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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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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监理细则

第1篇: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暖通工程、监理、控制措施

1. 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暖通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通风与空调、采暖、消防、制冷与除尘等系统。暖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产生直接的影响,又因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因此加强监理工作过程中对暖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对保证工程质量极为重要。本文对监理工作过程中加强暖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措施等内容进行探讨 。

2. 施工准备阶段控制要点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事前控制。加强事前控制,有利于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关键环节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控制措施如下:

2.1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认真对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专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杜绝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工程施工和杜绝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专业人员无证上岗;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制,人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2.2熟悉暖通工程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图纸中暖通工程各系统存在的疑问应进行整理,以便图纸会审时提出。

2.3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是工程建设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设计技术交底可以了解设计意图和工程的重点难点;通过图纸会审可以发现和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暖通工程各系统之间及与其它各专业之间的矛盾,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必要条件。对管线集中处特别是地下工程和地上工程之间管线布置位置等应重点监控,以防止安装时发生冲突等现象

2.4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方案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本工程重点审查:施工程序是否合理;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环境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体系及保障措施等是否有针对性、是否安全有效。

2.5监理人员进行内部学习和交底工作。依据设计图纸和本工程所涉及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规范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实施细则中队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目标值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控制进行针对性的编制。

2.6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暖通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就分部工程进行技术交底,尤其是重要的质量控制点。

3. 施工阶段控制要点

施工过程是将工程设计从图纸最终变成实体的过程,是实现工程实体和使用功能使用价值的关键阶段。因此施工过程控制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作的重点,也是监理控制的关键阶段。

3.1针对暖通工程各系统施工过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质量控制点。合理设置质量控制点采取预控措施是监理工程师主动控制的重要控制措施。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2严格执行材料报验制度。加强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材料报验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前题。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材料报验制度,检查暖通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材料进场时监理工程师应对实物进行现场检查并检查材料的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符合要求方可使用;重要材料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对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查,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并坚决退场不得使用。

3.3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力度。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现场巡视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可利用:口头通知、监理通知单、监理例会、暂停令等形式。

3.4旁站监督检查。对暖通工程各系统的重要使用功能进行旁站监督检查,如:各系统的压力试验、冲洗试验、通球试验等,必须进行全数旁站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并保证施工质量。

3.5加强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否则不得进入下到工序施工。

3.6重视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预验收。分部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确认合格方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合格是单位工程合格的必要条件。

3.7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检查和总结,在验收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工程验收标准规范并对照设计图纸进行验收评定,可采用查看、实测实量、使用功能检查等方法。查看,重点检查各项资料和原始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实测,主要是对工程实体现场测量,检查其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使用功能检查主要是厨卫间、屋面等闭水试验等,以检查其是否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壮大,暖通工程施工技术也在不断发展。暖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高低对建筑工程整体施工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大,必须加大吸收推进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理论的发展和应用,以使建筑工程整体施工质量得以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第2篇: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开工前、 建设期间、 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方法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力度加大,高速公路的建设速度及规模也不断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建设资金的使用问题也显现出来,而跟踪审计成了必要的监控手段,为防止资产的流失起到保护的作用。

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从项目建设的程序上看主要包括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三大部分。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活动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在项目的不同阶段相应进行。具体审计内容如下:

一、开工前审计

开工前审计主要为建设程序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前期程序审计,资金筹措审计、招投标审计、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审计和开工前准备工作及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审计,重点从以下四个问题看:

建设项目前期程序审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相关的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用水、用电、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申请和批复。具体

1、审计前期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是政府审计比较关注和重视的审计内容之一,比如,审查有无先报批、后论证的行为,在审计实务中主要是通过查文件。看批文等具体工作得以实现的。

2、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单位的资质和级别的合规性。如发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批准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标准,审计人员应提醒建设单位重新报批。

3、审计土地征用手续是否办理,是否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签订了征地协议,是否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实施细则。审计中发现尚需手续办理不完善,建议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

二、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

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是项目前期的核心工作,审计人员针对资金不同来源渠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程序和结果的制度基础审计。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审计包括:

1、 项目资本金的审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审计时重点关注建设单位的是否承诺按照批复出资额进行出资。

2、 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

基建投资借款是按规定借入的有偿性的资金,审计时重点关注借款合同的项目名称及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时间等内容,看是否满足工程所需的资金。是否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相关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多计,少计、重计、漏计借款利息的现象,以保证项目成本的真实性。

3、 基建拨款的审计。

对于预算内拨款,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预算拨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检查银行对账单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检查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及使用的合理性。

三、建设项目期间审计

建设项目期间审计主要内容为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的审计

在招标方式下,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各种款项中,只有按照合同的工程进度款,才能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置账户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应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审计时索取有关会计资料,将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与有关记录核对,检查内容是否一致,数字是否相同,有无漏记或错记的现象。

    第一、要审计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是否按照工程合同的规定支付和及时抵冲工程进度款。

第二、要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科目计入的各项支出是否合理,从该账户转出的报废工程、移交其他单位的未完工程是否办理批准手续,成本是否按照经监理签字并经审计的工程计量价格真实反映。如经审计某交通厅审批的某项尾工工程,批准的工程费用为158万元,经审计发现实际计列208万元,为将其他的工程列入该工程承办,审计后建议予以调减。

(二)设备投资支出的审计

审计设备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对采购成本进行审计,设备投资支出完成额构成情况和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履行了采购合同。

(三)待摊投资支出的审计

待摊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投资完成额并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审计时认真核对总账和所属各明细账,审计其内容是否一致,各明细账户的金额之和是否与总账金额相等,对不应计入待摊投资的项目应予以剔除;关注待摊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的问题,提醒建设单位对该项费用加以控制,防止该项费用的发生超过工程进度。

(四)其他投资支出

其他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并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的各项支出,审计时关注是否支出的内容是否在概算的批复之内。

实施跟踪审计,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每半年或每年一次,这样可以减少人力和费用,提供工作效率,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供给决策者,为竣工决算审计打下的基础。

四、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后审计重点围绕竣工决算进行展开,包括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交付资产情况进行审计,对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的投资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设计,对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

经过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做竣工决算审计的阶段就省去了不少的沟通事项,这些问题已经在将建设期间的跟踪审计时已经解决或者披露,决算审计时重点关注就可,因为跟踪审计的进行,保证了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顺利完成。

第3篇:文物保护监理细则范文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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