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业企业会计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结算资金 汇兑差额
随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面临新的会计环境和工作要求。为此,笔者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深刻体会到《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到会计实践并不难,但有些地方在贯彻执行时需要注意,以免出现错误,影响会计工作。在此,笔者谈一下小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几个“不一定”问题,旨在帮助会计人员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妥看法,顺利做好会计工作。
一、小企业不一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这些小企业并不一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从《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小企业都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企业性质的小企业,如小银行、担保公司等以及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境内外上市的小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等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另外,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注意的是,微型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强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会计准则情况看,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可以选择的。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执行方法采取“自有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在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核算基础等达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一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可转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不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是按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而分出十六类小型企业。其中,除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是按照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制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按照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外,其余行业均按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两个标准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划分,它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标准分类的小企业有交集,但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当然,小企业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底12号)中规范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会计口径可能是小型企业,也可能是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是指规模小,“微利”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少。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仅指规模。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会计口径可能是小型企业也可能是微利企业,还可能是中型企业。
三、小企业不一定都缴纳增值税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企业。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而分出十六类小型企业。按照增值税实施条例和营业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这十六类行业中的企业并不都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诸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当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试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下一步要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主要是农、林、渔业,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等几个行业的型企业,一些试点省市,如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个省市已经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可能缴纳增值税,也可能缴纳营业税,一个小企业具体缴纳何种税,要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并结合增值税实施条例和营业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小企业往来账款不一定是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也称清算资金,是指小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暂付和应付及暂收等处于结算过程中的往来款项。例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可以对日常开支、零星采购或小额差旅费等需用的现金,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来加以控制。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个人使用的备用现金。备用金作为企业与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结算资金。但是,小企业的这部分备用金不作为结算资金核算,而作为货币资金核算。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1013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备用金的具体核算方法分为两步:第一步,拨付。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第二步,报销。出纳员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会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不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或“备用金”科目核算。
五、小企业汇兑差额不一定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小企业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小企业汇兑差额不一定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的即期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甲公司为小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2013年度该公司发生如下外币业务:
(1)以人民币向银行买入20 000欧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9.69,当日银行卖出价为1:9.7。
(2)出口销售给外国某企业产品一批,价款50 000欧元,货款暂欠。当日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41.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3)收到应收账款30 000欧元,款已经存入银行。当日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54。
(4)年末,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61。
根据上述业务,甲公司做出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20 000×9.69) 193 8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 200
贷:银行存款——××银行(人民币)(20 000×9.75)
195 000
(2)借:应收账款——××企业(欧元)(50 000×9.41) 470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 500
(3)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30 000×9.54) 286 200
贷:应收账款——××企业(欧元)(30 000×9.54)
286 200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如下: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 000+30 000=5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 000×9.61=480 5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480 500-(193 800+286 200)=5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50 000-30 000=2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20 000×9.61=192 2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192 200-(470 500-286 200)=7 9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3)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500+7 900=8 4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 500
应收账款——××企业(欧元) 7 9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差额 8 4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关键词:周转材料业务;准则;小企业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开始偏向于中小企业,在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已经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必须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让小企业的经济更好的发展,避免偏离的情况发生。对于小企业而言,周转材料业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阶段的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是为让小企业通过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实现较好的经济发展。本文就此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周转材料概念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来说,要想在实际的工作中获得一个较好的效果,首先要对周转材料的概念了解的较为清晰,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企业的周转材料是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各类材料。小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建筑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由此可见,周转材料能够通过一些简单的业务方式,提供给小企业较大的利润,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较低。
二、周转材料核算涉及的科目
(一)“周转材料”的科目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周转材料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的必用物品,而小企业为了能够在周转材料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实际的社会发展情况,不断的增加着周转材料的科目,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定的良性循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周转材料的科目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需要注意的是,小企业持有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包装物”、“1413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包装物数量不多,则不必设置本科目,而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周转材料而言,在理论上,“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用来核算小企业采用周转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由此可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本文中,主要对材料成本差异项目的结构进行一定的阐述,简单来说,所谓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指的就是借方登记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差异,和出库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三、周转材料的会计核算
(一) 周转材料出库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周转材料会计处理工作的时候,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准则,首要的准则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现阶段的一些方式方法并不是特别的规范,而且没有达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这就在客观上对小企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的借方,以及“周转材料”科目的贷方。销售过程中,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借方,以及“周转材料”账户的贷方。周转材料出库的时候,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从主观上来说,会计处理只是一个名头,最重要的将实际的工作做好,比方说成本、管理费用、周转材料的科目等等,这些才是会计处理工作的重点。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精细化的进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与一般的核算工作有一定的不同,虽然同样要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在具体的工作层面,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方法。比方说,小规模纳税人周转材料的核算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会涉及所谓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明细账户,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经济效益上也与一般的周转材料业务有一定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会设置一些账户,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样不仅便于核算,同时能够将工作较好的进行。还有一个工作是没有办法忽略的,那就是购进周转材料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周转材料成本,这种方式对于今后的工作而言,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四、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在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必须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有所了解,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比方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从上述的这些特点来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周转材料业务进行了良好的磨合,能够从多方面保证小企业的利益。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税法规定,需要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折旧方法。不再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也是与税法保持一致的体现。
总结:本文对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周转材料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小企业也因为这项业务获得了较大的改变。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而言,也越来越完善,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相关工作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司晓红,续小红.新旧会计准则下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07(08).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同时也鼓励非上市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整体。新会计准则较之旧准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可能会改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借助深沪两市公布的财务数据为研究样本,运用实证方法分析新准则实施可能为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各类上市公司正确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客观、准确分析新准则下各类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为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二、研究设计
1.指标选择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可以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来体现。本文根据这四方面选取以下8个基本财务指标进行财务状况影响的实证研究。第一类指标反映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X1)和资产负债率(X2)。二者可以分别衡量公司的短期和长期的偿债能力,是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标志。第二类指标反映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包括存货周转率(X3)和总资产周转率(X4)。这两个指标分别反映存货以及资产总额的周转速度,可以较好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和营运水平。第三类指标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包括净资产收益率(X5)和主营业务利润率(X6)。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可以衡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只有当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二者均体现了公司的盈利水平,是投资者较为关心的指标。最后一类指标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包括净利润增长率(X7)和总资产增长率(X8)。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扩张速度,是综合衡量企业资产营运、管理业绩以及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总资产增长率反映企业本期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总资产增长率越高,表明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产经营规模扩张的速度越快,二者都是财务状况评价的重要指标。
本文将以上述指标作为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评价指标。Xi(i=1,2……8)为2006年中期财务指标,用于分析新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2007年同期数据用Yi(i=1,2……8)代表,用于分析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F表示新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分,S为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分。
2.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本文选择深沪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深沪两市共有A股上市公司1481家,剔除了ST公司178家,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19家以及一些数据不全的公司,此外,为了使2007年中报数据与2006年同期具有可比性,本文剔除了2006年以后上市的公司134家,最终获得的样本公司共1082家。本文所用的上市公司数据均来源于WIND数据库,计算过程利用SPSS11.5软件完成。
本文用2006年中报的数据计算实施新会计准则前各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分,然后采用2007年的数据用同样方法检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对各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得出综合得分,并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新准则实施可能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变化。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的实证研究
为了对所选取的基本指标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差异变化有总体的了解,首先对其进行显著性检验。从T检验结果来看,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的P值为0.439,没有通过检验,资产负债率的P值为0.086,虽也没有通过检验,但相比流动比率的差异显著。也就是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上市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没有显著影响,但可能影响到其长期的偿债水平。在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方面,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的P值分别为0.961和0.364,没有在5%水平通过统计检验,而总资产周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P值均为0.000,可见新准则的变化对这两项指标产生了重大影响,体现了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观,新准则所引起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变化值得深入研究。在成长能力方面,净利润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两个指标的P值也都为0.000,在1%水平通过检验,新准则实施前后,各上市公司成长能力的变化较为显著。从整体上看可见,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大部分指标数据具有显著差异,可见新准则的实施在财务数据上会给各上市公司带来重大影响。
接下来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反映新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X1-X8)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的四个主成分特征根解释了总体方差的68.089%,根据正交旋转后的因子矩阵能够确定四个主因子分别从偿债能力(F1)、营运能力(F2)、盈利能力(F3)和成长能力(F4)四个方面解释了新会计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SPSS的运行结果,可以求出因子F1-F4的分值,并将新会计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总得分(F)定义为:
F=22.578/68.089F1+18.185/68.089F2+14.957/68.089F3+12.369/68.089F4
采用相同方法对(Y1-Y8)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总得分(S)的计算公式为:
S=22.480/69.087S1+19.744/69.087S2+14.333/69.087S3+12.530/69.087S4
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各上市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前后的财务状况得分。本文针对实施前后的得分结果分别进行排名,并按行业归纳排名在前后100名以内的上市公司数量,具体排名情况见表1和表2。
从表1中可以看出,采掘业和农、林、牧、渔业的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进入财务状况排名前100名的数量基本上没有什么显著的改变,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业在新准则实施后进入排名前100名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实施前有所降低,分别由5家、4家和20家降低为2家、0家和13家,房地产业也略有下降,由实施前的1家变为0家。而新准则的实施又使得交通运输、仓储业,社会服务业,信息技术业和综合类上市公司进入排名前100的数量有所上升,其中,交通运输、仓储业从实施前的3家增加到6家,社会服务业和信息技术业则比实施前增加了3倍,分别从1家和2家增加到3家和6家,综合类的上市公司也由原来的6家增为8家,此外,传播与文化产业和制造业的数量在实施后略有上升,分别由0家、53家上升为1家和56家。由此可以推断,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降低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以及房地产业的业绩水平,并改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社会服务业,信息技术业,传播与文化产业、制造业以及综合类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表2列出的是各行业财务状况排名后100名的上司公司数量。其中,采掘业和农、林、牧、渔业在新准则实施后与实施前的数量差异不大,信息技术业也没有显著变化。传播与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社会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实施后进入后100名的公司数量有所降低,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综合类公司的数量有明显上升。
表1和表2相结合来看,采掘业和农、林、牧、渔业在新准则实施前后没有显著改变,新准则的实施可能不会对这两类上市公司产生较显著的影响。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在新准则实施以后,综合状况排名进入前100名的公司数量减少,与进入排名后100名的公司数量增加相对应,新准则的实施可能使得这几个行业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交通运输、仓储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以及制造业在实施后进入前100排名的公司数量增加与进入排名后100的公司数量下降相对应,也就是说新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增加这几类行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对于批发零售业和综合类的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后,无论排名前100名还是后100名,入榜的数量均同时下降或上升,这里无法明确判断新准则的实施对这两个行业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对于信息技术业,实施后进入前100名的公司数量有所增加,而后100名的公司数量没有变化,新准则的实施还是适当地改善了该类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表3列出了各行业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平均得分,并对实施前后的得分情况分别进行了排名。从表中可以看出,批发和零售贸易,采掘业,制造业以及农、林、牧、渔业在新准则实施前后的财务状况没有显著变化;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以及传播与文化产业在新准则实施后的行业财务状况好于新准则实施前;建筑业,综合类,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房地产业在新准则实施后行业的业绩情况有所下降。
总的来说,无论是总体还是个体,新会计准则对采掘业和农、林、牧、渔业的财务状况均没有重大的影响,新准则实施后,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以及传播与文化产业在行业总体和上市公司个体方面,财务状况都较新准则实施前有很大改善,而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恰好相反,新准则实施后在行业总体和上市公司个体方面,财务状况均有不同程度的恶化。对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以及制造业的上市公司来说,新准则对这两类行业的总体影响不大,但是对上市公司个体的影响较为明显,新准则使得个别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所好转,对于批发零售贸易类上市公司个体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综合类的上市公司来说,新准则的实施降低了该类行业总体上的综合业绩状况,但在上市公司个体方面,这一结论并不明显。
四、研究结论及局限性
根据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1.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财务评价指标具有显著差异,其中,新准则的实施对短期偿债能力没有影响但对长期偿债能力的变化起到一定作用,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影响显著。
2.通过对实施新准则前后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计算综合评分并排名可以得出:新准则的实施对采掘业和农、林、牧、渔业的财务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可能改善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以及传播与文化产业的财务状况,使得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房地产业的财务状况均有不同程度的恶化,新准则对批发和零售贸易以及制造业总体影响不大,但是个体的影响较为明显。
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影响研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评价问题,由于时间有限,研究不免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投资者、债权人、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等众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后果,本文仅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对新会计准则的影响进行预测和检验,研究并不能代表新会计准则在所有领域的影响程度,新会计准则对其他各方面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小企业 新准则 资产负债表
2013年1月1日起,《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正式在我国小企业范围内执行。新准则较大程度上简化了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同时也补充了一些新项目,使得小企业资产负债表更加一目了然,更具实用性。新准则下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简化与向我国税法趋同对降低小企业会计核算成本、便于报表信息使用者读懂资产负债表、更好地披露小企业的经济资源情况以及资本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对此,笔者对新准则下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相关内容解读发表一些浅见,希望能对小企业会计工作者和报表信息使用者有所帮助。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不免有不足之处,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小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内容
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资产类至少单独列示“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项目;负债类至少单独列示“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利息”、“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项目;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单独列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项目。
小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包含“流动资产合计”与“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包含“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与“负债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包含“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资产负债表还应列示“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合计、总计项目按其分类合计数填列,新准则下没有发生变化。
新准则也保留了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等项目。笔者于小企业实地调查后认为这些“其他XX”项目使用频率极小,盲目使用反而不利于披露资产负债种类的构成,非必要时不建议使用。
二、流动资产项目
“货币资金”项目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新准则下“库存现金”科目取代“现金”科目,并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来核算未批准的现金盘盈、盘亏,可见新准则下要求小企业加强内部现金管理。
“短期投资”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短期投资”科目的会计处理只能为成本法,持有期间对公允价值变动不进行处理,也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这里的“期末余额”即为取得短期投资时的初始成本。
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目均直接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项目根据明细账中的同名科目和“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期末余额方向分析填列,新准则下具体操作过程不变。但是新准则下应收及预付款项均不计提“坏帐准备”,若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则按直接冲销法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新准则一大亮点便是取消了各类减值准备的计提,笔者调查后认为小企业肆意计提各类准备会产生操纵利润之嫌,新准则执行前一般也不计提各类准备,现在新准则明文规定,这利于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
新准则下“存货”项目发生了较大变化,不但要求填列“存货”项目所含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还需将存货按“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细分存货的明细项目。“原材料”及“周转材料”项目分别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加计“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等相关科目期末余额中符合的部分后的金额填列;采用计划成本法的最后还需加减材料成本差异。“在产品”项目按“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库存商品”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开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小企业,最后需减“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期末余额。存货项目的明细项目也使小企业存货的组成情况反映更加清晰,“存货”项目及明细项目也均不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项目变化:“原材料”项目取代原来“材料”项目;“周转材料”项目取代“低值易耗品”项目,同时核算的存货范围扩大,“周转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模板、脚手架等成本;针对小企业(农、林、牧、渔业)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项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新准则不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同名项目也被取消。笔者认为这是新准则向我国税法趋同的重要表现。待摊费用的核算符合权责发生制,但是其并不影响小企业的年度利润及企业所得税,所以核算待摊费用对小企业的意义不大。同时笔者经调查后发现,有相当部分的小企业并未按衔接规定的要求将上年度未摊销完的余额转入“预付账款”或“其他流动资产”科目,而是转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继续摊销。笔者建议:根据小企业待摊费用金额较小的现实情况,新准则执行后,若发生待摊费用,可以发扬新准则的简化精神,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成本,无需再通过“预付账款”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项目
“长期债券投资”项目按同名科目账面余额填列。新准则下同名科目主要变化: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相关税费也计入成本;在应付利息日按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后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同名科目的日常核算采用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后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认为,我国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占相当的比重,这些民营小企业一般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离。民营小企业的所有者几乎均以个人名义参与金融投资,以此避开投资收益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这直接造成了小企业几乎不会发生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科目也就极少使用。新准则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将上述投资的核算方法均规定为仅使用成本法,从而大大简化了核算,符合小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实际情况。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类项目的填列要求几乎不变。“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按“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不包含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设“减:累计折旧”项目,按“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改建支出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项目按“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新准则下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工程物资”项目分别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在建工程”科目也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项目根据同名科目期末余额方向填列,借方余额直接填列,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为新准则下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减“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新准则下不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类项目的填列类似于固定资产类项目。“无形资产”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减“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新准则下不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开发支出”项目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新准则下“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取代“递延资产”项目,“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同名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原先基础上增加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并规定了摊销期限。这对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有重大意义,防止小企业肆意将上述支出直接费用化。
四、流动负债项目
“短期借款”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相关要求不变化,不再赘述。
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项目。其中“应付票据”、“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项目分别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与“预收账款”项目根据明细账中的同名科目和“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方向分析填列,新准则下具体操作过程不变。新准则下应付及预收款项相关项目的填列几乎不变化。
新准则下将“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项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应付职工薪酬”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新准则下将“应付税金”和“其他应交款”项目合并为“应交税费”项目。“应交税费”项目根据同名科目期末余额方向填列,贷方余额直接填列,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应付利息”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相关要求不变化,不再赘述。
新准则下流动负债项目总体变化不大。新准则下“预提费用”项目不再单独列示,同名科目取消。日常核算时若发生“预提费用”,则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直接计入相关负债。
五、非流动负债项目
“长期借款”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长期借款”科目只登记本金,长期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也不再区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长期应付款”项目根据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的范围不但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还新增了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内容。
新准则下新设了“递延收益”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小企业已收到的需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递延收益”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非流动负债的会计核算有所变化,但是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填列要求几乎不变化,操作较为简单。
六、所有者权益项目
“实收资本”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另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在“实收资本”项目下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单独列示。
“资本公积”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科目仅核算一个明细科目“资本溢价”,取消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盈余公积”项目按同名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新准则下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项内容,取消了法定公益金内容。
“未分配利润”按“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具体操作步骤与执行新准则前相同,不再赘述。
新准则下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较大地简化了核算,相关项目的填列要求基本不变化。
综上所述,通过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色:日常核算向税法趋同,降低了小企业会计核算成本;资产负债表项目和会计科目的名称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更加规范,利于报表信息使用者读懂会计报表;大幅度删减或简化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不符合小企业会计核算实际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小企业业务简单、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现实。新准则下新设了专门核算农业、建筑业等不同行业小企业的会计科目,相关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有反映,笔者对此建议:既然可以单独为不同行业设置会计科目,那么也完全可以为不同行业设置带有行业特色的小企业资产负债表,这样便能更好的满足不同行业小企业的需求,也能使小企业会计负债表更加一目了然。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
关键词:BT项目核算概述;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现今,在BT项目招标时,中标企业一般情况下会被招标企业要求:成立新的BT项目公司,并且对中标单位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进行承担。目前,我国对于BT项目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BT项目的会计核算的主体难以确定,且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收筹划并不完善,导致投资单位的整体的税负负担较重。
一、BT项目核算概述
BT就是建设(Build)与移交(Transfer)的简称,主要是指一种新型的投资融资建设模式,主要运用在政府的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中,其中投资人进行融资,并与依据与项目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工程,最后该项目的发起人依据相应的回购合同给予投资人合理的回报。BT项目中因建筑安装企业作为合同投资方,又有不同的情况,BT项目建设中主要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为该项目专门建立一个公司进行项目,这就是说项目公司仅是投资融资方,BT项目的建设则由项目公司转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建筑公司;二是不专门成立项目公司经营,将项目的投资融资、管理以及具体施工建设都承包给拥有总承包资格的大型建筑企业,该企业承担着投融资者、管理者、建设者的角色。
二、BT项目的会计核算
(一)作为招标方的合同授予方或是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皆会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投资方设立专项公司来承担所有的职责。BT项目中标单位中的专项公司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主体,该专项公司的注册资金主要是由中标投资单位提供的,中标投资单位将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中的至少25%提供给专项公司进行注册,成立公司。在建筑施工业中,有一项要求必须达到,那就是进行施工的主体必须与其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避免施工主体无力承担施工项目的现象的出现,但是新成立的专项公司必然无力承担施工的资质要求。所以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主体既有可能是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中标投资单位,也可能是依据严格的招标流程进行公开招标的中标施工单位,其中的具体操作要求应该依据BT合同中的要求进行。
(二)项目公司既负责项目投资融资又负责具体施工的情况,则在进行项目建设的期间,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的相关准则,应该确定进行建造服务的成本以及获得的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进工程施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本期建安收入和毛利,在办理项目结算时作长期应收款和工程结算处理,项目完工并移交,冲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实际收到投资回报及约定利息通过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进行核算。如果不含投资回报及利息,合同中除工程造价以外未约定投资回报和利息,那么在工程结算时,以结算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确认长期应收款,以结算金额占合同造价的比例乘以总的结算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金融资产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作为工程结算。
(三)项目公司仅是投资融资方,不负责具体施工的情况,则对于过程中与业主的结算应作长期应收款处理,分包给建造服务方结算金额作应付账款处理,工程发包的差额按完工进度的比例计算作主营业务收入处理。BT合同中除工程造价以外未约定投资回报和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折算到工程完工移交日,以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工程完工日的净现值作为日常收入的合同价。与业主结算时,同步与建造服务方结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总折算差额乘以当期结算长期应收款与总工程价的比例。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工程发包差价乘以当期结算长期应收款与总工程价的比例。涉及利息补偿的在实际收到时冲减财务费用。
三、BT项目的税收处理
(一)BT项目中营业税的处理
依据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售款以及价外费用都属于纳税人的营业额。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将“价外费用”定义为包括手续费、各项补贴与基金、奖金、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在内及其他各类价外费用总和。这就是说,纳税人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该归入在营业税当中。因此,纳税人运用BT项目模式则收取工程的包括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这些费用都应该依据“建筑业”税目中的规定按3%的税率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对于用项目发起人的名义进行立项建设的,不管投融资人的建筑总承包资质如何,其都是建筑业的总承包方,就必须依据“建筑业”中的税目上缴相应的营业税款。当投融资人把项目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公司时,其缴纳的营业税则是其在得到回购款并支付了分包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回购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在没有营改增之前总包方要规范下游单位发票开具,为下一步营改增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好准备。
(二)BT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项目公司参加具体施工的所得税处理。若项目公司参加了具体施工,那么施工期间,应该依据建造合同准则对成本以及收入进行确定,在竣工后,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包括了应收利息。在施工期间,公司应该依据施工的进度情况对建造合同的成本以及收入进行实时的确定,用以计算企业的应缴纳所得税,而利息收入则应该依据签订的合同中的收款日期来对收入的实现进行确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
2.项目公司未参加具体施工的所得税处理。若项目公司并未参加具体施工,那么项目公司则不必依据项目进度对建造合同收入进行确定,在工程竣工后,利息收入则应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收款日期来对收入的实现情况进行确定,应收管理费用则应依据权责发生的原则对收入的实现进行确定,从而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参考文献:
[1]李春红.《中国税务报》,2013,06.
摘要:本文在现行税法体制框架下以燃气报装、销售炉具业务为例,对于燃气行业此类业务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在报装、炉具安装上的运用,给出了适当的业务处理方法,为企业会计人员应对此类业务提供了处理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 :所得税;营改增;增值税;营业税
一、引言
燃气公司报装开户绝大多数需要负责安装同时发生一部分炉具销售业务,但由于货物发出及安装、发票开具等原因,导致在增值税、营业税使用的判断上,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存在差异。而安装户内管道及炉具调试通常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销售收入的实现。本文将以报装、炉具安装业务为案例进行论证和分析,从中找出一定规律,为此类业务寻找合适的处理方法。
二、流转税的处理
首先要对报装安装费进行分析,要先明确报装安装费是属于缴纳的增值税,还是应缴纳营业税?若是可以将安装费抽离出来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计缴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是3%。而销售炉具的增值税税率是17%,尽管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其抵扣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由于安装费发生的主要是人工成本,材料相对较少因此不会因安装费用所使用的材料计入而增加较多抵扣,如果将安装费计入销售额而计缴了增值税,实质就是其中的安装费按17%的税率计缴了增值税。两者之间税负差距达14%,因为报装安装费在总收入中据有较高的比重,对企业利润会发生较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混合销售行为做出了界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炉具销售经常与报装安装结合在一起,炉具销售的完成是以管道安装调试后为要件,那么炉具销售、报装安装就是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通过这条规定可以得知,炉具在进行买卖过程中它的安装费收入是要计缴增值税的。
同时,对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根据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混合销售行为做出了上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已对建筑业的税目作出明确的注释: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而且其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做出规定包括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就这两条规定而言销售炉具并提供安装的,如果在合同的签订、收入款项的结算能区别炉具的销售和报装的安装,也就是说能分开核算炉具的销售额及报装安装的营业额的,那么报装安装费收入是可以不缴增值税而按3%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根据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3 号公告,笔者认为,对销售炉具同时提供报装安装劳务的,其中报装安装劳务应当计缴建筑业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首先,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是在开具发票或收取预收款的时间,那么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也按同一时间确认收入?报装安装调试是报装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入确认时点不需要考虑安装服务是否由购买方直接与安装公司签订合同,主要是看炉具和报装安装服务这两者在经济实质上是否是关联的,后一合同的履行中的问题是否会影响到前一合同。因此,炉具实物的交付并不代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不应确认收入;只有在报装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表明与炉具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公司,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燃气公司才能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四、会计处理
首先,燃气公司可对签订的每个销售合同作为一个项目,给予相应的编号,以便内部的各个部门从销售合同的签订到炉具的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在收到客户履约保证金时,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履约保证金)
其次,预收款的收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燃气公司收取预收款,不提供相应的票据或仅提供普通的收款收据;另一种是燃气公司在收取预收款时,客户要求提供发票。燃气公司在收取预收款时,不论客户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发票,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及时申报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为“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4 个条件,而预收款不具备收入确认原则中的“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的条件,因此应继续作为预收款,不能确认收入。那么有必要在会计上对这两种预收款的处理加以区分,可以将“预收账款”下设两个二级科目,一个为“未开发票”另一个为“已开发票”。
相应的会计处理分别为:第一种情况,即燃气公司提供普通的收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未开发票-客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第二种是燃气公司在收取预收款时,客户要求提供发票的;相应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已开发票-客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这样燃气公司可以及时掌握预收账款中尚未开具发票金额和开具了发票金额,避免重复开票,从而保证营业税的准确计缴和申报。
第三,报装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燃气公司便与客户结算款项,此时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原则的要求,应将炉具销售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同步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等)
其他应付款(履约保证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炉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报装)
总之,在现行税法体制的框架下,本文以燃气报装、销售炉具业务为例,对于燃气行业此类业务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在报装、炉具安装上的运用,给出了适当的业务处理方法,为企业会计人员应对此类业务提供了处理问题的思路。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本文探讨的报装销售业务流转税问题能否彻底解决,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盛国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3号公告解读[J].财会月刊,2011/19.
[2]纪宏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行为应如何纳税?[N].海峡财经导报,2011-05-11(4).
[关键词]建筑企业 分包工程 税务管理
分包工程在建筑工程的实际运行中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而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所起到的作用主要是担当着分包工程营业税金与附加的代扣代缴工作。笔者根据自身的实际经验重点论述了总承包单位在分包情况的工程中所实施的相关税务管理。下面阐述相关业务在税务时的具体问题:
一、建筑安装业务
1.与其有关的税收条例内容
(1)扣缴义务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采取分包或者转包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过程中,作为总包单位其主要工作是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规定的费用,而总承包人就是扣缴义务人。从国家政府部门之前颁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中看出,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方式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扣缴义务人应为总承包人。若企业是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工程需要交纳税务的;纳税人处于劳务过程中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申办临时证件的;税务机关不必顾及到企业工程是否进行分包,应把建设单位、个人判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划定准确的劳务纳税地点。参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当纳税人需要履行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该将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区划定为营业税纳税地点;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将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纳税地点。
(3)其它业务的税务规定。首先,部分税法的规定,总承包人不单单是需要扣缴营业税,还应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一同缴纳。当扣缴税款结束后,总承包方可以将分包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完税的证明,其中一部分内容属关系到分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此开具发票作为凭证交给给总承包方,分包方、总承包能够把纳税发票作为经营过称中资金收入、支付的证据。其次,总包单位仅仅属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务过程中前往税局机关办理发票时,需要出示《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申请表里填写属实、有效、详细的信息,主要包括了: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工程项目的办事部门应该对以上资料进行收集,以作为办理税务证件的有效依据,然后再对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再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出示给向转(分)包人,转(分)包人根据该项目办开具发票,工程项目办事处则可免去相应的税额,并且把《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处理。
2.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时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划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给地区的经济来往给企业业务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很多企业不再仅限于本地区的发展,而是逐渐将建筑业务范围延伸到了其他地区,在外地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对于这种跨地区的安装业务,税务部门应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细则》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作出处理,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允许外出经营的相关证件,并且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地资料登记。若外出经营时间持续6个月,企业就必须道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证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
(1)对于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其经营范围已经超出相应的注册界限内,此时企业必须要对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证要求,给企业颁发允许外出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润,需要交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征收所得税。如果未能缴纳税务,企业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收纳所得税。按照这一条例的内容看,企业一旦已经完成了外出经营证的申办工作,其在外地经营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应当是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应该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缴纳税务。
(2)当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好外出经营证件后,到达实际的工地进行施工地后,必须要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外出经营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随时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进度以及施工量大小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的纳税手续证件。根据详细地登记资料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收录后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做登记,无需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企业领到了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展开经营活动。当企业完成经营活后需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将外出经营证上交给原填发税务机关处理。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1.有关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的建筑业工程,其扣缴义务人是总承包人。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给别人,这种情况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主要是将工程所有的承包额除去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金额,剩下来的资金余额就是营业额。根据营业额的算法可知,对于出实现工程分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需要用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来进行营业税的计算,分包人的纳税金额主要是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大小决定。在具体的工程结算操作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时应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而定,发包单位按照发票金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而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两者不存在联系,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核算、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对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进行准确的划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将真实有效的总包与分包协议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2.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考虑到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主要是履行税务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分包单位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需要将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准确注明出来。总承包单位在税务缴纳结束后需要把相关的税务证明交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把完税凭证的复印当成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证明,并交由会计做相应的处理。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对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由于总承包单位已经为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额,分包单位无需办理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要将相关的完税证明与资料出示给税务部门即可。
三、结语
综上所述,分包工程在建筑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文件内容却未能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给予准确的规定。可根据本文的具体内容来制定分包工程的会计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差异
为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订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2004年4月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两者的实行和废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会计核算发展的必然。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基本建成,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是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需要,更是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形成由《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两者组成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确界定小企业范围,为税务部门和银行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两者相比,可以看到以下明显差别:
一、明确界定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界定为“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这种表述存在极大争议空间。《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界定了“小企业”范围,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大幅度降低核算难度
1.小企业资产应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再对流动资产,如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当实际发生损失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取消存货“后进先出法”的核算方式。
3.企业捐赠所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需要中转科目“待转资产价值”。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4.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权益法会计处理,大大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5.简化确认收入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的时点与所得税及增值税的确认时点基本一致。它减少了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避免了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
6.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7.小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尽量保持一致,基本消除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以历史成本记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折旧要求考虑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这样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运用,又能使审计查账、税务监管更加顺畅。
三、大幅度增加行业支持范围
1.支持农、林、木、渔业的会计核算,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1)消耗性生物资产核算
A.外购、自营栽培或自行养殖时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B.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时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C.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2)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
A.外购时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B.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时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
C.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
营业外收入(净收益)
2.支持建筑业施工单位的会计核算,增加“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成本类科目。
(1)工程施工
A.合同建造时发生的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
B.发生折旧等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C.月末间接费用分摊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D.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四、加强日常业务核算的规范性
1.备用金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和列报,不再作为“其他应收款”。
2.“周转材料”代替“低值易耗品”,核算更加全面。按次摊销时,设置在库、在用、在摊明细科目,核算过程更清晰。
3.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购进固定资
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大修或已提完折旧资产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简化核算,费用分摊更合理。
5.无形资产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更准确核算无形资产。
6.增加“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作为库存现金、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盘盈盘亏的中转科目,体现规范性。批准处理时,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
7.加强借款的管理,区分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成本,也即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制造费用的利息可以资本化。
8.取消“预提费用”科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直接对应相应负债,如应付利息等科目。
9.增加“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收入,按期分摊。收到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按期分摊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10.增加了“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
11.扩大“营业外收入”账户内容,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计入财务费用的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将原调整坏账准备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原冲减管理费用的原材料的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将冲减所得税的所得税退税以及未予规范的其他退税(不含出口退税),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12.扩大“营业外支出”账户内容,将原计入管理费用的坏账损失和原材料盘亏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原未规范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和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将原未规范的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13.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五、财务报表列报信息更加明细
1.资产负债表存货栏目需列明细、营业税金及附加需要列举各种税明细金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需要列示明细。
2.资产负债表提供三张附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明细表、利润分配明细表。同时要求小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要求披露短期投资、存货、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固定资产项目等信息。
3.现金流量表,《小企业会计制度》是选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报出。
六、其他细节的调整
1.取消了“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确定”的限制,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会计期间。
2.负债方面,新准则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扩大了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
3.所有者权益方面,新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范围仅为资本溢价,无需核算其他资本公积等相关项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基本建成,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此消彼长间,体现出时代越来越进步、社会越来越发展、会计越来越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10.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主要差异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2011年11月15-17日财政部会计司、干部教育中心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行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会暨《小企业会计准则全国师资培训班》,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作重要讲话,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等有关同志发言,财政部会计司杨敏司长亲自授课。
一、适用范围要求上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不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另外,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二、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包装物、抵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待摊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待转资产价值等一级科目,增设了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周转材料、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一级科目。另外,诸如现金、材料、应交税金、所得税等科目在名称上有变化,基本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三、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具体地讲,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账务处理方法上的差异
第一,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以“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小企业对无形资产各期计提的摊销额。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时,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借记本科目。
第三,以“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小企业研发无形资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小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反之,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第四,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本科目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显然,本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款合并了。
第五,“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扩大了。“应交税费”科目除了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外,还核算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内容。
第六,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财务报表项目上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它们均以月、年为编报期,并取消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要单列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二级项目。《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要单列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二级项目;“销售费用”项目要单列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二级项目;“管理费用”项目要单列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二级项目;“财务费用”项目要单列利息费用二级项目;“营业外收入”项目要单列政府补助二级项目;“营业外支出”项目要单列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二级项目。《现金流量表》不但主表项目简化了,而且取消了补充资料的编制。《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附注,主要以附录形式体现。
六、小企业划型标准上的差异
2011年6月18日,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本规定自2011年6月18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七、突出与税法的协调一致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尽量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一致,例如,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条件的支出;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等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Z].2011-10-18.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Z].201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