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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3年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等工作,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和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捕捞许可证年审、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见《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船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75KW以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
(二)收费办法:各项收费必须在渔业船舶证件签发的当日缴清。以船为单位结算,由收费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逐船开具凭证。
三、年审、船检审证的时间安排
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分两批进行。
四、捕捞许可证审验的有关事项
(一)审核范围和原则
1、凡经2012年度审核、缴足渔业资源费并在省厅渔政处微机档案存档的渔船,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均可参加2013年度许可证审核,并缴纳2013年度渔业资源费。凡2012年度脱审、因未换发新版渔业许可证渔船已在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注销作废的,不再参加2013年度年审。
2、任何单位不得在渔业船舶年审和船检过程中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3、凡违规受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渔业船舶(含涉韩、涉日水域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二)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许可证中“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等项目,重点审核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马力凭证、作业类型等具体内容是否私自涂改变更。对照许可证审核渔船,核对渔船与“三证”是否相符。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1、对经审核确认船证不符或私自涂改、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的,予以纠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渔船建造完工并办结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后,由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材料二份,向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提出申请,逐级报上级渔政机构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
3、渔船买卖过户的,买卖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并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然后按照本条第2项要求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
4、捕捞许可证丢失的,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捕捞许可丢失证明,并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补发手续,期间不办理其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事宜。
5、2012年度脱检、脱审渔船,按规定作注销处理,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许可证由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收回。
6、其他情况,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处理。以上各项如省厅有新规定,另行通知并按新规定执行。
五、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的有关事项
(一)检验范围
凡已参加2012年度渔船检验,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均应按规定申请检验。
(二)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1、申请检验的渔业船舶必须如实填写《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根据农业部第1562号公告,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2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3、渔船标示的相关规定。所有参检渔船必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字体、尺寸大小等要求刷写船名号。具体要求如下:
(1)船名:捕捞渔船用“鲁城渔”、养殖渔船用“鲁城渔养”、水产运销船用“鲁城渔运”,船号:以“6”开头的五位船号,取消船名与船号之间的空格。
(2)船名号的刷写要求:参检渔船必须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刷写船名号和船籍港,船首两侧的船名号皆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船籍港为“罗家营”,小型渔业船舶无尾部护板的可不刷写船籍港。船名号和船籍港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字型为宋体,字体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长12米以下渔船船名号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渔船检验申请。
4、渔船检验时,船东需为验船师提供登船检验和拍摄渔船全貌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检验申请。
5、参加船检、年审的渔业船舶必须按检验证书的规定,配齐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船东必须开启机舱,由验船师登船检验。参检渔船应在3个月内进行过坞内修理或其他维护,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的渔业船舶还须提供有资质渔船修造企业出具的坞修质量证明书,方可申请检验审证。
6、1997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建造的主机功率14.7KW(含)以上的渔业船舶须申请换证检验,并缴纳换证检验费。
7、审证时须将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航行签证薄、渔业船员证书一并交齐。职务船员应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配备足额的职务船员,并登记审核。
8、所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申报检验,逾期3个月加收船检费,逾期6个月注销其检验证书。
9、主机功率29.4KW(含)以上的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救生筏,并提供2013年度救生筏检修报告;44.1KW(含)以上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单边带电台、AIS渔船防碰撞系统、新型渔用对讲机,并确保单边带电台的通讯距离达到设备载明的功率标准(现场试机)。
10、达到老旧船龄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审证工作按照《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验船师对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渔业船舶现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并告知船东限期整改。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1、渔船年检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其他原因造成检验证书失效时。
2、船舶因转让、买卖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必须先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3、船舶证书经确认已丢失的,由社区出具丢失证明,并在有法律效力的报刊上登载《丢失声明》三个月后,重新补发。
六、其他事项
(一)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详细填写《渔船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报告表》(已下发至各社区),各社区按照“生产作业海区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生产编队,指定生产编队队长,并将各编队渔船的《报告表》装订成册报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备案。
(二)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与所在社区或街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或责任书,必须明确船长或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2017-2018年,**分公司5月份装置停工的案例有2个,一是2018年5月2日**装置因汽轮机非负荷端止推轴承温度漂移,压缩机联锁停工,甲醇合成系统停工;二是2018年5月15日制氢装置因转化汽包液位低低联锁,装置全面停车。这两次事件都是在装置平稳高负荷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触发造成装置突然紧急停车事件。第一次是因为止推轴承温度TISA190A测量线断,原因类别属于设备故障;第二次是因为工艺误操作(操作人员零点班没有及时发现指标偏离,且应急处置不当),原因类别属于生产调整操作不当。
一、纠正与预防措施:
针对第二次停车事件,制氢车间制定了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加强岗位责任心,强化平稳操作的管理。
2、加强对班长、运行工程师的管理,要求班长、运行工程师在任何时间必须保证一人在控制室监督、检查岗位员工的操作。
3、加强值班、值宿的管理,严格按照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检查岗位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
4、加强车间的培训管理工作,使培训更加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二、标准及定义解读:
(一)分公司执行炼化企业及集团的《自动化联锁保护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定义及作用:是指保护生产装置、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由仪表自控系统实现的安全保护系统。联锁保护系统在工艺过程或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执行相应保护动作,按规定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紧急操作、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入备用系统。
分公司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工艺安全联锁保护的设置、联锁保护设定值、方案和工艺安全联锁的运行管理。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管理提示:
1、“切除联锁回路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对不能按期恢复的联锁回路,需重新办理联锁切除/投用审批单(时间不能断档),长期摘除联锁要有整改方案。”
2、装置联锁投运/切除或变更前,分公司装置单位应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在装置联锁投运/切除审批单中填写。
3、联锁保护解除工作后,在投用前必须具备联锁试验条件,并由仪表维护单位进行联锁保护试验,并填写联锁保护试验确认单。
4、节假日或公休日,联锁保护系统的暂时切除,若当班即可恢复者,由分公司值班领导审批;当班不能恢复者,需经装置生产主任审批,停用1天以上需经分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
(二)分公司执行炼化企业及集团的《工艺纪律检查及工艺卡片监控管理规定》
1、工艺指标管理实施三级管理、四级监控。班长、运行工程师、内操、外操需熟记工艺卡片指标,在操作控制过程中随时与DCS、现场指标对比,确保工艺卡片指标得到有效控制。
为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明确责任,经学校、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协商,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学校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与企业签定校企合作实习协议及约定相关实习事项,并监督企业履行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
(二)负责对学生和家长如实宣传企业情况及实习待遇。
(三)负责按企业要求向学生和家长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及注意事项。
(四)负责联系合法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五)当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协助企业派老师到现场处理。
(六)负责对学生的实习生活全程跟踪管理,监督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七)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保证金费用,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克扣学生实习工资。
(八)督促企业为学生在实习期间购买意外伤害险。
(九)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学校不收取学生学费和实习管理费用。
(十)负责在学制满后给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办理毕业证书。
二、学生职责和义务
(一)确保填写的《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真实有效,否则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
(二)学生在顶岗实习前,应按规定缴足各项费用,否则不能如期毕业。
(三)在实习期间,学生本人保证按《学生管理手册》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实践,安全生产,不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若有重大违纪或违法者将按学校管理规定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实习成绩记为零,学校不颁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在离校实习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在此期间若因学生个人因素导致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管理义务与责任。
(五)学生因个人原因辞职须经学校及企业同意并立即返回学校,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则按自动离职和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予办理毕业证,且因此引发的一切事端和后果全部由学生自己独立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六)学生在实习期间须保持通讯渠道畅通,经常与家长、班主任及学校保持联系。如地址、电话号码变更,须及时与班主任、学校汇报。
(七)安全生产,不违规操作,实习学生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
(八)实习期间凡属于个人原因,违反企业规定,违规生产,休息时间不服从企业安排或擅自出厂游玩等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自离、辞退、伤亡等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损失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九)实习期间因学生个人原因被企业辞退的,学生须及时报告班主任,及时与父母联系并及时返程回家。未经学校及父母同意擅自出走,后果自负,且学校将不准予毕业。
(十)如实向学校反映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回访和调查。
(十一)实习结束后,需及时向学校提交顶岗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并附有用人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以评定综合实习成绩,逾期不上交者不能正常毕业。
三、家长职责和义务
(一)协助学校对学生做好实习前教育工作。
(二)在实习期间,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
(三)鼓励和教育自己的子女要吃苦耐劳、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各项管理。
(四)教育自己子女勤俭节约,诚恳工作。
(五)实习结束后,督促自己的子女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工作,并按时提交相关实习材料给学校,以便学校办理毕业证。
(六)教育子女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被辞退的不要擅自出走,要及时回家。 (七)主动给自己的子女购买学生平安保险。
四、实习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实习期限: 20____年5月19日至20____年8月24日。
六、其它事项: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学生、家长各执一份。
学生__________(签字)
xxx学校:(盖章)__________
学生家长:__________(签字)
化工生产委员会属各单位、业务外包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证公司生产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外包业务,但工程项目及以工程量结算的外委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以项目进行考核。
二、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原则
;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并行原则;
(三)坚持监督与管理、教育与惩罚、技术与服务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谁用谁管的原则。
三、内容及要求
(一)承包方所用劳务人员,年龄及健康程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参与工作的设施及装备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证书。
(三)承包方所用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并定期进行年检,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公司规定安装相应安全设施。
(四)外包单位新增人员和变更人员必须事先报安全生产部登记审批并进行安全交底,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如未按规定安全交底的,按安全制度处罚。
(五)外包单位在承接生产任务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所承接的生产任务。
(六)外包单位违反本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对生产造成影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该外包单位负担。
(七)外包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分厂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爱护生产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进入厂区的拉运车辆应按照行车路线指示牌行驶、过磅、卸货、回皮,办完业务的所有车辆严禁在厂内停留。
(九)合理规划物料堆放区域,放置相应标识牌,标识内容需明确清楚。
(十)物料堆放须整齐有序,保持场地周围卫生清洁,无垃圾杂物等。
(十一)拉运车辆应按指定的区域、路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公司所规定行使速度。
(十二)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四、考核
厂内所有外包单位需遵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厂区内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本岗位及休息室内卫生清洁,其他事项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一)外包车辆及其他设备考核概述
1.
外包单位车辆作业时,如违反公司规定,超速、超载、违章驾驶、倒车或转向时不做相应警示,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2.
所有进入厂区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乱停、乱卸,严禁碾压场地上堆放的物料,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3.
车辆照明、刹车、喇叭必须完好并定期检查,自卸车必须安装车斗起放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恢复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4.
拉运车辆及司机、装载车辆及司机、倒运车辆及司机、现场作业人员损坏厂内设备设施须按原价赔偿,并处罚500-1000元。
5.
进入厂内的铲车、拉运车必须统一摆放在指定停车场,严禁乱停乱放,发现一例罚款50元。
6.
外包车辆需按照安全相关制度进行年检和安装相应安全设施,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每次处罚500-1000元。
(二)外包人员考核概述
1.
外包人员必须按厂内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作业,因违章、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需自行承担责任。
2.
外包人员需按属地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外包业务,积极配合分厂生产经营,不配合操作的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3.
使用叉车、装载机、吊车等特种设备的外包人员,需持证上岗,证件须真实、有效,否则处以100-500元/人次罚款。
4.
外包单位员工严禁赌博、打架、聚众闹事,违者罚款500-10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打伤他人者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5.
外包人员发生盗窃事件,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5倍扣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
装、卸车人员严禁向拉运货物司机索要财物,发现一次或遭到客户举报,处罚当事人最低500元,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与其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7.
进入厂区所有人员严禁吸烟,违者处罚200-500元。
8.
外包单位员工有人来访,必须在门卫登记,经门卫确认后方可进厂,进出厂时间要做好登记,违者罚款100-500元。
(三)其他考核
1.
安全方面
(1)如因承包商不服从化工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造成非我公司人员伤亡的,由承包商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自理,化工委员会概不负责。如造成我公司人员伤亡的,我公司有权利参与调查处理。
(2)由于承包商不服从化工委员会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引发设备事故,参照化工委员会《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考核。
(3)日常发生的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参照化工委员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事故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考核。
2.
生产方面
(1)片碱承包业务
①外包人员严格按照片碱包装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片碱包装质量,未按照包装规程进行包装,影响片碱质量考核500元/次。
②装置巡检人员将不定期对片碱重量进行抽查,若发现重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据重量偏差情况对外包码垛人员及调秤人员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将对外包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
(2)上盐、卸盐码垛;上煤、除灰;水泥厂内装卸及倒运
①上煤人员必须确保熔盐炉合格燃料正常连续供应,由于上煤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考核500元,情节严重报公司处理。
②出灰人员必须确保熔盐炉系统灰渣定期定量清理,保证熔盐炉正常连续运行,由于出灰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生产事故,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考核200-1000元。
③外包人员不得随意脱岗,影响上盐时间;如需外出较长时间不能到岗需告知班组人员;如发现不能及时上盐一次考核300元。
④上盐时须服从当班上盐工的指挥,不得随意上盐,不服从指挥者一次考核200元。
⑤电石渣堆棚上料铲车必须保证不间断上料,如因铲车原因造成电石渣断料10分钟以上处罚500元。如因断料造成水泥分厂停产,视生产损失情况加重处罚。
⑥原煤堆棚铲车必须服从水泥分厂的堆放及按比例搭配上煤任务,如出现不服从管理延误上煤、不按比例搭配上煤可断煤等情况,每次处罚500元。
(3)电石破碎业务
①破碎电石必须保证粒度在25—50mm,若因大块电石及钢管、大片硅铁等进入料斗造成卡料一次罚款10元,因此而导致降量每半小时罚款
500元。
②严禁在破碎电石时向破碎机内放入其他杂物(如手套、胶皮、钢棒、砖头、大片硅铁等)及高温电石,若因破碎机内混掺杂物进入发生器造成发生器排渣堵,一次罚款10元;造成排渣泵堵一次罚款100元。
③破碎电石必须按照先来电石先用的原则,电石在库中连续存放两天未使用一次罚款10元,使用不当造成风化一次罚款
300元。
④电石破碎量必须确保生产所需,因破碎不及时电石供应不足造成系统降量罚款
1000元,停车罚款
5000元,情节严重者将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⑤严禁使用热电石,违反一次罚款300元,使用热电石造成安全事故的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一)制度中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使用法律手段。
(二)细则中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如现场清洁、清扫,综合部服务等方面,需按各分厂外包管理制度执行。
(三)外包属地管理人员有权对外包单位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标准参照附件。
(四)考核及奖罚标准如下:
考评分值
奖罚金额
60分及以下
处罚外包单位500元。
61-70分
处罚外包单位200元。
71-80分
处罚外包单位100元。
81-90分
不奖不罚。
91-95分
奖励外包单位200元。
96分及以上
奖励外包单位500元。
(五)对外包单位业务评价按月进行,奖罚金额在外包费用中结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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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控制措施
一、明确安全监理任务
⑴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⑵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⑶督促承包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⑷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和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⑸指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安全协议。⑹检查承包方的其它各项安全工作,如防火、防洪,冬防寒夏防暑及卫生防疫等。⑺监理部选派得力的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要点
工程项目开工后,在全面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要着重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到人,安全设备到位。受业主委托,安全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全权处理施工中的违章操作现象,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承包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⑴审查各类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审查进场作业的各单位资质及他们对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
⑵审查在本工程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⑶审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检的安全报告。
⑷跟踪检查,签办安全技术证书;对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确认。
⑸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可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下达“暂时停工指令”后,及时上报总监办,请总监代表复核后,补发书面停工令或撤消。①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检查指出,未见改进或改进措施不合要求者;②已发生事故未处理而继续施工者;③安全措施未经检查,或无措施擅自施工者;④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盲目施工者;⑤擅自变更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者;⑥未经资质审查进场的分包人员,擅自施工者;
⑹最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有:
①脚手架。脚手架是高空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博士论文,建设工程。
首先,脚手结构搭设前对所用材料,都要认真挑选,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脚手架搭设要牢固、稳定,不仅要有足够的堆料、操作、运输使用面积,同时又能确保在各种天气和规定荷载下,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并且拆、装方便。
脚手架起用前,要经常检查,使用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天应暂停使用。
②高空作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操作。a)临边作业。建筑物的外墙、阳台、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栏、防护网并装安全门。博士论文,建设工程。b)洞口作业。博士论文,建设工程。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上装明显标志及通道门,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c)悬空作业。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平台、绳索、塔架等均应认真核查,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且勿存有侥幸心理。
③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临时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安装、接线,并做好保护接地,设专人管理,以避免触电伤亡事故。
④落实防火责任制,设立消防组织人员,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有人负责防护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安全控制具体措施
1.技术措施。(1)审核施工现场项目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对坑开挖和脚手架;模版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临时用电等工程或部位进行审查。(3)监理安全文明检查制度和安全会议制度,项目安全生产组建每周召开各方参加的项目安全例会;对本周的安全检查情况予以审查,并核查已出现的安全问题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安全。(4)通过“合理定制,进行牧师检查“的辅助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2.组织措施。博士论文,建设工程。(1)监理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2)监理部设定安全文明生产安全文明负责人,常抓不懈。(3)编制本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细则。(4)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文明安全生产的意识。
3.经济措施。(1)制定安全公约,明确要求、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开工前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各方召开会议,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提出具体的文明工地的要求,要求应具体,切和实际,不搞花架子。博士论文,建设工程。博士论文,建设工程。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条款,对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行为的奖惩应具有具体的奖惩数额。(2)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对工地检查,有违规者严格执行奖惩。
4.合同措施。(1)协助业主签订好施工合同,对合同中设计施工安全的条款,应严禁,不出现对业主不利的条款。(2)做好工程安全记录,保存好各种安全管理文件。(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4)平时注意收集有关安全信息的资料,进行分析,提交给予有关部门参考,便于她们作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周爱民.建筑企业全面质量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田金信.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
(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
(三)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
(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
(二)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
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提供虚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九、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十、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三、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十四、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六、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七、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二)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二十、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三)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六)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七)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九)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二、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四、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五、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二十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七、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诉和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受理。
二十八、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九、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准用手续。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从20xx年4月1日起,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科室年度HSE任务完成与目标的实现情况; b)
科室及其成员HSE承诺兑现情况; c)
科室HSE职责和管理人员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d)
对专业系统履行HSE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情况; e)
对未能履行HSE职责,因管理失误造成事故者的处理情况; f)
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安全科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a) HSE承诺兑现、目标实现情况; b)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2.2.3 资源 2.2.3.1 安全科各岗位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培训证书有的资格。管理人员应达到: ——具有HSE意识;通过HSE知识培训。 ——熟知安全与职业卫生方面的HSE法规、标准、制度和要求; ——清楚本岗位HSE职责和任务; ——在推行HSE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2.2.3.2 安全科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参加公司和上级组织的HSE培训。在组织开展对安全专业系统的岗位培训工作时,应有HSE培训考核的内容。 2.2.3.3 在本职范围内,为HSE管理体系的推行提供物力资源: a) 在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项目时,提供符合HSE标准的生产运行设备、设施; b) 参加“四新”的HSE审查,建议提供生产所需的HSE设备设施; c)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 d) 组织提供安全生产方面抢险救灾等应急所需的设备设施; e)
组织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职工HSE防护用品; f)
落实职工的防暑降温物资和保健补助。 2.2.4 文件控制 依据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科室HSE管理相关文件的记录、审批、发放、更改和归档管理措施,及时归档。 文件的归档具体按照公司办公室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安全科的非归档案资料保留两年。 2.3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2.3.1 安全科应组织各个单位不间断地开展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2.3.2 建立风险管理的程序,其中至少应包括: a)
明确项目、过程和作业管理人员是风险评价工作的负责人; b)
对现有装置和设施在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下、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下和生产的全过程中,明确界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价的项目、工程和作业等; c)
结合本专业特点选择合适方式进行风险评价; d)
监督检查风险评价的进行情况; e)
检查风险削减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f)
总结风险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g)
建立项目、工程和作业风险评价及风险削减措施档案。 2.3.3 建立隐患治理管理程序和治理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或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3.4 协调各个部门,对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或资金支持。 2.3.5 对已立项或已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2.3.6 建立项目、工程和作业的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档案。 2.4 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安全科应按照管理局关于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规定和推行HSE管理体系的要求,配合基建计划科、供应站组织认真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并加强管理,主要做好以上工作: ----对承包商和供应商以往三年的HSE表现进行评估; ----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有关HSE资质进行审核; ----审查承包商和供应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确认承包商管理人员已经进行HSE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并建立有培训档案; ----选择承包商。组织或落实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落实承包商的HSE责任;对承包商企业人员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 ----根据供应商提品和售后服务的情况,选择供应商;落实供应商管理人员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合同中给予明确; ----对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建立可选择承包商档案; ----对供应商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2.5 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根据部门职责,在新建、改建 、扩建装置(设施)时,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全科要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进行和确认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预评价,未进行预评价的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确认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组织对初步设计的安全环保篇组织进行审查会签和批复; ----落实供应部门采购人员的责任。监督并使新、改、扩建装置(设施)建设中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性物资和装备进行安全审查,或落实安全检测; ——对新、改、扩建装置(设施)的建设安装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的情况,并责令对查出问题进行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竣工后,督促落实竣工安全验收或评价,对装置(设施)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装置(设施)的HSE防范措施、员工培训、规章制度建立等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 2.6 运行和维修 组织或督促建立运行和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监督实施,保障运行与施工作业正常进行。至少包括: ——组织或者参加新安装和改造设备的开车安全审查,审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或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情况; ——监督检查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情况,督促健全操作规程; ——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组织检查监督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列入安全监控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组织进行现状安全评价。 2.7 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2.7.1 落实变更管理,主要包括: a) 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变更、机械设备设施变更和管理变更程序; b) 对职业安全卫生变更情况按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组织审查确定; c) 将变更管理列入安全检查的内容,监督变更程序的实施; d) 组织技术和机械设备重大变更实施后的验收。 e) 建立文件修订制度。遇到各种变化情况使已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措施出现不适应的情况时,及时组织或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修订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2.7.2 落实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a) 组织或参加制定海上应急、灾害应急、险情应急等各种应急预案; b) 会同生产、保卫、生活落实部门制定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理的责任; c)
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文1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承包范围:
第四条承包方式:包轻工。施工所用机械设备、运输机具、操作工具等由甲方提供。
第五条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工程质量:
1、 质量标准:合格
2、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其工料损失由乙方承担。隐蔽工程由 甲乙方及监理共同验收全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已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如因变更或组织施工方出现问题须要重新施工的甲方应按合同(或市场价)给予乙方结算工费。
第七条工程价格:建筑面积————————/㎡,单价 ,总价 万元。
第八条工期及付款方式:
工期在施工材料及设备及时供应,项目部有效的组织各道工序正常施工于前完工,如因施工人员配备不到位,而拖延工期处以劳务费额每日 的罚款;反之每提前一天给予 的奖励。拨款按工程进度每月的 日前所完成的工程量的 拨款,其余在整体竣工后一次付清.
第九条甲方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负责解决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住宿、就餐等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管。
5、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甲方负责劳务分包营业税的代缴事项,并给乙方完税证明。(总包方缴纳税金的复印件)
第十条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计划要求,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每月应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工期计划。
3、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进场前的规范用工手续。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出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等有效证件。
6、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
1、 乙方必须认真按有关安全施工的制度施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施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必须服从安全监理和项目部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并配安全巡查员制度配合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甲方有权对当事人和公司进行处罚。
2、 甲方在施工生产中创造安全条件,并且保障安全生产设施齐全;三宝用品由甲方提供。如因甲方的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盲目指挥生产的,甲方负全部责任;并且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 甲方负责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材料管理:
乙方设专人向甲方办理工程施工材料的限额领料手续并当场验收,严格按甲方提供的配合比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乙方在施工中造成浪费的按原价的2倍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施工机具管理:
1、 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由甲方按《施工组织设计》配备,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的安排有相应资格证书及操作经验的操作工,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殊设备。
2、 手续操作工具乙方自行负责。
3、 甲方供应的工具由乙方认真保管养护及维修,如有人为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现场管理:
1、 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在甲方的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质量、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2、 乙方应对自己的施工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及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不法行为的监督和现场管理制度的实施。当出现不法和不符合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及追究其责任的事宜.
3、 乙方在施工中要做到工完场清,保证现场整洁。
4、 乙方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严禁合同外人员进入现场和住宿。
第十四条生活管理:
1.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需食宿环境(条件)。
2. 全部炊事用具由甲方提供。
3. 生活用需用品由乙方自理。
4. 甲方提供烧柴燃料。
第十五条其它:
1、乙方在施工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施工生产中调配人员延误甲方施工工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便变更或中止,如单方随便变更或中止合同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合理管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人工资。如因资金不到位(工人工资短缺)所造成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5、现场发生临时用工,工资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6、劳动保险事故发生的处理等,按相应的劳工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全部竣工,办完交工验收手续,结清全部款项后失效。
第十八条:全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以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
三、样式要求:以图纸要求和甲方要求为准。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材料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后,开始施工,每十层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80%给乙方,工程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三年后无息付清。
六、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达到验收合格。
七、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伤亡时,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分清责任,如果乙方违规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进行检查、报验和组织验收。
2、给乙方施工队提供住宿和伙房安置,制作场地,水电供给。提供往楼上运输材料的垂直运输工具。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制作,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实际测量后制作安装,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遵守甲方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质量。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结束货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文3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罗田大别川旅游驿站综合楼工程
施工地址:罗田县大河岸滚石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罗田大别川旅游驿站综合楼工程
1.2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1.3包工内容:桩基基础及桩基基础以上的主体施工
第二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xx年20xx年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 元/平方米,合同总造价为:元人民币。
4.2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泥 工:含混泥土浇筑、砌体及土方回填等。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5.1进场施工第一个月只支付工人生活费,第二个月支付第一个月工程量的30%(含已支付的生活费),第三个月支付第二个月工程量的30%,以此类推,主体工程竣工后支付到总工程量的60%,九月份支付到总工程量的90%,20xx年年底一次付清余款。
5.2前期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工人领取生活费得方式由乙方造表签字,按照造表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上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安全施工
6.1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8.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并保证其务工人员不随地大小便,不打架斗殴,不偷盗,如果有以上事件发生,按照14.2.3执行。
第十条 :承包人自备工具及须知
10.1承包人自备工具为:翻斗车、震动泵、铁锹等。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发包人提供电力供应到施工现场(100米内)。
10.3承包人自备机具,其维修保养自理。
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及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2 负责于20xx年3月15日提供施工图纸1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政。
12.5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6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周勇,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发包人也可委托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人工工资发放的依据。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13.5承包人应对其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办理书面洽商,如超过三十天以上酌情予以补偿。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15天布予以回应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追索拖欠款。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3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14.2.3由于承包人的劳务人员发生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偷盗等事件,承包人负全部责任,为此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备案留存一份,副本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