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教师礼仪规范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医学检验专业学生临床实习阶段是理论应用于实践,全面培养临床能力的关键时期,加强教学管理是培养合格的检验人才,确保临床带教质量的保障。规范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实习生教学管理制度、带教师资准人制度、实习教学质量检查、评议制度、实习生请假制度、实习教学事故的判定及处理办法等。制度是保障,管理靠制度。只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保障实习教学质量。
2.带教师资队伍培养
本院虽然作为教学医院已有很多年,但教学质量有大的提高还是在本院成为重庆医科大学的直属附属医院以后。学院成立后,教学管理逐步规范,教学制度逐步完善。在“教师资格”认定方面,按照学院的要求,加强带教教师的队伍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检验科一方面严格施行“三级准人”制度,另一方面选择思想品德好、责任心比较强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作经验的临床带教教师进行临床实习教学。带教教师的工作热情、教学意识和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临床实习教学的质摄。因此,科室由一名副主任分管科研教学工作,还配有一名教学秘书,主抓教学工作;一方面对带教教师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意识和教学能力,学习并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探索与改革临床实习带教方法;另一方面要求带教教师注重自身素质业务能力的提升,不断学习并广泛查阅文献资料,熟悉和掌握自己所在亚专业的前沿知识,充实实习教学内容,优化知识结构。
3制定实习教学计划
每年到本科实习学生很多,来自重庆医科大学、成都医学院、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其中有本科生、专科生。另外检验专业内容繁多、发展迅速,各专业组长应该根据各个医院的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各亚专业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方法、实习内容和时间安排及实习考核。这样让学生明lU在每个亚斤业设该学什么怎么学,也带教教师知道所承担的带教任务,做到砧明确,有章吋循。合格的实习教学计划是保障实质是的前提。
4入科教育培训
在学生进行临床实之前,对他们进行严格而规范的人科教育相当重要,也是顺利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大多数学生来实习时,都具有对未来要从事的专业很好奇而义面对陌生环境和教师很紧张的心理,为了使学生尽快适成新的环境,完成角色转换,进行人科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入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科室介绍包括科室设置、专业分组情况等,使学屯尽快熟悉科室周围环境;(2)生物安全培训:检验科属于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方面是科室生物安全管理耑要另外也是学生学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做好个人防护?降低院感染的风险培训结束后并进行考试;(3)制度培训:解读舆院和科室规拿制度、实习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比如实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假销假规定,尊敬带教教师,团结同学,能独立审核检验报告及临床沟通等。通过人科教育,让学生明确己的责仟与义务.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医院和科室的规章制度,端正实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精神。
5教学实施
在实习过程中,带教教师严格按照实划,宵先要求学生学习标准操作规程,然后才进行相关亚专业内容的学习;重点训练学生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学生的质量管理意识和生物安全意识。每位带教教师在带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和问题,及时地向科教秘书或者科主任提出来,问题和建议汇总后,教学管理组共同讨论.提出最佳方案并及时调整带教内容和方法,观察-段时期,并评价其效果,使临床实习带教工作进人.-个良性循环过程,确保实习任务圆满完成。
另外,在实习期间,定期举办小讲座,每两个星期一次,时间安排在星期四的下午,时间大约1个小时。内容包括临床经验、前沿知识、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知识等方面。通过小讲座的教学和学习,教师和学生受益于一个有效的方法来捉高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开阔自己的视野,探索新思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6实习考核
考核是检验效果的一种手段。科学的实习考评制度既可 考核学生的实习效果,也可以衡量带教教师的实习带教水平。对实习生的考核,当每个学生在亚专业组实习结束时,均需要进行出科考核。一方面由专业组长对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临床实践能力进行考核,考查学生对所在亚专业的实习内容掌握情况;另-方面结合学生平时的出勤情况和学习态度,最后进行评分。对带教教师的考核主要包括医德医风、专业水平、教学效果、教学态度与教学能力等方面。在学生中发放调查问卷表,要求学生如实填写。汇总后,将考核意见反馈给本人,认真对待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促进教学质跫的持续改进1。
7讨论
临床实习教学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对临床实习生而言,是他们从学习到工作角色转换的非常重要的中间时期医疗模式从过去的直觉医学到现在的循证医学,发展到未来的精准医学,对检验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临床实习中,实习学生既要传授医学知识、临床操作技能,又要学习人文知识。临床实习教学质量的好坏对实习学生的未来将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规范化的实习教学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优秀的带教师资队伍、合理的教学实习计划、严格的教学实施、科学的考评制度是保证实习质量的关键。检验科作为医院的极其重要的公共技术平台,应该在临床实习带教工作中不断探索、改革,规范实习管理体系,提高临床实习检验科与实验室管理?教学水平,培养出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技能的优秀检验人才。
《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本条中提出,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实施的条件下,公安部进一步制定《规范》,就是为了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公安部赋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监督的重要途径。但是,很明显,本条缺乏操作性。
2004 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后,先后有多人向笔者请教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但是,当事人仅仅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笔者要求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复制证据时,都碰到了无法复制到位的难题。办安单位提出的问题有:1、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2、(办案单位)领导不同意。3、没有原因,就是不给复制。
由于办案单位拒绝复制证据,当事人又无法证明在自己已经提出《复制证据申请》后办案单位拒绝复制证据的证据,所以,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办案单位行政不作为,以达到复制证据的目的,就变的难度巨大,几乎无法操作。由于没有相当的证据,所以,就无从对办案单位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客观的评价。无从谈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公安部“以公开办案促进公正办案”的良好愿望就无法实现。
城市交通是一个城市的门户,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交通事业的发展状况、经营服务水平常常会成为人们衡量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标准,对城市的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市交通已成为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倍受政府关心、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城市公交、出租及短途客运等城市交通行业现状,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的行业管理,市政协于20xx年4月初,组织相关委员成立调研组,深入到全市各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行业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听取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查看等形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交通管理基本情况
多年来**市的城市交通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改革开放,认真履行职责,城市交通已逐步迈向文明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十余年来,**城市交通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止目前,**市拥有城市公交车29辆,开通公交线路3条(其中1路线23辆,运营基本正常,2路线因市场修建暂停营业,3路线6辆,2、3路线因受客源的局限,时通时停,运营尚不稳定);运营出租车达到403辆,基本实现了出租车“着绿”,目前管理相对规范,运营基本正常;短途客运车辆51台,运营网络已扩大至全市各农业村及牧业定居点,城乡两级运营网络基本实现了“村村通”。近年来,在市运管部门的积极努力及交警、工商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市的城市交通管理相对较为规范,运营网络基本健全,极大的方便了居民的出行,为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二、当前我市城市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规划相对滞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市尚未确立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尚未编制、出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没有专门划拨土地用于建立城市公交车辆停车场地、调度室、首末站及短途客运车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公交的发展。目前,仅仅对短途客运车辆划定了临时候车区域,候车区域车辆停放极不规范,不仅有碍市容市貌,还对城市交通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短途客运车辆与出租车辆相互“抢客、拉客”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城市主要街道、道路的临时停车区域划定不尽合理,且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机动车辆在部分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公共场所随意停放现象随处可见,使本就不宽的道路变得更为狭窄和拥挤。
(二)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管理不规范。虽然我市公共交通车辆处于基本饱和状态,但由于公交线路设置不科学、公交班次间隔时间过长、公交站点不足、人流高峰期班次频率不高、夜间营运时间短等原因,造成市民乘车困难。市民平时候车时间过长,人流高峰期公交紧俏,夜间公交车踪难觅,使市民对城市公交车无法产生依赖性。另外,城市交通企业的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司乘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突出表现在出租车及短途客运行业上。部分出租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清洁、车内环境脏乱差,少数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影响城市文明形象。
(三)城市公交车冷线运营困难,市民乘车不便。由于我市公共交通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城市公交公司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成立时尚未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而本市现有的城市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仅为挂*关系,车辆均为私人所有。近年来,由于城市公交公司经营不善,目前尚处于负债经营,毫无风险承担能力。在实行公交车辆管理时,对车辆进行“热线”、“冷线”相互调配使用方面没有相应的措施支持,城市公交线路培育时间过短,公交市场培育不成熟。目前,1路车辆虽然处于基本饱和状态,但由于只限定了发车及抵达时间,中间各站点的停车及候车时间未加以限制,出现了人少路段“猛跑”,人多路段“死等”的现象。而2路、3路车辆由于不能够做到定时、定点发车,市民对城市公交车失去了应有的依赖性。近年来,针对油价居高等问题,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给予了油价补贴,目的是在于继续保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应有公益性质。但在我市,由于2路、3路车基本无人乘坐,处于亏本经营状态,导致部分车辆出现了与其进行亏本运营,还不如停运后仍然挂*在公交公司,却可以享受政府每年每辆车拨付的2.7万元的油价补贴等不良现象。
(四)出租车无计费装置,市民乘车消费不透明。广大市民普遍反映,由于本地的出租车均未采取安装计价器按照里程进行计费等行之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也未能制定出台相关的里程计费标准,无法实行打表计价,乘客消费存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尤其在乘坐出租车去火车站接送亲友或下乡访亲探友等稍远路途时,存在出租司机漫天要价或就地议价等不良行为,此外,部分出租车辆在多人搭乘时存在按人头收费、重复载客等“宰客”行为,市民及外地游客对此怨声载道,不仅使乘客乘车的消费知情权和监督权无法得到有效保 障,更使我市的对外形象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对此,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三、规范城市交通服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城市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推进城市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目前,全国许多发达城市已把公共交通事业摆在公益性行业的突出位置,由国企经营公交行业,形成规模效应,政府扶持发展,如杭州、北京等城市。我市也应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属公益性事业的定性,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中充分体现。建议将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规划划定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公交车辆停车场地、调度室、首末站及短途客运车站等建设用地,应采用划拨方式用地,不得随意挤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使用性质。同时应加强宣传和引导,树立“公交优先”的交通意识,提高市民对公交车辆公益性质的认识,激发市民乘坐公交车辆的积极性,使市民养成对公交车辆的依赖性,让公交车成为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引导现有“冷线”逐步转入“热线”。形成政府重视、各部门支持、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城市交通行业管理,规范城市交通市场。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行业规范,在公交车辆停*站点、停车及候车时间、公交班次间隔、夜间运营时间、客运服务质量、车内环境卫生等方面实行规范性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城市公交公司统一调度的作用,对车辆各站点到站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并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监管、群众监督、举报投诉等制度,对公交线路各路段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停*站点的相关规章制度,杜绝出租车与短途客运车辆相互“拉客、抢客”、其他车辆擅自占用公交站点停放车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转变经营管理模式,扶持培育公交市场。要突出城市公交管理的公益性质,转变现有经营管理模式。建议在恢复原**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基础上,采取由政府出资或集团收购的方式,收回现有民营公交公司,实行国企经营,将公交行业交由市公共汽车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对现有的公交车辆采取评估入股的形式进行重组,组建**市公共交通集团股份公司,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车辆统一调度,增强共同抵御抗风险的能力。应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公交线路,并按照集约化经营的方式,采取“热线”贴补“冷线”等办法,逐步完善城市公交线路。同时,要大力扶持公交企业发展公交广告、出租营运、汽车租赁、长途客运等相关产业,形成自我造血功能,反哺公交主业,逐步培育一个成熟的公交市场。
内容提要: 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若干规定,是把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目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以及实质的违法性论,可以认为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不应评价为帮助行为;即便明知对方从事经济犯罪的意图,为其提供贷款、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服务、房屋租赁或向其归还款物,都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一、问题意识
刑法学界通常把刑法典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称为经济犯罪,同时作为经济刑法研究的对象。不仅经济犯罪条文中存在共犯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156条关于走私罪共犯以及第190条之一关于骗购外汇罪共犯的规定,而且不少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亦对经济犯罪的共犯处罚问题做出了规定。与本文主题有关的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之共犯规定简单列举如下:(1)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以下简称“伪劣商品犯罪解释”)(2)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应认定为共犯。(以下简称“伪劣烟草犯罪纪要”)。(3)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刑法第156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中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下简称“走私案件意见”)(4)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条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
可以看出上述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正犯的经济犯罪意图而希望或放任正犯结果发生即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促进正犯行为和结果的行为即具备帮助行为,行为与正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促进关系即具有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因而符合了传统帮助犯构成要件的,就应作为帮助犯处罚。但是,经济犯罪中所谓的帮助行为部分属于具有反复继续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匿名性、业务交易性、日常生活性的中立行为,一概作为帮助犯处罚是否不当扩大了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是否会妨碍正常的业务交易和日常生活交往的进行,值得叩问。
国外刑法理论把外观上无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而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行为称为中立行为(neutrale Handlung)。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划分不可罚的中立行为与可罚的帮助的界限。 [1]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的中立行为大致可以归为四种类型:(1)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帐号的金融服务中立行为;(2)运输中立行为;(3)仓储保管、邮寄中立行为;(4)房屋出租中立行为;(5)还债中立行为。这些中立行为是否一概具有作为帮助犯的可罚性,需要进行类型化检讨。
二、促进经济犯罪的中立行为类型化检讨
(一)类型化检讨
(1)金融服务中立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必然要求现代银行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知道对方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还提供贷款、帐号,或提供贷款后发现借款企业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不立即收回贷款的;知道存款企业要求支取存款或转账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或从事走私活动,还允许其支取存款或应要求予以转账的;知悉客户企业的偷税意图还应要求开设帐户并办理转账业务的,均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但这种结论存在疑问。
在德国曾发生【德国银行帮助匿名转账逃税案】 [2]: 被告人系某银行的职员,其说服客户将税前资金存入银行,后来客户提出另外开设一匿名账户,通过该账户在纳税申报前将该资金分五次汇入卢森堡和瑞士的银行。银行职员明知客户的偷税意图,也知晓以匿名的方式转账会使得资金转移被发现的风险显着降低,但还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另外开设了一匿名账户,然后应客户的要求将上述资金提出来,但事实上并没有将现金交到客户手上,而是直接打入匿名账户,并从该匿名账户将上述资金汇入了外国银行,迎合了客户不留痕迹地转移资金的意图。以这种匿名的方式共转账233万马克,实际偷逃税款约11万马克。本案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构成逃税罪的帮助犯,德国联邦法院予以维持。
日本也曾发生两个着名的案件。一是【日本存款支付案】 [3]:被告人是某农业协会(相当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出纳,明知村长提出存款的目的是打算予以侵吞,仍应其要求提出了存款,村长构成业务侵占罪没有疑问,但允许满足了形式要件的人支取存款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帮助犯存在争议。法院判定,被告人明知提款人的刑事上的不法意图,在具备提取存款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满足了对方的支付请求,成立业务侵占罪的帮助犯。判决理由认为,作为从事存款存兑业务的被告,即使对方的支付请求满足形式上的要件,但在知道对方兑现存款的目的违法的场合,从道理上就应拒绝其支付请求;这种拒绝义务不只是道义上的义务,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违背义务支付存款,致使对方的犯罪行为容易得逞,当然成立正犯行为的帮助犯;成立侵占罪的帮助犯并不需要直接加担于不法侵占行为本身,只要加担于犯罪准备行为、使犯行容易完成即可。对此判决,日本学者山中敬一批评指出,认为被告人拒绝支付不只是道义上的义务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说被告人具有犯罪防止义务,这很难让人赞同。 [4]
二是【日本浴场融资案】 [5]:被告人系某银行支行的行长,向某经营场所的公共浴场提供开业资金,法院肯定了被告人违反防止法第13条第1项的资金提供罪的故意,单独成立该罪。律师提出的辩护主张认为,一是被告人不知该公共浴场为众多卖提供场所,而是以为对方是接受兵库县公安委员会监督管理的,提供性以外的法律所允许的服务的、正规营业的特殊公共浴场。被告人考虑是普通的正当融资业务,按照银行内部规定的正常程序发放了贷款,因而被告人没有违反防止法第13条第1项的故意,法院在犯罪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二是上述公共浴场的营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若认定只要客观上促进了正犯犯行就构成犯罪的话,则向场所提供电、自来水等服务的,也应构成帮助犯,但这是不可能的;三是被告人对公共浴场用作场所只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认识,这种抽象的认识还不足以构成资金提供罪。法院认为,该罪名不是一种帮助犯,而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其他人都知道该公共浴场在从事提供场所的活动,被告人的认识绝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认识,而已是具体的认识,因而应肯定资金提供罪的成立。
关于银行职员明知对方偷税意图还为其办理转账业务是否构成帮助犯,国外刑法理论上也有分歧。德国学者Roxin认为,银行职员很清楚地知道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到卢森堡的唯一目的就是偷逃税款,仍为其办理了银行转账业务,尽管银行提供转账服务本身是合法的,但客户的转账行为除了偷逃税款外,毫无其他意义,因而银行职员的行为具有犯罪意义关联性,成立帮助犯。 [6]但德国学者Ransiek认为,不管客户要求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是否为了偷税,提取现金是否为了购买杀人工具,按客户的要求进行办理也是允许的。 [7]
本文认为,银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没有义务也无权审查客户的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即便明知客户的犯罪意图也没有犯罪阻止义务,因而只要按照银行的操作规程进行办理,就应认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如果有意违反银行操作规程以促进他人实施犯罪,则行为已经丧失了中立的性质,应作为一般的帮助行为对待,成立帮助犯是完全可能的; [8]银行法虽然规定了审核发放贷款的严格程序,但规范的保护目的在于保障银行运营资金的安全,而不在于阻止他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从事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要求银行不得向有从事上述违法犯罪倾向的企业提供贷款、帐号,或提供贷款后发现对方将贷款用于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立即收回贷款,或在知悉存款企业的犯罪意图时就不得满足其支取存款、转账的要求,否则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对银行业的过度要求,有违银行业不得介入客户个人领域的金融服务宗旨;除非存在如银行洗钱法、日本防止法中的资金提供罪等的明文规定,否则,就是不当科予了银行广泛的犯罪阻止义务或法益保护义务;“假如法律认定这样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的话,那将是要求被告人去做某种非正常的事情,惩罚的实质理由在于他们没有去做非正常的事情。” [9]
(2)运输中立行为
传统的大型厂矿企业都有自己的运输车队,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密化,现代公司企业的产品运输日益依赖于铁路局、汽运公司、水运公司等公共运输企业,因而经常会发生托运公司发现要求托运的物品系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走私的物品的情形,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要求托运公司在承运时发现系上述性质的物品时应当拒绝承运,或承运后发现物品具有上述性质时应当立即解除运输合同而终止托运。这是否属于对现在运输业的过分要求呢?
国外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关于运输中立行为讨论较多的是,明知乘客的杀人、抢劫银行意图还应要求将乘客送至杀人、抢劫现场的,是否构成杀人罪、抢劫罪的帮助犯?德国学说中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考虑假定的代替原因说认为,知情还将犯罪人运至犯罪现场,如果不乘坐出租车,直接乘坐毫无危险的公交车也能到达犯罪现场,则应否定危险增加,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10]二是以Roxin为代表的折衷说认为,在行为人已经知道正犯的犯罪意图仍予以运载的,成立可罚的帮助。 [11]三是以Jakobs为代表的客观说认为,明知他人乘坐出租车到现场的目的是杀人,仍应要求将其载到目的地的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杀人罪的帮助犯。 [12]因为,行为人虽然制造了一个可以使他人得以进行犯罪的情况,但如果此行为的意义不需要取决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就具有独立的社会意义,则禁止将后来的正犯行为及结果回溯到之前的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应让他人为后来的行为独自承担责任。 [13]国内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的犯罪意图还将其载至犯罪现场,就构成帮助犯。 [14]因为,出租车司机对于帮助行为可能给予正犯行为的物理性影响有直接或者间接故意,行为明显具有法益侵害性,或者使法益面临的危险明显增加。 [15]
本文认为,首先,考虑假定的代替原因存在疑问。正如台湾学者林钰雄所言,“应予注意,以卖菜刀为例,尽管这种帮助行为没有任何不可取代性(白话版:‘你不卖菜刀别人也一样可以卖菜刀’),但是,由于帮助行为本来就不需要具有不可取代性,也不需要具有关键性的客观贡献,所以这无碍于帮助犯之成立。” [16]而且,出租车与公交车之间的差异是功能本身决定的,作为公共运输工具这种差异不是实质性的。不能因为公交车的行驶路线通常是预定好了的、除承载犯罪人之外还会承载其他良民,而否定对他人犯罪的客观上的促进作用。其次,Roxin的折衷说也存在疑问。因为行为本身危险性的判断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例如,劝他人乘坐2001年9月11日这天的本·拉登准备袭击美国世贸大厦的飞机,不管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本·拉登的恐怖计划,都不影响劝人乘坐这趟班机的行为危险性的判断,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决定可罚与否的立场,有违刑罚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恶的意志的法益保护主义的基本立场,因而不过是心情刑法观的体现。 [17]本文不赞成根据行为人主观认知决定中立行为帮助可罚性的立场,而是认为,交通运输业具有非针对特定对象的业务中立性的一面,从规范性评价看,行为本身没有制造或增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危险,或者说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值得评价为刑法中帮助犯的危险性程度;根据因果共犯论和实质的违法性论,刑法只会将侵害法益或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因而,通常不宜将运输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不宜认为行为符合了帮助犯的客观要件,不宜认为成立帮助犯。如果要求托运公司发现托运物具有上述性质就应拒绝承运,就是对托运公司科予了广泛的犯罪阻止义务,必然不利于运输业的正常运转;诚然,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严禁携带违禁品上车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不是预防犯罪,而是为了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想必没有人会认为携带假冒“老人头”的伪劣皮鞋上车或者托运掺入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会危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凡是穿戴假冒的西服、鞋袜、项链的乘客就没有资格乘坐火车、汽车啦!当然,对于、枪支、物品等的运输存在明文的禁止性的规定,托运人明知系上述性质的物品还接受托运的,就是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评价为帮助犯或运输、枪支等罪的正犯是可能的。
(3)仓储保管、邮寄中立行为
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仓储保管公司或邮局发现所交付的物品系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走私的物品还提供仓储保管或邮寄服务的,就成立相关犯罪的帮助犯。但这种结论存在疑问。现代社会对邮政服务的要求决定了,除法律明文规定要求检查是否物品、危险品外,邮政公司即便发现交付邮寄的物品具有上述性质,也没有拒绝投递的义务,否则,既是对邮政公司的过度要求,也是对公民隐私领域的过分介入,必然不利于邮政体制的正常运转! [18]仓储保管业的性质也决定了,即便委托的物品具有上述性质,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仓储保管的物品,仓储保管公司没有拒绝接受的义务,仓储保管过程中发现物品具有上述性质时,也没有终止仓储保管合同的义务。因而可以认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仓储保管、邮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认为是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4)房屋出租中立行为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还出租房屋,或出租后发现租户将房屋用于上述目的而不终止租赁合同的,似乎构成帮助犯没有疑问。
在美国判例中,Janis明知他人将其出租的房屋用于赌博仍向他人出租房屋,Janis因此被成功地起诉为帮助和唆使赌博犯罪,该判决在诉审中也被维持。在维持这个判决时,法庭首先将其与另一情形的案件相区别:车站小卖部明知对方是卖仍向其出售电话簿的,不构成帮助和唆使犯罪。因为几乎不能认为其正在通过行为追求危险的成功;既然这种交易与的成功几乎没有关系,卖的成功与否不会对其生计产生可以觉察得到的影响,因而,惩罚他不将减少的数量。然而,赌博业的成功需要明知其犯罪目的的房东的房屋出租,惩罚房东将会使得以赌博为业的人的生计产生显着的困难,相对于出售给卖电话簿的案件而言,这种前景很容易让其承担帮助或者唆使犯罪的责任。 [19]不过,德国学者Rudolphi认为,德国刑法第129条存在对建立恐怖组织进行援助的相关规定,但原则上应将以社会上通常的行为方法进行援助的行为排除,例如,向恐怖组织出售食品、衣服、出租房屋、提供一般能获得的信息等;如果不这样考虑的话,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旨在以饿死的方式防止犯罪组织的建立,可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换言之,无论谁都不可能仅因提供杀人犯食物,就被作为杀人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罚。 [20]其还明确指出,以社会一般所承认的方式行事,不存在成立从犯所必要的义务危险性,因此应否定从犯的成立。 [2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对方租赁房屋是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通常作为容留罪予以处罚。
本文认为,除存在禁止容留、吸毒等明文规定外,房屋出租者即便可能因为没有履行房屋出租登记义务而承担行政责任,也不应认为房屋出租者因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场所而承担帮助犯的责任;即便房屋出租行为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跟出租运输一样仅属于“一般的生活危险”,属于被允许的危险; [22]根据不作为共犯的理论中的义务二分说,难以认为房东具有基于危险源监督的犯罪阻止义务,因为普通房屋不可能是危险源,也不具有保护被害人法益的法益保护义务,如果科予房东帮助犯的刑责,就是承认了房东的犯罪阻止义务或法益保护义务,但在这点上是存在疑问的。因而,即便房东知悉对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不宜将出租房屋的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
(5)还债中立行为
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明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履行民事债务的行为似乎也构成帮助犯。银行在明知储户的犯罪意图还允许支取存款或转账的,也属于一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日常生活中的民间还款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银行业务具有反复继续性、匿名性,金融服务性质决定了银行的上述行为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还债人在知悉对方的犯罪意图还归还款物的是否构成帮助犯呢?
有观点认为,明知物主要求归还物品的目的是打算用之实施犯罪,还应物主的要求归还物品的情形与商品出售有所不同。在英国NCB v Gamble一案中,法官Devlin J 主张,归还物品的行为不是一个“积极的行为”而是一个“消极的行为”。“借方将原本属于物主的东西应要求交给物主,尽管从物理意义上属于完成一个积极的动作,但从法律上讲其这样做只是为了避免承担欠债不还的违约责任而采取的一个消极意义的动作。” [23]我国实践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件:刘某将他人杀害后,逃至好友李某家中,告知实情,并向李某索要以前所借欠款作为逃跑的费用。李某遂还钱,致刘某得以逃匿,后在异地被拿获。有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认为:“当一个主体的诸多义务处于同一层面并存在冲突时,他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选择履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向刘某付钱从现象上看是归还欠款,履行其民事义务,直接目的在于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果孤立地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在实质上却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不得向明知的犯罪人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禁止性规范。违背了法的价值冲突规则,从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4]
本文认为,让还款人承担帮助犯的责任,就等于要求债务人在还款时有确保债权人不得将所归还的款物用于犯罪的义务,这显然是对债务人的过分要求;所归还的款物原本就属于正犯可自由支配的物,归还款物并没有制造、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即便存在一定的危险,也仅属于一般的生活危险,不应将债权人实施的犯罪后果溯及于债务人,而应由债权人“自我答责”;不处罚债务人也不会因此形成不能容忍的处罚空隙,因为已经有正犯对犯罪结果负责;让还债人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等于变相地要求还债人履行犯罪阻止义务或法益保护义务,这是对普通人的过分要求,必然过于限制一般人的日常交往中的行为自由。因而,即便知悉债权人的犯罪意图,也不宜认为履行民事义务归还款物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认为这种日常生活的危险达到了值得刑法处罚的帮助行为危险性的程度,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值得研究的是,我国刑法典第三章条文中还存在处罚共犯的规定,这类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性呢?
(二)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
刑法第156条关于走私罪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190条之一第3款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这两条关于经济犯罪共犯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如果认为是注意规定,则这种规定并没有增添新的内容,即便删除该规定也不影响法律的适用,若认为是法律拟制,则因为增添了新的内容,删除该规定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25]例如,若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则在行为人没有显示凶器而形成胁迫时,由于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若认为属于法律拟制,则无须显示凶器,只要客观上携带了凶器且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就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又如,如果认为刑法第382条第3款“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属于注意规定,则会得出虽然在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条文中不存在类似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的,根据刑法总则共犯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当然能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若认为属于法律拟制,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要求实行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时,除贪污罪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公职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文认为,上述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因为根本没有对走私罪和骗购外汇共犯成立条件进行特殊规定的必要,相反,立法者只是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在处理走私罪和骗购外汇犯罪时不要忽略共犯的处罚;即便删除上述两条的规定,也不影响相关犯罪的共犯的处罚适用。换言之,对于经济犯罪中的共犯适用条件只须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犯罪的规定加以确定。尽管我国刑法跟其他几乎所有的国家一样,都没有中立行为帮助处理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帮助犯甚至还不是一种法定的共犯种类。但根据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以及根据在理论上被有力主张的实质的违法性论,在理论上我们仍能认为,刑法所处罚的帮助行为只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具有类型性危险的行为,而中立行为由于具有业务性、日常生活性等中立性特点,为了在包括业务自由、日常交往自由在内的一般行为自由的保障与潜在的被害人法益保护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规范性评价上看,经济犯罪中的中立行为的帮助通常应认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三、结语
不仅我国刑法典第三章存在共犯处罚规定的条文,而且不少司法解释还对共犯处罚做了明文规定。规定共犯的条文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因而经济犯罪中的共犯处罚问题应根据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是,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的犯罪意图,还提供贷款、资金、帐号、房屋、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就应毫无疑义地以经济犯罪的共犯处罚。这种规定完全将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完全无视行为具有的反复继续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业务性、日常生活性等中立性特点,导致不当扩大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影响正当的业务交易和正常的日常生活交往的顺畅进行,是对业务自由、日常生活交往自由的不当妨碍。
现代银行业的特点决定了,确保发放的贷款或储户提取的存款或转账不被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从事走私犯罪活动或偷逃税款,不是银行法律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银行无需对实际发生的经济犯罪结果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现代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服务提供人无需审查物品是否具有上述犯罪性质,因而提供这种服务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危险,本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向意图从事经济犯罪的人提供出租屋或归还款物,没有制造、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而属于一般生活中的危险,不宜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故不成立帮助犯。 【注释】
[1] 参见 [日]豊田兼彦:“中立的行为による帮助と共犯の处罚根据——共犯论と客观的归属论の交错领域に关する一考察——”,载《神山敏雄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一卷》,成文堂2006年版,第553页。
[2] BGHSt 46, 107.; Vgl. Erich Samson/Ulf Schillhorn, Beihilfe zur Steuerhinterziehung durch anonymisierten Kapitaltransfer, wistra 2001, S.1.
[3] 日本高松高等裁判所1970年1月13日判决,载《刑事裁判月报》第2卷第1号,第1页。
[4] 参见 [日]山中敬一:“中立的行为による帮助の可罚性”,载《关西大学法学论集》56卷1号(2006),第62页。
[5] 参见 [日]大阪高等裁判所1995年7月7日判决,载《判例时报》第1563号,第147页。
[6] Vgl.Cla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208.
[7] 参见 [德]ランジ—ク:“フォ—マルな组织における中立的帮助”, [日]佐伯和也译,载 [日]山中敬一监译:《组织内犯罪と个人の刑事责任》,日本成文堂2002年版,第116页。
[8] Vgl. Hassemer, Professionelle Adäquanz, wistra 1995,43f.,46.81f.,85.
[9] Andrew Ashworth, Criminal Law, Four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421.
[10] Vgl.Frisch,Tatbestandsmäß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1988, S. 294.
[11] Vgl.Claus Roxin, Was ist Beihilfe?, in: Festschrift für Koichi Miyazawa, 1995, S. 513.; der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207
[12] Vgl. Jakobs, Akzessorietät,Zu den Voraussetzungen gemeinsamer Organisation, GA 1996, S. 257 ff.; Vgl.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3. S. 696 ff.
[13] Vgl.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3, S. 697.
[14]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15]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16]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459页。
[17] Vgl.Tag, Beihilfe durch neutrales Verhalten, JR 1997, S. 51.; Wohlers, Schw.Zeitschrift für Strafrecht, 117, S. 430.; Frisch,Tatbestandsmäß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1988, S. 298.S.428,434,
[18] 参见 [日]松宫孝明:“犯罪体系论再考”,载《立命馆法学》2007年第6号。第339页。
[19] David C.Brody and James R. Acker and Wayne A. Logan, Criminal Law, 2001,p.542.
[20] Vgl. Rudolphi, Verteidigerhandeln als Unterstützung einer kriminellen oder terroristischen Vereinigung i.S.der §§129 und 129a StGB, Festschrift für Hans-Jüren Bruns zum 70. Geburtstag, 1978, S. 332.
[21] Vgl. Rudolphi, Die Gleichstellungsproblematik der 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 und der Gedanke der Ingerenz,1996,S.166.
[22] 参见 [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第2版),成文堂2008年版,第916页。
[23] []1959] 1 QB 11, at 20, discussing lomas(1913) 9 Cr App R 220.
一是建立了依法行政联动机制。该市教育局与各县区教体局组建了依法行政工作市县两级联动的领导管理机制,将法制宣传教育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并与县区教体局签订了“六五普法”责任书,确保了全市教育系统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健全了教育系统学法制度。该市教育局健全了中心组学习制度、市教育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制度等。市教育局以会代训,组织各区县教育局和市直教育单位负责人专门学习有关教育法规。一年来,商洛市教育局领导干部集中学法10余次,机关干部职工人均学法时间达40学时以上;该市教育局还不定期地结合相关案例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教育,机关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做到了经常化。
三是完善了教育系统党务公开制度。该市教育局先后修订《商洛市教育局党务公开工作制度》,编印了《商洛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了四项“公开原则”:一是依法公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公开;二是真实准确,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三是突出重点,以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为重点;四是便于监督,方便干部职工实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推进教育重大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制度。2012年,该市教育局继续聘请知名律师为法律顾问,凡涉及本部门的重大决策均进行了法律咨询论证,并已形成制度。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做到了制度化,社会经济事务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2012年,市、区县教育局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无职务(故意)犯罪现象。
新建地方本科高等院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齐平、朱家勇认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的培养目标除了要培养其职业专业技术外,还要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多元化及其创新创造能力;涂向辉认为,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主要培养人才的技术应用、技术设计和技术管理能力及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也有观点认为,应用技术大学主要培养人才扎实的职业技能、就业竞争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及服务地方意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最终须通过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来实现。本文从培养服务地方人才的角度出发,以本地(桂商)企业案例作为教学素材,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管理学原理》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将本地(桂商)企业案例融入课堂并实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教学改革,无论研究视角还是研究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创新。
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及优势
(一)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翻转课堂起源于美国科罗拉多州落基山的林地公园高中。2007 年,该校教师乔恩伯格曼(JonBergmann)和萨姆斯(Aaron Sams)使用录屏软件录制了包含课程PPT及讲课声音的教学视频,经过剪辑处理后将教学视频上传到网络提供给学生在家观看,学生回到课堂后完成作业,教师则对学习中遇到困难的学生进行讲解。这种新型教学模式由传统学校课上老师讲授,课后完成作业的教学过程安排,转变为学生课前自主学习,课堂协作交流解决问题的形式,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教学质量。翻转课堂的理念在北美也被越来越多的学校所接受并逐渐发展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一波新浪潮。
翻转课堂主要以教学视频取代了面对面授课,传统教学中的教师讲课环节由学生在课堂之外通过观看教学视频提前完成;课堂变成了学生自主学习活动平台,更多的问题和疑问在课堂上解决而不必成为课后作业,教师在课堂中扮演引导者角色,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翻转课堂在充分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的前提下,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为目标,实现了课堂教学从知识传授向综合素养养成的转变。
(二)翻转课堂的优势
首先,通过课堂之前的学习任务安排,学生成为学习的认知主体,有效倒逼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的提高,而自我学习能力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一种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师生角色发生互换,教师不再是讲台上高高在上的传授者,而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促进者;学生不再是讲台下教学内容的填充容器,而成了学习活动的发动机,翻转课堂有助于构建新型师生关系[6]。
再次,基于网络技术发展,更符合学生的现代媒体使用习惯和信息知识识别、接收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习时间及地点选择的灵活性。最后,在课堂交流讨论过程中,提高了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学生交流表达能力和个人信心,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和综合素质的养成创造了有利环境。
三、基于桂商案例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管理学原理》教学中的应用
通过对国内外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分析与研究,结合《管理学原理》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及经管类专业本科生的实际情况,以桂商案例为基础教学材料构建出《管理学原理》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课程教学前、中、后三个阶段及教学评价阶段,始终强调学生的参与融入,在参与过程中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一)课前准备
课前阶段主要是教学准备阶段,包括教师准备教学微视频、设计学习目标任务,学生观看教学视频、尝试完成学习目标任务、记录疑难问题等。
1.教师准备教学微视频
根据《管理学原理》教学大纲要求,对课程知识的要点、重点及难点进行界定,教师准备对应的教学微视频,时间长度控制在5-10分钟。微视频可以由教师通过网络进行选用,也可以由教师进行自主录制,但要求微视频既包含课程知识点又与桂商案例相结合;如为了让学生了解管理者的层次、角色、技能及素质这些知识点,教师可以准备广西金嗓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江佩珍女士、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宁先生或者搜房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莫天全先生的相关视频,让学生通过视频观看对这些具有传奇色彩的桂商企业家有基本的认识;微视频准备甚至可以由教师和学生一起完成,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视频的录制或收集,使学生能够实现做中学。
2.教师设计学习目标任务
为了让学生通过学习微视频就能够抓取课程知识点,保证课前自主学习效果,教师对准备好的教学微视频设计学习目标任务。学习目标任务微视频,相对于教学内容,目标任务不宜过多,设计时注意先易后难,避免难度过大的目标任务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造成打击。同时,目标任务的设计尽量抓住学生的学习心理,要想办法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如针对江佩珍、李宁或莫天全三位桂商企业家,可以设计两个学习任务:这些桂商企业家属于企业管理者的哪个层次?这些桂商企业家身上有什么重要的素质使得他们能够带领所在企业走向成功?
3.学生观看教学微视频
准备好的教学微视频课前提前上传至校园网络资源学习平台,学生通过个人学号登录进行在线学习。为保证在线学习效果,学生明确学习目标任务、认真实施学习行为就显得很重要。学号登录可以说是一定程度的监控,没有登录过的学号意味着没有实施课前学习行动;通过技术处理,学生在第一次学习的过程中不能随意拖动微视频,保证学生观看微视频的时间,避免错过学习要点;但在重复观看的过程中可以随意拉动到想要观看的地方,方便学生理解重点难点。
4.学生尝试完成学习目标任务
学生从观看微视频开始,就以完成教师设定的学习目标为导向,微视频观看结束后,学生就对照教师设计好的学习目标任务,看看完成的程度如何;未能完成的,继续通过重复地观看微视频尝试解决,对于无法理解的疑难之处做好记录以备处理。如学生对江佩珍、李宁或者莫天全三位桂商企业家身上管理者素质未能全面进行归纳时,就可以作好疑难记录。
学生的课前自主学习过程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实施个人封闭式的学习。他们可以通过校园网络资源学习平台与其他学生进行交流,也可以给教师留言提问,教师在课程开始前一天作出相应的解答;或者教师与学生约定互动时间段,有疑问的学生可以在约定互动时间段内得到教师的即时回应。
(二)课中教学
课中阶段主要是为学生构建沟通交流及积极思考的学习环境,包括教师检验课前知识学习、引导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抛出桂商企业问题,学生进行学习反馈、小组协作解决疑难问题、小组协作解决桂商企业问题等。
1.教师检验课前知识学习
《管理学原理》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课堂上教师直接进入对课前知识的学习检验。如果存在没有登录学号的学生,首先对他们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其中原因;然后对学生进行抽检,把握学生学习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学生及时进行鼓励,以推动他们下一轮学习的积极性;对于完成情况不佳的学生,通过引导帮助他们解决疑难问题。
2.引导学生解决疑难问题
教师通过校园网络资源学习平台收集整理学生们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在课堂上进行问题的引导解决。如宏观环境及行业竞争环境如何影响企业战略的规划及调整,部分学生感到较难理解。可以引入以下桂商案例: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品牌知名度较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受资源约束,同时受到市场竞争的冲击,企业生存面临绝境,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是如何制定正确发展战略的?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又是如何摘掉亏损企业污染大户的帽子,获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丰收的?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实施了何种发展战略?引导学生进行疑难问题的解决,教师应发挥引导者的角色,帮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学生按照3-5人的规模进行分组,通过小组协作、头脑风暴等方式尝试解决疑难问题;各组完成讨论后,归纳总结解决问题的方法、思路,按照抽签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教师对各组的观点进行简要的点评,主要以鼓励为主。对于通过小组讨论仍然不能理解难点的个别学生,教师可以通过知识点简化、引入生活化的实例等方式来帮助学生理解,也可以通过让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参与帮助理解。
3.抛出桂商企业问题
《管理学原理》课程的学习结合当地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会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也有利于培养学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识。在学生掌握了教学要点、重点和难点后,教师适时抛出桂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结合实际为桂商企业解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两面针作为本土第一牙膏品牌曾经有过从1986年到2001年连续15年产销量第一的辉煌业绩,巅峰时期大举多元化扩张涉及房地产、造纸、日化等业务却陷入多线亏损的境地,而作为主营业务的牙膏也沦为少人问津的市场末流,两面针该如何化解困局,实现民族牙膏品牌的复兴?1991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凭借一股浓香,一缕温暖的经典广告征服了广大消费者,南方黑芝麻糊成了许多人儿时的美食,而如今却陷入食品安全危机,由于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一年之内两度上质量黑榜,南方黑芝麻集团该如何化解危机,重新获取消费者的信任?作为广西高校经管类的本科生,选用本土桂商案例,有利于缩短学生与知识的距离感,增强问题解决的真实感,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及问题解决后的成就感。教师抛出的桂商企业问题要与课堂学习的知识点相匹配,桂商企业问题可以由教师进行准备,也可以由学生进行案例的收集,教师对学生收集的桂商案例择优进入课堂。
4.小组协作解决桂商企业问题
桂商企业问题抛出后,学生按照事先的分组进行团队协作共同解决问题。学生仍是学习的主体,但教师应当引导学生进行职业角色的转换,在解决桂商问题的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就是企业中的一员,是职场上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引导学生进行角色的转换,目的在于让学生更好地融入企业现实情境,增强他们解决问题的责任感和压迫感,在融入的情境中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在限定的时间内,各组要为桂商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简要讲解;教师对各组的方案进行简要的点评,主要以鼓励为主。
(三)课后拓展
课后阶段主要是为了巩固学生的学习成果,并对他们的实践能力进行拓展,包括教师安排桂商企业拜访任务、学生小组协作完成桂商企业拜访任务等。
1.教师安排桂商企业拜访任务
桂商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然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为了让学生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感受《管理学原理》知识的重要性,教师在课后安排桂商企业拜访任务。教师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网络联系企业,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基地的企业为学生提供拜访机会,更提倡由学生小组自主联系企业去拜访,在联系之初就开始契入交际能力的锻炼。学生可以就近选择学校所在地的企业拜访,如桂林高校的学生可以拜访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或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玉林高校的学生可以拜访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或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钦州高校的学生可以拜访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校的学生可以拜访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等。桂商企业拜访按照小组开展,拜访任务与课堂知识点相匹配,重点解决课程的知识点问题,比如组织构架设计、人力资源管理等。小组以提交拜访视频、图片、企业材料、拜访总结等资料作为完成依据。
2.学生小组协作完成桂商企业拜访任务
学生小组根据教师安排的桂商企业拜访任务事先进行计划、组织及分工,确定目标拜访企业,准备拜访提纲及问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执行拜访任务。拜访过程除了锻炼学生解决桂商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之外,还锻炼了学生的沟通、交际、谈判等综合职业技能。学生小组完成企业拜访后,按教师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考核评价
课程的考核评价实施过程性考核,贯穿在课程前、中、后及课程考试各个阶段。课前阶段,主要考核学生是否观看了教学视频、观看后理解知识点的程度、遇到疑难问题后是否主动与教师进行沟通、观看后是否能提出思考等,这部分约占10%分值;课中阶段,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参与沟通交流的积极程度、小组协作的融入程度、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等,这部分约占30%分值;课后阶段,主要考核学生拜访桂商企业任务是否完成、完成的拜访深度、获取信息的总量大小、拜访收获大小等,这部分约占20%分值;课程考试,主要考核学生面对桂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是否能提出可行的、有效的、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这部分约占40%分值。
(教育部网站,2014年4月23日)
三部门《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全面改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工作目标,针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缺口,“缺什么补什么”;(二)确定重点任务;(三)划定实施范围;(四)拟定实施步骤,要区分轻重缓急,确定2014-2018年每年重点解决事项和工作内容,到2018年所有的县(市、旗)全部实现“全面改薄”目标;(五)统筹安排资金;(六)制定保障措施。
(教育部网站,2014年5月4日)
教育部:严禁“点招”等违规性地方政策
在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强调,要严格规范管理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地不得出台降低标准违规“点招”、收取与招生挂钩费用等违规性地方政策。杜玉波表示,今年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信息公开,并开展自主选拔录取专项督察和以治理“点招”为重点的专项执法监察。
(《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9日,作者:原春琳)
观点
中央美术学院党委书记高洪:严重的行政化会破坏学校的文化品质
学校的行政权力和所谓管理如果影响或干扰它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和学术使命,就是所谓的过度行政化。当然,学校需要在人事权、财权以及资源分配上行使必要的权力,但是如果有些学术项目的分配和选择仅仅是靠行政发挥主导作用,就会破坏学校的文化品质和干扰学术的发展。
(《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8日,作者:桂杰)
熊丙奇:提高待遇才是解决乡村教师问题的“真招”
要解决乡村教师缺乏吸引力的问题,只有提高待遇这条路,职称评审也是和待遇挂钩的。从全世界范围看,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提高乡村地区教育质量,有效的办法就是各地区、各学校的教师标准一致。而且,为吸引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有必要适当提高乡村教师的收入,高于城市学校。
笔者进一步建议,为整体解决乡村教师问题,应该强化省级财政对基础教育的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为解决乡村教师待遇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青年报》2014年5月10日)
图说
我国中小学生教材难度被高估
一直以来,在抱怨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中,始终有一条就是认为我国教材难,中小学生学习的东西太难,进而建议降低教材难度。那么,我国中小学教材到底难不难?课业负担与教材难度到底有没有关系?5月6日的《中小学理科教材难度的国际比较研究》研究成果显示,我国中小学教材难度处于国际中等水平,学生课业负担与教材难度没有直接关系。
(《光明日报》2014年5月8日,作者:王庆环)
一线
北京高校教师将教小学生音体美
5月9日,首都师范大学与北京5所小学签订协议,将参与这几所小学的体育、美育特色发展。这是北京市首批启动的帮助小学全方位、多样化、深层次开展学校体育、美育的合作项目,20多所在京高校和艺术院所的教师、专业人员将进入全市140多所公办小学教授音体美,从今年新生开始,采取年级滚动方式开展活动,到2020年普及到小学其他年级学生。
(《中国青年报》2014年05月12日,作者:李新玲)
数字
2013年在线教育用户人数达6720万人
无论是听一节完整的哈佛公开课,还是去线上寻找数理化视频课程,抑或是利用碎片时间拿着手机背单词、练口语。在线教育已经悄然发生。艾瑞咨询数据显示,国内在线教育用户人数在2013年达6720万人,预计到2017年将达到12032.6万人。
(《北京晨报》2014年5月12日,作者:孙雨、韩元佳)
中央财政下拨201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46.3亿元
教师职业礼仪,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的职业礼仪规范。高职教师职业礼仪主要体现为师德、师资、师表和师爱。“师德”,即教师的行业职业道德,它是高职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业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师资”,即高职“双师型”教师资质。作为高职教师,既要能从事教书育人的教学活动,又要能从事行业职业实践活动,并能将行业职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态度融合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师表”,即教师心灵、语言、行为和仪表的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要展现真、善、美,对学生说话和气礼貌,教学语言准确生动,富有幽默感,行为举止优雅得体,着装端庄大方,风度高雅俊美。“师爱”,即教师对学生的爱。师爱是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情感,是教师以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与学生在密切相处中不断完善自我,发展学生的教育活动。
二、高职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现状调研
笔者设计出了《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现状调查问卷(教师问卷)》和《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现状调查问卷(学生问卷)》,主要涉及到教师对职业礼仪知识的了解程度、教师职业形象礼仪、课堂执教礼仪、师生交流沟通礼仪和校园礼仪等情况。调查问卷于2013年5月在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中施测。其中,教师问卷发放60份,回收有效问卷60份,回收率100%。学生问卷发放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96份,回收率98.7%。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如下:
1.调查结果
(1)教师对职业礼仪知识的了解程度。60%的教师表示,了解教师职业礼仪知识。40%的教师表示,不太了解或不了解。在教师了解职业礼仪知识的途径中,“通过书籍学习”的占了45%。其次是“上课或培训学习”,占28.3%。居第三位的是“听讲座”。25%的教师则表示,从来没有学过相关知识。(2)教师职业形象礼仪。26.7%的教师对自身的职业形象不太自信,30%的教师由于不知何为失礼而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过失礼行为。29.1%的学生认为,教师上课或指导时穿戴得体,仪容整洁,很符合教师形象。31.9%的学生认为,实习教师上课或指导时站有站相,一言一行都很符合教师礼仪规范。(3)课堂执教礼仪。约60%的教师表示,自己能够做到总是或经常会借助肢体语言表达情感,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经常互动。61.5%的学生表示,绝大部分实习指导教师能做到恰当地运用语言、表情、手势等进行示范操作及指导学生。58.4%的教师表示,善于表扬和批评学生。81.1%的学生表示,赞同教师表扬或批评的方式方法。46.3%的学生认为,绝大部分教师能做到因材施教,关爱和关注每一位学生。50.3%的学生认为,绝大多数教师能做到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68.6%的学生认为,教师完全或基本上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4)师生交流沟通礼仪。30.4%的学生认为,班主任与自己经常接触和沟通。23%的学生认为,班主任很少或从不与自己接触和沟通。12.8%的学生认为,在交流沟通时,师生之间很平等。23.6%的学生认为,不太平等或不平等。学生对师生关系很满意的占13.9%,满意的占66.9%。当被问及“您能正确叫出正在教授(或管理)班级的学生的名字吗?”这一问题时,有56.7%的教师表示,能正确地称呼出正在教授(或管理)班级所有学生或绝大部分学生的名字。(5)校园礼仪。91.6%的学生认为,教师在公众场合注重个人形象。其中,非常注重的占17.6%。有8.4%的学生认为,教师不注重个人形象。绝大部分教师都习惯向领导和同事使用敬语,但31.8%的学生表示,教师偶尔才向自己说敬语。18.9%的学生认为,教师一般不向自己说敬语。当被问及“校园内‘仪表端庄、仪态文雅、彬彬有礼、文明和谐’的礼仪氛围是否浓厚”时,有23.3%的教师和38.8%学生认为浓厚。
2.存在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礼仪总体尚可,在某些方面学生认可度也比较高,但有些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教师对职业礼仪知识不甚了解,无法通过自身的礼仪行为言传身教影响学生。部分教师的职业形象急待提升。教师课堂执教,在肢体语言的恰当运用、语言表达技巧、以学生为本、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师生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交流时存在地位不平等现象。部分教师对学生不够礼貌,使用敬语较少,校园内文明和谐的礼仪氛围还需营造等。
3.成因分析
(1)思想认知偏差。由于部分高职教师对教师职业礼仪内涵不了解或理解不深,造成教师思想认知有偏差。他们认为,上好课是第一位的,在校园内只要穿着得体,语言文明即可,塑造良好的自身形象必要性不大,对学生使用敬语也未免显得客套。有的高职生不尊重老师,学校要求教师尊重学生,这在思想上不好理解,在行动上也是不好做到的。礼仪教育是针对学生的,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师没有必要提升礼仪修养。以上想法有失偏颇,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和言传身教在高职生的成长与发展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2)沟通意识淡薄。高职教师一方面要完成繁重的教学任务,另一方面,要提升业务水平,还要搞科研,加之班级规模较大,以及有的高职生上进心不强、学习态度不太端正、自律和学习能力不高等原因,使高职教师无暇、也无心主动与学生交流沟通。沟通是双向的活动,不管是班主任,还是任课教师都应该放下架子,主动走近学生,增进师生关系,使学生“亲其师,信其道”。(3)管理机制不完善。一直以来,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新教师和年轻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训练,重视老教师、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专业技能提升,却忽视了新教师入职时的职业礼仪知识培训和老教师的职业礼仪规范养成教育,忽视了礼仪修养提升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如,没有把礼仪修养提升纳入师德建设的内容,没有探索切实有效、灵活多样的培训模式,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等。
三、提升高职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的策略
1.转变观念与认知,实现礼仪修养提升自觉化
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的提升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必须从转变观念与认知做起。这就要求教师意识到,职业礼仪修养的提升不仅是工作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提升自我修养和发展自我的需要。教师礼仪不是一种强迫的、教条式的礼仪,而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情感所展现出来的外在的文明表现。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的提升是将礼仪知识逐渐内化为礼仪修养的过程,需要从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言一行做起。将提升学生的礼仪修养视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时刻注意以自身良好礼仪行为引导学生,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2.细化礼仪行为规范,实现礼仪规范标准化
建议高职院校设立专门的部门,使教师职业礼仪规范标准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该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细化相应的礼仪规范标准,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结合高职院校及教师的特点,划分为语言礼仪、仪容礼仪、服饰礼仪、举止礼仪、课堂教学礼仪、批改作业(试卷)礼仪、论文指导礼仪、实习(实训)教学礼仪、师生谈话礼仪、日常交往礼仪、集会礼仪和校园礼仪等。建议采取举办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做好礼仪规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对按标准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识,切实提升教师的职业礼仪修养水平。制定标准化礼仪规范检查督导考核机制,检查结果与奖惩挂钩,确保各类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3.开展培训与指导,实现礼仪规范养成实效化
在培训对象上做到全员培训。重点抓好一线理论教师、实训教师、实习带队教师的培训,并拓宽到企业兼职外聘教师、学生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后勤保卫人员等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做到注重实效。在加强礼仪常识教育的同时,从岗位和个人需求出发,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和礼仪规范要求,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做到内容科学合理、贴近需求。在培训渠道上做到合理利用培训资源。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内训”等方式,邀请内外专家开办专题讲座,定期选派教师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充分利用校内专家、培训资源开展内训。在培训方式上做到灵活多样。注重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短期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等。根据需求,采用现场教学、情景模拟、示范操作、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组织培训,不断激发广大教师的学习热情,引导大家主动思考,热烈讨论,分享心得。
4.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实现礼仪修养提升制度化
提升教师职业礼仪修养成为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最基本的礼仪规范入手,引导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通过正确的礼仪行为规范的学习,约束自身言行,有效加强师德养成的实践,实现“知”与“行”、“教”与“做”和谐统一,培养高尚的师德情操。将教师职业礼仪规范纳入教师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在对教师职业礼仪修养状况进行考核时,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在学生的评教、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估,以及班主任工作评定中,制定具体细则。
5.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实现育人环境人文化
高职院校要完善校园文化软硬件建设,净化校园风气,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实现环境育人。如,通过校园的建筑、设施与绿化等的整体规划构建和谐的校园物态人文环境;通过以人为本的学校行政管理和生活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的师生人际人文环境;通过充满人文色彩和绿色理念的礼仪环境建设,使校园自然环境清洁优美,人文环境令人自律。
6.加强礼仪知识学习和运用,实现师生礼仪知行转化
(一)交往礼仪
中华民族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自古中国人就注重人文伦理的培养,并制定了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所有人遵从。当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对幼儿进行道德规范教育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教师和家长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帮助幼儿改掉“小王子、小公主”的蛮横脾气,引导他们学习礼貌规范,掌握日常礼貌用语,在与人的交往中,谦恭有礼、落落大方。如有客人到家,幼儿应礼貌问好,主动让座;在幼儿园,有同伴过生日,幼儿应表示祝贺,并送给同伴一件温馨的小礼物,等等。
(二)生活礼仪
生活礼仪主要包括服饰仪表礼仪、语言谈吐礼仪、行为举止礼仪。服饰仪表礼仪要求幼儿衣服要整洁平整,不穿奇装异服,头发、脸、手要干净,不要给人脏兮兮、邋里邋遢的感觉。语言谈吐礼仪要求幼儿说话要态度诚恳,不造作不浮夸;见到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并注意措辞,多用敬语、礼貌用语。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可见,人的语言谈吐对社会交往的重要性。行为举止礼仪要求幼儿站有站姿,坐有坐姿,手要放在合适的位置,不要一会儿碰碰这儿,一会儿摸摸那儿,一会儿抠鼻子,一会儿掏耳朵;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玩耍、追逐打闹,在公交车上要主动为老人、孕妇让座等。
(三)学习礼仪
学习礼仪主要包括课堂礼仪和讲座演出礼仪等。课堂礼仪要求幼儿在课堂上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遵从教师的课堂教学安排,与同伴协同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讲座演出礼仪要求幼儿在听讲座、看演出时保持安静,不窃窃私语,不乱扔垃圾,要精神饱满,积极与场上演讲者、演员交流互动,要尊重他人的劳动,适时给予他们热烈的掌声等。
二、开展幼儿礼仪教育的方法
(一)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礼仪教育
幼儿每天活动最多的地方是家和幼儿园,因此,教师和家长要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进行礼仪教育。教师和家长应从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入手,引导幼儿认识到哪些是规范的行为,哪些是不规范的行为,对他们规范的行为加以鼓励、强化,而对于不规范的行为,帮助他们摒弃、改正。幼儿在幼儿园要进行学习、进餐、睡觉、游戏等一系列活动。对此,幼儿教师在每个环节都应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对幼儿进行礼仪教育。例如,在幼儿进餐时,要依次入座,不大声喧哗,吃东西要细嚼慢咽,不能挑食、偏食,桌面要保持整洁,吃完后要擦嘴、漱口,并自觉收拾餐具等。
(二)在游戏活动中融入礼仪教育
我国著名儿童教育学家陈鹤琴指出:“儿童生来都是好玩的,是以游戏为生命的。”幼儿的积极性、参与性、主动性在游戏中往往发挥得淋漓尽致。因此,幼儿教师可以设计一些融入礼仪规范的游戏,让幼儿参与进来,使他们在游戏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例如,教师可以设计一个“照镜子”的游戏让幼儿玩:A洗手,B也洗手;A玩玩具,B也玩同样的玩具。A对B说:“你为什么学我?”B对A说:“你为什么学我?”A恼怒,B也恼怒。此时教师出场,对A和B进行调解。教师对A说:“你试着对B微笑看看。”A对B微笑,B对A也微笑。A装出哭的样子,B也装出哭的样子……通过这个游戏,幼儿可以初步理解到:我对别人好,别人就会对我好;我对别人不好,别人就会对我不好。在此基础上,教师要引导幼儿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谦让,有礼貌,这样对方才会对他们做出谦让、有礼貌的反馈。
(三)在集体活动中开展礼仪教育
在集体活动中,幼儿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自觉地掌握文明礼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例如,幼儿教师可以在每天下午组织开展“国学堂”活动,组织幼儿诵读《弟子规》等国学经典,并结合相关的视频节目,教育幼儿如何孝顺父母、尊敬师长、友爱伙伴,如何读书、学习、为人处世等。幼儿教师可以组织开展“争做文明礼仪使者”活动,在教授幼儿文明礼貌用语,培养幼儿文明礼貌举止的基础上,在整个幼儿园中开展竞赛,评选文明礼仪使者。通过这种比赛的形式,可以调动幼儿讲礼貌话、做文明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久而久之,在不断的强化中,达到对幼儿进行礼仪教育的目的。
(四)在特殊节日里进行礼仪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