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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审核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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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审核意见

第1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理顺各环节的操作程序,现就政府采购运行中涉及的具体程序和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编制

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单位应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内容,经费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且数量明确,不得笼统、含糊,并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准确划分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集中采购、自行采购、分散采购)。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严格审核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形式。

采购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关于货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的流程

(一)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采购项目或一个年度与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的所属单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应当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需求表》直接送采购中心委托采购。

(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因特殊情况调整的采购项目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外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财政支出管理科室(以下简称支出科室)。

(四)预算单位在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时,必须列明该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并经单位盖章(签字)确认。明细采购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完成时间、技术指标和商务条件等,不得指定供应商或品牌(除协议供货外),技术指标和商务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采购项目的明细采购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在启动后变更。如预算单位不能确定明细采购内容的,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五)采购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明细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其所提采购需求不属于或有部分内容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在提出书面意见的同时,将整个采购项目退回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以下简称财监科),财监科根据采购中心的书面意见,对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形式。

(六)为确保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和及时到位,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考虑采购中心采购计划安排、编制招标文件(聘请专家论证)、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组织评标、中标公告(七个工作日)等工作和法定程序所需时间的因素,及时上报采购计划。同时,应及时提供采购项目的方案、技术指标等基础材料,并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做好相关招标工作,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开展。

(七)各预算单位应当对采购中心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查与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文件的确认时间应当在五个工作内完成。确认后的采购文件如没有相关质疑和投诉的,一般不再变更;如有质疑和投诉情况并经查实的,应进行合理调整。

采购项目中含匹配资金或未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渠道的,预算单位应于采购活动前将资金划入青浦区政府采购匹配资金专户。资金不到位的,采购中心可不予采购。

三、关于货物、服务自行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

(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的自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直接送财监科。

(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内因特殊情况调整的采购项目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外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填写《货物、服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支出科室。

(三)采购信息公告

1、媒体

《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海青浦政府网站为本区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

2、公开招标公告内容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实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3、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中标公告内容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信息公告制作完成后,预算单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区采购中心,同时将纸质材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送区政府采购中心,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代为。

6、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招标

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时间及地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注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预算单位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其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如无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购。

(五)评审专家的聘请

预算单位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表》报财监科。财监科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从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预算单位按照核定的专家人数于评标前二日内落实专家到会评标。评标结束后一周内,预算单位应将《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评标工作情况反馈表》报财监科。

评标委员会由预算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拨款申请

预算单位完成采购任务后,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将以下纸质材料报财监科:

1、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文件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3)开标一览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邀请招标方式

(1)邀请招标文件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3)开标一览表

(4)专家评审意见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批件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竞争性谈判方式

(1)谈判资料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专家评审意见

(4)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批件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询价方式

(1)询价资料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询价方式的批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依据或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可续标)

(2)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3)对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提供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批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关于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上报采购计划

工程立项、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填写《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支出科室。

(二)组织招标

凡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分中心)实施招投标;绿地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区绿化管理站(署)实施招投标;林地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林业站实施招投标。

集中采购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且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工程中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属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经批准后由预算单位组织采购。

(三)合同备案

工程项目招标完成后,预算单位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报财监科。

五、关于协议供货的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标准

集中采购项目中零星或小批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的通用设备实施协议供货(今后协议供货的限额标准将在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布)。

(二)供应商的确定

针对不同采购项目,采取市区上下联动采购的形式,即除部分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外,其他则共享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

采购中心负责将每期采购的协议供货的货物名称、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机型、售后服务等信息在上海青浦政府网站以及区政务信息平台"政府采购"栏中公布。

(三)货物的选择

凡符合协议供货条件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准的采购预算,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品牌、机型。

如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外的货物,预算单位应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应提出书面意见后报财监科。

六、关于资金拨付

(一)货物、服务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中心凭预算单位的验收单、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申请出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单送支出科室,财监科根据支出科室的审核意见下达政府采购支付指令,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收到指令后将采购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二)货物、服务自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

财监科根据预算单位拨款申请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联系单送支出科室,经其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支付指令,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收到指令后将采购项目资金拨至预算单位。

(三)工程项目

1、首期付款

各支出科室应收到财监科出具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首期付款联系单》后拨付资金。工程期间所需资金则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2、结算款

项目竣工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实施工程审价。审价结束后预算单位将竣工结算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工程政府采购情况反馈表》等相关资料报财监科。各支出科室应收到财监科出具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付款联系单》后付款。

七、特殊采购项目

需要采取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的集中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预算单位在向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时,必须注明该采购项目需要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并盖章(签字)。如预算单位不能确定的,采购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二)预算单位在提出上述采购需求时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外汇额度的书面文件以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采购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具体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如符合国际招标条件的,在提出书面意见后,将该采购项目退回财监督。

(四)预算单位应将要求变更采购形式的书面申请和上述批准、审核资料及采购中心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财监科。

(五)财监科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采购形式变更为自行采购。

(六)如预算单位在实施自行采购过程中没有按照当初提出的要求采取国际招标、用外汇结算采购款的,区财政可以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八、关于因特殊原因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项目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有充分理由并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财监科,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并通知预算单位。

九、关于特殊项目的集中采购改为自行采购的审批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集中采购改为自行采购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报财监科,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

十、关于流标后变公开招标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即"流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预算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

由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财监科,写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委托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

1、由预算单位向采购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写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2、采购机构应对招标公告时间、程序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具体招标情形作详细的说明,包括:招标公告的时间;在何处公告;招标程序等各环节的情况;对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

3、采购机构必须经自查后在报告中明确表明采购程序、公告时间及招标文件条款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盖公章。

4、如采购机构经自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采购机构将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及自查报告送财监科。

(三)财监科组织评审专家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表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且需每位专家签字确认。

1、如专家经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1)财监科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2)预算单位和采购机构按照审批结果继续实施采购。

2、经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予废标的,由财监科审核后,通知预算单位和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

十一、关于采购预算立项后跨年度启动,采购形式的确定标准

采购预算立项时应根据当年度的采购目录确定采购形式,但项目启动跨年度时,如当年度的采购目录发生变化,则该采购项目应以启动年的采购目录调整采购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于项目启动年集中采购目录发生变化,需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的,由预算单位向财监科提出变更采购形式的申请。

(二)财监科应对照采购项目启动年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采购形式,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采购形式。

十二、关于委托采购项目评标结果的确认流程

预算单位、采购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标报告送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预算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如不确认中标供应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确认的相关理由告知采购机构,如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确认或未提出不予确认理由的,采购机构将视同预算单位确认评标结果,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2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工程施工过程成本控制,是在满足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把工程成本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取得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工程项目在施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给工程成本带来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文从施工成本管理的几个要点,浅谈了房地产施工过程成本控制的管理要点。

关键词:工程施工 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

工程成本的控制是一个全过程的控制,既是静态的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的控制。重点事前、强化事中、完善事后的三控制过程。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重要阶段。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但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却很大,本文提出了房地产施工阶段成本管理的几个要点。

一、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1、抓好合同管理,就是在合同执行期间密切注意我方履行合同的进展效果。

各种合同条款在形成之前应由工程、设计、营销、前期、法务、财务、成本及审计等业务部门参与定稿,使各项条款的内容清楚、严谨、无漏洞。

合同要注意风险防范:合同风险防范应从工期问题、价款问题、工程质量问、工程签证问题等方面来预防。

2、加大动态成本控制,就是以合约规划为基础,招标采购为落实,资金计划为控制的手段形成全过程动态的合同管理;

一是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动态成本控制

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下达前,应进行成本预估,同时报批。变更后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的应直接计入动态成本,从而反映动态成本的总额变化。

对动态成本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记录。产生原因一般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市场价格、无效成本、预估偏差、结算调整、政府政策。

二是合同结算动态成本控制

项目合同结算办理时,统计该合同已结算但未计入动态成本的金额,计入该合同动态成本中。该部分成本首先扣减合同规划余量,扣减之外的成本计入动态成本增加额。若合同规划余量在结算完成后仍然有结余的,调整该合同规划余量为零。若确定科目所有成本均已发生后,将科目规划余量调整为零。

三是动态成本预警控制

建立动态成本预警与控机制,对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合同结算等对增加超过一定数量金额,则启动预警;合同的付款流程暂停,成本部门书面报告,并分析原因和提出控制措施;经各部门讨论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成本部每月上报支付情况和成本已发生情况;编制月度的工程款计划、支付现金流表。

对动态成本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重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并相应采取对策。对于下列原因突出或普遍发生时,可采取的对策;如设计提升品质的变化、现场签证突出、市场价格的波动。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如《付款管理规定》《工程进度与付款台帐》《工程预结算管理规定》《采购管理规定》《合同管理规定》《供方管理规定》《甲供材料供应明细台帐》等。

二、变更成本控制

1、变更的成本管理控制主要把握原则和流程

1.1控制的流程:设计变更的提出方式原因分析消除原因、尽量避免影响分析优化方案变更业务办理审批与发放、沟通与合同和现场的接轨办理有关手续 成本动态、录入软件实施结果的确认结果的处理支付、结算与索赔后评估。

1.2控制的原则:

(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单应编制一份审批单、通知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25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报成本合约部作为结算依据。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完工后,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7)二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的造价结算要经过合约成本部和跟踪审计二级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的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双方执行;**万以下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变更、签证分歧的处理

2.1甲乙双方对核实的结果无争议的,甲方成本部的经办人可以出审核意见。

2.2 甲乙双方对核实的结果还存在一般性争议的或甲乙双方对核实的结果存在原则性争议的,成本部的经办人需请示成本部经理,由成本部经理和乙方缩小分歧,如能与乙方协商一致,成本部可以出审核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

2.3如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成本部的经办人在审核意见中要将分岐造价的数额填写完整,并将具体分歧的内容列表统计及汇总。同时成本部经理需请示公司总经理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由公司总经理与乙方协商,在相应栏目上签上最终估算的造价数额或意见。

2.4如还不能彻底消化分歧,由甲方公司成本部负责与乙方一同请造价管理站调解;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结算成本控制

工程决算环节的成本控制难点在于有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来自合作方、第三方和自己的调研,应严格按流程,防止出现不规范或不负责的实际操作。结算主要分为:甲供材料的结算、甲供设备的结算和工程结算。

(1)结算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结算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审核结算工作的重要基础,竣工结算主要是审核工程量;现场完成情况与结算资料、竣工资料相吻合由为关键。在施工过程中就要坚持深入现场掌握工程动态,了解工程是否按图纸和工程变更施工,没做的部分是否有变更通知,在变更的基础上是否又有变更。严格按结算管理流程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对比和审查,复核其有效性与真实性。

(2)审核工程量的方法及结算步骤

严格审核结算工程量,全部采用全面审查法;在决算时不能只是对图纸和工程变更的进行审核,还要进行细致认真深入现场核对,确保工程决算的质量。

结算步骤:一是初审竣工资料、结算资料;二是查结算资料,会签结算资料,初审结算;三是复核结算,化解结算分歧,进行结算定案。

总结

房地产企业项目经营目的是产品、成本、品质、利润的平衡,而非某一个极端,四者合理平衡才能获得最大的价值。

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的策略是不断的变化,就给实际支出的施工阶段成本管理提出动态要求;通过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变更成本、结算成本的管理,使创新成本管理多元化,识别那些能引起产品增值和成本降低的关键因素,为成本控制的核心目标。市场经济是无情,加强成本管理创新,增强战略管理活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 王海龙.加强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思路.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 刘莉莉.浅谈施工企业成本管理.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期.2003-01-21.

[3] 席向阳. 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应战略化.北京民商律师博客.2008-11-12.

第3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施工成本物资成本有限途径

在施工直接成本的组成中,物资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约为50%-60%,在某些装饰装修工程中可能会更高。如何有效控制物资成本,就成为项目能否盈利,企业能否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单位把物资的成本控制列为重中之重,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作为一名物资工作管理者,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对物资成本控制的途径谈一些看法:

一、与经营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标后预算的编制工作

标后预算不仅是一种科学计算项目成本和切块利润的技术方式,而且被逐渐发展成从标后预算编制、下达项目成本、成本计划、成本过程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与奖惩的系统方法。它是对施工物资成本的最高限价性文件,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一旦有突破,必须查找原因,并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如需找替代材料或者说服设计院更改设计方案等等。

二、实行公开的招投标,择优选择供应商(厂家)

实行公开的招投标,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有利于实现“阳光采购”,另一方面经过实践证明,能确实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一般情况下,同类产品的供应商(厂家)不少于3家,对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物资,甚至达到5-6家。这样,可以利用供应商(厂家)之间的相互竞争,有利于我们选择财务能力强、服务意识高,产品质量好的单位,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开标时让厂家将报价装在密封袋内,在开标会上统一开标,最终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同等质量、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由我局承建的利比亚班加西苏鲁格5000套房建项目,2010年国内物资采购额是2399万,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方式,降低采购成本331万,达到了13.79%降低率。

三、合理编制物资招标文件,总量招标,分批进场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采购数量可以采取“总量招标,分批发运”的方式。总量是指将整个工程总用量进行一次性招标,以此来吸引供应商(厂家)争取最优惠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签订总量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根据工程进度,分批进场。我局承接的塔吉克斯塔的隧道工程,混凝土速凝剂厂家起初的报价为2180元/吨,当我们告之厂家如果他们让利,报出更有竞争力的价格,整个工程600吨总用量将和他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厂家最终将报价降到了2030元/吨,仅此一项,就降低采购成本90000元。对于砂子、碎石等地材料,可以与所有施工项目或者相邻的标段形成采购联盟,共同冷静分析,共同对待,避免无序竞争,给经销商可乘之机。进场后,只要有场地,可以采取“多进”的方式进行抢料,根据经验,当工程进入关键进度时刻,地材一般都会比较紧张,这里面有供应商借机涨价的原因,也有相邻标段工程需求量增加的原因,所以,在工程刚开始阶段,多存储些地材,能有效地节省后续工程的采购成本。

四、签订战略协议,争取承兑汇票等多种支付方式

充分利用我局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上市公司、世界500强的品牌优势,吸引财务能力强、服务意识高,产品质量好的供应商(厂家),在同类物资中选择2-3家,局相关部门与之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供应商(厂家)在市场最近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2%,目的是拿到更大的供应数量,年终时供应商可以拿到厂家更多的返点。

在资金相对困难时期,对钢材等物资,争取用承兑支付,以缓解资金压力。

五、大宗物资集中统一采购,统购物资划片管理

对于钢材、支座、伸缩缝、钢绞线等具备统购条件的物资,局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大宗物资统购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范围内的大宗材料的统购管理工作。同时,将全国在施的项目,归纳整理,分成京津冀区、湘桂黔区、晋鄂陕豫区、浙苏皖区、赣闽区五大片区,由局牵头,资源共享,形成全局采购一盘棋的模式。

六、严格合同审批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物资合同在签订前,必须实行审批制度,防范法律风险。我局物资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超过100万的,必须报局进行审批。在局进行审批时,必须要有专职的律师审核意见,在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同样要经过审批,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对于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建立合同备案制度,按合同签订时间填写合同登记表和合同履行情况记录表,并附合同原件、谈判记录(谈判记录要有分公司级纪检部门的签字)等重要过程资料,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七、加强现场验收及库房管理工作

到场的物资,必须随车附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者,物资管理员有权要求物资退场,并由经销商(厂家)承担相关的费用;对资料齐全者,清点完毕后,要有2人以上继续签字确认。在物资的数量上,和分包作业队是很容易产生矛盾分歧的,为了避免最后产生扯皮现象,在收料时,要和分包作业队有授权委托书的收料人一起进行。在验收时,一定要认真核对规格型号、数量,有些供应商(厂家)利用验收人员责任心不强的弱点,用非标产品代替国标产品。在领料时,坚持执行“限额领料”制度,很多情况下,这一制度执行的不是很好,超额领用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通过设立奖惩制度,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物资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对库房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出现如库房渗水所导致的水泥失效等情况。

物资的成本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以上七点,是本人根据实际工作过程中的总结。本文在著作过程中,谬误之处再说难免,恳请业内人士提出意见及建议,共同探讨。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设工程管理与实务.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王海涛

第4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财务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人们的用电量正在逐年攀升。而且,由于我国电力市场波动较为频繁,使煤电价格也变化不断。同时,由于电力工程的财务管理涉及工程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等多方面。使得电力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在电力行业中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被电力行业的领导者们所重视。电力工程属于国家型垄断行业,要想更加完善的管理该行业,防止财务方面出现漏洞,那么电力企业就必须对本单位的工程财务管理进行相应的规定,向财务管理要效益,不断的细化我国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电力工程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电力工程项目具有很大的资金投入、建设周期长以及施工内容复杂多变等特点。目前,由于电力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总体处于缺位状态,没有充分发挥辅助公司决策与服务电网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电网规划的财务分析和项目财务前评价、后评估,容易产生公司系统无效投资增加、盈利能力降低的情况;二是对投标单位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关注不足,对供应商信用的会计判断基本缺失;三是概算审查和结算审查中的财务监督还不到位,未能够将各种检查、审计中暴露出的关键风险点消除于萌芽状态;四是对合同中的资金支付节点等财务条款被动接受,在降低资金集中运作主动性的同时,增大了合同风险。工程建设中间阶段精益化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工程其他费用管理不尽规范、竣工决算编报时效和质量不高等。所以要想做好电力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就必须积极参与到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当中去,而且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探索工程财务管理的途径,进一步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提高工程财务管理水平。电力工程的财务管理涉及工程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各个阶段,笔者按照电力工程全过程管理,对如何提升电力工程全过程财务管理的水平做出了分析。

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财务管理

为推动工程成本管理关口全面前移,从源头上保证项目投资精细化管理,财务管理要介入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管理工作。在确定中长期投资能力、方案经济性比选、可行性研究设计估算审查、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费用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财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能力,对电网发展规划进行测算。结合中远期财务规划评估电网建设规划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提出相关建议。确保公司投资能力与电网发展相适应,保障公司财务状况稳健。测算中长期投资能力时应结合公司目标利润,采用财务预测方法,测算资本性支出的合理范围,以此作为公司中长期投资能力的核心指标。测算资本性支出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外筹资金的长短期结构,贷款利率,预期利润水平,与固定资产规模相关的人工成本、材料费、设备修理、维护及折旧费用等因素。参与规划方案经济性比选,主要是设计规划方案评价、比较的财务指标,并根据具体方案计算结果,形成结论,提出建议。可行性研究估算审查可以使用动态指标与静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利用财务评价方法配合可行性研究估算审查,对项目可行性做出财务评价,增强对工程成本的前期预测与控制。年度投资计划是根据发展需要对当年资本性项目编制的投资情况计划。财务部门可以采用财务分析方法,利用资产负债率、经济增加值、资金来源结构等指标对财务状况进行评价,据此判定年度投资计划的合理范围。项目前期费用应编制专项预算,内容包括电网专题研究费用、可行性研究阶段发生的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费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划和前期费用支出预算,负责资金支付和核算管理。原则上前期费用挂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加强初步设计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电力工程财务管理中初步设计阶段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是参与技术经济方面的概算审查,包括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设备材料价格的真实性;概算编制达到的深度、费用构成和计算标准、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概算表格的规范性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有无错、漏或重复。通过参加技术经济方面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了解概算主要内容、征地费用和迁移补偿费、计价计量依据等,提出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等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财务部门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有助于推动设计规范管理,从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工作介入概算审查可以促进财务人员及早了解工程概况、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投资情况,在进一步提高初步设计概算质量的同时为开展工程财务管理工作打好基础,有助于防范工程建设管理风险。

四、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电力工程财务管理中工程实施阶段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发挥工程执行概算作用,对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动态控制。工程施工阶段应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工程资金支付,认真履行资金支付审核程序,工程资金须纳入月度现金预算,同时参与公司各项收支的统筹安排,加强对工程支出的预算控制。在支付环节,应做到依据充分、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支付额度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并符合执行概算的约束,规范工程资金使用。施工阶段要强化合同执行管理,加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等环节的控制,以及生产准备、设计监理等费用的管理。应准确核算工程建设成本,依据立项或计划文件批复的项目建立工程明细账进行核算,发票及时入账,完整归集工程支出,合理分摊工程其他费用,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应开展工程财务经济分析,建立适应工程财务管理需要的报表体系、财务指标体系,对工程成本、财务情况和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分析。

五、加强竣工结算阶段的财务管理

在电力工程财务管理中竣工结算环节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参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重点针对合同执行、竣工结算依据有效性、内控程序履行等方面,防止虚列项目、费用。对竣工结算编报质量与依据、物资领用与移交、重大设计变更与隐蔽签证程序履行、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合同违约索赔等情况存在异议的,提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解释。配合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内容、范围、方式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调整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关注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审核意见采纳情况,包括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已经提供,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或规范要求;提出的审核意见是否被采纳,或经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等。财务部门参与竣工结算审核,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迫切需要,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促进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齐全、费用准确、格式规范,进而促进结算编制深度、质量、时效满足规范和管理要求,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风险防范。

六、加强竣工决算阶段的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在决算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核对应收应付款项。电力工程各类供应商较多,往来账目较为频繁,必须认真梳理与施工、设计等供应商之间的往来账目,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结算资料,确认相关的工程成本及应付款项,及时办理款项支付。财务部门作为竣工决算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基建、物资、计划、生产等部门共同配合,完成资料的收集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编制一个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时,要正确分析、分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支出;竣工决算编制的细度和深度应不少于概算所列内容的三级,确保决算与概算的可比性。最后,要及时清理工程资金,在分析、清理工程资金来源、使用和盈缺情况的基础上,上缴或申请工程资金。通过资金清理,防止出现工程资金沉淀、工程资金与生产性资金相互挤占等情况,提高工程资金使用规范性。

七、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电力工程财务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加强电力工程的财务管理工作,一是可以解决财务在工程管理各阶段职能定位问题,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事项,以及在各种事项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使财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具有针对性;二是可以明确工程财务参与各项工作的切入点,提出具体的参与方法和工作流程,使财务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三是可以健全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推动成本管理关口前移,增强基本建设领域风险管控能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从而更好的服务于电网发展。在工程财务管理集约化、精细化水平急待提高的今天,电力行业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势在必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

参考文献:

[1]张振.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6.

[2]范松成.强化工程全过程财务管理有效降低项目投资成本[J].中国总会计师,2011.

[3]孙洪亮,宋扬铭.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建设中的作用[J].科技致富向导,2011.

第5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国际工程 项目管理 流程 要点

对于企业跟踪项目,在进行准确、翔实的项目信息收集工作后,项目管理工作可遵循以下主要流程:项目调研 可行性研究 项目论证 - 合同评审 项目实施 项目后评价。

现就主要环节列述如下:

1.项目调研与可行性研究

企业在项目立项前,须选派工程管理、技术、造价、商务等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调研,调研工作应当扎实、到位,调研的信息应达到详细、直接、准确和具体。项目调研应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所在国(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及国家资源状况调研;项目的规模、工作范围、资金来源,项目的运作方式调查;项目的业主、监理和总承包商以及其之间的工作程序和合作方式调查;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项目合同基本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当地或沿线水文天气状况;当地材料价格、设备价格、人工价格及其运输距离和方式;与项目有关的法律、保险、税收、海关、商务、财务、银行和货币政策;我国驻外经商参处的意见;我国政府对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相关项目在当地的执行情况等。

调研人员必须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项目所在国的国情与当地情况介绍;项目的背景与项目的提出;项目的识别与项目情况介绍;项目实施规划设想:项目风险评估与控制;项目成本费用核算;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获利能力分析;项目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当地市场状况与预测;项目实施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目建议等。

2.项目论证

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相关人员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选择专家进行咨询,提出审核意见。重大或特殊项目可以外聘有关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和咨询。根据审核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组织召开工程项目评审会。提出对审核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答辩和澄清,评审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方式提出评审意见。

3.合同评审

企业需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如工程管理、工程技术、法律等人员,对项目的投标工作取得成功或议标谈判工作达成的初步协议进行合同评审。

4.项目实施

正式合同签署后,由企业选聘规定负责执行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被选定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定项目组组织机构并选聘执行该项目的经理部人员。项目经理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同、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有关评审论证意见以及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完成项目的《实施规划报告》。 《实施规划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项目经理部岗位说明和责任分配矩阵;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项目实施的人力资源调配计划;机械、材料采购及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质量和安全计划;实施项目的风险应对措施;依照合同价格调整后的项目成本预算:项目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成本的结构分解;项目经济核算;项目获利能力分析;项目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分项工作目标确定;项目组织派遣计划;项目实施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的信息管理规定;

项目经理部应本着忠诚企业、严于律己、务实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对项目进行目标化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计划完成项目的组织调遣、项目实施、工程款的回收、竣工收尾、缺陷责任维护和项目的移交等工作。项目经理部应对项目每月、每季度和每年的进展状况转换成为可量化的信息并形成《项目作业报告》上报公司。同时,项目经理部应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督导。同时,企业应对项目经理部实施有效的控制,审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作业报告》,并能够对项目进行有效的检查、协调与指导。同时负责提供对项目实施的后方支持与服务,负责向集团公司管理层汇报《项目作业报告》和其审查意见。

5.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管理要点:

1)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立项目经理部内部的职能部门与工作岗位;对项目的实现目标进行分解来确定工作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制定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要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事事有人管,层层有监督。

2)项目进度管理: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的《实施规划报告》中明确提出由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图、项目各项工作持续时间估计、项目里程碑计划和甘特图、运用关键线路法CPM完成项目实施的单代号时间坐标网络图、工作责任分配矩阵等组成的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状况的检查每月进行一次,项目经理部应完成每月的《项目作业报告》,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实施的状况、管理状况和进度状况、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较的甘特图、S型曲线图。并对进度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工程进度,应对原因和责任进行专题报告。

3)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应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项目经理部应遵照《实施规划报告》中的质量计划,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保证项目质量控制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4)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项目经理部应遵照《实施规划报告》的相关计划严格控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成本和费用管理负全责,项目经理部的财务人员负责监督。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的《实施规划报告》中根据项目的各项计划和费用测算完成实施项目的费用曲线,该曲线是对费用控制的基准线。对于因组织不力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事故和浪费等造成的成本和费用的增加,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材料、燃料、设备、人工费用等涨价造成的成本和费用增加,要有详实记录和报告。

5)项目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报告》进行采购工作。全部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执行比价采购的办法,每个品种一般至少要有三家供应商进行比较。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经理部的材料管理人员、工程技术和财务人员的监督下登记入库。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与项目预算相符,材料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实用予以监控。

6)项目信息管理: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传递与应用的控制,把信息作为管理对象进行管理,使各管理层有计划的组织沟通,以保持项目领导层能及时、准确地获得所需要的信息。项目的信息主要包括各种报告中的报表、图示、计算数据,以及计划安排、技术文件、会议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6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造价管理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要做好造价管理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造价管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关于招投标。应招标的项目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 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第7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合同 内部控制 合同管理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对市场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的立足市场。对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建立健全的合同机构

首先,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配备和人员培训,建立合同归口审查和分级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其次,明确合同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合同审查部门和承办人、合同批准机构和人员及合同归档部门和承办人的职责;最后,规章制度一经制定,除了严格遵照执行外,还应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该项制度的得以更新。

二、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

采取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减少合同管理中期和后期争议的发生及避免措施建立的滞后性,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整个事件过程做出评估和总结,在根据成因分清责任基础上实行责任追究制。

健全的合同管理将能有效地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准确地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设计出技术性条款、妥善处理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等。合同管理能力的提升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出现,而且相比诉讼,合同管理的成本也小得多,同时,其还能化解不特定的法律风险出现。因此,提升合同管理能力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文化形象的体现,更是公司依法治企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障。

三、完善合同签署程序

1.合同订立前,企业应当进行合同调查,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审查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注授权人的行为是否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第二,获取调查对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建立和及时更新合同对方的商业信用档案;第三,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类别和质量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其合同履约能力;第四,与被调查对象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等沟通,了解其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

2.初步确定合同对象后,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将在授权范围内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按照自愿、公平原则,磋商合同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主要管控措施:第一,收集谈判对手资料,充分熟悉谈判对手情况,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正确制定本企业谈判策略;第二,关注合同核心内容、条款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支付方式等;第三,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第四,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并充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第五,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避免合同舞弊的重要手段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3.企业在合同谈判后,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二,严格审核合同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关系,保证其协调一致;考察合同是否以生产经营计划、项目立项书等为依据,确保完成具体业务经营目标;第三,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第四,通过统一归口管理和授权审批制度,严格合同管理,防止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招标的做法和越权行为;第五,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企业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企业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合同后续被篡改。

4.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企业应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审核人员应当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第二,建立会审制度,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组织财会部门、内部审计部、法律部、业务关联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内部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第三,慎重对待审核意见,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对审核意见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5.合同作为企业承担独立民事责任、履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痕迹,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载体,为此,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指引强调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的后评估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企业是中国经济成长的重要基础,合同的管理在企业中占据主导位置,完善的合同管理可以使企业双方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合同与企业好比人类与腿,只有“腿”达到最好状态,健康完善才能使企业站稳、行走、奔跑。拥有良好的合同管理也可使企业逐步的强大与完善,能在今后的发展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只有依法实施规范的合同管理,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全面履行合同,我们还要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合理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其顺利实现预定的经营目标,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而促进企业的事业不断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晓远.《项目合同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10月.

第8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销售成品油的计量器具必须安装税控装置;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经营发展规划要求;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江苏省水上加油站发展规划原则》(苏经贸商改〔2005〕539号)和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加油点,按照《江苏省农村加油点设置管理办法》(苏经贸商改〔2006〕65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列入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并经省经贸委批准;

(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公里;

2、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

4、乡镇镇区内应设置一个加油站,设置两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少于1.5公里。

第十二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设施等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港口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经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组织会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批复,并报商务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经贸委同意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的批复下达后,企业应在18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所在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按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的加油站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计划发展项目,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告知审查结果,并将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当地国土管理部门。

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公共媒体近期计划发展加油站土地出让公告,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程序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加油站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具文向省经贸委申报。

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同意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

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凭项目批复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项目竣工后,应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建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要求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按项目建设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因城市或道路建设需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必须迁建的,企业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网点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后,具文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同意迁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迁建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省经贸委批准迁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12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应按迁建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给予申请企业换发迁建新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改造加油站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需要扩建、改造加油站,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下达同意扩建、改造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省经贸委将不予加油站扩建、改造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加油站改造项目,凡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罐、油罐容量和加油机的,可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经省经贸委批准扩建、改造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申请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的6个月内建设竣工,并具文向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成后的加油站进行现场验收。企业在扩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项目扩建、改造的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申请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查后,对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扩建、改造项目,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省辖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再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补领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补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要分别得到外资进入许可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许可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资进入许可,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申报程序,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组织会审并公示无异议,报商务部备案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供油协议;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拟建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3、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供油协议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验收合格证书;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规划部门许可文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申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资或50%(不含50%)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省经贸委同意新建油库的批复;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油库拆迁的正式文件及拆迁通知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有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确认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4、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扩建、改造油库等仓储设施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油库所在地现状图;现场勘察表等有关材料。

5、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迁建、扩建、改造油库验收应提交的材料:省经贸委同意迁建、扩建、改造油库的批复;《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油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油库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油库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油库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新建加油站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公告;国土管理部门对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城区型和乡镇型加油站为2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下同);现场勘察表;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经贸委同意新建加油站批复;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加油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加油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供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加油站迁址建设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零售经营网点拆迁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书和拆迁协议;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现场勘察表;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原经营网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其它有关材料。

4、申请加油站扩建、改造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内容及理由、原规模和现规模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同上)。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除应提供国内企业所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外资进入许可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文件以及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

(五)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申请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当地省辖市以上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司法部门或省辖市以上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性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的受理,省内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将初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审批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级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选址、间距、项目投资主体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省辖市及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做好现场审核记录。通过现场审核确定拟建网点的类型是否属实,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建站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建设周期超过12个月,未经省经贸委同意的,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根据情况委托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当地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核和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初核、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受理后进行审查,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通过最初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主体等事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

第七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

第三十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贸委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拆除前未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不得办理迁建。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经贸委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依法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将已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应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四条各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省经贸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未按规定使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税控燃油加油机,擅自改动税控燃油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计量作弊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改造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商务部、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四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及市、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经贸委负责年检;其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零售网点的年检,由省经贸委委托各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在下年度年初开始,第一季度内完成,3月底前省辖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将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4月份省经贸委将省内上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第9篇:供应商审核意见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规划设计;问题;培育

1 规划设计能力是房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1 规划设计的含义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客户需求驱动型市场,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何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成为房地产公司首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规划设计决定项目的定位,房产商作为一个资源整合者,要想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产品品质,就必须提高其规划设计能力。所谓房地产的规划设计能力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市场定位、需求发现、功能规划以及设计识别等四个方面的能力,目的是提高土地、资金、销售和物业管理的经营效益,创造出实现更高市场价值的房产商品。其中市场定位是指通过市场调查及研究确定目标客户,需求发现是指对目标消费群体的需求特征作出准确的界定,对其不同需求的偏好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开展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功能规划。而设计识别能力是指具体清晰地向设计单位表述规划设计要求,鉴别设计图纸是否合乎要求以及提出修改意见的能力,衍生开来还包括开发商与设计单位的沟通管理能力。

1.2 规划设计能力对开发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浪潮下,各家房产企业楼盘运作水平的较量主要还是规划设计能力的比拼。虽然规划设计相对整个房产项目来说投入成本少,时间较短,但是对整个项目的影响较大,它决定着项目的定位、品质和成本。如果在前期开发过程中定位不准确,规划设计失误,由于资金投入、物业的形成具有不可逆性,越到后期经济损失越是巨大。一般情况下规划设计阶段所需费用不到房产项目总投资的1%,但是对工程建设成本产生的影响在80%以上。规划设计也是后期良好销售业绩的基础,因为“卖点”不是在销售时形成的,而是通过规划设计来实现的。在进度控制方面,好的项目规划设计可以使施工建设顺利地得以开展,并规避或减少了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不到位的变更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样对于后期适时的销售和物业管理的有效介入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因而可以加快项目资金的周转速率。

就价值创造而言,在项目确定投资开发后的四个主要运作阶段中,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销售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新增价值主要来源于技术含量高的前期的规划设计阶段,当然后期的营销服务和物业管理也创造了一定的房地产新增价值,但这很大程度上也是前期的规划设计价值创造的延续,或者是以其新增价为基础的二次价值创造。

综上所述,规划设计能力决定着房产企业的项目开发效益,已经无可争议地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房地产规划设计能力现状与问题

房地产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与发展,注重规划设计已成为当今房产开发商的基本思路,许多企业甚至不惜花重金在产品规划设计上,以期利用独特高品质设计作为其在差异化竞争中重要的筹码,但这种单单依靠资金来提高设计能力的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2.1 产品定位与规划缺乏系统性

一方面,许多房产公司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专职产品研发机构和从业人员,一般依靠外部设计单位来进行规划设计,然而设计单位往往由于精力有限不可能专门收集全国各地各类典型的产品信息来为某一家企业系统地开展产品研发工作。另一方面,很多房产公司的产品定位决策系统不够完善,缺乏一个对产品信息进行全面整合和统一分析决策的工作流程,导致市场调查、客户定位与功能规划无法很好衔接。这些都使得信息不能深度共享与整合,最终导致公司规划设计能力的削弱。

2.2 未形成标准化的开发模式

许多公司未能像万科、中海、绿城、万达等公司一样,在理念、文化、管理和产品等方面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和系列化的开发模式,普遍存在着什么产品利润高就做什么产品的局面。由于不够专注,使得每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都得从零开始,因而产品品质会相应大打折扣,最终制约了公司品牌的提升,规模的扩大。

2.3 设计识别能力欠缺

设计识别能力欠缺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公司在委托设计时自身对产品的深度和细节挖掘不够深入,与设计单位沟通管理不到位,公司内部未建立起完善的审图制度,审图人员没有把好审图关,设计联系单管理混乱等,都会带来后期不必要的返工和成本的增加,甚至留下无法逆转的产品缺陷。

2.4 人力资源配备不足

规划设计核心竞争力中的市场定位、需求发现、功能规划以及设计识别等能力所涉及的知识与技能非常广泛,对相关专业人才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这就要求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有一定程度的保证。许多规划设计不合理、不到位的问题都与公司这方面专业人员配备不足、业务能力有限有关。

3 房地产企业规划设计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3.1 建立起系统的产品研发体系

通过对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规划设计模式和先进经验理论的研究,笔者认为可通过对内建立产品规划设计研发团队,对外与实力过硬的规划设计单位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方式来提高规划设计能力。如图1所示,由房地产企业负责组织,把设计方作为自己的供方关系纳入自己的管理系统,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潜在客户、供应商、施工监理、物业公司等供应链上各环节单位共同参与,以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

图1产品研发体系图

万科就是一个采用这种发展体系的成功案例,万科于2000年成立了万科建筑研究中心,致力于住宅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该公司通过整合项目上下供应链几十家核心企业,兼顾市场的需求,将自己的标准体系与合作伙伴不断磨合,最终形成了一个设计流程和跨地域设计工作的标准体系,为其成为中国房产行业的楷模奠定了基础。

3.2 走产品系列化的开发模式

以浙江绿城为例,浙江绿城在推广项目品牌及项目运作开发时有意识地进行产品克隆,其推行标准化、系列化的开发模式直接效益是用“20%的精力做80%的产品”,满足了项目保质保量的开发要求,不仅适应了公司迅速发展占领市场份额的战略,而且为公司节省下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进行新产品研发,即“80%的精力来做20%的新产品”。也正因为通过这双重的“二八定律”,绿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逐渐形成了家喻户晓的“桂花园”、“百合公寓”、“绿园”和“玫瑰园”等系列产品,这些产品都可以根据城市和区域的不同在全国有选择地进行克隆和优化。这种将经过市场检验的成熟产品作为母本,在不同的城市相近的区位进行标准化、集约化复制与推广的开发模式可以大大提升公司的规划设计能力,不仅保证了产品品质的稳定性,缩短开发项目的运作周期,更可以有效的建立和推广公司的品牌理念。

3.3 把好图纸设计与审核关

在设计识别能力提升方面,可以从制度上入手。通过业务流程指导性文件、关键节点控制文件等建立起完善的图纸设计与审核制度,以尽最大可能减少实际工作中的纰漏和疏忽。首先在建筑设计单位选择上要程序化、制度化,严格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定位有方向地选择设计公司,考察和评估目标设计公司的综合实力,对其主创设计师和设计班组进行深入了解,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设计委托合同阶段。其次编写设计委托书要规范化,所有设计任务均须在委托前出具书面的设计委托书,由各专业负责人起草相关专业设计要求,做到设计要求阐述明了。最后要建立起完善的审图制度,明确各部门审核人员职责,在审查过程中审核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审核意见单并签字确认,形成纪要存档,做到责任明确。

3.4 从人力资源角度提升公司规划设计能力

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最大问题是知识资源的积累和管理的问题,而知识资源的载体是人才,所以规划设计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资源配置的问题。房产公司要想吸引和培养出高端人才,重中之重是要树立起其优秀的组织架构和企业文化,只有好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才能造就人才高地。另外在人力资源培训上应该注重规划设计能力等有关知识的相互渗透,规划设计所涉及的知识与技能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经济、市场、建筑、环境、规划、成本、美学等多方面的学科,这就需要企业不同部门、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协同参与到项目规划设计工作中去,相互渗透,互补所长,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出最具价值的产品。

4 结束语

在不断变化的市场面前,任何企业不创新必然会落后,虽然创新可能带来风险,但不创新就是最大的风险。房地产公司在规划设计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一定要有大胆创新的管理思路,只有这样才可能不断超越打造出精品,才能满足市场持续发展的需求,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生存之道。

参考文献

[1]桂夏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规划设计管理.工程与建设,2006年03期.

[2]林少洲.万科的规划设计观.中国房地信息,1999年08期.

[3]刘新刚.提高设计开发一体化程度,塑造高品质产品.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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