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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本文介绍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新会计准则下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优点,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称新准则),该新准则已经在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第33号准则全面推行后,将取代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主体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及其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下称国际准则)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企业集团视为单一企业编制的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我国新准则中的表述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新准则强调控制,并且是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子公司,这与国际准则的表述基本趋同。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者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一些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地粉饰财务报表情况的发生。
二、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对象,主要明确哪些成员企业应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内,哪些成员企业应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外。正确界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而要界定合并范围,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合并范围的标准,才能合理地规范企业的合并范围,有效地防止母公司通过任意变更合并范围来操纵利润的行为,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为企业集团的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新会计准则已经注意到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动对于报表信息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增、处置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准则明确指出应以控制为标准来界定合并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新会计准则时应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控制。
三、合并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复杂持股合并的问题。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没有就如何计算间接拥有比例的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选用的方法既可以依据加法原则也可以依据乘法原则,因而容易造成对于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会因不同会计人员的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的合并处理,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最后提供的合并财务信息不一致。
实际上,由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建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乘法原则来计算母公司对“间接拥有”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但是,由于加法原则更能真实地反映实质性控制。因此,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数。
(二)关于暂时性控制的问题。财政部1995年2月9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并未将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内。而新会计准则强调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操作性不强,使得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有理由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这样便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建议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使之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在期限上可规定为“一年内”。
(三)实质控制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新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并且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却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从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会计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因此,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
(四)完善“控制”的定义。新会计准则将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为了更深刻地认识“控制”的内涵,建议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也可能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者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者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那么就应该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
会计的体系及其分支,是在过程中形成的,是适应人们管理财务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反映着会计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从古到今,从我国到外国,会计历来是按其适用范围和核算对象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的。企业会计是适用于农、工、交、商、等企业单位的会计,是用以反映和监督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经营资金活动的。再生产过程中生产、流通领域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物质生产部门,处于经济基础领域,这些部门中的企业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社会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创造价值,在社会再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非企业会计,即我们所说的预算会计,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用以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精神生产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政府财政资金和事业单位业务资金的。作为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财政、行政、事业等单位,不直接提供物质产品,处于上层建筑领域,它们从事各种业务活动,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在社会再生产中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和非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物质生产方面的职能,是否具有生产经营性。企业会计同预算会计的主要区别,则在于是否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否具有营利性。企业投资者投入资本以后,要求得到回报,企业终止时,投资者要收回原来投入的资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获得盈利才能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会计要以营利为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都要围绕着资本的保值增值、所有者权益而展开。行政和事业单位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公益性、社会性业务活动,其出资者投入资金以后,不要求得到回报,这些单位一般也不会终止,个别单位终止时出资者也不一定都收回资金,它们在业务活动中有的无偿提供服务,有的虽有收费但也并非足额补偿,而是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部或大部的资金。所以,预算会计要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都要围绕着社会效益而展开。非营利性是预算会计区别于企业会计的特殊性,也是预算会计各个组成部门的共同性。只有充分认识这一特征,才能明确事业单位会计必然归属于预算会计(非企业会计)的客观依据。1996年2月我国财政部的“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开宗明义指出:“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我国两大类会计体系之一。”这一概括,为我们认识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建立预算会计法规制度的管理体制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二、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中的会计分支而单独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这次预算会计改革的一个创举,它有助于适应形势发展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其所以要确立事业单位会计的相对独立会计分支地位,是因为人人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事业单位会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阶段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还有自己的事业收入。
2.事业单位虽然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但却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并要实行经济核算,其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大都与业务活动相联系,可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增收节支,争取改善自身的运营条件。
3.事业单位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即知识形态的产品)和劳务,它具有一定的生产性。、、文化、卫生等各种事业单位,大都属于第三产业中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有人把这种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的行业称为第四产业)。这些部门在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智力劳动和智力开发的作用就越显著,物质产品再生产的发展就越依赖于精神产品再生产的发展。正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殊性,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成为预算会计中的一个单独的分支。我们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是为了按照其发展的客观有效地制定法规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事业单位会计已经企业化了,已经按企业会计的规则运行了。这是因为:
(1)我国的事业单位尽管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但其绝大多数还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来源为辅,完全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的还是少数,有些单位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同国家财政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该受到国家预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而且其会计法规制度的建设应该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建设由同一部门进行,使单位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很好地衔接起来。
(2)事业单位的性质及资金来源,决定了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水利、林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追求利润必然会使其业务活动走偏方向。这里还要指出,一些单位虽然能够实现收支相抵后还有结余,但这是它们加强管理、量入为出的结果,绝不等于在主观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把事业单位会计当作预算会计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来进行法规制度建设,既照顾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又维护了预算会计体系的统一性,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事业单位会计的定位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事业单位的地位,而在西方通常则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在内涵上近似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我们对事业单位会计的适用范围需要作一些具体。所谓事业单位通常可理解为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国家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的单位。其范围习惯上涵盖较广,包括不同的行业和经济类型。从行业来看包括以下三类:
(1)科学、教育、文艺、广播电视、信息服务、卫生、等科学文化事业单位;
(2)气象、水利、农业、地震、环保、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单位;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胡曼莉事件
一、胡曼莉事件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概念
(一)胡曼莉事件简介
1989年5月,胡曼莉为武汉钢铁公司代养孤儿陈斌、陈燕;1992年9月,创办中华绿荫儿童村,该机构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1995年9月,中华绿荫儿童村迁往福州;1999年7月,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正式成立,同时“丽江妈妈联谊会”同期成立,此次得到了丽江政府的肯定,美国妈妈联谊会之后总计捐给“丽江妈妈联谊会”35万美金;2001年6月,“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将胡曼莉及“丽江妈妈联谊会”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长达7年的诉讼之路。2007年2月14日,丽江市民政局做出对“丽江妈妈联谊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3月12日,丽江市政府做出《关于接管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决定》,决定在4月1日以前正式接管由胡曼莉负责的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此事件主要涉及的问题组织是“丽江妈妈联谊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
非营利组织(NPO),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统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财务管理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胡曼莉事件中的“丽江妈妈联谊会”是我国较早成立典型的民间非盈利组织。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1、非营利性
作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属性。非营利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这种组织不应具有明确的牟利宗旨或动机。这一属性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被普遍认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作为非营利组织,不应有分红机制,它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化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关于这一点,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把经营所得分配给所有者。第三,它的财产及其运作财产的收益不归属任何个人,而属于社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的财产应当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公益性的资源,不应来源于市场,所以非营利组织的产权基础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应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基于捐赠等公益资源的公益产权。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是这类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像政府那样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不是权力的运作机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是一种网络式、扁平式的组织结构;三是不存在垄断性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特别是不存在行政垄断性的权力控制。
3、志愿公益性
志愿公益性也是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公益性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他们的产权基础既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会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区别于私人产权和国家产权的新的产权形式(即公益产权)。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
1、非营利组织多数规模小、组织不健全、管理滞后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制度及核算方式选用等情况多种多样,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并未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更不用说规范的会计操作了,基本上是胡曼莉在摸索中管理。
2、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捐赠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方面,严格地讲,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财务监督。现实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了法规政策,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不按规章办事。
此外还有,非营利组织的经济业务类型多,会计人员缺乏项目财务管理经验和理念,会计研究领域缺少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等。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
1、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缺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主要参照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胡曼莉事件中,“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运转透露出管理者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胡曼莉对马立超的解释是她不懂财务知识,但又是由她这个不懂会计的人来管学校的财务工作。
2、会计工作不规范,财务信息缺失透明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类的会计制度,长期以来使用的都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性社团会计制度等行业性会计制度。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以及票据不全:面对马立超的质疑,胡曼莉解释说她的会计不懂账,而为丽江民族孤儿学校做账的会计就是当年胡曼莉收养的孤儿陈斌,马立超就派了一名会计去帮她做账,“帮她做了三个月,会计回来说,她的账目非常乱,有些账根本就做不下去”。
3、自律机制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进而缺少组织自律机制,多数组织缺乏公布其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识,不便于组织进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监督。同时,登记管理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主要是通过年检报告的形式进行的,但年检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组织的全部财务状况。在此事件中,丽江地区行署审计局只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做了两次审计工作,都是在张春华强烈要求下推动的。
四、对策探讨
1、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的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的。因此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财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一定要让他们明确自身的使命,从思想上认识到其有别于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特点。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即理事会、监事会;二是会计责任。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战略目标,资金流动过程,财务管理手段,绩效评估机制等。在法定代表人、成员、从业人员、资助者、受益者、支持者、合作者等相关利害者之间建立问责关系和契约关系,比如资助者的回访机制,资助者和受益者的沟通机制,支持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制等。通过完善机制的方法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体系。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运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必须做到:一是建立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核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二是建立财务会计控制体系,包括内部牵制制度体系、一般要素控制体系(人、财、物)等方面。
3、加强支出费用的管理
组织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非营利性并不是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指其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从事营利活动,而是实现非营利宗旨,用企业的运营方式获取收入,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对于费用的管理,应当按费用的用途分为业务活动费用与管理费用分别进行。业务活动费用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管理费用则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重。
4、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三大主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应明确将财务报告向相关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提供,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财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财务会计报告要经过内部和外部审计。管理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要透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内外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只有加强内外管理监督,才能不断地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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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特征分析
1.学校性质的差异
我国的公办高校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即非营利性组织。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一部分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求生存、自谋发展、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具有一定的营利性。
2.办学主体及经费来源的差异
《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在我国,公办高校是事业单位,其办学主体为国家,办学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性资金,而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虽然也有补助其高等教育活动的少量财政性资金,但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所占比重很小。
(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财务管理比较分析
1.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的比较
从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实施财务管理所依据的制度来看,公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更为规范和统一,公办高校财务管理统一以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实施依据,而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还未规范和统一,有些按照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有些参考的是公办高校的制度。
2.财务管理手段的比较
(1)资金业绩考核体制。民办高校日常资金运作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利益相关者,各方尤其是投资者非常关心自己在学校的投资效益,再加上有较为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对日常财务管理监督较为到位,从而促使民办高校形成资金业绩考核体制。而公办高校长期以来更为关注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对资金投入与产出效益重视不够,并未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资金业绩考核体制。
(2)财务预算体系。民办与公办高校都初步建立了财务预算体系,但都还不太完善,如缺乏全面预算理念,普遍缺乏事中控制,对预算的执行较为随意等。但总体来看,公办高校财务预算的情况较为乐观,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资金存放和支付形式发生了改变,公办高校由从被动的预算资金事后监督转变为主动的事中控制,实现了实时监督,强化了预算执行效果。
(3)财务分析体系。目前,民办与公办高校都缺乏一个科学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主要是对预算当年收入、支出以及各类经费所占比重等“量”化分析,缺乏对各种影响高校收入和支出的因素、支出结构和经费配置等的“质”化分析。
(三)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比较分析
1.会计目标
(1)财政拨款占主要部分的公办高校,其会计信息主要用于满足政府的需求,因而其会计目标应是受托责任观;社会资金逐渐占主要部分的公办高校,其经费来源结构处于过渡时期,投资体制中多主体的参与要求会计信息具有预测价值,会计目标应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
(2)民办高校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潜在投资者成为重要信息使用人,要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目标必须选择决策有用观。
2.会计核算基础
2014年开始实施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1)财政拨款占主要部分的公办高校会计核算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的业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社会资金逐渐占主要部分的公办高校,所需经费转向多方面筹集,其会计核算模式应转向权责发生制。
(2)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实体,体制上与公办学校不同,应采取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
3.财务报告内容
(1)财政拨款占主要部分的公办高校,从财务报表的类型来看,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及附注,其财务报表应更多地披露支出、成本以及负债方面的信息,以便政府适时调整拨款的数额和方向;社会资金逐渐占主要部分的公办高校应增加现金流量表,信息披露上应不断适应各类资源提供者的需要。
(2)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财务状况并未对公众公示,缺少监管机制,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
二、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国际比较
高校在西方国家一般分为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在世界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变化的过程中,私立高等教育特别引人注目。美国和日本是会计制度编制组织工作民主和集中两种方式的代表,有必要研究并借鉴美、日私立高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经验。
(一)美、日、中三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比较
1.财务管理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等绝大多数是私立大学。美国私立大学通常采用分散型的财务管理方式。高校获得的大部分经费由其下设的学院直接管理,校部统筹的只是各学院上交的小比例经费,以用于高校的人员工资、校舍建设及其他公共财务支出,学院才是学校的办学实体和管理重心,在财务上是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办学自。日本绝大多数高校采取分权式的管理方式,学校给学院、系以充分人事、财务和管理的自。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基本上属于非完全集中的方式,即学校将大部分资金留在校级统一管理使用,二级单位对学校分配或自己创收的很小一部分资金拥有有限的自。学校将主要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教职工工资、水电费支出以及大部分开支由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控制,各学院只拥有有限的自,对本部门能够控制的开支有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的权力。校级财务控制权远远大于院级,难以满足加强基层教学单位办学自的要求,院级单位缺乏工作积极性。
2.办学经费来源
美国私立高校经费来源渠道较广,主要包括学费、政府资助、捐赠收入和销售与服务收入四大类。此外,还有教育券制度和高校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经费来源作为有效补充。日本私立高校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援助、科学研究收入、团体捐赠、个人捐赠和学费收入五个方面,其中学费和政府资助更加突出。当前,日本对私立高校经费更加注重贯彻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捐赠、校办产业、贷款、财政及其他来源。其中主要靠自筹。学费为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政府补贴和资助所占比重非常小,其他捐助收入也很少见。
(二)美、日、中三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的比较
1.会计核算制度
在美国,私立高校会计制度的制定更多的是民间会计和审计组织的自律行为,并通过民间组织的权威文献和相关实践,规范着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美国高校制度采用“双轨制”,私立大学遵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下分设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构成了美国现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高校财务会计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美国高校会计核算传统上使用“基金会计”核算方法,尽管相关准则已经不再要求私立学校按照基金会计核算,但目前美国大学仍然主要采用该种核算方法。日本的高校分为国立、公立、私立三类,私立大学会计制度制定工作是一种政府导向的行为,而且这种政府的会计制度编制工作,是在政府开始对私立大学实施财政资助政策的情况下就进行的。日本文部省1971年颁布的《学校法人会计基准》为日本所有私立学校包括私立大学必须遵守的会计标准。美、日私立大学会计制度的编制机构和编制背景存在明显差异,但均具有鲜明的教育行业特色和非营利性特征:行业自主的美国以及政府主导的日本,对私立大学均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有别于非教育行业,甚至独立于公办教育单位;两国私立大学会计制度仍然是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运行特点而制定的。我国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随意性较强,没有行业的统一规范,也没有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
2.财务报告
美国FASB从1979年就承担起为政府以外的非营利组织制定准则的职责,第117号公告《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为包括私立非营利高等院校在内的所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规定了呈报内容。因此,美国高校的财务报告根据公立还是私立而分属两套机制,两者在财务报告的要求上不同,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上存在差别。但财务报告均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大学的公开网站上得到财务报告,便于国家、捐赠者、赞助人、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去。在日本,对于接受日常经费财政补助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学校法人,政府要求其必须遵循文部省所制定的《学校法人会计准则》开展财会管理,制作借贷对照表、收支平衡表及其他财务报表。收支报表必须包括学校法人整体情况,即包括学校各部门明细表在内的消费收支报表和资金收支报表。日本私立大学学校法人除了必须向文部省或者自治体等主管部门提交收支预算表以外,还必须将资金收支计算表、消费收支计算表以及借贷对照表提供给公认会计师或监察法人,并将其在学校网站公示,让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学校经营情况。我国民办高校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未成体系,没有考虑到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和报告使用者的不同需要,一般不向社会公众公开财务报告,只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这使得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
三、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与国内公办高校及美、日私立高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比较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管理方式不同,与国内公办高校以及国外私立高校有着很大的差别。民办高校在办学经费筹集、产权主体、资金流转方式、业务内容、管理体制和高校构成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正是民办高校的自身特点及其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民办高校根据各自的考虑选择了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这对民办高校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政策建议
1.建立有章可循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我国民办高校在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外私立高校的办学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套有章可循的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这对我国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建议财政部和教育部应联合颁发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以规范我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活动与会计核算行为,并使所有民办高校编制和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
2.提供透明的财务信息
民办高校应该提供透明的财务信息,让更多的利益相关人员参与到民办高校的管理当中。鉴于民办高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需要设置现金流量表以及人力资源成本与价值情况表等附加报表。对于披露方式,应丰富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信息,不仅包括货币计量的经济信息,还应包括非货币化的非经济信息。同时,还应建立起财务报告的鉴证机制。
3.采用非完全分散的两级管理模式
针对我国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非完全分散的两级管理模式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模式的最佳选择。学校只设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部门,但赋予各学院一定的财权,也可在规模较大的学院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学院自行管理其创收经费的财务收支,对学校分配给其分管的经费自行安排使用。
4.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建立政府资助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环境发生了三大变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民办非营利组织日益壮大。在这种形势下,非企业会计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非企业会计仅限于预算会计的范畴,结构体系不健全,适用范围狭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客观需要。
依据会计主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会计体系分为企业会计和非企业会计两个分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成功“入世”,企业会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先后建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但是,非企业财务会计却未能适应其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得到发展。因此,如何根据环境的变化,科学构建非企业会计组织体系成为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一、我国非企业会计的现状分析
国际上,非企业会计多体现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非企业会计是指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国库会计等。这种预算会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革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预算会计体系,即分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大分支。1998年的预算会计改革后,预算会计体系出现了一些变化:细化了单位预算会计,对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做出了规定,出台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除此之外,对基本建设单位、社保基金等特殊会计主体和特殊会计事项颁布了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
但近年来,会计环境的巨大变化,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首先,预算会计体系的结构不严谨。预算会计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性差,既存在交叉重叠,又存在空白之处,不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资金、资源的占用和使用等情况不准确,影响财政预算管理的效果。
其次,预算会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我国事业单位组成复杂,其中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还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所有事业单位都适用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妥。二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特别是对民办非营利组织适用何种会计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的壮大,已成为继政府组织和企业之后的重要社会主体,也是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民间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的捐赠,不存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所以民间非营利单位适用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显然不合适。并且由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也不能适用企业会计,这就造成了会计体系上出现空缺。
再次,预算会计的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的管理需要。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为社会、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家财政,它要求国家财政管理从为政府自我服务转变到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上来。预算会计(政府会计等)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途径,也必须从以政府预算管理为中心转变到以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管理为中心上来。目前的预算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执行为中心的各项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专业会计,会计报告侧重于对预算收支的反映,忽略了对单位财务状况(包括财政资金、资源在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效益、效率等)等信息的反映。因此,预算会计与我国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
最后,预算会计无法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预算会计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中来。随着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和参与国际事务的增多,特别是政府海外筹资的增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更加关注,预算会计作为提供财政信息的重要手段,它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关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于1998年和2001年通过和修订了《财政透明度良好做法守则-原则宣言》和《财政透明度手册》,其核心要求是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提供全面并且真实的财政信息,并对公开财政信息的内容、程序以及如何确保这些信息的质量进行了具体规范。而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在结构体系、制度内容、会计基础、报告体系等众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阻碍了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提供和被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认可,难以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二、科学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
(一)会计环境的变化对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影响
纵观会计发展史,会计环境的变迁往往成为推动会计改革进程的动力。重新构建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首先需要从分析会计环境入手。在我国影响非企业会计体系结构的几个主要环境因素有:
第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的政府会计有重大影响。政府会计必须适应财政体制的要求,与政府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保持一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的建立,对政府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00年后,我国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政府采购改革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等,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已将重点从财政收入方面转移到财政支出管理方面来。因此,政府会计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核算手段,所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政府会计信息的种类需要更加丰富,信息的内容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等质量特征需要不断提高。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会计应当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反映政府职能履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2.反映政府部门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3.考察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4.反映政府采购的情况;5.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6.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7.提供其他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信息。
第二,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非企业会计中事业单位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有重要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事业组织体系。对承担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事业单位,应转变为政府部门;对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改革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主体,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特点是:非政府也非“ 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和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可以看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教育、医疗、科研、文娱、体育等公共服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这一点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可以与民办非营利组织共同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1)事业单位事业发展和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成本效益情况;(2)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3)向资金捐赠者提供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4)其他有用信息。同时,事业单位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政府拨款,这与执行预算的政府组织的特点很相似。因此,事业单位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收支等加以反映。即事业单位作为全国预算执行的一个有机部分,必须提供其财政预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市场经济下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对非企业会计体系构建有很大影响。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公益事业都由国家包揽下来,基本不存在民办非营利组织,因此在我国会计体系中未对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做任何规定。然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不断壮大,“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共财政资金在公共产品投入上的不足,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因此,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其作用是积极的。这就要求非企业会计体系必须包含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笔者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可以共同使用非营利组织会计。但是,从我国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民办非营利组织不会成为发展社会事业的主要力量,与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相比,无论其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相差很多,因此,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而言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更加简单。同时,与事业单位不同,民办非营利组织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它所适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也不需要反映预算收支等信息。
(二)我国非企业会计体系的构成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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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理念上与医院发展的新趋势不符
旧的《医院会计制度》的制定基础是以我国医院的基本特点为主要依据,对估计非营利性质机构以及企业的一些财务会计内容进行了借鉴。但是因为时代的变迁,医院在新的发展趋势下其相关的各种管理都产生了巨大的改变,特别是现在医院的发展无论是业务范围还是经营方式,都逐渐走向了经营化以及企业化,因此旧的医院会计准则便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比如说适应范围不够广、不能更加准确的对资产损耗进行核算与反应、缺乏精确的资金时间价值,对医院实际盈利水平无法做法全面真实的体现,财务报告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二)固定资产总量虚高
旧医院会计制度中没有体现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计提。在负债资产表所列出固定资产项目中中,所反映出来的只是资产原值,并未按照资产所产生的实际损耗进行相应的实时改变,显示在账面上的资产有可能在实际损耗中已经消失了。此时的固定资产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已经出现了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符的现象,无法对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形以及损耗程度进行真实的体现,无法帮助相关人员对资产进行实际了解。
(三)医院急需改革产权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的改革是逐步进行深入的,医院的创办也表现出了多种形式,投资创办医院的主体也是呈现了多元化的现象,出台了一些像《民营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核算制度。可是依旧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无法与市场经济下医院服务性质现状相适应、不能够满足创办医院的投资主体以及债权人对盈利性的需求、也不能满足社保机构中有关医保政策方面的需求。
(四)没有实现无形资产的资本化
医疗服务行业是具有技术性高、风险性高特征的服务性质的行业,所以在其总资产中无形资产占有很大的比例,比如说一些享有专利的医疗技术、一些特色医疗项目以及医院的名气等。并且,医院为适应医院现展趋势,使自身在某领域处于权威位置,必须开发可以带给医院较高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但是应用于这些项目中的耗费较高,应该通过资本化的方式在财务账目中进行反映,不然就会使得账目出现收支结余不真实的显现,无法准确的对财务考核的实情进行反映。
二、完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医院会计中应用的策略
(一)对新准则中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与目标进行借鉴
现代医院的发展逐渐趋向于经营化,因此医院的管理模式也随之朝着企业化经营发展的方面前进,其性质也慢慢的朝着事业单位与企业兼具方向发展。对此类医院来说,则更改应用新准则,全面在医院内部核算以及规范资产、净资产与负债,以此来对医院改革产权制度进行促进。同时,还可以促使医院在经营理念模式、业务范围以及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求变,能够提供给利益相关方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比如说,在新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等核算方法,对于医院来说便很适用于其核算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与折旧计提。医院还可以运用新准则进行核算负债,可以核算各项潜在的医院风险及负债。同时。对新准则中的有关资本公积以及实收资本等科目进行借鉴,医院可以核算其净资产结构状况,提供给医院决策方较为详尽的财务信息。
(二)对新准则中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进行借鉴
在新准则体系中的财务报告实现了与国际通用形式基本上趋同。在医院的财务管理中应用将能够对医院会计的损益情形作出更加真实的反映,提供给各产权方的决策依据将会更加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修订与表述新准则中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报告列报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等,以保证交易事项的类型因为医院的不同也能够通过通用的报表体系进行表达,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实现一致的口径,基本上能够实现可以互相对比。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营利 比率分析
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五特征法(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告诉我们,非营利性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间组织”)公认的五个基本特征之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提出民间组织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但面对资源不足的现状,营利正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民间组织获取财务资源的重要方式,并得到除立陶宛、马其顿、菲律宾等少数国家以外的绝大多数国家法规的不同程度的认可,中国也不例外。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民间组织的营利,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识别我国民间组织的营利,以督促民间组织遵守非营利宗旨。
一、民间组织营利的基本特征和原则
正如弗斯顿伯格(1991)所述,“现代非营利机构必须是一个混合体: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个传统的慈善机构;而在开辟财源方面,它又是成功的商业组织。当这两种价值观在非营利组织内部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开展任何营利,而是不以其为首要目的,这是民间组织营利的基本特征。因此,民间组织的营利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非分配约束原则
NPO的一条基本原则,即Henry B.Hansmann(1980)的“非分配约束”原则,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个人对民间组织的盈余有合法的请求权,其营利获取的收入必须运用于社会服务或组织发展,而非用于组织成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分配或变相分配和分红。这一原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特征,是民间组织开展营利性活动的底线,突破这一底线,民间组织的营利就可能演变为裸的营利行为,从而改变组织的性质。因此,民间组织的营利可能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违背“非分配约束”原则。
(二)盈利率有“度”原则
民间组织营利应当有“度”,即不能完全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利润率,而应当根据公益绩效最大化原则谋求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衡。J・Gregory Dees(1998)的“社会性企业光谱”(Social enterprise spectrum)理论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根据社会性企业光谱,几乎没有哪个社会性企业完全处于光谱的两端,即纯粹是慈善性或纯粹是商业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选择将两种因素相结合,以期达到一种高效平衡。民间组织营利的边界可按如下原则界定:行为动机复杂、追求社会和经济价值;收费价格为折扣价或者界于免费和付全价之间;从资本提供方获取低于市场价的资本或捐款与市场利率的结合;劳动力的工资低于市场或者志愿者与专职人员结合;受益人则享受折扣价或者介于免费和付全价之间等。
(三)营利方式与组织使命相关原则
民间组织的营利方式主要有:包含盈利的服务收费、销售商品、与营利组织合作实现双赢、对外投资、兴办产业以及向政府销售公共服务等。当民间组织从事与组织使命相关度低的营利时,社会公众的敏感程度远不如组织从事与使命相关度高的营利行为方式强烈,可能的原因是公众受到的民间组织服务价格较少受到影响,但营利行为方式即使与组织使命完全不相关,组织服务的社会效果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如“不务正业”可能使组织形象受损,优秀的人才从事与使命相关度低的营利活动,可能使服务质量下降等。因此,应鼓励民间组织从事与组织使命相关度高的营利方式。例如,欧洲芭蕾舞剧团经常将《胡桃夹子》等高票房演出的收入用于支持艺术性强但不卖座的演出。这一举措是用来自一个项目的收入资助另一个项目,既坚持了剧团的艺术宗旨,又获得了可观的资金支持。由德兰西街道基金会(Delancy Street Foundation)经营的德兰西街道餐厅的职员,是由刑满释放或戒除毒瘾的人员组成的,他们参加了德兰西庞大的自助计划,在餐厅里工作是其新生活的一部分。德兰西餐厅的运作既可以为德兰西街道基金会获得经营性的业务收入,也可以解决刑满释放或戒除毒瘾的人群的就业问题。它们同时满足了民间组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核心意义和营利的客观事实。当然,相关经营原则也不是完美无缺,一是不利于非营利组织通过无关经营活动获取公益目的所需的财务资源;二是无法排除非营利组织通过相关经营,谋求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可能。因此,必须与盈利率有“度”原则相结合才能保证民间组织的营利符合非营利宗旨。
二、民间组织营利识别的几个比率
由于民间组织的财务报告缺乏利润报表,社会公众无法对其营利是否违背非营利宗旨进行有效性识别,必须借助相关比率进行营利分析。营利识别的主要比率有:
(一)现金比率
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与全部资产的比率,主要用于判断某组织是否具有实现公益目标的资金基础。现金比率高的民间组织,就如同富有的守财奴一样,宁愿藏起大量现金,也不用它们去实现社会公益目标,违背了志愿公益性原则。而现金比率低的组织就如同信用卡透支的消费者一般,入不敷出,且非流动资产比重偏高,积累资产,谋求自身营利。
(二)资产周转率
这里的资产周转率表示民间组织通过营利得到的收入与其所拥有的资产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资产使用所提供的服务量(服务量由营利收入体现)。资产周转率高的民间组织用资产所提供的服务量比资产周转率低的组织多,体现了该组织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充分认可或接受,主要是因为他们遵循了非营利宗旨。而资产周转率低的民间组织很可能把资产主要用于非流动资产投资而不是提供服务,导致提供非营利服务的流动资产偏少。该比率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民间组织必须与相同的组织进行比较才有意义,与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比较所得到的数据对该组织营利的评估不具有有效价值。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年增长率
即(非限定性年末净资产-非限定性年初净资产)/非限定性年初净资产。这一指标可以用来判定组织营利是否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比如年净资产增长率过高,表明民间组织获取的资源形成过多现金积累或大量投资于该组织基础设施建设,而没有服务社会,违背了组织成立的宗旨及其社会目标。
(四)投资收益与收入之比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与组织收入之比。严格地讲,所谓投资收益是指以项目为边界的货币收入等,它既包括项目的销售收入又包括资产回收(即项目寿命期末回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价值。民间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使命,组织可以通过投资来筹集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一比率过大可能预示着组织大量的经营活动与组织使命无关,即使所获取收益已遵循非分配约束原则,但“不务正业”仍使组织形象受损。
(五)报酬结构
一些民间组织会将部分营利所获得的收入用来支付员工报酬,有很多人认为民间组织的报酬应该维持低薪水平,但是要想民间组织发展壮大,必须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要想长期留住他们,必须有相适应的报酬水平,保证他们可以体面、有尊严地生活,但不应该与同一地区企业中职位相当的人获得相一致甚至更高的报酬。除此之外,民间组织的员工不可将营利获得的收入用于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是慈善目的,倘若或中饱私囊,则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以及法律制裁。
(六)支出结构
民间组织的绝大部分支出均应该用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方面,如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如果某民间组织的管理费用超过上述比例,该民间组织就可能存在为组织自身或为员工营利或变相营利嫌疑,如员工将个人花费用公款报销。这就要求民间组织的支出结构必须明细化、公开化。
在民间组织营利日渐普遍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寻求能够对各种营利进行有效性识别的方法。上述比率分析方法只是我们发现民间组织营利的切入点,某种比率过高或过低并不能肯定该组织存在营利,还必须结合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指标才能最终确定。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高级财务会计; 改革; 分析;
一、高级财务会计的定义
高级财务会计是建立在原有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的一种财务会计,是一门非常专业的知识,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非常高的职业素质,下面做详细阐述:
1.高级财务会计在财务会计的范畴之内。高级财会的工作对象虽然不是具体的货币,但是其工作的目的仍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资金,以发挥最大效益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服务,所以高级财会的工作仍然是围绕着企业资金的管理进行的。
2.高级财务会计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些特殊领域。初级和中级的财会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一些财务的票据和报表,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核算和审核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各项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状况,比较侧重对于数据的统计和整理,但是高级财会则不同,高级财会的工作的主要是要解决一些资金的流动和配置上的问题,是资金的管理中的比例虽小但是作用却很关键的一部分。
3.高级财务会计理论是对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的修正和深化
高级财务会计的职能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的工作范畴,它是一种利用会计人员对于数据和数字的专业性和敏感性来辅助企业的生产活动的一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企业管理行为的一部分。
二、高级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
1.突破了会计假设。所谓会计假设即在对企业的评估和生产过程的财务状况的预计中设定的会计的工作和职能范围,即会计的工作的界限和权限状况。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一些计划外的工作状况,因为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复杂性,这些突发状况和意外状况包括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涵盖的领域也是非常广泛的,经常出现的有企业的合并和破产时的财产计算等等,都是一些非常复杂的财务事宜。会计事物假设的另外一种解释,可以理解为会计的日常处理的最主要的工作内容,这种日常性就是针对上文列举的突发状况而言的,凡是最基本的会计工作内容,都应该视为会计事物假设的内容。
2.会计原则。财务会计的原则的设立是根据财务会计的假设制定的,即根据假设中的任务来制定会计在处理这些事物和事项时的行为准则,所以,财务会计的原则对于会计的日常工作和行为有非常严格的规范和指导意义。但是对于上文我们提到的一些突发事项来临的时候,财会的这些行为准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内容,需要我们灵活掌握。不过对于财会的行业特征的一些广泛适用的纲领性的原则,无论如何是不能违反的,否则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下面,我们将一些基本原则同大家分享:(1)可靠性。即数据的真实性,这是所有的财务活动的基础,也是财务工作者的职业底线,即必须保证所得的数据的真实和准确,不能有任何的虚假成分,否则一些财务行为都不成立。(2)相关性。财务工作中要涉及的资料和信息是非常多的,财务工作者要根据工作的内容和重点选择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排除与工作过程无关的内容,提高工作的效率。(3)及时性和可理解性。信息的时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即信息的搜集和处理都要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各种统计结果呈报给相关部门,为该部门的工作提供参考。
三、高级财务会计的研究范围
1.高级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 。(1)基本标志为假设的范围。高级财会的基本原则首先在大方向上是和普通的财会的准则相同的,要严格遵守财会行业的基本原则。工作中的权限不能超越事先约定的工作范围。(2)瞻前倚后。高级财务会计和普通的财务会计的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高级财务会计的规划性,即高级财务的工作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内容进行管理,还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整理得到一个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的策略性的结果。(3)与中级财务会计之间有效分工。高级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中级财务会计基础之上的,是对中级财务会计内容的延伸,所以,其内容以及研究的方法都还不太成熟,没有确定性。但是,高级财务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之间的联系是勿容置疑的,所以要做好二者之间的有效的衔接和分工。(4)涵盖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内容。首先,高级财务会计部包括政府会计以及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虽然会计主体的性质和企业不一样,但是针对核算的内容来看,仍然属于中级财务会计的范围之内,而且,政府会计和非营利性的组织的会计内容相对也比较简单,没有明显的特殊性。所以,把它放到中级财务会计中作为一个单独的课程就可以了;其次,也不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会计的内容,合伙会计并没有涉及到高深的理论,仅仅是所有者在权益方面的核算比较复杂,至于平时的业务的核算都体现在中级财务会计的范围内,所以可以把其划分到中级财务会计中。所以,高级财务会计仅仅包括公司企业的核算内容。
2.高级财务会计研究的内容。(1)突破会计核算前提的业务。①合并会计报表;②分支机构会计;③外币报表折算;④物价变动会计;⑤衍生金融工具;⑥企业清算、重组、破产;⑦企业合并与分立。(2)考虑学科分工与衔接的业务。①商业期货会计;②中期报告和分部报告;③退休金会计;④租赁会计。
3.新业务。这部分内容还处于不断地探索之中,例如:法务会计、环境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网络会计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高级财务会计是基于普通财务会计的职能,并根据自己的资金管理,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调节和适当的管理的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利用会计的职业特点,对企业间接管理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们要不断的加强高级财会的工作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