河、珠江、海河、淮河、松辽水利委员会及太湖流域管理局,但是这些流域管理机构在新《水法》中虽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明确了职权,但都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未界定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难以具体操作。
4.3 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完善
我认为,应当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即流域管理机构主要履行其宏观上的监督管理职能,区域管理机构履行各项水资源保护的具体职能。同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解决和协调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
对于《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与《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区域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首先要充分考虑水的自然属性,并依据水的流域特点,建议通过制定条例,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使实际工作中更有可操作性。
(2)建立起高效、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和行之有效的流域管理体制。
水污染和水资源的配置都具有流域性的特点,都需要从流域层面进行总体协调。建议《水资源保护条例》突出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必要的授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将流域管理机构的各项具体职责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界定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明确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管理职能、监督职能和监测职能。管理职能包括提出和调整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的具体职能,监督职能包括入河排污口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能及如何监管;监测职能包括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重要饮用水源地、省界缓冲区等的具体监测职能等等。
(3)明确区域管理的责任。
由于区域管理机构是水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部门,其管理行为决定了水资源保护任务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落实,因此必须使其承担应有的责任,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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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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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环境环境地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X141 文献标识码:A
在最近十几年,出现了乡镇人员不断涌现城镇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面积不断地扩大,乡镇面积不断缩小,甚至有的自然村落在逐渐消失。在目前的状态下,城市俨然已经成为地区文化、政治、经济发展的凝聚点,并且在我国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口居住在各大小城市之中。在现代,城市已经成为了科技发展、文化事业、工业化进程的最前沿的阵地,这些力量也在不断完善着城市,城市上方高架桥的建立、地下走廊地铁的铺设、城市周边化工城的兴建,这些基础建设工程、化工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大力的推动了城市的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也给城市地质带来了极大的负荷,致使城市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地址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1.现阶段城市主要面对的环境地质问题
1.1 地下水污染问题
我国针对全国八十五座重点城市进行过一次全国范围的地下水资源普查活动,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北部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的情况和南方相比较为严重,而致使水资源受到污染的原因有主要就是城市在原生水资源本就不好的基础上,却又因为工业化的进程污染了地下水资源,再加之酸雨的落到地面后的渗透作用是地下水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还要充分注意到一点,在以往的垃圾处理中,填埋处理是人们最常使用的一种方式,掩埋的方式也因为操作简便、见效快、经济实惠的因素在很大面积上得到了普及,但随着掩埋废料的分解、挥发,使得废物掩埋点周围的土地资源受到了污染,进而地下水资源也受到污染。
1.2 地下水开采以地下施工引起的地面坍塌
近年来,大部分地区水井现在都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水井向下打的深度不断的增加,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在很多时候无法开采到有效的水资源,这是因为地下水层很大一部分已经被人们抽空。这种情况一方面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用水。另一方面,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地下空洞逐渐扩大,最终导致地面大面积塌陷,威胁到了人们的人身安全。而且,在造成地面塌陷的因素不只是地下水的开采,几年来地下走廊的地铁施工在很多城市都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在施工进程中对于局部地区地质把握不当、岩层材质把握不当等情况也很会造成地面沉降现象的产生。
2.城市环境地址的相关问题解决办法
2.1 城市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的解决策略
为了能够从根本上做到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保护,首先在重点水资源水源地区建立相应的保护区,并且能够将水资源保护区规划为两个不同的保护等级。将城市居民饮用水划分为到一级保护区之中,这一保护区的水资源自我净化性能较弱、并且容易受到污染影响。由此,针对一级保护区要制定的严格的保护条例,坚决禁止保护区内出现任何和水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将一级保护区内人为污染因素降到最低。将现阶段正在开发的含水层的供给区划分为二级水资源保护区,在二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会带有排污需要的工业工厂,以确保备用水资源补给区的安全。
重要水资源的保护治理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巨大工程,在治理过程中仅仅依靠人力的治理是无法达到最终治理目标的。这也就需要在实施人工治理的同时,还要积极的促进水体生态环境的自然净化以及现代工业排污的无害化处理,只有这三者同时发力才能够保证水资源的彻底净化。在开展这一进程的时候,针对新建立的企业要打好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严格审核新建企业污水、废气的处理水平,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标准比对,严格禁止不合格的企业投产运行。对于老企业,也要对其的污水处理能力进行调查,对于达不到净化标准的老企业实施限期关停的处罚。
2.2 合理开发地下水,促进地质塌陷防治体系的构建
严格管理地下水的开采,开采量与天然补给量的大致平衡,并对开采地下水源地的补给量进行水量均衡分析,做到计划开采。水位下降较大的地方应减小地下水开采量,小的地方可增加开采量,特别是自流区,地下水长年自流,仅灌溉期利用一些,应把自流水纳入供水管网加以使用。
另外,要注意不能将建筑物修建在易发塌陷区,对已修建完成的建筑物采取特殊的地基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压力灌浆等施工措施,而已经塌陷的地区要采用夯实、填堵、拱梁、自梁和阀板等方式跨越塌陷坑。
结语
现代城市化进程飞速发展的同时使城市环境地质问题的不断突出,工业化机械已经大面积普及,人们对于自然环境的改变已经不只停留在表面,已经开始从水、陆、空全方位的改变着环境,这一方面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升,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极大影响了城市地质环境。近年来,不断出现因为地下水的过度开发所导致的地面出现沉降、路面崩坏、建筑物损毁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的妨碍了城市的正常运作,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而地质环境是城市社会发展的载体。我们必须要根据客观地质环境条件,科学地确定城市发展的性质和规模,充分发挥地质环境效应和潜能,使之与城市经济结构和发展相协调,与自然和谐统一,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水污染 水生态环境 水资源保护
一、湖北水污染形势严峻
随着湖北经济的快速发展,湖北水体污染形势严峻。自2007年底到2010年初,作为水污染指标的化学需氧量,湖北生活污染源排放占总量的45.88%,工业源占16.72%,农业源占35.87%,呈现生活污染近半、工业污染相对较轻、农业面源污染比重大的特点。其中,农业水污染面广、点多、污染来源复杂,特别是畜禽养殖污染超过化肥和农药,在多湖多水地区造成普遍污染,导致农业面源污染比重逐年提高。而工业污染的行业与地域相对集中。黑色金属冶炼、火力发电、化工等六大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气,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造纸、食品、纺织等七大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占全省总量的80%以上。武汉、黄石、襄樊8个城市的主要污染负荷,超过全省总量的80%。
1、湖北城市水污染依然严重。从2005―2008年,湖北城市废污水排放总量及废污水入河量均增长了9.6%。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却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污水处理率为52.3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近一半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了城市水体及附近的湖泊、河流,点源治理尚未完成。流经城市的河流污染较严重,城市湖泊、水库的水质大部分不能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十堰、襄樊、随州、天门等城市已无COD剩余环境容量,严重制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湖北农村面源污染日益突出。2002年,湖北就被列为全国8个农业面源污染高风险地区之一。2007年,湖北农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超过全省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占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50%以上,湖北农村面源污染日益突出。
3、湖北农村饮用水安全任重道远。由于存在大量因生态移民、突发性事件等因素新增的饮水不安全人口,湖北农村饮水安全人口规划指标与实际需求的缺口较大。已经建成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不能实现长效运行,盈亏平衡的仅占36.9%。随着农村面源污染的扩大,水源保护难度增大,饮用水安全任重道远。
4、湖北水资源生态环境恶化凸显。一是湖泊生态系统退化。由于围湖造田、围栏养殖、修建闸坝、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湖泊大量减少和萎缩,湖泊的自身调蓄能力、自我净化能力、污染消解能力、生态修复能力大为削弱,加剧了洪涝旱灾的发生,也带来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问题。二是河流生态系统退化。湖北的主要河流上都建有水库,由于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以及部分水库下泄不足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河流断流、下游河道萎缩的现象,导致河流生态功能衰减。三是地下水生态问题开始显现。襄樊、孝感等地因超采地下水引发了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四是外来物种入侵严重。农业部确定的“十种最有害杂草”中的水葫芦和水花生在湖北恶性蔓延,覆盖水面,堵塞河道,导致水质富营养化,影响航运、排灌和水产品养殖,严重地危害了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生产。
5、湖北水资源供需缺口日益增大。近年来,随着生产生活用水的增加导致用水需求不断增长,其中工业用水量年均增长9.01%,生活用水量年均增长3.66%。按照相关标准衡量,全省资源型、污染型、工程型缺水城市已达30个。受用水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水污染的双重影响,湖北缺水现象日益严重:中等干旱年,缺水达55.7亿立方米;特大干旱年,缺水120.8亿立方米。到2020年,在充分挖掘节水潜力的影响下,全省农业仍缺水52亿立方米。
6、湖北大型水利工程负面影响显现。近年,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湖北水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库区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问题严重,水污染逐年加剧;水库下游出现新的防洪安全隐患,清水下泄对河床的冲刷,致使堤脚失稳,堤岸崩塌加剧;水环境容量减少后,长江及汉江支流的“水华”频现,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饮水安全及河流生态安全;库区及其下游地区的河流断流、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墒情迅速下降,水生态环境急剧变化。
二、湖北水污染问题的原因分析
1、水资源保护效率不高。水资源保护是全社会全过程控制与参与的系统工程。在湖北,水资源保护仍是政府主导的一元模式。这种单一模式的缺陷显然:水资源保护责任基本集中于政府,政府不堪重负;水资源政府职能分工及协调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与冲突;企业和公众缺乏社会责任感;水资源保护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方式,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推进。
2、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状况不理想。一是建得慢。一些规模大的污水处理厂,容易吸引投资,而小厂则很难引进资金,许多污水处理厂半停半开甚至白白闲置。二是污水处理厂的效率较低。湖北是丰水地区,由于雨污不分流等原因,进水口的浓度不高,与北方城市相比,污水处理效率相对较低。三是管网配套建设跟不上。目前湖北已建的61个污水处理厂中有42%左右是利用BOT方式建造的,而管网建设除极个别地区外,均依赖政府出资,建设速度较慢。一些污水处理厂即使建成了,但没有与之相连接的管网。四是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许多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使得一些污水处理厂难以正常运营。
3、尚未找到治理农村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农村面源污染是以面积形式分布和排放污染物而造成水体污染的发生源,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易监测、难以量化等特征,同时又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日常生活方式紧密结合,解决农村面源污染至今仍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湖北作为农业大省,农村面积大、农业人口多,面源污染问题严重,至今尚未找到十分有效的控制方法和途径。
4、农村饮用水安全矛盾重重。首先,湖北农村饮用水安全人口的规划指标与实际需求的缺口较大,主要原因是:湖北各县市调查上报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经审核上报后未能完全纳入国家总体规划;在全省许多地区,列入规划的饮用水不安全人口同未列入规划的饮用水安全人错分布,两类人口难以明确区分;没有充分考虑反复或新增的饮用水不安全人口。其次,湖北许多已建成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缺乏长效运行机制,主要原因有:第一,农村水厂供水规模有限,管网漏损率大,水费回收率低,供水水价偏低。第二,与其他产业相比,在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工商管理费等税费方面,农村水厂并没享受优惠,致使实际运营费用偏高。目前,大多数农村水厂的用电按照工业用电价格结算,同时还要承担约10%的变损、线损,农村水厂实际用电价格每度高达0.6―0.9元,尤其是一些水厂因交不起电费而倒闭。农村水厂的年送检费最低也要3000―5000元,受检测费用高的因素影响,农村水厂的安全检测难以到位。第四,农村水厂对占农村总人口5%的特困户水费征收困难。
5、水资源大量浪费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湖北水资源总量为1027.8亿立方米,只占全国的3.5%,人均水资源量1732立方米,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1700立方米严重缺水警戒线。然而,湖北“千湖之省”的美誉掩饰了缺水的省情,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湖北人均每天生活用水0.23吨,而全国的平均水平在0.2吨左右,人均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生活中过量用水,工业生产、农业灌溉用水浪费,加剧了湖北水资源供应的压力。
三、加强湖北水污染治理的对策
1、打造“两圈一带,人水和谐”。“两圈一带,人水和谐”既可突出“两圈一带”水资源优势,又可凸显湖北生态立省的特色,能将“水保护”、“水经济”、“水文化”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落实《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生态环境规划纲要》有关要求,遏制水污染,营造优良的水环境,体现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成立湖北水资源保护专项办公室。随着湖北“水文章”的逐渐做大、做强,政府各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上各管一块,多龙管水的体制弊端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全省性的沟通与协调的水资源保护专项办公室,进行综合决策与部门合作,负责全省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措施是:加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推动单一的政府管理向水资源公共治理的转型,建立水资源保护的全社会参与机制,聘请水质监测、财务审计、资金使用效率监管、示范工程运行情况监督等独立机构从事第三方监督与评估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推动制定《湖北水资源保护条例》,解决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之间重叠、交叉、缺乏协调性的矛盾。
3、构建武汉城市圈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基地。构建武汉城市圈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产业基地十分必要。第一,武汉城市圈生态环境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立生态城市群的具体要求,这要求湖北自身有较强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的能力。第二,武汉城市圈内,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不甚理想,需要通过发展相关产业破解这一难题。第三,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产业是“水文化”与“水经济”相结合的朝阳产业,发展这一产业,以增强水资源对于湖北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湖北产业转型,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构建武汉城市圈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产业基地的主要措施:争取国务院在武汉成立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产业的改革试点项目;整合财政、税收、信贷、价格等渠道的政策激励及优惠措施,形成一个整体,吸引资金及技术进入环保产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的市场开放程度,将各类科教、商业资源整合在一起,做成产学研销大平台,提高环保产业集约化经营水平,重点开发附加值较高的技术,推进水污染防治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
4、推进四湖流域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国家级试点区建设。为了探索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最佳技术,湖北环保厅已制定《四湖流域全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试验区建设规划》,将湖北长湖、三湖、白露湖、洪湖四湖流域这一著名“水袋子,虫窝子”作为面源污染防治试点,以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系统研究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探索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对策,完善淡水养殖污染防治机制,研究推广农业节水。在取得试点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湖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国家级试点区。
5、推广农业两部制水价,实行基本水价财政直补。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北,农业灌溉是用水大户。仅2008年湖北农业灌溉用水量为高达250.42亿立方米,占全省总用水量的56%。因此,农业灌溉节水潜力大。与周边省市相比,湖北城市节水的特色并不突出,但其水价对农业节水的制约效果比城市明显。所以,湖北可以推广农业两部制水价为突破口,推动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
在历史上曾有“千湖之省”美誉的中部大省湖北省,现存湖泊面积大幅减少。城市在建设,湖泊在变迁,如今房地产项目的围湖造房,让大片湖泊变陆地,曾经的“水乡”——“碧水连天,荷叶连连,飞鸟蹁跹,群鱼戏水······”,如今也是“一去不复返”。“保湖”、“治湖”,已经刻不容缓。如果要从“湖泊危机说开去”,戴斌老师认为应该从七大方面展开思考:
(一)“借鉴国外经验”。需要实行更严格的工业污水排放标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的方法,通过污染减排、严格准入、全面治污,给湖水水质改善和生态修复提供了“喘息”机会,逐步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
(二)着力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戴斌老师建议建立湖泊治理的中央、地方、企业责任共担机制,由三方共同出资,专门用于湖泊的环境补偿资金;与此同时,加大环境经济政策手段的引入力度,构建湖泊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湖泊管理需要形成“部门合力”。须构建上下游相互协调、各部门密切协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作体系,形成治污合力,着力改变“环保不下水,水利不上岸”,环保和水利部门互不过问,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的状况。
(四)用“经济杠杆”影响“环保生态”。政府应确定“合理的”水价与污水处理费,以社会和经济可承受能力为基础,为社会水循环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并对消费者的用水与污染排放进行制约。同时,还可以开征新的环境税,例如“水资源税”等,并合理支出一定比例用于湖泊生态补偿。
(五)“完善法律”,以法为利剑。建立高效的流域管理体制和法制体系是湖泊流域管理的关键。在国家层面,要对不同管理部门的作用和职责进行清晰定义,并支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动。针对湖北省的湖泊治理问题,制订专门的法律,构建系统的制度、平台和空间,推动湖泊水污染防治。
(六)“提升应变能力”,应对突发事件。湖北省相关部门应逐步实现从注重减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影响到注重风险评估与预防转变,建立有效的预警与应急机制。从常规污染管理拓展到应急污染管理,从而将湖泊水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城市水资源;影响因素;合理利用;管理;措施
Abstract: The rational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cities is related to the economic prosperity of a country and a region, soci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the key to sustainable human civiliz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reasonable use of water resources in cities, and discusse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rational util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cities.Keywords: urban water resources; influencing factors; rational utiliz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V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水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 是人类和一切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而城市水资源又是人类生存和城市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 对水的需求量急剧增长, 而水资源是有限的。因此, 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是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影响城市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因素
1、人们的节水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节水成果。节约用水不仅可以解决水量短缺问题, 还可以由于减少废污水的排放量而减轻水污染。应以“水资源危机”观念取代“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的观念,提高人们高效、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2、节水意识仅是一种道德约束, 并不能很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 必须借助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作用, 以此来推动城市水资源合理利用工作的开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等都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3、经济因素的影响可分为经济规模和经济水平的影响, 其中经济规模的扩大, 引起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 只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情况。经济水平的提高, 节水型器具的普及, 使得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得到很大提高, 也更有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的措施
1、切实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 城市水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有限的水资源和严峻的环境将对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解决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出路, 应该依靠自律型的方式在农业、工业、生活等各个方面大力节水。节水的核心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目前, 我国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仍低于很多经济发达的国家, 具体表现在单位GDP取用水量相对较高。
在生活用水方面, 据专家预测, 未来20 年人均家庭用水量增长将逐渐变缓并趋于稳定, 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压力更多来自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履行节水, 这关系到未来我们的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因此, 大力推广节水设备和器具, 推进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 开发推广雨洪利用技术等都势在必行。采取综合措施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降低管网漏失率, 是切实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当务之急。
2、节水是协调人类活动与水资源关系的重要途径。依据水资源复合系统中“天——地——人——水”互相耦合关系, 可以分析某一区域或流域内形成水资源问题的主要方面。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尺度内,降雨量和蒸发量变化幅度较小;由于人类活动改变下垫面条件引起产流量的变化有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况, 例如: 太湖流域人类活动剧烈, 流域下垫面变化较大, 根据太湖流域1956~ 2000 年降水系列, 采用“水资源产水量模型”计算得出, 2000 年太湖流域水资源产水量为161. 4 亿m3, 建国以来该流域水资源产水量增长10. 2 亿m3, 增长了6. 7% , 水资源产水量增加不多, 这是南方水网地区的普遍情况, 我国北方地区, 由于下垫面改变, 同样降雨条件下水资源产水量减少, 例如海河、黄河流域产水量近20 年来减少10%~ 20%;社会经济发展使用水量大幅度增加, 例如: 太湖流域2003 年水资源总用水量达到306. 3 亿m3, 其中生活和生产用水量共298. 3 亿m3, 占总用水量的97. 4% ,2003 年总用水量比1980 年的234. 6 亿m3 增加71. 7亿m3, 增长了30. 6%, 其中一产用水量减少33. 8 亿m3, 二产用水量增加77. 8 亿m3, 三产用水量增加7. 7亿m3, 生活用水量增加12. 7 亿m3。由此可见,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 经济增长、生活水平提高是必然趋势, 生产和生活用水量将随之增加, 但必须有效控制。这是形成水资源问题的重要方面, 也是人类社会可以自我调控的最主要途径。
3、回收可处理利用的工业废水
(1)回收可处理利用工业废水的必要性。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经济发展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 由科学技术对自然资源的处理实现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是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改善。淡水、能源和土地资源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最重要资源。当前在城市供水十分紧张的条件下,回收可处理利用工业废水, 有利于减少城市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有利于缓解城市水资源紧张的局面。
纳米比亚是非洲撒哈拉沙漠南部最干旱的国家。炎炎烈日使水分迅速蒸发, 而雨露给干涸土地的滋润却总是蹒跚迟缓。该国境内没有一条全年不断流的江河。首都温得克市的居民除节水外还必须回收利用废水。1960 年, 由于人口迅速增长, 温得和克市附近大多数地下蓄水层和季节河都已枯竭。这种危机激励市政官员执行一项极为严格的节水计划, 包括回收家用废水并将其净化至饮用标准。该市的第一座水回收厂1968 年投产时, 每年可回收净化4. 6 亿加仑水, 现在回收净化能力已翻了一番, 足以提供温得克市每年水需求量的23%。
(2)工业废水回收处理利用技术。经过常规处理后的工业污水应用“连续微滤技术”进行进一步处理,使其达到工业循环水的补充水水质要求; 并能继续经反渗透膜深度处理, 使回用水达到除盐水的水质指标, 从而实现污水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第一、蒸汽回收技术。该技术以闭路循环回收方式, 将用汽设备所排放出来的废蒸汽及高温凝结水,改变原来传统回收方式。去掉疏水阀, 直接将乏汽、乏水通过蒸汽回收压缩机加压, 再以高温凝结汽水混合物直接压入锅筒内, 形成产汽——用汽——回收——再产汽的闭路循环系统, 从而加快了设备的热循环, 有效提高用汽设备的热交换率, 降低锅炉煤耗和燃烧负荷, 90% 的废蒸汽潜热全部回收。节能率达到25% ~95%, 比间接回收热率更高。该技术适用于化工、建材、棉纺、印染、制药、制革、烟草、石化、油田等企业。
第二、冷凝水及闪蒸汽回收利用技术。蒸汽在用汽设备中释放潜热后, 还原成同温度下的饱和水, 即冷凝水。冷凝水具备可观的热能利用价值, 是品质较好的蒸馏水, 最适合重新作为锅炉给水。冷凝水是高温饱和水, 用普通离心泵输送时, 由于水泵发生汽蚀,导致水泵效率下降, 严重时产生断流。采用以喷射增压原理可解决离心泵在输送高温饱和水时的汽蚀问题, 直接将冷凝水站高于120℃的冷凝水送入锅炉除氧器, 省去了软化水喷淋降温。让高低压用汽设备的冷凝水分别进入高压闪蒸罐和常压罐, 再通过射流器将高压闪蒸罐内的闪蒸汽提升后供给低压用汽设备。这样, 既解决了闪蒸汽的回收问题, 又解决了低压用汽设备因背压过高造成的疏水困难问题。
4、减少城市污水排放
据统计, 全国城市污水的日排放量已达6 822 万m3, 而其中大约80% 未经处理就排入河流或湖泊, 水质污染和水质恶化有不断加剧的趋势。切实保护好城市水资源就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教育和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对污染严重、日排放量大且不达标的工厂、企业进行曝光, 并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 以观后效。
(1)依靠媒体, 扩大对城市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松花江遭受苯类污染——哈尔滨市饮用水源告急, 城市水资源短缺状况日愈显得捉襟见肘。在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和门户网站的宣传下, 松花江苯污染事件得到了举国上下的关注。通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共同努力, 事态得到了控制, 哈尔滨市民饮用上了纯净的水。透过这一事件,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只有全民树立保护城市水资源的意识, 在政府正确的引导下, 才能有效保护好城市水资源。
(2)运用经济杠杆“正本清源”。通过对污染的工厂、企业, 采取不同金额的经济处罚, 并责令其自行处理或委托具有污水处理技术的公司进行处理, 从而达到排放要求。对连年排放达标的工厂、企业,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并录制专题片在电视节目中报道, 从而达到树立典型、影响一片的效果。对数次治理不彻底的工厂、企业, 我们责令停产, 并由行政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教育, 促使其采取措施, 彻底根除对城市水资源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陈梦熊.水资源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J]. 资源科学. 1990(06)
【关键词】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
阳谷县位于鲁西平原,聊城市南部,城区面积16.65K,城区人口15万人,县辖18个乡镇、办事处,阳谷县按照“强农、重农、活商、兴教”的根本思路,不断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优化经济结构,加大生产投入,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供水矛盾日渐突出。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兴建城乡供水工程,实施城乡统一供水。该工程设计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为二级提水方式,向城区居民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地至水厂间的居民采取一级供水,该工程于2002年6月投入使用。
1.水源地现状
该水源地南依黄河、金堤河,储水量丰富,补源条件良好,可开采量在7万立方米/天,单井涌水量一般在90立方米/小时,在该地质单元内,岩溶水的补给主要以大气降水及黄河补源为主,水源地岩溶地下水矿化度一般在0.42-0.58g/L;总硬度在215-305mg/L;PH值在7.2-7.6之间;阴离子以HCO3?,阳离子以Ca+为主。水中含有丰富的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微量元素,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目前,水源地有机井20眼,深井5眼,浅井15眼,其中有1眼位于水源地管理所内,废弃井4眼,其余均位于附近农田内。正在运行的有10眼,新建机井6眼正待投入使用,浅水井深一般在80米左右,深井在300米左右,附近没有污染企业存在。
2.存在的问题
目前张秋镇水源地的水质优良,附近没有排污企业,而且阳谷县委、县政府及阳谷县城乡供水总公司针对水源地的环境安全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还存在不少隐患。
2.1生活区位于水源地内
由于当地居民居住环境距离该水源地较近,村中居民生活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污染源是生活垃圾的随意堆放以及厕所粪便等,并且垃圾堆放及厕所等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2.2河流中污水的渗漏造成了对地下水源的污染
水源地区域内的河道主要是黄河、金堤河,主要支流有五四青年渠、赵王河、运河等。金堤河、运河、及赵王河等季节性河流,汛期行洪,汛后排污,河道内水质严重超标,特别是金堤河为跨省河流,河南省的台前县、濮阳等城区及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水质超标严重,污水沿河床渗漏造成河流两侧的带状污染,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对当地地下水的污染。
2.3地下水过量开采
由于张秋镇水源地是阳谷县城区及周边居民最主要的也是唯一的水源地。近年来,随着阳谷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区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区、周边居民及工业用水量急速上升,直接造成了水源地水量的过量开采,形成了城区供水紧张,也造成了承压地下水压力过小,污水乘势入侵。
3.建议和措施
3.1完善政策法规建设,使地下水源保护法制化
根据阳谷县张秋水源地现状,阳谷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了水源地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措施,规范水源地保护,为保护该水源地提供相关法律保障,水利、环境、公安等部门要进行较好的落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2划定保护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水源地准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后更易于管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3.3积极提倡节约用水
鉴于阳谷县地处水资源贫乏的华北地区,而近年来随着阳谷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产、生活用水量都将急剧增加,但当地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污染物排放量大,超过水环境容量。政府和主管部门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国民经济体系,有以前的单一采用地下水改为地下水、地表水和中水,同时逐步实行生产、生活饮用三水的分级供应,节约优质地下水。
3.4大力整治污染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渗漏防治措施。不得使用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毁林开荒,保护植被涵养地下水。
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综合防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农场、林场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划编制、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计生、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平水库上游、螺河流域等地区的水环境保护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置;
(二)螺河、黄江、乌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库、龙潭水库、青年水库、南告水库、红花地水库、赤沙水库等河流和水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积极推动校园水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发现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水环境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各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和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及统计数据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实时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个月份螺河、黄江等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以及公平水库、龙潭水库、青年水库、南告水库、红花地水库、赤沙水库等水体的水质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口水质进行监测。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林地综合管护责任区,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通过林地征用、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江河、水库集水区域栽种速生丰产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树种。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栽种的速生丰产桉树,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两年内改造完毕。
第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水库集水区域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监测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安装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平干渠、龙潭干渠等具有饮用水输送功能的开敞式渠道设置物理隔离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对经过公平水库、龙潭水库、青年水库、南告水库、红花地水库、螺河望洋河段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面的公路路段应当设置防护隔离栏、桥面径流收集处理系统和事故池,预防运输违禁危险污染物危及饮用水水源水质。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对应急备用水源进行保护。
饮用水厂应当在取水口配置应急监测、防护等设备。
第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已设置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银、铜、锌、锰、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地区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整治,采取截污、调蓄、生态处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公告螺河、黄江、乌坎河、赤石河等主要河道以及公平水库上游河流下年度河砂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以及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时段从事采砂作业。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方式进行作业,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理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的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盖河道、渠道。因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污水再生利用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采取污水处理措施,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城镇范围内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项目及改建、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运营,并检测出水水质,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同时设置标志牌,标明责任单位、监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治理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城区奎山河(湖)污染水体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治理后的水体水质应当优于Ⅳ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污染事件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三)发现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包庇行为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六)依法应当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规种植一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种植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对单位处每亩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每亩五十元罚款;违规种植一百亩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时段采砂的,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时段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城市区域内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向城市区域外的江河、水库、水塘、湖泊、渠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或者覆盖河道、渠道的,或者经批准填堵河道、渠道但不按照批复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检测出水水质或者未达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集水区域,是指对一河流或一湖泊供应水源的全部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是指生猪存栏一百头以上,肉禽存栏一千只以上,蛋禽存栏五百只以上,肉牛存栏十头以上,肉羊存栏五十只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散养户,是指上述规模以下的养殖户。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保护的标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置;
(二)螺河、黄江、乌坎河、赤石河、公平水库、龙潭水库、青年水库、南告水库、红花地水库、赤沙水库等河流和水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三)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关键词】城市;湿地;保护;利用;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S60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湿地正在快速消退,城市湿地在保护与利用之间面临着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多方途径加以解决,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效益,体现湿地的经济和人文价值。
二、湿地在城市生态系统中的作用
湿地生态资源丰富,是集湖泊、湿地、生物、沙漠多种独特而稀有的地质地貌景观为一体的生态湿地,其主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景观建设
湿地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和景观类型,对人类的贡献不仅是有形的、物质的,更是无形的、精神的。在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它不仅是单纯的物质景观,更是城市发展中的文化景观。水体———陆地的镶嵌格局使城市具有显著的景观特异性,水体景观、坡岸景观和陆地景观的结合,体现出城市的景观多样性,表现出赏心悦目的自然风光,水体粼粼、岸边芦苇丛生,鸟儿飞翔,为附近居民提供旅游和娱乐休憩场所,满足人们的亲水心理。沙湖湿地景观中的水体以其活跃性和穿透力而成为景观组织中最富有生气的要素,集中体现了深厚的文化积蕴和丰富的物质文明。在湿地周围的公共空间进行的规划以湿地为主要内容,利用湿地蜿蜒开阔的水体,设计多视角观赏滨水景观的场所,给人以强烈视觉效应的滨水景象。通过节点的对位、景观通道的引导,形成有韵律的空间序列,使湿地空间结构与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相呼应,形成以内河水系为生态城市水体的景观构架,建造和发展湿地斑块为镶嵌,充分展现水系交融,绿色辉映,使都市具有水体和植被的生态网络。
2、净化环境
湿地在生态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城市发挥着它对水体、环境乃至城市的净化功能。城市污水排放量很大,在城市绿地系统中建立与工业污水处理相配套的湿地,有利于污水的再利用。污水是经过水管进入人工湿地,沿一定方向流动,通过湿地植物、土壤基质和微生物的共同作用,并经过多层过滤,降解污染,净化水质。在美国佛罗里达,城镇废水经过柏树沼泽后,98%的氮和97%的磷被吸收净化。现在湿地处理污水的技术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放到人工建造的类似于沼泽的湿地上,湿地的基质与挺水植物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了大面积的栖息地,为硝化和脱氮作用,以及许多污染物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通过湿地来处理城市污水,不仅能有效地净化污水,同时还可利用污水中的水肥资源促进水生植物的增产,而且还可节约能源,使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或资源化,达到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应。对于整个城市来说,湿地的蒸发,可调节区域小气候,减少城市“热岛”和“干岛”效应,对一些城市的观测结果表明,湿地蒸发是水面蒸发的2—3倍,蒸发量越多,导致湿地区域气温越低。强烈蒸发导致近地层空气湿度增加,从而降低周围地区的气温。同时,通过湿地植物的吸收可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噪声。
3、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和遗传多样性在生态建设中具有特殊作用。湿地在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淡水湿地拥有世界上40%的物种,其中12%为动物物种。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生物多样性越丰富,其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越好。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是众多珍稀濒危鸟类、两栖爬行类动物重要的栖息地,是不可多得的物种“基因库”,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和科研价值。
三、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
目前,对于国内外城市湿地保护的研究集中在建立湿地生态保护区及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加强湿地立法建设等方面。但仍有一些不合理的湿地开发行为导致城市湿地面积减少、污染严重和湿地功能退化,削弱了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市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主要存在于以下四点:
1、快速城市化与湿地保护的矛盾日益激烈
20世纪初至今,城市人口增长了近10倍,城市人口比例从14%增长到50%。快速城市化不仅使湿地面积减少,生境破碎化情况加剧,也导致了城市湿地生境的丧失。快速开发建设、城市建筑、垃圾、噪声、水体和大气污染都对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威胁。另外,众多的堤坝阻断了湿地内水体的水力联系,使湿地的水环境状况发生了物理改变和重组,将湿地的功能人为地紧缩于堤内,削弱了湿地的天然功能。
2、城市观光旅游对城市湿地的破坏十分严重
近年来随着湿地开发及湿地公园的建设,湿地接待的游人量也在不断增加,这给湿地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另外,从游客的构成情况可以看出,作为城市型湿地旅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地游客比例较大,这使其旅游市场的波动性减弱,在旅游季节,只有高峰而没有低谷,这种情况的后果就是使受损的生态系统没有机会进行自我恢复。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若干扰超过生态阂限,将使整个生态系统趋于崩溃。
3、产业发展对湿地生态及水环境的影响巨大
历史原因形成的沿河产业带对湿地及水环境影响巨大。沿岸的石油化工、造纸、制药、印刷等污染严重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对江河流域的水质造成了污染,给湿地的生态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土壤中残留的农药、化肥随着地表径流进人江河,使河流受到一定的面源污染。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排水管道系统的普及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回用率三项指标都很低。虽然湿地具有净化水质的功能,但是过多的污水排放超过了湿地的净化功能,就会造成水体的污染以及水体富营养化,从而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4、经济利益使湿地利用过度,破坏生态平衡
保护湿地近年来才提上日程,大量的城市湿地因追求暂时的经济利益而遭到破坏,部分湿地被改造为耕地或鱼塘,湿地植被过度采伐利用造成湿地物种锐减,频繁的水系清淤、滩涂改造使得湿地水陆环境发生改变,湿地生境被破坏。
四、城市湿地利用的成本
城市湿地利用的成本是指城市居民在使用、开发城市湿地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城市湿地利用的成本一方面指开发建设城市湿地而投入的资金、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是指外部成本。
当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行为不能被市场价格正确反映的时候,外部性就产生了。地产开发商为了开发更多的土地获取集聚效应,会充分利用任何土地,侵夺开发楼盘附近的城市湿地,其产生的建筑废物会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湿地将遭受严重污染以至功能退化,甚至由于城市的过度开发而导致城市湿地的消亡。这是由于个人或各个集团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将外部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原因。显然,如果忽视城市湿地利用过程中的外部性,市场交易本身不会使生产者同时考虑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这样就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城市管理者必须考虑开发、利用城市湿地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成本,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城市管理者为了强制生产者将其外部成本内部化,通常实施一些法规政策,限制污染物的排放,这是(命令)控制型的管理方法。城市管理者也可采用基于市场的方法来解决城市湿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一种方法是对生产者收取排污费或使用费,迫使生产者考虑外部成本;另一种方法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对城市湿地的开发、利用权进行买卖。当然,城市湿地的开发、利用权的买卖价格不能仅仅考虑城市湿地的土地价值,还将考虑城市湿地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文化功能等综合因素
五、加强城市湿地保护的措施
1、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加强对湿地的各种功能、价值及效益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湿地保护意识,让社会公众了解湿地、爱护湿地,监督各类污水非法排入湿地,以法律形式规定湿地保护的方法和手段,使湿地保护与利用逐渐步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确保湿地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
2、以地方立法推动全国性的湿地保护立法。
从国外城市湿地管理保护的历程来看,法律体系是湿地保护的基石。由于我国湿地地区性差异很大,国家层面的湿地法律制定非常困难,但相比于国家立法,城市层面的湿地保护条例由于考虑范围较小,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少,更容易针对地方湿地面临的具体情况制定与实行。即便在发达国家,湿地保护也是以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政策与条例在起主导作用。因此,诸如上海等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尝试先行设立地方性的湿地法规以解决日益迫切的城市湿地问题,同时也为湿地保护积累经验,进而反过来推动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的建立。
3、加强湿地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成为当前保护湿地积极有效的措施,市中心开发建设水体公园,应在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效益的同时,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做好水资源保护与水生生物平衡,避免富营养化而造成臭湖、死湖。另外,还要以湿地保护区为平台,建立科研、科普教育、公民休闲等场所。
4、严格湿地占用机制,建立占补平衡制度。
我国城市的湿地资源已经非常稀缺,有必要尽快开展严格的湿地占用补偿机制。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矫正被严重低估了的环境资源价格,实现湿地的正外部性内部化。基于国外的湿地补偿经验和我国城市的具体情况,城市的湿地生态补偿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湿地迁移和我国基本农田占补平衡的做法,如美国:纽约市的湿地迁移的补偿比例(异地新建的补偿湿地和受损湿地的面积比)至少为2∶1,芝加哥市区域内的湿地迁移的补偿比例为1.5∶1,跨区域补偿比例3∶1。我国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实地补偿和付费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对于湿地保护任务紧迫而土地资源又稀缺的上海市而言,对于市政开发等难以避免的湿地占用行为,一方面至少需要在其他区域新建相同面积的湿地进行湿地迁移补偿,确保城市湿地总面积不减小;另一方面,对湿地的迁移造成的时间和空间上的生态损失进行付费补偿。补偿费用应作为城市湿地生态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来源与保障。
六、结束语
总之,造成城市湿地保护利用问题的根本原因与法律保障的缺失、管理体系和基础数据体系的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不高有直接关系。因此,政府要加大立法,使城市湿地由单一的资源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将社会各方里面全部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
参考文献
[1]谢屹,温亚利,李小勇,等.北京城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问题及解
决途径[J].城市问题,2009(11):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