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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企业 会计准则 对策建议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在我国所有477万户法人经营单位中,小企业数量占97. 11%,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提高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1年10月《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我国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我国小企业来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一、我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本文采用问卷方法和走访方式对多家小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目前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小企业负责人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认识不到位
在被调查的小企业中,70%小企业的财务工作由企业负责人直接管理,因此企业负责人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认识就很重要。但受访的部分小企业负责人认为小企业的会计工作就是为了纳税需要,只要没有违背税法的规定,采不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什么样的财务报告对企业无关紧要。另外,按财政部门要求,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首先要对现有资产全面清查、结束旧账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新账,同时为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还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电算化的企业还要软件升级,因此需要付出一定的制度转化成本。部分小企业负责人因为认识不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而不愿意支付这些制度转换成本,影响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二)部分小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在被调查的小企业会计人员中,80%以上的会计人员接受过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但主动将《小企业会计准则》用到企业中的不多。一家小企业的一位财务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认为会计人员只负责做账,企业应该执行那个制度,现在是否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自己不太了解。作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者,小企业会计人员由于工作压力、报酬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主动了解、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信息的意愿十分薄弱,直接导致《小企业会计准则》得不到贯彻和执行。
(三)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缺乏联动措施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
财政部门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宣传,各地财政部门在2012年和2013年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中都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学习内容,但缺少强有力的推动措施。在调查中,部分小企业会计反映,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税务部门的税收申报系统里没有增加《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去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也未要求小企业必须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导致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积极性不高。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小企业大多数为私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用于申报纳税,因此税务部门是最有可能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由于财政和税务部门缺乏联动措施,制约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自身不够完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
由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纳税需要,因此财政部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为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成本,已尽量将小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尤其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但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差异,如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税收滞纳金的处理上,这类差异无法回避,只能发生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所得税申报时再纳税调整。但有些差异如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计入当期收入,这类差异的存在不仅影响试运转收入当年的所得税申报,还影响未来固定资产折旧年度的所得税申报,人为增加小企业的纳税调整。
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在成本核算方面一般比较随意,比较混乱,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方面,除规范农林牧渔企业的生物资产成本的核算,其他行业的成本核算的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此外,在外币业务处理方面,取消采用月初汇率作为记账汇率,而要求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不符合小企业实际情况,对期末外币汇兑损失记入财务费用,期末外币汇兑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不利于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统一。
二、解决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1.要尽快废止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企业执行的会计标准中,除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颁布《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有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也未被废止,多种会计标准的存在,给了企业选择空间。
财政部门应考虑在废止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改革初期,行业会计制度的颁布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适应了我国会计改革的需要。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IASB持续全面趋同,尤其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内容上的不一致、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另外在实际执行中以谁为主以及如何协调等问题,使得准则和制度在我国并行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认为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已逐渐失去其存在的必要,应及早废止。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范围,推动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样促使小企业尽可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2.要发挥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充分利用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优势,促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
由于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专项检查及稽查中直接接触小企业,因此对小企业会计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力。税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要求小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报表统一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促使小企业日常核算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在纳税检查、税收征管等方面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到位。
3.加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提高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认识
从1993年行业会计制度到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企业管理层的推动是会计标准改革成功的关键。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小企业负责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认识,针对小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题宣传、培训,只有小企业负责人的认识水平提高,观念转变了,才能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扫除观念上的障碍。财政部门还应组织小企业会计人员进一步学习《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问题,及时找出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以促使《小企业会计准则》真正落到实处。
(二)准则层面
1.首先进一步减少与税法的差异,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
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已尽量考虑了与税法一致,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差异,有些差异无法协调必须保留,但有些差异可以协调:
(1)企业开办费的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开办费发生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办费发生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一次摊销或按不低于三年期限摊销。可允许小企业选择采用与税法一致的处理方法,减少纳税调整。
(2)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分类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统一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是全口径反映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包含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内容。如果能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职工薪酬分类口径统一,不但便于小企业减少纳税调整,也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减少小企业纳税风险。
(3)统一政府补助的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允许小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方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收入,减少差异。
(4)统一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的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种差异的存在不仅影响发生当年纳税申报,还影响未来固定资产折旧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可允许企业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作为当期收入,进一步减少差异。
(5)统一对外投资成本的处理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不同规定既影响投资成本的确定,也影响投资持有期间股利利息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转让期间转让收益的确认,这样的差异同样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取得成本的处理上。可允许小企业按税法的规定处理,减少投资环节的差异。
2.尽快出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完善外币业务处理方法,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能改变小企业在成本核算方面随意性。小企业现有成本核算方面的规定主要来源于财政部1986年出台的《国有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而其中的一些内容不能完全满足新制造环境下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必要结合市场经济新发展、企业管理新需要进行修订完善,特别针对小企业会计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分行业出台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进一步各行业的细化成本核算方法增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外币业务处理方面,允许小企业在外币业务发生时采用月初汇率为记账汇率,对期末外币汇兑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完善小企业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卢新国.《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分析及对策[J]. 会计研究,2009(12).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范围界定; 税法协调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同时废止了四部委在原2003年颁布的企业划型标准。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在这一良好的政策环境下,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具有实践意义。
一、小企业会计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并不是缺少标准,财政部早就意识到了小企业会计的核算特点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并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制度实施直至今日,效果仍然不甚理想。
造成该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的原因有很多,诸如小企业财会人才匮乏;制度转换不具有强制性;小企业本身缺乏执行的内在动力;税务部门的低关注度使执行动力不足;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影响实施等。
然而伴随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我国在2006年颁布,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截至2011年底已经在不仅限于上市公司的全国大中型企业逐步运行平稳,同时针对准则运行中的调整问题,每年以解释公告的形式逐步完善,可以说对于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标准已经进入了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而与之对应的小企业则不然,会计标准的执行相对滞后,不能很好的为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供服务。
小企业会计标准执行现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相符合的。以天津为例,天津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崛起,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天津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的统计,截至2011年2月底,全市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6.67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了天津市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城乡就业的重要力量。就是这一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它的会计核算体系还处于非常不规范的水平。因此如何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如何保证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合理实施,是目前在大中型企业会计规范国际接轨之后,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小企业的重要地位逐渐显现,关于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也一直在研究中,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拟在原《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借鉴大中型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以准则代替制度,并在内容和体例上做了修订。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并《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此次修订使得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得到了解决,诸如:为小企业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会计转换提供了转换方案,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准则中仍有以下问题未能很好的得到解决,并因此影响该准则拟在2013年实施的执行力。
(一)范围界定进一步清晰,但执行存在阻碍
小企业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其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性,目前准则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同时以下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从适用范围的表述变化中可以看出,目前对于小企业的划型,准则更偏重采用定量的标准。
目前的准则中结合新企业划型标准(2011)解决了原制度和标准模糊的几个问题:1.个体工商户的适用问题。原制度下,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这样使得规模相似但性质不同的企业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业划型标准(2011)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小企业进行,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就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从而解决了信息的横向可比问题。2.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适用问题。原《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这使得这两种企业一度陷入比个体工商户更尴尬的境地,即无适用的会计准则或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同样适用这两种企业,从而进一步完善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虽然新标准给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界定,但是仍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1.范围不明确只是小企业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一部分原因,正如前面分析的,一些企业出于转换成本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受损考虑或者会计人员的行为惯性等原因,加之新准则仍没有强制执行的要求,可能仍不能启用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样使得新准则的好处仍不会被发现,政府的规范努力也会大打折扣。2.目前对小企业的界定只有上限,即一定规模以下为小企业,而小企业规模的差异使得其具有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核算要求其实并不相同,统一适用一致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会加大一些规模小的小企业的制度执行成本,使得该准则不能很好的执行。
(二)与税法存在进一步协调和分离空间
《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原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简化了部分核算程序,在对与税法的协调上,基本的态度是尽量协调一致,诸如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收入确认基本采用税法的确认条件和方法等,这样可以依靠税务机关的推动力量更好的提高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力。
与税法的协调一致,可以简化企业会计的核算,但是笔者认为,会计与税法出于信息使用目的的不同,并不应该完全协调一致,更不能为了简化核算程序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这一基本质量特征。
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些可以和税法相协调,诸如:1.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从而使其收益确认相对简单,同时也使其与税务处理相一致。毕竟笔者调查的小企业中发生此业务的并不多,而且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更不多,同时准则也指出不适用于拥有子公司的企业。2.收入确认基本采用与税法相同的确认条件和方法,这使得核算时降低了对小企业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使得其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另外,笔者认为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和计提方法上应该可以和税法相协调,但目前的准则并未协调该部分。
与此相反,有些准则中的协调笔者是不赞同的,如:不要求资产计提减值。虽然这种做法可以简化核算,对于仅以报税为目的的小企业比较适用,但是,这一做法,使得会计仅作为了纳税计算的工具,有悖于会计的基本目标,同时也不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
三、我国小企业会计标准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适用范围的阶段性构思
1.由强制性实施过渡到自愿进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虽然有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但是为小企业的简化核算做出了尝试,然而经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于转换成本或行为惯性的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笔者认为,既然各部委经过22个月的调研出台了新的企业划型标准,我们就应该联合各部门使其得以推广,会计方面就是其一。同时,为了避免当初制度执行的尴尬,笔者认为,可以先联合各部门强制性的使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做法是:(1)与工商部门联合,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根据标准为企业划型,并在营业执照上明确标明是否为小企业。(2)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使在营业执照上被确定为小企业的企业,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3)财政部门加大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其执行该准则。(4)财政部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经验,对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存在的问题,以解释公告的方式对准则不断加以调整,完善。(5)等到小企业会计准则运行比较平稳之后,可以再使该准则的实施由强制转为自愿,即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自愿选择是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采用企业会计准则。
这样,才可以使政府规范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努力落到实处,才能使占我国99%数量的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有真正的提高,为小企业的国际接轨提供帮助。
2.微型企业使用简化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划型标准(2011)中增设了微型企业,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中也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可见各部门开始重视小企业当中的一个群体――微型企业。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应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当中增设微型企业的简化规定,从而降低微型企业核算成本,并将其作为扶植微型企业在会计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时,对于简化版的内容,也可以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制度》的做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实现协调与分离相结合
正如前面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提供信息的目标并不应该完全一致,两者之间应该是协调与分离相结合。
笔者认为,在目前小企业会计准则已对原制度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仍有下述内容可以进一步协调或分离:(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和折旧方法仍可进一步与税法相协调。目前准则当中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范围小于税法要求,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与税法相统一,从而减少纳税调整。(2)不能完全取消资产减值的计提,对于小企业的经常性资产,诸如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不能完全遵从税法规定,为了使小企业会计信息提供的更加真实可靠,符合相关性要求,应该对上述资产规定易于操作的减值计提方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S].2011.
[2]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S].2010.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亮点 会计人员 执行对策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相关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财政部在2004年的《小企业会制度》财会(2004)2号也会随之而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系的更加完善,对于小企业而言,更加具有针对性。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管理,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亮点
1.账务处理简便、务实。根据我国小企业的特点,《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交易或事项的账务处理力求简便、务实。例如:在会计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2.加强了小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我国大多数小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都存在内部控制的问题,会计机构不够健全,会计核算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企业会计部门形同虚设,不能真实客观的反应出企业的真实运营状况,不能为企业的经营者提供相关的决策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起了小企业账务处理的整个规范体系,来指导小企业进行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行为,促进其完善相关的建账建制过程,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小企业的内部,建立起清晰的会计业务流程,将预算落实到位,实施有效的财产保护控制,展开及时有效的经济分析活动。《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推动小企业会计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小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促进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成效。
3.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税务部门是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税收征管方式、应征税额等,他们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为满足这些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小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较少,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4.降低企业的贷款风险。我国很多小企业的所有者又同时是经营者,他们对于小企业财务、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都非常清楚,所以,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应该更为强调外部使用者的真实需求,主要应该包括银行的信息需求,由于银行主要根据小企业的会计信息做出相关的信贷决策、信贷额度、信贷条件等。只有当小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与会计信息的时候,银行的决策才会更加符合小企业的相关利益。《小企业会计准则》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打破信贷博弈迷雾,降低和防范小企业的贷款风险都非常有利。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对策
财政部提出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要求所属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更好的为我国小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对策有以下几点: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我国小企业较多,我们可以通过宣传培训对《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学习。
在对外宣传上,可以利用新闻媒体,来介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的配套性措施。比如:每年会计人员要进行24小时的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这次培训,对小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讲解,让他们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切实加强宣传培训,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行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营造出一种崇尚诚实守信、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小企业会计文化,执行好《小企业会计准则》。
2.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不经常发生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未作规范,这些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自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加强监督、形成良好的监管保障。在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对小企业是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这项内容,作为一个重点项目来抓,对于一些严格按照政策来执行的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大对他们的财税和信贷的扶持力度,促进他们又好又快的发展。对于不按照政策来执行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让他们严格按照准则执行。通过各部门的严格监督,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做好良好的监督保障。
综上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准则。它的贯彻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我国小企业可持续健康的发展,也可以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一)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概念和发展
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来,其一直致力于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IAS)的改进和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改组后的 IASB 正式提出了“趋同”的概念。趋同,本是指线条、运动的物体等会于一点、向一点会合、聚集,其目标在于达到某一个统一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IASB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前景:(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易理解且强制性的全球会计准则,这套准则要求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的信息高质量、透明且可比,有助于世界各种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2)促进这些准则的使用和严格运用;(3)积极与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合作,促使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质量的趋同。
在IASB的大力推动以来,其制定的IFRS目前已经得到一百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支持,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发展的大势所趋。
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国际比较
会计的国际比较,主要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通过比较,进行相应的评价,国家之间会计准则的交流学习促进了会计国际化的雏形。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为促进国际协调以至趋同准备了充分条件,是国际协调和国际趋同的必经阶段。
2.国际协调
协调是对会计实务差异设定限度以增加其可比性的过程。协调后的准则减少了逻辑的冲突并改进了国家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国际协调的目的是形成一套公认的会计惯例或准则,关于会计国际协调的基准,存在从多重向单一发展的趋势。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程度的逐步提高,使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成为可能。
3.国际趋同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国际趋同包括会计标准的趋同、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披露的趋同和审计标准的趋同。日益发达的资本市场、跨国上市公司、跨国贸易市场等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趋同的进程。
(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
会计准则国家之间的差异是建立在本国国情基础上的,有其特定的经济价值和后果。一旦会计准则发生任何变动,都会对当前的利益分配格局、社会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修改意义重大。
国际社会争端的本质是利益的争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也是世界各种利益争端的产物。威廉姆(1997)认为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产生经济后果,其制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化的过程,政治就意味着控制。会计准则的趋同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反过来加深了经济全球化,建立有利的国际会计准则必然对确定国际的市场经济地位意义重大。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加符合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葛家澍(2008)对近年的部分研究进行了总结,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逐渐美国化,不论欧盟、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将有怎样的反应与对策,对于大多数发展我国家来说,与IFRS趋同,实质上将成为与USGAAP的趋同。掌握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就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国际经济社会会计的话语权。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化历程
(一)会计准则的改革探索阶段(1978-1992年)
1978 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潮流,财政部于 1979 年开始着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最终拟定了《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1985年3月和4月财政部分别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草案)》,第一次借鉴和引进了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会计制度国际化的开端。
(二)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阶段(1992-2000年)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992 年至 1993年相继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的13项行业会计制度、10项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两则、两制”的实施,结束了之前计划经济的会计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的初步接轨。
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出现、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1992年,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专门用于改组上市的企业。这个制度与“两则两制”相比,进一步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四项减值准备等,使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1997年,财政部针对“琼民源”等上市公司舞弊案,及时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后,又陆续了 15项具体会计准则,初步建立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基本构架。具体会计准则的框架也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惯例。随后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法律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会计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体系初现雏形,但是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逐渐显现出来,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发展。
(三)会计准则大力发展阶段(2000-2005年)
我国行业种类众多、业务繁杂,企业会计制度不统一造成的冲突矛盾日益显现。为了规范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制度》,此后又单独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鉴于小企业会计行为的特殊性,2005年又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至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之前的“两则两制”转变为三个企业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引领了我国新一轮会计制度体制的改革。
(四)会计准则体系完善阶段(2005 年至今)
随着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增强,资本市场的国际流动,信息技术革命的蓬勃发展以及会计理论的成熟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对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建立与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成为迫切的需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由 1 个基本准则和 38 个具体准则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了国际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不仅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而且为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提供了新的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的趋同,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突破。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说,这是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2005年11月8日,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 签署联合声明指出:“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会计准则体系再次引起世界的重视,我国为了顺应进一步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趋势,响应G20、FSB的倡议,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的明确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态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会计体制改革发展的经验,深化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的趋同,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国际化。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实现国际趋同,在此基础上进行持续趋同。
三、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分析
经济全球化、资本的国际化流动、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跨国公司的日益壮大、跨国兼并活动的频繁发生等,对国际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比性信息质量提出了要求,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一)国际资本的流动
我国的国际投资机构和投资者要求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从而可以根据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做出最佳的投资决策。同样,我国进行国际筹资的公司机构,由于各国会计准则体系之间的差异,调整甚至重新编制财务报表的成本、交易费用等相关成本使得筹资成本异常庞大,也要求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以最低的融资成本在世界范围内融资。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对外贸易中,因为我国会计准则不被国际认可造成的贸易损失已经非常严重,由于我国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相当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二十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 100 亿美元, 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我国企业败诉的重要因素,加快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保护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可以提高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国际贸易舞台上拥有相应的优势地位。
(三)跨国公司和跨国兼并活动
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对于跨国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收益意义重大。会计人员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中也将有更为统一的基础,使得财务信息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财务信息可比性的增强有助于评价各国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有助于进行国际投资分析和做出各种国际经营决策,还有利于为购买国外子公司而进行的评价和分析。为了顺应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和跨国兼并的顺利开展,使得我国公司“走出去”和“引进来”,需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化。
(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使得各国的会计准则具有可比性,会计政策具有可比性,其最直接的表现后果是编制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相关决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策略研究
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有其必然性,但是在趋同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走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之路。
第一,必须坚持“趋同”而不是“直接采用”的立场不动摇,“趋同”不等于“等同”。2005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提出:“趋同是方向、是进步、是大势所趋,但是趋同的具体方式由我国自己决定”。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照搬照抄,应当考虑我国市场经济、企业的特点。
第二,稳步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不断完善国内会计环境。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要根据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探索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循序渐进地推动其进程。借鉴国际会计环境中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国内的会计环境,为我国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客观条件。
第三,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国际会计舞台上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为了实现我国与世界的共同发展,我国应该加强与ISAB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得到更多的认可。
第四,不仅要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证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同样重要。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中,要结合不同企业的自身特点,有先后有侧重地推进国际趋同进程。还要完善我国的监管体制,加强法制建设,解决好会计准则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积极发挥财政部、审计署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监管职能。另一方面,还要注意提高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会计准则的落实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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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祥耀.国家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经验及启示―以澳大利亚为例[J].会计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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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葛家澍.创新与趋同相结合的一项准则)评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会计研究,2006(3)
[6]葛家澍.美国SEC采取的异常行动对IASB影响的分析)SEC提出以IFRS取代USGAAP7J8[J].审计研究,2008(4)
[7] 王晨.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实意义探析[J].时代金融,2010(2)
[8]王军.审时度势把握机遇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J].会计研究,2005(10)
粤财会[2016]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5号)和《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粤财会函〔2013〕66号) 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6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省属会计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培训内容可自行确定。
三、参考教材
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知名高校等组织编写的有关书籍。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可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详细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名方式。省属会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2016、2017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gdczt.gov.cn)“会计管理”栏目或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210.76.65.189:8080/gdkzcms)“资料下载”中查询。
各地持证人员可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参加培训。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关键字】 会计准则体系 确认及计量准则 财务信息 披露准则
一、 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必要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总体来看,这次的企业会计准则起点高,内容完整,覆盖面广;建立起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诸多空白,并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和突破。目前我国已公布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从其表述的实际内容中看,已较为完整地体现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主要内容;而公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都是属于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准则;新准则体系中缺少对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规范。笔者认为,完整的会计准则规范体系应该由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确认和计量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三部分构成,财务信息披露准则是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必要性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信息披露是企业会计规范体系的必备内容
财务会计是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所组成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说,对于经济事项的记录主要应该解决的是针对符合会计要素的事项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所以具体会计准则也正是围绕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来制定的,这些准则就其特征而言可称之为“确认及计量准则”;对于符合会计要素的企业经济活动及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后会形成相关的帐簿记录,这些帐簿记录是对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和经营活动的货币化记录,为了直观地表达和反映企业的这些经济事项及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就要通过财务报告来反映。所以,产生财务报告是财务会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它的重点。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主要是指财务信息在财务报表表内的确认(recognition)和表外的披露(disclosure)或表述(presentation)。以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为例,通常情况下,公司对外公布的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其他财务报告、其他报告等。其中,财务报表属于财务信息中的表内 “确认”,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属于财务信息中的表外 “披露”,而其他报告主要是指公司对外公开的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非财务信息”。应该说,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财务报表的需求,而信息披露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的需求。从企业财务信息形成的过程来看,确认和计量准则与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紧密结合,不可分割。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应作为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并具有与会计确认及计量准则同等重要的作用。
(二)财务信息披露是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决策的重要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急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繁荣,企业财务信息成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据以评价企业目前及未来价值的最直接工具,他们期望能够获取更多的企业对外公开披露的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作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拟定公司投资计划或安排经营工作时,都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中的财务数据作为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经营预测的测算基础,进而作为其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企业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满足政府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需求,就迫切需要对于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详细的规范,制定出专门的“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作为防止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于满足投资人获得投资所必要的信息,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真实与公允被视为现代会计的“生命”。如果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则会严重的危害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诚信危机。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制约效应已日益明显,有效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从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分析,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没有遵循会计准则制度及政策而造成会计核算结果的严重失实;二是在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时,人为肆意夸大企业经营业绩成果和对财务状况的严重不实叙述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被误导。前者主要是对于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恶意使用,而后者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规范制度滞后所致。因此,通过对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制度进行必要的整合、补充和细化,正式颁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并在企业中强制执行,则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途径
(一)梳理整合我国现有财务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制度
我国对于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制度,散见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规则制度中,还没有上升到“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层面,由于政出多门,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所以这些零散制度规定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建立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较为便捷的一条路径就是从梳理和整合现有相关规则制度入手。
我国现行的零散的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主要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制定的。中国证监会主要制定的是适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21号》(自2001年3月至今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20号 》(自2000年11月至今已)等;财政部主要制定的是适合所有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比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民间及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其中都对编制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现有的这些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制度,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分别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相互之间并无明确的权限划分,对信息披露规定的一致性缺乏相互协调,从而造成了部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混乱和无所适从。所以应该对于上述规则和制度进行适当的整合,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行业特征,对于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编报规则等,以准则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具备相当的强制性。
(二)分部门和职能制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
建立信息披露准则的目的,主要是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除了财务报表以外的,有助于投资者或管理者决策的财务信息。由于信息披露准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确认与计量准则更为宽泛,除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满足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及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需求,因此,由国家的有关部门来直接制定和公布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是非常必要的。笔者的建议是:一是将企业划分为一般性企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两种类型,将信息披露划分为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仅包含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而不包含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二是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而一般性企业的信息披露准则主要由财政部制定;三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应对现行的已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办法,进行必要的整合,以系列的“一般性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第x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第x号”形式,进行统一的规范。这样有助于建立出责任划分清晰,内容完整规范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三、结论
整合和细化我国现有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制度,尽快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将是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样就可形成一套包括基本会计准则(行使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职能)、确认及计量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包括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等三部分构成的,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笔者设想的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的制定部门应该是: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基本准则和确认及计量会计准则;由财政部负责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包括企业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并,但这些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准则不包括在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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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本次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包括《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两部分,预计征求意见结束后,在9月份最终以财政部文件正式。目前,财政部已制定详细培训方案,在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集中培训。对新准则的执行,中国证监会要求沪深上市公司在明年一季度按新准则编报披露,并且要求在今年年报结束后,编制新旧报表科目结转对照表,随一季度季报一并披露。对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9月定稿后到明年正式执行,仅有3个多月培训时间,任务非常艰巨。对于其它企业,预计自2008年起分批执行,准备时间相对充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部分,对32个准则做出解释,但对《建造合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期财务报告》、《关联方披露》等6个准则未作出解释。准则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准则原文,对一些重要事项进一步作了明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主要根据具体准则中涉及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规定了162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基本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改变了原定的分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分别制定会计科目和报表的做法,统一制定了一套会计科目体系。对科目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通用科目93个、银行专用科目9个、金融共用科目13个、金融专用科目1个、保险专用科目26个、证券专用科目2个、银行和保险共用科目2个、银行和证券共用科目3个、农业专用科目4个、建造承包商专用科目4个、租赁专用科目3个、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科目2个。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而对财务报告格式及列报内容的规定,则集中反映在准则解释当中。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解释中,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及其附注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其附注、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及其附注的解释则包含在《现金流量表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相比旧制度,对报告的质量要求提高到较高层次,具体体现在报表附注上。
二、应用指南与原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在概念上首先要廓清的是,会计准则是新体系的核心,是原则性的总纲,而应用指南仅是会计准则的具体说明,是制度向准则过渡期的产物,本身还不能完全代替准则。
变化一:将不同类型企业会计核算统一到一起,会计作为商业语言的作用必将发挥得更加充分。将1992年“两则”、“两制”下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财务制度融为一套体系,增强了不同行业、企业间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同时由于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为我国企业实施国际战略消除了制度,节约转换成本。
变化二:涵盖了所有经济事项,信息充分披露成为财务报告的根本理念。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最新成果,像衍生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股权期权等新业务。在信息披露上,财务报告所做的应是充分披露,对报告信息的甄别使用则交给报告使用者。财务分析作用将更加重要。
变化三:内容实质变化之外,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科目名称到报表格式重新进行编排。对外统一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虽然主表格有所简化,但会计报表附注及编表说明内容变得非常庞杂,信息容量大。以商业银行为例,附注几乎包含了对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的解释与说明。
变化四: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考虑到我国实情,目前新准则体系还是以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为主,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金融资产与负债等,并且有严格的限制。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或负债,与公允价值有差异的,新准则也规定了相应调整原则,突出了价值公允性。
实施新会计准则是个系统工程,将引发各行各业连锁反应,除了对会计行业本身的变化与影响外,可能需要关注的相关影响主要有:一是对企业的财务内控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准则体系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企业而言,要确保顺利实施,达到质量要求,就必须进行包括财会管理模式、内部控制制度、计算机业务处理模式等在内的系统性改进。二是引发监管理念与方式的进一步革新。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列报是监管的基础,基础变化必然引发从监管理念到监管方法的一系列革新。三是引发财务税收制度的变革。现行税法体系是1994年左右颁布的,许多方面与经济发展显得不相适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建立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系。四是将给软件业带来无限商机。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是继1993年以来又一次会计制度革新,现代会计与计算机网络结合紧密,会计处理的变化使得现行会计软件亟待修改,市场潜力巨大。五是给资产评估业带来发展机遇。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使中国评估协会意识到这是发展评估业的好机会,已开始行动起来。六是教育培训市场潜力巨大。据悉,明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全面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容。教材出版和培训容量巨大,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巨大商机。
三、应对策略思考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国际趋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在
我国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企业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中不可忽视的项目,同时亦是合并报表中的重点和难点。然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并没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财政部根据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单独制定的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准则。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为保持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于2014年3月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CAS2(2014)),借鉴了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2008年修订)》(IFRS3(2008)),将原散见于准则中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整合。CAS2(2014)的修订是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前提下,更多的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及相关法律机制还不完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
我国于1992年正式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并没有制定投资准则。1993年财政部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投资相关准则,期间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财政部于1998年6月完成并公布《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于1999年1月起施行。然而,该准则在实施期间出现了各种问题,最为严重的是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的原则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不得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改变相应会计准则,将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计量非现金资产改为采用账面价值的方法,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非现金资产则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项差异是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各方面均在探索阶段导致的。因此根据我国特殊国情和市场发展阶段的特殊需求,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投资准则进行修订,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财政部经过多次讨论调研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2006)),从2007年1月开始实施。直至2014年新的同名准则颁布前,其间又前后了6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这一阶段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者已经开始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一致,逐渐树立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所需的高质量会计信息的理念。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全球各国着力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建立高质量统一会计准则。在各国都支持趋同大势的背景下,2010年我国财政部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另一方面,伴随着全球资本市场加速形成,我国企业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际合作和跨国兼并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可理解、可对比的会计信息准则,减少交流障碍的国际化会计信息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财政部顺应国内外形势,于2014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起执行,2006年颁布的同名准则废止。
二、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的比较
(一)重大影响的判断。
根据IAS28(2011)的规定,若拥有该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其具有重大影响。其中IAS28(2011)除公司通过其表决权发行普通股外,当行使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权、认购权或者期权购得股票时,应作为公司是否拥有重大影响而考虑的潜在表决权因素。CAS2(2014)在此方面借鉴了IAS28(2011)的规定,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还应当考虑持有被投资方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的其他投资方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并未对重大影响进行实质性修订。
(二)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
IFRS3(2008)规定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与购并相关的所有其他成本均应费用化。CAS2(2014)也明确了“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运用金融工具计量。
CAS2(2006)中所有权益性投资都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未引入金融工具的概念。CAS2(2014)则相应细化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这一规定更加符合会计的相关性、配比性及一致性等原则。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相关规定趋同的困境及对策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修改了多次,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然而,每个阶段颁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下,也会出现各种问题,CAS2(2014)虽然更加趋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经济法律环境还不成熟的现状下仍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一)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在实务中,公允价值的确认技术较为复杂且有很强的主观性,因此普遍存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因投资时间早、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造成层级多、股权结构复杂等问题,导致以公允价值计量更加困难,核算更为复杂。公允价值的充分运用离不开一个成熟稳定的经济市场。但因为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的客观因素导致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一直是我国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引入公允价值并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还需要各方面一致大力发展完善经济市场,早日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政策制定部门应该制定加强完善公允价值确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对意图随意确定公允价值或者利用公允价值的核算达到非法目的的相关企业及人员予以规范制约,为成熟稳定的经济市场做好保证。
(二)金融工具计量存在的风险。
根据CAS2(2006)规定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项目,在CAS2(2014)规定下改为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其公允价值为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以后其公允价值变动,都直接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中,这就为企业操控利润提供了空间。例如企业有可能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损益,以实现虚增盈利弄虚作假的目的。对于此类风险,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人员的监管,并且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涉及金融工具的情况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杜绝企业以金融工具粉饰经营业绩。
(三)对于核定范围判断难以精准。
CAS2(2014)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缩小,但对投资范围的认定则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力,不少企业并未重视“实质重于形式”及“职业判断”,并且相应的会计人员也不具备应有的知识储备,这就会造成人为错误核定范围导致信息失真或者操纵和调节会计报表的风险。对于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企业及相关会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定范围加以重视,摒弃按照准则生搬硬套的陋习,在结合实际的经济交易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其次,会计相关人员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增强职业判断能力。最后,企业或管理人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除了鼓励会计人员自学外,还应该积极提供相关培训。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完善和国际化趋同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其对公司财务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战略产生深远影响,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关注新准则给企业的风险管理、经营策略等方面带来的风险。企业应当重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保证新旧准则的平稳衔接。会计人员应该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确认的审核,提供更加精准的会计信息。政府机构则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使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能够更有效地被运用于企业中,从而为投资者、决策者及政府机构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并确保我国会计准则平稳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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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形资产 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摊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科技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每个企业都在千方百计的提升企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而影响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特殊资产项目上,并且这些特殊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为更好地规范企业这些特殊资产项目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财政部在2006年对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了大范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本文将从无形资产的定义、规范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几个方面阐述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同时又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这样在内容表述上前后矛盾,概念不够清晰。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中主要强调了它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不再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把商誉排除在外。
二、无形资产准则规范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只规定“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新准则更加明确了无形资产准则适用范围,即适用于除下列三项特殊情况之外的所有无形资产:
1.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3.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
1.新、旧准则在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确认方法上基本一致,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但新准则还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明确规定了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付款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2.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中“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成本入账,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新准则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处理进行了修订,将其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条件的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为此,新准则增加了“研发支出”这一会计科目,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的全部支出,首先应在“研发支出”中归集,期末按是否应予资本化再分别结转到“管理费用”和“无形资产”中去。而旧准则则将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一律费用化处理。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旧准则只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新准则更强调资产的公允价值观念。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而旧准则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成本入账。
四、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变化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而产生的相关问题。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取得当月在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其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残值后的金额。摊销方法有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但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也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如专利权)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摊销费用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计入该产品的制造费用。而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的,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的,可以预计无形资产的残值。而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残值一律为零。
新准则在会计核算上也采用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相类似的做法,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来核算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不再通过冲减无形资产成本来反映。这样“无形资产”科目真实反应了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转回,而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可以转回的。新准则这一规定将极大地遏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利润的行为。
不难看出,新准则不仅从定义上、范围上对无形资产做了修订,更是从会计核算上对无形资产做了完善和补充。它不仅重新修改了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外购无形资产引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观念,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明确了无形资产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有残值的观念,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更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