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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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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

第1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一)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如果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第二年确需在**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应提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到原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办理合格成绩转出手续。

(三)报考人员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0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为了减轻报考人员的负担,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等部分省市的20**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试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一)初级资格报名

初级资格报名采取网上提交信息、现场缴费确认的方式。报考人员需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期间登录**会计网,进入网上报名页面,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初级信息表》)、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像片。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初级信息表》,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如同意《诚信承诺》的内容,需本人签名,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在《初级信息表》上审核盖章。

3、报考人员持《初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和与自行上传照片同一底版的照片一张(规格34mm×45mm)于20**年11月13日至11月17日期间,到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见附件2)办理确认、缴费手续。

4、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中级资格报名

中级资格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

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为20**年度成功在**地区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首次报考人员”为20**年度未在**地区成功报考过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1、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期间,登录**市人事考试网,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2、首次报考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请于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登录**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信息表》(以下简称《中级信息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中级信息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

(3)报考人员持《中级信息表》、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从附件3所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中选择一处进行资格审核。

(4)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24小时后,登录**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年11月24日。

3、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请于20**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登录**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附件2: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确认点

附件3: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市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第2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高级会计实务》;资产计价与减值;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356-01

引言: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对新会计政策的全面领会。是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基本条件。会计政策再好,若没方会计人员的正确理解与实施,也是不能起到它应有作用。企业取得各项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地进行计价;并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基础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会计目标理论。资产减值会计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力图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量度。其理论起点为决策有用观,其目的在于提供资产价值的信息,向投资者提供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等决策相关的信息。(二)资产减值会计的内涵――“未来经济利益”理论。对一个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购入时的资产价格代表了当时对资产在其寿命期内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合理评价,在购买时也已预计到资产的未来价值会随时间的流逝及资产的使用而减少。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会产生诸多购买时无法预料的影响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取得时的价值评价曲线会与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在特定时点上产生差距,而这个差距即为资产减值。

二、资产减值准则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事实上,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财”“财富”等概念有着极深的关系,其真正的价值在于目前及未来利益。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就把财务会计的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这一定义概括了资产的本质,是比较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因为,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从理论的角度讲,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当企业的账面成本高于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时,记录一笔资产减值损失是符合逻辑的,这也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实质。资产减值确认的实质是资产价值的再确认。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任何一项资产的减值都应当予以确认。但在会计实务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项资产的减值进行确认,资产减值的确认应当考虑资产减值的可能性的大小。关于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有三种观点:一是永久性标准,即只对永久性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二是可能性标准,即只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三是经济性标准,即只要发生减值就应当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由于三种标准确认减值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均不同,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组织,对资产减值确认标准的选择也不尽相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中采纳了经济性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资产减值的计量。会计计量是会计工作系统的核心职能。而会计计量的关键是计量属性的选择,有关资产减值准则,中国同世界各国皆一样,涉及的计量属性主要有:公允价值、现值和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比较符合资产的定义,从理论上能够比较科学地代表资产的实质和持有的目的,较好地反映了资产的经济价值。同时通过对不同的资产采用不同的折现率,这种计量属性较好地考虑了资产的时间价值和持有的风险,因此与资产决策的相关性最强。可收回金额与公允价值一样,是由其他基本计量属性中派生出来的,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三)资产减值的披露。资产减值会计信息披露应以会计目标为主,及时披露有利于决策的资产减值方面相关且可靠的信息。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在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中,企业至少应对以下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进行披露。1、造成资产减值的原因。2、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时所采用的具体标准和计量方法及相关依据。3、减值资产当期计提的减值数额及计提减值后账面价值。4、资产减值对包括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在内的各财务报表项目造成的影响。

结语:《高级会计实务》对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企业具体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弹性较大,这在短期投资和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上表现尤为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与减值准备相关的独立审计准则。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上的一些先进做法。以弥补我国相关制度规范的不足。

作者单位:黑河市爱辉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l]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1)[Z].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易庭源.资金运动会计理论[M].湖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3]葛家澍.关于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

第3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探索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改革分析

一、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不同

(一)定义不同

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新准则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旧准则对所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费用均损益化,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

(三)无形资产的计量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旧准则:无形资产价值在其有效期内(法律规定期限或受益期限,若两者均无,按10年计算按直线法摊销)。

新准则: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一是有效期,旧准则规定按照收益期限或法律规定期限,没有的话按照10年,而新准则要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更加灵活,企业更具有主观性。

二是摊销方法不同,旧准则按直线法摊销,而新准则按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仍然是给企业提供了很多空间,可以自由选择。

二、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改革意义

对于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来讲,新准则中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分段确认标准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向科技化、信息化发展,使更多的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旧准则中将其费用化处理有如下几个缺点:

会计信息最主要的质量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研发支出费用化的谨慎倾向使得会计信息无法实现公正性和真实性,并造成大量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的扭曲。

3、从资本化确认的标准看: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目的是让企业在未来能更好的发展,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是一种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过程,理应予以资本化。

如果不将开发研究这一现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的收入与产出、投资与回收状况在会计报表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反映,使得大量资产飘在账外。新会计准则的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的业绩。

将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可以避免出现因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而导致的收益减少现象,从会计的行为影响角度而言,可避免企业为保持市场优势和效益时不恰当地削弱研究开发支出的短期行为,从而为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免除后顾之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以及生产工艺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研发费用的确认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企业的情况,更能客观的反映经济现象的本质。

第4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 政府补助准则; IAS20; 资本法; 收益法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并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我国政府补助准则”)。毋庸置疑,我国政府补助准则的制定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1年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披露》(以下简称IAS20),而且在政府补助的定义、确认条件以及计量等重要方面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由于我国特有的会计背景,两者还存在着诸多差异。本文将对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进行比较,重点是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分类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指出,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IAS20中指出,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经济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其中,与资产有关的补助的基本条件是: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购置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的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者购买或持有这些资产的期间;与收益有关的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有关的补助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此外,IAS41(《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中也提及政府补助,并将政府补助分为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两类,两者确认收入的时点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在政府补助的定义及分类方面大体是相同的,但仍然在几个细节方面存在差异。首先,IAS20规定“政府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而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并没有强调这一点;另外,我国政府补助的分类只有两种,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而IAS20除了有着两种基本的分类外,又在IAS41中补充了两种分类方式,即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由此可以看出,在政府补助的分类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我国政府补助准则更详细。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一)政府补助的确认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基本相同,均强调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这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可见,政府补助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能否满足补助所附条件存在着主观判断的空间。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IAS20则指出,政府补助可能采用将非货币性资产,诸如土地和其他资源转移给企业使用的方式。在有些情况下,对非货币性资产通常需要确定公允价值,并且按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有时还采用一种变通方法,按名义金额记录资产和补助。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和IAS20在政府补助的计量方面也是基本一致的,对于非货币性资产都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取得公允价值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价值的,应当以有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二是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根据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但当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时,应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资本法,其核心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另一种是收益法,其核心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支持资本法的理由是:(1)政府补助是一种融资手段,可以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资本来源,因此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2)在利润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因此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支持收益法的理由是:(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需要遵循附加的条件,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被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拟补偿的相关成本配比,因此应该在利润表中列示。

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和IAS20都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确认为企业的收益,具体在入账时又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予以确认,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利润表内作为贷项单独列示其全额;净额法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确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将补助额扣除,并通过减少折旧费的方式,在应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把补助确认为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利润表内与相关费用相抵减后反映。

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上,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而IAS20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但要求企业披露政府补助对相关收益和费用项目产生的影响。可见,在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我国政府补助准则比IAS20规定的更具体。

三、政府补助的返还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下列情况处理: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IAS20第32条规定,一项政府补助当其成为应当归还的项目时,应作为会计估计的修订进行会计处理(见IAS8――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归还一项与收益有关的补助,首先应冲减为这种补助设置的递延收益的未摊销余额。如果归还金额超过了未摊销递延收益,或者不再存在递延收益时,归还额应立即直接确认为费用。归还一项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在会计记录上是根据归还额增加资产的账面金额,或减少递延收益的余额。在没有补助的情况下,本应提取的那些累计折旧补提额,应当立即确认为费用。

可见,在政府补助归还方面,IAS20比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要详细,IAS20区分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分别加以说明,而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只是根据是否存在递延收益分别作出处理,并没有区分两种类型的政府补助。

四、政府补助的披露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IAS20第39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事项:对政府补助采取的会计政策,包括在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呈报方法;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政府补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关于企业已直接受益的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说明;已确认为政府援助的未满足的附加条件,以及其他或有事项。

由此可见,在政府补助的披露方面,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和IAS20主要存在如下不同:(1)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要求披露“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而IAS20对此项没有明确规定;(2)IAS20要求披露“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方法”,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要求;(3)IAS20要求披露“在政府援助已予确认的情况下,附加的尚未履行的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而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对此没有规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政府补助准则在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方面实现了与IAS20的“大同”,但同时也保留了与IAS20的“小异”,从而体现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中国特色。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环境及会计环境来看,这些“小异”有合理的一面,但随着会计的进一步国际化,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与IAS20的差异必将进一步缩小甚至完全消除。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1-72.

[2] 国际会计准则.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227-233.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4-239.

第5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一、购买商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购买商誉和自创商誉是按商誉的不同形成来源对其所进行的划分。通常认为,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凭借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自己创立和积累起来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因为这些优越条件与无形资源的存在,可以使本企业能够较其他同类企业获取更高的收益。由于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的特点,因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会计确认计量体系之外。与此不同,购买商誉是企业并购时,由于收购方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存在着良好的预期,认定其能够在未来时期获取正常水平以上的超额收益,因而确认的后者所拥有的各种优越条件与无形资源。这一定义体现了购买商誉的经济实质,是会计理论中购买商誉范畴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理解购买商誉理论、探讨购买商誉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我们称之为概念可见,企业并购交易的客观存在,为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可行性,使其容易按照传统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成为当前商誉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核心问题。

购买商誉的形成与企业并购密切相关,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则直接决定着购买商誉的会计表达及其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实务中,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联营法,只有在购买法下,才涉及购买商誉问题。从会计方法应用的角度,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0)将购买商誉定义为,企业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收购方企业所支付的收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通常为正值,若出现负值则称为负商誉。该定义虽然未能指明购买商誉的本质属性,但为解决购买商誉的确认、计量等会计处理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因而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本文称其为概念Ⅱ概念I与概念Ⅱ不仅对购买商誉定义的角度不同,而且二者所界定的购买商誉内容也有差别。由于受到并购双方谈判技巧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按照概念Ⅱ所确认、计算的购买商誉价值中,很容易会包括某些非商誉的因素。因此,与概念I相比,概念D是一种相对广义的购买商誉定义。

与上述观点不同,有学者(Johnson,Petrone,1998)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购买商誉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购买溢价”(purchase preminum),是由收购方企业支付的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收买成本部分,这里我们将其称为概念Ⅲ。以全面分析实务中对购买商誉进行会计处理所包括的实际内容为基础,他们认为购买商誉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A.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已确认账面价值的差额;B.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由被收购企业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价值;c.被收购企业持续经营中各种得以存续的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所具有的公允价值;D.通过企业并购实现收购方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整合所具有的公允价值;E.收购方企业由于高估被收购企业净资产而多付的价值;F.因为并购双方的讨价还价而导致收购方企业多付或少付的价值。据笔者所知,这是迄今为止关于购买商誉内容的最为宽泛的解释。这一划分对于我们深入认识购买商誉的概念与内容,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中完善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思路。

二、购买商誉的确认

将购买商誉确认为一定的要素项目,是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起点。概括而言,当前世界各国关于购买商誉会计处理的总的原则是承认它的存在并要求对其加以确认,但在具体做法上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观点和方法:一是将购买商誉资本化为企业的永久性资产,以后时期不摊销;二是将购买商誉资本化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以后一定时期内系统分期摊销;三是购买商誉不资本化为企业的资产项目,而是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立即注销。可见,三种处理方法的分歧首先在于是否将购买商誉资本化。

从各国的会计准则来看,坚持购买商誉应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是美国会计界长期所持的观点。最早可见于会计程序委员会 (CAP)1953年的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此后APB和FASB都坚持了这一立场,但三个机构都没有就购买商誉与资产概念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理解。与此相反,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第10号《财务报告准则》认为:“由于企业并购所形成的商誉既不是企业的资产,也不是企业立即的价值损失。”(ASB,1997)问题在于,该项准则并未解释其认定购买商誉不符合会计资产概念的理由,并且在具体的会计处理方面它也还是将购买商誉当做企业的资产看待,因而其结论也就难以便人信服。

从会计理论的角度考察,任何一个经济事项能够被确认为资产的必要条件,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然后才讨论它的计量及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等问题。按照目前最常用的定义,“资产是由特定实体通过以往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FASB,1985)以此为标准为前述Johnson和Petrone所划分的购买商誉六项组成内容进行分析,A和B与被收购企业相关,而非会计概念结构中的商誉内容。具体说来,A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难以准确确定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企业为了借此尽量缩短商誉摊销影响未来报告收益的时期。因此,它本身并不是独立的资产项目,却是其他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B则指的是企业某些原本在性质上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由于它们不符合会计确认的标准,或是因为会计确认标准中的某种限制条款的制约,使其无法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得到确认 (如未完成的研究开发项目)。这些资产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但从理论上讲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E和F都与收购方企业相关,但二者同样不能算作会计概念意义上的商誉。E本身并非资产,它甚至也不构成任何资产的一部分,而只是一种计量误差的体现。F则在性质上更符合会计概念结构中的损失或利得的定义。所以,这两个要素不仅不是购买商誉的应有组成部分,它们根本就不应列人资产的范围之内。只有C和D才符合前面的购买商誉概念I的雾求,属于真正会计理论范畴的购实商誉内容。C可以理解为早在合并前被收购企业就已经通过自创或以往的企业合并事项业已形成的商誉,所以亦可称为“持续经营商誉”。这一概念表明,被收购企业作为合并前已经存在的实体,具有借助其全部净资产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而如果这些资产与负债项目是被分别出售和取得的,则企业也就丧失了获取相关超额收益的能力。因此,购买商誉的这部分价值是以被收购企业作为独立企业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或者说,哪怕不考虑企业并购本身的目的,收购方企业仅仅是可想保持被收购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正常经营状况,也必须支付这部分成本。和C相比,D虽然也符合购买商誉的理论涵义,但它却是企业并购交易的直接产物,在企业联合之前并不存在,因此可叫做“合并商誉”。这部分商誉的价值的计算,应以收购方企业支付的收买成本超过被收购企业作为独立实体的市场价值的部分为基础,其数额因各个特定的企业合并案例而异。购买商誉的这两部分构成内容,既能够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又能够满足为企业所控制并产生于以往交易事项的限制性要求,因而符合确认为资产的基本条件。

以上分析表明,现行会计理论和准则里的购买商誉概念,与实务中进行购买商誉会计处理的业务内容,事实上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购买商誉概念,即前述的概念I,真正体现了商誉的经济实质,但在内容上只应包括以上C和D两个部分。广义的购买商誉概念,指的是前述的概念Ⅱ和概念Ⅲ,并且只有概念Ⅲ才能将上述六个部分的所有内容概括完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虽然在概念上,我们可以对购买商誉的各个不同部分,及其与企业相关资产或其他要素项目的界限加以清晰地划分,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将以上六个部分彻底区分开来往往是极为困难的,广义的购买商誉定义通常更能体现实务中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的实际。因而,认为购买商誉符合会计资产的概念,主要是针对狭义的购买商誉概念及其内容而言的,但在实际进行计量、摊销等会计处理时,我们也不得不经常顾及广义购买商誉的内容。出于对购买商誉性质及其构成复杂性的认识,FASB近来指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收买成本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都被记作了商誉,而不是单独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处理。”为改进会计实务,该委员会要求:“所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都应该从商誉中分离出来,以其各自的公允价值在收购方企业的会计报表上列示。”(FASB,1999)

三、购买商誉的计量

购买商誉的计量与商誉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概括而言,商誉的特点主要包括依附性、整体性、价值波动性,以及商誉价值与其形成成本的弱相关性。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商誉的价值评估与计量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色彩。

第6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折旧固定资产;提取;范围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其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固定资产工具、器具;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这里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根据重要原则,一个企业把劳动资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价值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对于原始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而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劳动资料,按照低值易耗品来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按使用与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用固定资产;一类是未用固定资产。未用固定资产中,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经营根本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另一种是虽然生产经营需要但由于质量、性能等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而未被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一项资产如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拥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予以确认。例如,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三、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

1.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这实际是从反面对不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反之对其余固定资产则均可。具体可以理解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计提折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由出租者计提折旧,那么根据一种费用不重复扣除的原则,承租者就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实际上是根据费用的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都不应该计提折旧,即便计提了折旧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虽然在形式是与相关固定资产不可分割的,但价值形态上土地是独立的无形资产,故不可计提折旧,而应该按无形资产计算摊销;固定资产在更新改造期间不应计提折旧,是因为在此期间该固定资产已经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到在建工程科目。

2.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范围。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范围是指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界限。固定资产能不能提取折旧,取决于很多条件,例如是否对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准所有权,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否已经提足折旧,是否准备报废等等。而现行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值得讨论。笔者认为,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使用与否来决定是否提取折旧,不但不符合稳健原则,不利于企业折旧资金的积累,影响固定资产的更新,同时也为企业操纵经营业绩提供了一条合法途径。此外,固定资产按使用与否来决定是否提取折旧,是忽视了科技进步必然在财务会计上有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的无形损耗比由于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有形损耗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固定资产没有报废(报废的话,应当按报废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不管是否使用,只要存在损耗,不管是有形损耗引起,还是无形损耗引起;不管是内部原因造成,还是外部原因造成,均应当提取折旧。除此以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第7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一、自创商誉确认的理论基础

一般会计项目的确认要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凡符合标准的信息可被确认为相应的会计要素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否者将被摒弃在会计报告之外。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无形资源。这些无形资源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自创商誉有以下几个特点:它是一个企业长期拥有的、持久的资源;它是企业独有的,而其他企业是无法模仿的资源;它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朝一夕就得到的,它是通过以前的交易形成的,而不是由将来的交易形成的;它具有财富的增值性。在知识经济时代,自创商誉将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作用,它的存在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 从自创商誉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自创商誉确认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首先,自创商誉能够满足资产定义的要求。自创商誉是基于企业以前的交易,由企业控制,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其次,自创商誉的确认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符。企业在被并购时所形成的商誉价值在并购之前就产生了,但是其实现是在并购交易时进行的。再次,自创商誉的确认与会计目标的需求相符。会计目标就是将有利于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提供给利益相关者,那么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现金流的自创商誉就应该在会计资产中反映出来。

(二)自创商誉符合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信息能够帮助使用者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事件结果做出预测。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两个最基本特征,会计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了可靠性和相关性,才能体现决策的有用性。但两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正在由以历史信息为重点转向以未来信息为重点,自创商誉已经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据很大的比例,只有对自创商誉确认,向报表使用者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才能对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给予满足,才能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源。

(三)自创商誉符合可靠性 自创商誉之所以被传统会计理论抛弃在确认体系之外,很大原因在于自创商誉本身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不能可靠的计量。但就其计量的本身而言,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并无本质的差别。外购商誉价值主要是通过并购企业的购买价格与被并购企业的公允价值差来确认的,其可靠性很难理解。例如,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在被兼并的过程中,其收购价格从54亿美元到67.5亿美元,然后又跌到41亿美元,最终并购谈判终止。在这8个月的谈判期间联合航空公司财务报表上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实际上变化很小,但其外购商誉的价值却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真的可能发生吗?。以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创商誉的不确定性可能比外购商誉要小。这是因为,自创商誉是企业通过自身努力而形成的,企业对自身情况的了解应该比其他企业的了解更加容易。以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为理由而不予确认自创商誉的理由显然是不合乎实际的。

二、自创商誉计量模式选择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 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之一是会计计量,会计计量主要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两方面内容,其中计量属性的选择是会计计量的主要问题。美国FASB在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会计计量属性概括成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现行市价、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五种,但在2000年2月FASB又将公允价值认定为一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计量和现行计量属性都是将计量时点放在过去和现在,但自创商誉是企业预计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体现,其计量属性的时点应在未来,对此计量属性有两种选择: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但可实现净值由于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适合作为自创商誉的计量属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虽然最能反映自创商誉未来的价值,也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但其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率存在不确定性,产生的会计信息可靠性较差。

公允价值最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FASB将其定义为“在当前交易中,自愿的双方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债务)所使用的金额”。同时按照公允价值估价所依据的信息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建立了公允价值估价的层级系统。2006年公允价值计量被我国新会计准则引入,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是对传统会计计量的挑战,也为自创商誉的计量提供了可能的计量基础。笔者认为,公允价值作为自创商誉计量的基础更适合。首先公允价值更能满足决策有用观的要求,即着眼于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仅仅是取得资源时流程的对价;其次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反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于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自创商誉纳入计量体系,使的财务报告中资产项目与现实价值一致。

(二)计量模式的确认 一是现有计量模式。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誉能普遍接受的是“商誉是预期未来超额盈利(能力)的贴现值”和“商誉时企业总体价值与单个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差额”两种定义方式。对商誉的计量主要采用“直接法”(也称“超额收益法”)和“残值法” (也称“间接法”)两种方法。直接法又可分为等额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和等额收益折现法,其的计量基础是“超额能力观”,本质都是对未来超额收益的折现。笔者认为直接法揭示了商誉的本质,但超额利润主要来源于企业无法量化的软性资产,而这些资产又是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不予以确认的,所以不符合传统会计计量的基础。间接法是以企业各单项可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之和与企业全部价值两者差额即商誉。间接法的计量基础是“剩余价值观”,本质是用倒差法来推出商誉的价值。

二是创新自创商誉计量模式。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残值法更接近于公允价值的属性,也倾向于采用间接法来计量自创商誉。同时对传统的间接法提出改进,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分层次间接法计量模型: (1)上市公司自创商誉的价值=公司股票市值+公司债券市值―(公司资产公允价值+公司负债公允价值);(2)非上市但存在相似上市公司自创商誉的价值=相似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相似上市公司债券市值―(公司资产公允价值+公司负债公允价值);(3)非上市公司且无相似上市公司自创商誉的价值=其他可靠手段获得的公司市值―(公司资产公允价值+公司负债公允价值)。其他可靠手段可以采取现值、评估价值等可靠性的方式,如果没有其他可靠手段来计量,就不确认自创商誉。公允价值计量分层次间接法计量模型符合公允价值的层次系统理论,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采用不同的方式,能可靠计量不同公司的自创商誉,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笔者以对外购商誉确认和计量的论述为基础,提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分层次间接法计量模型,对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上提出思考。但由于自创商誉组要来源于企业软性资产,而其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会计计量困难重重,但如不自创商誉确认计量,将难以改变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会计信息需求问的矛盾。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当前财务会计的几个问题――衍生金融工具、自创商誉和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6年第1期。

第8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无形资产 计量 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一项资产,它独具特点:无形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无形资产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1)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判断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既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即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且有可靠证据证明;又需要关注与该资产相关的外部环境,比如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是否会冲击该技术或者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等因素。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无形资产来说尤为如此。例如一些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为其不能脱离与企业单独计量所以不能称其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全部支出。但为引进新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及其他间接费用以及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必须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外购的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价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应该按照所取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的现值入账,现值与应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付款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如果投资协议或价款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应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入账。

(3)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要确定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中的累计摊销额基础是估计其使用寿命。在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应该考虑该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及获得的类似产品使用寿命的周期,技术工艺等方面的情况,该资产在该行业运行的稳定性和市场的需求性,潜在或现行竞争者的行为,为维护该资产实现预期经济利益的维护支出,对资产的控制期限及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一般源于法律,合同规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期限即20年。对于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该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一般规定是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有很多方法如直线法产量法等,但企业应该注意在选择摊销方法是一定要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当在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的时候,应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三、无形资产摊销税法与会计的差别

(1)摊销范围不同。会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不用摊销;税法则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都归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出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清算或转让时可以扣除,其他资源都必须摊销。

(2)摊销方法不同。会计上规定可以选择摊销方法。只要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即可,在不能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法;税法则规定只能按照直线法进行调整,若用其他方法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3)摊销金额不同。这是因为会计上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却不允许。这样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确定每期的摊销额,如果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恢复,则企业又重新计算每期的摊销额;税法因不允许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特定无形资产每期计提的摊销额是一样的。

四、现行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其一般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研究阶段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因为其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确定其预期是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都将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做法虽然避免了企业虚增无形资产,但在无形资产研究费用支出越来越大的今天是存在缺陷的。

摊销方法的局限性。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取决于其使用年限及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若使用寿命有限则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若使用寿命无线则不进行摊销,若能找到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则按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摊销,若找不到则按直线法摊销。简单按直线法摊销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也来越低,若在此期间出售该无形资产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失。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仅在每个会计期间后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势必会在每个会计期间内使得资产虚增,同时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对于改良现行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的几点建议

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开发费用适量资本化。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创新社会的发展使得每个企业都开始致力于自主创新,这样便导致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比重的直线上升,要做到真实记录企业的现金流量建议尽量采取有关方法使得研究阶段的开发费用适量资本化,在不虚增资产的同时做到实质重于形式。

第9篇: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

一、巨额补贴收入从何而来?

上海股市有一家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用“HY股份”来代替),在2000年报公布时,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当年净利润分别是1.22亿余元和8550.5万元,差异高达3684.3万元,占境外事务所确认净利润的43.0%。对这个巨大的差异该公司在年报中是这样列示的:

其中第4项2370万元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差异"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从字面上理解,该笔补贴收入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都认为是真实的,差异在于对其会计处理认定不一致。在查阅了过去两年的公司各类公告后,我们了解到这笔补贴收入是一起并购所引起的。

HY股份原是一家以化纤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从1999年后开始进军生物医药领域。经过多方谈判,决定收购江苏W县农药化工集团(简称"W农集团"),利用其原来的设备生产生物产品。该起并购的关键步骤有三步:第一步,2000年6月以10万元/亩的价格,出资2890.9万元受让江苏省W县289.09亩土地;第二步,2000年10月以接受全部职工为代价,零资产整体收购W县农药化工集团公司;第三步,HY股份以土地和收购的W农集团的有效资产作为投资组建苏州HY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并持有其93.3%的股份。

当地政府投桃报李,2000年6月份赶在中报之前给予了HY股份一笔政府补助,总额共计2370万元,并且全部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于这样一个财政不是很富裕的县一次拿出这么多净利润一共只有6309.4万元,可这笔补贴收入竞占了其中的37.56%。

净利润(千元人民币)

根据会计准则列报:

122348

(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

1、存货跌价准备差异

-2849

2、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2872

3、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566

4、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差异

23700

5、其它

144

按国际会计准则列报:

85505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依据

境内注册会计师对补贴收入的做法予以确认,但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却把这笔政府补助从收益中转出放在了非流动负债中的递延收益,在B股2000年报注释中是这样解释的:“这笔递延收益是由于公司购并重组了当地的一家国有并有进一步的投资,W县政府在2000年给予的补贴收入。这起并购重组的行为在2000年尚未完成。该递延收益将会以一个系统的在必要相关期间确认为收益并和成本相配比。”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的是1994年重编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简称IAS20)。IAS20定义政府补助:“指政府通过向企业转移资源、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这种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援助,也不包括与企业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以及与政府间的交易。”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在IAS20中有两条原则:一、当以后要为该政府补助支付成本时,“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二、“成为企业应收款项的政府补助,可能作为企业已发生的成本或损失的补偿;或是为企业提供直接的财务支持,未来并不会发生相关成本。以上补助均应在其成为应收款项的期间内,确认为收益。如果合适,可作为非常项目。”

IAS20将政府补助分为两种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定义为“指基于以下基本条件的补助: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占用这些资产的期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对应的其他政府补助就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者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按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补助,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报,要么把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额扣除。”但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益表内通常作为一个贷项单列,或者在诸如‘其他收益’的一般项目中反映。也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即报告有关费用项目时将其扣除。”显然,由于政府补助的类型不一样,其会计处理遵循的原则也不一样。由于资产的获取意味着将来必定有预期的支出,其会计处理适用原则一;而单纯地获得政府的无偿的好处,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在当前列报,适用原则二。

我们可以来看这个案例。HY股份获得了2370万的政府现金补助,如果仅从其形式上看似乎是政府的一种单纯政策优惠,可以确认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从而可以计入当前损益。但是这笔收入并不是无偿的,首先是HY股份购买了当地的一块土地,属于进行投资的范畴;其次是并购了当地的一个包袱企业,其承诺的接收全部职工的义务将几乎在苏州HY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W农集团改组后的企业)的整个存续期都将存在,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支出。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这笔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应当遵循原则一,要么把该笔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额扣除。

境外事务所选择了递延收益的处理,并在会计报表注释中进行了话语不多但分量十足的披露。而且我们也不得不佩服该事务所的勇气——HY股份在1999年刚更换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三、导致处理不同的根源及对我们的启示

那么HY股份为什么即使在年报中披露A、B股重大差异情况下,仍作了将补贴收入直接计入当期的会计处理?就因为配股10%的“生命线”。由于国内的配股的成本远低于其他筹资方式,各上市公司都想方设法获得配股权,地方政府也往往给当地上市公司以配合。该案例中的HY股份正是出于配股的考虑,它在2000年8月进行了配股,并在2001年6月,临时董事会决议增发B股不超过10000万股。经过,如果没有这笔补贴收入,HY股份2000年的摊薄后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就不会是8.58%和12.14%,而是6.92%和9.79%,配股申请能否通过就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