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办非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
资金是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资源,是民办高校开办与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如何合法筹措办学资金体现了办学者的责任和能力,受到政府、举办者、学生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上有了喜人的发展,但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是资金不足,主要表现在民办高校筹资渠道不畅。目前民办高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占比近80%。而公办学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在银行借贷方面,公办高校享有政府的贴息贷款,而民办高校却没有,不仅没有,还明确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能抵押,使得民办高校与产权相关的各种融资渠道都被封上了。在财政资助方面,我国80%左右的民办高校根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即使是得到政府财政支持的学校,其所获得的经费也是极少的。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的资金筹集应得到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的资助,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其一,政府财政资助。政府适当资助民办高校,体现了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民办高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人才,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不足的压力。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政府财政对民办高校的资助可分为直接和间接途径两个方面。直接方面,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可以享受财政的奖励性建设拨款,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教师养老保险补助,以及按招生或毕业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等。间接方面,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向学生提供奖助学金,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享有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
其二,银行信贷资助。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也仅仅是鼓励金融机构。实际上,一些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和风险出发,拒绝为民办高校提供贷款。即使部分高校得到了银行的贷款,也是付出高额代价得来的。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应制定政策,允许民办高校以资产做抵押取得贷款,或让其享受公办高校待遇,直接进行信用贷款,给予利息优惠。政府应为民办高校获得世界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民办高校的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目前虽然国家为民办高校制定了助学贷款政策,但很多省市教育部门及金融机构都拒绝为民办高校学生提供助学贷款,致使民办高校的贫困学生难以完成学业,一些民办高校也因学生欠缴学费而难以为继。同时民办高校也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与境外合作办学,向公众募集资金等形式进行融资,以获得更多的办学资金。
其三,社会资助。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接受社会资助部分非常少,根本无法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策决定的。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种税前扣除额的比例限制不利于社会向民办高校捐款,税法应取消这种限制,规定不论个人还是企业或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都可全额抵免所得税,以引导更多的捐赠资金流向民办学校。另外,我国目前没有征收遗产税,有钱人一般都把财富留给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但如果我国也像美国一样,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这样做慈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他们既得到了慈善家的称号,又不需要付出高额的遗产税,民办高校也因此可获得资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民办高校利用境外资金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渠道,既可以筹到办学所需的资金,还可与国外教育集团或国外大学联合办学,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渗透到我国民办高校中去。
二、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控住预算管住钱,就控住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民办高校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就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过批准的预算应该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由于现在民办高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又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财务制度。但民办高校与事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是国家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财政资助单位,其资金预算受国家控制。基于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高校得到国家财政资助部分较少,即使达到国际平均水平也仅为10%。因此,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既不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高校的预算管理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上,民办高校的收入预算由政府财政补助收入、学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组成。预算收入中学费收入占很大比例,民办高校应根据招生就业情况预算学费收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民办高校可以根据教师人数预算财政工资补助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只有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民办高校预算管理应该按年度编制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预算管理要加强考核与激励措施。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让预算流于形式。预算编制只是预算管理的第一步,重点是如何执行预算和控制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并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激励。
三、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
基于民办事业单位定位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核算制度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造成民办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体系混乱、不完整,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基础工作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等现象,影响到民办高校的顺利发展。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该会计制度只适应于非营利组织,将不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定性的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在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既要考虑投资人的积极性,又要考虑教育事业育人为本的原则,不仅要注重投资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民办高校应借鉴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运用现代会计理论与方法,建立与民办事业性质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模式。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高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此,民办高校也适宜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会计假设和会计核算原则可参考我国会计基本准则规定。在民办事业单位定性下,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制度最大的区别应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内容上。
其一,民办高校会计科目。民办高校因其没有财政拨款,基本靠学费收入运转,需要核算教育成本,并考虑举办者的成本回收或者合理回报,因而不能完全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同时民办高校是“民办的”、“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是盈利组织,办学的目的不是赚钱。因此,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内容可分为五大类: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收入费用类和结余类。在会计科目设置中,由于民办高校需要核算成本,因而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民办高校有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可购买风险较小的债券,因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民办高校也可收购兼并其他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民办高校的事业性质,保留了基金类科目,如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等。由于民办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办学过程中,要考虑出资者的投资回报,设置了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和结余分配科目。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见表1。在此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就费用类科目可增设一些二级科目。
其二,民办高校财务报告。民办高校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捐赠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及家长等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以全面反映学校对教育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教育职能的履行情况。民办高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日常会计资料,按照一定的格式和会计处理程序编制的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权益变动情况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成果。会计报表按照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分为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民办高校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按照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前者如资产负债表,后者如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按照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分为对外会计报表和对内会计报表,对外会计报表应由会计报表和文字报告两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教育事业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均属对外会计报表,文字报告包括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和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民办高校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教育成本明细表等属于内部会计报表。按照会计报表的编制时间,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民办学校在提供会计报表外,还要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良好的财务收支透明度要求民办学校应当像企业那样,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披露信息。民办高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有助于确保民办高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督不同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审批部门的监督,如从事卫生医疗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卫生局的监督,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文化局的监督。政府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财政资助,一般直接实施监督。但民办高校作为民办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越来越多,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上办学的社会特点,政府和社会必须加强对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的财政、税务、审计监督,社会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及内部审计监督。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高校进行检查,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高校进行年报审计,特别要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防止将办学资金用于非教育事项。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挪用;要重视社会公众、学生和媒体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使学校的投融资活动围绕教育服务。
民办高校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通过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形式,实现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应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监督制度。包括:财务监督的原则、监督的主体与客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内容、监督结果的处理,民办高校参与经营性活动的范围,民办高校的资产与变更制度,民办高校运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财务处理原则,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民办高校应遵循合法性、客观公正性、多元性、成本效益和持久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及有效性等财务监督原则,使财务监督贯穿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既要进行事前监督,也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有人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分为财务会计目标和财务报告目标。实际上,如果承认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那么严格地区分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系统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目标,其意义不是很大(葛家澍、刘峰,2003)。所以,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目标和财务会计目标其实是同一个目标。
那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究竟如何界定?FASB在1980年颁布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为资财供给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在作出分配资财给该组织的决策时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颁布的《财务报表概念》中指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组织成员、捐助人、贷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并评价管理层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并指出该目标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从企业角度,信息披露的制度根源是受托责任导致的两权分离,受托人必须向资源的所有人提供关于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这种“履职报告”向更广义延伸就是“决策有用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产权所有人或至少没有完整产权的所有人,委托人在转出资源时自动放弃或部分放弃所有权,而受托人也不可能资源的所有人,他们就好比是“经理人”受托经营管理受托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就实际上已经缺失,受托人很容易就变成了组织资源的真正“所有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要加强组织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从这个角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披露应该要比企业会计核算和披露受到更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概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快速发展起来,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达到14.2万个,基金会达到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的影响日益扩大并受到广泛的关注。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较为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财务非常混乱。
为改变这种局面,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的规范,财政部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度第二条指出,该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而且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并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与报告基本上和企业会计核算与报告一致,主要区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没有利润,只有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这一点比较好理解,既然是非营利组织就不会也不可能有利润要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三大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制度的出台使得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对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对维护资源委托人的利益和关切,对防止受托人舞弊具有重要意义。
三、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但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一)取得合理回报问题
根据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出资人是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而进行的出资,这样,制度就与现实脱钩,使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很难把握正确的方向。
在这一方面,广州市首先迈出了一步,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6月21日下发了全国首个地方性民校财会管理规定《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规定》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应按企业标准交纳所得税,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发展基金、奖学助学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3项专向资金,各专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发展基金须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笔者认为将民办学校认为划分为“有回报”和“无回报”,不利于调动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的积极性,反而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挫伤了出资人良好的出资意愿,从长远看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应该将所有民办学校都归纳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畴,考虑增加一个要素“结余”。这样,既可以避免人为地将民办学校盲目地与企业等同起来,毕竟民办学校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的目标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自身的目标。现实中有些民办学校确实只以赚钱为目的,但以此为理由将部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组织显得有写偏颇。笔者认为解决这种“惟利是图”的民办学校最后的办法是从审批源头开始治理,有关部门应该将以赚钱为唯一目的的民办学校审批时强制要求其名称必须含有企业性质的内容。
民办学校往往不止一个出资人,如果多个出资人中部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部分不要求取得回报那又如何处理?将民办学校强行划分为“非营利性”和“企业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会出现有些民办学校处在“夹缝”中很难划分归属的现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是说民办学校可以不用交纳所得税,但笔者认为,学校毕竟有别于企业,纳税是它们的义务,但税率应该适当低于企业税率。
(二)捐赠收入的确定过于简单
制度规定,捐赠收入应分别按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条件确认收入。这种确认过于简单,给具体作业带来一定难度。
参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6号公告《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FASB116)的规定,笔者认为关于捐赠收入应该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响应的会计处理:
1 当期收到的现金直接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转入“限制性净资产”或“非限制性净资产”。
2 如果财务资源提供者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至其指定的方向,则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业务,应作为受托资产业务进行处理,在确认受托资产的同时确认受托负债。
3 接受用于特定研究目的或为其提供服务的捐赠,如果研究成功其研究成果要提交捐赠方,则这类业务应归属于商业交易,按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能按捐赠处理。
4 接受劳务捐赠,符合条件应该进行表内披露:①劳务创造或增加了非金融资产,②该劳务具有专业技术性,如果不是捐赠提供,组织通常必须购买。在这一方面制度规定采用表外披露的办法很值得商榷。
5 增加捐赠承诺(捐赠保证)方面的条款。FASB116指出,收到预计可收回的无条件保证应记录为资产,同时确认为收入,有条件保证在条件满足后应记录为资产并确认收入,有条件保证在收到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6. 增加遗赠方面的条款。FASB的做法是等到法庭确定遗产数额及可取得遗产数额可以可靠计量是才确认为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遗赠已经出现,而且将越来越多,所以增加遗赠条款十分必要。
(三)“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与“固定资产——陈列品”科目划分不明确
制度将陈列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计提折旧,而文物文化资产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并不予计提折旧。但是这种界定过于粗糙,因为对于有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民间博物馆来说,“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所以应该进一步细化“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及其区别。
关键词: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事业单位简介及其类型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机关直接举办,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卫生、文化、科技、教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最近几年,我国的事业单位发展十分迅速,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摒弃了传统的“铁饭碗”“大锅饭”的思想,引入了现代化企业管理理念。但由于我国事业单位长期受到传统制度的影响,对事业单位中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并不熟悉,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处理带来不少麻烦,基于此,本文围绕事业单位涉税业务会计处理作出探讨。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资助程度划分,我国的事业单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统一为财政全额拨款,包括社会福利事业、学校等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收入在政府部分补助之外,还依靠自身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取得相应收入。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收支和企业在经营方式上基本一样,在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面,基本和企业一样。笔者所处的事业单位属于总工会下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是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和艺术培训,同时兼有些像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二、事业单位涉税业务处理
1.关于税收、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原则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按照该办法的要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实行权责发生制,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会计、税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判断及理解程度不同,难免会造成事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对同一经济业务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
例如某企业委托某事业单位承办2015年的元旦、春节文化活动项目,2014年12月20日该企业转入活动费10万元,按事业会计制度的收付实现制要求,应将10万元作为2014年度收入入账,但在核算该事业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应作为2014年收入,该项收入应作为2015年收入,核算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在遵循会计制度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和纳税调整事项,确立税务会计准则在会计制度体系的优先地位。
2.出租不动产收入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通过房屋出租获得收入,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房产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税等。除此之外,如果还需要按照签订的合同租金缴纳0.1%的印花税。
例如:2014年3月,某事业单位出租给某公司占地100平方米的门面房,在签订租赁合同中规定:租期4年,租金为10万元/年,共计40万元。另外,该地段适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5元。
计算结果如下:营业税=1000000*5%=5000元
房产税=100000*12%=12000元
城市维护建筑税=5000*7%=350元
教育费附加=5000*3%=150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00*5=500元
印花税=4000000*0.1%=400元
a.在收到房屋租金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100000
b.各项税金计提时
借:相关支出科目 18400
贷:应缴税费――房产税12000
营业税5000
城镇土地使用税500
印花税400
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教育费附加150
c.缴纳各项税金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房产税12000
营业税5000
城镇土地使用税500
印花税400
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教育费附加150
贷:银行存款 18400
如果事业单位不对外出租,自用土地和房产就不需要在缴纳这些税务。
3.销售不动产收入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在对不需要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销售时,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如果事业单位销售的房屋、土地不动产发生增值,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增值税。
例如:某事业单位将一处不用的楼房进行销售,该楼房建造时花费200万,6成新,现在楼房发生增值,市面上相同的楼房价格为500万,最后事业单位以400万元价格卖出。
所需缴纳费用如下:营业税=4000000*5%=200000元
教育费附加费用=200000*3%=6000元
城市维护建筑税费用=200000*6%=14000元
房屋评估价格费用为5000000*0.6=3000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0000000+2200000=32200000元
楼房增值额为40000000-32200000=7800000元
增值率为7800000/3200000=24.2%.
按照相关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应缴税率为30%,因此增值税为7800000*30%=2340000元。
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费――营业税200000元
城市维护建筑税14000
教育税附加 6000
增值税 234000
贷:银行存款 454000
三、总结语
对于产生涉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遵从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虽然在目前事业单位中,在税收征缴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需要事业单位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同时更要培养一部分优秀的财务会计专业人才,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胡曼莉事件
一、胡曼莉事件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概念
(一)胡曼莉事件简介
1989年5月,胡曼莉为武汉钢铁公司代养孤儿陈斌、陈燕;1992年9月,创办中华绿荫儿童村,该机构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1995年9月,中华绿荫儿童村迁往福州;1999年7月,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正式成立,同时“丽江妈妈联谊会”同期成立,此次得到了丽江政府的肯定,美国妈妈联谊会之后总计捐给“丽江妈妈联谊会”35万美金;2001年6月,“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将胡曼莉及“丽江妈妈联谊会”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长达7年的诉讼之路。2007年2月14日,丽江市民政局做出对“丽江妈妈联谊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3月12日,丽江市政府做出《关于接管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决定》,决定在4月1日以前正式接管由胡曼莉负责的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此事件主要涉及的问题组织是“丽江妈妈联谊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
非营利组织(NPO),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统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财务管理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胡曼莉事件中的“丽江妈妈联谊会”是我国较早成立典型的民间非盈利组织。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1、非营利性
作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属性。非营利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这种组织不应具有明确的牟利宗旨或动机。这一属性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被普遍认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作为非营利组织,不应有分红机制,它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化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关于这一点,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把经营所得分配给所有者。第三,它的财产及其运作财产的收益不归属任何个人,而属于社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的财产应当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公益性的资源,不应来源于市场,所以非营利组织的产权基础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应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基于捐赠等公益资源的公益产权。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是这类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像政府那样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不是权力的运作机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是一种网络式、扁平式的组织结构;三是不存在垄断性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特别是不存在行政垄断性的权力控制。
3、志愿公益性
志愿公益性也是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公益性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他们的产权基础既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会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区别于私人产权和国家产权的新的产权形式(即公益产权)。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
1、非营利组织多数规模小、组织不健全、管理滞后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制度及核算方式选用等情况多种多样,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并未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更不用说规范的会计操作了,基本上是胡曼莉在摸索中管理。
2、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捐赠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方面,严格地讲,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财务监督。现实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了法规政策,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不按规章办事。
此外还有,非营利组织的经济业务类型多,会计人员缺乏项目财务管理经验和理念,会计研究领域缺少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等。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
1、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缺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主要参照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胡曼莉事件中,“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运转透露出管理者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胡曼莉对马立超的解释是她不懂财务知识,但又是由她这个不懂会计的人来管学校的财务工作。
2、会计工作不规范,财务信息缺失透明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类的会计制度,长期以来使用的都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性社团会计制度等行业性会计制度。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以及票据不全:面对马立超的质疑,胡曼莉解释说她的会计不懂账,而为丽江民族孤儿学校做账的会计就是当年胡曼莉收养的孤儿陈斌,马立超就派了一名会计去帮她做账,“帮她做了三个月,会计回来说,她的账目非常乱,有些账根本就做不下去”。
3、自律机制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进而缺少组织自律机制,多数组织缺乏公布其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识,不便于组织进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监督。同时,登记管理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主要是通过年检报告的形式进行的,但年检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组织的全部财务状况。在此事件中,丽江地区行署审计局只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做了两次审计工作,都是在张春华强烈要求下推动的。
四、对策探讨
1、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的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的。因此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财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一定要让他们明确自身的使命,从思想上认识到其有别于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特点。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即理事会、监事会;二是会计责任。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战略目标,资金流动过程,财务管理手段,绩效评估机制等。在法定代表人、成员、从业人员、资助者、受益者、支持者、合作者等相关利害者之间建立问责关系和契约关系,比如资助者的回访机制,资助者和受益者的沟通机制,支持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制等。通过完善机制的方法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体系。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运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必须做到:一是建立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核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二是建立财务会计控制体系,包括内部牵制制度体系、一般要素控制体系(人、财、物)等方面。
3、加强支出费用的管理
组织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非营利性并不是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指其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从事营利活动,而是实现非营利宗旨,用企业的运营方式获取收入,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对于费用的管理,应当按费用的用途分为业务活动费用与管理费用分别进行。业务活动费用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管理费用则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重。
4、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三大主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应明确将财务报告向相关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提供,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财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财务会计报告要经过内部和外部审计。管理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要透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内外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只有加强内外管理监督,才能不断地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1]王昭伟.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研究[J].社团理论研究,2005(07).
[2]李惠萍,俞燕.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绩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非盈利财务研究,2010(7).
[3]徐奋.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10(06).
[4]李琼燕.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有待规范[J].广西会计,2001(1).
[5]李玉平,王春燕.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中美比较及趋势展望[J].齐鲁珠坛,2005(06).
[6]李春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构建探讨[J].财会通讯,2010(01).
[7]宗鸣.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初探[J].财务与管理,2010(07).
[8]吴昭含.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探究[J].辽宁经济,2010(08).
[9]范玉华.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初探[J].中国农业会计,2009(02).
[10]王国生.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中美比较[J].财会月刊,2006(03).
[11]赵宏伟.浅析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问题[J].中国集体经济,2009(01).
[12]雷淑琴.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之比较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01).
[13]李定清.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中美比较[J].商业时代,2005(26).
[14]王静.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浅析[J].财务与审计,2011(10).
[15]朱佳.浅析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会计,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