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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案件,找准“症结”,开展好预防调查
预防调查应当做到“三个到位”。第一个“到位”,是调取案件信息材料要“到位”。预防调查一定要调齐卷宗材料,包括所有涉案人员,以及检察机关立案到法院庭审的卷宗。第二个“到位”,是调查自侦、审查办案人员要“到位”。即使拿到全部的案卷书面材料,也不能忽视办案人员最直接的感受,一定要聆听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形成的基本预防对策分析、见解。第三个“到位”,是到发案单位调查要“到位”。到发案单位要调查职务犯罪的主观客观“致罪因素”,而调点是客观因素。主要内容是发案部位、岗位管理中制度和监督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对犯罪人的直观评价。从“致罪因素”中切实找到制度和监督管理中的“漏洞”。
在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的案件调查中,首先对该案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书进行了调卷。我们发现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电梯行业专家库评标人员张某等七人,利用评标权,采取“打高分”手段,让两家公司在多个项目上中标,并先后19次收受其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2009年,庐阳区检察院对此系列受贿案予以查处,七名评标人员及行贿人夏某某均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除了单一、格式化的法律文书中所掌握的事实材料,我们还调阅了该案从检察机关立案到法院审判结案的八人50多本卷宗,走访自侦部门、公诉部门等所有办案人员,与市招投标中心主要领导,纪检部门、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多次座谈,查看了该中心招标管理的全部制度,并现场参与部分招标运行程序的监督调查。发现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在招标、评标活动组织管理和监督中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症结”。
一是招标活动中,抽取使用的部分类别评标人员(专家)数量少,评标人员(专家)被抽取率较高(如电梯采购类专家仅十几人),使少数固定评标人员(专家)以评标权为己谋私成为可能,同时为投标人通过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创造了有利的机会;据调查,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电梯采购类专家数量仅有16人,且其中有三名专家来自于同一个单位。因为专家人数较少,使得投标单位在经济上有能力、有机会通过行贿手段买通全部或较大部分专家。在五人评审委员会中,只要有两名专家被贿赂,行贿的投标单位就很容易取得中标优势。某电梯公司正是通过行贿手段买通七名专家,让本单位在多个电梯采购项目上中标。
二是对评标人员(专家)评标计分管理不够严格,在评标打分中,对于最高分、最低分(较高分、较低分)没有设置评分理由书面说明制度,在对评标人员(专家)评标业务能力、评标业绩考核和监督管理等机制方面存在比较薄弱的环节。
三是评标活动抽取评标人员(专家)时间与开标时间间隔设置不够合理,未能有效隔断投标人在评标活动前和评标人员(专家)名单发生有针对性联系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个领域的一些企业与涉及自己企业的那些评审专家平时就经常联系,放长线搞“感情投资”,期望评审专家在关键时刻有所倾斜;二是随机被抽中的评审专家名单难以保密,一些善于“钻空子”的投标单位总能有机会在投标前获知评审专家名单,从而在评标前就实施了行贿行为。
四是招投标中心对专家库的专家疏于监管,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制约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从合肥市招标投标专家库人员的管理看,专家入库后,招投标中心对他们的监管并没有及时到位,比如没有建立专家评审业绩考核体系,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业绩考核不理想的专家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另外,这些入库专家分布在各个单位,仅在开展招投标活动中才能相对集中,平时招投标中心对他们的管理较为松散,更没有开展经常性的廉洁警示等教育。
五是未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评标人员、投标人的党纪政纪、经济处罚(追罚)、法人处罚等制度。
二、提升能力,“对症下药”,开展好跟踪指导
加强学习研究,提升“三个能力”,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认知把握能力,发案单位现行制度漏洞和防范对策的分析研究能力以及与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我们通过前期对合肥市招投标中心运行制度、运行程序和评标档案的预防调查,针对该中心在招标评标活动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的五大明显漏洞,深入地研究了针对该中心堵漏建制的预防对策。我们从健全评标人员(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管,严格招标组织管理人员和组织活动的监督管理,健全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十条对策建议。2010年5月,我院向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所提出的十条建议针对性较强,这对健全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十条建议包括:健全对违规、违纪、违法评标人员的行政处罚制度;建立对评标活动优劣等级评定、鉴定制度;科学设置对评标办法、计分办法,建立不正常打分理由由评标人员(专家)书面说明制度;科学设置或健全评标人员(专家)分类数量,建立重大、特大招标项目跨地区、跨省抽取评标人员(专家)参与评标的制度等。
三、服务大局,做好抄送,实现检察建议之最大社会功效
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口号”,而是要具体结合预防岗位职责,充分发挥预防检察建议的功用,为地方党委、政府加强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治理腐败问题,提供准确有效的参考意见。
特别是我们对此次检察建议的目标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除为发案单位堵漏建制,有效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贿赂案件的再次发生外,我们将目标提高到促进全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管理以及推动我市打造全省、全国一流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场的目标上,真正为推动我市“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国招标管理提供“经验模式”。我们认为这才是服务大局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
我们在征得院领导的支持下,拟定了此检察建议应向市委、市政府抄送的意见。当然,检察建议向上一级党政领导抄送,是应当谨慎的事情。第一,指出的问题环节要准确,而且还要充分。第二,参考意见必须是达到能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而且是具有可操作性的。第三,报送前必须报市检察院。
该预防检察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抄送后,即受到了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的充分肯定。2010年5月20日,孙金龙书记对此份检察建议书做出重要批示:“市招投标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兢兢业业,扎实工作,真抓实干,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大建设的顺利推进、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庐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办案监督功能,所提建议甚好。市招标中心要针对薄弱环节,狠下工夫,不断充实完善,让市委、市政府放心,让全市人民满意。”此前,合肥市委副书记、市长吴存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晓麟也分别做出批示,督促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的落实。
在省市领导批示后,我们及时、认真地与合肥市招投标中心主要领导、纪检组、督察处、法规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争得理解和支持,积极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并对所提出整改方向进行了指导,力求检察建议工作效果的真正实现。合肥市招投标中心随即积极落实各项建议措施,取得了突出的效果。
一是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制定并完善了《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组长职责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专家的资格审查,形成了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了项目负责人及监督员对评审专家评审表现及业务水平评价制度,明确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项目评审之前,专家需仔细阅读并签署《评审专家廉洁承诺书》,建立起动态的专家管理机制。为了不断提高专家素质,该中心确定每年都举行一次千人级专家培训大会,加强对专家教育管理,建立专家约谈制度,年度内被约谈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专家,其评标资格将被取消。
二是积极扩充专家人数,建立专家专业科学分类体系。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根据科学的专业类别对专家库重新进行了系统的、细致的专业划分,对所有在库专家重新整理、归类,为了解决评审范围广泛性和专家人数及专业有限性的矛盾,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广开门路,积极筹划,广泛联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建设厅、质量监督所及市直相关单位、各大高校及大中型企业,征集各方面专业人才。通过努力,2010年使在库专家人数达到4900多人,现已将专家库中各特种专业类别专家人数分别充实至50人以上,有效解决了部分专业人数较少的问题。至今年8月,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目前建成专业门类齐全且管理规范的专家库,共三大类1455个专业、5227名评标专家,其中通过积极联系全国各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现专家库中外地专家已经达483人。除此以外,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积极与北京、南京、武汉等省市兄弟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密切联系国家各类协会,共享专家资源,建立起重大、特大项目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制度。在一系列重点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如东西高架、南北高架、新桥机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等,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均从外地抽取资深专家为重点项目进行把关,有效保障了我市招投标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和新项目的顺利评审。
三是规范专家抽取工作。合肥市招投标中心规范专家抽取工作,在抽取专家的过程中,评审专家通过自动语音通知系统随机抽取,名单采用密封纸打印,不得拆封。项目评标开始前十分钟,由特约监督员从专家抽取处领取专家名单密封件,在评标现场打开。有效防止了评委名单泄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
四是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最低价中标制度。在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中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制度。通过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制度,杜绝了专家评审的自由裁量权,有效保证了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性。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 对外投资 内控方案
一、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许多企业的职工特别单位的班子成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不足只是停留表面的制度建立,没有真正的去贯彻执行,没有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详尽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风险的评估,忽视了项目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的管理者不具备应有的素质,只凭主观意识去行事,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投资失败损失巨大的现象。
二、加强对外投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意识。建立完善和切实有效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全体职工为了不断加强和完善集团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建立健全集团项目的内控制度,通过有效监控手段,保证集团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集团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应制定集团项目内控工作方案。
1.项目的提出与审定。项目的提出是由集团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提出适合公司发展的项目。以上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确定的项目需具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要件,同时明确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2.项目的责任主体。集团确定的每一个项目都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每个项目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跟进的责任人。同时明确项目审批手续、资金使用、跟踪审计、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风险预警、落实责任制等 8 个重要工作环节,跟进监督责任人。
3.项目的跟进监督。对需要跟进监督检查的项目,应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按照项目重要节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跟进监督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必要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要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并将项目建设和跟进监督情况,由检查部门负责具体填写并存档备查。
4.项目内控的重点。(1)立项阶段。①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编制,如需要可由项目承担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监督跟进。集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对建议书的委托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对工程质量标准、投资规模和进度进行论证分析,要明确编制的要求并取得有效的批文。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实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出是否需要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论证的意见由集团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提请集团主要领导审定。③项目的确定,由项目承担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2)设计阶段。①初步设计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由项目承担部门提出招标的意见,由集团分管领导或集团主要领导审定实施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严格审查和批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②施工图由设计单位提出,要有严格的概预算编制与审核制度。要召开施工图会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制订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实施监督。
(3)招标阶段。①所有项目实施都应该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招投标的规定委托招标机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信息的披露,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招标内容,由集团相关部门监督整个招标过程,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集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检查招标程序和文件。形成监察记录并存档。招投标应明确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②项目承担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由集团主要领导确定,然后签订正式合同。③特殊情况下,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不能招投标的原因和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同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以集团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于不能正常招投标的项目也要按照议标的有关程序和内容补齐相关手续。
(4)项目的建设阶段。①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所有手续和许可证。负责安合同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同时要会同监理部门共同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全面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②项目物质采购。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要按招投标方式。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分管领导审定,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建筑材料和设备由监理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工程物资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③项目价款结算。按照工程资金计划,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监理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同意,集团主要领导审定,由集团财审部负责付款。④项目建设中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一般经由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特殊情况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然后实施。
(5)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与决算。竣工验收应履行规定程序,至少应经过施工单位初检、监理机构审核、正式竣工验收三个程序。重点项目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审验,聘请专家由实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部门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先自行审核,再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关键词:工程造价;全过程审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优点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实体需求日益增长。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从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材采用,到功能和质量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工作,经审计的工程价款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工程项目验收后核定新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因此结算审计的质量备受业主重视。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更加准确合理,客观实际地控制并确定最终投资,一种新型的审计模式应运而生 ――全过程跟踪审计。
2.跟踪审计与传统预、结算审计的区别
中标单位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其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工程结算把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单等送审计资料作为依据,仅能对提供资料的内容进行审计。由于事后审计看不到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安装等具体过程,建设单位又未能及时搜集工程结算相关的工程量签证单、设计联系单、价格签证等,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资料背后的一些违法问题看不到,也得不到处理,难于发现监理不到位、设计不到位、施工不到位等问题,容易造成资金的流失。
跟踪审计有效地解决了以上不足,避免了与招投标法、合同法的冲突,从源头对工程建设加强了监督,降低了审计风险。审计内容比传统的更加全面,也为办理竣工结算审计缩短了时间。
3.全过程审计的造价控制
3.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造价控制。在这一阶段中,造价审计的任务主要是在前期项目的审批以及对整体建设费用的范围的确定。在对投资资金的出处合法性进行确定之后,相关的部门也要对建设项目做好评定工作,依据其施工的规模、程度等,对可使用的资金范围进行确定。全过程审计按照给定的投资规模限制,对该工程进行审计,使得工程的造价保持在资金使用范围之内。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等。前期阶段的审计,有效的防止了随意变更方案、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是项目投资控制、造价控制的第一步。
3.2项目设计阶段审计的造价控制。设计阶段是整个造价控制的最重要的阶段,一个设计方案决定了约80%的工程造价。重施工、轻设计的观念必须转变。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包含设计招投标的审核及设计概算的审核两方面。其中,对于招投标的审核,是与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书设计以及报价等因素相结合,从而选择出最为合适的投标方案;对于设计概算的审核,是建设工程中的造价控制的重点内容,其主要是对工程设计中概算的准确性以及标准性进行审核,再与其他同类工程进行比较,看其是否合理,是否概算的投资范围之内。运用这样的方式,能够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为节省建设资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3项目招投标阶段审计的造价控制。此项阶段的审核工作主要包含: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审计。招标文件是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一份全面的、规范的招标文件,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和决算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主要是审查文件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等。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清单的编制是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中标价的主要依据,反映了一个工程的预期价格,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参考依据。主要审计计算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施工图和定额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项目设置是否完整,费用计取是否准确等。招投标过程中的审计。重点关注有无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虚假招标等。招标文件审计和工程控制价审计主要是对工程说明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检查分析,评价其合理性,可以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的清单,设置合理的最高限价及下浮率,防止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标,哄抬工程造价,造成资产的流失。
3.4项目合同阶段审计的造价控制。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合同的签订应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切忌合同与招标文件“相互打架”,合同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可调合同,是否包括风险金等都应予以明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对于建设项目合同的审计,审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项目的各项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质量条款与价款条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中之重,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是否合理等。
3.5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造价控制。工程施工阶段是建筑物的实体阶段,在这个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多,如人工材料的价格波动、建设周期、政策变化等。
对于工程进度款的审计,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进行,“先审计、后付款”作为重要的审计原则,对于造价的控制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对季度工程量进行审核,然后与工程合同相比较,按照比例进行支付。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是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的关键,尤其是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重大变更,要先对其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慎重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审计组针对施工中发现的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工作底稿,跟踪审计意见单等。在工程验收时审计组要对其做好相关记录。
3.6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的造价控制。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通知审计组进行最后的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交完整的审计材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及整改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做出综合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与业主单位的结算审计工作。
4.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简要举例
4.1工程管理部门评标分析不到位,存在中标价偏离市场价的风险
在某全过程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暂列金额项目中的某工程进行招标,经询价和清标后发现,各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偏离市场价格10%左右。工程管理部门未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比较,因此未能及时发现偏离市场价的情况。全过程审计项目组向评标委员会及时反应投标报价偏离市场价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依据,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做废标处理后,进行重新招标评标后中标价格在市场价格合理范围。
4.2工程管理部门招标程序不规范,招标文件等资料内容不合规
在某全过程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门招标方式违反规定,对于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违反规定进行内部招标,且招标程序不规范。根据相关规定全过程审计项目组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审计组据以提出管理类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并完善了相关程序。同时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颁布实施后规定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应设招标控制价,工程管理部门未及时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内容不合规,工程管理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在该类工程项目中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招标控制价。
结束语
对施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保证资金合理化、科学化、最优化使用的重要基础。所以,在全过程审计中,通过控制和评价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曹延忠.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流程现状及优化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5:198+201.
就我国审计业务制度化建设而言,目前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2003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05年11月4日中注协对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次意见稿。同时为了规范审计招投标活动,财政部也于2006年1月26日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此外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有效规定,例如《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为规范我国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起到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的作用。
一、审计招投标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误区
建立审计招投标制度是试图引入一种新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审计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由于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小型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加上审计质量本身难以测量,使得审计招标制在业内形成了一场恶性竞争。在审计市场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的特点,使得审计产品即审计报告的质量不易被人们所识别,这样注册会计师就可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将其转化为信息优势,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对审计委托人而言产生新的道德风险。
目前在审计招投标制运行中出现的误区及表现:
(一)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现有法律规范不成熟。招投标制度比较成熟的行业目前是工程建设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主要针对工程建设行业进行的一系列的规范,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可以有效开展招投标活动。而我国目前针对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仅局限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各地颁布的规定,且文件中只是对标准的审计招标操作流程、办法等进行规定,没有对于事务所违规的具体处罚办法,缺乏违反规范相应的惩罚力度规定和详细的操作规定,导致目前招标方只注重费用高低,忽视了审计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作用。
(二)招标、评标程序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容易产生寻租行为。以招标为幌子,明招标暗定标的例子比比皆是,使得招投标失去实际意义,给招标权利人留下许多寻租空间。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违规。有些项目在执行中,尤其是国有企业,其评标的评委大都是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他们既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又是相关部门领导,既被审计又参评,极易产生行政干预。还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让不懂行的人员参与评标,这些都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规范相背离。
(四)审计工作投标时,审计、评估的工作成本难以预测,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投标时确定的报价大多也只能主观臆断,导致后期资金紧张时,只好降低审计质量,减少审计环节。
(五)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缺少评标标准的实质性条件。审计工作有其独特性,不同于工程建设行业,有与其报价相适应的试工计划。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审计评标标准仅限于工作方案即计划的可行性、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报价等方面,招标单位在选择时一般会对参加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年业务收入、执业人员人数及成立年限作规定,但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则大多无相关规定。事实证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好坏,与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水平直接相关,而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情况,职业资格人数、成立时间长短无必然联系,并不是事务所执业人员越多,年业务收入越多,成立时间越长执业质量就越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乏执业质量良好的中小型事务所。如果招标方以这些条件作为评标基本条件,那么一些为了承揽业务的小型事务所只需简单扩大规模,形式上便能达到要求,但实质上存在质量控制的风险,并不能真正有效保证审计质量。
(六)信息不对称,容易增加招投标活动的盲目性。招标人对其相关信息一般披露的不详细,而事务所难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风险,难以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实际规模以及正确计算工作量。这样会增加事务所盲目性,也会对审计活动产生很多消极影响。
(七)审计业务招投标后,实际履行时缺乏事中及事后质量监督手段,由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会计师事务所中标后开始审计活动时,审计委托人无力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全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八)审计业务招投标活动在运行中会激化价格竞争,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互相压价,最终可能会演变为恶性竞争。由于审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专业性强的特点,审计工作作为一种专业的质量不易被识别。审计费用低虽然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审计质量差,但经济规律的客观制约表现在客户所支付的价格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上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出于信誉质量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报价较高,压价恶性竞争往往导致中标的不是审计质量好的事务所,而是审计收费最低的事务所。而对于执业质量较高的事务所,要么保持较高的审计收费和执业质量,要么退出这种市场竞争,从而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导致审计业务质量的下降和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对审计业务进行招标后,审计费用固然能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质量的提高,事实上,可能会激励中标事务所减少必要审计步骤降低自己的成本,因此导致一系列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二、完善我国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的建议
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有其独有的优势,监管者引入招投标制度的初衷在于净化审计市场竞争环境、整顿审计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将其作为市场竞争的有效方式引入我国审计业务市场中已是必然。为了使招投标制度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必须改进、完善和解决该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误区和问题。
(一)尽快完善有关审计业务招投标制度的详细法律规范。现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仅“有准则无处罚”,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填补漏洞,明确各参与方必须承担行为后果的准确范围和程度。
(二)应该组建专业监督机构,对审计业务招投标过程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
(三)做好服务成本计量工作。根据审计项目进行成本费用的归集,包括前期的市场调研、业务承揽收入、进驻审计的差旅费、人工费及物料消耗等其他费用,对于同一时期进行多个审计项目的,将间接费用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完全成本,根据事务所以往类似的审计项目完全成本再加上行业平均利润,确定不同审计项目的价格,招标方也可以通过不同的审计项目支出了解、比较服务质量差异。同时行业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收集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中介机构的成本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开,便于委托方在了解成本信息的基础上,对比各投标方,最终选出质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建立审计业务评标专家数据库。审计行业整体建立统一的审计业务评标专家数据库,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在项目评标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从数据库中抽取。
(五)改进评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分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规定,审计招投标评标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但这种方法的主要问题的是不能排除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对此,我国学者赵宝卿提出实行招标项目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加强对中标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增加事务所低价竞标、中标后偷工减料的违规成本, 实现招投标过程完备、结果公正的目标。
(六)对于计划价格竞争问题,我国学者白华在其研究中提出,可以在报价评审中,规定标价最高或者最低的标书作废,或者规定最低报价低于此地报价一定百分比的标书为废标。在其基础上赋予投标价格一个较高的权重,这样既防止了恶性的低价竞争,又维护了审计委托人的利益。张原、董镇在其研究中提出了“第二投标法”,所谓第二投标法在审计业务招标中是指各有关事务所同时报价,报价最低者获得审计业务,但获得的收入是倒数第二低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事务所都会爆出自己的真实成本,因为每个事务所都希望其他的事务所抬价或者压价而自己如实报价,这样不仅能保证自己中标,而且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每个事务所的报价只决定自己是否得到审计业务,而不决定自己的实际收入,报价高则有失去审计业务的风险,报价低则会亏损。从而避免了过低的价格中标造成审计质量下降的现象,而且保证中标者盈利。
关键词: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bidding law"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since,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been gradually standardized, the course that runs lawfully, saves a large amount of construction funds, improve project quality, obtained remarkable result.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bidding process the tenderee and bidder does not regulate the behavior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thinking to solve method. Contribute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tenderee and bidder 's behavior, improve bidding law enforcement and management level.
Key words: bidding;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工程项目为标的物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核心。我国建筑市场开展招投标工作二十年来,招投标机制不断完善。特别是2000 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1年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来,招投标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招投标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因为招投标机制目前还不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的问题,制约着招投标工作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值得我们继续思考和探讨。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主要问题的提出
(一)建设单位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方面规避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和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在建设单位,有的建设单位总是利用手中权力,改变投资性质,以集资、合资、外资等为由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条件;有的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为条件,排斥其它投标单位。
2、虚假招标的问题
据了解虚假招标的问题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已“内定”中标单位,为保证其中标,主要采取①隐性招标公告,降低招标公告的广知性,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②准许或默认“内定”中标单位自找数家企业陪标,名义上是多家企业在投标竞标,实际上只有一家企业在进行投标活动;③度身量体为“内定”中标单位编制评标办法;④编制招标文件时故意提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巨大的金额使部分投标人“望而生畏”主动放弃投标。
3、肢解工程,化整为零。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采用直接发包。
(二)招标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在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主要手段有:一是弄虚作假。如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围标、陪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三是分包、转包谋利。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总是屡禁不止。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四是阴阳合同。先以低报中标,然后想方设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建设单位追加预算等。
2、在招投标机构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还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按标准收取等。招标机构从业人员和评标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有些地区的招标机构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仅是参会的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有失专业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
3、存在招投标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是造成失职和缺位的问题关键所在。
二、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反差是造成招标投标工作中不规范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不能很好的查处或查出后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二)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三)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违法违规操作时,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一对一的进行,很难掌握证据,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
三、解决主要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在招投标工作中,建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一)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与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要严肃认真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定评标办法、专家抽取、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的平台。
(二)处理好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建筑工程承包市场,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必须坚持维护招投标工作的统一管理,任何行业、部门、单位的建筑工程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另一方面,统一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充分尊重行业工程的特点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共同抓好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正确处理好业主责任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投标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以加大施工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使无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加大施工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应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五)以整合机构力量入手,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以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主,行政处罚权则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自己监督自己,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建议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监管中完善程序,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
(六)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领导是关键。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结束语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禁止项目未批先建。严格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储备应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发改部门对项目简介、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资金筹措等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政府讨论通过。市发改部门根据政府相关意见对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四、严格实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制度。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机构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项目咨询机构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从储备库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并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社会事业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列入市人大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委托拆迁、工程设计、消防审核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八、实行项目代建制度。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和园林等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职责组织实施;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办实施代建。实施项目代建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概算报批、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办理;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工作。双方职责在代建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新开工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必须填写项目开工报告单,经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和投资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严格执行项目限额设计制度。项目限额设计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发改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十一、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和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建设单位、财政、审计、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规模标准达到《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限额以上的,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或标段采用施工总承包加专业分包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在首次发包时一次性将所有标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对工程所需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明确使用标准,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使用标准的,需以暂估价形式进入,在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暂估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三)接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等),经建设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讨论商定,招标限价需经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招标方案经各部门商定后报市建设局(定额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十二、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强合同内容审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
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
十三、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结)算实施全过程审计。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管,提出审计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府。
十四、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实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考核制度和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对参建单位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抄报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十六、建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园林、管线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配合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
十七、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和报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十八、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的,同时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十九、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结算预审机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项目予以审核确定最终价格。对于施工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等,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招标等进行审核,并在相应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结算书,并会同监理(招标)单位对施工结算书进行预审,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二十、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选取若干个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二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因主动实施优化设计、采用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约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的,应对工程实施的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计划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市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核实等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工程概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批管理,基建财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六)市相关前期审批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党组书记兼局长高起林告诉记者:正人先正己。建设一支勇于创新、敢打硬仗、党和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监管队伍是重中之重。
新局挂牌后的第一次党组会是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班子,下设联络室,由一名党组成员具体抓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一次局务会,就制定了《党风廉政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党廉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一项工作,就是打造“阳光平台”。通过新闻媒体,将招投标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及举报电话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纪律》、《招投标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工作程序》、《评标定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像套在每一位监管人员头上的“紧箍咒”,时刻提醒大家警钟长鸣。
由于他们“坐得端、行得正”,局成立一年来,未发生一起对工作人员不廉洁从政、不优化经济环境的投诉,被市里评为“作风过得硬的示范窗口”。
创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统一、高效”的招投标市场是全局的工作目标。刚开始时,区里不理解,部门不配合,原“集权”者更是强烈反对,“同城合一”工作步履维艰。工作人员在外常“碰钉子”“遭白眼”。
株洲市委书记肖雅瑜来到招投标管理指导工作,局鼓励大家正确对待“磨合期”,要求工作往前赶,更要注意方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两次作出批示:“市区招投标市场实行‘同城合一’的原则不变,招投标交易中心要提供优质服务。”
针对外部环境协调中出现的问题,株洲市市长颜石生委托3位市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开会协调,明确职责,要求加强配合,并再一次强调市区所有招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项目要毫不例外地进招投标交易市场。
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极大地鼓舞了全局工作人员快速推进“同城合一”步伐的决心和信心。他们采取了“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
局领导分工包区、包片,挨个走访城市各区主要负责人,甘当小学生,向区领导征求做好招投标工作“同城合一”的意见和建议,又请他们来交易中心考察先进的评标监控系统,终于得到了各区的认可和支持。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标工作;存在问题;应对建议
中图分类号:TF0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86-01
为了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取得最快的建设速度及良好的社会效应,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向社会公开公正的选择最佳的项目承包单位,同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法》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是在进行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两个文件[1]。招标文件范本结合了我国建设市场的特点,大力吸收国内外建设行业的优秀经验与显著特点,不仅与国际工程招标程序的惯例相符合,而且又与我国的工程招标特点的规范性招标文件相适应。在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应用招标文件范本,不仅能规范我国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而且能显著提高我国的招投标管理水平。
一、现阶段我国公路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
1.1 业主负责招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项目,很多项目工作的招标工作都是直接由当地政府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自行负责。这种招标方式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及管理招标工作,具有传统性和应用的广泛性。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招标工作和中标后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这不仅有利于建设单位全年掌握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而且有利于管理项目工作,唯一的不足之处是不能提高招标工作的质量,选择最为理想的投标单位。
1.2 政府负责公开招标
我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得到了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及参与的建设工程,都要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路交通部门依法设立采购中心和项目交易平台等责任机构,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都由这些责任机构承担负责。政府负责公开招标是当前公路工程项目中应用最普遍的招标方式。政府负责公开招标的招标工作由专门的常设机构来完成,工作人员都较为专业,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政府主管部门及公路交通部门会不时的干预招标工作,这就导致招标工作具有了行政色彩,招标工作也缺乏了公正性[2]。
1.3 项目咨询公司招标
有些招标单位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承办招标的大部分业务工作,招标单位只需要做出最后的决策。这种招标工作不仅使用于公路招标,其他建设项目也使用此种招标方式。专业的咨询机构一般都具有丰富的招投标经验,团队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追求高质量,讲求高效益。项目咨询公司招标的出现进一步提高了招标的专业化水平。项目建设单位尽管要付出较大数额的费用给咨询公司,但建设单位能得到完善的服务,进而能获得良好的承包商,这样会从整体上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二、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2.1 主要问题
(1)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价。近年来经过大量的实践,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建立了一系列的评标原则,主要有最低评标价法、双信封评估法及综合评估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是现阶段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应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投标单位就会尽可能的将报价降到最低,这时只需要交付一定数量的投标保函就能中标。而在应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各投标的得分相差不大,报价上的得分是其主要的差别,这时投标单位就会将报价降低,同时确保技术标没有问题就能中标。这就会使中标价低于工程的成本价,工程利润为负,投标单位这时就会采用最低价中标,接着就偷工减料,延长工期,尽可能的从不赢利的工程扭转局面,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豆腐渣工程,对我国的公路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良好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3]。现阶段我国很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能省就省,不能省的也省,出现了很多质量不达标、设计要求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2)在国际惯例中没有使用标底的做法,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按照统一的工程量定额的算出工程的相关参考造价,形成标底,这样就能为招标单位在评标工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投标报价并不是企业资金、承包经验、技术实力及管理水平的竞争,而是承包商投标工作人员对定额掌握程度和计算能力之间的竞争[4]。投标单位标底的实务性及准确性是决定投标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在现阶段的建设市场中,很多投标方为了让自己的报价与招标单位的标底更加接近,进行很多非良性的竞争活动,导致招标市场缺乏必要的公开公正。
2.2 存在问题的应对建议
(1)改进评标方法。评分法是现阶段应用最广泛的评标方法,专家要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汇总专家的评分,按照评分高低排出名次,最后由建设单位决定中标方。为了保证各项指标合理,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项指标的权重;招标单位则要最后选择中标单位。
(2)调整招标程序。纵观招标的整个程序,大体上体现了招标法的公平、公开及公正性。只要再对一些影响因素进行局部调整,招标方式就会更为合理。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招标项目,采取面向社会大众的招标方式,将招标的具体信息刊登公布在专业报刊、杂志及互联网上,确保招标的公开性。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较为详细的指明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的各项资质、技术及管理能力等,这样不仅能减少招标单位审核投标单位花费的时间、精力和物力,而且还能为投标单位提供更多的信息渠道,可以更加慎重的选择项目进行投标,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5]。同时招标单位也能在较短时间内找到最佳的投标单位,这样就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在这一期间,不仅刺激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且促进了公路建设市场的空前繁荣。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发展较快,且逐渐规范化,公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是施工企业得到项目的第一步是进行投标。任何一个建设单位都必须进行招标工作,尤其是公路工程招标。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招标,工程造价较高,施工时间较长,相关的合同较为复杂,涉及较多的工作人员,社会大众更加关注招标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不断发展,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也发生了许多改变,许多新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文详细探讨了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及应对措施,节约工程总造价,提高公路工程招标工作的质量,缩短工程的总工期,还可以改进公路工程招标工作,为施工团队提供良好的参考意见。此外,还能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工程建筑企业与国际市场相接轨,开阔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视野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乔雪姬. 公路工程分包管理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J]. 交通世界(运输.车辆),2013,12:286-287.
[2]尹进. 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J]. 交通世界,2016,02:98-99.
[3]卢春友. 对公路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常见问题的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04:63-64.