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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萍丽工作单位:浙江科技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调查研究的细分统计当代大学生大部分对高端品牌不是很了解,也不会刻意去关注高端品牌产品的服装,只有极少数学时尚专业的人懂得奢侈品。女生:有32%的人会买一些时尚的杂志,55%的女生会选择网购原因:众所周知,目前高校都远离市区,加上杭州交通拥堵,再者平时课业的原因,所以选择网购,价格实惠,选择面广,质量还是不错的。13%的人选择各自集市和夜市地摊去选购。男生大部分会选择去商场、专卖店,以大众品牌为主。65%的人看中的是质量,18%的人追随潮流。问卷主要问题分析经过对本次调查发放收回的问卷信息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性别来看:有37名男性,34名女性接受问卷调查。而女性不论是在实体店面还是网购上,消费支出大于男性。(2)大学生消费与户籍所在地联系不大,主要与家庭经济情况,个人的消费心理,家庭的消费教育有关。(3)调查对象包括艺术、信息、语言各专业,专业间的消费习惯有差异。(4)七成的学生每月生活费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差不多二成的学生月生活费在1000元以下或左右,一成的学生月生活费超过2000元。调查发现女生的主要消费还是在服装化妆品上,占绝大比例。男生主要是交通费用和数码产品。大学生对数码产品的需求。发现大家还是对品质要求很高。大学生,虽然是学生,但是意识总是在社会前沿,购买的产品也更加的时尚化。大家攀比情况也还算可以,有能力买,没能力就不买,量力而为。沿海地区消费能力高。相较于内地,沿海城市的女大学生数码时尚消费能力高,也更注重品牌。交通方面主要是在公交车方面的公共交通费和购置电瓶车自行车等代步工具的费用,极少数人会购买汽车。但在大四毕业阶段,攒钱买车的人也不在少数,更多购置汽车的费用多为家长负担,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大学生时尚品消费的社会关注据数据表明,现在的大学生,对时尚品的消费还是偏高。现在普遍大学生人手一只苹果,相机。化妆品也属于高端的,时尚消费已经成为了过度消费,形成了一些追求奢侈、互相攀比的心态。而且现在很多大学生,由于懒惰,从小被宠惯,出行方式都习惯于打的,这种偏激过度的消费已经形成了一种潮流,大家互相的攀比,造成如今社会的不协调。大学生时尚品消费的时代特征从上一代人传统理解上看,时尚消费行为大多等同于贪欲、挥霍、浪费。是大部分人消费不起的物品和行为,其实,从经济意义上看,时尚品实质是一种较为高档消费行为,本身并无褒贬之分。从社会意义上看,是一种个人品位和生活品质的提升。有些时尚品和时尚消费行为既不是必需的又没有实际的用途。然而,尽管时尚消费行为的价格大多昂贵且浪费,但是,还有非常多的人在不断地追求,因为中国有句古话:物以稀为贵,稀缺性是使物品成为时尚品和时尚消费行为的必要条件。大学生时尚品消费的正确引导时尚消费行为,它既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是文化的一部分,隐含着各种社会价值观。当时尚品消费形成一种趋势,追随的消费者将会越来越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尚品消费就不再是大众不可企及的消费行为了,而渐渐成为很多人可以实现的时尚行为。并不能说,时尚消费行为是不好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有能力对时尚行为进行消费,这将会是人们开始享受生活的良好标志。但是,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大学生而言,用家里的钱,进行自身的过度消费,是不值得提倡的。这对一些家庭普通的学生来讲会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虽然据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大学生追求时尚消费行为的现象并不是十分严重,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追求时尚品的现象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且具有逐步扩散的趋势。就此,我们提出以下的建议:(1)大学生本身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正确理性地消费。切莫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盲目的攀比跟风。学会理财,尽量亲身体会一下挣钱的困难。(2)家长应该定时定量给学生提供生活费,而不应有求必应。给孩子更多自己锻炼的机会,体会金钱的来之不易。另外,家长自己也要养成健康的消费习惯,给孩子树立一个好榜样。(3)学校要开展健康消费方面的专项宣传,抵制攀比的不正之风。辅导员也可对学生理性消费方面进行教育,纠正学生不良消费行为。
当代90后大学生时尚消费观念日趋前卫、开放;时尚消费行为日趋理性、成熟;对时尚品的消费与要求越来越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更崇尚新奇消费,个性更为明显,更为超前。而这些看似合理的时尚消费,体现出诸多不良的消费伦理观:如炫耀性消费、过度消费、品牌消费等。有时候我们也该反省现今社会所造就如今大学生现状时尚消费的原因。
关键词:互联网;商标法;商标使用;商标争议
Abstract:TrademarklawhastochangetoresponsetoproblemsarisingoutoftherampantgrowthofInternet.On-linetrademarkusebehaviorsmatteragreatdealtotheobtainingandmaintenanceoftrademarkrights.Anaccuratedefinitionofwhaton-linetrademarkusebehaviorsmeanisaprerequisiteofsolutionofthedisputespertainingtonetworktrademarkuse.Whileframingthedefinition,oneshouldfocusonwhether“commercialeffects”haveeverbeenproduced.
KeyWords:Internet;trademarklaw;trademarkuse;trademarkdisputes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互联网成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商业机遇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现存社会制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一些存在了较长时间的“游戏规则”正面临着不得不改革的命运。“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1]为适应互联网引发的新问题,法律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即发生“技术——法律革命”[2]。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重新界定,是解决一系列网络商标争议的前提,也是商标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一、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的意义
但凡互联网上的商标法律问题,均与互联网的特点密不可分:一是互联网的虚拟性。表现为主体的虚拟,即网上主体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或者以伪装的身份出现;环境的虚拟,即网上的场景是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并非物理世界的客观存在,其中的天气、产品、山水等无一例外;社会关系的虚拟,无论是网上交友,还是谈判、做生意,在一定程度上能独立于现实世界[3]。二是互联网的全球性。互联网是连接全球的网络,网络技术使得全球的计算机用户可以连在一起,这种联系不发生有形的接触,跨越了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界限,“这种范围之广堪称全球,这种速度之快前所未有。”[4]三是互联网的非集中管理性。正是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控制网络空间。互联网上,人人平等。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在网络虚拟空间使用商标有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在网络虚拟空间使用商标亦属于履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义务。在我国,尽管从程序上讲商标权之取得以注册为标志。但从本质上考察,“商标专用权,在历史上是由于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商标而产生的;注册商标制度只是一百多年前才出现。”[5]商标必须通过使用才载有信誉,才可能有商标“权”。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有实际使用和继续使用的义务。(注:在法国,1964年《商标法》第11条和1992年《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注册后如无正当事由而未使用商标或有申请权之前已有5年未为公开使用的事实,即构成失权理由。在德国,1967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于5年内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5年者,构成撤销商标权的理由。在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经5年未为善意使用(notusedinabonafidefashion),构成撤销注册的理由。在日本,《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若继续3年以上未在日本国内使用于指定商品者,得请求审判撤销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那些专门的电子商务提供者来讲,在网上使用商标是其商标使用的最主要方式;对于那些在离线状态下提供服务和商品的主体而言,网络上的商标使用仅仅构成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部分证据。
另一方面,在互联网上巧妙地使用自己的商标,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一种有效途径。商标须借使用方能实现其功能,提高其知名度。“商标之使用乃在于表彰商品之来源与出处,并向消费者保证商品品质具有满意之水准,使其认明标志,即可安心采购其称心满意之物品,诚为表征厂商信誉及消费者信赖关系之媒介。”[6]商标权人除了将自己的商标用于电子商务外,还可将商标用于广告、超链接、搜索关键词和元标记中。例如,商标权人经其他网站许可,可将自己的商标以超链接的形式在其它网站上做广告。网络用户只要轻轻点击这个商标标记,就会很快进入该商标所属公司的网站或者特定网页。众所周知,网上搜索是互联网提供的一种强大的信息查询功能,其中搜索关键词和搜索结果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因此许多商标所有人会买下与其商标有关的搜索关键词,从而使自己的产品信息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列表中。再如,元标记是HT超文本标志语言中的一种指令,它被当作网站索引使用,以便于网络使用者搜索存有相关资料的网站。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作为元标记,可以帮助搜索引擎“扫到”自己的网站,藉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
再一方面,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还可成为商标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以及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在我国,“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条件,而一件商标获得显著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使用”。正因为如此,所以即使在全世界范围内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已成大势所趋,但仍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强调“商标使用”之必要。依照美国《商标法》第1065条之规定,一个注册商标只有经过5年的连续使用而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导致注册无效之情形,注册商标方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在加拿大,“实际使用”是商标“获得注册的资格”的重要原因[7]。另外,一个商标之所以驰名与其在市场上的长期使用分不开[8]。这里的“市场”应当延伸到网络虚拟空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新建议稿中指出,国外相关权威机构认定的某一商标的域外使用情况也是一国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一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商标在网络环境下普遍使用的今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标权人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使用行为固然是商标使用空间的延伸,是商标权充分实现的一种形式,但非商标权人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则如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带来诸多麻烦。互联网上的商标争议无不发端于五花八门的商标使用行为。“互联网最面向未来的功能之一是作为一个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场所。”[9]网络的这种交互性,决定发生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权争议也呈现出与传统商标权争议相异的特点:
其一,网上商标侵权简单易行。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简便易行。一方面,由于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虚拟空间,行为人可以在网上纵横驰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运用商标实施侵权和欺诈行为,不会受到太多空间、时间和其他物质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在技术上,与商标关联的网络侵权行为十分易行。网上到处是五彩缤纷的商标、装璜、商品、包装、招贴等,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也无需懂得编程等专业技术,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实施商标侵权。
其二,网上商标争议的解决,取证困难大,侵权主体难以及时查明。离线状态下的传统商标侵权,一般易识别,也易为被侵权人察觉。传统商标侵权,至少有假冒商标标识,或者假冒商标的商品,或者制假售假的设备、工具等。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人无疑是大海捞针。一则网页不断更新,网上商标使用信息可随时删除,让商标权人猝不及防;二则网络空间无限,确定具体的侵权主体实属不易;三则即使确定了侵权人的网页,要搞清楚侵权人的真正身份又是何等的困难重重;四则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取证经济性原则”的限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证程序。因此,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将付出更多的代价。其三,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与传统意义上商标侵权的后果有明显的区别:一则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范围更广,可以超越国界,跨越行业,产生的不良影响持续时间更长,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二则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和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3]26。
但凡网上商标权争议的解决,须首先界定何为合法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何为网上不当商标使用行为抑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可见,准确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不仅是评价商标权主体是否履行了其法定商标使用义务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其网上商标使用行为的尺度;对于商标主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而言,准确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则是认定某些网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前提,是解决网络商标争议的关键环节。质言之,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需要现代商标法予以重新解读。
二、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重新解读
互联网的出现令商标使用得以在二维空间展开。在互联网网页中有大量不同的商标出现,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标,但更多的则可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在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其主页就如一超级市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很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标。这些形形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界定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关键。
何为商标使用?依照法国旧《商标法》第11条之规定,商标应以公开而非暧昧的方法使用,商标的使用必须“充分地继续”(sufficientcontinue)。按照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商标应以任何方式使用于商品或其容器或与其相伴的展示物或“黏附其上之签条或标签上”,且该商品需为商业性之销售或运输。日本《商标法》第2条第3项则规定,商标使用可以分为3种类型:将标章附加于商品或商品包装;将附加标章的商品或商品包装售让或交付或为售让或交付而展示或输入;在商品广告、价目表或交易文书上附加标章而展示或散布[6]138-140。
在我国,商标法强调,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其他注册标记,即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使用或D注。从使用对象看,商标的使用可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从使用主体看,注册商标的使用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与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甚至既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的使用,也包括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特别列明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行为,本身也是使用行为的一种[10]。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时间上有一定要求,即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对于商标权人来讲,商标使用既是其享有的权利也是其承担的义务。那么我国法律何以界定商标的“使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互联网网页上利用商标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当属商标法上“广告宣传”、“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鉴于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工作关系越发紧密,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商标法中规范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显然越来越必要。
关于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的含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在2001年9月24日至10月3日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第36届系列会议过的《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下文简称《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注:本文援引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的内容,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最后访问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wipo.int/export/sites/www/about-ip/zh/docs/pub845.doc.)第2条和第3条是这样界定的:“标志在成员国中因特网上的使用”,指只有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构成在该成员国中的使用。其效力在于,只有在某具体成员国中引起商业反应的使用,亦即只有在某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使用,才能被当成是在该成员国中发生的在“因特网上的使用”。选择使用“商业影响”而没有使用“在经营商业中”这一术语,是为了涵盖非营利性公司通过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即对某具体国家产生商业影响而并没有“在经营商业中”使用该标志的情况。(注: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都强调不是一般的使用,而应当是产生一定商业影响的使用。例如德国实行注册与使用都能产生商标权的制度,但其中的“商标使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而是能够产生相当“知名度”的使用,简单的使用不能产生商标权。(
应当指出的是,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甚至在该成员国中进行任何商业交易之前,即可能产生商业影响。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在某具体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以及此种使用能否被视为在该成员国中发生,应依据所有相关的情况来确定。各国主管机关可自由地确定在某具体情况下哪些因素与之相关。主管机关一旦确定了相关因素,就必须加以考虑。《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对可能相关的因素列出了一个并不完全的清单,即在确定某一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是否在某一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时,主管机关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的相关情况:
其一,情况表明,该标志的使用者正在该成员国中经营,或已制订重大计划在该成员国中经营与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是在该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最明显的方式;计划在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亦可在该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当然,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即便使用者并没有计划在该具体成员国中从事经营活动,亦可能在该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
其二,就该成员国而言,该使用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如何,其中包括:(1)使用者是否实际上正为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服务,或是否与该成员国境内的人士已建立其他具有商业动机的关系;(2)使用者在因特网上使用该标志时,是否声明无意向该成员国境内的顾客交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且是否按其所申明的意图行事;(3)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提供诸如保修或维修等售后活动;(4)使用者是否在该成员国中从事与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相关,但并未在因特网上开展的进一步商业活动。该项规定旨在请主管机关确定,与在因特网上使用标志一同开展的商业活动的程度和性质,是否有助于认定此种使用在该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标志的使用者必须总是要有在成员国中开展的某种商业活动。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即使该标志的使用者没有或暂没有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也可能在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其中:(1)成员国中的实际或未来顾客的处所,是确定在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方面或在其他具有商业动机的关系方面使用标志,是否在该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一个重要因素。(2)所涉内容可以被称作“领土免责声明”。如果某一网站上载有关于不向某些具体成员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则此种使用在这些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可能性会小一些。需特别注意的是,“处所”这一范畴的使用是纯粹事实概念,不同于“住所”这一术语那样要求在成员国中连续居住。
其三,在因特网上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在该成员国中合法交付;(2)价格是否以该成员国的官方货币标明。
其四,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其中包括:(1)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该成员国中因特网使用者可获得的交互联系方式;(2)使用者是否就标志的使用,列明在该成员国中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3)该标志的使用是否涉及在代表该成员国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家代码”3166顶级域中注册的域名;(4)在该标志的使用当中所用语文是否采用该成员国中的一种主要语文;(5)该标志是否系与该成员国境内因特网使用者已实际访问的因特网存储单元一同使用。
其五,该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与该成员国中该标志之权利的关系,其中包括:(1)此种使用是否以该项权利为依据;(2)如果该项权利属于另一人,则此种使用是否会不正当地利用或无理地损害受该项权利保护的该标志的显著特征或声誉。
以上因素是用来帮助各国主管机关确定标志的使用是否在某成员国中产生商业影响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个案件中,这一确定将取决于该个案的具体情况。在某些个案中,可能全部因素都与之相关;但在另一些个案中,可能部分因素与之相关;还有一些个案中,可能这些因素无一相关,而据以作出决定的可能是未在上文中列举的另外的因素。
三、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规制
在立法上规范商标的使用,应当特别关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的联合建议》所强调的,仅仅在因特网上使用某标志,不得认为是对该标志依某具体成员国的法律可能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侵犯。标志在因特网上的使用,只有在其产生商业影响并因此可被视为在某具体成员国中发生的情况下,才应依该成员国的法律予以考虑。对于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使用在互联网上的人来讲,如果这种擅自使用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的,则属产生“商业影响”,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若将他人商标作为元标记,或者其它隐藏方式使用例如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只要足以产生公众误认或者淡化商标的影响,那么其“商业影响”便不容忽视,就应当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条款可资援引的情况下,可以援引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等有关规定,作为制止网上不法使用商标行为的法律依据。
当然,规制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解决网络商标争议,靠援引民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与竞争法上公认的商业道德仅为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之。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重新解读,需要现行商标制度作出应有的变革。
关于商标权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此界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执法机关正确划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11]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商标的使用行为脱离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市场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服务商标,如果仍旧局限在分类保护中,加上域名管理上的疏漏,就可能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市场秩序混乱。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更有效地制止网上商标侵权,商标法可以考虑修改原来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跨类保护的规定。
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亦言之,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论界,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学说:过错责任说[12]、混合说[13]和无过错责任说[14]。笔者以为,侵犯知识产权之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到商标注册、专利核准都以依法公告为必要,所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责任宜采过错推定原则。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无非是主要利用了互联网络作为工具从事侵权行为,其侵权手段、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商标侵权虽有其自身特点,但并无本质不同,具有侵权行为之一般特征,有关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概念等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应当也是适用的。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采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惩罚侵权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有过错者承担责任,而无过错的人则可以免除法律的追究。
关于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是制止混淆。”[11]596相对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因此无论是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还是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侵权,认定的最主要标准在于是否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即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商业影响”。但是,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令网上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步履维艰。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国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一个商标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美国企业在美国通过网络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中国企业在中国通过电子商务购买到该商品并在中国销售。这一销售行为在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此问题的认识,仁智各见,肯定论者和否定论者都不在少数。侵权行为地是网上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又一个难题。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往往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对传统法律制度构成了很大的挑战。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包括电子商务的财务计算、影响范围等与传统的商业形式有很大不同,这使得获得侵权人的销售财务记录,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变得格外困难。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仍在于上述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商业影响”所及的空间范围,现行商标制度对此不得不作出回应。
关于商标侵权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第52条只规定了5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未作出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与侵权的具体解释。事实上,在网络上进行电子信息传输,其商标使用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可能看不到那些贴着商标标识的商品或从印刷媒介中看到服务商标,但网络页面上飘忽不定的商标图样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足以令人以假乱真的图标,毫无疑问诱导着网络用户的点击路径和电子商务交易。那么这种网上随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它又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哪种商标侵权行为?网络的管理者是否涉嫌销售假冒(虚拟的)注册商标标识?互联网上商标使用引发的此类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链接标志,对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之间的关系足以造成混淆,亦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15]。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无“商业影响”,对于这些行为性质的认定弥足轻重,亦言之,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认定无不以现代商标制度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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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十年寒窗而扬天下,今已二十余载苦读,将是如何?
虽无大功大喜而标,一路走来,时至今日,除心存感激之余,夫复何求?
首先谨以最诚挚的敬意感谢我的导师欧阳自远院士,是他以大家的气度、深邃的思维、广阔的视野造就了我能纵享中国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强强之间的资源。
最要感谢的是我的导师上官文峰教授,研究从选题立题、实验设计到具体实验、结果分析直至文章撰写和论文的修改都凝结了导师的心血和智慧结晶。上官文峰教授是一位良师益友,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创新的思维和高尚的人格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将使我受益终身。
感谢中科院地化所王世杰研究员给予到上海交通大学从事博士论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感谢地化所教育处王宁研究员、帅世文副处长、夏红梅老师、张老师给予的协助、关心和支持;感谢贵州大学化生学院的领导给予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我硕士导师曾祥钦教授、陶文亮副教授给予的一贯关切和关怀。
感谢上海交通大学燃烧与环境技术中心的袁坚副教授在论文工作中给予的大量帮助和有益讨论。感谢施建伟高级工程师,陈铭夏老师。感谢课题组的所有的兄弟姐妹们,他们是:胡海博士生、肖文浚博士生、许士洪博士生、刘恢博士生、王仲鹏博士生、蒋丽博士生、曹玲霖博士生、张海蓉博士生、张志翔博士生,马晓东博士生、李东红硕士生、林彦硕士生、冯清鹏硕士生、凌基薇硕士生,祝福他们科研有果,早日完成学业。
感谢我的室友齐守良博士生,三年同室的和谐和友好!感谢在上海工作的东哥(杨东),肥哥(杨露海)给以我兄长般的关爱和照顾。感谢所有关注我、关心我的朋友。
感谢我的奶奶、父亲、继母、姐姐、弟,是亲情给予了我最大的感情支撑,感谢关心我,关怀我的所有亲人!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急剧膨胀起来的大量证券营业部,其行业内部竞争日益激烈,经纪业务已开始进入“微利时代”,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正面临着信息技术、境外证券公司介入、佣金改革、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等带来的新挑战。
1.1佣金自由化对券商营业部的影响
佣金自由化作为国际趋势,也是我国佣金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制度的变革,市场机会将不断转移,券商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必须顺势而动,突破传统的证券业务,紧跟国际金融创新的步伐,实现业务重点的战略调整。现有的由营业网点的多寡和地区布局所决定的券商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营业部经营方式可能发生变化,经纪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将不断扩大。券商应及时转变观念,优化经纪业务网络、形成自身经营特色。
经纪业务收入在我国券商的业务收入构成中占有更重要的比例,我国券商的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0%以上,因此,佣金的调整对我国券商的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以某地一营业部去年的情况为例。据透露,2000年该营业部手续费总收入3124万元,手续费返还330万元,手续费净收入2794万元,享受佣金返还的交易量为745万元,其返还比例为44.3%。如果今年官方将佣金收费标准统一降低20%,假定其大户在新的佣金收费标准下还要求40%的手续费返还,则该营业部手续费净收入将因此减少19.1%。假定该营业部2000年的经营费用还是950万元不变,则其经纪业务利润将因此从1844万元下降到1310.8万元(不考虑交易所分成和营业税),减少了28.9%。照此推算,全国每年将有1/5到1/4的证券营业部将变成亏损甚至严重亏损状态。特别是像2001年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很多券商营业部的日子就不像以前那样好过了。
作为券商营业部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佣金的下调趋势,稳定自己的业绩。佣金自由化、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更多的营业部甚至中小证券公司发生亏损,这种情况一方面会推动证券行业分化重组,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营业部人才流动,引起证券行业服务质量下降,对此券商营业部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防范措施。
1.2网上交易模式对证券营业部传统经营模式的挑战
虽然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仅在于交易信息在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传递方式,但是仅因这一传递方式的差异,将对证券公司的传统经营管理格局产生重大挑战:首先,网上交易将对证券公司营业部目前的管理与营销模式是一种持久战,因为在网上交易下,地域、时空已不再成为业务拓展的核心障碍,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力已不再完全依赖于营业部的数量、规模与地域分布,具有大规模的营业部群的证券公司可能因无法降低经营成本而在未来处于竞争劣势。境外的美林证券就因规模庞大而无法降低经营成本,其佣金水平也一直居高不下,而网上交易的低佣金对其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当从事经纪业务的大、中、小证券公司均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将会更直接、更面对面地进行,交易模式、市场结构、经营意识、管理与营销模式将会出现重大变革。网上交易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全新的经营与运作方式,为传统的经纪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网上交易最初仅仅是一种交易手段的创新,但它带来的却可能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将使券商经纪业务竞争更加激烈。
1.3商业银行业务综合化对证券营业部的挑战
国内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已进驻证券营业部,分担了证券公司的出纳业务,并推出了以各种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转账为主导的结算。目前商业银行介入证券业还只停留在出纳与结算方面,随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各种结算品种会层出不穷地涌现,一卡通、存折炒股等的发展势头使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的竞争在所难免,商业银行网点遍布城乡。如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存折炒股,那么仅仅提供一般易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就会出现生存危机,目前已有证券公司在探索利用银行营业网点拓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可能。
银行业参与证券市场的竞争除目前尚受到政策的限制外,其他的竞争条件都十分优越,如众多的网点、较低的人工成本、丰富的服务与营销经验、运作连锁经营的能力与成熟的业务与服务配送网络,这些都是证券营业部无法比拟的。一旦政策限制银行进入证券市场的篱笆被拆除,相当一部分券商就会出现生存危机。
1.4开放式基金对券商经纪业务的挑战
随着两只开放式基金相继出台,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和投资对券商的经纪业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销售方面,目前券商并没参与销售,但从基础设施和营销能力方面考虑,证券公司参与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目前,只要相关部门批准,券商即可参与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工作。一些券商已经开始关注开放式基金的销售问题,如国泰君安。从去年开始,国泰君安就开始主要对经纪类员工进行有关内容的业务培训。若政策许可,开放式基金由券商销售会给券商经纪业务带来很大的机遇。在投资开放式基金方面,通过华安创新基金与南方稳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可以发现,与最初的方案相比,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定位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来的以机构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转变为现在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要募集对象。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定位的改变,同样也会给券商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机遇和挑战。
1.5WTO的加入所带来的国际金融集团对券商经纪业务的挑战
虽然目前在国内有少数合资券商主要是从事投行业务,但介入经纪业务是早晚的事。根据加入WTO的协议,外方先是可以建立合资的证券经营机构,后是建立独资的证券经营机构,直接进入中国的一级和二级证券市场。由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与国外证券公司在资产规模、管理机制、创新能力、市场适应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在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会受到强大的外部竞争与挑战。一旦介入二级市场,券商经纪业务面临巨大挑战。
2.目前券商营业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结构近似、服务同质问题
虽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从行业角度看,营业部经纪业务的竞争战略和业务结构仍维持多年以前品种单一、结构雷同的特点。从全国看,2000年年底深交所和上交所会员托管市值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券商也没有超过5%,前10名券商的市场占有率之和仍低于30%,如此低的市场集中度说明经纪业务差别化在总体上仍然较低。营业部普遍将争抢市场份额作为首要目标,通过追加投入,单一扩大经营规模,甚至不惜以牺牲短期利润为代价占领市场。结果使营业部始终无法摆脱低水平恶性竞争的怪圈,成本逐年上升,也加剧利润日趋平均化。另一方面,经纪业务竞争手段创新不足、缺乏特色,只注重“硬件”服务、忽视“软件”服务,在竞争手段上延续着返佣、赠送电脑和所谓的亲情服务等传统方式。这使得绝大多数营业部的竞争手段趋同、差别化程度降低。
2.2营业部的空间布局有待优化
营业部是券商在各地的营业网点,事实上也可将其看作券商开展各类业务的据点。若营业部未能均匀分布,不能充分发挥其信息据点和业务桥头堡作用。因此,从效益角度考虑,应该因地制宜,适当调整部分营业网点布局,力求使营业网点设置更为合理。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职业分布特点等因素前提下对原有部分营业网点进行迁址或置换,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营业网点的优势。以下以资本金规模类似的几个券商为例,可看出湘财证券比较典型,其省内营业部占比仅为17.3%,大部分分布在省外。湘财证券目前的23家营业部几乎谝布全国,政治、经济发达地区基本上都有营业网点,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中部杭州、武汉、南京等也有营业部,西南有昆明、成都,北方有沈阳,西北有乌鲁木齐、西安,最南有海口,这样的营业网点布局体现了其战略发展优势。
表1同业营业部分布比较
2.3营业费用普遍偏高
成本与费用是影响营业部或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利润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房租;(2)、装修摊销;(3)、设备摊销;(4)、通信费用;(5)、资讯费用;(6)、席位费摊销;(7)人员费用。囿于传统的营业部扩张模式,营业部成本较高。大量用于有形网点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佣金折让和人力资本的上升使券商的成本节节攀升。营业部装修频率过高,2-3年改造一次,投入很大,递延资产增加,固定成本增加,长期待摊费用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2.4经纪人问题
利用经纪人来开拓市场,这在部分证券公司中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在调查营业部聘用的经纪人开发客户创造的交易量占营业部总交易量的比率时,20.68%的营业部认为10%以下的交易量来源于经纪人,有8.14%的营业部反映在经纪人带来的交易量在10%--20%之间,认为经纪人带来的交易量在20%以上的营业部仅占3%。这说明了:目前在我国,经纪人的现象已非个别,而是一种普遍现象;由于经纪人出现这个事实与目前相关法规相对滞后的现状,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导致了经纪人创造的交易量极其有限,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经纪人的推出是一种趋势。
图1经纪人创造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率
3.营业部的功能和模式转型
从证券营业部产生的历史看,其原生功能是提供证券经纪,是券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基层机构。多年来各家券商的证券营业部都是按照相似的结构组建,并且按照相似的模式经营。但近年来,证券营业部经营的宏观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对证券营业部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证券营业部在功能上正酝酿一场重大转变,除了过去营业部业务以客户的交易委托这项功能之外,正在被赋予更多的功能。
3.1成为证券的批发与零售干道
随着股票发行的市场化进程,股票发行的风险越来越大,尤其是增发和配股的风险加大;而且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成熟,债券的发行量会逐年增加。这要求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而委托其他券商和金融机构销售的成本较高,因此今后券商应更多地利用自己遍布各地的证券营业部来完成销售任务,营业部成为统一的证券配售中心的一部分。
3.2成为券商业务前沿窗口
由于营业部是天然的与客户接触的接口,因而挖掘其作为券商部分业务前站、公关协调、战略客户服务等职能十分重要。营业部会变成一个区域性的信息处理中心,为券商提供丰富、准确、真实的信息服务,而且提供的信息量、速度与价值超过券商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
3.3充当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有形的证券营业部将越来越显得不重要,特别是营业部作为一种传统中介信道的功能会逐渐弱化,营业部就将变成一个客户服务中心,完成从“产品导向”到“客户导向”的转变。证券客户服务中心,其实质是一个面向股民的管理中心、响应中心、服务中心,为其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界面和接口,并通过信息技术将电脑系统、人工座席代表、信息、电话线路等资源整合成统一的、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营业部的功能转变为多元理财中心,员工也相应转型为理财顾问或理财营销人员。营业部的服务品质由于网络通讯,变成全面化、即时化和全时化。
近几年经纪业务模式将是传统经纪与网上交易的有机结合,是交易中介与投资理财的有机结合。将出现散户厅、大户室、经纪人、网上经纪等远程交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状态。
3.1.1散户厅。散户厅模式今后在西部、大城市的社区中心、中小城市仍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因为,未来几年内散户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交易格局仍然难以改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证券营业部的客户中散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以及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的普及,散户厅作为营业部生存基础的地位将会弱化。原有大型营业部将予以转移、分割或裁减。营业部有小型化的趋势,营业部最大的成本来自于场地、人员和电脑设备。相对而言,电脑设备和场地成本等硬件设施的成本较为固定,所以新设经纪网点面积规模应实现小型化,逐渐缩小规模。大部分营业部建成贵宾(VIP)服务形式,营业厅面积缩小,不必要的散户电视墙被取消,不在场所内成百上千地购置摆设电脑。
更多的营业部将分化成面积小、人员少、成本低的证券服务部。在电脑、网络技术日益普及的情况下,一个营业部缩小到3-4个人,电脑输入人员和行政人事可大幅减少服务部与营业部相比,人员精简、不设财务及清算系统等低成本的优势较为明显。
3.1.2大户室。由于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个人投资者的偏好,通常不太愿意通过基金或经纪人代为投资,因此,大户室这种经纪模式今后仍将继续存在,而且是未来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这些营业部大多不接受散户,大户室和超大户室占据了营业部的大部分面积。
根据市场细分原则,大户室型证券营业部将转型成为大客户服务中心,将经营对象定位于机构客户、私募基金和大资金个人投资者,他们是未来市场最活跃的主体。投资顾问集体办公,凭借专家的理财服务取得较高的收入。走“高投入、高产出”路线,以“度身定做”出适合自己的经纪业务定位和经营策略。
3.1.3远程交易。今后一段时期内,远程交易将是除经纪人模式外,发展速度最为迅猛的一种形式。因为传统的证券营业部不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方式。市场调查表明,80%的被访股民很少亲临营业部,他们选择营业部不是根据品牌、公司或服务,“距离自己最近”几乎成了唯一条件。虽然营业部是一种非常好的人对人服务方式,但其退化速度较想象更快。
营业部要在非现场交易上集中资源,更多地利用网上交易、电话交易、手机炒股手段。远程交易不仅是发展网上交易一种形式,电话下单、建立呼叫中心(callcenter)、银证通也是未来经纪业务发展的重要形式。目前许多券商的服务是通过电话的语音信箱来完成的。随着通信科技应用及处理资讯的能量随着技术发展,将造就移动交易(WAP、IA)型态的新市场;移动电话的频宽改善后,手机下单不受地域、时间、上网等限制,发展潜力也很大。远程服务部或大户室也将继续成为远程交易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证通”的开展可以说是银行业务渗透到证券业务中的初步形式,但对券商而言,是以失去客户存款利差(券商存在银行的利息收入要高于客户直接存在银行的利息)为代价换取市场份额的递增,目前“银证通”推广的效益远远不及营业部。
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上交易低佣金率的趋势将成为推动网上交易进一步发展的两大推动力,网上经纪这一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支持同等客户的条件下,网上交易的投资是传统营业部的1/2~1/3之间,日常月营运费用是传统营业部的1/4~1/5,网上券商的成本优势还是很明显的。据估计华泰证券网上交易已占到公司总交易量的15%,累计交易额达212亿元,而其直接投入却不足1000万元。
但近几年内,网上交易只能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营业部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网上交易还不会成为证券交易的主流方式。政策面看,证监会对网上交易的规定,网上交易的实质是券商服务的一种延续,使投资者有一个较好的顾问,并以较低廉的交易成本和较快速度完成一次完整交易,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网上交易只能是一种市场培育过程,其对有形网点仍存在较大依赖性。
从近年看,经纪业务依托点仍然是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开展更应该说是一种市场细分的过程,短期对传统方式不会造成很大冲击。随着未来证券市场的主流投资者发生变化,主流投资者以新一代有较高文化水平和财富的中产阶层以及现在的大中学生组成,他们将是网上交易的目标市场。
所以目前二级市场业务必须两手抓,一手挖掘传统经纪潜力,一手应对网上交易冲击。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客户管理、理财、营销、咨询、电脑在内的高质量的服务体系。同时顺应网上交易潮流,利用网上交易铸造品牌、开拓业务、领人之先。
3.1.4经纪人。与国外证券市场不同,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经纪人体制,一直是客户自己从事投资活动,券商没有为一般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未来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关键。经纪人制度是交易中介与投资理财的结合的较好方式。
营业部将逐步建立规范有效的经纪人制度。虽然目前在证券经纪领域全面推行经纪人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券商、投资者的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每位客户的投资风格、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规模均不相同,国内经纪人显然无法做到提供“主动性、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但由于经纪人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相当成熟,
并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加以管理,因此在国内全面推行将只是时间问题。
未来证券营业部的人员构成将只有两类,一类是必要的技术后勤保障人员,另一类就是经纪人。经纪人在券商经纪业务中将会逐步承担现有证券营业网点的职能,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营业部的场地、设备和人力资源将开始向职业经纪人开放,原来的“佣金”逐渐蜕变为“信道租用费”、“设备租用费”和“经手费”等,同时,营业部将利用自己的人才资源培养自己的经纪人队伍,受托客户的资产,并代人理财。这些收入将逐渐转化为券商主要的经纪业务收入。无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模式,营业部都要充分利用自己现有的资源,把经纪业务竞争重点转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上来。未来证券营业部的竞争力是为客户当好投资理财顾问、提供增值服务。券商应及时转变观念,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优化经纪业务网络、形成自身经营特色和品牌效应等,提高经纪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4.券商营业部转型的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券商经纪系统营业部在竞争策略的选择上可考虑以下方式。
4.1营业部布局策略
目前券商追求区域内高的市场占有率显然相当难,相反,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沿海中小城市,由于经济发达程度高,藏富于民,证券经纪业务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中西部内陆地区,国家推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一些地区扶持政策,为该地区证券市场带来发展机遇,其经纪市场潜力相当大。因此,券商应稳步推进营业部和服务部的建设,重点加强西部大开发地区、东南沿海富裕地区的网点增设,并对原有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的营业网点进行迁址或置换,最终完成全方位的战略布局,在营业网点布局上考虑在西北地区布点。
由于历史地理及国家发展政策上的原因,西部地区的经济一直处于落后状态,为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国家明确提出了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措施及政策上的倾斜,2002年财政体制改革重点将增强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从合理调配券商有限资源的角度出发,故券商应该考虑在西北地区建立营业网点,适度增加在西部地区的营业部数量。中西部地区证券营业部的客户中散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上交所公布的各营业部交易情况看,1999年12月,山西、陕西、青海、宁夏、、内蒙古等地营业部的人均交易量均在3000元以下,其中青海仅1187元。这一数据仅是北京的1/10。但从营业部拥有的平均客户量上看,西部地区营业部的客户拥有量是最高的,如的每个营业部平均客户量达1.61万人,较北京、上海分别高出50%、80%;而同处中西部的山西的同一数据为1.57万人,陕西为1.46万人,列全国前第2、3位。这说明西部地区营业部的散户特征相当明显,券商营业部可采取传统营业部的模式。
4.2客户管理策略
在外部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各营业部的交易量的大小及其市场份额主要取决于其客户开况。而且,同样的客户规模和资金量规模可能由于客户结构的不同导致其交易量规模与结构不一样,导致其经纪业务收入和利润不一样,所以营业部应加强客户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客户是营业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最有价值客户。据分析80%的利润来自20%的客户,发展新客户所需费用是维持老客户的6-8倍。营业部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业务运营始终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面向客户,关心客户,实现对客户资源的深度利用。
积极发展机构客户。目前市场投资者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机构客户的壮大发展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将对证券市场起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所以客户群体必然产生分化,服务对象将逐步演变到以大中户投资者为主,营业部的服务对象要进行相应的转移,启动市场集中策略,从目前以服务零售客户为主到服务机构客户,以机构客户为重心,兼顾零售客户,在服务机构客户方面培养核心竞争力,将面向机构客户、为机构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作为经营的主旨。营业部应瞄准机构客户,可设立独立的机构客户部,服务与产品设计以机构客户为中心展开,全方位为机构客户服务,强化机构客户关系管理,在维系、发展机构客户,强化机构客户忠诚度上争取打下好的基础,为市场细分和差别化经营作好准备。
逐步建立客户档案、数字仓库。这是导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的重要一环。实施CRM应在券商总部层面展开,营业部发挥基础性工作。CRM核心是客户数据的管理。营业部要加强客户结构分析,深入研究自己的客户群,要重视现有的客户,强调客户的细分工作,改变过去简单按资金量大小,将客户分为大中散户的做法,采用按客户的交易行为、习惯,寻找最有价值、利润贡献度最高的客户;将每一个有价值客户的资金状况、持仓状况、交易记录、盈亏情况以及客户的投资风格、习惯等加以登记,建立客户档案,彻底了解客户。细分客户后再进而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实施不同的服务销售方案,找准市场空间,为其提供有差别的个性化服务。
4.3低成本竞争策略
营业部只有建立成本优势,才能有竞争优势。不仅要在开源上有更多作为,而且还要采取节流的措施。任何一个营业部的利润都取决于成本、佣金标准和交易量三大因素,随着佣金自由化、市场竞争加剧和交易量萎缩,粗放经营时代将一去不复返,要从根本上扭转过去粗放式经营思路和盈利模式。
推动银证通、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不占用营业厅面积、低成本扩张的非现场“远程交易”方式。利用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契机,通过加强银证合作,大力推进虚拟营业部建设。据统计,建一个网上证券分公司的成本只相当于新建一个营业部成本的20%,能节约券商的扩张成本。目前国内券商发展网上经纪业务基本是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广发证券、华泰证券为代表的以营业部为依托,电子商务部为营业部网上交易提供技术支持和其它服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利用总公司的研究资源和营业部资源;另一种是以西南证券、广东证券为代表,收购并组建独立的网上经纪公司(飞虎网、中天网)为客户提供网上经纪服务。其优点完全摆脱对营业部的依附,能独立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在现阶段网上交易赢利模式不明的状况下,券商采取哪种方式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严格控制营业部成本与费用开支。应该对营业部的成本与费用进行结构分析,寻找压缩成本的潜力。必须对各营业部的平均成本与费用及各营业部人均创造的手续费净收入和人均净利润进行对照分析。交易量与其成本与费用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并据此对营业部分别核定成本与费用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同城营业部机构精简,券商可考虑建立集中交易系统,总部可将各营业部的交易清算数据集中,在这个前提下,可对同城营业部进行机构精简,一个营业部只需3-4人,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营业部的经营成本,实现其规模经营。经营一般或不好的营业部,甚至可转成面积小、人员小、成本低的证券服务部。
建立客户管理中心。应在营业部网点的质量上下工夫,经营较好的营业部可转为“客户管理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营业部豪华宽敞的装修条件,并结合专业化、个性化的咨询服务,把每一家证券营业部都办成精品营业部,建成所在区域的“客户管理中心”。加强营业部项目投资、大宗设备立项可行性以及成本分析,可采用集中投标采购方式,达到增收节支目的。
4.4经纪人服务策略
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证券市场衡量证券营业部的标准是:只有服务才有价值。证券经纪人制度将是顺应市场潮流发展的必然选择,经纪人在稳定客户、减少非现场客户、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经纪业务中将会逐步承担现有证券营业网点的职能。营业部的发展方向之一应当是从为客户提供标准化服务上升到为客户提供经纪人服务。从目前来看,经纪人制比较适用于“大户室”类客户。
券商经纪人的角色定位应是“金融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承担新客户的开发、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与销售相配套的顾问服务工作。其目标客户应是客户细分后公司最有价值的客户群,具备一定资产规模、需要专业性投资顾问服务的非现场客户。
建立经纪人制度的转型工作,要改革现有的客户服务方式,打破营业部资讯部、交易部、客户管理部等业务各部门之间、营业部员工和证券经纪人之间的界限,建立客户开发、专业服务、基础服务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尝试进行“现场客户非现场化”改革;以项目组的形式重点辅导几家营业部的转型工作;依托现有的营业部,尝试运作完全以“非现场客户”为服务对象的、以经纪人为主体的新型营业部。同时,券商应从激励机制、风险控制及提高经纪人素质等方面积极探索,如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大力推动员工加入经纪人的队伍;吸引社会上的知名人士成为经纪人;制定合理的政策使社会上的独立经纪人加盟。
4.5品牌营销策略
传统的证券营销模式已不能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现在证券市场结构即将转变,券商应抓住机遇,率先进行有力度的市场营销活动,通过整体营销的方式,从产品、佣金定价、销售渠道和促销等方面进行营销,实现服务品牌化,形成自己的市场品牌,建立券商的品牌效应。必须走出目前各营业部片面追求高标准硬件设施和豪华装修的误区,本着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培育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投资分析师、行业专家,增加具有超前性、实战性的有效产品,注重用资信品牌、专业咨询、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及信息资料争取客户,培养核心竞争力。
“连锁化”经营是品牌策略的重要环节。市场开发策略应强化经纪业务总部的管理职能,以统一协调各营业部的自主营销行为,以券商自身资讯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为依托,把经纪业务总部建成一个统一的证券资讯配售中心,把下属营业部建成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对外宣传的连锁式证券营业部。这种经营模式的优势:一是降低经营成本;二是通过资源整合,提高营业部的整体竞争力和规模效益;三是形成券商的市场形象和品牌,扩大影响力。
4.6业务创新策略
目前营业部业务状况可以概括为业务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部分营业部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某些细分市场上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主要体现在新兴的证券业务上。只有在创新业务领域先行一步,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的种类和范围,才能把握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远程交易。网上交易代表了证券交易未来的必然趋势,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种主要经营业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营业网点面积和数量对经纪业务发展的制约,也是券商实施低成本扩张的主要手段。但也应看到网上交易的缺陷。虽然从长期看,因边际成本的持续递减,促使经纪业务营运的单位成本呈下降趋势。但短期看,网站营业以及网络下单成本,因投资金额高,相对的折旧摊提金额也相当大,单位成本仍然偏高,而且网上交易会对券商交易方式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网上交易会造成客户与营业人员的关系产生疏离,互动关系由人与人之间的交谈接触,变成网站的内容和各种促销卖点所替代,客户忠诚度持续下降。客户对与特定券商下单忠诚度的界限会渐渐泯灭。
作为券商经营生存基础的高忠诚度客户,贡献率会渐渐降低。可行的方法,是将网上交易作为远程交易中最重要的方向,加大投入,跟上网上交易技术创新的步伐,在技术上保持领先;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市场价值,为投资者提供更具针对性、个性化、智能化的资讯服务。
同时还应加大投入,积极推动银证通、电话委托、手机下单、建立呼叫中心等不占用营业厅面积的非现场“远程交易”方式。
--银证合作
银证合作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银证合作的主要形式有银证转账、网上交易、银行卡或存折炒股、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合作等。在银证通业务方面,目前银行在资金、营业网点、结算系统的优势是证券公司难以比拟的,证券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又是银行难以比拟的,优势互补促使银行和券商之间在现阶段加紧合作。
--开放式基金业务。包括开放式基金发行业务和经纪业务。
发行业务。开放式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最大的不同之一就是需要很强的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得好意味着基金公司巨大的成功。
从制度规定看,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资格的标准较低,银行、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均可从事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业务。虽然从最近两只开放式基金的销售看,银行占据主渠道优势,开放式基金基本上依靠银行系统销售赎回,但商业银行的缺陷是突出的。目前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专门的从事基金管理与操作的部门,缺乏投资人员,尽管经过了一些培训,银行人员仍不很懂得开放式基金的知识。虽然银行拥有网点广泛的优势,但并不明显。因为开放式基金大量的投资者将针对机构投资者,而且开放式基金采用电话委托和网上委托是大势所趋,这都给处于战略转型中的券商营业部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作为券商,具有银行不具备的优势:市场意识强、专业研究分析能力强、差别化服务能力强等。从国外的经验看,当整个基金业发展到相当规模以后,一些大券商的基金销售及赎回的佣金收入占到了证券经纪佣金总收入的30%左右。因此券商应加快参与这一新业务的动作进程。
经纪业务。开放式基金推出后,随着开放式基金经纪业务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和参与基金各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数量增加,基金的分仓业务将会越来越引起证券公司的关注,争夺基金分仓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因此,营业部应争取在这项业务获得较大市场份额,争取拥有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与保险公司合作
替保险公司推销金融产品是境外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业务收入,国内券商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还没有建立起与保险业连通的渠道。营业部可选择的策略,是在券商与保险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后,充分利用其庞大的网络、经纪人营销队伍和客户群体,实现交叉销售,同时替保险公司推销金融产品,达到客户资源共享的目标;还应当注意拓展与保险商合作的机遇,开发类似“银证通”的创新产品。
证券市场不断的变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证券营业部的发展,已经揭开了未来证券服务全面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序幕。要在这个不断前进的市场里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作为市场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券商的选择就是不断创新,不断改变,不断超越自己
关键词: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知识;商务知识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2-0012-01
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与传统的基础英语专业的教学的不同就在于,商务英语不仅仅要求语言水平,更要求学生具有处理商务事件的相应能力,是一种实际操作能力与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的体现。商务英语着重强调的是实用性,这与其他课程有明显的不同。
1商务英语教学中英语知识与商务知识的应用现状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在不断深化,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加入WTO后的中国正在更深层次地融入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浪潮,在这一浪潮中,国际商务活动的日渐繁荣对商务英语人才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商务英语人才不仅应有扎实的语言功底,还应具备相关的商务知识。但是目前各类学校,不论是普通高校,还是职业院校,培养的商务英语人才都很难满足这一新的需求,原因在于商务英语教学与实际需求的严重脱节。商务英语以英语为媒介,为商务活动服务,实用性是其核心。然而,传统的商务英语教学中有一种偏向,即使用英语作为授课或阅读语言,系统讲授和学习商务学科知识。这实际上是在朝“英语商务”的方向发展,与商务英语专业最初的专业设计方向相去甚远。新经济形势下商务英语专业人才需求的趋势是懂商务的英语人才,而不是懂英语的商务人才。
2商务知识和英语知识具有同等重要作用
2.1商务英语的内容要求学生掌握商务知识。
商务英语,就是指在商务环境中使用英语,客户与客户之间要对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折扣,对商品的包装、运输和保险进行反复的谈判与磋商,直到双方满意为止。在这个过程中语言只是一种传递信息的工具,而中心内容则是交易的每一个细节。这种谈判和磋商,要求参与的人员必须能够了解和使用商务知识,从而增加贸易利润。再者,相关的调查表明,学习商务英语的目的主要有:用于商务谈判,能听懂并理解或复述英语经济新闻,能看懂或进行产品介绍,与外商能进行正常的交流,会用日常的交际用语,能用英语书写并看懂商务信函,能阅读外文出版物。学生在商务英语中所希望学习的主要内容是获得更多的商务知识和信息,这些内容能够帮助他们在将来的工作中顺利的进行商务谈判。
2.2商务英语的本质决定了英语是手段,商务是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对商务英语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从过去的“商务翻译人才”需求变成了“懂英语的商务人才”需求。而商务英语教学因其本身的商务性质决定了英语是手段,商务才是目的。因此必须以需求为导向不断地调整教学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地培养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商务英语人才。
3教学中处理好英语知识与商务知识关系的有效途径
如何处理好英语知识与商务专业知识的关系,真正培养出复合型人才,是商务英语专业老师的一大课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教学实践, 总结出了以下途径。
3.1建立科学的商务英语学习体系。
商务英语学习体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商务英语、商务知识和基础英语知识,其关系如图1所示。它们组成了非常稳固的知识三角形,从而使学生牢固地掌握商务英语知识。一年级重在巩固和提高基础英语知识及用英语交流的技能培训,同时通过中文学习这部分相关的专业商务知识和外国的文化习俗,如《国际贸易实务》、《电子商务概论》、《商务谈判》、《市场营销》、《报关实务》和《英美概况》、《东西方文化概论》等课程,这将为日后的学习打下牢固的基础。二、三年级,宜先将商务知识和专业英语词汇分别逐步嵌入英语课程教学和商务专业课程,逐步提高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和商务专业知识,再将英语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全面融合, 实现双语教学或全英文教学,具体而言就是学习《商务英语精读》、《商务英语函电》、《外贸单证实务》、《商务英语口译》、《商务英语听力》、《商务英语口语》等商务英语课程。通过这种逐级渗透的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理论和知识背景,增加学生学习专业课程的兴趣,提高学生学习商务英语的自信心。若对一年级新生直接传授商务英语知识,再在后期讲解商务知识,则会降低教与学的效果,甚至会打击学生学习商务英语的积极性。
3.2牢记商务知识专业英语词汇,做到灵活运用。
将商务知识和专业英语词汇分别逐步嵌入英语课程教学和商务专业课程,逐步提高学生使用英语的能力和商务专业知识。
商务英语中的许多专业词汇意义明确、应用范围狭窄,学生若不了解其真实意思,仅从字面上猜测,句意理解容易出现较大偏差,往往“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如“Eurozone欧元区”误译为 “欧洲地区”,“exchange rate汇率”误译为 “( 股票)换手率”,“net exporter 净出口国”误译为“网络输出”,“purchasing power parity购买力平价”误译为“相同购买力”等,所以这些专业词汇必须牢牢记住。再如:trans trade 转口贸易;down payment 定金;tariff wall 关税壁垒等。商务英语中语法的学习与普通英语类似,有些教师提出了长难句的分析问题,本人个人认为长难句的语法结构并无太大的难度,重点还是要准确把握句子中所出现的专业术语、词汇的意思,联系上下文,其难点必可迎刃而解。
3.3开设包含商务基础知识的专业英语课程。
开设综合英语和商务基础课程,应该将英语知识与商务知识逐步融合,这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很多院校在改革经贸英语课程时,未考虑到循序渐进的教学原理,英语课程与商务专业知识课程的设置基本上呈平行线状态,教学内容没有互相贯通的交叉点,而后段直接跳入英语学习的专业教材,一方面学生难以接受,另一方面也造成学生容易对专业学习望而却步,失去兴趣。因此, 建议在选用教材时选取中英文双语编写的商务基础课程和以商务知识为题材的综合英语教材,达到将英语与商务知识相互渗透,逐步嵌入的目的。通过有针对性地选择教材进行有目的性的教学,避免一些课程重复设置。有的课程几乎是学了一遍中文,再学习一遍英文版本的, 如国际贸易实务与外贸函电、英语口语与 BEC 就有许多重复的地方, 造成使学生易形成惰性。通过课程整合将英语与商务知识的相互嵌入, 通过英语学习国际商务和通过学习国际商务提高英语, 这样不但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还能提高教学效率, 腾出时间给学生以学习和提高其他技能的机会。
3.4实现英语知识与商务知识融合下的双语教学。
要真正实现英语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全面融合,应尽量实现双语教学或全英文教学。商务专业知识课程采用全英文教材用英语讲授,以此模式,英语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就能融为一体, 用英语磋商贸易、解决经贸问题的能力就会得到较大的提高。模拟商务场景, 进行贸易磋商和谈判等实际演练,还可联系一些国际贸易公司或涉外单位,进行现场实习。再者,教师除了要开发和合理利用教材之外,还应积极利用一些教材之外的资源,为学生构建一些商务英语运用的平台。教师可以经常组织学生开展一些英语活动或比赛,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说英语、用英语,提高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例如,在教室里开辟专门的英语园地,将学生写的英语小短文贴在墙上一起探讨;建议学校的广播站定期播放一些英语小笑话、小短文,让学生在休息时可以练练听力;将每周五设为英语交流日,即每逢周五学生都要使用英语来对话,给学生提供一个使用英语轻松教学的气氛,让学生养成开口说英语的好习惯;经常组织学生观看一些英文电影,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异国的风土人情,为学生之间的英语交流提供语言素材。此外,还可以经常举办一些英语辩论沙龙,学生自己选取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辩论。开展英语兴趣活动,不仅可以巩固学生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教材的理解,
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
3.5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效补充相关商务知识。
目前大部分院校选用的商务英语教材都是剑桥商务英语,原因是其所选材料真实,来源广泛,出自商务人员实际工作情况。但在商务英语口语课中,交际活动设计不仅受学生自身英语语言能力的制约,而且取决于学生对商务知识的掌握程度,课堂教学活动的设计首要的是找到学生语言能力与商务知识的最佳结合点。就目前国内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学生在进行专业学习之前,普遍缺乏基本的商务知识,这必将影响到在英语口语中的表现。如在开始设定的接待客户的情景中,学生由于不了解接待客户事宜往往不能彻底了解客户、布置接待室、预定客房、安排参观日程、准备礼物、接待客户等具体的任务事项。所谓实践出真知,让学生接触公众性商务活动,如参观外贸公司的日常活动,去公司顶岗实习、去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工作等,学生可亲身体验、了解商务活动日程和规范,实践在课堂和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使他们由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
综上所述,商务英语中商务知识与英语知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二者在实际贸易过程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并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法,才能更好的理解商务英语的特征,有效的掌握其使用方法,指导我们的商务英语学习及教学工作,促进商务英语学科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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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沛.英语专业实用型人才培养与商务英语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21)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产生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产生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通常来说,内部就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委托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上,以下将具体分析。
1、委托理论
目前,股份公司一旦形成,将会分离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财产所有权,这种分离还会导致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构成“委托―”的经济责任关系。在这个理论框架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就存在向企业委托人提供内部控制信息的职责。同时,如果公司成功上市的话,因为信息是需要公开的,所以存在与公司管理层没有直接受托关系的主体,也能够利用这些公开信息来制定决策。因此,基于委托理论的信息披露将会形成外溢效应。
2、信息不对称理论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信息不对称可以理解为相互影响的交易双方之间发生了信息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对于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将造成资本市场配置效率的明显降低,并导致市场运行成本的加大。对此,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就需要企业管理层对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在以上需要披露的信息中,内部控制信息占有者非常重要的地位。
3、信号传递理论
依据信号传递理论,对于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与低质量的上市公司,最明显的区别体现在信号的传递上,而证券市场也会对公司传递的信号做出积极反应。因此,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来说,对于部分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对较高的企业,为了获得市场的积极反应,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力度和透明度,以此与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不高的企业进行区分,进而推动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积极市场效应的形成与发展。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与缺陷。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也出现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范相对较多。其中,中国证监会是规范的最早单位,这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范中。之后,我国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今,2008年,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在2010年颁布了该规范的配套指引,在以上规范文件的陆续出台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正在日益健全与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观察,结合有关管理机构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调研和统计资料。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的话,不仅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主题决策的科学性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具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不足
不能否认,相对于之前简单汇总和说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近年来上市公司无论是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出现了明显的改善。不过,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上,仍然只是少部分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笼统描述了公司年度报告中的“重要事项”、“公司治理”等项目,这种信息披露程度还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有效需求。另外,对于相关监管部门强制披露上的要求,不少上市公司并没有在年度报告中切实执行。以上种种问题表明了,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可比性较差
相对于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颁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这造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没有较高的可比性。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定,就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要求上市公司监事会,包括独立董事发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这种情况造成大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仅仅对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评估意见进行了披露,但是没有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这会造成相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不能有效掌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混乱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等内容,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在认定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上存在着比较混乱的主体地位,这会造成内部控制责任不能得到切实执行,还可能造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形式化。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目标将会难以实现,同时不利于对证券市场中投资主体利益的有效保护。
4、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相对较低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很少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上存在的不足,而且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认为自身在内部控制上没有重大的缺陷。但是,这种报告背离了我国内部控制的整体建设状况和总体内控管理水平,具有报喜不报忧的倾向。虽然,一些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或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了一定程度的缺陷,但是在缺陷描述上往往含糊其辞,也即选择避重就轻的披露问题。同时,以上不具有实质性信息披露的报告却成为了符合规范性目标的工具,该情况不仅造成企业在执行战略决策的过程中无法融入内部控制,而且对投资者的长远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5、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不统一
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中,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不统一也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相对缺乏,造成上市公司在测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上具有相对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该情况导致内控信息的相关评价方法、程序等内容也具有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这会造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严重降低,尤其对上市公司及时发现并且纠正内部控制缺陷起到了阻碍作用。
三、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经过以上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能够认识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想你披露质量一方面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其内容和形式也会影响到资本市场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投资行为。总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问题阻碍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推进。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促进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提高,引导资本市场提出高质量的内控信息要求,提升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的动力,并强化相关监管工作。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效率,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着重要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是内控运行的环境和基础,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可以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治理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全面满足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有关要求。为此,首先要对现代产权制度予以健全,确定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后的委托―受托关系,为产权界定与保护构建良好的框架。同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完善合理的奖惩机制和制约体系,从而促进监事会和内部设计部门独立性的提高,并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进而从根本上确保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地披露内控信息。
2、提高内部控制设计的灵活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因为上市公司在企业文化、业务流程、经营特征上具有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企业无法适用同一套内部控制体系,即便是在同一企业,不同那个时期的保证程度也不会相同。对此,必须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灵活性的提高,这要求上市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时做到因地制宜,以内部控制五要素框架作为基础,结合自身的特点,从而制定出针对性的制度;其次,灵活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在持续、科学的评价工作上,借助于科学的评价方法与工具,能够优化和改进上市公司内控运行中的问题。同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是灵活性的重要前提,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范,有助于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政府需要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指导,而上市公司则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内部控制信息的纵向不可比。
3、利用机构投资者引导资本市场对内控信息的高质量要求
在资本市场中,信息使用者对于信息的需求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在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时,资本市场能够对内部控制信息提出高质量的要求。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健全的形势下,需要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促进长期投资需求者的发展,进而利用机构投资者来引导资本市场对内控信息提出更高的要求。
4、提升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的动力
目前,信息披露依据处在强制监管下,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内控信息的动力。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构建自愿性信息保险制度,包括科学的赔偿制度,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提供保障。对于内控水平不高的公司,应当因势利导,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此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利用现代媒介,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进而为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范文1:
在本人的写作过程中,xxx老师给予了大力的帮助和指导,在此深表感谢!同时也感谢其他帮助和指导过我的老师和同学。
最后要感谢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帮助过我的每一位人。首先,也是最主要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xxx老师。在整个过程中他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在论文题目制定时,他首先肯定了我的题目大方向,但是同时又帮我具体分析使我最后选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这个具体目标,让我在写作时有了具体方向。在论文提纲制定时,我的思路不是很清晰,经过老师的帮忙,让我具体写作时思路顿时清晰。在完成初稿后,老师认真查看了我的文章,指出了我存在的很多问题。在此十分感谢李老师的细心指导,才能让我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其次,要感谢帮我查资料的张超同学,后期因为实习的关系,不能随时去学校的图书馆查阅资料,在此也十分感谢他能抽出时间帮我找的一些外文资料。
关键词:商事法律责任;商事法律责任特性;民事法律责任
一、商事法律责任概述
责任到法律责任,以及商事法律责任,所表示的内涵由大而小,内容越来越具体。根据普遍到特殊的哲学原理,商事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责任之法律本质内容,商事法律责任必定含有法律责任的一般属性。为了探究商事法律责任的本质内容,我们有必要对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商事法律责任的内涵。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在法哲学的角度上,有广义与狭义的划分,广义法律责任仅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但是狭义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当然,学界在在给法律责任下定义的时候也有不同的角度,大致有法律后果说、法律制裁说、法律手段说、法律状态说等,不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以及多数学者看来,法律责任是承担因违反积极意义上的义务而应受到的惩罚或后果,即消极意义上的责任。
传统法律责任的分类里没有商事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商事法律责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当然这也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是紧密相关的。[2]按照通说,一般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通常把法律责任划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诉讼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法的地位也凸现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传统的商法是附属于民法而存在,在商事法律责任上沿用的是单一的民事责任。现代商法虽然与民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在商事法律责任上有其特殊性,并不是简单的套用民事责任。
(二)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商事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与其相对应的义务相联系。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于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理解是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性主体(商事主体)违反本身具有的特定义务或者从事经营性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及经营性主体或非经营性主体实施商法调整的特定行为时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3]也有的有的学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因为拒不履行法定和约定商事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禁止事项,并且具备相应的的构成要件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给予的制裁措施.[4]
上述关于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在定义的时候,都是把商事义务作为商事法律责任的产生前提,这是符合法理的。商事法律责任概念在表述上虽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内容却大同小异,笔者认为,我们在研究商事法律责任,或者说在研究过程中要以宽容的心态来面对其概念,所以在对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也不存在孰对孰错的问题。笔者认为,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应当包含如下几层意思:第一,商事责任是由于违反商事义务而产生的,不违反商事义务,就不可能承担商事责任。商事义务既包括商事主体自身具有的特定义务,也包括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义务,还包括实施商法调整的特定行为所应履行的义务;第二,商事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对于责任承担者的一种法律制裁,对于商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而言却是对其商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所以说对前者来说是一种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对后者产生的是一种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后果;第三,商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他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商事责任。
二、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在中国,谈到商事法律责任的时候,总是与民事责任混为一谈,称其为民商事责任,甚至认为,民商法律责任又可统称为或者惯称为民事责任。在传统民法看来,商事法律责任是附属于民事责任的,跟本就不存在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民法的发展历史中,商法的历史痕迹也是贯穿始终的,尤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法的发展势头很迅猛。我们应当认识到商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理清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1、商事与民事的关系
商事,一般来说,就是指一切商事活动,包括现代经济社会出现的生产等领域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规模商品的交换和流通,还包括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大量新型经济活动,商事活动已经从买卖、票据、、运输、保险、海商等发展到现代的信托、证券交易、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知识产权等。民事是指民事活动,包括市民一般性的、普遍的事务。我们不难看出,商事与民事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商事活动的进行,必须有商主体,而商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律上的能力。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在:第一,商事和民事都属于市民私法上的活动,二者相互依存。第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有着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商事和民事都包含有社会经济因素。[5]
商事与民事虽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二者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表现在:第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民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商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也就是说,商事更加追求经济效益,加快资本的流转,而民事追求的是人的的平等。第二,二者适用范围不同,民事主体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事主体范围则具有适用限制性,仅适用于商主体。第三,法律关系属性不同,民事一般所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利益的平衡。商事则是强调商事主体在经济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其所注重的是商主体的盈利和效率。商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也决定了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
2、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商事与民事决定各自责任的特征,因此二者的联系也与彼此的责任有很大的相关性。商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联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都是因为违反相应义务所承担的不利后果。第二,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形式。第三,二者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共同性,民事责任主体与商事法律责任主体的范畴都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但是,法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商事责任主体,其民事主体也是为商事服务的,然而自然人依旧是很重要的民事责任主体。
商事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二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形式就不适用于商事责任。第二,二者主体范围不同。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主体有其特殊性,不能涵盖一般民事责任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二者的后果不同。一般来说,民事责任比商事责任产生的后果要小,也就是说,商事法律责任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要大于民事责任承担的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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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熵理论 快递 市场分析
我国的现代快递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利润丰厚、潜力巨大的行业。近几年国内快递业每年以30%的增速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物流市场的总规模已超过了200亿元。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加入WTO物流市场的完全开放,中国邮政一家“独霸天下”的国内快递行业格局的打破,国外快递企业大举扩张,我国快递业出现了国营、外贸、民营等经济主体、多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外国“列强”资金雄厚,硬条件优越,品牌优势显著,国营“巨头”网络完善,背景深厚;而民营快递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是这场竞争中的生力军。由此可见,我国快递行业市场的竞争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包括了不同的活动主体和不同层面的竞争内容。所以用熵理论来进行分析,也许会给我们一些新的启示。
一、熵理论综述
1.国内外研究综述
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修斯于1865年在《热之唯动说》一书中首次定义了一个新的物理量――熵。这标志着熵概念的正式诞生,但此时的熵理论的研究还局限于热力学领域。20世纪50年代随着信息论在美国的出现,熵理论以“信息熵”的形式蔓延到非热力学领域。经过麦克斯韦、波尔兹曼、杰尼斯、维纳、普利高津等人的努力研究,熵的泛化应用迅速在经济、城市规划、决策分析、人工智能与哲学方面展开。1923年科学家普兰克首次将“熵”引入中国,随后我国涌现出了许多熵理论的研究学者,很多学者开始尝试着把这概念用在管理学的研究中,也有很多学者将熵应用在企业的知识管理、品牌扩散和企业效益评价等领域中,但是将熵应用在竞争态势和战略分析中的并不多见。我们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尝试用熵理论来分析直国的快递市场的竞争态势。
2.熵思想概述
熵是一个广延量,是微观态数大小,分子运动混乱程度的度量,这就是熵的统计意义,从通俗的意义上来理解,熵的含义就是一个系统的混乱程度。对于任何一个系统的熵都遵循以下原理:
(1)基熵原理;
(2)熵增原理与最大熵原理;
(3)测准原理。
二、基于基熵原理的市场竞争主体能力与分析
任何系统都有个基熵,而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能力域。这里的能力域不仅仅是企业的业务领域和范围,还包括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和核心的竞争能力所在。由于每一类企业在发展历程和能力的积累有所不同,因此每一个企业的核心业务领域有所不同。在这种快递业重新洗牌的过程中,各种不同的竞争努力都在大举攻城略地。根据它在经营能力和业务范围上的不同,我们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的能力域。
1.现有市场主题的能力域
在我国的快递市场中,竞争主体有以下三类:外贸快递企业、中国邮政和国内其他快递企业。
外贸快递企业主要是以DHL,TNT,UPS,FEDXE四大巨头为代表的跨国性快递企业。部分是跟随着他们的客户来到中国,主要是将中国的货物运往海外,并将海外的商品运抵中国。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快递企业中,中国邮政无论从历史规模还是影响力方面都是当之无愧的龙头。中国邮政在国内快递中建立了318个城市快递邮件的查询和跟踪系统,占有国内快递业务的70%左右的市场份额,占据了绝对领先的地位。而在国际快递市场上,中国邮政大概仅仅占据了22%的市场份额。不仅如此,在服务的质量和业务类型方面中国邮政主要承揽文件类和一般商品类快递,而对于精细快递和特殊要求的快递大部分由外资企业来承揽。
在我国的快递市场上,除了中国邮政之外,一些由传统的运输业或者全储企业转型而来的国有物流企业如中铁快运、中外运还有民航快递等也是值得关注的国有快递企业。它们因为拥有巨大网络优势,在我国的区域快递市场上也拥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但是这些快递企业是从传统的物流企业转型而来的,所以在管理水平方面还有待加强。
民营快递每年的业务量以60%―120%的速度递增,一大批中型民营快递企业如东方万帮、宅急送、申通、大田等都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目前我国从事快递业的民营企业上万家,从业人员已达百万之众,主要分布在以上海、广州、深圳、北京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业务也主要集中在同城快递领域。
2.快递企业能力域分析
这是两个不同的主体的业务交叉领域,其中中国邮政和外资快递企业的竞争主要发生在海外网络的快递竞争中,而民营企业通过价格的竞争在城际快递中和中国邮政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中国快递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交叉业务领域相比较少,主要在国内的区域间的快递业务。这部分是这三种市场主体都很关心和重视的领域,在高端的快递业市场服务领域中,三家都不惜花费,夺取市场。
三、基于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的市场竞争策略分析
根据熵增原理和最大熵原理,要想保持物流市场竞争的有序和高效性,就要一方面通过在各自独特的细分市场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在交叉的细分市场中减少熵增,实现有序的、高效健康的市场发展模式。所以我们建议我国的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合纵连横的市场策略。
四、基于测不准原则的快递企业服务创新管理
面对复杂多变、竞争激烈、发展迅速的市场环境,快递企业求生存与发展,仅仅靠对现有业务的有效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牢牢抓住“服务创新”这根生命线。服务创新能够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创造当期利润,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培育企业的核心能力,从而赢得未来的竞争。
首先,要建立服务创新的企业文化。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能够激发人员主动去探求和发现现有服务中的真空地带和能够改进的方向。
其次,要建立鼓励创新的企业制度。无论任何一种创新总是要充满风险的,同时创新就是一种对传统的挑战,总是要面临很多阻力和困扰。所以需要从公司的制度层面对于勇于创新的人进行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最后,要建立良好的组织结构促进创新的发生机率。组织结构是企业中人和人交往的基本框架,扁平化的、团队式的工作方式更加能够促进创新的发生。
随着中国快递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市场中的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通过在熵视角下对于我国快递业市场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市场竞争状态下,我国的企业能够通过合纵连横和服务创新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突出重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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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韦灯明.快递争霸战[M].东方出版社,200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