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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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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第1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本刊编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 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日常工作。

第2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探矿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㈡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㈣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㈥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㈦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上报探矿权时,应当先进行规划审查。规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㈤是否存在探矿权、采矿权的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上报探矿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上报:

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局明显不合理的;

㈡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的矿产地,分割申请勘查、开采的;

㈢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项目不符的;

㈣探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

㈤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㈦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㈧勘查项目区块面积不足一个基本区块的;

㈨其他不宜审批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续申请登记书;

㈡年度检查报告;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㈤变更勘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申办探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领取勘查许可证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㈤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㈧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㈠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3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土地管理工作

一是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完善了国家投资三溪等两乡(镇)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积极开展了项目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工作已经完成。巩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成果,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资料,强化保护责任,开展了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工作。认真做好庙首展旗山庄土地置换复垦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督指导工作,项目工程已完成复垦区平整。

二是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完善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和经济园区入园企业供地程序。共挂牌出让6宗土地,面积178.82亩,总价款727万元;拍卖出让1宗土地,面积74.58亩,总价款4126万元。

三是认真学习贯彻《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高土地登记质量,共办理国有土地登记发证215宗,面积238.28亩,集体土地登记发证74宗,面积14.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8宗,面积217.25亩。

四是积极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各项前期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实际编制了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落实了30万元启动资金,初步确定了城区地籍调查实施单位,为全面启动做好充分准备。

五是推进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初步规划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完成了全县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

六是认真抓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上报省政府一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3.4公顷,其中耕地4.93公顷,为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了用地保障。上报县政府审批农民个人建房一个批次,面积1.14公顷。

七是扎实开展了全县建设用地调查摸底及供后管理检查工作,对已批农转用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调查,共清查出闲置土地7宗,面积43.1亩,对闲置土地的单位逐宗发放了催建通知书。

(二)地矿管理工作

一是受理采矿权申请9件,其中延续采矿登记5件,变更采矿登记3件,新设采矿登记1件。征缴采矿权价款70.83万元,采矿权使用费0.19万元。

二是严格执行《关于按季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精神,共征收资补费7.35万元。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了《**年**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积极督促指导版书、俞村两个乡做好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避让工作,做到主汛期无一人在原址居住。启动了云乐乡大岭脚市级搬迁避让项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一是抽调精干业务力量参与国道205线改造建设工作,克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等实际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征地分户测量、地上附属物登记造册和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按规范做好“两区”开发建设和城西路改造的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完成了征地勘界任务,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切身利益,各项补偿费足额发放。:

(二)强化国土资源和执法监察。集中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重信重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重信重访进行认真梳理、登记造册,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工作,件坚持做到及时处理、及时答复,从源头上制止了群访、重复访事件的发生。上半年,共收到来信5件,来访8起,全部得到处理和妥善解决。同时,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完善了城建、国土、城管联合执法机制,确定每周四三家联合巡查一次,每月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动态巡查,共发现违法用地13起,全部及时制止。制定下发了《**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工作考核细则》,努力形成体系健全、协调联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今年以来,村级信息员共报送各类信息32条,其中涉及违法用地的举报信息7条,较好发挥了“国土耳目”作用。

(三)扎实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成立了“回头看”工作领导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回头看”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开展了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以萤石矿、建筑石料等资源开发作为重点,组织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我县28家矿山企业、6个地质勘查项目、矿业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地等区域,进行了拉网式全面清查,逐矿区、逐矿山、逐矿权填报了《安徽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矿山排查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经查,我县部分矿山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家矿山采矿许可证已过期,2家矿山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上述问题已下发通知限期改正。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下发了《**年**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坚持完善了县领导与局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包片负责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3处省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汛前调查,提出具体防治意见,对17个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巡查,指导监测人记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记录本》。指导协助各乡镇政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发放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宣传资料。同时,督促版书乡政府、俞村乡政府加快白杨岭和下周家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避让工作进度,落实包户责任人,完成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函告乡政府两处搬迁点汛期不得有任何村民居住,目前,搬迁避让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成立了市级云乐乡张村大岭脚滑坡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领导组,完成了摸底调查、搬迁户统计、影像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搬迁安置方案和经费预算等相关资料已上报市政府。

(五)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在“3·19”矿产资源宣传日、安全生产月,“6·25”全国土地日期间,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将宣传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以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与县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县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按要求、按步骤开展了宣传培训工作。

第4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一、目的

城镇土地调查是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我县城镇土地调查采用比例尺为1:500,依据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我县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县城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查实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界址、权属、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二、权属调查的步骤、方法

1、宣传发动(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通告、会议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城镇规划区人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城镇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搞好宣传的同时,抽调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同志开展培训,以尽快掌握权属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2、调查区街坊的划分(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

调查区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的要求,在1:10000地形图上进行街坊的划分,街坊划分以明显的线状地物如道路、街巷、河流等地物中心线,确定街坊的范围线;原则上一个街坊不超过400宗地,街坊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宗地密集区可适当放宽。街坊编号:“由北至南”、“由西向东”按S形进行编号。

3、现场调查实施(2011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

调查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工作底图,携带定界工具,到现场会同土地使用者及四邻的法定代表人或产权所有人进行指界:共有(用)宗地应由土地使用者派出代表出席指界,派出代表应能代表所有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当法定代表人或产权所有人不能出席指界时,由委托人出席指界,委托指界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调查技术规范

1、权属资料收集

(1)权属资料收集根据用地单位申报,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收集整理,无论是否登记发证,均须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如:征、拔、使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项目立项批文;出让、转让、租赁合同及图件、税费依据;房产证、土地证等。

(2)几个单位或个人共用宗地权属必须按各共用(有)的权属主体分别收集资料。

(3)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和商品房等成套住房须每户收集资料,登记户主身份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有关证件,按每户填写相应调查表格。

(4)所有地籍档案资料以宗地权属主体为单元,分别用档案袋分装。

2、发送指界通知书

调查人根据土地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调查,制定出工作计划,发送《指界通知书》。

3、界指点标志设置

调查人员根据审核过的土地权属材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并认可确定的界址位置和界址线,根据实地情况当即设界标,界址点点号采用喷涂形成的,必须用制模的喷涂,不得随意手写,并由双方指界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若宗地已经登记发证,且经核实没有任何变更的,允许本宗地单独签章认可,但附上土地证复印件。界址标志有喷涂、钢钉、水泥钉三种类型。

4、地籍号的编制

(1)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原则上按县(区)、街道(镇、乡)、街坊(村、场)和宗地四级编号。

(2)街道(镇、乡)、街坊(村、场)、宗地代码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县(区)可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县级编号可省略。

即:地籍号(宗地标识码)=县(区)编号代码(2位)+街道(镇、乡)编号代码(3位)+街坊(村、场)编号代码(3位)+宗地编号(3位)。

(3)纳入城镇地籍编号的村,应划分相应街坊区块,可不再使用原村编号。

5、界址点编号

街坊的界址点编号以街坊为单位由西北角起,从1号开始由左向右,由上而下流水编号,一个街坊内不得有重号。

6、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宗地档案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始资料,也是室内工作的重要依据,应现场绘制;其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地类号、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线边长,门牌号,楼层数及使用者名称,邻宗地的使用者名称、分宗地界址地短线、宗地号等。每宗地用铅笔绘制一份,所有注记应为实地勘丈边长记录,不得涂改,不得复制,数据必须精确,注记字头向北、向西、界址总长注记在界址线外,分段注记在线内。

7、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表是权属调查的重要原始资料,其内容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填写项目齐全,字体要工整,无涂、擦、刮、改现象,除调查表指界栏外,全表内的划改现象不能超过两处,如有划改应在划改处盖章。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有(用)宗地按实际土地使用者人数进行填写。

8、界址边长勘丈

界址边长应用经鉴定的钢卷尺实地丈量,界址边长记录在勘丈记录表内,其它相关距离直接注在宗地草图上;两次丈量较差,长度在50米以内不超过20MM+3√LMM(L为边长,以米为单位),50米以上者不超过10CM,二类不超过15CM。

四、权属调查的要求

1、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城镇土地调查权属调查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第5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6月30日,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我县迅速成立了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成兵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劳局局长李汗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欢欢担任,成员从县人劳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抽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由县人劳局纪检组长万里任办公室主任。我县专门召开了两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会,协商安排具体工作。

二、广泛宣传,层层动员。

为了把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引向深入,7月14日,九家成员单位在文化广场,利用星期六休息时间举行了法律宣传教育咨询活动,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共发放宣传资料1200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480人次,同时在县电视台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出动宣传车宣传一天,为这次专项行动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制定方案,明确目标

按照国务院、省市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明确了以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为检查内容。此外,对整个行动的指导思想、检查步骤、工作分工、工作要求等都作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四、明确责任,认真排查。

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我县立即把参会人员留下来再进行工作安排部署,明确要求各乡镇政府乡镇长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每10天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到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县乡工作信息畅通。从这段时间工作来看,各乡镇都召开了相关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一名党政班子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此外,下发了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填报表给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的四小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主要领导包村、包社区、分片包干、责任明确,充分发动和依靠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现已初步查清全县共有小砖窑46户,小煤矿13户,小矿山41户,小作坊34户,合计134户,并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给市里。

五、立足实际,扎实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坚持做好日常性执法监察。今年以来,我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就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取得了较好成效。一些乡镇还以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加大了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力度。如鲁溪镇全镇有10个小煤矿,该镇以镇党委、政府文件形式要求每个小煤矿参加社会保险,极大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做好集中整治联合督查工作。我们从县人劳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全县分北、西、南三片三个督查小组,分别由安监局副局长卢晓星,公安局副局长邹剑波、人劳局纪检组长万里任负责人,于7月30日至8月1日,集中了三天时间,对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摸底上报的“四小”企业的依法领取证照、劳动用工、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违法犯罪和各地前阶段开展工作情况。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犯罪问题。我们重点检查了32家“四小”企业,没有一家企业存在强迫劳动、故意伤害、限制人身自由、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情况。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到劳动部门鉴证;部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不全;个别厂家工人劳动强度大,部分企业生产条件较差,工资表册不健全,工资不能及时给付,个别企业车间安全生产存在隐患,卫生状况较差。我们对其违法行为提出了口头警告,并对21家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3、狠抓落实,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执证、规范用工。督查工作结束后,按照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成兵的指示要求,我们将督查情况整理成表,并发函给工商、国税、水利、地税、国土、环保、安监、质监、卫生、林业、人劳共11家相关单位,要求各单位速派人查实并限期整改,现在各单位已整改完毕:

县工商局:接到检查情况通报后,县局党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要求各分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进行复查。已对全县各乡镇16户无照经营或有关前置证件不齐全的“四小”企业进行了专项督查整顿。已取缔宋溪乡田段村砖厂,并对逾期年检的4户砖厂下达了责令补检通知书。16户证照不全的企业中,罗溪乡肖家砖厂因该乡建设新农村急需用砖暂未取缔,但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了办照时限。横路乡水泥砖厂、官莲乡水泥砖厂因产水泥砖,按工商部门的前置证件要求,可不办采矿许可证。对其它有关前置证件不全的砖厂和采石场,均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共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8份,规定了其办理前置证件的期限,逾期仍不办理者,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县国税局:及时派人对税务登记证进行了查实,根据要求进行了整改。“四小”企业中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共有17户。其中鲁溪马迹桥采石场和开发区移民办制砖厂因法人代表变更,将在办理好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罗溪肖家砖厂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只能暂缓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他的14户企业都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所有存在税务登记证照不全的企业都纳入了国税局日常管理。

县地税局:对专项行动查出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要求各分局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四小”企业进行了一次税务登记检查,针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至年8月20日止,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未办证情况全面整改到位,全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原已办14家,此次办理18家),同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也在逐步落实之中。

县国土局: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砖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逐一进行了认真核实。其中,开发区的南市机砖厂和移民办制砖厂设于县城区规划区内,按县政府年元月26日上午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城区规划内4个粘土矿是否继续开采或关闭,待对现办的4个灰砂砖厂和4个粘土矿进行调研后再决定,有关部门已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并提交了调查报告,但如何处理目前尚未明确;东林乡山头砖厂用页岩矿已经县政府批准设立,采矿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对四个无证开采的砖厂中的石门楼镇的河垅砖厂和三林砖瓦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罗溪肖家砖厂、杨洲的界牌砖厂下发了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他的20家企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卫生局:对协调办提供的“四小”企业名单逐一进行了卫生行政许可核查,在32家单位中,只有三禾米业需要实行卫生行政许可,而且已经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其他“四小”企业均不属卫生许可范围,无需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局对本县辖区的涉尘企业进行了《职业病防护法》与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落实职业病防控措施的22家企业下发了限期整改意见书,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将依法立案查处。

县质监局:已根据县政府王成兵常务副县长的指示要求,安排专人查实并作出了处理:1、所调查的企业除三禾米业外都不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不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对石渡建材厂、罗坪砖厂、杨洲界牌砖厂、县印刷厂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持有情况下达了整改通知。其余的企业大部分都已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少数企业因无需办理或停产等原因,未办理这两项证照。

县环保局:接到督查情况表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派员前往调查。发现巾口砖厂、丰田煤矿两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早已过期(县局2004年以后,从没发过排污许可证,而排污证的有效期只有一年)。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所有排污企业应当持排污许可证才算合法经营,而现在,大多数厂矿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县环保局决心从现在开始,对未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督促他们上排污设施和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同时,也希望工商、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给予配合与支持。

县水利局:县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的32家“四小”企业中有24家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目前已有19家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证合格证,但没有按标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还有5家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企业正在落实整改。

县安监局:已有28家“四小”企业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余的4家“四小”企业正在办理此证。

县人劳局:对“四小”企业进行了认真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工资表册;只有少数“四小”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到劳动部门鉴证。人劳局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了警告,并对21家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目前,已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表册的有20家;正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表册的有10家;另外的两家企业已经停产,没有工人做事。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劳动用工检查力度和范围,规范用工行为。

第6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为重大经济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依据。开展经济普查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时间

普查时点为*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为*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信息产业厅、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等单位。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经济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社区(村居委)也应成立相应普查机构。

(三)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普查机构,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给予适当补助。普查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合理安排支出。对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普查宣传动员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宣传部门和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和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普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媒体,特别是党报和电视、广播应在经济普查的重要阶段,刊登或播出当地政府的普查公告和经济普查公益广告。

七、普查主要内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其中:各类被调查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含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

2.专业普查表。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八、普查用标准目录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4.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7.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8.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15.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九、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又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另行处理。

十、普查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十一、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

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全省经济普查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等由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一布置,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统一重要问题的解答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后,布置到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县(市、区)级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各县(市、区)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被调查单位布置、收集普查表,负责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四)特殊部门的普查工作,按以下原则执行。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要积极配合;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五)省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全省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省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协调全省调查队系统参与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专业工作,参与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及协助普查课题开发方面的事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协调国有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事项,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协调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技术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科技厅、司法厅(包括监狱、劳教)、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和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性审批权的冶金、地质矿产、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国土、测绘、规划部门协助提供绘制普查区的电子地图资料。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铁路运输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做好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监会*监管局负责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银行业及其他金融单位清查,负责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的财务状况普查。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及深圳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及深圳监管局负责协助证券业、保险业单位清查,负责相关普查工作。

联勤部、省军区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完成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同时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消防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

(六)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要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错误;有权检举、揭发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普查主要步骤

(一)制定普查方案及清查办法。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国家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的实施方案、单位清查实施办法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作。各地可根据自身特点,在省方案基础上形成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普查试点。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在普查登记前,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开展普查试点。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组织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完善方案,探索搞好本地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县级普查办公室在普查前要整理更新12位行政区域代码,并在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则,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并根据需要在普查区内划分若干个普查小区,对普查小区进行编码和绘制普查区图。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电子绘图方法。

(四)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选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和熟悉社区情况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协助做好普查登记工作。纳入普查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统计、财务工作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开展单位清查。清查全省采取“先清查后比对”的方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要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预先进行整理,并与基本单位名录资料进行合并、剔重,形成底册。普查员在进行单位清查时,不带底册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其后将清查表按数据录入程序进行录入处理,取得的清查结果与底册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组织查漏补缺,确保清查单位不重不漏,符合质量要求。

(六)开展填报培训和实施普查登记。在实施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经普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5号)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整理、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或镇(街道)普查机构要利用单位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册,通知全部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相关人员(统计或会计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领取相应的普查表。

企业填表人在填报过程中必须做到“四核对”:单位各项属性指标与营业执照或证书、行政登记或审批手续等进行核对;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经济指标与单位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核对;主要指标与以往统计年报资料核对,对差异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业填报人员对上报的报表经审核无误后按有关报送要求,依时将普查表报到当地普查机构或普查机构指定的地点。

基层收表普查机构要依照相关的普查表收表、初审、签收、装订和上报程序进行操作。

(七)进行复查与质量抽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清查和普查结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单位界定和行业划分是否准确、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正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要对单位清查和普查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抽查。

(八)审核上报普查数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年报纳入普查,纳入普查范围的单位按普查方式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报送的普查资料必须严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县(市、区)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改错、汇总上报地级以上市。地级以上市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十三、普查数据处理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乡级录入、县级合并转换、统一数据报送、五级数据处理”的工作模式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专业负责、统一上报”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转换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直接对普查基层表数据进行处理,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数据格式和要求上报普查数据。

如果乡(镇、街道)不具备数据录入的条件,县(市、区)可集中组织在县一级进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工作是放在乡(镇、街道)一级或县一级完成,由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按照年报方式采集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简称为“三上”企业)的单位基层数据通过各自年报数据处理程序审核净化后,在县一级经过转换处理后,统一导入到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其他单位基层数据统一使用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各专业“三上”企业年报数据处理所使用的企业单位名录,要和普查单位清查后建立的名录库相衔接,并做到一致。年(定)报企业数据在县一级统一进行数据转换,导入到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形成完整的经济普查数据库,经过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

省、市、县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本级的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组。如果数据录入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组织,则必须组建乡一级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坚持“分级、分专业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严格控制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切实保证数据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制定数据处理质量抽查方案,并组织质量抽查工作。

十四、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验收

各级普查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应包括对人员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分表收表、审核整理、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与普查资料出版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要采取多种形式,从上至下逐级培训普查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填报人员的培训。

单位清查必须覆盖全社会,保证基层普查单位不重不漏。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单位,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防止出现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单位清查后各级都要对普查区(小区)的清查质量进行抽查,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重新清查。

普查数据录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要进行分析判断,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要有记录和签名。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质量验收制度。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普查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对数据质量有问题的报表,将退回报送单位复查校正后重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全省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全省及各地区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基层单位的填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员、编码和录入人员应爱护和妥善保管普查表。普查表要按照每一个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及各专业普查表”整套表进行装订。

十五、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各级普查办公室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同级普查公报,须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对外提供普查数据需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最终核实认可之后,方可对外提供和使用。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有关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普查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六、普查表彰和处罚

各级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目标;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省统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七、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经济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组织试点、编印教材、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普查物质准备、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准备工作、课题研究准备工作等。

(二)2009年1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表、整理、审核、复查验收、汇总上报。

(三)2009年2月-6月为普查数据处理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各级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质量抽查及数据的汇总上报。

第7篇: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为建设“中等城市、实力”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平台,加强基础税源调查和涉税数据比对,着力解决涉税信息渠道不畅、税源控管不到位的问题;创新征管机制,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形成信息支撑、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现稳步增长。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治理专项行动。一是与县规划、住建部门协作,定期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信息,加强房地产业综合控管。二是对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的欠税不缴、预收款项不及时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白条付款造成建筑业税收流失或滞后等问题,加强日常检查,严密监控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文件,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将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同时规范发票使用管理。将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纳入发票管理,禁止使用收款收据等非法票据预收房款,加大使用违规票据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预收账款未及时申报纳税造成的少缴税款,督导其在6月底前彻底清缴。三是加大房地产企业税收稽查力度。对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诚意金、商品房销售款、出售的车库、车位、储藏间未计入预收款账户,隐瞒销售收入的,经税务部门查实,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国税局;配合单位: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二)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治理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建设项目施工进度,重点解决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问题。一是采集全县范围内在建及完工的建筑项目信息,根据税务部门征管系统中建筑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风险排序筛查。二是密切关注“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增减变化,避免延迟纳税。三是甄别申报扣除项目的真实性,查验票据合法性;核实设备清单的完整性,确定扣除数额。(责任单位: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三)开展地方金融企业税收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对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款进行核查。一是对利息收入、罚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应税收入准确性。二是对贷款损失准备、职工教育经费、折旧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对超标准发放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税前扣除项目合法性。(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监管办)

(四)开展餐饮业税收治理专项行动。加强餐饮税收管理,重点解决餐饮业少报、漏报等申报收入不实的问题。一是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调整定额。二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和所得税贡献率明显偏低的,要对各项收入和成本进行核实,确保应纳税款足额入库。三是对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县地税局)

(五)开展土地税收清理专项行动。加强土地动态监控,实现对土地使用人及土地上所进行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监管,重点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一是对企业用地准确核定应税宗地和免税宗地,建立《应税宗地管理清册》。二是依托“涉地税收一体化管理”系统,将税收征管系统纳税人征管数据和国土相关涉税数据进行整合,强化信息数据比对。三是税务部门根据信息比对结果和国土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占地情况依法征收税款。(责任单位: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六)开展契税税收治理专项行动。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加快办理商品房“两证”进程,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推进契税征缴,重点解决房地产行业代收契税及延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影响契税缴纳问题。一是对已完工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部门应及时组织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为征收商品房销售契税提供条件。二是地税部门要及时跟进商品房办理“两证”工作,设置契税征收台账,实现契税应征尽征。三是对以前年度房地产开发商代收契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督促开发商尽早将契税缴纳入库。(责任单位: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国网冀北县供电公司)

(七)开展货物运输行业税收治理专项行动。通过车辆信息比对和运能测算,规范货运行业税收管理,重点解决货运行业车辆漏管和申报收入不实的问题。一是对税务部门货运车辆备案信息、交通部门营运车辆信息、公安部门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漏管车辆。二是对纳入管理的营运车辆,通过测算运能与申报收入匹配性等指标,筛选确认疑点企业纳税人进行专项核查,将漏管车辆纳入税务监管,对疑点企业及时开展风险应对,确保税款及时入库。(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八)开展药品零售行业税收治理专项行动。重点解决药品零售行业申报收入不实问题。一是采集医保卡划卡信息,包括药品零售企业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划卡金额、划卡时间等。二是对取得的医保卡划卡信息进行清分整理,建立与税务登记和申报信息的关联关系,筛选确定疑点纳税人。三是下发疑点信息,进行专项核查,依法追缴各项税款。(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

(九)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源头控税专项行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欠税、漏税、区域间争税等问题。一是建立项目台账。确定项目名称、预算总额、项目预算单位、项目承建单位、拨付金额、纳税数额。二是审核完税情况。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完税情况申请资金。三是办理款项支付。遵循先开票后付款、先完税后拨款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拨款手续。(责任单位: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管局)

(十)开展股权转让税收治理专项行动。重点解决股权转让过程中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一是对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进行排查筛选,核实转让股权后办理纳税申报情况。二是核实股权转让企业财务报表和转让合同等资料,对不合理转让股权漏缴税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镇(街道办)及管委会和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财税收入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把组织收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实现增收的核心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今年综合治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全县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实现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全年“满堂红”。

(二)加强协作,营造良好氛围。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征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协同治税、综合治税的要求,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抓好综合治税工作,必要时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打击各类偷逃税行为,努力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