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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体系之外,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盈余,享受免税优待,依法成立的组织。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如各类团体、协会等,数量多、分布广、社会影响大;另一类是带公益性质的事业组织,包括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文艺体育机构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已经逐渐成为除政府、企业外,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非营利组织不同于营利组织的目标与财务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管理会计与营利组织虽有某些共性,但更具有区别于企业管理会计的特殊性:第一,顾客的消费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费用不是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取。第二,缺少利润指标,管理的系统性出现缺损、不够完整,管理人员往往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较大,不同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第三,非营利组织权责利不是十分明确。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以考核评价,因而对各部门的权责利也就难以划分。第四,所有权形式特殊。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是,非营利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通常对损益不进行会计核算。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问题
(1)内部监管薄弱。若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通过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关注,组织内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监管就会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从制度上予以控制,从而导致监管失控。同时,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素质较差,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较低。这样他们往往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新出现的业务不能按照会计法规、准则进行正确处理,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得以正确反映。
(2)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我国非营利组织历史悠久,但对其会计法规体系建立较晚。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并颁布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也存在问题。
(二)对策
(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控制。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同时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组织内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对单位高管应进行《会计法》等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培训,改革和完善会计从业资质和技术职称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2)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健全非营利组织监管法规体系。成立以财政部门作监管主体,审计、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通过定期抽查或联合互查的方式,检查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促进会计监管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建议
(1)建立交流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经验和资源共享,对于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都要求我们要有主动性。同时,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一个协调机构。
(2)建立培训基地,提供民非组织观摩学习场所。可以提倡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非营利组织的成员进行会计相关的培训,可以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会计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非组织会计人员的督促和管理,鼓励他们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3)倡导服务团队,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审计机构可以成为民非组织的服务团队,这个过程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政府可以视情况进行一定的补贴。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不仅要管理,更要服务,管理与服务并举。
(4)可以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跟国际惯例趋同。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以及民间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加快立法的步伐,与时俱进,尽可能为民非组织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这样非营利组织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5)非营利组织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我国的税收制度把民间非营利组织视同“准企业”看待,涉及到的税种大致有十三项。为避免税收成为民非组织的一项或有负债,统一民非组织税收制度,明确减免税规定势在必行。同时,税法应体现对捐赠者的鼓励,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因捐赠所涉及到的税收条款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凡执行原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受托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资产类:
(一)“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银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材料”、“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材料”、“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六)“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无形资产”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负债类:
(七)“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入款项”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
(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十)“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净资产类
(十一)“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当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二)“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三)“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营结余”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收入支出类
(十四)“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抵消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较为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维护资源委托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使得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但相对于企业会计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研究较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还没有明确,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归属体系问题仍存在争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还存在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具体的组织单位为会计主体,各种基金只是组织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不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即没有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使用用途限定的资源,有时基金容易混淆使用,没有完全专款专用,不能很好地帮助受托人履行法定受托责任。
(三)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
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应计制原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核算等方面采用应计制。
收付实现制操作简单,但是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弊端越来越明显: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而且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比如当期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而且,对于跨期资产的使用,收付实现制在现付当期即作为费用核销,影响成本耗费、支出的计算,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同时,对于负债,只有在用现金实际清偿时才对其进行确认,而不考虑未来的其他或有因素,这样就形成了隐性负债,不能全面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负债情况,等等,而且同一会计主体两种会计基础并存,造成会计信息的混乱。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1.要素确定问题。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并未单独设置“结余”这一会计要素,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没有设置这一要素,而在净资产要素下设有结余,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项目,这样不利于不同?蟊硎褂谜呋袢「髯孕枰?的会计信息。
2.资本保全问题。非营利组织缺少一个对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现行的非营利组织文件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务、投资规模、经营亏损等没有明确,从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资本保全。国家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一直强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问题,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保全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极少被关注,如果净资产不能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
3.取得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与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显然不一致;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医院的出资人也是以一定方式获取回报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民办医院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获取适当回报。这些情况带来某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上的混乱。
(五)财务报告还存在问题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完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附表主要包括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这些报表只提供资产、负债、收支变动方面的信息,没有现金流量表,无法提供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信息,即事业单位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还没有相应的报表来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二、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经验借鉴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借鉴
对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美国非营利组织区分成公立和私立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这样,公立与私立非营利组织分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还没有明确的归属体系,因此,借鉴西方经验,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规范十分必要,以便于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借鉴
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严格按“基金”核算模式,将整个组织作为报告主体,而将基金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金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严格按照出资者要求,划分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设置相应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科目,并各自保持平衡关系。通过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资源,防止各种基金混合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法定受托责任。
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采用的是预算会计模式。我国2012 年2 月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根据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各级之间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可考虑借鉴西方基金会计模式,更好地做到专款专用。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借鉴
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标准可分为应计制(权责发生制)、现金制(收付实现制)和修正应计制(修正权责发生制)和修正收付实现制。在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应计制和修正应计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来确定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
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部分经济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属于修正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基础并存,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我们应借鉴西方做法,经过修正权责发生制逐步过渡到以应计制(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
1.要素确定方面,与西方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只是对结余予以反映,并不将其确认为会计要素,欠缺合理,可以增加“结余”这一要素,以能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运用资金的整体情况,也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使用真实的财务信息。
2.资本保全方面,西方非营利组织对资本保全的认识是,非营利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人,但组织有义务使其服务的规模和能力得以延续,并力图有更广泛的范围和更大的发展能力,这也是组织的初衷和资财提供人的愿望,这些组织需要资本保全,通常当期末净资产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其?糇什?的期初金额,就认为资本保全了。否则,该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便会萎缩,资财供给人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
(五)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借鉴
财务报告是提供财务信息的载体,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支余额表、职能费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报告附注组成,有些西方国家还编制净资产变动表。职能费用表是反映某一组织按职能划分的各费用项目的当期累计发生数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则是以现金或约当现金等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某一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的变动结果及原因。
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设置了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比较全面、系统,而我国事业单位则没有设置财务状况变动表,也不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不能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也不能反映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及资本是否能够保全。
可见,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发展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进的构想
(一)重塑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我国应注意借鉴国外会计惯例,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趋同,促进会计国际化。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非企业会计应当包括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仅仅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则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明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二)确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新模式
目前,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基金会计模式更能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有利于各类基金的管理。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可以基金为会计主体,以整个组织为报告主体。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以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大致分为三类:一般预算基金、限定用途基金和非限定用途基金。受资金提供者所附条件的限制,限定用途基金依据时间因素划分永久限定用途基金和暂时限定用途基金。采用基金会计模式,将使各项资金的界限更为明确,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资源管理。
(三)创新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应逐步由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向修正的应计制过渡,再向完全的应计制过渡。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鉴于西方非营利组织经验,应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就是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应分步实施,在过渡阶段的非营利组织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某些特定业务的核算则采用收付实现制,然后再由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转换,以更好地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综合完整的财务信息,使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控制和管理。
(四)补充、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要素确定方面,“结余”应该设置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可以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予以统一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依赖于一个科学完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该体系必须具有公认的独立性和较为严密的系统性。对于现行的非营利组织体制和会计制度,在实践中还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正不足,统一各项核算口径。
2.资本保全方面,净资产保全是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净资产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应规定净资产保全,明确净资产的保全范围和数额,对投资和经营活动应做出规范性规定,规范非营利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的规模,并将其与营利组织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保持、扩大规模和提高服务能力。
3.取得回报方面,可以提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组织,应根据规模大小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出台有针对性的制度等,不再作为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五)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体系,增加相关报表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其会计制度已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事业单位也应增加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事业单位由修正应计制逐步采用应计制以后,实际发生的现金收支情况与收入支出表中的收支将不完全一样,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才能有效揭示事业单位资金周转运作情况,才能更好地控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使用情况,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可按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按照经营活动等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信息披露 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社会福利危机的扩展,非营利组织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非营利组织的数量与规模迅速增长,形成一场全球性的“社会革命”。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事业单位。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发展速度很快,经历了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成长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民生问题的凸显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日益受到公众重视,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等问题日益凸显。
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填补了会计规范的制度空白,对于依法规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全面客观披露会计信息,有效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治理、监管和良性发展,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并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方面,相应的,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几个方面。虽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规范效力,但没有呈现出显著的规制效果。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核算基础不统一导致会计信息可对比性不强。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但仍有些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于会计基础的不统一,使得不同组织间的会计信息可对比性不强,难以纵横观察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整体发展状况。加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有冲突,也没有区分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等,导致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核算的依据、基础不同,进而造成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同样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运用的不同导致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较差。
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单一,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需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呈现,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关注者――捐赠人、媒体大众等,他们更偏好多样化、直观化和平民化的披露形式,而不是仅以专业的、单一的财务报表形式展现。多样化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对公众监督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化建设。
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有待加强。由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健全,使得披露会计信息存在标准化不够、规范化不强的问题,这些缺陷导致信息使用者对不同的会计信息难以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与决策。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行为没有进行原始记录和初始计量,应当建账却没有建账或者科目混乱,没有按照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报表和检验会计凭证,随意性强。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不高。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规模的整体走势处于平稳发展阶段,且稳中有升,但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于我国这一国情,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质量仍存质疑。此问题的出现需要国家加强监督职能,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公信度。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片面性偏好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社会公众、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资源提供者以及媒体等。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偏好不同,导致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信息搜集具有选择性和目的性,常常忽略会计信息中如成本核算等内容。由于这种信息需求方行为的偏好和关注的片面性,容易造成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不全面。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不完善。会计信息的产生与规范都会受到会计理论体系完整性和成熟度的影响和制约。虽然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但其理论基础不能匹配、有待完善。加之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尚有诸多不足和引人诟病之处,越发制约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会计信息生成与提供的成本主要包括搜集、处理、传输信息、对已披露的信息的质询处理与答复等成本,而现阶段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筹集难、资金规模小。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尽可能地压缩会计信息成本,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屏障。
政府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这种新生事物的发展历史较短,政府的管理与监督水平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相关法律规章等制度设计缺失或者存在瑕疵,加之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管理也受到自身成本的制约,导致造成政府管理与监督力度不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管理和监督的盲点。
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忽视,民间非营利组织缺乏竞争意识。在我国,资源提供者、捐赠者对捐赠的非营利组织资金及资源没有剩余索取权,非营利组织只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产权主体的缺位导致信息需求内在动力不足,资源提供者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被忽视。非营利组织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并且许多非营利组织受到上级政府的直接或间接领导,有些非营利组织会受到上级政府的资金支持与辅助,基本无生存竞争压力,导致各组织间竞争力与竞争意识不足,也导致非营利组织疲于会计信息披露。
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兼采收付实现制。因为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讲,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效益将大于成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并有助于其解脱受托责任。同时,可以采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增设“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折旧基金”。
实现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多样化,满足信息需求者多元需求。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要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形式为主,兼采其他形式,立体、全面和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例如,重视财务情况说明书和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图示等披露形式,充分重视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充分和完整。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加大力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从制度实践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行并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需求。立法机关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以更加适应会计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例如,完善、细化具体法律规制措施,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充分的处罚力度,严重的甚至给予解散的惩罚措施等。
强化外部监督,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建设。应进一步加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整治和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具不真实、违背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随着非营利组织的迅速发展和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长远来看,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是其首要选择。要求非营利组织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加强披露信息的质量与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目的仍是为了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和水平,正确引导非营利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意愿动机,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营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这样,会计制度就与合作社法脱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
二是适用范围问题。在适用范围上,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进一步规定其适用特征为: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受该组织的所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专业合作社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应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该会计制度。但从该会计制度列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种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院和宫观、清真寺、教堂)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与任何一个完全匹配。这就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上的矛盾与冲突。
三是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根据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极其相似。但从其他要素看,其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表现在组织上对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公共职能的非自治性,名义上的非营利性与实际的营利性等。事实上,大部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即其参加目的不是为了公益性,而是为了获得收益。从这一点上讲,具有盈余分配属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资财捐赠人及社员,满足捐赠人及社员需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笔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构建提出以下设想:
第一,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员提供公共产品,其资财来自政府、捐赠者等各方,是受人之托经管资财、经营事业。因此,会计目标应定位在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即向资源的委托人报告所委托资源的保管与经营情况。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会享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也应当把社会公众视为利益相关者。
第二,信息提供要实现低成本及高效益。财务报告信息的编制与传递是需要耗费的,信息披露的成本会随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会计信息在满足信息主要使用者的同时,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作出的应对,因而在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的设置时应注意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在将满足捐赠人、社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其会计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当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成本低于使用效益时才是可取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信息时,需要对成本效益因素进行衡量、判断,寻求信息的最佳披露数量,使其既能满足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要求,又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受托责任 非营利组织会计 信息披露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与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201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43.9万个,慈善捐赠总量达到700亿元(慈善蓝皮书,2011)。然而,近期发生的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混乱、违规收取赞助费、侵占公款等一系列负面事件,严重阻碍了其良性发展。究其原因就是非营利组织披露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存在舞弊行为,严重影响着公众捐赠的积极性,制约着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将我国慈善组织披露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四大类,调查结果显示,“基本信息”透明指数最高,为3.31;财务信息”透明指数最低,为1.52。财务信息成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瓶颈。
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并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方面,相应的,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几个方面。虽然该制度的颁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规范效力,但没有呈现出显著的规制效果。
二、非盈利组织的委托关系
委托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按照委托理论,一个组织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或提供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及控制这些经济资源的管理者是人。由于委托人与人利益的不一致,人有动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由于处于组织外部,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所以很难监督管理者。
对于非营利组织,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了防止管理者的不作为或谋取个人利益,捐赠人会通过理事会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捐赠人还经常会通过限定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来限制管理层。而且由于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的分离,因而更加需要政府加强监管。
三、受托责任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受托责任理论下,非营利组织如公司和企业一样,并不真正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并且负有在完成受托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的责任。由于委托人并不直接参与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必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委托人为了监督受托人对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管理情况,就必须了解其运行状况,并且根据得到的会计信息对受托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将财产交其管理。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连续地反映主体经济资源的来龙去脉、前后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利用经济资源所取得的业绩,全方位披露主体各方面、各类型的财务活动信息,从而为评估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及结果情况提供信息支持。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提供有关主体及其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的信息,重点反映预算与实际执行相比较的情况,以揭示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能力,防止管理者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支出随意性。由于非营利组织通常会收到带有限定条件的经济资源,它们只能被用于既定的目的或用途。因此,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主体资源限定情况的信息。
总而言之,由于财产使用权转移非营利组织与与委托人形成了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时,委托关系也造成了资产经营者和投人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透明度。
四、改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是比较繁杂和不充分的,由此导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不力。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善:
(一)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为组织内的成员了解会计信息提供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二)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管制。
有效的会计制度设计能降低财务道德风险水平,非营利组织在设计会计制度时要重视内控制度的设计。非营利组织应该依赖于组织业绩和受托责任的改进,努力构建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管制;积极地进行会计人员培训,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道德规范,保证他们在实际中遵守会计规范和根据组织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报告。
(三)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
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兼采收付实现制。同时,可以采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增设“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折旧基金”。
(四)加强法律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一些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规范逐渐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以更好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地提出,每年对基金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规定。因此为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基金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 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税收制度 税收优惠
在现代社会中,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快速增长。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和重要支持者,广泛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提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也实施了不同于企业的税收制度,以保证非营利组织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享受应有待遇,促进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但是,由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立法尚待明确,进而导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混乱,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非营利组织与税收制度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缺乏其统一的规定,但在法律中规定了其一般特征,以保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到现今税收制度下的税收优惠,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提供各方面的社会服务。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意思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同时又被称为“非政府组织”、“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等。非营利组织普遍被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不分配利润、收益或者资产的组织。非营利严格的范畴是“公益组织”(PBOs)。1我国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尚未统一,而法律法规由于其侧重性不同而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界定也不尽一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投入不得取得经济回报。(3)资金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规定明确了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同时不具有其私有性,明确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其所有权、收益权,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就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第10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规定明确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以公益为宗旨及其非营利特征,同时明确和界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范围。
综合以上,本文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国家事务管理职能,不分配收益,活动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从事慈善、科学、卫生、文化和自律性行业服务等事业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总称。非营利组织作为不同于企业的组织,其本身并不享有天然的免税权利。政府允许非营利组织享受在合理依照税法和相关法律下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免除部分纳税义务,成为非营利组织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证。促使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作出此种政策选择的原因是:(1)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机构与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是公共部门的重要主体,在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依据公共产品补偿说,作为公共产品生产者之一的非营利组织应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中分享份额,有利于弥补再分配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平。2(2)税收优惠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实施财政资助计划的制度安排。与政府拨款直接资助相比较,就管理效果而言,前者更为简便高效,更有利于发挥非营利组织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其实质在于国家通过让渡部分租税利益来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3(3)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约束”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政府在对其实行税收优惠的同时安排严密的监控管理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从而促进非营利的健康发展。4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企业。据2010年数据统计,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约有45万个(不包括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性企业组织)。5在对各税种及其捐赠主体的规定中,分布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的相关约束条件,为税收管理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证,但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方面仍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组织由于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分配不均的现状,有利于社会公平,因此在政府允许范围内非营利组织及其捐赠主体都能够享受一定税收优惠待遇,从而维护其非营利组织的利益,鼓励捐赠者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扩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非营利组织本身享受的税收待遇
非营利组织本身能够享受到的税收待遇包括不同税种的减免税待遇,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耕地占用税等,同时非营利组织能够通过税前扣除减免税收。6
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税前扣除,但并非所有非营利组织均能享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才能享受其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试行条例的通知》对公益性组织的审核评估进行了量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提供了法律保障,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义务被大部分免除,甚至可以说完全规避了纳税,成为了免税组织。
1、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我国税收政策明确了对于企业以及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从而推动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扩大,保证社会公平。
对于企业的税收政策。根据93年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门,准予扣除;而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基的改变,税收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更好的促进了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于个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扣除规定。《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的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扣除,进一步推动了个人和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扩大非营利组织收入的来源,为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由于其特殊性而享有与企业不一致的税收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但是在实际中,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保障社会的公正性。
1、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缺乏统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免税或者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基本上是由财税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财税部门的部门规章来认定。同时,其他行政法规和行政部门也参与认定,由于我国税法的不健全,其他行政法规和相应的行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资格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导致了不同程度的认定权,形成了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局面。7
2、未区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互益性或者公益性基本上既不纳税也不接受税务管理。互益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享受同等待遇,互益性组织规避了其应有的税收义务,导致税收的流失,影响我国税收制度的良性发展,不利于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按照国际税法惯例,对互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应给予税收优惠。我国缺乏对互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以公益性代替了非营利性组织,导致非营利组织固守公益性的误区,抵制税收监管。但是,我国税法体系中既没有专门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规定,也没有特定的条款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缺乏对“非营利性”的准备把握,将公益与非营利混为一谈。
3、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实施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所针对主体为企业和有应纳税所得的其他经济组织。非营利组织也有履行的义务。但在企业所得税中对非营利组织征税只书面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应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收入的税收征收管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我国为鼓励企业、个人捐赠,对捐赠主体有所得税扣除制度,但其在具体实施中仍不完善,企业与个人的税收优惠难以真正实现。除对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收的优惠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较低,分布散乱,有一定的执行难度。
4、不同性质捐赠的区别对待
捐赠性质存在区别,分为三种:一是公益性捐赠,二是救济性捐赠,三是其他捐赠。国家对前两种实施税收优惠,而第三种不能获得税收优惠,同时不通过中介组织而进行的捐赠大多得不到税收优惠。8但由于中国中介组织的管理混乱,一方面导致实际捐赠企业和个人难以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某些组织借助于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而变相转移财产,为私人谋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5、缺乏相适应的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作为与营利组织相对应的部门,包括非政府出资举办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目前没有一个自己的会计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比照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有的是比照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9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处于分离状态,缺乏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各主体间会计信息的相互比对,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同时非营利组织的票据使用混乱,票据缺乏规范,其非营利组织的票据难以与企业的票据相区分,其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税务部门的管理出现困难。
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在许多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不足。以上只是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税收政策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在税收方面的管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推进实施,从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脚注:
靳东升.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的国际比较.涉外税务2004(10)
2 安体富,王海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地方财政研究2005.12第12期
3孟庆瑜,师璇.慈善捐赠中的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河北学刊.2008年11月第28卷第6期
4 丁玉芳,邓小军.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2010.P285
5《国际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报告》估算结果
6李玉娟.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4月第13卷第2期
7 龙献忠、吕珈 .美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及其启示.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6期
8 李艳婷.论非营利组织税法体系的构建.理论与现代化.2009年第5期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说法繁多,目前大致上有以下几个名称: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这些名称从不同方面反映出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特点,但是都不全面。美国研究民间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学者指出:这里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术语能够将这一特殊组织准确的刻画出来。简单来说,非营利组织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履行政府职能,主要为了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或者是互益性社会服务的独立民间组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主要归为以下几部分:(1)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捐献者,组织目的不是期望收到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不是以提供劳务或产品来换取同等利润或同等利润的等价物;(3)没有明确规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没有出售、转让或赎回的权利,组织清算或解散时不能凭借所有权分享一定份额的剩余资产。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但是大方向还是能够确定的,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性的活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殊性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稳定。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社会各界公益人士的捐赠,政府拨款和基金会的收入等各种来源,但是总体上还是十分的不稳定,资金上的短缺让非营利组织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甚至连组织本身也无法继续维持。
2、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
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实现社会使命而运营的,而不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公益组织,虽然为了实现公益目的而进行社会服务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收费水平很低甚至免费。所以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中通常不会有利润这一指标,这使得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目标也不确定。
3、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中权责不明确。
在非营利组织中,由于缺乏利润等量化指标,使组织的管理人员难以就各种组织目的达成一致。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因而对各部门的权责就无法划分得十分明确。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1、首要问题是对财务管理的不重视。
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观念陈旧,他们认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是不同的,非营利组织应该是“只求付出不求回报”,没有利润也就没有财务管理问题,只是以社会责任为目标,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从而造成资源浪费。
2、资金不足的一大原因就是财务的透明度不够。
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很难合法而有效地及时看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无法确定他们所捐赠的物资是严格按照他们的意愿而使用。
3、渠道狭窄导致财务收入非常有限。
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财政主要来自于组织成员的会费,一些社会性的服务收入以及政府资助、社会资助等。但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分配结构还不是很完整,所以非营利组织收到的政府的资金收入有局限性,在灵活性和张力上还有不足,由此导致组织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狭窄的财务收入渠道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工作开展产生巨大影响。
4、缺乏管理导致财务管理混乱。
当前许多非营利组织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特别是目前有许多已经演变成社会问题,例如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等。红十字会是一个发展时间较长,组织结构比较完整的非营利组织,但它也会出现财务问题,说明非营利组织缺乏较为正式并且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像红十字会、希望工程等由政府支持的、正规的非营利组织,更需要强力的监管和约束,否则长此以往会影响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的成因
(一)缺少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活动中的独立法人,必须要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内控管理三个方面进行日常的财务活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作为组织内部财务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都包括: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从法律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角度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还是缺少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作为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典型,对其财务流程也缺少明确规定。
(二)专业人才的缺失。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都相对较小,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也较差,由于这些工作对于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吸引力,所以经常会发生财务人员由非专业人员代替。伴随着人才缺失的后果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能力不足,组织的筹资能力降低,导致组织财务困难重重,难以持续发展。
(三)缺少严格的监督。
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第三部门,财务过程必须要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在内部监督方面的管理设施不够健全,缺少项目审批和财务监督的环节。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出和使用,资产投资、收益与处置等重大财务活动,政府部门应该做出什么样的监督,如何完成监督等均无详细规定。
(四)资金利用效率低。
非营利组织对支出管理重视不够,做事业不是很得力,从而导致了资金利用效率低,组织发展力度跟不上。经常出现相互挤占,相互挪用的情况;不能明确分配各项支出,手头的项目不仅没有做好并且别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的现有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所以我们要建立全面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完善的控制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有效的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一)从事经营活动,扩大自创收入。
为了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一些商业的经营活动,将获取的利润收入用于组织的发展壮大,也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做基础。而且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会损害自己声誉的商业活动,所盈利的经济利益不能在组织内部分配,必须全部投入非营利活动。
(二)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非营利组织要获得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其社会公共责任的实现,就需要健全的制度和内部控制。首先应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还要建立健全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使民间组织人员言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章程只是一种条文规定,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实际的操作程序,即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掌握每一个职能部门、每一个业务环节,使组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组织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三)公开财务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