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土地规划性质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规划性质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土地规划性质

第1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测绘,地形图,管理。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加大投入,各地的城市建设中作为规划部门的“先行军”,我们测绘部门为城市规划提供的蓝图——国家、地方坐标系的各类地形图成为实施规划的必需要件。但是也正是这样的需求让我们测绘生产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扰,现在就以我的工作实践和部分实例来论述一下规划使用地形图的质量。

城市规划用图的现状:

按照城市规划用图要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根据以上用图要求,我们测绘部门在规划前期准备相应的各种比例图纸,以我所处城市为例,城市规划用图多以1/1000、1/2000地形图为准。但是因为近些年城市可利用空间与城市经济建设步伐无法同步,造成大量的城市新区,工业园区等等开发项目只好向城市的和边缘发展;所以我们现有的基础测绘资料就无法满足实际规划用图的需要,这样无形中就给我们测绘部门产生很大压力。首先对于城市规划的基础用图依靠政府的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而这项开支只有通过我们测绘部门自筹资金开展此项工作,但这样我们的力量确十分有限,与城市的发展来相比根本无法满足用图的需要。也正是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测绘行业就要通过在极度苛刻的合同要求下,短期内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图。这样也就暴露出我们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质量要求相抵触的矛盾,因为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和实际工作的时间相比,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符合测绘规范要求的图纸是十分困难的。对于这一现状,部分地区的城市规划设计部门、测绘监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显然没有重视,首先一个符合规划设计的基础蓝图应该是没有任何瑕疵的,而现在一些粗制滥造的地形图到处泛滥;例如下图:

这样的地形图最大的区别就是高程点外野采集不够,生成的地物现实性太差,另外图面整饰和等高线的生成都存在严重的缺陷,那么这样的地形图对规划实施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我们编制规划中关键的一项是编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示意图并且图中应标明:

城市用地组成及城市干道网

城市干道交叉点的控制标高,干道的控制纵坡度

城市其他一些主要控制点的控制标高,铁路与城市干道的交叉点、防护堤、桥梁等标高

分析地面坡向、分水岭、汇水沟、地面排水走向。还应有文字说明及土方平衡的初步估算

在城镇用地评定分析时,就应同时注意竖向规划的要求,要尽量做到利用配合地形,地尽其用。以上说明我们的地形图如果不能满足这样的需要或是根本不能真实反映现状,那样造成的设计误差和工程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拿以上两幅图作比较示例如下: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存在上述的问题,以我所处的城市为例规划管理部门将列入审批的建设项目,严格履行用图制度强化地形图的质量意识为规划设计和审批部门提供规范的测绘技术成果资料。这样也为我们指明加强测绘地形图的管理还需要各个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测绘监管部门对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质量体系的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地形图测绘市场现状:

对于适用于城市规划的地形图来说一直是我们测绘单位的工作重点,也是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主要方面。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工作的不断扩展,各个地方又加大了对新型功能分区地块的规划力度。这样我们的地形图实测范围也随之增加,同样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的测绘单位也是“百花齐放”;有资质的,没资质的同时参与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可以说根本是无序发展大家在价格战和时间战上大做文章。

首先是价格方面,用1/1000地形图的测绘价格来举例一平方公里几万元的成本被恶意压价到几千元,这样的价格首先被挤掉的是那些资质高,单位成本高的测绘单位。但是这样的价格真正能达到“价优质优”吗?从仪器设备投入来说一个甲级院至少要达到GPS接收机6台套以上,全站仪10台以上(2秒以上不少于5台),水准仪6台(S3级精度以上),以此类推四级测绘部门的投入也由千万元到几十万元,这样一个数字让我们看到只有如此大的投入,才是测绘成果精度的保证。人员的基本素质更是测绘生产的关键环节,一个好的仪器还得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娴熟掌握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质量要求。不难看出一个好的测绘产品,只有通过专业队伍的熟练技术人员配合高新技术设备才能生产出来。那些低价的背后会有如此的设备投入和人员配合吗?据我从市场了解的结果,有的测绘公司表面是符合各项国家规定其实在仪器选择上大多使用年久失修仪器,要不就是选择价格便宜精度无法保证仪器设备;并且仪器也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监校。人员方面问题更多因为业务的不固定性,经常更换作业人员而且作业人员没有专业知识、质量意识淡薄;我们试想一下这样的公司会生产出好的产品来吗?

其次在测绘合同的履行时间上,一个合格的测绘产品必然要履行一个规范的作业流程。然而今天我们为了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一些测绘项目在签订合同之时就提出了十分苛刻的提供成果时间。当然这样的合同是十分符合和体现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拿到一个土地的开发权,为了让一个优秀企业落户城市等等因素的影响,都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完成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测绘专业技术部门会拿出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来满足合同的需要,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条件的测绘部门这样的合同下只会降低标准、放宽质量监督甚至于是粗制滥造。这样的行为只会增加规划用图的潜在隐患,我们试想一下对于一个机构设立完善、人员组成合理、技术设备精良的测绘单位来说,苛刻的条件只是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成本而不会放弃应该执行的标准和条件。造成这样合同的外因真实原因除了上述的问题外,我认为行业内自身的问题也是存在的。合同订立之初,一些测绘单位为了拿到工程,提出的合同履行时间简直无法想象。一个十几个平方公里的测图不到一周就能完成,这样的时间就连一些技术力量十分强的甲级测绘院都望而兴叹;而一些小公司确大包大揽承包工程。这背后存在的隐患我们可想而知,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测绘生产要发展壮大,但也要为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和市场氛围。在我们追求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质量因素。

提高城市规划使用地形图质量的途径和办法:

第2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原告:刘秀兰,女,1945年10月16日生,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10巷1号。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宝成,局长。

刘秀兰居住于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10巷1号2楼公房内。1993年初刘秀兰所住楼房的一楼邻居高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在邻近主楼的北侧翻建一违章棚厦13.94平米。该棚厦棚顶与主楼相连,距刘秀兰所住二楼窗户高度不足1米,为此刘秀兰以该建筑影响其正常生活及安全为由自1994年先后到被告及有关部门多次上访。

皇姑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9月28日对高杨以(95)012号下达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受处罚人高杨将北侧棚厦与主楼断离,棚厦南墙距住宅主楼北墙面间距为1米,房檐距住宅主楼最近点不得小于0.8米,要求15日内完成”,处罚决定生效后高杨既未起诉也未履行,皇姑区规划局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在法定三个月有效期间内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问题未解决,事后刘秀兰仍继续上访。

1997年3月刘秀兰又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拆除高杨的违章建筑,为此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刘秀兰申请处理之事告之高杨。1997年5月4日高杨按原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自行将与主楼相邻的违章违房拆除1米;后因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故原告于1997年6月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秀兰诉称:请求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职责,拆除其楼下高杨家的违章建筑。被告皇姑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辩称,其于1995年9月28日就原告申请事项,已作出处罚决定,且在1997年5月4日受处罚人已按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将与主楼邻接的违建房拆除缩短1米,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

「审判

皇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国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本应依照国家规划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对违章建筑的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应给予行政处罚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虽被告曾于1995年对违章建筑行为人作过处罚决定,但处罚生效后,违章建筑的行为人并未自动履行,被告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故处罚决定已失去应有效力。两年后原告于1997年3月以书面形式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继续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未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权,故原告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致于被告提出其已履行职责,鉴于原行政处罚决定已失去法律的强制效力,故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有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1日作出判决如下:限被告二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于1997年9月22日送达后,本案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丧失强制执行效力后而引起的诉讼。该案件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效力丧失后,被处罚人又履行了原处罚决定内容,可否视为行政机关事实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审理该案中是否追加被处罚人参加诉讼以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在审查受理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仍需完善公开监督措施,以及时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3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词】贵州地区;红粘土;基本性质;影响

中图分类号:TU44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红土地质化作用指的是碳酸盐岩在化学溶蚀作用之后堆积起来的残留物,在受到进一步的一系列反应作用(脱硅、水解、氧化、胶体、淀积等)后,碳酸盐岩表层有褐黄色或棕红色形成,使粘土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塑性以及液限,地下水、母岩成分以及气温等是影响作用强烈程度的主要因素[1]。由于贵州各个地区之间的构成碳酸盐岩的成分以及气温、海拔高度等有所不同,因此各个地区的红土地质化作用情况也有所差异,使各个地区的红粘土主要性质的差异较为明显。

1.贵州地区的气温与地貌特征

1.1贵州地区的气温情况

贵州的气候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平均温度在8~22℃之间,降雨量为850mm~1600mm左右,风速每秒0.8~3.2m,日照时间在1100~1700小时之间,冬暖夏凉,温和湿润,水量充足但不平均,有利于碳酸盐岩发生红土地质化作用。由于贵州各地区的地貌与海拔,因此各地区的降雨量、气温等存在差异,详情见表1。

表1 贵州各地区的气温、降水量的情况

从气温看,贵州的东部与北部温度较高。从温差看,遵义地区的温差最大,铜仁地区的温差最小。从降水量看,贵州各地区的降水量均比较充沛,其中西部地区的年均降水量最大[2]。

1.2贵州地区的地貌情况

云贵高原是构成贵州的主要部分,其海拔在137~2900m之间,由东至西可分为3个地貌区,分别为:第一,东部山地丘陵地区(贵州地貌中高度第三阶梯面),海拔高度为200~900m,切割深度为200~800m,代表低山、丘陵等地形,77%属于侵蚀剥蚀地貌,属于凯里与铜仁的地貌;第二,中部高原山地区(贵州地貌中高度第二阶梯面),海拔高度为800~1800m,切割深度为300~700m,代表中低山地、盆地性山原的地形,70%属于喀斯特地貌,属于贵阳、安顺与遵义的地貌;第三,西部高原山地区(贵州地貌中高度第一阶梯面),,海拔高度为1600~2900m,切割深度为200~800m,代表浅丘、盆地所构成的高原中山地形,属于六盘水的地貌;

2.贵州不同地区红粘土化学成分

由于贵州各个地区之间的构成碳酸盐岩的成分以及气温、海拔高度等有所不同,因此各个地区的红土地质化作用情况也有所差异,使各个地区红粘土的主要性质存在差异,详情见表2。

表2 贵州不同地区红粘土化学成分的平均值

3.贵州不同地区红粘土粒度成分

在红土地质化作用与母岩成分的影响下,贵州各个地区红粘土的粒度成分有所不同,详情见表3。

表3 贵州各地区红粘土的粒级含量情况(%)

4.贵州不同地区红粘土物理力学性质

贵州地区红粘土的饱和度高、孔隙比高、液限高、三氧化二铁含量低,在各个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红土地质化作用[3],使贵州各个地区的红粘土具有不同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

4.1重度差异 由于孔隙比差异,贵州红粘土的重度由“北部地区向南部地区”、“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逐渐减小。

4.2含水比、液性指数、塑限与液限等差异 含水比、液性指数、塑限与液限等指标是对红粘土状态进行判断的重要指标。其中凯里地区的内摩擦角的统计平均值比六盘水地区高出2.7倍,铜仁地区的内聚力统计平均值相比六盘水要高出5.8倍。

4.3压缩模量与压缩系数的差异 压缩模量与压缩系数指标是对红粘土的压缩性质进行判断的重要指标。凯里地区的平均压缩指数相比六盘水地区要高出4.25倍,而平均压缩模量则高出3.3倍。这反应了贵州地区红粘土的压缩能力是由西部的高原地区逐渐向东部的山地丘陵地区递增。

4.4承载力差异 承载力是对红粘土的力学标准进行判断的重要指标。贵州各个地区相比之下,六盘水的承载力较差,这也反应了在液性指数、孔隙比、天然含水率以及红土地质化作用的影响下,贵州地区的红粘土承载力度使从西部的高原地区逐渐向东部的山地丘陵地区递增。

5.红土地质化作用差异性对红粘土基本性质的影响

(一)海拔越高,年降水量也越高,使地表土体的蒸发量下降,减弱了红土地地质作用。因此,贵州南部地区的红土地质化作用与北部地区相比要更强烈些,东部地区的红土地质化作用与西部地区相比要更强烈些。

(二)贵州地区红粘土质“脱硅富铁铝”的程度,由西部的高原山向东部的山地、丘陵递减。(三)在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下,地下水常规水位在土层发生变化时,土体中的含水率随着丰水期水位的上升而提高,并随着枯水期水位的下降而相应的减少,土体明显呈现出“流塑-软塑-可塑-硬塑”的变化状态[4]。

(四)红土地质化作用呈现出由地表逐渐向下的发展趋势,地质剖面上显示出土层深度越深红土地质化作用越弱的现象,且土体的蒸发作用随着土层深度的递增而递减,而土体对蒸发作用减弱后,其含水率也会相应的提高,使土体的状态从硬塑状态逐渐转变为可塑状态或是软塑状态,甚至是转变为流塑状态,使“反均衡性”这一特殊的土体特征在红粘土土质的剖面形成。

(五)在红土地质化作用的差异化影响下,贵州地区的红粘土土体状态由西部向东部呈现软塑状态过渡至硬塑状态的现象。

(六)在红土地质化作用的差异化影响下,贵州西部高原地区连结成红粘土粒团的颗粒有多种,主要有角砾、碎石、粗砂与细砂等,呈单粒结构[5]。该地区若进行开挖基坑促进排水,地下水的水位会迅速降低至基岩面的下方,而土体中的细小颗粒则会随着地下水流走,使土体内部存在空洞,导致潜蚀破坏的形成。这是由于土体结构呈单粒状,在地下水的动力条件发生变化中,主要是因潜蚀作用使土体受到破坏。贵州东部及中部地区主要是通过粉粒连结成红粘土粒团,其稳定性较好,难以被破坏,此外粒团之间的主要胶接物质是氧化铝、氧化硅、游离氧化铁等,因此土体的强度较高。

(七)在红土地质化作用的差异化影响下,贵州东部与中部地区红粘土的土性分布较为均匀,具有含水率高、饱和度高、孔隙比高、塑性高、分散性高、强度高等特点;相比之下,贵州西部地区红粘土的土性分布情况较不均匀,存在软土具有的压缩性高、强度低等特性,其中最突出的是,同一块场地中的地层压缩性能存在不均匀分布的情况。

(八)在红土地质化作用的差异化影响下,红粘土的重度分别从“西部向东部”、“北部向南部”逐渐递减。红粘土的内摩擦角分别从“西部向东部”、“北部向南部”逐渐扩大,其内聚力也从“西部向东部”、“南部向北部”逐渐变大。贵州红粘土压缩性与地基承载力从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而递增。而贵州各个地区的红粘土土质均存在强收缩、弱膨胀的特征。

【参考文献】

[1]吴凯,徐律.贵州红粘土的工程特性研究[J].科学之友,2011(08):08-09.

[2]贺珺,廖义玲,闫建,刘祥洋.贵州红粘土的含水性及指标特性探讨[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9(02):104-107.

[3]史文兵,廖义玲,唐晓玲.贵阳红粘土抗剪强度与含水量关系的探讨[J].路基工程,2011(04):80-81.

第4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has been further improved and developed.The application of more advanced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in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project,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ational use and protection of the limited land resources in China. In this paper, a new mapping technology is introduced briefly, and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new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in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P键词】测绘新技术;土地规划和管理;应用

【Keywords】new surveying and mapping technology; land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F224.32;TUT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121-02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开发和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环境、资源和人口之间的矛盾越发严重,如何提高土地规划和管理效率成为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测绘技术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科技不断进步的推动下,测绘技术也实现了创新和发展,将这些新技术应用到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中,能够对土地资源相关数据快速、准确地采集、存储和分析,实现多来源、多动态、多层次的土地资源管理,对于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测绘新技术简介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测量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传统人工的测绘方式逐渐被淘汰,越来越多的测绘新技术得到研发和应用,论文将应用较为广泛的几项测绘新技术介绍如下:

2.1 遥感技术

遥感技术指的是在与测绘对象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借助传感器接收和发射相关的数据信号,并对这些信号进行存储和分析,从而实现对测绘目标的实时动态监测。遥感技术综合了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信息分析技术和传感器技术,具有获取信息周期短、信息量全面等优点,可以实现全天候、高效率作业,同时传感技术的分辨率较高,可以获得清晰度度很高的测绘图像,实现更加直观的监测,保障了测绘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例如环境动态监测、气象预测预报等[1]。

2.2 全球定位系统

全球定位系统属于一种三维卫星导航系统,主要由太空GPS卫星、地面主控站、监测站、数据注入站等几部分构成,具有覆盖范围广、运行速率快、工作效率高、实时定位监测等庞大的应用功能。全球定位系统一般包括21颗GPS卫星,在实际的工作中,至少要保障1颗以上的GPS卫星对地球上的用户端进行高度、位置等方面的监测[1]。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全球定位系统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置获得完善和发展,对20km以下范围内的目标可以在短短15~20min内实现静态定位,从而实现实时监控和全球性三维呈现等功能,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2.3 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简称GIS,是分析和处理大量地理数据的综合系统,通过计算机技术、地理学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先进技术的相互配合,实现对地球表面、空间的地理相关数据的采集、输入、存储、查询、显示等操作。地理信息系统相对于其他性质的信息系统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借助编码程序对系统中储存或处理的信息数据进行标记,使得地理信息数据具有编码属性,可以通过检索,简单、快捷地掌握各种资料。土地规划和管理主要是对土地地理位置、相邻关系、图层划分等地理空间特性的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在其中可以实现切实应用[2]。

3 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第5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也是城市建设的管理依据,它与很多学科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两种规划的关系

1、土地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土地采取经济、技术、工程等综合措施而进行长期土地组织的布局与配置。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用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类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使城市的发展建设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城市规划的根本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3、两者的关系

由规划范围来看,两者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面与点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前存在的矛盾

1、两种规划的成熟程度有差异

我国的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产生时间早,相对来说要比土地规划更为成熟,具有较强的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土地规划是在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范围内开展,但是当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在1996年进行的全国性土地规划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在土地规划方面还需要加强,方法技术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

2、两者的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规划的主要思路重在控制,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土地面积,有一定的刚性。城市规划在制定的而过程中并没有硬性的控制指标,其是以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进而得到城市发展的目标。

3、规划参数不一致

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规划参数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有城区内的户籍人口以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而土地规划除了包括城市规划包括的人口,还有流动人口,因此土地规划比城市规划的人口范畴广。(2)用地指标。在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时,用地指标的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于年耕地水平以及年耕地保有量不在考虑范围内。

三、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1、做到弹性规划

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

2、做到协调规划

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

3、做到多元规划

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4、做到效益规划

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5、做到整体规划

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四、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由于我国这两个规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的,由于部门的不同,使得在制定规划时存在很多差异。他们对规划的重点不同,规划的标准和目标通常也有很大差异。而且两个部门通常交流很少,彼此也不会关心对方的信息。所以在工作中很少借鉴对方的技术,也不会根据对方的规划来合理建设自己部门的规划。

那么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将这两个部门化为一个部门,形成统一的管理。这样才能将城市规划和土体规划充分结合起来。对于城市的建设想成一个整体的规划。而且这样还可以使工作的效率更高。

这样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措施有很多优点。第一、可以是城市建设更加整体化,而减少了由于两个部门分别管理造成的矛盾。第二,这样可以更具执行力,是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城市建设更合理。第三,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做出解决,不会造成问题长久的搁置。还有减少了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资源。第四,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结束语

所以,在以后的城市建设当中,我们要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两者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制定政策时要将两个因素共同考虑,不能再各行其是互补相关。只有在土地规划时考虑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时兼顾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才能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廖万波.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可协调性研究[J].科技风,2014,03:248.

第6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字: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1.确保土地得到充分使用。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罕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使用,可增进区域与工业之间的协调性买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经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维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构成可继续的、生态化的土地使用环境科学、标准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可以进一步进步土地的使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防止土地资源的。

2.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3.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万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买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不合理的使用土地,会对规划的实施造成影响。一方面,现有的土地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农村耕地面积不断的减少,但是建设面积却是一直在扩大。很难控制村庄、城镇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情况。另一方面在现行土地的规划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普遍的存在征用土地的行为,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本省的价值,导致土地的收益上存在不足,让农民的利益受到破坏。土地在市场中的价格和征用的价格存在很大的悬殊,使得土地不规范的流失,土地的使用权也变的模糊不清,导致土地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伴随社会的发展,物价在持续上升,很多的农民不得不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得不到利用无法发挥其价值。城乡规划不仅能够带动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能帮助区域人民发家致富。现在土地竞拍的方法给房地产开发商们有目的的抬高土地价格提供了机会,建筑商们也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没有合理规范的使用土地,这样的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就会产生矛盾,阻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两规”的差异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不管是在编制还是在实施上都是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在一些原则问题上也存在矛盾,比如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规模等。“两规”在实施时既要相互结合但是由于之间的差异很难有效的衔接。一般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当地政府进行组织,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过快,导致城乡规划无法顺利实施。当地政府为了表面上的发展,没有计划的进行城乡建设,降低土地利用率。一般会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土地利用规模不能满足城乡规划的发展:一是两方面没有良好的协调性,不能直接有效的控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第二两者在工作思路和管理方法上存在不同,造成土地规模不能满足城乡规划的用地需要,当地政府有没有进行协调处理,最后只能造成耕地的破坏。

四、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1.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增减挂钩政策是村镇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中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帮助调整城乡结构,提升城乡经济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在用地中增加挂钩能够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率,将农民的居住情况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将城乡布局进行优化,在保障耕地正常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中可能和一些农民的意见出现冲突,为了化解冲突就必须建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对增减挂钩政策的效能进行明确,也让土地使用和城乡规划更加有序的开展。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土地的用途定位和产业发展定位进行适当的调整,保护耕地不被破坏,保障农村劳动力合理的转移,加强城乡规划的可实施性。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目前的土地规划有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模式。对城市扩张进行控制加强土地利用率。像是开发区、小城镇可以通过扩张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在大中城市土地资源缺少在使用上要进行控制,对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进行协调,对当地城乡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控制建设用地量,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用途进行重点研究,在实施规划之前对发展的重点和用地的类型进行区分,落实集中产业和集中居住等方案实施情况。

3.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对于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发展,造成城乡建设和土地储备方面的战略性和欠缺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城市功能,对城市生态进行破坏等情况。为了有效的提升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整体质量,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管理规划,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储备的引导作用和调控作用,加强土地调控在宏观层面上的意义。将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之间的联系为中心,将功能作为依据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土地规划的合理性需要有完善的政治、明确的用途、详细的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当然有了合理的土地规划还需要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提高土地规划的运用效果,节约资源降低投入成本。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对土地规划方案的评估,用更加先进的理念将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进行统一协调。4.“两规”协调性发展。伴随经济体制的不断增长,规划管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出新的规划方式来适应目前的形势。这样也就应运而生了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规划等新型的规划方式。在这种特殊的经济体制下需要建立“两规”发展机制,并且在实施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立起环节制度化和沟通信息化的模式。为了保障两个规划在实施中的协调统一,可以采用一下措施:(1)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的情况下进行。(2)城市不仅是人们的居住和活动场所,也是丰富人们精神文明和弥补人们人文资源的重要地区,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大量的水资源保护地带在土地利用中都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建设区进行限定。(3)在进行限制建设区需要和乡镇和农村管理土地归属权的单位部门进行事先的沟通,达成共同协议。(4)将限制建设区的划定和管理条例直接上升为当地政府的条令,并制定对应的实施方案,提高各类开发商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乡规划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是非常具有战略意义的,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而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协调统一是保障城乡规划顺利进行的前提。为了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在土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城乡建设的调控和统筹,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法,提升土地利用率,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第7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字: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它是在土地的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一项综合性措施[1].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种。按立法者解释,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我国还存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者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2].正是基于此,本文所指的土地规划是指一切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依据内容的不同,土地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又称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前者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者如城市建设规划。依制定主体的不同,土地规划可以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等不同层次的规划。

本文所指的土地私权指的是与土地有关的除国家财产利益之外的其它主体的财产权利。这一定义表明:(1)它是私法上的权利,而不是公法上的权利,从而国家土地权利不属于其概念范畴,国家对国有土地的权利不是本文所指的“土地私权”,因为从本质上讲,土地规划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而国家通过土地规划对国家所享有的土地进行管理和干预是再正当不过的事情,而它对土地上的民事权利的干预则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或正当事由,否则便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本文立意即在于从公法上探讨土地规划对私有财产权的影响,故而不涉及国家土地权益;(2)土地私权的外延包括个人对土地的权利和集体对土地的权利,这些权利既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不动产权益特别是房屋权利。之所以要把集体对土地的权利也纳入“土地私权”之内,是因为从本质上讲,集体仍然是一个不具有公法意味、不带有公权力色彩的主体,当与国家权力相对时,它同样是属于私法主体,它的财产权利也是“私权”之一种。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3],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张庭伟文)。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4].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5].

从那时开始,国家认为土地权利不只是体现私人利益的私人权利,它还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负有社会义务,这就是所有权的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趋势。《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趋势的立法产物。从此,国家干预私人土地权利的行为获得法律依据。一个人实际上绝对地随心所欲地使用土地的权利,正在让位于根据有关当局规定合理地使用土地的首要原则[6].那时,由于土地使用主要是城市土地的使用问题,因此,各国相应制定了其城市规划法来管理和规范私人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如美国在1920年代制定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7].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因此国外的土地规划是以土地私有制的社会背景为前提。在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并且都是公有制。历史表明,我国的土地规划最初是为控制城市扩张保护耕地而设计[8],而并不是或并不主要是为限制私人土地开发行为而设计,因为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并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权利,更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发展的逻辑结果,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70年代末广大农村实行以来,农民开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我国最初的私人土地权利。这种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国家政策的规范之中,并没有象国外那样成为“绝对权利”。国家实行土地规划的真正动因原于80年代开始的城市化浪潮。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但是当时它有关“土地规划”的条文仅有两条,对土地规划制度的真正立法起于1989年《城市规划法》的制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主要是侧重于城市土地规划[9].只有随着《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的修订-其中专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计有共14条之多-我国的土地规划制度才真正对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产生影响。

总之,我国土地规划影响土地私权的背景是多方面的,它一方面适应了国际上私权社会化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另一方面由我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所决定并受到城市化浪潮的推动。本文探讨土地规划对民事财产权利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背景。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影响从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对私人活动的影响。因为如前所述,土地规划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大致而言,土地规划对涉及土地私权的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从而无所谓土地规划对其的影响。问题只在于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个人在取得土地权利时所受到的影响。农民的个人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故一般不受国家土地规划的影响。而其它非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则须经过包括规划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的审批。

对未经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七十六条和七十七均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出非法侵占的土地。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在德国,土地权利人行使土地权利时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实行高度、深度许可制度[10].我国《建筑法》也实行建筑规划许可制度,对土地权利人的建筑权实行行政监管。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农民承包的耕地,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并且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如果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农村集体组织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还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并不等于永久享有该项权利。依据土地规划,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年限不同,一次使用最长的不超过70年。若要继续使用,必须再次申请,否则权利即为丧失。不仅如此,对权利人不行使土地权利或消极行使土地权利的,法律也给予了限制。按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还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或者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还有权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另外,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同样有规定了不按规划年限开发土地也要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五条等条文还规定权利人因某些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该幅土地。

当然,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改变其土地用途,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能随意改变。按照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变更之前,他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权利已经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对后者,如何行使权利、什么时候行使完全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如今,土地使用权人一旦取得权利后,再不能依着自己的“性子”行事了,他的意思和行为已经受到土地规划(和其它国家权力)的有力制约。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可见土地所有权必须与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而不得单独转让。

而且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其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同样受到限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其土地发包给不同对象时所要求的程序不同: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几无程序限制,;而如果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则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种区别对待的规定,有多大的合理性深具怀疑。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征收而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规定了征地的补偿费及其发放程序等事项。征地程序由法律确定,征地的补偿标准除了法律规定了大致范围以及一个上限外,具体内容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单方面自由裁量,完全剥夺了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农民或其它组织)在此问题上的协商机会和参与机会,从而使征用变成了一个强制交易行为[11].城市房屋折迁同样如此。地方政府依据其城市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民用房屋特别是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其操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均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拆迁并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拆迁的补偿费远低于房屋的市价;……,总之,私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它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会成为“规划”的对象,一旦被“规划”,他毫无选择,只有服从。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在前面的背景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土地规划是全世界范围内的政府行为,它的推行与土地本身的性质以及政府和社会对土地的观念变迁密不可分。就土地本身而言,它不仅是极其重要的不动产,更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还是生态环境的基础构成[12];就观念变迁而言,政府和社会都认识到,土地不只是负载个体利益,它更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具体包括资源安全、生态平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等利益考量。正是如此,土地上的开发利用活动才超越个体行为而成为公共行为和社会行为,政府进行土地规划就势所必然并因而具有正当性。

然而同样必须看到,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如前所述-它对私权的干预甚至限制是全面而深刻的。而私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正是基于这两类利益均具正当性,我们在看到私人行为对土地带来的某些负面影响时,也应该防范政府土地规划所产生的某些问题,包括它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笔者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13].

将土地规划定位于抽象行为,是我们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进行法律控制以保证其公正合理的前提。

(二)土地规划的程序问题

我国有关土地的规划很多,并且都有各自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规划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由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水法》,江河湖泊规划由水利部门负责。这些规划实际上都涉及到土地,都包括对土地的规划。但是它们共同的一点是,规划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合二为一,属于一个主体。如城市规划方面,建设部门既是城市规划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者。这明显与法治所要求的“权力分立”原则相违背,从而一方面难以满足规划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要求,使规划成为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也导致在规划决策方面的个人主观意志强加于民众和腐败问题的滋生[14].在城市改造规划中,许多地方发生的市民对规划的不合作甚至抵触态度已经鲜明的体现了上述缺陷。

不仅土地规划的制定缺乏民主程序,其执行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为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私权创造了可能空间。

我们认为,既然土地规划是抽象行为,涉及行为主体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那么,就应当让不同行政部门以及公众代表等各方利益主体参与其制定,从而形成多元主体决策。这样既保证了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又有助于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对土地规划的执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私权受害的救济机制,将有助于规范土地规划对私权的负面影响。

(三)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如前所述,我国涉及土地的规划名目繁多,而不同规划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这样,不同规范在制定上相互独立,内容上互不协调,执行上极易冲突[15].虽然《土地管理法》在规划协调方面有所贡献(体现在该法第22条、23条),但不易操作,在现实中可能扰乱社会公众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合理预期,并使他们的土地权利面临“多头管理和侵犯”的危险。

不仅各个部门涉及土地的规划内容冲突缺乏科学协调,单一部门制定的土地规划在内容上的科学性亦值得怀疑。这很容易理解,单一主体制定的抽象规范,它所依据的信息来源是局部而有限的,它在利益考量方面也会有所偏重[16].

在公正性方面,由于程序的不公,实体上也很难保证公正。因为只有单方利益主体的参与,对其他各方的利益要么不能完全考虑,要么不能平衡考虑。举我国《土地管理法》为例。该法在被规划土地的征用问题上明显不公:不仅程序上由政府单方决定,征用补偿标准也完全由政府自由裁量,补偿费明显偏低[17].不仅如此,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不寻求不到公正的第三方来对征用纠纷进行公正裁决,使私权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

(四)规划目的的正当性问题

我国公权力一直非常发达。而土地规划就是政府以公益为名推行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这样抽象的表述,很容易成为政府谋取其部门利益甚至为某些私人主体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我国城市规划中很多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商业利益就是明证。

控制动机不能从动机本身出发,而应当通过前述程序机制??规划制定的多元决策机制以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来保证政府既有良好的动机,又能在该动机支配下办成好事。

四、结语:追求满足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土地规划

在倡导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政府土地规划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工具。但是基于公权力自我膨胀的天性及其对私权的潜在威胁,合理设计土地规划制度是必要的。

在程序上,必须适应决策多元化要求,促进土地规划制定程序的民主化。民主化不仅要求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相关部门参与,更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被规划土地的权利人的有效参与。当前,深圳、上海等地通过地方立法明确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城市规划决策主体就是很好的尝试[18].在规划土地的征用程序方面,应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提前信息知情权以及征用过程的有效参与权。这样可以保证土地规划的执行效果,增强其干预私权的合法性和社会可接受程度。

实体上的根本目标在于国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它要求土地规划不能只是满足国家、社会利益的政策工具,也要尽可能保证私人土地权益,并为私法自治留下合理空间。如在立法中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完善被规划土地的征用程序和标准以及补偿争议的司法可诉性;在城市改造规划中赋予被拆迁者能与拆迁单位(都是私法主体)平等谈判和协商的权利……总之,只有满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才能实现土地规划的法治化,保证国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合理平衡。

注释:

[1]林增杰、沈守愚主编:《土地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6页;

[2]孙佑海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0页;

[3]郭洁著:《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4]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5]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8页;

[6][美]伯钠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3页;

[7]张庭伟:《构筑21世纪的城市规划法规》,载于《城市规划》2003年第3期;

[8]黄祖辉等著:《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9]同注[8],第102页;

[10]前引孙宪忠书,第208页;

[11]陈映芳:《“城市化”质疑》,载于《读书》2004年第2期,第38页;

[12]马骧聪译:《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3][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6-158页;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14]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载于《城市规划》2002年第4期;

[15]前引黄祖辉等著,第118-119页;

[16][美]罗伯特·C·埃利克森等著:《土地管理法》(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第8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可持续发展;对策

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城市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口的聚集以及经济水平的提升,土地资源并大量的用于建造商业中心以及住宅区,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短缺,如今,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城市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城市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没有统一的指导以及规范

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都是在空间范围内进行规划的一种方式,但是这两种规划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内各种用地类型进行合理的组合与布局,更加注重实现其功能性;而土地利用则侧重于对现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安排,使土地资源可以被最大化的利用,从而达到节约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此外,这两种规划所依据的规范也各不相同,虽然它们在编制与实施的过程中都在各自的规范中注明应相互衔接、协调,但是由于这两种规划编制的部门不同,编制的依据、目的以及实施的任务也就没有一个统一点,这就导致这两种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达到协调统一。

(二)土地规划工作整体性不足

土地规划的整体性要求十分严格,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在规划的制定办法和内容上都有所不同。同时这些规划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规划的整体性考虑。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也有相关的要求。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业务部门往往缺乏整体性考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规划、村镇规划等内容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差,主次不分,给土地规划工作带来巨大的困扰,甚至有的出现相互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都暴露出土地规划工作还缺乏一个整体的领导和设计,对土地使用的长远计划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和监管体系。

二、实现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城市发展观

城市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土地的集约利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城市的建设人员应以国情、省情、市情以及区域发展情况为依据,对城市的发展作用进行正确的定位,确定正确的城市发展观。在对城市土地进行规划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好高骛远,而应结合城市的整体布局与发展情况,对土地进行科学的利用,充分挖掘土地的潜能,实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此外,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还应合理地选择和布置空间布局,尽可能的以原有的市区为依托,将城市建设与乡镇企业发展以及农村居民点改造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城市规划的协调统一。

(二)编制全面合理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1、空间规划

一个全面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是一个在确定空间内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优化利用结构的空间规划。在规划编制时,必须认真研究城市人动的动态和城市空间扩散的过程及规律,合理推测城市发展的规模和确定城市蔓延速度与方向,进而给城市发展留足必要的开阔空间。同时,还应认真研究城市原有的组织结构,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和设计创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结构模式。按照组团布局模式,在中心城形成布局合理、交通便利的城市体系;按照等级扩散的城市发展理论,在市域内建立起“主城-辅城-二级市-中心城镇”构成的完整城镇体系,合理调整产业空间布局。此外,还应根据城市自身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地上地下统筹规划,以空间垂直利用代替平面利用,以城市土地的全面开发来缓解城市土地供需矛盾,进而达到土地的合理利用、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的。

2、时间规划

在对城市土地进行合理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其具有一个科学的时间跨度的规划。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大量的人口源源不断的涌入城市,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城市中的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运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无限增长的城市人口的需求,是如今城市建设者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这也就要求城市的建设者在对城市化进程充分掌握的基础上,精心努力编制一个具有一个适当时间跨度的规划。只有如此,方可在城市发展与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中找到一个稳定的平衡点,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我国必须延长对城市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的期限,城市的建设者应具有较高的城市规划前瞻性。

(三)政策和制度的规划

一个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确保有利于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和制度得到延续。众所周知,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耕地仅为0.106公顷,仅占世界人均耕地的45%。即使现有耕地一分不减,但随着人口增加,人均耕地将进一步减少,那时我国耕地形势和粮食问题将会更加严峻。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到实处,时刻不能放松。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也必须以此为核心,并将之贯穿始终;同时还要兼顾其它合理有效的用地制度和政策,避免因行政因素造成的间断。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可持续土地规划在城市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其可以有效的保证城市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其可以有效的避免盲目的建设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的重复建设以及资源浪费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吴正红,冯长春,杨子江.紧凑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理念[J].城市问题,2012,01:9-14.

第9篇:土地规划性质范文

关键词: 城乡土地规划;增减挂钩;实施;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

在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严格的规范制度的指引,不能妥善分配好城乡利益,侵害农民权益、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等现象还经常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行为,对于实施增减挂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意见及对策。

1 当前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存在的问题

1.1对增减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对增减挂钩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实施增减挂钩的重要作用没有足够重视,而是仅仅将其作为衡量城乡计划用地的一种指标或是一种解决城乡用地矛盾的一种手段,因此各项举措或是做法直接和增减挂钩的思想相违背,导致地区间土地建设止步不前。另一方面,由于对于文件精神和要求不能严格执行,或是不能将文件要求和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没有综合考虑田、水、路、林的整治工作,没有充分做好与当地农民就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和整体推进,往往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1.2 容易产生城乡利益分配不均

城镇和乡村两个不同的团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如果将它们联系在一起,那么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必将影响另一方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通常情况下利益多偏向于城镇,乡镇的利益往往不能被完全的顾及。城镇化进程加快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城镇人口不断增多,尽管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但是农村还保留着他们居住的地方,因此这就给土地的增减挂钩实施带来了困扰,同时城镇规模的不断壮大,也会使得政策或是利益分配更加偏向于城镇,当城乡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农村的利益保障力度还有待提高,还存在城乡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

1.3 对农民和集体的利益考虑不充分

首先,一些文件或是政策上规定农村居民的居住地面积是不能够超过150m2 的,但是按照以往农村的盖房习俗或是惯例,农村很多的房屋建筑是和这个标准相违背的,而按照文件的规定,农民居住房屋超出标准的部分就是新增耕地面积的主要来源,因此这就又涌现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农民超出部分的居住面积应该怎样处理,有没有相应的补偿手段和标准,其实这也是没有充分考虑农民利益的一种体现。其次,一般情况下的增减挂钩的项目都是区域间的较大规模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都必须政府出面或市场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来保障项目的顺利完成。然而在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政手段的支持下的增减挂钩行为势必会损害农民或是集体的利益,比如一些农民是否愿意搬迁、是否适应家园环境改变等等都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当然每一种措施或是政策的初衷都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或是没有制定符合实际的土地管理办法,那么最终损害的仍是农民的利益。

1.4 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有待规范

首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定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没有土地处置权力。这与所有权实际上是矛盾的。在城镇化进程中,各类性质的征地屡见不鲜,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其次,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集体土地可以由村委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或经营。然而,规定与实际的配套监督机制却并不匹配,导致一些道德素质低下、只顾自身利益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从而严重影响村民的切身利益。如发生在山东平度的征地事件,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长,私自将村民土地出让。村民对征地严重不满,与相关方面展开对抗,结果受到伤害的总是手无寸铁的农民。最后,所有权弱化。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种认识导致村委会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组织实际职能弱化,执行力、约束力严重不足。其次,在重新建设农村住宅小区时会占用部分的耕地或是农村土地,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制度,是否有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其三,农民搬出了原来的居住地,搬进了新建的小区,原来的房屋占地将会逐渐转变为耕地,那么原来的宅基地转化为耕地的过程中的土地用途变更的登记问题;当然在“宅基地换房”模式中仍然存在土地征收问题,增减挂钩的土地的审批问题等等以及增减挂钩实施地区的相关的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工作制度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解决。

2 规范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行为本质上是想在保证耕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更好的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它是一种全新的土地创新利用模式,符合各个群体的利益,非常值得推广和应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宣传,加深广大人们群众正对于相关政策的理解程度,不断提高他们的认可度,从而不断推进农村的发展。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正确学习相关文件的精神,提高认识,坚持实事求是,努力将文件要求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在利用各种媒体手段进行宣传的同时还要用实际行动去证明实施增减挂钩的可行性及其强大的优越性和利民性。

2.2 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土地实行增减挂钩工作其实是一项综合性比较强、复杂性较高的工作,它需要整体把握,宏观控制,它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统筹安排,稳步的推进。各地区规划部门应该根据当地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确定挂钩项目区,合理布局新建区的区位、规模和空间,搞好农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详细规划。同时要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以挂钩为抓手,综合推进各方面工作,实现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农民生活切实提高、城乡建设协调共荣。

2.3 以农为本,推进协调发展

我国既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因此解决好粮食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保证一定面积的耕地的面积,因此在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中绝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而是应该以农为本,推进全面协调发展。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把农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受惠不受惠作为衡量农村土地整治成效的根本标准,对于一些任意占用耕地或是曲解增减挂钩的行为要坚持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2.4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无论是什么利国利民的政策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因此要想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规划中增减挂钩实施行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是关键。增减挂钩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或是需要遵守的流程非常多,而每一个流程或是环节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的话,那么一些漏洞势必会造成利益的分配不均。因此增减挂钩的实施地区必须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包括财政、审批、管理、监管等各个方面,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一一落实,加强监管力度,保障这些制度能够配合增减挂钩的工作的顺利的开展。

2.5 进一步强化土地规划管理的原则

我国自2012 年之后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系”。虽是如此,但我国仍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农业大国,土地仍然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业耕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及产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保持一定的农业耕地面积是优先条件,这是首要的大原则性问题。其次是节约土地的原则。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希望自己所居住的生活环境是舒适的、大面积的。然而这必然会占用大量土地,所以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上,应尽可能的利用劣地或者荒山做建设用地,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其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规划利用也存在差异,所以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国地制宜地进行合理规划。

3 结语

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是一项有利于保护耕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着手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突破口,非常值得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吴东作.“土地财政”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于马克思地租

“国债( 国税) ”理论视角[J].经济问题,2010(08.)

[2]王静,邵晓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技术方法研究:现状、问题与趋势[J].地理科学进展,2008(03).

[3]徐卫东,王增如等.基于挂钩政策下的山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及重点区域[J].山东国土资源,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