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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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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1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的城市建设,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为城市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方便、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区成片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的市政、公用和服务设施配套、功能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占地规模不小于五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五万平方米。

不论是旧城区改造或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都要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属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其规划、开发和建设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开发建设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小区开发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中、长期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划;

二、会同市计划部门,对小区综合开发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确定商品房价格;

五、管理和协调环境效益费的使用;

六、负责小区开发建设中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  住宅小区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城建、公用、环保、公安、房地、物价、网点、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都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小区规划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要贯彻国务院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由市计划、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破旧危房地段,由各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改造,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造的地区。

经批准插建的单位建投项目,按规定缴纳环境效益费。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总体规划,委托具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提前做出开发小区的规划方案和详细规划,采取公开招标,专家评审的方式,选定最佳方案。

第九条  编制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建筑功能,严格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公共设施和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布位置,以及适应小区建后日常管理需要的设施。

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计委、城建、公用、房地、环保、消防、电力、电信、教育、公安、网点等部门共同审查会签,保证小区的开发建设与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整体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条  凡规划小区内有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物有关部门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

第十一条  小区的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时,要按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区内的建筑设计经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项规划设计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二条  小区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和产生噪声(超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影响居民生活安全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和保管单位。在小区内存在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应作出搬迁计划,逐步迁出,未迁出前应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提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要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对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实行宏观控制,市建委要会同市计划部门,按市财力制定出远、中、近期综合开发计划。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控制计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并组织各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开发建设计划的小区,由开发管理办公室,公开向具备资格的开发公司进行  招标,确定开发单位。

第十六条  中标的开发公司的动迁工作,应在可行研究批准后进行,在拆除原有房屋前,须向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拆除批准手续及建成后的产权事宜,不得先拆后报。同时要通知及时断绝供电、煤气、给排水,并处理好现场。不得出现“跑、冒、滴、漏”;不得影响小区外周围用户的供电、供气、供水和排水。

第十七条  小区原住户的动迁安置要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例条》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实施小区开发建设的公司要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对建筑造型要求较高的公用建设项目,还要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和规划部门召开招投标会议,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小区的给排水、煤气、电力、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要由专业部门按规划进行设计并组织施工,开发单位与专业部门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协议,确保房屋建成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小区内凡经批准的建筑工程和各种工程管线位置,在开工前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线检查,发放“建设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地上、地下非改造的市政设施,运输车辆不得损坏人行道、边石和树木,不得将泥土带入街路上,多余的建筑残土要及时清运保证市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小区规划红线四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围圈,需要封闭的道路,要报经公安、城建部门批准。开工前,开发单位要办妥占道、挖掘道路、砍伐树木等手续。

第四章  建成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小区建设全部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全面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在接到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小区,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小区,可按建设组团分次进行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小区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由市建委牵头,并由市房地、城建、公用、环保、公安、电业、电信、规划、网点、教育和所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小区管委会等部门派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提请验收的小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高度、立面造型及装修色调等,符合规划审定的要求;

住宅房屋内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煤气等设施能正常运行;

二、小区内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工程按规划审定的项目已全部建成。由于施工季节影响的绿化工程可延至翌年。

三、小区的动迁户全部回迁或作了妥善安置,全部房屋可一次交清无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小区竣工验收依据是:

一、国家对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二、城市规划和计划等部门审定的小区建设规划;

三、小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四、竣工图和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小区,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实行保证金制度,在小区验收前,开发单位按基本工程造价预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施工单位;

二、对小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解决,超过限期未解决的问题,由开发单位负责解决处理,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扣工程款;

三、对未按照规划建设、公共设施不配套及原动迁户不能按时回迁的小区,除责成开发单位限期配套解决外,不再批准开发新的小区;

四、由于小区配套不完整,影响住户居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单位负责赔偿。对无力组织小区配套建设的开发单位,要取销其开发新小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小区接管工作从验收合格后进行,小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接管,开发单位逐项移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派人监交,并对接管中出现的纠纷予以裁决。

开发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移交后,要派有关业务人员协助小区管委会熟悉情况,并参与组织小区各单位、居民迁入工作,直到小区迁入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章  商品房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开发小区内商品房的价格要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不同地域、结构、设施、环境、质量、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论价,分等定价。

第三十条  凡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必须编制开发建设经济费用测算表和建设银行审定后的工程概预算资料,报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市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商品房价格。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的价格应由开发小区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环境效益费等项构成。超收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不得挪作它用,做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用以补助棚户区和建安比低、边远区的小区改造。

第三十二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办法,售购双方须签订购房合同,写明房屋地点、结构、户型、朝向、价格、楼层和交付使用期限。同时,购方要交预售价百分之五十的预交金,购售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购方每延期一天交款,向售方交付千分之一违约金;售方每延期交付使用一天,向购方交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速棚户区和边远区的改造,要根据所处地域、环境的差异,按规划面积对开发单位征收环境效益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来源的一部分,专款专用,由市政府批准使用。环境效益费标准如下:

第一组团    50-100元/平方米

第二组团    30-49元/平方米

第三组团    20-29元/平方米

第四组团          19元/平方米以下

环境效益费用由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代收,然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开发管理办公室与各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在协议签定时交20%,主体工程完成时交50%,工程竣工时交30%。各开发单位必须及时缴纳,并责成各建设银行代为划拨收款。

各组团的地域范围,如附表。

第三十四条  为降低商品房屋售价,凡按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的开发小区,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排污费;

二、免收人防工程费;

三、水、电按新增容量计算。

四、由开发单位在开发小区内按规划和格局建设的商业网点,可按商品住宅部分规定减半交付面积,建成的网点无偿交市网点建设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开发单位不按规划建设商业网点的。其商品住宅部分,按《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商业网点比例和金额交纳网点费。

第三十五条  小区内按审定方案需要拆除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费用,建成后一次无偿交付城建、公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需要移地另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及树木、园林景点等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开发单位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开发单位要按开发总投资的千分之二点五,向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开发管理费(列入开发成本),用于小区开发的各项经费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附:第三十三条各组团地域范围

第一组团:

北起辽宁路——长白路——东八条街北段

至永宁路;

东至伊通河;

南至自由大路(伊通河——自由广场——工农广场段);

西南沿工农大路(全程);

西至长沈铁路。

第二组团:

一、北起景阳大路(全程)——工农(全程)——斯大林大街(工农广场——自由

广场段)——自由大路(自由广场——伊通河

段);

东至伊通河;

南至南环城路。

二、北起西安大路(与和平大路交汇处——西安广场段)——青龙路——青川路(西段)——龙泉路——青荫路;

东至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全程);

西至和平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西安大路段)

三、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盛大街;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第三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西段);

东至长哈、长沈铁路;

南至景阳大路;

西至西环城路。

二、北起长吉铁路;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直升路;

西至伊通河。

注:已列入第二组团范围的除外。

第四组团:

一、北起北环城路(东段);

东至东环城路;

南至长吉铁路;

西至长哈铁路。

二、北起直升路;

东至东环城路;

第2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问题;解决方法

前言

水利工程及工程中现已普遍应用了钻孔桩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问题,现在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本人就实际操作中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

钻孔灌注桩分为两种施工分别为“水中”和“陆上”,原理和施工方法基本是相同的,它们的区别在于水中灌注桩施工一般需要支架,陆上只需要素土填好的平台就可以了。本篇文章主要是以陆上钻孔注桩为准的。

1平台整理及护筒埋设

钻孔之前首先应进行钻孔平台整理,在整理过的公路路基上,可以适当的简单一些;有的会由于拆除不仔细,就会给施工留下隐患,例如在桥梁工程中,有的桥梁工程是在拆除老桥位置重新建新桥,如果乱石乱渣没有清理干净,则会造成隐患。很多的老桥是在六七十年代所造的,底部通常是石砌、石渣的比较多,在拆除时,有的石头已经深陷在淤泥之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完全的捡出来,钻孔的时候正好是在空位或者附近,都有可能会进入孔中,给钻孔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在拆除旧桥的时候,一定要督促工人将石头清理干净,最少也要将直径约为5厘米以上的石渣完全清除。清除石渣结束之后,在填筑钻孔平台时,回填土中也不应该有碎石渣,在此平台上需要进行很多工作,如放线、埋设护筒、钻机就位、钻孔、下钢筋笼以及浇灌砼等,因此平台应夯实、平整。在护筒定位后及时复核护筒的位置,严格控制护筒中心与桩位中心线偏差不大于50mm,并认真检查回填土是否密实,以防止钻孔过程中发生漏浆的现象。

2钻孔工作

开始之前要保持钻机身平稳、垫实、钻孔灌注桩的垂直程度是承载力的重要保证。施工时影响钢筋笼的安置问题有很多的如斜率超标、桩的受力状态被改变、桩头偏位等,进而这些问题还会影响结构的质量,在沙土类的地层中孔壁比较容易塌孔,沉渣不容易消除。钻头的位置应该要处于钻孔的正上方,钻井时,应该要保持钻机平稳旋转,还要经常用线锤和水平尺检查孔的直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以及孔深,检查孔桩内有没有无缩颈或者是坍孔的现象。钻孔时要严格的控制泥浆的比重,泥浆的比重和年度要根据地下水位的高低和土层的稳定情况等来进行确定,如果地下水位比较高的话,则会容易坍塌,因此泥浆比重、粘度可大些,而对于粘层可适当的小些,在速度的方面,因为砂石层比较容易坍塌,钻孔速度保持合适的泥浆比重情况下,泥浆的护壁完好时,速度可以快些,而黏土层由于在通常情况下,进尺较慢,可以放入一些小石子如直径小于2厘米的在泥浆中,以此来加快成孔速度,在成孔的过程中,要对照地质资料以及现场的情况等,来随时调整泥浆比重,以此来保证成孔的质量。当钻孔达到设计的高程时,要使用自制的探孔器检查孔的情况,探孔器要求外径与所钻孔的直径要一致,钻孔达到要求之后方可进行第一次清孔,来清楚底部的沉渣以及稀释泥浆的浓度,最后才可进行钢筋笼的安放工作。

3钢筋笼安放

在钢筋笼制作完成后,安放的时候一定要对准孔位,竖直慢放,遇到障碍物的时候慢起慢落或者正反旋转,以使之慢慢落下,若还不能落下时,就要查明其原因之后在进行安装,严禁高起高落,或是在钢筋笼上加压,或者在上面猛击。如果是因为钢筋没垂直吊放所造成的问题,应该提出来之后重新吊放,如果是因为成孔偏斜或者是塌孔、缩颈造成的,则就要求进行复钻纠正,并且在重新验收成孔质量之后在吊放。每节钢筋笼之间的焊接质量必须得到保证。钢筋笼就位,达到设计的标高之后,应该给予固定,并且保持在悬吊状态。

4混凝土浇筑

混凝土浇筑前应该进行第二次清孔,情孔的目的是抽换孔内的泥浆、清楚钻渣,减少孔内的沉淀物,从而防止孔底钻渣过多,影响灌注桩的承载力。清孔的时候要控制好清孔的时间,并应注意孔内的变化,如果清孔的时间用了1.05~1.1左右的泥浆水,就会比较容易造成塌孔,塌孔如果较严重的话,可能就需二次成孔,清完孔之后,要检查孔深,是否沉渣过多,泥浆的比重是否符合要求,孔径如何等。经检查合格,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我们为了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质量,必须得保证钢筋、水泥、黄沙、碎石等经过检查合格后再使用,特别得注意黄沙的含泥量,碎石的粒径要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清孔的工作结束之后,应该立即进行混凝土浇筑工作。首先要进行的是混凝土封底,封底混凝土的数量应该要满足导管初次埋置和埋管底部到孔底间隙的需要,如果是因为封底不严,而导致水进入了导管,将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混凝土的浇筑质量。浇筑混凝土必须严格按照经过监理检查认可的设计配合比来进行,还要加强水灰比的控制,在混凝土质量保证的前提下来增加混凝土的和易性,这比较有利于浇灌。为了防止出现塌孔、断桩等现象,我们必须严格的将坍落度控制在18—21厘米之间,桩的上部应适当减小坍落度,以此来提高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在浇灌混凝土的过程中要控制好灌注工艺和操作规程,保证抽拨导管和连续浇筑混凝土时,升降的幅度一定不可以过大,还应该经常对进料量和埋深进行测量。

5出现事故时的处理方法

(1)钻孔的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些老桥在拆除的过程中,由于长期受到淤泥的作用,石头已经埋置到很深,在拆除时可能没有及时的清除,还有可能就是没有清除到位,所以就会造成在钻孔过程中,石头会进入孔内,如果是比较小的石头,就可以用钻头利用旋转力的作用挤进孔壁中,如果是较大的石头,在使用正常方法仍然不可以清除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以下的途径来处理:1)用自制抓石器打捞不大切松散的孤石;2)在保证工作人员决对安全的情况下,在较浅的位置,把孔内的水抽干净,用人工直接下去取出;3)如果以上的两种方法都不可以使用,而上柱的位置又不可以变动时,就可以采用双桩代替的方法,将原装位置填平,错开原来的位置,用两根直径小一些的桩撑起钢筋混凝土承台,代替原来的桩,是保持上部结构不变的方法,这方法比较适用摩擦桩,在一般情况下,设计院应该重新出变更图,以此来保证桩的质量和上部的要求。

(2)还有一种方法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要浪费很多费用,用这方法是: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例如导管被钢筋挂住,且不能够拔出,或者在浇筑时停电停水等其他的原因导致混凝土浇筑出现断桩、缩颈等严重影响到桩的质量时,就只可以采用破桩机破除原来已经浇筑的桩以及钢筋笼,并进行清理,然后再重新钻孔,下钢筋笼,浇筑混凝土等。

6结语

总而言之,钻孔灌注桩施工时要注意各个环节的控制,以此来保证质量,虽然钻孔灌注桩的施工操作较简单,设备的投入不大,但是更要严格控制,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于钻孔灌注桩在实践中施工还要我们不断的摸索新的方法,降低施工成本,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3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一年前,龙永图就感叹:“中国人对WTO已经失去了热情。”这既是合乎逻辑的判断,也是事实上的结论。就象那个“狼来了”的故事,听得耳朵起茧,心里想与其这样每天提心吊胆,心里高度紧张,不如随它去,真来了我也就这样了。于时心态回归了正常。这个演变的过程不只体现在每个人的心里,更明白地体现在每个时期政策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和法规条文中。朝花夕拾,意境不同。

第一阶段 审视自己 寻找差距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 转视“敌”营 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擦边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 拆除防御 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

第4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全县规划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全面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确定的任务目标,引导扶持建筑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重新调整产业结构,尽快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帮助施工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产权多元化,引导企业向大型总承包规模化经营发展,年内培植1-2家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目标即将实现。县益达建设有限公司申报一级资质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正在上报申批之中,昌隆建工集团公司和华兴钢构公司也在积极筹划申报工作。这些骨干企业必将形成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推动全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半年来,全行业完成建安产值3.38亿元,其中外出施工产值1.1亿元,全县在建施工工程193个,施工总面积达74万平方米,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全县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建筑市场管理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改善全县建筑市场无序的局面。新的局领导班子,做出新举措,创新监管方式,成立全县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监察整顿全县建筑市场秩序,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同时协调县政府出台《博兴县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对全县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资质管理、工程承发包、工程合同与造价、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由执法大队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当前建筑市场中规避招标、无证施工、非法转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严惩不待,通过近半年卓有成效的管理,有效地遏制了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恶化,全县建筑市场呈现规范有序的发展趋势。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等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率大幅度提高,上半年共有35个工程项目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办证率100,对符合招标条件的18个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工程面积6.6万平方米,工程造价5252万元,应招标率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达到了100。

(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结合全县创建省级文明县活动部署,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达标率。我们专门制定创建方案,深入贯彻群防群治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截止目前已办理各类工程安全报监手续35个,报监率100,实现了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为零的突破,上半年创建市级文明示范工地2个,市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15个,优良率位居全市前列。

在对工程质量管理中,通过开展评先创优活动促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落实“质量诚信、用户满意”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推行QC质量攻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推动建筑节能、科技创新。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先后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对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四次,下达质量隐患通知单11份,查出质量隐患70项。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使我县建筑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二、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所做的工作

一是为了便于群众了解全县建筑业发展的信息,监督建筑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会议部署,组织人员立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录入工作,并在5月1日前进行了网上公开。

第5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 A

摘要:近年来,随着不断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积极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已明显取得了成效。但就我省水利建设市场来看,市场秩序不规范,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由此而产生的人情工程、领导工程、关系工程、隶属工程导致了工程质量下降,工程投资和质量难以控制,给工程安全造成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建设,以适应现代水利市场管理新要求已成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现状

为加强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管理,青海省水利厅于2011年7月25日成立了青海省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机构成立较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各项管理目前正处于探索规范的初级阶段。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随着青海省“大投入、大水利、大发展”步伐的加快,水利工程投资逐年大幅度增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随之逐年增多,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队伍也逐年增加。截止2014年5月底,已取得水利市场准入的施工企业140家(其中省内38家,省外102家)、勘察设计7家(其中省内2家,省外5家)、施工监理17家(其中省内5家,省外12家)、质量检测3家(其中省内2家,省外1家)、招标6家(其中省内4家,省外2家)。涵盖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质量检测、施工等各个环节和领域。这些队伍已成为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的主力军。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青海省水利厅已在《青海水利信息网》开辟了《青海省水利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并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时进行了公开公示。

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目前正在着手起草颁布从业单位年度考核(考评)管理办法,通过考核评价建立企业市场诚信考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从而使守信行为得到激励,使失信行为得到惩戒,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诚信。

二、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资质资格管理不规范

1、水利市场准入时人员身份难以验证

在资质资格审查过程中,没有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人员资格和身份进行建档记录,没有建立资质申报单位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缺乏查询依据。

2、从业人员市场总量不变,而从业单位在逐年增加

在资质资格管理过程中没有对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年限变更限制,致使资质批复后人员变更频繁,相当一些人员频繁在其他资格申报单位重复出现。

3、从业人员人证分离。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混乱。证件在一个单位,人在另外一个单位。有证的不干活,干活的没有证。还有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也将自己的相关证件挂靠在企业,谋取一定的报酬。

4、项目承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变更频繁。

有些项目法人在未经核实人员资格身份的情况下就批准同意变更主要管理人员,助长了中标后再次转包或挂靠资质的现象。

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

大多数监理单位以多个项目打捆方式或以行政区域划分来配备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基本不在现场,只是挂名而已。部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业务素质不高,监理程序和专业知识贫乏,责任心差,难以胜任监理工作。

(二)围标、串标、挂靠资质现象普遍存在

在招投标活动中,不管项目大小,总有挂靠借用资质或者几个单位联合在一起共同围标投标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单位通过多次的招投标活动,彼此从认识、熟悉以至成为朋友,串通一气围标串标。二是领导打招呼参与招投标活动,引导私人老板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三是项目法人对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过多、规模较小、资质要求较低,导致低资质企业围标串标挂靠资质现象非常突出。四是省内部分企业与省外企业达成共识,相互借用资质围标串标。五是一些私人老板采用上交管理费的方式常年固定挂靠一家或多家资质单位,围标串标投标获取项目。

(三)从业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

全省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准入的制度贯彻不力,没有严格贯彻执行《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有些项目法人在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从业单位时没有把是否持有《水利建设市场登记备案核准证》作为一项基本条件严格审查把关,致使一部分没有备案登记的企业从事水利建设活动,市场管理混乱。

1、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具体操作者,是招标活动的主体。随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逐年大幅度增加,参与水利工程的招标机构也越来越多。招标机构的从业行为和素质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招标机构不懂得水利工程基本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招标文件不严谨,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条款的编制缺乏针对性,只是泛泛摘录规范条款;二是招标采用的最高限价或控制价没有编制单位和依据,任由项目法人随意提供,加上招标机构也没有进行审查,导致一部分项目由于项目法人随意压价,控制价过低,投标人无法承担而流标以至中标人中标后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来弥补不足,影响项目周期和质量;三是一部分招标机构不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程序,对水利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过程监督、招标事后备案等环节不了解不熟悉,致使招标工作程序不规范,招标备案手续不健全。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体思路、规划蓝图的总设计师,是从规划、可研、初步设计到项目具体实施全过程的领航人,工作要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但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设计单位的设计周期较长,提交设计资料速度比较缓慢,设计文件和图纸往往滞后于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进展需要,严重影响工程工期;二是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代表不常住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现场设计问题,影响工程正常进展。

3、监理单位

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理队伍已有17家,而且数量在不断增长,但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行为欠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投标承诺的人员基本不能到位,主要监理人员变更频繁,数量不能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二是总监理工程师不常住施工现场,多为挂名总监,无证上岗现象依然存在;三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现场监理资料凌乱,责任心不强,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理不到位,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导致工程施工存在质量缺陷和多次返工现象;四是省外监理队伍承担的监理项目,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大多都是聘用本省一般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和监理管理水平较低,素质不高,存在挂靠资质现象。

4、施工单位

目前,进入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施工队伍已突破140家,省外队伍居多。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投标承诺兑现困难。大多数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是一套项目部人员,中标后又是另外一套项目部人员,有些甚至多次变更,人员队伍不固定,前后衔接不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二是施工企业责任性差,质量意识淡薄。偷工减料现象比较严重;三是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薄弱甚至没有。没有建立现场自检体系和实验室。砼配合比、碾压试验等技术参数不确定,随意性大,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四是现场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各种建筑材料随意堆放,水泥、钢筋等没有专用篷房储存,砂石料堆放场地泥土混杂。

5、建设管理信息封闭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但是各级管理机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项目法人与各级管理机构之间缺乏一定的管理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各种检查、稽查、督查等管理信息没有得到很好的交流和渗透。尤其是在市场管理年度考核过程中,由于对有些失信企业信息的掌握不够、不准确、不及时,从而影响考核结果。

三、规范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章立制,不断加大市场管理执行力度。

要尽快制定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尽早出台《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从业单位定期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市场诚信差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通过项目申报审批、工作汇报、检查验收、培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这些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以及处罚和通报工作力度,做到有项目就有执行,杜绝规避市场管理的各种行为和现象。

(二)严格从业人员身份核查备案制度,建立从业人员身份档案,彻底杜绝人员身份挂靠。

1、要通过资质申请、升级、注册类人员变更注册等程序和环节,严格审查省内企业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身份,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等材料来确认人员身份,两者缺一不可。

2、对省外企业,要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登记备案核准程序,严格把关。对备案登记的从业人员要通过核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等材料来认定,保证人员资格不挂靠。

3、严格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管理。除县级水务局直接管辖的水利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外,任何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挂靠在非自己从业的其他单位,一经发现,予以曝光公布。

4、加强中标企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通过招投标选择的中标企业,建立中标企业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一旦中标,要将这些人员的相关证件暂时由相关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待工程完工后交还从业单位。避免现场人员缺岗而招投标过程中人员多次重复出现,只投标不干活的怪像。

5、加强人员资格变更的管理。要建立人员资格变更年限的限定。任何注册类人员在原单位注册不足2年的,不得申请变更。虽然注册证书满2年但从业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足2年的也不得申请变更,以确保从业人员相对稳定。

(三)建立从业单位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市场准入与退出同步。

1、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逐年对市场主体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诚信体系进行考核评价,区分出等级差别,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表彰评优等活动中,依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考核不合格的主体给予1年内限制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处罚。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确保水利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逐步建立信息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告制度对市场行为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予以曝光公布,一处受制,必然处处受制,使失信行为无藏身之处和容身之地。通过此项制度约束,营造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水利建设市场良好氛围。

(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出借挂靠资质投标围标串标问题

1、加强对从业各方的严格管理。继续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检查中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和返工问题,除正常的补救措施外,要深究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责任,必要时要专门进行通报。改变以往仅施工方补救返工而监理、检测方无任何责任和行为的做法。

2、通过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身份核查,防止借挂靠资质投标以至围标串标的行为。凡是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论是投标承诺的还是业主批准变更的,只要不是市场准入备案的从业人员,一律认定为是出借挂靠资质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查处。

第6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低造价问题;治理对策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近几年随着建筑成本的提高,其竞争更为激烈。因此业主和施工企业往往是严格控制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来节约资金提高效益。但不可忽视的是工程项目造价的控制,是在优化建设和设计方案基础上,在建设程序各阶段,采用一定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项目造价的产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的。有些业主和施工企业为了追求自己的不合理利益,过分压低工程建设造价,给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文就建筑工程不科学、不合理的低造价问题进行相应探讨。

1 不科学、不合理低造价现象产生的原因

多年来,我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已制订、颁布了大量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但是工程质量事故仍然频频发生,其原因何在?围绕这个问题,笔者曾经深入所在市的县、区、场进行调查研究,造成工程造价严重偏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业主恶意压价

建设业主单位逼迫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恶意压低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前,业主要求入围单位必须先承诺下浮等条件,并私下签订合同(我们称之为“阴”合同),否则不许入围。工程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阳”合同)则是应付行政主管部门,而实际上仍按私下签订的合同操作。某县一商城,业主要求施工企业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浮12%到18%;某县属单位一栋职工住宅楼,中标价为450元/m2,承包价却只有290元/m2。

1.2 施工企业自行乱价

由于建筑业行业规模过大,且结构不合理,导致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企业为了生存,自行乱价,以压价来获取工程定单,形成恶性竞争。如某县属医院建一栋职工集资住宅楼,有20个施工企业参与竞争,该县建筑工程公司为获取该工程业务,竟与医院签订了272元/m2的承包合同。

1.3 内损外补变相压价

有的业主单位认为中标价自己亏了,于是采取不正当行为“补”回来,通过拉赞助、搞福利等名义要求承包者让利,变相降低工程承包价格。如某县所属局办公楼工程,中标价为398元/m2,而建设单位却私下要求施工企业让利18万元。有的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将房屋基础或基础土方、门窗、装饰部分等肢解分包,变相降低工程承包价格,这种现象普遍存在。

1.4 市场比价

建筑市场信息传递途径多而且快,只要哪个项目造价低,信息便很快在市场上传开。业主之间互相比较,一些权力机关,凭借其特殊的权力,人为压低工程造价,如某地区的工程造价低,首先是从该地方政府的住宅楼开始;一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廉价土地、逃避规费、税收,将低成本转移到商品房销售的低价格上,误导建筑市场的不合理低造价;还有的开发商甚至不惜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去求得低成本、不合理低造价,扰乱市场正常的价格管理。

2 不科学、不合理低造价问题造成的危害

2.1 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凡是不合理低造价的工程项目,大都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承包商大多采取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办事;材料以次充好;减少安全设施,弱化安全管理等“非常手段”,确保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这将造成质量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甚至导致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2.2 影响建筑业的正常发展

不合理低造价的恶性竞争,势必误导企业以价格取胜,而不是以质量和信誉取胜。低价格必然是低效益,或无效益,从而影响建筑业的正常发展。如某县建筑总公司,原来项目部按项目总造价向总公司上交9%左右,现在只有2―6%,有的甚至分文不交,该公司2004年的效益比上年下降了57%,现已是举步维艰。

2.3 冲击正常的建筑市场管理

通过招标的项目造价明显高于不招标的项目,导致建筑市场业主规避招标的现象屡禁不止。或将工程肢解,分段实施,使其报建时达不到法定招标工程规模;或只对主体工程招标,而将装饰装修等直接发包等,严重冲击正常的招投标管理。另外,一些项目业主为追求不合理低造价,采取不法手段,不报建、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不执行工程监理、不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工程未竣工就交付使用等,冲击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严重破坏法定的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扰乱建筑市场管理,最终影响整个经济环境。

2.4 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

业主单位为追求不合理造价,通过各种途径去减免甚至逃避国家税、费。施工企业在不合理造价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效益,同样采取各种手段以逃避市场管理,偷税漏费。如进行资质挂靠,以降低管理费;进行分包和违法转包业务,以获得眼前利益;在材料采购上实行现金交易,以逃避国家税收等。

2.5 影响社会的稳定

不合理造价必然导致建筑行业“三角债”或“多角债”,赊欠材料款,拖欠银行贷款,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现象普遍存在。一到节假日,一些无支付能力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唯一的应付办法就是躲起来,材料供应商和“民工”要不到钱,必然导致上访甚至群体闹事,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3 治理对策

3.1 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和承包方的行为

一是完善招投标制度,强化招投标的监管作用。各级招标投标机构必须把好预算报价、标底编制和合同备案关,坚持执行《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企业成本价”的中标行为,同时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__杜绝不按中标价发包以及签订“阴阳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审查制度。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承包合同,对违反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过分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应予以取消。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严禁业主违法指定分包工程任务;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和设备。要积极发挥建筑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让那些在造价上违规的施工企业无立足之地,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施工许可关。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核查开工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执行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凡存在违反《合同法》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合同条款,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3.2 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执法监督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执法监督,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该整改的要坚决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要严肃处理那些工程造价低,想从质量和安全上找“空子”的单位和个人,要让他们搞一个项目亏一个项目,直至今后不敢再接不合理低造价的工程。要建立健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质监、安监人员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要建立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各级司法、国土、规划、房产、建设部门要通力合作,综合执法,严厉打击越级承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规避招投标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低造价现象。

3.3 加快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造价管理水平

要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快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四位一体、缺一不可的管理体系。

在宏观管理上,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价格管理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定额管理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发挥好执法、监督、指导、管理、调处和服务的职能。重点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制度与标准。按照量价分离、工程实体消耗量与周转材料和机具等相分离的原则,编制统一的建筑安装工程基础定额,组织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表等。二是健全造价相关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包括建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认证、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单位投资责任制。三是开展工程造价信息系统服务工作。要切实提高造价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尽快建立材料信息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的时效性,提供优质服务。

在微观管理上,主要是规范买方、中介机构和卖方等三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行为。第一,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在项目立项、实施和竣工阶段中监督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标准编制造价资料,不具备资质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以资质管理为依托,大力推行工程造价资料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制度,严厉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签证的行为。第三,对施工企业的管理,重点是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定额管理体系,加强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加大科技投入,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工程中的不科学、不合理低造价的问题,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工程造价控制固然重要,但应该是严格保证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实施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促进建筑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7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是一个地区城市发展的重点。如何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只有深入分析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找准突破口,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业做大做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紧紧抓住当前城市建设低成本扩张的机遇,攻艰克难,顺势而上,才能使建筑业真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阳光产业。

(一)当前建筑业及建筑市场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自20__年9月份以来,国际金融经济形势风云突变、急剧恶化,全球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在这种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将面临多重困难和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市建筑业企业所能承接的项目在萎缩。虽然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政策和措施,安排了一大批重大的建设项目,但是更多的项目还是处在观望的状态,不敢直接投入。加之一些大城市的建筑业企业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实施向中小城市、欠发达地区转移的策略,加剧了市场竞争,我市建筑业企业所能承接的项目还在萎缩。

二是市内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不强。建筑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走出去,走出去的关键在于企业的资质。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有52家,一级资质企业2家,二级资质企业4家,其余全为三级资质企业,总体上存在企业资质不高的情况,在“走出去”的市场竞争中整体上处于竞争劣势。此外,单个企业规模不大、总量不多,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普遍存在高资质低管理的现象,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企业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四是从建筑市场自身发展方面看,我市建筑市场结构性失衡的矛盾较为突出,建筑施工企业虽多,但大部分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特色企业少,行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设备陈旧,资金匮乏,经营粗放,管理落后。建筑施工企业总量过剩,结构失衡,企业缺乏必要的投入,引不来、留不住高层次管理人才,缺乏核心竞争力。

五是从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方面看:1、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部分设计和图纸审查单位迁就业主要求,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图纸。2、一些单位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时,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直接规避建筑市场管理,尤其在城乡结合部监管上存在盲区和死角。3、在工程招投标中仍存在规避工程招标、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投标、假借资质、围标串标、非法转包获得利润等问题,对工程质量、安全既不管理也不负责任,留下许多质量安全隐患。4、一些监理单位施工现场配备监理人员不足,人员素质低,旁站监理不到位,难以发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有的监控。在争创精品工程方面,由于没有激励政策,施工企业争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不高。5、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能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处理好安全与投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

六是从建筑市场执法主体方面看:由于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存在错位管理、重复管理现象,缺乏必要的协调联动,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监管区域上执法力度不够,尤其是强制执行力量不足,方法不多,对恶意违法而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

(二)坚定信心,努力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面对新一轮经济波动,建筑业企业必须树立信心,以稳求实,以实求进,千方百计寻求出路,千方百计做好各项工作,千方百计保持建筑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一,坚定信心是基础。

面对全球经济危机,更需要坚定信心,冷静应对。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机遇,建筑业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抓住机遇,坚定三个信心:一是坚定金融危机一定会走出去的信心。每当经济出现较大波动下滑的时候,即将到来的一定是新一轮的发展机遇,理论上是如此,实践上更是如此。国家为应对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是我们树立信心的坚实基础。二是坚定建筑业产业前途光明的信心。建筑业是一种文明的象征,是一种符号、是一张名片。要充分认识到,只要人类存在,建筑业始终属于朝阳产业,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三是坚定长期走下去的信心。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必定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和挫折,这对企业成长是一种磨炼和考验。当前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措施和政策,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市场机遇,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创造了条件,只有坚定信心,克服困难,持之以恒地走下去,才能迎来新的更大的发展。

第二,苦练内功是根本。

建筑业要发展,关键靠企业。建筑业企业必须善于苦练内功,夯实基础,厚积薄发,这才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首先,要继续做好企业资质升级的文章。资质不高,或者没有好的资质,要想走出去,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比登天还难。其次,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体系,完善相应配套措施,靠管理出效益;要改革企业管理模式,加强项目经理管理,减少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益,靠改革创效益;要提升产品质量,创建企业品牌,靠质量、品牌和信誉开拓市场增效益。再次,要重视人才,善于创造条件,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项基本功。

第三,强强联合是关键。

建筑业企业不做大、做不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市场竞争的冲击,只有做大,才能“船大能抗浪”,才能在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因此,要善于走强强联合之路,既可以市内企业之间相互联合,也可以与市外企业进行联合,充分发挥企业之间的人才、资金等合力,取长补短,共同做大市场,提高竞争力,促进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走出去是出路。

建筑业只有走出去才有路,这是建筑业发展的一条重要出路。建筑业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建筑市场总量的局限性,把眼光放宽一些,放远一些,抓住机遇,坚定走出去战略,在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通过治理整顿,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遵法、守法意识以及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建筑市场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状况基本扭转,安全生产形势和文明施工状况全面好转。

一、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治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能否取得成效、能否达到目标要求、能否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查处工作。一是重点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违法转

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的问题;二是重点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三是重点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二、大力规范交易行为,着力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进一步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资格预审、评标专家准入清出等各个环节的制度,以公示促透明,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2、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处罚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3、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强化对招标工作的后续跟踪检查,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奖优罚劣,强化资质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除制度。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把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列为参加投标、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建筑业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无拖欠工资、依法纳税以及积极参与区市组织的各种评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优先考虑,提高企业参与竞争的积极性。

四、强化责任意识,完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8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通过对国际与国内招投标的研究对比,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作用发挥。在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局势下,对我国的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着举足轻重作用。招标投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由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出工程招标的表示,然后各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它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这一阶段的发展历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9篇: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文本、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的清理和优化,努力简化办事流程和环节,减轻审批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把好市场准入关。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实现窗口审批工作与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对接和互动。

二、继续做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招投标市场各方行为,重点是加强对招标机构的业务培训,规范市场次序,提高服务能力,使工程招标内容符合于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并能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管理,克服评标随意性,努力提高评委评标质量。对先期出台的《*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开展培训和推广实施工作。

三、以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重新调整为契机,积极引导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县建筑业企业专业结构层次,尽可能地满足我县城市建设对各个专业的需求,督促企业加快建造师的培训和注册工作,解决企业资质升级和业务承揽的瓶颈问题,为下一步我县施工企业提高市场综合竞争力,拓展外埠市场奠定基础。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出台扶持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文件,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大做强,提升行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扩大行业影响。

四、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项目部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对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外地进盐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考核机制,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实现行业管理从全面监管向重点环节监管过渡。继续推进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及个人的良好业绩和不良行为与招投标、评比、年检、注册等挂钩,实施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快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诚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制度,实现市场管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