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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费管理
按照统收统支一个漏斗进出的原则,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下一年度的预算并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单位预算汇编,经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按预算控制数严格执行。
二、经费收入
1、市财政局拨付的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
2、其他各项收入。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机关一切费用的收取,各科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进行收费。凡不开收据或开非财政部门发放的收据以及收据不加盖财会专用章的收费均属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三、经费支出
会议费
单位召开的各种涉及经费支出的会议,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报批单》,按报批程序进行审批,食宿、会场、礼品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结算。
办公费
(一)办公费指办公用品购置费、机关办公水电费、电话费、邮寄费、房屋修缮费,公车油料费、路桥费、维修费,各种表册资料印刷费和其他支出。
(二)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差旅费
(一)市内:科室人员出差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市外: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出差,并报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副主任由主任(书记)批准,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出差费用相关标准按《乐清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乐财行〔2003〕16号)执行。
(四)差旅费报销时间:原则上在出差的当月内报销完毕。
接待费
接待工作一律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一)重要接待事项先由办公室向领导报告后,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接待方案,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科室相关业务的接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请办公室安排。
(三)办公室具体安排就餐地点、就餐标准、住宿标准和其他事项。
(四)在实行挂帐结算的地点就餐或住宿,由协议规定的签单人员在帐单(底单)上签字并适当注明。
(五)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和陪餐人员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接待费用。
借款
凡因公需要暂借款的,有关人员要提前一天向管委会主任申请,经主任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借款。凡因公出差暂借款的必须在出差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如无故逾期,将从工资中扣除。
宣传费
(一)宣传工作(包括广告宣传、宣传册制作、节日庆典活动、网站等)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大型招商选资活动由招商局负责。
(二)重要宣传活动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后,由主任确定宣传方案。
(三)日常宣传活动由办公室提请分管宣传的领导确认后实施。
(四)相关科室如须进行业务宣传,由科室负责人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宣传费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一)工程开工后,工程责任科室须及时将相关文本(合同、招投标文本、中标通知书等)报财务部门备案;如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一律不予支付或退还相关工程款项。
(二)工程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相关工程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执行;
(三)具体款项的支付:由工程现场负责人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支付票据及相关材料,严格核对实际工程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并签署意见;报请工程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四)财务人员须严格审查支付手续的合法性及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并报请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支付。
(五)造价变动:材料价格涨跌、政策处理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单项造价增减超出10%的事项须提交班子会议研究确认后予以实施,变动部分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造价咨询部门审核一并结算;单项造价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设计变更事项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补助款
(一)相关补助款的发放一律由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二)办公室根据班子会议记录发文抄告相关科室后予以支付。
其他款项
涉及款项支出的其他事项,均须事前提请班子会议研究后方可支出。
四、经费支出的批准权限
各项经费的支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
五、经费报销程序
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发票首先由经办人签字(相关业务费用还须科室负责人签字),再交财务部门由会计按财务管理规定对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然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出纳在以上手续完备的基础上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六、报销注意事项
1、在资金结算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需转帐支付;对于有经营收入性质的支付款项,金额在100元以上要求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收据。
2、由于月底帐务处理工作需要,每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原则上不予业务报销;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取得的发票可在下年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及时报销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3、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经费预算审批意见、会议签到名册及具体费用清单;报销接待费,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及“酒店签单”。
4、报销汽车修理费、汽车燃料费、车辆过路费等其他费用,须附详细清单及事由;汽车保险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报销差旅费,须附“出差审批单”及详细消费清单,住宿费发票要注明:付款单位名称、结帐时间、住宿天数、人数、房间数等信息。3人以上集体公费外出活动,须附乐清市集体公费外出活动审批表。
6、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业务,发票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经政府采购的,须附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自行采购意见单。
7、评审费和会议补贴只限于参加会议的专家,单位内部人员不得领取。
8、工作人员加班须发放加班费的,须附加班卡,注明加班原因、时间等信息。
9、外地施工企业在开发区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业务,每笔工程款都要求开具税务发票,支付工程款时,须附工程合同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注明:监理意见、工程管理人员意见等);支付村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工程款项,要求开具税务发票,须注明审核意见;支付政策处理中征地款、补偿款时,须附征地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10、任何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内容要与实际项目内容一致,收款人与发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必须一致。每张发票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主办会计核对、领导审批意见。
11、工程责任科室要及时收集、保存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并建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台帐;要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对于预支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
七、财经纪律
(一)单位职工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事,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二)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擅自报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发票;不得报销白条和非正规发票;不得户外开户、帐外设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
八、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做到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钱账分离。
(二)出纳人员要认真做好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开户银行(资金部)对帐,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会计人员应切实搞好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工作,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向主任和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要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应将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向主任报告,每半年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每年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
九、财务监督管理
[关键词]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04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006 -03
0 引 言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任务繁多,建设资金大,专业性强,而对于基层学校来讲,缺乏相应专业的管理人才,稍有不慎,会导致工程手续不全,质量低下,更有甚者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切实加强中小学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有助于完善学校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行为,确保基建工程质量,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加强学校基建维修过程中反腐倡廉,有效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1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的意义和特点
学校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建设相关文件和概预算,加强基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控制。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作为基建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水平,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产生,提高基建工程质量。
学校基建通常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预算外基建资金和其他基建资金,均应纳入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并接受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主要特点包括:
(1)工程资金容易出现缺口,财务管理难度较大。学校基建工程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投资,学校自筹资金比例较小,因此学校通常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导致资金需求与资金到位情况之间形成缺口。近年来,学校基建工程施工中,学校无法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而被诉诸法律事件时有发生,既为学校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又给学校带来财务压力,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2)基建工程管理相对专业,管理人才配备不到位。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与基建专业密切相关。一个基建工程往往涉及土建、给排水、装饰、绿化、供电供气、网络、空调设备、教育设备等各种子系统,基建工程中各类新技术、新设备大量使用。要加强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必须对基建过程中各种技术、工艺、设备等有一定了解,才可能准确把握合同,针对基建过程及时筹集资金,拨付和支付资金,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部分基建工程审批手续不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学校基建工程是政府项目,都是在得到当地的行政领导同意后实施的,用的都是财政资金,有的地方财政资金比较紧张,为了节约资金和加快建设速度,一些行政领导会直接参与到项目中来,要求一些相关部门简化手续,还有些领导往往口头直接表态,要求学校先建设再办手续,所以往往会导致有些基建工程审批手续不全,逃避了有关部门的监管,为工程质量缺陷埋下了隐患。
2 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结算管理的措施
2.1 严格工程款项支付审批程序
学校财务部门在基建工程项目资金支付中应制订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工程资金支付过程中应把握好按预算、按进度、按流程支付的关键点。按预算是指该基建工程款项应是预先已经进行了计划,并列入预算之中的工程项目,项目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对于无计划或者金额超计划的项目,在履行报批程序之前,均不应进行支付。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工程量发生增减时,要求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先申报,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校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若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中标额的10%,必须事先报局领导小组批准。无批准手续的,财政支付中心拒付工程款。按进度是指进行款项支付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度及项目合同规定的支付进度综合进行判断,财务部门应准确掌握施工单位建设进度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按流程是指应制订科学严格的资金支付程序,财务部门在进行款项支付时,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凭证合法、手续完备、支付合理、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工程款项支付可以基本按照如下流程执行:①施工单位进度款项申请表;②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审核;③跟踪审核的中介机构审核盖章;④基建工程分管领导审核签字;⑤财务部门审核并付款。对于大额基建工程款项还可建立联审联签制度,由领导进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2.2 加强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主要有3种:①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②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报学校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与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③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以笔者所在教育局为例,我们设计了《项目工程款结报清单》和《工程款结算明细表》,要求财务人员根据流程中的要求收集好相关的佐证资料,并根据收集的资料逐栏填写《工程款结算明细表》,通过该表设计的勾稽关系计算出项目本次应付的金额。然后将计算得出的应付金额与准备支付金额核对,如果应付的金额大于等于准备支付金额,那么就应该付款,反之不能付款。
2.3 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 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多次的中期支付, 因此, 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 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 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 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因此更应加强工程中期进度款支付管理,特别是材料预付款的控制等,确保阶段性中期进度款项准确支付。
2.4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
学校所有的基建维修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要求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按程序组织实施。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一般3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发生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财政局、教育局共同确定,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实施。项目及投资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工程量。
学校的基建工程和维修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学校核定好工程量,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报送工程决算书(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学校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决算书等资料送交市局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办公室,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超过5万元的项目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交审计局审核或送交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取得审计报告。学校凭审计报告进行工程财务结算,财务结算完成后,由教育内部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财务决算的依据。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建设单位所有暂支费用不得作支出处理,余款不得结清。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严禁白条支付、现金支付、超前支付,严禁支付与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工程款发票必须是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统一发票,不得用自制凭证(白头发票)预付工程款。工程款付清前应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款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学校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资产移交手续。
3 结 论
学校基建工程支付管理是基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建立严格的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分离,加强工程中期支付管理,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和价格审计管理,促进基建工程款准确支付。
主要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基建财务;内部审计
论文摘要:该文从提高医院基建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与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账务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审计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审计思路和方法。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第一,开工预付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门的审核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人员付款、入账。第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医院基建部门的审核意见;3.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与合理。查明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入挂账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成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微利的服务行业,物业管理公司如何在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呢?而物业管理费收入的数额大小又不能由公司随意确定,是根据公司向用户所提供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政府定价、行业定价和协议定价来确定;只有通过在对用户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控制物业管理成本费用的开支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维修工作是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一大内容之一,维修费用是物业管理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大楼外墙、楼梯、步行廊、电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等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控制好维修费用对降低物业管理费用意义重大,因此,我认为要围绕如下三大方面来工作,达到既维护好物业管理各种设备,又控制好了维修费用。
一、认真编制维修费用的全年预算
首先,由公司工程部计划列明维修项目的内容、规模、金额。规模是指大修、中修还是小修。其次,财务部应根据历史会计资料、目前市场维修行情对预算作出修改意见。历史会计资料包括设备新旧程度、往年可比项目、可比规模的支出情况,再次,听取其它部门意见,如计划部、采办部和公司领导的意见。最后,预算交由预算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全年维修费用的预算。
二、建立和完善维修费用审批制度
(一)事前审批
财务人员必须参加合同的谈判,根据预算资料就财务方面提出意见。若是中修或大修合同须附合同修理工程预算表。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会间预算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合同调法部才可与维修单位签定维修合同。
(二)事中审批
预付维修合同款时,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维修工程预付款的规定、合同的约定等来支付维修工程款,财务人员还要随时了解工程进度。
(三)事后审批
工程完工结算时,要注意前面预付款有无发票,收尾工程款有无扣除保修期的金额,更重要的是工程人员的验收签字、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三、控制和降低维修费用的主要途径
(一)签定定期合同。与优质服务、价格合理、讲信誉的维修公司签定定期合同,不但服务质量可得到保证,还可得到价格上的优惠。
(二)采用竞争招标方式。对大项目的维修要实行竞争招标,通过维修单位提供的服务、价格的比较,挑选出合适的单位来为公司服务,尽量把费用控制到最好的水平。
(三)把握好维修时间。平时就要注意小修理,该修时要及时修理,别让机器超负荷运转后才修理。
第六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本单位货币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会计和出纳的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十二条单位办理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
一、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4.支付总额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三、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四、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座支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收支现金,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出纳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意识,时时提高警惕,加强库存现金的保管,保险箱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确保现金的安全。
六、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稽核检查并作好记录,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十五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部门开立,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二、银行开户,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银行审批同意。
三、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其他银行开设一般专用帐户,但不得提取现金。
四、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六、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共同进行,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支票、印鉴管理
一、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二、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支票必须依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支付申请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途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控制签发限额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交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上。
五、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六、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核销。
七、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单位负责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八、支票发生遗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收据管理
各种收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审计、稽查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收据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贪污、挪用、伪造、冒领、盗窃、毁损等给单位带来不必要损失。
一、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收发、领用、核销的制度和手续。
二、各类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保证票据完整,不受损失,并定期进行盘点。
三、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跳号、拆号使用。开具收据时必须一次复写。对作废的收据应把各联完整地粘贴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
四、每本收据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销号,注明每张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与暂付类款项;“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保留金”等应付与暂存款。
一、应收与暂付类款项管理。
1.应收与暂付类款项,主要指单位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预付给各施工单位的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等预付款项,垫付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及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其它各类款项。
2.由于应收款项与暂付款项特点不同,单位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进行管理:
(1)对动员预付款和预付备料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拨款和扣回。对于预付的征地拆迁款,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2)除“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以外的其它暂付款,应遵循按时清理及结算原则。
(3)所有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4)对金额较大的暂付款管理应遵循预算控制原则,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5)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6)所借款项须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所借个人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五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3.暂付款管理应遵循公款公用原则,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以挪用公款论处;除个人借支的差旅费,不能支付其他个人借支款。
4.对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支出中列支。
5.所有借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须写明借款事由,按经济合同或有关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须附有关经济合同或工程资金计划的复印件。所有借款应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理核对,对超过期限的及时打印催收单催结。
二、应付与暂存款项的管理。
1.“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按规定从计量款中暂扣的保留金、测量等工程款项及其他暂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等。
2.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每年年底进行全面清理,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处理。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一、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
1、管委会所属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的应该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除“公开招标”形式外的招标方法,必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严禁“先实施,后报批”现象。
2、村级集体经济要求自行实施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招标办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二、加强对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业主掌握金、材料(或设备)暂定价的管理。
1、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原则上要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确实不能一起招标的,实施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2、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业主掌握金。确需设立的,动用业主掌握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3、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或设备)的暂定价。确需设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三、智能化系统的采购、安装项目
设计单位与投标人必须分离,有条件的可实行设计与采购安装一起招标。既有工程设计资质又具有建设工程投标资格的单位,要求参与由该单位设计的项目的投标,必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四、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管理。
1、发现招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六横的招标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1)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的;
(2)泄露与工程招标活动有关需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2、实行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考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
五、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招标人、招标人、招投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都不得泄露投标单位数量、投标单位名称、预算标底、专家名单等资料,如有发现并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由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投入建设的项目工程决算,必须送区审计局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审核。
七、加强工程款拨付前的审核。
财务人员在支付工程款前,除了按财务规定审核票据和审批手续外,还必须审核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增加审批表、结算审核书等相关资料。对一些不符合手续或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工程账目应拒绝入账,如有发现将追究有关财会人员责任。
八、加强标后工程管理管理。
1、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特别是在项目班子(包括监理人员)到位情况、低价风险金的缴纳、施工工期约定、工程款的拨付等方面必须严格要求施工方依法履行合同。
2、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增加的工程量在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处室负责人审批;增加的工程量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增加的工程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一)参与编制基建计划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是控制基建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依据。基建财务人员应了解基建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规模、项目用途、项目预算及概算数等,并在基建计划管理中参与基建部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制定。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务部门应根据学校的财力情况,对基建部门所编制的年度基建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财务部门应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计划,积极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合理调度、安排资金,防止资金闲置造成浪费。同时,对在基建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建议基建部门调整、追加或减少投资计划。
(二)参与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基建财务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了解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条款是否清晰,是否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基建财务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决算。与此同时,应建立工程合同辅助账,设置合同单位、合同金额、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金额等栏,分工程项目逐一编号,登记入册,辅助进行基建工程的监督与管理。
二、基建财务核算的监督与管理
(一)进行归口管理建设工程用款要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基建财务人员审核是否与工程合同相符,并签署付款意见。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可定为:10万元以上由财务科长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二)严格执行计划 审查所付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内,有无计划外工程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的情况,对基建投资计划中未作安排的工程项目应拒绝支付工程款,对超标准、超计划的支出一律不得在项目成本中列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计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性质。凡调整幅度超过已审批建设规模的5%或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按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追加相应的基建投资计划。
(三)认真履行合同基建财务人员应对每笔工程款的支付都对照合同认真仔细审核,检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当主体工程的付款额达到合同总额的80%时,可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审计后,扣除质保金支付结算尾款。对于无效合同或支付工程款时尚未向基建财务人员提供合同的拒绝支付,超出合同或协议条款议定的工程进度款额度的,一律不予以付款。
(四)保证与实际相符拨付工程进度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基建财务人员应适当深入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核实工程进度和设备、材料到货的实际情况,了解资金拨付和到位情况,以防止发生工程、设备、材料款超付现象。
(五)确保手续完备一是承建单位合同专用章名称与支付工程款时所提供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应一致;二是承建单位应开具正式发票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已开具全额发票的工程项目,支付工程尾款时可提供收据;三是基建部门应编制基本建设付款明细表,该表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形象进度、累计付款、本次付款等内容,可根据付款情况随时变动并调整;四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建单位应提供经监理部门、跟踪审计部门审核和建设方有关管理部门复核会签过的工程进度资料;五是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中介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建设方有关管理部门复核会签过的工程结算资料。
三、基建财务决算的监督与管理
(一)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应根据中介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与承建单位核对、审查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按合同规定的比率(不低于合同总造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尾款。质保期满,经相关部门验收签字后支付质保金。财务部门还应对工程项目的待摊费用进行合理计算和摊销。
(二)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工程竣工后,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的审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时登记交付使用资产,保证基建投资形成的资产完整反映在财务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制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2)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3)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对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应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审核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以确保学校的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相符。
(三)投资效益分析基建投资效益指基本建设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果之比,它反映基建投资领域全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财务部门应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基建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或某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剖析、比较和评价,及时反馈基建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财务综合分析数据库,定期提供分析报告,及时提出财务建议。
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关键词】工程;索赔;技巧
对工程索赔的审批,是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权力,工程法规和有关书籍上对此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现实中也都有相当规范的模式,网络上对于工程索赔方面的论著,也多不胜数。种种情况似乎说明:审计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核是有章可循的,按既定的程序或模式进行,是比较容易的。但实际并不如此,当前的工程系统现况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许多正常的程序实施起来相当困难,真的遇到了工程索赔审核,才发现许多关于索赔处理的方法和规定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尤其是对于造价审计工作经验较少的人来说,处理索赔就是一大挑战!
2008年底,在烟台某工程中发生的一起关于停工的索赔,就是现实施工中比较常见的,对该索赔的处理比较典型,也是比较成功的,这一实战案例对于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来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下面,结合实例详细说明对该次停工索赔处理的过程。
一、索赔产生的背景
该工程合同价为2.42亿元,合同工期为20个月。工程于2008年4月8日开工,根据合同约定,业主最迟至开工后两周内把工程预付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即最迟至4月22日,业主应当把预付款二千四百二十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但实际上,4月25日业主才第一次支付预付款200万元,5月13日业主第二次支付预付款430万元,因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于6月底局部停工;直到2008年7月初预付款才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而这期间的施工进度款没有支付。
另外,工程开前,业主改变现场布置,把原定的临建场地改做它用,另安排一块尚未平整的山丘做为临建场地,致使施工单位推迟三个月完成办公和生活区建设,施工人员的进场组织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考虑到国内工程市场现状,施工单位为了与业主搞好关系,进而开拓山东方面的工程市场,对业主预付款不到位和施工场地没有提供等情况没有采取进行索赔,只是较温和地进行沟通。同时,在资金受限制的情况下,缩小施工面,只进行基坑开挖,其它辅助工程暂不开工。
二、索赔事件
2008年7月初工程预付款全部到位,因该笔资金数额相对较大,施工单位在收到后,适时地加大了施工组织力度,人员、机械等都进行较大补充。在资金受限的情况下,维持了一种比较正常的施工。
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业主资金出现问题,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利用有限的资金,维持低效率的施工。2008年8月中旬,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计374万元,而当时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2483万元;9月中旬,业主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计250万元,而当时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3240万元;10月中旬,业主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计200万元,而当时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3866万元。即到10月中旬,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款累计3866万元,按合同约定70%支付比例计算,应得到支付工程款2706万元,实得支付工程款为824万元。
从9月底开始,施工单位每次工地例会都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从10月底开始,因资金影响,材料不能及时组织进场,工地出现了局部停工现象,而且停工范围逐渐增大。施工单位在正常的工地例会上也及时通报了相关情况。
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情况,主要是担心全面停工会造成人员流失,局面不可收拾,因而尽最大限度防止出现全面停工现象,在人员和机械工作效率极低的情况下维持工地运转。
三、工程索赔
11月中旬,业主支付了较大一部分工程款,工程逐渐恢复正常。同时,施工单位就本次停工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向业主单位递交了索赔报告。该索赔报告的核心部分是对停工期间窝工人员工日和闲置机械的台班的确认。施工单位递交的索赔报告附有如下表格:
四、沟通协调
业主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后,对施工单位遭受的损失表示理解,同意给予补偿;但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对索赔的审批要准确,并且要有说服力。
五、索赔分析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索赔,初看起来审批也不麻烦:人工工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可以根据投标书中所附的“人工、机械及主要材料单价表”中单价确定,只要确定停工期间人员窝工工日和机械闲置台班,马上就可以计算出索赔费用(施工单位没有索赔其它相关费用,只索赔直接停工损失);施工现场各种人员和机械总数,在施工过程中已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共同清点签认,存有原始数据,只需确定其中闲置部分即可;而在现场人员、设备闲置情况确认表中,预制件、土石方爆破挖运相对明确,牵扯到人员机械较少,并且停工情况相对集中,从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以及同期的会议纪录中很容易查到证据,算出数量,对机关管理人员怠工情况,业主、监理、施工三方统一了意见,暂不计算。实际上,需要进行确认的,只有混凝土浇筑部分闲置的人员机械。
但混凝土浇筑部分是这一阶段的重点,施工单位的主要力量都集中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上,这部分闲置的人员机械确认相当麻烦:工地没有全面停工,混凝土浇筑场每天均有人干活,干活的人数可能在一天内多次变化,相当不确定,人工窝工的工日统计相当困难;停工期间机械工作时间比较容易统计,但有一个相对问题,就是正常施工期间的施工机械也不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比如说,停工期间某机械三天只工作了四个小时,那不能确认该机械三天闲置了2.5个台班,因为在正常施工期间该机械可能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也可能一天只工作几小时,也就是说,机械闲置的原因除了业主应负责的资金原因外,还有施工单位自身的组织安排原因,要从全部闲置台班中扣除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闲置台班,几乎不可能。
要按照正常的现场统计对混凝土浇筑部分闲置的人员机械进行确认是相当困难的,也不具有说服力,不能保证让业主单位满意。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水分较大,且十分杂乱,对合理确定混凝土浇筑部分窝工人员和闲置机械没有很大帮助。
六、索赔核算
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审计人员现场统计的人员机械情况不足以支持索赔审核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审核索赔就得另想办法。通过对施工情况的全面分析,最终决定采用施工成果纵向对比法审核混凝土浇筑部分窝工人员和闲置机械。
1.收集证据
收集经批准的月进度计划、月报、天气情况等原始记录证据,逐月分析混凝土浇筑情况。
6月份,混凝土刚开始浇筑,人员不熟练,机械设备准备情况也不太充分,当月进度计划中对混凝土浇筑数量未做要求。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段混凝土浇筑。
7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5段。而实际上受第一次停工影响,该月只完成了6段混凝土浇筑。
8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0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8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原因,影响混凝土浇筑3天。
9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0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8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原因,影响混凝土浇筑2天。
10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20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14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原因,影响混凝土浇筑2天。
11月份,当月进度计划中要求混凝土浇筑完成17段,而实际上该月只完成了7段混凝土浇筑。而截止到11月18日(该日业主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施工单位恢复了施工,因而施工单位递交的索赔报告中,索赔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只完成了4段混凝土浇筑。当月因天气原因,影响混凝土浇筑2天。
2.分析归纳
如果按照同比例计算,可以推算11月份18日以前按计划应当完成17×18÷30=10.2段混凝土,而这段时间内实际只完成了4段混凝土浇筑。再分析本月计划完成17段混凝土浇筑,比以前几个月少,所少部分原因是混凝土浇筑于本月全部完成(剩余混凝土浇筑工作量只有17段了)而并非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下降的原因造成计划完成工程量减少,因此,对11月份的分析,仍与正常施工做对比。
把上述资料列表对比如下: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6、7月份因开工初人员、机械及第一次停工影响,属于非正常施工状态。8、9月份,人员机械等情况均无变化,受外界干扰较少,可以认为是正常施工,而且这两个月及以后两个月,施工单位本身条件没有变化,因而与停工期也就有了可比性。10、11月份受资金影响,也正是需要核算停工情况的月份。
3.第一种计算方法核算
8、9月份,两月合计施工天数均为61天,而实际完成混凝土浇筑均为36段,可以计算正常状态的施工能力为61÷36=1.694天/段。
10月份,混凝土浇筑1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1.694×14=23.7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31-23.7=7.3天。
11月18日前混凝土浇筑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1.694×4=6.8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18-6.8=11.2天。
合计本次资金影响折算的总停工天数为11.2+7.3=18.5天。
4.第二种计算方法核算
再把天气影响对施工的影响考虑进去,对停工天数重新进行对比计算:
8、9月份,扣除受天气影响不能施工的天数,每月有效施工天数均为28天,而实际完成混凝土浇筑均为18段,可以计算正常状态的施工能力为28÷18=1.56天/段。
10月份,混凝土浇筑1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1.56×14=21.8天,天气不适合施工2天,可以施工有效天数为29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29-21.8=7.2天。
11月18日前混凝土浇筑4段,按正常施工能力计算应占用1.56×4=6.2天,天气不适合施工1天,可以施工有效天数为17天,资金影响折算停工天数为17-6.2=10.8天。
合计本次资金影响折算的总停工天数为10.8+7.2=18天。
5.结论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混凝土浇筑部分的计算停工天数,只要施工单位的主张不超过18天,都是可以接受的。而施工单位实际主张的天数为18天,应予批准。
七、结束语
本次停工索赔是工程实施过程众多索赔中普通的一个,毫无出奇之处,但造价审计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能够跳出条条框框,另用一种思路进行审核,简便易行,可以为许多实际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提供一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