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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市场发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机动车辆市场发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机动车辆市场发展

第1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 产品创新 现状

一、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演进过程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经历了屡次变脸,由最初的一家公司开办,到目前的经营主体多样化;随着标的的多样化,车险名称从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下面从不同时期来回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演进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阶段和标志性事件。

解放初期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在国外称为汽车保险。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汽车保险。不久出现争议,认为车险以及三者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人保公司1955年停办车险。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最初,汽车保险承保的标的只有汽车,随着其发展,保险标的范围扩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仍沿用汽车保险这一名称,而我国已于1983年11月将其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有了更规范的名称。针对我国原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不足,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重新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于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与旧的条款相比,新条款明确指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对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新条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2001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布正式启动“事故车辆定损系统”。2002年1月颁布实施的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对无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时交警不再负责定责和调解,所以,占据我国车险市场最大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一些地区试行“碰撞赔案快速处理办法”。我国2002年3月4日《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由保监会统一制订,而是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2002年8月15日《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再在全国统一执行。条款变化的特点为:2000年采用统颁条款;2003年采用个性化产品。2002年中国保监会明确规定了从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及条款在全国放开,这一规定的出台,引发了各家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上的激烈竞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设计开发了8个主条款和配套的11个附加条款,成为首家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随即公布了其制作的我国首张完整的车险精算费率表,该份费率表是在平安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数据上,参照国外先进模式和经验制作的。新费率表在主险、附加险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引入了13项费率修正系数,体现了在从人、从车、从地域因素下的实际风险。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推出了包括机动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的A,B和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由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联合制定,开发完成了2007版车险行业条款,分A、B、C三款,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启用。截至2009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86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接近2亿人,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内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2009年10月1日起随着新《保险法》的开始实施,各产险公司也分别对06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和C款进行修订,截止2009年11月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获得保监会的新条款审批。大多数公司已经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正式启用09版车险新条款。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创新现状与动力

按保险产品创新的主要诱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可将产品创新划分为四种类型:即顺应需求论、制度供给论、技术推进论和综合诱导论。回顾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演进的过程,可以看出以上几种诱导因素在不同阶段分别起着作用。市场的需求是原始动力,而制度的创新是基本保障,技术进步是后援保障,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的代表险种是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代表险种是商业ABC三款综合车险条款。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2009年10月改版采用09新车险条款。目前险种分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两部分,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如人保公司把车辆损失险细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平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天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华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天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等。

下面来了解我国目前市面上最新的09版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情况:人保、平安、中银保险及国寿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险别对比图表。

三、保障体系

结合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历程,尽管市场的需求是原始动力,但是同样需要技术和制度的保障,车险产品核心后援保障纬度强调的是与产品创新相配套的各个重要环节对产品创新的有效支持,对创新产品价值的市场实现予以有效保障。其中公司文化背景和客户资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销售渠道的支持、风险管控的落实、产品适当宣传、公司投资能力等都能满足产品设计提出时的一些假想。

1.制度和法规方面的保障。我国经营车险的公司主要是财产险公司,而财产险公司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唯一的《保险法》已经过两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中,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137条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138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2.新技术的采用。车险车品创新无论从经营环节的每一步,还是从销售渠道和方式上看,都离不开新技术的推广,电脑的推广使得保险单从过去的手写保单变迁到机器打印,人工核保定损变迁到远程定损,电话、数码相机、DV机、电子笔、互联网等现代通讯设施的使用使得车险产品从展业、投保、核保、承保、查勘、定损、理算、续保等环节得以现代化。车险费率的厘定也源自精算技术的发展。

3.投保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提升。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车主风险意识的提升,保险公司竞争的白热化,销售渠道的创新等共同催生了消费者的投保意识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这些也成为车险产品创新的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克穆,李开斌.个人保险产品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5.

[2]李娟.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探讨.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3).

[3]赵明岚,邱剑.节能保险产品创新.保险研究,2009,(3).

第2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一、效率第一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各项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吸引全社会的科技人才和投资者加盟,为共同建设和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懈的努力。随着总公司“大招商、招大商”战略目标的整体推进,在开发区组建一个机动车辆管理机构,有效的实施人员与车辆的管理,已经成为促进当前开发区迅速发展壮大的迫切需要。

一、组建交安委的必要性

1、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现有各类型机动车辆*余辆,驾驶人员*余人,根据二期扩建规划,预计到明年底机动车辆将增加到*余辆,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将增加到*余人。

2、已经和即将进驻开发区的外地的,以及在其他交安委上户的机动车辆和人员,由于异地车辆审验、工作联系等方面的繁琐和不便,待开发区交安委组建后,必将有一批机动车辆和人员转入管理。

3、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南部学府街,地理位置十分突出。在开发区四周又云集着各类大中型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加之长风大街的开通,东西南北,四通八达,车流量较之以往成倍增加,具有良好的组建条件和管理环境。

二、交安委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规模

1、管理名称及法人

1、1管理名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通管理安全委员会

1、2隶属单位: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1、3法人代表:*

1、4负责人:*

2、组织机构:

2、1主任:1人

2、2内勤:1人(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档案管理〕

2、3车管员:2人

2、4安全管理:1人

3、管理办法

3、1主任由总公司选派一名具有多年交通管理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3、2其他所需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3制定岗位实施细则,严格各项管理规定。

3、4实行年度测评、奖优罚劣、竞争上岗,采取末位淘汰的新机制。

4、办公地址:鉴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极佳投资环境,场址选择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为最优方案。

三·经济分析:

1、市场前景

1、1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处于全市结构调整、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一个非常时期,开发区机动车辆与驾驶人员增长较快,要求简便快捷的管理需求量较大。

1、2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尚无具有一定规模,且又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交通管理机构。总公司交安委的组建成立,依托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先进合理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必将对开发区驾驶人员以及各类型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具有稳定的管理基础。

1、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车的普及,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意识与管理服务质量,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良好的服务,树立诚实可信的管理形象,必将吸引周边地区一大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入户挂靠。逐步拓展管理范围。

2、资金来源

2、1申请国家预算内拨款

2、2向国内各大银行及财政信托公司贷款

2、3自筹组建初期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万

3、费用估算:先期投资年费用约*万余元

其中:场地租赁费:*元

办公设备:*元

人员费用:编制定员5人,年平均工资*元,年工资总费用为*元

其他费用:*元

4、效益估算

4、1目前开发区现有车辆*辆,单车年管理费*元,年收益*元。

4、2随着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预测在明年底前将吸纳各类转户迁移机动车辆*余辆,年收益*万元。

第3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关键词:车险市场;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模式

一、中国车辆保险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连年快速增长,使人们生活物质水平的也得到快速提升,人们对汽车的需求也带动了汽车销售量的爆发性增长。车险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从2000年以来,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0%以上。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上的份额来看,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目前还仍然属于寡头市场,尽管共有38家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此业务,但在市场上占垄断地位的仍然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它们占据的车险市场份额达84%,除老三家外的其他中小型保险公司占据大约16%的份额。从其中可以看出中小型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车险保费收入以及占财险份额都相对较低,这也是导致现在中小型保险公司发展壁垒的原因之一。

二、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市场发展现状

从03年开始的全国范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使得众多的保险公司开始自主开发机动车辆产品和自主厘定费率。这样的转变使得保险公司的费率差异化,车险的竞争越加的激烈,其中也不乏各保险公司之间价格的恶性竞争,价格战的厮杀也屡屡出现,如增加保单责任以吸引投保人或者给予中介回扣从而变相降低保险费率等。这样的厮杀导致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部分长期性亏损,这种非良性的发展势必会导致中国车险市场的混乱以及投保人的权益受损。因此如何引导或者开发新的发展模式是中小型保险公司亟待思考的。

三、中小型保险公司车险发展模式的探讨

尽管目前的车险市场的利润已经被惨烈的价格战打压的异常稀薄,但是为了争夺市场,夺取市场上的客户资源,从而促进公司其他保险业务发展,很多公司仍然不遗余力得在车险市场中搏杀,所以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发展模式进行一些思考,从价格战中摆脱出来才是最后取胜的法宝。

1.车险保单的六西格玛质量管理

6σ管理法是1986年由摩托罗拉公司的比尔•史密斯(Bill.Smith)提出,是一种统计评估法,其核心是追求零缺陷生产,防范产品责任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和市场占有率,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用到车险保单中,6σ管理则是要从根本上提升保单的质量,从保单承保的内容到保单承保、理赔流程中服务的提升,使得投保人的客户体验达到比较高的满意度,继而投保人会对这样的高品质保险公司有相当的忠诚度。这样中小型保险公司才能在与“老三家”的竞争中显出优势。

(1)保单的费率厘定以及对多种因素的考虑

保单的费率应严格遵循精算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定价,而不是一味的打价格战,搅乱保险市场秩序。现在市场中的车险保单费率厘定的标准单一,未充分考虑投保车辆的其他因素,这会造成对投保人的不公平以及市场效率的缺失。从而严格对费率的厘定以及对其他投保因素的考虑,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使客户得到个性化的产品。

(2)保单承保过程

现在车险市场时常出现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大多是由于投保时,人未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这样的问题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在竞争激烈的市场,这无疑是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巨大的打击。因而,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要提高自己的专业业务素质,本着专业的态度将车险产品介绍给投保人。

(3)对于定损的流程,保险公司则应当最大程度的加快反应速度,在定损效率上让顾客感受到方便快捷。理赔是否足额也会影响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

加强对各个流程的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对于提升投保人忠诚度以及公司声誉都是有着重要作用。

2.车险市场的覆盖策略

车险市场已经被老三家占据了较大份额,中小型保险公司要如何立足,这就涉及到公司市场话语权的问题。

市场中有些中小型的保险公司顺利打入4S店,众所周知,4S店一般是只认可老三家这样实力雄厚的公司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模式是值得中小型保险公司借鉴和参考的。

首先从汽修厂切入,与汽修厂签订直赔协议,获得前期合作机会。并且将现有的客户送一部分到此汽修厂进行维修,待达到一定量后,要求汽修厂出本公司的保险单。这样共同维护双方的客户,达到双赢的结果。

然后,将部分的送修车辆分流到4S店,因为从目前4S店的盈利点来看,主要是它的服务,而不是汽车销售,所以将希望在4S店享受高品质服务的客户引到4S店,模仿前面与汽修厂的模式,4S店达到一定送修量后要求出单,与4S店实现共赢。这样又进一步拓展了保险公司的市场。

待两方都合作到一定阶段后,保险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客户,此时在市场的话语权增强,那些小型的二级经销商一般是跟随大流,则会在4S店与汽修厂的影响下选择与此保险公司合作。这样的一个由点拓展到面,从而延伸覆盖出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占领和瓜分剩余市场。

四、为了避免在现今惨烈的价格战中一味压低自己的利润空间,各保险公司都应当积极探索新的车险发展模式,从产品质量到人员素质的提升,再到市场拓展覆盖的策略。这样,车险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脱离价格低质量低的怪圈,实现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参考文献:

[1] 张庆洪,何清,机动车辆保险[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8

[2] 熊腊森.浅论6σ经营管理理念[J].现代焊接,2002,(06)

第4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业务规模最大的险种,长期以来困扰着保险企业的高赔付率问题随着全国各地车险经营的扭亏为盈而逐渐得到解决。自2009年以来全国各地车险经营不同程度地实现了盈利,据《楚天金报》2010年5月31日报道,2010年一季度湖北省车险经营整体扭亏,这是自2007年以来全行业首次盈利。而过去几年国内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平均利润率在-7%左右,根本无法盈利。随着汽车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家车越来越多,比如武汉市私人小汽车平均每年增长20%,机动车保有量已经于2010年8月份突破100万两,因此机动车辆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保险企业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时不得不与时俱进,紧盯市场进行价格的调整、销售渠道的创新、服务的创新,力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支柱险种的盈利。

本文对湖北保险市场上的近20家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企业的车险财务指标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各企业的车险经营绩效,为激烈竞争的车险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

二、湖北省车险经营市场呈现的新特点

车险经营一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头戏,湖北省作为中部六省市中的龙头,随着经济的发展,车险保费规模越来越大,在激烈的市场经营过程中,各竞争主体纷纷进行创新以适应日益规范的市场,使得近年来湖北车险市场上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一)竞争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竞争机制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但是没有秩序的竞争会破坏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三年前,湖北省车险价格战异常激烈,一些人将车险价格打三四折出售,在随后的几年,监管部门一直在整顿车险市场的“乱打折”,出台一系列管理规定,采取正式与非正式的监管手段,扭转了车险市场竞争无序的局面。随着大宗车险业务纷纷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保机构,过去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及保险企业互相攻击对方、挖墙脚的现象也在减少。各家经营主体在一种公开透明的平台上文明竞争。

(二)价格不再是竞争的唯一手段 服务竞争成为制胜法宝。在过去车险市场的价格折扣是业内最大的,各种明折与暗折加起来使得保险公司最后收取的保费极低,最后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车险经营亏损,投保人难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售后服务,这种恶性循环导致车险经营成为保险企业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近年来,各保险经营主体痛定思痛,逐渐抛弃了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而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遏制了车险价格的恶性竞争,车辆出险信息共享平台的推出为严格执行车险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定提供了依据,防范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堵住了车险费率优惠的漏洞。各经营主体将车险经营的重心转到服务上来。比如平安产险于2011年3月份与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武汉签署了“总对总”车辆保险战略合作协议,客户出险后,可享受报案、理赔、维修打包的一站式服务,从而出现了武汉市首款专属车险产品,将车险经营契合为汽车产业链上的一个环节,从而实现汽车产业发展与车险经营发展的双赢格局。

(三)营销渠道不断创新 电话销售成为车险营销的主渠道。车险业务涉及千家万户,是比较适合于个人销售的产品,也正因此,在车险营销过程中,个人人队伍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的进步,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正逐渐取代个人营销员成为车险营销的主渠道,而电销和网销显而易见的优势既节约了企业经营成本,又降低了车险价格,使保险企业和客户都得到了实惠。因此,车险营销正经历一场渠道革命,将对车险经营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渠道的创新还带动了服务的创新。比如中国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部作为人保在全国第一批开通电话车险的服务机构,截止至2010年11月底,该部2010年电话车险实收保费达到1.033亿元,同期增幅164%,成为人保财险武汉全市系统第二家保费过亿的支公司,也是全国第四家保费过亿元的电销经营单位。 目前该部已形成了包括免费送单上门、电话咨询、 快速理赔、 理赔回访、车务服务等在内的标准化服务流程。

三、湖北省各保险企业机动车辆经营的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分析

本文主要选取下列财务指标对湖北车险市场近20家企业经营绩效进行比较分析:

(一)承保机动车台数 机动车承保台数及其增长率是反映企业业务规模的重要指标,是保费收入的直接来源。由图1可知,2010年湖北省机动车辆承保总台数为427.38万台,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合计承保数量达到319.53台,占比达75%,其他十几家企业总共占25%。全省承保台数增长率为34.48%,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平均承保台数增长率为78.3%,远高于全省水平。从数据看,投保人仍然选择老资格的品牌企业作为投保首选,而国内的保险三巨头占据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四分之三的份额,足见品牌的力量。

(二)机车险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比较 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是体现企业业务拓展能力的重要指标。由图2可知,2010年全省机车险保费收入764149.06万元,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巨头保费合计509757.55万元,占比约66%。保费增长率反映了企业的业务后劲,2010年全省保费收入增长率为45.73%,其中平安涨幅最大,达到124.47%,显示了该企业超强的增长后劲。

(三)机车险赔款支出及赔付率比较 赔款支出及综合赔付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对各企业该项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检验各企业承保机车险的质量。由图3可知,2010年全省赔款支出352759.41万元,其中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企业合计赔款支出230090.83万元;全省综合赔付率64.67%,其中渤海保险的综合赔付率最高,达到96.73%。全省机车险赔付水平比较稳定。

(四)承保利润及利润率比较 车险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最大险种,其承保利润及利润率指标直接反映了经营的绩效。由图4可知,2010年湖北车险市场首次出现扭亏为盈,虽然各家企业盈利水平有高有低,其中华泰保险机车险承保利润率最高,达到25.78%;有五家企业仍然没有摆脱亏损的局面,但总体趋势是车险经营开始成为保险企业的利润来源,这为车险经营的良性循环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是市场监管和市场创新的初见成效的具体体现。

四、综合评价

车辆保险经营既关系到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又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险种,所以对车险市场的规范与监管成为一个长期的任务。从2011年1~4月的发展趋势看,机车险业务无论是从承保台数还是保费收入都比去年同期有增长,其中承保台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8.41%,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8.13%;而全省综合赔付率为62.02%,低于全国机车险综合赔付率0.4个百分点。因此,湖北车险市场在过去的基础上只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新营销渠道、注重提升服务质量,车险经营绩效会逐步稳定上升。

另一方面,湖北车险经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在车险承保环节、车险理赔机制、险种设置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在成本核算方面需加大力度。只有扎实推进车险经营上规模、上层次,从收支两个方面巩固车险经营已经取得的成绩,湖北车险市场经营才能真正地扭亏为盈。

参考文献:

第5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兴民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地址:兴义市神奇路。

    法定代表人罗明辉,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人王海燕、邹邦慧,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发维,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兴义汽车经贸实业总公司职工,住兴义市向阳路小学宿舍。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州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陆发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2001)义民重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州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罗明辉未到庭,其全权委托人王海燕,被上诉人陆发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4日,被上诉人陆发维将其自有的车号为贵E10660号五十铃大货车一辆向上诉人州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和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破碎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单编号为96汽字A1304号。陆发维交纳保险费4888元。1996年11月陆发维拟将该车出卖,于同年11月3日与吴世德夫妇订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买方先支付8万元,余款须于同月30日前付清,协议之日起车辆的各种规费由买方缴纳。同年11月5日,陆发维与吴世德之子吴鸿愿又订立一份车辆“交易协议”,其内容与前一份协议大致相同,但

约定第一次付款金额为9万元。吴世德付清第一笔款9万元后陆发维将货车交由其管理使用,后因吴世德一直未付清余款,故双方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1996年12月2日,陆发维与吴世德、吴鸿愿又达成如下协议:甲方陆发维与乙方吴世德、吴鸿愿共同经营该车,货源由乙方组织,乙方每月交甲方3000元,各种规费及修理费、驾驶员工资由营运所得总利润支付,余剩款归乙方;乙方若将买车余款一次性付清,甲方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1997年1月6日5时30分,吴鸿愿、吴世德聘请的驾驶员孙华驾驶贵E10660号车运货从广西田林向隆林方向行驶,行至盘百线137KM+150M处时,因车辆制动失效,恰逢下坡转弯,导致车辆失控,倾覆损坏,乘车人员屈坤华腰椎骨骨折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由驾驶员孙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997年1月7日,陆发维作为车主向州保险公司营业部交纳查勘费200元,同年1月13日州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王玉华、蒋万福作为代表召集国光修理厂等4家修理厂对肇事车辆修复进行招投标,驾驶员孙华在场,最后国光修理厂中标,修复肇事车共支付修理费37003元。1997年6月5日,田林县交警大队召集驾驶员孙华及伤者屈坤华进行调解,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交警大队当日下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屈坤华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吴鸿愿、吴世德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37417.20元。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陆发维系肇事车车主,遂将陆发维追加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于1997年12月30日作出(1997)义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判令吴世德支付屈坤华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7517.92元。该款已由陆发维垫支由吴世德交付法院执行完毕。随后陆发维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州保险公司索赔。州保险公司于1999年10月17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陆发维于1996年11月5日已将贵E10660号车转卖给吴鸿愿,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3条的规定,故对陆发维的索赔予以拒赔。1999年11月9日,陆发维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州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款50643.20元。此外,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6年7月)第17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发维虽与吴鸿愿订立书面协议进行车辆买卖,但未付清车款,后双方再次协议经营该车,直至吴付清车款方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该车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贵E10660号车的车主仍是陆发维,州保险公司以陆发维在投保期间内非法转卖车辆而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此外在答辩中提出陆发维的索赔已过保险合同中规定期限而拒赔的主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州保险公司应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责赔偿。陆发维关于伤者的请求赔偿数额23961元超出了保险单中注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20000元,故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85条、第105条第1款、第110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第23条第1款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陆发维如下赔款:汽车修理费及材料费37003元、施救费2090元、伤者医疗、误工等费用20000元,合计59003元的80%即赔偿47274.40元;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返还陆发维预交的事故查勘费200元;对原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25元(含其他诉讼费1000元),由陆发维承担240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承担2785元。

    州保险公司不服兴义市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陆发维将投保车辆非法买卖是事实。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非法买卖的车辆不予赔偿;2.陆发维的卖车行为有两份协议,应查清真实性,其索赔有欺诈性。陆发维答辩认为:上诉人所称非法转卖车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对车上人员伤害赔偿金计算上按80%计算有误。

    本院认为:陆发维与吴世德订立的“车辆买卖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后吴世德即给付部分购车款,陆发维将贵E10660号车交付吴世德父子管理使用,但因吴世德父子一直未付清车款,故双方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变动适用不动产的规定,即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才能发生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本案中贵E10660号车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陆发维仍然是该车所有权人,故其有权依据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要求州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州保险公司在上诉中提出陆发维系非法转卖车辆,故不予赔偿的理由主要是:陆发维与吴世德的交易未在汽车交易市场进行,且未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同时陆发维在索赔过程中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的欺诈行为。该理由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1985)65号通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6条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24、25、26条的规定。

    经核查,陆发维与吴世德进行车辆买卖时其交易地兴义市尚无省一级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故双方的买卖行为不存在非法交易情形。陆发维与吴世德及其子吴鸿愿各订立一份内容相近的车辆交易协议,但订立协议后的实际付款人是吴世德,陆发维与吴鸿愿稍后订立的协议应作为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完善,且该车一直是吴世德、吴鸿愿共同经营管理,故陆发维与吴世德订立的交易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有效协议。陆发维与吴世德在订立买卖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不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6年7月)第23条的规定,该行为不能作为上诉人拒赔的理由。同时州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陆发维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进行欺诈的有效证据。因此州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陆发维答辩认为对车上人员伤害赔偿金按80%计算有误,该理由不符《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6年7月)第17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雷  勇  

                                                                    审判员  王  柱  

                                                                    审判员  刘远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辜爽(代)

    

    点评:

    本案属典型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案件。经修订后的保险法越来越贴近市场,也会极大地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发展,随着国外保险机构登陆中国市场,市场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保险服务水平将决定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甚至决定能否在市场中立足。随之产生的大量保险合同案件已陆续诉诸法院,法院公正、及时的审理,能够及时化解纠纷,落实保险人、投保人的应负责任,促进保险市场良性、协调发展。

    本判决书对保险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加之本案属二审案件,主审法官能够紧紧抓住本案争议之保险标的——车辆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保险还是否有效这一主线,展开事实理解上、法律适用上的论证,随着论证的深入展开,争议的脉络也越来越清晰,最终落实到投保人陆发维有转让车辆的意思表示,因受让人未付清应付款项,且并未办理机动车辆产权过户手续这一事实。由此法院依法、依事实有理由认定本案的保险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两级法院均作出保险责任不能免除的判决,应在情理之中。

第6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从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在近日举行的全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上,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人保、太保、平安、华泰、天安、太平、大地等七家产险公司签订了《天津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该公约的签订旨在维护天津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据悉,签订自律公约的财险公司保证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广大客户服务,保证在宣传本公司产品时,不与其它公司产品进行比较,不对其它公司的产品和信誉进行诋毁,严禁欺诈和误导投保人,实行公平竞争。签约公司保证严格按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凡符合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签约公司不得违规参与保险招投标。签约公司保证不与非法人建立业务关系。保险手续费或佣金只能支付给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合法保险人,手续费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并且凭保险中介专用发票作账支付。业务的保险费要于签单后30日内结算完毕,分期付款的应收保费应在保险单正本、副本上注明,或者附有客户书面要求并要设专账管理。同一笔业务不得通过两家及以上的人、重复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不得以其它险种的业务费用变相支付给车险人;不得对直接投保的业务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严禁使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退费、坐收坐支,截留保费、做假赔案、做假账、私设小金库、向专业公司现金支付手续费等。一旦发现,除进行行业处罚外,还要报请保险监管和执法部门依法惩处,欢迎业内人士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今晚报

第7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关键词:车险费率;偿付能力;费率市场化

机动车辆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市场的龙头险种,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2006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显示,机动车辆保险占2006年财产险业务的70.1%。机动车辆保险的一举一动都对保险市场产生着重大的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也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的运行,并关系到其它险种的改革。费率市场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同时,市场化不能一蹴而就,循序渐进才能取得改革的成功,任何急功进利的做法都是不理性的。车险费率改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保险业界的热点问题,笔者就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市场化的意义、市场化的条件等问题略谈拙见,并提出有关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回顾

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以前,车险的条款费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己制定。2001年10月1日,保监会以广东省为试点拉开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序幕。在局部的试点过程中,费率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003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厘定,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即日起废止。但在全面市场化的推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

2006年,进行了新一轮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并在同一年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这一轮的条款费率改革主要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基本险条款和费率,将基本险条款分为A、B、C三款,并厘定相应的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只能从这三款条款费率中进行选择并执行,但附加险的条款费率还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制定。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对常见的附加险条款费率也进行了统颁,保监会出台了“限折令”,规定各家保险公司出具的车险保单最低折扣不能低于七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

2007年8月,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其建立了多年的电话直销平台积累的直销业务,经过保监会的批准率先推出了电话直销费率,费率市场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费率市场化对于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市场网点覆盖较广、在市场上运行比较成熟的经营主体显现出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意义

(一)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实行统一费率致使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保险企业在高费率、高成本、高手续费、低利润的情况下经营,这既有损于保险客户的利益,又不利于保险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双输的局面。而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势必带来保险企业之间激烈的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势必呈下降趋势,被保险人将是最大的受益方,即现在被中间环节收取的手续费将会留在被保险人的口袋里,如在广东搞车险试点改革时,深圳保险市场的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深圳车均保费由2001年第一季度末的6683元下降到2002年同期的4070元,下降了39%。

(二)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产品的多元化

费率放开后,各保险企业将会意识到良好的服务、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发展,并对稳定客户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制订条款,根据车辆风险、驾驶员信息、市场状况、行驶地域、安全记录等条件确定费率,即车险条款费率从原来的只考虑随车因素,转变到不仅考虑从车因素,还要考虑从人因素和地域因素等。因而更加具有个性化、更加符合客户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客户因此有了更多的选择的机会。各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目标市场推出有特色的服务方案,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都是势在必行的,各保险企业也会顺应市场的需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产品开发和服务更新的工作。

(三)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车险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在统颁费率情况下,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复制的产品,基本没有区别,保险企业的竞争只能集中在价格竞争中,各保险企业变相地降低价格,这种竞争慢慢演变成高手续费、高返还、高退费等变相降低费率标准的无序、恶性竞争,为了赢得市场,尤其是一些小公司,违规操作屡见不鲜。费率市场化将引导市场的竞争从价格竞争向产品和服务方面转移,使保险企业的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的缓解。

三、车险费率市场化条件尚未完全成熟

车险市场发展到今天,应该说费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但是,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不成熟,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仍存在。所以,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条件仍不完全具备。

(一)市场主体不成熟

根据2006中国保险市场年报中显示,截止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非寿险公司38家,其中中资公司25家,外资公司13家,大型非寿险公司继续占据非寿险市场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中国人保、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保险占领市场份额共计76.8%。其中,中国人保占有的市场份额为45.1%,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在实行了车险费率市场化后,车险的利润空间缩小,占有大市场份额的老公司可利用市场先入者的优势,在维持原有车险业务的同时,开展新业务,挖掘新市场以攫取高利润回报。但新进入保险市场的公司由于受技术、人力资源和资金实力的限制,没有建立起广阔的服务覆盖网络,缺乏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创新能力,尚没有能力进入新产品市场,费率市场化后,车险市场已经转向理性发展,各公司纷纷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面对这样的市场局面,新公司该何去何从呢?

另一方面新公司由于成立时间较晚,没有积累数据,费率厘定缺乏经营数据的支持。特别是长时间的统颁费率,保险公司缺少专业的精算技术和专门的机构。此种情况下进行费率市场化,会带来新一轮的恶性竞争。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地实施。

(二)中介市场不规范影响费率市场化进程

在我国,因为消费者对车险所知不多,保险企业又没有足够的能力把车险送到每位购车人眼前,车商又大多可以提供买车、上牌、办保险等的一条龙服务,消费者逐渐习惯于由汽车经销商代办保险。但汽车经销商在很大程度上要赚取高额保费的高费,因此使车险费率居高不下。对客户来说,汽车经销商不但负责办保险,还负责帮助修理车辆,为了稳定客户来源,汽车经销商经常会在“赔与不赔”或“可修可不修”的情况下偏向客户,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了理赔成本。这些情况也同样出现在部分修理厂,更有甚者,部分修理厂制作假案以骗取保险赔款。中介市场的不规范为费率市场化设置了障碍。

(三)监管制度不完善

车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为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重心的监管模式,而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是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的模式。车险费率实行市场化加大了监管部门对费率厘订、差异化条款、差异化费率,恶性竞争,理赔服务等的监管难度,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为费率市场化做足准备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将最近年度本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测算,待市场成熟后,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并且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四)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保险公司主要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而精算则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以精算技术为平台,制订不同的费率,以便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目。

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精算能力才能够厘定合理的费率,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放开费率后,就必须监督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是否充足合理,这同样需要精算提供保证。

(五)缺乏公众的支持与理解

车险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诸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下的保险市场正在经历一次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费率市场化问题需要社会公众正确的理解与支持,需要社会舆论正确的导向。对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对于我们将遇到的困难,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准备,而不应在改革中对改革产生的暂时的负面作用夸大报道,打击改革的积极性。

从行业发展看,车险费率市场化是一种趋势。但我们同时必须认清现实的情况,不可盲目执行,依据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程度,逐步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没有完全成熟的条件与稳固的基础,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所产生的后果只能导致无序的恶性竞争。

四、对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想法

(一)扩大直销业务的比例

保险公司现有的销售渠道主要以业务为主,即使通过业务员拓展的业务也是以业务为主。这造成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的单一,单一的销售渠道使得保险公司对人的依赖程度加大,无法掌握业务的主动权,对人的行为没有掌控权,所以保险企业应大力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首先网上投保模式,被保险人可通过网上咨询并投保的方式直接购买保险,不须通过中间人。对被保险人来说,省去费,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直接的优惠;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可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拉进了与被保险人的距离。其次是电话直接预约投保模式,虽然电话直销有时会给被保险人造成反感,但此类业务确实能为被保险人带来实惠,为保险公司节约成本。第三是业务员直销方式,此种销售方式是指业务员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当面为被保险人解答关于保险方面的知识,并为被保险人设计投保方案,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全面的服务。不断地拓展营销渠道,扩大直销业务在业务总量中的比例,绕过鸿沟,才能为车险费率的真正市场化铺平道路。

(二)加强保险企业的内部建设

费率市场化是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保险公司应制定长远的计划,从经营理念、人才与服务创新三方面下手,为费率市场化做好准备。首先,在统颁费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参与费率的制定,企业经营的重点是保费规模的增长,市场份额的大小等问题,市场化后,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应有所改变,应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重心,摒弃只追求规模不注重效益的做法,逐步培养理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人才的竞争是企业竞争的核心问题,应抓紧具有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核赔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市场化后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驾驶员赔付情况、车辆行驶地区、气侯环境等因素制订费率,精算人员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再次,保险公司卖给客户的是一张保险单,实际上卖给客户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没有差异化的服务,保险公司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服务创新尤其紧迫,保险公司应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市场目标提供不同的服务,只有这样,公司才会有品牌效应,让客户对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印象。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技术指导和行规监管的功能

根据“大数法则”,单个保险公司所积累的车险业务数据很难真实、准确反映车险业务运营的基本状况,因此,应尽量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精算工作,将国内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聚集起来,集合国内的全部技术力量,并成立专门的车险精算组织,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创造科学的数据基础和技术基础。

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保险公司完善的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披露制度,以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行业共享。这对经营历史短、业务规模小、车险业务历史数据积累少的公司显得尤为必要。

无限制的价格竞争,极大地威胁到保险企业的经营与生存,最终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行业内部应有严格自律制度,防止恶性竞争,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监管部门对费率由直接管理过渡为间接管理,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统颁费率情况下,费率由保监会制订,各保险公司执行,费率市场化后,保监会不再制订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厘定费率,但由各保险公司厘定费率,不代表监管部门对费率放任自流,也就是说费率市场化不等于费率自由化,在市场失灵时,监管部门应添补这个缺陷,对费率进行间接管理,而不是原先的直接制订费率。首先,对费率的监管应分险种监管,对关系社会稳定,国计民生的险种仍由监管部门直接管理,如交强险,此险种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到百姓的生活,应由监管部门直接制订费率,由保险公司执行,对其它不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险种则可由保险公司自已定价,监管部门只进行调控。其次,监管手段应多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而不是直接干预。再次,应不断完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保险公司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减少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真正为费率市场化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昭霖,张子刚.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回顾与反思[J].上海保险,2005,(5).

[2]蔡秋杰,王军红.车险费率市场化,你准备好了吗[J].中国,2003.

[3]荣雅妮.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探析[J].中国知网,2007.

第8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中国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J].保险研究,2004,(1).

第9篇:机动车辆市场发展范文

xx年,中支公司在省分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同仁的关心支持下,完成了筹建工作并顺利开业,在业务的发展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占领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圆满地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在此基础上,公司总结xx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业管工作,构建优质、规范的承保服务体系。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源头,是风险管控、实现效益的重要基础,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保障。因此,在xx年度里,公司将狠抓业管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1、对承保业务及时地进行审核,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及定价体系来控制承保风险,决定承保费率,确保承保质量。对超越公司权限拟承保的业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确保此类业务的严格承保。2、加强信息技术部门的管理,完善各类险种业务的处理平台,通过建设、使用电子化承保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承保基础数据库,并缮制相关报表和承保分析。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并定期编制中、长期业务计划。3、建立健全重大标的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风险的合理控制,同时根据业务的风险情况,执行有关分保或再保险管理规定,确保合理分散承保风险。4、强化承保、核保规范,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体系,熟练掌握新核心业务系统的操作,对中支所属的承保、核保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素质,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提高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建设一流的客户服务平台。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对市场业务竞争的力度,而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不是有形产品,而是一种规避风险或风险投资的服务,因此,建设一个优质服务的客服平台显得极为重要,当服务已经成为核心内容纳入保险企业的价值观,成为核心竞争时,客服工作就成为一种具有独特理念的一种服务文化。经过xx年的努力,我司已在市场占有了一定的份额,同时也拥有了较大的客户群体,随着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客服工作的重要性将尤其突出,因此,中支在xx年里将严格规范客服工作,把一流的客服管理平台运用、落实到位。1、建立健全语音服务系统,加大热线的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将热线推向社会,让众多的客户全面了解公司语音服务系统强大的支持功能,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客户满意最大化。2、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提高客服人员综合技能素质,严格奉行“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作好接、报案、查勘定损、条款解释、理赔投诉等各项工作。3、以中心支公司为中心,专、兼职并行,建立一个覆盖全区的查勘、定损网点,初期由中支设立专职查勘定损人员3名,同时搭配非专职人员共同查勘,以提高中支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查勘、定损理赔质量,做到查勘准确,定损合理,理赔快捷。4、在xx年6月之前完成XX营销服务部、YY营销服务部两个服务机构的下延工作,至此,全区的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完善,为公司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售后服务。

三、加快业务发展,提高市场占有率,做大做强公司保险品牌。根据xx年中支保费收入XXXX万元为依据,其中各险种的占比为:机动车辆险85%,非车险10%,人意险5%。xx年度,中心支公司拟定业务发展规划计划为实现全年保费收入XXXX万元,各险种比例计划为机动车辆险75%,非车险15%,人意险10%,计划的实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实施完成。1、机动车辆险是我司业务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机动车辆险业务,充分发挥公司的车险优势,打好车险业务的攻坚战,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xx年在车险业务上要巩固老的客户,争取新客户,侧重点在发展车队业务以及新车业务的承保上,以实现车险业务更上一个新的台阶。2、认真做好非车险的展业工作,选择拜访一些大、中型企业,对效益好,风险低的企业要重点公关,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力争财产、人员、车辆一揽子承保,同时也要做好非车险效益型险种的市场开发工作,在xx年里努力使非车险业务在发展上形成新的格局。3、积极做好与银行的业务工作。xx年10月我司经过积极地努力已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签定了兼业合作协议,xx年要集中精力与各大银行加强业务上的沟通联系,让银行充分地了解中华保险的品牌及优势,争取加大银行在业务上对我司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力度,力求在银行业务上的新突破,实现险种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为公司实现效益最大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新的一年里,虽然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有省公司的正确领导,中支将开拓思路,奋力进取,去创造新的业绩,为做大做强公司保险事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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