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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做项目美好的结局是相同的,悲催的过程是包罗万象的,但内容是相通的,所以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切勿对号入座。
某医院是一家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刚刚招标了数字化医院项目建设,采购者是张院长。其下面的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架构是这样的:分管信息化的李副院长、信息科王科长、信息科刘副科长。张院长不久前刚刚接受医学院任命到医院做大院长,对医院整体情况还不是很了解;分管信息的李副院长实际上是常务副院长,明争暗斗院长一职已经人尽皆知,信息科刘副科长是他一手提拔的;王科长主要负责职能上的行政管理工作,刘副科长主要负责具体的技术,负责信息化的具体推进工作。
如果你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你将如何开展工作呢?
通过对上面案例分析,用《标准实施过程定义指南》中的工具做了干系人登记册之后,首先无遗漏地识别出项目干系人。并且画一张甲方项目干系人结构图来分析干系人之间的关系和历史渊源。因为如果不做这进一步的分析,会在项目过程中遇到不小的麻烦。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信息科王科长和张院长关系不错,他原来是设备科副科长,到信息科后业务能力上有些不足,在信息化面前属于“门外汉”。王科长既希望项目能顺利完成,又很担心项目由刘副科长一手操纵,对自己今后会有很大的影响。
信息化项目建设是多部门协同的,同时也会剥夺很多部门的“利益”,有些部门的科主任必然不会很支持信息化建设;而刘副科长由李副院长亲手提拔,信息化建设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失败,也许就实现了李副院长的政治“野心”。
甲方干系人的需求利益各不相同,错综复杂:张院长希望很快出政绩,也算“新官上任一把火”,通过信息化建设了解医院整体运转现状;王科长希望稳定压倒一切,稳固与张院长的关系,项目顺利进展能防止刘副科长掌握“实权”;刘副科长的态度也比较微妙,是“效忠”李副院长阻碍信息化项目建设,还是支持新任张院长,站对队伍对他来说好像更重要一些。
了解甲方干系人的各自需求后,项目经理就可以按重要性对干系人进行分析,进一步用干系人的态度模型作为工具。
从分析技术上来说,按干系人的参与程度可分以下几类(PMBOK)。
不知晓,对项目和潜在影响不知晓;抵制,知晓项目和潜在影响,抵制变更;中立,知晓项目,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支持,知晓项目和潜在影响,支持变更;领导,知晓项目和潜在影响,积极致力于保证项目成功。
以纵轴是干系人,横轴是分析技术的几个分类做评估矩阵,可再分析出干系人管理难度的等级模型。
此外,从项目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就是有些干系人虽然不那么重要,对推进项目也起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但项目经理也不能忽略他们的一些需求。他们一旦对项目起反作用,影响重要干系人对项目的判断,后果也同样严重。因此,项目经理在分析重要项目干系人的时候,一定不要忽略了一些看似不怎么重要的干系人可能带来的影响。当然,此阶段项目经理的信息主要来自于销售经理,后续进场之后才会分辨出所有干系人的重要性,因此干系人的管理也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
关键词:营销专业;职业能力;《经济法》课程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27
1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概述
《经济法》是高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为培养学生掌握规范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提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营销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专门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法律课程。本课程设置的目标是满足企业营销职业岗位的需求,通过课程学习,为学生毕业后在大中小型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推销谈判、市场开发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为学生在校期间报考助理营销师证提供法律知识辅导。
《经济法》课程是营销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为培养既具有营销专业知识又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营销专业学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年来《经济法》课程教学也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教学内容不具有针对性。高职院校中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财经类专业很多,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各有侧重,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第二,教学方法不具有灵活性。《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阐述,不重视灵活运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及信息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第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传统的考核方式是以试卷为主进行考核,这种机械的考核方式,容易将学生导向成背书的机器,最终导致学生厌恶学习,缺乏创新能力。本着以培养职业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为目的,对《经济法》课程进行改革与实践,探索符合营销专业特色的《经济法》课程建设之路。
2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要以提高营销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以往《经济法》课程不分专业的“大一统”教学理念,依据营销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计适合营销专业特色的教学单元,使学生学到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能够满足营销专业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另外,还要结合营销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为学生参加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笔者建议,高职营销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为48学时,教学内容分为经济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经济仲裁与诉讼这十四个教学模块,每个教学模块的参考课时、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设计如下:
模块一《经济法律基础概述》,4课时,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引起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兴趣,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8课时,要求学生能独立分析并签订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三《公司法律制度》,6课时,要求学生模拟公司的设立以及运作,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四《禁止传销条例》,4课时,要求学生正确区分传销和营销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采用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五《直销管理条例》,4课时,要求学生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分销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六《反垄断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几种常见的垄断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七《反不正当竞争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几种常见的不正确竞争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九《产品质量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票据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与使用,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一《广告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法的广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二《价格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法的价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三《劳动法律制度》,4课时,要求学生能模拟订立劳动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模拟劳动仲裁式教学法。
模式十四《经济仲裁与诉讼》,4课时,要求学生能熟悉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基本程序,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模拟仲裁与诉讼式教学法。
3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应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展开。在教学组织方面,首先,可以成立案例讨论小组,建议5-6人为一组,学生分组要优势互补。其次,提前将案例资料发给各小组,要求学生提前熟悉案例的内容,要求各组制定案例分析的思路,并找到案例所需的相关法条作为依据,要求各组再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统一的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再次,每组派出一名代表上台讲解案例分析报告,各组成员一同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最后,由各组组长进行小结,教师进行点评。在评分标准方面,各组制作的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占30%(由教师打分);各组回答其他组提问的情况占3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组选出的代表讲解案例分析报告占2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组组长进行的小结占2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针对同一个训练项目,教师事先准备好4-5个案例,各组选定案例后不得随意更改。案例分析必须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不得主观臆断,没有法律条文的案例分析报告计0分。另外,还要重视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传统教学方式之间的结合,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发或利用世界大学城《经济法》网络课程资源;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尽可能运用现代化、多样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做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提高教学效率与效果。
4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体系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要建立以职业能力培养和专业技术标准为基础的考核体系,建议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分模块考核评分,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权重如下:
模块一《经济法律基础概述》,考核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问题的情况,以及对和诉讼时效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合同订立过程的情况,以及对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担保、违约责任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合同订立的考核方式,占20%的权重。
模块三《公司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情况,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公司设立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模块四《禁止传销条例》,考核学生正确区分传销和营销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五《直销管理条例》,考核学生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分销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六《反垄断法》,考核学生区分垄断与正当的竞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七《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核学生掌握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及对其的处罚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核学生掌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九《产品质量法》,考核学生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烦人义务,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票据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与使用的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一《广告法律制度》,考核学生理解广告活动的基本流程,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二《价格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正常的市场定价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三《劳动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情况,以及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劳动仲裁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模式十四《经济仲裁与诉讼》,考核学生对经济仲裁与诉讼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仲裁与诉讼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参考文献
[1]黄亚宇.高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块的反思与重建[J].全国商情,2009,(12):98.
关键词:智能建筑;项目管理;弱电
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高楼大厦纷纷拔地而起,关于智能建筑的各种需求也应运而生。目前关于智能建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已经建立,关于智能建筑施工的资质也在陆续颁布,智能建筑领域呈现了一片繁荣发展的景象,但是还应该看到智能建筑在我国还是个比较新生的事物,如何更好地做好智能建筑的项目是业主方、施工方和项目管理方都需要深思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希望根据自己在智能建筑领域的经验和对最近一些案例的分析谈谈对智能建筑项目管理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1智能建筑项目的特点
智能建筑项目作为项目的一种,除了具备普通项目的基本要素外,还有些其他项目不具备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在进行项目管理时面临的难点,具体如下:
(1)智能建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制约条件比较多。智能建筑项目一般称为“弱电”,就象它的名字一样,智能建筑项目的地位在整个大楼的建设过程中比起土建、消防、暖通、装修和强电等专业也是最弱的,其他专业的细微变化都可能影响智能建筑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方案,如何处理与其他专业的施工界面,如何协调与其他专业的关系。如何安排与其他专业有关的施工工序,这些问题都是智能建筑项目项目经理需要经常思考的问题。
(2)智能建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接口众多。在一个智能建筑项目里,参与管理的除了施工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外,一般还有监理、业主代表,业主代表里一般还会分为IT部门和负责土建的部门,如果项目里还聘请了项目管理单位的话,可能还有包含土建、装修等整体管理的项目管理单位和负责智能建筑项目管理的单位,在这种项目里婆婆众多,哪个方面都不能得罪,项目经理终日就陷入在各种单位组织的文山会海中。
(3)智能建筑项目作为和大楼办公息息相关的系统,为大楼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便利的办公环境,如何能满足各个业务部门的需求,是智能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需要重点考虑的部分,但是就是这样,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还是随处可见,甚至到了施工快结束的时候,要求重新改变信息点或者增减门禁这样的需要还是会不断出现,虽然满足客户的要求是第一位的,但是如何在保证工期、保证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处理这些变更也是项目经理头疼的问题之一。
(4)智能建筑作为新兴的行业,采用了大量的自动化和信息处理的新技术,而且这些技术还在以超过摩尔定律的速度在发展,如何在考虑经济性、可扩展性等方面选择合适技术方案,并在施工过程可行地制订施工方案也是需要项目经理重点考虑的。
由于智能建筑项目的设备价格昂贵,并且大部分连接线都需埋墙施工,这造成了在项目收尾阶段对这些设备和连线的成品保护难度增大。
智能建筑项目子系统众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包含在智能建筑领域的各种子系统有20多种,虽然这些子系统不可能全部出现在一栋大楼内,但是子系统众多也造成了分包商和设备厂商在智能项目里多且杂,如何管理这些分包商是项目经理的一个技巧。
2智能建筑的项目管理方式
目前在智能建筑的实际项目中,业主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发包方式:
(1)分包制。业主将智能建筑的各个子系统分拆开,对每个子系统进行发包,由业主对各子系统进行管理。
(2)总包制。业主将整个智能建筑的工程交给一家具有智能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由这家公司再将部分子系统分包给其他公司,由这家总包统一管理。
(3)清包制。业主在分包制的基础上,再选择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对各子系统分包进行管理,这家管理公司在名义上行使总包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上与其他各子系统分包平行。
针对这些不同的发包方式,业主、施工方和项目管理方都会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方法来处理具体的项目,总体来说分包制适合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人员数量都比较理想的情况,否则采用分包制的方式根本就无人去协调安排各子系统分包的工作,其结果只能是把项目做成“问题项目”,这种方式业主的风险最高;相比分包制,总包制多半都是交钥匙工程,这样会令业主省下很多精力,但是在投资方面肯定要多花一些,这种方式业主的风险最低,目前总包制是采用较多的发包方式;清包制在投资和业主风险都处于分包和总包制的中间,是种比较新兴发包方式,但是如果在管理分包的手段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就会让项目管理方形同虚设。
3智能建筑项目案例分析及心得
笔者以自身经历的实际案例做个分析,探讨一下在智能建筑项目中项目管理经验和技巧。
3.1项目背景
国内某大型制造业的新建总部,我方是作为其弱电工程的项目管理方(PMO)参与该项目。
3.2工程范围
该项目的弱电施工内容大致为:①数据中心建设(包括数据中心装修、数据中心内综合布线和数据中心环境监控系统);②办公楼和研发中心3A系统(包括数据中心内KVM系统、智能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有线电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出入控制、数据中心控制室设备和数据中心出入控制系统);③办公楼和研发楼综合布线系统;④防雷与接地系统;⑤数据中心基本设施/设备(包括UPS、精密空调和发电机);⑥武汉总部网络建设;⑦视频会议系统;⑧综合服务楼弱电系统。
我方主要职责的就是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有效的质量控制,最小化项目问题和风险的影响,提高项目成功率。
3.3组织架构
在本项目里每个子项目对应1个或2个供应商,由业主自行招标决定,并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总共被管理的供应商有11个,业主对应每个子项目也基本有1个子项负责人来参与管理。除了弱电工程外,还有2个土建总包和1个整体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大PMO)负责包含土建、装饰、幕墙、暖通和消防等工作。我方主要负责弱电项目整体的计划、执行和内部协调,各供应商负责各自项目的详细计划、执行,由大PMO负责超出弱电工程范围外的协调工作。此外还有监理公司对数据中心、3A系统和综合布线的子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3.4项目执行情况及问题
(1)该项目于2005年7月21日开标确定了数据中心、3A系统和综合布线等子项目的供应商,并于8月初开工,但这些供应商合同直到10月底才全部签署完毕。该项目工期滞后严重,原定2005年12月全部完工,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大楼意外失火、家具厂商延迟进场等),拖到2006年4月才施工完毕,相关验收工作至2007年头才完成。
(2)施工质量不令人满意。某些系统工作一直不稳定。经厂商和集成商多次更换配件方才解决。
(3)施工过程中的成品破坏情况较多,上至装饰的吊顶,下到墙面插座,都多次发生各种损毁事件,现场管理的难度比较大。
(4)变更成本高。到现在验收阶段还不断有变更发生,集成商和我方都疲惫不堪。
(5)由于PMO没有控制付款和罚款的权力,导致无法制约子项目供应商按业主和PMO要求执行。
(6)管理方众多,协调难度大,责任难以区分;参与这个项目管理的除了我方PMO外,还有供应商的项目经理、业主的子项目负责人、大PMO专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过程中我方没有明确定义这些管理方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只有一个大致的分工约定,这样导致在出现具体问题的时候经常出现扯皮和互相推诿。
(7)跨专业、工作接口多,项目复杂度高;这个项目几乎涵盖了弱电系统的绝大部分,从机房装饰到综合布线。
(8)供应商多,水平参差不齐,项目管理方权力未明确,管理难度大。
3.5项目经验
(1)作为管理方一定要有权力,能管理住供应商,否则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只能被供应商牵着走。
(2)对业主、被管理方和项目管理团队一定要明确项目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如果责任不能细分至各供应商的执行层面,那将会造成出了问题都是项目管理方的错,项目做好了却不是项目管理方的功劳。
(3)详细定义项目管理的交付物。由于项目管理是个服务型的工作,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计划、安排和协调等工作,往往无法定性地衡量项目管理的工作成果,这个也是业界对项目管理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
(4)大型项目一定要落实问题和风险管理,否则一个很小的问题都会导致一连串的进度滞后,计划的工期肯定无法实现。
4智能建筑项目管理中的重点管理要素
由以上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智能建筑领域的项目管理有其特有的要素,限于篇幅的限制,下面仅就设计管理和变更管理做深入的描述。
4.1设计管理
智能建筑由于前面所述的高技术性以及和其他专业的依赖关系,设计是否能管理好将成为制约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所以在项目过程中对设计要考虑以下的工作:①工程图的设计由各专业承包商负责深化设计;②对各专业的施工图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专业意见;③协调各专业提出的跨专业的问题进行专业汇总,提出解决方案提交业主审核;④对各专业的重复部分,提出专业意见提交业主定夺;⑤协调组织图样会审。施工图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要组织监理,会同设计单位和相关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图样会审;⑥组织施工图的设计交底。
施工图的设计交底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在甲方的配合下,和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召开设计交底专题会,组织各施工设计就施工图的设计思想、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做好交底记录确认,避免造成返工及工期延误。
4.2变更管理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二次装修及业务需求的变更都有可能造成智能建筑项目的变更。工程变更可能会涉及到设计图样、材料、施工方案等变更,由于项目需要协调的专业众多。工期比较紧,所以控制好工程变更对保证工期和质量相当重要。
(1)变更控制(change control)是通过有序地管理变更来稳定实施过程、减少项目风险。本程序的制定是为了检查所有的变更请求。决定哪些需要实施、哪些需要推延、哪些需要否决。在得到客户的认可后,进度和成本将相应地做出调整。一个有效的变更控制程序对于避免项目延期和超支是必要的。变更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如图1所示
变更管理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
(2)变更提出。提出变更需首先填写”变更申请表”,简称RFC。RFC提交后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由业主项目经理或其他指定人员出任主席、智能建筑供应商和项目管理公司项目小组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的资格将由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人员更改的情况。评审小组将就RFC的技术可靠性及其对整个项目的影响做出评估。经批准的RFC将转给相关的单位,未被批准的FRC将由评审小组通知提出变更者本人并给出未批准理由。
(3)变更评定。变更提出方在接到评审小组批准的RFC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出收讫说明以及分析RFC所需的大致时间,并准备相应的工程修改建议书(简称ECP)。如有费用发生,应按业主和变更提出方双方协商同意的收费标准收取。
(4)业主的认可。若ECP要求费用、进度或合同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变更,须由业主授权代表书面同意,或由评审小组主席批准。批准后的ECP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列入到该供应商的项目文件里。
(5)变更的实施。更改需在最近更新过的基准文本中醒目地标出更改之处并替换以新的文字描述。所有更改都应用更改条标出并注明ECP号。
为了保证变更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建议智能建筑各供应商和项目管理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意以下工作:①及时跟进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二次装修、暖通水电及业务需求的变更,对可能影响到智能建筑项目的变更做提前的分析和预估;②协调好业主、设计院及有关专业进行对变更方案进行确认;③通知各子项供应商及时提供变更设计图及新增材料进行报审;④设计图样报验工程设计管理,材料报审参照材料管理进行报审。
以上设计管理和变更管理的内容是针对智能建筑领域比较重要的2个管理要素,其他诸如项目计划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成本控制等限于篇幅的限制无法一一列举,智能建筑和项目管理都是比较新的学科,如何能让项目管理为智能建筑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利用项目管理来规范智能建筑行业,是各位从事这个领域工作所有人的职责。
关键字 国际工程 变更 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总承包工程项目在合同签约阶段还没有一个完整和详细的设计方案,因此合同工作范围的规定通常较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和漏洞。当项目执行中遇到这样的歧义和漏洞时,业主总是希望运用总承包合同对承包商义务的概括性描述(“盖帽条款”,如后文提到的“Fit for the Purpose原则”)迫使总承包商免费补漏。此时工程师作为业主雇用的合同管理方理应公正地调查这些歧义和漏洞,做出专业的决定。但实际上,由于工程师受聘于业主,出于“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职业道德”,工程师在做出相关决定时往往偏袒于业主。
我国A工程承包公司在南美某国以总承包模式承建一座现代化甘蔗糖厂。该项目使用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黄皮书”)作为通用合同条件。业主聘请英国B公司作为工程师为其规划和管理项目。除被业主聘为工程师外,B公司还与业主公司有着千丝万缕联系:项目融资方世界银行指定由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主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并且B公司每年还负责承销一部分业主公司生产的蔗糖。在此背景下,当项目工程范围出现歧义和漏洞时,工程师总是想尽办法保护业主的利益。本案例分析了总承包商如何灵活运用FIDIC黄皮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工程行业惯例将一个工程漏洞转化成一个带来盈利的变更。
一、案例背景
项目合同对工程范围定义如下:SP1工作包:甘蔗卸载和喂料设备(以下简称“SP1设备”),用于将甘蔗从运输工具卸载到制糖生产线上;SW1工作包:整个项目的土建和安装工程;SW2工作包:甘蔗预处理设备,用于将甘蔗处理成蔗汁和蔗渣;SW3工作包:蔗糖制炼设备,用于将蔗汁制炼成蔗糖;SW4工作包:联合电站,利用蔗渣、重油发电和提供蒸汽。
通常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该负责上述全部工程范围。然而,业主出于某些商业目的,将上述SP1工作包的设计和设备采购从整个工程范围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依据FIDIC黄皮书第4.20款[业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的相关规定负责提供SP1设备至现场,总承包商负责上述SW1~SW4工作包的设计、采购、建造和试车,以及SP1设备的土建、安装和试车。
上述工程范围安排使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产生了一个界面接口,即业主负责的SP1与总承包商负责的SW1~SW4的技术衔接。根据经验,总承包工程项目中任何界面接口必然存在着合同约定歧义和工程范围漏洞的风险。实际情况验证了这一点:项目合同没有明确SP1设备的电力来源。
2005年11月在与业主的SP1设备供货商就SP1设备现场布置、甘蔗传输速率等技术接口问题进行交流过程中,总承包商注意到SP1设备供货商从未提及SP1设备的供电安排。为了避免误解,总承包商向工程师反映了该情况,并要求工程师明确SP1设备的供电安排由业主负责,工程师表示要进行相关调查。在随后的设计审核会上,工程师认定依据“Fit forthe Purpose”原则(“Fit for the Purpose”原则是一条重要的国际工程惯例,即在国际总承包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应保证项目完成后能满足合同规定之目的。圭糖项目采用的FIDIC黄皮书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第4.1款[承包商一般义务]规定“When completed,the Works shall be fit for the purposes for which the Works ale intended as defined in the Contract."),总承包商应对整个项目的技术接口负责。既然总承包商负责SW4联合电站的建设,他应统筹考虑整个项目的供电和配电情况,因此总承包商应负责为SP1设备提供电力。
SP1设备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变压器、输配电柜和若干电缆(以下统称“SP1供电设施”),功能主要是将SW4联合电站产出的中压直流电转换成低压交流电,并输送到SP1设备。总承包商对SP1供电设施进行了成本核算,大致需要25万美元。如果接受工程师的决定,总承包商将不得不承担该费用。总承包商重新详细梳理了合同条款,向工程师提出:①SP1设备的供电设施属于合同漏项,总承包商有义务保证整个项目的技术接口,但没有义务为项目“补漏”,因此拒绝免费提供SP1的供电设施;②如果业主希望总承包商提供上述供电设施,应将该部分作为变更处理。
2006年1月,工程师根据FIDIC黄皮书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书面指示,要求总承包商负责提供SP1供电设施,同时递交变更建议书。总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指示意味着业主已经认可了SP1供电设施的变更,遂迅速做出反映,向工程师提交了变更建议书,报价50万美元。在收到变更建议书后,工程师采取了拖延战术,无论总承包商如何催促,工程师始终未依据合同做出变更费用的决定。
二、案例进展
根据项目工期计划,SP1供电设施必须在2007年7月份运抵现场并开始安装,为此总承包商最迟必须在2006年12月委托制造厂生产这些设备。总承包商在2006年11月已经完成了SP1供电设施的设计工作,但工程师此时仍然没有对变更建议书进行确认。总承包商不得不面临两难选择:
如果继续执行该变更,委托设备厂制造设备,工程师很有可能继续拖延变更决定时间,其用意无非是想等总承包商将供电设施造好并运抵现场开始安装后,找理由与总承包商谈判,借机讨价还价,压低供电设施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将面临费用损失风险;
如果拒绝执行该变更,总承包商首先违反了合同条件第13.3款[变更条件]的规定(即业主工程师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变更建议书后应尽快回复。在等待回复期间,总承包商不能延误任何工作),从而有可能受到业主索赔。其次SP1设备是整个项目的龙头工段,如果SP1设备因缺电而不能投产或晚投产,整个项目将因此无法按时试车。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总承包商判断业主伙同工程师拖延确认变更费用的目的并不是想拒绝支付,其主要是想等到设备制造好并运到现场后借机压低变更价格。而且出于整个项目利益考虑,总承包商在能够收回成本的情况下还是愿意执行该变更。因此,为了不影响整个项目进度以及与业
主、工程师的关系,总承包商采取了变通办法:在得到工程师对SP1供电设施设计图纸的批准后,总承包商随即秘密委托制造厂生产了设备,并将这些设备混在其他正常设备中运抵现场。2007年6月,当供电设备到达现场时,工程师还不知情。
上述办法虽然解决了项目进度问题,但仍然不能迫使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格。于是,总承包商在2007年4月再次向业主发函,回顾了整个变更的来龙去脉,并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第一,合同条款的规定:FIDIC黄皮书规定了变更程序的两种模式一一工程师签发变更指示模式和工程师要求提交变更建议书模式。针对不同的程序模式,工程师应采用不同的变更定价方法,总承包商也拥有相应的合同权利。
第二,工程师的失职:根据FIDIC黄皮书,工程师本应在收到变更建议书后立即依据合同做出决定,但实际上是一再拖延。
第三,总承包商的合作态度:尽管没有得到工程师对变更建议书的确认,总承包商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仍然开始了SP1供电设施制造(实际上SP1供电设施当时已经在运往工程目的国的途中)。
第四,结论:督促工程师立即对变更建议书进行确认。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函件后也采取了变通办法,他签发了一份没有价格的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其用意是既迫使总承包商继续执行变更,又不给出任何价格承诺(工程师拖延确认变更价格的情况在国际工程行业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与承包商在项目中的变更价格谈判地位有关。通常情况下,承包商的谈判地位在项目建设早期和中期最高,此时如果业主为了促进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往往在变更价格上容易做出让步;到了项目后期,承包商谈判地位最弱,此时不仅承包商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作,而且业主手中往往还掌握着大量项目待结算款项。因此,如果工程师将变更价格的确认拖到项目后期,业主将拥有更多的价格谈判主动权)。此后工程师再次就此事保持沉默。
三、案例结局
2007年11月,总承包商已经安装完SP1的供电设施,但工程师仍然不肯就变更费用进行确认。总承包商不得不再次向工程师发函,指责其没有履行工程师应有的公正和专业的义务,严重违背了工程师的职业行为准则,并暗示如果再不依据合同决定变更价格,总承包商将有可能依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采取针对工程师的行动。此时,工程师自知理亏,在权衡了工程师公司与业主公司各自利益后,于收到承包商信函后第五日,签发了已经拖延半年的变更价格确认函,裁定变更费用为40.8万美元。至此,总承包商成功赢得了该变更,不仅收回了变更成本,而且还获得了15万美元的利润。
四、案例分析
(一)FIDIC黄皮书规定的变更程序以及修改技巧
FIDIC黄皮书第13.1款[变更权]和第13.3款[变更程序]将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变更程序分为两种模式,这两种程序模式对应了不同的变更定价方法:
模式1:在工程师签发变更指示前,可以邀请总承包商提供包括费用、工期延长和技术方案三部分内容的变更建议书,工程师收到该建议书后应立即做出批准或拒绝的回复。总承包商在等待工程师回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模式2:工程师直接签发变更指示,要求总承包商执行某变更,同时记录变更执行过程中总承包商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变更对项目工期造成的影响。待完成变更后,总承包商提交费用和工期影响记录,由工程师批准认可。
从上述描述可以看出,业主可以随时委托工程师发起一项变更,总承包商不仅必须执行这项变更,而且变更涉及的费用和工期都由业主或工程师单方面决定,总承包商几乎没有话语权。欧洲国际承包商协会(EIC,Euro-pean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在2003年出版的《EIC Contractor's Guide to the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中指出FIDIC在设计变更条款时明显偏向于业主一方,不仅将发起变更的权力完全归属于业主或工程师,而且部分损害了总承包商对变更定价的权力。FIDIC不公平地让总承包商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风险。
在本案例中,工程师深谙上述合同原理,他开始使用了模式1,邀请总承包商提供变更建议书,然后利用“总承包商在等待回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的合同规定拖延回复时间,待总承包商发文指责其失职后,又改用了模式2,希望继续拖延决定变更费用的时间,直至项目最后移交。工程师的这种通过运用合同原理来转嫁风险的方法往往给总承包商带来巨大损失。
与工程师的利用合同原理转嫁风险的方法相对应,总承包商则充分使用了下文提到的与工程师在总承包工程项目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国际工程行业惯例成功反驳了工程师。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总承包商在变更定价方面的被动,建议在合同谈判阶段对FIDIC合同条件进行以下修改:
一是对工程师回复总承包商的变更建议书增加时间限制,例如工程师在收到总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建议书后14天内应进行回复。
二是删除“总承包商在等待回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的规定,改为“总承包商可以在其变更建议书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或总承包商与业主就变更造成的费用和工期达成了一致后开始实施变更。”
(二)与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国际工程行业惯例
总承包工程项目具有工程技术和范围复杂、合同条件概括笼统的特点,工程师在总承包工程项目执行中往往拥有较大话语权和权力发挥空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作为一种有效保护己方利益的手段,了解和掌握与工程师的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国际工程行业惯例,可以有效帮助总承包商在与工程师进行类似变更定价这样的合同博弈时占据主动。下面主要介绍两点内容:
1.工程师对业主承担合同责任,对承包商负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在设有工程师角色的项目中,业主通过与工程师签订咨询服务合同,聘请工程师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和承包商,因此业主与工程师之间具有合同关系。如果工程师的言行过失给业主造成损失,工程师应依据咨询服务合同给予业主损害赔偿。
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就不具有合同关系,那么如果由于工程师的言行过失给承包商带来损失,工程师是否应给予承包商损害赔偿呢?例如本案例中,如果工程师迟迟不确认变更费用,导致总承包商最后拿不到这笔钱(这种情况在项目后期很有可能出现),承包商是否可以要
求工程师进行补偿呢?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必须辨清工程师在项目中的合同义务。工程师的合同义务从根本上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和承包商的义务以及本着公正和专业的原则进行调解、决定的义务。对于前者,下面第二点内容将进行详细分析;至于后者,FIDIC黄皮书并没有明示,但它却是地道的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惯例:在依据第3.5款[确定]对变更费用等进行确定时,工程师应体现其公正和专业的职责。
但是在实践中,工程师拿着业主的高额薪水,在涉及项目合同金额和工期的决定中往往背离公正和专业的原则,做出偏袒业主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有两种补救方法:
(1)依据合同条件,将工程师的不公正决定视为争端,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处理,甚至进行仲裁或诉讼;
(2)在普通法系下,尽管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如果工程师的偏袒决定给承包商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承包商可以向工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失补偿,即主张工程师对承包商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第一种方法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一旦采用,将会从根本上破坏业主与承包商的合作关系,因此并非一种“双赢”的争端解决方法;对于第二种方法,尽管在普通法系中有Lubenham Fidelities & Investment Co Ltd 诉 South Pembrokehire District Council的判例,承包商获得了民事补偿,但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对工程师提讼时都面临举证(证明工程师的行为缺乏公正和专业)困难的境遇。尽管如此,掌握工程师的公正义务和其民事责任并灵活加以利用,仍然可以帮助承包商向工程师施压,迫使其做出尽量公正的决定。
在本例中,总承包商最后一次发函时指出了上述国际工程行业惯例,并暗示有可能采取针对工程师的行动。来自上述国际惯例的发源地英国的工程师当然比我们更了解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和对应的责任,所以工程师迫于压力最终签发了变更价格确认。
2.工程师的权力并非“天生”,而是依据合同的具体规定。
众所周知,在“业主一工程师一承包商”的工程承包模式中,工程师代表业主对项目和承包商进行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工程师“天生”就拥有项目管理权力,也不意味着工程师的项目管理权力无限大。实际上,工程师的一切权力源于合同。
FIDIC黄皮书第3.1款[工程师的义务和权力]规定“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他的权力”。此条款明确说明了工程师只能管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隐含的他能管的事情。因此,总承包商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时刻牢记工程师的权力不是无限大,工程师的权力受制于合同规定。
以FIDIC合同条件为代表的国际合同范本都出于对责权利平衡的角度考虑,依据工程的承包模式对工程师的权力进行了适度规定,例如在传统施工合同(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的权力就大于总承包合同(FIDIC黄皮书或银皮书)中工程师的权力。但实践中,工程师为了获得充分权力,往往对平衡的合同范本进行针对性的修改。
在案例项目中,经验老到的工程师在合同条件中保留了FDIC黄皮书对其权力的基本规定,但却在本应是技术文件的合同第三部分“业主要求”中添加了大量增强其管理权力的条款。这种合同设置既增加了工程师的合同权力,又避免使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约阶段特别注意和拒绝这些给工程师带来额外权力的合同修改。例如在案例项目中,工程师在“业主要求”中增加了工程师对设备选型有审批权的规定。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工程师滥用审批权力,以性能可靠为由要求总承包商在设备选型时用技术更先进、价格更昂贵的英国进口设备代替总承包商选用的国产设备,否则不批准总承包商的设备选型方案。这种要求显然不合理,但不接受工程师的推荐,设备选型就得不到批准。总承包商最后不得不接受了工程师的要求。
在总承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承担了“设计一采购一施工”的全部合同责任。因此,承包商应尽量避免在确定设计方案、设备选型、选择分包商或供货商、确定施工方案等一系列项目重要工作节点上赋予工程师过多话语权。
参考文献
吕文学:《国际工程承包》,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计价纠纷;化解
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现行计价规范为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计价规范”)[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纠纷与冲突频频发生。因此,分析导致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原因,提出对应的纠纷解决路径,提前规划好化解方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因造价纠纷造成项目进展滞后,同时对于高效管理促使工程项目有序的发展尤为必要。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概念
1.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的计价模式。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具有特点:(1)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过评标选出中标单位。企业想在市场竞争下稳定发展,必须提高自身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2)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公开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相同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3)量价分离,风险合理分担。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只承担价的风险,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常见的计价纠纷
2.1工程量清单编制不规范不准确引起的计价纠纷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办理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直接影响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计价纠纷,从而给发承包双发造成损失。2.1.1在实际建设工程中,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不规范不准确主要有几种常见情形(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各构成要件如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等未按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编制。(2)同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某2项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存在重复内容。(3)某个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不一致。(4)对某个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存在歧义,可能会产生2种完全不同的理解。(5)某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与实际工程量差别较大。(6)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7)某清单项目的控制价综合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2.1.2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不准确不规范主要原因(1)工程要求急,业主在设计图纸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始招标,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要编制完成,从而导致清单漏项、工程量错误等情况出现。(2)编制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不足、对清单规范等的理解不准确、缺少现场施工经验等原因,造成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不规范甚至脱离实际。
2.2合同签订不规范不完整引起的计价纠纷
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支付进度款、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办理结算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的不规范和不完整也会引起计价纠纷的产生,从而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或价款无法正常计算。合同的不规范不准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有几种常见情形:(1)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合同条款不一致。(2)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例如合同条款中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未约定判断类似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在处理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针对什么属于类似项目产生争议,无法解决。(3)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例如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针对同一事项存在2个条款约定不同的情况。例如,合同专用条款某条款“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另一条款材料调差:基准价按XX省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6期执行,材料调差按施工当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进行调整,没有信息价的由甲乙双方市场认价。(4)合同条款描述不清楚,实际施工过程中无法应用。(5)合同中存在无限风险条款。当然在实际工程中还存在不属于以上2类情况而引起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例如造价人员对于国家规范某些规定的理解不正确;投标价格中有某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严重偏离市场;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施工过程中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等。这些都需要发承包双方引起重视,并在今后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避免,从而减少计价纠纷。
3工程计价纠纷案例分析
3.1案例一:X大型综合体建设项目承包人要求增加塔吊基础费用
案例背景:X大型综合体建设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并确定了中标单位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本工程执行“13计价规范”及配套计量规范。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有“011705001120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项目特征为:“1.机械设备名称:综合考虑;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综合考虑”。投标人依据项目特征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了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针对塔吊基础费用是否可以按发承包及监理等各方单位签字确认的方案纳入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塔吊基础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011705001120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中,不应重复计取。承包人认为塔吊基础并未包含在“011705001120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中,应按照几方签字确认的方案计取,理由是项目特征中并未描述塔吊基础的内容。分析:本工程为国有投资项目且计价依据是“13计价规范”以及“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房建计量规范”),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从“13房建计量规范”的列项方式来分析,“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中并不包括塔吊基础的费用;而规范中的另一个清单项目“垂直运输”的工作内容为:①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②行走式垂直运输机械轨道的铺设、拆除、摊销。从工作内容可以看出塔吊基础的费用是包含在“垂直运输”清单子目中的。所以本案例中发承包双方的主张都是不成立的,而造成争议的原因是发承包双方对于规范的列项及每个清单项目包含的内容不了解。造价人员在使用“13房建计量规范”时不能只看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也要看项目的工作内容以及规范中的一些注释,只有对规范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正确地使用规范,减少争议的产生。
3.2案例二:X市大型会议中心项目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
措施费用的增加案例背景:X市大型会议中心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投标并确定了中标单位,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本工程执行“13计价规范”及配套计量规范。原招标图纸中本项目结构形式为全现浇结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原来的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变更为钢结构屋架。此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中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无法满足变更后的施工要求,承包人提出调整原施工方案,增加了200t的汽车式起重机。此施工方案经过了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的签字认可,施工过程中各方也针对增加的机械办理了签证。结算时针对设计变更导致的措施费的变化能否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垂直运输费按m2包干,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并进行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方认为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必须增加机械才导致的措施费用的增加,且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以及现场签证,应当增加费用。分析:根据“13计价规范”第9.5.2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例中垂直运输机械费用的增加是由于屋面的变更导致的,而此设计变更是在投标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无法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属于招标文件所指的包干范围。当然在实际工程中设计变更也会导致某些措施费用的减少,比如本案例中的模板费用以及脚手架的费用等,所以在发生变更后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时应全面对比方案的变化,而不能只调整对某一方有利的部分。
4解决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的应对策略
4.1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以及编制人员业务水平
(1)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规范新定额以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工作。(2)企业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编制人员业务水平,制定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模板,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建立数据库,注重收集以往工程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尤其是措施项目部分才有历史数据可参考,编制出的清单以及控制价才能更合理。(3)编制人员自身要充分理解现行规范及相关计价文件的规定以及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的区别和联系;在编制清单前要准确理解拟招标工程的情况、详细看懂招标图纸,在编制清单时要认真仔细,项目特征的描述要完整、准确、工程量的计算要准确。
4.2加强合同管理
关键词:业主方;工程变更;管控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5月9日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等方面做出的调整与改变。工程变更一方面表现为对合同约定的修改、补充或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改变;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项目范围内工作的修改与补充,如任务的增减变化、质量标准的改变、时间的调整等。由于建筑产品的单一性、复杂性以及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任何一个建设项目而言,工程变更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对实现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因素、政策法规因素、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等。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产生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业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业主对工程项目的部分功能、用途、规模、标准的调整;设计单位对图纸的修改,以及解决设计不完善和专业之间相互矛盾的变更;施工单位从施工方案出发,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变更等。无论是哪一参与主体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将对项目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程变更的发生直接影响项目投资与进度。频繁的工程变更将打乱正常的作业顺序,造成变更项目紧前工序、紧后工序和相邻工序的停工和返工现象,尤其是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变更项目,其延误必将导致建设项目工期的延长。
其次,工程变更将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降低项目管理效率及劳动生产率。频繁的工程变更往往会增加业主和监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及难度,打乱其正常的工作程序。同时,工程变更也会对现场施工的生产作业效率产生影响,增大施工单位的生产成本,对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难度也将大幅增大。
再次,工程变更将产生较多的施工索赔及合同纠纷。由于工程变更会对项目投资与进度产生直接影响,一旦发生工程变更,当业主与监理确定的变更价款和工期难以满足施工单位的要求,双方利益分歧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将会引起施工单位的施工索赔,甚至发展为合同纠纷。
业主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为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其他目标,必须对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实施严密的控制。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业主对工程变更实施有效管理,对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的影响因素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指出,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项目整体变更控制是控制造成变更的因素,确保变更带来有益后果,判断变更是否已经发生,在变更确已发生并得到批准时对其管理所需要的过程。业主方要对工程变更实施有效管理,则应对影响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通过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业主方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业主方的企业管理模式。业主方的企业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业主方的组织结构模式以及业主方对项目的管理层次两个方面。组织结构的问题是业主方进行全方位、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的关键因素。组织结构是否清晰,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是否明确,内部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合理,管理层次之间以及各个管理层次内部工作界面的划分是否适当,都将对具体项目的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企业的高层、中层以及基层管理者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中各管理层次的分工是否明确,各层次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约束机制,以及能否实现畅通的信息沟通,也对具体项目的推进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到工程变更而言,工程变更能否及时提出、得到批准或及时反馈,以及得以有效实施,都有赖于业主方企业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
2、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工程变更管理要求对工程变更实施系统的、综合的控制,需要形成一个由总体到细节,包括各个参与方、各个职能岗位严密的、多维的控制体系,确保项目的建设目标得以实现。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中的实施流程规定了管理活动的阶段划分以及各个阶段的相互关系、重要环节、各参与方、各活动行为的相互关系以及流转的过程。工程变更实施的整个过程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流程,将影响到工程变更的评审、工程变更批准的效率、经批准后的实施与跟踪、验证。
3、业主方工程变更的评审机制。业主方工程变更的评审机制使业主单位内部对工程变更的请求进行综合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一系列过程。无论是积极的、合理的,如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以及节约工程造价为目的的工程变更,还是带来消极的不合理的工程变更,甚至是恶意的工程变更,都需要业主方给予认真对待,必须对工程变更的方案进行评审。工程变更评审的结果将作为业主方准予变更、拒绝变更以及上报高层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业主方工程变更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对工程变更的实施监督情况。变更请求得到批准后,可能需要编制新的(或修订的)成本估算、活动排序、进度计划、资源需求以及风险应对方案。这些变更可能要求调整项目管理计划或项目的其他管理计划文件。因此,业主方能否对工程变更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也将对项目的整体目标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业主方工程变更管理控制要点
1、建立适合的企业及项目管理模式。业主方项目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各部门、各管理层次之间的有效协作与相互配合,建立在明确分工基础上的高效信息传递、及时沟通、密切配合机制是项目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根据企业基本情况与人力资源现状条件,结合所管理建设项目的特点,建立适合的企业管理模式以及项目管理模式将有助于业主方对各个项目的变更管理实施有效控制。业主方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工程变更管理的方式,其确定的原则应是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运作,以高效完成项目整体任务,满足业主方的建设目标的相关要求。如某业主企业针对一定时间范围内承接的项目群管理任务实施两级管理,其组织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图1)在上述模式下,机关各职能部门对于具体项目没有直接的指令关系,但是对于具体的技术及业务确存在审查或审核的关系,因此信息能否得到及时、准确的传递尤为重要。
2、建立规范的变更控制流程。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应当有清晰明确的流程。一般来讲,变更审批的环节越多,越容易控制变更的数量和变更的费用,而且各部门在审批中相互补充、制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繁琐的变更审批流程需要较长的流转时间,往往会影响变更的及时实施,甚至影响整个项目的工期。因此,业主建立规范的变更控制流程,并正确处理好变更控制与效率的关系,是做好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前述业主单位组织结构模式,业主方内部工程变更审批流程图如图2所示。(图2)
需要注意的是,以企业及项目管理模式为基础的工程变更管理的授权体系是做好工程变更管理控制的重要控制要素之一。在前述案例中,由于公司实行两级管理,依据变更费用额度以及变更性质等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确定工程变更的审批主体与流程。明确的授权体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界面,对相互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前述案例组织模式情况下,公司与项目部对于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将决定公司对于项目的具体管控程度以及深度。
3、制定良好的工程变更评审机制。由于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从图2的流程图中可以看出,无论工程变更的费用额度以及变更性质处于哪一审批权限,严谨、科学的技术经济论证是工程变更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业主方必须对工程变更的方案进行综合的全方位评审,确定该项工程变更所带来的影响是否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并降低项目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对业主方来说,由于工程建设的阶段性,一般业主单位不会有太多的专业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经验。这一现状与专职从事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单位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业主方需要根据相关的变更管理流程与授权体系,在内部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借助外部专家及专业技术顾问公司的力量与经验,采用各种形式,对变更的要求进行实质性的分析与判断,判断提出的变更请求对于项目的技术、费用、进度、质量、安全及环保等建设目标的综合影响,预见引发的风险,从而做出详细的分析与判断,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弥补业主方技术和经验不足的缺点。在具体评审中,工程变更评审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即分析研究变更设计方案和技术,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工程量和投资增减,论证变更的合理性;分析预测变更对合同价以及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影响控制,论证变更的可行性。
4、注意加强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管控。工程变更管理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业主以及监理单位一般都把对工程变更管控的重点放在项目的建设实施阶段,但是一些工程变更,特别是重大变更往往潜伏在项目的前期研究策划阶段。特别是这个阶段用户需求面积的确定、使用功能调查、建设标准确认、目标市场预测等工作的不足,将导致设计缺陷或设计偏差,造成较大的变更,对项目的进展将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工程变更管理控制要树立全过程管理的思想,以预防为主,加强事前控制,减少重大设计变更。同时,要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具体还可以辅助采用BIM(建筑信息化模型)等技术手段,在设计阶段通过给予三位模型的碰撞检查与纠错,实现各专业综合设计优化,减少因专业设计缺陷造成的设计变更。
业主方对工程变更进行评审、批准与确认后,还必须在变更实施的过程中进行跟踪和验证,确保变更被正确地执行。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工程变更的事后控制,对工程变更进行分析对比,尤其是针对中标价与结算价出具分析报告,提高业主的管控能力。
最后,我们还应注意到,在项目管理中,要控制和减少的是不合理的工程变更。有些工程变更的实施可以提升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实施进度以及节约工程造价,提升整体的功能价值或减少业主损失,对工程建设或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控制有利。因此,还应辩证地看待工程变更,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侯亚林.业主的工程变更控制管理与案例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07.7.
【关键词】公共关系学 实践教学 设计
一、引 言
众所周知,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而实践教学环节正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那么,对于公共关系学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具体来说,就是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借助课堂讨论、社会实践、市场调查、公关策划、公关咨询与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公关决策能力和公关创新策划等能力。
徐州工程学院是一所由专科层次刚刚升格至本科的院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建成苏北一流、江苏省有地位、国内有影响的以工程类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学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多与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其中管理学院开设的《公共关系学》就是一门紧随时代、注重应用的课程,而且这门课程通常安排在学生毕业实习的前一个学期。由于很多学生对未来寄有较高的期望,对自身缺乏科学的定位,还有些学生就业压力较大,部分学生产生浮躁心理。针对学生又想学习,又想走入社会进行工作实践的矛盾心理,作为授课教师,在教学中就要通过和学生进行沟通,得到学生的理解、支持和认同,顺利地组织教学。
通过对学校部分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了解,发现不少专业课程在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理论教学过于强调系统性和完整性,忽视了其应用性;实践教学中缺乏对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培养。那么对于公共关系学课程来说,所表现出来的是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对新知识、新技能理解不够;实践活动无针对性,系统性,实践能力得不到具体的锻炼。因此,如何向学生讲授,使学生乐于学习、自觉学习,掌握其中的精华,同时,通过学生动手、动身、动脑,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一方面,引导大学生正确的自我定位,正确认识社会,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使得自身形象得到良好展示,为自身就业、创业奠定扎实的基础。这需要授课教师花大力气进行探索和尝试。
二、《公共关系学》课程“漏斗对接教学”方案的具体实施
对公共关系学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计,应该清楚不能为了实践设计而设计实践方案,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首先要把理论知识教给学生,这就要把教学大纲上要求掌握的重点知识让学生掌握,然后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让学生通过有针对性地实践活动,最终达到不仅使学生掌握公共关系理论知识,而且通过参加公关活动实践,补充学生在课堂上无法学到或难以切身体会及深刻领悟的知识,为学生就业和能力拓展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就是所有的实践设计要符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和经济性。
为了满足以上要求,笔者根据这几年从事公共关系学教学实践的一点经验,摸索了一套的“漏斗对接教学”方案,即“>
1.理论知识的讲授
每一章内容讲解前,为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其对相关问题产生兴趣,首先从大方面讲起,即公共关系案例;接着将案例进行提炼,概括其中体现出的相关知识点及应当掌握的公关知识;随后联系书本上这一章的内容,让学生不知不觉的进入理论知识学习,那么在讲的过程中要注意讲重点、讲难点、讲方法论、讲知识结构,而且理论知识的讲授要想着为实践活动做铺垫。比如在讲述第一章认识和理解公共关系时,学生刚刚开学,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门新课程,为了使学生很快进入状态,我选取了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水门事件”和克林顿“拉链门”事件(有的班级有多媒体设备,把这些资料用多媒体介绍给学生,增强视觉刺激,吸引学生注意力)。经过对两个案例的讲述,让学生认识到同样的危机事件发生后,处理方法不同,带来的结果也是截然相反的,从中体会到公共关系的重要性;接着就引入正题,公共关系如此重要那么公共关系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探讨。随后把这一章的重点内容公共关系的涵义、公共关系的特征、研究对象等内容重点讲述,让学生对公共关系有初步的了解,为下面的实践教学打下基础。
2.针对性的作业讨论、案例答辩
每章理论讲授完成后,布置一定量的复习思考题,思考题的内容一部分是上课所讲得重点内容,一部分则是根据重点又引申的实践性较强的公关问题让学生进行思考、回答。对于上课所讲的重点内容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对于引申的内容要求合作完成,并在作业本上纪录下合作的同学姓名以及合作的内容,最后老师批阅后选取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课堂讨论。经过这一步骤,理论知识相当于又被强化了一遍,而且范围也被缩小了一部分,重点更加突出了。比如在讲述第一章时,理论知识讲完后,第一道作业题是写出公共关系的涵义、特征及研究对象。第二道作业题是你所理解的公共关系是什么?现代社会中,组织形象对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何意义?学生做完后,老师及时批改,在第二次课上(给学生留有时间去查阅资料,一般情况选择理论课结束后下一次课)组织讨论第二题,当然老师一定要把握方向,进行引导或给予启发,不能漫无目的让学生随便讨论。这样就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钻研兴趣与热情,给学生充分的质疑时间、充分的思辩时间,进而让学生在教师的帮助指导下,独立地感知、学习、理解、提高,把书本知识变成自己的东西。
除了布置作业以外,每章内容讲述完以后,要布置相关的案例。案例本身的典型性、针对性要较高,否则便会影响学习效果。另外,案例教学特别是讨论过程,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也要求老师正确地引导以深化案例中所体现的原理,否则便会出现简单化、表面化、虚拟人工化等现象。因此,要想达到理想效果,就要求专心选择案例,老师、学生密切配合,对案例分析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随时调整和修正可能产生的问题。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先把学生分成学习小组,即所有学生自行组成学习小组,每组7~8人左右。小组一经组成,将不允许中途变更,因为案例分析报告将以小组为单位呈交。每位小组成员都应积极参与报告撰写及有关的资料收集、方案讨论和课堂宣讲等工作。案例提交在章节授课后的一周之内,小组要进行讨论,有条件的将报告制成PowerPoint演示文稿,并组织答辩。
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情况下,同一个案例要分给两个小组,一方面,如果分组太多,牵涉到答辩时间太长,时间上不允许,因为每一章内容的课时数基本固定,基本理论要占用一定的课时,作业的讨论还要占用一部分课时;另一方面,同一个案例分到两个组讨论出来的结果一般不会相同,这样教师在答辩结束总结时,可以让同学们体会到为什么案例结果是不同,因为不同的组人员不同、思想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同,分析方法的思路也是多样性的。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案例的分析没有统一的分析方法或分析标准、规范之类的东西,往往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比结论本身更重要。另外,在案例分析时,要注意营造一种轻松、活泼、开放的氛围,每个学生都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然后,再由老师引导学生联系理论,通过逐步的归纳、整理、分析,逐步地把问题引向深入。答辩结束后,先由学生对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的指标为演示风度、组员合作、逻辑清晰度、语言表达能力、生动、沟通、问题回答和总的感觉等八个方面,最后老师给出报告成绩。这样可以对学生的系统思维能力,学生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学生的表达能力、说服能力以及团结协作等综合能力得到很好地锻炼。
3.延伸所掌握的知识,注重社会实践活动。
让学生领会知识,利用课堂面授的时间进行《公共关系学》的教学,容量显然有限,这就需要将课堂延伸,也就是把学生通过听课,作业讨论,案例答辩已掌握的知识进行延伸,使学生在课外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知识,并与教师进行沟通和交流。这就要安排学生实践活动,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达到了对课程重点知识的掌握,使学生更好的体会公共关系学的精华所在。以教材倪东辉、鲍娜主编的《公共关系原理与实务》为例,实践内容(部分)如下:
(1)公共关系概述――作业讨论,案例分析。目的:学生刚刚开学,创造轻松的学习气氛,逐渐适应以后的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
(2)公共关系人员和机构――情景模拟,案例分析。目的:通过对第一章的作业讨论,案例分析,总结经验,进一步引导学生如何进行成功的案例分析和答辩,如怎样把公共关系的理论知识应用到案例分析中,以及案例分析中要注意的事项等。
(3)CIS战略与公共关系――案例讨论、社会实践。地点①徐州液压配件厂;维维集团徐州总部。地点②徐州地区麦当劳餐厅。目的:通过相关案例讨论,使学生了解知名公司的CIS战略,让学生增长见识;通过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观,并与相关管理人员座谈,收集资料,了解企业的CIS战略和麦当劳的《CIS手册》。
(4)公共关系实务――举办各种活动,如青年志愿者活动,慈善募捐活动,校园活动等等。
三、实施效果与建议
通过这种教学方法,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实践教学贯穿于专业课程学习的始终,在教学中随时指导学生建立有效的学习模式,操作性很强,学生乐于接受,真正做到了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应用性、趣味性、时效性、启发性。
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真心希望学校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充分的时间、广阔的实习场地和众多的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更好的培育公关能力。比如加大校园开放度;学校主动加强与各资源主体平台的搭建、建立合作组织;加强学校与家长、校友、社会组织的联系;加强学校和社会、企业的沟通,做到科研与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相结合,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使学生能够将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培养大学生扎实的专业实践技能,进而提高其专业文化素质。总之,要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适时争取各种可能的机会,为学生的发展拓展平台。
四、结 论
《公共关系学》课程“漏斗对接教学”模式的摸索,不仅可以帮助教师调整教学思路、学生调整学习方式,促进师生主动改变现状,而且,教师在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过程中,业务能力和水平也会得到很大提升。
参考文献
1 魏桂英.关于实践教学的思考[J].琼州大学学报,2002(6)
2 邓艳葵.谈就业视角下的实践教学[J].教育与职业,20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32-02
一、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规范性将能够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促进投资节约。2010年5月5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审核。”此项规定虽然对合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对应合同审核的主?w并未加以明确。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审计监督对于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审计部门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工作应由审计部门来实施,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名不正,则言不顺。目前,审计部门只能将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时求证的一项内容,对合同本身暴露出来的涉嫌滥用职权行为等问题缺乏有效的防治手段,不仅追不回已形成的损失,而且掩盖了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因此,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对审核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审计评价,以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的目的。下面先通过几则案例,说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必要性。
1.案例一:某医院病房楼装修工程结算审计。某医院在发出的病房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发包人不付设计费”。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负责人王某收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在合同中添加支付设计费的条款。审计部门结算审计时,将这笔费用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背离”为由审减。施工单位不认可审减结果,并以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项目给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王某也因贪污被某检察院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审计部门据此对设计费予以核减是合法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能否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使该合同无效,法院也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王某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固然可恨,但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机会可趁就值得我们深思了。为什么一个人就能随意在合同中增加条款并生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缺少了合同审核的关键环节,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工程合同审计制度,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为承包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因此,一个人的不当行为足以影响整个单位,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不建立强制性合同审计制度,类似循私舞弊的现象怎么能够杜绝呢?
2.案例二:四川省南部县北环公路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报审一个标段造价112.15万元,审计部门核减额为58.64万元,审减率为52.30%。承包方不认可审减结果,另外出具了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欠款凭证,一纸诉状将建设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还清欠款。法院复核了欠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采信审计部门出据的审计结论,判决建设单位偿还欠款。一审二审承包方均胜诉。后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审计中发现的该项目管理中的不正常现象,深挖出工程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工程指挥部负责人受贿且和施工方串通,虚报工程量,多套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将相关责任人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承包合同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格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时,往往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依据《民法》《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判决,大多数情况是判施工单位胜诉。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份未经审计的合同在纠纷产生时,审计是不受法律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合同的效力远远超过了审计意见书。如果不对合同进行审计,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条款,结算时审计部门仅仅能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核,不能对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审计的作用就会变得微乎其微。
3.案例三:长江堤防建设资金侵吞案。湖北荆州市长江渠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与某工程公司经理刘某,代表各自单位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施工合同。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私刻“嘉鱼县高铁镇九岭山采石厂”印章,签订了虚假的供料合同,并用假印章在银行开户,得手后分到40万元。杨平等人要求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职工别某等人按照其提供的数据绘制假的工程竣工图,绘制完成后,工程公司支付设计院职工技术协会设计费4万元,别某等人当即提走劳务费及奖金2万元。杨平与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洪湖长江干堤加固工程监理处总监魏某签订了虚假的水下抛石工程监理合同。魏某在没有任何监理记录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监理报告,并收受工程监理费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最后,杨平以洪湖分局名义邀请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领导、专家11人组成验收小组对这个子虚乌有的工程进行了假“验收”。杨平等人利用整个项目共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206.4万元。
案例分析: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副局长杨平、长江水利委员会界牌工程代表处职工苏勇等人相互勾结,疯狂造假,通过签订假合同、绘制假图纸、提供假供货、实施假监理、编造假验收等手段,侵吞长江堤防建设专项资金。一个超级滑稽的影子工程竟能如此步步顺畅,粉墨登场,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权力缺乏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于随意是该项目得以实施的中心环节,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假施工合同、假供料合同、假监理合同,这其中只要有一个被及早识破,就不会有后来完整利益链条的形成。由此可见,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已经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了,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审计部门审定,合同不得生效”,才能有效防止腐败案件的发生,才能把权力真正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从上述几则案例可以看出,缺乏监管的工程施工合同很可能成为当事双方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已成为实现合同监管的必要条件。应当从法规层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才能生效,明确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的合法主体地位,以实现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法监督。
二、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具体措施
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资金投向投量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建设工程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结算、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项目成败。因此,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应相应从合同文本审计、合同订立过程审计、合同履行过程审计三个方面入手。
(一)合同文本审计
合同文本审计是建设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意见书。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遵照审计意见书执行。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主要审查承包方单位名称是否与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上的名称一致,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财务状况等,审查是否存在借用资质或非法转包情况,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是否超越其资质能力等现象。
2.审查合同施工内容。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其进行拟定;审查合同所包含施工内容是否经发包方管理层会审并授权;合同所述施工内容是否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相一致。
3.审查合同语言表达。主要审查合同语言表达要做到清晰和严谨,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统一,注意审查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答疑、澄清文件和承诺书等是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有无背离其实质。
4.审查合同潜在风险。审查合同双方承担的有关清单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浮动等风险是否对等,是否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违约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具有操作性。
5.审查合同计价条款。主要审查合同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工程特点,对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约定是否清晰、合理,是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查计价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查结算价款部分是否注明“以审计结论作为结论依据”;审查合同金额是否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形成评标报告中标金额相一致,是否另行订立了与合同实质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二)合同订立过程审计
1.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合同订立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有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当事一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审查当事双方代表是否为法人本人或由其授权的人,合同专用章名称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上中标单位名称一致。
2.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规范性。审查合同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了调整,审查合同签订是否经有相应权限领??审批,合同专用章是否由专人保管,合同各页码之间是否加盖骑缝章。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的真实性。主要审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原貌是否与总平图相吻合,有无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有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字的现象,订立过程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合同履行过程的审计
1.工程前期审计。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审查账户科目设置及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审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到位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管理班组是否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为投标单位内部人员,有无私自分包、转包等现象;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单位承诺的三通一平条件是否具备,施工单位承诺的机械、塔吊等辅助施工设备是否到位。
2.工程中期审计。审查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部分的工作量,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有无违反合同约定超额支付或提前支付的现象;审查隐蔽工程是否经过监理单位鉴证与验收,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审查主要材料设备是否为施工单位投标时承诺的品牌和型号,是否具有相应的品牌证书和合同证书;审查暂估价设备和材料采购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经过市场询价,合同双方确认的价格是否符合当地市场情况;工程需要变更时,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得到批准,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审查施工单位申报变更价款的合理性。
3.工程后期审计。审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工。如未按时交工,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及时得到回复;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适时组织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工程结算审计。依据建设单位提供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工程图纸、变更签证、暂估价设备和材料价格确认单、验收报告等资料,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5.工程决算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工程结算审计结论支付工程尾款,是否足额扣留质保金,审查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EPC); 租赁; 建造―经营―转移(BOT)
【中图分类号】 F206;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107-05
近年来,雾霾天气、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越发显现出来,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目前,国家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举措。由此可见,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会计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所必要的设备和服务,并负责合同期内设备的运营维护;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入,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规定有所差异。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归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条件转让给用能单位。
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模式的现状
目前,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时,会计方面的相关文献主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理,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1],因此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也有观点提出,应将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套用经营租赁的准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因为其项目收益不稳定,与设备相关的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均未转移给用能单位[2];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BOT)这一过程,这与BOT项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3],因此可以参照BOT项目进行处理。在实务中,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标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之后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只按照经营租赁支付租金,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有一些企业按照BOT项目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认为,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无论采取租赁方式还是BOT项目方式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而用能单位拥有使用权,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一部分节能效益,这符合租赁业务的定义;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首先是进行建造,在合同期内是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最后是将节能设备无偿交给用能单位,这也符合BOT项目的处理思路[4]。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路,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管理层按照企业节能项目特点来分析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一般应按照BOT项目处理。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企业确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以后类似的项目,都应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选择,以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贯性。
那么,在选择这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如果作为租赁方式处理,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租赁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呢?如果包含租赁,究竟应该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作为BOT项目,BOT项目中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应该作为固定资产、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处理?
二、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包含租赁
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是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处理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是否可以按照租赁的方式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指出,若协议的履行取决于某特定资产或资产组的使用或协议转移了该资产的使用权,则可将协议认定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节能设备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同时,设备的使用权转移给了用能单位,因此,可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包含租赁,可以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选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来说,虽然节能设备需要依靠节能技术,但由于节能技术是凝结在设备中且无法单独计价的,因此,本文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用能单位也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指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并有极大可能获得;(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且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节能企业所有投资成本。如果合同收入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就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节能服务企业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来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获得的报酬金额不确定或不能可靠估计,并与节能效益相关联;(2)合同规定的保底收入不能弥补所有投资成本,此时,表明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节能服务企业应该按照经营租赁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不应确认固定资产,而应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①
三、作为BOT项目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可作为BOT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对BOT项目的界定,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某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特定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经营企业向用户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工程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结束,经营企业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模式。关于EPC与BOT项目的比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未必是政府,所建设的设备也未必是公共基础设施,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与BOT项目基本一致,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参照BOT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合同能源管理则必须按照BOT项目处理。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中具体指出,如果项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范围中的公办民营服务特许权协议,则该项目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的范围,此时的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BOT项目处理,不能选择租赁方式。
(二)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建造或升级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得收入或者公允的对价可作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合同能源管理规定了:(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此时,代表节能服务企业处于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范围之内,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节能服务企业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效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时,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用能单位使用节能设备获得的节能程度而定,此时,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有关EPC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判断图如图1所示。
四、EPC项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应用
案例1:M酒店拟对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采用同时具备供热、供冷、供热水三种功能的三联供技术。技改工程由N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工程投资1 260万元,为设备购置费用,由N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设备寿命为10年,双方合作时间为6年,合作期满后,设备无条件转让给M酒店,并由M酒店进行运营维护。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无论节能效益多少,M酒店都需要给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支付600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在情形一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获得与节能效益无关的固定报酬600万元,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600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340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600×(P/A,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42%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340万
贷:长期应付款 3 600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529.2万(1 260×4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9.2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情形二: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21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420万元时,则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收益情况见表2。
案例分析:在情形二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210万元,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 085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825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210×(P/F,i,1)+280×(P/F,i,2)+390×(P/F,i,3)+400×(P/F,i,4)+410×(P/F,i,5)+395×(P/F,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14.85%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5万
贷:长期应付款 2 085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187.11万(1 260×14.8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7.11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合作期间内,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19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380万元时,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费用。收益情况见表3。
案例分析:在情形三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190万元,但该保底收入不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不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应按照经营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N节能服务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万
借:银行存款 190万
贷:应收账款 19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万
贷:银行存款 190万
案例2:N节能服务公司参与S市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拟对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技术改造。锅炉房由N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工程投资成本1 260万元,特许经营期6年。特许经营期满后,该锅炉房将无偿转交给S市政府。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锅炉房收入归N公司所有。每年锅炉房经营收入300万元。
情形二:若改造前后,预计能耗费用很可能将从1 150万元/年降到350万元/年,年节约费用约为800万元。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并且,如果当年节能效益低于420万元,则该年支付N公司210万元。
情形四: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但年节能效益无法合理估计。
案例分析:在案例2中,项目来源于S市政府并且标的资产属于基础设施,因此,在处理时应该按照BOT项目考虑。在情形一、二、三中,代表节能服务企业N公司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核算。而在情形四中,N公司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收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节能程度而定,此时,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在节能环保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在会计处理上尚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统一的系统处理方法,使得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在会计处理方式上不够规范。本文依照我国会计准则和IFRIC相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见解。同时,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核算进行探讨时,有的文献资料将其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类,且只对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认为在考虑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时,最为关键的应是考虑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或者是否有无偿获得现金的权利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马勇.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3(6):87-89.
[2] 李全.刍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处理[J].财政研究,2013(1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