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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对策;心理矫治;强化立法
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刑法修正案(八) 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对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履行好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职责,笔者试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策加以探讨,以期指导检察实践。
一、经费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落实和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管、有专职工作人员抓。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齐配强人员,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招录、招聘、招募”方式,建立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二、建立数据系统,有效管理罪犯信息。
开通社区矫正监管信息系统,是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一项新举措,对检察机关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预防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认真组织,扎实做好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检察院监所科与所在地司法局积极沟通,统一目标,共同努力,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信息联网。从此以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把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检察院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实现了优势互补、信息共享。
社区矫正信息监管系统最大的优点在于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动态监控,只要上网进入系统的“矫正地图浏览”栏目,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就一清二楚,如有新增对象输入,系统会提示查看,可在第一时间掌握新增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检察院正式接通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信息联网平台,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信息的实时查询、监督。
通过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了社区矫正数据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了监督效率。
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局和法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全区监外罪犯详细、全面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情况和检察监督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并实施“网络定位管理”,对监外罪犯监管的检察监督工作实现电子化和规范化。
为使数据库信息详实,内容丰富,检察院依托在辖区乡镇、街道设立的检察联络室和检察联络员,定期深入乡镇村组、街道社区,对矫正工作开展现场实时监督,既解决了监所检察人员紧张的问题,又提高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三、严格管理
1、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近年来,司法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2013年1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两个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框架、基本流程、数据采集、编码规范、数据交换规范以及系统安全规范等,进一步明确了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框架,规定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为研发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业务应用系统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实现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的资源共享和交换。
督促落实“严管”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控制度。通过手机定位监控,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和效果,监所检察部门不定期到基层司法所检查,运用手机定位系统对重点管理的矫正对象划定活动的范围,进行实时定位、跟踪检查。探索技术防范手段,建立社区矫正移动管理平台,实现对重点矫正对象的定位监控,有效维护了监管安全。部分省市实行电子手铐,提高了监管效果。或开发集定位跟踪、轨迹查询、实时预警、信息提示和报表自动生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移动信息管理系统。
2、全程监督,不留空白
针对拟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检察人员提前进行谈话教育。对在押期间表现进行考察,通过抽查在押人员的监控录像,开展一对一的谈话教育,稳定在押人员情绪,调整在押人员焦虑状态,并记录在《对拟判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表》中,鼓励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搭建由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街道干部、行政村社区矫正联络员和志愿者等五支队伍为主体的基层监管网络,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方位监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包括工作例会、接收登记、管理教育、工作汇报、谈话教育、法治教育、公益劳动、走访巡视、现身说法、联合检查、受理矫正对象控告举报申诉、考核奖惩等制度,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
把入矫、在矫、终止矫正等各阶段的司法矫正工作纳入监督视线,实现了检察监督与社区监管同步进行。
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监督检察,维护监外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坚持一月小检察,半年大检察,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年终全面检察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通过检察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落实动态监督制度。每月保证4至5天的监督检察时间,深入镇、村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实情;每季度召开一次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
采取四查、四听、四见面方法,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四查”即查负责监管的司法所是否将监外执行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是否建档立卷,各种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查有无对保外就医期满或刑满执行完毕的服刑人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查监管制度是否落实;查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听”即听监管部门对监外执行人员及其接受监管情况的意见;听各治保主任的意见;听当地群众对监外执行人员的反映;听监外执行人员本人的情况汇报。“四见面”即与司法所管教人员见面;与当地党委、政府分管政法综治的领导见面;与当地帮教组织负责人见面;与监外执行人员见面,了解他们近期的情况。
明确“三及时、四落实、五清楚”工作要求,即通过日常检察监督,及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监管表现和矫正改造情况,做到“任务、岗位、人员和责任”的四个落实,实现对矫正工作“环境、关系、动态、台账、档案”的五个清楚。
3、督促落实委托异地管理矫正制度。
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委托异地管理的重要性。相对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置在“社区”这一相对开放的环境里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目前,人户分离,异地就业就学等现实情况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难题。在迅速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城乡结合部的小区建设加快,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激增,社区矫正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人会钻空子逃避改造,形成新的问题隐患。只有充分发动、利用和整合社会上的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才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设立的根本出发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对立面,消除社区矫正人员的抵触心理。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多层面介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引导教育,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社区基层组织、家庭、单位等可以共同为社区矫正人员营造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使他们重新扮演“正常”角色,促进他们与社会之间尽快实现互融,从而达到积极、良好的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各地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经验作出的规定。所称居住地一般是指社区矫正人员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居所所在的县。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以居住地为执行地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一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要求严格监管,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社区安宁。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不管是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本地人口还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其生活基础与居住地密切相关。如果以户籍地作为执行地,对于大量流动人口来说,由于没有生计来源,仍然要外出就业。以居住地为执行地有利于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二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情况日趋普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我国已经提出按照居住地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将公共服务与人口居住地挂钩。三是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居住地执行机关执行。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法明确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经执行机关批准。以居住地为执行地符合有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对于在外地打工经商的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督促办理异地委托管理,防止矫正人员私自前往外地造成脱管,重新犯罪。
4、积极开展心理矫治与法制教育工作
以人为本。对待矫正对象采取生活中不嫌弃、思想上不放弃、政策上不歧视的原则,力争用真情打动每一名矫正对象。
建立“社区矫正阳光教育所”,实行“检察员、司法员、检察联络员”三员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每月利用相对固定的时间,按社区、楼区分类别、分批次对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
矫正为本,着力探索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帮教新方法和新途径。为提高矫正效果,开展个案矫正和以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为内容的分阶段教育。各区(县)成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专门为所管对象提供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等帮扶服务,并力争每个区(县)建立集教育、技能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培训基地。
积极探索心理矫正方法,对矫正对象实施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积极探索激励教育方法,激发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的积极性。长期聘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对思想悲观、消极情绪严重、抵触心理较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加强心理矫正教育,培养矫正对象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社区矫正中很多服刑人员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只是脾气暴躁、情绪一时失控等个性不良造成的;还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为在单亲家庭缺乏关爱和温暖,对生活理解发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意识、亚文化的影响,心理不稳定甚至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认知偏差等心理问题造成的犯罪必须要进行心理治疗。因此,在服刑人员中普及心理知识,开展心理咨询,重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是教育矫正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服刑人员一入矫,司法所就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测试。发现有心理问题,及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同时找出形成其不良心理的原因,根治诱因。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在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中加入心理治疗项目,也可以是在集体教育活动中对矫正对象给予特殊的关注和引导,逐步培养矫正对象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创办社区矫正教育学校,通过这一矫正工作新平台,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场所。
进行个别帮教,配合社区矫正干部对严控对象上门进行谈话、教育和监督,常敲警钟,促进其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重点对象思想“回潮”重新犯罪。
为零距离贴近社区矫正对象,在重点乡镇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室,建立了检察官约见制度,每月对辖区内重点矫正对象约见一次。
教育方式多样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角度、多层次、分阶段的教育工作模式。多角度,是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上法制课、到监狱实地参观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开展引导教育,与有关部门共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感召教育,激发他们树立社会责任感。多层次,是重视家庭影响,对家庭关系存在问题的,从缓和矛盾入手,间接地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分阶段,是将教育分为入矫、常规、解矫前三个阶段,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加以甄别分析,确立各阶段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实施个案矫正。
实施分阶段教育。根据矫正期限分为初始矫正、常规矫正、解除前矫正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开展不同形式的教育。把每月5日、15日、25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谈话、公益劳动日。将公益劳动基地设在敬老院和光荣院。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公益劳动,实行公益劳动记分制,并作为奖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5、关心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就业,解决困难,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安心改造成为社会新人。帮助矫正对象联系就业单位,是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措施。为矫正对象就业牵线搭桥,让他们重走正道,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注重建立帮扶解困体系。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为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矫正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相应困难补助;为有就业愿望、暂无工作的矫正对象,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纳入工作范畴。
6、科学分类 分类管理
采取分类、分阶段教育,教育与帮助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也必须要遵循教育的原理,实施分类、分阶段教育。所谓分类教育,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如根据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犯罪类别等进行分类,然后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如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财产类犯罪,多是道德偏差导致其犯罪,违法犯罪是道德底线的突破。对这类矫正对象就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意识和价值观培养教育、奉献教育、高尚人格教育,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教育,矫正其出现偏差的道德体系。再如,所有服刑人员犯罪都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有的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确处理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关系导致犯罪,因此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教育,使其明确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不是犯罪,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自己与他人的权利边界在哪里,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分阶段教育,则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后两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入矫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存在的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行为上存在的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状况,教育内容要着重对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纪律进行教育,社区矫正性质、任务、方法的教育,及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教育。常规教育阶段,则针对服刑人员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需求较多,教育内容转为思想、法制、文化、职业技能、劳动养成等教育。解矫前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行为和心理上存在的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内容应转变为形势、理想、前途教育。只有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将教育和帮助结合起来,先为矫正对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让他们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寓教育于帮助之中,这时才能取得好的教育成效。
安全为先,着力健全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重点人防控机制。运用《社区服刑罪犯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量表进行危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和现实表现,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管理级别,加强对重点人、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管理。对重点人做到“基本情况明、矫正思路清、个案措施强”,定期分析思想动态,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到位,不脱管、不漏管,把不安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落实值班制度,及时掌握重点人的活动情况。介入审前调查工作。在适用缓刑和裁定假释前,人民法院委托县(区)司法局对罪犯的家庭情况、交友范围、再犯可能性、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意见,作为裁量时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则能够提前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制定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性。
对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消除危险的重点服刑罪犯,成立以司法所长牵头,抽调社区民警、矫正社工、社区干部、志愿者、重点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管控。
7、建章立制,夯实基础。一是建立检察工作流程制度。检察院制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办法》,明确了“职能衔接、矫正介入、执行变更、期满宣告”四个主要矫正环节的检察内容和操作程序,适时完善了相应的监督流程。二是建立矫正衔接工作制度。检察院在开展核查纠正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监督机制建设,牵头组织相关机关制定《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从监外执行的判、交、送、接、管、帮、罚等环节建立衔接制约机制。三是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他们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司法奖惩、期满宣告等执法活动,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纠正违法、查办案件等监督方法,并积极借助信息网络平台的研发应用,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实效。
8、开展适用非监禁刑检察,积极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
正确运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职能,后建议法院对主观恶习深、社会反映不好的罪犯不适用非监禁刑罚,保证了社区矫正适用的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认真开展矫正处遇监督,积极把好处遇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检察,建议对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群众反映较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如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对没有悔改表现、严重违反监外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法监督建议收监。
9、多渠道网罗矫正教育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矫正教育队伍。在西方,从事矫正教育工作的人,更多的是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等。他们并非是隶属于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而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经过系统专业训练的专业矫正教育者。因此,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开展矫正教育工作首先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矫正教育队伍。这项工作应当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首先各级党委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其次政府要舍得投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上各类专门组织、专业工作者承担该项工作;再次社会各种组织要强化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这项工作;最后公众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这项工作出力献策。队伍组建好后,还应当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考核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稳定工作队伍。相信通过多渠道网络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矫正教育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定会取得不菲的成效,实现社区矫正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社会管理创新积累成功的经验。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任务艰巨,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工作衔接配合十分重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认真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对拟宣告缓刑罪犯是否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拟决定假释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提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衔接,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加强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凡违反规定,致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漏管、脱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立法,转变司法理念
社区矫正相继在2011年、2012年写入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待细化。现行主要依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与现实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司法部于2012年6月召开了《社区矫正法》立法专家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讨论。相信很快时间,社区 矫正运行会上升到法律层面。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2)09-0084-01
2012年3月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缺陷、机构设置欠缺、监督手段有限等诸多问题。因此,分析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发展不均衡。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但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紧张、经费短缺,制约着该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快速推进。所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充实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
2.法律规定缺陷、配套制度不完善。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作为保障,《刑罚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写入刑法,给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增添了法律依据,然而,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条文粗疏、笼统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也使检察人员在适用时无所适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难作参照。
3.部门间衔接不利、监督难度增强。在实践中,部门间衔接不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交付执行机关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由于重视度不够、地域距离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交流等原因,出现交付执行衔接不上,最终导致脱管、漏管现象,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难度。
4.基础保障缺失、机构设置不健全。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实现监督检察权的部门主要是监所检察部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设置了监所检察科,但仍有个别基层院没有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由其他部门代行职责。很多在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设立的监所检察科,其工作重心是看守所和监狱,其工作流程和模式基本也是围绕着看守所和监狱展开,对社区矫正比较陌生,临时抽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5.监督措施缺力、监督成效不明显。检察机关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苗头性倾向,一般只能通过向被监督单位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这些柔性措施进行监督纠正,监督手段单一,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对被监督单位拒不接受监督并予以纠正的行为缺乏刚性的监督措施,在实践中,因考核制度的存在,往往被监督机关的纠正或整改行为限于协商,流于形式。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社区矫正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期,而其法律监督工作仍然是一项实践性、探索性极强的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实为难免,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1.完善立法、强化保障,实现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针对现有的法律条文已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完善和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为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实现刑罚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明确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工作方法和监督纠正程序,确保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为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顺利健康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奠定良好的基础。
2.加强重视、设置机构,实现社区矫正监督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由于基层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社区比较多,社区矫正对象多,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这就需要基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在设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同时,应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尤其是辖区内有监狱和看守所的检察机关,更应指派专人负责。同时,通过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实现与被监督单位资源共享和网上动态监督。
3.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归责点。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五类对象的执行权,并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处罚权和决定权。从国外的情况看,刑事裁判的执行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从长远来看,将行刑权由法律规定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对于全面、系统地规范行刑权的运作,提升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推动行刑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构筑体系,找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切入点。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健全一整套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制度、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具操作性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再泛泛而谈。同时,社区矫正组织应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实事求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
5.建章立制,夯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建立社区矫正信息联网机制,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和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刑事执行信息和违法情况。这和当前检察机关强调的驻所检察和看守所实行联网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时,应建立检察人员与犯罪人的随时约谈制度,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现象,同时,进一步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触角,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作用,完善检察工作进社区机制。
关键词: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战略规划;运行机制;技术支撑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2-0049-04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而成的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生态工业园区遵从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其目标是尽量减少区域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的污染物“零排放”。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是生态工业的重要实现途径,用以解决工业区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制约之间的矛盾,是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高级形式,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大势所趋。
一、目前我国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存在的障碍
20世纪70年代诞生的丹麦卡伦堡工业园是目前世界上工业生态系统运行最为典型的代表。1999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启动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工作,但至今进展缓慢。究其原因包括:
1.政策环境差异形成的障碍。尽管我国的环保政策法规是统一的,但在生态工业园区内外的实际执行力度存在较大差距。目前企业大都存在污染处理设施开工不足,污染超标排放,私自偷排等情况。由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企业可以随意排放污染而不必考虑外部费用问题,即企业利用外部不经济性可以获得更大利润。而生态工业园区作为一个整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外排放,严格限制污染性项目的引进;企业加入生态工业园区,就意味着限制了排污的随意性,企业必须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自行承担污染治理费用,这就削弱了企业加入生态上业园区的积极性。
2.经济障碍。生态园区企业的资产专用性投入效益不确定,即一项投资做出之后,若再改作其他用途可能丧失全部或部分原有价值,这部分价值的丧失是不可弥补的。生态工业园区各企业的设施建设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园区产业链的各环节之间物料循环的主体确定下来后,产业链内各企业在物料使用上的局限性凸显。各个企业在利用具有特殊来源和性质的物料资源进行生产时,必须在特殊的地点利用性能特殊的工艺与设备,并由经过特殊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这种资产专用性的投入是多方面的。但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上下游物料供求不稳定性以及企业原料供应方选择的多样性,致使企业资产专用性投入效益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
3.技术障碍。生态设计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生态工业关键链接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废物利用技术等一系列高新技术是支撑生态工业园建设的重要基础。就河北省而言,各个区域各类技术的开发各有侧重,总体不平衡,生态设计技术、生态工业关键链接技术较为落后;省内各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现有的清洁生产技术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目前技术不能很好地解决企业需要的原料性质与上游不断变化的废品性质差异所存在的矛盾,使企业间废物的循环利用受到很大限制;二是由于企业间竞争加剧以及行业分割,使很多优秀的清洁生产技术局限在企业个体内部,无法共享,技术通用性不足。
4.工业生态网构建障碍。生态工业园区内部应确定成员间的上下游关系,调整原料、资源等物质流动的方向、数量和质量,建设工业生态网。工业生态网内要求多个层次的物质集成:一是在企业内部,要实施清洁生产;二是在企业之间,将废物作为潜在的原料或副产品相互利用,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优化园区内所有物质的使用和减少有毒物质的排放;三是在园区之外,充分利用物质需求信息,形成辐射区域,使园区在整个经济循环中发挥链接作用,拓展物质和能量循环空间。但目前我国的工业企业大多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再加上区域布局的限制,产业链条短,产业集中度低,各种资源要素等物质难以集成,这大大阻碍了工业生态网的建设。
二、河北省曹妃甸工业园区的循环经济运作模式及经验借鉴
河北省曹妃甸作为中国第三代开发区,建立了生态工业园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成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引擎,其建设思路不仅推动了各级开发区生态产业的发展,同时为其他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经验。曹妃甸工业园区建设中,一直体现污染“零排放”设计思想,把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到每个建设项目中,打造数条循环经济链,并将这些循环链相连,将工业园区整体建成符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的循环经济区。
1.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规划园区总体布局。曹妃甸工业园区建设的战略目标是通过改变传统的工业发展模式,不断推动园区内的经济发展速度,改善园区的环境质量,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层面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区域层面建立共生企业间或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在社会层面建立废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使曹妃甸建成以钢铁、石化、电力和装备制造等为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群,形成完整的废旧物资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各项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标准。
2.建立循环经济型主导产业示范体系。曹妃甸工业园区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建立生态产业链。钢铁、石化、电力是典型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如果沿用传统的发展模式,必将进一步加剧资源紧缺和环境压力。曹妃甸工业园区通过对其输入端、过程、输出端的控制,减少了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流和能源流,延长了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同时加强了废品的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1)建立以1500万吨精品钢项目为龙头的循环经济产业示范链。建设具有21世纪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精品钢铁基地,远期最终将形成3000万吨的能力。将钢铁企业过去单一的生产功能,拓展到钢铁生产、能源转换、城市固体废弃物消纳和为相关行业提供资源等多种功能。(2)建立以1000万吨炼油和100万吨乙烯项目为龙头的一体化循环产业示范链。以大型炼化一体化装置为依托,向下游延伸产业链,配套发展煤化工和盐化工,形成石化企业之间、石化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石化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及废弃物的互供共享关系,实现上中下游企业间无缝连接、一体化清洁生产。(3)建立以海水冷却火电项目为龙头的清洁能源产业示范链。利用海水循环直接冷却技术和海水淡化工艺,进行热电生产和海水淡化,减少淡水资源消耗,给工业区补充淡水资源。淡化后的浓缩海水用于盐化工生产,开发溴素、钾肥、镁盐等化工产品。电厂产生的灰渣用于新型建材生产、填海造地。(4)实施以修造船业为重点的装备制造工业产业链。曹妃甸港生态工
业园吸引投资发展造船业、港口运输机械、发电设备、矿山机械等重型机械企业,大力发展印刷机械、汽车零部件和电工电气机械等行业。规划期内重点发展造修船、港口运输机械等装备工业。逐渐形成我国北方沿海地区重要的装备制造基地。(5)现代港口物流产业链。重点建设码头、铁路、公路、管道、仓储等综合运储设施,发展以陆海联运为特点的物流服务业,建立服务“三北”地区的能源原材料物流中心,煤炭陆海联运转枢纽,形成开放式、互通型运输系统、仓储系统和服务系统,逐步发展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现代港口物流基地。
3.发展生态园区静脉产业。曹妃甸工业区大力发展静脉产业,即园区内工业生产的废物由专门的企业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实现了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等“三废”的资源化。如在钢铁生产中,将余热及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充分回收,采用先进处理技术和工艺实现煤焦油、粉煤灰和尾矿的再资源化,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废弃物的回收。精品钢循环经济产业链建成后,吨钢综合能耗、耗新水将达到国际先进标准:吨钢综合能耗671.3公斤标准煤,耗新水3.95立方米,水循环率达97.63%;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基本实现零排放。在化工生产中,围绕着煤化、石化、盐化以及海水化学工业而延展,有效地综合利用钢铁生产中的一系列废弃物。
4.完善园区生态管理体系。曹妃甸工业区从多层次建立生态管理体系:一是产品层次,要求园区尽可能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生态设计和环境标志产品要求,开发和生产低能耗、低污染、低(或无)污染、经久耐用、可维修、可循环和能够进行安全处置的产品;二是园区的企业层次,尽可能在企业内部实现清洁生产,同时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园区水平上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废物交换系统。通过建立生态工业园区的资源综合利用及管理控制体系,重点是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及管理控制体系,实现工业区循环经济运行的科学管理和及时监控。
三、建立生态工业园区的政策性建议
(一)发挥科学理念的引导作用,进行战略规划
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思路,实现工业区开发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针对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在加大建设力度的同时,建立循环经济型产业体系和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控制体系。一方面对已有较好生态工业雏形的工业园区,要形成一个稳固的生态工业网,采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工艺进行改造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另一方面对新建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在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布局、产业布局和工业区的生产工艺环节等各方面进行规划建设,从政府、企业、公众和市场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二)建立良好的生态工业园区运行机制
1.推广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做好小循环。清洁生产强调的是生产的全过程控制污染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控制污染。其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要求企业从产品设计到选择材料、工艺设备、废物利用以及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不断地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减量化”原则的体现。
2.建立企业之间生态工业产业链条,完善中循环。生态工业园就是把具有产业关联度的不同企业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的产业共生组织。它是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生产者一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和食物链网建立工业系统,采用废物交换手段使得上游生产环节的废弃物成为下游生产环节的原料和能源。这种以核心企业为主体,在企业之间建立“工业代谢”和“共生共存”的关系,使企业之间不仅具有竞争关系,也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互惠互利、共生共存的产业生态链,能够使物质流和能量流在企业间实现高效配置和充分循环,把工业废弃物和副产品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小程度,实现物质闭环循环和能量多级开发利用,从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过程的工业生态系统。
3.发展园区之间生态工业走廊,作强大循环。在园区内应有资源优势与产业优势和多类别产业结构,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条,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与之链接,组成生态工业系统。如:装备制造工业园区产生的金属废弃物可以为冶金工业园区提供生产原材料;冶金工业园区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废渣等,可以作为建材园区新型建材产品的原材料。
(三)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要以技术作为支撑。目前我国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明显滞后,多数企业还没有能力开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同时也缺乏了解相关技术信息的渠道。因此,一要大力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开发。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力量,组建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循环型技术。二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骨干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企业自身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三要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并加大科技投入。加大政府对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中介服务、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平台建设的投入,增强科技创新持续发展能力。
(四)构建生态工业园区融资服务体系,提供金融支持
首先,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1)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生态工业园区企业提供政策性资金援助。(2)建立生态园区“绿色基金”。政府进行部分投资,并通过募集私人资本、社会闲散资金的方式向处于生态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3)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政府应制定生态园区企业的贷款担保计划以及出口信用担保。
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商业性金融支持。对于生态工业园区的企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给予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最后,鼓励生态园区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获取资金。我国二板市场的建立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应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五)出台配套激励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必须建立配套的经济政策体系,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税收、信贷、进出口等优惠政策。扶持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包括:
1.税收优惠政策。引入生态税,对于生态工业园区内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企业、预防和控制污染效果好的企业,以及使用清洁能源和废弃物等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使生态型企业变得更具市场竞争力。
2.财政补贴政策。对开展循环经济的生态工业园区内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特别提高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补贴。
3.行业倾斜政策。对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兴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要在征地、审批和投资环境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无污染和可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等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4.价格改革。研究并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已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能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从实际来看,却无法满足地方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需要。生态工业园区的运转需地方性规定和实施细则。一要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逐步提高各项排污费用,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单位达到保本或者赢利水平,这样既可以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保证其良性发展,也可以促使全社会加快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排污。二要建立新的经济核算制度。设计一套直接以社会基本需要为依据并有助于对自然环境有效利用与保护的经济指标体系。将传统的GDP改变为绿色GDP,从传统的GDP中扣除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和计人不直接在生产中被使用的资源。三要制定发展生态工业园区的专项法规。制定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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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永清,基于循环经济的生态工业园区构建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5)
一、主体功能区的界定
2006年通过的全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同时,国家对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做了界定:“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从对主体功能区界定的内容来看,主体功能区划分依托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凸现两个特点:
1.规划具有统筹性。总体来说,主体功能区建设可从纵、横两块考虑。横向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将各地区统筹归类,综合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区分为重点扶持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及适度控制区域;纵向来看,在各横向发展区域范围内,又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细化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从而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
2.规划具有灵活性。按照设计,主体功能区划分已不拘泥于行政区划,将在空间上与现有行政区域发生错位。一些局部区域将适度打破行政区域格局,改变行政区划的界限,构建跨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区。即在主体功能区设计下,同一主体功能区可能包括不同的同级行政区域和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域, 而在同一个省级、地(市) 级甚至县级行政区域内, 又可能包含不同层次的主体功能区。
二、主体功能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定位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它将影响到市场实物和资本的流动。税收诸要素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作用空间。主体功能区建设辐射范围广、关系错综复杂、建设难度大,现仍处于探索阶段,仅仅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立足整体经济发展实际,从各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根据主体功能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明确税收政策的定位,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积极效应。
1.税收政策应当立足于引导各功能区协调发展
探索形成既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政策体系是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目标,税收政策在推动各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中,应注重理顺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区域战略目标与共同目标的衔接关系。税收政策应当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发挥各功能区的比较优势,针对不同功能区具体情况提出不同战略重点和工作任务,实施有区别的战略举措和政策措施。但必须明确,立足于发展功能区优势的同时,要注意缩小区域发展差距,防止出现各功能区之间发展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均问题;二要正确处理各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理顺扶持地区与限制发展地区的关系,首先应当鼓励支持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地区优先发展,这是实现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次,应当切实保障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利益,这是缩小各功能区差距的关键。两者相互促进,才能共同发展。重点开发、优先开发地区要积极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发展,加强与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地区的合作互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对一些被归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的地方政府,要防止出现“等、靠、要”的惰性,应积极通过自我发展改善经济状况,缓解重点开发、优先开发地区的支援压力;三要协调好各区域内重点发展与一般发展的关系。推动主体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税收政策既要统筹兼顾,合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需要,支持各地区加快发展,又要推行适度非均衡发展战略,即抓住各区域内发展的重点,大力推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充分发挥这些地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形成新的经济集聚区,培育新的契合点。
2.税收政策要立足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历史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机制初步建立、生产要素可以灵活流动、高新技术革命和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开放的地区获得了开放政策的先机,利用税收优惠等各项政策成为先富的地区;西部在大开发战略支撑下通过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转移获得了发展的动力;而中部地区因为缺乏政策支撑步履蹒跚,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巨大。从历程来看,国家政策的选择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重要推动手,其中,税收政策是重要分支。以往税收政策的制定,在过去的发展建设模式中以经济增长即GDP为核心,出现了牺牲环境、浪费资源现象,这种“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在后期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中体现出了严重的制约性。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学观,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为了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主体功能区建设发展的最终目标也要归属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来。推行主体功能区发展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社会经济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因此,税收政策应当从主体功能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社会环境等因素,明确各项战略布局、功能定位、发展重点等,确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导向。
三、主体功能区税收建设的路径选择
1.主体功能区税收建设应当稳步推行
我国主体功能区划分应当遵循国情,注意类型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主体功能区划从长远看应该实现国土的全覆盖,但现阶段的主体功能区划不能一蹴而就,综合实际情况应考虑按照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进行,即符合标准的区域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他区域暂不进入,待以后时机成熟调整标准后再逐步划入四类主体功能区内。因此,税收政策也应当与之相配套:
(1)从全局来看,主体功能区的税收政策应当逐步推行,在国土部分覆盖的原则下,要有针对各主体功能区的差异型税收政策,此政策覆盖范围随功能区范围的扩大而扩大;(2)在各主体功能区内,由于情况复杂,属于同一主体功能区的不同地区发展情况不一致,税收政策应当针对同一功能区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区别对待,具体实施时可以采取先试点推行,再逐步扩大的办法。
2.要有适度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合理的税收优惠安排可以发挥巨大效用。实施主体功能区后,根据实际需要,四类主体功能区内也应当有所选取的实施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比如:对优化开发地区应给予自主创新、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在重点开发地区可以适时推出吸引产业项目进入和集聚的税收减免实施办法,对支持交通、能源、水利、水电气热供应、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的国际资金、民间资金投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同时分别给予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鼓励和吸引人口进入和集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限制开发地区可推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扶持符合主体功能特色的优势产业发展;禁止开发地区应当明确核心区、实验区、区不同区域的人口容量、建筑、旅游、探险等开发活动的标准,对限制性、禁止要课以重税,而对积极于投身于此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行为要辅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该地区的自我盘活、发展。
3.要注重保护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
税收分配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事关社会稳定。因此,税收政策制定必须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防止两极分化。既要注重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不损害分配领域的效率导向机制;也要提高再分配领域的社会公正程度,实现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和谐,防止不良倾向,才能切实促进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统筹兼顾与协调发展。
实行主体功能区管理后,四大区域由于有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税收限制,地方收入必然存在差异。这便要求我们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税收政策和税收绩效评价,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和机制建设,以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例如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由于受到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约束,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开发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区域内税款收入有限,难以满足地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为国家国土和全社会的科学发展付出了成本,因此,可将重点开发、优化开发区域收取的部分税款特别用于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以通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安全,实现主体功能区的和谐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关键词:南港工业区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不利条件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0-017-02
1 工程背景
南港工业区是天津市“双城双港”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心部署,功能定位为国家级重化工基地、国际海运散货物流中心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按照南港工业区的发展目标,南港工业区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个发展阶段(2009~2013),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大规模开展。南港工业区由于其自身工程特点给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带来了诸多难题。本文以我单位在南港工业区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为依托,分析南港工业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难点并给相应的应对策略。
2 不利建设条件
2.1 工程地质复杂
南港工业区南北方向水平地质分层较为均匀,南北差异较小;东西方向地层分布情况差异性相对较大,自西向东包括既有陆域区、海域素土回填成陆区、海域吹填成陆区三种地质区域。不同的地质分区其土层分布有一定的差异,在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必须有区别的对待,不同的地质分区采用不同的路基处理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
2.2 软土分布广泛
南港工业区属滨海软土区,地下水位高,软弱土体分布广泛。软土具有天然含水量大、压缩性高、承载力低、灵敏度高等特点。在软弱土基上进行工程建设时,对重型机械施工、路槽开挖、基坑开挖与支护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处理不当,极易发生重型机械沉陷、泡槽、路槽边坡滑移、基坑失稳等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另外,若施工期对软土地基处理不好,则在运营期会使路面产生开裂、破碎、车辙等早期病害,在桥涵路段产生桥头跳车、通道结构物损坏、边坡失稳等影响工程寿命和安全的病害。因此,软土地基处理方案的优化选择是南港工业区必须解决的重点难题。
2.3 水文环境恶劣
南港工业区是典型的滨海盐渍化软土区,主要表现为细颗粒的氯盐渍土,土中含较多的Cl-和SO42-,对钢筋和混凝土具有腐蚀作用。特别是当进入构筑体中的盐溶液浓缩后,盐分结晶,对构筑体产生挤压破坏。这些破坏严重危害到道路设施的安全运营,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良盐渍土。
2.4 地下油气管线密布
南港工业区是重化工区,地下管线密布,目前已有的地下管线包括输油管道、燃气管道、地下光缆、电缆、排水管道等。在工程建设前若不事先摸清周边的管网情况,会在路槽、基坑等开挖过程中对管网造成损害,出现挖爆、挖断现象,引发安全问题。
2.5 气候多变、大雨、大雾、大风天气较多
天津滨海新区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并具有海洋性气候特点,四季特点分明:夏季最高气温可达40℃,多风多雨;冬季最低气温可降至零下18℃,多雾;春季干旱多风;秋季秋高气爽,11月份多雾。冬季低温期及大雾、大风、大雨等条件下均不能或不利于施工,所以天津滨海新区的气候特点对该地区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等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3 不利管理条件
3.1 供料方众多,材料控制难度大
工程材料是构成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南港工业区建筑材料缺乏,大多需要从外地购买,由于工程规模大,所需建筑材料种类多、数量大,因此供料方众多,材料来源多元化。供料方质量与责任意识参差不齐,造成材料控制难度大,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3.2 建设参与方众多,建设管理难度大
南港工业区市政工程建设规模大,多条道路及其配套工程同时施工,形成网状建设局面,与单一建设项目相比,网络化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更多的参建方。不同参与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点,使得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之间协调管理难度大,且参建方经验不同、技术水平不同、责任意识不同等使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的实现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3.3 工期紧迫,工程管理任务艰巨
工期紧迫是南港工业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又一特点。2010-2011年开工建设的众多项目中,最长工期1年半,最短工期仅为8个月,工期之短国内鲜见,加之建设环境复杂、技术难度高,给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挑战。
4 对策分析
鉴于南港工业区存在的诸多不利建设和管理条件,采取了如下应对策略,以保证南港工业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4.1 加大科研投入,重视科研与工程实践的紧密结合
开展关键技术科研攻关项目是促使工程建设项目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科研攻关项目的确定过程中,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并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软、硬)实力和良好的企业信誉,以保证科研项目的技术水平
和应用价值。南港工业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紧密结合南港工业区的建设环境和特点,针对道路、桥梁、排水、环境保护和工程管理等多个专业开展了相应的科研攻关项目,为南港工业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保驾护航,同时也促进了行业技术的创新发展。
4.2 编制针对性指导文件,对设计与施工形成有力指导
编制针对性指导文件是指导地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最直接途径。针对性指导文件最明显的特点是要切合地区工程建设特点(包括工程地质、水文、气候等)以及地区功能定位(确定道路交通类型及特点等),以期对当地的设计与施工形成针对性的指导。南港工业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编制了《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与实施导则》,对该地区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了有力指导。
4.3 加强现场咨询,确保问题发现和解决的及时性
聘请经验丰富的科研院所或企业单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咨询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最便捷途径。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较大,发生突发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聘请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咨询,加强工程进展情况的日常巡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避免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当发生一些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可提供专家顾问团队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及防控措施。同时技术咨询人员以业主为中心,完全服务于业主需求,是对监理工作的一种补充。
4.4 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过程的“精、准、细、严”
精细化管理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必然趋势。所谓精细化管理是指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对涉及工程的各种因素实施全过程的无缝隙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多项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要以沟通高效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为平台,以精、细的管理思想为指导,以动态化(PDCA)的管理模式为手段,以数据化的管理方法为途径,实现管理过程的“精、准、细、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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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8(A)-0000-00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截至2015年8月份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3万多人,在矫2.8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1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福建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与全国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省份相比,虽然时间较短,但在试点与全面实施过程中,由于充分调研,结合省情,积极探索与实践,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逐步走向成熟。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面许多新问题。
一、现行社区矫正文件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依据
除了《刑法修正案》(八)外,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此外,根据《立法法》要求,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理应通过立法解决。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我省现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实质上是刑事立法上的滞后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威支持。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司法助理员与临时聘用人员(即司法协理员)等组成,法律意义上不具备刑罚执行资格。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身份不明确,导致无法对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刑罚的功能被削弱。如在宣告环节,司法助理员没有警服,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律震慑,福建省内部分地区虽然也有自行尝试设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服,但社会认可度低,效果不佳;对不服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警告等活动,容易引起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复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司法助理员队伍与司法协理员队伍,鉴于社区矫正的刑罚特征,其司法性、专业性、风险性较强,监管教育难度较大,需要相对稳定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协助开展日常监管和教育工作。但是,福建省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司法协理员工资标准为较低,与司法协理员的专业性、风险性、责任性不相适应,司法协理员薪酬待遇不具竞争力,导致专业人才大量流失,由于司法协理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职业界定编制和薪酬待遇得不到彻底解决,导致人员流动性太大,留不住优秀人才,大多处于边就业边择业的状态,社区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福建省某市社区矫正开展以来,有近220名司法协理员通过考试或辞职离开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占总数的55.7%。
四、各类装备保障不到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物质基础相对薄弱,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如经常性的外勤工作,现实中社区服刑人员分散居住、路途遥远,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开展审前调查评估、走访、督导、检查,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收监环节,由于没有警具、囚车等押解装备,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需要求助公安部门,从而影响了收押时效。
五、保外就医罪犯监管难。在保外就医罪犯当中,精神病、艾滋病、重症病人等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多,由于此类人员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监管难度较大。主要体现为:保外就医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没钱治病,罪犯对生命失去信心,易造成破罐子破摔,不服从监管,有的甚至主动要求收监;若不收监,罪犯为了回到监狱得到治疗,有可能制造严重的刑事案件来达到目的,无形中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
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顶层设计,推进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从法律的高度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二、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作为社区矫正执法重要力量,从事执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现实实践需要来看,应明确其警察身份。
三、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相应的身份(如事业编制或政治待遇),提高薪酬。把司法协理员工资与其专业等级、工作年限、学历等相挂钩,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待遇,使司法协理员获得同等岗位、同等职级相当的薪酬待遇,调动司法协理员积极性和能动性,确保司法协理员队伍稳定和刑罚执行到位。建议由上报省委省政府,由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司法厅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投入,参照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研究制定符合专职社工职业特点的工资标准体系,形成具有适度竞争力、可动态增长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让司法协理员能体面地工作。
四、为顺利完成日常监管和罪犯收监押解工作,省市财政应考虑把社区矫正装备保障列入专项资金预算,给予社区矫正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装备(如警戒、囚车等)。
五、此类较为特殊的保外就医罪犯,原则上不列入保外就医范畴;如确需保外就医的,应当由专门机构接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救治。如上述两点在目前情况下无法实现,至少要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就医困难补助。对此类较为特殊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确实无力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时,由原监所给予酌情补助,防止其因病“破罐破摔”重新犯罪。
福建省五年多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历程,充分表明中央关于社区矫正的决策是正确的、可行的。但是也应当清晰的看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还很多。相信福建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福建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参考文献
[1] 梁赋. 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探索[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04)
[关键词]和谐社会;税收政策;目标取向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及构建的主要着力点
1 和谐社会的内涵及其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今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目标,方能制定正确的政策与策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学艺教授从8个方面概括了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要求。他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各阶层互惠互利。各自的利益都能得以基本满足,各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能够不断得到协调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身份歧视,每个阶层社会之间相互开放,社会流动畅通的开放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事业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各阶层人民有共同理想、讲诚信、守法度、民风醇正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各阶层关系融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稳定的社会。邓伟志教授从4点内涵定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郝建国教授的和谐概念固然可以指称多种关系,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专用语有其特定所指,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应特指中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它是从中国社会良性运行的要求出发对中国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应具有的状态和特征所作的概括。
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提出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扩大社会中间层,减少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理顺收入分配秩序,严厉打击腐败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把扩大就业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努力改善社会关系和劳动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
2 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就是国家各项政策的作用点。认识清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并提高各项政策作用的准确度、力度和效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着力点,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认识和阐述。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识:一是从当前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问题加以认识;二是从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及其内容加以认识。
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看,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进入1 000—3 000美元的转型关键期。这一时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是各种矛盾的凸现期。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对于一个经济起飞的国家,转型关键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的时期。从国际经验看,这个阶段城市化迅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相当复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贫富分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所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基于我们的社会还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协调与共享,和谐社会所要统筹协调的矛盾,应该是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我们在发展中积累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一是居民收入增长不协调,贫富差距拉大的幅度过快过大;--是城乡发展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三是区域发展不协调,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四是经济发展“一条腿长”,而社会发展“一条腿短”,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五是人与自然发展不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六是在我国社会总体形势平稳的同时,一些不稳定因素还长期存在并有所增加。有学者指出,当前社会最不和谐的,还是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世界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目前为0.47,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贫富差距日益悬殊,而且很多是由不公平的分配制度所造成的。
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主要有四个:一是整合社会关系,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解决社会矛盾,重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三是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当前重点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从和谐社会的主要标志及其内容角度加以认识,和谐社会构建的着力点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和谐。要处理好一些重大的经济关系问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2)阶层和谐。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3)政务和谐。这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行政效率、社会稳定等大问题。(4)人与自然的和谐。(5)长效治本之策重于临时控制措施。
二、税收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策工具
1 税收的地位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的建设目标,它需要多方面因素、多种手段、多个环节和多种途径的综合协调与作用。税收以社会成员认可的国家为征税主体,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所掌握的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收集法律、经济为一体,作用于经济与社会,涉及到宏观、中观与微观,涉及面宽、作用点广泛、作用力度强,是既作用于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又作用于国民收入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布,同时还作用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协调增长的综合性调控工具。基于此,税收不仅内在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中,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题中之要义,而且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策工具。
随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建设的深入,以及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作用于社会经济的面越来越广,作用力度亦越来越大。近10年税收增长大大高于gdp的增长,2004年中国经济增长9.5%,税收增长高达25.7%;2005年经济增长9.9%,税收增长为20%;2006年经济增长10.7%,税收增长为21.9%;2007年经济增长11.4%,税收增长达到了31.4%。我国宏观税负已从1994年的10.84%提高到2007年的20.80%,自1996年以来税负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正是由于税收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得和谐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都与税收息息相关。
2 税收的实质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是安定团结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能够得到协调的社会,所以说,“切好蛋糕”是实现和谐的客观要求。税收的实质是对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税收也就成为社会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税收不仅决定着政府取得收入的能力,而且通过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来调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并调节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影响着市场的供给。由于税收涉及面广。与各方面的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较之于其他协调机制而言,在利益协调方面的效果更为显著和直接。
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点就是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矛盾,因为我国当今社会的矛盾和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当然这些矛盾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要使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协调,也就是要很好地处理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税收的实质及其所具有的别于其他分配手段的重要特征,使得税收必然成为政府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政策手段。
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转型期内复杂的经济社会矛盾,要求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要尽可能地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要注意发挥税收在调节各类利益分配关系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考虑某类税种改革、增设和取消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和冲击,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与方式来推进税制改革。税制改革要强调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特别注重对税收公正的追求:税收征管要公正,税收奖惩要公正,税收负担分布要公正。总之,税收正义是必不可少的,税收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3 税收的征收主体性质决定了税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必须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则以各项政策的制定和运用为载体。政府作为税收的征收主体,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者,故政府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收这一重要政策工具的运用。基于此。税收政策就成为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点看,政务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主要着力点,而税收征纳关系和谐又是政务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税收的征收主体,能否公正执法、优化服务直接关系到作为社会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协调,也就关系到占社会公众比例越来越大的纳税人与政府关系的协调。所以,税收征纳和谐就成为政务和谐的内在组成部分。
当然,强调税收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并不是盲目扩大税收的功能作用。税收并不是万能的。税收政策只对解决一些经济问题和矫正一部分社会问题起作用。因此,必须厘清税收与其他调节手段的范围。在一些经济领域,税收调节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比拟和不可替代的优势。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上,对比其他手段,税收也有着方法简单、成本低、效果直接的优势。现代经济理论不断拓展税收政策解决社会问题的空间,为实践中运用税收政策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了理论根据。
三、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税收政策总体目标取向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方面,这意味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政策调整和制定的重大意义。因为,我们今天执行的大多数政策: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新思想和和谐社会的新目标提出之前就制定的,更何况在制定某些政策的时候,没有能够摆脱以前发展模式的制约和干扰。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政府首先应该对所有的经济及社会政策进行重新审视,要以是否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点,并据此调整现行政策。以税收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我们必须调整税收政策的作用目标和作用方向。要将和谐社会构建作为现在乃至今后我国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视和调整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要充分体现“和谐”的导向,要朝着“发展为先,和谐为重”的目标去努力。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我国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制度和政策设计的总体目标取向上要实现以下几个转变:
1 由关注收入转向关注收入与关注调节并重。财政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是处于第一位的实现目标。但是基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税收政策的着眼点要有利于协调和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就应该将税收收入目标置于和谐社会目标之下去考虑和实现。笔者在此提出的关注调节,主要是指以税收政策促进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与关系的协调与适当。这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也就是更加全面协调的理念指导下所做出的税收政策目标的调整。不能否认,过去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有过过于注重收入目标的实现,从而导致经济社会关系的失衡。如税收收入超常规增长,税收对经济的取之过度,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偏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负效应。因此,税收政策目标要更加注重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与均衡,将保证收入与促进协调的目标统一起来。
2 由关注效率转向关注效率与关注公平并重。与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取向一致,税收政策也一直贯彻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治税策略。这就使得现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主要着眼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而对贯彻社会公平原则的关注不够。体现在我国城乡的二元税制、区域间失衡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税环节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以及针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税制建设滞后,如针对个人财富占有状况进行调节的税种长期缺位,弱化了税收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力度。因此,必须按照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调整治税方略。应在继续强调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的要求。作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只有实现公平公正,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这要求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分配手段,一方面,注意不能损害初次分配领域的效率导向机制,注意保护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再分配领域的调节力度和社会公正程度。
关键词:农牧民;人口转移;城镇化;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056-03、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人口布局调整对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
(一)以社会、经济、生态政策等为先导进行的人口转移、城镇化所造成的人口布局调整
城镇化发展战略是三农问题提出以来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内蒙古农村牧区较早是在阿拉善盟等地,围绕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围绕生态建设的目标,启动了自治区人口布局调整的世纪性战略。截至目前,自治区各盟市先后开展了围封转移,生态移民;通过城镇化推进劳动力转移;工业移民;新城镇建设移民;划区轮牧后牧民重新安置;教育布局调整带来的人口被动转移等等;在国家、自治区一系列社会、经济、生态政策下,以人口转移和人口的城镇化为主要特征的人口布局调整已经在自治区全面展开。
“十一五”以来,伴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内蒙古各地又将人口布局调整纳入各盟市的未来发展规划,而且不仅是在社会发展规划中有所体现,在几乎所有的产业规划中,如物流发展规划、农牧业发展规划、商业发展规划、 工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等,均将人口布局调整作为一项内容,或者将上述所涉及领域的发展与人口布局调整紧密联系起来。这也预示着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自治区还将进一步面临人口的大规模迁移。
笔者2009年1月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就人口转移规划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调研。鄂托克旗是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产业涵盖了现代工业、现代农牧业和草原畜牧业,工业占全旗经济比重达到70%以上,少数民族占农牧民比例较高。2008年底鄂托克旗以全旗已有的各项规划为基础,针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要求,整合制定了《鄂托克旗统筹城乡发展规划(2009―2020)》。在该规划中,鄂托克旗计划“通过农牧业产业化转移、城镇二、三产业就业转移等方式,大力度向三镇转移农牧民,优化城乡人口结构和三次产业人员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与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鄂托克旗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中还就转移人口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提出了“结合土地、草牧场确权和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草牧场使用权以及居民的居住地为考量标准,建立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增加的个人承担缴费差额由旗财政承担”。规划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鄂托克旗人口转移规划是较为成熟、完整的体系。但从农牧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需求来说,该规划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规划对人口布局调整所产生影响,继而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等认识不够全面。
1.被转移人口原住居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忽视。这种忽视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原住居的转移人口被排除在某些社会保障项 目之外。如《鄂旗规划(2009―2020)》中规定“自愿放弃土地、草牧场使用权的农牧民,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原住居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尚属落后,未转移人口在该地区的生产、生活存在许多不便,收入和消费水平较差,这些未转移人口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不仅体现在保障水平的提高上,还需要专门设计制定新的社会保障项目。
2.被转移人口在新住居地面临许多生活不确定因素,有些农牧民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但由于现有的移民政策多为生态性移民,被转移出来的农牧民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不能回到原住居地。许多被转移农牧民除了农牧业生产技能外,没有其他职业技能,因而很难在新的住居地找到工作,成为失业者。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应当把职业教育保障、失业保障等列为重要的保障内容,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转移人口的不适应性。
3.被转移人口迁移到的地区不一定是经济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等都较好的地区,不一定能够为转移人口提供充足的就业和发展机会。甚至很多转移安排都是权宜之计,没有考虑农牧民的长远发展需要。这些离开故土、失去土地保障的农牧民未来的生活风险远远高于他人。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享受社会保障项目等对这些人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4.许多转移人口为非自愿性转移,如教育布局调整带来的人口被动转移。教育布局调整总的发展思路是正确的,通过学校的撤并、集中,学校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优化,教育经费应用效率集中;但同时还带来其他问题,如学生管理难度增大、学生上学不方便,为教育开支的相关费用增大,教育支出提前货币化等。教育性支出是农牧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中较大的一块,如何缓解农牧民教育性支出困难是为农牧民减负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把教育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另外,为照顾外出求学的子女,一些家长跟随孩子到学校所在地生活。这样使一部分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转移出来,从而加重了农牧民家庭农牧业生产的工作繁重程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牧民家庭收入。这种类型转移带来的农牧民生活支出差额应当由政府分担一部分,应当在教育保障中予以解决。
5.不同区域的人口布局调整使得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存在不同的问题。如社会保险项目要以参保户缴纳的保险金为基金基础。显然原住居地由于人们收入水平不高,大量人口被转移,缴纳保险金的能力较弱,这样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难以维持。因此,需要社会保险基金在全社会层次的统筹。
(二)人口自然流动、迁移导致人口布局调整
人口的自然流动、迁移是指人口自愿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行政管辖区内暂住、滞留、活动或长期居住。内蒙古现有的人口流动、迁移方向主要是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不发达地区向较为发达地区迁移、流动。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日益扩大,流动、迁移人口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流动人口大多数为农牧民。在锡盟、呼盟等地进行的相关调查发现有45.5%的家庭都存在劳动力外出打工的现象,尤其是年青人基本都居住在城镇从事着长期或短期的各种职业,而且外出打工的人数正在扩大。 1998年内蒙古牧区外出劳动力不到5万人,到2007年时达到30万人。
人口自然流动所导致的人口布局调整对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关系状况有以下两点:
1.人口自然流动频繁对目前灵活性不足的社会保障设计模式提出挑战。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户籍为基础,流动人口不能享受流入地的社会保障项目,原流出地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无法惠及流出人口。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快速、频繁流动。如果不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名存实亡。
2.人口自然流动导致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等较为发达地区流动,流出地剩余人口则以老、弱年为主。这样的流动方式使区域间的发展两极化趋势日益加重。流出地居民的生产困难,面临更大的生活风险,因而对社会保障项目的需求更为迫切。流出地的社会保障工作偏重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3.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流动人口的所享受医疗卫生保障为例。流动人口没有享受医疗保险保障,患病后不就诊,应住院未住院、住院后提前出院、选择低廉的自我医疗措施普遍存在。如流动人群的因私人接生造成的大出血、感染、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人群。另外,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如传染病监测、预防、健康教育等难以享受,这些弱势人群的医疗保障和救助问题尚未解决。
二、政策建议
无论是人口的自然流动还是政策引导的人口迁移,其转移的根源在于原住居地的生产、生活、生态等条件相对落后。这种落后的造成 有政府的一部分责任。如政府长期的二元政策,使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大;如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实施的部分政策、项目使农牧区的生态环境恶化。从经济学上讲,这就是政府行为对农牧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负外部效应,政府应当为这种负的外部效应买单。其中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创新、改革,把那些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人们收纳进来。
(一)打破城乡分割,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于以上农村牧区人口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农村牧区亟待建立起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辅之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而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快发展,失地农牧民产生、农村牧区的劳动力向城镇地区转移速度加快。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和乡村的界限早已模糊了,大量农牧民成为城镇的生活者和建设者。而且与他们相联系的、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牧区的亲人未来向城镇迁移的可能性也非常大。这些人目前仍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机会。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则更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或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进行一次彻底的“大手术”,要建立统一的体系。这里的统一并不是指各地的具体做法完全一致,而是指整个系统的互通性,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和自由流动的权利。
(二)社会保障体系模式设计注重灵活性
当前,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大的障碍是流动人口的高度流动性。因此,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设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模式下,流动人口所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均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存在,当流动人口需要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应该跟随他一起流动。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可行的。主要原因为:第一,在设立个人账户时,由于个人账户与流动人口是一一对应关系,且能随个人的流动而灵活流动,在推行过程中容易被流动人口所接受;第二,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将覆盖所有人口,实行的也将是个人账户模式,直接建立流动人口的个人账户模式后,待时机成熟个人账户基金可以与城市(或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合并统筹使用。
(三)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设计全面化
目前,流动人口大部分从事着粗、重、脏、累、苦等高危险性工作,生存环境和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导致流动人口工伤事故多发。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流动人口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因此,内蒙古应该建立一个以工伤和医疗为切入点,然后结合失业、养老等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模式。从资金来源上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要以国家的财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随着内蒙古流动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所投入的资金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内蒙古当前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
1.工伤保险体系的构建。目前,内蒙古部分流动人口集中在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等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行业工作,他们很容易患上各种职业病,还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在流动人口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染上职业病,流动人口很难得到相应的抚恤和救助。因此,应尽快强制推行和建立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制度,以有效分散和化解流动人口所遭受的职业风险。在当前形势下,可以采取企业或者雇主责任制模式,由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政府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加强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立法工作和制度设计,规定不同工种的最低保险金,强制企业或者雇主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2.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构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制度,该模式的基本做法是流动人口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自付,住院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流动人口的流入为当地企业和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根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成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的缴付主体。
3.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完善养老保险的配套制度建设,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流动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流动人口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4.建立必要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援制度。社会救助方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正视部分流动人口对社会救助的现实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将他们逐步纳入其中。要注意将保险和救助联动起来,缓解他们的贫困程度,减轻政府将来的救助负担和成本,以及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社会福利方面,当前应以落实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为重点。住房保障方面,应在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考虑到流动人口对住房的迫切需求,以及他们通过自身能力无法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现实,通过合适途径将流动人口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享受范围,不断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其中一部分人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在城市稳定下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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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pulation Transfe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afeguard System in Inner Mongolia
LIU Xiao-yan
(Inner Mongolia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Inner Mongolia,Hohhot 010010, China)
[关键词] 区域性政府信息化问题及对策
政府信息化是指各级政府机构将所拥有的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公开,使其他部门、企业或个人可以公开、公平、自由地获得所需信息,从而发挥政府信息化的最大价值,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的效率。20 世纪80 年代以来, 我国开始了政府信息化建设。1993 年底, 为适应全球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潮流, 我国正式启动了标志国民经济信息化起步的“三金工程”, 即金桥、金关、金卡工程。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政府机构拥有3000多个大型数据库,拥有的信息量占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各省、市、县、乡镇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信息化建设,秦皇岛市在河北省政府的领导下,信息化速度不断加快, 但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与不足,最大程度地实现市级区域性政府信息化,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秦皇岛市区域性政府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据调查,秦皇岛市直机关70%没有网上审批和网上申报、60%没有网上采购和网上查询、70%没有网上咨询,2002年,计算机世界研究中心按照内容服务、功能服务、建设质量等指标调查评估了我国36个城市的政府网站,了《中国城市政府网站评估报告》,36个网站平均分为5分,属较差,不及格。按照上述标准评价秦皇岛市政府网站也应属不及格。目前秦皇岛市政府网站尽管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仍然处于“形象工程”阶段,没有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网站交互性不够强,未真正实现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电子化公共服务的数量和程度均需要进一步完善。
2.电子化公共服务的发展不平衡,“数字鸿沟”现象严重。数字鸿沟是国内外具有的普遍现象,秦皇岛市也更为突出。秦皇岛市所辖四县三区存在着地区差别、城乡差别、行业差别,这些差别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政府信息化发展也很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反映在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比如,市统计局通过全市统一的内网网络平台,建立了连接县区局的统计信息网络,实现了统计数据、经济分析、工作动态等信息的网上传输。对于行业基础较差、不能上网的乡镇、村政府根本无法实现政府信息化。
3.受管理体制的影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由于条块分割体制,秦皇岛市政府信息资源各部门之间缺乏宏观规划、统一协调,各自为政现象比较严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与政府信息化的统一性、开放性、交互性呈现出明显的不协调;在同一系统内市直、县直、区直机关局机关同时建立各自的网站,分散独立,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跨部门信息流通极其困难,很难有效地开展统一的政府电子化公共服务。
4.政府信息陈旧、过时、内容少。从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内网平台来看,政府信息的内容存在着陈旧、过时、内容少等问题。相当多的政府网站仅局限于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条文从纸上搬到网上,公开的信息数量少,质量不高,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网页与网页间的连接渠道少,各级政府电子政务还没有形成网络。
二、秦皇岛市区域性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1.制定政府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保障体系。政府的信息资源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根本利益, 如果我们没有制度的约束及技术方面的强有力的保证, 就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影响到社会以及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发展。所以应尽快制定秦皇岛市区域性政府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政府信息资源质量的评价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对信息安全进行预防和警示, 对破坏信息安全的事故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保证对信息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追究。
2.统筹规划,完善标准。区域性政府信息化的关键是要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目前,技术标准上的条块分割,成为各级政府信息化的绊脚石。因为技术标准的不统一,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系统难以兼容,不能进行联合开发利用,浪费大量的资源、时间,资源共享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加快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促进政府网站既各具特色又相互联通,建设全面的、系统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信息资源体系,便于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3.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消除信息孤岛。要解决信息孤岛这一问题,需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即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各部门、各系统相对独立的资源进行聚类和重组,使分散异构的信息资源系统实现无缝连接,用户能够在政府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现由现有的按部门分类的“多站式”服务到“一站式”服务的转变。如“北京市电子政务在线服务平台”开通,实现了“一站式”和“一网式”办公。北京市将建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高速宽带、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建成北京市政务系统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库,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秦皇岛市政府也要学习北京市政府的先进经验,使其政府信息化朝着正常轨道稳步发展。
4.消除数字鸿沟,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数字鸿沟已经成为国内外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难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各自采取不同方法来解决。如英国利用公共图书馆,加拿大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购买计算机的补助,印度利用公共信息平等方式,方便公民利用政务信息。关注的重点应包括农村通信基础设施的普及,继续推进广播电视和电话“村村通”工程,开展以提高农民素质和中小学数字教学为主要内容的远程教育,以及完善涉农综合信息服务体系等,加强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中的应用,对于缩小城乡数字鸿沟、提升全民信息素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