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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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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

第1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一)固定资产定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初始确认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同。

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由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按购买价款总额确认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买价款现值肯定低于购买价款总额,因此会计入账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将产生可抵扣差异。

对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税法规定,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这一差异实际上是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

正常外购、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确认方面税法与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中的差异可能产生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税法与准则的差异主要是折旧计提范围不一致。财务通则仅规定如何确定、变更折旧方法,对其中的具体处理方法未作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两项不得计提折旧。

差异主要集中在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上。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由于尚未明确范围,目前不存在差异。

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上,准则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也就是说,准则、通则都规定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符合条件的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同时,准则规定允许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进行改变并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改变预计净残值。

(四)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界定,事实上已构成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重新确定使用年限等,因此,与税法的处理实质上并无差异。

(五)固定资产改良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即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并重新确定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不满足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同时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从上述规定看,由于准则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如果企业将摊销年限定为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致,那么与税

法处理也将无实质上的不同。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如果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将不会产生差异;如果不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同时又导致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应当按延长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六)固定资产预计弃置义务 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应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预计弃置义务在会计处理上构成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构成预计负债。由于税法不允许预计负债在预计当期扣除(只能在实际履行负债义务期间扣除),因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事实上,对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按资产损失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及税收成本 准则和税法都取消了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要求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判断、确定自身固定资产的范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按什么标准划分固定资产涉及当期及后期的利润,因此企业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十分关键。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宽泛,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将增加,税负也将增加;如果企业界定固定资产范围狭窄,意味着当期费用将增加,企业当期利润将减少,当期税负也将减少。

(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划分标准将对企业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准则取消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划分的定量标准,仅规定满足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标准将直接影响当期及后续期间损益。同时,由于准则规定不允许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处理大修理费用,因此对有大量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税法事实上扩大了大修理范围,如果企业为了减少纳税差异而按税法的标准确定大修理费用核算范围,那么将减少当期损益。

(三)企业税收处理合规性难度加大 税法目前对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企业自身的判断极有可能与主管税务机关判断产生差异,无疑会加大税收处理的合规性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范围认定不一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问题是,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到底该如何认定至今尚不明确。因此对企业而言,这些认定的范围将直接影响税收成本。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不一致,理论上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竣工决算前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准则规定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计提折旧依据,后面价值有变化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对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期间计提的折旧是一致的,其差异主要体现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办理竣工决算这一期间。此问题税法未予明确,可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不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范围 确定固定资产范围时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即根据企业实际划分固定资产范围。同时,对单项固定资产明确其中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时,应同时确定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对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规避税收违规风险。

(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政策 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与改良的划分范围。对于重大的单项固定资产,最好明确大修理、改良的范围。

(三)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不应再将某些固定资产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类别。

(四)合理运用加速折旧政策 准则与税法都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企业应充分运用这一政策。

第2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1.融资渠道与资本结构不尽合理不合理的融资渠道与资本结构,可能导致企业偿付能力的降低,或企业利润未能到达所有者预期,从而影响企业信用等级,加重企业财务风险,降低企业市场价值。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可以充分利用政府扶持、项目基金等方式,扩大融资来源渠道,降低财务风险,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规模大小、所处行业类型、融资成本等因素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融资渠道与资本结构比例,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实现收益最大化。

2.对外投资与利润分配缺乏理性企业对外投资就是企业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或者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特别是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条件下,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内容。对外投资时,由于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较多存在着投机性和盲目性,财务风险较高,经常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利润分配政策不合理,会影响到企业资本结构、企业对内与对外投资比例等方面,都会间接造成财务风险提高。因此,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发展与所有者对企业价值的预期,同时也对证券市场投机机会的产生有较大影响。进而得出,企业对外投资策略、利润分配政策与证券市场投机性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3.对内投资与生产决策缺少科学性对内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企业内部,形成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决策是指在生产领域中,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做出的决策,具体包括剩余生产能力如何运用、亏损产品如何处理、产品是否进一步加工和生产批量的确定等。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与生产决策过程中,因为缺乏对投资项目可行性、产品市场占有率与新产品替代率等方面的系统缜密的分析与研究,导致决策失误,出现不能按期收回投资、企业总体利润率降低等现象,大大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4.流动资产周转率低、占用资金成本较高流动资产的配置和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占据流动资产的绝大部分,流动资产过多,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而影响企业的利润,相反流动资产不足,则其资金周转不灵,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目前大多数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项目周转率较低,大量占用资本金,并且现金折扣的设置与选择、经济库存等在企业实际财务工作中运用较少,流动资产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途径

1.扩大融资渠道、完善资本结构筹集资金渠道主要包括所有者投资和借入资金。就借入资金而言,企业在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加大了收益的不确定性,还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经营资金都是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带来的财务风险较高。所以,企业要完善资本结构,适度借入资金的比例,增加资金和资本的积累,增资减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吸纳职工入股,积极创造优惠条件面向外界募集资金,发行股票或债转股,进一步扩充企业现有资本总量,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2.强化资金投资管理、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企业资金的使用应从受益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合理分析、评估,尽可能地把资金投入低风险高收益的项目上。强化资金投资管理,科学地运用企业的资金,降低资金闲置成本,提高资金收益率,减少投资损失的发生,进而降低财务风险。让每一笔资金都尽可能的为企业产生超额价值,这也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就是要确定利润分配与留存的比例,要依据企业未来发展目标来合理权衡,例如企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时,生产、运营、销售的快速发展,就需要占用较多资金或购置相应资产,需要留存较多的利润,此时股息分配要相对较低,股票价值就可能受到影响,财务风险由此增加。此外还要选择合理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方式的选择,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

3.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从固定资产初始购入项目可行性分析、对外投资、折产为股、折旧方法的选择、减值准备的计提、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等方面充分考虑。从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固定资产的资金占用成本,提高企业对内投资的效益水平。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在于对企业的生产运作提前计划和安排,提前制定预期目标,并根据企业内部现有资源按既定目标进行生产、考核、控制、分配。从而,有效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降低财务风险。

第3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关键词:融资;纳税筹划;费用。

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成功的企业往往也是理性的纳税人,其不仅懂得如何凭借智慧赚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凭借智慧合理避税。在现代“薄利多销”的买方市场环境下,税务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财的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企业行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税务筹划成为每个纳税主体应有的权益。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占领市场份额,做大做强,以维系自身的竞争力。相对于西方国家早已盛行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税务筹划还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国企业中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无疑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当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一。

一、融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决策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企业融资主要是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将企业的筹资活动分为权益资金筹资和负债资金筹资,从而形成企业不同的资金结构,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

1、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

2、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

3、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相应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长期负债融资的杠杆作用体现在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以及普通股的每股收益额方面,这可以从下面的公式得以反映:

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前)=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因此,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的比例就会带来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但这种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效应会被企业的财务风险以及融资的风险成本的逐渐加大所抵消,当二者达到一个大体的平衡时,也就达到了增加负债比例的最高限额,超过这个限额,财务风险以及融资风险成本就会超过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的收益,也就会从整体上降低企业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收益率。

二、借款费用利息的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经营性借款或者说流动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专门性借款即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但没有扣除限额。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即将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三、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是企业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融资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业绩。对融资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第4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售后租回在高校运用的优势及局限

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在不改变资产状态的前提下,将资产的产权转让给租赁公司从而获取货币资金,通过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该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在租金支付完毕时重新取得该资产的产权。承租人将自有设备或设施出售后,又从买受人那里将该设备或设施租赁回来使用,该租赁形式是企业在告贷无门、融资困难或融资成本比较高时,为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产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通过售后租回业务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运作程序较简单,已成为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高校运用售后租回的优势表现在:高校运用售后租回,可以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方法易行,操作流程简便,且不改变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可规避风险。同时分期还款方式还有利于全盘考虑学校规划,控制资金流,不占用银行的信用额度。高校运用售后租回的局限表现在:目前大多数高校为国有,由于国有资产不能随意处置,所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运用售后租回融资的手续很复杂。售后租回的融资利率一般都略高于同期的银行信用贷款利率,会带来一定还款压力。1998年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只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并未提及售后租回业务的处理,各高校在处理这类业务时无据可依。

高校运用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也称为回租赁,是指承租人缺乏资金时为改善财务状况,而将自有资产售于租赁公司,然后又签约租回的交易,与直接租赁业务相比,售后回租多了一套出售设备的手续。根据回租赁方式的特点,售后租回资产所有权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目前大多数高校为国有,由于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运用售后租回业务向上级报批先出售国有固定资产再租回,是不容易获得批复的。而有些售后租回业务长达几年,固定资产的减少在会计报表中又不得不反映,所以有些高校采用了一般借贷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其作为一般的分期还款付息的中长期贷款处理,将收到的货币资金作为将来要偿还的本金,将分期付款总额超出收到的货币资金部分作为贷款利息偿还,不做减少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处理。收到转让固定资产产权获得资金时,借 “银行存款”,贷“借入款项”;支付租金时,借“债务利息支出”,借“借入款项”,贷“银行存款”。显然以上做法改变了售后租回业务的实质,是高校为取得货币资金的权宜之计。

售后租回业务不减少固定资产、固定基金而作为应付及暂存款的处理方式。收到转让资产产权获得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及暂存款”;支付租金时,借“应付及暂存款”,贷“银行存款”。支付最后一笔(或两笔)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及暂存款”,同时贷“教育事业支出”(支付的租金总额超出获得的货币资金部分)。

较规范的高校售后租回会计处理方法:转让固定资产产权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冲减资产, 借“固定基金”,贷“固定资产”。 收到转让资产产权获得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按新约定价格增加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应付及暂存款”。 支付保证金,借“应收及暂付款”,贷“银行存款”。支付租金时应先使用修购基金, 借“应付及暂存款”,贷“银行存款”,同时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贷“固定基金”。如果修购基金使用完毕, 则直接列做支出。借“教育事业支出”, 贷“固定基金”, 同时借“应付及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

售后租回在高校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售后租回在高校中的运用,无疑缓解了目前的教育经费紧缺问题,但存在的问题也依然很多:一是售后租回的流程不明了。高校在运用售后租回进行筹资时,应报经哪些部门批准,报批的手续如何都不明了,所以许多高校不上报,也不在报表中披露,将其视同一般的贷款进行处理。二是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对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规范,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实践中得到的经验,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三是高校是否已具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风险的防范一方面是指合同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应就合作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充分表述。另一方面应对售后租回方式进行筹资予以充分论证, 避免债务危机。四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经营租赁做出披露;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及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充分揭示,同时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做出专门披露。所以售后租回事项应在会计报表中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并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备案。然而由于售后租回在高校中的运用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致使许多高校在办理售后租回事项时未办理相关的手续, 随意性较大。

售后租回在高校运用中的完善建议

第5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关键词:用益物权;公路收费权;BOT业务

一、引言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人以对他人所有的物直接支配为前提获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四种用益物权,但是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需要特别法进行规范,比如《公路法》中的公路收费权。用益物权人具有使用物的无形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又必须以实物为依托,然而实物又不为该权利人所有。因此,用益物权具有“有形资产无形化、无形资产有形化”的特点。

对于用益物权会计处理问题,国内学者曾经做过许多有益的探析,如刘文成(2003)、马贤明和郑朝辉(2004)、张维宾(2004)等,但是这些学者都只是根据当时我国会计实务中对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提出理论上分析并提出建议。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日益凸显,2008年8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号》),该解释的第五项首次提出了对“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其中涉及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问题,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将以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为例,浅析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其中涉及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

为了应对世界经济危机,国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中BOT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方式。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转让)的英文缩写。BOT方式主要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的运行特征是:政府与非官方资本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投产一定时期的经营权交给非官方资本组建的投资机构,由该投资机构自行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回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经营期满后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利用BOT方式吸引外资的首例是深圳沙角B电厂。我国各级政府对BOT方式非常重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成了很多BOT项目,首例规范化BOT公路项目是于1995年竣工通车的京通高速公路,此外广深高速公路等BOT试点工程也取得了预期效果。

对于企业的BOT业务如何恰当地反映资产、收入和成本等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这不利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评价、投资建设企业的发展以及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准则解释第2号》的对企业BOT业务的会计处理指出了依据,也为企业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企业BOT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涉及通过BOT业务建成的项目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项目建成营运后的收入和成本的计量。以公路投资建设企业为例,实际上就是公路收费权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以及公路收费权的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法》第59条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可因依法投资建成公路和受让方式取得收费公路的公路收费权。以前我国会计实务中对于通过投资建成取得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则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核算。然而实际上在此之前深沪两地上市的路桥类上市公司基本上将路桥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就是围绕“特许经营权合同”进行的,对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资方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提出的要求。其中,对企业BOT业务描述为:“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该项解释规定是针对上述“项目公司”对建设项目的资产入账、项目营运收入和成本确定的会计问题的规定。

《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既然基础设施是由项目公司进行投入建设的,为何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根本原因在于项目公司不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而只是通过BOT方式取得的用益物权。这类似于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如果将其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不协调。

项目公司建设取得的该项资产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将该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条件是“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实际上是将资产确认为一种“应收款项”;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比如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讲,这项无形资产就是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按照《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通过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只能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不能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这就从制度规范上否定了此前我国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造取得的公路收费权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实务操作,也是对《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19号)中相关规范的重要调整。

那么,项目公司确定的该项金融资产或是无形资产应该如何计量呢?若项目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在建造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若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另外,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建造完成后将资本化金额全部转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对于确认资产的后续计量,《准则解释第2号》提出了三条相关的规定:第一,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第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

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第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综上所述,对于公路收费权这种用益物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其中涉及建造和借款费用的,按照相关准则处理,后续计量则同时涉及收入准则和或有事项准则。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散见于各项具体准则,而没有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本文将分析这些会计处理涉及的问题及企业会计准则对用益物权相关处理的合理性。

三、相关问题的分析

公路收费权具有初始投入大和后续支出大的特点,因此,本文将从公路收费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以及后续计量两个角度来分析相关问题。

(一)公路收费权初始确认和计量套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计实务中曾经将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是毕竟公路实物资产并不属于企业拥有,因此,如同土地使用权和融资租赁资产一样,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核算。

但是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正如周国光(2009)认为将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还需解决一些问题,比如,在现实中大多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路经营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交通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些企业一般不需要参与竞标,建设的经营性公路一般也没有明确的经营年限,所以不应该把这类公路建设视为BOT业务;再如,《准则解释第2号》中没有明确哪些属于公路收费权所依托的实物资产,即收费期限届满后应该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实物资产,这部分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其他相关实物资产如收费设施应该确认为固定资产。因此企业在资产初始确认中应该很好地区别两者。与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相比,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有了很大改进,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并且允许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比以往的无形资产准则更适合于公路收费权的会计处理。但是毕竟公路收费权是特殊的无形资产,因此在初始计量时应该区分哪些属于费用化部分,哪些属于资产化部分。

(二)公路收费权后续计量问题

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在后续计量中,固定资产准则对于后续计量提出了详细的规范,特别是对于其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作了规定;而公路收费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所发生的收费公路养护支出以及经常性支出等的会计处理不论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是从其应用指南来看,都没有明确。因此,实务中采用固定资产核算反而更具有操作性,这就是很多企业把公路收费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原因之一。

对于公路收费权的经营成本计量,如果将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应该考虑其摊销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这样,在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面给予企业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四、结语

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很多自然资源和关键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些资源往往直接由某些经济组织使用和收益,因此我国存在大量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公路收费权、采矿权和捕捞权等。同时,用益物权具有特殊的性质,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双重性质,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各具特色,在各方面的规定详略有别,无论是使用固定资产准则还是无形资产准则都有缺陷。因此,本文认为最好能够出台相对独立的会计准则或是准则解释,对我国用益物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系统、合理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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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维宾.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04(10):37-40.

第6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有着极好的发展环境,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相当迅速,截止2013年底融资租赁合同额已过万亿元大关,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有些大型二手设备仍具有相当昂贵的价值,二手设备流通同样有着极为强烈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作为主要的融资手段之一,有可应用的充分空间。但在融资租赁标的物中,二手设备融资租赁份额还是比较低,同时,鲜有关于二手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的支持政策。如何利用好融资租赁的优势,充分调动二手设备的利用,从政策方面应予以必要的支持,这也符合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的政策。本文从税务政策入手,就二手设备流通涉及流转税的问题,从增值税角度,来分析研究其对二手设备融资租赁的影响,以期对二手设备融资租赁作出一定的贡献。

二、融资租赁业务中二手设备的税务政策

当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关于二手设备的税务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增值税中对旧货,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

(一)增值税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而从发展轨迹来看,2009年国家进行增值税改革,允许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但融资租赁业务,还是营业税征税范围,租赁公司采购货物不允许抵扣。自2012年以来逐渐推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其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范畴,自此,除不动产外,融资租赁采购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融资租赁就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

由于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和利息部分统一缴纳增值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环节不缴增值税,因此,租赁企业无法获得进项发票而使业务受到影响,但随之在财税[2013]106号,重新规定了本金部分可凭票扣除的问题,解决了售后回租增值税的环节问题。归纳起来,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企业采购设备按规定抵扣进项税,按要求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务缺陷

1.二手设备进项税无法抵扣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前提,必须是可取得进项发票。然而,增值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用,才正式从2012年开始,以下几种情况,却无法取得17%增值税进项税票。

(1)二手设备从个人手里取得

如果融资租赁企业从个人手中取得设备,按照规定,个人不能代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租赁企业就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此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务必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负负担,甚至亏损,因此,租赁企业对二手设备从个人手中直接采购不会有积极性。

(2)售后回租个人承租人无法开具发票

如果个人采用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规定,个人必须开给租赁企业发票,否则租赁企业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将无法就本金部分抵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就承租人售后回租业务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已做过明确规定,但现在税法没有就售后回租代开发票不交税的明确指示,国内大部地区无法开具出发票,因此,个人与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也无法展开。

(3)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出17%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此类问题比较相似。如果有二手设备,则无法开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的17%税率,与进项税率有着较大的税率差,显然,对于租赁企业而言,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二手设备,业务风险较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二手设备原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增值税改革前购入,按规定未抵扣过增值税,按财税2014[57]号文,其只能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二手设备是2009年后,2012年之前购进的设备,是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则现在也无法就二手设备开展融资租赁。

所以,营改增后,只详细规定了业务的销项税问题,但对于租赁企业采购租赁物的进项税问题,考虑并不完善。

2.融资租赁业务中二手设备业务的税务优惠

对于进入二次流通的固定资产,即二手设备,税法明确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购于2009年之前,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依财税2014[57]号文规定,按3%减按2%交税,是给予的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再二次流通,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依照固定资产的规定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1)“自己使用过”规定有限制

融资租赁资产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现象。承租人作为使用方,对融资租赁资产使用和按规定计提折旧。出租人在合同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于承租人,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但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则将设备收回,将变成己方的存货,接着,如果再将此设备出售,则有税务限制。

由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且用于非增值税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其中明确指出,“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显然,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妥。

另外,如果租赁企业将违约设备重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进行融资租赁,此时,按原营业税政策执行,与现行税法不符;如按现行税法交纳增值税,则进项税没有抵扣,势必会带来业务的极大亏损。

(2)固定资产定性

融资租赁资产根据融资租赁的定义,在合同执行完之前,是一项融资租赁资产,与传统固定资产的形式不完全相同,更多地与存货有一定的相似度。所以,营改增之前的融资租赁的违约资产,再销售是否享受同固定资产的优惠存在问题。

从税法精神来说,对于按规定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本应公平享受一致的税收优惠。但税法对二手设备的各种定性,使其操作起来存在较大风险。

(3)旧货的定性

销售旧货,在已作废的财税[2002]29号文中指出“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在其后关于旧货销售的优惠政策文件中,不见此项描述,但有部分意见,将销售旧货就限定于旧货经营单位范围内。然而,对于违约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如果依从纳税人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依从旧货定性,则有一定的困惑。

三、完善二手设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并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可以说对融资租赁业务带来极大的利好。但二手设备大多形成于营改增之前,国内众多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是二手设备交易的主流人群,这些设备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的限制,解决上述问题,主要是要解决增值税进项、销项的税负公平的问题。可见凭票抵扣存在执行上的严重缺陷。

(一)变进项抵扣为差额征收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流转链条是,采购―租赁(销售),不考虑价外费用,应纳增值税是:(本金+利息)的销项税额-(本金)进项税额,其实质是本金×(销项税率-进项税率)+利息×销项税率。可见,当营改增后,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一致时,符合增值税征税原则,当两者不一致时,就产生了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当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借款利息、售后回租本金实行差额征收,可予销售额中扣除,差额征收实行有着可实施的环境。因此,本金部分可依照售后回租业务的操作方法,融资租赁采购,取得的非适用税率发票,诸如个人、小规模、适用简易征收的而开具的发票,可凭票全额扣除销售额,实行差额征收政策。此种方法,可解决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二)明确售后回租业务代开发票不征税政策

由于代开免税发票,税务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范围。而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设备环节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具体实施,个人向税务局代开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发票,可按零税率开具,可解决税收征管,也可解决发票取得问题。

第7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初始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本文仅以外购、自行建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在正常信用条件下购买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均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支出计价。

(二)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因其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法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计价。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价款折现。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虽然暂估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但最终还是以竣工决算的成本进行计量。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与税法的差异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与税收规定就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提取等处理的不同,可能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确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折旧范围、折旧基数、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估计变更等。由于会计目标和税收职能的不同,致使上述因素均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得税法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二)估价入账固定资产调整原价的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在会计和税法中分别指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扣除净残值后的差额为折旧总额。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但是有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应补交或者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少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减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导致以前年度多计折旧的,应相应调增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四)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会计准则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其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虽然也没有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具体规定,但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纳税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关于预计净残值,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规定是相同的,均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得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会计变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如果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的改变,均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论会计方法如何改变,计算所得税时仍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折旧扣除。申报所得税时,只需将本期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七)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税法变更的差异 税法变更是指税收政策的调整。依据实体从旧原则,从新税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新的方法计算折旧,不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只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仍适用两税合并前的折旧政策。企业应按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申报所得税时只需要对本年度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额,做纳税调整即可。

第8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医院的固定资产是医院开展医疗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五大类。以我校三家附属医院固定资产构成为例,固定资产共计近2.42亿元,其中医疗专业设备占固定资产的65%,单价万元以上的专业设备多达500台以上,随着医疗技术的提高,这些资产的管理和高效运行将越来越重要。

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医院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品种多、数量大、分布广,清查不易,容易造成流失。近年来,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需求进一步加大,更新速度增快,从几百元、千元的小设备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大资产,种类、数量日益增多,管理起来的确不易。目前集中的问题是大多数单位由于面临市场压力,对购置医疗设备积极性比较高,每年资产总额都在不断上升,而对购置后如何有效使用、如何妥善保管资产方面重视不够,对资产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过问不多,从思想上没有真正树立起资产管理意识,认识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以至于管理和使用人员上责任不明确,工作措施不力,从而造成普遍存在着的“重钱轻物、重购建轻管理、公物私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情况,影响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没有统一的部门,形成多头管理,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财务部门管账不管物,总务设备等部门管物管明细账却缺乏必要的财务知识,各领用科室没能明确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未建立起分户账,或者账本建立极不规范,不按部门、金额等设立账户,乱七八糟,一塌糊涂,资产管理部门对自己管理的资产部分不清楚、不了解,对有什么资产全凭大脑记忆,这样账实出现张冠李戴现象,与科室实际不相符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使账账、账物之间不衔接,有物无账或有账无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医疗设备在使用中大家共用,出了故障谁也说不清楚怎么回事,都不愿出头维修,最终导致医院固定资产普遍存在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等问题。

(三)出入库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专职管理人员缺乏,医院的资产管理人员大都兼任其他工作,专业人员少,人员流动性大,配备随意,在这次清查中我们就发现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没有统一的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入账标准因人、因时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例如,有的将归属到低值易耗品的钳子、夹子、手术灯等统统列入固定资产,有的管理人员今天按固定资产入账,明天又按低值易耗品入账,导致固定资产数据不实,为后期固定资产的核对、使用、盘点、维护等带来一系列问题;其次,出入库制度落实不力,如二附院2008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设备CT250万元,未按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登记入账;另外,部分新增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正式收据或因赊账购入等,未能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所以也没有入账;再次,固定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医院资产品种多、数量大、使用分散,医院财务科或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很难深入到各使用部门加以认真清查盘点,从而造成固定资产在清查、报废、毁损处理上监督欠缺,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随意就可报废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设备,部分已报废的专用设备有的放在楼顶上,有的放在床下面,随意报废的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没有出库手续,已经处理不再存在的资产仍然留在财务总账上没有得到及时的账务处理,而且逐年递增,造成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严重背离。

(四)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资产在购置环节和管理环节中存在一人兼职互不相容的多岗现象,不符合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的会计原则。譬如,医院药械科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同时也是保管、验收人,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手续不完备,存在管理漏洞。

2、对离职调动人员如何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物随人走”或者报废移交,新上任者再重新操办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医院需要更新和处置固定资产没有完善的审批监管制度,而是由领导说了算,甚至出现了随意变卖,低价处置固定资产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此管理形式往往将资产盘点与物品管理工作交由一人完成,易形成虚假盘点,按账抄列,导致账实不符,造成资产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

(五)会计核算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目前,按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账面所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都是构建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这与真实价值相差甚远,造成财务报表中普遍存在着虚增资产、成本核算不真等问题,未能真实地反映医院财务状况,缺乏严谨的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机制。根据医院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医院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一般来源于专用基金,而专用基金来源于各种设备折旧的提取。当提取的修购基金不足以支付购置的固定资产时(修购基金原则上是不允许出现负数),《医院会计制度》中就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做。如,某医院修购基金的余额为800万元,银行存款为1,500万元,医院为了提高服务水平需要购置价值1,000万元的大型设备,尽管医院银行存款足以支付这笔费用,但由于修购基金余额不足无法购买。实际情况却是,各家医院的修购基金都是负数,有的高达负几千万元,而医院为了不失去快速发展、扩大规模的机会,依然购置固定资产,医院在会计实务上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所以医院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越来越大,固定资产老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另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的使用比较含糊笼统,这样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也不能给医院管理者提供客观的固定资产评价依据。

二、应采取的措施

(一)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培训意识。医院规模越来越大,固定资产越来越多,如何管好医院的固定资产,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为临床服务,为病人服务,对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重视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对各类资产进行分类分部门管理,各部门资产管理落实到人,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其次,重视财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管理。

(二)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医院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固定资产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是否有账外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有无流失等现象,切实解决固定资产保管不善、账实不符、闲置浪费的问题,提高医院固定资产的运营收益。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将科室的成本消耗与科室、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实现成本控制管理。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的购买、验收、入库、出库、领用、保管、处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制度,使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杜绝管理中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可以建立相应奖惩机制,以加强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监管意识。

(三)实行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医院部分专用设备由于升级换代速度较快,淘汰率高,医院应成立由财务科、各资产主管部门、监察科室的有关人员组成资产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长期闲置、盘亏盘盈、待报废的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分类汇总后报医院会议研究,按有关规定手续进行处理。对人为的盘亏、毁损应追究保管人员、保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所购的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但货款未结算完毕的,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对不能使用、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审批予以报废;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予以合理的调配,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医院资产的真实性。

(四)建立三账一卡制度,做到制度到人,有账有物,账物一致。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对全院固定资产按科室及资产大类实行金额控制。由设备科、总务科等资产主管科室建立二级明细分类账,按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分别设置账户,记录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使用部门在办理固定资产领用、调拨、报损手续时,一般由护士长或科室核算员负责登记,由资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卡上记录财产增减情况,并在本部门建立相应的数量台账。财会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进行账账、账卡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五)参照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和管理建议,完善会计核算方法。近几年,要求对医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呼声越来越大,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一个重点,事业单位同企业一样,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管使用与否、使用程度如何都会发生各种损耗,资产价值也会随之减少。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尤其是医院的大型医疗设备,以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增值、减值的情况。应加强对医院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改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累计折旧”科目,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建立符合医院内部资金循环和价值补偿机制,达到其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形态管理的统一,使之更合理、更科学。

(六)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引进现代化管理手段。目前,传统的手工管理工作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管理的需要,医院正逐步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来进行医疗设备,财产物资的管理,能够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快速、详细的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入库、出库、调拨情况,把各责任中心的终端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使医院的管理者对全院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一目了然,大大提高管理效益和管理质量,从而为医院的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

(作者单位: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州.谈新制度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中国卫生经济,2006.2.

第9篇:企业固定资产如何融资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企业资金;张矿集团

一、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全程管理与控制的背景

过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分散,效率低下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子公司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这一方面使得集团总部缺乏对现金的统一管理和筹划,导致各子公司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量闲置;同时集团内部资金配置不平衡,形成存、贷两高,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中,就是资产方的货币资金项目有几亿甚至几十亿的存量资金,而负债方却有大量的银行贷款,从而形成损益表财务费用项目下大量的利息支出。

2.资金监控不力,资产流失

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约束机制,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手段,使得集团公司无法对下属企业的资金质量及其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监管,容易产生资金账外循环和资金管理失控等现象。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全程管理与控制的必要性

1.发挥财务资源的聚合优势

目前张矿集团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保障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能够获得广泛而通畅的融资渠道和手段。集团企业集合各成员企业的融资渠道,并通过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灵活分配,可以在成员企业需要资金时以较低的成本、更高的质量,及时融入资金。

(2)能够获得广泛而通畅的投资渠道和手段。集团可以集合整体的市场空间,在发现有利的投资机会时,发挥整体资金优势,有效利用各种投资渠道,并取得理想的收益回报。

(3)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资金成本。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进行适度的统一调配和集中管理,能够降低集团公司的现金资产存量,减少银行贷款总量,从而提高集团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2.强化财务监控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强化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力度。集团公司通过对资金流入、流出的总控制,首先可以获得成员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知情权;其次是通过对成员企业收支行为的有效监督,在投资等重大事项上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动态控制,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全程管理与控制的运用

(一)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筹措管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没有血液无法生存,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资金就无从谈起。因此资金是投资的血液,更是固定资产投资中项目能否立项的关键。

煤矿企业的项目资金从哪里来?首先是从企业生产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井巷维简费和安全费;其次是由国家补助资金或上级公司补助资金;三是闲置资产变现收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四是银行贷款;五是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投融资等。其中折旧费、井巷维简费、安全费及国家补助资金是煤矿企业的主要项目资金。

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张矿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自己的资金使用权限

1、折旧资金:

各单位按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但属于煤矿专用的12种小型设备,即7.5千瓦以下电动机、1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7.5千瓦及以下水泵、PW系列200A以下低压防爆开关、综合保护装置、瓦斯鉴定器、局扇、矿车(包括平板车和坑木车)、各种钻眼机械(包括电钻、风钻、风锤、风镐和锚杆打眼机)、矿灯、自救器、单体液压支柱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由生产成本列支,不得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用于设备大修的主要配件尽管单价较高(如减速器等),也只能作为材料列入生产成本,不得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井巷维简费:

生产矿井向下一水平延深所开凿的主体工程,包括:(1)主、副井筒、井底车场及峒室;(2)延深水平的两翼运输大巷算至井底车场以外100m为止;(3)总回(入)风道;(4)矿井延深后所做的通地面的风井、交通井、管子井;(5)开拓延深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及安装、管、线工程和土建工程;(6)其他主体工程;(7)矿井的技术改造;(8)重大项目建设支出;(9)矿井补充地质勘探和水文地质勘探支出。

3、安全费用:

(1)根据财建[2005]168号文规定的十项支出范围,包括: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经集团公司确定的矿井安全改造项目支出。

(3)煤矿安全改造国债项目支出。

(4)矿井应急抢险救灾支出。

4、国债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列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同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控制

为达到“项目计划明确、资金存储清楚、资金用途明晰、决算审计符合要求”的标准,我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集中管理,其资金按照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使用,集团公司企划部负责投资计划及资金的管理,具体管理控制如下:

集团公司在公司内部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含固定资产投资),首先,各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其次,各单位每月上报月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在次,各单位按工程进度申请资金,并填报《张矿集团拨付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工程招标资料、预决算、合同书、验收单等资料,经企划发展部审查确认后报送财务部审查办理。

1、基建项目(含国债项目)

(1)项目招标后施工,需付进度款时由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组织验收;但国债项目中不构成工程的零星设备、材料等由集团公司企划发展部牵头组织基建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部门进行验收;(2)项目单位编制工程月度形象进度预算表并报集团公司基建部审查;(3)项目单位填报《张矿集团拨付款申请表》,并附预决算书、合同书、验收单、形象进度预算等资料;(4)集团公司企划发展部对照投资计划,对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5)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照资金预算,对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6)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7)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拨付手续。

2、井巷工程(含国债项目中井巷工程)

(1)由项目单位编制工程技术设计方案或作业规程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进行审批;(2)项目单位根据已审批的方案或规程编制工程预决算等资料并报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审查;(3)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根据审批的方案(规程)、预决算等资料进行验收;(4)项目单位填报《张矿集团拨付款申请表》,并附有关工程预算、合同书、验收单等资料;(5)集团公司企划发展部对照投资计划,对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6)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照资金预算进行审查;(7)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8)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拨付手续。

3、设备购置(含国债)

(1)已列入投资计划内的设备,通过招标办进行招标采购后,由物资贸易公司统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2)每月底由物资贸易公司提供需付款的设备的相应明细及相关资料(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验收单等资料),并填报《张矿集团拨付款申请表》(3)验收单需生产技术部进行审查并对设备进行验收。(4)集团公司企划发展部对照投资计划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5)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照资金预算进行审查;(6)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7)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拨付手续。

4、土建工程(含国债)

(1)已列入投资计划内的项目,其工程预算由项目单位编制并报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审查。(2)土建工程由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组织验收;(3)项目单位填报《张矿集团拨付款申请表》,同时将工程决算书、合同书、验收单等资料报集团公司企划发展部审查;(4)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照资金预算进行审查;(5)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6)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资金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5、预付款的拨付程序

(1)项目单位填报《张矿集团拨付款申请表》,并附有关招议标文件、预(决)算书、合同书等资料;(2)集团公司基建部对工程是否开工进行审查。(3)集团公司企划发展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4)集团公司财务部对照资金预算,对项目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查;(5)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6)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四、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全程管理的效果

我公司通过以上的规范管理与控制,使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管理逐步驶入“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有序化”的发展轨道,在固定资产投资的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节省了大量的资金。

建立健全了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系统,明确了投资计划、及资金拨付管理的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建立了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或机构,配备专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夯实了投资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资管理台帐和档案,严格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对投资计划实施全面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