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拆除工程管理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审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
作者简介:张晓燕(1976-),女,山东省滕州人,职称审计师,研究方向:审计。
中图分类号:C9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6-0055-03
一、实现控制目标
根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监督活动由持续监督和个别评估组成。这需要审计人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各控制环节中,转变过去对工程项目单纯实施事后决算审计的观念。
二、工程项目各控制环节的持续审计监督
(一)项目决策控制
根据工程管理程序要求,审计人员参与对项目的决策。审计人员作为工程项目评审成员,其通过现场勘查,统筹分析,对项目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等方面参与发表意见。同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企业需进行集体决策,并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审计人员参与决策的全过程。
(二)概预算控制
企业建立合理的概预算控制程序,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审计人员要对工程概算(初步的预算造价)进行复核,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概算项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错列、多列的现象;设计概算是否完整,是否超出投资额度,如超出,则需要进行论证调整设计方案或者重新办理报批事项。
审计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计,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完整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套取定额和计费比率的合理性、计算汇总的正确性等。
(三)招投标-合同控制
企业需制定完善的招投标控制程序,从而保证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招投标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参与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业绩等情况的审查,并对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初步审核。
对需要编制标底的项目,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但审计人员要审核标底计价内容的完整性、计价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标底价格是否控制在投资限额内。
审计人员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择优选择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的合同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审计人员需要对合同的金额、工期、付款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施工安全,依据审核结果作为支付款项的依据。
(四)施工过程控制
企业施工过程包括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款项支付、安全管理等内容。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进行管理控制。审计人员应选择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点因素作为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
对合同以外工程、隐蔽工程,尤其对一些拆除或者埋入地下的部分,施工完成后审计人员很难确定工程量的正确性,因此审计人员需要参与基础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到现场实地抽查测量,做到工程管理部门、审计、施工、监理4方会审会签后才能加以封闭。对施工中工程变更鉴证,也要坚持4方会审会签制度。
对于工程物资,需要审核采购物资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清单、施工用料表或者合同相符;物资采购渠道、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物资的接运、验收、保管维护、发放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对于进度款应根据合同付款条款和工程进度以及监理的情况支付,严格控制支付进度,掌握工程决算的主动权,直到工程完工,付款金额控制在70%-80%以内;余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支付;最后按照合同要求扣留一定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予支付。
(五)竣工验收控制
项目完成试运行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竣工验收文件,并申请项目的竣工验收。企业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后,由验收小组负责人签署验收证书。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竣工验收要求。要加强对竣工验收的审核,包括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决算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参与对决算的审核。审计重点是现场鉴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工程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管理权限,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部门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报告涉及问题的工作底稿。审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程序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
三、个别评估
尽管持续监督程序可以有效的评价内部控制体系,但企业有时需要组织例外评估以直接监视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在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占据特殊地位,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内审人员,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建立对项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人员要将内部控制的运行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对工程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存在的控制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并令其整改。
四、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土建、装饰、给排水、强弱电、园林景观等多方面工程,审计的广度和难度不断加大。对此,审计人员要提高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后续教育,扩充知识结构,工作中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与时俱进,主动参与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对过程积极干预、渗透和有效控制,适应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梁世连、惠恩才.工程项目管理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03).
[2] 杨兴荣.工程项目管理[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08).
关键词:煤矿工作面;设备安装;风险预控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2-0103-02
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是煤矿各项工作保持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煤矿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是原煤生产环节的一项风险量大、任务艰巨的工程,靖远煤业集团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原煤产量已超过千万吨,在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工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1 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管理程序
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管理程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矿审核公司审批施工单位学习组织设计与安全措施按设计施工预验收(单机试运转)竣工验收(联合试运转)投入生产。
图1 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工程管理流程与风险控制
2 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1)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审批后,由安监部门监督执行。
(2)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工程执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和施工现场领导跟班制。各生产矿成立由主管矿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综放工作面安装(回撤)工程。参加安装(回撤)工程的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安装(回撤)施工工艺及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岗位持证上岗。
(3)综放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工程施工前,由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整个安装(回撤)系统的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编制安全评估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验收,经验收合格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
(4)综放工作面(切眼)、运输顺槽、回风顺槽以及回撤通道断面尺寸、巷道坡度、转弯半径等必须满足所安装(回撤)基本支架整架或设备大件运输需要的安全距离和轨道铺设要求。切眼长度超过40m时需挖掘躲避硐室,躲避硐室间隔在40m以内。
(5)尽量使用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输液压支架和设备大件。轨道应采用24kg/m及以上的钢轨铺设,质量达到合格品以上,卡轨车运输轨道在转弯处、锅底或下坡拐点处及道岔处的轨道应打地锚可靠固定。使用中的轨道要加强维护,以保证轨道质量。
(6)切眼(回撤通道)铺设滑道时应达到平、直、稳。滑道接头平整,不得出现错茬和松动;每节滑道中部及两滑道接头下铺设枕木,间距不大于850mm,要求滑道夹板、扣件齐全;滑道需多处打地锚固定,以防下滑;滑道平面与底板平面尽量一致,整个通道无积煤,滑道起伏变化尽可能保证最小。装车平台与平板车和滑道的固定要可靠。
(7)提升运输用的所有钢丝绳要进行校验,安全系数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旧钢丝绳使用前必须做拉力试验,以检验破断拉力值对其安全系数进行校验,满足安全系数要求方可使用。
(8)安装(回撤)用的小绞车必须完好,固定牢靠,牵引力较大的绞车需对其基础做强度校验。所有小绞车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鸡心环,并安装保险绳。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使用中的钢丝绳应加强检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
(9)起吊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的起吊设施,严禁用巷道支护锚杆(锚索)作起吊点。起吊索具需进行强度校验;起吊用具如电动葫芦、倒链、吊钩、吊环等必须经强度检验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有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的严禁使用。起吊时操作人员必须处在安全位置进行操作,严禁起吊用具超能力起吊重物。
(10)运送液压支架必须使用专用平板车,液压支架以及其他大型设备、部件的装车绑扎必须做到牢固可靠,并有必要的防窜、防滑措施。禁止用铁丝或废旧钢丝绳分股绑扎设备,在设备(部件)棱角处需加衬垫以保护绑扎钢丝绳,设备绑扎要有专人检查,并做好
记录。
(11)安装(回撤)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提升运输信号装置,严禁用晃灯、喊话、敲打物件等其他方式代替信号;上、下车场以及巷道转弯处必须设置警戒,信号工、观察人员提升运输时必须在躲避硐室或安全地点,钢丝绳道及弹力范围内不得有人员,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12)安装(回撤)期间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可靠,挡车栏(采用钢性挡车栏,如条件所限可使用强度相同的钢丝绳柔性挡车栏)、阻车器必须按规定设置安装,确保灵敏可靠。
(13)处理支架(设备大件)侧翻、掉道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跟班负责人和安检员必须到现场指挥处理,并负责安全监督,严禁采用强行牵引等非正常手段处理。
(14)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必须重视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电缆严禁带电搬迁;带电电缆必须按要求悬挂;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接地保护装置必须在通电运行前设置完好,断电停运后方可拆除。
(15)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工程需建立完善施工全过程记录:施工现场(工作面)建立检查记录,每班记录小绞车、钢丝绳、轨道(滑道)、连接装置、起吊设施、安全设施等检查情况,操作工、跟班队长签字负责;施工队建立施工记录,记清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工程完工后总结经验教训,编写工作总结。
参考文献
[1] 许国才.企业内部控制流程手册(第2版)[M].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农业灌排、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同级公安、规划、城建、环保、农业、林业、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监察队伍,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农业。
第七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统一调配水量,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工作。
滇池的防洪供水、松华坝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负责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机构负责管理;跨县、乡的水利工程,可由经协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共同管理,也可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方管理。
第十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处理工程隐患,指导防讯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经验,培训工程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水资源,维护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制定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工程检查、安全监测和资料整编,掌握工程运行动态;
(四)执行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指令,做好管护工程的防洪工作;
(五)合理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六)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征收水费;
(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管理根据工程的类型、投资和受益情况,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国家投资兴建在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管理;
(二)国家投资和农村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乡或办事处、村社配备专管人员管护;
(三)农村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
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制定能源、交通、工业建设、矿山建设、开发区建设等规划时,涉及防洪、供水水源、水土保持的内容,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二)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50—200米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脚线外5—1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五)干渠在山丘区,渠堤以上10米以内,渠堤外坡脚线以外5—10米内,平坝区渠堤外坡脚线以外3-5米内为渠道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应当标图立界,确定土地使用权,由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市、县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确定土地使用权。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划定,并办理用地手续。
市、县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破坏、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应当建设配套的管理设施。
第十七条城乡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盖污染水源的生产、生活及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建窑、爆破、盗伐滥伐林木、挖筑鱼塘;
(二)倾倒垃圾、废碴、尾矿、弃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体的物体,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四)在水库、河道、河堤、渠道上建房、开口、凿洞、覆盖、垦植、铲草;
(五)向水域或河道、渠道设置和增大排污口;
(六)损毁或盗窃堤坝、闸门、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的水文观测、通讯、防汛、输变电、照明等设施;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
(八)其他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确因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必须经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其中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须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水库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
(二)改变河道、渠道流向;
(三)筑坝拦水;
(四)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作公路;
(五)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各类工程建设确因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设施的,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工程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占用三年以上者,必须负责兴建与被占用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设施效益同等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时,占用者按被占用工程设施的现值总额进行补偿;占用三年以下者,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按恢复所占用工程原状现值总额进行补偿。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督管理。
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县水利规划指导下建设水利工程,谁投资建设谁所有。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主管单位同意.可以依法租赁、承包、拍卖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水源供水按照计划、计量、有偿的原则,实行合同制。
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不得拒缴、拖欠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当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依法制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和国家价格法的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水价调整到位后,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和保护水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水土资源、设备、人才、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服务社会、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实现以水养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管理水利工程成绩显著的;
(二)防汛抢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成绩突出的;
(四)钻研科学技术,在水利工程管理上有重大革新和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或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破坏、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清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各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缴或拖欠水费的,由供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每日按应缴水费的0.3%计收滞纳金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
对挪用水费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拒绝、妨碍水政监察人员和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务人员、执法人员和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当事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九、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修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其中违反第一、五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依法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构筑物;”
行政征收(共2项)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平战结合费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3.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他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所属人防工程和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法律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五、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和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和大纲进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建成后,均应组织竣工验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须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与奖惩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其主要标准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国有资产专门管理机构或人员。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对所占用的人防国有资产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准确。
(四)对使用的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了合理、有效、节约。
(五)对平战结合人防国有资产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
(六)人防国有资产没有受到侵犯,损害和流失。
资源水利和生态水利建设的关键之一就是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管理的全过程,保证水利工程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本文对凉马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现状以及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内容进行阐述,并就如何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工程理念,遵守自然经济规律,加强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进行有益探索。
1凉马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概况
凉马水库位于礼泉县建陵镇凉东村沟道中,是一座以防洪保安为主、兼有抗旱灌溉和人畜饮用等综合效益的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6.8万m3,有效库容81.9万m3,工程修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运行,水库工程年久失修,质量隐患突出,被鉴定为三类病险水库,列入国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投资计划。2009年该工程开工建设,先后对大坝除险加固、溢洪道处理整修、新建放空泄洪洞、进坝道路拓宽硬化、观测管理设施和环境工程进行了改造。加固改造后,为下游的昭陵、赵镇2个乡镇、8个行政村、5所中小学共6700多人生存安全打造了一道牢靠的防御屏障,有效地缓解了区域水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
2施工环境保护遵循的原则
2.1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应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要与环境生态保护同步进行,从单纯施工管理向施工、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转变,实现工程效益与生态效益优化组合,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实现生态系统和经济以及工程效益的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
2.2坚持共生互补和循环再生的原则
建设工程与自然环境和谐平等,实现工程与环境合作共存、互利互惠。如工程建设中的土地利用问题,一方面,工程基础开挖的大量弃渣需要占地堆放,另一方面,工程运行的生产与生活场所又需占地建设,若分项考虑,将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若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再生循环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利用弃渣填沟平地,将弃渣填埋荒沟,既可减少工程造价,又可以增加生态效益,形成共生利用系统,不仅可节约土地资源,而且还可节约劳力和资金。
2.3坚持时程需求协调的原则
将水利工程施工期间对环境因子量值的需求与施工期以及运行期各阶段的工程实施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施工区域有关土地的合理利用、水流的有效控制、周围的最小干扰等生态环境问题,以提高工程的生产能力。如工程临时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的相结合,既可减少临时建筑物的投资,又可以减少土地占用和恢复费用,并且还可以提高施工进度,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全面规划,科学安排,协调一致。
3水利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与保护
3.1施工弃渣的处理
在工程建设中,弃渣主要为溢洪道处理整修、进坝道路拓宽硬化、管理房设施拆除的混凝土碎块及淤积土,无危害性。溢洪道处理改造中,尽量采取减少拆除和二次利用的设计方案,使得弃渣数量减少,对改造中渠道原破旧衬砌板,因施工现场处于农村附近,工程弃渣基本上可二次利用铺筑农村道路,对于不能利用的弃渣都是指定固定场所,覆土掩埋。对于新建泄洪洞所产生的淤积土,由于土质较好且没有有害物质,主要用于填埋工程区附近的废弃壕沟,这样既可以避免占用耕地,又可以二次利用形成新的农田,增加土地面积。在加固过程中利用库区淤积土新增造田面积48亩,淤积地交由凉马水库进行管理,其种植收入用来补充工程管理经费。
3.2施工中废水处理
在凉马河水库加固过程中,废水主要来自骨料冲洗,砼拌和及养护等施工排水和地基开挖时抽排地下水。冲洗骨料的水中主要是悬浮固体,危害程度小,不会对周边人群和环境产生大的危害。施工现场相对分散,废水排放量较小,施工中均设置污水沉淀池和降解池,做净化处理后排放,没有对周围的人群和环境产生危害。
3.3施工中粉尘处理
在项目施工中,施工粉尘为运输扬尘和砼拌和粉尘,工程点多面广,单位面积产生粉尘较少,且施工地点大部分位于野外,远离村镇,自然净化程度较高,对人群危害较轻。同时在施工现场,参建单位对施工扬尘作了定期洒水除尘,效果良好,没有对环境造成大的污染。
3.4施工中噪声处理
在工程施工中,噪声主要为运输机械产生的噪声和搅拌机、振捣器等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为了尽量避免影响附近群众生活,基本在白天施工,尽量避免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7点之前施工,加之工程均处于野外,距离村镇有一定距离,施工噪音对周围群众影响较小。
3.5施工人员健康处理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人员来自不同地方、文化层次、卫生习惯都不同,集中作业和生活有利于疾病传播,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施工人员的居住地修建时与施工现场均保持一定距离或租住周围环境良好的村舍,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另外对工地施工人员定期进行体质检查,在整个建设期间,没有发生流行性疾病。
3.6施工中占地和水土保持
工程建设中的土地征用分为临时占地和永久占地,对临时占地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并恢复种植。永久占地大都应用于工程建设,空余部分土地尽量栽植植被,绿化美化,防止水土流失,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3.7施工中安全及除险情况
存在施工不安全因素的工程主要有大坝除险加固、溢洪道和泄洪洞的建设,主要的安全事故因素为施工机械车辆安全、用电安全、高空作业安全、交通安全等。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施工区、道路、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危险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每个项目设立专职安全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施工道路、渠槽土方开挖、回填工作面、生活区的防洪排水工作,确保工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8施工对灌溉影响
凉马水库改造工程施工与灌溉有一定冲突,为了减少对灌溉的影响,工程建设各方面互通信息、及时沟通,施工单位根据灌溉行水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做到合理安排,监理按照计划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并根据灌溉要求,及时协调各方矛盾,故工程施工对灌溉影响甚微。
4施工期间环境监测的措施保证
#p#分页标题#e# 4.1设立环境监测办公室
根据工程需要,组建环境管理监督科,另外在工地设立环管专干,从组织上保证环保工作。同时明确各参建单位对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印制《凉马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间环境管理规定》,使工程施工期间环保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参加省项目办举办的环境管理培训班2期,培训人次5人,对工程环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人数22人,从人员素质上保证了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4.2建立环境监督机制
在工程施工期间,各监理部对参建单位施工进行现场监督,环管科对各工程环境监理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专门检查,监督落实环保措施实施情况,对工程实施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参建单位每月提交《工程管理环境月报》,环境监理向环管科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监督机制的形成与运行,促进了环境管理工作按照确定目标进行,并最终达到管理目标。
4.3利用专业技术力量做好区域环境监测工作
在项目施工期间,礼泉县环保局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和监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环境因子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和监督,宣传环保政策,制定环保制度,确定环保指数,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委托咸阳市环境监测站、省地下水监测总站、咸阳卫生防疫站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专业机构,对施工区域内水质、地下水环境、卫生防疫、灌区增加引水对下游水资源的影响、农业生态及病虫害防疫、水质污染源、水库塌岸、后靠移民健康等八项内容进行了监测,凉马水库工程建设办公室抽调专人积极配合,提供力所能及的协调服务。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河道堤防的管理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以下简称铁建行)。
被告:陈茂林,现住信达大厦603室。
原告信达公司系长沙市黄兴南路社坛街信达大厦的开发商,信达大厦系一幢八层的综合楼。原告铁建行系信达大厦部分房屋业主,购有该大厦第一层全部商场(约2400平方米)及第三层部分房屋(约300平方米)的产权。被告陈茂林系信达公司安置的拆迁户,拥有信达大厦顶层的第603室约7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原告铁建行所有的第一层房屋用作营业场所,需安装中央空调,该空调由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负责安装,该公司即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出安装图纸,经信达公司及原设计信达大厦的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在信达大厦的楼顶屋面占用约165平方米安装一套ZCH型风冷热泵室外机组,承载该室外机组的钢框架基本履盖陈茂林住房屋面。1997年6月28日,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陈茂林及家人以在其楼顶安装空调,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及以后空调的噪声、震动和热岛效应将危害其一家生命财产安全为由阻挠施工,遂酿成纠纷。1997年7月17日,铁建行委托信达公司代为诉讼,信达公司遂于同日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陈茂林停止阻挠施工,赔偿损失。
被告陈茂林反诉称:由于原告在其所住楼房的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已造成其房屋天花板及墙面出现裂缝,且安装后的噪声、震动及热岛效应将直接危害被告的生命、财产安全,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立即消除危害,拆除所安装的中央空调,并对已给其房屋造成的损害进行维修。
1997年7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发出97-7-02号《关于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审核意见的通知》,同意铁建行城南分理处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一台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安装完毕须经环保部门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年8月14日,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下达97-08号《长沙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意铁建行在信达大厦安装上述中央空调。同年9月18日,长沙市规划监察执法队以“该建筑的空调配套设施对城市规划无影响,不需在我局报建”为理由,答复了信达公司对此提出的报告。对陈茂林提出的由于在楼顶安装空调已导致其天花板墙面出现裂缝的情况,天心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6日委托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鉴定,结论为:信达大厦603号房屋内墙挑梁底水平裂缝及天花板纵向裂缝均属温度变形裂缝,与空调安装施工无直接联系。
信达公司起诉陈茂林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后,因在信达大厦楼顶所安装的空调系铁建行所有,1997年12月18日,铁建行申请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铁建行是空调的所有人,是直接的被侵权人,其虽委托信达公司代为诉讼,但应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信达大厦安装的中央空调之所有人为原告铁建行,而非原告信达公司,铁建行虽委托信达公司代为诉讼,但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信达公司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铁建行与被告陈茂林同系信达大厦的房屋业主,其纠纷属异产毗连房屋之所有人使用共有设施产生的纠纷。根据原告铁建行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原告铁建行可依法合理使用屋面面积约为300平方米,而该空调室外机组的承载钢框架全部展开所占面积根据图纸计算约为165平方米,故原告铁建行未多占共有屋面面积。该空调机组设施安装施工,是长沙市西工建设公司委托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设计、经信达公司及该大厦原设计单位长沙金湘设计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的,原告铁建行与信达公司又分别向长沙市天心区环境保护局、长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长沙市规划局等部门审核报批,手续合法,因此,原告铁建行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属于合理使用共有屋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铁建行要求陈茂林赔偿阻挠施工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陈茂林称空调机组安装使用后,可能危及房屋、人身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且已造成房屋损害,因损害事实尚未发生,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27日判决如下:
一、陈茂林不得妨碍铁建行在信达大厦屋面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组的施工。
二、驳回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铁建行要求陈茂林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陈茂林的反诉请求。
刚才,到现场踏查了解一些实际情况,听取了各标段工作情况汇报,感到大家为项目的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此,市政府是比较满意的。这项工程是造福百姓的利民惠民工程、生态保护工程和重大粮食生产安全工程,大家要以此为己任,从讲政治的高度,围绕全局和大局,认真履行职能,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下面,就调研踏查情况,结合项目区2012年总体工作部署,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析形势,查找不足,坚定工作信心
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是国家立项投资、全国最大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区建设规模278万亩,投资30.5亿元,建成后可新增耕地118万亩,年增产粮食18亿斤,计划2013年完成整个工程任务。自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把项目区实施管理权委托给市政府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工作,于2011年启动了“一期”工程建设。为把“一期”工程做成项目区的先导工程,为后续工程积累经验,市、县土地整理项目办及参建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特别是按照年初“一期”工程调度会、全市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作会议部署,克服困难,主动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按照省、市要求和工程实施方案对质量和进度目标任务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工程进展不够快,质量不够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项目区情况复杂,协调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一期”工程涉及两乡两场三村,土地承包户较多,承包关系复杂,由此引发的各种利益诉求量大;项目区内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设施较多,地上物清除、地埋管线处理、鱼池参与整理等工作难度较大;项目区沟渠道路与大广高速公路和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生产道路多处交叉;因施工车辆对乡村道路的影响,而引起群众阻碍施工、车辆被扣等情况时有发生;项目区工程占用干渠沟保护地需要调整;项目区涉及大量排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大量的人员和精力进行协调解决。
(二)勘测设计与工程建设不协调。规划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龙头,统领项目工程实施。从“一期”设计工作看,承担“一期”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在省内外任务多、工作量大,造成设计服务工作没有及时到位,规划设计之初,测量等基础工作没有完全到位,导致设计成果与现状地形地物有较大偏差,引发了大量的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从2011年11月开工以来,设计单位只提供了一些修改和变更的数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交经确认的手续和设计变更方案,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同时,也使项目管理者陷入了等待设计变更就不能施工、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在没变更的情况下施工就得承担责任的“两难困境”。半年多来,虽经多次协调沟通,甚至多次发函或有关主要领导前往协调,均未见到实实在在的效果,至今未提交设计变更方案。从“二期”设计工作看,其它设计单位都已陆续提交了设计成果,只有承担灌区范围内设计任务的省水利水电设计研究院并未提交设计成果,设计进度异常缓慢,照此进度,原定工作计划很难实现。
(三)项目区施工环境差。“一期”工程项目区地势低洼,自2011年冬季以来,降雪降雨量大,与往年同期相比,2011年11月降水比往年多68%,2011年12月降水比往年多83%,2012年1月降比往年多26%,2月降水比往年多170%,3月降水比往年多51%。特别是2012年5月4日—5月5日,一次降水量达62mm,过程降水量达到区域性暴雨程度,致使项目区部分地块积水较多,项目区排水量大,给“一期”工程施工造成极大难度。同时,由于2012年春季气温低,工程开工延期,减少了春季最佳施工日期。
对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来说,我们才刚刚起步,是在探索中工作。工程中遇到的这些困难都是建设中的困难、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困难,只要我们始终坚持项目的政府主导和统一领导,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遵循项目实施科学客观规律,注重重大项目核心环节,狠抓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明确职责,上下一心,统一行动,就一定能全面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抓好项目建设
2012年年初我市已经召开了会议,部署了工作,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为实现2012年的任务目标,我们要围绕“一期”工程建设,解剖麻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解决施工障碍性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一要解决好阻挠施工问题。前郭县政府要进一步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强化管理措施,防止单位或个人以各种理由设置施工障碍,阻挠施工,对无理取闹,勒索卡要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严惩。特别是尽快解决引松西排水沟穿稻田施工引起的障碍问题。二要落实支渠工程穿大广高速问题。大广高速已将穿越所涉及工程资金拨付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市土地整理项目办要尽快与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进行研究,本着依法依规、充分衔接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尽快促成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落实穿越工程建设,确保大广高速公路安全,确保穿越工程质量,确保在规定时间完工通水。三要认真做好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地上物清除及产能管线保护工作。“一期”项目区内地下管网密布,需要清除的地上物很多,主要是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洮河农场废弃设施厂房和承包户鱼塘等。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要加大清理力度,尽快将废弃厂房拆除干净,将承包户鱼塘清理掉。为便于机械化耕种,整理地块总体要形成规模。其中,对成型的部分熟地块,要结合实际,对灌排水工程进行规划设计。同时,本着兼顾各方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产能管线与项目道路衔接等问题。油区小管线能利用的利用;大管网需要变动的,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出钱,市土地整理项目办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各施工单位要及时沟通,防止因施工误伤管线,做到安全避让,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要负责做好管线防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强化设计服务工作,确保合法规范施工。一要做好设计服务工作。针对设计修改和审计变更缓慢的实际,设计单位和管理单位要搞好协调沟通,明确各自职责,本着科学、合理、合法、规范的原则,做好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工作。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必须及时到位,设计单位要尽快提交变更方案,设计代表要常驻现场,并及时解决设计问题。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施工。同时,要严肃设计变更程序,不能随意进行变更。二要做好支渠底宽和农渠比降等有关水利要素是否变更的充分分析。总体看,这一问题事关重大。管理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要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充分考虑灌区规划实施,确保项目区功能2011年春季正常发挥等综合因素,分析判断,提出明确、科学、可操作性的方案和意见。
(三)落实相关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工程按期发挥效益。一是要各施工单位必须全力组织施工。施工单位是项目区建设主体,是施工合同的承担者。要按照依法、科学、安全、如约的总要求,克服困难,承担责任,调动力量,精心组织施工建设工作。二是要落实“一期”工程支渠以上投资问题。为保证“一期”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成后,能够及时有效投入使用,支渠以上工程也需要同步投资建设。按照“一期”工程规划设计建议,必须在一总引干上建节制闸2座、排涝泵站1座、穿堤排水涵洞1座及对七门吐排干进行清淤。市政府已经和省水利厅协调此事,确定由省水利厅投资1000万元,由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具体建设。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局要尽快进行规划设计,尽快开工建设,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确保2011年项目区春季灌溉排水工程正常使用,不误农时。三是要抓紧修建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欣发村至项目区道路。欣发村至项目区道路为项目区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道路,在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修建的主田间路完工之前,是“一期”工程施工进场主要的道路,市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领导小组同意修建,市土地整理项目办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要尽快抓好落实。四是要充分衔接好项目区主田间路与项目区工程建设。项目区主田间路由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出资修建。重大项目设计单位、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及各施工单位要紧密联系,搞好项目区的沟渠、桥涵与主田间路工程衔接。中国石油油田分公司要按照建设标准施工,抢抓时间,确保公路质量。
关键词:中小型水库;管理风险;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P34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水利工程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建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建成投运大型水库453座、中型水库约3000座、小型水库约8.3万座,其中中小型水库占所建水库比高达99.5%以上。中小型水库主要具备防洪、灌溉、发电、航运、养殖、城市供水、以及生态修复等功能,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挥着非常强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近几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自然条件的变化,中小型水库在管理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风险,对促进水库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2 中小型水库管理风险分析
(1)向水库库区弃土弃渣:水库周边建筑工程(如修建公路、修建工业区、旅游区等)往水库倒土、抛弃建筑垃圾等,导致水库有效库容减少和坝前淤积速率加快。
(2)跨流域引水:在水库流域末端挖渠打洞,将流域内部分水源引向另一流域,导致水库入库径流量减少,降低电站发电能力。此类现象一般发生在水库流域较大,特别是流域跨越两个县及以上时。
(3)库区集雨区域保护林被大面积砍伐或在流域内大范围取土挖砂、开荒等,导致降雨汇流时间缩短,水库汇流时间减短,洪水洪峰提前和增大,洪水预报不准确。同时降雨时造成流域内水土流失,加速水库淤积速度,严重的危及库周山体稳定。
(4)水库水质发生污染。导致水库水质污染的原因有:水库周边养殖户向水库排放污物、丢弃动物尸体以及库周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污染;流域上游工厂向水库排弃工业污水污物;水库沿边公路上运输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故障,污染物进入水库,造成水库污染;库周城镇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
水库水质污染后,水体COD、氮、磷等物质浓度过高,造成水体富营养化,pH值过高或过低,严重腐蚀水电站拦水、引水建筑以及水轮发电机,加速设备老化,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后果主要有:水库水质污染后,水工建筑物老化、碳化加剧,水工金属构件物锈蚀加快;水库水质变差,水库出水不合格;水库养殖体出现大面积死亡;库区水质恶化,导致库面水葫芦泛滥。
(5)坝前、进水口周边捕鱼。在坝前捕鱼、内赶鱼,可能引发船只撞击大坝、进水口,造成大坝损害以及渔网堵塞进水口,影响正常发电。
(6)库内养殖。大部分水库内都有养殖,分为网箱养殖和库内放养两种。在大洪水、水库大流量泄洪时,网箱可能被漂走或拦网被冲断,造成养殖户损失,怪罪电站调度方式。
(7)淹没线复垦、回迁。对于多年调节水库,在连续数年枯水年后,由于水库连续数年未蓄满,库周居民在库内种植农作物或盖临时房子等。
3 法律赋予水电厂库区管理的义务、责任和权力
水电站库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条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等。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为维护水利、水电工程效能,禁止在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在水库等水域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矿渣,堆置杂物。
4 水库库区管理的日常工作
水电站水库库区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库区正常运行、及时发现、解决库区存在隐患和问题。
4.1 做好库区管理宣传
每年向水库库区周边居民发放一次库区管理宣传册,宣传册内容包含水库和大坝管理的法律法规摘要、水库的主要特性和功能、水电站所属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和流域内进行的活动类型、在水库旅游、划船、钓鱼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相关案例等。宣传小册子发放到主要村庄和部分村民,发放过程应拍照并做好回执签收。必要时与政府部门联合召开有乡、村和库边居民参加的库区管理座谈会,宣讲水库的特性、权属、在库内围垦的违法责任和相关处理案例,从而使库周居民由不懂法转为了解法律,由藐视法律变为畏惧法律、遵守法律。
4.2 做好当地政府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日常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政府办、水利局、防汛办、水政监察处、安全生产局、林业局、旅游局、水产局、公安局等)领导和主要人员的联系,每年召开联合协调会议,通报、协商库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以期库区管理工作取得他们的最大支持。
4.3 做好库区巡查工作
(1)每年汛前组织对库区进行调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不利于水库大坝安全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水库巡查:水库库面巡查是发现库区围垦、防护林状况、库容是否变化等的必要手段之一。水库水位年变幅在10m以内的,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变幅在10m以上的,水位每变动5m安排一次,每年不少于4次。巡查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有发生围垦、违规建筑;水库淤积变化情况;水库是否有坍岸、滑坡现象;水库库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滥砍滥伐现象;库区是否有复耕、回迁等;是否有向水库倒土、垃圾等现象;库面是否有水生物。
(3)流域巡查:了解流域植被情况、水库库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滥砍滥伐现象;了解水库上游小水电开况(库容、工程等级、装机、发电方式),分析小电站对洪水预报的影响和防洪影响。是否存在跨流域引水问题。
5 各类风险应对措施
5.1 对库区围垦、库中库的处理方式
5.1.1 对已有围垦的处理方式
对于已存在的水库围垦,若多次协调后未能拆除,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无法解决的水库库区围垦,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1)对围垦数量、位置进行统计。
(2)对围垦规模(面积、占用库容与防洪库容、顶高程、底高程)等进行测量。
(3)进行围垦对电站发电影响和洪水调度影响分析。重点分析围垦占用防洪库容情况、对调洪的影响。当发现因围垦使水库的防洪等级降低时,应制订应急预案。
(4)每年向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水利监察部门、防汛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行文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几点:水电站水库特性与作用、出现围垦的位置与规模、围垦对水电站发电和防洪的影响、在小概率洪水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含上游防洪问题、下游防洪问题、对大坝的影响、对围垦本身可能出现的影响。)、请求处理方式等。
5.1.2 新建围垦的处理方式
发现库区内正在围垦的处置方案:
(1)现场了解围垦的业主、围垦用途、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