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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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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1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一、商业银行对于筹资方式创新的需求

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在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中应当遵循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匹配投资原则(Matched funding investment principle ),即商业银行应尽可能地同时对资产和负债的数量、组成及回报或成本进行控制,使资产和负债管理具有内部一致性,从而协调银行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尽量减少因双方的不匹配而造成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负债 (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的经营之本,资金来源的规模和结构决定并制约着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因此,灵活合理的筹资机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的一般情况来看,除了其所有者提供的权益之外,还应有两个重要的资金来源,即吸收的存款和对外借款。按照银行的能动性划分,前者称为被动式负债,后者称为主动式负债。我国商业银行自诞生后主要依赖于吸收存款的传统筹资工具,在筹资机制上形成了天生的缺陷。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在计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关于存贷比不得超过?5%的规定也使得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产生了以存款为生命线的经营主导思想,把全部精力集中于吸收存款上。尽管核心存款对银行经营至关重要,但单一的吸收存款的被动性负债方式不仅制约着贷款的营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中间业务的发展,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负债方的流动性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短期负债比重较大(占负债总额的90%左右),银行面临着较大的客户提存的风险。补偿这种风险的有两种,即负债管理和/或储备资产管理。储备资产管理是一种较为传统的方式,即通过变现资产的方式增强流动性。但当今国际上许多大银行,特别是那些能进入货币市场和其他非存款市场寻求资金的大银行,越来越多地开始依赖借人资金的负债管理方法来应付现金短缺风险,如从市场购买资金或增发固定期限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2.资产业务的发展规模受到限制。以被动性吸收存款为主的筹资机制,不仅不能充分适应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而且在多种渠道分流银行存款的情况下,反过来也制约了自身资产业务的发展。

3.收益结构不理想,盈利能力受到约束。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收入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近2/3.由于利润来源的狭窄性和单一性,利润抗风险能力偏弱。此外,在资产结构中,中低收益的资产占比较高,资产收益结构不理想。

乙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一方面,1996年以来的多次降息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扣除利息税后实际上收益率只有1.584%,与投资基金等收益率差距较大,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今年以来也有所上升,这都将进一步导致银行存款分流;另一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必将使存贷款利差越来越小,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要利润来源的获利空间将越来越小。

鉴于当前筹资机制缺陷对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现行传统的筹资机制进行创新。尤其是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相比,我国新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机构网点少、存款来源少的劣势,大力开发新型融资工具对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许多国外的商业银行,非存款借款已成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在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后,也并没有沿袭中资银行吸收存款的方式来解决筹资难题,而是结合自己的特点,充分运用他们在国外金融市场上所常用的各种主动负债方式(如同业借款)来进行筹资,很快免除了资金来源的困扰,将其精力集中在贷款和中间业务的营销上。

当前,商业银行一年期以上的大额筹资仅能以协议存款的方式吸收保险公司30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为此,人民银行拟出台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的办法,期限在4个月以上(4个月至3年),并可以展期,以解决金融机构长期的信用拆借如:这一以主动负债形式的筹资工具的推出,将对创新商业银行的筹资机制起到积极作用。另外,2002年9月24日中央银行决定将2002年末到期的正回购品种转化为相同期限的中央银行票据(即央行短期融资券),据此进行央行票据业务操作。央行此举无疑将对中国货币市场的发展、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产生深远影响。

二、票据筹资:并非创新的“创新”

票据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工具,具有支付结算和融资两大功能。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主要靠支票和汇票实现,而其融资功能则一方面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汇票(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体现出来(通过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机制使融资活动在、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进行从而扩大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企业或金融机构直接发行本票(即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来实现直接融资的目的,这种本票无需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融资券。需要短期资金的企业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本票来取得资金,而资金持有者通过购买这种本票实现自己的资产组合,达到投资目的。

本票的发行与转让使得短期资金余缺各方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但它是一种基础性的金融工具,并非金融新产品,只是其发行流通在我国却受到严格管制而已。目前在市场发达国家,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大公司经常向其他公司发行以自己为付款人的短期、无担保本票在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它是货币市场上交易最活跃、成长最迅速的工具之一,融资性票据的市场比重不断上升甚至达到70—80%。

除此之外,银行还可以向存款人发行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大额可转让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简称CDs),从意义上来看,它是存款类被动式负债,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定期存单,其实质是另一种形式的融资票据。其一般特征是;可流通;高面额起点,期限灵活,从几天到一两年;不可提前支取;不记名,风险较小,收益率较高(一般高于国库券,但流动性逊于国库券,而且二级市场的日交易量低于国库券);利率可固定也可浮动,即使是固定利率,在转让时还要根据转让时的利率重新确定转让价格,实质上也就重新确定了利率。对于发行CDs的银行来说,一般不必缴纳存款准备金;对其购买者来说,则要缴纳利息税。CDs对商业银行的最大意义在于实现了负债的可流动性,为拓宽资金来源、实现利率投资提供契机和可能。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CDs在全球得到迅速拓展并不断变化。既有长期的浮动利率的CDs,也有固定利率的CDs;近年来,又有了更多的创新,如特大额可转让存单、扬基大额可转让存单、分期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上调大额可转让存单等。CDs在我国银行曾一度存在,如今也受到严格管制。

三、我国商业银行票据筹资的政策障碍

(一)有关本票筹资的限制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74、75、76和81条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总之,我国《票据法》仅允许签发记名的即期付款的银行本票,且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可以签发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73条关于本票的定义地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即执有票据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执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并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但其第10条又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点忽略了票据的无因性,与第?3条的定义有矛盾之处。从本质上讲,《票据法》的第lo条规定并不是票据规范,并不具有票据法的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它只是表明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仅仅作为商品交易支付和结算的工具,并不希望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纯粹的融资活动,但此条文不能改变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相互独立的原则。

作为《票据法》的重要配套法规,1997年出台的《支付结算办法》再次明确了我国的银行本票必须为交易性票据,而且“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故此,商业银行发行融资性本票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和政策障碍。

(二)有关CDs的管理规定

1986年10月,银行上海分行经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出了我国的首只CDs,之后,CDs在我国迅速。为规范这一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在1989年5月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1989年11月颁布了《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的通知》。自此,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在全国范围推开。但在其后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办理存单转让的机构少,业务发展缓慢,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居民对其认识不深,制约了业务市场的扩充;一些单位虚开存单、套取资金,违法违纪行为上升。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11月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此业务再一次进行规范。新的管理办法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界定为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并再次对其发行主体、发行对象、金额设定、期限设置、利率确定以及转让挂失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1997年4月,鉴于当时“盗开或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犯罪十分猖獗,给银行资产造成了巨额损失并继续构成潜在的威胁”,为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暂不批准各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计划,城市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也一律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此,我国各商业银行都不再被允许发行CDs.

四、关于开放商业银行票据筹资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筹资方式的单一,筹资工具的缺乏固然与现实中某些条件的不具备有关,但更与严格的管制分不开。在管制条件下,行政主管部门本着“求稳怕乱”的主导思想,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缺乏通过努力去推进相关条件的成熟,由此也给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造成一定困难。事实上,当前国内各家银行都在按照制度的要求努力规范公司化运作,每家银行都将从自身财务关系的均衡上来考虑各种业务的发展。在开拓基础性金融产品和创造金融新产品的过程中,银行比其主管部门对风险、收益等变量的考虑更深入、更具体,因而也更切实可行。鉴于各家银行对票据融资的强烈需求以及民间票据市场上融资性票据业务的现实存在,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渐次开放并规范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的完善和发展首先有赖于监管方突破观念上的局限,变“管制”为“监管”,通过促进金融竞争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从完善现行《票据法》入手,按现代各国票据法的共同准则,修改票据法有关条文中忽视票据无因性的缺陷,大胆发展融资性票据。事实上,近期中央银行票据的诞生已经在此领域里做出了尝试。其次,要从制度上和市场结构上制约风险,构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规定发行企业的条件和资格,加强监管等。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也应能够在市场上发行融资性票据融通资金,从而调整负债和资产结构。

第2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由银监会负责。其中,中资银行适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中资银行),目前只能在总行的离岸业务部门开展;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央银行、税务部门等负责制定离岸业务存款准备金豁免、税收` 优惠等政策。外汇局负责离岸账户管理、离岸业务资金流动监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债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可以经营离岸业务,但监管机构并未发放专门牌照。主要因为外资银行长期被视为外国银行,可以经营非居民业务。

离岸银行运营模式要求

中资银行实行内外分离型管理。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离岸银行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其账务处理采取借贷记账法和外汇分账制,应分币种单独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单独账簿,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

外资银行离岸业务是否实行分离型管理,未作要求,即外资银行可将离岸存款等用于在岸使用。因管理模式不同,国家对中资和外资离岸业务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如中资持牌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无需纳入外债指标,但外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须纳入外债指标,以进行规模控制。但不论是中资,还是外资,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按跨境交易,遵守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主要是由在岸账户银行审核相关真实性单证、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等。

离岸银行业务范围

离岸银行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 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 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证券业务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此外还有离岸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不同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 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 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离岸业务范围。对离岸业务的恰当管理,利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主要是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货币业务,如存贷款等,以及较少的证券业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具体范围。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同业外汇拆借;(4)国际结算;(5)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6)外汇担保;(7)咨询、见证业务;(8)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对上述有关业务的发行规模、条件等进行了规范。如根据该细则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离岸负债月平均余额的40%;离岸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须符合如下条件:包括银行应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一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离岸银行业务总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等。

离岸银行业务交易对象

对离岸金融交易对象做出限定, 一般是为了隔离在岸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联系, 使得资金在两种账户之间不得随意流动, 从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因此, 这一限制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与市场模式息息相关的。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一般不对交易对象作限制, 居民与非居民皆可从事离岸金融交易。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限定交易对象普遍存在,一般将交易对象限定在非居民范围内。

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内外业务分离型,现行法规仅允许非居民作为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对象。《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离岸公司(非居民法人)开立离岸账户时必须向离岸银行提供有效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影印本或社团登记证明文件;主要经营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影印本;机构组织大纲及章程影印本;开户委托书;印鉴卡。非居民自然人开户时,应提供能证明其为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离岸银行应当核实非居民提供的开户资料,并复印留底。

离岸银行业务交易币种

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通常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本国货币一般不被允许作为离岸金融交易币种,一是为了隔离本币市场与外币市场,把金融风险控制在外币市场;二是本币业务在市场上的份额太少; 三是本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我国现行规定仅允许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币种。《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限制:(1)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非现钞存款。”当然,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批准,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也可以扩大到人民币。

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一是账户特别标识。离岸账户抬头应当注册“OSA”。二是跨境资金往来自由,但离岸、在岸之间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应真实性及审批凭证。三是仅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离岸、在岸抵补。如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抵补后的外汇净流入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年核定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等。四是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单独监测。如离岸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不低于60%;离岸流动资产与离岸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等。五是重大事项报告。如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头寸抵补超过规定限额、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出现重大亏损等,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

离岸银行业务利率、存款准备金政策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但是,《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离岸银行业务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做出了特别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

财政和税收补贴优惠政策

总体上,各地离岸金融业务仍停留在论证阶段,具体落实和推进措施较少。但对于个别行业,如离岸服务外包,在相关地区已推出优惠政策。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从事离岸业务的企业如属于高科技企业或注册在特殊区域的企业,也可享受一定税收优惠。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天津滨海新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比较

2009年7月,外汇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所有境内中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即NRA,并规定NRA与境外来往自由,与境内在岸账户按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应单证或审批文件。如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未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银行经营非居民业务;另一方面首次规范了外资银行非居民账户管理,杜绝此类账户与在岸账户随意划转、渗透。

离岸账户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主要相同点,一是开户主体均为非居民。离岸账户的开户主体既可以是非居民机构,也可以是非居民个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主体则为非居民机构。二是两类账户与境外资金均可自由往来,与境内资金往来则需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审核相关真实性审核材料或审批件。三是此类账号前均须加注标识。离岸账户前加注OSA,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前加注NRA。四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原则相同。OSA/NRA账户与境外以及与境内在岸账户资金往来均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实行“双线申报”原则。

第3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法律风险;MBS

最近,从中国银行的“森豪公寓”骗贷案到浦发银行的“姚康达事件”,我国商业银行假按揭案件不断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为具有隐蔽性,一旦商业银行将这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购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而我国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防止证券化过程中的假按揭行为。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中间环节繁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国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迫切需要。本文试图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满足一定标准的多笔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池,并将资产池的现金流转让给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为支撑,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包括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重新捆绑和信用增级、证券发行三个环节。SPV从发起人受让被转让债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转让方式。信托方式是指发起人以支撑资产设立信托,让与SPV以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再销售给投资者。转让方式是指发起人将支撑资产真实出售给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见表1),从而形成了现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一)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二)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三)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

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法律风险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规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导致法律执行成本高,违规者得不到惩罚,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金融欺诈行为。

(一)假按揭的法律风险

第4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一)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运行情况。一是不良贷款大幅反弹,“双升”势头明显。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增长45%,不良贷款率2.06%,同比上升0.39个百分点。从不良贷款机构分布情况来看,村镇银行不良贷款增幅居首。二是关注类贷款增幅超五成,不良贷款持续反弹的概率增大。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关注类贷款余额,增长56.6%。其中,增幅最大的是村镇银行,其次是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增幅相对较低。

(二)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共清收处置不良贷款19.2亿元,同比增加5.12亿元,增长26.67%。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清收处置方式以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和呆账核销为主。其中现金清收不良贷款5.32亿元,占比27.71%;呆账核销不良贷款3.52亿元,占比18.33%;贷款重组处置的不良贷款9.56亿元,占比49.79%,通过不良贷款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其他方式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达到0.8亿元,占比4.17%。二是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农林牧渔业。两大行业清收处置的不良贷款分别为10.88亿元和5.12亿元,分别占不良贷款清收总额的56.67%和26.67%,合计比重达到80%以上。三是清收处置贷款结构以损失类贷款为主。从清收处置贷款结构来看,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共清收处置次级类贷款1.38亿元,可疑类贷款3.98亿元,损失类贷款13.84亿元,占比分别为7.19%、20.73%和72.08%。

二、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单一,市场化运作存在阻碍。近年来,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主要采取了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和呆账核销等常规处置手段,市场化手段缺失且运作滞后,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限制了新疆法人银行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银行机构通过现金清收、贷款重组、呆账核销等常规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达到18.4亿元,占比高达95.83%;通过债转股、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新型手段清收的不良贷款为0.8亿元,占比仅为4.17%。部分法人银行在探索不良贷款处置手段创新方面进行积极的尝试,如抵押物拍卖、委托、资产证券化等,但过程中困难重重。如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项目手段处置2.5亿元企业不良贷款,但由于项目的申?蟆⑸笈?、建立资产池、资产打包、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复杂,涉及当地政策性因素多,测算的人力和财力投入远远高于一般的处置方式,最终导致该信托财政支持项目未能有效实现。某村镇银行、某农村信用社反映通过委托的创新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因为需要支付高达15%到25%的费用未能实施。某农村合作银行通过互联网的2个房产不良贷款处置标的项目由于资产推介、信息、广告宣传等渠道狭窄,全部流拍。

(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难、成本高,银行面临较大损失。一是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复杂。通过对新疆法人银行调查显示,企业以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时,银行如通过诉讼程序处置抵贷资产,必须经过法院申请诉讼,房产部门申请处置、评估,财政部门申报契税,税务部门申报营业税、附加税等多达十余项流程,处置较为复杂。二是交易税费普遍过高。新疆法人银行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按权责发生制缴纳了营业税和所得税。接收抵债资产最终目的是处置变现收回贷款本息,不能视为一般的经营交易活动,但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将以物抵债视同一般的商品交易行为,对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双向重复征收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附加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多达十余种税费,除此之外还需承担部分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综合费率普遍在15%-35%之间。以新疆某农村信用社为例,该社在收回某企业500万抵押贷款时,需处置600万元的抵债资产,银行要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讼期实际支出费、案件执行费、案件执行期实际支出费共约85万元,缴纳律师费600元,抵贷资产重估费3万元、契税30万元,抵贷资产拍卖及公证费1000元,其他费用5万元,综合费率高达20.53%。三是受市场环境和政策条件等主客观因素制约,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较难。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受专用设备用途狭窄、通用设备质量和市场需求不足、房产受地域和经济环境限制等因素影响,抵债资产缺乏活跃的变现能力,而可选择抵债资产范围和质量均有限,最终银行只能降低价格处置。

(三)不良贷款处置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亟待健全。一是企业逃废债法律行为约束乏力。不良贷款处置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其权利和义务与正常经营的信贷资产法律主体应有区别,但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严厉制裁负债企业逃废债行为,没有赋予债权人特别的处置权力,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常处于被动局面。二是不良贷款证券化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不良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发起人地位、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债务追偿、投资者的税收等缺乏法律规范,目前仅停留在相关部委制定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上,难以有效通过资产证券化手段加快资产处置进度,加速金融机构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抵债资产期限管理严格,影响了银行对不良抵债资产处置的积极性。如:2005年财政部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规定:“商业银行因质押和抵押而取得的股权或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2年之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2年”。而据调查了解,由于抵债资产种类和所处的地域不同,新疆法人银行绝大多数抵债资产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银行顾虑到违反制度的严重性,被迫在短期内贱卖抵债资产,违背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初衷。2015年新疆一家法人银行机构近7成以上的抵债资产处置期限在1年以上,存在2笔抵债资产处置期限超过2年。

(四)内控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良贷款核销存在违规现象。一是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缺失。新疆近4成的法人银行机构未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机制》、《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不良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呆账核销保密制度》等不良贷款管理制度。二是呆账核销前隐瞒资产真实形态规避监管。通过调查数据显示,新疆法人银行机构共有2笔呆账核销贷款未按监管部门规定下调贷款分类,合计金额1.5亿元。如:某农村信用社对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0.6亿元贷款核销时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启动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了贷款追索,贷款形态未及时下调至次级就进行核销,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不良贷款估值定价手段缺失,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和模型建设。不良贷款估值定价是银行资产处置的重要环节,其结论直接影响着处置价格的高低。调查显示,新疆法人银行机构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有些企业?~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方面由于获取资料和数据难度大、准确性低,不良贷款历史数据库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健全,给定价工作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定价手段欠科学,缺乏估值定价模型支持,主要依赖于主观判断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重影响了不良贷款处置质量。

三、完善新疆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的措施建议

(一)加快不良贷款处置立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相对于银行正常资产经营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金融特殊资产处置法》,赋予债权债务人特别的权利义务,规范债权人的处置行为和制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尽快制定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使不良贷款证券化由试点到面上逐步推开,加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同时,建议对《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根据抵债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市场环境对抵债资产处置期限进行动态管理。

(二)创新处置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回报率。商业银行运用催收、诉讼、核销等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贷款之余,还要积极探索资产推介、资产置换、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第三方风险、债转股、结构化交易等新的处置方法与途径,使银行资产得以保值乃至增值。同时,可以对银行内部难以管理的抵押品进行外包,由专业机构对抵押品进行维护保养,达到保值或减缓贬值速度的目标。此外,积极研发不良贷款衍生产品,与投资银行、上市公司、风司、个人投资者以合作处置、风险、承购包销等方式,盘活或分散资产风险,实现银行现金流。政府部门应牵头或单独组建不良贷款交易平台,汇集各方资源信息,通过挂牌交易、集中竞价、公开买卖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贷款市场化运作。

第5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一)无形资产价值计量和评估困难

用无形资产质押,首先必须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价值。而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异较大,价值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无形资产计量方法,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评估的权威性也有待认同。无法准确计量其价值,导致银行不愿接受无形资产质押,这已成为推广无形资产质押的最大障碍。

(二)无形资产价值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按照金融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信贷资金亦不能以实物冲抵,更不能自我消化商标、专利等质押物,只能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受偿。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致使无形资产流动性差,变现困难。并且无形资产还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这也让银行心存疑虑,难以接受无形资产质押借贷方式。

(三)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

为防止无形资产质押出现“一女二嫁”现象,避免潜在的纠纷,保证质权人的权益,需要有更明确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来负责。国家只对专利和商标的登记管理做了规定,而品牌、软件使用权、可转让的特许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质押,就没有相应的办法和职能部门来管理。

(四)企业缺乏意识,银行缺乏动力

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品牌意识不强,缺乏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无形资产的经验,即使拥有优质无形资产,也往往忽视其融资功能。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质押的风险较大且不易控制。银行缺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专业人员和技能,仅仅依靠其自身力量无法控制估值风险,因此,银行还缺乏足够的信心,担心承担其减值风险。从管理和操作层面看。各商业银行对无形资产质押尚无具体规定,例如,哪些无形资产能质押,质押贷款的年限、质押折扣率如何确定,出现风险时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的依据,基层银行很难操作这一业务。

二、推广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提高企业及银行的认识,尽快制定操作规范

企业和银行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无形资产质押的经济意义。企业应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从战略高度实施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重视其融资功能。

银行应尽快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首先,确定无形资产质押的条件与范围,在明确商标、专利等可质押的基础上,探索依法可转让的特许经营权、计算机软件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银行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质押管理办法,合理设计信贷品种,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年限、贷款折扣率、合约签订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强对信贷审查人员的培训,并利用相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确保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计量和评估等中介服务

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和评估理论的研究,寻找更为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计量方法,使会计信息更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状况;改进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评估机构信誉等级制度,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三)完善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制度

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完善无形资产质押登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可专设一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标、专利以外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有学者曾建议将知识产权局与商标局合并,如果得以实现,由合并后的部门设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无形资产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无形资产价值不稳定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使其价值实现存在较大风险。为减少银行的风险,可以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允许企业以无形资产再辅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实行有形和无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通过这些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质押成功。

第6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谈佳隆︱上海报道

一个讨论了4年的话题,至今仍然没有答案。

今年1月召开的银监会年度工作会议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把“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列为今年主要目标,并明确表示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是首要任务”。

自2009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两会,地方融资平台所滋生的不良贷款风险都是热点话题。但时至今日,无论银监会还是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对地方融资平台究竟存在多少不良贷款进行过披露,这加深了市场的猜测和疑虑。

“从中长期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仍存在一定隐忧。”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其一,融资结构的改变并未改善平台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其二,部分低层级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较弱,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其三,地方政府换届后存在新一轮投资偏热的风险,可能对平台贷款风险增大带来压力。”

“关注类”贷款向不良贷款的转移

“整体看,未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可能‘爬坡’,如何有效缓释风险,防止其快扩散和蔓延,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安全,也影响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和效果。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上升已不可避免,加之国有商业银行有向大客户集中放贷的习惯,未来仍需严密防范信贷风险集中爆发。”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2012: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3月1日,银监会2012年度监管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29亿元,同比上升64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5%,同比下降0.01个百分点。“一升一降”,是否说明不良贷款在信贷市场的“稀释”下不足为虑呢?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消息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未来银行系统可能存在的‘不确定’的风险或许并不是在‘不良贷款’,而是在‘关注类’贷款向不良贷款的转移。银监会还特别担忧,地方银行系统在上报不良贷款时并没有严格按照贷款五类分类进行统计。”

银行贷款优良情况被分为五类,分别是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者被视为不良贷款。去年以来,银监会就开始针对工农中建交五大行贷款五级分类自查工作,要求提高准确性,特别强调了对于“关注类”贷款的真实性核查,以及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力度。

在《调查报告》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张子艾认为,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账面风险与实际风险偏差最大,信贷风险一定程度上被低估。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向地方金融扩张

“不良贷款的资产处理是一个专业性极高的工作,牵涉到银行债权人,也牵涉到形形的债务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我们都要去打交道。”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员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国务院主导之下,为解决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长期存在积压的呆坏账问题,国务院直属的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应运而生,其目标就是要为银政不分所产生的“恶果”埋单。

“十几年前,在一些地方,银行就是政府的钱袋子,政府项目的贷款抵押不足,甚至没有抵押。”一位曾在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参与过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业务的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当年负责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不良资产剥离业务,在法律审查阶段,发现几家分行的贷款材料造假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存在大批量人为伪造的情况。”

然而,当时不少业内人士便已经指出,通过中央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将会滋生“道德风险”,后患无穷。

如今,伴随着此轮经济政策带来的后遗症逐渐显现,地方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再次摆到了面前。上海银行一位处理不良贷款业务的员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首先会选择提高拨备覆盖率对于这部分贷款进行计提,如果实在无法追回损失的贷款,我们会进行核销。一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业务,会由银行自己完成进行拍卖、变卖、协议转让,另一部分业务会向市场进行出售。”

伴随着四大银行纷纷上市,四大AMC似乎完成了历史使命,转而向更为市场化的资产处理和综合金融集团公司发展。将不良资产打包向四大AMC进行转让的通道,越来越多地向城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开放。

张子艾预测,伴随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紧迫性增强,近半数会向市场推出资产包,向市场推出资产包的本金规模多数在10亿元以下和10亿~50亿元之间,资产类别以损失类、可疑类为主,推出不良资产的预期价格会略微下降。

《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不良资产市场的主要买家排序情况为:内资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外资投资银行/基金/公司>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公司>民营企业>外国投资者。

伴随着社会融资和银行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资产的处理业务也急剧膨胀,这也使得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赚得“盆满钵满”。《调查报告》指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都表现出对于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的预期的强烈愿望,希望积极稳健地参与不良贷款的收购。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争食

不过,中国不良资产处理这一庞大市场寡头垄断格局正悄然被打破。去年2月,财政部、银监会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各类不良资产进行批量收购的权限。

第7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一、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抵债资产的取得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无论准则还是办法,对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均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笔者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贷款损失准备将用来弥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原贷款本金余额之间的损失缺口,在抵债资产收取阶段即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原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明晰。关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所抵偿债务的本金与利息、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差额的处理,准则不再将此差额确认利息收入,而是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实际上给商业银行提供了税收优惠,减少了商业银行利息净收入,进而减少应缴的营业税,但对所得税没有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银行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股权投资,准则中没有涉及,应按《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处理,即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股权投资,重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及欠息)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冲减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人营业外支出;冲减资产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重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组债权金额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但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这类股权不能作为长期投资,而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准则规定,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办法规定,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持有期间产生的收入是否属于营业额。按照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将增加商业银行的营业额,进而增加营业税,这也体现出要求银行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有效转化的初衷。

(三)抵债资产减值准则和办法对抵债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相同。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时间较短,如果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发生减值的处理同上,而不是按长期资产减值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准则规定,处置抵债资产时,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及处置环节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抵债资产”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办法规定,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准则与办法关于抵债资产处置的处理基本一致,只是办法规定更具体,涉及了存在补价时的处理。

(五)抵债资产的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抵债资产以入账价值扣除其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他资产”项目。同时在附注中列示其他资产的明细资料,包括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并且对抵债资产的类别、减值准备计提、本年处置情况及未来处置计划等同时予以披露。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取得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

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抵债资产持有过程中,具备条件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取得环节,应按取得抵债资产时的公允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持有环节,抵债房产出租的,应该交纳城填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三)所得税取得环节,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贷款的账面价值及表内应收利息)与收到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持有环节,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如抵债资产用于租赁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其他业务成本)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置环节,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

(四)其他税费(1)契税。取得环节,商业银行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按成交价格的3%~5%缴纳契税。(2)印花税。印花税在三个环节中均有涉及。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3)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及处置各个环节均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第8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中国GDP增速也从两位数跌破7%。中国经济增长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而与美、欧、日等国家比较,中国的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较低。根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从2007年至2015年我国民最终消费占GDP比维持在35%至37%之间,而同时期美欧日等国居民最终消费占GDP比重达54.9%至68%。数据表明,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占比过低,消费在GDP中的占比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因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因素影响,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消费需求降低,导致中国的出口受影响,出口量大幅下挫,又因国内需求不足导致投资也相应下降,最终影响经济的增长。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我国亟需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减少对外出口依赖。

根据凯恩斯提出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理论,人们的消费虽然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1]。因此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对消费的刺激作用将大于增加高收入群体收入的作用。所以发展以中低收入群体为客群的消费金融,对我国经济由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意义重大。在借鉴国外消费金融经验,统筹考虑我国国情前提下,银监会于2009年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为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13年,银监会了修正版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3],进一步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

二、行业现状

自2009年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后,各机构开始筹备设立消费公司,2010年,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是第一批经银监局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银监会颁布了修订版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降低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门槛,向更多的城市推行试点,至2016年底共有18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据银监局数据统计,如表2数据所示,随着新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加入及业务发展,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2013年之后,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同时,数据显示不良率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及资产规模的扩大不断攀升,不良率的增幅在2013年至2014年间有所放缓,但2014年之后又大幅升高而且显著大于2013年之前不良率增幅。2013年后银监局放宽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门槛,取消业务发展地域限制,大批新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跨区域拓展使新增放款规模大幅增加,资产规模由2013年的63亿增加到2014年的224.23亿,资产规模1年时间翻了3.6倍,不良率也由2013年的1.4%升至1.56%,2014年不良?J款既有2013年之前的贷款产生的也包括2014年新增贷款产生的,鉴于2013年之前贷款规模只有63亿左右,而2014年资产规模高达224.23亿,新增资产规模近161亿,由此推断不良贷款主要由2014年新增贷款产生,而2014年之后,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潜在不良陆续暴露,不良率攀升幅度增加。2014年后不良率增幅显著大于2013年之前增幅,数据表明,虽然目前消费金融行业平均不良率还在可接受范围内,但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竞争者的不断增加,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良率上升的趋势却越来越快,说明各消费金融公司将工作重心放在扩大业务规模上,而忽视了对风险的把控,将导致消费金融行业系统系风险不断积累,需引起监管当局重视。

三、消费金融行业参与者分类

消费金融行业参与者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银行系:由银行主导,获银监局批准成立的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第二类是产业系:由产业系公司主导,获银监局批准成立的持牌类消费金融公司,如:海尔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第三类是大型电商系:由大型电商主导成立,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但未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公司名称中也不允许出现消费金融字样,如: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第四类是平台系:主要是一些借贷平台,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但未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公司名称中也不允许出现消费金融字样,如宜人贷、惠人贷等P2P平台。

四、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

(一)资金来源丰富、资金成本低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资金成本大约在3%~5%;而产业系资金来源短期内主要是以股东存款和同业借款为主,资金来源比银行系少,资金成本与银行系相当,在3%~5%之间;大型电商系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存款、同业借款、ABS(资产证券化),资金来源比银行系少,资金成本大约5%~7%,成本比银行系高;平台系资金来源最少,主要依靠打包债权作为理财产品出售获得资金,资金成本在7%~10%,个别平台甚至高于10%,资金成本最高[4]。综上,相较其他竞争对手,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丰富、资金成本低。

(二)持消费金融牌照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比大型电商系及平台系更宜获得客户认可。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查询及上报人行征信,查询客户人行征信可以获得客户真实的借贷信息及历史还款记录,有助于识别信用风险。上报人行征信可以对客户形成一定的约束作用,若客户产生逾期会影响客户以后的房贷、车贷、消费贷等贷款,一定程度上会约束客户投机心理,督促客户及时还款,有助于减少客户因投机心理产生的逾期,降低客户信用风险。

(三)可依托股东银行布局在全国的支行网点展业

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是银行,银行在全国布局有庞大的支行网点,可依托支行网点开展业务,快速完成在全国的业务布局,抢占市场。

(四)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可以获得股东银行资金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3]。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是银行,而银行最大的优势是资金充足,在其控股消费金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给予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支持,使其度过生存危机,与其竞争对手相比具备更高的生存能力。

五、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问题

(一)相对于竞争对手,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问题

1.缺乏消费场景。产业系及大型电商系具备天然的消费场景,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获客。如:海尔消费金融可以在自己集团公司门店中客户购买家用电器时推荐海尔消费金融分期付款,既可以促进集团公司产品销售,又可以扩大消费金融业务,还可以明确客户资金用途,降低欺诈风险。蚂蚁金服可以依靠集团公司的天猫及淘宝等购物网站作为获客渠道,在客户网购商品选择支付方式时增加一种分期付款方式即可,几乎零成本获客。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却无类似消费场景,获客时需要较高的获客成本。

2.资金优势不如银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涉及到的客户群体与银行中信用卡、消费贷等消费性贷款的客户群体重叠,所以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的消费性贷款业务存在竞争关系。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成本在3%~5%,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客户存款,以一年期存款为例,最新人行基准利率1.5%,资金成本极低,在与银行的竞争过程中,资金成本明显处于劣势。

3.风控不如电商系。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缺乏客户行为、消费、交易数据。像京东、天猫等大型电商积累了海量的用户的行为、消费、交易数据,为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大型电商系大数据风控提供了数据基础。而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风控只能依靠人行征信数据,但因人行征信数据覆盖率有限,大量客户无人行征信记录,无法利用人行征信数据对无人行征信记录的客户进行信用风险控制,针对此类客户缺乏有效风控手段,无法像大型电商一样利用自身数据发展大数据风控来覆盖无人行征信记录人群。

4.未充分利用银监会制定的有利政策。银监会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可以发行金融债券[3]。资产证券化是信贷资产转让的其中一种形式,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差的资产盘活,降低流动性风险。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提供资金支持。目前,除了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外,其他的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均未进行。

(二)相对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问题

1.?争者日益增多,产品同质化,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入局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者日益增多,未来会有更多的竞争者加入,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产品同质化会越来越严重,竞争者可能会通过降低借贷门槛来吸引客户,将会导致不良率大幅攀升,积累系统性风险,应警惕韩国信用卡危机式的行业崩盘。从2000年开始,为了摆脱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韩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急需拉动内需,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以促进消费,从2000年开始,韩国信用卡业务飞速发展,竞争者越来越多,竞争同质化,放贷门槛不断降低,随着时间的推移,信用卡不良不断暴露,至2003年底,不良率达11.2%,大量信用卡公司破产,整个信用卡行业崩盘[5]。

2.消费金融行业存在风控难题。随着入局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者增多,客户可能会在多个平台进行借贷,但因为很多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未持有消费金融牌照,无法上报人行征信,所以在查询人行征信时就无法查到客户在这些公司的借贷信息,容易引发多平台借贷问题。各消费金融经营机构为保持核心竞争力不愿与竞争对手分享数据,导致信息孤岛效应,最终会使整个消费金融行业不良率上升。

3.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影响民众提前消费意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医疗费用高昂,但医保人群覆盖率还不高,医保目录覆盖药品范围也比较小,报销比例也比较低,对患者形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也比较低,养老金比较少,而且目前养老基金存在很大资金缺口。病无所医,老无所依的忧虑使民众对未来高度缺乏安全感,所以大多数民众更愿意储蓄,来防范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不是将收入用于消费,更不愿意进行提前消费,所以要想全面的释放消费金融需求,必先解决民众后顾之忧,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

六、发展建议

(一)针对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建议

1.场景结合。线下与商户门店合作,线上与网上商城合作,快速切入消费场景。对商户及网上商城而言,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可以获取有购买意愿但无全额购买能力的客群,有利于促进业务规模的发展;对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而言,与商户及网上商城合作,依托合作伙伴的线下渠道及线上渠道获取客户,实现与消费场景的融合,最大限度降低获客成本,同时也可以明确客户资金用途,降低欺诈风险。使商户门店及网上商城与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之间实现互利共赢局面,有利于双方合作可持续发展。

2.加强风控建设,提高审批效率。风险识别及风险定价是金融的本质,风控能力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的核心竞争力。消费金融小额分散的特征决定了消费金融风控工作无法仅依靠人工进行审批,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进行风控系统建设,在确保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自动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建议如下:第一,加强前端进件系统对客户数据的收集能力,利用移动终端APP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自动获取客户通讯录、短信、行为轨迹、设备指纹等数据;第二,规范客户手动输入信息,对一些分类明确的字段信息,应提供选项让客户选择,以确保数据规范性,便于后期数据分析,同时应加强对客户输入数据的校验,以确保数据有效性,例如: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公安校验、学历校验等;第三,引入第三方反欺诈数据并利用人行征信数据以及公司自身历史数据以及前端进件系统收集的数据构建评分卡及规则集,实现部分进件的自动审批,并不断对评分卡及规则集进行动态调优,以确保维持及提升其对好坏客户的识别能力。

3.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及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目前为止,除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外其他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均未进行资产证券化及发行金融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流动性风险,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有助于拓展业务规模。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筹备进行资产证券化及发行金融债券。

4.利用支行网点线下业务优势,拓展线上业务。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依托银行母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支行线下获客,业务品种主要是大额现金类贷款,较其他类型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可以获得较优质的客户,有效降低客户信用风险,这是银行系的优势,因此要继续保持此优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正在颠覆一批传统行业,消费金融行业也因互联网发生革命性变化,大型电商系依靠其网上商城消费场景获客,利用多年来积累的海量用户行为及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风控,快速的拓展消费金融业务,面对大型电商系的竞争,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也应积极布局线上业务。

5.引入战略性股东,整合利用股东资源。引入具备丰富消费场景、积累有海量用户行为及交易数据的集团公司作为股东,整合利用股东资源,与股东进行业务联动,切入消费场景,降低获客成本;利用股东的海量客户数据构建更全面的用户画像,进行大数据风控,降低客户信用风险。

(二)针对政府机构的建议

1.加强监管。平衡好发展与风险防控工作,既要稳增长,又要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同业拆入资金余额、投资余额等风险指标及风险定价机制、外包管理机制等风控管理体系的监控,规范竞争规则,预防恶性竞争,预防韩国信用卡危机式的行业系统崩盘。

第9篇:银行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范文

1999年4-10月,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国家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相继成立,它们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全额拨款,其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分别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化解金融风险。虽然AMC的设立仅仅是政府为解决国有银行呆坏账过多和国有企业债务危机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并规定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存续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年”,但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完成政策任务后仍面临着逐步向商业化方向转轨的新任务。目前,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完善以及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不良贷款率将逐渐下降至较低水平等等,商业化转轨的条件基本具备,AMC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AMC如何发展转型,实施何种发展战略,便成为一个必须面对且亟待妥善解决的问题。

一、 AMC处置不良资产的现状及发展机遇

AMC自成立以来,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资产重组、打包出售、承销上市、利用外资等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基本达到了处置速度快、回收率高、成本支出低的目标,可以说不良资产处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银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 ,截至2006年3月末,我国四家AMC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4%,资产回收率为24.2%,完成了处置进度的68.61%。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0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31.56%。随着不良资产的被处置,不良资产贷款率下降到了较低水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基本上完成了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

根据上述情况,财政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请示》(下称“请示”)获得批复。“请示”要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2006年年末以前,完成核定的债权资产处置回收目标。达到设定的“两率”(即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要求,处置完不良资产者,将进行商业化转型。直到2004年4月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正式出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AMC拓展业务、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化转型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

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上市,为AMC带来新的发展机遇。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并相继上市,AMC对金融机构新生不良资产的商业性收购业务已正式开始。根据银监会最新数据显示 ,截至2007年3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因此,AMC在2006年底前基本处置完第一次政策性收购的不良资产后,其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并不会因此结束,商业性收购资产将会全面市场化,国有金融管理资产的市场化转型将是不可避免的。

二、AMC发展转型的战略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共性来看,不外乎面临着两大主题:一是切实加快对现有收购资产的有效处置,力争如期完成财政部下达的责任回收目标;二是积极谋求未来发展,开拓业务领域、创新业务手段等,以便在国家正式出台关于AMC改革发展模式的决定前抢占市场,为商业化转型奠定基础。

从对资产处置来看,AMC的现有收购资产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存量债权;二是回收的非现金资产;三是政策性债转股。对于存量债权资产,AMC在2006年前已处置完毕,也就是说AMC与原收购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清理完毕。对于回收的非现金资产,AMC通过一定的变现方式进行变现,以补充债权直接变现来源的不足,如通过资产出售拍卖、股权转让、租赁等方式,确保回收目标的完成;对于政策性债转股,国家一直区别于一般性不良资产,对AMC实行单独考核。实践证明,上述三类方法是有效的。

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既定目标后,对于未来发展目标国家给金融管理资产公司的定位是:服务于金融改革,仍以资产处置为主线,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并使AMC逐步发展成为新一代的投资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最终实行商业化经营。为实施这一目标,金融管理资产公司制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战略:

(一)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战略。为进一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力度,要适时采用金融创新产品,如资产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定期限内不能流动的资产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可流动的债券。它在处置大规模不良金融资产、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在逐笔零售处置的同时,采用打包批发可以加快处置的速度,同时也可以提升资产的处置层次。

(二)扩大业务范围战略。根据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AMC可以进行的中介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等;同时,要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通过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措施,加快国有企业的改组;通过与境外投资者的合作,借助外方的资金及业务优势来盘活企业的不良资产。另外,由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几个部门制定的AMC的转型方案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0项经营范围,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基金、证券、风险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等,将AMC转型为金融服务企业。

(三)加强资本金的动作战略。AMC成立时,财政部分别为其划转了100亿元资本金,由现金、固定资产和划转投资三部分组成。但实际上现金只有20亿元,由于公司的资本金有限,在商业化收购、投资时就会遇到营运资金短缺问题。为充分发挥和利用资本金的作用,应赋予AMC运用资本金的相应功能,即投资和拆借功能。通过资本金的有效运作,促进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价值,并为其商业化运作提供一定的资金需求。

(四)企业文化战略。企业文化对于打造一支有凝聚力的团队、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AMC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为公司员工创造各种业务学习的机会,要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开展人才培训、重点人才培养的活动,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的环境,塑造公司自己的企业文化,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发展转型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

根据财政部起草的AMC改革方案,明年开始商业化运营,为发展转型正式拉开大幕。从目前来看,AMC要真正实现商业化转型,必须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 对原有收购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清算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针对1.4万亿元的政策性不良资产的收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负债,包括央行的再贷款及相对应的国有银行发行的10年期债券(按国务院规定,再贷款和债券的利率均固定约年2.25%)。其中,人民银行再贷款约5800亿元,向对应国有银行发行10年期金融债券约8200亿元,其每年需要偿付的利息就超过300亿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七年来,累计应支付的利息等费用超过2000亿元,但其现金回收总额为1800亿元左右,支付利息尚且不足,还不包括处置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显然,利息负担对AMC来说是沉重的,直接导致其资金链问题,这会造成AMC最终无力解决已经形成的损失,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也就是说,对于最终损失由财政部、央行量力买单,逐年消化,这样AMC向商业化转型才有一定的财务基础。

(二) 对AMC角色的重新定位和转型

1. 充分利用转型的大好机遇,实现速度和效率的统一。AMC要抓住战略转型的机遇,就要从现在起,在资产收购、处置与经营过程中,以效益为中心,以利润为目标,实现由政策性运作为主向市场性运作为主的本质性转变。一是要做到收购资金的来源市场化,即收购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要从现行国家全额组织的政策安排,逐步向主要依靠市场来筹措过渡,如可以通过向市场发行公司债券、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公司资本金等等一系列方式来筹措。二是AMC对不良资产的收购行为要由政策逐步向市场经营转变,收购方式由行政计划指令转向市场自主选择为主,由剥离方式转让向双方自愿转让购买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