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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光喊口号不担责任,最后还是会落空。多年来,湖北省从领导班子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调动农民群众耕地保护积极性等多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耕地保护新机制新方法,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了全省耕地保护目标。
以“三农”发展综合考评为依据,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意识
省委、省政府把耕地保护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工作来抓。2008年,制定了《湖北省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办法》,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列入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各县(市、区)“三农”工作的考核指标,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责任目标的,该项考核指标不能得分,以此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意识。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考核为依据,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意识
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必须在保障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资源。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省委出台了《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考核办法》,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省委、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评分办法(试行)》,将耕地保有量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班子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
以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为抓手,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意识
去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变化情况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引起了各级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较上年降幅越大、违法占用耕地率越小的,得分越高,以此激励各级政府少占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当年追加和奖励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及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奖励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在安排国土资源建设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连续两次核等次较差的,扣减下年度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以推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为切入点,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湖北省积极探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在宜昌市点军区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重点对点军区区长任期之中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通过离任审计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襄阳市、京山县也出台文件,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目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正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以严格土地执法为保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省法院、检察、国土资源、公安和监察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规定》,建立了五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省国土资源、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报告内容、时限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健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巡查网络,每个村聘请1名协管员(信息员),及时报告耕地保护信息,对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襄阳市市委、市政府把土地卫片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是辖区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卫片执法“一票否决”制度,对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或虽未超过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县、乡、村三级组织和相关单位,一律取消各类综合性的评先资格,班子成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以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为推手,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湖北省通过实施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政策,让耕地保护者得到直接的利益,以此促进耕地保护工作。2007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按基本农田每亩2元的标准,每年省级预算支出1.21亿元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得越多,得到的专项经费也越多。从2009年起,将土地开发复垦作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省财政将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作为市(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激励性转移支付一项考核指标,调动各级政府稳定和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积极性。2010年,为加大落实耕地占补指标储备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省厅出台政策,将省级投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率达到30%以上的,30%以上的新增耕地全部返还地方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省里从30%以内再奖励15%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地方占补平衡,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开发耕地的积极性,为耕地占补平衡打下了坚实基础。以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为平台,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保护耕地,不仅要稳定耕地面积,更要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湖北坚持“以建设促保护”,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在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有效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十一五”期间,湖北省投资200亿元,实施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1112万亩,新增耕地102万亩,耕地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省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在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土地整治工作。2006年以来,省厅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整治管理制度和标准。2011年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为土地整治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要求,我县及时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国土、监察、建设、发改、经商、招商局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局,抽调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确保了基本农田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目标考核责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在年初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对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小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抓落实,确保我县耕地总量不减少。二是及时制订了《*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各乡镇(场)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地保护责任状,把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村、组,对耕地保护先进单位予以奖励。三是补充更新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在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的基础上,在全县城镇周边、交通沿线醒目位置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13块,明确提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非农建设,切实加强了对我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三、坚守红线,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确保耕地占用指标不突破。全年办理涉及占用耕地建设用地4宗,总规模面积16.5596公顷,占用耕地15.8068公顷,补充耕地15.8065公顷。二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建设确需占耕地的项目全部利用耕地开发储备指标一一进行抵补,坚决杜绝先占后补和占多补少的现象。
第二条管护员必须认真履行保护耕地、制止违法用地职责,职责及考核标准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情况
1、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初与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2、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镇耕地保护监管办公室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实行耕地保护工作例会制,把巡查责任制落到实处,工作例会、动态巡查、国土宣传工作记录台帐齐全。
4、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党员干部会议、有线广播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宣传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常识,使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
二、组织动态巡查
1、认真落实村、组土地动态巡查和耕地管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级公路两侧作为巡点,巡查每月不少于8次。
2、管护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处置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用地现象,确保上下联动,一旦发现在耕地,特别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擅自建房、毁坏耕地的非农业建设、严重超占宅基地、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镇监管办或国土资源所汇报。
三、协助查处违法案件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时,管护员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违法用地事实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教育劝导被查处单位、个人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现场勘察、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时,管护员要协助送达,教育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对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案件,应积极提供有利于法院执行的条件,配合法院执法到位。
四、处理
1、管护员重视涉地工作,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要采取稳控措施,妥善处理。不能因工作不力导致越级上访。
2、当发现越级上访或者集访等重大苗头时,要立即向镇政府、国土所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问题的建议和办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巩固提高”的工作方针,实行全面动员,全面部署,目标到位,责任到人,保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顺利通过国家三部局的检查验收。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做好迎检组织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相关局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迎检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迎检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集中精力,确保圆满完成迎检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形成迎检氛围
此次迎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引起全区上下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各种宣传手段,大张旗鼓地开展舆论宣传工作,主要宣传新的“土地法”以及国家三部局检查的意义、作用,通过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要求,营造浓厚的迎检氛围。
(三)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此次检查涉及很多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分工负责,打总体战”的原则,围绕检查内容及标准,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三部局的检查验收。
(四)实施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本次国家三部局是代表国务院对各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将实行分项打分、排序制,考核名次的先后将直接影响本地区的用地指标的分配数量。为此,此次迎检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迎检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迎检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52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55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检查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区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
根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检查各镇办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各镇办要对耕地保有量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和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检查年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年度非农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建设占用、省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各镇办要对基本农田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和说明。
(三)检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检查年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当年审批当年占用、往年审批当年占用,以及违法占用等情况。各镇办、区国土局等部门要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和说明。
(四)检查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补充计划指标,重点核实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区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对未完成补充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和说明。
(五)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年度法定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区国土等部门要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完成的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和说明。
(六)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郑州市政府与我区签订责任目标、分解指标的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目标责任制度、实施考核、奖惩等情况。
(七)检查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总理曾在《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道路》的讲话中指出,这些年我们在保护耕地方面可以说态度坚决、措施严厉,但耕地每年仍以几百万亩的速度被占用,而且大都是优质耕地。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保护耕地面临的压力会更大,必须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决不能有丝毫放松。在这个事关民族生存发展、子孙后代长远生计的问题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保护和利用好耕地,既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也要采取经济手段。要总结一些地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要守住18亿亩耕地,最重要的是农民和政府的良好沟通。沟通必须遵从自愿互利共赢的方针,即农民乐意自己种就好好种;不愿意种的,可以交回村里分配给其他愿意种的人。政府要在合适的情况下引导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工作。因为当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相对突出,耕地面积一直呈大幅减少趋势。
坚守耕地“红线”,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要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和内容,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还要切实补充有效耕地面积。严格依法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要尽量避让、少占耕地,能不占耕地的就不占耕地,能少占的尽量少占。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挖掘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减少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土地督察,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 土地管理模式;改革;耕地保护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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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郑振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革,中国土地科学.2004年8月
关键词:耕地保护解决的问题
一、必须解决认识上问题
1.要摒弃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对立”观点。有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性,认为保护就抑制了发展,要发展就须占用耕地。因此,为了发展不惜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大量耕地被占用来搞开发,造成耕地锐减。须知只有保护好耕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建设才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的。
2.要克服“无所作为”观点。有些地方,特别是资源相对贫乏的地方,在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时,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而是产生畏难情绪,消极应付,无所作为。这不但会耽误经济发展的时机,也不利于促进耕地的保护。因为经济发展了,实力壮大了,反过来又能保障耕地补充建设资金的落实,促进耕地保护工作。
3.宣传、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党的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方针政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宣传的同时要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包括土地长期承包不变的政策、两用地自主经营的政策、允许土地集约经营政策、种粮补贴政策、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耕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失地职工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政策等,以调动和激发职工经营好承包地的积极性。
4.大力开展“珍惜每一分土地”为主的思想教育。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教育职工树立“珍惜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观念。
二、必须切实解决现实存在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滞后,影响了耕地保护宏观管理力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了统筹安排用地、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等重要原则,是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关系的根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宏观调控力度。造成随意扩大耕地占用规模,导致耕地占补严重失衡。因此,应当以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依据,确立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方针,尽快编制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保护质量不变和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协调并平衡建设与吃饭之间的用地矛盾,使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落实新增耕地建设资金。目前,虽然我团在土地整理、复垦和保护、节约耕地方面都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是采用退耕还林等手段进行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二是大力推行农家肥和秸秆还田技术。三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部分土壤、水利条件破坏程度较少的土地鼓励职工进行复耕;对一些未利用土地,投入资金进行改造、整理变为可耕土地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成效不明显,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不足或不到位。
3.建立严格、完整的保障机制。首先,必须严格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规范用地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对各项建设用地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耕地)的规模;占用耕地须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降到最低限度。只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才有可能切实保护好人民的“饭碗田”。耕地保护工作应象抓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工作那样严厉的手段,将耕地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节约、挖潜用地上做文章,使耕地总量保持平衡基础上有所增加,在全社会营造“节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增加耕地有奖,破坏耕地有罪”的社会氛围,真正扭转耕地保护力度不足的局面。另外,必须加强土地监察力度,及时巡查并制止侵占、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对出现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4.加大农业投入,提高职工收入是稳定耕地面积的重要途径。应加大农业投入,扶植农业发展,千方百计调动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避免丢荒弃耕行为的出现。同时采取降低土地收费标准,长期固定等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减负”问题。
一、要改变对耕地问题的认识
(1)要认识到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并不对立。有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重要性,认为保护就抑制了发展,要发展就须占用耕地。因此,为了发展不惜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为代价。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导下大量耕地被占用来搞开发,造成耕地锐减。须知只有保护好耕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建设才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者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的。
(2)要改变“无所作为”观点。有些地方,特别是资源相对贫乏的地方,在处理土地供需矛盾时,不是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而是产生畏难情绪,消极应付,无所作为。这不但会耽误经济发展的时机,也不利于促进耕地的保护。因为经济发展了,实力壮大了,反过来又能保障耕地补充建设资金的落实,促进耕地保护工作。
(3)要开展“珍惜每一分土地”为主题的思想教育。要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教育全民树立“珍惜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观念。
二、要实际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耕地保护宏观的管理力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了统筹安排用地、保证土地可持续利用、保障耕地占补平衡等重要原则,是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关系的根本。因此,应当以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依据,确立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方针,尽快编制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保护质量不变和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协调并平衡建设与吃饭之间的用地矛盾,使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优化管理耕地的建设资金。目前,虽然我国在土地整理、复垦和保护、节约耕地方面都采取了积极措施,一是采用退耕还林等手段进行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二是大力推行农家肥和秸秆还田技术。三是加大中低产田改造。部分土壤、水利条件破坏程度较少的土地鼓励农民进行复耕;对一些未利用土地,投入资金进行改造、整理变为可耕土地等,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成效不明显,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不足或不到位。
(3)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民收入是稳定耕地面积的重要途径。应加大农业投入,扶植农业发展,千方百计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避免丢荒弃耕行为的出现。同时采取降低土地收费标准,长期固定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减负”问题。
一、认真落实保护耕地的各项政策措施,至2010年期间, 市行政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万公顷。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不得违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数量和质量。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保证按计划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不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理到位。加强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市人民政府对调查统计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一般考核年对 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进行全面考核。若完不成上述目标,须限期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 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责任。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二份,省人民政府与 市人民政府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省人民政府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