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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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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第1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房管理包括宅基地及其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到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应当按

照城镇和集镇规划执行。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村村民到乡镇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积极推进“空心房”拆除和农村土坯房、架子屋改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村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县城规划区(含新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等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

㈢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1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规划区以外的,只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流)、滩地、公路以及电力、旅游(柴埠溪旅游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含县城新区)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㈠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由所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村民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凭建房人户口簿、原住宅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证等有效证件,按照公路、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许可前置建设条件,组织村(居)委会现场踏勘;

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图,划定建筑规划红线,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会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㈢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村民在建房开工前放线、施工中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建制镇、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由农村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村(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推荐设计方案图,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在公路两侧沿线改建、扩建、新建住宅:

㈠在村庄规划控制区内需改建住宅;

㈡原房屋用地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㈢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分居而无住宅;

㈣在原址危房拆除重建住宅;

㈤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㈥因自然灾害移民搬迁需建住宅;

㈦其他特殊情况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河道两侧申请宅基地的,应当首先经自治县交通、水利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再按程序办理。

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㈡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㈢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㈣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㈤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

第2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第三条生态墓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在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支持、配合生态墓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墓地规划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不得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应选择在具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住宅区、耕种区范围内新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已列入遗体火化的行政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生态墓地。生态墓地面积按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划确定用地面积。墓地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也可以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远离"三沿五区"的边远山区村,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建设生态墓地,允许按照生态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标准,在指定的区块实行生态葬法。

第八条生态墓地的葬法。就是对列入建设生态墓地的村一律要求将骨灰葬入生态墓地(墓山)内,并提倡不保留骨灰,对丧属要求将骨灰采用植树、撒入江(湖)等不保留形式进行处理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墓碑竖式安放,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碑建设标准为高0.7米×宽0.5米,墓碑垫超出地表部分不高于0.1米),颜色不得选用白色或类似白色石料,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40%。现有的乡村公益墓地,一律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其中放置骨灰盒区域标准为长0.5米×宽0.55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其中放置骨灰盒区域标准为长0.95米×宽0.55米。墓穴高出地表面不超过0.1米。禁止在生态墓地内建造老式坟墓(空坟)或超面积建造墓穴。

第十条生态墓地建设资金的筹集,由该墓地的建设管理单位为主筹集,县、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生态墓地的价格。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村民能接受、建设单位能承受为原则,根据占地面积、造墓工程,分别收取土地使用费、造墓工本费、绿化费和管理维护费等。生态墓地建成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收费标准报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物价局审批。

第十二条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今后新的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县发改局、规划局、林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加大生态墓地建设投入力度。县、乡镇财政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本辖区生态墓地的建设规划,加大对"三沿五区"坟墓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将生态墓地建设与坟墓整治、标准农田建设、示范整治、绿化造林等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将在相关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管理。生态墓地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村老年协会或个人管理,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管理单位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养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六条生态墓地提供墓穴,应当与用户签订墓穴使用协议。

墓穴使用协议是墓地管理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2.死者姓名;3.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的高度与面积)、位置;4.墓穴使用年限;5.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6.墓地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它约定,在墓穴使用协议上注明。

第3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一、城区医疗机构布局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本次城区医疗机构布局调整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06-2010年)》及我县总体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坚持依法治医、优化资源配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解决城区医疗机构布局中布点过多、重复建设、妇保机构不规范、中医院发展受限、龙头医院实力不强等问题。

二、布局调整的内容和方法

(一)确定城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数量。城区设综合医院1家(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1家(县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1家(县妇幼保健院)。设立安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按5000-10000服务人口(或服务半径为步行20分钟可达)设一所的标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安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立医院,不再新设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

(二)实行城区医疗机构资源整合。自年起,通过机构合并、整体搬迁、业务归并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对城区医疗机构和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医疗资源结构,拓展重点医疗单位发展空间,提升城区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整体水平。

1.县人民医院定位于二级甲等医院,承担全县及周边县市群众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医疗与急救任务,是全县的预防、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县人民医院在原址进行改造和发展,病床数控制在400张以内。

2.县中医院为全县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基地与中心,主要承担全县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诊疗任务,并在全县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中发挥龙头作用。年整体搬迁到原实验小学生活区,病床规模控制在100张以内。今后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搬迁到新城区新渥区块,按二级乙等以上中医医院的标准新建。

3.县妇保所和县妇女儿童医院合并,组建县妇幼保健院,设于县妇女儿童医院现址。县妇幼保健院突出母婴保健服务功能,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原妇女儿童医院产科业务和资源待条件成熟后归并到县人民医院。

4.安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入县中医院(增挂安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人员、设备等资源共享,同时承担安文镇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5.磐安骨伤医院规划整体搬迁到新城区深泽区块,由医院业主自行投资,磐安骨伤医院着力突出骨伤特色,限制其向综合性医院模式发展。

6.加强城区医疗秩序整顿。开展城区医疗机构普查和专项整顿活动,重点治理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行为,取缔违法违规经营的医疗单位。符合执业要求的,按照优化布局、规范服务的要求,逐步整合为社会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城区医疗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监察、卫生、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城区布局调整工作的统筹、落实、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卫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布局调整工作。

(二)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将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对城区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投入,确保城区医疗机构布局调整顺利实施,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办院水平逐步达到相应的标准,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方案中涉及公立医疗机构合并、归并等项目的,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联合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编制、人员、设备、财产等顺利变更和交接。

第4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近年来,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村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村镇规划编制滞后,村镇建设和管理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村镇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村镇的规划与管理力量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健全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小城镇与村庄建设的“龙头”,是实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宪法”,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与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融经济、适用、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规划建设模式,实现城镇布局棋盘式,村(居)民小区组团化,努力营造现代氛围,不断提高文化品位。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县级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和单位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高度在2层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追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批乱建,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区)建设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本着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2至3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3至4人的标准,配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使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落实的人员名单在9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村镇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职责为:1、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3、受县(市、区)建设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应用、村民建房规划、户型设计审批工作,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工作。5、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发放“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受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与村庄规划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7、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匠进行管理。8、协助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9、协助县(市、区)建设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0、完成县(市、区)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强规划管理组织领导。

第5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设;规划设计;城乡一体化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进入城镇化发展阶段,城市规模逐渐扩大。据统计,从2000年到2010年,在这十年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从36.22%提升至49.95%,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速度之快[1]。与此同时,农村人口迁移现象严重,导致产业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因此,在城镇人口巨大变化的形势下,要想满足城镇人口的增长需求,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2]。因此,需要建设产业园区和居住区,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并对其进行规划设计。下文主要分析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的作用

(一)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

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本五年末,需加强城镇化建设,其人口总数要达到总人口的51.5%。因此,在城镇化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为农村人口的发展谋福利,逐步缩小我国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繁荣和富裕。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需将着力点放在城乡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资源的共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局面[3]。

(二)加快现代化新城乡

随着农村机械化生产力的发展,目前的农村生产向集约化方向发展,节省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并且向城市服务行业转移,进而改变了产业结构。为了推动城镇化的发展,需要建设现代化新城乡,对城镇、乡村建设进行重新规划和设计,实现城乡经济、文化一体化发展。

(三)满足农村人民物质文化需求

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城镇建设具有高标准、高质量;各项基础服务齐全等,可以拥有良好的生活空间和生存环境。要想满足农村人民在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前提是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来建设。

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如公共设施配套日渐完善,生存环境宜人且吸引大量人口等。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良好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序建设依然存在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有些乡村依然存在无序建设情况,表现为村民个人自建、随意圈占耕地等;还有一部分村民虽已经迁至其他地方居住,但仍占用宅地,既不上交,又不允许别人使用;在建设物堆积方面,为了图方便、节省时间。大多将它们堆积在街道上,给交通带来不便。

(二)建筑物建设不符合要求

在城镇化建设中,有一部分建筑没有经过专业人员的勘测、规划,大多依靠经验来施工,建设的建筑物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不符合要求,比如功能单一、不符合节能标准、环境污染、抗震性能低下等,甚至还有一部分建筑物呈危房,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大大降低了城镇化建设的水平。

(三)绿化建设不合理

据调查显示,在目前的城镇化建设中,乡村的绿化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没有公共绿地、湿地等[4]。与此同时,在处理人们的日常污水中,由于缺乏排水管线,造成污水横流,严重污染环境。在电线安装中,出现“蜘蛛网”,且将强电荷弱电绑在一起,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等。此外,有些地区的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对于一些不报建的情况没有进行监理等。

三、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的具体措施

要想保障城镇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工作。

(一)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视度

各级领导要深刻认识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加大对其重视度,确保城乡一体化建设具备良好的思想保障。第一,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派专门人员进行宣讲来加大宣传,让广大农村人民认识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作用、目标等,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促使他们积极响应相关政策,做到“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第二,培养专业骨干队伍,各级领导需要通过参观学习、培训等途径,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培养出一批骨干队伍,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为城乡建设注入科技力量。

(二)合理规划设计城乡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其建设方案,以县城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导致城市人口增长的实际情况,给未来发展留下空间;对于一些较小的乡村,可以采用逐渐合并的方法,形成新的乡镇建设,可以实现资源的整合,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效率。在乡镇规划中,需要注意以下四点:(1)为了便于管理,需充分考虑行政区域的划分问题;(2)考虑农村人民的生计,确保乡镇规划便于农业发展;(3)城乡之间的交通要便利,方便人们的出行;(4)在选择地理位置时,要确保其环境宜人,空气清新,避免选在环境污染的地方[5]。

(四)合理编制规划设计

在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时,满足以下各方面的要求:(1)交通要求。严格按照“十二五”的要求,城镇之间、乡镇之间、乡村之间分别有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硬化公路,并且根据实际的车流量和人流量,城、乡、村之间有互通公交车。(2)公共服务功能要求。要求配套齐全,所有建设均按照一体化标准进行建设,有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场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有邮政、通讯等服务网点等。(3)环境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湿地、绿地,在道路的两旁均有植物和树木等。(4)管线要求。做好统一规划工作,水、电、通气、暖气等各种管线均进入每栋建筑,为了安全和城镇化的外观,需将管线暗设于地下。在布设采暖地区时,需要建设集中供热站;对于污水雨水区,需要先将它们集中在一起,对其进行排污处理,然后再合理利用,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政府加强管理

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成立专门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城乡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并以此为依据,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与此同时,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到节约用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此外,还要加强监督,禁止乱占土地、不可自行修建房屋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一体化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做好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工作,可以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加快现代化新城乡、满足农村人民物质文化需求。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正视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设计,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一体化。

参考文献:

[1]门丽君.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规划设计[J].山西建筑,2013(03):31-33.

[2]王俊芳.乡村发展视角下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问题思考[J].城市建筑,2013(10):9.

[3]郭晶晶.城乡一体化建设模式与对策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13(20):44+112.

第6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一、基本情况及分析

我局所辖1536公里堤防,地跨3省、27个市(县),与6个市、县城区和549个村镇搭界,结合部分堤防长度约280公里。这些结合点目前的状况主要有几个特点,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堤段护堤地没有完成划界确权,工程管理范围界限不清,个别堤段的堤身被侵占,场面非常混乱。二是上堤路口、坡道数量多,影响了堤身的完整,加大了堤顶、堤坡的损坏率,增加了维修养护工作量。三是沿河群众向堤防堆放杂物、倾倒垃圾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工程外观面貌的保持。这些问题在我局工程管理考核与晋升国家二级单位工作中,所有水管单位都有突出体现,成为无法回避的难题。

二、成功案例分析

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下两个案例能够给我们很多启示。

1、德州市岔河公园建设

德州市岔河公园已经成为市区规划建设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由过去偏僻的角落转变为市民休闲、游览的好去处,堤顶高标准的硬化和堤身全面的绿化,保证了堤防段面的完整、坚固,原来堤顶上的违章建筑基本清除,堤防工程和谐地融入到了城市建设中。虽然从防洪评价角度来看,它的存在是否对行洪安全产生影响,还需进一步印证,但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许多方面值得借鉴。

2、浚县河务局20__年县城西关堤防专项维修工程

浚县西关堤防位于县城边缘,过去由于来往农用车辆多,堤顶破坏严重,工程形象面貌非常差。20__年,浚县河务局在该堤段安排专项整修200米,堤顶采用高标准混凝土路面,堤坡、堤顶、堤肩分别种植了草皮和景观树,营造了一个优美的小环境,方便了沿河群众来往交通,赢得了当地政府、群众的高度赞扬和支持,提高了河务局在当地的形象和地位,往日工程管理的难点,如今成功转化为工程亮点。

这两个案例带给我们的启发就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工程与社会环境的和谐,继而促进自身的科学发展。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1、继续加强水行政执法和《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树立沿河群众依法保护防洪工程的观念。护堤地没有确权的堤段,采取植树或适当的工程措施,坚决守住堤脚,把堤脚做为管理的底线。

2、安排专项维修养护项目时,把城乡结合部做为重点,要认真分析我们堤防工程的存在给沿河群众带来的不方便因素,以结合部堤顶硬化,上堤坡道整修,环境绿化项目为主,标准要适当地提高,在确保工程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出美化环境,方便群众的理念。

第7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一、情况

建区初期,由于当时区划不合理性,给我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困难:比如,将土地、规划、交通等重要部门划归市直所辖,将老城区和近郊划归琅琊区,而将原市的大部分乡镇划归区,导致了我区这种功能不全,有区无城的状况,这严重制约了区的发展;再比如,确定区是滁城的菜篮子、米袋子、肉案子,使我区成为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工业小区、财政穷区,给我区今后的建设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建区十七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和城建、土地等部门破难奋进,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千方百计争扩权,一心一意谋发展,使我区向工业强区、农业稳区、科技兴区和东向发展目标迈进,为我区经济发展争取到了来之不易的空间。

设区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组建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各镇办设立城建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全区各镇办都编制和报批了城建发展总体规划,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少村庄还还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建成了红山、白庙、新塘、联合、石庙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在市内外产生较好的影响。在滁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全区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在强力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城镇建设规模由设区时的7.8平方公里,发展到1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由设区时6万人,发展到9.5万人,城镇化水平由20%增加到30%。近五年来,经过不懈努力,我们还建立了省级工业开发区(即一区三园),工业园区从小到大,建成区的面积达到6平方公里,奠定了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民生工程的推进,路网、给排水、亮化、美化等设施逐步齐全,城镇集聚和服务功能得到增强;随着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的推进,一大批招商引资项目经市规委会批准入驻工业园区,如今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集聚区。我区的工业园区、政务新区和乌衣新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已经获得了市政府的批准,为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们在顺应滁城总体规划,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地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调查情况表明,在顺应滁城总体规划,促进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少数同志对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得不够,执行得不力,有法不依的盲目建设状况时常出现,加上总体规划也在不断变化和提升,使不少违建工程趁机钻空子。

(二)市级规划管理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级各类规划的宣传力度不够,不少报建单位不了解上级政策,以致所上报的项目较难在市规委会得到批准。这种因缺乏沟通而造成断层的现象影响工业项目的入驻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三)由于市规委会部分成员对我区的具体情况掌握的不细,而以前开会研究我区项目入驻的往往是在没有我区领导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难免会出现“知情的不做主,做主的不知情”。在开会的时候,如果哪个部门提出不同意见,马上可能存在“卡脖子”现象。因此,上下之间时常出现相互埋怨的状况。市级规划在不断的调整和提升,而变化了的内容不完全符合区实际,使我们无所适从,难以执行等等。

(四)我区农村一些符合建新房的条件的群众要求建房,但由于审批程序太繁杂,群众建房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家对此意见很大,有的形成了不稳定因素。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务新区及区建设局等单位,工作牵扯面广,业务性强,而熟悉规划和城建的专业人才匮乏,难以适应我区城市建设及规划的需求。

(六)一些地方的干部群众规划意识淡薄,违建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和对抗执法的矛盾时常出现,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二、建议

近两年来的“大滁城”建设使市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拓展,“131工程”把乌衣作为市的副中心来规划。随着乌衣副中心的建设,一个门类齐全、宜人宜居的新区将展示在世人面前。滁城建设总体规划也随着“131工程”的推进进一步得到提升,滁城路网工程建设、绿化工程建设、上、下水工程建设相继开工,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带来了发展的契机,实现了资源共享,使我们“背靠大树好乘凉”,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政务新区的建设。

矛盾普遍存在于事物之中,事物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而不断发展、进步,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矛盾、解决矛盾,使事物发展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哲学道理。然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者、管理者往往会出现考虑实际情况少一点考虑市本级自身利益多一点的问题,时常会出现利用他们控制的审批权制约我区发展的区域范围及项目申报,使一些本来不错的项目因为规委会未通过而走掉,致使我区失去了不少好的发展机遇,诸如此类的实例,每年都会出现。要解决好市、区发展争利、争地盘的现象,建议区领导及相关部门不断的向上多反映、多争取,多使上级更多地掌握实情,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市级的规划和管理规定,使市、区两级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相得益彰。

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大滁城”建设中,将我区十个镇办全部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区域的控制区域,将乌衣镇30多平方公里面积作为“大滁城”的副中心来建设,对我区城乡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这时不我待的形势下,加强区级规划顺应滁城总体规划显得更为重要。为了更好的执行市级规划,做到上下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在听取各界意见后,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规划意识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基本建设的蓝图,它是经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精心编制出来的。还要经各类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多次评审,最后报请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规划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我们编制规划过程中,必须要执行和顺应市级规划。市区之间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和谐的、相互促进的氛围,是我区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

规划一经出台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执行的指令性,在执行规划的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需要有一个不断的修正和调整的过程,使之更加完善,这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我区与市本级混为一体,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市级规划,才能使我区经济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调查情况表明,不少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城乡规划建设知识知之甚少,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具体内容及项目申报程序不太清楚,以致申报建设项目上会以后,往往得不到批准。还有的人在未办理批建手续,即开工兴建一些项目和住宅,成为违章建筑。如此等等的教训告诉我们,服从和顺应市级规划对促进我区又好又快发展十分重要。因此,要利用各种手段经常不断地向干部群众宣传城乡规划法和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增强规划意识,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建设的自觉性。同时,在市级规划的提出评审过程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尽量地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使规划更加符合我们的区情,在规划执行的过程中,发现缺陷和不合理的部分,要积极地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市政府协调和汇报,为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争取应有的空间,这就是对经济建设的负责和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负责。

(二)认真执行和顺应建设总体规划

制定规划难,执行规划更难。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是永恒的。由于多方面原因,错综复杂的违章建筑交织在一起,时常形成一个扯不开的网,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处。我们在大滁城建设执行拆迁调查中的大量资料表明,各种类型的违章建筑给日后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给国家的财产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让一些私欲膨胀的人钻了空子。这类教训是深刻的。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从今以后,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建设规划,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

1、明确报建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规划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管理的手段是通过相关的行政许可来实现的,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时,一般要履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所以说城乡规划是一项多专业、政策性强、内容丰富的公共政策。因此,认真学习,明确报建程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且将制度内容安民告示,使报建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使执行规划得到保障,这才可以避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现象出现。

2、建立健全报建项目的服务体系并且“安民告示”。市级规划控制的范围广,要求高,而我区建设局承担着市级多个管理部门的承上启下的任务。如何变堵为疏,使报建单位按规定程序尽快的获得批准,不让违章建筑找到理由,做好系列化的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建立健全报建项目的服务体系,配齐工作人员,为项目报建工作做好服务。

3、加强执法检查,将问题解决于萌芽之中,不要等房子盖好了再扒,形成群众的对立情绪。

(三)加强协调,使市区规划更加合理与和谐

时代在发展,需求在提升,因此,任何规划都有一个修正和调整的过程,特别是规划管理权在市级政府,区建设局对规划只有报批权、执行权而没有批准权的情况下,及时做好各类规划的修正及调整协调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为此,我们认为:

1、要敢于负责。只要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区实际需要、有利于关注民生的情况下,对一些不切合实际的管理和条款和内容都应该及时如实的向上级政府和规划部门提出修正和调整的建议,并且争取获得上级的认可。这就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规划本身的负责。

2、及时反映情况,努力协调好关系。对一些符合区情,有利于发展我区经济的好项目,就要及时邀请市里相关领导和部门来我区调研,如实反映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的修正和调整出台前、制定中、出台后都要不断地反应具体情况,使之能符合我区的实际,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群众利益的一致性。

3、逐步完善区内的各类规划,并逐级评审和报经市政府批准,安民告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抓好土地置换,为我区建设提供更大的空间。

据调查表明,我区上报建设项目许多因用地不规范而被“卡脖子”,究其原因:一是03年设立永久性农田制度时,我区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过大。二是04年以后,上级要求可以调整基本农田时,我们又失去了机遇。三是我们对相关政策宣传得不够,不少人不知道基本农田的规定与范围,这方面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最近,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出台了相关的土地调整政策,因此,我们建议:一要加大对保护农田和使用建设用地政策的宣传。二要充分用好国家调整土地置换的政策,争取将土地调换面积达到五万亩左右,以适应全区经济建设和东向发展的需要。三要认真研究好“土地置换带动经济发展全局”的课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五)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执行,和谐发展

随着大滁城建设的推进,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已调整为95平方公里,作为滁城的副中心—政务新区规划面积也调整到了30平方公里,随着东向战略和琅琊山风景区的扩大,一些新的规划和调整方案也将相继出台。在这种日新月异、时不我待的形势下,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执行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更为重要。我区与市区融为一体,规划矛盾难免会出现,为了解决好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认为: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利用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城建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认真抓的格局。

2、对区建设局、园区管委会和政务新区专业人员匮乏的问题,要尽快充实,多渠道、多机制地引进专业人才,以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3、要努力协调好在城建和规划中所产生的矛盾,使市级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实况,调整政策,给我区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对于因市、区规划相抵触致使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都要给予高度重视,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确保投资者利益。

5、尽快争取到乌衣镇的规划审批权。乌衣镇是大滁城三个副中心之一,但不属于9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中心城区。在服从滁城总体规划和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乌衣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把乌衣镇城市规划的审批权下放给我区,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权强镇的政策规定的需要,是落实市委领导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需要,同时也是又好又快的发展政务新区的必要,能够减少政府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激活自身发展潜力,必须抓紧抓好抓落实,以尽快使我区能够拥有责任与权利相一致的工作环境。

6、积极争取将我区镇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道路、给排水、公交、园林绿化等纳入城市建设的规划,由市本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资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要加强城建、土地、市容等部门的自身建设,建立起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踏实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8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一、加强产业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一)加强房地产业经济特性研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地产业与城市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运营、房地产业与民生、房地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关系的研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和打造“区域中心城市、交通枢纽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为导向,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为目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研究。深入分析房地产业发展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加强市场供求研究,弄清市场总需求,为确定土地供应量提供科学参考;加强需求结构研究,丰富产品类型,满足购房者多样性需求,形成供需平衡、结构合理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格局。

(三)加强产品研发。创新产品研发理念,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加强新技术、新材料运用,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加快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两型”社区建设。

(四)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科学制定房地产土地供应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等专项规划,引导房地产业有序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

(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积极落实项目申报、资金投入、土地供应、规划布局和税费优惠等政策。要实行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融资机构,推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模式,健全准入退出机制。采取政府主导、社会融资、企业自建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六)增加住房用地有序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供地方案。确定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的,供地方案中要增加房管部门提出的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并写入出让合同。

(七)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规范预售许可等项目监管行为,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大对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企业注册资金管理,依法查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规范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须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要严肃查处;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开发业绩或未达到规定开发量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提请原审批机关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九)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档案,将开发企业超越资质开发项目、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预售、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信用评价内容,加强对信息录入、信用评价和披露的管理。加强信用评价成果的运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土地供应、企业资质晋级和工商年审时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评定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开发新的项目。对信用等级优良、开发产品品质高、配合行业管理、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反响好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支持其发展壮大。

(十)引进培育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引进国际国内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联合、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资质晋级,培育本地房地产企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加强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提高企业管理和开发水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协会组织,加强产业调研,开展行业自律,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引导、纽带和维权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十二)调整产业结构。在确保基本保障住房供应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鼓励支持现房、全装修房销售,提高房地产开发产品品质。

(十三)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要塑造城市个性,凸显城市特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努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的城市建筑精品。规划部门审批时,要审核项目的公共用房和其他公共空间及配套设施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并在相关图纸上明确标示。业主共有物业和业主公共活动用房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时,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十四)完善土地供应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物业、社区管理和业主文体活动等公共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共用房和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诚信情况等事项,应当分别听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内容。

(十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准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以及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在3年内参加土地竞买。禁止个人和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商品房开发土地竞买;对信用等级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资金来源的审查。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原则。城市新区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鼓励房地产企业成街区开发,确保项目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及个性突出;旧城区改造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零星开发,零散地块应建设街头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或市民文化休闲设施。

(十七)加强对违规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超出用地规模开发建设等违法开发行为,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对超出开发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虽按期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十八)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严格落实原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停止审批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十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业主共有部分不得纳入预售范围(含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等房屋),有关信息应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

规范项目分期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报分期预售计划,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分期预售,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分期预售规模由房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强化商品房住宅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落实预售许可价格申报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不按申报价格及其他预售方案约定的内容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商品住房网上签约,依法予以处罚,并计入信用档案。

(二十)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将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房管部门要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切实加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根据建设进度按比例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违者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一)完善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要实行项目手册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

(二十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消防、人防、环保、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三)加强商品房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审查。要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应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产权登记办证时间及其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销售广告的内容作为合同附件,对于选择性条款要合法、公正。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违法或有失公允、推卸责任的条款应及时责令补正;要督促履行合同约定,对不履行合同的开发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宣传广告的管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内容和事项即为企业的承诺,开发企业必须履行到位。企业违法房地产广告或虚假广告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物业(企业)服务管理

(二十六)明确物业属地管理原则。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准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要重视物业管理工作,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工作范畴。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对物业管理小区(单位)的治安稳定、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与创建、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务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既要服从房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又要服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社会事务和基层组织管理。

(二十七)所有新建商品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并逐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范围。

(二十八)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鼓励企业兼并联合,培育本土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引进外地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十九)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规范物业招标行为,建立服务项目登记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项目的接管与退管行为;实行物业服务等级制,将物业服务等级与物业收费标准挂钩,建立服务等级和收费的申报制度,公布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房管、物价部门要联合开展达标验收活动。

(三十)完善和规范房屋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所有新购商品房必须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不得减免。房屋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房管部门按统一归集代管、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管理。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房屋维修资金收费标准由房管、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建安造价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其他房地产工作管理

(三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筹集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并实行专户储存。

(三十二)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企业诚信档案和房地产经纪师、注册评估师等专业人员执业档案;房管、工商、物价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培育和引导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

(三十三)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房管部门要在市城区建立相对集中的房地产中介市场,打造公平、诚信的二手房交易平台。要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加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收件标准和登记程序,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对缺乏产权登记必收要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不予登记;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业主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市房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抽检,提高各县市区产权产籍管理水平。

(三十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房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十六)加强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建立测绘、预(销)售、交易、权属登记、档案管理、地理信息管理为一体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增加房地产信息管理内容,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能力。搞好各职能部门相关业务联网对接,大力开展“市县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搭建基础测绘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登记薄,2012年底前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宅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完成房地产数据信息异地备份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七、加强房地产管理队伍建设

(三十七)完善管理机制。市城区房地产管理除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实行直接管理外,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实行机构派出制或依法委托制管理。

第9篇: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

1、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分类

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指的违章建筑是广义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就具体而言,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本人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2、违章建筑处理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42号)中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3、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是:

3、1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3、2处理和处罚阶段

3、2、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2、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3、3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3、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5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3、6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