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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测面积不符的,其误差范围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在房屋产权登记测绘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可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因封阳台增加的面积,不再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四、历史遗留延续使用至今的土地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根据其批准的年代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历史上延续下来实际使用的土地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且不影响规划的,其土地依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可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可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不能确定为国有土地的,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1984年2月10日《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1992年10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公布前批准的临时用地,其范围内已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审批内容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其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占土地先由规划管理部门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确认其范围内的用地并经处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部门再予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需按程序办理征地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199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临时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须由市规划、房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五、市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对违法建设项目申请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先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第43号令《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44号令《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再予以登记手续。
七、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其管理权限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若施工过程能抓好工程量认证,及时对合同清单外的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工程量认证,做到严格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对工程量增减的数量一般较少存在争议。但除工程量以后,工程结算中还有一些关于计价的方式、政策性文件理解不一致等纠纷,下面本人结合自身工作中的经验,谈谈工程结算中除工程量以外容易产生争议的几个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合同清单外增加设备(材料)价格争议问题
合同清单外增加的设备,若该设备实施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未对其进行公开询价,签证单中没有对设备价格进行共同认证的,到结算时再确认设备价格,由于存在价格的时间差及是否按招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设备的价格常常存在争议。预防此类争议产生的方法是在实施前三方进行单价共同认证并书面确认,但当结算争议产生时,本人认为较为公正的处理办法是三方共同进行公开询价,询不到实施当月价格时,按询到的价格结合该材料的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协商调整,设备(材料)单价建议不进行下浮(因为若按市场价再进行下浮,单价容易偏离了实际采购价,争议得不到解决)。
二、设备采购标的税金问题
在设备采购标投标及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的税金是按其企业运营中所缴纳的实际税率(如6%、17%等)进行报价,与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税金费率不一致(目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税金费率为:市区3.477%,镇区3.413%),这种情况导致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对合同外增减部分的税金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在既要执行合同约定又要遵守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工程变更增减项目税费计取可按下列方式:(一)若合同中已含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应直接套用合同中约定的税率计税;(二)若合同中未含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需套工程定额重新组价的,应按计价规范规定的税率计取方式计税。
三、物价变化价差调整的问题
因施工周期比较长及近几年来我国物价逐年上涨等因素影响,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出现比较大的价格波动,增加了工程的风险,如东莞市建设工程的人工工日2010年6月1日起为69元,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为83元,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为99元,每次的调整幅度都很大,平均涨幅为19.5%。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合同双方的利益,人材机价格涨落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单方承担,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该如何调整呢?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应执行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不高于价),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四、重大漏项、漏量价款补偿问题
对于招标时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了漏项或漏量的情况,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没有发现及提出质疑,对该漏项、漏量的造价该由哪方承担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产生争议。目前,对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涉及到重大漏项、漏量价款的问题,东莞市政府《关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8号)有作出相应规定,但非财政性投资项目涉及到重大漏项、漏量价款调整问题东莞市暂无规定可执行,本人认为非财政性投资项目可参照东府[2006]118号文执行。东府办[2006]118号文第九条条款中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调整。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量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上述条款中“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是指扣减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后剩余的价款,例如:原有效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各重大漏项漏量工程价款总额扣减清单序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为80万元,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即2000*3%=60万元)的部分是20万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需承担补偿金额为20*50%=10万元。关于漏量漏项部分变更时如何扣减工程量的问题,若按图纸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其某单项工程量已确认为漏项漏量,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该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宜按以下方式扣减相应工程量:例子1、设计图纸上有一项管道包封,但清单上无相应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进行了变更,取消了该管道包封,结算时应扣减该管道包封费用,该费用按投标当月材料信息价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例子2、施工图上围墙长100米,但清单上无相应工程量。后设计变更,长度变更为150米,首先,该漏量漏项是否构成重大漏量漏项,若是,则按东府[2006]118号文件精神补偿,并增加50米长围墙工程量的费用;否则,只增加50米长围墙工程量费用。该50米长的围墙费用按投标当月信息价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五、深化设计是否涉及费用变化问题
本人认为若深化设计工程中的施工及材料供应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而深化设计只是对原设计图纸的深化说明,未涉及材质、结构或形式的变化,结算时该部分工程不应考虑相关费用增减,若深化设计涉及对材质、结构或形式的变更,深化设计部分的造价应按实结算。
参考文献:
[1]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0〕5号)
[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1〕2号)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3〕2号)
[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税金内容及税率的通知》(东建价〔2011〕5号)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关键词:新校区;基建;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229—1
1 目前高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校区建设缺少整体规划,功能划分混乱
教学区中有家属楼,家属楼中有教学楼,管理十分不便。
1.2 土地利用率低,缺少前瞻性
校区“依山傍水”,但多处宝贵景观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建筑与自然景观不协调。
1.3 建筑风格不一,设计上存在着随意性
低矮破旧建筑多,特别是通往世博园的景观路两旁视觉杂乱,到目前学校尚无真正意义上的校门,影响学校的社会形象。
1.4 建筑面积不足
加上衔接与搭配不合理,教学科研用房面积严重不足,一些设备的设施缺失;校园内道路交通系统载荷量逐年增加,且人车混杂,不仅影响交通效率,而且对师生安全造成威胁。
2 结合工作实际新校区建设重点做好的工作
2.1 做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工作
2.2 新校区基建项目建设历程
任何一个高校新校区建设都是从先期的办手续、做规划开始的,分如下几个步骤:(1)签订编制可研报告咨询合同、开展可研报告专家评估会、整改后的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下达可研批复(2)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省发改委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市发改委下达开展前期工作的函(3)环评报告:报省环科院编制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报省环保厅、环评处、市环保局下达预审意见、省环保厅下达审批意见(4)拆迁手续:市拆迁办、沈河区拆迁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批拆迁手续、省财政厅下达拆迁的复函。
2.3 严守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在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均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4 施工管理规范化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基本建设处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并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项目负责人应深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项目参与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配合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经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2.5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及时化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学校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程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特殊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在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填写《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学校盖章。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文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文件。
2.6 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管理专业化
从事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及工程决算审核的人员,应具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任职资格。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初审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决算复审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厅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2.7 抓好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基本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且在人为的情况下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学校负责进行维修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保修期满的工程,按学校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参考文献
[1] 马术岭.构建节能型生态校园.华北高校基建协作研讨会会议论文集[c],2008,10.
[2] 耿涛,王莉洁,王晓燕.现代高校校园规划分析与展望[J].山西建筑,2008(24).
[3]?周航,徐伟.试论高校基建管理重心的转移.建筑经济,2009,11—1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120号)和《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2号)规定,结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括预算内、非税收入)、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区政府指定的其它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代建同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是区级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投资控股集团是区级公益性项目的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是指项目使用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项目代建管理中的职责:
(一)项目实行“代建制”,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二)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确保经评审的项目设计内容和概算完整、理。
第五条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二)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三)在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额内,对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功能、建设标准等提出意见。
(四)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环评、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五)参与工程招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六)落实拼盘项目中区级财政投资外的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进度。
(七)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确认,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代建单位投资控股集团的职责是:
(一)按“交钥匙工程”的要求,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代建工作。
(二)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招标选定建设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办理项目开工前的法定建设手续。
(四)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五)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购重要设备和材料,签订有关同,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内容、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协调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七)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
(八)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收集、整理、保管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并归档。
(十)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
区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财政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区审计局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实行专项监察。
规划分局依据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批准的立项文件,核定公益性项目的性质、规模、用途等,并配市规划局监督项目按规划建设。
第三章项目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公益性项目建设由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对经批准的公益性项目,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向项目使用单位下达立项批复时,应同时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条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建设方案,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按程序审批。
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经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及时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功能需要,达到招投标和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拼盘项目开工前,财政投资外的资金原则上到位不少于三分之一,并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第十三条公益性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通过严格、规范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体系,以及专业化的管理手段,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要求代建单位改变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章概算变更与审批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区发展和改革统计局备案;凡超出概算预备费额度的变更,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统计局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会同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及概算难以预料的费用,且在经批复的概算预备费额度内,由代建单位研究决定并上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备案。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按照区审计局审核过的用款计划,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经验收格后,区投资控股集团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报经区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审计后,报区财政局审查批复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是投资控股集团全面履行代建同义务所应获取的报酬。投资概算低于500万元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4%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投资算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3%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投资概算在1000—10000万元之间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2%的代建项目管理费;投资概算高于10000万元的代建项目,在投资概算中安排工程造价1.5%的代建项目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拨付与建设资金同步拨付,原则上可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资金(不括领导决策和项目使用单位要求增加的投资)没超出项目概算资金,且代建单位认真履行代建同义务,工程质量格,按工程造价的0.5%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参与区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咨询、评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加快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文物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园林文物局成立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绿化管理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在市区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及其他诚信记录信息。
第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汇总信息等构成。
第七条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
(四)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六)企业技术人员情况;
(七)企业机械设备情况;
(八)外地企业在杭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管理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
(五)企业受到市绿化行业协会和省及以上园林学会评奖;
(六)企业积极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的其它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的行为记录;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统计及汇总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项目业绩的统计及分析;
(二)信用信息的统计及汇总。
第十二条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身份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或企业自行上报,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管理机构提供,经信管办审核后录入。
第十三条信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管理机构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可以查询本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信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信管办,由信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有效时限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由适时信息数据库和存档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六条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4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在适时信息数据库中保存,从信息录入之日起12个月提示期内,本企业可以查询;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各种信息的统计结果汇总。
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
适时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提示期届满后,其信息自动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存档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其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的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其它信用信息保存期为3年,从适时信息数据库转入存档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存档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存档。
第十八条信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依照本办法有关标准(具体见附件一、二、三)进行认定或加分、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的主要依据。
企业信用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信管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对本办法附件的记分标准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条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结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表彰评优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或提示信用信息提示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对形成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及时加以整改。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信息提供机构认可,经信管办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或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但公示、提示期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提示信用信息公示、提示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园林文物局解释。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1 招标规范化管理的必然性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薄弱,监督力度不够,整体工程分割招标,工程多层分包、整体工程转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违标、虚假招标等等,违法违规现像频频出现。即使我国在200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招标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际监督的可操作性都受到了种种限制。以上现像急需要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是招标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也是必然趋势。
2 招标规范化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及保证
合同范围是招标范围的前提条件,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技术要求、施工标准、构造要求、付款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工程变更、质量保修标准等质量、安全、进度控制体系均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招标文件中对上述内容的描述是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依据,直接影响到后期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变更、付款、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纠纷,科学合理地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大纲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和保证。
3 招标规范化是成本管理的有力保障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包括设计、施工、安装、税金、利润、管理费用等,工程设计费用一般占工程项目全部费用的1.5%~2%,但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到50%~60%,工程设计阶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投资人的投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前期的设计招标成本较高,未采取的设计成果需付一定的费用,一般投资者将设计委托给信任的设计单位而不通过招标程序,忽略了后期成本的控制。除设计外的土建、安装、园林、园建、智能化等采用招标的方式以合理低价为条件,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设计,降低成本,资信优先选择理想的中标单位是投资者从工程设计到竣工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的基石。
4 招标规范化避免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
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的信息互递一种是行业之间互相联系,一种则是招标人工作失误,在招标、发标、勘察现场、答疑的过程中将投标人的信息不经意的被彼此获取,按照招标规范化执行,在发标,勘察,答疑中对投标人分批进行,则有利于对投标人信息的保护。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对于这种情形要规范招标管理市场,提高招标人员基础素质,实行廉洁责任制,完善法律制度。
5 招标规范化管理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体现形式
一、以效能为目标,完善行政审批工作
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整合行政审批程序,力求办事程序的简化,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使得整体效率提高在1倍以上。去年一年,中心共受理各种审批事项达16.5万余次,办结率达99.6%,按日均计算,每日受理达633件次。
1、力实施办证提速
中心目前共有各类办证事项共计364项。其中即办件79项,即办率达100%。其它的事项如承诺件,在中心的努力下,承诺时间缩短,实现了办证提速。其中国税、地税窗口在这方面的突破尤其突出,两窗口率先改变了办事流程,将国、地税务登记证进行合并。另外,房管窗口也积极压缩办证日程,其中房屋产权登记缩短至7个工作日,房产转移、变更登记缩短至9个工作日,抵押登记缩短至3个工作日。工商窗口对准予变更通知实行特事特办,比法定工作日要缩短5日。其它窗口也相应把承诺件的办件时间进行了缩短。
2、落实推进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制度于2003年经县政府发文后,中心各相关窗口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此项制度,来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开通重项目审批服务“快车道”
此项工作自实施以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内涵不断丰富。中心相应建立了中心领导、窗口负责人与企业的联系协调等一系列制度。去年在强工月服务活动和招商引资中更是发挥了不可顾量的“特快专递”作用。属==站-原创文章,还是到,更多原创
4、科学变通审批程序
中心针对在工作中因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群众办事多次跑腿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六种可以变通”和“三种不能变通”的审批办理原则,规范了审批制度,方便了办事群众。
5、坚持“三便民”服务活动
“三便民”服务活动是指:上门服务、双休日预约服务、特事特办服务。这三项服务活动在中心开展得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公安、房管窗口表现得尤为突出,房管窗口针对“老、弱、病、残”等不便前来办事的群众,开通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子女入学、入托,企业急于贷款融资等急需办理房产证等事项的,开展急事急办业务。
6、实行“上下联动,全程”的服务模式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心进一步延伸服务络,积极配合县政府健全镇乡涉工项目全程服务机制,完善镇乡全程为民服务制,中心还起草了《**县镇乡街道涉工项目全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并组织各相关窗单位的业务骨干对镇乡具体代办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在工作中实行“上下联动,全程服务”模式。
7、落实县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中心在服务方式上,改原来“一口清”模式为“一纸明”模式,从“单岗”推行到“ab”岗,并进一步贯彻落实效能建设岗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等八项制度。
8、完成第三轮审批改革和行政许可项目专项清理工作
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配合县政府开展了第三轮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项目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县26个部门单位的258项保留或待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实施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许可期限等进了全面清理。目前,26个部门单位中有22个部门单位进驻中心,现除工商、规划外,其它部门单位都已完成了此项工作,共取消了103项,待定29项,保留218项。审改后,许可条件更加明确具体,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在清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还相继提供了表格样张与示范文本,进一步方便了办事群众。
二、以科学为基础,规范招标投标管理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自成立并归并中心以来,中心不断探索,坚持阳光操作,强化监管职能,经济效应日益显现。去年一年,招投标管理中心完成建设工程招标230个,节约造价资金14355万元,平均节约率为23.35%;完成政府采购65宗560家,节约采购资金375万元,平均节约率为10%;完成国有产权交易4宗,超过保留价502.10万元;完成土地交易11宗,超过保留价1721.50万元。
1、招投标体系框架构建成形
2003年12月,此篇文章*-帮您,12小时内解决您的文章需求招投标管理中心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的职责,中心工作人员对原有分散的的招投标管理职责进行了有效整合。在此基础上,中心还从强化硬件设施上下功夫,为各项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最佳的服务。
2、招投标市场运作机制得到规范
中心起草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提请县政府发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为规范场内交易行为,中心还分别制定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评标通则》等十八项相关规定,中心还对每一块交易相应制定了工作流程,先后制定了《**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操作流程图》、《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图》、《经营性土地出让操作流程图》等六项操作流程。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使标投标活动进入了依法有序运行的轨道。
3、招投标交易行为科学完善
中心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农地整理、绿化工程项目中己经采用这种方式,目前为我县招标投标的主要方式。中心积极引入拍卖招标竞争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产权拍卖过程中,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拍卖公司和拍卖费用,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中心有序推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制。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心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以及农地整理工程上都采用招标方式,得到了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高度评价。中心科学完善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尝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法,逐步完善协议采购方式。目前,己完成了办公用纸、空调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协议采购。同时,评标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实行了评委签到制。加强交易证规范管理。根据投标方资信情况和平时投标行为记录及参加投标频率进行分类管理,对信誉良好、投标频繁的投标单位实施一年期的交易证管理,对投标频率不高的投标方实施临时交易证管理,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环境。
4、招投标监管职能得到理顺
顺畅运转“监、管、办”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管理中心、交易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并实行立体监督的措施来抓防范,首先是各部门的内部职能监督。其次是中心的全程监督,再次是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跟踪监督,最后是廉政建设防范制度的落实。《**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责任追究范围,促使交易主体诚信度不断提高。中心构建起的科学的“内外循环式”的监管体系,有效地防止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以创新为重点,探索上预审系统
上审批是提高效率的最有效途径,为此,中心积极制定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1、开通审批办证上申报预审系统
目前,中心整合资源己建成**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建成的上申报预审系统具有办事指南、上咨询、下载项目表格、上申报、预审、公开查阅中心各窗口的行政许可结果等诸多功能,通过办公自动公管理系统,方便群众采集、查询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使中心的服务更加透明,更加便捷,并随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我国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但现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较晚。国内关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够成熟。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调整土地权属、改善土壤肥力状况、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农业基础设施等。直到1998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轮的土地整治工作才开始。为了协调人地关系、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国家先后制定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总体目标和“占补平衡”的政策,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来保证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入21世纪,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基础理论和工程设计模式、方法不断增多,内容也逐步趋于全面。国家先后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此外,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又制订了许多制度规范,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前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只重视土地的经济效益和面积,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效益和质量,后期的土地开发整理逐步重视土地的生态景观功能和耕地质量,力求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11年,总理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再建成2667万hm2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国土资源部特颁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土地整治的验收、监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把土地整理称为土地重划,其主要实施依据源于《农地重划条例》,它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方法和步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贵州省概况
贵州省是喀斯特岩溶地貌典型发育地区,以丘陵山区地貌为主,全省山地面积占61.7%,丘陵面积占30.8%,宜耕平地面积仅占7.5%,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无三里平”的贵州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侵占耕地面积不断加大,导致耕地资源奇缺。为此,贵州省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项目以扩充耕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为今后规模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搭建平台[7]。至2012年底,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逾100万hm2,森林覆盖率提升20多个百分点[8]。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以及土地整治专题资料,2001-2012年,全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79万hm2,累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13000多个,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万hm2,总体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开展整治项目过程中,贵州省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推动贵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如《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从项目选址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一系列规程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9]。贵州省制订的《贵州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贵州省2015年将建成40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相应规范指导省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开展。
2.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级别,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职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之前由承担单位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权属情况及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单位等。
2.2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单位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在报经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在公证、纪检、监察等监督单位的参与下,举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
2.3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土地整理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10]。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能高质量地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协调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4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对竣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有详细规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2个阶段进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初验,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2.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资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以及投诉。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进行管理,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安排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审计。对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也要对项目进行监管。从2012年4月9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各单位、公司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即所有从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单位和规划人员都要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根据贵州省土地学会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2家,乙级机构89家。根据2012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全省具有测量资质单位384家。这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
3存在的问题
3.1项目立项随意,公众被动参与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性,政府主导色彩浓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单纯地追求项目规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资项目或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手段,而忽视了该地区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差[11]。项目选址、立项之前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决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府强制性投资行为,未体现公众意愿。虽然在规划设计时村民签署了各种意见书,但由于农村村民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众意愿。村民只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确定要开展,需要他们签字、征求规划意见,而没有决定这个项目该不该开展的权利。
3.2资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变质,从整理土地变成修路。很大比例资金用于与土地整理关系不大的道路建设,资金未用到正题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计算填挖方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超限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精确度。在预算时部分费率的选取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规定[12]。另外,把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这不利于资金监管,不仅存在挪用拖欠的风险,还会造成上级部门监管困难等。
3.3许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项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级的投资项目,且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影响地区发展。专家评审时受政府的干预强,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可研阶段审核制度不到位,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基本上是全部通过,这不符合实际。在评审规划设计时,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划设计不合理。例如贵州省贵定县某土地开发项目所设计的蓄水池全部规划在田间道生产道边沟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间道最大坡度超过20%,完全不符合道路设计。设计不合理造成整治资金和土地资源浪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要做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避开高难度作业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积爆破作业)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使得规划缺乏法律效力。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和惩罚措施缺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维护制度
项目往往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沟渠堵塞未及时清理影响灌溉,田间道损毁不能及时补修。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政府在取得业主管理费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视项目区维护。目前没有对后期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责任模糊化直接影响整理区各工程设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导致不经济现象产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发挥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虽然各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条例,但其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实操作中缺乏强制力,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没有有效规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态工程方面的规范和制度,规划设计中每涉及到生态工程就是种植行道树、播撒绿肥等寥寥几字。
4对策建议
4.1建立一套系统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土地整治法规。高效力的规章制度是高质量执行土地整治活动的前提。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规划、管理等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要加强项目监理体制、资金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利用的规范合理。建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期效益。
4.2建立项目纠察制度
由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省外专家对省内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价。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投资预算、施工质量等进行核查,并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对高质量的整治项目予以表扬。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核,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3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将历年来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录入专门的数据库中,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模、参与项目的各负责单位以及项目的各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书、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为以后的数据查询、责任追究、新项目选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规范,而非政府鼓励或舆论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公民的监督。建立畅通的土地机制,使公民的意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政府宣传等途径加深公民对土地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土地整治公众监督团体组织,对政府土地整治行为实行监督、提供建议。
5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