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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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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制度

第1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下呼吸道感染;临床治疗

下呼吸道感染是最常见的感染性疾患,治疗时必须明确引起感染的病原体以选择有效的抗生素[1]。临床上供选择的抗生素日益增多,耐药菌株亦明显增多,治疗效果也逐渐下降。因此,探讨更加有效的下呼吸道感染的治疗措施十分必要。为进一步探讨舒普深(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对于治疗中重度下呼吸道感染的临床作用,本文选取我院收治的64例中重度下呼吸道患者进行分析研究,具体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我院自2010年1月~2014年1月收治的64例中重度下呼吸道感染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每组32例,观察组患者采用舒普深进行治疗,其中男41例,女23例,年龄41~78岁,病程在2~10年;对照组患者采用头孢他啶进行治疗,其中男40例,女24例,年龄42~79岁,病程在4~11年。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方面均不存在明显差异,P>0.05,可以进行对比分析。

1.2方法 同时对两组患者进行必要的止咳、化痰对症治疗。

1.2.1观察组患者注射舒普深 将2.0g舒普深注射液溶于100ml生理盐水中进行静脉滴注,1次/12h,治疗2w。

1.2.1对照组患者注射头孢他啶 将0.2g头孢他啶溶于100ml生理盐水中对患者进行静脉滴注,1次/12h,治疗2w。

1.3观察指标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研究指导标准》[2],将治疗效果分为:痊愈(患者临床症状消失,各项身体指标正常);有效(患者临床症状基本消失,身体指标基本恢复正常);无效(患者临床症状无改变甚至加重)。治疗总有效率=(治愈人数+显效人数)/治疗总人数。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x±s表示,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效果对比 观察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96.88%,明显高于对照组,P

2.2两组患者不良反应比较 观察组患者出现2例不良反应,1例皮疹、1例发生轻微恶心,不良反应发生率为6.25%;对照组患者出现6例不良反应,3例皮疹、2例发生轻微恶心另有1例发生腹部不适,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8.75%,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对比具有明显差异,P

3讨论

下呼吸道感染是临床中常见病,其是诱发各种呼吸道疾病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致病菌包括肺炎球菌、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等,且常发生混合感染的现象,因此,研究其治疗方法十分必要。临床上常选用抗生素进行治疗,临床下呼吸道感染之所以不容易有效控制的原因就是它致病细菌具有很强的耐药性,大量抗生素的应用很有可能会使病菌产生更强的耐药性,从而加重病情,使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

舒普深的抗菌成分为头孢哌酮,头孢哌酮属于β-内酰胺酶类抗生素,其可以通过细菌繁殖期抑制敏感菌细菌壁粘肽的生物合成达到杀菌作用,但是其对多数β-内酰胺酶稳定性差,并且会不同程度的被β-内酰胺酶水解[3],当抗生素发生水解后,其会使抗生素失效,也就会使细菌产生耐药性。而舒普深中的舒巴坦除对淋球菌和不动杆菌具有活性外,还能保证头孢哌酮不被β-内酰胺酶水解,从而保证药效[4]。两种药物合并既可以有效杀死致病菌,同时还能防止头孢哌酮被β-内酰胺酶水解,从而使得抗菌效果更加明显。

本研究中,观察组患者采用舒普深进行注射治疗,患者治疗总有效率达到96.88%,明显高于对照组,P

参考文献:

[1]陈巍.舒普深(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治疗中重度下呼吸道感染临床观察及分析[J]当代医学,2010,16(6):135-138

[2]吴敬军,唐蕊,李子安,等.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治疗下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观察[J].西部医学,2010,22(7):1246-1247.

第2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博弈纳什;均衡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标准的快速发展,地方标准逐渐成为引导和约束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实施,推进地方建设领域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标准备案是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其具备实施效力的前提条件。自2000年实施备案制度以来,各地按要求开展了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可提升收集的需求分析,我们认为从政府的层面可提供三类标准备案制度。可初步分为告知性备案制度(程序备案,不审查),审查性备案制度(经过专家认证),以及自我声明制度。由于自我声明制度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风险较高,应用在工程项目上风险较大,所以此方案并不适用备案制度的选择。本文主要运用了博弈论相关知识理论作为基础,结合相关的分析模型,对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制定的备案制度进行一定的探究和分析。

一、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及性质分析

1.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分析。备案制度是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而来的,标准是国家管理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统一实施,它已作为国家实行强制性管理的技术工具。标准的制定被天经地义地认为是政府的事情,企业只需要也只能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组织生产,因此在无制定权的前提下,更无备案选择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和标准的复位发生了变化。不但企业有了标准的制定权,而且还要对自己制定的标准负责。国家基于产品安全监管的现实考量,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自行制定后,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而在产品上工程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的产品有所不同,工程建设企业的备案制度的选择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密切相关。工程建设企业的固定性和生产流动性使得工程项目的建造多为露天作业,受外界条件的影响极大;工程建设项目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用途和功能要求,其多样性和建筑的单件性特点,使得在生产过程中会遇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问题,这些因素往往会成为提高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是由很多分部项目组建的一个严密的、有序的完整工程系统,建造的协调性这一特点对企业层面的标准化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建造的高效、高质量。上述工程建设的一系列特点就决定了工程建设企业更需要监管,也对企业标准备案这一制度的需求更为强烈,而不仅仅依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应该激发企业自身能动性,更好地提升了生产运营水平,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力。2.备案制度的性质分析。备案就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有存案以备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都规定了备案的要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表达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的理念。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制度更加表达了国家对保障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转换政府的管理职能,同时也表达了企业标准备案的必要性,经备案或认定的企业标准允许作为使用和验收的技术依据,使企业的技术得到认可和应用,顺利地完成生产,提高了企业标准化的积极性。而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及难度显著增加,规模普遍扩大等问题。从全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来看,企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是很不平衡的,一些企业仍然存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企业自身缺乏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激励性的措施,更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障。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

1.企业产品标准规制制度的策略空间。如上文所述,企业标准经历从最早的“政府包办”到“放权企业”的路径转换。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抑或是在现有政府职能和企业运行模式下,完全由“政府包办”都是不可取也不能取的,因此只能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是政府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企业主体,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必要方法。但并不是唯一的路径选择,不采取备案制成为制度选择的另一种方向。因此,在企业产品标准规制的策略空间上应在备案制度或不备案制度中选择。2.企业产品标准规制制度的博弈分析。在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的不同方面,政府及企业对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偏好是不一样的。政府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控制产品质量,实现监管绩效等会更加偏好备案制度。而企业以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对经营成本的增加,都使得企业更倾向于不备案制。作为政府监管的手段,备案制度不是终极方式;作为经营主体的企业,不备案制也不是降低成本的唯一选择。由此看来,政府和企业对于备案制或不备案制的制度设计选择都可以接受。假定政府和企业对于“偏好”的效用值为a,“可以接受”的效用值设为b,效用值可表示为a>b;政府与企业对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制矩阵如表1所示。根据纳什的博弈均衡理论,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点(b,a)(不备案制,不备案制)和(a,b)(备案制,备案制)。正如现实所反映的那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确实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企业合标生产的概率增强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际贸易不断拓展深化、标准化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创新的背景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却存在如备案制度不适应产品更新换代、严格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不符合现有的产品质量管理模式、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并未能真正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等问题。基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的双面性,两个纳什均衡点的选择成了均衡各方因素、协调各方利益后的折衷。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考虑项目的特点,其质量关乎国家经济建设及人民的安全生活,对工程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作为制度设计的决策主体采用备案制;而对工程建设企业来说,备案制度对建设行业科技创新有推动作用,备案制度已成为使用和验收的技术依据,可以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这也即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采取备案制度合理性的最优体现,故下文对备案制度具体的路径选择进行探讨。

三、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制度路径选择的博弈分析

既然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存在合理性,那么具体的备案制度应采取何种方式、何种路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分析哪种备案制度是最主要的形式,下面我们对告知性备案和审查性备案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从博弈的角度阐述两种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哪种更具合理性。告知性备案制度也称为程序备案制度,工程建设企业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给有关机关,负责备案的机构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其针对的对象是符合企业标准的定位和要求,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内容,这种备案制度使得行政主体行使适当监管职能,实行有效的事后监管。但是告知性备案通过有关监管部门的认定及认可后,条款技术等可以推广和应用,一旦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政府将不会承担责任,那么通过审查的监管部门将全权承担责任,备案部门却成为了企业标准质量的“担保人”。对于企业来说将承担更大的技术风险,而对于政府来讲,更倾向于选择告知性备案,既发挥了企业作为主体的能动性,有效地推进技术科技的进步;又分散了政府的压力及风险,将权力转移给有关部门,让企业和相关部门从依赖政府监管、行政主导的思维模式中独立起来。审查性备案则需要专家认证,行政主体对涉及到重大质量安全的技术内容实行审查,使技术得到有效保障,但此过程周期较长,认定机构需要对技术内容负责,投入的人、财、物较大。企业则更倾向于选择审查性备案,将风险转移给政府,更多地让政府来承担,政府需要对技术内容负责,这样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压力及工作量,对于企业来讲则会缺少自主性,不利于推进新技术的发展。这两种备案制度均是行政备案的主要方式,由行政主体承担适当的监督职能,由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向接受市场自我调节过渡,两种备案制度均有合理性及不足。但从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角色转变方面来讲,告知性备案对促进企业的主体意识,接受市场的自我调节,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审查性备案中国家及机构将要投入巨大的资源,工作量较大,政府也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审查。对于企业,基于促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科技技术进步,告知性备案制度比审查性备案制度所要承担的风险更大,效用值小于审查性备案可用数值,可用数值a>g表示。基于在工程质量安全可以保证的前提下,告知性备案则比审查性备案投资更少,利于节约成本,利于市场竞争,分散政府压力,获得的社会效益更大,可用数值表示为a+b>g+h。对于政府来讲,审查性备案制度比告知性备案制度所要承担的成本更大,效用值小于审查性备案,故h>b。此外对于政府和企业双方,如果双方是采取不一致的制度,则会造成备案效率的低下,故max(e+f,c+d)<min(a+b,c+d);同时,不一致备案制度下,审查制度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拥有更高的成本,故e>f,c<d。故此,政府与企业在备案制度路径选择上选择矩阵如表2所示。显然,这个博弈有两个个纳什均衡点:(3,1)(审查性备案,审查性备案)和(1,5)(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现在政府倾向于次优选择(1,5)(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而企业倾向的却是(3,1)(审查性备案,审查性备案)。(1,5)(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的选择基于发挥企业的自主性,推进科技技术的进步,分散政府压力,保证安全生产,而成为工程建设企业备案制度的首选。(3,1)(审查性备案,审查性备案)的选择基于涉及到重大质量安全的技术内容,但如果所有企业均选择审查性备案则规避了企业本身的风险,没有转变政府全权监管的职能,没有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了政府的压力和工作量,也加大了对于人、财、物的投资。所以,我国当前应以告知性备案作为最主要的形式,告知性备案的对象应为工程技术应用标准,适用于需在一定抵御范围工程建设中适用,但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政府的责任是保护标准备案的程序正义,通过提供合理、严谨的备案程序,让企业自行完成备案的过程中保证编制的标准符合工程应用要求。经备案公布的企业应用标准可作为特定地域范围内工程建设实施和监督的技术依据。协调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明确职能,不断发挥企业标准化工作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怎样完善制度使得告知性备案既有利于政府也有利于企业,降低企业风险、分散政府压力使得企业标准繁荣发展,提高企业标准的地位和贡献,这一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探讨研究。

四、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制度路径选择的改进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主要以告知性备案为主,审查性备案只针对于重大质量安全的项目。告知性备案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希望将风险转移给政府,让政府来承担责任,但是政府的行政资源有限,没有办法满足所有企业的要求,而且会加大政府的投入。为此,必须提出新的方法来保证告知性备案更加顺利的实施,达到各方效益的最大化,保险制度则是保障企业利益的最佳选择。企业作为标准制定的主体,如果标准出了问题,企业则需要付出更多来弥补和处理事件,无疑给企业很大的压力,所以企业没有足够的信心去发展和创新,那么就需要保险制度来保障,制度主要是要保障企业标准告知性备案带来的工程风险,将保险制度和告知性备案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促进标准化的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让标准化工作真正为企业带来效益。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和政府在制定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相关条例中增加风险控制制度,实现告知性备案和风险规避完美的结合,推动标准备案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保障社会、人民的安全生活。

五、总结

本文主要通过纳什均衡理论,分析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必要性,而工程建设标准作为企业标准的一部分,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讨论备案路径的选择,对告知性备案和审查性备案进行博弈分析,得出当前企业应以告知性备案为主。同时为了减少企业风险,促进企业的自主责任意识,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本文也提出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保险制度,规避企业的风险,而保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待我们继续研究。

作者:孙智 宋轶楠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3-6

[2]唐来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质量与标准化,2013(12):41-44

[3]穆祥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综述及展望[J].特种结构,2005(3):89-92

[4]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若干重大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5]肖志勇.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角色转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7.

[6]刘洋.基于企业层面的工程建设标准效用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11.

第3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加强;施工图审查;有效措施

0.引言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计算书不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审查流程不够规范,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等问题一直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施工图审查水平有待于提高。本文就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分析。

1.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有效措施

1.1规范审查行为

审查机构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在技术性审查前,审查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进行核查。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在技术性审查中,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技术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是否违背公众利益以及结构安全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查,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节约社会资源。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上签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并按勘察设计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配备施工图审查技术人员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审查人员,尤其是专职在某一机构从事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建筑、结构、勘察专业要求至少配备2名专职(一级)注册师,并在该图审机构注册执业。图审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它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所有图审机构聘用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我省施工图(勘察成果)审查专家资格,如特殊需要,聘请省外技术人员的,应到我厅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

1.3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图审机构应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包括审查受理、退审、审查专家岗位职责、审查质量管理、审查信息统计上报、档案管理、审查人员学习培训以及审查专家诚信体系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落实审查责任、提高审查质量。

1.4开展网上审图业务

在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建成后,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专业审查结果、审查意见和结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信息将会统一纳入管理系统中,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业绩,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将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在此之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一些简单工程项目,可以开展网上审图业务,积累经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5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实行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复查审核制度。审查机构负责制度。审查机构对审查文件的审查质量负总责,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发。项目负责人制度。审查机构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应确定项目审查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对本项目审查工作质量负全责。审查复核制度。审查机构要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人员负审查责任、复审人员负监督复核责任。审查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建筑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审机构,凡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和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复审人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审查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学习和交流,使审查人员熟悉掌握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法规,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

1.6提高审查质量

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令)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中审查结论意见栏,加盖审查机构节能设计审查专用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代替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图备案管理作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重要抓手,对审查机构报告的不良行为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加强对设计质量的动态监管。加强施工图备案核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项目进行核查,并填写施工图备案登记表。备案核查的重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等级、超业务范围、超地域承接任务,审查文书及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勘察、设计、审查(含复审)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是否存在同体、挂靠审查等行为。各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安全等级,明确屋面防水等级及防水层耐用年限,明确建筑物耐火等级及耐烧性能、耐烧极限,明确建筑物防雷类别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对上述内容要进行重点审查,对没有注明上述内容的项目,不予受理。

1.7进行施工图审查质量抽查

建委将每年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图审查备案项目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项目的比例不低于各地备案项目的10%。审查质量抽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错审、漏审行为,经审查后是否仍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将不合格设计文件签为合格等情况。对检查、抽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市建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1.8实行审查质量定期通报制度

定期通报审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对审查质量较高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予以表扬;对审查质量较差的机构和有关人员进行批评。进一步健全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信用档案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因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审查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认定,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一年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每年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查机构综合信用评。重点对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是否到位、审查行为是否规范、审查依据是否充分、审查结论是否正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严格的准入、清除机制。

2.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对保证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我们必须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4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博弈分析理论;国库集中支付;风险分析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日渐增强,国家各部门都取得较好的发展,财政部门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财政国库管理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较为相似的政府管理职责,其基本目的主要是如何管理好国库,如何将国民缴给国家的钱用最简洁有效的手段缴入国库。因此,本文对基于博弈分析理论下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分析研究,对现实社会中财政部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

1.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中各部门权责不够明确

国库集中支付活动受博弈过程的选择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博弈条件因素的影响,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中各部门权责不够明确是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我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改革后,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出现滞后等情况。就国库集中支付权利的划定而言,目前,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人民银行在对财政库款监督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尚未对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作出规定,致使各级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中无法发挥其监督作用,监督责任主要集中于财政部门。

2.缺乏完善的奖励与惩罚制度

缺乏完善的奖励与惩罚制度是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目前财政在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过程中,并未明确规定奖惩和奖惩力度的相关内容,缺乏完善的奖励与惩罚制度,奖惩力度不大,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执行业务审查时的积极性。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承办国库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主要是为了能够获取商业利润,其利润的获取根据成本收益角度考察。

3.缺乏有效的信息加密技术与事后审查手段

缺乏有效的信息加密技术与事后审查手段是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产生的关键原因。信息加密技术水平的提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违规操作的隐藏成本。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仍未取消纸质单据,主要是由于目前信息加密技术水平不高,将会引发由伪造印章等带来的风险和威胁。另外,相关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所审查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是依靠单据等十分有限的信息,而违规行为则会因预算单位的可以隐藏而不被发现。目前财政部门的事后审查手段有限,致使事后审查逐渐流于形式。

三、降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对策

1.改善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权责

博弈理论分析下,降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主要对策是改善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权责。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国库集中支付操作的法规制度,明确和界定财政各部门、各级预算单位、银行以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尤其要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监管权限,改善监督责任主要集中于财政部门的情况。通过改善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权责,改善财政部门监督责任懒于一身的状况。

2.完善银行的奖惩制度

博弈理论分析下,降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重要对策是完善银行的奖惩制度。由于财政部门在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过程中,缺乏对奖惩制度的明确规定,致使相关银行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要完善银行的奖惩制度,明确规定奖惩依据标准等。永嘉县财政部门在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过程中,不仅完善了银行的奖惩制度。同时,也加大了奖惩的力度,极大程度上提高了该银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提高加密技术的使用,改进审查手段

博弈理论分析下,降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关键对策是提高加密技术的使用,改进审查手段。由于信息加密技术水平不高,为国库集中支付操作带来风险和威胁,财政部门审查手段的有限也使事后审查流于形式。因此,要不断配合加密技术的提高和改进审查手段等方式来防范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发生。永嘉县财政部门在降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过程中,提高加密技术水平的同时,改进了审查手段,致使该财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

四、结语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仅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能够有效提高相关政府对财政资金的调控能力。本文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中各部门权责不够明确、缺乏完善的奖励与惩罚制度以及缺乏有效的信息加密技术与事后审查手段等对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从改善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权责、完善银行的奖惩制度以及提高加密技术的使用,改进审查手段等对降低国库集中支付操作风险的对策进行研究,并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兰英,李伟.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向土地财政风险传导的博弈机制分析[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2,05(07):59-68.

第5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 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日本

[中图分类号] G53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2)01-0013-04

为填补高技能人才教育认定领域的空白,提高高等工程教育、理学教育、农学教育等技术人员教育的质量以及国际竞争力,1999年,日本文部省、通商产业省联合工学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产业界人士成立了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Japan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简称JABEE),对日本大学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计划进行认定。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是华盛顿协议的正式会员,其认定对象为向其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计划。到2009年底,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已涉及163所高等教育机构的424个教育计划。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是日本技术人员教育改革的一个新动向,研究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出现的背景、内容以及作用等,对我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改革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出台的背景

1.1 培养国际化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社会化的不断发展,世界一些主要国家为了确保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开始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企业发展国际化,各国之间的国际竞争愈演愈烈。培养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20世纪90年代之后,日本高等教育的灵活性不足、开放性较差、国际化水平不高、高技能人才培养不强等问题越来越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日本经营者团体同盟、经济同友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等产业界人士纷纷指责大学培养的人才不能直接派上用场。另外,为了抑制国内生产成本的不断提高,日本制造业逐步以对外投资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生产,带来了日本产业结构的变化,同时也对国内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高技能人才的国际化素质越来越受到产业界人士的关注。制定高技能人才教育认定制度,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备统一的标准,同时符合国际社会的要求,成为日本高等教育发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2 “科学技术创造立国论”战略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产,国家财政面临着严峻局面。为了摆脱国家危机,实现工业主导型经济向知识技术主导型经济转变,日本适时地放弃了工业兴国论,提出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论”旨在通过科学技术创新、产学联合等手段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知识性附加值,保持日本在国际经济贸易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因此,在新产业的创建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社会将关注重点转移到了高等教育,认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是日本在国际尖端科学技术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关键所在。而在这一变化过程中,日本高等教育发展改革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新的国家战略之间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尤其是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无法满足经济社会转型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在这一情况下,如何在国际化视野下提高日本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能力成为日本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提高日本高等教育机构人才培养质量成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论”的必然要求。

1.3 大学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20世纪末,日本迎来了少子化社会,18岁高等教育入学人口不断减少,高等教育机构整体上面临着严峻的生源危机。据统计,1992年日本18岁人口数量达到最大值,为205万人,在少子化问题逐渐凸显的情况下,2000年该数字递减为150万人,2014年预计将达到最低点的117万人[1]。这一持续近20年的人口减少状况使得生源危机成为日本大学继续生存发展的制约瓶颈。在18岁人口不断减少的同时,日本高等教育的入学率却在不断上升走高,2007年大学以及短期大学的收容能力(入学人数/入学志愿者人数)几乎达到100%,这预示着日本“全入时代”的来临[2]。在这一严峻情况下,如何使大学成为有魅力、有个性的存在,如何将优质生源吸引到自己的大学成为各个大学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这预示着日本高等教育激烈竞争时代的来临。此种状况要求大学既要彰显大学优势又要争创有特色的大学教育以吸引更多优质的生源。

2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管理体制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由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JABEE)实施,该机构正式对日本高等教育机构本科教育计划进行认定始于2001年,对专门职研究生院教育计划进行认定始于2010年。为保证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设立了专门职研究生院认定评价委员会以及认定事业部门负责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计划的认定工作。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是对高等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认定的专门职研究生院认定评价委员会和认定事业部门;第二级是对认定结果进行审议的认定会议;第三级是理事会,对认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管理认定费用方面,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审查费用为365万日元(约合29万人民币)。

2.2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认定目的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认定对象为文部科学省认可的4年制本科院校的工学技术人员教育计划和专门职研究生院的技术人员教育计划。其中,专门职研究生院认定包括创造技术、组装技术、原子领域的专门职业人员教育计划。为使认定能够发挥最大的效果,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要求各高等教育机构公开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开放新的教育计划和教育手段,培养日本乃至世界必需的教育人员。明确规定其认定目的为“按照统一标准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计划进行认定,确保教育计划的国际水平,推动技术者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培养国际通用型技术人员为社会和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3]。具体来看,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认定目的为:按照文部科学省大学设置基准大纲的要求,促进大学的个性化发展;认定要检查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质量是否达到所要求的水平;教育计划的“产品”――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了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教育计划能否培养具有专业意识的优秀技术人员;实施认定审查,向全世界公布通过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计划;推动高等教育机构采取优秀的教育方法;推动技术者教育评价方法的发展、培养评价专家;明确教育活动中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正确评价教师教育的贡献。

2.3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基本思想和认定 基准

为保证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实施,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在基本思想和认定基准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为了使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成为真正推动日本技术人员培养质量提高的动力,而不会对日本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构成负担,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认定的基本思想是:认定不能妨碍大学的独立性、多样性以及大学改革的发展;认定不能强制,要根据该学科、该专业、该课程的要求进行;认定要保持公开透明,认定基准以及认定过程要公布;认定要成为有权威的中立的第三者评价;认定并非终身有效,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为从当年毕业生毕业算起的5年,但如果教育计划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内容,则有效期缩短为2年,再经过“中期审查”之后,延长3年;认定要具有公正一贯性,认定期结束需要继续认定的,需要在认定期结束的前一年提交继续认定审查申请书;认定系统要符合日本社会的发展要求;认定费用要节约,避免过度开支;认定自身也要有周期性的评价。

对于认定基准,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从Plan-Do-Check-Action四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Plan指的是学习教育目标的设定和公开。技术人员的学习教育目标中必须要包括以下内容:全球视角下多方面考虑事物的能力;作为技术人员应该对社会所负责任的自省能力;数学、自然科学、信息技术知识以及这些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所属领域的专门技术知识及问题解决能力;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手段满足社会要求的设计能力;日语叙述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交流能力以及国际通用交流基础能力;自主的继续学习能力;特定环境下做出计划以及对计划做出总结的能力。Do指的是教育手段的采用。主要包括入学人员选拔方法(检查学生基本素质的方法、修完基础知识学生的成绩检查方法、转学学生的学分互换方法)、教育方法(明确各门课程与学习教育目标的关系、公开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完备、各专业要具备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动力的制度)和教育组织(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能力提高的教师培养制度、完善的教师评价方法、教师合作制度)等内容。Check指的是学习教育目标的完成。主要检查以下内容:各教学科目是否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其他高校以及其他专业转学学生的学分互换方法;各专业以教育目标为基础建立起的学生综合评价体系;所有毕业生是否达到本专业所要求的学习教育目标。Action指的是教育改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检查评价系统以及教育手段、教育方法的持续性改善活动等[3]。

2.4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认定审查

申请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成功不仅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学的声誉和地位等无形资产,同时还可以开拓大学的国际化视野、促进大学的国际化改革,从而使大学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因此,为了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实施,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实施了严格的理事会负责制的审查制度。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的审查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由申请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交专业自评报告;第二,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小组以提交的专业自评报告为基础对申请专业是否满足认定标准做出评价,其评价结果要经过相关审查委员会以及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的审查;第三,在审查小组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日本技术者认定――审查委员会提出专业认可报告,交由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的认证委员会审议,最后由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理事会通过。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审查基本方针为检查教育计划是否得到准确实施、教育计划质量是否得到有效保证以及教育计划水平是否在认定基准之上。其审查基本方针主要着眼于以下8方面内容:(1)审查由同一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小组人数为3人左右,其中包括产业界人士;(2)接受认定的教育计划,其所有毕业生必须要达到Plan的学习教育目标;(3)Plan中的学习教育目标与Check学习教育目标的完成以及Action的教育改善是否一致;(4)Plan的学习教育目标要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生的素质设定,同时要对学生毕业时的水平做出证明,审查委员从国际化角度对做出的证明进行判断;(5)教育内容并不能成为教育计划达到认定基准的证据;(6)教育计划要证明编入学生与其他学生处于同一水平,要从国际化角度做出具体证明;(7)对于在其他大学学习或者是接受远距离授课的学生,教育计划也要对其水平做出证明,同时要向审查委员说明该做法的稳妥性;(8)审查基准所要求的不是知识而是能力,教育计划要为学生创造能动的学习环境[3]。

3 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借鉴及作用

3.1 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发展

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社会化的发展使得高等教育机构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全球一体化发展背景下,能否保持科学技术优势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的关键所在。这一点对于资源相对匮乏的日本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国际视野下进行高等教育改革,培养国际通用型的高技能人才成为日本社会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以日本高等教育机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先后与澳大利亚的Engineers Australia、韩国的韩国工学教育认定院ABEEK、中国台湾的Institution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缔结了相互合作备忘录,同时于2005年还成为华盛顿协议的正式会员。通过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能够与上述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国际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推动日本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联系的进一步加深,国际化高技能人才在社会发展贡献率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国际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际视角下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改革计划做出评价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参考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的某些经验,成立专门的教育改革计划认定机构,并加强该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从而促进高等教育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化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改革质量的提高。

3.2 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不断对高等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点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领域更加明显。为高等教育机构高技能人才教育改革准备统一标准,同时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与国际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是提高现代社会中高等教育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必备条件。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在日本扮演的正是这一角色。向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计划必须要满足该机构在教育目标、教育手段以及教育改善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要求。该做法使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计划达到了一定水平,最低限度地保障了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改革质量。同时,与国际机构的密切联系使得高等教育机构能够时刻关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并适时作出调整。上述做法使得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够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进一步提高,保证了其培养质量。

目前,在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已进入了关键发展时期,各个高等教育机构都争先恐后地进行着教育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多数情况是高等教育机构自身的随波逐流,与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一定的脱节。按照产业界以及社会发展要求,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行正确引导,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建立第三者评价机制,对教育改革目标、教育手段以及教育内容等作出规定,同时建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国际化联系,可以促进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但是,该做法要注意避免教育改革的单一化。

3.3 有利于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改革的深入

针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合理的、具有创新性的认定审查制度能够使高等教育机构提出的教育改革计划得到合理的评价,从而促进高等教育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改革质量的不断提高。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在该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尝试。从整体上看,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无论是在认证对象还是在认证过程等方面都与一般性的院校评估明显不同。一般性的院校评估立足于教育投入与产出成正比的视角,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课程、教师状况、教学设备等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主要由被评价的高等教育满足评价标准的程度决定。与此相对,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以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计划的完成状况,即教育成果为评价对象,通过高等教育机构的自评以及审查小组的实地考察等手段对教育计划做出认定,得出现在的教育活动能否实现教育目标的结论。从产出角度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计划做出认定的做法能够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与社会的联系程度,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职能。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评审中,教育部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评估方法也大部分停留在教育投入与产出成正比的做法之上。该做法在促进高等教育改革质量提高的同时也产生了阻碍其继续发展的因素。创新认定制度,加强高等教育机构与第三者评审之间的联系有助于解决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所面临的一些尴尬局面,加强高等教育改革与社会发展和国际社会之间的联系,从而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

如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已提上日程,教育改革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日本技术者教育认定制度不仅对日本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晓鹏.日本的“大学结构改革”:进展、背景及意义[J].复旦教育论坛,2003,(2):62-70.

第6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 发明专利期限 审查时间 发明专利寿命 创新情况

作者简介:詹启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云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针对以上发展趋势,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形式多种多样,但研究成果比较统一,最主要的观点就是,专利期限应该从社会剩余价值和企业利润最大化中寻找平衡,而且提出不同领域由于研发成本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这种主流的观点在理论上具有很大价值,但是单纯的理论研究不能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

一、研究背景

(一)国内形势

(二)历史发展

(三)发明专利期限概述

对于专利期限的规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保护。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具体专利的保护情况,对专利最优保护期限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专利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此观点,笔者存有异议,我认为我国目前的专利期限是合理的,不需要进行延长。

二、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实证研究

(一)中国的创新现状

专利期限制度从习惯发展到法律,历经了几百年的时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它的存在,从个人方面来讲,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并且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创新;从社会角度来讲,促进了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技术化,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所以,专利期限制度不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都有巨大的影响,最重要的还是它促进了技术创新。为说明问题,我国各领域创新指数列表1如下: 表1的数据直观显示: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创新成效指数都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创新产出指数速度增长的最快,最多。其次是创新投入指数。

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势头正盛,发展迅速。从侧面可以反应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创新的发展需要。

此外,我国目前在科技创新领域成功的典型例子越来越多。例如: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世界各国申请了多项专利,开始建立自己的品牌;海尔、华为、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打破国界获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表明中国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逐步走向世界。加入WTO为我国产品提供了走向世界、获取认同的途径。

(二)发明专利审查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得到授权,基本上需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是申请。保护期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所谓的申请日是指,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到达专利局或者专利局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的日期。其次是公开。从公开日开始计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通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的日子。最后是授权。即发明专利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以上的三个时间段都属于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审查时间中,从申请日到公告日期间为18个月是法定的,因此,审查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公告日到授权日这段时间的长短。

国际专利分类(IPC)将技术领域分为A八个大部分,用来表示不同的领域。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过渡阶段,本文将以C部(化学、冶金)、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研究对象对审查时间进行研究。

1. C部、F部发明专利从申请至授权所需时间分布图

2.总体比较

结合图2和图4,可以得出下表2:

通过对数据求取平均值,可以得出各领域审查时间的平均值。其中,C部(化学和冶金)的审查时间比较长,5.65年;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的审查时间比较短,4.69年。

(三)发明专利寿命

发明专利寿命,简单来说,就是专利从授权之日到终止之日之间的时间。本文依旧以C部(化学和冶金)和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为例,通过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3.总体比较

通过表3和表4的展示,可以看出:无论是C部还是F部,1年之内,授权专利终止的数量最多,占有率都高达33%,而维持时间在10年以上的专利占有率都为31%。无论是C 部还是F部,专利维持数量在6年以内的占有率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分别是56%,53%。

(四) 小结

三、我国发明专利期限制度合理性的反向证明

(一)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不应延长的反证:药品专利案例

第7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建筑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早期的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局限在小尺度范围内,随着城市的演进及国家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国土空间环境、人文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化、数字化、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大城市空间密集程度不断提高,为保持空间发展的协调性、整体性和战略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土空间资源规划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战略,开展协调部署和战略式的管理。

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

1998年国务院改革机构,设置国土规划的专门职能部门,2009年,我国又启动了福建、重庆中部地区以及其他多个省份的国土规划编制工作。在此之后,2017年,我国正式颁布《全国国土规划纲要》,标志着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打开了崭新的局面。总的来说,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有土地空间进行全方位的规划,以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建设,对完善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国土空间规划强调对领土领空领海的全面管辖和规划,既是对自然要素的规划,又是对人文要素的规划,作为社会空间发展的物质条件,国土空间规划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另一方面,国土空间规划形成的过程是指向未来的,是面对全体国民整体的,因此其规划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必须在统一用地分类标准、统一调查、统一评价的基础之上,形成具体的规划纲要。

2建筑方案审查现存问题

2.1违反建筑设计规划的要求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主要是对强制性、条件性及建议性的设计内容开展审查。但是,部分建筑方案不符合强制性规定,例如与地质条件不相符,容积率、绿化设计、日照、采光要求不达标等。建筑设计也需要符合地方性的法规和国家的相关管理框架。建筑院呈现的效果图,往往只注重建筑主要立面的呈现,缺少对建筑次要立面的呈现,如果审查不够全面彻底,就会丢失细节,影响审查的精准程度,形成“阴阳脸”的情况。

2.2建筑设计缺乏内涵

在进行建筑设计图纸设计时,根据建筑项目的内部情况、外部情况,通过审查的方法了解图纸设计的实现度。在未能真正投入之前,设计图纸只能是一种预期,因此需要对建筑设计效果的整体方案内容进行核查。目前,很多地区审查上报的建筑设计方案的过程不够民主,不够科学,涉及的建筑设计内容比较简单,不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也影响了审查的规划和落实。

2.3建筑设计方案存在漏洞

当前法律框架制度不够完善、实际操作流程存在缺陷,现有的相关规章、框架、制度,对这些漏洞的修补作用还比较有限,因此影响了建筑设计审查工作的推进。部分建筑设计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将规划审查员当成设计的“校对员”,缺乏自纠自查的能力,忽视设计当中的一些指标或者瞒报指标,存在侥幸心理,影响了方案的实际效力。部分审查部门人员流动性较高,有经验的审查人员较少,对于一些隐蔽性强的漏洞无法识别,也会影响综合审查的效果。

3国土空间规划管制下的建筑方案审查对策

3.1完善审查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处

(1)设计部门应以相关法律为基础进行框架的构建,开展有效的设计审查工作,在现有的工作框架之内,调整工作的流程,完善审查工作,此外,设计单位在内部也要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促进审查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2)不断完善审查机制,使总体规划布局与用地类型、建筑物功能性质、经济发展等相适应,避免审查不够彻底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损害合法权益者或扰乱市场的运行。例如,某地区在审查的过程中过于疏漏,造成用地性质改变,将原有的工业用地用作公寓住宅性项目,这种违规操作诱发的风险极大。针对此现象应进行清查,严肃处理审查不到位现象,对已经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公示,上传到综合信息平台当中,起到警示效果。(3)审查机制的完善,还要注重国土空间、公共空间的布局和配套措施的落地,例如建筑退缩和间距,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相关要求;项目基础地区的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需要统一呈报,空间和景观设计的规划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整个规划的上传要满通组织的相关要求,完善约束机制,加强审查和落地配套。

3.2保障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1)在建筑方案审查设计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保障当前的审查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发现建筑审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把关,提高审查的效率。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要责令设计机构重新设计建筑方案。建筑设计需要做好公共空间的配套落实,在国土管制空间规划的背景之下,符合相关要素的规定,做好竖向设计,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2)完善审查条件,满足土地使用条件的要求之后,才能够对审查的内容进行下一步的管理,如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一系列的量化管理指标,项目的容积率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也要符合上传的规定内容。我国目前在国土空间信息统一规划平台建设的过程中,要求各个地区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细节,但是一些建筑方案提交的步骤没有按照设计方案与管制指标的衔接及统一性要求进行,影响了规划的有效性。未来需建设更加完善的数字化管理平台,提升综合信息沟通效果,增强审查的一致性。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建筑设计方案的自动抓取、自动存储、自动分析,建设设计方案数据库,开展对比分析,了解设计方案当中不符合规定的细节。建设信息统一上传归口,方便不同地点的信息员统一录入信息,提升审查信息管理效率。(3)完善标准体系,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和服务性的原则,在审查的过程中做到一视同仁,满足配套实施的条件,兼顾效率性和公平性,在设计方案审查时,要积极与原设计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推进项目的落地,提高系统覆盖的范围,尽可能完善现有的标准和体系。在国土空间管制规划推进的过程中,如何落实新时代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规划许可制度、保障必备环节能够与现有审查机制有效衔接起来,是各部门需要统一探讨和协调的问题。在强化体系构建的同时,提升各个部门之间的系统性,提升审查效率,建设良好的内部沟通体系。(4)国土空间管制规划背景之下,建筑方案审查面临的问题增多,要想推进曲线管控体系的建设,就需要深入结合新技术,尤其是物探技术、远程识别技术、数字化技术,要打破现有空间规划体系对设计规划审查带来的问题,不断地提升技术,应用综合技术手段,提升建筑方案审查的精准性,降低成本,有效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开展细节导向的审查管理,适应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

3.3完善建筑审查相关法律基础

修补当前与建筑方案审查相关的漏洞,及时地解决现有工作存在的问题,避免风险的发生,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强化有效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建设、司法建设和执法建设。(1)未来在建筑空间许可上,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审查机制,落实工作管理系统。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以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及规章制度作为有效的运行基础,各部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配套法规政策以及部门规章制度,落实法制监管方案和意见,做好方案审查工作的系统执行。一个地区在落实空间管制规划时,如何实施差异化的土地政策,如何配合精细化的财税制度,如何健全精细化的投资政策以及产业的政策,以改善营商环境,是各地区政府需要面临的一个主要的问题。在未来的审查管理上,重点协调该问题,强化多样化手段的联合应用,开展精细化审查管理,识别风险,强化协同性建设。(2)在审查上还要跟随经济发展,时代进步的方向,应用新的技术,提升审查的效果。在数字化的管理运行上,保障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行,受理范围、受理地点和办理依据的灵活调度,共同应用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综合审查的实际管理效果。规划设置条件也是需要各地区在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标准时做好协同调度的一个主要问题,“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底线管控”,提高三条底线的科学性。落实双评价,真正做好覆盖范围界定划、定时限和边界内容,处理好管控对象,但是各地区条件不同,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同,因此设置规划条件时不能一刀切。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土空间综合管制规划背景下,建筑规划管理需要不断细化,以建筑相关法律机制为设计基础,保障建筑设计审查公平、公正。同时,完善审查管理机制,逐渐解决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违反规定条件或规定的设计标准存在漏洞的现象出现,提高管制的精准性。

参考文献:

[1]王兆明,郭云,刘云庆,等.水泥工厂建筑结构设计方案选择的策略与方法[J].水泥技术,2021(3):22-26.

[2]胡民,邓文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和动态管理要点探讨[J].建筑经济,2020,41(S1):123-125.

第8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 专利制度;哲学基础;发展现状;不利影响

【中图分类号】 D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15-1

专利制度自产生至今只有几百年的时间,其出现的历史虽然短暂,但是不可否认,其作用是明显且巨大的。专利制度的存在推动了科技进步和文化的繁荣,维护了发明者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并且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同样其弊端和消极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专利制度存在的哲学基础不牢靠

在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关专利制度的理论学说,这些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或解决了创造专利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说明了专利存在的意思有哪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个:

报酬说:发明者通过发明创造为社会带来一定的利益,社会也会回报这种贡献,所以发明者享有的一定时期的独占权正是这种回报的体现。但是,如何衡量这种贡献和回报并没有合理的标准。

自然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权利应该是天赋的,法律只是对天赋人权的确认而不是创设。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具有获得保护的固有的、自然的权利。但此种学说又很难说明为什么专利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发明促进说:他们认为专利制度的存在会促进产业的发展,因为该制度会促进发明者的创作欲望和激情,从而鼓励发明创造。但是从现实层面来看,成千上万的发明专利中,只有极少数的专利可以通过行使独占权而增加收益,实现利益上浮。

公开奖励说:专利制度通过保证专利权人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权,将原来封闭的社会技术进行公开,使社会享受到了更多的新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专利信息的公开并不仅限于赋予专利的国家内,尤其因为互联网信息的普及,使得第三国家的竞业者可以对该专利进行无偿使用。专利信息的公开又形成许多新的国际问题。

另外,专利是特定国家机关授予的,会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可以说,专利制度存在的哲学基础是不牢靠的。

二、现存的专利制度存在缺陷

(一)专利制度规定专利具有地域性。专利制度只是赋予发明者在该国内享有专利,但专利信息的公开并不仅限于赋予专利的国家内,无法回避第三国家的竞业者对其的无偿使用,因此该项保护是有漏洞的。

(二)专利制度具有时限性。不同的专利在不同的时效范围内获得的收益是不同的,而现有专利制度对此进行一刀切的规定。并且在该保护期届满之后,专利权就终止了,不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三)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时必须公开技术。现有专利制度在授予专利时要求发明者进行技术公开,而技术公开后,会导致仿冒的出现。另外,一些企业在了解到他人申请的某一领域的核心专利时,会针对此专利进行研发,然后申请多项专利阻挡该专利的实施。

(四)进行专利审查的审查者的资质问题。根据专利制度的要求,发明创造要经过一定的要件审查,才能被授予专利。审查机关要对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机关的审查能力达不到一定的水准,就有可能在审查的过程中混入一些不好的专利。

三、现有专利制度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其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市场调节的作用,限制竞争。即专利权人会利用该项垄断权来限制他人进入该领域,从而控制该领域,并使得该领域不存在竞争。有的企业把专利制度变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有人曾经这样比喻:现在公司把申请专利当作是埋地雷,申请的越多越好,保不准什么时候就让竞争对手踩上一颗。现实中也确实如此,这些公司企业利用专利保卫对手,动辄赋以诉讼,以侵权来追究责任。这种合法垄断权的滥用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是相悖的,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二)专利权是一种法定垄断权,其在促进发明创造的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首先它会限制专利技术的应用,从而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其次它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再次它有时会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第四,许多无效的或者低水平专利将会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第五,每年因为大量的专利纠纷案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可低估。

(三)如今的专利制度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发达国家拥有的专利数量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而且其中包括大量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发达国家利用其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使用其专利的产品征收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压榨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动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限制发展中国家企业向其出口产品,保护国内企业。

(四)专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公共利益。比如:就具有专利的医疗、食品、生活用品等产品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因专利而使商品价格发生高腾,供给发生限制。在国际社会中,以抗艾滋药品为契机,许多团体和个人在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展开对专利制度的批判。

每一项制度都有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专利制度也是如此。分析专利制度的弊端和消极影响,才能更好的提出改革措施,为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刘斌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吴欣望.专利经济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第9篇:技术审查制度范文

关键词:外资并购 审查 国家安全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东道国依据国家对外资进行规制的行为。自2002年起,我国已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资本输入国,伴随着并购活动的日益增加,从而也对我国国家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总体上讲,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态度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到规制禁止再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积极鼓励的变化。然而,我国有关并购中涉及的国家安全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中。

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它将在优化外资的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上发挥有效的作用。紧接着,商务部于3月4日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然而,此次公布建立的安全审查制度仍然只是初步框架,定性的表述颇多,审查标准等方面仍待细化和落实,特别是审查范围内的不同行业特点迥异,所谓安全的标准到底为何恐怕要依据国内外行业实际的竞争、发展动态去判断。防范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风险,其关键点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并购的法律法规和深化实施细则、细化国家管控,在不断实践中累积经验。

一、外资并购和国家安全

(一)外资并购概念界定

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外资并购,也叫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区别的一种投资方式。实质上则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转移。相对新建投资,外资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而且外资企业还能更迅速的进入并占领市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将跨国并购定义为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合并,并且外国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达10%以上,取得境内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控制权。在中国,一般意义上的外资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过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内地)投资开办的企业。目前存在的几种形式主要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义上的外国跨国公司。

(二)国家安全的界定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基础和关键内容是国家安全的概念与具体标准。国家安全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其体现有鲜明的主体性和历史性。可据领域的不同将国家安全分为国防、政治、经济和文化安全等,也可据历史背景的不同,将其分为传统型与非传统型国家安全。在外资并购的法规中,出现了将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混淆的提法,同时,我国之前的外资并购立法中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具体标准也较为混乱,如《反垄断法》中使用了"国家安全"的概念,《规定》则使用"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国家经济安全的范畴理论上讲应小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在经济领域里的具体表现。理论界曾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作为上位法使用了"国家安全"的概念,因而将来的实施细则也应当在这一概念下细化审查标准。《通知》确实是以《反垄断法》为指导,采用了"国家安全"的表述。《通知》采用"国家安全"标准是较为合适的。一则"国家安全"涵盖了外资并购审查范围中的国防安全和经济安全;二则虽然国家安全的范畴大于国家经济安全,但在实际应用中,"国家经济安全"很容易被泛化成"经济安全"。通过分析FINSA与《通知》可知,"国际安全"涵盖了部分领域的经济安全,《通知》对如何确定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与立法现状

建立任何一种制度都绝不能凭空想象, 它必然依存特定的环境和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也不例外, 它是在内外并存的压力下建立的。

(一)我国建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外在压力

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无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投资企业法》,还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均没有专门规定。这就在法律层面上留下了空白领域,使得法院和行政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时往往束手无策。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不顾及国家整体安全利益,从而损害到了国家安全。面对接连不断的并购事件,国家必须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外资并购的市场,使并购事件有法可依,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 又维护了国家安全。

伴随着加入世贸后过渡期的结束以及实行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将对外开放,从而势必受到外资的冲击。其中以外国国家的资本输出最为重要,外资在我国的投资金额和数量都在快速增长。而国际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面性,资本输出的固有消极性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世界各国的贫富差距很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依靠雄厚的财富和技术,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安全概念。2006年,商务部联合六部委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7年发改委会同商务部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将国家安全审查提升到法律的高度。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6号),决定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紧接着,商务部于3月4日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虽然如此,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仍然存有很多问题。首先,相关规定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统一与系统性,导致制度混乱。其次,具体执行部门不明确,相关执行程序和标准空白,缺乏可操作性。再次,现行规范中诸多概念存有模糊之处。

三、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第一, 应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对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中所表述的"重要"、"关键"、"重大"进行解释,明确其具体范围,使投资者很清楚的知道其所并购的企业是否在安全审查的范围之内,因为如果出现没有在安全审查范围之内的其他产业但却实际威胁国家安全,这样可以根据兜底条款影响国家安全将其纳入,完全不用担心出现漏逃审查的产业。这样做既可以减少外资投资方的担心,有利于引进投资,又能很好地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在程序上体现审查抑制主义。在中国,安全审查第三方申请制度中的审查权力主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但是同时还有一列主体拥有审查建议权,无形中扩大了程序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商务部在审查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安全审查范围,联席会议在决定是否接受审查建议时都必须处理好国家安全和投资自由化的关系,尽量对国家安全做抑制主义的解释,尽可能地选择通过行业准入和反垄断审查等其他方式解决经济安全问题,避免提起安全审查。《通知》所建立的制度使得安全审查一旦启动,则必然要经过实体审查和处理才得以终止。这种制度安排更能放松"出口"这一关从而体现审查抑制主义。

第三,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议可以将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机构。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一方面可以禁止审查者滥用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可提高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地位, 关系国家安全的问题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蒋,伍燕然.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新举措及其借鉴[J].国际经济合作,2007,(9)

[2]肖红星,贾许静.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