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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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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规划

第1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关键词: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

中图分类号:TU824文献标识码: A

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往往只重视城市经济的发展,忽略了环卫设施的建设,导致现状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指标小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开发区作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新区建设不应再出现类似城市环卫设施因规划滞后造成布点不合理和标准低的问题,避免“只顾开发,忘记配套”的通病,也不能“大而全”,把能涉及的环卫设施都搬上。各地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近些年来开始高度重视环境卫生问题,有些开发区也在开始积极开展环卫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为了做好开发区环卫专业规划编制,本文结合我院编制的几个大型开发区或者新区专业规划,就做好开发区环卫规划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定义和主要内容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发展趋势,对环境卫生发展事业进行预测,对城市(镇)固体废弃物制定相应的收运、处理处置对策;对环卫公共设施、环卫工程设施进行规划;对环卫专用车辆数量和类别进行预测;对基层环卫机构及环卫停车场进行规划;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编制近远期环卫设施建设规划,提出近期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估算等。

二.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有何意义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环境卫生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环境卫生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三.针对开发区,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编制环卫规划

2011~2012年间我院先后承担了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和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这两个开发区都是安徽省内目前定位最高、影响最大的开发区;我院接受这两个城市环卫规划的任务后,组织经验丰富和优秀的工作团队;为了编制好开发区环卫规划,我院组织编制人员到中新天津生态城、唐山湾曹妃甸新区等国内知名新区去考察学习。

我们认为开发区环卫规划是以开发区总体规划为上位规划的一个专业规划,开发区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高,如何建立好用科学的适合开发区的环卫管理规划是非常重要的。环卫规划的编制首先要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与开发区总体定位相匹配的环卫主要目标体系;其次是规划内容的编制,包括环卫作业量的预测、垃圾处理模式选择、环卫设施布局、环卫人员编制和投资估算等;最后,针对专业规划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一)、开发区规划编制原则和目标的制定

(1) 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开发区作为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发展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环卫规划同时也是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在环境卫生方面规划的一个扩充和细化,因此,环卫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卫专业规划与开发区总体规划。

(2)坚持在满足开发区环卫功能配置要素基础上,适当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

开发区作为一个城市对外的窗口,其定位不仅仅是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城市经济增长,还是打造绿色、低碳、宜居宜业的新城,因此在制定环卫规划目标要高起点出发,设施建设标准要高,与开发区整体定位相适应。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2012〕23号,“规划”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餐厨垃圾处理和分类收集都有明确的规定。环卫规划控制的生活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分类收集率等重要指标都应达到与园区总体定位相一致,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的规定。

例如,江北产业集中区总体定位是“宜居、宜业、低碳、生态”滨江现代化产业新城,集中区规划用地现状仅为少量村庄,按照规划的要求,村内村庄都需要拆迁安置,区内所有设施都是按照规划新建,所以环卫设施建设不像城市的老城区受到用地、周边环境的限制,可以按高标准建设,尤其是公厕这类设施在城市中数量远远不足,在开发区可以取标准的中上限,保证数量上满足需求;此外,对于定位要求很高的集中区,还应加强环卫设施等级的建设,公共厕所仅仅达到二类水冲还是不够的,在重要路段和区域应提高公厕等级,并考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使用方便。

(3) 坚持园区建设环卫设施先行的原则

目前大多城市环卫设施建设都存在一个通病:现状设施建设数量不足,配置标准远远低于国家和行业指标,近期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建设任务重。以一个中等城市为例:假设现状建成区30平方公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为5年,建成区面积达到40平方公里,远期期限为10年,建成区面积为60平方公里。按照国家级行业标准配置指标应达到3座/平方公里,但实际很多城市公厕最高配置指标为2座/平方公里,甚至更低。按照标准计算,现状公厕的缺口为30座。为了能达到国家标准,规划近期公厕数量应达到120座,远期为180座,现状公厕数量为60座,因此规划近期5年的公厕建设总量是60座(不含对现状提标改造的公厕数量),平均每年建设12座。远期10年建设数量为60座,平均每年建设6座。

究其原因主要是城市过多的重视城市自身发展速度,忽略了环卫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开发区属于新区,在设施建设还未启动就应做好规划,坚持环卫设施先行的原则,优先考虑环卫基础设施(如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的建设,避免出现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通病。比如建筑垃圾,由于存在村庄和企业等单位的大量拆迁物、新建筑装饰垃圾以及破损道路路面砼块,对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有时会明显大于城市,处置不当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影响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在园区建设前,认真思考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的实际问题。

(4) 坚持环卫设施资源共享的原则

开发区作为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卫设施应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像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等投入较大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环卫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投资的浪费,也能体现区域规模效益。例如,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位于滁州市东北部,滁州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经建成,焚烧处理厂正在谋划中,因此规划现代产业园的垃圾处理设施与滁州市共享,降低设施建设的投资和后期运行的成本。江北产业集中区起步区规划用地20平方公里,13万人,垃圾高峰期产量140吨/日,考虑到设施建设和运行费用,规划建议生活垃圾送芜湖市垃圾焚烧厂集中处理。

(二)、规划内容的编制

(1)环卫作业量的预测

环卫作业量的预测包括生活垃圾清运量、道路清扫保洁量、餐厨、粪便产量等。作业量的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影响设施、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规模与数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环卫作业量的预测应明确预测的根据,例如,人均垃圾产量的预测,开发区总规有人口的预测,人均垃圾产生量就需要规划编制者根据当地情况和经验综合判断进行取值,江北产业集中区人均垃圾产生量综合取值为1.0kg/d,高峰期系数取1.1。

建筑垃圾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建筑垃圾的产生跟城市的开发建设密切相关,从产生源来看,建筑垃圾主要来自于拆毁和新建,拆毁的建筑垃圾预测可以采用经验系数法预测,中国建筑出版社的《建筑施工手册》(第2版,1988)根据建筑材料在使用前和拆毁之后的形态有很大变化,并且考虑拆毁建筑垃圾之后的分类及循环利用等因素,对拆毁建筑垃圾的组分进行重新归类,分成了废钢、废混凝土砂石、废砖、废玻璃和可燃废料5类,并给出了每种类型建筑的拆毁垃圾经验产生率系数,在预测过程中可以根据拆毁面积和系数进行预测。新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同样采用经验系数法进行预测。因此可以看出,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的重点是拆毁建筑面积的统计和新建建筑面积的预测,当然可以在开发区选择几个代表性工地实际复核一下指标会更准确些。

(2)处理模式选择

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为例,生活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减量和资源再利用的途径,国内也在积极探索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规划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适合的分类方法,以江北产业集中区为例,集中区的居民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区内原有农民,二是集中区的优越条件吸引来的城市人口,三是在集中区工作的人群。针对集中区内居民的环保意识不同,如何选择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显得尤为关键,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源和成分特点,我院在规划编制中推荐生活垃圾分类分两步走,首先是干湿分离,然后是更为精细的分类。干湿分离是将植物类和厨余类垃圾等有机垃圾分离出来,这部分垃圾具有含水率高、易腐败的特点,不适合焚烧或者填埋处理。这种分类具有简单易懂、便于操作等特点,适合集中区不同人群。当然从长远考虑是应该进行更精细的分类,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样也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另外要注意将工业垃圾与危险垃圾分离投放,避免混入生活垃圾中。

目前生活垃圾收运有多种方式,作为开发区应该选择密闭、高效、环保的收运方式,要考虑生态、低碳、环保的收运模式。开发区跟城市有所不同的是工业用地占的比例较大,但工业用地具有生活垃圾产量少的特点,因此这类地区的生活垃圾可以采用直运模式,这种模式也是目前较为常用的,具有速度快、效果好等特点。开发区初级垃圾收集系统可以根据各地人力成本和清扫强度不同,选配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垃圾收集车,以降低劳动强度。

生活垃圾收运路线直接影响到收运成本,因此除了收集方式的选择,还应重视收运路线的规划,收运路线的规划应符合运距最短、无遗漏、无堵塞的原则,垃圾转运车辆还要考虑与末端处理设施相配套,避免带来进厂困难。

收运后的生活垃圾面临最终的处置,目前处置方式主要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每个处置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建设一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巨大。开发区起步之初垃圾量都相对较少,因此开发区可以与周边城市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节省建设投资,远期随着开发区的发展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更加成熟,可以选择更好的处理方式。

(3)环卫设施布局

现状城市存在环卫设施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环卫的重视程度不够,将原本是环卫设施的用地用作他用。开发区园区内设施均需要新建,因此在规划时不会受到选址无法落实的限制,规划编制人员应根据环卫设施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布局,布局的原则是服务范围的全覆盖。例如:规划应对公厕、垃圾转运站、环卫休息点等环卫设施提出选址和建设原则,并在规划图上确定具置;同时也要考虑土地集约使用的原则,有些设施可以共建。实际建成后,按照标志化和标准化要求,建筑风格体现地方特色,不失为开发区的一道靓丽风景。对于开发区或者附近的水域,也要合理设置水上垃圾集中清捞、环卫码头和收运点。

(4)环卫设备规划

环卫设备主要是指与环卫工作相关的车辆、设备,包括垃圾收集车、运输车、扫路车、洒水车等。随着技术的成熟,环卫设备也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像护栏清洗车、高压冲洗车等也在环卫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环卫设备的配置有助于提高作业机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我们认为环卫设备的配备应遵循“精、细、高、低”的原则:“精”指作业精,效果好;“细”指各类车辆、设备齐全;“高”指设备性能高;“低”指设备能耗低,节能环保。

(5)环卫数字化管理规划

环卫规划不仅仅是设施的规划,还有环卫管理的规划,开发区环卫管理应变“被动”为“主动”,增加科技含量,实现开发区环卫数字化管理。为加快推进开发区适应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实现精细化、数字化、信息化、人性化管理,规划应采用“瞄准一流、快速起步、分层推进、逐步完善”的办法,可以利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方式,建立“一个中心、两个系统”,形成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管理长效机制。可以对车辆、环卫工人和转运站等作为管理对象,获得常态和稳定化的在线数据,便于统计后,实现全系统的科学管理。数字化城管可以在建筑渣土、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分类、环卫应急、重点区域全天候环卫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行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规划

2002年8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区要转变污水、垃圾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因此环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环卫作业采取服务外包,实现管干分离,环卫设施配置进度与开发区建设同步。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应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环卫行业管理机制,加强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完善考核体系建设,做到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能做到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确保服务质量,不损害开发区的生态环境。

(三)、保障措施

规划编制完成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其实施,出了规划本身具有很好的指导性意义,较强的操作性,还应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两者相辅相成。

首先,要在政策上和法律上对规划予以确认,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将规划作为一门法规来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我们违反规划更换和侵占环卫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一定要预留好,不能降低环卫设施建设标准;

第2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检查机构尚不健全,履行环境卫生监管职责没到位。

目前,我市环境卫生工作在管理范围、管理标准和管理力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了很大变化。在管理范围和作业量上,按照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环境卫生管理范围由以前城市地区正逐步扩展到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全市行政区域。同时,环卫管理内容更加深入和细化,业务量大幅增加。在管理标准和要求上,按照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全社会环境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环境卫生工作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和管理标准不断提升。在管理力量上,由于机构不完善和缺乏相应的人员编制,经常超负荷工作,无法投入更多精力对全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系统和有效的监督管理,监管工作难到位,难以达到对环境卫生问题主动发现、快速反应、督办到位、解决迅速的工作要求。

目前,市级环境卫生监督机构在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已全面开展工作,实现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有效的目标。各区县市政管委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力量相对薄弱,除个别区县成立了专门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建立了专业检查队伍,大部分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仅有2—3人负责,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还未建立,各项工作还未有序开展,工作时常处于应付状态,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更多的是依托市级监督检查组织,使得相关工作效率低、问题反映不全面准确、决策措施治表不治本。同时各行业部门履行环境卫生职责更是薄弱环节,普遍存在机构没有,意识不强,责任不清等问题,现环境卫生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小街小巷和各行业部门管理的绿地、老旧居民小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餐饮企业、商业服务企业的公共厕所和门前广场等。

2、相关考评制度、标准和办法需进一步完善,适应新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的考评体系有待建立。

针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以及专业作业队伍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已建立起一系列的检查考核标准,如环境卫生综合考评制度、环境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环境卫生作业量和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同时组建了专业检查队伍,已经将区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垃圾分类覆盖率、资源化率纳入考评体系。但是随着监督检查工作范围的扩大和环境卫生工作标准的提高,特别是奥运会圆满成功举办后,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北京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北京环境建设工作多次做出明确指示,市政府不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增加对环境卫生的投入,环境卫生工作越来越为全社会所关注,对环境卫生工作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现行的相关考评制度、标准和办法需要修改和完善,新增的检查领域要制定相应的考评体系,以适应工作需求。

3、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方式需进一步改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手段主要是依托市级专业检查队伍和部分区级专业检查队伍定期对环卫专业作业情况、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在线监测、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应用范围和覆盖范围还比较窄,城市管理监督平台(万米网格)的作用没有充分利用和发挥,环境卫生问题反馈渠道不健全,信息不及时,检查手段和方式科技含量不高,被动接受问题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变,环境卫生问题主动发现和快速反应机制和具有先进科技管理手段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尚未形成,没有达到对环境卫生问题主动发现、快速反应、督办到位、解决迅速的工作要求,特别是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发现环境卫生的共性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4、监督检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达到推进环境卫生整体工作的目的。随着环境卫生工作标准和要求的提高,检查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要不断适应工作的要求,不断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以规划为基础,加强对策研究和规划研究。

依据《北京市环卫专业规划》和各专项环卫规划,制定并完成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五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同时在建立环境卫生监管体系、高科技检查方式的应用等方面加强研究,进一步理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定位,充分发挥在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政府职能作用,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卫生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层级监督管理体系

市市政管委依据《北京市环卫专业规划》和各专项环卫规划,制定全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并完善环境卫生考评体系和各项考评标准、办法,逐步将环境卫生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区县绩效考核;按照“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地原则,指导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建立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加强和充实在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方面的管理力量。

区县市政管委负责尽快成立环境卫生监督机构,建立专业检查队伍,依据市里相关规划和标准,制定、分解和落实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考评体系、标准、办法,重点加强街道(乡镇)一级的监督检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考评体系,做到责任到人、逐级落实、不留死角,真正实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作业监管体系。

(三)逐步落实和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在环境卫生方面的责任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环境卫生工作不仅包括环卫管理部门、环卫专业队伍,还包括

交通、建设、农村、水务、园林绿化、商务、环保、铁路、市政等10多个部门以及6个专业高速路公司,环境卫生工作的覆盖面和涉及部门较多。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通过采取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等措施,逐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环境卫生工作中的责任,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和全面履行在环境卫生工作中的职责,逐步将行业部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环卫作业等情况纳入到全市的考评体系中。(四)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考评办法和工作制度,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环境卫生综合考评办法》(专业考评)、《市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等,制定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行业部门环境卫生管理和专业作业的检查考评办法等,研究环境卫生社会公众评价体系,搭建并拓宽与公众交流的信息平台,不断提高公众对环境卫生的参与度和满意度,进一步调整和充实考评内容,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远郊区县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工作。通过检查考评指导远郊区县环境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协调发展。继续完善专项考评分析会、通报会、现场会等工作制度,同时全面开展区县市政管委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各行业部门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以及对相关行业环卫专业作业的检查和考评、环卫专业作业的检查和考评、市属和区属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检查和考评等检查工作

(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和手段,提高检查效果和水平

专业评价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环境监测等高科技手段,改善检查方式和提升检查水平,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增强检查队伍的战斗力。同时按照工作任务的需求和运行作业标准的修订,逐步扩大检查范围和提高检查标准。逐步完成区县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建立、环卫专业检查队伍设备的配备和更新等工作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管理监督平台(万米网格)的作用,借助城市管理监督平台,建立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平台,及时汇总政府机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中介组织、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群众反映等多种渠道的问题反馈,在现有的条件下,针对工作内容和任务的不同,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协调和调动好各种检查资源,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积极主动地研究问题,科学有效地解决问题。进一步研究城市管理监督平台在全市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方面的作用,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环境卫生问题主动发现和快速反应机制,由被动接受问题逐步向主动发现问题转变,提高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科技含量,逐步建立具有先进科技管理手段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第3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样化了,我们接触到的日常用品也越来越多样化了,因此,我们生活中出现的垃圾也正在呈现多样化,也就是说处理这些垃圾就变得越来越困难了起来,再加上农村的发展本来就不如城市,甚至是一些城市直接把垃圾处理向农村,把农村变成城市的垃圾场,这就造成了农村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的现状不佳,严重危及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针对这一现象,如何有效借鉴城市垃圾管理方法,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成为了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 当前城乡环卫调研现状

当前我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做得并不到位,和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尤其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垃圾的处理不及时,当前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最为主要的就是垃圾的处理不及时,长期的堆放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生产,据以往的调查显示,当前城乡居民对于居住环境不满意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垃圾的处理不及时;(2)农村环境卫生自己不足,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的执行都需要有资金的支持,没有资金的支持只是喊喊口号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当前虽然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也正在加大投入进行整治,但是更多地还是倾向于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整治,对于农村的投入和关注明显不多,这也就造成了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起色并不是很大,仍然存在很严重的问题;(3)当前城市和农村在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另一各主要的问题就是在收集和运输垃圾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市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的垃圾车辆进行收集垃圾筒内的垃圾送到垃圾处理中转站准备进行后续的处理,而农村则一般是没有垃圾桶,也没有专门收垃圾的车辆,而是当地居民自发的把垃圾运到村落周围的山沟或者是道路的两旁置之不顾,这就很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城乡差距也造成了农村环境问题比城市严重得多。

2 农村环卫管理存在的问题

要想彻底打破城市和农村卫生管理的不统一性,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体系,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了解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点:

2.1 环卫设施硬件投入不足

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同时也是亟待解决的先决问题是基础设施问题,没有基础设施也就是没法进行后续的一些环境管理,更谈不上城乡管理一体化。就目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现状来看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欠缺最为严重的主要有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分类设备和垃圾处理设备等,这些设备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垃圾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除了这些最为基本的设备之外,还应该在后续的管理上增加的就是中转站中的垃圾压缩设备,这一设备的增加可以有效地减少往转运站运送垃圾的次数,增大垃圾处理的效率,提高农村垃圾处理的水平。

2.2 农村环境卫生规划编制滞后

除了基础设施欠缺之外,当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还存在的一个主要的明显不足就是管理规划上的无序性,很多农村地区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划,没有规划也就形不成一个有效的环境卫生编制,没有一个成型的农村环境卫生体系,从而也就不能针对整个农村的环境卫生处理工作做出统一的安排和布置,也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的无序性,进而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条件的低下。

2.3 农村环卫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管理问题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备是当前农村环境管理的主要现状,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前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还管理不了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而农村自身又不存在自己的领导机构,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卫生事业无人管理的现状,没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从而明确不了具体的责任,也就做不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靠农村人民自发的卫生管理意识是远远不够的。虽然当前有些农村乡镇意识到了这一点招募了一些人员进行环境卫生管理,但是这些人员都是一些老弱病残等人事,这些人远远承担不起维护一个村庄甚至是乡镇的环境卫生的责任。

2.4 村民环保意识不强

意识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试想一下,如果每个农村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都很强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垃圾污染的问题了,每个人都处理好了自身的环境问题也就不存在环境问题了,所以当前农村村民的环境卫生的意识还是不够的,很多村民都只考虑当前自己的便利而忽视了垃圾堆放对于农村长远的影响,所有村民都“自扫门前雪”,这种做法也就影响了整个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3 推进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对策

了解了当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尤其是农村的现状之后我们就应该对症下药,逐步解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

3.1 加强环卫管理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

首先,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专门人员的匹配工作,这是进行其它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体的操作内容如下:(1)在每个农村街道和主要的人员聚居地都安装垃圾收集装置,最好是安装垃圾桶,落后地区也可以安装简易的垃圾袋代替,然后定期进行统一收集,这样就可以避免垃圾的乱丢现象,此外,还应该配备专门的垃圾运输车辆,最好每个村庄都能有一辆;(2)设置专门的环卫人员进行垃圾的定期收集和主要地区的垃圾清扫工作,确保农村大部分环境的干净整洁,环卫人员的设置应恰当,不能过少,以目前来看,每个村庄至少应该设置三名专门的人员。

3.2 创新机制,落实责任

其次,有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人员之后就应该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和体系,管理体系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的建立,在每个乡镇,甚至是村落都设置必要的环卫机构,具体负责各自乡镇和农村的环境卫生事业,并且把这些零散的机构和上一级的城市环卫机构联系起来,构建统一的考核管理和升迁机制,这样逐步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同时也就能充分的利用城市先进的环境卫生管理经验来带动农村的发展。

3.3 结合新农村建设,抓好规划布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也正在逐步进行中,新农村的建设更加需要环境卫生事业的配合,同时,进行环境卫生保护工作也可以依托于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进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布局时可以优先规划好环境卫士保护所需要的一些基础设施场所,为后续的环境卫生工作打下基础,并且还可以以新农村建设为着眼点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此外,还可以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垃圾的回收利用,比如兴建一些沼气池等设施进行垃圾的处理。

3.4 多方筹措、加大投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上文中提到资金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三种途径进行资金的补充,一是依靠政府的作用,争取政府在农村环卫上的资金投入;二是村民自行投入,充分调动村民环保的积极性,鼓励村民自发的为环卫工作做贡献,自发的进行资金的捐助;三是在整个社会进行募捐,鼓励当地的企业捐献资金行进周围环境的治理工作。

3.5 加强宣传,营造舆论

除了上文中说到的依托新农村建设进行农村环卫事业的宣传之外,我们还可以采取多种其他的措施来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比如利用电视、宣传窗、报纸、网络等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努力改变农村居民的意识,使其能够自发的进行环境的保护工作,每个人都做好了自身的环境保护工作也就为整体的环境卫生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进而逐步缩小和城市环卫之间的差距,最终形成城乡环卫管理一体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环境卫生问题极为严重,迫切的需要我们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工作去整治,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先进体系来带动农村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并且逐步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和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相融合,最终实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保护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务求把工作都落实到实处,彻底改变农村环境卫生发展低下的现状。

参考文献

第4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地面平整铺上水泥方块砖。

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十六条在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该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具体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的种类和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

(五)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围蔽设施的高度,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七)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

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宣传品、广告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中转站,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船舶)场站(码头),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工具),环卫业务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前条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三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实行卫生责任区域责任制。具体区域的范围和责任制的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或者省外企业到本省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一)地级以上市新建的或者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县(县级市)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建制镇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城市的风景旅游点、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设施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作专门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5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关键词预案保障应急响应

中图分类号:R12文献标识码:A

凤阳县位于安徽省东部、淮河中下游南岸,正处于我国南北分界线上。范围界于东经117°09′-117°57′,北纬32°37′-33°03′之间。东临明光市,西接凤阳县、长丰县,南连定远县,北临淮河与蚌埠市为界,县域总面积1949.5平方公里,总人口74.9万人。

一、预案适用范围

凤阳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预案适用于凤阳县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1、自然灾害

影响凤阳县区环境卫生作业正常运作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大风、暴雨、暴雪、高温及地震灾害等,造成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清除运输处置受阻,道路保洁无法正常进行,灯光广告、店招、店牌等户外设施安全受到影响。

2、事故灾难

(1)因作业操作失当,引起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从而造成垃圾物流梗阻,影响垃圾及时处理。

(2)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正常运作。

(3)机动车辆泄漏,造成路面油污污染。

(4)其他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凤阳县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影响主要是疫情控制区域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需单独收运处置。

4、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并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需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配合处置的社会安全事件。

二、组织机构研究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的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各城区(老城区、中部新区、工业区)设置区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受县级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和指挥。

三、应急响应研究

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凤阳的实际,当凤阳县相关部门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时,市容环境卫生应急系统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当凤阳县发生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确定响应级别。

(1)市容环境卫生应急IV级响应(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V级响应,由区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与现场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分中心:

a当凤阳县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轻微影响;

b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确定响应级别为IV级;

c凤阳气象台凤阳县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d凤阳气象台暴雨(雪)蓝色预警信号后。

(2)市容环境卫生应急III级响应(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II级响应,由区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将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a当凤阳县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较大影响;

b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确定响应级别为III级;

c凤阳气象台凤阳县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d凤阳气象台暴雨(雪)黄色预警信号后。

(3)市容环境卫生应急II级响应(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I级响应,由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将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

a当凤阳县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

b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确定响应级别为II级;

c凤阳气象台凤阳县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d凤阳气象台暴雨(雪)橙色预警信号后。

(4)市容环境卫生应急I级响应(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级响应,由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全部坐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直接指挥应急处置,调用应急处置网络内所有队伍及装备;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a当凤阳县发生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市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特大影响;

b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确定响应级别为I级;

c凤阳气象台凤阳县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d凤阳气象台暴雨(雪)红色预警信号后。

2、应急处置

(1)发生自然灾害的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

如发生大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对本区环卫作业可能造成影响时,环卫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并由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对策

a环卫管理部门在接到大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天气即将降临凤阳县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

b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对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垃圾及中转站临时垃圾进行彻底清除。

c如灾害性天气造成生活垃圾大量堆积各作业单位清运力量不足时,环卫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各区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或县市容环卫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分中心的应急作业队伍协助作业,确保生活垃圾及时得到清除。

d当灾害性天气解除后,作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并启用生活垃圾收运应急收集队伍,对生活垃圾进行突击清运。

粪便清运对策

a环卫管理部门在接到大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天气即将降临凤阳县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粪便收运作业单位。

b粪便收运作业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通知后,应及时对区域内容易发生或可能发生粪便满溢的化(蓄)粪池、公共厕所进行抽粪。正常力量不足时,应启用粪便应急收集作业队伍。同时,对全区倒粪站停止用水,保持化(蓄)粪池的空间容量。

c当灾害性天气降临后,粪便清运可暂停作业,但应安排好值班车辆24小时值班。对因灾害性天气的影响,道路污水管(雨水管)排放满负荷,导致化粪池被倒灌而满溢时,粪便清运作业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车辆对化粪池进行抽吸。

道路清扫对策

a环卫管理部门在接到大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天气即将降临凤阳县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道路清扫作业单位。

b道路清扫作业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通知后,应及时调整力量,对道路进行普扫,并组织人力对道路两侧排水沟眼进行疏通。大风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对无固定设置的沿街废物箱应移至安全地方保存。

c当灾害性天气降临后,道路清扫可暂停作业,但必须调集力量对道路进行巡查,并对道路沟眼进行疏通,确保道路积水能及时排除。

d当灾害性天气解除后,应及时增加保洁力量,对道路进行突击保洁,清除道路垃圾,恢复废物箱原址。保洁力量不够时,应启动应急保洁小分队。

发生地震灾害处置对策

a当接到发生地震灾害的通知后,县城管局工程科应尽快调集部分流动公厕、简易公厕,并及时将公厕设置到人群聚集的广场和其它人群聚集的地点。

b渣土管理科室,应及时通知渣土应急队伍成员,确保在4小时内组织一支1000吨以上运力的渣土运输应急队伍,随时听从应急指挥中心的调用。

c环卫车队对铲车进行及时检修,保证铲车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中心的调用。

(2)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

a区域性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停顿,相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本区应急收运力量,维持正常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作业。

b相关区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但应急收运力量仍不能满足正常作业要求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用县应急收运队伍提供应急收运服务。

影响生活垃圾中转

a生活垃圾中转站作业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垃圾中转业务停顿的,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集其它生活垃圾、粪便中转站操作和技术工人进驻并临时接管该中转站;

b外来人员不能进驻的,原进入该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调整到临近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或直接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

e影响生活垃圾运输

从中转站到处置厂(场)的生活垃圾运输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用应急运输队伍提供应急运输服务。各区应急运输能力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整生活垃圾去向。

(3)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的应急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系统因故停产或部分停产,各生活垃圾处置厂(场)互相作为应急处置的场所接受相应受影响的生活垃圾。

a影响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城区生活垃圾去向按照如下方案调整:

城区生活垃圾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县城管局负责在建筑垃圾填埋场开辟区域进行生活垃圾堆放,并保障设置临时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收集或处理措施,同时调配垃圾场所需机械,保证生活垃圾的填埋处理能力。

b影响建筑垃圾填埋场

建筑垃圾填埋场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城区建筑垃圾去向按照如下方案调整:

城区建筑垃圾全部调整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于生活垃圾的每日覆盖或中间覆盖。

四、保障措施

1、信息保障

由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会同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信息中心,运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逐步建立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化水平,为应急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2、硬件设施保障

(1)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及各指挥分中心应配备专用办公室、指挥作战室和公务专用车,配置专用的电脑及通讯等相关的设施若干。

(2)加强硬件设施日常维护,保证设施随时可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3、资金保障

(1)对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2)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指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3)道路保洁、水域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等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特许经营或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备用。当年度未发生应急处置实际支出的,年末核销。

(4)其他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支付渠道。

(5)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发生的费用,由县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应急状态解除以后进行核算。

4、专家保障

设立凤阳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人选从县专家库中选出,专家由县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每年聘任。专家组需配备必要的能够携带至现场进行有毒有害检测的仪器和装备。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在发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发事件和必要时,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惠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08-2020)

【2】益阳市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11~2020)

第6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关键词:《环境卫生学》;教学内容;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120-04

《环境卫生学》是预防医学的一个主干学科,也已成为环境科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的生产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另外,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造成的环境卫生问题也日益显现,这些均对《环境卫生学》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于2012年6月~2013年7月间,对潍坊医学院开设《环境卫生学》课程的预防医学专业152名本科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该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的方法。

一、研究方法

选取潍坊医学院开设《环境卫生学》课程的预防医学专业2008级和2009级4个班共152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2份,回收152份,其中男生51人,女生101人;大四学生77人,大五学生75人。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作为调查工具,统一发放问卷,由调查者解释问卷填写注意事项,待完成问卷之后统一回收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授课内容安排、课时安排、补充内容等。用Epidata 3.1录入数据,用统计软件SPSS18.0进行统计分析,主要采用Fisher精确概率法进行比较。

二、调查结果

(一)课堂教学内容设置

人民卫生出版社的第七版《环境卫生学》内容设置共有14章,考虑到男、女生对《环境卫生学》课程内容设置有不同的侧重和想法,本调查运用Fisher精确概率法分析不同性别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设置的倾向。结果显示,男、女生在所有14章内容设置方面的差异均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即在内容设置的必要性上,男、女生的意见基本一致。如果按必要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话,依次为水体卫生、饮用水卫生、大气卫生、环境与健康的关系、环境卫生学绪论、土壤卫生和环境污染性疾病、环境质量评价、住宅与办公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家化产品卫生、城乡规划卫生。

根据潍坊医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环境卫生学》一般在第8学期开设,第9、10学期到医院实习和专业实习,考虑到实践教学对专业课学习的影响,本研究选取大四和大五两个年级的学生为研究对象,大四的学生在调查期间刚刚结束《环境卫生学》的理论学习,而大五的学生已经完成了该课程的理论学习并经过实践教学阶段。从统计学角度分析,在部分课程内容设置上,大四和大五的学生存在意见差异,主要体现在绪论、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大气卫生、饮用水卫生、城乡规划卫生等章节的设置上,与大四的学生相比较,经过实践教学,大五的学生认为绪论、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大气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设置必要性有所降低,而城乡规划卫生的设置必要性有所上升。另外,虽然统计学分析没有差异,但大五的学生对环境质量评价、家化产品卫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等内容设置的必要性上认识有所上升。

(二)课时设置

尽管男、女生在内容设置的必要性方面认识基本一致,但是在课时设置上又有部分差别,本次调查运用Fisher精确概率法分析不同性别学生对课时设置的倾向。男、女生在课时设置上主要存在差异的章节为绪论,大多数男生认为绪论用2学时即可,而大部分女生则认为绪论用1学时即可。在其他章节的课时设置上,男、女生意见基本一致,环境与健康的关系2~3学时,大气卫生3学时,水体卫生3学时,饮用水卫生3学时,土壤卫生3学时,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2~3学时,环境污染性疾病2~3学时,住宅与办公场所卫生2~3学时,公共场所卫生2~3学时,城乡规划2学时,环境质量评价2~3学时,家化产品卫生2~3学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2学时。

从统计学角度分析,在课时设置上,大四和大五的学生存在意见差异(P

(三)补充内容

不同性别和不同年级的学生对补充内容的倾向各有不同。男、女生对是否补充环境激素专题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介绍存在不同意见,与男生相比,女生认为环境激素专题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介绍很有必要作为补充内容进行教学。在其他补充内容方面,男、女生意见一致,根据必要性由高到低排序为环境流行病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水污染治理方法介绍、环境毒理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大气颗粒物的研究进展、灾害环境卫生、土壤污染治理方法介绍、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

不同年级的学生对补充内容的需求意见基本一致,按照必要性由高到低排序为环境流行病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大气颗粒物的研究进展专题、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环境毒理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水污染治理方法介绍、土壤污染治理方法介绍、灾害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介绍、环境激素专题和化妆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

三、讨论

(一)调查对象对课程内容设置的态度

本次调查发现,被调查者对《环境卫生学》课堂教学内容设置总体比较满意,且与目前执行的教学大纲相一致,在各章节内容设置的必要性上,男、女生的意见基本一致,根据必要性由高到低依次为水体卫生、饮用水卫生、大气卫生、环境与健康的关系、环境卫生学绪论、土壤卫生和环境污染性疾病、环境质量评价、住宅与办公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家化产品卫生、城乡规划卫生,该结果与安徽医科大学的调查结果相同[1]。虽然不能认为学生对内容设置必要性的排序一定是正确的,但从一个侧面说明学生的学习目的和兴趣所在。从调查结果看,大多数学生对同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介质比较关注,而对与自己距离较远的内容或在以后的工作中不经常用到的内容缺乏兴趣和关注。调查也发现,经过实践教学的过程,在部分课程内容设置上,大四和大五的学生存在意见差异,主要体现在绪论、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大气卫生、饮用水卫生、城乡规划卫生等章节的设置上。与大四的学生相比,经过实践教学,大五的学生认为绪论、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大气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设置必要性应有所降低,而城乡规划卫生的设置必要性应有所上升。另外,大五的学生对环境质量评价、家化产品卫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等内容设置的必要性上认识有所上升。由此可见,学生经过实际工作实践,对某些章节内容教学必要性的认识发生了改变,而这种改变将直接影响学生对课程相关章节内容的重视程度,这对授课教师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二)调查对象对课时设置的态度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除了绪论部分,男、女生在课时设置上的意见基本一致,各章节学生期待的课时和教材建议的课时基本一致,可见学生对本院环境卫生学教学课时的划分还是比较满意的。但是,大四和大五的学生在课时设置上存在意见差异,从总的趋势看,大五的学生认为各章节学时数均应相应缩减,而饮水卫生部分的内容应该适当延长,该结果可能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对饮水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有关,这种变化对授课教师来说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发作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优化授课内容和学时[2,3]。

(三)调查对象对补充内容的需求

虽然《环境卫生学》教材每隔几年都要修订一次,每次修订都有新内容充实进来,但由于出版周期的影响,加之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造成生活环境的迅速改变,以及科学研究的飞速发展,使得环境卫生学的教学内容有一定的滞后性[4],与学生的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例如日益严重的可吸入颗粒物造成的雾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家庭装修引起室内空气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南方镉米事件等,虽然在课本上有一定的体现,但是对于学生日益增强的需求来说仍然显得不足,为此,可以针对学生的这些需求,在课堂教授的内容之外,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补充一些学生需求较高、具有实际意义的内容[5,6]。在补充的内容上,一方面要考虑研究热点,另外一方面要考虑学生的兴趣。本次调查发现,男、女生除了在环境激素专题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介绍这两项补充内容的必要性方面存在差别之外,在其他补充内容方面意见一致,均认为最有必要进行补充的前六项内容分别是环境流行病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水污染治理方法介绍、环境毒理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大气颗粒物的研究进展。由此可见,学生更加关注的是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以及热点问题的探究。本次调查还发现,不管是大四还是大五的学生,对补充内容的需求意见达成了一致,均认为最有必要进行补充的前六位内容分别是环境流行病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大气颗粒物的研究进展专题、大气污染治理方法介绍、环境毒理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水污染治理方法介绍,这说明未经历实践教学的学生对未来可能在工作中用得着的知识存在较强的需求,在知识结构当中更加注重的是知识的实际应用。

四、调查结果对课堂教学内容改革的启示

本次调查结果对《环境卫生学》课程课堂教学内容改革的启示有三条:第一,在《环境卫生学》课堂教学中应大力加强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的教学,如水体卫生、饮用水卫生、大气卫生及土壤卫生,同时也要根据将来学生就业后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大力加强环境质量评价、家化产品卫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等内容的教学。第二,在教学课时的安排上可以更加灵活。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可以适当增加水体卫生、饮用水卫生、大气卫生及土壤卫生、环境质量评价、家化产品卫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等内容的课时数,而对于绪论、环境与健康的关系、住宅与办公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城乡规划卫生等的课时数可以适当减少。第三,对于一些实践性比较强的内容及热点内容,如环境流行病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环境毒理学方法在环境卫生学中的实际应用、大气颗粒物的研究进展、大气污染治理方法、水污染治理方法等内容,可以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补充进来,一方面开阔学生的视野,另一方面对学生日后的考研和就业都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翟金霞.《环境卫生学》课程设置的满意度及需求性调查与分析[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

[2]甄泉,赵云利,杨晶,张杰,周纯先.《环境卫生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蚌埠医学院学报,2009,(34).

[3]王晓黎,谭宁,秦海宏,沈志雷,李敏.《公共场所卫生》教学改革实践[J].医学教育探索,2009,(8).

[4]闫洪涛,杨新军.环境卫生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策略[J].西北医学教育,2008,(16).

[5]翟敏,岳喜同,刘慧,宋烨.环境卫生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09,(8).

[6]王万银,李敏.采用多种方法提高军队环境卫生学教学效果[J].医学教育探索,2008,(7).

第7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村容整洁”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的“脏、乱、差”现象,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素质,努力实现农村整体面貌有大的改观。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针对目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普遍不理想、群众的卫生意识不强、环境卫生设施落后等现象,在五月份围绕“村容整洁”这个目标和创建“洁净家园”的要求,将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掀起全镇环境卫生宣传月活动。具体做法有:1、在墟镇综合宣传栏中出一期关于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在环镇路的灯杆上悬挂23幅彩色喷画的农村环境整治宣传标语;2、在镇广播站播出两个星期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口号或图片;3、在各村委会、社区宣传栏张贴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4、向广大农民群众派发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资料;5、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发动学校学生清洗墟镇乱张贴的广告,营造爱国卫生的氛围;6、发放致居民商户的一封信,宣传环境卫生和健康方面知识;7、组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干部到市先进村参观学习,吸收经验。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工作机构。

1、为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梁伟业

副组长:李志良、李敏英、罗柱荣

成员:李月送、麦文生、梁衍恒、梁洪盛、李炳培、梁海波、胡志灵、文晓青、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麦文生同志兼任。

2、明确职责,镇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环境卫生,垃圾清运,以及与市政局、爱卫办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镇新农村办要将全镇环境卫生整治作为今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工作去抓,积极协调、沟通有关单位、部门和各村委(社区)。驻队领导,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是落实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人;驻队干部、村干部、自然村村长是具体措施落实的执行者。

(三)加大投入,以点带面,力促全镇环境卫生整治有大改观。

1、经过实地的考察,我镇确定本次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示范村,分别是靖村的羊眠山村;堂马的塔岗村;上沙的欧村;下沙的榄根村;漱云的塘湖村;泗云的云独村;荷村的荷南村;双龙的隆田村;选田的贵子村;白水带的红环村。其中双龙的隆田村是镇的示范村。

2、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整治墟镇的环境卫生,特别要对“一河两岸”区域进行大整治,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镇环卫所今年新增加环卫工人,对墟镇实行12小时保洁制。原有环卫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镇政府今年将安排专项的启动资金,用于各村委会(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卫生环境的整治(例如:建垃圾池、买垃圾桶、垃圾斗车、垃圾清扫工具、修建公厕、修理污水排放设施等等)。

具体要求如下:

(1)各示范村要求建垃圾池1个以上或设置垃圾桶若干个,对有条件的自然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清运;

(2)各示范村配保洁员一名,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实行12小时保洁,并负责清理垃圾池(垃圾桶)周边的垃圾,及时处理填埋本村的垃圾;

(3)经费来源:以各家各户和在本村所办企业收取清洁费为主,镇府作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保洁员每月150元(补两年)。镇府补助的条件为:已建垃圾池、设置垃圾桶并已落实保洁员和垃圾处理的自然村。

4、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的力度,今年将大力开展建公厕、户厕活动,对农村新建卫生户厕和卫生公厕继续实施市、镇二级补贴的办法。通过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对农村自来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协同有关部门对农村“人畜没有分离,家禽没有圈养”的情况进行整治,实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制度,坚持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5、各自然村要做好村庄整治的长远规划,特别是宅基地、电网、电视线路、供排水设施等要统一规划,对违反规划乱建乱搭的建筑物,镇政府将依法进行拆除。

6、检查验收。各示范村确定后,以环境整治、村容整洁为重点进行新农村建设,年底镇政府进行检查验收。

全民参与共创美好家园——宅梧镇双龙隆田村环境卫生整治主要做法

宅梧镇双龙隆田村有180户600多人。近年以“洁净家园”为主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今年着手对村容村貌进行新一轮的整治,创建美好家园。

一、强化领导班子,树立实干作风

隆田村借村(居)两委换届选举之机,对村干部进行调整,选出了一批年青、有能力的村民当村干部。新当选的村干部以务实、实干的精神迅速投入村的各项工作中,主动配合镇委镇政府工作,积极带动村民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将本村需要建设的项目及规划及时向镇的新农村办、村建办汇报,听取镇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力求尽善尽美。

二、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活条件

在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隆田村进行了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一是对牌坊前1500多平方米的沼泽地进行填土工程,铺设石粉,并在村前公路旁建花圃,种上花草树木,绿化美化环境。二是兴建文化室及篮球场。在村内的空地上填土800多平方米,建一幢占地160平方米文化室和篮球场。三是巷道、下水道全面水泥硬底化。以上几项建设共投入30多万元。

三、完善村规民约,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第8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产生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服务企业。

凡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和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建,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工地应当设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各类船舶及码头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建方案,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予以重建。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人员或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环境卫生规划范文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